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思考法律论文
合作社法思考法律论文(精选5篇)
合作社法思考法律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哲学,价值
法律解释是为了更好的理解立法意图, 由一定主体对法律及其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述和说明。德国法学家拉伦茨认为:“解释乃是一种媒介行为, 借此解释者将他认为有疑义文字的意义, 变得可以理解。”[1]通过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 使法律能适应复杂的、多变的、具体的、发展的社会关系, 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有助于使立法更加完善。法律解释还能消除法律只是做一般的原则性概括的局限性, 允许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不违背法律本来含义的前提下,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 对法律作出具体的解释, 使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 法律解释还在一定的层面上有助于守法意识的培养和维护法制的统一。总之, 法律解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正是通过法律解释, 法律才能被正确、有效的实施。法律解释的这些意义和作用就决定了我们对其作一些法哲学的思考和探究, 会有助于我国立法尤其是法律解释理论的发展。以下笔者就从法律解释之必然性、目标性和、价值性三个方面对法律解释进行法哲学方面的理论探究。
1 法律解释之必然性
首先, 法律是对一个国家现有的社会关系的反映和认定。马克思在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的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 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 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 相反, 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这就表明法律是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 法律的直接的本源就是社会经济基础。法律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变迁及社会现实生活中产生的新的社会关系, 但由于法律本身稳定性的要求, 其不能朝令夕改, 所以就需要法律解释来应对和适应这些变化。同时, 法律实施的条件往往是不同的, 在适用的具体情况上也是千差万别, 这也需要对法律进行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以确保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其次, 由于人们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上的差异和利益和动机的不同, 人们会对同一法律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 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 这就需要法律解释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此外, 法律作为一种语言也不可避免地带有语言的模糊属性。在法律文本中, 有很多的语言具有模糊性, 需要法律解释者来具体解释, 比如刑法中的“故意”、“过失”、行政诉讼法中的“显失公平”等, 对这些模糊的法律语言和法律的专门术语做出解释是非常必要的。再次, 法律解释是完备立法的需要。法律所规定的概括的、典型的、原则的准则, 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一切情况, 无法预见事件和行为可能发生的种种场合, 因此将具有概括性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情况时, 就会产生各种不同的理解, 这就需要法律解释作为法律的补充, 以调整复杂的变化的具体事件和关系从而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2 法律解释目标性之法哲学探讨
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法律规范的法律意旨, 但这种意旨究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 还是存在于法律规范自身及其所处环境的客观规律, 以下笔者就从法哲学的角度对法律解释的目标的主客观性进行具体分析。
2.1 主观说
主张主观说的学者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在“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 亦即立法者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3]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比尔林, 黑克等。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立法者的意思是可以通过立法草案等文献得知的, 法院依据立法者的意思进行判决, 判决结果就不至于模糊不定。其次是基于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司法权的范围不应侵入到立法权, 法律只能由立法机关制定, 法院解释法律, 只能按照立法者的意思, 否则有“越权”之嫌。最后, 立法活动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 只有立法者最清楚其行为的目的。立法者的意思是法律解释的决定因素, 从而法律解释即应以探求立法者意思为目标。这种主观说过分的强调了历史上立法者的意思, 但实际上立法者的意思一般都很难参透, 因为个人的主观的看法、企图和价值观, 其他人是很难理解的。而且即便是理解了, 由于时代的变迁也会产生不同的内涵。
2.2 客观说
客观说学者认为, 法律一经制定, 便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赋予法律的意义及期待, 并不具有拘束力。具有拘束力的, 是法律内部独立存在的合理意义。因此, 法律解释的目标, 是要探询这种法律内部独立存在的合理意义和符合外在客观规律的原则。代表人物有克勒、拉德布鲁赫等。客观说认为, 法律自颁布时起, 即与立法者脱离关系。因此法律解释应在法律内部寻找依据。其次, 依据客观说的立场去做, 可以提高法的安定性。“如果法律解释以立法者的意思为基准, 那么人们势必再求助于那一堆一般人接触不到的庞杂烦琐的立法资料。从而, 事实上, 受法律规范的人, 将无法认知法律的所在。法律必须以那人人得认知得意旨为意旨, 盖人民因法律而负义务, 同时也依法律形成自己的法律关系。”[4]客观说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和法律解释的符合客观规律性的特质, 有其合理性和科学性。像马克思所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的法律的作用”。[5]法律是规律的体现, 法律解释自然也要体现事物的客观规定。但是客观说同样也存在缺陷:它虽然重视了客法律解释的客观定在, 但是却忽视了立法者的主观因素, 有导致法律意旨的根本改变的可能性。同时, 解释获得的结果就往往只是解释者基于各自不同的观点所作的决定, 其中就有解释者很多的主观性因素在里面, 也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了主观主义。
综合考虑以上两种学说的利弊, 笔者较为赞同将主观说与客观说的可取之处加以融合的折衷说。法律解释者既要考虑到立法者的意图目的和评价, 又要考虑到当下的法律解释的场景和现实的问题。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法律解释的目的固在解释客观化的法律意旨, 但是法律意旨的探求仍应斟酌立法者具体的规范意思、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 不能完全排除立法者意思于不顾。在此意义上, 法律解释实乃属结合客观意旨与主观意思, 致力于实践正义的一种过程”[6]就如拉伦茨所认为的那样, 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只能是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只有同时考虑历史上的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 而不是完全忽视它, 才能够确定法律在法秩序上的标准意义。
3 法律解释的价值性思考
法律解释要求解释主体考虑主观与客观的因素, 同时也应当努力忠于法律的本身的价值设定, 把法的价值的理念熔铸于法律解释之中。这就要求法律解释应该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这些原则除了对解释主体有一定的约束和指导的作用之外, 还有其内在的理念的价值, 主要表现在法律解释的情理性方面。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理念, 在原初的状态下, 正义是一种“作为公平的正义”。[7]法律要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 法律解释也要符合这个价值要求。这种价值要求更多地体现在法律解释的情理性。因为公平正义在很大程度上是来源于社会中的情理的。波斯纳认为, 只有将“客观”界定为合乎情理的时候, 我们才有可能在自然法学者的观点和法律虚无主义者的观点之间就各个法律疑难问题找到一个中间立场。这种合乎情理的客观性就是“不任性、不个人化和不 (狭义上的) 政治化, 就是既非完全不确定但也不是本体论意义上或科学意义上的确定。只要有说服力的但不必然是令人信服的解释, 这种客观是可以修改的。”[8]波斯纳所理解的解释的客观性即是客观合理性, 也就是情理性。法的解释过程即是解释者与文本语言的对话过程, 这种意义上的交流既尊重了立法者赋予给文本文字的初始含义, 又体现了解释者的历史性意义, 这样, 其解释结果才可以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 才具有合乎情理性的特征。波斯纳的这种情理性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可以理解为就是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只要解释结果具有其客观合理性, 就不必担心法的价值之缺失。由于解释的文本是一种情理性, 这种情理性既含有客观性, 又含有主观性, 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有机统一, 换句话说, 情理性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体。法律解释的主体在社会情理性的原则指导之下, 必然将公平正义的价值融入其中。
综上所述, 法律解释要想真正的发挥其作用, 还需要对其目标有清醒地认识, 同时要考虑其是否体现了法律所应体现的价值因素, 只有这样, 法律解释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大显身手, 以促进法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 197.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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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4.71-72.
[6]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19.
[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10.
合作社法思考法律论文 第2篇
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保障制度,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特别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我们坚持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根本,以落实人员编制、办公场所为保证,以加强网络建设、实现联动为重点,以完善功能、优化服务、发挥功效为中心,以全面开展“五进”活动为载体,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旨在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理性思考
我国司法援助制度自1994年建立以来,在短短的10年中得到了蓬勃发展,尤其是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法律援助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在振兴xx,服务弱势群体中,均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集中体现。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积极向社会广泛存在的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劳动争议、人事工资争议等法律难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弱势群体及其周围人的生产劳动积极性,有利于为经济建设和生产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有利于快速发展社会先进生产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彻底改变“贫者、弱者有理无处辩,有冤无处申”的错误认识,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这本身就是社会文化和法治文明的一种进步,代表着社会主义的先进文化;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并将其作为一种政府责任,更是直接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帮助,体现了“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理念和思想,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全面贯彻宪法原则的法治需要。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享有这些权利的过程中,由于每位公民所处的社会环境不同,所受的教育程度和自身具备的法律知识的多寡不同,特别是所拥有的社会财富的差异,造成了实际生活中获得法律保护机会的不均等,造成了实际享有权利上的差异。实施法律援助,就可以使他们同那些富裕的公民一样,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平等地行使诉权,在现实生活中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法律援助的实施,使法律条文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在现实中真正得以实现,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成了公民权利从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的质的飞跃。
(三)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服务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调整改造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的实施,为全面振兴xx,实现xx地位的历史复兴,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但在调整和改造中,如果对因企业转制、职工下岗等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处理不当,就极易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给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和快速发展的老工业基地振兴环境带来种种压力和不利因素。因此,在振兴的大环境里,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服务手段,必须积极为老工业基地调整和改造中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消除有碍社会稳定的隐患,扫清改造和发展中的障碍,切实把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的一种有效方式。
(四)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是建设法治诚信城市的重要内容。xx市委、市政府提出打造法治诚信城市的发展目标,在本质上要求城市的全面建设与管理要在依法规范的轨道上自觉运作,强调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法律至上的治理理念和依法治理的社会机制。在这种大环境下,深入开展法律援助,让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法律,更全面的熟悉法律,并为那些经济有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援助服务,使他们能够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推动整个城市的法制建设进程,已成为一项重要内容。深入开展法律援助,也为全面打造法治诚信城市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二、深入开展法律援助的探索与实践
《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和《法律援助条例》,使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更加深入并卓有成效,这是司法行政部门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为此,我们结合xx的具体实际,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一)领导重视,实事办实。xx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人大两次提出议案,市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为城乡群众所办实事之一。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的基础上,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从抓好“五个保证”和“五个落实”入手,全面推进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努力把实事
·办实,把好事办好。
一是保证经费,落实预算。近年来,xx市法律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年递增,到目前已经达到xx万元(其中市法援中心xx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二是保证人员,落实编制。市局积极与市编办协调,增编xx人,使市法律援助中心人员达到xx名;各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也配备了x名以上专职人员。目前,全市共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xx名,其中具有律师执业证的xx人;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职律师已达xxxx。
三是保证条件,落实场所。市局先后投资xx余万元建成了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的市法律援助中心办事大厅,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点办公场所总面积已达2000平方米,微机30台(市法援中心9台),电话机29部(市法援中心5部)。现代化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有效保证了法律援助的高效运转。
四是保证服务,落实职能。除开展好日常法律援助外,市法律援助中心还义务为xx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仅2004年上半年,市法律援助中心就接待来访咨询xxx人次,指派法律援助案件xx件,咨询xx人次,解答外地咨询xx人次,完成市政法委指派法律援助案件x件,解答人大政协议案x件。
五是保证领导,落实责任。局领导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实行了由局长亲自部署,分管局长直接领导,中心主任全面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管理机制,为确保法律援助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机制保障。
(二)整体推进,重心下移。为了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通过法律援助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爱和服务的温暖,我们坚持以服务于民为根本,在法律援助的舆论宣传、网络建设和功能发挥上予以全面推进,开展了以法律援助进社会、进社区、进家庭、进监(狱)(劳教)所、进信访为主要内容的“五进”活动,范文《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积极推进法援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一是以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为切入点,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进社会。2003年9月1日,我们以《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为契机,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主题为“维护公平与正义——法律援助在xx”的大型宣传活动。活动在市中心设主会场1个,在区、县(市)设分会场12个,在乡镇、街道设宣传点近百个,全面向社会宣传法律援助常识。同时,还积极与xx电视台、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xx日报等多家宣传媒体联合制作电视专题片、新闻片,组织策划新闻系列报道,开通电台直播热线解答群众法律难题,多角度、多样式、多层次地介绍和宣传xx法律援助事业的开展情况以及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和申请方法等。
二是以普及工作网络建设为突破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在法律援助网络建设上,xx市形成了纵横互补的法律援助网络格局。横向网络包括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信访办、军分区、大专院校设立的20个法律援助联络部以及各县、区(市)在本地区设立的7-11个联络部。纵向网络包括在全市113个街道、137个乡镇、1933个村和1277个社区建立的13个法律援助中心、246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和3026个法律援助工作点。为了强化网络结构功能,我们还根据xx城市体制改革的实际,按照统一挂牌,统一标识,统一职责、统一规范,统一宣传的“五统一”服务标准加强了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截至目前,全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已接待咨询五万余人次,协助办理法律援助申请39件。
三是以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实际困难为根本点,重点推进法律援助进家庭。为了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百姓,2004年6月起,我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律援助进家庭活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全市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站、点分头将《无钱诉讼何处求,法律援助解心愁》的公开信送往9.6万个城镇低保护、农村特困户,逐一向他们介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情况和申请程序,并公布全市14个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电话。法律援助进家庭活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不仅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而且还检验了援助工作网络功能,快速、高效地把法律援助带进了千家万户。
四是以促进罪犯和劳教人员改造为着眼点,大力推进法律援助进监(狱)(劳教)所。结合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和劳教办特色的发展目标,市法律援助中心率先在东北地区创建了法律援助进监所工作机制,在xx市属家监狱和劳教所里分别建立法律援助,为罪犯和劳教人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进监所,不仅及时解决了罪犯和劳教人员对法律服务的渴求与监所人民警察法律专业知识相对匮乏的矛盾,而且还通过法律援助人员协助监所开展法律宣传、法制教育和法律咨询等活动,提高了罪犯、劳教人员的学法用法积极性,促进了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
五是以引导依法有序上访为出发点,深入推进法律援助进信访。为落实省信访办与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律师参与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将法律援助带入信访,在市、区两级信访办内全部建立法律援助联络部,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常驻信访办,并组织全市1500名专职律师轮流值班接访。截至2004年6月底,全市已有394名律师参加轮流值班接访,接待咨询3200余人次,受理案件13件。法律援助进信访,不仅及时为一些上访群众解答了涉法问题,缓和了社会矛盾,避免了越级上访和无序上访事件的发生,而且还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予以了及时指派,正确引导上访群众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有效缓解了信访压力。
(三)创新理念,优化服务。做好法律援助,法律是保障,服务是根本。为此,在实践中,我们在坚持法律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理念,积极倡导主动热情、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工作作风,通过强化“五个意识”,有效提高了服务水平,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一是强化服务意识。工作中,我们坚持把开展法律援助作为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社会稳定,服务xx,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从大局着眼,从小事入手,以“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为基本要求,热情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欢迎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二是强化管理意识。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能够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轨道,我们从强化管理、细化制度和量化考核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先后建立25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服务行为;建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档案、全市经济困难人员档案等六类档案,使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底数清楚,情况明确,援助及时,服务到位;坚持实行援助案件指派轮换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做到案件分配均衡,使全市每一个律师都能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三是强化创新意识。从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出发,近年来,我们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了八项工作机制,即:网络管理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律师委派机制、诚信服务机制、结案归档机制、报告反馈机制、监督制约机制、首办跟踪机制、浮动激励机制和业务培训机制。通过机制创新,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
四是强化奉献意识。全市广大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坚持以“团结敬业,诚信自律,热情高效,创新夺优”为目标,为xx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截止目前,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站、点已接待当事人56291人次,受理指派案件4536件。在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少,工作任务大的情况下,广大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表现出了忘我的工作精神和强烈的奉献意识。
五是强化责任意识。为了提高法律援助质量,我们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接待审查、业务指导和综合保障三个部门,用以督导工作,提高效能。同时,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还与11名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签订了岗位责任状,把工作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保证在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
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举足轻重的,它像天平一端的砝码,托起了另一端法律公正的一切份量,从体制上弥补了有偿法律服务体制难以克服的司法程序不公正的缺陷。推动法律援助事业不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我们将继续努力,开拓创新,积极为xx老工业基地振兴服务,为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把xx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得更大、更强、更有实效。
·办实,把好事办好。
一是保证经费,落实预算。近年来,xx市法律援助经费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年递增,到目前已经达到xx万元(其中市法援中心xx万元),并列入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经费保障。
我国图们江区域合作模式的法律思考 第3篇
(一) 国际背景
图们江区域地处我国、俄罗斯及朝鲜三国的交汇处, 拥有十分丰富的自然资源, 地理区位优越。基于广义角度而言, 图们江区域指的是由我国东北地区、俄罗斯远东、朝鲜、蒙古及韩国东海岸共同构成的区域;而从狭义角度来讲, 图江门就是指由我国的延吉、俄罗斯的符拉迪沃斯托克以及朝鲜的清津市三地交汇形成的三角区 (1)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2年做出了图们江发展的指示, 中国、韩国、朝鲜、俄罗斯及蒙古国共同组建起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连盟。以前期的研究结果及论证设想为基础, 确定了大图们江建设的终极规划:中国、朝鲜及俄罗斯提供一定的区域, 在有关国际部门及国家的共同作用下组建起突破国界的“自由贸易区”[1]。多年来, 东北亚各国共同努力, 开展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 同时完善区域内基础设施, 如“路港关”一体化 (2) 。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复杂的地缘政治等不利影响, 加上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来保障, 导致图们江区域合作发展进程缓慢。
(二) 国内背景
20世纪九十年代以前, 我国东北地区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工业基地相对发达,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逐渐落后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开启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历程。国务院于2009年决议通过了《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以长吉图为开发开放先导区》, 将图们江区域合作提高到国家战略层次。国务院于2012年4月肯定了中国图们江区域 (珲春) 国际合作示范区建设的建议, 通过其开启图们江区域甚至于整个东北亚的发展合作。我国各方自“一带一路”政策下达后, 以改革开放为跳板实现延边地区发展的愿景更为强烈。
二、图们江区域合作模式的种类
(一) 国内学者对模式的思考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在1991年10月提出三种合作模式, 一是各国单独开发, 没有明确合作关系, 可以适当协调;二是各国单独开发协调形成一个松散的特区;三是多国联合开发, 各自划出一块土地连成一片, 建立一个共同的经济特区。期待着以图们江地区的发展为根本促进东北亚地区的全面发展。针对图们江区域的合作模式, 我国研究人员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下列几个方面:
1. 联合国管理模式
支持联合国管理模式的夏友富认为, 联合国作为国际权威机构, 可以在区域合作的宏观方面进行协调与管理。区域内各国政治体制不同, 地缘政治复杂, 产业要素互补、发展潜力巨大, 联合国不论在组织、管理、科研、筹资等方面, 优秀的表现可以被期待。在联合国主持下, 中俄朝韩日蒙签订国际协议, 把小三角建成50-100年不变的图们江一体化 (社会、政治、经济) 特别合作区, 有关立法机构通过“图们江一体化特别合作区基本法”并全权委托联合国进行管理[2]。我国为适应联合国管理, 将珲春地位提高为国际级特区, 并且参照“一国两制”, 讨论“图们江一体化特别合作区基本法”的通过与实施, 重点开发交通、通讯、环保、能源, 通过扩散效应促进大三角地区和东北亚地区的发展。
2. 多国合作、联合开发的模式
图们江合作模式的发展史共包含三个进程, 分别为独立开发、适当联合开发及联合开发。针对图们江开发的模式上文已进行了介绍, 本质上其实就是图们江地区开发的发展过程[3]。先以独立开发为主、适当进行联合, 中国建立中国珲春示范区, 朝鲜设立罗先经济特区, 俄罗斯则设立哈桑、纳霍德卡两个自由贸易区。共同参与包含公路、铁路等在内的基础设施的开发及优化。随着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和各国联合的程度加深, 地区内金融、加工业和第三产业不断发展, 实现多国联合开发, 建立图们江自由经济贸易区。
3. 梯度式联合开发模式
图们江区域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及政治体制两者间存在着极大的差异, 区域合作共建过程中面临着重重阻力。这就代表着图们江合作区域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 而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 应走推进式发展的道路[4]。俄罗斯在重工业及科技方面的能力相对突出, 我国的劳动力水平丰富而又廉价, 两者结合共同组建起中俄自由贸易区, 妥善把握时机吸纳朝鲜及蒙古的陆续入驻, 分别组建起中俄蒙、中朝俄自由贸易区。图们江区域在上述两个自由贸易区的促进下迎来个更好的发展, 最终迎来了东北亚自由贸易区的顺利建成。
(二) 作者思考
不论多国合作、联合开发模式, 还是梯度式联合开发模式, 都是渐进式的开发来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 有异曲同工之妙。我认为, 在国际合作上, 可以选择梯度式联合开发模式, 确定叠加后的、最终的自由贸易区的框架。在这个框架内, 引入多国合作、联合开发模式, 使区域内各国发挥各自的长处, 取彼之长, 补己之短, 不断丰富最终的自由贸易区的内容。对于是否需要联合国领导开发, 可以根据现实的情形再进行调整。2012年中朝两国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朝鲜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议》, 设立中朝罗先经济贸易区, 实现了中朝两国的联合开发;而中俄互市贸易区的成立, 有效带动了珲春市与哈桑区乃至吉林省与滨海边疆区的经贸往来[5]。在此趋势下, 图们江区域合作更加需要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用法律确认制度的地位, 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对各方面的力量提供保障。用法律的形式不断巩固区域合作的每一个进步。
三、我国图们江区域合作的相关立法现状
(一) 在国际法层面上
中朝两国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发和共同管理朝鲜罗先经济贸易区和黄金坪、威化岛经济区的协议》和《关于中朝罗先经贸区 (2011-2020) 规划框架协议》;2016年5月, 中俄蒙三国有关部门签署了《关于编制建设中俄蒙经济走廊规划纲要的谅解备忘录》。在大图们倡议第十五次部长级会议上提出将大图们倡议转变为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各方正在加快修订法律, 促成国际组织的成立。
(二) 在国内法层面上
1.“三资法”的不足与落后
我国当初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存在几点不足:
(1) 逐案审批管理制度, 不符合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效率要求。当下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合作讲求高效率和低成本。我国逐案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与当下的状况不相适应。
(2) 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的承诺, 损害了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当年我国为了“走出去、引进来”, 用一切可以引资和投资的便利方式而对其他方面不过多作考虑。在当下区域合作法治情况下, 损害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行为是不合时宜的。
(3) 国家安全审查效力层次低。制度不完善, 没有明确为消除国家安全隐患可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2. 我国立法系统性和统一性上的缺乏
各层次规范性文件 (通知、批复、文件) 纷繁复杂, 存在重复立法和立法空白的矛盾。这些政策、办法等分别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 相互之间存在着重复、不连贯和抵触, 有些甚至已经变得不合时宜, 亟待修订或废止, 这就造成法规适用上的混乱且不统一[6]立法缺乏系统和统一性, 立法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自为政”, 沟通不畅。立法工作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和财力。与之矛盾的立法空白又使得法律适用时的不便。投资者面对复杂又缺少系统的各层次法律, 学习法律来保护自身利益困难重重。
3. 立法过于原则, 法律责任不明确, 流于形式, 缺乏救济机制
根据整理各层次法律渊源, 我们不难发现各层次法律多流于形式。没有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如何, 在区域合作中各方的行为与责任多在原则上提到, 细节方面少有可参考、引用的价值。
四、完善设想模式的法律建议
(一) 法律法规与时俱进。
我们需要抓紧《外国投资法》的出台和“三资法”的废止。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 激活市场活力。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因素和程序, 规定国家安全隐患处理机制和方法。
(二) 加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统一性, 细化法律法规内容, 明确法律责任, 提高立法技术。
把已经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 增强稳定性。使国内外投资者方便了解和学习我国法律。
(三) 继续加强我国与图们江区域内其他国家各种形式的交流, 促进区域法治一体化进程。
五、结语
尽管图们江区域合作与开发的历程山重水复, 却总能柳暗花明。图们江区域合作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区域一体化离不开法治的一体化。图们江区域法治环境渐入佳境, 最终推动图们江区域的发展。
摘要:自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于1992年强调图们江区域的开发起, 区域中各个国家均历经了由独立开发向联合开发的缓慢转变, 归根究底就在于缺乏完善性的立法。我国相关研究人员在近20年里积极致力于图们江区域的发展, 均贡献了个体的力量。当下区域合作的法治环境不断优化, 但是仍旧有很多问题。比如立法上缺乏统一性和系统性, 立法过于原则、流于形式。通过对国内现有法律的整理, 对各层次法律进行梳理和比较。再结合国内学者提出的合作模式, 最终对图们江区域合作需要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图们江,区域合作,模式,立法,自由贸易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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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夏有富, 黄学琪.图们江开发区联合国管理模式及中国的策略研究[J].国际贸易, 1993 (4) .
[3]陈才.图们江流域的区域国际合作开发模式[J].地理学报, 1996 (第54卷增刊) :6.
[4]高鹤.推进图们江区域多边合作的路径选择[J].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2010, 22 (4) :7.
[5]“三区”建设让珲春走出“国际范”[N].国际商报, 2015-7-17.
合作社法思考法律论文 第4篇
一、我国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现有法律体系概况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中, 对职业教育起规范作用的法律相对较少, 基本上只有《职业教育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这三部法律。总的来说, 职业教育范畴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 而涉及到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关于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主要集中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 典型代表就是浙江省宁波市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在这部法律中, 我国首次规范了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人才培养与合作的事项, 虽然具有开拓性的意义, 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有待完善。至于职业教育领域中的其他规定, 比如《职业教育法》《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对校企合作的规范仅仅是作了宏观上的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 而且这些规定措辞笼统, 界限模糊, 操作性较低, 根本无法服务和满足现实中校企合作的实践需要。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的现状造成了校企合作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严重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和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对于校企合作法律制度建设的建议
1. 充分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制提供参考。
目前, 每个职业教育发展较好的国家都有相对规范的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的法律。例如, 运用法律法规的手段构建有序的校企合作的国家首推德国。德国在校企合作中实行典型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 学校和企业的合作在国家相关法律体系的约束和监控下进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明确了国家、企业、学校、学生各自需要履行的义务, 及其在校企合作中需要承担的相应的责任;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等。对于违反条例者应承担的责任也给予了明文规定。在美国, 职业教育在最初发展阶段就受到了国家各项法律手段的干预。自19世纪60年代开始, 美国政府针对职业教育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法案, 要求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 各州要建立“学校至职场”教育体系, 美国联邦政府还划拨专项资金以促进校企之间的合作发展。美国政府明文规定, 在职业教育中, 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方面:地方资助、州政府拨款、联邦政府支持。这些法案使校企合作的双方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既加强了政府与社会各界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支持力度, 又有力的推动了美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纵观各国职业教育领域中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们可以看到, 无论是德国的“双元制”还是与美国的“合作教育”, 无不是在完善的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之下进行的。虽然外国与我国国情有着很大的差别,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情况也各不相同, 但是通过对国外立法精神的分析和成功经验的借鉴, 可以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在此, 归纳出几点具体的参考意见:一是明确校企合作专门立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二是突破传统意义上对社会、企业、学校、学生责任的界定, 将职业教育纳入其中, 扩大相关利益主体的范围。以法律形式强化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任意识;三是不仅要强调企业责任, 还要关注对企业利益的保障。应明文规定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税收、补贴等政策上的优惠, 从而激发企业参与合作的动力和积极性;四是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
2. 明确校企合作的基本法律原则, 确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基本思路。
长期以来, 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过程中, 往往都是职业院校“一头热”。因为企业与职业院校的性质不同, 社会责任不同, 行为规则和利益诉求也不同, 所以它们能否进行合作, 取决于他们是否能够实现利益共赢, 以及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保障。虽然效果最为直接的方式是校企合作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制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的主要目的是要通过制度化建设形成一种内在动力机制, 使校企合作既能确保企业实现利益诉求, 也能实现职业教育的目标, 而不是粗暴地摊派任务。因此, 在制定校企合作法规时, 不能只是简单的以命令的形式强迫企业放弃自身利益的追求参与其中, 这样不但不能激发企业内在的原动力, 反而会产生逆反效果。因此, 校企合作立法的过程中应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政府各个职能部门颁布的与校企合作有关的政策性文件为立法基础, 同时广泛吸收和借鉴各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实践的成功经验,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本着“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基本原则, 着重考虑如何实现企业和职业院校双方的利益平衡, 满足各自的合理需求, 最终推动职业教育良性发展。
3. 明晰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规的具体内容。
校企合作作为一项多方参与的公共事务, 涉及到企业、职业院校、学生、政府等不同的主体和对象, 而非单纯的企业和学校双方之间的问题。如果立法时能够将各自的权利义务以清晰明了的语言确定下来, 那么彼此之间对于自己的责任定会了然于心, 问题处理时必定会减少彼此之间的推诿, 有利于合作的展开和推进。政府在2010年7月29日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20102020) 》正式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 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法规, 推进校企合作的制度化。”《纲要》初步阐明了在校企合作活动中政府的主导地位, 以及企业的参与义务和行业委员会的指导作用等若干问题, 形成各自权利义务的大致轮廓, 在今后立法的过程中还需要更加细致具体的表述。当然, 除了强调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之外, 同时还应明确规定各主体不履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后果。否则没有惩罚措施的规范和要求只能相当于道德劝诫, 无法实现法律的强制性的效果。
另外, 校企合作的立法可以设计政府统筹部分、企业责任部分、校方责任部分、学生权益部分、奖励与惩罚等章节, 而校企合作的性质、任务、职责、培养目标等则可以总则的形式确定下来, 注意内在的逻辑关系, 合理规划体例和结构。
4. 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为校企合作立法保驾护航。
合作社法思考法律论文 第5篇
一、争端解决机制设计之比较借鉴
(一) 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协议》的第4条至第13条规定了中国—东盟的争端解决程序主要有磋商、调解或调停, 仲裁庭程序, 执行、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等。一是磋商、调解或调停。《争端解决协议》为了及时、便捷地解决争议, 规定了几种争议解决方式, 以供争议当事方选择适用, 从而体现了该协议的灵活性和适用的便捷性;二是仲裁庭程序。如果在收到磋商请求的60日内或紧急案件情况下的20日内无法解决争议, 则请求方可以书面告知被请求方要求设立仲裁庭。仲裁庭应该由3 人组成, 争端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 第三名仲裁员为双方共同选定并且为仲裁庭主席。三是执行。被申请方应当遵循仲裁庭的决定, 将其执行裁决的意向通知申请方。如果不能立即执行, 被申请方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执行。四是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利益。由于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因此被申请方如果未能执行裁决, 则其须给予申请方必要补偿;申请方也有权中止依据《框架协议》给予被申请方的减让或利益。
(二) 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包括:一是磋商。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 某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WTO规则, 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 被要求磋商的成员接到磋商申请后10日内做出答复, 并在接到申请之后不超过30日内展开磋商, 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磋商不妨碍任何成员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各种权利。二是斡旋 (调解与调停程序) 。对于这一程序并非强制性的。WTO总干事可以依其职责开展此工作, 一旦斡旋、调解与调停被终止, 被诉方即可请求建立专家小组。三是专家小组程序。专家小组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 一般分为两个步骤。第一, 成立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3位专家组成, 专家由争议双方共同选择, 如有不同意见, 由总理事选定。第二, 专家小组进入工作程序。专家小组在6个月内作最后报告, 时间可延长, 但最长不超过9个月。四是上诉程序。如果当事方进行上诉, 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五是对建议或裁定的监督执行。解决争端机构采纳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 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六是补偿与减让的中止以及“交叉报复”。如果该建议或裁定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实施, 申诉方可申请采取补偿和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措施。
(三) 欧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当事人的诉求不同, 欧洲法院的争端解决机制分为三类。第一, 直接诉讼。指由原告直接向欧洲法院提起书面起诉, 欧洲法院在受理后由欧洲法院院长指定一个合议庭具体承办, 合议庭在经过法庭调查、口头程序之后作出判决的一个诉讼过程。欧洲法院的生效判决交付与之相应的国内法院执行, 以便保证案件执行的效果。第二, 初步裁决。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在审理涉及到欧盟法律问题的案件时, 可以就欧盟法律问题请求欧洲法院解释, 欧洲法院依照此请求以裁决的形式作出解释, 请求的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院根据该解释对案件进行判决。这就是所谓的初步裁决。第三, 初审法院判决及上诉。欧盟在1998年设立了初审法院, 目的就是通过设立新的司法机构加强对个人的司法保护。初审法院主要审理个人与欧盟法院机构之间发生的争议。
(四) 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
1.一般争端解决
一般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范围十分广泛, 涵盖了所有在 NAFTA中的问题, 比如知识产权的强制执行、金融服务等。它不仅包括违约之诉, 还包括非违约之诉。这些争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来解决。一是磋商程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 只要出现任何可能影响本协定中成员国权利的事件, 该国可要求和其他有关相关国家进行协商, 相关国家将尽快给予答复。第三国可以参加两国间的协商, 或者自己进行协商。二是专家组仲裁。如果在贸易委员会干预后, 仍不能找到互相满意的解决办法, 任何当事国都可以申请设立解决争端的法庭。
2.反倾销与反补贴事项争端解决
如果成员国的国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违反GATT的有关原则以及北美自由贸易区的目标和精神, 必须接受联合调查组的评审, 调查组有5名成员, 在调查组成立90天内, 调查组将向双方提交初步决定, 如果双方无异议, 则初步决定就是最终裁决, 如果有异议, 调查组将就双方意见在30天内作出最终裁决。
(五) 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亚太经合组织的成员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体制、贸易政策的巨大差别, 导致难以寻求统一的价值理念。故此, 政治的解决方式在其争端解决机制占主要地位。具体而言, APEC 的争端解决方式以权利平等为原则, 其目前的方针是:在任何情况下允许各成员自愿选择解决争端的手段;各成员以真诚态度、平等地位处理争端;各成员应尽可能利用有效的解决方式, 避免制裁措施;争端解决不应损害 WTO 的运转, 不能排除各成员行使 WTO 赋予的权利。总之, 亚太经合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正在各国努力中完善, 现阶段, 只能依靠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组织成员的矛盾争议。
二、对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的思考
(一) 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及意义
从WTO、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国际性和区域性的实践来看, 任何多边、双边、国际性和区域性的经贸安排及运作都不可避免的发生争议。泛北部湾经济合作是在一个建设中的、完全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 各国投资者们都不可避免的遇到市场不规范、政府政策多变和“无法可依”的困境。因此, 面临争端时,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需要符合本区实际、满足自身发展需要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机制的构建能够产生以下重要意义。
1.为解决经贸摩擦提供制度保证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能够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域内成员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贸易摩擦问题提供制度保证, 使争端各方能够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中和平、迅速、有效地解决贸易争端, 从WTO、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国际性和区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实践来看, 其裁决结果都是很容易得到承认和执行, 使受损方的正当利益较为有效得到保护。
2.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进程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 必然给予各成员国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更广泛、更全面的救济途径, 使得他们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中来, 全面推动泛北部湾经济合作的进程。
(二) 争端解决方式趋向思考
当前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趋向, 从传统国际法来看, 对于国际争端有强制性方法与非强制性方法两种手段解决争端。非强制性手段又可以分为政治的解决方法和法律的解决方法。由于国家的战争权被否定及国家之间平等原则的建立, 现在在国际上普遍要求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故此, 现在对于解决国际争端非强制性方法被普遍采用。
第一, 政治的解决方法。
政治解决的方法也被称为外交方法, 是指有关争议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争端。该方法的国际法依据在于《联合国宪章》第33条。依照该条的表述, 该方法通常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与和解。该方法可以避免对各方的国际声誉及造成消极影响的输赢情势的可能。
第二, 法律的解决方法。
法律的解决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采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的方法, 法律的解决方法通常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两种。一是国际仲裁。 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方自愿把争端交付给自行选任的仲裁者裁决, 并约定服从其裁决的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手段。仲裁者可以是个人、国家, 也可以是团体和国际机构。二是司法解决。 司法解决是指争端当事各方在自愿的基础上, 把争端提交给事先已经成立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该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相关规则作出对当事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
(三) 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1.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的指导思想
在从中国—东盟、WTO、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等不同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可以看出, 争端解决机制没有一个固定的模板, 一个经济合作组织采取哪种方式来解决争端, 是由这个经济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情况、文化传统等众多因素所决定。各合作组织采用的争端解决方式的目的就是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基础上尽快化解矛盾, 促进经贸快速发展。所以, 在构建泛北部湾经济合作争端解决机制时, 只要是能体现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的区域经济合作需要, 能有效、迅速化解的解决机制, 我们均可采用。
2.具体建议
从不同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实践来看, 以法律方法或政治方法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具有比较明显的作用。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目前的情况看, 现有的一些争端解决模式和规则是可以借鉴的。
(1) 可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选择权设计。
由于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存在很大差异, 甚至各成员国间还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采用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选择权设计, 可以给争议双方提供更灵活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2) 可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仲裁模式。
强制各成员国在仲裁前经过协商程序, 只有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协商的, 才允许进入仲裁程序。另外可以参照WTO模式构建上诉程序。
(3) 借鉴欧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裁决执行模式。
要求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承认或执行裁决。
参考文献
[1]张献.APEC的国际经济组织模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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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思考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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