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时期范文
洪武时期范文(精选4篇)
洪武时期 第1篇
一、三法司制度之形成与演进
任何形式的司法在形成的每一个阶段的过程中都具有系统性, “三法司”是明代唯一的审判机构“, 三司”的形成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 明洪武年间是“三法司”制度的形成的起步时期。明太祖对元代惩教万民的言语“坏纲常废物”进行强烈地批评, 并指出元代官方系统的缺点。明太祖强调, 官僚时期的官僚制度对国家的稳定会有轻微损伤。明太祖亲自参与官僚制度的制定, 在中央机构设置秘书处, 在各省设御史台, 在以外的地区设都来指挥使司和布政使司, 并管理运输的盐司、提刑按察使司、州政府和县设刚维总务。元代的官僚制度有缺陷, 强调官员们聚集到官僚秘书处, 并设置都督和御史台。明初没有元代时期的官僚系统, 然而明代的法律和机构受到元代皇帝统治早期制度的影响甚大, 突出了“三司”的设置, 即突出新的国家立法与政府的三大政党, 政治军由都督府掌管, 都察院纠察百姓。“三司”是中央机关管辖明初百官的三大机构, 但在十三年前, 明朝洪武年间三个主要的司法机关秘书处、都督和御史台都拥有自己的司法机构和独有下属, 同时也包含了其他两个官僚机构的权力和三个中央秘书处的权力。其次, 在玄武街西司建立三司政府办事处, 三司的组织人员和调查正式北迁。与此同时, 南京地区的三司也是固定的, 北方和南方之间的关系通过三司得到确立, 这也是三司组织正式成立的标志。永乐十八年, 由于资本北移, 期间虽然有过反复, 但南、北司法中的三司制度一直处于巩固状态。建刑部、都察院和最高法院的法警分开展开司法活动是不利的。建立三司, 与前者最大的区别是秘书官僚政府办公室和中央政府办事处相分离, 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三司, 这是从组织的角度来看, 统治者已经完全认识到三种方法使得秘书的职责是国家司法法律顾问的独立实体[2]。此外, 通过三种方法确定政府办公室、人员、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秘书, 在南京这三种方法的组织原则已经确立, 即南京加“三司”这个词在南京三种方法服从中央部的三司的指导, 但根据权威的分工地方的三司仍有一些地区的司法和其他司法法律顾问事务。最后, 向着处罚会审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审判经过发展后, 惩罚是三种方法秘书, 标志着会审制度正式形成。犯罪会审明恤、试验、会审的审判呈现出许多不同的类型, 大型试验等。许多正统以前不规范, 也不习惯。天顺时期, 审判正式确定立下来, 三司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法庭案件和囚犯的罪行组织其他中央部门开展一个单独的听证会、审查考虑和清洗怨狱, 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后恤处罚会审的行为。
二、明代三司会审的审判机关
首先, 刑部确定的处罚非常明确, 相比其他中央司法部门, 刑部部门具有非常重要的责任。这些案件的一审在首都和各省负责审查上述案件流程。其次, 最高法院是复议机关。刑部、都察院再审讯案件时, 应当进行审查案件档案和罪犯的最高法院司的三种方法。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查, 平反冤狱。明初的最高法院直接审判死刑案件, 明孝宗在最高法院死刑案件中不直接听证。都察院是中央监管机构, 进行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监督审判和惩罚等活动。都察院由御史台演变而来, 属于中央监管机构, 主管官员刑事一审的案件。
这个三司会审的方法是根据下辖原审判决处罚或都察院的决议, 再进行三审一判。如果仅仅是在上面流程的情况下, 皇帝会对机关进行处罚。部门官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 刑事案件主要由都察院机关处罚。三审、二审案件的审查, 应该具有最高法院的首席权威, 最后再由皇帝裁决。大多数情况下, 案件是根据三司进行裁决的。有些情况比较特殊, 除了三司会审外, 还要参照听证会的意见, 比如皇帝命令调查逮捕部门逮捕罪犯, 可让三司会审参与审判。
三、明代三司会审制度的程序
会审是最有特色的司法内容。但是对会审的理解应该从听证会上去理解, 不能从孤立单一的联合听证会去研究和了解。评审会议可以产生会审。会审只是一个先决条件, 以满足行政、司法会审的成果, 这是对明代“三司”会审制度的理解。设立一个关键部门, 通过会议集体讨论, 这被称为是古代行政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明代的会议系统强大而完整, 秘书处或其他官员将三种方法结合审理案件, 记录囚犯的案情方法与会审的类型和内容结合。试用三种方法的程序大致是:前任官员在问明案件性质的情况下, 肇事者的身份或案件在起诉前向皇帝审批, 然后皇帝下指示秘书长进行三种方法会议, 最后三司听证会开始审判, 根据肇事者的身份和犯下的罪行提出审判意见。程序进行到这里, 可能会产生几个结果:第一, 皇帝完全同意处理意见, 如果出现其他意见, 就会建议增加对个别肇事者或减轻处罚的指示案件, 就会回到第一部分的三种方法, 皇帝继续批示是否进入第一部分。三司基本上是否定三种方法的建议或申请复议, 三个方法返回的第一个环节。衙门或三司提出质疑, 但没有指责其他政府机关和人员的审讯安排, 或指责官员的三种方法, 然后进入第二个会审过程。第二个流程被称为“闻讯“, 三司覆核聆讯, 著名的“赵宇”会审, 会审机制还包括个司法机关的审核。“赵宇”会审与第一种情况不同, 它的方法是将肇事者直接关押在监狱, 经过衙门的出审, 然后转移到秘书按照章程定罪的方法, 在许多情况下, 直接参与会审审判, 然后程序基本上是回到第一审判程序, 第一个程序基本可以达到皇帝满意。如果失败, 只能回来第二个过程。“三司会审”在正常时期会严格执行相关法令, 在“三法司”系统的非正常时期, 一般的会审程序是不会记录的, 只有在许多具体案例分析结束前有相应的记载。此外, 这两个会审, 无论是否使用会审三种方法, 最终都三司确定刑罚。
四、明代三司会审制度的指导思想
1. 皇权专制的思想。
皇帝将权力集于一体, 是司法、立法和行政权力的最高统治者。首先, 从会审过程的角度来看, 三司会审大多是由皇帝的法令安排的, 皇帝是三司审判案件的作俑者。皇帝拥有权利进行会审, 遇到案件需要会审, 可以由皇帝直接下旨, 采取相应的“三种方法”的使用。第二种方法是在推问是在第一种方法正确的的情况下进行的。皇帝的亲信在司法领域也有一定的权力, 可以说是皇帝的眼睛和耳朵, 是在司法领域扩展。三司审问罪犯, 然后把案件事实奏闻皇帝, 向皇帝请旨处罚意见。皇帝参加联合听证会, 皇帝发表的意见和旨意, 并在听证会发表的语言作为处罚的参考, 最后由皇帝作出最后决定。“审判”的三种方法是由三司和其他官员根据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审判的结果由皇帝决定, 虽然会审制度是由官员确定的, 但也要奏请皇帝, 官员应根据皇帝的意志给予最终的审判。“审判”的会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 皇帝下旨命法司和其他官员参与听证会, 本身就是对权力的分割, 各部门都参与了会审的权力分隔。各部门官员相互监督, 相互制约, 最终权力还是集中在皇帝手中。三司提前审判案件, 事中控制, 随后进行裁决和宣判。“审判”的功能被会审, 皇帝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司法当中, 将司法权牢牢把握在手中。这种会审使得明代皇帝专制思想得到很大程度的加强[3]。
2. 慎刑的思想。
明代案件在慎刑的指导下进行处罚。杜克在总结夏、商亡国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指出, 德高的国家应该通过教育感化民众, 应谨慎使用惩罚, 主体立法是国家司法的指导思想。董仲舒认为“独尊儒学, 罢黜百家”, 他强化儒学的统治地位。“仁德”的思想是儒家思想主要思想, 国家领导人应该在“明德慎罚”的基础上进行管理, 确立合适的司法制度, 倡导用儒家思想教育人们, 只有那些对社会危害特别大的罪犯才做出严重的刑事处罚。这种教育的方法使得其与严刑的社会相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适用在司法实践中, 统治者更加注重实施各种仁慈的政策, 以教育人, 并用新的处罚。
慎刑是一种理念, 一种思维方式, 一种价值取向。慎刑的方式本身实际上是会审思想的产物。明朝皇帝事务繁忙, 疑难案件要进行相应的听证, 这样就可以避免过度惩罚, 从而配合秘书处进行听证。在一审判决进行惩罚的情况, 皇帝对最高法院的一审案件进行复查, 最终决定由刑部奏请皇帝。都察院是最高法院的司法部门, 并监督整个司法机构的活动, 这是慎刑思想的具体体现。
3. 恤刑的思想。
“恤刑”思想是古代司法的重要指导思想, 最早见于《尚书·舜典》即考虑到可能会出现惩罚滥用, 从而进行量刑的打算。《礼记·曲礼》说, 即使在战争中也不要将敌人完全消灭, 不杀死病人, 不捕获老人。这样的处罚是在“吕刑的惩罚”理念指导下进行的, 处罚遵循了“因人感动而量刑处罚”的原则。三司会审是明朝在审讯过程中使用恤刑的缩影, 官府施行恤刑, 如果是在夏天的时候进行, 糟糕的监狱环境使人感觉奇热难耐, 囚犯容易死。为了减少死亡, 应给予犯人相应的减量刑罚, 尤其是轻刑犯。明代恤刑的处罚思想得到执行, 并逐渐成为习惯, 对于酷刑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唐玄宗在位时, 有连续三个月的恤刑案件的审判, 永乐年间的一次恤刑审判中, 判处死刑的囚犯人数只有两千。在万历年初, 则有连续三年停止酷刑, 致使许多要被砍头的罪犯都得到了减刑。
摘要:明代审判会审系统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会审系统是基于过去各朝代的刑罚形式, 形成会审形式的审判, 主要有:三司听证会, 审判, 案卷审核。狭义的会审制度, 是指三司。可以说, 三司会审是明代典型的会审制度。
关键词:明洪武年间,司法制度,三司会审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司法制度史[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
[2]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论考[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1.
洪武时期 第2篇
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文物考古工作者对浙江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进行了考古发掘,出土了一批遗迹、遗物,其中出土的瓷器不仅有民用瓷器,而且还有官用瓷器(沈岳明:《枫洞岩窑址发掘的主要收获和初步认识》,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10页)。这样便出现了关于枫洞岩窑厂性质的热议。2007年1月18~19日在龙泉召开了“龙泉窑考古发掘专家论证会暨新闻发布会”,与会的大多数专家认为枫洞岩窑厂的性质为民窑,并“确定这处窑场的生产性质为承接官府订货、生产官用瓷器的著名窑场”(沈岳明、秦大树、施文博:《龙泉窑枫洞岩窑址考古发掘学术座谈会纪要》,《文物》2007年第5期,第93~96页)。由于中央政府有关烧造宫廷用瓷和官府用瓷窑厂的选定(见下文引),往往是处州(龙泉窑)和饶州(景德镇窑)并提;再有景德镇,在明代洪武时期大量烧造官用瓷器,一般认为洪武时期已设立官窑(御窑)(刘新园:《景德镇珠山出土的明初与永乐官窑瓷器之研究》,《鸿禧文物》创刊号,1996年,第1~40页)。因此,在学术界有研究者坚持认为明初在龙泉也设立了官窑,同时出现了明初龙泉窑和景德镇窑性质一样的看法。这样就产生了明代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性质问题。本文试对这个学术问题做以初步探讨。有疏漏和不妥之处,请方家不吝指正。
二、窑厂性质分析
明代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性质,拟从明代文献记载人手,结合窑址考古资料进行详尽分析。
1.龙泉
明代洪武时期有关龙泉烧造官用瓷器的文献,明代万历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一百九十四《工部(十四)》“陶器”条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烧造供用器皿等物,须要定夺样制,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窑兴工;或数少,行移饶、处等府烧造。”(杨新主编:《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第34册《青花釉里红(上)》图版13~26,商务印书馆(香港)2000年版,第15~28页)这条文献记载表明,明代洪武时期定“烧造供用器皿”的地点有处州府(龙泉窑)。2006年9月至2007年1月的考古发掘资料证明,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厂是当年“烧造供用器皿”,即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
从这条文献记载中还不能确定烧造官用瓷器窑厂——枫洞岩窑厂的性质。既然如此,让我们来看看枫洞岩窑址考古发掘资料。当年发掘面积1600余平方米,揭露出陶洗池、储泥池、辘轳坑、龙窑等遗迹和顾家祠堂遗址;出土了丰富的民用瓷器和洪武、永乐时期官用瓷器,以民用瓷器为主。从地貌和揭露出的遗迹、窑业废弃物堆积的布局观察,其是一个整体,即是一个窑厂。不言而喻,一个既烧造民用瓷器,又烧造官用瓷器,并以烧造民用瓷器为主的窑厂,在中国古代其性质不可能是官窑。由此可见,枫洞岩窑厂是一座民营窑厂。这就是说,龙泉洪武时期的官用瓷器是宫廷或工部下样在民窑烧造的(参见沈岳明《枫洞岩窑址发掘的主要收获和初步认识》,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上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1O页;秦大树、施文博:《龙泉窑记载与明初生产状况的若干问题》,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28-35页)。
2.景德镇
明代洪武时期有关景德镇烧造官川瓷器的文献记载,没能超出龙泉,仍是上面所引的明代万历申时行《大明会典》上的这一条。
这条文献记载表明,景德镇洪武时期也是锁定的官用瓷器的生产地点。考古发掘出土资料(炎黄艺术馆:《景德镇出土元明官窑瓷器》图版10~39,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72~97页)和传世品(杨新主编:《故宫博物院藏文物珍品全集》第34册《青花釉里红(上)》图版13~26,商务印书馆(香港)2000年版,第15~28页)都证明了这一事实。那么其官用瓷器是哪座窑厂烧造的呢?1982年以来,在景德镇明清御窑遗址发掘中,出土了多块以铁料书“赵万初”铭的瓦,其中1990年出土的一块保存较好,铭文全文是:“寿字三号,人匠王士名,浇油凡道名,风火方南,作头潘成,甲首吴昌秀,监工浮梁县丞赵万初,监造提举周成,下连都。”(炎黄艺术馆:《景德镇出土元明官窑瓷器》图版38,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第97、345页)瓦铭记载的是官府烧瓦的工匠和监制官员。据《浮梁县志》记载,赵万初洪武二年始任浮梁县厩(清康熙二十一年《浮梁县志》卷之五《官制·县丞》“明洪武”条)。他的任期在“洪武早中期”(刘新园:《景德镇珠山出土的明初与永乐官窑瓷器之研究》,《鸿禧文物》创刊号,1996年,第9页)。再有,2002年发掘时,出土的l件洪武时期白釉瓷碗的内底刻写“局用”二字(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江西景德镇明清御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7年第5期,第4-47页)。“局”,应是对当时与官府有关的某个制瓷单位的称呼。这有文献记载为据,明代正德《饶州府志》卷一《乡镇》“浮梁县”条汜载:“景德镇,即陶器之所,肇于唐,而备于宋,国朝设局以施之”。(明代正德《饶州府志》卷一《乡镇》“浮粱县”条,明代正德刻本)上述两条考古资料可以证明,洪武时期在景德镇有一座专给官府烧造瓷器(官用瓷器)的机构(窑厂)。
这座烧造官用瓷器的机构叫什么名称?在景德镇发现的明代崇祯十年《关中王老公祖鼎建贻休堂记》石碑载:“我太祖高皇帝三十五年,改陶厂为御器厂,钦命中官一员,特董烧造。”可知,在设御器厂之前的洪武时期有一座陶厂。陶厂于洪武三十五年时被御器厂所取代;据上引“赵万初”铭瓦上的铭文和白釉瓷碗上的“局用”款,陶厂‘可能在洪武早期就存在了。能直接被改为御器厂的陶厂,那么陶厂的所有权性质应和御器厂相同,即属于官府。从陶厂改为御器厂之后派中官督陶一事来看,陶厂应由地方官管理。由此看来,陶厂的性质不是民窑,进而推断洪武时期景德镇窑官用瓷器很有可能是这座陶厂烧造的。
明代洪武时期景德镇的窑厂比较多,分布也比较广。那么哪座窑厂是陶厂,陶厂位于何处?1994年在对御窑遗址的抢救性发掘中,发现了打碎掩埋的洪武晚期官用瓷器和永乐时期御用瓷器堆积(刘新园:《景德镇珠山出土的明初与永乐官窑瓷器之研究》,《鸿禧文物》创刊号,1996年,第10~22页)。该堆积在御窑遗址内,那么烧造这些瓷器的作坊、窑炉址应距堆积不远,或许就在现御窑遗址内。2002~2004年对御窑遗址发掘中,在珠山北麓(遗址的东北部)发现了明代初年院墙和葫芦形窑炉等遗迹(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等:《江西景
德镇明清御窑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7年第5期,第4~47页)。葫芦形窑炉遗迹共7座,皆座东朝西,南北向整齐排成一排,非常壮观,年代为洪武至永乐时期。但这7座葫芦形窑炉窑床前沿挡土墙所用材料中有较多的洪武早期烧造的板瓦,不见晚于洪武早期的遗物,可知这7座葫芦形窑的年代不早于洪武中期。葫芦形窑炉遗迹的年代和瓷器(片)堆积的年代基本一致,说明打碎掩埋的洪武晚期官用瓷器和永乐时期御用瓷器是这批葫芦形窑炉烧造的。进而推测,以葫芦形窑炉遗迹为中心的这座窑厂应是洪武中晚期的陶厂。其位于现御窑遗址内,中心区域在珠山北麓。
那么洪武早期的陶厂又位于何处?这还有待于考古资料的发现。但我们可做一个推测,大家都知道,元代有一座官办的“御土窑”(详见本文下节),元朝灭亡之后,按常规明朝很可能接收了这座元朝官产“御土窑”,继续由官府组织烧造官用瓷器。其厂名也许不叫“陶厂”,但其与位于珠山北麓的以7座葫芦形窑为中心的洪武中晚期陶厂的性质、任务是相同的。如这一推断无误的话,元代御土窑的位置就是洪武早期陶厂的厂址所在地。遗憾的是,御土窑的窑址目前还没有发现。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洪武时期的陶厂应是由地方(州、县)官管理的一座官办窑厂,与后来的御器厂关系密切,也可以说是御器厂的前身。洪武时期的“供用器皿等物”应是由陶厂究成的。
三、结语
以上我们分别分析了明代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及其性质。结果是,两地烧造官用瓷器的窑厂性质完全不同,龙泉的官用瓷器是在生产水平较高的民窑烧造的;景德镇是在官办的窑厂(陶厂)烧造的,这座官办的窑厂后来发展成了御器厂。
其实,景德镇洪武时期有官办的窑厂并不奇怪。景德镇制瓷手工业早在宋代就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元代在工艺技术等方面又有许多创新。元代烧造的瓷器品种丰富,其在继续烧造青白釉瓷器的同时,批量烧造青花瓷器,发展了高温铜红釉瓷器,创烧了卵白釉瓷器、釉里红瓷器等(权奎山:《试析宋元时期的制瓷手工业》,刊《跋涉续集》,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311~321页)。能给社会各阶层尤其是给宫廷提供所需的瓷器。景德镇宋元时期发达的制瓷手工业,早已引起官府的重视。南宋初年浮梁县丞张昂曾在景德镇监陶(李放;《张昂监陶小考》,《文物》2001年第11期,第43~45页转84页)。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十五年(1278年)设“浮梁瓷局”,“掌烧造瓷器,并漆造马尾棕藤笠帽等事”(明·宋濂等:《元史》卷八十八《百官志(四)》,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227页)。浮梁瓷局在烧造瓷器方面做的工作,不见文献记载。但据其职责来推测,元代景德镇给枢密院、太禧宗桎院等中央官府机构烧造的瓷器(有的瓷器上有“枢府”、“太禧”款),有可能是浮梁瓷局组织烧造的。
再有,元代孔齐《至正直记》卷二《饶州御土》记载:“饶州御土,其色自如粉垩。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供,谓之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或有贡余土,作盘、盂、碗、碟、壶、注、杯、盏之类。”(元·孔齐:《至正直记》卷二《饶州御土》,《粤雅堂丛书》三编第三十三集,清道光、光绪问南海伍氏刊本)《至正直记》成书于元代末年,记载的应是元代末年及其以前的事情。那么这条文献记载的事情开始于何时?明代《江西省大志》卷七《陶书》“建置”条记载:“元泰定本路总管监陶,皆有命则供,否则止。”(明·王宗沐撰、陆万垓增补:《江西省大志》卷七《陶书》“建置”条,明代万历二十五年刻本)这条文献记载的“皆有命则供,否则止”,与《至正直记》的“每岁差官监造器皿以供。谓之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的意思相同,说的应是同一件事。可见《至正直记》记载的这件事应始于元代泰定年间(1324~1327年),其中说的“御士窑”也应开始于此时。有意思的是,这个时间恰巧与高岭土引进瓷胎的年代(至迟元泰定问[14世纪20年代])(刘新园、白煜:《高岭土史考——兼论瓷石、高岭与景德镇十至十九世纪的制瓷业》,刊《中国陶瓷》1982年第7期增刊(古陶瓷研究专辑),第141 170页)相同。由上述可见,元代泰定年间至元代末年官府仍派官在景德镇崎陶;烧造供用瓷器的窑应是御土窑;“烧罢即封,土不敢私也”的御土窑,显然不是民营窑厂,应是官办的专门烧造供用器皿的窑厂。
如上所述,明代洪武时期官府在景德镇设立窑厂(陶厂)专门烧造官用瓷器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龙泉和景德镇就不同了。龙泉宋元时期尤其是南宋后期至元代制瓷手工业也很发达,产品质量好。但不可否认的是,产品的品种单一,只烧造青釉瓷器。文献中虽然有其在北宋宣和(1119~1125年)中宫廷曾“制样须索”(宋·庄绰:《鸡肋编》卷上“龙泉佳树与秘色瓷”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页)的记载,但未见南宋元时期官府派官监窑的记录。龙泉在宋元时期也确有一些知名的窑厂,如明代郎瑛《七修类稿·七修续稿》卷六《事物类》“二窑”条记载的南宋时章生一主持的哥窑、章生二主持的龙泉窑(明·郎瑛:《七修类稿·七修续稿》卷六《事物类》“二窑”条,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33页);考古调查、发掘确认的金村窑、溪口窑、大窑窑等(朱伯谦:《龙泉青瓷简史》,刊《龙泉青瓷研究》,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1~37页)。宋元时期龙泉窑青釉瓷器已进入宫廷,故宫博物院收藏的清官旧藏品有南宋、元代龙泉窑瓷器(王光尧:《关于清官旧藏龙泉窑瓷器的思考——官府视野下的龙泉窑》,刊《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瓷器》,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7页);元代也曾给官府烧造过瓷器,韩国新安沉船中曾出水刻有“使司帅府公用”铭青釉瓷盘(韩国文化财厅、国立海洋遗物展示馆,《新安船》Ⅱ)。这些资料表明宋元时期皇室贵族和相关官府对龙泉烧造的瓷器已有所了解。当明代初期再有需要时,制样派人到龙泉选择一座或几座民窑烧造是非常正常的。
传世的明代洪武官窑瓷器 第3篇
一、上海博物馆藏洪武官窑瓷器
上海博物馆收藏的洪武官窑瓷器不算太多,但品种较丰富,这使得我馆在上世纪70年代的“中国陶瓷陈列”就已使明清景德镇瓷器部分有一个良好的展示开局,尽管最初有一些器物被定为元代,后来,新的时代概念出现,洪武瓷器成为展厅中十分引人注目的部分。
展品中的主体是釉里红瓷器,有大罐、大碗、大盘、梅瓶、双环耳瓶、碗和盏托等。其中大罐的引人注目是毫无疑问的,这件高48.8厘米的大件作品(图1),是馆藏洪武瓷器中最大的作品,这种器物在传世和出土洪武瓷器中也应是体量最大的。同类型作品国内外有多件,1994年景德镇珠山东门头明代御器厂旧址出土了与此器造型纹饰相同的青花带荷叶形盖的大罐,经修复后基本完整复原。但同类型釉里红器未见发现。
还有釉里红缠枝花卉纹大碗,口径40.4厘米,可说是古代瓷器碗类中的超大型作品了(图2)。内外都绘釉里红纹饰,呈色较好,外壁的缠枝扁菊纹为洪武瓷器的最常见装饰纹样。在传世品中,相同风格或相似尺寸的釉里红大碗有多件。
釉里红缠枝花卉纹菱口大盘,口径45.5厘米,是洪武釉里红瓷中的大口径瓷盘。在元代景德镇瓷器中,有一大批青花大盘,其中也有菱口盘,所以,洪武时期出现这种大盘显然毫不奇怪,它们是元代瓷盘制作的延续和发展。当然,在整体风格上已与元代作品存在明显区别了。洪武菱口大盘有青花和釉里红两种。由于配方和烧造及造型、纹饰等具有差异性,因此,洪武菱口大盘有着明显的独特风格。这种大盘在国内外保存有一定数量。各地收藏的相同造型作品,纹饰大同小异,烧造质量也有差别,发色好的作品与发色差的作品相差很大。
当然,上海博物馆洪武藏品中最有特色的应是釉里红云龙瓶,此瓶高45.5厘米(图3)。瓶的样式可在元明铜器上见到。传世品仅见两件,除此件外,另一件藏于美国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图4)。两件作品造型、纹饰完全一样,但有趣的是旧金山那一件器身所绘龙纹与上海博物馆这一件完全相反,前者龙头向右,后者则向左。过去曾认为这两件器物应该是成对作品,造型、纹饰和釉里红色泽均基本相同,龙头的向左和向右说明它们是配套制作,笔者也同意这样的说法。但现在看来,这样的认识可能不一定完全。
对这类作品,有的专家认为可能是永乐时期的产品,因为景德镇御器厂旧址曾出土过署有永乐元年和永乐四年年款同类风格洗口器的口沿残片。但从那两块碎片的风格看与这种作品还有区别,碎片的洗口较高,款识就写在口外缘,颈部莲瓣纹也较宽大。传世完整器洗口较高,一周绘花纹,颈部莲瓣纹较细长。当然,也可以认为,这样的作品可能在洪武末至永乐初年均有烧造。
上海博物馆还藏有青花云龙纹“春寿”瓶一件(图5),高37厘米。这种瓶通常认为传世共有4件,目前大家较熟悉的有上海博物馆藏品和日本大阪东洋陶瓷美术馆及英国格拉斯哥博物馆藏品。这些作品的造型、纹饰基本相似,均为同时期制作。此类瓷器有两个特殊的方面,一是器身有青花“舂寿”二字,这在景德镇瓷器上是独特的。
“春寿”瓶的造型与常见的明初或元代梅瓶不十分相同,似乎没有可比性,束腰身的风格几乎难以找到相同者,而底部内凹的则更是少见。从青花画面和烧造风格看,似更同元代景德镇瓷器接近,尤其是云纹的画法,与一些元青花的绘画风格是一致的,可以说此类瓶的烧造年代,应该说具备的是元末明初特征。
二、国内外收藏的洪武官窑瓷器
传世共有多少洪武官窑瓷器?过去没有一个明确的统计数字,大家只是认为数量不多而已。经过去年在南京艺术学院举行的明代洪武瓷器学术研讨会后,我们对国内外大约收藏了多少件洪武官窑瓷器已有一个较清晰的概念。据国内外已发表和相关研究机构已公布的洪武官窑瓷器数量统计,可能超过230件,分藏于国内外博物馆、美术馆和私人藏家手中。其中北京和台北两家故宫博物院的收藏最为丰富,根据蔡义和黄卫文先生的报告,北京故宫博物院藏有洪武官窑瓷器75件,而据廖宝秀女士介绍,台北故宫博物院藏有40件。两院合并总计有115件左右,约占全部传世品总数的50%。当然,目前的数字肯定是不完全的,国内外还有一些收藏未进入我们的统计视野,也有的可能还未被确定为洪武官窑瓷器。
综合国内的其他收藏情况,除了上海博物馆外,南京博物院也有部分收藏,釉里红大盘就藏有5件(图6)。另外,中国国家博物馆、故宫博物院、首都博物馆、苏州博物馆、天津艺术博物馆、广东省博物馆、广州市博物馆、扬州博物馆、山东省博物馆、景德镇陶瓷馆等都有传世品收藏。另外,地处祖国边陲的西藏博物馆也有收藏,显然是当年中央政府的赏赐之物。在港台地区,香港艺术馆、天民楼等也有洪武瓷器收藏,台湾的鸿禧美术馆等也有收藏。
在国外,洪武官窑瓷器的流传也较为广泛,收藏的区域以欧美和日本为多。
在英国的大英博物馆,至少有十数件高质量的洪武官窑瓷,还有托管该院并展出的大维德基金会藏品中,也有同时期的官窑作品。另外维多利亚与艾伯特博物馆、牛津大学阿什莫林博物馆等也都有收藏。还有瑞士保尔博物馆、瑞士玫茵堂、荷兰海牙市立博物馆、瑞典斯德哥尔摩远东文物博物馆等。这中间,有的收藏为我们所熟悉,也有过去不十分了解的,如瑞士玫茵堂的历代陶瓷收藏十分丰富。
美国的洪武瓷器也有多家博物馆、美术馆收藏,如旧金山亚洲艺术博物馆、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布鲁克林博物馆、洛克菲勒中心、华盛顿佛利尔博物馆、波士顿博物馆,堪萨斯艺术博物馆等都有收藏。
在中东地区,土耳其伊斯坦布尔的托普卡比·沙莱博物馆,以收藏众多元青花瓷出名,同时,该馆也拥有多件洪武官窑瓷器。另外,同样有着不少元青花器收藏的德黑兰伊朗国家博物馆也见有洪武青花瓷。
纵观国内外的收藏情况,各地收藏的洪武官窑瓷器,各有特点,但万变不离其宗,基本风格不变。
综合传世及出土的洪武官窑瓷器品种,计有青花、釉里红、高温红釉、蓝釉、白釉,绿釉、酱色釉,还有外红里蓝、外酱里蓝、里黑外白、里蓝外酱的高温两色釉以及白地红彩、白地红绿彩的釉上彩等。目前,传世品中最多的是釉里红瓷,青花器较少,但在已发现的景德镇御器厂旧址出土的青花瓷器碎片较多,可能在当时有较大量的生产。过去一般都认为洪武釉里红瓷是当时烧造最多的品种。至于那些绿釉和白地红彩、白地红绿彩(图7)的器物,目前未在传世品中见到,只有出土的碎片标本。
洪武官窑瓷器在专业人士和收藏圈中被认识,也有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专业人士对洪武官窑瓷器的深刻认识,首先主要是那些有这样收藏的博物馆和相关单位对景德镇官窑瓷器有深入研究的专业人士。很快,海外专业人士和收藏圈也开始重视洪武官窑瓷器了。上世纪80年代后期,洪武官窑瓷器在艺术品市场上的强劲走势,曾不知不觉的达到了历史上瓷器拍卖的最高峰,它们与其他最有竞争力的明代官窑瓷器一样,成为一个新的时代珍藏品牌。目前在国内外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这些数量不多的传世洪武官窑瓷器,是见证明清收藏历史的重要名品。
洪武瓷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 第4篇
会议期间,12位学者、专家作了主题发言。来自考古一线的学者介绍了明洪武瓷的发掘情况,为研究洪武瓷提供了丰富的考古资料;博物馆领域的学者对海内外各地博物馆收藏的洪武瓷进行了系统梳理,丰富了学术界对洪武瓷器的认识;自然科学领域的专家还报告了对洪武瓷所做的成份构成测试的研究结果,海外的学者们带来了国外研究洪武瓷的新动态、新思路和新成果,为这一课题的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考古发掘的洪武瓷资料不断增多
明洪武瓷的主要出土地点分布在南京明故宫一代、北京四中、江西景德镇御窑厂遗址、浙江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以及扬州、湖北等地。景德镇陶瓷考古研究所李一平研究馆员介绍了历次景德镇考古出土的洪武瓷器,出土标本有青花、釉里红、青白釉以及青瓷等品种,经过对这些出土资料以及相关文献的研究,由此展开了对明洪武时期官窑设置年代的探讨。
浙江省考古研究所的徐军副研究馆员介绍了龙泉窑出土明洪武瓷概况,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址出土的明代产品可以分为明代早期和明代中期两个时期,早期主要包括洪武、永乐两朝,官用器可以较明确的分为洪武、永乐两个阶段,早期产品的胎釉结构、装饰手法、烧制工艺等基本一致,少数器型和纹饰可以确定为洪武时期所特有。根据对出土实物的分析研究,还对洪武时期、明代早期龙泉青瓷的其他特点进行了归纳。
北京市文物研究所的韩鸿业研究员介绍了2007年北京四中综合楼原皇宫库房遗址发掘出土的瓷器(片)情况,出土的瓷器品种有元代瓷器、明洪武时期的景德镇青花、釉里红、龙泉青釉、白釉、青白釉瓷器,以及禹州钧釉、磁州窑黑釉瓷等等,并归纳了洪武青花、釉里红瓷器的特征。
北京大学教授权奎山对明洪武时期龙泉窑、景德镇窑烧造官用瓷器窑厂的性质进行了探索,他指出:龙泉大窑枫洞岩窑官用瓷器是由朝廷在选择的龙泉窑优质民间窑厂中烧造的;景德镇窑官用瓷器是在官府设制的御窑厂烧制,由当时的地方官员管理;洪武时期龙泉、景德镇烧制宫廷用瓷窑厂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南京博物院霍华研究员介绍了南京地区有关洪武时期王公贵族墓葬出土瓷器的情况,其中四处最有代表性:中华门外的沐英家族墓、宋晟家族墓、俞通海和俞通源兄弟墓,太平门外中山之阴的吴桢墓等,出土有元代、明代的瓷器,并将它们作了对比。
对传世洪武瓷的研究更加系统
中国古陶瓷学会会长耿宝昌先生介绍了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洪武瓷器的研究情况,他指出,过去学术界或者将明洪武瓷器或者划入元代,或者划人永宣时期,但是,随着各地考古出土资料以及公私收藏标本数量的增多,现在已经可以确定一批具有共同风格的洪武瓷器。
南京博物院的张浦生先生探讨了《明太祖朱元璋与明洪武瓷》,从不同的角度对洪武瓷的历史背景做了全面深入的探讨,认为“明太祖朱元璋对明代洪武瓷的兴盛有两大贡献:从明洪武朝开始,中国瓷器进入了以景德镇烧制彩瓷和颜色瓷为主的时期,结束了元代以前青釉、白釉和黑釉瓷为主的局面;从明洪武时期开始,朝廷专门设立御窑厂烧制皇家用瓷”。他还结合实物和文献,对洪武彩绘瓷和颜色瓷两大品种的特征进行了分析。
台北故宫博物院大约收藏有洪武时期钩窑,景德镇窑釉里红、红釉、青花等品种的瓷器40余件,还有40件左右龙泉窑青釉瓷器。来自该院的廖宝秀研究员在《洪武瓷器的省思》的发言中,对该院所藏的洪武瓷器进行了比较、鉴别,分析阐述了一批具有明初洪武时期风格的产品。
据北京故宫博物院研究馆员蔡毅、黄卫文研究,“故宫现藏有约75件景德镇洪武瓷器:其中属清官旧藏的62件,品种分为釉里红50件,青花12件;1950年后入藏的13件,釉里红器9件,青花4件”。他们翔实地考察了清官旧藏洪武瓷器原在清宫的保存位置,如古董房、搞藻堂、皇极殿正殿、景阳宫、重华宫厨房、景仁宫、太极殿、宝蕴楼等地的收藏情况,对院藏传世景德镇洪武瓷器的工艺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
来自日本大阪东洋陶瓷美术馆的小林仁先生介绍了日本历年各地出土的洪武瓷情况,并且对日本各地博物馆收藏的洪武瓷器进行了广泛的资料收集,为研究洪武瓷器的学者提供了珍贵资料。
上海博物馆的陆明华研究馆员则对世界各地博物馆、私人收藏的重要传世明洪武瓷器资料进行了搜集,他指出,“洪武官窑瓷器中有青花、釉里红、高温红釉、蓝釉、白釉、绿釉、酱色釉,还有外红里蓝、外酱里蓝、里蓝外酱的高温两色釉以及白地红彩的釉上彩等。目前,传世品中最多的是釉里红瓷,青花器较少,过去一般也都认为洪武釉里红瓷是当时烧造最多的品种。但是,在已发现的景德镇御器厂旧址出土的青花瓷器碎片较多,可能在当时有较大量的生产。这些现象还值得进一步研究。”
上海博物馆的熊樱菲副研究馆员运用科学仪器对挑选出来的明洪武白釉、红釉、釉里红和蓝釉瓷器标本,测试了其化学组成成份,并且结合前辈所做得有关青花测试资料,将它们与元代及明代永、宣时期的同类品种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四点小结意见。她的《洪武瓷器的化学组成分析》科学报告,为洪武瓷器的研究提供了一份重要依据。
洪武瓷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
研讨会取得四个方面的共识:
第一,学者们对明洪武瓷的胎、釉、造型、纹饰和工艺等各方面作了梳理,一致认为明洪武瓷是中国古陶瓷从元代古拙风格向明清精美风格的转折点;
第二,明代官窑建于洪武二年,当时称“陶厂”或“瓷局”,由地方官员管理,是管理机构还是生产单位尚待研究确定,推测在洪武三十五年,“陶厂”或“瓷局”转为御窑厂生产瓷器,由宫廷所派的中官管理。明洪武至万历时期,明代官窑的督窑官多次在地方官员和朝廷命官之间变换,
第三,明代龙泉窑大窑枫洞岩窑的官器烧制与景德镇御窑厂的性质完全不同,枫洞岩窑是官方选择的优质民窑,在其中定制批量官器,景德镇官窑则是专门管理或烧制朝廷用瓷的官方机构。但也有个别专家持不同意见,认为龙泉窑大窑枫洞岩窑是不同于景德镇官窑的另一种体制的官窑。
洪武时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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