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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项目建议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ipo项目建议书(精选6篇)

ipo项目建议书 第1篇

篇一:ipo项目可行性报告

ipo上市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介

1、定义及作用

定义: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协助拟上市公司完成ipo上市前募投项目备案、审批,并与券商对接,为企业招股说明书提供必要支持的书面报告。

作用:撰写招股书“募集资金运用”一章;把握募投项目实施的时机及相关准备工作;为企业上会答辩提供第三方数据支持。

2、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重要性

(1)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和业绩增长主要依赖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因此该问题是发审委关注度最高的问题;(2)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结果是企业成功过会的关键;(3)投资者会根据企业的募投项目来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4)募投项目和公司的发展目标紧密相关,必须符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划,这是公司最高层面的问题;(5)募投项目必须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与之匹配的各项能力和资源过高或过低都会出现问题;(6)募投项目必须符合外部复杂的市场环境,否则会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3、证监会对募投项目可研工作的关注点

(1)募投项目必要性,业务与技术章节是否支持募投项目;(2)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项目与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3)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测算及相关构建关系;(4)与募投项目相关生产,营销,市场,研发等匹配能力;(5)募投项目的手续是否合法,备案,环保问题。

ipo上市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

1、ipo上市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内容

根据不同行业类别,ipo上市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的侧重点差异较大,但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政策可行性:主要根据有关的产业政策,论证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2)市场可行性:主要根据市场调查及预测的结果,确定项目的市场定位;(3)技术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实施的技术角度,合理设计技术方案,并进行比选和评价;(4)经济可行性:主要从项目及投资者的角度,设计合理财务方案,从企业理财的角度进行资本预算,评价项目的财务盈利能力,进行投资决策,并从融资主体(企业)的角度评价股东投资收益、现金流量计划及债务清偿能力。

2、ipo上市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1)内容真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的内容以及反映情况的数据,必须绝对真实可靠,不允许有任何偏差及失误。其中所运用的资料、数据,都要经过反复核实,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可用于编写招股说明书的行业背景基础资料,满足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项目市场前景和盈利预测的要求。

(2)预测准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投资决策前的活动,具有预测性及前瞻性。它是在事件没有发生之前的研究,也是对事务未来发展的情况、可能遇到的问题和结果的估计。因此,必须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的占有资料,运用切合实际的预测方法,科学的预测未来前景。(3)论证严密:论证性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一个显著特点。要使其有论证性,必须做到运用系统的分析方法,围绕影响项目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包括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两方面。

(4)募集资金投向编写准确、规范:募集资金金额可靠,投向选择合理,从而满足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项目投向的要求。

3、ipo上市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基本框架 ipo上市募投可行性研究报告公用格式

章节分类 章节标题 第一章 募投项目总论 第二章 项目承建公司介绍

第三章 募投项目相关背景及必要性 第四章 募投项目市场现状及前景分析 第五章 募投项目产品方案及建设规模 第六章 募投项目生产技术工艺 第七章 募投项目建设方案 第八章 募投项目环境保护

第九章 募投项目能源节约方案设计 第十章 职业安全与卫生及消防设施方案

第十一章 企业组织机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十二章 项目实施进度与招投标

第十三章 募投项目预计募集资金数额以及使用计划 第十四章 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五章 募投建设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第十六章 募投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及建议

第一章、募投项目总论

第一节 项目概况

第二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

总论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首章,要综合叙述研究报告中各章节的主要问题和研究结论,并对项目的可行与否提出最终建议,为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提供方便。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拟建地区、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和法人代表、研究工作依据、研究工作概况、可行性研究结论等等。

第二章、项目承建公司介绍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

第二节 公司主要产品用途及结构

第三节 公司主要业务模式

一、公司业务流程图

二、采购模式

三、生产模式

四、营销及管理模式

五、盈利模式篇二:公司上市项目建议书

公司上市项目建议书

第一部分 关于在内地资本市场股票上市的情况介绍

一、上市的好处

公司申请把股票上市的原因往往因公司、投资者及管理层的分析不尽相同,但不论上市的原因如何,公司获得上市地位一般有如下好处:

1、上市时及往后可获得机会筹集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公司融资的渠道,以规避金融风险;

2、增加股东结构,使公司在股票买卖时有较高的流动性;

3、向员工授予购股权作为奖励和约束,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地位和知名度,赢取客户和供应商的信赖;

4、增加公司的透明度,通过股票市场的价格机制建立公司的价值评价体系,以获得银行、供应商对公司作出比较有利的信贷支持;

5、通过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治理要求,改善公司的管理效率、规避代理人道德风险。

二、改制上市的条件

内地股票市场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又有中小企业板,但从上市工作及发行要求来看,目前没有区别,只是根据发行规模确定上市的地点。目前证监会已经发布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征求意见稿,预计今年9月份将有第一批创业板公司成功上市。目前内地证券市场有关股票公开发行上市条件:

(1)公司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公司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公司的资产完整、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及业务独立;

(4)公司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5)公司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

(6)最近3个会计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7)最近3个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8)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9)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1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1)公司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的行业地位或公司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最近1个会计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公司最近1个会计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12)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三、股票发行上市的工作阶段

具体来说内地股票市场从改制上市的基本业务流程来看,一般要经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上市辅导、发行申报与审核、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等阶段。第一阶段 改制与设立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必须先发起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设立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发行上市的合规性。

1、改制与设立方式,有新设设立,即2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家股份公司;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经评估或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而设立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2、改制与设立程序

(1)发起人制定股份公司设立方案;

(2)签署发起人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草案;(3)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

(4)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5)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6)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原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拟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将经审计的净资产按1:1的比例投入到拟设立的股份公司 第二阶段 上市辅导

股份公司在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按现有规定,辅导期没有最低要求,只要保荐机构认为已经符合上市条件,可以随时申请当地证券监管局验收。上市辅导的主要内容:

(1)督促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训。(2)督促股份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核查股份公司在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督促股份公司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督促股份公司规范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4)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督促股份公司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绝会计造假。(5)督促股份公司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展计划,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6)对股份公司是否达到发行上市条件进行综合评估,协助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工作。

第三阶段 股票发行与挂牌上市

1、股票发行

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工作有所不同。一般来说主要包括: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发行人通过互联网采用网上直播方式进行发行路演(也可辅以现场推介)。投资者通过各证券营业部申购新股。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的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证券营业部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主承销商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结篇三:某公司ipo项目服务书 ***********有限公司

发行上市审计咨询服务书

编制单位: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10年6月

总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乙19号华通大厦b座二层 深圳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98号卓越大厦10楼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e-mail:******目录

内容提要??1 第一节 天职国际介绍2 第二节 相关服务经验4 第三节 ipo审计基本工作方案6 第四节 项目报价??11 内容提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职国际”)非常荣幸能接受贵公司的邀请,候选贵公司ipo审计项目的会计师。作为专业的证券服务机构,我们衷心希望能有机会为贵公司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本项目服务书主要内容如下: 天职国际介绍:

天职国际是目前国内执业资质(包括证券审计资格)最齐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中国百强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中位列12位(含国际四大)。相关服务经验:

天职国际为中海发展(a+h)、桂冠电力、中炬高新等近50家上市公司提供服务,2009年以来,天职国际服务成功ipo项目包括招商证券(2009,主板)、博云新材(2009,中小板)、梦洁家纺(2009,中小板)、钢研高纳(2009,创业板)、蓝色光标(2009,创业板)、广联达(2010,中小板)等。ipo审计基本工作方案:

我们将针对公司ipo进程各个不同阶段相应提供服务工作,并立足以服务获取信赖的理念,严谨务实的工作态度,合理计划、投入足够的专业人员及时间以全面保证ipo服务的质量及时间要求。方案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ipo基本工作程序及天职国际提供的服务 针对本项目的团队组织 项目报价:

ipo综合服务报价总额200万元,其中30%金额系股票发行核准后支付。

第一节 天职国际介绍

一、执业资质

天职国际是目前国内执业资质最齐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拥有的主要资格包括:(1)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2)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3)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4)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证监会颁发的《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5)中注协公布的《符合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条件事务所名单》(6)审计署颁发的《国有企业审计查证资格证书》

(7)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公布的《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8)建设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甲级资质证书》

(9)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颁发的《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证书》(10)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11)美国公众公司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执业资格

二、服务领域、管理模式、专业团队

天职国际依托多年执业经验和专业人才优势为客户提供财务审计、其他鉴证(清产核资、离任及经济责任审计、财务尽职调查等)、ipo上市及融资安排、管理咨询、税务咨询、信息系统鉴证、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计与咨询、建筑招标代理等多元化专业服务,并均获取了国家颁发的相关业务的最高执业资格。

天职国际实行高度集中的一体化管理模式,总部在北京,目前在大陆地区分别设有上海分所、深圳分所、湖南分所、云南分所、安徽分所、成都分所、西安分所、沈阳分所、河北分所及株洲分所,在香港地区设有天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天职国际是baker tilly(博太国际,全球第八大会计组织)中国独立成员所,拥有广泛的国际联系和资源网络。天职国际还拥有一支年轻的专业队伍,专业人员已超过1700人,其中:中国注册会计师600余人,员工平均年龄31岁。同时,基于管理体制和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通过多年的实

践与探索,天职国际在执业标准、专业规范、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事务所管理等制度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

三、行业地位及声誉

天职国际总部是中国本土最早创办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经过二十年的卓越成长,天职国际已发展成为一家拥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国有特大型企业审计业务,金融相关审计业务,会计司法鉴定以及在境外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等执业资格的国际化会计师事务所。

四、天职国际的良好工作关系与沟通能力

我们深谙与各方建立良好关系是成功开展业务的关键因素,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与国资委、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交易所等在内的政府部门、客户、社会各界保持充分的理解和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这些公共关系资源保证我们的客户在设立和经营管理时,能够得到有价值的指导和建议。

现天职国际副主任会计师、湖南分所所长邱靖之先生为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

ipo项目建议书 第2篇

案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北京AA律师事务所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甲方因在境内首次公开股票发行及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的项目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服务的范围包括:

1、对甲方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2、为甲方的规范事项以及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协助设计、完善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和咨询;

3、协助甲方完成规范股份公司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草拟/修订/审核公司治理文件、界定公司股权结构、确定甲方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核其他股份公司设立文件等;、参与甲方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管)上市法律知识辅导工作;15、协助甲方审查与其他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6、审核甲方上市的各种申报文件,起草“三会”及总裁议事规则、内控制度建设的建议等;、应本项目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文件;

8、对甲方在股份制改革和首开公开股票及上市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提供法律见证;、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重组、购并、破产等专项法律事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律师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

【】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2、3、4、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5、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2、3、4、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甲方指定【】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1、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万。

2、本协议签署后一周内支付【】万;甲方完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一周内支付【】万;中国证监会所需申请文件完成并上报后一周内支付【】万;申请被批准后一周内支付【】万。

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付至以下帐户:

乙方户名:北京AA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

帐号:

4、甲方就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事务如果委托乙方办理,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应优惠收费。

5、但如遇乙方已经完成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任何一项工作,出现非因乙方的原因导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的停止或终结,或者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甲方应支付乙方该项目的全部法律顾问费。

6、本合同到期终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并结清有关费用。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2、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审计、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乙方律师到甲方现场或其指定的其他地方办公所发生的差旅食宿费

甲方按照乙方律师预支、事后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上述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2、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法律顾问的律师的;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2、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或者违反第二条第5-8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乙方应当通过所其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律师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年月日起生效。

第十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至本项目完结之日。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乙方:北京AA律师事务所

对项目建议书编制的思考 第3篇

项目建议书是指由企业或有关机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地区规划、经济建设方针和技术经济政策等, 结合资源情况、建设布局等条件和要求, 经过调查预测和分析, 提出某一项目, 着重论述其建设的必要性, 供国家有关部门选择并确定是否进行下步可行性研究的建议性文件;是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陈述兴办某个项目的内容与申请理由、要求批准立项的建议文书, 是项目报请审批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文件材料。

项目建议书由部门、地区、单位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 经过调查、预测、分析后编制。按照建设总规模和限额划分: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 由各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国家各部门 (总公司) 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提出;中央与地方合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建议, 其项目建议书由中央各部门 (总公司) 与项目所在省市区联合组织编制、审议并提出;小型或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 由中央各部门 (总公司) 、省市区及计划单列市的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编制。

一个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 从计划到竣工投产要经过许多程序和步骤, 而编制项目建议书是全部程序中的首要工作, 是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前提和基础。项目建议书应写明项目建议的理由、政策依据、项目内容、实施方法等情况。同时应对上报项目的性质、任务、工作计划、方法步骤、预期目标及实施可能性等内容作详细、全面的汇报, 以达到建议书审批的目的。

能不能对拟上项目的基本情况做出完整、准确的描述, 所建议的项目能不能得到如期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后续程序能不能顺利实施, 项目建议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编制人员深刻认识项目建议书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熟练掌握项目建议书编制的内容、方法、要求、规律, 认真调查研究, 对拟上项目有全面、系统、透彻的了解, 才能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工作。

二、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及格式

(一) 项目建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项目名称, 项目主办单位及负责人;2、项目的内容、建设规模、申请理由、项目意义、引进技术和设备, 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对方情况介绍;3、产品方案和生产工艺技术;4、主要原料、燃料、电力、水源、交通、协作配套条件等情况;5、建厂条件、厂址选择;6、组织机构和劳动定员;7、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 利用外资的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概算;8、产品市场需求预测分析;9、安全劳动卫生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评价分析。

在实际工作中, 常常有技术引进项目、设备进口项目、合资合作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改造扩建项目、大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等不一而足, 在编写不同种项目建议书时, 要根据以上编制内容的基本要求, 结合具体情况, 把握重点, 灵活运用。

(二) 项目建议书的格式。项目建议书的格式一般为标题、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及时间、正文。标题要开宗明义, 涵盖单位名称、事由、文种类别。标题、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单位、时间等内容一般单独编排在一页内作为封面。正文包括前述的九项内容, 是项目建议书的主体, 通篇着力的重点, 需编写人员狠下工夫, 认真完成。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应开列一个目录表, 按目录表编排正文。正文内容应做到指标明确、参数准确、理由充分、论证科学、项目方案先进、内容充实、条理清楚。

三、编制项目建议书应注意的问题

(一) 认真调查研究, 广泛收集资料。用完整的资料数据作依据, 是写好项目建议书的基本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之前必须深入实际, 围绕拟上项目展开调查研究, 尽可能多的了解、掌握项目的基本情况, 收集项目涉及的各方面资料、信息、数据, 求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做到资料详实、数据准确、全面系统、融会贯通, 为编写项目建议书作充分准备。一般应收集的资料范围包括: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国家产业政策;同类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技术指标、成本、价格、生产厂家、市场销售情况等;国内外同类技术工艺的应用情况及技术水平;建厂地区的自然情况、辅助协作条件、政府的税收、土地政策等。涉及合作方的还应收集合作企业的基本情况、经营实力等。

(二) 注意分析方法。项目建议书的写作, 是以数量方面所表现出的规律性为依据的, 要求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严密的推断分析。如投资估算、厂址选择、产品市场需求预测分析、经济效益评价分析等项目需要通过一定方法分析计算才能得出结论。如果分析方法不当或计算出现偏差, 那么得出的结论就会和实际有出入, 甚至出现错误, 所以分析方法的选定十分重要。例如, 选址经济评价中有分级评分法、重心法、线性规划法三种, 经济效益评价又有时间指标、数量指标、利润指标等, 其他项也有多种分析评价方法。针对条件不同, 各种分析评价方法各有侧重, 难免有片面性, 而现实情况又千差万别。实际操作中, 如何选定分析方法, 是单选一种, 还是多种方法综合运用, 参数如何确定等等, 都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过程中, 一定要从实际出发,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认真研究, 反复比较, 不能盲目套用, 确定最符合实际、最科学合理的分析方法, 以获得真实、最有价值的结论, 为科学决策提供正确依据。

(三)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与联系。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开发计划决策阶段的两项工作。项目建议书不同于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者有密切的联系, 但也有区别。从程序上看, 项目建议书在前, 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后, 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复后, 才转入可行性研究阶段, 可行性研究是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进行的。从内容上看,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提出的依据、必要性、产品生产工艺方案、建厂情况、产品的市场前景、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投资及资金来源等;而可行性研究报告还需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增加项目总论 (含编制依据、原则、范围、自然情况等) 、详细的工艺方案、项目实施规划、成本估算、编制财务计算报表、总图、储运、土建、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项目招投标、项目进度安排、综合评价及结论等内容。项目建议书以叙述说明为主,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分析论证为主。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比项目建议书更详细、更具体、分析更深入透彻。项目建议书解决的是上什么项目、为什么上、依据是什么、怎么上的问题。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拟上项目从技术、工程、经济、外部协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和综合论证, 从深层次上研究分析产品市场是否可行、生产技术是否可行、经济效益是否可行的问题, 为项目建设决策提供依据。所以, 在实际编排中, 要妥善把握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正确取舍、合理编排, 使项目建议书更趋完善。

(四) 语言表达清楚, 事实陈述准确。编写项目建议书主要用叙述和说明的方法, 通过叙述与说明把项目表达清楚, 把建议陈述完整。叙述时必须不折不扣地反映客观事实, 切记浮泛描写, 说明中不能掺杂想象、主观因素。图表、计算与叙述说明相互补充;专业描述尽量使用专业术语;计算方法选用正确, 结果准确, 结论明确;推理分析要有高度的科学性和严密的逻辑性;数据、引用的内容核实无误, 论述的部分要做到理由充分, 论述严密;项目编排, 条理清楚, 内容详实;语言文字简洁凝练, 准确明了。

四、结语

项目建议书是要求建设某一具体项目的建设性文件, 是投资决策前对拟建项目的轮廓设想, 影响着项目全过程和各个方面, 是项目建设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结合实践, 从项目建议书的概念、分类、基本内容、格式要求、编制注意事项等方面, 就如何编制项目建议书作了系统介绍。但从具体的项目出发进行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的探讨。

摘要:项目建议书是企业计划工作中一种常用建议类文书, 是新上项目申请立项的基本文件之一。如何编制好项目建议书, 编制项目建议书应注意什么问题, 是企业计划与项目开发工程人员的基本技能和研究的课题。

关键词: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管理

参考文献

[1]杜占良, 罗瑞章.谈项目建议书的编制[J].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 (社科版) , 2001.2.

[2]王晨.浅谈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内容[J].山东建材, 2002.2.

ipo项目建议书 第4篇

2010年8月16日,农业银行(601288)宣告,通过在香港和内地两地市场成功行使绿鞋机制,最终募集资金221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IPO,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系统工程至此圆满收官。

相比建行、工行、中行等大块头,农行的上市时机并不理想。其路演招股期间(2010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恰值上证指数处于年内低点,银行股的估值水平也受回收流动性等预期的影响回落至2008年金融危机来的最低点。据Wind数据统计,当时14家上市银行对应2009年业绩的加权PE值仅为10.06倍。而农行以2.68元发行,发行市盈率对应2009年业绩为14.43倍。农行缘何在极其不利的环境下高市盈率发行且全部行使绿鞋机制?

万亿改制,农行脱胎换骨

成立于1951年的农业银行,在长期经营中积累了沉重的包袱,不仅盈利能力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垫底,资产质量也长期为人诟病。在其他三大银行借势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之际,推动农行改制上市,已经不再是一个企业的经济问题。而要将资产质量相对低下的农业银行推上国际资本舞台,首当其冲的就是为其打造靓丽的身段。

据招股书披露,为使农业银行符合上市条件,前后进行了国家注资、财务重组、发行次级债券和社保基金入股等四个步骤。

第一步:国家注资。2008年10月,汇金公司向农行注入约190亿美元资产(与1300亿元人民币等值)。随后,财政部和汇金公司签署《发起人协议书》,财政部以截至2007年末经评估的农行净资产权益为基础,保留1300亿元作为对农行的出资,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双方各持50%股权,并于2009年1月得到银监会批准。自此,农行上市主体得以清晰。

第二步:剥离不良资产。2008年11月,农行按账面原值剥离不良资产8156.95亿元,其中可疑类贷款2173.23亿元、损失类贷款5494.45亿元、非信贷资产489.27亿元。财政部以无追索权方式购买该等不良资产,并对其中的1506.02亿元以2007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农行免息再贷款方式等额置换,其余6650.93亿元形成农行应收财政部款项,且自2008年1月1日起按3.3%的年利率计息。

第三步:发行次级债券。2009年5月,农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次级债券,包括5+5固定利率、5+5浮动利率及10+5固定利率三个品种,筹集资金500亿元。该次发行的次级债券使农行的资本充足率进一步提升。

第四步:社保基金理事会入股。2010年4月,社保基金理事会斥资155.20亿元认购农行向其新发行的100亿股。农行的注册资本变更为2700亿元,财政部、汇金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所持农行股份的比例分别约为48.15%、48.15%、3.7%。

上述改制中,剥离不良资产至为关键。据招股说明书披露,此后农行的不良贷款率从2007年的23.57%直线下降至2008年的4.32%、2009年的2.91%,实现了惊人的脱胎换骨。而且,这批不良资产还“变相地”获得了利息收入,其中,对财政部6650.93亿元的应收款,每年给农行贡献利息收入219.48亿元。2008-2009年,农行利润总额分别为523.49、739.28亿元,上述利息收入占比达41.93%和29.69%。

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农行顺利上市,监管部门也努力营造外部环境。一方面,央行连续三周向市场净投放3250亿元;另一方面,证监会核准新发基金400亿元。2010年4、5月间,交行副行长彭纯和建行副行长范一飞出任中投、汇金的主要负责人,被认为管理层为农行做大量的专业人才铺垫,以加快其上市进程。

围绕三大亮点开展路演,吸引机构捧场

相对较高的估值、又正值市场低迷,网调显示,近九成投资者认为农行首日将破发。较低的预期,影响到投资者的申购热情。A股方面,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约125.63万户,有效申购股数仅1109.52亿股,共冻结资金2973.51亿元。H股方面,截至7月6日申购结束,散户申购人数只在10万人左右,创下几大内地国有银行最低纪录;公开发售部分录得超额认购仅为5倍,创下中资行H股上市超额认购倍数最低纪录,而当年工行、建行、中行H股公开发售部分超额认购倍数分别为74倍、42倍和69倍。

与散户阵营的情绪低落形成对比,机构投资者则热情高涨。A股方面,向27家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102.28亿股,占拟发行总量的40%,极大地降低了对市场的压力;网下配售部分,173家配售对象有效申购总量为541.5亿股,有效申购资金总额为1451.24亿元,网下初步配售比例为8.86%,认购倍数为11.28倍。启动回拨机制后,网上部分股票向网下回拨,网下最终配售股数为50.32亿股,配售比例为9.29%,认购倍数仍保持在10.76倍的较高水平。

H股方面,农行IPO启动之初,其H股基石投资者便早早圈定,包括卡塔尔投资局、科威特投资局在内的11家基石投资者合计认购近54.5亿美元;而面向机构投资者的H股国际配售部分认购倍数达10倍以上,其中,顶级长线基金、对冲基金等高质量机构投资者参与意愿尤为强烈。

机构投资者如此给力,得益于承销保荐机构发掘了农行的三大亮点进行路演。

第一,农行是分享中国机遇最后的蛋糕。农行最大的概念在于,这是最后一家上市的国有大行。据招股书显示,截至2009年末,农行资产总额88825.88亿元,贷款总额41381.87亿元,存款总额74976.18亿元,占全国相应总额的11.3%、9.7%和12.3%。同时,农行拥有23624家境内机构、3.2亿个人客户,是中国最大的零售银行,拥有最多的ATM,代理新单保费规模居同业第一。种种数据表明,农行是最后一块未上市的甜美蛋糕,过了此村,别无他店。

第二,农行的王牌—县域金融业务。招股书中,保荐机构将农行表述为一家纵贯城乡,并在城市与县域两个市场均占据主流地位的大型商业银行,具备通过覆盖城乡的一体化平台向客户提供全面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而把握中国未来增长机会的独特条件。据招股书披露,2009年末,农行在县域地区的分支机构为12737家,约占全行23624家分支机构的54%,在县域地区的存款总额及贷款总额分别占全行的40.5%和28.8%,来自县域业务的利润总额占全行利润总额的30%左右。

农行的县域金融业务近年来增速较快,2007-2009年实现税前利润分别为94.34亿元、134.44亿元、209.4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49%,高于全行30%的水平。另外,这一业务2008及2009年的存贷款利差分别较全行高出55个基点和29个基点。

第三,农行更具盈利潜力。招股书显示,农行的财务基础优于同业上市前水平。就收入增速而言,农行2009年的营收为2222.74亿元,较上年增长5.2%,增速居四大行首位。尤其是结算与清算业务、银行卡业务、顾问和咨询业务及电子银行业务等中间业务收入增长迅速,农行2009年净手续费及佣金增长率为49.8%,高于工行的25.3%、建行的25.0%和中行的15.2%。

在机构投资者支持下,农行A股发行价最终确定在询价区间2.52-2.68元的上限,对应2009年市盈率14.12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则为14.43倍);H股发行价最终确定在询价区间2.88-3.48港元的中上位置,即3.2港元,对应2009年市盈率14.67倍(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则为14.99倍)。

多种模式创新,助力全球最大IPO

根据发行计划,A股拟发行222.35亿股;H股拟发行254.12亿股,其中香港公开发售12.71亿股,约占全球发售H股总数的5%,国际发售241.41亿股,约占95%。2010年7月15和16日,农业银行A股、H股分别在上交所和港交所挂牌。至8月16日,农行在A股、H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绿鞋),最终实际发行A股255.71亿股、H股292.24亿股,募集资金221亿美元,摘取全球最大规模IPO桂冠。

农行上市过程中,出现了多种模式的创新。

首先,是在金融行业率先使用“先A后H”的发行模式。建行和中行上市时正值A股市场低迷,采取的均是“先H后A”模式,而工行上市时A股和H股市场表现均向好,所以采取“A+H”同步上市的模式,中信银行后来复制了工行的模式。农行的模式和中国中冶的上市模式相似,但农行更进一步,采取了“同时簿记、同时路演、差异化定价”的方式。

其次,农行此次IPO还重启了两项制度。一是A股战略配售制度,这是继2007年6月之后A股首次恢复战略配售。共有27家投资者参与了农行的战略配售,认购金额高达325亿元,创下了A股IPO战略配售规模之最。二是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工行上市虽然也曾安排了绿鞋机制,但上市后由于股价走势良好,这一机制并未派上用场。农行此次则真正使用绿鞋持续一个月的时间,超额配售15%股份。而且,农行在行使绿鞋机制中首次引入了“刷新制度”,即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买入股票以后,可以在高于发行价时卖出股票,可反复操作,价差归投资者保护基金,以避免操纵行为。

另外,与工行、中行、建行等中资企业当年IPO定价地选择在境外如欧洲、美国等地不同,此次农行定价地选择在国内,国内、国际承销商全部集中到农行总部大楼,这表明中国大型企业IPO较之以往受到了国际投资者的更多重视和充分肯定。

ipo项目建议书 第5篇

会议时间:2013年1月8日星期二 会议地址: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

参会人员:证监会姚刚副主席、陆文山副主任、刘春旭主任、冯鹤年主任、贾文勤主任、蒋彦、杨郊红、李海军、张望军

各地证监局人员、证监会稽查总队人员、深交所和上交所

各保荐机构、各会计师事务所人员

会议主题:由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发行部、会计部牵头布置本次财务专项检查工作

会议总体精神:

证监会从姚刚副主席层面到各分管主任、处长均出席本次会议并讲话,高度强调本次财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要求各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对待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要具体落实到位、自查报告要充分体现勤勉尽责、恪守职责,切实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精神。

姚刚副主席明确提出,本次财务专项检查决不能抱侥幸心态、报躲过证监会抽查的心态,证监会在本次检查工作中一旦发现问题,将严肃处罚。

一、陆文山主任会议开场讲话

IPO发行备受市场关注,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会还是我所经历的第一次,如何进行、达到怎样的目的,要靠大家。我在这里做初步动员。两个发行部+会计部统筹协调,做具体安排。这次既是一次尝试,也是对原有工作的完善。发行人为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为中心。

信息披露为中心,淡化盈利能力的判断(一般性条件),如何把握?这不是发行部的责任。是中介机构的责任。

自查基础上证监会组织抽查,看保荐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工作到位。所以自查要到位,这是基础。各负其责、归位尽责。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讲解(发行部二处 蒋彦)

1、本次自查工作的依据

(1)企业会计准则及证监会、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要符合准则精神,通知不替代准则。

(2)招股书准则,财务会计信息要充分披露;而且招股书准则是最低标准,要根据企业特点做好信息披露。

(3)《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14号文(杨郊红讲解见附件中的批注)

(4)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特别关注4号;这部分主要针对会计师提出要求(由会计部李海军讲解)

(5)《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蒋彦讲解见附件中的批注)

2、重点核查事项(见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批注)

3、工作要求

挤出水分,做到财务信息和风险的充分披露。

(1)截至招股书签署日,如发生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大幅变动,或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大幅度变化的需要充分披露、风险提示、重大事项提示

(2)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较大需要充分披露原因(是否可持续还是偶发性的)、要做重大事项提示

(3)3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4、在保证财报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充分披露财务信息

三、结合14号文件要求,将自查落到实处(创业板发行部二处 杨郊红)

1、这次自查中介机构要高度重视,自查报告敷衍了事、不符合要求的要打回去重查。

2、证监会将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自查报告,组成专门小组重点抽查。

3、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

四、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提高职业质量(会计部 李海军)

主要是要求会计师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4号—审计项目复核》进行审计。与审计准则原则一致。

五、姚刚副主席讲话

去年市场波动较大、压力也大,最后几个月新股发行停滞。但没有停止IPO受理,最新数据是882家,市场投资对此有所忌惮。

投资者对新股发行两方面的担心:一方面新股猛如虎、圈钱,是导致下跌的主要原因,供求关系一直没解决好;另一方面新股发行的财务存在比较多的问题(是真货还是假货)。

我们今天就是要解决第二个方面的问题,财报的真实准确完整问题。在直接融资体系中,中介机构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保荐机构牵头的中介机构要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工作和职责。

去年连续出具相关文件(4个),要求提高IPO项目财务信息质量,但大家都不重视。鉴于这种情况,证监会决定要严肃开展这次财务专项检查,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抱着躲过证监会抽查的心态。

这次首先是自查,没有把握的就撤回去;今天大家回去后要布置各公司自查的具体工作。证监会将组成不少于15个工作小组、100多人,进行重点抽查。

这次检查工作就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的贯彻。

2012年经济形势不好,企业业绩情况不理想是可以理解的,但要客观反映,信息披露为核心是要求实事求是,证监会也要调整审核理念。业绩大幅下滑不是不可以,但要真实告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工作上要有周密的部署,包括中介机构自身。年末年初都比较忙,但必须抽时间做好这项工作,不要瞎忙活。证监会也要做好抽查的部署工作,关注什么、怎么做。

2、在整个过程当中要有督促、有落实、有处罚措施,估计会发现一批问题。坚决不能报侥幸心理。会里三个部+稽查总队+两个专员办+主要证监局均要选派 人员,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开展抽查,如果发现重大问题,稽查总队将提前介入。

3、证券方面的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不需要稽查;执行法律法则的必须经过稽查介入,办案、结论、出处罚决定书。保荐代表人:暂停受理、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保荐机构:出具警示函。出了问题严肃处理,从上线处理,出了问题我拒绝接待来求情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最后,监管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请大家一定要珍惜这个市场,做到勤勉尽责、恪守职责。

六、证监会首席会计师、会计部贾文勤主任讲话

昨天,会里已经召集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召开了监管会议。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次的检查工作有以下要求:

1、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提高执业质量;提高认识,把握此次检查的意义。监管部门抽查时间是4-5月。

2、对报告期内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3、要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人员。

切实做好分所的执业情况,统一质量。总所要对分所的自查全程指导。

4、通知中的13项自查要点、年报审查等,自查人员与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

5、要及时落实自查结果,与保荐机构和证监会及时沟通。不能敷衍了事、不如实反映。

6、全面总结本次专项检查经验,建立健全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监控机制,要有周期性的检查已经完成的IPO项目。

7、建立内部责任追究体系

会计部与两个发行部将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大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七、发行部刘春旭主任讲话

1、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姚主席今天的话讲的比较重,目的是要让大家真正认识到这次工作的重要性,绝不是走过场。一定是有结果、见实效。

核心是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和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012年1-6月新上市104家,业绩当期下降的占29%,下降幅度超过50%的占6%。较以往年份有所增加。去年最后一期保代培训时,摸底在审企业业绩下滑的比重是比较高的。所以如何真实反映发行人财务状况的确是当前重要问题。

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问题要放到相当的高度来做。

发行审核工作也要调整思路,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信息披露质量。特别是周期性行业的深入分析、会出台专项指引。

影视、医药行业专项信息披露指引—深交所今天发布。深入贯彻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改革理念。

会里也在研究今后如何及时补充发行人财务数据的事项,将最新变化披露出来。

2、本次工作的具体安排

阶段:(1)自查(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做全面检查在3月31日提交自查报告

(2)证监会预审员对自查报告进行全面复核(不能避重就轻),比照审核中关注的问题进行检查,同时会进行抽查,预计20-50家之间。

大家关注的几个问题:

(1)派出机构的工作:动用全系统的力量来做,督促中介机构和发行人认真做好本次在审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在自查工作开展期间,中介机构如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向会里、派出机构及时报告;建议各家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发行人要告知,让发行人知道此事。

(2)自查报告要求提交截止日期为3月31日。如实在提交不了自查报告的,请申请中止审查,等提交了自查报告并完成复核工作后,再行回复审核。如果3月31日不能提交报告且之后20个工作日后也不提交中止审查申请的,证监会有权终止项目审核。(3)本次自查范围:截至2013年3月31日前受理的项目,全部在自查范围之内。还没报会的项目申报材料和自查报告要一起报。已过会的项目要尽早提交自查报告。

(4)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一起做行不行?明确要求分别编制工作底稿,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各负其责。

(5)现场抽查的含义:专项检查主要目的是中介机构对于自身的尽调、信披做检查,证监会的抽查是对中介机构的自查工作进行复核和现场检查。对于发行人而言不存在现场检查合格不合格的问题、验收过关的问题。

这次抽查是到发行人现场进行检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工作底稿要全部在发行人现场。

(6)证监会会结合本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和经验,后续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保荐机构尽调和工作底稿指引。

八、创业板发行部冯鹤年主任讲话

1、创业板成长性问题

报告期财务指标要符合首发办法的要求,业绩出现较大波动是正常的。我们支持国家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但首发办法的持续增长要求是要严格遵守的。

创业板项目2012年业绩下滑的,事实上已经不满足发行条件。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要及时撤回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不能以中止方式在会里拖延时间、排队等待。

业绩下滑的就尽快撤,不用去做专项核查了。

2、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对业绩波动要充分进行揭示,对过会后业绩发生变化而隐瞒不报的,要加大处罚力度。

3、上市后要做好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严格责任追究的问题,也是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改革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创业板本次专项检查:

创业板公司规模小、会计基础薄弱、行业细分或独特、难以找到可比公司,本次检查要针对各家自身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方案,切实做好自查工作。

附件1: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附件2: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附件3: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4号 附件1: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

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

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夯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检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我会将对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积极做好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自查工作,我会在自查基础上将安排重点抽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财务会计信息作为首发公司基础性信息之一,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予以反映。各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企业业绩造成的影响和潜在风险,认真核查企业业绩变化情况,如实披露相关经营与财务信息。

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督促中介机构做好对本监管辖区内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

二、自查工作基本要求

1、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文件通知要求,勤勉尽责,对首发公司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开展全面自查工作,并提交自查报告,逐项具体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执业中需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2、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配合中介机构的相关核查。

3、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自查工作时,应重点关注首发公司报告期内收入、盈利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等情形,下列事项应予以重点核查: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该种造假行为必须杜绝(绿大地:通过虚构第三方虚构收入)。该类造假会留下痕迹)(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经销或加盟商模式下,加大经销商或加盟商铺货数量,提前确认收入等;

(分析业务实质进行判断,是否为异常行为?实物、资金的流转,最终销售行为,合同中是否有退货条款,期后行为,等等,判断是否是真实的。提醒:毕竟是一种透支行为,对该类事项要增加信息披露,告知投资者。)(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时比较关注,另外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公用经营场所、关联交易、上下游采购销售等行为。价格的公允性是该类交易的关键问题。能否真实反映发行人真实盈利水平。)(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投资机构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是否存在,剔除该事项发行人是否存在业绩下降情形。新客户、大额增长的客户等异常销售行为的核查。)(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实物流、存货、工业产品的投入产出比、同行业情况、毛利率等均能做出分析。)(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较为常见,会计师需要高度重视。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原因核查、同时毛利率异常增高)(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发行人员工薪酬的的核查和分析(备忘录),分类进行分析;用工派遣(符合规定、是否通过滥用劳务派遣规避正常用工支出)(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

-(主要费用支出的趋势变化,异常变化的原因核查,费用率的变动分析。)(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对固定资产比重较大的企业要重点关注)(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兜底条款,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进行分析自查并做充分披露)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发行人具体情况,逐项说明对前述问题的核查程序、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核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详细编制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一、记录清晰。

-(实事求是,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工作底稿要高度重视。

5、如自查过程中发现发行人已申报财务会计信息存在粉饰业绩、财务造假等情形,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以书面形式主动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门和辖区证监局报告。发行人拒不配合中介机构相关核查的,要在自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6、保荐机构、会计师应高度关注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期间业绩大幅下降的相关财务信息和风险因素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截止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主要产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对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市场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下跌或主要原材料价格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出现较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实际情况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做好风险提示;(2)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增长较大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分析其增长的实质原因。对于发行人由于在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升前提前囤积原材料或由于偶发因素导致其主要产品市场价格上升较快从而获取超额收益的情况,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督促发行人结合上述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发行人超额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做重点分析并做补充披露,发行人还应视上述事项后续变化及影响做好风险提示。

7、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我会。

三、有关抽查工作以及处理

我会将在发行人补充2012财务资料后,严格审核中介机构自查报告。与此同时,我会将组成专门小组对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在审核时发现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将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经初步查实后,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首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严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遏制虚假信息披露。对恶意造假和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以及欺诈上市的行为,我会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创业板发行监管部

会计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

《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深化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于近日正式发布《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其基础与核心是狠抓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要能反映企业的本来面貌。为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14号文,并就会计监管风险提示明确发文要求,一系列行动均剑指发行市场一直被诟病的财务信息失真、虚假及欺诈发行上市。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经济结构面临着调整和转型,这些因素均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有波动十分正常,关键在于要如实披露,客观表述。为强化和狠抓首发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检查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情况,证监会拟于近期对IPO在审企业的财务报告集中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在审企业及有关中介机构均应作自我检查,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组织抽查,重点检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尽责履职情况。为此,发布了本《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本次专项检查意在切实推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工作,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提高执业质量。《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在开展2012年财务资料补充和信息披露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现行各项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首发公司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二是具体布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要求。本次专项检查以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证监会检查自查报告及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等相关规定基础上,特别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自我交易、关联方代为支付成本费用等、与利益群体(保荐机构、PE机构等及关联方)发生交易往来、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压低员工薪金、调控期间费用等十二项粉饰或操纵利润情形。为督促各中介机构将自查工作落到实处,《通知》要求各中介机构在自查报告中逐项说明对各项财务问题的落实情况、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并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内容。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将就中介机构自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此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本次抽查并不是对企业的全面体检,而是结合中介机构自查和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三是明确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时间安排。《通知》要求各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发行人补充报送2012财务资料的同时,将自查报告报送证监会,报送截止日为2013年3月31日。证监会将在自查报告审核基础上,开展重点抽查工作。

四是明确本次专项检查责任追究机制。《通知》要求首发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严把信息披露质量,坚决遏制虚假信息披露行为。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执业质量问题的,将转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明确线索的,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不配合中介机构实施核查,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一经初步查实,将依法移送立案稽查。

最后,该负责人表示,唯有重视和强化IPO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才能促进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通过本次专项检查,将促使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勤勉尽责、审慎执业,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打下坚实基础。自《通知》下发后,中介机构仍未尽责履职的,一经发现并查证核实,将依法予以严惩。附件2: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号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0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增加透明度,促进新股发行中各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现就进一步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场主体须勤勉尽责,切实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财务信息是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基础。在发行监管工作中,发现少数发行人财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有的缺乏针对性和充分性,有的随意调节会计政策、遗漏重要事项、粉饰财务报表,有的存在业绩造假、利润操纵等可疑情形。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市场主体应高度重视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一)发行人应依法承担财务报告的会计责任、财务信息的披露责任。发行人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证会计基础工作的规范性,真实、公允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为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鉴证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确保招股说明书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制地位或关联方关系纵容、指使或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有意隐瞒重要财务信息的披露。

(二)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出具审计报告、审核报告或其他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进一步完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应有效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程序,保持独立性,不得代替发行人从事具体的会计处理业务或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三)保荐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发行人的辅导、尽职调查和保荐责任。保荐机构要对发行人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运作等方面制度的健全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核查和判断,并在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客观反映基本情况和风险因素,对重要事项应当独立核查和判断。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当前,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行人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和效果 发行人应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保证财务部门岗位齐备,所聘用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能够胜任该岗位工作,各关键岗位应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发行人应通过记账、核对、岗位职责落实、职责分离、档案管理等会计控制方法,确保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告编制有良好基础。

发行人审计委员会应主动了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动态,对其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协调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对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予以审查,并就其独立性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发行人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所授权限订立采购合同,并保留采购申请、采购合同、采购通知、验收证明、入库凭证、商业票据、款项支付等相关记录。发行人财务部门应对上述记录进行验证,确保会计记录、采购记录和仓储记录保持一致。

发行人应定期检查销售流程中的薄弱环节,并予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销售客户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关注发行人是否频繁发生与业务不相关或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大额资金流动,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第三方账户周转从而达到货款回收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对销售交易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应保持职业敏感性。

发行人应建立和完善严格的资金授权、批准、审验、责任追究等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资金活动的管理。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互相占用资金、利用员工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进行货款收支或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款项往来等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应要求发行人采取切实措施予以整改。

(这条要特别关注,现金和银行日记账要经受考验: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流水账的核查。)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且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保荐机构应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做详细记录,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记录在案;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应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测试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并发表意见。

(二)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中对其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行业趋势情况和市场竞争情况等进行充分披露,并做到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相互衔接。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保荐机构在出具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时应认真分析公司经营的总体情况,将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进行相互印证,判断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经营情况。

(互相验证问题要注意:产量与水电量、销量与运费、存货构成和产销率、毛利率与价格、工艺改进等。)

(三)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情况和异常交易,防范利润操纵

(注意在真实的交易和收入背景下的虚假盈利能力(两种情况:上市前冲的太厉害、虚构销售)。这是核查需要重点关注的。)如发行人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在申报期内出现较大幅度波动或申报期内营业毛利或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如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异常、偶发或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例如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等)、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的交易,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上述交易进行核查,关注上述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上述交易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四)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关联方认定,充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关联方认定要采用最宽的口径。核查注意:关联方的确定(主要供应商、主要销售客户的核查及基本情况的披露,包括股权结构、注册资本、成立时间、发生交易起始时间、交易金额等均需要详细列示)

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协助发行人完整、准确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在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不应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应采取实地走访,核对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提供的资料,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发行人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关联方关系的核查工作,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含外协厂商)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重要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有关情况并核实该少数股东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其他利益关系并披露。

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发行人应充分披露上述交易的有关情况并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在非关联化后发行人与上述原关联方的后续交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资产、人员的去向等。

(五)发行人应结合经济交易的实际情况,谨慎、合理地进行收入确认,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收入确认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

发行人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相关交易合同条款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制定并披露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当发行人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发行人应检查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定期统计经销商或加盟商存续情况。发行人应配合保荐机构对经销商或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进行核查,保荐机构应将核查过程及核查结果记录在工作底稿中。上述经销商或加盟商的布局、存续情况、退换货情况等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如果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开业及退出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关注发行人原有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谨慎,对该部分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恰当,发生退货或换货时损失是否由发行人承担,并督促发行人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保荐机构应督促发行人充分披露不同模式营业收入的有关情况并充分关注申报期内经销商模式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发行人存在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的,应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关注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发生转移、完工百分比法的运用是否合规等;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正确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

对于会计政策和特殊会计处理事项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有重要影响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核算方法对发行人报告期业绩及未来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等。

发行人应紧密结合实际经营情况、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准确、恰当地通过毛利率分析描述发行人的盈利能力。相关中介机构应从发行人 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六)相关中介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核查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例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核查,上述核查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是会计师工作,但保荐机构是依赖会计师的工作,也要对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充分沟通。在自查报告中要详细说明盘点工作的情况。造假与存货一般都有关系。)

(七)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相关中介机构应关注存货的真实性和存货跌价准备是否充分计提

发行人应完善存货盘点制度,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盘点,并将存货盘点结果做书面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实地监盘,在存货监盘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如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在发行人申报期末存货余额较大的情况下,保荐机构应要求发行人出具关于存货期末余额较大的原因以及是否充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书面说明,与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进行沟通,并结合发行人业务模式、存货周转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和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分析发行人上述书面说明的合理性。

(是会计师工作,但保荐机构是依赖会计师的工作,也要对会计师的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充分沟通。在自查报告中要详细说明盘点工作的情况。造假与存货一般都有关系。)

(八)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充分关注现金收付交易对发行人会计核算基础的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等交易金额较大的,发行人应采取各项措施尽量提高通过银行系统收付款的比例,减少现金交易比例;对现金交易部分,应建立现代化的收银系统,防止出现某些环节的舞弊现象。在与个人或个体经销商交易过程中,在缺乏外部凭证的情况下,发行人应尽量在自制凭证上留下交易对方认可的记录,提高自制凭证的可靠性。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关注发行人的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现金交易的企业应该审慎推荐,如果非做必须花较大精力进行规范和核查。核查内容应包括发行人现金交易总体情况、成因、控制体系、核查真实性、规范情况。一定要考虑该类项目的固有风险以及能否做这个项目的胜任能力。背景:央行反洗钱管理)本次抽查中,现金交易大的企业是抽查重点。

(九)相关中介机构应保持对财务异常信息的敏感度,防范利润操纵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影响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

(-会计政策的一贯性要关注)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从而达到粉饰业绩的情况。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监管部门将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对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追究机制,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职责。

(一)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惩处。

(二)证券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执业质量的日常监管。证券监管部门将建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根据各相关中介机构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构成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管部门将把有关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和监管部门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的行政处罚记入诚信档案,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三)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内部问责机制,对于相关人员在新股发行申报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应加大内部问责力度,并将问责和整改结果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

(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新股发行透明度,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附件3: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1号—政府补助

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现对政府补助相关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的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费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定,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以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对政府补助的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经达到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二、政府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

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对政府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对补助资产是否直接从政府取得关注不足。

(二)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三)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政府补助确认条件。一是未能支持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二是未能支持公司已经收到政府补助金额(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除外)。

(四)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政府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异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五)未关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补偿费用对应的期间,未检查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六)未检查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列报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完整。

(七)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政府补助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时,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注册会计师是否重点分析公司以下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主要包括:

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 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 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 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 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

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 8.满足有关部门考核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了解公司利润的构成及主要来源。如果存在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政府补助,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将其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并安排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三)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通常至少包括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查验公司申 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五)注册会计师是否按照政府补助的定义认真核对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事项、是否对补助资产的来源单位及其与政府文件规定的一致性进行查验。

(六)注册会计师是否核对分析公司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达到或者可以达到政府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到与否。

(七)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政府补助分类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对,尤其是核对公司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是否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成分、公司认定为难以区分的政府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八)注册会计师是否充分核对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是核对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

(九)注册会计师是否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分析判断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完整地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十)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注册会计师是否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2号—审计项目复核

复核是控制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审计实务中,存在复核制度设计不合理、执行流于形式的情况,未能发现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未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高度重视审计项目复核相关问题,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提高复核质量。现对与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复核政策和程序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组织架构特点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需要,强化分所在内的统一质量控制管理,制定包括复核在内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明确现场负责人、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等各级复核人员的复核重点、范围及复核责任。复核工作包括项目组 内部复核和独立于项目组的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的总体质量由项目合伙人负责。

复核工作应当按照经验较丰富的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进行,分别由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不同级别人员对审计项目开展内部复核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选拔与设置也应满足经验较丰富人员对经验较少人员的工作进行复核的原则。复核工作应当围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等重点内容展开,确保审计工作记录真实、完整,财务报表合规且公允反映,审计结论恰当并具备充分、适当的证据基础。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实施监管时,应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建立健全有效的复核政策和充分履行适当的复核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至少包括以下要素:

(一)项目组内部复核

1.在外勤工作实施阶段的复核。现场负责人在现场工作的时间充分足够,能够确保对助理人员工作的有效复核。主要通过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的逐张复核,确认既定的审计程序是否已全部执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是否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正确,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填写是否完整,现场负责人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执行完毕等。

2.外勤工作临近结束时的复核。主要通过对重要会计账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以及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事项等进行复核,确认针对审计重点的选择与安排是否合理,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事项的证据是否充分,建议被审计单位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等。3.审计意见形成阶段的复核。主要通过对审计中的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确认对财务报表重要项目认定的审计判断是否恰当,重大审计调整事项是否适当,重要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完整齐备等。

(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独立于审计项目组的合伙人或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实施,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编制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评价工作包括与项目合伙人讨论重大事项、复核财务报表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复核重大判断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等。

二、复核存在的常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制度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1.制度上没有明确复核的层级和各层级复核的内容,以及对复核人员的要求。2.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薪酬考核机制存在问题,例如复核人员与项目组经济利益一致,导致复核人员难以保持独立性。

3.未对各级人员复核工作记录进行详细规定。

4.对未勤勉尽责的复核人员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执行通常存在如下问题: 1.事务所未合理配置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复核人员。

2.对重点领域复核关注程度不够。部分项目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及确定的高风险领域审计工作未经复核;部分重大会计处理、审计调整是否恰当缺乏复核。

3.审计证据复核不足。事务所较普遍存在重报告复核、轻审计证据复核的情况,或审计报告与审计证据、审计程序与审计证据复核相脱节等,导致审计意见缺乏必要的证据基础。

4.没有复核记录或复核记录不完整。

5.项目组对各级复核人员复核意见未及时回复或回复不完整。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复核制度、强化复核工作,防范相关风险:

(一)建立健全复核制度。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系统梳理查找复核制度存在的不足,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完善复核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复核的层级、各层级复核的内容及对复核人员的要求,并对各级人员复核记录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复核责任追究机制。

(二)委派适当的复核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是否选拔和委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从事复核工作,确保复核人员具备相关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同时,是否排除项目合伙人对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影响,确保其独立性。

(三)加强重点领域的复核。各级复核人员是否按照事务所制定的具体要求开展复核工作。项目合伙人是否充分关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重大审计调整事项及重要审计工作底稿;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是否充分关注审计意见的恰当性、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公允性、重大问题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四)强化复核记录。各级复核人员对复核工作是否有明晰的复核记录,是否对复核工作开展情况、复核发现的问题、解决情况等进行必要记录并存放于审计工作底稿。

(五)加大复核不到位的责任追究。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采取措施检查复核工作执行情况,将检查结果与相关人员考核晋升挂钩,加大对复核不到位人员的责任追究。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3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近年来,资本市场的财务报表舞弊案件涉及管理层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情况呈增长趋势。由于未披露关联方关系或交易大都经过精心策划或蓄意隐瞒,注册会计师往往难以识别和认定。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已成为注册会计师执业面临的主要审计风险之一,也是会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现对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主要特征及其会计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和主要特征

(一)通过未披露关联方舞弊的常见形式

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1.以显失公允的价格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例如,以明显异常于其他客户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销售商品或以明显异常于其他供应商的价格从未披露关联方采购商品;以明显异常于市场的价格向未披露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等。

2.利用与未披露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循环虚构交易。例如,公司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应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虚构交易。

3.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分担公司成本费用。例如,由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无偿提供资金使用或由其招聘员工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通过第三方直接开票给未披露关联方来承担公司成本费用等。

4.接受未披露关联方的捐赠。例如,未披露关联方向公司直接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未披露关联方豁免公司欠款,公司将应付该关联方的款项作为无法支付款项计入当期损益等。

5.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占用公司的资金。例如,以预付账款形式向未披露关联方支付采购款而长期不进行结算。

(二)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主要特征 未披露关联方关系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几项特征:

1.交易对方曾经与公司或其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等存在关联关系。2.交易对方注册地址或办公地址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在同一地点或接近。3.交易对方网站地址或其IP地址、邮箱域名等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相同或接近。

4.交易对方名称与公司或其集团成员名称相似。

5.交易对方主要控制人、关键管理人员或购销等关键环节的员工姓名结构与公司管理层相近。

6.交易对方和公司之间的交易与其经营范围不相关。7.互联网难以检索到交易对方的相关资料。

8.交易对方长期拖欠公司款项,但公司仍继续与其交易。9.交易对方是当年新增的重要客户或重要供应商。

(三)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特征

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注册会计师识别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途径,未披露关联方交易通常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1.交易金额通常较大,为公司带来大额利润。

2.交易时间往往接近资产负债表日,发生频次较少。

3.交易价格、交付方式及付款条件等商业条款往往与其他正常客户明显不同。

4.交易一般不通过银行转账结算,而是采用现金交易或多方债权债务抵销方式结算。

5.付款人与销售合同、发票所显示的客户名称不一致。6.与自然人发生的大额交易。

7.与同一客户或其关联公司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业务。8.交易对象与交易对方的经营范围明显不符。9.交易规模与交易对方业务规模明显不符。

10.合同条款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或形式要件不齐备。

11.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如未按约定日期发货或未按结算期付款。12.交易形成的款项长期以债权债务形式存在,购销货款久拖不结。13.其他商业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交易。

二、审计的常见问题

会计监管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存在的以下问题,可能导致其无法有效防范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审计风险: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不进行舞弊风险评估,例如不分析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等风险因素;二是不更新对公司及其环境的了解和评估,尤其不关注与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情况;三是不重视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

(二)分析程序流于形式。一是不重视分析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关系;二是对于识别出的异常或偏离预期的关系不进行调查或简单认可管理层的解释;三是会计师较少设定独立的预期。

(三)关联方识别程序缺失。一是未向管理层或内部其他人员询问有关关联方的信息;二是未通过检查重要会议纪要等方式识别未披露关联方;三是对异常交易关注不足,未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异常交易的对手方是否是未披露关联方。

(四)其他重要审计程序不到位。一是函证程序不到位,未能通过函证程序发现资金、交易往来等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线索;二是对存货监盘程序不到位,未能有效利用收入、成本和期末库存之间的关系识别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虚假购销业务;三是不注重利用专家的工作,特别是对某些交易存在重大疑虑时未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识别未披露的关联方。

三、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会计监管中,对于关联方及其交易相关问题,应当关注并督促注册会计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

(一)分析舞弊动机。注册会计师是否对公司以下舞弊动机进行重点分析,充分评估公司舞弊风险:

1.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 2.满足融资业绩条件; 3.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 4.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 5.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 6.迎合市场业绩预期; 7.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 8.满足有关部门的考核要求。

(二)了解并评价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公司识别、记录、汇总和披露关联方的内部控制,评估其设计合理性,测试其运行有效性,并充分关注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而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执行分析程序。注册会计师是否重视分析程序在识别收入舞弊中的作用,加强对产能、水电能耗、劳动生产率等非财务信息和财务数据之间关系的分析,注重收入与现金流匹配情况的分析;是否分析公司的重要财务信息指标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显著差异。若分析发现异常波动或偏离预期,是否认真调查原因。

(四)关注重大异常交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重点关注重大交易是否具备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特征,考虑该交易是否属于利用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常见形式。此外,在询问管理层或检查相关文件时是否特别关注不一致的信息,并将重大异常交易的有关信息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分享。

(五)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关系。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方迹象,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关系的存在性:调查重要交易对方的背景信息,如股东情况、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和办公地址等信息;询问直接参与交易的基层员工交易对方是否与公司存在不寻常的关系;对存在疑虑的重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查询互联网或外部商业数据库。必要时注册会计师是否考虑聘请信用调查机构或律师协助调取工商资料。

(六)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交易。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方交易迹象,注册会计师是否恰当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核实未披露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性:查验已记录的大额资金往来,关注资金往来是否有真实的商业背景;检查银行对账单和大额现金交易,关注是否存在异常资金流动;向重要股东和关键管理人员函证以确认是否存在尚未识别的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七)核查实物资产。以虚增利润为目的的舞弊往往造成实物资产的虚增,注册会计师是否重视对实物资产的核查,尤其是否严格履行监盘程序。注册会计师是否认真了解公司的存货存放位置和监盘计划,关注由于性质、位置无法实施监盘的存货是否确实无法监盘,管理层如何确认存货的数量和状态,并实施充分的替代审计程序。

(八)重视与有关各方的沟通。注册会计师在公司审计中如果识别出舞弊或怀疑存在舞弊,是否与公司治理层及时沟通,并考虑征询法律意见,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重大舞弊。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监管风险,增强监管针对性,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现予以印发。各单位应全面掌握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要求,并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转发至注册在本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在对被核准、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应按本风险提示对相关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前,我会已通过证监办发[2012]22号印发了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即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等。为了增强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系统性,便于查找和使用,现将已印发的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依次编号为:第1号——政府补助,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本次印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第4号。今后将陆续制定新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并按顺序编号印发。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2012年10月16日

关于印发《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的通知

证监办发[2012]89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当前,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面广、影响大,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监管实践中,我会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从 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中存在一些共性问题,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业务监管风险,增强监管针对性,根据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制定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现予以印发。各单位应全面掌握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要求,并将会计监管风险提示转发至注册在本辖区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保荐机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认真学习。在对被核准、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时,应按本风险提示对相关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执业水平,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有效的投资决策依据,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此前,我会已通过证监办发[2012]22 号印发了3 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即政府补助、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审计项目复核等。为了增强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的系统性,便于查找和使用,现将已印发的3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依次编号为:第1号——政府补助,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第3 号——审计项目复核,本次印发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为第4 号。今后将陆续制定新的会计监管风险提示,并按顺序编号印发。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促进新股发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 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风险提示第3 号——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一)常见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在IPO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承接IPO 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发行人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上市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未充分了解发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IPO 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 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符合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IPO 审核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IPO 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IPO 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 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第一,在承接IPO 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坚决拒绝接受委托。如果发行人在IPO 过程中曾经更换过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发行人更换注册会计师的原因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发行人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发行人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存在重大分歧的会计、审计问题及其他可能对审计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应检查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项目组成员等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或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影响独立性的行为;根据对审计风险的评估,检查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包括相应技术知识、相关行业审计实务经验等在内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 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与监督、咨询和复核等有关的质量控制体系,始终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尽早介入,结合行业特点、行业同期基本情况,全面分析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经营特点和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及发行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和会计处理在申报期内的变化情况,以确定可能存在舞弊和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及其对财务报告的影响程度。

第四,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应加强对其分所IPO 审计业务执业质量的管理,定期对各分所进行执业质量培训和质量控制检查,提升分所审计业务执业质量。

二、了解内部控制并进行内控测试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同时还应当对发行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并根据要求单独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内部控制鉴证或内部控制审计中,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未正确判断其严重程度及其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结论的影响。

第二,财务报表审计中,实质性测试时未充分考虑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包括控制风险)的评估结果,对实质性测试发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未考虑其是否与内部控制缺陷相关。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了解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并实施必要的控制测试,同时将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整改措施、整改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对于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注册会计师应评价其严重程度,并考虑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对于在实质性测试中发现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应考虑其是否与内部控制缺陷相关;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基础薄弱的,应特别关注其是否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并考虑对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

第二,考虑发行人的内部控制缺陷是否在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或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得到恰当反映。

第三,对审计委员会及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切实履行职责进行尽职调查,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三、财务信息披露和非财务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证注册会计师应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21 号——注册会计师对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责任》的要求,阅读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其经营、财务、行业趋势和市场竞争等情况的披露。对于识别的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和已审计财务报表存在重大不一致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已审计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如果管理层拒绝修改财务报表或其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或增加其他事项段说明重大不一致,以及采取准则规定的其他应对措施。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在包括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存在对事实的重大错报,但是并不影响已审计财务报表的,在发行人管理层或治理层拒绝作出修改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核对包含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招股说明书其他部分引用已审计财务报表中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第二,忽视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业务数据与已审计财务报表的一致性。

第三,未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对财务报表各项目进行客观分析。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结合发行人的经营特点,重视申报期内财务报表各项目间的勾稽关系、联动性以及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的相互印证。具体包括:

第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财务信息是否与已审计财务报表一致,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申报期研发费用发生额是否与财务报表中披露的研发支出一致。

第二,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销量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期间费用等是否能够相互匹配;发行人的产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是否与产量相匹配;发行人资产的形成过程是否与发行人历史沿革和经营情况相互印证。

第三,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财务信息分析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了解的发行人实际情况相符,如应收账款变动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

四、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对于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的相关要求,对盈利异常增长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同时,应关注异常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可持续性及其相关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一)常见问题 注册会计师在核查发行人申报期内的盈利增长和异常交易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分析发行人申报期内盈利增长异常时,缺乏对重要比率和趋势的科学预判、对异常变动的深入调查以及多个业务指标间的联动分析。

第二,在审计发行人申报期内异常交易时,局限于采用常规审计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忽视了对异常交易商业实质的考虑和取证。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发行人申报期内存在的盈利异常增长和异常交易执行了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申报期内存在盈利异常增长情况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设计了合理的分析程序,是否对实质性分析结果的预期值进行了科学的预判,特别包括以下事项:

第一,对包括但不限于毛利率、期间费用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预收账款变动率、产能利用率、产销率等影响发行人盈利增长的重要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是否进行多维度的分析。

第二,对于公司申报期内毛利率高于同行业水平,而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低于同行业水平,以及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脱节的情况是否追查其合理性,识别发行人是否存在利润操纵。

第三,为了识别发行人是否通过挤占申报期前后的经营成果以美化申报期的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报表时,是否关注申报期前1至2年的财务报表和申报期财务报表日至财务报表报出日之间发行人的财务信息。

第四,注册会计师是否关注发行人在申报期内的盈利异常增长现象并发表核查意见,如申报期内发行人出现较大幅度波动的财务报表项目,或营业毛利、净利润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幅度等情况,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补充披露。

申报期内存在异常交易情况异常交易往往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偶发性;二是交易标的不具备实物形态或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三是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正常市场价格。虽然这些异常交易支持其发生的各种形式和证据齐全、审计证据的收回率较高,但注册会计师对此仍应保持高度的职业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异常交易的过程中不应仅满足于取得形式上的审计证据,而应着重于实质性的专业判断,考虑与上述交易相关的损益是否应界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等,并督促发行人对上述交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五、关联方认定及其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的要求,审计发行人是否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36 号——关联方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舞弊的行为。

一)常见问题除《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中提到的审计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审计关联方及其交易通常还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仅限于查阅书面资料以获取发行人关联方关系,未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

第二,忽视对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注销或非关联化的关联方及其商业实质的甄别。

第三,忽视对重大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性的检查。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采取《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 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中提到的应对措施,并补充考虑:

第一,如果存在未披露关联交易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进一步措施核实是否存在未披露关联方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调查申报期内与发行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的交易对手背景信息,如股东、关键管理人员、业务规模、办公地址等信息,并与已经取得的申报期内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名单相互核对和印证。

第二,如果存在申报期内发行人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的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行人是否将关联方注销及非关联化之前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应识别发行人将原关联方非关联化行为的动机及后续交易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剥离亏损子公司或亏损项目以增加公司利润的行为。

第三,如果存在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形,注册会计师应扩大对关联交易的审计范围,必要时可要求发行人及控股股东配合,以核查关联方财务资料。

六、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在从事IPO 审计业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关注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尤其是在识别和评估舞弊导致的收入项目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基于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的假定,对不同类型的交易进行重点关注。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发行人申报期收入确认和成本核算进行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对发行人不同销售模式,特别是创新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分析。

第二,忽视申报期内各期应收账款、预收款项、营业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等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未发现其中的异常情况。

第三,忽视对发行人申报期内成本核算真实性、完整性和收入成本配比合理性的分析。

第四,忽视同行业公司毛利率分析,未能发现发行人毛利率异常背后的真实原因。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申报期内发行人在不同销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方式:

如果发行人采用经销商或加盟商模式,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发行人频繁发生经销商或加盟商加入及退出的情况,以及发行人申报期内经销商或加盟商收入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同时,应考虑发行人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有关规定,包括对不稳定经销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确认是否适当、退换货损失的处理是否适当等。

如果发行人采用直销模式,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销售协议中收入确认条件、退换货条件、款项支付条件等是否能够证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

如果发行人存在其他特殊交易模式或创新交易模式,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创新对经济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影响。只有在充分、适当的35 审计证据能够证明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转移时,发行人才能确认销售收入。在此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注重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审计证据。

如果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销售收入,注册会计师应当核查发行人确认完工百分比的方式是否合理,从发行人内部不同部门获取资料中相关信息是否一致,以及完工百分比是否能够取得客户确认、监理报告、供应商结算单据等外部证据佐证,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协助。

第二,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与营业收入相关的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

如果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或者应收账款增长比例高于销售收入的增长比例,注册会计师应当分析具体原因,并通过扩大函证比例、增加大客户访谈、增加截止测试和期后收款测试的比例等方式,加强应收账款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如果发行人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利润严重不匹配,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发行人分析经营性现金流量与净利润之间产生差异的原因,并逐项核对差异是否合理。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发行人申报期内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收入成本配比的合理性,具体包括:

发行人成本核算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

如果发行人毛利率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明显偏高且与行业发展状况不符、存货余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较低,注册会计师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少转成本虚增毛利润的行为。如,发行人为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将应计入生产成本项目的支出在管理费用的研发费用中核算和列报。

注册会计师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转移成本,以降低期末存货和当期营业成本。

注册会计师应进行截止测试,检查发行人是否通过调节成本确认期间在各之间调节利润。

第四,如果发行人报告期毛利率变动较大或者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毛利率差异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发行人行业及市场变化趋势,产品销售价格和产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对发行人毛利率变动的合理性进行核查。

七、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注册会计师应当核查申报期内发行人是否为主要客户建立客户档案,确定其授信额度,并在授信额度内对客户提供赊销;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是否在合格供应商名录内选择供应商;是否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一)常见问题核实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是注册会计师执行 IPO 审计业务一项非常重要的程序,注册会计师在核查中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未对发行人或保荐人提供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以核实其真实性。

第二,未对取得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保持必要的职业怀疑态度,未识别出关联方或者存在异常的客户和供应商。

第三,未对审计中发现的委托采购、集合销售等名义采购、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如前十名客户或供应商)情况进行核查,取得客户或供应商的工商登记资料;根据重要性原则,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电话访谈,并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特别注意甄别客户和供应商的实际控制人及关键经办人员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第二,对比历年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对报告期新增的主要客户核查其基本情况,必要时通过实地走访等方式核实其交易的真实性;对于与原有主要客户、供应商交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应关注变化原因。如果注册会计师直接从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客户或供应商处获取审计证据存在困难,在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守则》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发行人以适当方式或者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背景调查以帮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

第三,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交易的真实性,客户所购货物是否有合理用途、客户的付款能力和货款回收的及时性,以及供应商的真实性和供货来源。

八、资产盘点和资产权属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包括盘点频率、盘点执行人、监盘人等,盘点结果是否形成书面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并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结果。

一)常见问题执行监盘程序和核实资产权属是注册会计师在 IPO 审计业务中应特别重视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审计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异地存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

第二,忽视申报期第1 年和第2 年年末存货余额的审计。

第三,忽视货币资金的受限情况,忽视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权属的抵押、质押情况。

第四,未能正确判断自身对资产监盘的专业胜任能力,未能及时聘请专家执行监盘工作。

第五,混淆发行人盘点和注册会计师监盘之间的不同责任。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有针对性地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第一,如果存在异地存放和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发行人实际情况,执行异地盘点或向第三方发函等审计程序。

第二,如果注册会计师在申报期第1 年或第2 年结束后接受委托担任发行人的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法对发行人第1 年或第2 年年末的存货实施监盘,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取得、使用并评估前任会计师的监盘结果)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三,在进行银行函证时,关注是否存在受限货币资金;对于房屋及建筑物、交通工具、矿权等资产的监盘,注册会计师除实地查看外,应同时查看资产权属证明原件,了解是否设定对外抵押,并取得复印件作为工作底稿;对于正在办理权属证明的大额资产,注册会计师应了解权属证明办理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实质性障碍。

第四,如果实施监盘程序确有困难,注册会计师应考虑能否实施有效替代程序(包括聘请专家进行监盘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否则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上述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五,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发行人不同时期存放存货的仓库变动情况,以确定发行人盘点范围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因仓库变动未将存货纳入盘点范围的情况发生。

九、货币资金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发行人现金收支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有效,以及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的真实性;同时,关注银行存款余额及其发生额,尤其是大额异常资金转账的合理性。

一)常见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对IPO公司货币资金进行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对发行人申报期内大额现金收支交易真实性的审计,未能针对现金收支交易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未将对货币资金特别是现金收支交易的审计,和发行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测试结合起来。

第三,对申报期内银行询证函等外部证据的取得不够重视。

第四,将货币资金的审计简单等同于申报期内货币资金余额的确认。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一,注册会计师在对发行人大额现金收支交易进行审计时,应当:(1)关注大额现金使用范围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2)以收取现金方式实现销售的,应核对付款方和付款金额与合同、订单、出库单是否一致,以确定款项确实由客户支付;(3)必要时,向现金交易客户函证申报期内各期收入金额,以评估现金收入的发生和完整性认定是否恰当。

第二,注册会计师在对与发行人申报期内货币资金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时,应当:(1)评价发行人是否已按《现金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2)对申报期内现金的收支、费用的开支和备用金的管理等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支取流程和程序作重点抽查;(3)复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调节项的合理性,同时结合期后回款(付款)情况验证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项目的真实性;在选取申报期内货币资金控制测试样本时要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谨慎选取样本,认真对待抽样发现的异常。

第三,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与货币资金有关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时,不应仅局限于银行函证、现金盘点和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常规审计程序,还应该结合发行人申报期内的销售、采购交易等情况,适当运用分析性程序以识别风险:(1)申报期内开户银行的数量及分布与发行人实际经营的需要是否一致;(2)银行账户的实际用途是否合理,尤其关注申报期内大额资金往来和新开账户;(3)申报期内注销账户原因,防止因发行人注销账户而降低注册会计师对该账户的风险预期等;(4)结合对利息收入和银行手续费的审计,分析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和交易的合理性。

第四,注册会计师应转变余额审计观念,重视核对发行人申报期内银行交易:(1)设定重要性水平,分账户详细核对申报期内重要大额交易;(2)要求发行人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对账单,必要时可以重新向银行取得对账单,以获取真实的银行对账单作为外部证据;核对收付发生额时要高度谨慎,如高度重视长期未达账项,查看是否存在挪用资金等事项;(4)关注收付业务内容与公司日常收支的相关性,以识别发行人转移资金或者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5)结合应收应付账款

科目审计,防止发行人粉饰现金流量;(6)核对会计核算系统发生额与网上银行流水。

十、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将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数据进行多纬度的对比分析,并分析发行人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同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在申报期内的一致性,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从而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影响申报期各利润的行为。

一)常见问题针对财务异常信息的审计,注册会计师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忽视发行人申报期各财务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以及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数据的对比,未能发现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指标变动存在的异常情况。

第二,忽视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的对比,未能发现发行人申报期财务数据变动与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显著差异情况。

第三,忽视对发行人申报期内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其合理性的分析。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关注注册会计师是否保持足够的职业怀疑态度,并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明财务异常信息的合理性,具体包括:

第一,发行人申报期各财务数据、申报期财务数据与申报期前历史数据的变动情况,是否与注册会计师了解的发行人基本情况保持一致;申报期财务数据与同行业公司财务数据相比是否存在异常,分析异常原因;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差异原因,并评价是否与发行人会计基础薄弱或管理层舞弊有关。

第二,发行人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降低坏账计提比例、改变存货计价方式、改变投资性房地产的计价方式、改变收入确认方式等。第三,发行人是否人为改变正常经营活动以粉饰业绩,如发行人放宽付款条件促进短期销售增长、推迟广告投入减少销售费用、短期降低员工工资、引进临时客户等。

IPO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6篇

因此,报告撰写一般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确定募集资金总额及各个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等关键指标数据,完成备案核准版可研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撰写,上报获取批文。同期根据项目环境影响到环保局办理环评审查。

第二阶段:根据券商招股书需要,详细撰写项目投资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背景、市场容量分析、营销推广策略、设备选型表、投资构成描述、效益成本分析等部分。

我们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可以根据客户需求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为券商招股书编制提供全方位工作底稿及数据资料核实服务。

咨询公司IPO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业务介绍

在企业创业板IPO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业务和技术”、“募集资金投向”等章节对证监会发审委的评定结果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这两部分不会成为上市成功的阻碍,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专业有经验的研究机构或具有甲级可研报告编制资质的咨询公司协助完成。

在这一领域,咨询公司可以根据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需要编制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甲级资质审核)并在报告编制过程中配合“招股说明书”对重点问题进行研究。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咨询公司可以依照证监会相关要求,编制高质量的项目投资概算并给出合理的财务收益指标。

此外,咨询公司还可以结合与券商、律师、会计师合作的经验协助企业制定合理的上市统筹方案并对影响上市进度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参考。具体来说可提供以下几类咨询服务:

中小板上市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创业板上市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协助填写项目立项申请表

“招股说明书”业务和技术、募投项目重点问题解答

协助企业制定上市统筹方案并对重要问题做出提醒

协助企业完成募投项目上报审批工作 行业细分数据、投资数据分析论证

咨询公司IPO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标准目录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第二章 募投项目未来市场前景分析 第三章 募投项目采取的技术工艺分析 第四章 募投项目建设方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地及配套条件

第六章 环保、消防、节能及职业安全卫生 第七章 组织机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八章 预计募集资金数额以及使用计划 第九章 募投项目建设规模与建设进度计划 第十章 与募投项目相匹配的各项能力分析 第十一章 募投项目未来3-5年的发展目标 第十二章 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三章 募投建设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第十四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咨询公司IPO上市募投项目可研报告编制服务流程

上市用募投项目可研报告用途说明

咨询公司专门为高科技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提供IPO上市咨询服务。主要包括行业概况分析、市场容量测算、竞争对手调查、数据征询公示、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撰写、IPO全程办事指导等服务。上市用可研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有两个用途:

一是报请发改委(或经信委)取得批文; 二是为券商募集资金使用章节提供底稿; IPO上市整体解决方案主要服务内容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企业在文件申报阶段整合准备的申报材料包括: 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独立第三方调研公司关于业务和技术相关文件 发行人的设立文件

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募投项目可行报告编制及上报审批)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等

针对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我国企业IPO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咨询公司为国内中小企业在创业板、中小板IPO上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主要包括:

行业概况分析

市场容量测算(对应业务及技术相关文件)竞争对手调查 数据征询公示

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撰写

IPO全程办事指导等服务(博士级专家全程参与)

我们具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可以根据客户需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为券商招股书编制提供全方位工作底稿及数据资料核实服务。

IPO上市市场分析报告及底稿调研大纲 【基本框架】

一、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变化情况

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

(一)行业监管体制和行业政策

(二)行业的基本情况

(三)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变动原因、行业发展趋势

(四)影响本行业发展的因素

(五)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六)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七)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季节性特征

(八)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系

三、公司的竞争地位

(一)公司市场份额情况及变动趋势

(二)主要竞争对手及其简要情况

(三)公司的竞争优势

(四)公司的竞争劣势

四、公司主营业务的具体情况

(一)公司业务发展历程及规划

(二)公司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

(三)公司的主要产品、服务的用途

(四)公司产品与服务的业务流程

(五)公司产品销售情况

(六)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服务内容】

1、根据客户需求撰写涵盖框架内容的第三方市场研究报告;

2、按照框架目录撰写行业概况工作底稿;

3、提供全部资料数据出处及相关工作底稿;

4、对没有细分市场数据的行业进行合理测算;

5、根据需要进行关键数据的征询公式;

6、对竞争对手访谈调查,保障数据无争议;

7、访谈行业专家,评估行业发展与企业地位;

8、……

咨询公司IPO募投项目可研报告标准大纲 第一章 总 论

第二章 募投项目未来市场前景分析 第三章 募投项目采取的技术工艺分析 第四章 募投项目建设方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地及配套条件

第六章 环保、消防、节能及职业安全卫生 第七章 组织机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八章 预计募集资金数额以及使用计划 第九章 募投项目建设规模与建设进度计划 第十章 与募投项目相匹配的各项能力分析 第十一章 募投项目未来3-5年的发展目标 第十二章 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三章 募投建设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第十四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披露内容”的相关规定:超募资金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

关于“上市公司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之前需向本所提交文件”规定:需提交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关于“超募资金实际使用项目的披露内容”需要披露拟将超募资金实际投入该项目时,该项目的基本情况或可研分析与已披露的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及变化的详细情况。

咨询公司依托丰富的IPO上市咨询项目经验,为广大创业板上市公司提供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

《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准大纲

第一章 总论

第二章 项目背景和发展概况

第三章 市场分析与建设规模 第四章 建设条件与厂址选择

第五章 工厂技术方案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第七章 企业组织和劳动定员

第八章 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九章 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第十章 财务分析

第十一章 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 第十二章 可行性研究结论与承诺

部分图表目录:

图表 项目技术经济指标表

图表 产品需求总量及增长情况

图表 行业利润及增长情况

图表 2011-2015年行业利润及增长情况预测

图表 项目产品推销方式

图表 项目产品推销措施

图表 项目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图表 项目新增设备明细表

图表 主要建筑物表

图表 主要原辅材料品种、需要量及金额

图表 主要燃料及动力种类及供应标准

图表 主要原材料及燃料需要量表

图表 厂区平面布置图

图表 总平面布置主要指标表

图表 项目人均年用水标准

图表 项目年用水量表

图表 项目年排水量表

图表 项目水耗指标

图表 项目污水排放量 图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方案

图表 项目劳动定员

图表 项目详细进度计划表

图表 土建工程费用估算

图表 固定资产建设投资 单位:万元 图表 行业企业销售收入资金率

图表 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单位:万元

图表 借款偿还计划 单位:万元

图表 正常经营年份直接成本构成表

图表 逐年直接成本

图表 逐年折旧及摊销

图表 逐年财务费用

图表 总成本费用估算表 单位:万元

图表 项目销售收入测算表

图表 销售收入、销售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单位:万元 图表 损益和利润分配表 单位:万元 图表 财务评价指标一览表

图表 项目财务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图表 项目资本金财务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图表 项目盈亏平衡图

图表 项目敏感性分析表

图表 敏感性分析图

ipo项目建议书

ipo项目建议书(精选6篇)ipo项目建议书 第1篇篇一:ipo项目可行性报告ipo上市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简介1、定义及作用定义:募投项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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