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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范文第1篇

21我国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和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损害非常严重,其原因复杂多样。分析归纳起来,主要是由土地资源的稀缺、农村妇女经济地位独立性相对较差以及自身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等意识形态层面相对落后、国家政策法律的漏洞、村规民约的威力以及社会历史观念几方面因素影响所致。

本文将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的主要情形、导致的原因以及保障其土地权益的法律建议等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现状

(一)农村妇女两头失地。妇女出嫁后,由于土地调整政策影响,

嫁入村没有分配承包地,而嫁出村以户口已迁出为由,收回承包地。

(二)农村离婚妇女在婆家只是空挂户,实际上没有获得土地权

益。妇女离婚后,绝大部分都不会继续居住在婆家,村委会以及大部

分村民都认为离婚妇女不再属于该村村民,因此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

营权。即便有个别村保留了该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但土地和相关权益

归男方,离婚妇女实际上是空挂户,根本无法享受承包土地的各项权

益。

(三)农村离婚妇女户口被强行迁出,承包地被收回,本村一切

权益不能享有。这种情况常发生于人均土地稀少、城郊和土地利益较多的农村。一些村委会规定,离婚妇女户口必须迁出,征地补偿费一律不分配给离婚妇女,而且本村女子嫁入外村离婚后,户口不可迁回本村。

(四)成为户主的农村离婚妇女不能长期拥有土地权益。一些妇女离婚后,会和孩子另立户头,但村委会规定等儿子长大娶亲或女儿长大嫁出后,户主自然转为儿子,到时她本人的土地和相关经济、政治权益都丧失;或女儿在婆家独立成户后,其土地要收回。

(五)未婚女性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的村以"测婚测嫁"为依据,对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且同时侵害了未婚女性的隐私权、身体权等其他权益。有的村强行收回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使丧偶妇女在承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后,还要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无疑是雪上加霜。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损害严重的主要原因

(一)“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父权至上”等封建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尽管新中国成立近60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我国也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大多数村民都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出嫁后自然成为夫婿家的人,理应收回土地。就连较之大部分村民文化程度较高的村干部也存在这样的偏见。而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则认为她们不再属于男方家的人,也就是说,封建社会“妇女是男人的附属品”这种观念,在很多农村还是相当盛行的。

(二)妇女自身文化素质的影响。 农村妇女较之城市妇女,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加之农村“重男轻女”思想的盛行,很多农村妇女连小学都没有毕业,更谈不上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因此,在农村离婚诉讼中,很多妇女都没有对土地承包权益及时提出依法处分的主张,有些虽然对自己的土地权益有一些了解,但却不知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村规民约在农村的“至上”威力。有的村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为“理论”依据,制定了妇女出嫁后,一律收回所承包土地的村规;有的村则专门针对外出打工的未婚妇女制定了“测婚侧嫁”的村规,严重侵害了未婚妇女的身体权、隐私权、土地权益等合法权益。有的村则制定了“妇女离婚后或丧偶后,必须

1将户口迁出本村,且户口不在本村的一律不得分配土地,分配的必须收回”等相关规定,侵害了离婚妇女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益。诸如此类的村规民约层出不穷,农村妇女很难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对抗这些村规民约,可见村规民约在农村的“至上”威力。

(四)相关的法律规定太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我国在《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细则)中都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具有同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可上述规定太原则,虽然规定“不得或不能”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可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事屡禁不绝,这除了上述提到的其他原因外,跟我国法律规定相对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不无关系。另一方面法律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的不够详细,违法成本过低,导致很多村干部为一己之私,知法犯法,难以查处。如《村委会组织法》

第20条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对于真正违反了宪法、法律、法规的村规民约,却没有那个部门和机关主动去审查,去查处,去取缔。即便偶有妇女因村规民约侵犯了其土地承包权益而诉诸法院,法院一般也只是对于违法的村规民约判决无效,以此为依据的相关行为被判无效而已,真正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责任人得不得相应的惩罚,甚至此种无效的村规民约在以后仍然盛行在村里,岿然不动。

三、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法律建议

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反映了农村妇女解放程度、生活状况和

权益保护等问题。因此,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保障她们的生存和发展权。当务之急,我认为在法律层面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正视性别不平等的现实。现有的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的规定较全面,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意识。但法律政策不仅要符合农村实际,还要注重社会性别。许多法律政策尊重男女平等,没有歧视妇女权利,但因没有充分考虑现实的社会性别利益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流动性,使法律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所以,法律政策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尽可能偏向农村弱势妇女。例如,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登记可以实行夫妻双名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二)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力度。要保证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实施,还必须废止同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土政策,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管。建议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成立相应的司法科,专门负责对村规民约进行法律方面的宏观指导;乡镇司法员列席村民代表大会,对制定村规民约进行具体指导,并对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把关;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对村规民约中侵害妇女合法财产权利和乱罚款的条款果断予以清除;乡镇基层党委政府要通过培训班的形式,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和依法建章建约的自觉性。

(三)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农村妇女一方面是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一些离婚妇女只从眼前利益出发,离婚诉讼时放弃了对土地的承包权。各级组织尤其是农村基层妇女组织要发挥优势,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充分调动农村妇女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的主观作用。例如,对农村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促使她们学法、知法、懂法,提高她们的法律素质,使她们能够主动通过诉诸法律争取自己的权利。

(四)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农村妇女在离婚诉讼中的土地权益处理程序及责任承担做出规定。首先,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分割较夫妻其它共同财产的分割涉及面广、周期长,法院审理难度较大,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较原则,一些法官怕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审理时往往回避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涉及土地承包权的农村离婚案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严格要求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时,必须向当事人尤其是妇女一方释明有向法院提出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他土地权益的权利,

2并对因法官没有履行相关释明义务造成妇女相关土地权益丧失的情况,有相应的救济途径。

其次,在对土地承包权益的具体分割上,法院要体现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对一般的口粮田、责任田等,法官应当根据夫妻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在征求村委会以及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生产、方便生活,有利于经济发展、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分割。对家庭承包的大面积土地项目,如水面、滩涂等,还应在征求发包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以双方协商为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进行分割。协商不成,又难以核价的,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分割,出价高的取得承包权,并给予对方以合理的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范文第2篇

坚持依法行政 切实维护权益

本报讯 “十二五”期间,我州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坚持依法行政,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工作取得新成效。

五年来,落实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编制及人员,劳动监察工作步入规范化。四县均成立劳动监察机构,配备23名专(兼)职劳动监察人员开展工作,规范劳动监察工作程序,制定劳动监察员基本守则,全面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制定出台《黄南州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办法》,建立工资保证金承诺制度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全州开展劳动年检2178户,涉及劳动者49981人,责令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5048份,责令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45.67万元,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8%;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清欠农民工工资3584.23万元,涉及劳动者5150人,清欠率10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4194.83万元;加大举报专查和突发事件处理力度,受理调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91件,结案率100%;开展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障维权、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工资支付以及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在州烟草公司等五家劳动争议调解示范企业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备了32名专(兼)职调解员,预防各类矛盾争议的发生和升级;采取报刊、新闻媒体、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举办培训班及深入用人单位讲解等宣传方式,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理念,全州共受理调处劳动监察案件316件,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开展巡查日记评查、案卷评比等活动,使劳动监察工作人员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同时,提高综合分析和执法办案能力,劳动监察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全面提升。

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范文第3篇

社会在进步, 时代在发展。但是, 离婚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一直不为人所认可。对于妇女尤其如此, 总觉得不甚光彩, 所以即使忍气吞声即使被骂挨打也不愿意离婚。近年来, 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 妇女越来越注重婚姻生活的真正内涵, 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我们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具体进行个案分析正确维护双方尤其是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 王某, 女, 1999 年再婚嫁给李某 ( 有一成年儿子) , 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后将原来的三间老屋拆掉重建了五间主房两间配房。2010 年女方被查出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 男方开始嫌弃女方并不允许她回家居住。恰逢此时男方所居住的地方进行拆迁改造, 李某瞒着王某把三套回迁的房屋均登记在其子名下。李某将所有手续办好以后提起了离婚诉讼, 王某应诉。诉讼中王某面临着净身出户的风险于是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办案律师详细询问得知虽然双方登记时房屋的产权登记所有人是李某, 此后房屋翻盖女方出钱出力, 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应当分得回迁房屋, 且女方患有严重疾病男方负有扶养义务。通过法庭调解女方得到十多万元的房款及扶养费用, 双方和平分手。本案中不能因为三间老房是男方的婚前财产就武断认定拆迁房没有女方份额, 而要剥茧抽丝查找证据证实女方参与了房屋翻盖获取分得房屋份额的权利。

点评: 本案实质牵涉到离婚案件中财产的恶意转移问题, 实践中转移财产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1、伪造债务弄虚作假, 基本的方式是找几个亲戚朋友打几万虚假的欠条2、隐匿自己控制的财产包括 ( 1 ) 、转移财产进行隐匿, 比如从银行支取现金后另换户头转存他行 ( 2) 、虚开发票冲抵开支, 比如购买一台三千元的电视机发票开至六、七千以解释财产去向 ( 3) 、挥霍财产恶意消费比如出入高档场所, 购买奢侈品 ( 4) 、私自转移房屋谋取利益比如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以掌握金钱的主动权3、威逼利诱暴力胁迫弱势女方放弃财产。

维权方法: 1、搜集对方存款线索记下开户行, 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查询转账记录由法庭责令其说明存款方向、用途以审核其转款的必要性; 2 对于制作虚假债务的要求与债权人对质, 询问出具欠条的细节问题, 必要时做笔迹鉴定审查债务形成时间; 3、对于虚假开支的审查开支凭证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必要时向有关出具单位调查了解; 4、对于恶意转移或低价出售夫妻共有财产的可以主张其行为无效; 5、具体到本案, 一方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或将房产私自赠与第三人的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并可以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6、对于转移一般物品的建议保留好购物发票。

案例二: 宋某, 女, 2010 年与张某结婚, 婚后生育一子现年3 岁。双方刚结婚时感情还好后来男方沾染了酗酒赌博的恶习, 赌输了就喝酒, 喝酒后就拿宋某出气, 宋某经常被打的遍体鳞伤。宋某万般无奈提起离婚诉讼, 张某竟又威胁要离婚就杀宋某全家, 宋某通过当地妇联组织寻求法律援助。办案律师经询问得知宋某有一次被打得特别严重构成轻微伤, 当地派出所仍保留卷宗材料, 顺利收集到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 法院依据客观事实判决双方离婚。

点评: 本案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保护妇女权益的问题。2001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 ( 一) 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鉴于大家对家庭暴力的表现都有直观的感触笔者不再一一赘述。

维权方法: 1、在家庭暴力实施过程中大声呼救, 寻找机会拨打110 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起诉时可以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作为依据; 2、及时拍下暴力现场和伤痕照片必要时申请公安机关进行法医鉴定; 3 受伤后及时去医院治疗并告知医生是由于家庭暴力致伤, 要求在病历中留下记录; 4请求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留下调解记录要求施暴者签字作为诉讼证据; 5、积极寻求公力救济, 请求当地的妇联组织、法律援助部门给予帮助,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案例3: 于某, 女, 与田某在外打工时认识后恋爱结婚。婚后于某怀孕生子, 在家照顾孩子伺候老人, 田某继续在外打工。田某凭借吃苦耐劳承包了大的工程赚了大笔钱。随着田某赚得越来越多渐渐看不上于某了, 后来竟然在外包养了第三者, 于某稍有指责他便提起离婚诉讼。由于于某长期在家根本不知道田某到底有多少资产, 面临诉讼风险, 聘请律师应诉。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六个月后田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律师提前保全了男方的部分工程款, 提供了男方存在第三者证据, 女方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点评: 本案涉及到男方存在第三者过错侵害女方合法权益的问题, 此类案件维护妇女权益存在的困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中1、中国传统的“男主外, 女主内”的家庭模式在小城镇、农村普遍存在, 为了男方外面的事业, 女方放弃了外出挣钱的机会安心在家照顾老人孩子对男方的收入及财产经营状况不知情, 一旦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就处于被动地位。2、此类离婚案件妇女认知能力较低, 法律意识淡薄, 诉讼能力差, 又习惯于把矛盾交给法院, 让法院主动调查取证, 导致诉讼中处于劣势。3、过错损害赔偿较难, 婚姻法第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一) 重婚的 (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就此, 法律规定的较为具体, 但在审判实践中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实如何认定, 妇女举证存在很大困难。4、实践操作过程中举证困难。实践中, 有的当事人第三者并不固定, 有的是“通奸”行为, 有的属于“姘居”所以难以取证。

维权方法: 1、对于存在第三者的离婚案件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 从事审判的法官在当事人提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者依据申请进行调解取证, 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只要提供财产线索即可认为已经举证。2、破解过错损害赔偿难、低的困局。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从宽把握, 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照片、视频、书信、短信、聊天记录、悔过书、保证书等证据的效力若男方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即认定其过错。对男方存在过错而离婚的提高精神抚慰金的数额, 笔者认为现阶段提高到一万到五万为宜。3、充分考虑到妇女对家庭的贡献应给予适当补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性在抚养教育孩子、照顾老人方面比男方付出更多, 在离婚时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 在分割财产时给以适当照顾, 建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分出一部分给妇女, 剩余部分再行分割。

总之, 妇女在家庭生活中总是处于弱势的一方面, 其在家庭中的付出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在离婚案件的处理上, 在充分尊重法律事实的基础上, 应当充分肯定其这种付出, 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笔者认为在无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形下, 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且这种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得到尊重。

摘要:离婚, 在中国人的传统意识里一直不为人所认可, 对于妇女尤其如此, 总觉得不甚光彩, 所以即使忍气吞声即使被骂挨打也不愿意离婚。现在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 离婚逐步为人们所接受, 妇女越来越注重婚姻生活的真正内涵, 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 据法院权威部门统计每年受理的案件中有一半以上是离婚案件;离婚案件的情况也越来越复杂, 这就要求我们法律援助部门的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具体进行个案分析正确维护双方尤其是弱势妇女的合法权益以解决矛盾化解纠纷, 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笔者将在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加以具体分析以论证保护弱势妇女合法权益的具体办法。

关键词:离婚,妇女,婚姻,权益

参考文献

[1] 王冬青, 冒群.“80后”易离婚法官有忠告[J].家庭科技, 2015 (11) .

[2] 王艳茹.浅谈离婚案件调解的方法与技巧[J].民营科技, 2014 (03) .

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范文第4篇

一、人权全球化和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发展状况

( 一) 人权全球化发展状况

人权全球化是指“人权制度有国内单独制定执行走向世界各国之间的协同管理制定和执行”。主要实现对人权思想、人权意识、人权制度、人权理论等在全球范围内的相互交流融合, 借鉴学习。目前人权全球化下各国普遍建立全球化的人权保障机制。以联合国为领头羊, 在1984 年联合国大会制定并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和《人民享有和平权利宣言》中规定“全球人民都拥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1) 。而日前发生的叙利亚3 岁难民偷渡遇难的事件体现全球范围内对于叙利亚人权的忽略, 该事件引起全球范围内人民对当局不维护叙利亚难民的人权的抗议。由此可见, 现如今人权全球化发展, 是人民对于自我人权的维护发展同时对他人人权的维护。

( 二) 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发展状况

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发展具有起步晚、进程慢、发展对象不明确的特点。现如今, 借鉴国外的优秀社会保障制度, 在人权全球化发展趋势下, 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实现从城市妇女人权思想、制度、意识等的发展延伸过渡到农村妇女人权意识的培养和人权制度的制定。农村妇女的人权忽视不仅仅在于思想意识方面, 还缺少制度管理。“一方面, 《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的妇女权利未能收到农村居民的重视, 妇女人权遭到忽视; 另一方面, 农村妇女的财产权利缺少相关制度保护, 导致农村妇女身份发生改变时, 不能及时取得土地承包权, 致使农村妇女的财产权利遭到破坏” (2) 。

二、人权全球化角度下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发展缺陷

通过人权全球化发展趋势, 可以得知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具有较多的问题, 根据比较得知, 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发展具有以下问题:

( 一) 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法律缺少有效管理

国家社会对妇女权利社会保障的支出少。例如“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确立于上世纪50 年代, 社会保障支出占国家财政支出的比例越来越大, 而我国的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形成财政支持, 如《义务教育法》中对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的维护, 却缺少经济支持, 不少农村家庭要求女性离开校园, 进入社会; 而在《婚姻法》中同样如此, 农村女性因为家庭经济压力, 未到法定年龄就嫁为人妇, 减轻家庭支出。对于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法律而言, 缺少政府财政上支持, 执行力度低” (3) 。

( 二) 我国居民缺少人权意识

当前, 国家对于人权意识的宣传缺少重视, 导致妇女缺少自我保护意识, 男性群体缺少对妇女权利尊重维护的意识。例如, 在农村众多家庭中, 重男轻女意识深重, 而女性长辈往往成为伤害同性人权的刽子手, 男性承担一家之主的角色, 对于女性权利的残害具有绝对主导权。如父亲主导女儿婚姻等。

( 三) 我国妇女的失业机制缺少同国际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机统一

“德国拥有完整的失业保障法律制度, 可以为失业妇女提供高额的失业保险。而中国的妇女就业权利尚未得到保障, 妇女下岗失业后缺少经济保障, 正常生活受到影响” (4) 。如, 某地的40 岁下岗妇女, 掌握新技能速度缓慢, 许多企业不愿招收年龄大的职工。一方面, 国家未实现失业保险, 保障妇女下岗在企业所获得的经济保障; 另一方面, 国家尚未同国际失业制度形成有机统一, 实现妇女下岗再就业或创业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失业妇女的经济活动缺少保障。

三、人权全球化角度下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优化策略

( 一) 建立健全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法律

1. 完善我国人权法律法规

完善我国人权法律法规主要是实现城乡统筹建设管理制度。根据国际上人权保障制度完善的国家来看, 只有先实现城市的人权法律法规, 才能带动农民的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城乡统筹发展下人权法律法规, 缓解我国城乡发展的不协调性, 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有效地保障了人权, 使城乡公民的人权都受到相同的维护。例如2014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县、自治县等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四倍分配, 提高了我国农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比例, 提高了农村人们的人权。

2. 完善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制度

完善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制度是基于我国人权法律法规的建立。通过城乡统筹发展策略, 实现农村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经济制度, 具有复杂性, 只有增加政府的财政支持, 实现法制法规的健全, 社会保障制度在实际操作上的实际效能性。例如, 北京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比例中, 妇女代表所占比例达到33. 33% , 提高妇女政治参与性, 明确了妇女的权利和义务, 有效地提高了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二) 增强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意识

1. 增强我国妇女法律意识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利等。”而事实上, 我国农村妇女缺乏法律意识, 未能在社会生活中提高地位。如偏远山区仍存在大量妇女拐卖、未成年出嫁、遭受家庭暴力等不公平待遇。解决此类问题, 实现我国妇女权利同人权全球化发展的协同一致, 最主要的是增强我国妇女的法律意识, 对于城市妇女而言, 要增强就业法律意义, 正确对待企业同自身的劳动合同关系, 实现经济权利、安全权利的维护; 对农村妇女而言, 当务之急是加强运用法律知识进行自我保护, 例如, 在农村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 通过当地的组织机关, 有效保护自身安全。增强我国妇女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力度, 政府及相关部门, 通过电视传媒、广播传媒、法律宣讲等, 实现妇女法律意识的提升。

2. 增强我国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

增强我国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不仅仅以我国妇女为出发点, 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宣传人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国民众的人权保护意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的基础所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 社会保障权属于积极人权。所谓积极人权, 就是需要国家采取手段积极干预, 保障此项权利的实现, 即要求国家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5) 。当前, 国家对于公民人权意识的提升主要途径有加强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顺畅运行。提高公民的人权意识, 降低不合法现象的出现, 例如加强对农村男性的男女平等观念的教育, 减少男性对妇女不尊重现象的发生。

( 三) 促进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国际化发展

1. 促进我国妇女权利保障组织国际化发展

人权全球化角度下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即加强我国妇女组织的国际化发展, 提高此类组织对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执行的促进作用。根据国际法和国外其他国家的发展历程可知, 妇女权利组织和机构中代表的国际化思想, 有利于推动我国妇女对当下自身权利的审视, 增加发言声, 揭露更多我国妇女权利发展的不和谐现象。我国妇女通过促进组织的国际化发展, 实现我国相关立法、政策能够更符合当前世界妇女人权发展的现状。例如, 我国妇联主办的女性杂志《知音》加强了同国际妇女权利发展的趋势的宣传报道, 增强妇女国际化人权意识, 运用国际法维护权利。

2. 促进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法律国际化发展

当前国际中拥有通行的妇女权利保护文件和制度, 如《消除对妇女一些形式歧视公约》中, 详尽地介绍妇女在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应有的权利。由于我国缺少执行机制导致国际妇女制度法律在我国的执行力度较低, 并且我国法律上并未制定关于处理妇女问题的特殊机构, 妇女受到歧视和伤害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例如, 美国律师协会形成了全国家庭暴力委员会, 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进行维权保护, 同时国外法律对于家庭暴力还可申请进行刑事司法干预。我国妇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国际化发展中要加强我国特殊处理机构的国际化发展, 实现我国法律制度同执行部分之间的有机结合。

四、结语

综上所述, 人权全球化发展角度下, 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妇女法律制度的发展密不可分。当前实现, 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的优化升级要从法律角度入手, 提高全国民众的人权意识, 特别要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还要加强我国同国际发展的有效连接, 提高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制度理论化完善和执行操作力度的有机结合。所以, 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的发展仍然是未来社会人权发展的重要研究课题。

摘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全球化发展, 人权全球化也同样成为当前的发展方向。妇女群体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部分, 其权利的社会保障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际上, 各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 有效地为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问题提供理论和实际借鉴。本文从人权全球化的发展状况入手, 分析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发展现状, 借鉴国际上现有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探究我国妇女权利的社会保障问题的发展不足, 从而从国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和人权全球化趋势中寻求我国妇女权利社会保障发展的优化措施, 提高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 保障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人权全球化,妇女权利,国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借鉴

参考文献

[1] 吕东慧.论人权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妇女权利的保护[D].吉林大学, 2014, 01:134-135.

[2] 张晶.妇女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的问题研究[D].河北大学, 2013, 11:144-147.

[3] 魏丽丽.人权视角下的中国妇女住房权保障研究[D].山东大学, 2013, 08:108-111.

[4] 孙晓梅.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D].吉林大学, 2014.04.

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范文第5篇

在本次健康教育讲座中,主要讲中医治疗哮喘,如何用中医的饮食调理老年人哮喘 ,能有效的预防哮喘的发作,老年人保健知识。通过互动使村民更多的了解中医治疗的保健知识,认识到疾病预防的重要性,今后应自觉加强锻炼提高身体素质,掌握更多的科学健康知识,充分享受品质生活的美好真谛。

合浦县星岛湖镇卫生院

妇女权益保障知识试题范文第6篇

1、为保护妇女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对产期的女职工给予不少于多少天的产假?

答:90 天

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哪两个方面?

答: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3、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怎样的?

答:平等

4、国家对什么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答:女职工和未成年人

5、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多少的工资报酬?

答:300%

6、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和什么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哺乳期

7、对于怀孕几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答:7个月

8、妇女在哪四个时期受特殊保护?

答: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

9、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多少分钟?答:30分钟

1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什么时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答:一年内

1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多少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答:30日

12、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答:3小时

1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多少分钟?

答:30分钟

1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多少天的休假?

答:1至2天

15、《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基本法。

答:妇女

16、国际劳动妇女节,在中国又称“国际妇女节”、“三八节”和“三八妇女节”。请问她的全称到底是什么?

答:联合国妇女权益和国际和平日

17、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女性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不得早于20周岁。

18、在我国开通了妇女维权热线,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 答:12338

19、离婚后,如果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不必登记即自动恢复,对吗?

答:不对。

20、孕产期具体指哪一段时间?

答: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

21、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吗?

答:有

22、夫妻双方谁先向法院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就会对谁少分吗?

答:不是。

23、夫妻分居两年就算自动离婚了,对吗?

答:不对。

24、带着未满十八岁的孩子改嫁,孩子生父是否可以停止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25、“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后,就不能再继承娘家的财产,请问这种说法对吗?

答:不对。继承法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6、离婚的途径有几种?

答:有两种途径:一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协议手续(协议离婚);二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讼离婚)。

27、妇女要树立“四自”精神,这“四自”具体指的是自尊、( )、自立、自强。

答:自信。

28、小王和小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父母就给他们举办了婚礼,他们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答:不受法律保护。

29、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

答:公平

30、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 )形式

答:书面

3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 )、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 答:严重遗传性疾病

32、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33、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途径有:( )、申请调解、仲裁、起诉。

答:协商。

34、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 )、生育的内容。

答:结婚。

35、夫或妻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必须遵循什么原则? 答:平等的原则。

3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在未婚、结婚、( )、丧偶的情况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答:离婚

37、在女职工经期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答:三级。

38、( )的、未到法定年龄的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属于无效婚姻。

答:重婚

39、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占有、( )、收益、处分的平等的权利。 答:使用。

40、妇女在政治方面、( )方面、文化方面、社会的和家庭的生

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经济。

41、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 )、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答:贫困。

42、女职工被用人单位录用时,应当要求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维护女职工的何种权益?

答:劳动权益

43、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 )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住院费。

44、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 )的权利。

答: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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