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分红范文
国企分红范文(精选3篇)
国企分红 第1篇
为了帮助国有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我国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暂缓国有企业利润的上缴。但1998年以来,随着各种社会职能的剥离和政策倾斜力度的加大,国有企业不仅实现了“三年脱困”的目标,而且利润节节攀升。据统计,2003年全年,包括省级和市级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达到了7590亿元,占当年GDP的6.5%,相当于财政收入的35%。然而,巨额的国企红利却依然没有上缴国家,而是滞留在国企内部,造成了国企的非理性扩张、社会贫富分化差距扩大以及社会福利的损失。2005年,世界银行的报告《国有企业分红:分多少?分给谁?》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对国企红利的上缴问题的关注。邓子基(2006)、文宗瑜(2005)等多数学者均认为,国企红利应该上缴给国家。
学术界的呼吁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2007年,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实施结束了国企只交税收不交利润的历史。但是,学术界对现有的国企红利分配制度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谢国忠(2009)认为,应该将国企股票平均分给每个公民,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陈志武(2009)提出,应该将国有资产公示、实现“全民所有”,具体办法是:在全国31个省市分别成立国民权益基金,把全国国民权益基金平均分给13亿公民,各省市的基金按照“本地公民多分、外省公民少分”的原则进行,以此完成民有化改革。李韬、苑林在(2011)认为,国企红利的分配应该考虑各方面需求,逐步加大民生改善的资金投入力度,比如国企红利应该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增加公共事业支出、向社会分红。陈宪(2011)指出,国企分红来源不仅是公共资源的流量部分即政府当年的税收,还包括存量部分即公有资产(国有资产和集体所有资产)的收入,分红的手段通常包括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充实社保等。
从国外的文献来看,最早提出全民分红理论的学者是英国经济学家詹姆斯·米德。1936年,米德在《经济分析与政策导论》一书中提出“社会分红”的构想:国家将在投入社会化企业的资本和土地获得利润,它可以将利润的一部分作为社会分红无条件分给公民,体现公民对企业或资源的全民所有性质,将另一部分作为对社会化企业的再投资。1977年,米德因其社会分红理论的贡献获得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1]
二、国企红利“全民分红”的必要性
国有企业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很多国家也有大量国有企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国有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分红形式,全国人民都能共同分享到国企增值带来的收益。对于我国而言,国有企业量大面广,而且大都具有市场垄断地位,主导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面临众多挑战的形势下,国有企业的巨额红利更应该让全民分享。
(一)国企红利实行“全民分红”是由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决定的
按照党的十六大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中央和地方政府监督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享有出资人权益。由此可见,国资委虽然是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但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只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理人。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产权属性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所以,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全体人民,国有企业资本收益也应该归全体公民所有。国有企业进行分红应是对其所有者进行的利润分配,自然要向其所有者———全体人民进行分配。这是由市场经济“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基本规则所决定的。国外已经有过很多社会分红的实践,其中最早探索全民分红的是美国的阿拉斯加州。阿拉斯加州因石油天然气获得了巨大的资源性收入,在此期间担任阿拉斯加州州长的哈蒙德主张“公有资产的市场收益,应有社会分红”。在处理这笔收益时建立了资源永久基金,向阿拉斯加州全体公民发放等额现金分红。之所以进行全民分红,是因为石油天然气的所有权是阿拉斯加州公民,所有权决定分红的对象。[2]
(二)国企红利实行“全民分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全球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了不落后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我国必须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趋势。但是,我国现行的经济增长模式存在缺陷,表现为过于依赖出口和投资,消费一直拉动不起来。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冲击和人民币汇率不断升值的影响下,我国企业的出口贸易受到重创,大量的中小企业倒闭。为了保持我国经济的增长趋势,政府采取了强大的经济刺激政策,通过大量的投资来阻止经济下滑。这种靠投资刺激拉动经济的做法导致了我国产能过剩、环境污染加剧、资源进一步枯竭等社会问题。为了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可持续性,我国必须要转变经济增长的模式。投资,消费,出口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尤其消费是一个国家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强大动力。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一个社会不能停止消费,同样,它也不能停止生产,因此,每一个生产过程,从经常的联系和它的不断更新来看,同时也就是再生产过程。”也就是说,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消费,社会再生产便无法继续进行,促进消费增长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内在要求。因此,国企红利实行“全民分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从而达到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效果。
(三)国企红利实行“全民分红”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我国的贫富差距也日趋严重。200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我国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412,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2000年后,虽然统计局未再公布我国的基尼系数,但是我国贫富差距不断加大却已是不争的事实。根据联合国的数据,2010年中国的基尼系数突破0.52,2011年则有可能突破0.55,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中国百万美元富翁家庭达111万户,居世界第三;超过1亿美元的家庭达393户,居世界第八。但按世界银行每天2美元的标准,中国贫困人口依然有1亿多。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加速扩大,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不安定因素。
因此,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是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利润丰厚,实行“全民分红”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趋势,缓和社会矛盾。据统计,2004~2009年央企留存收益20782亿元形成31496亿元资产,2010年国资委监管的122户中央企业上交税费1.4万亿元。2010年中央企业利润总额1.1315万亿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5621亿元。据国资委测算,2011年收取的2010年度的中央企业资本预算总收入约为600多亿元,超过10%。[3]如果将这部分巨额利润进行全民分红,一方面可以减少国企巨额利润在国企内部的滞留,防止国企利润成为国企职工高收入的来源;另一方面通过国企的社会分红,普通的中低层收入者可以通过国有资本增值获得较稳定的财产性收入,从而减小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持社会环境的稳定。
(四)国企红利实行“全民分红”有利于提高全民对公共资产的关心度
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获得丰厚利润的同时,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也非常严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民众对公有资产的关心度不够。因为民众不能够享有国企红利,则国企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只不过是国家所独占的资源,与己无关,于是民众对于国有企业的产权、利润及国有企业是否在最大程度上创造价值大多漠不关心。如果国企红利实行全民分红,则国企发展将直接与每个人的利益挂钩。在利益刺激下,人们必然密切关注国企的决策,重视国企的盈利能力。全民对于公共资产的关心度的提高将有利于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外部监督,人们将在“全民分红”实行后自发的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从而改善国有资本“所有者缺位,监督者虚位”的状况,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将更加严格的约束自己的行为,保证国有企业合理、合法、规范的运营,以促进国有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4]
三、当前国企红利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2007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实施,虽然开始了国企利润的上缴,但是现行的国企红利分配却仍然走不出“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制度框架,全国人民仍然未能享受到国企分红带来的好处。以央企为例,2010年中央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11315亿元,这笔钱的分配大体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上缴所得税25%,约2825亿元,税后净利润为8490亿元;第二,归属少数股东约25%,约2869亿元;第三,企业法定留存约25%;第四,最后剩下的25%才是母公司可以支配的利润,约为2800亿元。[5]由此可见,当前国企红利分配还是有很大一部分留存于企业内部,是一种“取之国企,用之国企”模式。这种红利分配模式带来了以下主要问题:
(一)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国有企业红利分配“取之国企,用之国企”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从微观角度来看,在“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制度框架下,国企巨额利润上缴国家后,并没有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让全民分享国企红利,而是作为国有资本又回到国企内部,这使国有企业产生了大量的闲置资本。大量闲置资本的存在,加上国有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竞争环境宽松,这将进一步促使国企经营者在企业营运过程中忽视资源的利用率,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其表现之一是国企的投资扩张。在国企拥有充足资本金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投资冲动,投资更具有随意性,导致投资效率低,资源浪费严重。从宏观角度来看,全社会资本总量在一定时间内是相对有限的,这就要求资本必须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充分自由流动,以实行资本的最大化增值和最有效的利用。但是,在“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制度模式下,国有资本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社会资本被大量的用于国企扩张,这就造成了其他企业资本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在金融危机冲击和出口受挫的情况下,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更加严重,资本宏观配置效率低下。
(二)股利分配不公平
在2010年的央企利润分配中,归属少数股东约25%,约2869亿元。可见,国企向少数非国有股股东进行分红,且比例占利润的25%。但是对于全民这一大股东却没有分红,这是股利分配的不公平。在国有股份制企业中,股东包含了代表全民所有的国有股和其他少数非国有股,其中,国有股是全民共同所有。公司红利向股东分配,必须坚持同股同权。国有股当然不能超越非国有股享有其他特权,但是它也必须享有跟非国有股同等分红的权利。但是,从央企的红利分配来看,国有股与非国有股鼓励分配并不公平。国有股上缴国家红利比例不仅偏低,而且在“取之国企,用之国企”制度框架下,本该属于全民共同享有的红利却又被返回留存给企业,继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而没有用于直接与全民有关、于全民有利的方面。
(三)收入分配差距扩大
众所周知,在收入分配方面,国企员工的薪资、福利水平比其他企业员工高出许多。目前“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分红模式使企业有着多于其他企业的红利可以留存在企业,是将留存企业的那部分原本属于全民的利益作为国企自有的资本留存在企业,成为国企职工高福利的来源,这是收入分配的一种不公平,它加剧了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的扩大化,加速了社会的贫富分化。[6]学者姜付秀、余晖(2007)指出,一般竞争性行业职工的平均收入水平是远远低于那些行政性垄断行业的。以收入相对最少的行政性垄断行业为例,其职工平均收入也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1.5倍以上。而且最近几年,这种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如航空业、金融业,职工收入增长率保持了近20%的增长,远高于其他行业。
(四)社会福利受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厂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会减少产品产量并提高产品价格,其结果不仅是侵害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而且还会减少社会净福利。垄断企业的超额利润是以社会福利的损失为代价的。因此,减少垄断社会福利损失的措施之一是将垄断厂商通过高价从消费者那里获得的超额利润以社会分红的形式返还给消费者,从而减少社会福利损失。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不足,教育、医疗等民生支出不高。亚洲开发银行发布的《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报告显示,我国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方面的开支仅相当于GDP的6%,而发达国家该比重高达28%。可见,将国企红利用于弥补公共服务、增加民生支出,从而让广大公众能够享受到国企收益,这是国企“全民分红”的一种可行方式,它能够防止垄断的扩张,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从而增加社会福利。
四、促进国企红利“全民分红”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
国企“全民分红”的资金来源范围广泛,必须有一个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才能准确的统计资金总额,并且清晰地把“全民分红”这一大项目的每一笔资金落到实处。但是,我国目前政府的财政预算透明度令人担忧。2010年,学者蒋洪发布了《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报告》,他对全国每个省的11个厅局级机关(省政府、人大、政协、教育、卫生、财政、国税、地税、环保、工商、交通)进行了财政透明度调查,根据31个省的这些机构发出信息公开申请所获得的结果来评判各部门的透明度,结果平均得分仅约2分(100分为满分),也就是说这些部门和单位的财政几乎是完全不透明的。[7]在我国目前财政不透明的制度下进行全民分红,无法保证“全民分红”的巨额利益不落入少数人手中。因此,为了“全民分红”就必须建立透明的财政制度,公开、透明、详尽的财政制度也有利于公民对于红利分配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公民对公共事务的参与度。
(二)创立科学的“全民分红”运行机制和模式
要创立科学的“全民分红”运行机制。首先重视公平。“全民分红”的对象是全体国民,不论性别、年龄和地区,所有的中国公民一视同仁的享有这项权利。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的不健全,采取充实社保的方式进行“全民分红”将由于地域之间社保的差异而出现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果要采取充实社保的方式,必须是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的前提下进行。其次,“全民分红”要确定适当的分红率。分红率太低不利于社会公平,全民的国有资本收益得不到保障,但分红率太高也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而且,不同的国有企业由于其投资潜力、增长潜力和投资机会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了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分红率,而应该将企业的增长潜力作为决定分红率的主要依据。再次“全民分红”要明确分红决策机构。对于股份制国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分红决策应该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大会批准。而国有独资和国家绝对控股的公司,国资委和财政部可以作为分红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但是其分红方案必须接受人大的审批。最后,选择“全民分红”手段时可以采取一种或者多种手段结合。例如现金发放,可以仿照美国阿拉斯加州的做法,建立永久基金,再每年给全民派发现金;永久基金独立于政府机构,受到立法机构监督,在保证永久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收益最大化。
(三)建立有效的国企激励约束机制
国企实行“全民分红”之后,国企将不能再独享巨额利润。因此,基于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动机,国企经营者必然会有相应的策略调整,例如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内部人控制”,通过增加职务消费、提高管理者薪酬、加大税前支出,滥发奖金、超标准提高职工工资等方式,将国企利润从末端向前端转移,以规避利润上缴。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国企激励约束机制,防止国企“内部人控制”。比如,可以在企业的内部将经营者的工资和职工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鼓励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同时也约束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工资收入侵占利润,保证“全民分红”的资金来源。
(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国企监督体系
“全民分红”的实行离不开法律。为了促进“全民分红”,就必须先制定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体系不健全,容易发生财产纠纷,容易导致“全民分红”的过程中利用法律漏洞谋私利的现象。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确保“全民分红”严密、完整、统一的进行,避免出现各个部门职责不清晰的纷争,有利于提高整体的工作效率,有利于防止国企红利在分配过程中被个人占有。同时,“全民分红”的进行还需要一个完善的的监督体系。在分红过程中,政府内部监督和民众的外部监督都至关重要。只有统一的内部监督体系和外部监督体系才能使分红能够公平公正的进行。因此,一方面要加强政府审计,提高政府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要落实全民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的权利主体,提高民众监督国企运行的积极性。
摘要:2007年央企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结束了国有企业多年来只交税收不交利润的历史。国有企业是全民共同所有的企业。因此理应向其所有者——全体人民进行分红。然而,我国现行的国有企业红利分配依然没有走出“取之国企,用之国企”的制度框架,全体人民并不能享有国企红利分配收益。为此,必须明确国企红利“全民分红”的改革方向,并采取配套措施促进“全民分红”的稳步推进。
关键词:国有企业,国企红利,全民分红
参考文献
[1]吴国玖.全民分红理论及实践的国际比较和借鉴[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12).
[2]周建军,黄胤英.社会分红制度的历史考察:阿拉斯加的经验[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6,(3).
[3]白天亮.国企“分红”水平稳步提升[N].人民日报,2011-03-09.
[4]张春霖.国有企业分红的三个政策问题[R].国企利润、产权制度与公共利益高层论坛报告,2008-02-26.
[5]国资委:央企万亿利润中2869亿被非国有股东拿走[J].半月谈,2011,(10).
[6]“全民分红”贫富差距的拉大不是改革的初衷[J].中国改革,2009,(12).
警惕国企分红走过场 第2篇
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将5个中央部门(单位)和2个企业集团下属共1631家企业,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同时兼顾中央企业承受能力和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适当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俗称“分红”)。具体分红由国资委和财政部来执行。不过,至于企业如何分类,红利收取比例为多少,两部委尚在商讨中。
国有企业享受了土地、资源等多方面的有形或无形的政策优势,在资金借贷上,国企也大大优于民营企业。相关部门在制订决策时,应该考虑百姓的呼声。而这些年来,国有企业的分红比例,一直牵动着亿万中国人的心,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无疑传递出一个希望——国企利润分红可以适当提高(业界认为提供分红与利润的比例应该不低于30%)。
根据2007年5月财政部和国资委曾联合发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央企被划分为资源型企业、一般竞争性企业以及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因为分类不同。征收红利的比例也不同,资源型企业征收比例为10%,一般竞争性企业征收比例为5%,其他的则暂缓三年上缴。
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这是全球通行的做法,在一些欧洲国家,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比例达50%。从谁出资谁受益的角度看,国资委作为国民投资的代表,完全应该从国企中抽取更多利润。而财政部数据显示,2007—2009年,我国央企利润共达24772.6亿元,收取红利仅为1572.2亿元,近94%的利润留在央企自己的腰包里。特别是一些大型央企花几十亿元帮员工团购商品房,乱发福利奖金,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此次出台的国企分红决定,最大争议之处在于该如何设定分红比例?是根据每家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还是笼统地采取一刀切政策?这些细节莫不牵动着百姓的心。国务院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就主张“一刀切”。在它看来,将央企划分等级,逐个确定分红比例,不仅谈判成本太高,中间的弹性也很大,难免保证不会出现权力寻租现象。
国有企业凭借垄断获取巨额暴利,却不愿与百姓分享。在这种大环境下。社会对国企分红有很高的期待,在某些部门按兵不动的情况下,政府应当主动站出来,提高国企分红比例,将其转向加大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的投入,从而实现国企分红惠及社会和民生。
2007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国家向国有企业提取红利之后进行再分配。但其中语焉不详,像似在玩文字游戏,第三条明文规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用词十分谨慎,短短十余个字,用了“必要时”和“部分”两个修饰性词语。显然,中央在此问题上的态度尚显保守。
同样,在这次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也用了一个很模糊的词——“适当”,这难免让大部分国人不安,并质疑此次改革流于走过场。在医疗、养老、教育成为压在中国人头上的“新三座大山”的今天,一些决策制订者依然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民生问题漠不关心。因此,有分析人士指出,“国企即使分了红,百姓也不一定是受益者。”事实上,从过去每年的央企分红来看,转了几个圈,又进了国企的口袋,百姓看不见、摸不着,分红不过是为了转移民众视线,缓解国人的愤怒情绪。
我们认为,国有企业向国家分红,其实是收入的再分配。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一旦有人质疑国有企业,它的老爸“国资委”就会出来替“儿子”说话,并放出“国企综合税负是私企平均值的5倍”等无依据的说法,对国企上缴的低红利很满足,说收多了会影响到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国企的扩大再生产,遭到民众指责声一片。
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业绩有着强烈的兴趣。与领导的政绩息息相关。之前,国内取消移动通信中漫游费的呼声甚高,迫于舆论压力,运营商也表现出了某些松动。结果国资委说取消漫游费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这也就不难理解,相关部门经常“拒绝”国人要求提高国企分红、还利于民的诉求。
国资委前领导曾颇有怨言:“为什么国企搞不好的时候你们骂,现在搞好了你们还是骂?”这位领导的话不无道理。1998年时,2/3以上的国企处于垂死挣扎的边缘。到了今天,国企强大得令人害怕。但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用百姓上缴的税收,替国有企业剥离不良资产,并源源不断地为其输血。才有了今天的局面。而且,国有企业还远未到“搞好”的时候,它大而不强,其财富的积累。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民营企业的财富挤压基础上的,通过提高管理产生的效益少之又少。
为何国企利润不可以全民分红? 第3篇
李俊 上个世纪80年代生于广东湛江,曾在《经济学消息报》、《经济参考报》、《浙江经济》、《经济学家茶座》、《深圳晚报》等发表经济评论、经济随笔多篇,坚持以通俗易懂的文字向读者介绍经济学,持续影响读者对自由市场的认识,著有《为什么剩女不结婚》等。
据外电报道,根据协议草案,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牵头的集团将获得蒙古塔本陶勒盖煤矿项目(下称“TT”)西部Tsankhi区块的40%股权,中国神华鏖战多日的项目终获阶段性成功,蒙古方面也最终接受了中、日、俄、美各方资本介入。
据报道,在蒙古TT矿区开发案决标会中,中国神华竞得40%股份,在首轮中胜出。此外,俄罗斯联合蒙古当地企业占股36%,美国矿产企业博地能源获得24%的股份。国有企业能够走出去,这是一件好事。从法律角度看,国有企业就是全民制企业,全国13亿人民都有份。然而,普通老百姓并没有分享到国企创造利润的好处。因此,国企给人的感觉,好像和我们没有什么关系。
2011年3月31日,蒙古国政府决定将战略大矿塔温陶勒盖煤矿的15亿股票分给本国近280万公民。对此,一些新自由主义者建议向蒙古学习,主张通过全民分红解决国企所有者缺位问题。2010年,神华集团生产原煤3.52亿吨、百万吨死亡率0.025,商品煤销售4.41亿吨,自营铁路运量完成3亿吨,发电1600亿度,港口装船完成1.13亿吨,营业收入2170亿元,利润总额575亿元。要是这些利润全部分红给13亿公民,每人分到44元。数据显示,2010年央企净利润为8490亿元,每人可分到653元。
这653元对富裕阶层来说,不会放在眼里。如果采用国际上每人每天消费1美元的贫困标准,据测算,我国在此标准下的贫困人口是1.35亿,其中农村人口1.26亿。这一笔分红对这1亿多人口来说,起到的作用还是非常大。同时,中国还有5000万人左右年收入低于1000元。因此,全民分红对解决年收入1000元贫困人口生活问题,相当有意义。
當然,这些利润不是全部拿出分红,肯定留一部分出来投资,扩大生产。因此,有人建议与现金分红相比,全民持股被认为是可持续性最好的分红模式。他们举例,以中石油为例,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1830.21亿股。如果取其中的10%用来平分给13亿国民,每人可分得14股。按A股市场每股12元价格计算,该笔股票价值为168元。以2010年中石油基本每股收益0.76元计算,每位国民每年能从该笔股票中获益约为10元。而这仅仅是中石油一家央企,假使民众能够同时持有全国100多家央企和各地方国企的部分股份,每年的收益颇为可观。
国有企业往往产权不清晰,这点很多人有体会。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的一种,公有制企业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关于公有制企业的性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周其仁教授,从科斯的理论角度去分析,也就是企业看作一个契约、合同,所以他本人不赞同企业可以分为公有制企业和私有制企业。相对传统的看法,他的观点确实很新颖,并且解释的视角很到位。他说任何一个合约,是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权相联系的。企业的合同涉及到好多方,每一方都有其所有权,企业是各方资源要素的所有者按照一定条件让渡所有权,把资源交给企业来使用,然后按合同的条件来取得相应回报。我到企业来工作你要付给我工资,我把资金放进来你要给我报酬等。企业如果按合约的观点来看,就很难说有什么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听起来就是一个悖论。
从法律角度看,国企产权属于全民,应该给全民分红。可是国企面对的问题,是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不一样。要是国企能够做到全民分红,那么就有可能实现法律上的所有权和事实上的所有权是一致的。有媒体报道,2010年蒙古国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向每位公民发放150万图格里克(折合人民币8333元)的福利。此后,政府多次给每位公民发放现金,这次则是首次以股份形式向全体公民分红。这点给我们有很大启示,非常值得学习。当然,持反对意见者会以中国人口庞大、分红难以操作和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实际上这是站不住脚的。
既然国企是全民企业,就应该把这些股份分给全民,让他们一起分享国企收益。要是这项改革成功的话,每年分到的钱对于富人起不到什么作用,但却可以很大程度上增加穷人的福利。对于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来说,是最大受益者。而且这项改革的意义不在于穷人增加了多少福利,更重要是把国企产权搞清晰了,这个意义是深远的。因此,这方面我们需要向蒙古国学习,从而把“无主”财产变成“有主”。
国企分红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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