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精选12篇)
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1篇
近期研究表明, 受到本国具体制度环境的制约, 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进程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作用有限, 各国的会计信息质量仍旧存在着巨大差异。
一、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关系的理论分析
投资者保护的重要性体现在公司所有权、金融市场及实物资源的发展 (La Porta et al, 2000) 。首先, 在最基本的水平上, 当投资者的权利保护相当差、权利剥夺很容易大量发生时, 这就给予了内部人有效剥夺的机会, 控制权就具有巨大价值。与投资者保护强的国家相比, 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中公司控制权更为集中。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 即便最大的公司一般也是由建立或收购这些企业的政府或家族控制。而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国家中, 所有权分散、职业经理控制公司的现象才更为突出。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大型公司中, 基本的代理问题不是公司外部投资者和经理之间的矛盾, 而是外部投资者和几乎完全控制经理的控股股东之间的矛盾。其次, 投资者保护也会促进金融市场和实物资源的发展。当投资者利益受到较强的保护时, 他们就会花钱买更多的证券, 从而吸引企业进一步发行证券, 这对于债权人和股东都是如此。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鼓励了借款行为的发展, 反过来也有利于银行的放款;股东权利的有效保护, 促进了股票市场的发展, 还可以反过来加速股票的发行。但是, 在保护不力的国家, 如果未来前景光明, 内部人就可能较好的对待外部投资者, 有兴趣继续进行外部融资, 然而如果未来的前景一旦恶化, 那么内部人就加快对投资者利益的剥夺, 而股东和债权人等外部投资者的权利由于未受到有效保护, 都对利益侵占无能为力。利益侵占的加剧, 将导致证券价格下降, 在投资者保护不力的国家尤其严重。通过影响金融市场, 有效的投资者保护也影响到实物经济, 改善了资源配置, 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提高和产出的增长。La Porta et al (1998) 使用法律方法构建的投资者保护分析框架中, 会计准则在投资者保护的分析框架中具有重要作用。La Porta et al (2000) 的分析也指出, 会计准则和披露制度向投资者提供了行使权利所必需的信息。
然而, 当不同国家或地区投资者保护程度具有显著差异时, 对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关系的分析, 通常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
第一种是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之间的互补理论。这种观点认为, 在投资者保护程度高的国家或地区, 会计准则发挥了重要作用, 会计信息质量也较高。具体而言, 在投资者保护程度更高的地区, 金融市场往往更加发达, 更加发达的金融市场会导致更多的融资机会和更加分散的股权结构, 这就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代理问题。而对于由于公司内部人和外部投资者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借助于及时和透明的会计信息能够有效缓解这类问题。因此, 投资者保护程度更高的地区更加需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准则, 以满足对及时和透明的会计信息的需求。在投资者保护较强的地区, 外部投资者很可能对公司管理层施加更大的压力 (La Porta et al, 2000) , 为了减轻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代理问题, 公司管理层很可能提供更加及时和透明的反映真实经济交易或事项的会计信息。Bushman et al (2006) 从契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契约理论, 最优契约的设计和实施都需要可证实的信息, 而会计信息系统为最优契约的设计和实施提供了丰富的可证实的信息。在法律或司法系统更强的地区, 契约的设计和实施的效率更高, 因此, 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就越大。
第二种是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之间的替代理论。这种观点刚好与上述的互补理论相反, 即在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会计准则可以作为一种替代机制补偿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 因此需要较高质量的会计准则。La Porta et al (1998) 在分析不同地区法律保护差异时认为, 投资者保护较弱的国家具有其它替代机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而国家的会计准则可能是这样的一种替代机制。会计信息系统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公司经营运作的信息, 为签订契约提供可证实的信息, 特别是, 当投资者保护较弱时, 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于财务契约的设计和实施更加重要。Francis et al (2003) 深化了这一思想, 认为会计制度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独立于投资者法律保护, 较高质量的财务会计系统能够替代投资者法律保护, 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投资者保护与会计准则之间关系的现实思考
在我国正式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的情况下, 我国的证券市场仍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具有新兴和转型的双重特征。对于处在经济转轨时期的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言, 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及其实施机制在短期内可能无法发挥明显的作用。这是因为, 一方面, 转型经济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改革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发达经济的法律体系进行吸收借鉴或者说移植而完成的, 由于语言、文化和制度的差异, 导致了移植后的法律体系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不完善性。另一方面, 在法律实施中, 由于难以解释法律的起源, 也难以有效处理新的法律问题, 从而加大了法律实施的不完善性。在这种特殊的背景下, 更可能存在其他替代机制弥补法律及其实施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 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 在我国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替代效应, 即应当关注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的一种替代机制, 补偿对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法律及其实施带来的负面效应。这是因为, 从国家层面上来讲,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动会计准则制度的改革与建设, 先后制订并发布了一系列相关会计准则。1992年11月30日正式发布了具有现行基本准则性质的《企业会计准则》, 并且破除了反映计划经济的“资金来源=资金占用”的基本方程式, 根据企业产权观念建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基本方程式, 从而显示了保护投资者的企业会计市场特性 (郭道扬, 2004) 。1997年5月22日接着发布了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其后, 从1998年至2001年又先后发布了12项具体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 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其宗旨在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金人庆, 2006) 。从微观层面上来讲,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 不仅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 而且与公司提供会计信息的动机和激励密切相关。由于我国对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司更有动机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以补偿法律及其实施对投资者保护较弱带来的负面效应。一般认为, 在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国家, 市场对公司的估价会更低, 因此我国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公司更需要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降低公司内部人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 从而减少市场对公司的低定价。其次, 在目前我国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特殊背景下, 由于缺乏其它可以依赖的机制, 公司可能更需要通过某种替代方式, 如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 建立声誉机制, 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La Porta et al, 2000) 。最后, 由于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有助于契约的设计和实施, 投资者保护程度较低的我国公司更可能通过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来降低契约设计和实施中的交易成本。
三、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的延伸分析:会计准则是规则导向还是原则导向
制度经济学一直强调制度安排对规范人们行为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也为我们探讨会计准则性质提供了一种分析工具和研究视角。就会计准则而言, 一般认为, 会计准则是对会计信息的加工、提供等具有约束作用的一般通用会计规制制定权, 因此具有公共契约特征。而会计准则之所以存在, 是为了有助于方便地达成交易契约并使该契约能够得到有效地实施, 一套普遍接受的会计准则是公司交易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会计准则的改变也就意味着公司交易行为的变更。由此来看, 会计准则无疑应属于一种能够促进交易实现的制度安排。在会计准则促进交易实现的制度安排中, 公司管理人员享有足够的职业判断空间或剩余会计规则选择权, 但更为重要的是, 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免受公司内部人 (包括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 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利益侵占, 这是会计准则公共契约的基础。因此, 如果当国家司法环境不能有效保护外部投资者利益时, 会计准则的制定应该更加强调投资者保护, 并将高质量会计准则的目标定位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 (Levitt, 1998) , 而这充分体现了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特征。
对会计准则的传统对比, 习惯于将会计准则划分为规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和原则导向的会计准则。对于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特征, 一般认为, 规则导向较具体、复杂, 重形式轻实质;原则导向则相对简单明了, 主要反映的是对事后风险的控制, 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实现取决于对未来事后风险的预期, 更多地依赖于事后管制机构对会计准则的实施情况。就概念界定而言, 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概念应是相对的, 既没有绝对的原则导向, 也没有绝对的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 当前的制度安排, 诸如市场环境、法律体系、政府干预等发生变迁后, 会计准则导向之间也会发生相互转变。
四、结论与展望
会计准则表面上约束的是会计选择, 但它还体现了一种利益关系, 是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以投资者保护为目标的一套治理规则。投资者保护的有效程度制约着会计准则的质量, 并通过会计准则的公共实施与私人实施的相互替代来起作用的。La Porta et al. (2006) 正是基于这一视角, 解释了证券法在促进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方面的本质动因。会计准则作为一项具有公共契约性的制度安排, 其本质目标就是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如果对会计准则仅谈规则导向或原则导向, 而不关心投资者保护, 那么这无疑会桎梏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 本文的研究将对人们全面认识和理解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进程, 更好地完善新会计准则的内容结构与实施机制,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另外, 由于一个国家的制度环境因素对其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因此, 在投资者保护较弱的情况下, 会计准则表象上的国际化协调可能并不意味着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实务的协调, 甚至会降低会计盈余的信息含量、增大盈余管理程度等。有鉴于此, 对于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布, 目前的现实问题就是, 如何以投资者保护为基础, 保证这些具体的会计准则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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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法律保护与公司治理 第2篇
投资者保护对于公司筹资融资的进行起到决定性作用。法律体系则是决定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根本性因素之一。文章基于国家层面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投资者保护,并从法律角度就如何完善投资者保护提出若干建议。
公司治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其目的是管理与公司有关的各种利益主体,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包括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制订解决纠纷的方法等。事实上,在不同的国家,公司治理的发展历史各不相同,其侧重点也有差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发现,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和治理效率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各国法律制度对投资者保护的差异。因此,本文旨在从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角度来分析公司治理。
一、投资者保护问题概括
本文所指的投资者保护主要指基于国家层面的投资者保护,是指一个国家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法中对投资者的保护条款以及这些条款的执行情况。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和政策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后果是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公司治理又会影响投资者信心、公司所有权结构、公司融资成本和公司价值等。
在以前的研究中,人们最关注的企业中的代理问题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在Berle和Means(1932)的世界中,公司股权是十分分散的,任何一个股东都不能对经理人产生影响。Berle和Means(1932)模型大致符合美国情况,但对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适用。LLSV(2002)指出,在其他大多数国家中,代理问题主要不是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问题,而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问题,应该更多地关注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害问题。那么为什么代理问题在国家之间有这么大的差别呢?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代理问题的差别呢?这些差别对于各国的资本市场有什么影响呢?
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依赖于这个国家企业的健康发展。企业家能够为他们的经营筹集到资金,才能为社会创造出财富。资金及其他经济资源能够合理地在企业之间分配,社会财富才能最大化。但是,企业家能否筹集到资金取决于投资人是否愿意把资金交给企业,以换取未来的投资回报。正是在这个环节上,投资者保护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显然,如果没有投资者保护措施,投资人认为把资金交给企业后,企业就失去归还资金并提供回报的动机,这样投资人起初就不会为企业融资。企业筹集不到资金,也就无法创造财富,经济也就不能发展。正是这种可能的市场失败要求拥有公共权力的政府提供投资者保护,使筹资融资成为可能。在各种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法律制度的作用是基础的,对其他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有重要的影响。当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较弱时,由于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放弃控制所带来的私人利益,投资者会尽可能想办法集中所有权以保护自己的利益。集中所有权是投资者保护弱化的适应性反应。如果法律制度对股东权益保护较好,则该国就可能有一个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企业股权融资比例就可能相应较高;如果法律制度对债权人保护较好,则该国债券市场就可能发展得较好,银行的债权投资行为就会得到鼓励,企业债务融资的比例就可能比较高。当外部股东和债权人都缺乏保护时,企业就只能依靠家族成员进行融资。在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缺失。因此,推进法律改革以加强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是提高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效率的关键。
二、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制
证券市场的作用是促进资金在投资人和企业之间的流动。而投资人是否愿意拿出资金供企业使用取决于他们预期获得未来回报的可能性。良好的资本市场应为投资人提供取得回报的保障和信心。投资者保护机制就应该起到这个作用。
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中,保护投资者的规则有不同的来源,有些来源于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收购法和竞争法,也有些来自于证券交易规则和会计标准等等。但在不同的国家,即使对于相同的投资者保护规则,执行机制也可能存在差异。LLSV(1998)的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保护的强弱很大程度上与一国的法律体系、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规定以及法律的执行力度等法律制度环境有关。
一般研究将法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内又划分为三大法系: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简要地说,大陆法系更多地依靠成文法典来解释案件,而英美法系更多地依靠判例来解释案例。属于法国法系的国家有法国、希腊、巴西、阿根廷、印尼、意大利、西班牙及大部分西班牙、葡萄牙语国家。属于德国法系的国家有德国、日本、韩国、瑞士等。瑞典等北欧国家则属于斯堪的纳维亚法系。英国、美国等英语国家大部分属于英美法系。
为了分析各国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差异。LLSV(1998)利用了属于上述两大法系的49个国家的样本,主要根据防董事权利指数、债权人权利和执法质量等三个方面的指标,对投资者法律保护情况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法律法规对投资者保护的成效在法律渊源之间呈现出规律性的变化。英美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最强,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对投资者的保护最弱。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介于二者之间,虽然相对而言这些国家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要强一些。同时他们还发现,采用何种法律体系与经济发展水平没有直接的联系。
除了保护投资者法律条款的健全程度外,法律执行情况也直接影响投资者的保护程度。即便投资者保护法律条款不健全,一个国家也可以通过执法效率与执法力度上的优势来弥补。比较而言,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执法力度最强,法国法系国家最差,而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居中。尽管法规不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但执法质量与人均收入水平有关。即使剔除收入因素,法国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仍然是最低的,但英美法系国家的执法质量则显著上升。通过对股东权利保护、债权人权利保护和执法质量综合研究表明,尽管大陆法系内部各国家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而言,提供了较好的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
三、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投资者法律保护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重大。本文从对公司所有权结构、融资成本、公司价值等几个主要方面加以阐述。
1、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所有权结构的影响
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影响着控制权所能带来的私人收益的价值,从而决定了所有权结构的均衡。当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较弱时,内部人就有大量剥夺外部投资者利益的机会,一旦未来的经济前景恶化,这种剥夺的速度会大大加快,股东和债权人等外部投资者对此都无能为力。由于失去控制权就意味着放弃因控制权而带来的利益,投资者会尽可能想办法集中所有权。因此,集中所有权是对投资者保护弱化的适应性反应。而集中所有权最直接的方法就
是集中持有股份。
LLSV(1998)发现在投资者保护差的国家里,公司股权往往比较集中,即公司往往有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在这样的国家里,拥有控制权成为弥补投资者保护不足的机制。投资者保护最差的法国法系国家拥有最集中的股权结构,平均达到54%,显著地高于其他几个法系的平均股权集中度。其他几个法系的排列为英美法系(43%)、斯堪的纳维亚法系(37%)和德国法系(34%)。
2、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融资成本的影响
投资者保护直接影响到公司融资成本。投资人在投资于企业的时候,都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来索取相应的回报。风险越大,要求的回报就越高。投资人因为投资者保护差,认为自己在公司里的投资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他们预期的投资风险就比较高,要求的投资回报就比较高,导致公司的融资成本就比较高。
3、投资者法律保护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在一个对小股东权利保护较好的国家中,普通投资者预测到他们未来的投资收益被大股东剥夺的可能性较小,从而更愿意购买这些公司的股票。相反,在一个对小股东的权利保护较差的国家中,普通投资者面临着很大的被大股东欺诈的可能性,因而不能实现他们应有的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投资者愿意为这些公司的股票付出的价格就很低。
LLSV(2002)发现在控制了影响公司价值的其他因素后,对小股东保护较好的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价值显著高于其他法系国家的公司。同时,股东权力较大的国家的公司的价值显著高于其他国家的公司。
四、从法律角度如何完善投资者保护
LLSV提出,以保护外部投资者权利为目标的法律改革应该坚持三个原则:(1)法规是至关重要的;(2)好的法规是那些能够实施的法规;(3)在无法依靠法院执行私人合同和法律时,政府对金融市场加以规制可能是有用的。
根据LLSV的观点,结合我国经济的实际情况,完善投资者保护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法律和法规的建设
法律规则是投资者保护最为重要的方面。法律趋同论强调的实际上就是法律规则的制订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则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进行调整和逐步完善。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并不完善。例如,2005年修订的《新公司法》中对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就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实践的进一步探索留下了空间。除了对已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之外,还需要加强其他法律法规的建设,诸如与强制性信息披露有关的法规。
2、建立执法专门队伍,提高执法质量
法律的执行与法律规则的制定同等重要。我们通常假定法庭和政府都是没有自身利益的超然之神,因此法制建设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制订法律,然后由法院去执行的问题。但法院的判决是由法官做出的,而法官也是有自身利益的个人,因此法官队伍的建设是执法质量高低的关键。英美法系之所以对投资者具有更好的保护,主要原因在于英美法系中法官的特殊作用。而我国执法质量低下的一个最主要原因就是执法队伍素质低下,一些法官知法犯法。
3、充分发挥政府规制的积极作用
我国普遍存在司法制度效率低下的问题,解决投资者保护的许多原则性方法可能受到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规制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替代方式。
4、加强道德规范建设,建立法律制度的诚信基础
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3篇
9月26日,北京工商大学发布2014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下称保护指数)时称,中国上市公司2014年度的投资者保护均值为54.45分,其中管理控制的保护力度最强,而财务运行的保护力度较弱。与2013年相比,2014年中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程度虽然略有上升,但保护水平依然不高,投资者保护形势依旧不乐观。
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项目负责人谢志华教授表示,从近三年的情况来看,投资者保护呈V字形,有触底回升的态势,但会计投资者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分值来看,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质量、外部审计质量呈稳定上升趋势,而管理控制质量和财务运行质量逐年下降。
农林渔业投资者保护水平最低
金融业居首
据悉,本年度北京工商大学对所有A股上市公司进行了评价,包括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共2515家。中国上市公司主板数量占近60%,其中深市主板470家,沪市主板944家。与2012年相比,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增多,分别增加48家和63家。
在所有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水平排名位居前三的是北巴传媒(600386.SH)、宏达高科(002144.SZ)、海信电器(600060.SH),而排名垫底的三个公司分别是*ST国创(600145.SH)、*ST生化(000403.SZ)、*ST 长油(600087.SH)。
北京工商大学投资者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宏亮表示,从行业来看,投资者保护程度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为金融业、信息技术业与采掘业。投资者保护最差的三个行业分别为综合类、制造业中的石化塑料行业和农林渔业。
他认为,农林渔业之所以对投资者保护水平最低,是由于该行业为低端制造业,一直以来利润率比较低,盈利能力较差,因为没有新的增长点,又想给外界一个好印象,所以在信息披露、财务运行、管理控制等方面比较滞后,最终导致行业排名垫底。
从2012到2014三年综合来看,金融业连续三年保持第一,其投资者保护状况非常稳定,金融行业排名前三位的分别是建设银行(601939.SH)、农业银行(601288SH)、山西证券(002500.SZ)。
张宏亮表示,金融业排位居首的原因是内部审计质量比较高,企业自身注重风险控制,加之受外部监管严格,其运行比较规范。与此同时,由于金融业的企业基本没有大股东,股权结构比较分散,自主决策能力比较强,严格按照公司规程管理,因此其投资者保护水平比较高。
房地产和采掘业保护水平波动大
与2013年相比,上升幅度最大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和综合类两个行业,都上升了17位,房地产业和传播与文化产业上升幅度也较大,分别上升了15位和12位。下降幅度最大的是信息技术业,下降了18位,采掘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的整体下降幅度也较大,分别下降了16位和14位。三年间采掘业和房地产业的投资者保护水平波动最大。
张宏亮认为,房地产业波动的主要原因是受政策影响特别大,由于其对资源政策依赖较大,因此地方政府的调控直接影响了行业的变化。而采掘业的波动与宏观经济政策和矿产品的价格相关,经济形势不好的时候,财务运行和管理控制等方面就会滞后,从而导致投资者保护水平下降。
从终极控制人股东类型来看,在不同最终控制人类型的公司中,国有控股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程度最高,其次是其他控股类型公司,而民营控股与外资控股的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民营控股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水平垫底,而且与其它几种控制人类型公司差别较大。
2014年无控制人类型公司相对名次没有变化,民营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下降较大,排名垫底,国有与其他类型控股公司排名上升,无控制人类型公司的保护水平持续下降。
张宏亮认为,随着中小板与创业板公司的发展,民营上市公司的数量已远超国有上市公司,数量最多,因此,应当重点关注占民营上市公司的会计投资者保护状况,采取措施提高其投资者保护水平。
股东持股比例越低保护程度越差
从近三年的情况来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水平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持股比例越高,投资者保护水平越高。
今年持股比例最高组与持股比例最低组的保护水平相差4.2分。并且,持股比较低组内部公司间投资者保护水平波动较大,持股比例较高组则波动较小。
张宏亮表示,在中国独特的制度背景与市场背景下,股权越分散,无论是治理效率还是运营效率都会下降,而相对集权的股权结构下,更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 第4篇
(一) 投资者保护的意义
投资者保护问题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 也是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其源于代理问题, 核心内容是保护外部投资者, 防止其被公司内部人 (包括管理层和控股股东) “掠夺”。投资者保护的根本目标是要维持投资者信心,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促进资本积累、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增长。
保护投资者利益, 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对于公司自身和证券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 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减少公司的代理成本, 提高公司价值。良好的投资者保护可以提高公司内部人的“掠夺”成本, 减少代理成本, 增强投资者信心, 提高公司价值和外部融资能力。第二, 投资者保护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发展。良好的投资者保护是金融体系稳定和健全的基础。第三, 投资者保护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增长。通过巩固金融体系, 投资者保护提高了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 促进了生产力提高和产出的增长。
(二) 投资者保护相关概念的界定
投资者保护实际上就是监管者实现外部投资者权利免受内部人侵犯的一套机制。投资者作为上市公司的出资人应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经济上的利益, 包括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投票决策权、受益权、所有权、处置权、监督权、知情权等, 也可以理解为与其出资比例相对应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本文所说的投资者, 主要指中小投资者。所谓中小投资者, 是指在公司的出资者中, 其所占的比例仅占少数, 对公司的决策不具影响力的投资者。本文所指投资者保护主要是基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在本文中与中小投资者相对立的是控股股东和机构投资者。
二、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关系分析
(一)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要影响
投资者只有对证券发行公司不断变动的财务、经营等状况有了全面真实的了解, 才能据以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实现预期投资收益。如果只有少数知情人知悉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 他们可以利用预先获知的信息从事非法的投机活动, 操纵市场, 扭曲市场信号, 攫取暴利, 使一般投资者因为信息的劣势而导致利益受损。因此, 应当排除一切旨在引起证券价格剧烈波动的人为操纵因素。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消除证券市场的信息垄断、封锁, 使投资者能公平合理地获悉有关公司的信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简称SEC) 主席提议成立, 并由SEC负责的盈余管理工作组的基本目标就是保护投资者。SEC所谓的“投资者保护”原则指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应提供充分而透明的财务信息, 而不应令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特别是投资者感到困惑或受到误导。
目前,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仍然存在严重的问题, 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的现象, 将会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打击投资者的信心, 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优化配置职能, 必须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出发, 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二) 投资者保护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影响
1、投资者法律保护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影响。
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是法与财务学的基本观点, 根据La Porta的观点, 法律环境不仅会影响投资者受保护程度, 而且会影响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良好的法律环境可以有效地保护现有及潜在的投资者, 使他们愿意提供资金, 有助于资本市场的发展。可见, 早在10年以前, 许多学者就已经认识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法律的执行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投资者对权利的拥有和行使, 主要依赖于保护投资者的法律体系和执法力度。因此, 投资者保护法律的完善程度和执法的力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投资者保护的程度。
一方面, 如果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律体系不够完善, 执法力度不强, 不能对投资者利益提供足够的保护。投资者将寻求成为控制者, 通过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来有效监督经理层;外部投资者将需要较高的风险溢价, 才能投资到该公司, 加大公司的资本成本和筹资难度, 从而导致所有权大都集中在公司的创业者手中。而大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容易带来较大的私人收益。因此, 可以认为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得越好, 控制权的私人收益越小, 公司所有权越分散;反之亦然。据此, 投资者保护对会计信息披露会产生以下影响:
第一, 当法律不能对投资者实施有效保护, 投资者选择通过控制权集中来保护自身利益时, 由于资本来源比较集中, 公司的大股东作为内部人, 所需的信息随时可以从例行的董事会或内部各管理层获得, 中小投资者利用会计信息披露满足决策的需求往往不被重视, 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被减弱;第二, 投资者保护程度比较低, 大股东拥有巨大的控制权收益, 使得上市成为一种经济资源, 上市融资被股票发行人看作是无需还本付息的“免费午餐”, 能够带来可观的私人收益。而相关规定在决定上市公司融资资格或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特别处理时, 均将净利润作为必备的条件之一。因此, 通过盈余管理虚构公司盈利水平从而取得公开融资资格, 是大股东实现其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主要手段之一。而现行的法律并不能对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 这将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内部人盈余管理的动机。因此, 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将会削弱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可靠性。
另一方面, 如果一个国家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执法力度不强, 不能充分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那么, 在薄弱的法律诉讼环境中, 注册会计师与内部人合谋, 出具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几率就会上升。审计质量下降, 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自然无法得到保证。
2、我国上市公司投资者法律保护现状分析。
当前, 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 其存在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 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不完善, 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不强, 不能对投资者利益提供足够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 实施力度也不断加强。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主要经历了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初级阶段、发展阶段和完善阶段。目前正处于完善阶段, 2006年l月1日, 新的《证券法》生效。新《证券法》增加了数条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规定。还专门增加了:“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条款。
可见, 随着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我国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已经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 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环境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但是, 有关部门投资者保护意识不强, 相应的法律执行力度也不强;相关的惩戒规范, 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规仍未得到有效执行。这使得投资者保护法律所起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当前, 法律体系对投资者保护的不足, 影响了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公开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决策的主要依据, 若投资者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投资者利益又会遭到损害。如此下去, 质量较差的会计信息与不利的投资者法律保护相互影响, 容易使其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投资者利益受到更大的侵害, 极大地挫伤投资者的投资信心。
三、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保护产生重要影响, 而法律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也会通过影响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影响投资者保护。提高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完善法律体系, 保护投资者利益
法律的完善程度和执行情况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至关重要的。不健全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不仅不利于为保护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 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风气, 从而更大程度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在我国, 投资者法律保护环境仍然比较薄弱, 执法力度比较低下。在现有的条件下, 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保护制度, 根据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惩戒规范, 尤其是民事诉讼法规需要加大力度执行。更进一步地, 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规则, 如果缺乏高效的执法效率, 法律的存在也只是一纸空文。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 加强监管执法以弥补司法体系不足无疑是非常必要的。
(二) 提高审计质量, 加强中介机构对
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
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极大地影响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程度, 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对于投资者得到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至关重要的。切实加强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审计和审计约束责任是保证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条件。因此, 审计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 为投资者提供了第二重保护。由于我国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而法律法规的建设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在这种情况下, 审计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个有效方式。
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水平不高的现状, 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 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 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一方面, 加快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进程, 促使事务所尽快建立新型管理体制, 大力增强其独立性, 并提高其防范风险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不但做到有法可依, 而且要执法必严, 这是实现审计保护机制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 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继续教育, 特别是执业道德教育, 使得注册会计师尽快提高执业道德水平、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质量。
(三) 提高公众的投资者保护意识, 舆论监督为投资者提供第三重保护
合谋发现的概率是由监管层、舆论监督、投资者的法律意识以及公司内部人的道德观念等因素决定的。因此, 从根本上提高公众的投资者保护意识, 发动全社会的力量, 加大合谋曝光的机会, 加强舆论监督, 不但可以直接有效地保护投资者, 为投资者提供第三重保护;还可以降低审计合谋动机, 提高审计质量, 加强审计对投资者的第二重保护作用。
参考文献
[1]、La Porta, Rafael,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Robert Vishny.Law and Finance[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 (8) .
[2]、Paul Newman, Evelyn Patterson, Reed Smith.The Role of Auditing in In-vestor Protection[J].Working Paper, 2003 (7) .
[3]、潘琰, 辛清泉.解读企业信息需求——基于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探索[J].会计研究, 2004 (12) .
会计信息质量与投资效率探讨论文 第5篇
一、影响投资效率的主要因素
(一)信息对称性
从投资角度出发,基于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的专业性,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的信息不对称是影响投资效率的主要因素。企业作为项目投资的筹资方,债权人与中小投资者作为企业资金的提供方,在对项目的信息掌握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对称性。这种不对称性将直接影响投资效率,一方面企业为取得投资,可能突出反应项目信息的优势方面,而弱化或忽略劣势方面信息反应,造成投资者承担较大风险,另一方面投资方为降低投资风险,可能人为对项目信息质量打折处理,提高资金使用成本,造成企业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可能导致企业投资失败。
(二)代理关系
代理关系是现代企业治理难题,由于企业股东和管理层的利益需求不同,可能造成企业投资效率低下。对于企业股东而言,利益需求主要集中于尽早收回投资,实现较大的投资收益。而对于企业管理层而言,利益需求主要集中于增加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以降低经营管理风险。股东与管理层产生不同的利益取向,企业的投资效率难以提升,往往由于股东急于收回投资而错失好的投资项目,也可能因为管理层盲目扩大规模而投资了劣势的项目,形成投资效率提升难题。
二、会计信息质量对投资效率的影响
(一)促进投资估价决策正确
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难题,提升投资估价准确性,促进投资效率提升。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同时结合我国国情,更符合企业的宏观需求。企业会计核算除力求反应企业经济活动情况外,通过减值准备、公允价值等会计专业判断和计量基础的引入,将企业的.未来发展融入企业财务报告中,使得会计信息的容量更大,更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帮助投资者对投资进行准确估价,实现投资与筹资双方信息对称,促进投资效率提升。
(二)促进各方利益有效保障
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可以有效解决代理关系难题,保障各方利益均衡,促进投资效率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将促进企业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股东可以通过财务报表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同时,财务报告附注列示内容的逐步深入与清晰,也为股东创造了直观了解企业情况的平台,股东将通过财务报告更好的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有客观真实的预判,促进股利分配政策的有效调整与实施,保证企业投资资金的充足,规避企业资金低效及无效投资,进而对企业投资效率起到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促进企业运营效率提升
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可以促进企业运营效率提升,促进投资效率提升。近年来,财务管理及管理会计越来越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重视,企业通过对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运营活动的管理,不断优化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从管理角度对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反应会计信息更深层的信息,同时对会计信息的背后原因进行揭示,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股东掌握企业情况,促进投资决策的有效进行。
三、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因素
(一)内部控制体系
企业内部控制是企业基础管理手段,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将使得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升。一是内部控制通过环境建设与风险评估,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促进企业识别风险,会计信息将在此作出正确确认与计量。二是内部控制通过沟通机制建立,对会计核算体系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使得企业全员对会计有较为正确的理解,帮助企业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三是内部控制通过评价监督体系建设,对会计核算体系实施评价与监督,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不断提升。
(二)外部审计监督
外部审计是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独立监督的有效方式。对于一般企业而言,股东均要求企业进行外部审计,通过外部审计,发布独立且专业的第三方意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提升,从而帮助企业股东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促进投资信息与决策的有效实施。外部审计一般包括会计审计、税务审计、专项审计等内容,从不同侧面帮助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得到较为真实的会计信息,促进企业投资效率提升。
(三)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信息的生产者无疑是企业的会计部门与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将直接影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会计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要求会计人员掌握会计准则,了解企业情况,能够通过对宏观及微观形势的掌握,对企业经济活动作出专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另一方面,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信息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着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这也是企业在评判会计人员,招募会计人员的主要标准。
(四)财务运行效率
财务运行效率是企业对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升的高级要求。前文已对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主要工作进行陈述,可以看出,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的主要功能在于不断提升企业财务运行效率。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与管理会计,将有助于企业提升运行效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效促进企业内部进行投资决策,保护企业各方利益。
四、从投资效率看改善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一是加强内部控制组织保障,由企业一把手负责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二是加强企业财务制度建设,建立企业会计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管理会计制度、投融资制度、报销制度等制度体系,并形成制度修订完善机制。三是加强企业内部交流沟通,使得上下级、部门间形成良好的沟通环境,不断优化会计制度执行环境。四是加强内部监督评价,促进会计核算质量与管理水平提升,实现会计信息质量提升,促进投资效率提升。
(二)加强外部审计监督力度
一是建立外部审计机制,分别会计审计、税务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不同方面,定期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发表审计意见。二是定期更换外部审计事务所,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三是加强股东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交流,对外部审计提出的意见,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为投资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与依据。
(三)加强会计人员素质提升
一是严把会计人员招聘关,关注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打好会计基础。二是加强会计人员职业培养,定期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更新会计人员专业知识,促进会计人员掌握企业情况,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与专业判断能力。三是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机制,确保会计人员工作到位,会计信息对投资效率提升的保障程度不断提升。
(四)加强财务运行效率提升
一是加强筹资管理,不断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债权人及投资人对企业信息的不同需求,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二是加强投资管理,通过多维度研究项目,提高会计人员的分析判断能力,拓展视野,增强专业能力。三是加强运营管理,通过成本管控、营运资金管理,实现企业财务运行效率的不断提升,有效发挥会计信息质量对投资效率提升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祝舒.上市家族企业引入职业高管及公司业绩[D].上海交通大学,.
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 第6篇
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备受关注。实证研究发现,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在很多国家都很普遍,特别是在公司所有权集中程度较高的国家。它缘起于代理问题,核心内容是防止内部人对外部投资者的“掠夺”。这里的内部人,指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外部投资者指所有的不控制公司的投资者,包括分散的中小股东、非控股的大股东、债权人等。“掠夺”在公司股权比较分散的情况下,主要表现为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在股权集中于控股大股东的情况下,体现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对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双重侵害。
从法律意义上看,公司治理和投资者保护就是外部投资者藉以防止权利被內部人剥夺的一套法律机制。加强投资者保护,不仅对于公司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社会权利本位思想与公平原则的必然延伸。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公司法理论和实践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法就是投资者保护法。而公司治理又是公司运作的核心环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也必然是投资者保护的重点。
二、投资者权益受损的表现
由于“一股独大”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在我国的公司中,内部人对外部投资者的“掠夺”行为更是司空见惯。主要表现在:
1.转移定价,如以高于市场价格向公司出售大股东的物业、以低于市场利率向公司借款或以高于市场利率借款给公司。
2.转移资产,如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资产转移出去。控股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等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
3.追求非利润最大化目标,如大股东与公司争夺商业机会,占用公司资金,不顾公司现金紧张支付红利等行为。
4.定向发行和回购证券,包括将公司的控制性股份售给计划掠夺公司的个人或机构和发行股票稀释小股东的股份价值等。
5.对小股东权利的限制,如限制小股东的投票权,限制小股东用通讯方式投票等,削弱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使小股东股份的控制功能受到很大影响,进而影响到股份的收益功能。又如支付不同红利,通过降低小股东股份的市场能力增加大股东股份的市场能力,以及阻止向小股东支付红利,迫使其以低价出售股票给控制者。
三、公司治理模式及选择
公司治理的任务在于通过促进利益各方(主要是管理层和投资者)的协作,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以达到保护股东的利益和实现其他公司目标。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机制可以显著降低内部人“掠夺”的效率:在完全缺乏公司治理机制的极端情况下,内部人可以方便地直接窃取公司的利润,对投资者保护程度等于零。这时,如果企业缺乏良好的信誉,任何理性的外部投资者都不会向它融资。随着公司治理的完善和投资者保护程度的提高,内部人必须通过一些更加巧妙的方式,如建立中介子公司,来转移和窃取利润。当公司治理相对完善、投资者保护相对充分时,内部人至多只能通过给自己定高酬薪、将自己的亲朋好友安排在管理层、运营一些低效而又浪费性的工程项目来满足自己的私利。当公司治理充分完善时,各种“掠夺”技术必然失效,投资者的利益便达到充分保护程度。由此可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加强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作用。
发达市场经济中公司运作的历史表明,公司股权集中度与公司治理有效性之间关系的曲线是倒U字形的,股权过分分散或过度集中都不利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利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一方面,如果股权过分分散,所有股东都怀着“搭便车”的心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闻不问,对经理人员的监督会变得十分软弱无力。另一方面,如果一股独大,控股股东擅权独断,高层经理人员唯大股东之命是从,也不利于有效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因此,在避免一股独大的前提之下,公司股权有一定程度的集中,才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国际上通常把公司治理模式划分为: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英美模式是以市场主导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股份持有高度分散,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股东们可以卖掉股票,当然该企业也可能会被其他公司通过敌意并购吃掉。股票市场、经理人市场、产品市场等这些外部治理机制能够很好地对公司经营者进行监督,更换不称职的管理者。在这种模式下,公司监控的重点就在于防止经营者滥用权力,损害股东权益。日本模式是以银行主导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法人相互持股是其基本特征,另外,股权控制弱化,公司经营者拥有极大的经营决策权。“现实中日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几乎完全由‘内聘董事组成,这些负有监督职责的董事,除了担任董事职务以外,同时也是公司总经理的部下。他们不仅应在业务上服从总经理的领导,而且在人事方面也要受总经理的控制。”德国模式同样有银行主导,不同点在于监事会位高权重,在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中,公司的内部监控机构就必须脱离经营者而独立存在。另外一个特征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
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综合了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分别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监督监管以及日常管理机关,但是实际上是由董事会作为公司核心。目前股东大会和监事会对董事会的监督十分有限,许多监事会形同虚设,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也几乎完全丧失效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诸多缺陷,是引起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因素。
四、加强投资者保护对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La Porta et aI.及其合作研究者是较早研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与投资者保护的一批学者,他们认为理解国家的法律制度是理解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La Porta et al,等人通过对49个国家的股东和债权人保护法律规则研究认为,法律规范以及它们的有效执行是决定外部投资者权利的主要因素。不同的法系渊源能较好解释为什么有的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好干其他国家。普通法系国家对外部投资者具有较好的保护,而法国民法系保护最弱,德国民法系和斯堪的纳维亚法系国家居于中间,它们对债权人也具有较强的保护制度。英国具有发达的债券市场是因为债权人与股东一样拥有广泛的权利。意大利和比利时没有股票和债券市场是因为没有针对外部投资者的保护机制。德国及德国民法系国家之所以拥有发达的银行体系是因为它们对债权人具有较强的法律保护。
La Porta et al及其合作研究者,提出了世界上存在不同股权结构的原因是这些国家对中小股东保护的程度不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中小股东投资者利益保护得越好,则该国家或地区上市公司的股权就越分散。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中小投资者愿意为股票付出高价,因为即使他们不能直接影响公司决策,他们的投资也是受到良好法律保护的,不会被大股东侵害。当中小股东越愿意投资,控股股东股票融资的意愿也就越强,他们愿意减持股份,实现股权多元化。而且控股股东也不必担心,
在失去公司控制权后,自己会被其他股东“掠夺”,因而更愿意减持股票。因此,我们可以说,强大的投资者保护和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联系在一起的——这些能够从有效而庞大的金融市场、所有权的分散和资本的配置效率中得到反映。
五、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
根據La Porta et al.等人的实证研究,法律在投资者保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投资者保护的内容也主要从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执行中得以体现。
1.要建立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完善法律体系,在法制上加以保障
完善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不仅包括公司法、破产法、收购兼并法和证券法等商事法律体系,还应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等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可以从事前预防性保护规定和事后救济性规定两大方面完善投资者法律保护的规定。首先,健全投资者事前预防性保护规定,包括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知情权、股东表决权(如累积投票制、代理权证机制、表决权限制等)和新股发行的优先认购权等。其次,完善保护投资者的事后救济性规定,包括投资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关于保障投资者行使上述救济手段的规定(如有关派生诉讼和集体诉讼的法律规定等)。
2.确保法律规范的实施
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律规则,如果缺乏高效的执法效率,法律的存在也只是一纸空文,因此高效公正的执法必不可少。在实践中,只有具有“足够的政治独立性、足够的司法权、足够而不会导致过度延误的法律实施资源的司法体系”才能做出信息充分而又公正的判决。
3.政府的有效监管
改善投资者保护是个大难题。一部分原因是,投资者保护的本质和金融市场的更普遍的规则深深地植根于各国的法律体系和法系,无足轻重的改革是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另外一部分原因在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里,现存的公司治理体制都让政治家和包括那些拥有大公司的家族企业在内的经济利益集团受益匪浅。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必定会动摇这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与利益集团的主导力量相一致,只有打破或者均衡特殊利益,改革才能成功。从这方面讲,公司治理改革和发展中国家或工业化国家进行的其他改革别无两样。因此,政府的强有力的监管是重中之重,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强化监管,冲破既得利益集团的巨大阻力,投资者保护问题才可能得到切实改善。
投资者保护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探究 第7篇
1 投资者保护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联系
由于国家的地理位置的不同,相关法制和国情也有着很大的不同,对投资者保护也有着显著的差异。一般情况下我国将投资者保护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联系根据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一是我国对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有着较高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准确性、透明性,对投资者的保护进行了有效的保障,有效缓解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分散带来的压力。对于投资者保护较为重视的地区,当地的金融市场的发展往往较快,随之而来的就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代理问题。二是由于地区对投资者的财务的保护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时,财务会计信息可能成为某种替代的相关机制,避免了给投资者财务方面带来隐患,有效地起到了法律监督的作用,为相关投资机构提供了准确的信息。
2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投资保护中的特点
2. 1 具有一定的真实性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对相关投资机构在市场中的交易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可以有效地帮助投资者进行确认等一系列的操作,并且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如实的记录,对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有效的保障,展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内容的完整性。
2. 2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的有效性
相关投资机构在给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时候,应该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并于投资者财务等方面的经济实用有着紧密的联系。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的有效性有利于投资者对相关投资机构的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准确的评估。
2. 3 明确性和实用性在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起到的作用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的明确性对相关投资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利于投资者对相关投资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明确的分辨。在这样的基础下,有效地为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实用性,最终实现了财务会计存在的价值,为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有效地满足了投资者在投资的过程中对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
2. 4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对比性
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的对比性对相关投资机构提供信息质量应该进行相互比较的性能。在财务会计中的对比性一般包含着两种含义: 一是相关投资机构对不同阶段的信息质量进行对比; 二是不同的相关投资机构进行相同阶段的信息质量对比,并且相关投资机构还应该进行一定的注解。相关投资机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向投资者提供信息,这样可有效地保证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相关机构内部或者之间的相互比较,对投资者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确认、评估等工作提供了准确性。
2. 5 形式化在财会会计质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在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中形式化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它决定了相关投资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时候,是否依据法律的规章制度进行确认和评估,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投资者的经济效益。
3 我国投资者保护与财务会计信息的现状
3. 1 规章制度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会计体系中有着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也是财务工作人员在进行财务工作中重要准则,也是对工作人员在财务工作上起到了约束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有的会计体系的规章制度中依然存在了许多的问题,相关的规章制度中依然存在着不严谨的条例,这样对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保护带来了重要的影响。使相关投资机构在给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信息中的质量较差,并且在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因为信息质量较差的因素,导致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带来了安全隐患。
3. 2 相关投资机构管理制度不完善
相关投资机构在工作人员的工作管理中,由于管理制度上的不健全,导致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和职责没有清晰的概念,健全的管理机制是相关投资机构正常运行的命脉。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有很多的投资机构内部管理并不是很完善,普遍存在着管理人员较多,工作人员较少,并且对工作流程依旧是模糊的状态,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换过于频繁,这样的现象,对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的准确性带来巨大的影响。
4 投资保护和财务会计的应用策略
4. 1 不断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由于财会体系中的相关制度并不是很完善,因此,要不断地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不断加快我国财务会计体系规章制度,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我国投资者的经济利益。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在相关制度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等方面存在许多的问题。因此,我国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机制上,要不断地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经验,在经验中总结。
4. 2 加强协议体系,保证投资者的经济效益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要有效地利用协议等体系,使投资者的经济效益得到最大的保障。投资者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投资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有不真实的现象,并且危害到了自己的亲身利益时候,投资者可以有效地利用与投资机构签订的协议进行维护,通过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自己的经济利益进行保障。
4. 3 完善投资机构的管理制度
在投资机构的管理中,一定保持内部的平衡、监督等机制。领导的阶层一定要有懂金融投资理念的人,对投资机构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在工作人员的使用中,投资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新来的员工一定要培训合格以后再上岗,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投资工作的正常流程,甚至可以将应聘门槛设高,这样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对投资者进行了保护。
4. 4 明确管理阶层的行为
在投资机构中的管理阶层的行为是对工作人员最好的榜样,因此,对管理阶层一定要明确在自己在工作中的工作行为。应当对管理阶层的人员进行严格规范,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实行赏罚分明制度,不能因为是领导就不去遵守。甚至领导要是有违背企业管理制度等现象,要加大惩罚力度,以作警告。
4. 5 加强投资者的投资观念
我国普遍的投资者严重缺乏投资素养和投资观念,对投资没有明确的意识,只是一味地盲目投资,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投资机构在管理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行为。因此,要加强投资者在投资素养和投资观念,要在投资之前先进行详细的了解,尽可能地对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查询,确定没有问题的时候再进行投资。
5 结论
综上所述,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是对投资者的利益的保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简单地介绍了投资保护和财务会计之间的联系和特点,并且针对我国金融市场中的投资机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不断地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机制,加强我国投资机构的管理制度,并且对我国投资者的投资素养和投资观念进行了强调,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樊舒雅.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作用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5(1).
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8篇
一、文献综述与假说演进
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目的, 在机构投资者参股和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关系方面的研究有:Ball和Brown (1965) 通过系列研究提出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含量作出反应, 也证明了及时和透明的会计信息在投资决策的有用性和对投资者法律保护制度不足的替代性。Jensen和Meckling (1976) 研究发现内部人在上市公司中较高的现金流收益权减低了他们对小股东的剥夺程度。Demsetz等 (1985) 指出持有公司高股权比例的股东会有强烈的监督动机, 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内生变量。Leuz等 (2002) 研究得出投资者保护会带来有效的公司治理和财务披露决策。Love Inessa等 (2004) 发现大部分法律体系较弱的国家公司的治理变量的平均值都较低。Boubakrietal (2005) 提出机构投资者形成了重要的公司治理机制。LLSV (2000) 、La Porta等 (2007) 认为机构投资者是对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一种替代机制。Ball等 (2000) 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好的公司, 会计信息的及时性也强。Pistor和许成钢 (2002) 指出引入机构投资者可主动改进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效果。Bushman (2007) 等发现会计信息水平同股东的持股比例正相关。由此本文假说,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会计信息透明度正相关。
二、研究设计
(一)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样本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 其他部分数据均经手工计算获得。本文以深、沪A股机构持股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选取2001-2004年数据, 剔除在2001-2004年被ST、PT和更名的公司;剔除属于金融类、房地产类和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最终选定的样本公司为417家。
(二) 模型设计与变量说明
1.会计信息透明度
本研究参考Ball等 (2000) 采用盈余市场回报模型计算信息披露透明度, 以市场回报代表经济盈余, 公司价值以公司的股价作估计, 并以公司盈余及股价间的反回归估计公司当期盈余信息, 反映当期价值的改变量以衡量盈余信息的透明度。
式中, EARNt为公司t年的盈余;NEGt为虚拟变量, 若RETt为负, 则其值取1, 否则取0;RETt为公司t年股票的年报酬率;α0为常数项, ε为回归方程残差项。本文综合稳健性和及时性来衡量信息透明度, 分别采用样本α2和R2平均百分位数, 再求其平均值衡量该公司的盈余及时性和稳健性, 并以EARNt综合反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该指标分数值越高时, 代表上市公司信息透明度越高。
2.机构参股与控制变量的衡量
本文以机构投资者股权集中度作为机构投资者参股的代理变量。股权集中度H10, 是指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平方和。H10越接近1, 说明前10位股东的持股比例越大, 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接近0, 说明前10位股东的持股比例越小, 股权越分散。本文借鉴Bushman (2007) 设置两个控制变量:上市公司规模SIZE, 以公司期末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上市公司盈利水平ROE, 以期末净利润除以股东权益衡量。
3.实证模型建立
本文把机构持股比例H10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因变量并做Logistic转换, 建立机构持股与盈余信息及时性的实证回归模型。
式中, β0为常数项, β1、β2、β3为回归系数, ε为回归方程残差项。
三、实证检验结果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相关性与共线性检验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EARNt指标历年均值分别为0.012 2, 0.043 2, 0.046 5, 0.048 9, 本文对EARNt数值进行显著性概率双尾检验。仅2001年的均值没有显著大于零, 2002年, 2003年, 2004年的均值均显著大于零。初步证明本文的假说, 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是机构投资者参股的重要考量因素和增加投资的内因之一, 也说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水平增加可以促进公司进行信息披露。2001-2004年SIZE的数值分别为21.729, 22.047, 22.883和22.929。ROE的数值分别为0.067 12, 0.068 89, 0.074 22, 0.073 51。对变量间进行Pearson相关性检验, 混合样本在显著性水平下最大值为0.320, 小于0.5, 表明各自变量之间相关性检验不会导致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机构投资者持股情况H10与其他变量都有显著的相关性, 说明本文所选的解释变量能较好地解释自变量。
(二) 整体回归结果
回归结果所示, 对2001-2004年4年样本进行检验, 将变量检验数据纳入模型 (1) 和 (2) 进行回归分析, 模型拟合较理想, R2值均较高, 分别为0.534, 0.681, 0.694, 0.746。2001-2004年F值分别为6.342 6, 8.021, 6.988, 6.709, 2001年的F值在0.1、0.05与0.01水平均不显著性, 说明2001年解释变量和各因变量之间相关关系不显著, 在0.05显著性水平下, 2002-2004年的sig值分别为0.003, 0.000, 0.002, 说明解释变量和因变量的相关性显著。混合样本的R2值为0.768, F值为6.183, sig值为0.000, 说明混合样本模型解释变量和各因变量间显著相关。模型中SIZE变量回归系数的sig值, 2001年为0.633, 样本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2002-2004年sig值分别为0.015, 0.002和0.012, 样本通过显著性检验, 说明盈余信息透明度与机构持股显著性正相关。混合样本SIZE变量回归系数的sig值为0.019, 说明混合样本信息透明度与机构持股显著性正相关。在2002-2004年回归系数SIZE变量的值分别为-1.347, 1.316和-1.401, 系数的方向还不明确。EARNt的值分别为2.223, 2.451, 2.612, 混合样本2.402, 回归系数的sig值均是显著的。ROE变量回归系数2002-2004年分别为0.181 2, 0.170 7, 0.171 5, 混合样本0.053 9, 回归系数的sig值均是显著的。验证了本文的假说, 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是机构投资者投资的重要参考指标, 机构投资者参股成为重要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对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具有约束和监督作用, 具有“溢出效应”, 使会计信息披露更透明、有用。
四、研究结论
根据本文回归结果, 进一步从信息披露行为四大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信号理论认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具有自我服务功能, 信息披露行为的发生是披露成本与风险低的情况下, 吸引更多的资本或避免股票的价值被市场低估, 是公司将自己与其他公司区别开来的选择。信息不对称理论也有相同暗示, 为塑造良好的公司形象或提高包括机构投资者的社会关注度, 上市公司减少发布信息的成本, 会自愿提高披露信息的透明度。契约理论的核心是由于契约的不完美性和信息的不对称, 外部投资者为防范被公司内部人侵吞财产的可能性, 机构投资者参股担当公司治理机构中的监督机制, 会计信息系统是为公司治理提供信息的主要来源,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可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 使公司治理得以有效运作, 因而要求披露履行契约情况更多信息的约束性强, 否则公司很难吸引机构投资者, 很难进行外部融资。有效市场理论从市场效率的差异角度认为, 市场的资源是有限的, 将资源配置给较优质的对象,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可吸引投资资本, 提高市场配置效率。因此, 机构投资者参股介入公司治理, 具有专业性较强、谈判能力较强和相对多的时间等优势, 其行为具有“溢出效应”, 提高了对本期盈余信息中披露有关公司当期活动与经营状况对股东投资效率影响的程度, 成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法律的替代制度安排。
摘要:本文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目的, 考量机构参股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约束, 提出并证实了本文的假说,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会计信息透明度正相关。证明机构投资者参股具有“溢出效应”, 能够有效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透明度, 从而保护了中小投资者。
关键词:机构参股,会计信息披露,中小投资者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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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R M Bushman, Q Chen, E Engel, et al.The Sensitivity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Systems to the Timeliness of Accounting Earnings[R].Working Paper, University of Chiago, 2000.
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9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投资者保护机制,运行机理
会计准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所规范的质量较高的会计信息本身具备定价功能与治理功能。同时,会计准则的制定并非简单的技术问题,而是融合了时代背景、利弊权衡、利益博弈的复杂过程。本文试图构建一个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总体框架,从不同层次分析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的内在机理。
一、会计准则伦理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会计准则与伦理的关系
伦理学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什么有价值”和“应当做什么”,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因为如果不知道“什么有价值”,就无法判断“应当做什么”。换言之,价值问题先于规范问题而存在。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标准,自然与伦理密切相关。
(二)会计准则的目标与伦理基础
1.会计准则的目标是保护投资者。
国际证监会确定的证券监管目标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与透明,减少系统性风险,保护投资者。1999 年,时任美国证监会主席的阿瑟·列维特指出,会计准则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目标,呼吁信息披露要充分、公平且公允。可见,美国证监会(SEC)与国际证监会持相似立场。
2.会计准则的伦理基础是公正地保护所有投资者。
公正不仅是人类最古老的道德原则之一,而且也是道德体系的核心。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也更加复杂,道德问题逐渐体现为利益分配是否公正的问题。如果会计信息形成的过程或结果不公正,造成一些人受益而另一些人受损,那么无论该会计信息如何可靠、相关,在道德上都是站不住脚的。
(三)会计准则公正性的评价标准
1.帕累托最优标准。
帕累托最优是指社会资源配置已经处于这样一种状态——任何改革都无法做到“增加所有人的福利,而不损害任何一个人的福利”,此时整个社会的福利值达到最高。该标准相对客观,但因现实中难以达到前述社会资源配置的状态,所以难以执行。
2.交易费用标准。
科斯定理认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初始权利的配置如何,资源的最优配置通过自由交易来实现。但如果交易费用大于零(这也是经济生活的真实状态),那么能否清晰界定和保护产权将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决定性影响。但是,科斯在此刻意回避了资源配置公平性的问题。
3.功利主义标准。
西方发达国家长期盛行的功利主义认为,制定法律和公共政策的重要原则之一便是满足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会计准则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自然也应以功利主义为衡量标准。
4.评价标准的选择。
既然帕累托标准难以操作,交易费用标准又回避了至关重要的公平问题,那么会计准则制定只能以功利主义作为伦理标准。但是,执行该标准会导致会计准则变迁出现怎样的结果呢?其结果无非以下三种:
其一,所有人的利益都受损。由于损害所有人的利益,所以该变迁不可能被接受。
其二,所有人都受益。这便是帕累托最优条件下才可能出现的情况,但这种状态几乎不可能真正实现,准则变迁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利益受损。原因在于:一方面,一些人会失去在原准则中的既得利益,同时又难以在新准则中获得足够的补偿或替代;另一方面,即使所有人的绝对福利水平均有所上升,但由于每个人的提升水平必然存在差异,依然会使一些人因相对福利水平下降而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
其三,部分人受益,部分人受损。此时,准则变迁是否被接受便值得斟酌。按照功利主义标准,只要少数人利益的牺牲可以换来多数人利益的增加,该牺牲就是值得的。但问题在于:这对少数人来说,公平吗?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一些人的所得(或满足)超过另一些人的所失(或不满足)不具有伦理上的正当性。
由此看来,在功利主义价值观指导下制定的会计准则可能会对少数投资者构成伤害,更重要的是,功利主义将这种伤害合理化甚至合法化。如果完全以此为标准,则会计准则在制定之初便已为不公正埋下了伏笔。除此之外,一种相对公正且可行的选择是:以功利主义作为主要而非唯一的价值观,尽量向帕累托最优标准努力。
(四)会计准则公正的实现方式
1.会计准则的程序公正。
公正分为结果公正与程序公正,由于结果公正很难测度,人们便从程序层面来认识公正。会计准则的经济后果同样难以把握,于是坚守程序正义便成了制定准则必然且唯一的选择。
2. 会计准则程序公正的实现途径。
程序公正的实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准则制定权的配置合理。为保证会计准则制定的公平与效率,制定权配置可以参考“三权分立”模式:政府制定通用的会计准则;企业管理者在通用准则赋予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并可在前者基础上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准则;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遵循通用准则和自身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管。该模式既能满足政府监管的需要,也能保证企业充分行使自主权。
其二,准则制定程序的允当。允当程序的核心思想是公平听证和避免偏私。公平听证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发布前提供平台,让利益可能受损的机构和个人充分发表意见;避免偏私则要求准则制定者保持足够的独立性。只有坚持允当程序,才有可能最大程度地求得相关各方利益诉求的最大公约数,使会计准则尽量接近帕累托最优标准,进而使所有投资者均受到公正对待,其合理利益也能得到保护。
二、会计准则目标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关于会计准则目标的几种主要观点
1.受托责任观。
其主要观点是:会计目标是反映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主张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
2.决策有用观。
其主要观点是:会计目标是向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对其决策有用的信息,更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主张多种计量属性并存。
3.投资者保护观。
其主要观点是: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应该是充分披露而且透明的;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中立性和一贯性;注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尽量缩小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关注披露的明晰性和可理解性,要求会计政策的选择和会计估计具有稳健性。
(二)会计准则目标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投资者保护观三种观点虽然在逻辑起点、重要主张方面不尽相同,但都从不同角度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并且存在相容、相通之处。
受托责任观适用于产权的委托——受托关系清晰的阶段,比如有限公司制盛行的时期;决策有用观则适用于产权高度分散,委托——受托关系日渐模糊,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的时期。受托责任观对于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意义重大。决策有用观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强调并不是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否定或忽视,而是可靠性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之后的必然选择。无论是认为“广义的受托责任观包括决策有用观”,还是认为“广义的决策有用观包括受托责任观”,两者所表达的都是这两种观点的相互融合与补充。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与SEC提出的投资者保护观之间同样可以互相支撑。考虑到“投资者”范围的特定性,受托责任观似乎可以作为一种更有针对性的投资者保护观;而决策有用观则通过信息观和计价观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观的支持。
三、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会计目标是财务会计概念体系的起点与核心,它与其他会计概念的连接是由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来体现的。本文对与投资者保护最相关的三个质量特征即相关性、可靠性、稳健性进行分析。
(一)相关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如前所述,决策有用观认为财务报告的基本用途是服务于未来的决策,所以要求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但是,相关性是否越高越好呢?要透彻理解“有助于决策”这个特性,必须回答如下问题:
首先,会计信息与谁的决策相关?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众多,且其需求不尽相同,较为复杂,出于效率原则,会计信息是否会侧重某些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如果有所侧重,那么是否有违公平原则?
其次,会计信息与哪些决策相关?不同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关注点各不相同,那么会计信息应满足这些使用者的哪些决策需求?
最后,需要提供的会计信息数量有多少?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主要内容有“共同的需要”,因此提出“通用报表”的概念。但是,如何定义“共同的需要”?非共同需要的信息是否可以提供?如果提供,相关性是否已经等同于完整性?如果不提供,是否能认为真正实现了“决策相关”?
无论理论还是事实都证明,对相关性的过高奢望是不现实的。杜兴强(2008)认为,应该从准则制定角度来思考相关性问题。如果过分苛求相关性,就会走入误区,因为“通用报表”无法满足有着不同目标与需求的众多利益相关者所需的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准则制定的要点在于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以此为基础按照公共选择机制进行综合,因此令各方均满意的相关性几乎不存在。杜兴强(2008)将投资者分为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相应地,将其决策所需的会计信息量分别假定为qS和qL,qS<qL。当会计准则按照公共选择机制进行制定,其结果有两种可能:
一是,所提供的信息量为q,qS<q<qL,表明准则制定与任何利益相关者的决策都不直接相关,这便是通用财务会计报告的模式。该模式提供的信息,对中小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信息超载,而对机构投资者来说则是信息披露不足。
二是,所提供的信息量q与其中特定的利益相关者相关,但会损害其他相关者的利益。可细分为两种情形:①按照机构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制定准则,即q=qL,这样中小投资者信息超载的程度加剧,其利益将受到损害。②按照中小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制定准则,即q=qS,中小投资者的信息超载情况会得到缓解,但机构投资者信息不足的程度将会加剧。
由此可见,直接按照任何一类投资者的需求来制定会计准则,都比按照公共选择机制制定会计准则更加缺乏逻辑基础。
(二)可靠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对于投资者保护以及证券市场建设都是至关重要的。会计信息不可靠,则投资者无法利用该信息来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其合理权益受到损害,将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丧失信心,而会计这一职业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但是,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同样存在“度”的选择。这个“度”是对财务报告提供的“通用信息”而言的,一般以报告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否通过注册会计师的验证为标准。
如果某信息使用者(比如机构投资者)对信息的可靠程度不满意,他会在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收益的约束下,不对信息进行租金攫取以获得更高的可靠性。会计信息生产的边际成本递增趋势非常显著,对可靠性提高要求将导致交易费用激增。如果某投资者可以免费要求更高的可靠性,那么企业为了满足该要求而增加的交易费用就会转嫁给普通投资者,而可以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往往是机构投资者。换言之,机构投资者要求的更高的利益是建立在牺牲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的,这显然背离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初衷。
因此,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与可靠性是相对的,对于二者中任何一方的苛求都会导致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出现新的信息不对称或新的不公平现象,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三)稳健性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
稳健性又称谨慎性,主张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不低估负债和费用。稳健性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借助于会计信息的定价功能和治理功能实现的。
1. 定价功能。
稳健性的定价功能通过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保护投资者,融资成本包括债务融资成本和权益融资成本。
其一,对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债权人与股东存在冲突的根源在于两者的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由于债务契约的利率基本是固定的,那么,在公司经营良好时,债权人也只能得到本金和利息,公司价值增长的各种收益则全部由股东享受;但当公司经营恶化时,债权人首当其冲,面临无法及时足额收回本息的风险。
会计稳健性可改善债权人的这一尴尬局面。债权人可在契约中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比如限定股利支付的条件及比例等。如果债务人实行稳健的会计政策,那么,一方面债务人的利润会相对降低,可防止向股东分配过多股利,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债权人能从债务人的财务报告中发现其经营中的不利因素,从而有机会采取防护措施,比如提高利率、提高抵押比例、提前收回贷款甚至不再提供贷款等。换言之,债务企业的会计稳健性可以通过保守的会计政策降低债权人的潜在损失,作为补偿,债权人往往向采用稳健会计政策的债务人提供利率较低的贷款。
其二,对权益融资成本的影响。会计稳健性可以通过降低企业股价的波动性、降低企业的特定信息风险(而非系统的信息风险)来降低权益融资成本。
2.治理功能。
企业中存在多个层次的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则拥有最充分、最全面的信息。基于对股东的信息优势,管理层有动机采用激进的会计方法高估企业盈余,借以提高企业价值,进而将部分股东财富据为己有;基于对外部投资者的信息优势,管理层又具备将上述动机付诸实现的机会。会计稳健性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为它要求“确认好消息要有更严格的证据支撑”,可以限制管理层滥用选择权,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从而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会计信息披露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基石,因为保护投资者的实质就是要保护其知情权,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害。在需要披露的各种信息中,会计信息举足轻重。
(一)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定价功能
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确定股票价值。如果没有信息披露,企业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便无从获知,股票市场对公司的定价就可能偏离内在价值,导致股价的扭曲,误导投资者的决策。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与股价的关系,信息观和计价观最具有代表性。
1.信息观。
信息观认为,会计信息的作用是向投资者传递信息,改变投资者对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股价。其作用链条是:当前会计盈余影响未来会计盈余,未来会计盈余影响未来股利,未来股利影响当前股价。
2.计价观。
Fehltham和Ohlosn(1995)提出了剩余收益模型,该模型较多地应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将股票价值与股东权益账面价值、未来盈利联系起来,确立了会计数据在决定股票价值(而不仅仅是价格)中的作用。
借助会计信息,如果投资者判断公司前景堪忧或存在伤害外部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比如内部人转移公司利润),其“用脚投票”的做法会直接导致股价下跌。定价功能通过市场机制来约束内部人,间接地保护了投资者。
(二)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治理功能
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有效缓解公司治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逆向选择。
在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信息方面,投资者与公司相比,居于信息劣势地位。按照柠檬市场理论,股票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最终会抑制资金流向优质公司,反而流向劣质公司,出现资源配置的逆向选择。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这种状况。在面对投资者出价时,业绩非常好的企业可以不选择退出,而是主动向投资者披露会计信息,充分展现自己的卓尔不群,从而以更合理的价格(高于平均价格)筹集资金。经营状况较好或中等的企业也希望投资者能将自己与劣质公司区分开,因此也会选择披露自身会计信息。良性循环的结果是,只剩下一家经营最差的公司未进行披露。显然,会计信息披露可使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免受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负外部效应,这是公司主动披露会计信息的根本动力。
2. 道德风险。
在缓解管理层道德风险方面,除了企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外,还有一些市场制约机制。
其一,公司控制权市场。如果因经理人存在败德行为导致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其股价将会下跌,这样并购成本就会降低。而企业一旦被接管,原经理人很可能会被解雇,即使勉强留下也已经前途渺茫。因此,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使得经理人注重自我约束,为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服务。
其二,经理人市场。一方面,企业内部经理人之间存在互相监督的机制,毕竟高层经理人会对下层经理人的工作进行评价,并决定其解雇或降职,而下层经理人也在寻找机会获得提升。另一方面,经理人市场可以根据过去和现在的信息调整薪酬以便进行有效激励。
无论是公司控制权市场还是经理人市场,其有效运行都需要会计信息。如果没有会计信息披露,并购价格便无法确定,甚至并购目标都难以选择,公司控制权市场将形同虚设。此外,经理人市场也无法准确评价每位经理人的价值,有可能陷入“劣币驱除良币”的困境。
(三)会计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充分的信息披露会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股票的流动性,提高整个市场对证券的需求,从而降低资本成本。同时,高质量的信息披露也会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降低投资者对风险溢价的要求,进而降低资本成本。
(四)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与效率
1.提高证券市场的公平。
信息披露制度被公认为是由公开而达到公平目的的核心制度。只有通过准确、充分、及时的信息披露,投资者才能自主做出决策,从而实现公平。
2.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增加投资透明度,其结果是市场效率的提高:资金流向业绩佳、前景好的企业,实现高效率的资本配置与利益分配;信息披露可以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降低欺诈行为发生的机率,避免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市场低效率。
五、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一)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的利弊比较
会计准则的制定导向是指其规则体系的内容结构,包括规则导向和原则导向两种,总体说来,二者的利弊正好是相反的。规则导向的代表首推美国的公认会计原则(GAAP),其优点是准则体系非常详尽,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可操作性很强,并且不需要太多的职业判断;缺陷则是形式重于实质,存在较强的滞后性,易被操纵。原则导向的优点在于它可以避免规则导向的上述缺陷,但是实施中面临诸多挑战,比如对职业判断和监管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受到影响、对支持环境的要求高等。
事实上,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果我们把会计准则看作一个连续的区间,那么这个区间的一端是极为精确和高度量化的规则导向,另一端则是非常宽泛和相当灵活的原则导向。
(二)会计准则导向与投资者保护的关系原理
法与金融学研究领域内四剑客(LLSV)的经典文献表明,普通法系国家比大陆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更高,作者将其归因于司法体系的不同执行机制。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官采用判例法,因此可以遵循“公允性”、“信托责任”等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做出裁决;大陆法系国家更强调法律的确定性,法官做出判决要严格依据法条。如果LLSV的结论成立,那么会计准则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其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也会因司法效率差异而有所不同。
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的实施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三方承担(法律执行)、第二方承担(报复)、第一方承担(行为自律)。其中,后两者构成规则的自我执行机制,并形成了自我实施理论。将其借用到会计准则上便是:会计准则执行效果是由法律执行和自我执行两种机制共同决定的。当司法体系不能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时,自我执行则变得非常重要。
Black和Kraakman(1996)认为,如果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效率较低,其制度设计应更多地强调自我执行特征。其主张涵盖五个方面:第一,在新兴市场经济和转轨经济国家,规则应更加注重保护外部投资者;第二,规则应尽可能由直接参与方(如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来执行,而不应依赖于间接参与方(如法官、政府管制部门、法律与会计职业界、新闻媒体等);第三,依赖程序性保护;第四,应尽可能地使用“明线规定”;第五,具备强有力的司法补救措施或条款。将这五个方面与会计准则制定导向对照会发现,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自我实施特征更加突出,实施也更为容易,在司法效率相对较低的环境中,更有利于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
沿着这样的分析思路,贺建刚、刘峰(2006)得出结论:一国的会计准则能否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投资者,与该国的产权保护、司法体系有密切关系。司法环境良好、市场机制健全的国家能有效约束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原则导向可以为管理人员提供足够的职业判断,从而提升交易实现的灵活性,因此更有利于保护外部股东的利益。司法保护缺失的国家(如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如果外部约束也比较弱,为了减少公司内部侵占行为对外部投资者的损害,规则导向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三)规则导向会计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机制
既然原则导向本身会给公司管理层提供利用职业判断进行盈余操纵的机会,而规则导向又是原则导向发展的方向,那么本文仅分析规则导向能否以及如何保护投资者。
1.规则导向与会计信息质量。
“规则”的范畴很广,既包括实施指南、讲解、判例、例外事项,也包括特定标准、明确的临界值、范围限制等。规则导向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是正反双向的。首先,严格、复杂、详尽的会计准则会降低管理当局的盈余管理空间,相应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其次,规则导向对于“可理解性”的影响是正反两面的,一方面,复杂的准则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内容和披露都日益复杂,从而降低了准则的可理解性;另一方面,规则的某些形式(如范例、讲解)又可以提高准则的可理解性。最后,在规则导向中,一些规则(如界限检验、范围限制)也会给管理层的“交易设计”提供“路标”,诱导信息编制者刻意迎合或规避,引发盈余操纵,降低信息质量。
由此看来,规则导向与信息质量的关系取决于正反两个方向的角力,到底哪一方会占优势,还需要大量的实证检验提供证据支持。
2.规则导向与准则公平性。
尽管会计准则导向及其所决定的准则复杂程度关乎投资者的根本利益,但这种利益往往是普遍而又分散的。集团越大,沟通的成本越高,达成一致意见的难度越大,而搭便车的心理也导致难以增进投资者的共同利益。而小集团的管理层与注册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的利益是直接而紧密相关的。按照集体行动的逻辑,小集团在参与规则导向选择方面有着更强的参与动机和能力。所以,准则体现的更多的是小集团的利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重视,从而直接影响了准则的公平性,无法保证公正对待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由于会计准则具有显著的经济后果,利益各方均不甘心被排除在制定过程之外,因此即使准则制定方很想站在投资者一方,最终制定出的会计准则也只能是一种微妙的平衡。而且,无论会计准则采用哪种制定导向,都无法完全避免盈余管理和盈余操纵行为的发生。原则导向下,公司可以利用准则提供的职业判断进行操纵;规则导向下,公司可以通过类似安然公司“SPE 3%”或雷曼公司“回购105”这样的设计躲过准则的规定,操纵盈余。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遏制会计违规行为,需要完善整个社会系统。
六、结语
本文从会计准则伦理、会计准则目标、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披露、会计准则制定导向五个方面分析了会计准则保护投资者的原理,力图构建一个体系较为完整、层次较为分明的框架,从不同角度、多个层面,由理念追求(准则伦理)到技术操作(信息质量特征)、内在本质(会计目标)到外在形式(信息披露、准则导向),探求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运行机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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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10篇
资本市场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投资者保护程度是影响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最为重要的因素。投资者保护机制已由最初单纯对法律保护的强调,发展为对多种机制的综合开发利用,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实施效果的最大障碍。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体系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当前投资者保护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立法与监管的核心价值取向,国外行之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不断引入,投资者保护受到空前重视。然而,我国上市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案例频频发生,尤其是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分析现有的投资者保护机制,我们发现会计在投资者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会计投资者保护作用的评价及其相关信息对于投资者保护体系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会计的投资者保护的作用主要变现为通过定价功能,为投资者正确投资,从而取得应有的投资报酬;通过治理功能保证这些应有的报酬不被管理层或者大股东所侵占。在我们看来,促进投资者保护的会计系统,既包括会计信息本身,也包括对会计信息起保证与鉴证作用的外部审计体系、对会计信息与企业经营活动起控制作用内部控制体系及对企业成长与增值起支持作用的财务运行体系,离开这些会计及其衍生体系,单纯从法律角度研究投资者保护问题,是难以从机制上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的。相关关系如图1所示。
通过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评价,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注:AHP方法需要采用专家调查问卷形式进行调查。本次调查对象为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及财务方面的专家,既有理论研究学者,也有实务人员。我们选取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南开大学等学者及审计署、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及企业财务负责人等实务界人士。调查发放专家调查问卷20份,回收20份,有效问卷18份。
1.透过系统、科学的评价体系,首次对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状况做出具体评价,便于投资者保护理论验证与实践评价,对政府监管部门、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中介评估公司价值、评价投资者保护程度提供基础数据。
2通过中国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可以深入研究中国投资者保护的重大理论问题,有助于深入开发会计在投资者保护中的功能。
3.通过每年公布上市公司会计投资者保护指数,有利于上市公司交流投资者保护经验,促进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并最终建立市场化的声誉机制与惩戒机制,促进投资者保护的市场化机制的完善与运行。
二、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根据国内外有关学术成果以及中国投资者保护实践状况,我们建立了4个方面、15个分项的评价指标。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建立了指标体系的权重。(见表1)
三、评价基本结果
1.会计投资者保护前30强(见表2)
2.会计投资者保护后30名(见表3)
四、总体状况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均值为57.15分,最大值(69.79分)与最小值(37.29分)相差不大,其中外部审计的保护力度最强(60.73分),会计信息与财务运行的保护力度较弱,分别为55.53分和55.51分。(见表4)
五、分行业状况
从均值来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最高的前三个行业分别为制造业中的木材家具业(60.01分)、制造业中的其他制造业(59.37分)及交通运输与仓储业(59.32分)。投资者保护最差的三个行业分别为制造业中的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55.99分)、制造业中的金属非和金属业(56.01分)及批发和零售贸易业(56.42分)。(见表5)
六、分控股股东类型
从控股股东类型来看,大部分为国有控股(占63.33%)和民营控股(占34.00%),其他类型所占比例较少(合计仅占2.67%)。在这些不同控制人类型中,集体控股的投资者保护程度最高,达到61.06分,其次是社会团体控股(59.22分),而国有控股与民营控股的投资者保护程度较弱(分别为57.04分和57.22分)。(见表6)
七、分地区状况
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11篇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中小证券投资者;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5-0099-01
当今社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和运用的金融理论以及金融知识,无不是以有效市场假说作为基础的,而这个理论的前提是市场信息的对称。然而,中国现实的金融市场中,尤其是证券投资市场,信息是极其不对称的。这种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对中小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一、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现状
(一).信息不对称现状
证卷市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而正是风险的魅力,吸引着大批投资者们进入证券投资市场。在巨大的风险之下,投资者想要做出理性而正确的选择,就必须获得正确、有效并且及时的信息。蒋顺才等人从市场监管层面,将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表现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信息来源的不对称、信息时间的不对称、信息数量的不对称和信息质量的不对称。这些不对称,集中体现在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之间。
(二).中小投资者的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中小投资者在证券投资市场中一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中小投资者规模逐渐壮大。截止2011年末,我国证券投资者开户数为1.65亿户,位列全球之首。其中,个人投资者占99.6%,持股市值1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80%以上,中小投资者成为证券投资市场中的重要投资力量。一旦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影响其投资意愿,撤离市场,便将会严重滞缓我国证券投资市场的发展速度。
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分析
证券投资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是客观存在的,只能弱化,不能完全消除。在我国,信息不对称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法制制度的不完善;二是证口投资市场的制度建设较为滞后,无法满足其正常的发展要求;三是社会舆论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与引导责任,金融伦理缺失。
三、弱化证券投资市场信息不对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对策
1、建立健全司法制度,尤其是证券投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证券法》中指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和精髓。为了弱化信息不对称,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坚决贯彻强制信息披露,并且完善细化相关证券法规,贯彻实施公平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2、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布
会计信息对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来源。刘婷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对投资者保护的作用评价》中,对深沪两市1000多家样本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进行评价,从数据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我国证券市场2010-2011年期间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所下降。
到目前为止,我国证监会的一系列措施只停留在增强规范性的层面上,还没有真正落实并有所成效,所以,要削弱信息的不对称,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力度,加大违规披露行为的成本,切实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设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增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证券交易协商会的做法,由政府牵头组织,建立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邀请相关经济学专家、法律专家以及投资者代表组成委员会,为中小投资者解决纠纷,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此同时,没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还可以组织相关培训,既提高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知识储备,同时也通过法律知识宣讲,增强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意识。
4.完善舆论监督,建立上市公司信誉等级制度
舆论监督是公众借助新闻媒体所拥有的舆论的独特力量,但是在我国证券投资市场中,舆论的监督作用不仅不明显。甚至还存在着误导大众的现象。对此,我认为,首先,大众传媒必须注重公共利益,完善内部管理监督机制,从根本上杜绝被个别利益主体收买的可能性,防止因个人利益误导社会舆论;其次,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根据社会舆论资料和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度,对各大上市公司的信誉进行等级评定并公布于众,并将此信誉等级与上市公司的股价等直接联系起来,便于中小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第12篇
我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散户”市场, 中小投资者是我国投资的主力军, 如果没有中小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上市公司就会失去融资支持, 失去发展壮大的资本, 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增长也就无从谈起。然而, 层出不穷的股市黑幕严重挫伤了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内部人”的侵害, 究其根本是由于内部人拥有更多私有信息, 做出种种逆向选择以及败德行为, 以谋求私利。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主要表现有: (1) 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 即利用协议定价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进行交易, 将公司的资产或利润转移到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 (2) 上市公司资源被非法占用, 如控股股东以低成本或无偿使用公司资金, 委托贷款, 拖欠业务款。 (3) 上市公司非法为大股东提供担保、抵押等, 上市公司因此承担了异常高的风险, 相当部分的上市公司不会对此项进行披露。 (4) 大股东虚假出资, 欺骗中小投资者。大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 反而享有决策权, 这不仅动摇了上市公司赖以生存的基础, 更误导了中小投资者的决策。 (5) 上市公司披露虚假的财务报告, 欺骗广大中小投资者。可以看出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小投资者知情权得不到保证。因为中小投资者不能随时掌握企业真实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所以往往在没有相应回报的条件下承受了高风险, 以致投资失误, 经济损失惨重。会计信息披露是抑制与监管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规行为的有效手段, 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因此, 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重要的环节就是营造透明的市场环境,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 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力求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披露对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一) 会计信息披露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作用理论分析
在我国证券市场中, 信息不对称存在于上市公司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投资前的逆向选择和投资之后的道德风险。投资者投资前并不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 而管理层掌握企业的全部信息, 这时有可能发生逆向选择, 管理层有利己动机, 隐瞒会计信息或者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 致使投资者决策失误, 遭受损失。道德风险发生在投资者投资之后, 即股东不能完全了解管理人是否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 管理者很可能偏离这一目标, 从而损害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相比于中小股东, 控股股东享有更多信息或能够及时获取信息, 利用信息优势与信息不灵通的中小股东进行交易, 其可以获取非正常收益。在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 股权普遍集中, 大股东往往与管理层相关联, 作为利益共同体侵占中小股东利益。因而, 为了弥补中小投资者在地位与信息方面的劣势, 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 有必要推进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以实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定价功能与治理功能两方面 (Healy和Palepu, 2001) 。 (1) 会计信息的定价功能。缓解事前的信息不对称是会计信息定价功能的基本体现。会计信息产生于企业内部, 能够帮助投资者对企业真实的资产情况进行价值评估, 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 进而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减少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利益损失。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对公司进行价值评估的重要依据, 大量实证研究表明,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与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可以帮助投资者正确评价股票价值。会计信息将企业内部的信息传递到市场, 中小投资者根据披露的会计信息对不同企业的价值与风险进行评价, 从而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投资, 对于高质量企业的证券, 中小投资者往往愿意支付更高的价格购买, 这样会计信息通过价格机制, 不仅帮助中小投资者理性决策, 而且促进了整个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益分配。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保护体现在会计信息披露与股价的相关性上 (孙燕东, 2008) 。一般说来, 会计盈余是中小投资者最为依赖的会计信息, 由于未来具有不确定性, 投资者只能依靠历史资料预测未来, 历史盈余数据直接影响中小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因而, 会计信息披露是对股票内在价值信息的传递 (蓝文永, 2009) 。 (2) 会计信息的治理功能。会计信息的治理功能在于缓解事后的信息不对称, 是针对投资行为之后的一项救济, 其目的主要在于解决代理问题,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会导致经理人偏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通过约束企业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可以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占。会计信息的治理功能体现在对企业管理人的监督与激励上。在公司外部治理方面, 管理者可能出于私利有选择的向资本市场传递“好消息”, 误导中小投资者, 而会计信息披露可以缓解管理人与中小投资者之间信息分布不均匀的问题, 在降低外部治理机制运行成本的同时, 使得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析会计信息并借助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使解雇、声誉受损等成为管理人员的可置信威胁, 从而抑制管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公司内部治理方面, 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实现信息在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流动, 直接发挥着评价与沟通的作用。对管理层进行监督终究是一种被动措施, 为了进一步解决管理者与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 有必要对管理者进行激励, 即建立报酬激励机制。这一激励机制规定了管理者代理行为的获利函数, 以管理者的劳动成果即企业真实的业绩为基础, 所以真实的会计信息对制定有效薪酬激励方案也至关重要。根据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设计的薪酬激励机制, 可以有效控制经理人的道德风险, 降低代理成本, 为中小股东的利益服务。
(二) 会计信息披露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作用实践分析
在现实中奇怪的现象常让广大投资者困惑:许多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高层管理者薪酬水涨船高, 公司职员的福利日益渐好, 但是高质量的盈利却没有转化成为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会计信息拥有众多需求者和关注者, 包括广大中小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社会中介、监管机构以及财经媒体等。会计信息披露可以改变信息供需双方力量的对比, 一方面, 使得掌握信息的管理层不得不根据信息需求者的需求将企业内部管理者薪酬以及职工福利信息传递到资本市场, 另一方面, 随着当今网络媒介的发展与普及, 媒体的报道以及社会公众的声讨可以迫使管理层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 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权也会得到更好的保证。会计信息披露所产生的声誉机制和社会压力机制推动了公司内部治理, 财政部下发国有金融机构高管限薪令就是最好的例证。会计信息披露作为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的其他机制未有效建立及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环境下, 其投资者保护的作用可以有效弥补上述不足给中小投资者带来的负面效应。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对中小投资者的损害不言而喻, 而虚假的会计信息之所以能够导致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 其原因是中小投资者的决策依赖于会计信息。为了约束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建立了诚信档案, 如果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被证实, 不但会受到公开谴责, 而且会被列入“诚信黑名单”。进入黑名单的上市公司不仅公司形象受损, 被迫接受更多监管, 再次融资的成本显著增加, 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信誉损失。通过把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合规列为标准, 对上市公司进行“分类”, 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历史”了解更多, 也拥有了更多有助于其决策的信息。会计信息披露间接发挥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作用, 会计信息披露机制能够为中小投资者投资决策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支持。
三、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建议
(一) 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与中小投资者保护现状
证券市场经过20年的发展已经初具市场规模, 在上市公司数量、筹资金额、投资者人数及出台相关政策等“量”的方面势头强劲, 但是应当与之共同发展的证券市场有效性、证券资源配置效率等“质”的方面有待加强。而要提高证券市场的“质”, 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以至于中小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充分、真实的信息, 从而影响其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这些问题使得会计信息披露的中小投资者保护作用未能有效发挥。首先, 会计信息披露不真实。在我国弱势有效的市场中, 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能充分及时的反映于股票价格, 所以上市公司可能为了再融资或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等目的披露虚假的信息, 最典型的就是人为调节利润, 或向不同使用者提供不同报表, 这些违规行为欺骗了投资者, 尤其是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因为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其了解上市公司的最重要的来源。其次, 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或根本不披露。有些上市公司在披露会计信息时避重就轻, 对不利于公司的信息“点到即止”, 如有的企业对关联方及其交易情况的披露, 没有按照准则的要求对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金额、有关担保信息以及定价政策等进行详细披露, 相当部分上市公司对为大股东提供担保的事项根本不予披露。中小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根据已经披露的少量信息, 判断这些上市公司的风险以及公司真实的价值。再次, 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提供了机会。控股股东的信息优势很大一部分也是来自于其能够提前获悉一些重大事件, 并根据这些信息及时调整自己的投资决策, 从而避免损失。就定期报告的披露来看, 上市公司基本都能按规定予以公布;但就临时报告来看, 其及时性存在很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上市公司往往根据自身利益需要决定何时披露重大事件, 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进而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实利益。目前我国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从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来看, 财政部与证监会的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近年来, 许多上市公司财务舞弊, 还有注册会计师签字虚假财务报告的事件都没有得到及时和有成效的处理, 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预防与抑制, 这不仅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被肆意侵犯, 而且不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集中于对其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进行审查, 但是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公布时间相对紧凑, 在短时间很难完成众多报表的查错纠弊任务, 这也造成了事实上的审查不严。再次, 证监会和交易所对违规披露行为多给予行政处罚, 对受害的中小投资者的经济补偿不到位。从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来看, 虽然证券法和具体信息披露制度等都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为目标, 但实践中, 中小投资者并未得到高效保护。首先, 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针对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责任的法律体系, 有些民事责任的规定还停留在原则性阶段, 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 这就为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其次, 我国尚未出台针对中小投资者由于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内幕交易、违规披露而遭受经济损失求偿的诉讼机制。目前我国涉及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案件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详为由, 判决股民败诉。
(二) 会计信息披露及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策建议
(1) 增加自愿信息披露,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强制信息披露为主、自愿信息披露为辅构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自愿信息披露是对强制信息披露的补充, 与之不存在替代关系。为了满足中小投资者多元化的信息需求, 上市公司不应止步于强制信息披露, 而应当扩大自愿信息披露的内容。首先, 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 竞争日益激烈, 只进行财务信息披露已经无法完整地向投资者传递企业的优势资源、核心竞争力以及面临的风险等信息, 为此上市公司有增加非财务信息披露的必要;其次, 投资者注重的是企业的未来, 强制性披露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 这显然已不能满足中小投资者的要求, 投资者需要的是更多具有前瞻性的信息。无论是非财务信息, 比如企业的人力资源信息、环境信息、承担的社会责任以及面临的机会, 还是前瞻性信息, 比如公司未来可达到的利润水平、现金流量水平以及投资规模, 都更多取决于上市公司的自愿性披露。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知悉得越多, 会计信息越详细, 上市公司造假的可能性就越小, 中小投资者受到信息不对称不利影响的程度也就越小。同时, 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是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途径。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实现的沟通, 中小投资者能够通过电话交流、面对面介绍以及小型说明会适时地、及时地、准确地从上市公司得到有关信息。 (2) 加强信息披露的实时性, 提升信息决策有用性。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 中小投资者对信息的需求不仅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而且更加注重其实效性。财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及时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是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违规行为得以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很多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的披露总是迟延于股价波动, 中小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信息, 不能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并因此遭受了损失。因此, 中小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而是需要随时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动态, 需要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这就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实时的营业状况、收益情况以及发展潜力等信息。只有实时化的会计信息能够帮助中小投资者冲破信息不对称的阻碍, 对企业的发展前景作出正确预期, 形成预见性的科学决策。 (3) 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度监管。财务信息有公共物品的性质从而其具有外部性, 不是所有的信息使用者都会付费, 信息供给者的成本不能全部得到补偿, 以致上市公司更愿意减少信息生产或降低会计信息质量, 尤其是那些经济效益差的公司更有动机采取虚假披露误导投资者的方式获取中小投资者的资金支持。会计信息的外部性导致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监管来解决。通过监管可以降低证券市场的风险, 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 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不受任意侵害。但是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不应是完全的, 应把握在适度监管。因为一是政府管制也是有成本的, 政府的管制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二是上市公司数量增加迅速, 上市公司之间对中小投资者的争夺加剧, 很多公司有增加信息披露, 向投资者展现公司其潜力的动机;三是过度的管制不利于公平与市场效率的提高, 反而会对市场自身拥有的调节能力产生不利效果。 (4) 规范证券咨询市场。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进行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内容也越来越详细, 但是证券信息极端复杂, 中小投资者受到其自身专业知识水平及信息滞后性等因素的影响, 不能很好的分析与研究会计信息。这就需要证券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士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并将信息传递给中小投资者。所以, 规范证券咨询市场是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证券咨询市场可以从提高证券咨询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加强对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着手。 (5) 建立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民事赔偿机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后的救济措施之一, 建立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状来看, 中小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遭受损失后通过诉讼请求赔偿仍然困难重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 会计信息不真实的现象比较严重, 究其根本利益驱动是这些不法现象存在的主要原因。我国对该类违法行为主要进行刑事和行政处罚, 而针对弥补投资者损失相应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够, 违法收益大于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致使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 侵犯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屡见不鲜。所以, 建立与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刻不容缓。对于违规披露不实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 必须予以处罚, 对中小股东因不实信息导致的损失必须予以民事赔偿。完善对中小投资者的民事赔偿机制的另一个积极作用是可以令中小投资者重拾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从而变被动为主动, 使中小投资者更加注重对自身权利的维护。
真实、充分和及时的会计信息披露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强制要求, 是上市公司宣传自己的最佳途径, 同时也是最重要的, 有效的信息披露是中小投资者理性决策的基础, 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关键。强化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日常运营和经营业绩的透明度, 有利于提升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任度, 有利于调动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融资的积极性, 更有利于缓解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为中小投资者创造出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平台, 从而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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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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