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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41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精选14篇)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第1篇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本人张立,系湖北省恩施州利川市谋道镇人,毕业于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现居住在黄石市大垅小区9-9(租赁),身份证号:***821。因办理实习律师证需要,今特申请办理暂住证,恳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大垅小区9-9居民 张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第2篇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北城中环城城项目部

申请人: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因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也就是说,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具有法律上的依据。那么,税务机关可否基于欠税担保取得抵押人的房屋抵押权?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也就是说,作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只能为权利人在民事活动中取得的合法债权的实现作担保。简单来说,抵押权担保的是民法之债。

但是,税是指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转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依法对个人和法人强制和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的总称。政府对纳税人享有无偿征税的权利,纳税人对政府履行纳税的义务,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时,政府将强制性地征收。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政府征税的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一方是代表政府的行政主体,另一方是行政相对人,彼此间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即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有别于民事主体间彼此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法律关系,或称公法关系。因这种公法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有学者称之为公法之债。据此可知,欠税系公法之债。

如前所述,抵押权担保的是民法之债,而欠税系公法之债,那么,税务机关与抵押人申请因欠税抵押产生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

二、问题的延伸:欠税人或第三人为欠税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是否必要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欠税人的财产,税务机关有权扣押、查封,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也就是说,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扣押、查封等强制保全措施,保障欠税的收缴,可以依法强制处分欠税人的财产,从欠税人的财产变现中直接收缴欠税。既然税务机关对欠税人的财产可以采取强制保全措施,甚至可以强制处分,那么还有必要要求欠税人提供房屋等财产为欠税作担保吗?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财产的查封系行政查封,也应当遵守此规定,即税务机关对欠税人财产的最长查封时限为60 日。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或变卖欠税人的财产抵税,然而,实际工作中,很多欠税人因资金流动、生产经营等客观原因,很难在60 日内清结欠税。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是直接对欠税人交付的用以抵税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从变现款中收缴并冲抵欠税,而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欠税额,订立欠税缴纳计划,对欠税人予以支持。即欠税人按计划补缴欠税,既可以收回欠税,也有利于欠税人的发展,还有利于培养税源。但为了担保欠税缴纳计划的充分履行,税务机关有必要要求欠税人提供财产作担保,如果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房屋,则为房屋抵押。

三、问题的解决:为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以办理

房屋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那么,税务机关与抵押人申请因欠税抵押产生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登记机构可否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登记机构不应当办理。但是,以房屋作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如果登记机构拘泥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基本原则而不予登记,不利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如果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滥用行政职权之嫌。

《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海商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登记机构可否以此作为登记的法律依据?笔者试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作文义解释、合宪性解释和社会学解释,据此探析其是否可以作登记机构办理因欠税担保申请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的依据。

1.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文义解释

法律解释必先由文义解释入手,且所作解释不能超过可能的文义。文义解释,又称语义解释,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之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以此阐释法律之意义内容。因此,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文义解释,一是凡是《担保法》以外的法律对担保另行作了规定的,按该法律的规定执行。《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欠税人所欠税款的缴纳,即《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关于担保的规定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二是《海商法》系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民事特别法,其中关于担保的规定,仅是关于船泊抵押权的规定,因此,《海商法》规定的船泊抵押权也是担保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由此可知,依《担保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也是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而《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的以房屋抵押担保的欠税属于公法之债,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不相对应。当文义解释得出复数解释结论时,应继之以其他解释方法。

2.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合宪性解释

合宪性解释,指依《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举轻以明重”,作为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要力量的公民尚有纳税义务,作为市场经济主要力量的经营性组织当然更有纳税义务,简单来说,纳税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法定的维护国家利益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此法定权利产生的债权也应当受到《担保法》等法律的保护。基于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合宪性解释,《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关于担保的规定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

3.对《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社会学解释

社会学解释,须以文义解释为基础,在文义解释得出复数解释结果的情形下,才能进行社会学解释。即预测不同解释结果将产生的社会效果,选择其中产生有利于社会、经济、道德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解释结论,摈弃其中将产生不利于社会、经济、道德秩序和公序良俗的解释结论。依《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规定,欠税人或第三人可以以其所有的房屋设定抵押担保的欠税虽然是公法之债,但此债权属于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有利于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社会、经济、道德秩序,也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则。因此,《税收征管法》及与之配套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关于担保的规定与《担保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相对应。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第4篇

一、依不同法律文书作出的登记

《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列出了登记机构可以直接依几类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办理的登记,此条规定登记机构直接登记的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事实上未必非要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只要法律文书生效则物权设定或变更,登记机构当然可以只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登记。此外,法律文书除了有生效的要求外,尚需要对不同文书作进一步细化分析。

1.民商事类司法文书

在此类法律文书中能够直接用于登记而不需要当事人申请的有两类:一类是物权认定、变更等;另一类是物权产生的基础被认定为无效或依法解除的。第一类法律文书会对物权的归属作出认定或改变,这就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如夫妻离婚时就财产纠纷法院作出认定不动产归男方所有,则男方凭此生效法律文书可单方申请登记,登记机构也可直接凭此生效法律文书登记为男方所有。再如因房屋买卖发生民事纠纷,法院判决认定转让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登记,则这判决不属于对物权认定的形成判决,不能依此判决由登记机构直接将买卖房屋登记在买受方名下。第二类是对于已经物权登记的不动产,由于其民事法律关系被撤销或解除导致原登记的基础丧失,则登记机构也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直接予以撤销或更正。如甲购买乙的房屋共同申请过户登记,当登记在甲名下后,甲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合同无效,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并作出相应的判决书,一旦此判决书生效,则基于此合同关系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也就应予以撤销,登记机构可凭此生效判决书直接办理撤销登记。虽然《实施细则》中未提及仲裁类民商事法律文书,但仲裁裁决书应与法院裁判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应参照上述规则执行。

2.行政类司法文书

这里是指当事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诉讼或复议后,如果裁判书或复议决定就登记行为作出了认定,则登记机构可直接依生效的行政判决书予以登记。如甲委托乙购买房屋并申请登记,某登记机构要求其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予受理。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便提起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在没有提供公证委托书的情况下给予办理登记,如果法院认定登记机构应当给予办理登记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判决书,在行政判决生效后,则登记机构可直接予以登记。对于复议决定,由于不是终局性法律文书,因此《物权法》并未将其纳入第二十八条物权变动的依据。

3.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文书

部分行政机关有执法需要,需执行当事人房地产,如税务机关对于拒不缴税人可以依法查封甚至处分房地产,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是最为常见的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征收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征收房屋都有国家明文规定的程序和要式文件,征收决定作出并生效时,原不动产权利人的物权便归于消灭。在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登记机构可以凭生效的征收决定注销原不动产权利人的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二、其他非依申请登记的类型和注意事项

1.登记机构发现登记错误的

登记簿的错误既可能是权利人自己提出更正,也可能是利害关系人提出更正,还可能是登记机构自身发现登记簿错误,三种情形都可以启动更正登记。当登记机构依职权更正时,首先要能确证当初记载是错误的,其次要在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才能启动更正。假如甲的房产转让给乙,乙又将房产转让给丙并办理了转移登记,而登记机构发现甲与乙发生的转移登记存在收件不齐登记有误,但因为丙已在形式上善意取得(登记机构只能从形式上判断丙是否善意取得),登记机构就不能再依职权更正或撤销乙的物权登记。最后如果依职权更正或撤销登记,则要事先履行告知程序,通知权利人更正不动产权证或证明,当然如果权利人不配合,则可在通知的时限届满后直接更正。因此,依职权更正或撤销等登记关键要把握两点:事实确凿、程序正确。

2.应依法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的

全体业主共有的不动产常见于建筑区分所有权的住宅小区内,由于权利人既是个集合体,也是个不确定人员和人数的团体,而且在共有不动产设立登记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组织,没有合适的权利申请主体。因此,《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由开发建设者一并申请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不动产,这其实是强加给开发者的义务,当开发者不予申请时,登记机构可依职权直接就业主共有不动产进行登记。

3.依法直接转为正式登记的情形

在建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以及预查封是实践中常见的预先登记行为,也往往是正式登记的前奏。首先,在建工程抵押经登记后产生抵押权,与房屋所有权抵押权具有同等效力。只是因为房屋处于在建状态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故在标的物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下以在建工程做抵押登记,抵押权自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生效,一旦在建工程完工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则在建工程抵押自然转为房屋抵押。正因为抵押权没有重新发生,只是因房屋建造状态而顺延,因此无需当事人申请而直接由登记机构在所有权登记完成后将在建工程抵押转为房屋所有权抵押。其次,预告登记后产生准物权,即因购买或抵押行为产生的债权请求权经预告登记后产生准物权效力,房屋权利人未经预告权利人同意不得处分房屋。预告登记也是因为登记的标的物尚不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或者正式登记条件未成就时为顺利取得将来的物权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是为了今后取得物权,在因标的物具备物权登记条件的情况下,而且债权合同中双方有约定“当标的物具备物权登记条件时预告登记转为物权登记”,则登记机构可以依此约定直接将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最后,根据最高院、国土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执行和协助执行通知》(法发〔2004〕第5号)规定,预查封的情形有两大类:被执行人的可售而未售房屋、被执行人的已购房屋但尚不能办转移登记的房屋。这是因为被执行人房地产未能办理物权登记而采取的预先查封措施,预查封与查封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只要房地产能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可自动转为查封。

4.依法组织开展的涉土权利登记

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政府大规模的统一组织登记,集体土地权利人不会积极主动申请登记,虽然集体土地上各类权利的登记率不高,但集体土地及房屋登记对于新农村建设却是极其重要的基础资料。《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二款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也作了类似规定,而《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此上位法依据,所以《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对于这三种权利,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经登记才发生物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合同生效则成立。由政府组织这三类权利的登记时,要获取相应的权利来源证明还需要权利人相应的配合,如提供生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等。但是由于涉及集体土地权利的政策性极强,而且登记有利于保护现有的权利人,经过登记也能更好地为以后的权利变化提供基础,顺利办理各种权利变更、转让。因此,在权利人不配合的情况下,组织登记的政府可以凭充分的权利来源材料直接登记为权利人所有。

办理居住证申请书 第5篇

证明(存根)

编号:

兹有_________ 同志在______社区已在我社区进行信息采集,情况属实,请予办理居住证。

联系电话:

红山街道____社区(签章)

居住证申请办理格式 第6篇

(航空港校区同学填机场路派出所,龙泉校区填龙泉驿区同安派出所): 兹有我校学生XXX,性别:X,民族: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身份证住址:XXXXXXXXXXXXXX,现就读于成都信息工程学院XXXXX学院XX级XXX班,学号:XXXXXXX,现居住寝室:XXXXXXXXX,因急需到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办理C1驾驶证,特申请办理居住证,望批准。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学府路一段24号(航空港校区同学填写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同安幸福路10号(龙泉校区同学填写地址)

学院总支(签章)辅导员(签名): 年

保卫处(签章)

北京居住证申请办理指南 第7篇

1.来京人员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可向所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2.申请人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有效期已满5个月且不到7个月,同时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换领《北京市居住证》。

注:

①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②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第8篇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 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 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见附件) ;

(2)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 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 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 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 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 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 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 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 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第二条第 (五) 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沈阳暂住证“复辟”? 第9篇

2005年年底,沈阳市公安局向外界透露: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要求,沈阳市有关部门已经起草了相关规定,待相关规定、法规出台后,“暂住证”制度将可能恢复。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一消息一时间引起质疑声一片。让人不解的是,就在两年多以前,2003年7月22日,沈阳市取;肖暂住证,成为当时我国户籍管理中率先取消暂住证的城市。

沈阳市当时的做法得到很多外来工认同,然而,时隔短短两年之后,沈阳为何又要恢复暂住证制度?沈阳市的户籍改革在倒退吗?

暂住证能否控制犯罪

对于即将恢复暂住证,沈阳某派出所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副所长解释,暂住证取消之后,许多外来人口并没有来办理暂住证明卡,这导致公安机关在侦破一些犯罪案件时,破案难度增加。他说:“暂住证对治安管理和案件侦破有着一定的帮助,这是一个事实。”据其介绍,如果某个案件有了潜在线索又没有实质性的证据,怀疑对象是一个外来人口,警方可以利用检查暂住证和强制办理暂住证的办法获得一些对侦破案件有用的资料。

但是他也提到,对于治安管理,外来农民工的情绪问题和城乡差距所产生的自卑感是原因之一,更重要的是外来农民工在城市里挣不到钱,容易产生仇富心理,变得偏激,做出一些违害公众安全的事情。辽宁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心理研究室主任张思宁也认为简单的暂住证会导致外来农民工的责任感不足,认为自己不是城市中的一员,而强制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往往会导致外来民工的心理不平衡。就这个意义而言,暂住证反而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导火索。

农民——要交多少钱

当外来农民工听说要恢复暂住证时,立即出现了不满的情绪。一些长期在沈阳市打工的外地农民工反应最强烈,他们怀疑:暂住证恢复后,原来自愿的“暂住登记证明”会不会变成强制执行的暂住证,会不会给不良警察提供新的谋财机会?”我们不怕暂住登记,只对收费反感,因为收费了而没有给我们办什么事情。对于我们来说没作用。”这是记者在沈阳鲁园劳务市场听到外来农民工说的最多的一句话。

在沈阳市公安局的网站上,记者找到2003年7月之前关于暂住证收费的规定:“收费标准:流动人口暂住证工本费5元。”而实际情况是这样吗?记者在调查中遇到了一位来自江西、已经在沈阳经商十余年的黄女士。她介绍,1993年,她除了被要求办理暂住证外,还要求交600元钱办就业证。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05年11月底,沈阳市共登记流动人口394342人,但警方人士表示真正在沈阳这个城市“流动”的人口远不止这个数字。仅以这个数据为例,暂住证的毛收入便是接近200万元。2000年,内蒙古来沈阳务工的于永军夫妇办理了第一个暂住证,当时他们每人交纳了一年449元的费用,其中包括每月37元的管理费和5元的工本费。如果按照2005年的数据计算,因暂住证而带来的毛收入是2个亿。2002年1月开始,沈阳暂住证收费大幅减少,、降为经商的每年交纳65元,打工人员交纳25元。如果还是以2005年的数据计算,毛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2006年2月24日,在沈阳市户政系统基层基础工作建设会议上,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支队长董斌表示:新暂住证制度正在积极酝酿中。新暂住证将实现外来人口在沈阳办理招工、驾照、工商营业执照、子女就学等相关手续时的”一证通”。一位接近沈阳市公安局的社会学者介绍,根据新的暂住证一证管理政策,公安部门承担外来人口的登记和审验职责,物价局将参与制定暂住证的价格。即将恢复的暂住证的具体价格现在还未公开,这笔办证费用农民工是否负担得起依然是个未知数。

新暂住证不是“恢复”而是“尝试”

2003年,沈阳宣布取消暂住证制度时,实行了零收费的免费申报暂住登记制度。沈阳市流动人口可以自愿到当地派出所进行免费暂住登记,从而取得暂住证明卡,外来人员如果想在沈阳经商、从业、工商办照、防疫、保险、子女入学以及申领驾照,就必须出示暂住证明卡。当时取消暂住证有几个原因:一是随着社会发展人口流动频率加快,管理机关不可能仅仅依照暂住证来界定一个人的长期居住情况;其次暂住证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歧视,容易成为一些单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的借口,三是暂住证严重损害了流动人口的人格与自尊。很显然,这项举措对外来农民工益处最大,不仅减轻了他们办理暂住证的经济负担,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流动人口的自卑感。而面对人们对恢复暂住证的质疑,有关人员表示,这并不是暂住证的复辟,而是创新。

沈阳市公安局宣传处工作人员陈先生在接受《小康》电话采访时说,恢复暂住证“不是恢复而是一种新的尝试”。他说,恢复的”暂住证”是一种新的形式,将以”一证通”的形式出现,集进城工作和保险等为一体,新的“暂住证”不是公安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由几个部门一起来做,现在具体方案还没有出台,所以不方便接受更深入的采访。

沈阳市就业局外来劳动力管理部部长王道平曾向当地媒体表示,沈阳拟恢复的流动人口《暂住证》主要体现在”一证多能”上。“一证”指《暂住证》,流动人口到沈阳后,由社区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登门或预约,登记、照相、办证一站完成。暂住人口持证可享受招工、保险、住房贷款、购车挂牌、汽车驾照、子女义务教育等多项市民待遇和服务。

张思宁认为,暂住证应该有新的内涵,在董斌所讲述的新”暂住证”的基础上更应该赋予时代意义。她说:“应该给,灰复的暂住证一个新的名字——城市绿卡。”外来务工人员在城市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就必然要得到回报。张思字认为,暂住证可以成为城市发展的数据源,这种数据源主要体现在社会福利方面。她说,这种数据源如果与农民工进城定向培训;居住多少年后可以取得城市中的社会福利等挂钩,将是非常有意义的。联合城市中的相关部门,看看什么行业最缺少什么样的外来务工人员,什么行业外地农民工最没有保障,对他们进行培训,给他们介绍工作,保障他们在城市建议中应该得到的权益。所谓“绿卡”就是外来人员和城市居民一样办事畅通,“绿卡”的宗旨是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口共同建设城市,在城市社会保障中也应该同样得到城市福利等方面的回报,而不应该区别对待。这样一来,外地民工减少了盲目性,城市治安也会有新的气象。

广州居住证申请办理指南 第10篇

(1)来穗人员到达广州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道(镇)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2)对符合登记条件,并提供真实有效居住地住址的来穗人员,登记居住信息后发放“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3)申报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可在居住地镇、街道来穗人员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广东省居住证》。

(二)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办理;

广州居住证申请书范本及办理指南 第11篇

现暂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现在________________从事__________________职业,请办理《居住证》。我保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检举。

申请北京居住证办理条件一览 第12篇

申请北京居住证办理条件

办理条件

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并满足以下3条件之一的:

1、在京有稳定就业

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

2、在京有稳定住所

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

3、在京连续就读

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办理材料

(一)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居住时间证明。持有已满6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

1.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

(1)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且有至少6个月以上尚未履行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

(2)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6个月的营业执照。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

(1)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2)租住房屋的:

租住居民户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的复印件,以及尚有6个月以上租赁期限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3)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

(1)在本市小学、中学取得学籍并就读的,提供由所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2)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提供由所在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本人学生证。

(四)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办理流程

电子居住证申领流程:点击查看

不方便进行线上申领的人员,可带齐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居住证申领表》,提交材料后领取《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出证后,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办理地点

派出所或社区机构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申报暂住登记。

《北京市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针对日常不使用智能手机,或不方便申领电子证照人员,北京市居住证(卡)办理窗口将继续受理证卡申领手续。通过审核后,发放《北京市居住证(卡)确认单》

346个户籍派出所和首批办理暂住登记流管站名单

办理时限及费用

受理时限:

符合条件的8日内可拿到电子居住证;

受理费用:

1、申领《北京市电子居住证(卡)》,免费

办理居住证有什么用途

因为各地的政策不同,所以居住证的用途有所区别,以北京为例,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居住证丢了可以补办吗

居住证丢了可以补办。

居住证遗失补办、损坏换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1、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办证回执

4、按预约日期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备注:

1、居民已经搬家的,到现居住地的工作站办理。

2、公司办理的到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补办手续。

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居住证补办需要什么材料

(1)《居民身份证》

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数码相片

(2)《暂住登记凭证》

(3)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理暂住证申请书 第13篇

近年来,北京人口规模压力过大,与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之间的矛盾加剧,“垃圾围城”“汽车堵城”“雾霾罩城”等大城市病日益凸显,故此明确提出严格控制人口总量规模。与此同时,与人口规模直接相关的户籍制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北京市委市政府历时6年时间的深入研究,2015年底向社会征集《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居住证”)》(草案送审稿)、《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积分落户”)》(征求意见稿)。这样来看,控制人口与“户籍新政”之间在政策上的“一紧一松”,必然带来政策的从属关系,而从北京研究制定“户籍新政”耗时以及“户籍新政”的具体内容,都可以看出,控制人口是硬杠杠,是红线,“户籍新政”是服务于控制人口。那么,究竟哪些人可以成为潜在的“户籍新政”受益者?这些受益者规模大致有多少?这是北京“户籍新政”被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为此,本文利用2014年国家卫计委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对北京市居住积分落户规模进行初步测算,以期初步回答这些社会问题。

本文所界定的北京市居住证积分落户规模测度范围主要依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中规定的申领(请)条件,且申领(请)条件中的某些内容具有可量化、具有约束性,如《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证》(见表1);如《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条件指标、基础指标和导向指标等指标维度。同时,本文还使用了“进京指标”剔除以及其他地区积分落户情况参照的研究方法,以推拟北京积分落户规模测度情况。

注:根据《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整理。

需特别说明的是,目前北京落户约有以下几种途径①,从群体类型上可以划分为特殊人群、准特殊人群、普通人群。特殊人群,一般落户方式主要有3种:①考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进入大型央企的重要岗位;②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国企、高科技单位、高校等单位的部分岗位;③考取能解决北京户口的大学生村官和大学生社会工作者岗位。准特殊人群考虑工作关系、亲属投靠关系、人才引进及城市发展需要,主要有4种:①如中央及国务院直属单位调工、调干在京入户;②亲属投靠,如寄养未成年人、夫妻、子女、老人投靠,投靠入户可能根据条件入农户或非农户,并且均有严格要求;③人才引进,包括应届毕业生留京及特殊人才引进;④符合要求的商人也能入户,需满足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3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条件。此外,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首次出台规定,凡是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普通群体,除以上两个群体以外的,有意愿落户京城的常住外来人口。这部分普通群体即是本文研究的对象,这与所使用的调查数据也相符合。

二、数据来源与样本情况

本文利用2014年国家卫计委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抽样调查数据。国家卫计委从2009年开始组织这项调查,大约在每年5月份组织实施调查,截至到2014年已经连续开展了5年,样本抽样框主要来自于调查年前一年的全员流动人口年报数据,采取PPS方法进行抽样。根据本文研究目的,主要是对流动人口中的常住外来人口进行数据分析,因此需要剔除在京居住不到半年的流动人口(2014年5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故此倒推6个月,以流入时间2013年11月底为节点,进行数据筛选)。调查数据库中涉及北京市流动人口调查样本总量共计7998份,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样本,剩余7101份,占总体样本88.78%,这是本文测度的主要对象。对7101份常住外来人口样本进行分析,其基本情况见表3、表4。

注:《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整理。

三、北京居住证积分落户规模初步测度与分析

(一)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测度

(1)以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中“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指标来衡量,88.78%的常住外来人口具备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前提假设,在北京市居住证政策实施后,所有的常住外来人口都将办理暂住登记)。(2)以“在京有稳定就业”指标来衡量,约20.61%具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条件(因问卷没有涉及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连续问题。因此,实际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人数占比应低于测算结果,而该项指标在居住证政策实施中具有刚性约束作用);签订劳动合同指标在问卷中无选项体现,所以无法进行测度;是否具备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在问卷中无选项体现,所以无法进行测度。(3)以“在京有稳定住所”指标来衡量,16.3%(已购政策性保障房占0.5%、已购商品房占15.8%)具备自有产权房屋;70.2%(租住单位/雇主房占8.2%、租住私房占62%)具备租赁房屋;8.90%具备用人单位提供租房。(4)在京连续就读指标在问卷中无选项体现,所以无法进行测度。

根据上述分析,在假设条件全部成立且剔除因调查问卷设计影响因素,结合《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已满半年,并符合在京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就可以申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故此,应取上述可获得指标分析结果中的最大值,即稳定住所。我们测算的结果是约95.40%的常住外来人口具备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条件。

(二)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测度

条件指标中,具有约束性指标包括,(1)以“条件指标”中“持有北京居住证”指标来衡量,约95.40%常住外来人口具备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条件(前提假设,符合条件的常住外来人口都申领了北京市居住证)。(2)以“条件指标”中“年龄不超过45周岁(45岁及以下)”指标来衡量,约86.4%的常住外来人口具备年龄不超过45周岁(45岁及以下)。(3)以“条件指标”中“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指标来衡量,6.73%的常住外来人口具备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因问卷没有涉及缴纳社会保险是否连续问题。因此,实际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的人数占比应远低于测算结果,而该项指标在积分落户政策实施中具有刚性约束作用)。(4)以“条件指标”中“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2孩及以下)”指标来衡量,97.20%(无孩占13.8%、1孩占59.5%、2孩占23.9%)的常住外来人口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2孩及以下)。(5)无违法犯罪记录指标在问卷中无选项体现,所以无法进行测度。

基础指标中,具有约束性指标包括,(1)以“基础指标”中“合法稳定就业”指标来衡量,因在问卷中无选项体现,所以无法进行测度;(2)以“基础指标”中“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来衡量,95.40%的常住外来人口具备申请条件(前提假设,租住房屋均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3)以“基础指标”中“教育背景”指标来衡量,34.2%(大学专科占15.9%、大学本科占15.9%、研究生占2.4%)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外来常住人口具备条件。

导向指标中,基本不具有约束性,因此不具测度条件。

根据上述分析,在假设条件全部成立且剔除因调查设计因素影响,结合《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规定,应取上述可获得指标分析结果中的最小值,即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本文测算的结果是约6.73%的常住外来人口具备积分落户申请条件。

(三)北京市积分落户剔除与参照性测度

按照2015年常住人口2170万计算,“十三五”期间,北京市每年新增常住人口不能超过26万人,这26万如何分配?其中,要扣除每年北京户籍自然增长人口。有统计显示,这部分人口每年新增不足5万人,考虑到二孩政策,未来每年大约新增8万人左右。这样来看,扣除这部分人口,每年北京新增常住人口应该在18万人左右。但是,需要强调的是,2020年的人口调控目标是常住人口不能超过2300万,而不是户籍人口。这样来看,在18万的常住人口中,每年通过上述特殊群体和准特殊群体落户京城大概在10万人左右,那么在剩余的8万左右常住人口中,每年预期或达标留京的普通群体应该所占比例很小。另外,参照其他城市积分落户经验,有统计,2013年广州落户约为6000人,2014年上海落户不足6000人,2015年天津达到落户标准的约10500人①。由此,从这方面分析来看,每年北京常住外来人口达标留京最多也会不会超过万人②。

四、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需要处理好几对关系

总得来看,按照北京市居住证申领条件测度方法,约95.40%的常住外来人口都具备申领居住证条件;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申请条件测度方法,约6.73%具备条件积分落户条件(前提假设,上述前提假设都成立的情况下,这个测度结果才成立);按照北京市积分落户剔除与参照性测度方法,每年北京常住外来人口达标留京最多也不会超过万人。因此,对于普通群体获得北京市居住证并不难,但是若要实现积分落户还是有不小的难度。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对北京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的实施(因仅是征求意见稿,文章颁布及细则尚未出台,无法确定实施时间表)过程要有充分的认识,充分的准备,故此需要处理几对关系,以期为政策的顺利实施与推进提供参考。

(一)战略与战术的关系

2015年年底,北京市委市政府向社会征求《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和《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当时的舆论一致认为,北京的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与其他地方相比是最为严厉的、门槛是最高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及《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政策,得到的结论是有一个共同的主线,那就是要“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进入21世纪以来,北京等超大型城市面临严重的“大城市病”顽疾,城市的综合承载能力已经报警,必须痛下决心加以解决,以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特定阶段,战术必须服从战略,局部要服从总体。所以,本文认为,北京所制定的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门槛高与底线公平的关系

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户籍新政”),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城乡二元分割的根基首先在“身份”上瓦解,“同一个中国,同一个身份”。可以说,这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在战略上迈出关键的第一步。经过广东、上海等地试点之后,2015年国务院出台《居住证暂行条例》,北京最后一个出台了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以户籍为依托的各种差异化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权利在国家以及地方政府层面开始破冰,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正向终极目标迈进,是“户籍新政”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可以说,“居住证积分”制度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在战略上迈出的第二步。

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资源与环境在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目前还无法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只能以渐进式改革为基调,通过“居住证积分”制度提供一个合法、合理途径,逐步推进城市常住外来人口阶梯式的社会福利与社会权利的实现。“居住证积分”制度应时而生,首选对常住外来人口的贡献予以充分认同,在制度设计上因地制宜地阶梯化实现常住外来人口能够享有平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同时,结合城市功能定位,通过“居住证积分”制度实现对常住外来人口精准化治理,发挥常住外来人口在治理大城市病中的突出作用。最终,促进城市户籍人口与常住外来人口共创、共享、共治、共融。这也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城镇化战略的重要体现。

也就是说,对于大多数普通群体获得居住证是较为容易的,保障了常住外来人口社会福利与社会权利的实现,具有底线公平性;而积分落户具有较高门槛,但符合国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制度安排。

(三)改革存量与增量的关系

户籍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本文认为,在创新居住证积分落户等“户籍增量”改革的同时,也要加紧研究户籍存量的改革问题,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有效衔接。实际上,随着经济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原有的户籍制度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需要,亟需在户籍供给侧进行全面深化改革,提出符合新形势需要的户籍制度供给新模式。在北京这个大都市,在户籍供给模式上除了有暂住证,还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等户籍制度,我们称之为“户籍存量”,这些“户籍存量”的改革工作还处于滞后状态,还没有被提上工作议程。但是,户籍制度的改革需要全面的深化改革,既要改革创新以居住证积分制度为主的“户籍增量”,也要改革掉那些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户籍存量”,这有利于实现户籍增量与户籍存量的有效对接,有利于户籍制度的进一步深化改革。

(四)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两部办法中,都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性约束,同时,在《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有对诚信方面的具体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将户籍制度改革纳入法治化的战略取向,这也是符合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推进居住证积分政策法制化的同时,要加快推进首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引导企业、社会力量、公众参与信用信息征集,完善信用记录基础数据库建设,搭建联享、联评、联奖、联惩、联发的征信平台,推进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发挥法治在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中的刚性作用,发挥德治在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中的约束性作用,以德法并治保障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的后续实施。

(五)需求侧与供给侧的关系

如果将有意愿获得居住证积分落户的普通群体作为需求方,那么,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以及其他群体作为供给方,就要做好几个方面的供给问题。简单来说,首先,作为政策的供给方的政府,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相当完善的政策体系,以保障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是有效运转。其次,作为资本的供给方的企业,需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按规定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尤其是与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相关的约束性指标,企业应认真负责落实,以满足有落户意愿的普通群众的需要。第三,作为供给方的其他群体,需要在出租房屋等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相关的约束性指标落实过程中,严格按照依法缴税等政策规则办理,以满足有落户意愿的普通群众的需要。在此过程,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群体需要作出相当的牺牲,如政府需要构筑政策的监管等成本,企业要付出履行缴纳社会保险等成本(鉴于当前用工市场,企业为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则运行是紊乱的),出租房屋的其他群体要付缴税成本(尽管可能会摊派到租房人头上)以及公共资源共享成本。政府负主要责任,企业配合,其他群体响应,共同提高户籍制度供给侧改革质量和效率,以满足普通群体的需求。为此,在北京市实施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过程要处理户籍制度的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关系。

摘要:北京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是被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利用2014年国家卫计委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抽样调查数据以及剔除与参照性方法,研究发现北京市居住证政策具有普惠性质,可以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的底线公平;每年应不超过万人依靠积分落户京城,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门槛较高,但符合“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的国家战略要求。本文建议在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实施过程中,要处理好战略与战术、门槛高与底线公平、存量与增量、法治与德治、供给侧与需求侧几个关系。

关键词:居住证,积分落户,户籍改革,流动人口

注释

1汤瑜:《北京积分落户门槛高:外地人充满希望又陷失望》,《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1月11日。

2(1)孙震:《81.6%北京受访者认为北京积分落户门槛高》,《中国青年报》,2016年1月4日。

暂住证令北京为难 第14篇

“我还记得那个警察,姓段,他抽走了我的裤腰带,还踢了我两脚。”袁莫谈到被查暂住证的经历时至今不能释怀,“屈辱的经历,能记一生。”

袁莫已经在北京生活了五六年,现就职于一家著名的网络公司,有房有车。因为没有北京户口,他没有资格买经济适用房,车的主人也不是他。他是借北京朋友的身份证挂的牌照。

尽管北京市新近出台规定,办暂住证可以进行过户,但袁莫还是不愿意办,他认为那是一种屈辱的象征,而且过户要交很多钱。这笔钱他本不应该花的。

袁莫所称的办理暂住证的“屈辱”,这几乎是北京——这座伟大的城市——给每个中国籍的外地人最沉重的打击之一,生为中国人,还要在自己国家的首都“暂住”,暂住还要办理一个证。

最近北京一系列关于流动人口、关于户籍、关于暂住证的新闻继续引起袁莫关注。

3月25日,《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经商管理条例》被废止,而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表示,条例涉及的暂住证在短期内还会保留,长期而言则一定会取消。

对袁莫来说,北京显然继续给他以“屈辱”,而北京之所以这样做,也有它的苦衷。

“我真的很受伤”

“我每个月交2000多块钱的税,都可以养活一个北京人了。”袁莫说,“孩子已经五岁了,没有北京户口,孩子不能正常入托、入学。”

在北京,有袁莫这样经历的人比比皆是。

在这些人当中,为了一纸北京户口奔波的,已经有多数放弃了。他们已经习惯了没有北京户口的日子,并且习惯了因为没有北京户口带来的诸多不便。

然而,更多的人仍然为获得一纸北京户口苦苦寻觅。

近日,国家跳水队教练张挺终于发难,“在北京带国家队十多年了,却一直没拿到北京户口。儿子一直都在借读。”

“我和队员一直都没有正式编制,让我们来我们就来,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在国家队连个固定身份都没有。”张挺一肚子不满。

十几年前,北京曾规定,名片制作等几大行业不允许外地人经营。然而现在,北京大街小巷卖早点、卖水果、卖菜的,绝大多数都是外地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负责人,也由一些外来人承担。

据统计,四个北京人中,就有一个是外来流动人口;在北京城镇就业人口中,三个人中就有一个就是外来流动人口。

北京“2005年两会热点议题征集”活动的投票结果显示,市民最关注的前三个热点问题分别是住房、外来人口和交通问题。

从这些方面来看,北京的发展已经离不开流动人口,北京也不可能忽视流动人口。

继续让流动人口暂住

年初的北京“两会”期间,有消息传出,北京最迟7月份取消暂住证,随后北京市公安局马上澄清说这是误传。

北京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表示,北京将继续执行暂住证管理政策,并将开展暂住证检查,发现无证者,将发出《告知书》,对于屡次接到《告知书》拒不办证者,将处以50元罚款。

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于泓源强调说,中央几个部委曾发出通知,要求北京加强暂住证管理。

在记者试图联系北京市公安局进行采访时,明显感受到了他们对这个话题的敏感。不过,北京市公安局也表示,今年外来人口的管理肯定要改,现在正在研究当中,还拿不出特别权威的说法。

其实,暂住证是否取消已不是一个关键问题,自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后,暂住证已经没有了强制性措施作为依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不办暂住证,一些地方也取消了暂住证,有专家甚至称,暂住证退出历史舞台是迟早的问题。

对此,警方也承认,实际上,暂住证各项功能已经陷入实际缺失的处境。“不办或者不延期将被罚款、限期离京”条款已没有从前的震慑力。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的一位警官在和记者聊天的时候谈道,“北京外来人口现在处于无序流动、无法可依的状态。有关管理部门正在彷徨——北京流动人口失控了,要不要控制?”

这位警官表示,“在贫富差距这么大、也区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任何动作都可妨碍首都经济的发展。”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认为,暂住证的取消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是历史阶段的一个产物,但整个过程不宜过快,在一些措施出台以后,还要考虑治安的因素。

“如果我们国家取消暂住证的话,对于外来人口管理,各省市之间横向的警务合作都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所教授段成荣在妾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表示,“很多人反对暂住证,是因为暂住证背后附加厂很多限制性东西,它和政治、经济、文七教育等权利挂钩。剥离这种附加功能是必要的,但剥离不能否定暂住证最原始的登记功能。”

对此,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也承认,“就服务来说,目前暂住证只是一张纸,几乎与任何可享受的国民政策都毫无关系,不能起到服务的作用,自然也就不能很好地发挥管理的功效。”

可以看到,北京市政府在拒绝取消暂住证的同时,加强了暂住证的服务功能,比如“今后外来人口子女在京上学,凭暂住证就有望享受北京市民子女入学待遇”,“外地人可通过暂住证买车上牌照”,等等。

北京社会科学院城市问题研究所冯晓英副研究员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前不久,还和公安局人口处做了一次研讨,主要内容就是条例取消以后,对外来人口怎么管理?暂住证还有没有意义,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

查阅2005年国家公务员招录的岗位需求,发现几乎80%以上的职位都注明“限北京市户口”。

据了解,“难以解决外地户口人员的住宿、配偶问题”,是中央各党群机关在招考工作人员时设置地域限制的主要理由。此外,一些部委在回应媒体质疑时都理直气壮地表示“单位有自己的苦衷”。

2001年,北京市首次推行外来人口分类管理,根据外地人员来京时间、从业状况、现实表现等标准,对暂住证划分为A、 B、C三种,对持有A证者,着重做好对他们的服务保护工作;对持有B证者,提高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自觉性;持有C证者将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加强对他们的审查、防范和控制。

冯晓英表示,“现有对流动人口分类管理的政策,使得北京在原有户籍分层的基础上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层,即非北京户籍人口中出现了拥有北京工作居住证的知识精英、无北京工作居住证的技术、管理、文化人才和外来农民工三大阶层。社会分层日趋明显,使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民工面临认同危机。缺乏社会归属感和认同感,是酝酿和出现社会危机的基础条件。这种心理失衡一旦被强化,就会影响社会安定甚至演变为社会犯罪。”

去年5月,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北京市委宣传部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将“外来人口”改称“流动人口”,使之更符合实际和顺应民意。

有专家评论说,改称“流动人口”可避免文化中心主义的色彩,也易于促进政府部门从“管理整治”向“平等、尊重、服务”的方向转变。

但称呼的改变并不能抹掉“流动人口”背后一连串的社会问题。流动人口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原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

在2005年北京“两会”期间,人大代表张惟英提出的“外来人口进京施行准人制”再次使关于流动人口问题的讨论升级。

北京师范大学万建中教授对此评论为“霸王规定”。“解决人口过剩首先是减少城市间发展的不平衡。随着京津塘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城市的发展,不光是来京的外地人,甚至北京人都可能会选择其他城市生活,这样才是最理想的。”

一位网友评论说,“北京是全国人民的北京,不是北京人的北京,北京要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口流动的政策,做到有进有出,适者生存,也可适当提高一些门槛。但不能完全限制!”

“目前北京市政府面临的最大难题是对流动人口‘控不住,管不了’。”冯晓英说。

冯晓英判断,一是现阶段,北京市外来流动人口规模扩大趋势不可逆转,按照城市发展规律,北京仍然处于城市发展聚集阶段。

据北京市公安机关2005年1月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北京实际居住人口 (包括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目前已达到 1524.4万人,其中在京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是330万。

“不过,公安局的统计存在漏登情况,据我们对区县调查的了解,一些区县的登记率只有60%-70%。因此,保守估计北京流动人口的总量应该不低子450万人。”冯晓英说,“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张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

“另外,从国家发展的大趋势看,一旦条件成熟,现行的控制性户籍迁移制度的废除是必然的,对此,北京市政府应该保持清醒的认识。”冯晓英说。

正在寻找改革方向

“从政策面看,受全国政策变动的影响,北京市对外来人口的政策思路有了重大调整。”冯晓英说,“北京市政府正在做这方面的努力。”

北京市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陆续出台一系列人才引进配套政策的同时,开始逐渐清理和取消对农民工进城的一些歧视性政策。

2004年,北京市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等59项行政许可事项。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出台了免费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提供义务教育,以及免费为外来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等政策,并加大了清理农民工欠资工作的力度。

北京市对流动人口实施控制性管理,其政策依据是1995年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其11项配套管理规定。

然而,这项条例也刚刚取消,这就意味着,过去北京市对外来人员务工、就业、经商、房屋租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限制都将被取消,对外来人员务工经商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也不再收取。

据了解,2005年,北京市人大尚没有对外来人口立法的计划。“北京市五年立法规划”中也没有为外地人再立新法的规划。

尽管现在关于北京户口的讨论热热烈烈,但政府、学者一时似乎没有能找出解决全盘问题的高招。

冯晓英表示,对流动人口要改变过去控制性管理的思维方式。上海的流动人口比北京多,为什么北京的流动人口问题比上海突出,这里有北京自身的功能特点,另外一点,就是珠三角的城市群发展得比较好,沪宁杭的发展和上海的互补非常强,分解了上海的流动人口,而北京和周边地区的差距比较大,向外的拉力不够。

冯晓英说,北京现在建新城、卫星城,就是为了把城市功能带出去,城市功能带出去了,就业岗位也就带出去了,人口自然也带出去了。

另外,北京“十一五”计划说要加强京津塘的合作,这样也可以分散北京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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