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精选3篇)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第1篇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一)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避免直至杜绝环保事故发生,按照“层次管理、分类考核、责任分解、奖惩分明”的原则,制定本考核细则。
(二)环保设备隐患检查整改: 环境污染隐患整改由环保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由各单位(分厂、车间)执行。各单位(分厂、车间)行政主管是本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厂、车间)要分别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整改台账。分厂(车间)台账设在各单位的环保管理部门,并向公司环保主管部门报备。环境污染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四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对于存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单位要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公司环保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定期对隐患整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并登记备案,以备公司核查。公司环保部门有权下发《环境污染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7在期限内未完成污染隐患整改的单位,公司环保部门有权对该单位进行一次500-1000元人民币的考核,同时连带考核污染隐患整改单位的车间级主管一次300元人民币;连带考核厂级主管一次500人民币元。因污染隐患未及时整改而造成环保事故的,将对该次环保事故加倍考核。
(三)事故种类
纳入考核的事故分为:烟粉尘排放超标、噪声超标、环保设施私自停机、私排废水及废渣等五种事故
(四)事故等级
按照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和事故的严重性,将环保事故分为重大和一般事故等2个级别。
一、重大环保事故 因“三废”严重超标排放、环保设备运行不良或其它环保问题,被政府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的。被电视、新闻、报纸等媒体曝光的环境污染事故。
3.环保未遂事故(如接到社会各界投诉、举报等,但通过公司努力避免严重后果发生,且查证属实的事故),按环保事故考核。
4.同一座高炉或转炉6小时内发生2次冒烟现象。
5、高炉、转炉、喷煤或烧结无论何因,造成大的冒浓烟现象。
6、单次冒烟程度较大且持续时间在3分钟以上的冒烟现象。二、一般环保事故、高炉系统在转运、上料、出铁、处理铁口或铁钩发生的冒烟现象。、倒罐、处理铁包钢包、冻罐时的冒烟现象、转炉在装料、吹炼、出钢等过程中产生的瞬时冒烟现象。4、喷煤车间在煤粉磨制、输送等过程出现跑漏导致的冒灰现象。5、私自停运环保设备。
6、环保设备发生故障后维修不及时,造成严重扬尘现象。
7、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的冒烟现象。8、拖延公司安排的环保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9、烟囱废气排放不达标或出现的冒烟现象。
10、环保设备及其周围卫生长期脏乱差,告知后不及时整改的。
11、焚烧垃圾,私排污水。
(五)事故考核标准:
1、重大环保事故:考核事故责任单位10000-8000元/起(其中考核厂长25%、副厂长22%、车间主任20%、副主任15%、科长8%、当班责任工段长/炉长10%)。
2、一般环保事故:考核事故责任单位5000-2000元/起(其中考核厂长25%、副厂长22%、车间主任20%、副主任15%、科长8%、当班责任工段长/炉长10%)。
3.特殊时期:(公司通知严禁冒烟、焚烧垃圾等)发生的环保事故,考核加倍。
(六)事故统计、分析及通报
1.统计依据:以环保监控记录查询和总调环保事故登记笔录为准。
2.统计工作:由总调室调度员负责,每天夜班调度员查看并记录当天白天冒烟监控情况。
3.环保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由公司行政部视频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负责。
4.事故分析及通报规定:
4.1发生重大环保事故,由公司环保主管部门组织事故单位召开环保事故分析会。事故责任单位的厂长、设备厂长/主任/科长、责任车间主任、生产技术科长、责任工段长等必须参加,无故缺席的考核200元/人·次,迟到或早退的考核100元/人·次。事故责任单位须在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将厂内事故分析报告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上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过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2000元。安环部会同公司主管领导研究后,对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全公司通报。
4.2 发生一般环保事故,事故责任单位要尽快组织召开厂内环保事故分析会。事故责任单位须在事故发生后的第2天晚上下班前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安环部和公司主管领导,过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200元/天。安环部通过调度会对事故统计及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4.3环保事故分析会所形成的事故整改方案及预防措施,必须认真执行,公司环保管理部门与责任单位对执行情况共同监督。经查未认真执行的,公司环保主管部门将参照“环境污染隐患整改管理”相关条款对责任单位、车间级主管和厂级主管进行考核。
5.次月初,事故责任单位需将上个月环保事故考核分配结果上报生产部和综合部核查备案。
生产部 2017、9、4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第2篇
工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是指在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石料厂、火电厂、钢铁厂、港口、堆场、建筑工地等工业领域生产作业所产生的不经排气筒、无规则排放的粉尘。工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按照源高分类属于面源,对附近环境影响较大。由于粉尘散发的不规则性,使得工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难度大。
工业无组织排放粉尘治理方案目前主要是通过前期现场考察,根据粉尘粒径、粉尘属性等分析,结合现场工艺流程,考虑风向、降水、气候等外部条件,综合应用生物纳膜抑尘技术(生物纳米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湿式收尘技术、BME云智能等无组织排放抑尘技术,由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给出粉尘治理整体解决方案,针对性、个性化解决每一作业现场的粉尘问题。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第3篇
1 仪器设备及采样方法简述
我国目前对企业产生的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其采样方法和排放标准主要针对的颗粒物是TSP, 采样仪器一般为中流量采样器, 工作点流量为100L/min, 符合《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T 374-2007) [1]中的性能要求;采用圆形滤膜, 直径Φ90mm, 有效滤膜直径Φ80mm, 滤膜称重的天平为感量0.1mg或者0.01mg的分析天平。按照总悬浮颗粒物采样技术规范和大气无组织监测技术规范[3]正常情况下于被测企业的下风向设置2~4个监控点, 连续采样1小时或等时间间隔采集的4个样品所得的1小时平均值, 并计算出标准状态[2] (273K 101.325kpa) 下的小时浓度均值。为捕捉到浓度最高点, 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2 结果评价
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按规定在污染源单位周界外设置最多4个监控点, 以最多4个监控点中的测定浓度最高点的测值为“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值”来评价企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一般新建企业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4]为1.0mg/m3。
3 实际监测结果与标准对比
实际监测过程中发现, 以轻工业为主的南方地区, 颗粒物采样1小时后的颗粒物周界外最大浓度值化工类企业一般在 (0.172~0.314) mg/m3之间, 环保科技企业一般在 (0.103~0.298) mg/m3之间, 机械加工类企业一般在 (0.087~0.142) mg/m3之间, 采集4小时的颗粒物周界外最大浓度值化工类企业一般在 (0.104~0.213) mg/m3之间, 环保科技企业一般在 (0.110~0.213) mg/m3之间, 机械加工类企业一般在 (0.074~0.097) mg/m3之间。不同类型企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存在明显梯度。采样1小时的浓度值与排放标准值1.0mg/m3相差很远, 有些企业甚至相差10倍以上。我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中规定的排放标准相对应的采样时间一般为1小时。颗粒物采样4小时无对应的排放标准, 但是连续4小时的采样时间保证了足够的颗粒物的富集, 同时采样过程中采样仪器能够正常工作, 表明了滤膜截留的颗粒物并未饱和。
以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采样1小时的机械加工类企业为例, 周界外浓度最高点为0.087mg/m3, 经计算, 滤膜上颗粒物的负载量为0.0005g, 而0.087mg/m3是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周界外最高浓度点, 其他点位的浓度皆低于0.087mg/m3, 同理, 滤膜上颗粒物的负载量也小于0.0005g, 当天平为感量0.1mg时, 滤膜上颗粒物的负载量必须大于0.0001g, 才能减少分析误差[5], 而实际一些轻污染的企业, 排放的颗粒物极少, 富集在滤膜上的颗粒物自然更加少, 偶尔会有滤膜上颗粒物的负载量低于0.0001g现象的发生, 再加上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随机误差, 样品在正常的恒重和称量中甚至会出现倒置现象, 也就是说采样后的滤膜比空白滤膜轻。
4 建议
4.1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大部分采集1小时的样品, 周界外浓度最大值远远达不到现行的排放标准, 在雾霾日趋严重的情况下, 防治的首要对策之一就是严格控制工业生产中产生的颗粒物, 我们可以也应该制定更为严格的无组织排放标准, 督促企业进一步做好颗粒物排放的防范措施, 以免现有排放标准太宽泛而形同虚设。
4.2制定新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应充分考虑大气环境的承受能力和自净作用, 对于雾霾频发地区的企业, 颗粒物的无组织排放标准与环境容量大的地区执行的排放标准应区分等级。
4.3鉴于企业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采样1小时存在捕集到的颗粒物较少, 实际恒重和分析操作存在倒置现象, 实际监测中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至4小时, 用4小时的周界外浓度值来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
参考文献
[1]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T 374-200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5-2000)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保无组织排放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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