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第1篇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好协商,对婚内财产的归属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双方于年月日购买的位于市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系乙方父母出资人民币圆整所购买,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的全部房屋贷款部分)及房内全部物品、设施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乙方父母出资用于购买该房屋的全部款项共计人民币圆(包括支付购房首付款及剩余部分),系乙方父母赠与乙方个人的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甲、乙双方已完全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之含义,自愿按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

四、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页共2页

甲方:乙方:

五、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以下无正文)

甲方:

年月日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第2篇

协议人(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现根据公平、自由原则,对双方的婚前财产作以下约定,以供婚后共同遵守。

一、甲方的婚前财产有:(略)

二、乙方的共同财产有:(略)

三、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四、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五、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六、其它(略)。

七、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行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___(签名)

协议人(乙方):_______(签名)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第3篇

甲方:,男,汉族,年 月 日出生,现住

。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女,汉族,年 月 日出生,现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 年

日在 省(直辖市/自治区)市 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

),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目前的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婚前个人财产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位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屋取得时间),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是甲方个人婚前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个人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股权:以甲方名义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甲方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参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位于 市 区 路 号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屋取得时间),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乙方,是乙方个人婚前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

型号轿车一部,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个人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股权:以乙方名义持有的 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 参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

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三)婚前财产的处置权

1、甲、乙双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甲、乙各自所有。

2、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一方如何使用、处置 (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完全由产权所有方独自行使,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3、甲、乙双方对各自所有财产处置(包括出租、转让、赠与他人、变卖等) 所产生的权益归各自所有,甲乙双方各自所有财产所产生的孳息各自所有,如房屋租金等。

二、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位于 市 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房屋取得时间),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

方的

型号轿车一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

方的

银行存款

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参见财产详细清单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5、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存款,股票及投资收益,以及其它收入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协商支配。

6、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离婚: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 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的

(三) 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 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五) 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

的汽车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之日起 日内办理。

2、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

的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 日内办理。

五、债权债务条款:

甲、乙双方对外共同债权债务关系由双方共同承担,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和独立承担债务

六、关于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订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提起诉讼。

七、协议的生效问题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自主决定协议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

签约日期 : 财 产 详 细 清 单

一、其它甲方个人财产为:

二、其它乙方个人财产为:

三、其它甲乙双方共同所有财产为:

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第4篇

> 简洁的离婚协议书 推荐度: 夫妻离婚协议书 推荐度: 夫妻离婚协议书样本 推荐度: 夫妻离婚协议书 推荐度: 夫妻离婚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第5篇

甲方:xxx(以下称为甲方),性别: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xxx(以下称为乙方),性别: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

甲、乙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结婚。为使双方以后婚姻家庭生活有序进行,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子乙抚养、老人赡养的处理及婚后义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后,达成协议如下:

一.财产

1.甲乙双方协议于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婚前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1).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xx号楼xx室房产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2).署名为甲方的xx牌xx型号汽车由甲方单独出资购买,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3).甲方名下的存储于xx银行的xx元存款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4).甲方于xx证劵公司所开设帐户下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5).甲方于xx基金公司所开设账户下的基金为甲方婚前个人财产。

(6).甲方于婚前所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乙方于婚前取得的其他收入,属于乙方婚前个人财产。

(7).其它未指定的财产,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所有者。

(8).达成婚姻关系时,仍未明确所有者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

(9).甲、乙双方婚前有明确所有权的财产,在甲、乙双方结婚后仍归甲、乙各自所有。若发生离婚,一方死亡等原因致婚姻关系终止,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的婚前财产主张所有权。

(10).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前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理婚前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11).甲、乙双方婚前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2.甲乙双方协议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按以下方法处理

(1).甲方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及其收益均属于甲方个人财产。

(2).乙方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劵及其收益均属于乙方个人财产。

(3).甲方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所得属于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工资,奖金及其他劳动所得属于乙方个人财产。

(4).意外所得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归属。

(5).其他财产按照财产实际署名确定其归属。

(6).署名不明确,未署名的财产一律视为共同财产。

(7).甲、乙双方共同出资负担家庭生活。每人每月出资人民币xxx元。当月实际支出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解决。当月盈余作为共同财产存入联名账户。

(8).甲、乙双方对共同财产出现疑问时优先按照本协定处理,在本协定条款之外的部分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失败,由双方各自举证,按照相关法规依法处理。

(9).甲、乙双方对各自的婚后个人财产拥有自由处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处理婚后个人财产的行为进行干涉。

(10)婚后共同财产的处理必须在双方共同认可的情况下进行。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理。

(11).甲、乙双方婚后各自所产生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另一方不负清偿责任。

(12).婚后所产生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责。

(13).当婚姻终止时,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14).当婚姻终止时,共同债务由甲、乙双方平均分割。

(15).当婚姻终止时,甲、乙双方各自的财产仍归属于甲、乙双方个人。

(16).如不幸两人离婚(双方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如下:

1.若乙方在甲方无约定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x元,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若甲方在乙方无约定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x元,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3.甲乙双方,不能有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如果签订协议前有,请立刻断绝联系,不再往来。如有发生,发现同样视为过错行为,按照协议解决问题。

(17).如果甲乙方双方今后有过错(包括婚外情、婚外性、与他人同居、重婚、欺骗、撒谎、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吸毒、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甲方或乙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x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18).如因其中一方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情况下,财产分配如下:

1.当其中一方因意外,疾病死亡而导致婚姻终止的,生存放独享全部共同财产,死亡方个人财产按照其遗嘱处理,无遗嘱的按照相关法律处理。

2.当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生存方与其死亡有重大关联,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时。死亡方遗嘱中分割财产给生存方的条款全部失效,生存方失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继承权。对死亡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并支付80%个人财产给死亡方个人财产继承人作为补偿。

3.当其中一方因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有三人或三人以上对生存方的关于死亡方个人财产继承权提出质疑或反对时,生存方失去对死亡方财产的继承权。共同财产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分割。

二.子女

1.子女为夫妻双方共同抚养,教育。

2.当婚姻终止时,甲方独享子女的抚养权,监护权。

3.当婚姻终止时,子女抚养权,监护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由甲、乙双方共享。

4.当婚姻终止时,子女已具备独立选择自己抚养人及监护人的能力,以子女自己的选择作为最优先选择。

5.当婚姻终止时,甲方独享子女的抚养权时,乙方每月支付甲方子女抚养费x元。该费用每年变更一次,变更幅度以上一年国家gdp增降幅度为唯一参考幅度。到子女满18周岁时,终止支付。

6.当婚姻终止时,甲方独享子女的抚养权时,乙方可以一次性支付甲方子女抚养费x元。以后不用再行支付。

7.当婚姻终止时,子女自己选择抚养人及监护人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共享包括抚养群,监护权在内的所有权利,但由子女自己选择的抚养人行使抚养行为。所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直到子女满18周岁。

三.老人赡养

1.协议双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2.协议人双方同甲方父母同居。

3.协议人双方必须对甲方的父母的吃、穿、住、行负责。

4.协议人乙方对去看乙方父母拥有决定权。

四.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甲乙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五.甲乙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加以解决。双方自愿签定,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六.该协议为不可更改协议。

七.在协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补充条款。当补充条款与原有条款冲突时,补充条款作废。

八.该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双方均死亡,或协议内条款全部执行完毕之日终止。

九.该协议的唯一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当甲方的解释内容与乙方或其他人理解有冲突时,以甲方所解释内容为唯一解释。

十.本协议一式x份,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见证人(签章):

xx年xx月xx日

2、婚后财产公证协议书

甲方:x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乙方:x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甲乙双方经过很长时间的恋爱,均对对方具有了深深的相互了解,且感情日益稳固,于xx年xx月xx日在xx省(直辖市/自治区)市xx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证号为:xxxxxxx),双方均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至结婚登记以来,甲乙夫妻双方感情发展良好,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夫妻婚姻财产关系纠纷,现双方经过理智、平等地协商,自愿就夫妻双方目前的婚姻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订约依据:

甲乙双方签定本协议,其依据为我国《婚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继承法》相关法律之规定。

二、婚姻财产范围及归属: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和协商,对于双方婚姻财产约定如下:

(一)甲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甲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甲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甲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甲方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甲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方婚前所有,归甲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型号为电脑为甲方个人所有;

5、其它甲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一)。

(二)乙方的婚前个人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一套为乙方个人所有;

2、汽车:户名登记为乙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乙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归乙方个人所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乙方的银行存款万为乙方婚前所有,归乙方所有;

4、电脑:品牌为,型号为电脑为乙方个人所有;

5、其它乙方个人财产:(见财产详细清单二)。

凡属甲乙双方分别使用、管理的其它财产包括私人用品,用具,衣物、床上用品、各自名下的存款、股票、债券、公积金、社保基金、商业保险金、等归各自所有。

(三)甲乙双方的婚后共同所有财产:

1、房屋:座落于市区路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同使用和居住。

2、汽车:户名登记为方的牌型号轿车一部,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3、银行存款:户名为方的银行存款万为甲乙双方婚后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甲乙双方共有;

4、其他共同财产:为共同建立家庭,甲乙双方共出资购买了(见财产详细清单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5、除上述列明的共同财产外,甲乙双方确认再无其他共同财产,但不包括自本协议签定之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新的财产。

三、离婚条款: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如果甲方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对乙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乙方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经乙方劝说仍然屡教不改的;

(四)因甲方原因经常夜不归宿,故意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的;

(五)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损害赔偿责任:

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因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情况发生,甲方同意按照以下约定来对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车牌号为的汽车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日内办理。

2、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产归乙方所有,过户手续应在双方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起日内办理。

五、特别约定条款: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不论基于何种原因,不论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中甲方是否存在过错,甲方均应在本合同第四条损害赔偿责任之外,另行向乙方补偿现金人民币万元整,并于婚姻关系正式解除之日一次性全额支付。迟延一天处罚金万分之五。

六、债权债务条款:

甲、乙双方对外无共同债权债务关系,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独立享有债权和独立承担债务。

七、争议条款: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者因签定本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因执行或履行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议解决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文本条款: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自愿决定是否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协议,办理相应手续仅具备案性质。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3、婚后财产协议书

协议人:甲方

女方: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及住址:现行住址:

协议人:乙方

男方:出生年月:身份证号及住址:现行住址:

协议主题:实行的财产所有制形式为个人财产制

协议时间:结婚登记之前**年**月**日

协议效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协议内容:协议人***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相互忠实、维护夫妻感情,协议人**和***在年月日,就有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协议人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同居,所以本协议中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从签订本协议书之日算起)的财务、债务、地位、感情、子女领养、老人赡养及婚后义务自愿达成如下不可更改协议:

一、财物(即财务、财产)

1、双方结婚之前的财物全部归各自所有,包括住房、存款等已有的合法财物。婚前双方各自的财物在各自的名下!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接受他人的赠与或继承他人的遗产,接受赠与的财产或继承的遗产归个人所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付给另一方的财物包括生活费用,或者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财物,财物所有权归另一方即接受方所有。

4、如因一方过错行为破坏婚姻关系,造成离婚的,适用协议的方式离婚,并且无过错方应获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过错方通过所有合法来源所获得的财物的50%.

二、债务

双方登记结婚之后,实行夫妻财产个人所有制形式,即婚后夫妻双方各自的所有合法收入归自己所有和支配,对方不得干预。在各自名下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存款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生活的日常开支由双方分摊。

三、地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协议人双方在家中拥有同等地位。协议男方对家中的事情拥有决定权,协议女方拥有否决权;同样协议女方对家中的事情拥有决定权,协议男方拥有否决权。

四、感情 甲、乙双方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发生婚外恋情、不得与异性朋友发送暧昧短信、不得有一夜情发生(所为一夜情,就是说不得与除双方协议之外的第三者发生接吻、性行为等。)、不得在家庭内部使用显形暴力(身体上的)及隐形暴力(言语上、心理上及生理上)。

五、子女领养:

本着谁领养谁负责的原则,孩子的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相关其他费用均由其支付。

六、老人赡养:

总则:协议双方父母具有同等地位;享有同等待遇。

1、协议人双方同女方父母同居;也可另觅住所。

2、协议人男方对去看男方父母拥有决定权,女方拥有否定权;

3、协议人女方对去看女方父母拥有决定权,男方拥有否定权;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未尽事宜,依据夫妻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此协议经双方(及双方见证人)签字后,有效。

此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时起升效,直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失效。

(注:如协议双方均未曾违背本协议各项条约,但因双方性格不合而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协议离婚。)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时间:时间:

4、婚后财产协议书

甲方:女,年月日出生,民族:,住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男,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

鉴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现有财产如下

二、XXXXXX

三、对于个人财产处理的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自己所得财产分别归其个人所有,双方经济独立,各自财产由个人完全支配处置,无须征得配偶同意。同时,对于夫妻一同生活期间所支出的必须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对于一同财产处分的约定:夫妻婚后对于日常消费支出元以下的,可自行支配开销;凡处理超过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一同财产,由处理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的约定:涉及到今后其他个人经手的债务时,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一同债务的约定:双方因为一同生活所需的开支,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因为一同的利益或责任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为一同的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子女因为非完全民事做法能力人致人损害等情况下而产生的一同债务)由双方一同承担。

七、对于女/儿抚养费用的约定:双方对于应当承担一同的抚养责任,以有利于成长的原则对子女开展抚养。由承担主要抚养义务,每个月承担抚养费用元,从年起,按每年递增元支付,直至大学毕业为止。承担的方法为每年月日,月日,月日,月日支付,此款直接以现金支付。

八、损害赔偿的约定:如一方由于婚外情主动提出离婚的(或不提出离婚),且无过错方有证据证明婚外情存在的,除按照上述原则分割财产,债权及债务外,有过错方应支付给无过错方精神赔偿损害金万元,支付方法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对方。

九、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以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后生效。

甲方:

乙方:

5、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在。身份证号码。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在。身份证号码。

甲乙方约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原则性意见,特签订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婚前现有财产约定:

婚前甲乙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归甲乙双方个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

二、婚后夫妻财产约定:

1、婚后甲乙双方各自所得财产,归甲乙双方个人所有,对方不得干涉。

2、婚后甲乙双方财产归属,需要登记的财产,以登记为准,确定各自所有权;不需要登记的财产,以有效票据为准,确定各自所有权。

3、婚后甲乙双方各自接受赠与的财产,归受赠方单独人所有,对方不得分享。甲乙双方共同接受赠与的,平均分配后归甲乙双方各自所有。

4、婚后甲乙双方各自继承的财产,归继承方个人所有,对方不得分享。甲乙双方共同接受继承的,平均分配后归甲乙双方各自所有。

5、婚后甲方双方各自负有的债务,由甲方双方个人承担,另一方不负有清偿义务。甲乙双方在对外发生债务时,有义务告知第三人本约定。

6、婚后财产约定期限为10年,从甲乙双方登记结婚之日开始起算。

双方因为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加以解决。双方自愿签定,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第6篇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

[裁判摘要]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原告:唐某。(法客帝国按:死者与前妻之女) 被告:李某某。(法客帝国按:死者之现妻) 被告:唐某乙。(法客帝国按:死者与现妻之子)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唐某乙之母),48岁。(法客帝国按:死者之妻)

原告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唐某乙发生法定继承纠纷,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诉称: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猝死,未留下遗嘱。名下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以下简称财富中心房屋)等多处房产、银行存款、轿车等。唐某甲的继承人是配偶李某某及子女唐某、唐某乙。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由唐某、唐某乙、李某某共同依法继承唐某甲的全部遗产。

被告李某某、唐某乙辩称:认可李某某、唐某、唐某乙作为唐某甲的继承人参与继承,但登记在唐某甲名下的财富中心房屋并非唐某甲的财产,不应作为其遗产予以继承。虽然该房屋是以唐某甲名义购买并向中国银行贷款,但根据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财富中心房屋属于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之所以没有变更登记至李某某名下,是因为有贷款没有还清。这份协议书没有以离婚为前提,属于双方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安排,在唐某甲去世前,双方均未对此协议反悔。因此该协议书是有效的,财富中心房屋是李某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唐某甲的遗产。对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财产同意依法予以分割继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唐某乙。唐某甲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唐某,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唐某甲父母均早已去世。唐某甲于2011年9月16日在外地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

2010年10月2日,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唐某甲、李某某的感情已经破裂。为了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我们决定分居。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财富中心和慧谷根园的房子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湖光中街和花家地的房产归唐某甲所有。唐某甲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李某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儿子唐某乙归李某某所有。唐某甲承担监护、抚养、教育之责。李某某每月付生活费5000元。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达到效果,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的私生活和属于个人的事务。”2012年11月28日,北京民生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分居协议书》上唐某甲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关于财富中心房屋,2002年12月16日,唐某甲作为买受人与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唐某甲购买北京香江兴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财富中心房屋,总金额为1 579 796元。庭审中,原告唐某、被告唐某乙、李某某均认可截止唐某甲去世时间点,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尚欠银行贷款877 125.88元未偿还。此外,李某某与唐某甲名下还有其他两处房产、汽车及存款等财产。

本案一审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确定唐某甲的遗产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唐某、被告唐某乙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子女,被告李某某作为被继承人唐某甲的配偶,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三人对于唐某甲的遗产,应予以均分。本案中,应对哪些财产属于唐某甲的遗产予以界定。关于财富中心房屋,唐某甲与李某某虽然在《分居协议书》中约定了该房屋归李某某拥有,但直至唐某甲去世,该房屋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故该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因此应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该房屋属于唐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价值应根据评估报告确定的数额减去唐某甲去世时该房屋尚未还清的贷款数额,该数额的一半为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另一半为唐某甲遗产,属于唐某甲遗产的份额应均分为三份,由李某某、唐某乙和唐某均分。考虑到唐某乙尚未成年,而唐某要求获得折价款,故法院判决该房屋归李某某所有,由李某某向唐某支付折价款并偿还该房屋剩余未还贷款。关于唐某甲名下的其他房屋、车辆及银行存款等遗产,法院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予以分割。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4月8日判决:

一、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车牌号为京KNxxxx号北京现代牌轿车由被告李某某继承,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折价款一万六千六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二、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湖光中街某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折价款一百八十万元。

三、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3号财富中心某房屋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并由李某某偿还剩余贷款,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折价款八十八万五千一百八十元六角九分。

四、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一万八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五、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唐某支付被继承人唐某甲遗产工会发放的家属生活补助费五千三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

六、驳回原告唐某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某、唐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性质应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财富中心房屋无论登记在何方名下,都应以唐某甲与李某某的有效婚内财产约定确定其归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财富中心房屋为李某某个人所有,不属于唐某甲遗产范围。

被上诉人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财富中心房屋的权属问题及其应否作为唐某甲的遗产予以继承。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厘清以下三个子问题:

第一,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10月2日签订的《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性质。 上诉人李某某、唐某乙认为该协议属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唐某甲与李某某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权属的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唐某认为该协议系以离婚为目的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本案中唐某甲与李某某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是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理由如下:

首先,从《分居协议书》内容来看,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虽认为彼此感情已经破裂,但明确约定为不给儿子心灵带来伤害,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问题,双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上选择以分居作为一种解决方式并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非以离婚为目的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其次,从文义解释出发,二人所签《分居协议书》中只字未提“离婚”,显然不是为了离婚而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反,双方在协议书中明确提出“分居”、“离异不离家”,是以该协议书来规避离婚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再次,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分居协议书》中,唐某甲与李某某一致表示“对财产作如下切割”,该约定系唐某甲与李某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

第二,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还是婚姻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诉人李某某、唐某乙认为,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对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过户登记;被上诉人唐某主张,本案应适用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权属变更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该问题首先要厘清物权法与婚姻法在调整婚姻家庭领域内财产关系时的衔接与适用问题,就本案而言,应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为宜。理由如下:

物权领域,法律主体因物而产生联系,物权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之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的基础性法律,重点关注主体对物的关系,其立法旨在保护交易安全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而婚姻法作为身份法,旨在调整规制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中财产关系则依附于人身关系而产生,仅限于异性之间或家庭成员之间因身份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体现直接的经济目的,而是凸显亲属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要求。故婚姻法关于夫妻子女等特别人伦或财产关系的规定不是出于功利目的创设和存在,而是带有“公法”意味和社会保障、制度福利的色彩,将保护“弱者”和“利他”价值取向直接纳入权利义务关系的考量。

因此,婚姻家庭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了婚姻法不可能完全以个人为本位,必须考虑夫妻共同体、家庭共同体的利益,与物权法突出个人本位主义有所不同。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当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当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本案中,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所签协议关于财富中心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

第三,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登记公示原则在夫妻财产领域中是否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

上诉人李某某、唐某乙认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只涉及到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无须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被上诉人唐某则主张财富中心房屋的产权人是唐某甲,即使唐某甲与李某某曾约定该房屋归李某某拥有,也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而未发生物权变动效力,该房屋仍应纳入唐某甲的遗产范围。本院认为,唐某甲与李某某所签《分居协议书》已经确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一人所有,虽仍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并不影响双方对上述房屋内部处分的效力。理由如下:

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赋予登记以公信力,旨在明晰物权归属,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效率。但实践中,由于法律的例外规定、错误登记的存在、法律行为的效力变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保留以及对交易习惯的遵从等原因,存在大量欠缺登记外观形式,但依法、依情、依理应当给予法律保护的事实物权。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这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所有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

法客帝国按:《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在夫妻财产领域,存在大量夫妻婚后由一方签订买房合同,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该方名下的情形,但实际上只要夫妻之间没有另行约定,双方对婚后所得的财产即享有共同所有权,这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财产制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为结婚作为客观事实,已经具备了公示特征,无须另外再为公示。而夫妻之间的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在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对婚后共有财产归属作出的明确约定。此种约定充分体现了夫妻真实意愿,系意思自治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尊重和保护,故就法理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因此,当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只要有充分证据足以确定该不动产的权属状况,且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就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第三人主要是相对于婚姻家庭关系外部而言,如夫妻财产涉及向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处分物权,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对于夫妻家庭关系内的财产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中,《分居协议书》约定“财富中心房屋归李某某拥有,李某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唐某甲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该协议书系唐某甲与上诉人李某某基于夫妻关系作出的内部约定,是二人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在彼此之间进行分配的结果,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利益,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财富中心房屋并未进入市场交易流转,其所有权归属的确定亦不涉及交易秩序与流转安全。故唐某虽在本案中对该约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但其作为唐某甲的子女并非《物权法》意义上的第三人。因此,虽然财富中心房屋登记在唐某甲名下,双方因房屋贷款之故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原则不应影响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约定的效力。且结合唐某甲与李某某已依据《分居协议书》各自占有、使用、管理相应房产之情形,应当将财富中心房屋认定为李某某的个人财产,而非唐某甲之遗产予以法定继承。一审法院根据物权登记主义原则确认财富中心房屋为唐某甲与李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实属不妥,应予调整。

据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2014年8月25日判决:

一、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09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097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0975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二十三号财富中心某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并由李某某偿还剩余贷款。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范本范文第1篇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双方经友...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