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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院基本标准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护理院基本标准(精选6篇)

护理院基本标准 第1篇

卫生部关于印发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护理院是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护理院的建设,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我部组织对1994年发布的护理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护理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发展护理院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连续性、协调性和整体性的重要措施。护理院的建设与发展对于合理分流大医院需要长期医疗护理的患者,缓解群众“看病难”问题,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挑战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护理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多措并举,完善发展护理院的政策措施

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 原则,以需求为导向,大力发展护理院。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将护理院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人口数量和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对护理院进行规划布局与设置,合理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功能定位,形成急慢分治、功能互补、紧密合作的医疗服务格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

(二)将部分现有医疗机构转型为护理院。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将部分一级或二级医院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转型为护理院,明确其为患者提供长期医疗护理等服务的功能和任务,完善服务设施配备,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护理院,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落实优惠政策,确保非公立护理院在准入、执业等方面与公立护理院享受同等待遇。

三、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一)《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护理院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主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护理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进行现场检查。达不到该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部分地区确因地域和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要求的,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标准,并报我部备案。

(二)《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护理院,应当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1994年我部发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护理院的基本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

护理院是为长期卧床患者、晚期姑息治疗患者、慢性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其他需要长期护理服务的患者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促进、临终关怀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内科、康复医学科、临终关怀科。

各临床科室应当根据收治对象疾病和自理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若干病区。病区包括病室、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必要时设康复治疗室。临终关怀科应增设家属陪伴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营养科、消毒供应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器械科、病案(统计)室、信息科。

三、人员

(一)全院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至少有3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医师。

除按照上述要求配备专职医师以外,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兼职医师。至少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科等专科的专职或兼职医师负责定期巡视患者,处理医疗问题。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1名专职或兼职医师。

(二)每床至少配备0.8名护理人员,其中,注册护士与护理员之比为1:2-2.5。

(三)每10张床或每病区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

每病区设护士长1名。

(四)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药师、技师、临床营养师、康复治疗师等医技人员。

四、房屋

(一)护理院的整体设计应当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个病室以2-4人间为宜。

(三)每个病房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四)设有独立洗澡间,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五)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患者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放射、检验及功能检查用房、理疗用房 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六)主要建筑用房不宜超过4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七)设有太平间。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治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心电图机、X光机、B超、血尿分析仪、生化分析仪、恒温箱、消毒供应设备、电冰箱、洗衣机、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检验和消毒供应设备。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心脏除颤仪、心电监护仪、气管插管设备、呼吸器、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在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护理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五)病房每床单元基本装备:应当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病床应当设有床挡。

(六)其他:应当有与开展的诊疗业务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

(一)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护理院基本标准 第2篇

2

2擦浴前准备15未注意关闭门窗

未遮挡屏风

未松床尾

未移床旁桌椅

擦浴前未将热水袋冰袋分别放置头部足部

3

3

2

2

5擦浴30未按正确顺序擦拭(错一步)

擦浴时未同步进行按摩

未在血管丰富处稍家加停留

擦一肢体未达3分钟

未注意卧位舒适

未注意观察病情

未注意禁擦部位

3

5

3

3

2

2

3擦浴后15未及时穿好衣服

未将床单位整理好

撤去热水袋,冰袋的时间不正确

未说明30分钟后复测体温及取下冰袋的时间

3

3

各3

各3用物清理3未归原处

3操作熟练

步骤正确 10酌情扣分 时间:30分钟

(从松床尾至整理好

家用电器标准体系及基本架构 第3篇

我国家用电器经过30年的发展,已经确立了相对的“比较优势”,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并在国际家电产业链上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家用电器标准作为规范行业、产品和市场的基本技术支撑,多年来一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伴随着我国家电工业的成熟与进步,家用电器的标准建设也日臻完善,并且有了初步的体系和系列。

1 家用电器标准体系的分类依据

1.1 依据家电制造业及产品特点分类

在构建适合我国家电制造业及产品特色的标准体系过程中,除应充分考虑我们的制造业特点及优势,还更应注意到家电产品作为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品,其产品的安全性、技术性能、质量稳定性、耐用性等应作为首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并以此作为标准考虑或规范的主要内容。

基于此,家用电器标准体系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产品领域产品的功能、性能等各项指标与检测方法;

制造领域产品的制造过程以及与制造过程相关的各种因素。

1.2 依据产品生命周期和循环经济理论分类

产品生命周期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依据。依据这一思想,家用电器标准应该是围绕以家电产品生命周期中需要统一协调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家用电器标准应涵盖家电产品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从基础技术标准、产品标准、检测试验方法标准,到安全、性能、卫生、环保、节能标准等。

循环经济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改变了传统的增长模式,即“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转变为“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而我国作为位居世界第一的家电制造大国和消费大国,每年会产生大量的废旧电器产品。如何使这些废旧的家电产品得到合理的处置和重新利用,给我们带来了有关绿色设计、绿色制造及废旧家电再生利用的挑战。如何从标准的角度去规范和推进相关技术、工艺及方法的发展,对我国家电制造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循环经济要求家电产品的生命周期成为一个“从摇篮到摇篮”的闭环(如图1所示)。

从上述两个最基本的特点反映出我国家电工业及产品标准体系的特色,即:一个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突出制造业的特点和优势;另一个是结合当今国际制造业的发展趋势,运用生命周期思想和循环经济理论,突出我国家电业可持续发展的方向性、目的性。这两个“基本点”共同构建并支撑起具有我国家电制造业特色的标准体系。

2 家用电器标准体系基本构成

2.1 家用电器标准体系的3个基本层次

现阶段,我国家用电器标准体系的基本层次为三级:

基础层:家用电器基础标准

标准系列层(含子系列):基本系列、系统的建立

具体标准层:每个标准系列对应具体的标准

截至2009年底,我国现行家用电器国家标准309项,行业标准59项。除了作为基础标准(如《电工术语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和《家用电器产品型号命名通则》等)以及其他与家电有关的跨行业相关标准外,家用电器标准根据内容共分为五大基本系列。即:

安全标准系列

产品性能及测试方法标准系列

零部件标准系列

产品服务、维修标准系列

环境和资源再生利用标准系列

五大基本系列中,随着具体规范内容的细化,还划分出了一些子系列,如:家用电器安全标准系列还细分为电气安全标准系列、安全使用年限标准系列和电磁兼容标准系列等;而环境和资源再生利用标准系列则细分为绿色设计与制造标准系列、清洁生产标准系列和资源再生利用标准系列。

2.2 家用电器标准体系的基本构架

根据对我国家用电器产业和产品以及涉及标准的特征分析并初步分类后,可以大致描绘出我国家用电器工业及产品标准体系的基本架构(如图2所示)。

3 家用电器各系列标准的涉及范围

3.1 安全标准系列

家用电器安全标准系列(如图3所示)是标准体系的基础,也是家用电器标准领域中主要的强制性内容。我国家用电器安全标准建立最早,绝大多数等同采用(IDT)国际标准,其中GB 4706《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系列标准等同采用IEC 60335系列标准,具有成型早、系列健全、发展成熟、权威性高、应用覆盖面广等特点。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家电业就引入该系列标准,并制定了对应的GB 4706系列标准,至今已经历了多次版本的更新,涵盖了上百种家用电器产品。

电磁兼容标准反映了产品电气安全及可靠性的另一个领域。对此,我国也等同采用国际上已成熟的标准系列,作为安全标准系列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标准是针对各种具体产品(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提出的安全使用具体期限指标,包括验证或评价方法。

在安全标准系列中,我们关注、参与国际同类标准的制修订,除了便于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外,更应进一步考虑,如何在国际电气安全标准的基本构架中,充实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从而取得一些实质性的话语权。因为多年的“制造优势”以及业已形成的巨大市场优势,已使我们对各种电器的基本属性、工作特点以及环境影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并积累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或相应的经验数据,如:电器在复杂环境下的安全性、不同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的判定等。

3.2 产品性能及测试方法标准系列

电器产品的综合性能和测试方法标准(如图4所示)是家电标准系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领域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以电器的基本性能及测试方法为主,同时兼具产品的能效标准、噪声标准,还包括产品包装和可靠性标准,随着家电功能的延伸,电器具有的抗菌除菌标准也包括在内。

在电器的基本性能及测试方法标准中,一些共性的内容,我们引用或参照了对应的国际标准;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使用环境及习惯)和产品的具体特征,做了一定的修订,以期使标准更能反映实际的应用。能效标准是新开辟的领域,强调的是电器产品在实际使用中的能源消耗水平,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强化督促生产企业节能设计。噪声是电器产品工作时的一项特定指标,IEC已有相关的标准,我们基本以等同采用为主。可靠性标准侧重对产品宏观批次、工艺保证条件的评价,我们从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开始,逐渐扩展到整机。包装标准则对电器产品在储运包装上做出一般性的规定,同时对不同电器的具体包装提出了差别性要求;而在对电器具有的抗菌除菌功能上,标准也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同时对别的产品(如洗衣机、电冰箱、空气净化器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电器的综合性能和测试方法领域的标准以推荐性为主。但基于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产品能效标准为强制性标准。随着电器产品功能的不断充实和延伸以及更加科学先进的测试技术的出现,这一领域的标准还将会不断丰富。

3.3 零部件标准系列

家用电器作为整机产品,其组成的零部件、配套件一定要有相应的标准化要求,如:电冰箱、空调器用制冷压缩机,洗衣机电机,储水式电热水器内胆,微波炉用磁控管以及各种控制器等,家电产品的整机性能是基于各种零部件质量一致性基础之上的。基于家用电器产品的特点,我们将这一领域的标准化归为主要零部件和通用零部件两大类。有些电器的主要零部件标准如电冰箱、空调器用制冷压缩机、洗衣机电机等,其重要性不亚于电冰箱、空调器和洗衣机的整机。零部件系列标准(如图5所示)不仅可以保证电器整机的品质性能,还为彼此间的互换性、匹配性提供了基础。

在家电产品的零部件标准系列中,我们基于我国多年制造业积累的经验和优势,提出了比较完整的系列,有利于对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管理和规范。

3.4 产品服务、维修标准系列

除电器产品的各项性能要求及测试方法作为常规的“硬件”标准之外,考虑到电器产品的社会服务属性,我们还建立了针对电器产品的服务、维修领域的标准(或规范)(如图6所示)。以期达到“软、硬件”兼顾的规范效果。这也是鉴于目前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服务性标准已经越来越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的缘故。

基于家用电器的社会属性以及一些特殊的产品,如:空调器、电热水器等需要专业的安装和定期的维护,以保证产品功能的正常发挥。因此,有必要对专业服务的资质、服务质量、服务内容等基本要求提出规范。而这一领域里的标准和规范,也是产品生命周期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实践表明,家电服务领域的标准及规范,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的基本利益,均起到了重要作用,并将展现出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

3.5 环境与资源再生利用标准系列

家电制造业的基本特征是,各种资源的消耗量大。我国作为世界家电业的制造中心,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主要家电产品的产量己占到全世界的1/2多。每年生产的数以亿计的各类家用电器,消耗掉诸多的钢铁、铜、铝等金属资源和大量的塑料等合成材料。同时,随着新旧电器的不断更替,大量的废弃电器亟须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再生利用。正是基于此,我们在家电标准化系统中建立了相关的环境和资源再生利用标准(如图7所示)。而这一标准系列的建立,也使家电标准化领域初步实现了在产品全生命周期里完整的标准化构架。

从可持续发展角度讲,家电产品环境与资源再生利用标准的建立是必需的;而从家电制造业尽快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从传统制造业转向创新型发展则更是迫切需要的。

在这一新的标准领域中,我们充分借鉴了国际上已有的技术法规、法律及相关标准,同时也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发展水平和行业状况。在家用电器的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方面,我们重点提出了电器产品实施绿色设计和绿色制造的基本步骤和主要考虑因素;在产品清洁生产的要求中,则重点结合制造业及产品特征,提出实现清洁生产的基本要素和基本要求;对于废弃电器,则在提出具体回收利用率指标的基础上,对回收处理过程、方案和具体处理方式作出了初步规范,以确保电器在全生命周期范围内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这一领域的标准研制,填补了我国电器制造业标准基本架构的空白。

4 结语

目前的家用电器标准体系架构只是初步的建立,后续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去做,如:各标准系列权重对比研究及关联分析;现有产品标准的及时修订和补充;对市场上出现的新产品提出必要的技术规范,尽快完善与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制定等,尽快使我国家电标准体系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通过 第4篇

会议指出,建部十多年来,国土资源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的指示精神和部门职责,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有效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推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大力开展土地整治,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2亿多亩,补充耕地4,500多万亩,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增加;农田整理新增耕地率达5%~8%,农田产出率提高10%~20%,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

会议提出,土地整治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建设高产稳产基本农田成为土地整治的重要任务。实际工作中,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需要研究建立标准体系,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质量评定、后期管护、权属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充分运用土地调查与年度变更调查最新数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国土资源基础数据,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进行规范,以实现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会议要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要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坚持因地制宜;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发挥项目建设长期效益。会议强调,要加强日常监测,实时更新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成果等国土资源基础数据;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统一标志。

护理院基本标准 第5篇

随着社会老龄化加剧,我国康复、护理人才缺乏日益明显。且康复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地区间差距较大。为解决上述问题,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卫计委组织制定了《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及管理规范,并于11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下称《通知》,具体全文附后),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

在此之前各地相关部门已经出台本地区的相关政策文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支持康复医疗行业发展。

2016年,北京市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北京部分公立医院将转型为康复医院,一些医院的部分治疗床位还要转换为康复床位;2017年6月,上海市卫计委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设置‘十三五’规划”提出,鼓励现有二级医院转型康复医院、养老护理院;2017年7月,《广东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公布,提出要探索实施护士区域化注册及护士多点执业工作,鼓励部分一级或二级公立医院转型为老年护理服务机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标准和规范就有了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康复护理行业的春天即将到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7〕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我委组织制定了《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及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设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专业管理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0月30日 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康复医疗中心是独立设置的为慢性病、老年病以及疾病治疗后恢复期、慢性期康复患者提供医学康复服务,促进功能恢复或改善,或为身体功能(包括精神功能)障碍人员提供以功能锻炼为主,辅以基础医疗措施的基本康复诊断评定、康复医疗和残疾预防等康复服务,协助患者尽早恢复自理能力、回归家庭和社会的医疗机构。

康复医疗中心以接收经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或康复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后,病情处于稳定期或后遗症期,功能仍需要缓慢恢复或进一步稳定,虽不需要大量医疗护理照顾,但又不宜直接回归家庭的患者为主。

康复医疗中心不包括医疗机构内部设置的康复部门,也不包括以提供医疗康复为主的二、三级康复医院。

一、床位设置 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设置住院康复床位总数20张以上。不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可以不设住院康复病床。但应设置不少于10张的日间康复床。

二、专业设置

(一)能够开展以功能促进及残疾评定为目的的功能评测项目,如运动功能、感觉功能、言语功能、认知功能、情感-心理-精神功能、吞咽功能、二便控制功能、儿童康复功能评定,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个体活动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评定,生活质量评定等。

(二)能够开展脑损伤(如脑卒中、脑外伤、小儿脑瘫等)、脊柱脊髓损伤、周围神经损伤等神经系统疾患的康复医疗;骨折-脱位、截肢、髋-膝关节置换术后、运动损伤等骨-关节系统疾患或损伤的康复医疗;慢性疼痛的康复医疗;儿童康复医疗;老年康复医疗;肿瘤康复医疗;中医康复治疗(包括针灸、推拿、拔罐、中药熏洗治疗等)以及一些明显功能障碍(如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压疮、肌挛缩、关节挛缩、异位骨化、神经源性膀胱和肠道等)稳定期或后遗症期的康复处理等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并能够开展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关的急救医疗措施。

(三)能够开展物理治疗(包括运动治疗,如主动运动训练、被动运动训练、辅助用具训练等;物理因子治疗,如电疗、热疗、冷疗、磁疗、光疗、超声治疗、力学疗法、生物反馈治疗等)、作业治疗(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训练、职业活动训练、教育活动训练、娱乐-休闲活动训练、认知-行为作业训练、家庭生活训练、人际交往训练、主要生活领域训练、社会-社区-居民生活训练、社会适应性训练等)、言语治疗(包括失语症治疗、构音障碍治疗、语言发育迟缓治疗等)和康复辅具应用(包括假肢-矫形器、轮椅、自助具、智能辅助装置等)。

(四)设置康复床位超过30张的康复医疗中心,可提供亚专科康复服务。设置康复住院床位和只设置门诊康复医疗床位的康复医疗中心,均可提供日间综合性康复医疗服务和家庭康复医疗指导。

(五)能够提供满足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其中,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服务等项目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三、人员配置

(一)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应按每床至少配备0.5人的标准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康复治疗师和护士比例不低于1:2:3。未设置住院床位的,至少应配备5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医师不少于1名,康复治疗师不少于2名。护理员的数量,由康复医疗中心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提供两种或以上专业康复医疗服务的,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康复医师或具有本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非康复专业的临床或中医类别的医师、康复治疗师应具有6个月以上、护士应具有3个月以上在综合医疗机构康复部门或者二、三级康复医院从事康复治疗工作或接受培训的经历;技师应经过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护理员应接受过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系统培训。

(四)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应至少聘有1名全职或兼职精神心理专业人员,保证每周提供不少于1天的精神心理康复服务。

(五)所有医护人员、护理员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

(六)配备质量安全和医院感染防控管理人员。

四、基本设施

(一)康复医疗业务用房至少应当设有接诊接待(包括入院准备)、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生活辅助等功能区域。其中,康复训练区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提供住院康复医疗服务的,还应当设有住院康复病区。

(二)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床间距不少于1.2米。未设置住院康复床位的,康复医疗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等功能要求。

五、基本设备

(一)常规设备:参照一级综合医院基本设备。

(二)专科设备根据所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专业设置,配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专科设备。1.康复评定:根据所提供康复功能评定,配备相应的运动功能评定、平衡功能评定、认知言语评定和作业评定等设备。2.运动治疗:至少配备训练用垫、肋木、姿势矫正镜、平行杠、楔形板、轮椅、训练用棍、砂袋和哑铃、墙拉力器、肌力训练设备、前臂旋转训练器、滑轮吊环、电动起立床、功率车、治疗床(含网架)、训练用阶梯、训练用球、踏步器、助行器、平衡训练设备、运动控制能力训练设备、功能性电刺激设备、儿童运动训练器材等。3.物理因子治疗:至少配备电疗、光疗、超声波治疗、传导热治疗、冷疗、功能性牵引治疗等设备。4.作业治疗:至少配备日常生活活动作业、手功能作业训练、模拟职业作业等设备。5.中医康复治疗:至少配备针灸、火罐、中药药浴、中药熏蒸等设备。

(三)信息化设备:配置具备信息报送、传输和自动化办公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医疗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与所在区域相关要求。

(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五)有能满足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医疗服务标准、住院康复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康复医疗中心的管理,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康复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开展康复医疗服务的康复医疗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康复医疗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康复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康复医疗中心应当设置独立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认真履行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内部监督的职责;对日常运行管理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并实施有效干预管理的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对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的职责;对康复医疗专业文书、档案和数据信息等资料的书写、保存、使用等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的职责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财务、治安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四)加强与社区康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康复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并加强与上级康复医疗机构的协作,将康复医疗中心纳入医联体建设与管理。

二、质量管理康复医疗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以实现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标,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三)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与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有效协作机制,遇有需要救治的情形能够及时转至相关机构。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相关信息能够记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建立良好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积极开展康复科普、康复教育。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康复、治疗、护理等设备、耗材、消毒药械和用品。

三、安全管理康复医疗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工作:

(一)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的制度及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无障碍要求,满足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防控需要,布局流程、功能分区合理,标识清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设施完善。

(三)具有完善且可执行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和演练。应急机制在遇有紧急医疗救援或突发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四)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要求,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确诊或疑似病例,并做好传染病控制工作。发生感染性疾病的疑似暴发、聚集和流行时,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康复医疗中心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釆取下列措施:1.对康复医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釆集、封存样品;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康复医疗中心停止违法违规行为;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康复医疗中心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须经执业注册方能开展的专业活动的;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3.未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实施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的;或者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护理中心是独立设置的为失能、失智或长期卧床人员提供以日常护理照顾为主,辅以简单医疗措施,提高患者生存质量为基本功能的专业医疗机构。护理中心不含医院内设的护理单元,也不包括按照护理院、护理站标准设置的护理机构。

一、床位设置护理床位总数20张以上。

二、专业设置

(一)至少能够为年老体弱、失能失智和长期卧床人员提供普通内科诊疗、日常医疗照护、基础康复医疗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可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二)至少能够提供满足所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膳食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其中,医学影像、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服务项目等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

三、人员配置

(一)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的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内科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护理中心应以保障患者安全为基本原则,根据接受护理人员健康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医师(微信群sryslm欢迎你)或聘用多机构执业医师。应有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肿瘤科、老年病和中医等相关专业的医师定期巡视查房,指导或协助处理相关医疗问题。

(二)每床至少配备0.6名专职护理人员,其中护士与护理员的比例为1:3-4。

(三)至少配备1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设置护理床位达到或超过30张的,至少应配备2名具有主管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护士。若同时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应根据所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

(四)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营养膳食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五)护理员应接受过医疗机构或专业机构的系统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六)所有医护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等急救操作。

(七)有条件的可配备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

四、基本设施

(一)业务用房至少应设有接诊接待(包括入院准备)、医学诊疗、护理单元、公共活动和生活辅助等功能区域,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应设康复训练区。

(二)根据患者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护理单元。每个护理单元至少应设有患者居住室、护士站、治疗(配药)室和处置室,可选设康复治疗室。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护理单元应设家属陪伴室(床)。

(三)居住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每床间距不少于1米。每室居住不超过4人为宜。

(四)居住室应当设置衣物储藏的空间,并宜内设无障碍卫生间,卫生间地面应当满足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要求。

(五)设有独立洗澡间,安装有扶手、呼叫设施,配备符合防滑倒要求的洗澡设施、移动患者的设施等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六)设有康复和室内、室外活动等区域,且应当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活动区域和走廊两侧应当设扶手,房门应方便轮椅进出,各业务用房应当设无障碍通道。

(七)整体建筑设施执行国家无障碍设计相关标准,并符合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和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等功能要求。需设电梯的建筑应当至少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五、基本设备

(一)常规设备:至少配备呼叫装置、给氧装置、电动吸引器或吸痰装置、气垫床或具有防压疮功能的床垫、治疗车、晨晚间护理车、病历车、药品柜、常规消毒设备(如紫外线灯、空气消毒机等)、电冰箱、洗衣机、符合饮用标准的冷热水。设置药剂、检验、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的,应当配备相应设备设施。

(二)急救设备:至少配备简易自动心脏除颤仪/器(AED)、简易呼吸器、心电图机、气管插管设备、供氧设备、抢救车。

(三)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应配置康复治疗专业设备:至少配备与收治对象康复需求相适应的运动治疗、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设备。

(四)信息化设备:配置具备信息报送、传输和自动化办公功能的网络计算机等设备,配备与功能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医疗信息化建设符合国家和所在区域相关要求。

(五)护理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六)有能满足诊疗业务需要的其他设备。

六、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住院护理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规范处置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和培训,并有记录。

护理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护理中心的管理,提高医疗护理服务水平,保障医疗护理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独立设置的开展护理服务的护理中心。

一、机构管理

(一)护理中心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发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措施,保障康复医疗服务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护理中心应当设置独立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认真履行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以及服务质量、安全管理进行指导检查、质量控制和内部监督的职责;对日常运行管理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并实施有效干预管理的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对工作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的职责;对护理专业文书、档案和数据信息等资料的书写、保存、使用等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的职责等。

(三)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内部质量、安全、服务、技术、财务、治安、营养配餐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管理。

二、质量管理护理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质量管理工作: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护理中心基本标准》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发布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以实现服务质量的可持续改进和提高为目标,健全并遵守各项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流程。

(三)建立并实施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严格实施内部质量管理与控制,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开展的质量管理与控制。与上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建立有效协作机制,遇有需要救治的情形能够及时转至相关机构。

(四)建立患者信息登记、文书管理制度,相关信息能够记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

(五)建立良好沟通机制,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规范使用和管理医疗、护理、康复等设备、耗材、消毒药械和用品。

(七)按照相关规定,能提供符合患者病情的营养配餐和特殊饮食。

三、安全管理护理中心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工作:

(一)认真执行医院感染管理有关的制度和要求,健全、完善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安全与医院感染防控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严格落实。

(二)建筑布局应当符合无障碍要求,满足环境卫生学和医院感染防控需要,布局流程、功能分区合理,标识清楚,消防、安全保卫、应急疏散、防跌倒、防坠床、防自残(自杀)、防走失、防伤人和医院感染防控等安全设施完善。

(三)具有完善且可执行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和演练。应急机制在遇有紧急医疗救援或突发意外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安全。

(四)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要求,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传染病确诊或疑似病例,并做好传染病控制工作。发生感染性疾病的疑似暴发、聚集和流行时,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严格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和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弃物。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护理中心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一次,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釆取下列措施:1.对护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2.查阅或者复制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釆集、封存样品;3.责令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护理中心停止违法违规行为;4.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三)护理中心出现以下情形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依法依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须经执业注册方能开展的专业活动的;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3.未参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质控中心实施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的,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与监管的;或者质量评价连续两次以上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4.其他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形。

护理院基本标准 第6篇

一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氧气瓶

显微镜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

健康教育基本设备

电冰箱

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1.2条

被子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块

床单2个

枕芯1.2个

枕套2个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的基础上,按床位数1: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B超

心电图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200MAX光机

同视机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洗衣机

电冰箱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离心机

水浴箱电视机

录、放像机救护车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三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5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产床

综合手术台电动吸引器

腹部手术器械高压灭菌设备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新生儿保温箱

B超(线、扇)200MA以上X光机

心电图机宫腔镜

新生儿抢救台麻醉机

妇科治疗仪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同视机儿童口腔保健椅

裂隙灯节育手术器械

超净工作台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尿液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酶标仪

双目显微镜恒温培养箱

万能显微镜γ计数仪

离心机分析天平

洗衣机文字处理机(打字机)

电视机幻灯机

录、放像机投影仪

救护车电子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护理院基本标准

护理院基本标准(精选6篇)护理院基本标准 第1篇卫生部关于印发《护理院基本标准(2011版)》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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