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精选10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1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0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实现我省电子政务整体推进、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省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电子政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服务保障,积极推进电子政务与机关业务工作的融合,努力解决网络建设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的问题,力争在公共性、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上取得行的突破,为各级政府和部门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应对和处置公共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社会和基层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更好地发挥电子政务在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化管理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深化对电子政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电子政务工作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和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建设服务、透明、效能政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细化电子政务工作的任务和目标,理顺工作体系,创新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推广和应用的统一标准合规范,加快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步伐。
二、做好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调研论证
和编制工作。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有关要求的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现状发展需要,立足省情,开展甘肃省电子政务“十一五”期间建设情况回顾总结及“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分别编制本地区、本部门和本系统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政务网络体系。
(一)强化甘肃省电子政务专网建设。大力推进覆盖省市
县三级面向各级党政机关的甘肃省政务专网的接入和拓展延伸工作,为部署全省统一的基础性、公共性应用系统以及市州和部门建设城域网和纵向网奠定基础。
(二)加快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步伐。按照评审通过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项目(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力争在年底前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甘肃省电子政务外网,并争取承载5-10个业务系统。
(三)加强网络应用管理。逐步建设和推广全省统一的网
络管理平台、终端准入平台、应用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对网络和应用的可控可管。
四、积极推进办公应用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推广工作。
省直各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办公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的基础上,共同推动全省统一的综合办公平台、电子公文传输和交换平台、多媒体信息资源平台、电子邮局、短信平台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电子政务应用系统的开发、试点示范和推广工作,为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工作交流、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提供支撑和服务。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强基于政务专网开展各种应用。
五、建立高标准电视电话会议运行保障机制
基于甘肃省政务专网的省市县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和省政府卫星广播系统已成为省市县党委、政府传达政令、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手段和载体,要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在全省乡镇大力推广应用卫星广播系统,逐步实现电视电话会议延伸到乡镇的目标。要围绕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保障队伍和一套运转规范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电视电话会议运行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电视电话会议会前申请受理、会中保障和会后加工处理的机制。同时,要全面推进“甘肃省人民政府卫星广播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在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将卫星广播系统延伸到部分乡村和农牧民家中,为基层和农牧民提供政策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六、加快“中国·甘肃”门户网站升级改造工作。
以“中国·甘肃”门户网站为核心,以各市州各部门网站为依托,建设甘肃政府门户网站集群,增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建立服务社会的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提升“中国·甘肃”门户网站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开展全省政府网站的绩效考核、评估、通报工作,促进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的健康发展。
七、扎实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按照国务院应急办的要求,在完成应急平台建设可研报告评审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完成省政府应急平台第一期建设任
务,实现与国务院应急平台包括视频图像、信息报送德牧在内的互联互通;逐步实现有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急平台包括应急通信、值班值守等在内的互联互通。各市州、各部门要以省政府应急平台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急平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共同推进甘肃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八、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强化“甘肃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成员单位的作用,加强全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联动;充分发挥“甘肃省信息网路测评中心”的作用,加强对基础信息网络的测评与管理,保障信息网络安全运行;加快引进的部署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控系统,提高对网络违规外联、违规内联、运行故障、病毒侵入、网络攻击的发现和防范能力:加快CA中心的建设,构建网络信任体系,强化网络应用的身份认证、授权管理和审计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数据备份,开展系统备份,研究异地备份,加强运行维护管理,提高抗击、抗毁能力,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
九、加快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组建工作。
从我省信息化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出发,紧紧围绕实现我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的目标,在省内外特聘与信息化有关的各方面专家,组建甘肃省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发挥专家在我省信息化工作中的专家论证和参谋咨询作用。
十、加强电子政务业务培训工作。
开展不同层次、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电子政务培训,进一
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电子政务意识、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技能。开展面向各市州、各部门电子政务分管领导、技术骨干的工作交流及有关培训工作,促进电子政务共建工作顺利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2篇
甘政办发〔2006〕4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甘肃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法律、法规对征
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
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
30日内,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协调完毕。县人民政
府协调达不成一致,需市人民政府再次协调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协调完毕。市、县人民政
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次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县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
致的,当事人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次协调;对市人民政府协调达不成一致的,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逾期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协调、裁决的,如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八条 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的证明;
(五)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裁决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发送申请人。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发送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
5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调查和协调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的,在5日前将协调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协调的地点尽可能在申请人的住地附近。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
第十五条 协调应制作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认为对其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十六条 协调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作协调意见书或者协调会议纪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裁决
第十七条 经协调未达成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达到法定标准,但计算有误的,决定变更;
(三)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未达到法定标准的,决定撤销该征地补偿标准,并责令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自收到裁决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裁决应制作裁决书,加盖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第二十条 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裁决书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 裁决结束后,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3篇
纸质文件是传统的归档形式, 不需要计算机的翻译和代码的转换, 可以通过文字或图片直接的反映信息并进行归档, 属于真实存在的物质。纸质文件的特点有两个, 一个是真实性, 另一个是原始性。
一、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主要特性
(一) 直接识读性。我们在日常办公中从电脑的屏幕中或是从打印纸上看到的文件信息是通过数字和代码转化、翻译而显示出来的信息, 不可以直接的进行识读。而纸质文件不同, 纸质文件却可以直接识读。
(二) 对科技的依赖性和信息的易改性。电子文件顾名思义是通过数码的形式, 在光盘、磁盘等介质中进行查阅和处理, 电子文件可以对内容进行增、删、改, 并且更方便, 不留痕迹。电子文件更依赖于网络科技, 一旦网络发生故障或有病毒攻击, 电子文件将会被破坏甚至丢失。正是这个特性使电子文件的内容失去了真实性, 为日后鉴定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保密性增加了难度。而纸质文件是由实物为介质记载的, 不依赖于网络科技, 属于真实存在的, 纸质文件是通过纸张和笔迹来记载的, 不易于进行修改和删减, 而且不会受到网络故障和网络病毒的攻击和破坏, 具有一定的安全性。纸质文件在修改和审核时, 负责人签发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负责人的意愿, 纸质文件完成修改后在归档时会留下修改的痕迹, 所以, 纸质文件具备原始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三) 受载体的局限性。电子文件大多存储在磁盘、光盘之类的介质上, 这些介质比较容易受到破坏, 而且能破坏这些介质的外在因素也有很多, 所以电子文件不易于保护, 稳定性也比较差, 载体的稳定性差就容易使储存在磁盘或硬盘的文件无法正常的读取甚至丢失。而纸质文件的耐久性较强, 易于保护, 便于长久的保存, 纸质文件的信息不易于丢失。
二、电子文件归档与纸质文件归档两者之间的利与弊
1.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相对比而言, 后者比前者的直观性更强。
2.在传送方面来比较, 电子文件通过网络的传送速度更快。
3.电子文件的载体是磁盘或光盘之类的介质, 这些介质多存在不稳定性。磁盘容易受到来自网络上的攻击, 而光盘的材料大多是以塑料制成的, 这种材料易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这种材料也易与含有酸碱性的溶液发生化学反应被酸碱化, 而纸质文件的载体是纸张, 虽然纸张也会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 也易于被水溶解, 但是这种材料并没有前者活跃, 只要我们在保护的过程中注意避免使其发生反应的条件就可以延长纸质文件的使用寿命。所以纸质文件比电子文件更易于保存, 使用寿命更长久。
4.电子文件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更强。它是由数字代码翻译过来的, 但是, 一旦技术过时不及时进行更新, 那么储存在载体上的电子信息便会无法正常的进行读取甚至丢失, 所以电子文件对技术的依赖性更强。而纸质文件不同, 它不存在这方面的顾虑, 完全可以保证信息的安全。
三、如何更好、更有效的利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通过分析了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两者之间的特性和利与弊后, 发现两者都具有我们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优势, 不能完全地依赖于其中的一种方式。所以, 根据目前的办公条件, 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提高工作效率, 我们应该采取两者同步归档的模式, 支撑双重备份文件分别进行归档管理, 并且一一形成对应的关系, 这样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也有效地保护了文件档案, 使其不易于丢失。
本文通过个人的观点分析了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特性, 并且根据这些特性分析了电子文件归档和纸质文件归档的利与弊, 通过这些分析与对比可以很直观地发现电子文件不能完全取代于纸质文件。我们应该根据两种方法的优势进行利用, 这样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减少了文件丢失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符文哲, 成石.办公自动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同步归档管理模式探讨[J].科技资讯, 2009 (31) :144-145.
[2]张昀杰.办公自动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同步归档管理模式初探[J].学理论, 2010 (29) :119-120.
[3]闫玲.图书馆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兼论“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双轨制管理[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 2008 (04) :102-103;112.
[4]韩云云.基于源头控制的政务信息管理模式研究[D].浙江大学, 2008.
古代办公文件如何进行保密 第4篇
而在各种科学技术都与当下差之甚远的古代,也有属于他们自己独特的“保密”方法,如今读来,趣味亦浓。
古代的职场,一般以官府为主体,古代办公文件也是以官府公文居多。官府公文是和国家事务紧密相联的,内容多涉及机密,需要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保证其内容不泄露,否则危及国家安全稳定和动摇统治者的地位,因此公文保密历来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官府公文严厉的保密制度确保了公文从书写、传递到达目的地的完整保密性。
“想方设法”保秘密
我国古代对于公文的保密最早可以追溯到夏朝。据史书记载,太史令将“图法”(即国家的重要典志、档案)“宫藏”;商朝设立守藏史,专门负责保管政府公务文书和典册;周朝继承商朝传统,将文书正本收藏于天府——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中央档案机构,有《周礼》记载:“天府掌祖庙之守藏与禁令。”……以至春秋时期,各国国君想出妙招来防止文书的泄密,于文书上以玺印封缄,并在传递过程中使用“封泥”。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统一中国后,开始大肆修建咸阳宫,这其中的一处名章台,秦始皇曾习惯在这里“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大臣们见此,便将中央各公卿机关、全国各郡县的奏章源源汇集于此处,以便秦始皇逐一批阅。
其实一本奏章就是一捆竹简,而上奏的官员要仔细将竹简捆好,并在上面糊上泥团,在泥上印上自己的玺印,然后放在火上烧烤,让泥变得干硬。随后,奏章被送到章台,由身边侍卫呈送秦始皇亲自验查,如果看见封泥完好,没有被奸人私自偷拆阅览,才可敲掉泥封壳御览。于此,东汉学者卫宏也在《旧汉仪》中有“天子信玺皆以武都紫泥封”之说。
如此严谨的保密措施,在东汉的时候办公文件保密用的“封泥”竟然成为把守关隘的比喻词,《后汉书·隗嚣传》中有一段话:“元(王元)请以一丸泥为大王东封函谷关,此万世一时也。”说明守关如封泥,应小心翼翼,不得有一丝疏漏。
重要公文的书写有额外要求
公文的书写,由重要官员书写一些关乎国家决策的东西上呈至统治者处和中央起草诏制。重要官员的书写有三点基本要求。
首先,由重要官员亲自书写与誊录,一般不能由他人代劳,防止现场或隔墙有耳,尽量用笔代嘴,书写完毕后加盖自己专属的印章,确保公文真实性。明代密疏的书写要求用楷书,并最好保证干净整洁的疏面。
其次,公文书写后的草稿要注意销毁,确保保密性。中央起草诏制的公文书写由专门设立的机关负责,且制法严明,如唐朝中书门下为决策机构,非召约,外人不得擅入,后来又要求先向御史台申请登记。和唐代一样,两宋也以运筹决策、起草诏制的中书省为重点保密单位。在清朝的中枢机构军机处,为加强保密,还有更加严密的防范措施,如高级官员的子弟,一律不得充任军事章京;军机处所用听差,皆选用十五岁以下不识字的少年;各部院大小官员都不得擅入军机处,其窗前、阶下均不许闲人窥视、站立。
最后,重要公文不能在私人住所撰写,怕被家人发现,这是出于信息保密的需要。古人办公有规定的地点,为保证机要的秘密性,皇帝对身边人员不断更替,许多机务不让外人经手,而由皇帝直接掌管的尚书局去处理,于是,能进尚书局当官的人,不仅有年龄身份的要求,同时皇帝对他们的各种限制也十分严苛。所谓:“其禁有四,一曰漏泄,二曰稽缓,三曰违失,四曰忘误。”这些保密办公人员,只许在朝中处理公文事件,不能在家中起草奏章,更不能在家中探讨国家之事。
这样看来,古时与当今的办公保密,都有雷同之处。家中不议“朝中事”的原则,是如今每个涉密办公人员应当知晓并努力遵守的基本原则。
刻意或无意的泄密都要受重罚
无论古时现代,秘密的泄露都会引起许多“有心人”趁虚而入,或以兜售官府信息谋取暴利,或结党谋私趁机作乱。汉明帝刘庄就曾对负责机要的尚书官员说:“机事不密则成害。”所以古代人不仅注重保密措施的细节严密,同时对泄密之人,无论他是不小心说漏,还是“正大光明”的言说,都要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
唐王朝就在借鉴历代公文保密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保密制度。皇帝处罚泄密国家公文的官员,根据泄露秘密的程度以及不同的行为来处以不同的惩罚措施。其中有两条对泄密处罚做了具体规定。皇帝规定,每个盗窃国家机密文书的人,要服劳役两年;偷盗普通公文书,要“杖一百”;而重要的文书,又要“加一等”。同时也规定,每个收发官文的人如果私自查看官文内容,根据不同的行为,处以不同数值的杖刑。这样严厉、细密的刑法条律保证了唐代公文的安全,也让一些泄密官员罪有应得。
比如唐德宗时的宰相窦参,他十分喜爱自己的远房侄子窦申,因为身为宰相享有人事权,于是便常常与窦申在家中商量一些任命官员的决定。二人交流过程中,贪婪的窦申为谋求钱财,在叔侄俩达成一致后,便暗地泄密到被任命为官的人耳中,以此收取那人的贿赂,“泄密”成了叔侄二人的生财之道。
时间长了,窦申的行为被德宗知晓,窦申是德宗的亲信,所以开始时德宗屡屡告诫窦参,但窦参自恃“天子宠臣”,仍继续纵容侄子所为。窦申愈发肆意妄为,在联合他人假造诽谤之词陷害兵部侍郎陆贽时,德宗大怒,将二人贬官,后将二人赐死。窦参的无意泄密和窦申的故意泄密,都使得他们下场悲惨。所以有可言有可不言,深知此理,才得长久。
由保密,看为人
有俗语说得好:“芳香的花不一定好看,能干的人不一定会说。”由此可见,能言善道不一定是本事,也许一个不小心就把自己推进黑暗的深渊,不得翻身。适时的缄默不语、闭口不言或许不仅是保命求生的唯一方法,还是被世代人称赞的良好品性。
如何在黑暗的官场“出淤泥而不染”,不为谋求私利而出卖官密,西汉成帝时的“圣人”孔光为我们树立了永垂不朽的榜样。
汉成帝即位后,孔光以其卓越的才能被任命为尚书,随着皇帝逐渐开始重用身边近臣,尚书由此成为掌管机要的重要官职。孔光“守法度,修故事,上有所问,据经法以心所安而对,不希指苟合”。凡是涉及与皇帝之间对话内容的草稿,一律销毁;如果推荐某人做官,也不会让其知道是自己的举荐,以防结党营私。
家里人知道孔光的嘴非常严,便也不去找无趣,但出于对皇宫的好奇,有一天向孔光询问:“长乐宫温室殿前种的都是些什么树啊?”他听罢,皱了皱眉头,先是沉默不语,继而顾左右而言他,完全答非所问。真是自觉遵守“茶馆莫谈国事”的原则!
孔光的做法同时感染了后世许多保密工作者,如梁武帝时的周舍,与他人谈话,经常滔滔不绝而且玩笑不断,但令人惊叹的是,他的谈话内容竟无一字涉及国家机密。还有唐太宗时的杨师道,常以答非所问方式回绝亲朋好友出于好奇的询问。也因此,这些谨慎认真的人都受到了皇帝颇为长久的重用。
这些人的言行,受到后世千千万万人的赞颂,比如唐代诗人徐夤有云:“欲言温树三缄口,闲赋宫词八斗才”(《献内翰杨侍郎》);《隋书》中评价李德林是“古人不言温树,何足称也”。
相反,那些完全无视保密工作严肃性、重要性的人,或被人们抛诸脑后,或被历代人厌恶唾弃,他们的种种下场也为如今的我们作了深刻的警示。
(选自《办公室业务》2013年5期。作者单位:天津大学)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5篇
甘政办发〔2008〕13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有关单位: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府金融办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更好地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按照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3—5个县市区进行试点(原则上1个试点县只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要认真承担起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按照严格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实施
(一)省政府金融办是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省级牵头协调部门,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二是对试点市州、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进行审查、核准;三是指导试点市州、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二)确定试点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市州政府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的复审工作;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组织工商、公安、人行和银监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3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无犯罪记录;
3.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连续盈利;
5.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3.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4.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六)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2.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规范经营、效益良好需增资扩股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后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八)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全体投资人共同成立筹备工作小组,筹备工作小组应向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主要包括筹建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股东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九)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材料认真初审把关,选取2—3家,经市州政府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后,正式开始筹建,筹备期2个月。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持省政府金融办同意开业的审批文件60日内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设立资料。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和业务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小额贷款公司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全部注册资金从验资账户转入与试点县市区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相关银行。
(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五)坚持面向“三农”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不得低于70%。
(六)按照“小额、分散”原则,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30万元,发放给小额借款人贷款总额不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70%,其余30%资本金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5%。
(七)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八)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九)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十)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企业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由试点县市区指定的管理部门负责。
(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三)省政府金融办要指导和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除定期向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外,还应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
(四)与试点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承诺书的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的监督。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试点县市区管理部门。
(五)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定期报送利率监测相关报表;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七)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供融资的银行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八)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和罚款等措施,督促其及时整改。如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处,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一)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二)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
(二)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银监局,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试点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要求,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第6篇
21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01‟1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设立甘肃植树周的决定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尽快我省国土绿化步伐,早日实现“再造山川秀美”新陇原的宏伟目标,省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设立“甘肃植树周”(简称“植树周”)。
一、“植树周”的时间为每年清明后的第一个星期。
二、“植树周”内的植树活动为公益性劳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凡年满11岁以上的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完成5-8株义务植树或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它绿化任务。
三、“植树周”期间,各部门、各单位、驻甘部队、工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都要有组织地安排植树绿化活动。有义务植树基地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本部门、本单
位的植树绿化劳动;无义务植树基地的,可在指定地点参加林业生态重点工程或其它生态环境建设。所需苗木自行解决。
四、“植树周”期间,城市要优先搞好各类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公园、街道、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绿化美化;农村要突出搞好通道、农田林网、村屯和“四旁”绿化美化。在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大力提倡营造“青年林”、“民兵林”、“长寿林”、“新婚林”等各种纪念林、纪念树等。
五、“植树周”期间的植树活动,由各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主要任务是根据本地区人口分布情况,搞好规划,组织植树造林活动和检查验收。林业、园林、城建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林木、绿地所有单位或承担管护任务的单位,应组织专业队或固定专人承包管护,明确责任和利益,确保造林绿化取得实效。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必须带头完成植树任务,办示范点,包栽包活。
六、对无故不参加“植树周”造林绿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否则,将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收取绿化费由所在地县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替代完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第7篇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5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实施方案
为了巩固全省“两基”成果,提高全省义务教育水平,确保我省“两基”工作顺利通过国家检查验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要以落实各级政府教育职责为重点,以全面提升全省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成果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 1 衡发展为目的,促进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全面提高我省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普及程度。小学适龄儿童都能入学;初中阶段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净入学率达到95%以上;城市流动人口子女都能按时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0%以上。小学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2%以下。15周岁人口初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5%以上;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
(二)教师队伍。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实施教师资格准入、教师聘任和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全面落实校长公选制度,确保教师数量、结构基本满足教育教学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教师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学历合格率达到省定标准。按照“有情辞退、合理安置、适当补偿、择优考录”的原则解决代课人员的问题,并严把入口关,不再产生新的代课人员。
(三)办学条件。按照“四个集中”原则,加快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步伐,实施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等重大项目工程,努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生均建筑面积、图书、实验仪器等各项指标达到国家或省级标准。中小学危房比例下降至1%以内,消除D级危房(承重结构 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需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中小学及校园周边环境无安全隐患。
(四)教育经费。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本级财政教育经费做到“三个增长”,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2004-2007年分别达到18.50%,19.50%,20.00%,20.50%;2008-2011年达到20.50%以上。加强教育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审计和公告制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师工资,及时发放免费教科书和助学金。确保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各类教育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教育质量。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科学管理体制。认真落实中小学新课程改革制度,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全面开展对中小学的督导评估。努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六)学校安全管理。重点检查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校舍与设施的安全,学校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机制的情况。
(七)扫盲工作。重点检查扫除青壮年文盲情况和脱盲人员的巩固提高情况。15至50周岁人口中的非文盲(丧失学习能力者除外)率,攻坚县现阶段农村达到95%以上,企事业单位和城 镇达到98%以上;巩固提高县农村达到97%以上,城镇达到99%以上。近三年来,脱盲人员的巩固率达到98%以上。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1年1月—3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完善工作制度。省政府已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召开全省“两基”迎国检启动大会,部署迎接国检工作。各市州及县市区也要成立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召开迎国检动员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全面展开迎国检工作。
2.开展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单位广泛宣传“两基”国检的重要意义,宣传全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两基”国检的内容、要求,全省迎国检工作举措、实绩、发展动态及巩固“两基”成果情况,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的目标任务、意义,宣传“两基”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3月—5月)。
1.各市州及县市区自查。各县市区要按照国检的主要内容逐项排摸核实,找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查漏补缺。各市州在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对所辖县市区 “两基”工作进行跟进式复查,并形成复查报告,于2011年5月底上报省“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级查补调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各县达标情况进行督查调研,完成调研报告,分析问题,提出意见,查漏补缺。
3.县级整改。根据省级调研报告和市州复查报告提出的意见,有关县市区认真进行整改。
(三)省级抽检阶段(2011年6月—7月)。
1.省级抽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邀请国家督导团的部分专家与省上组织的政府督学和有关专家一起对各市、州和部分县、区“两基”工作进行抽查评估,评估结果及进一步整改意见向省“国检”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省“国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区、单位查漏补缺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大的县、区、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开展对口支援和帮扶活动。发动省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口帮扶各县市区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市州要全面承担对所辖各县市区迎国检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协调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开展帮扶和支援。
3.做好业务培训。省、市、县按照国检要求分别举办“两基”业务培训班,对迎国检的目标、要求、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及档案资料建设工作进行全面培训。
(四)接受国检阶段(2011年8月至国检)。
1.2011年8月,邀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家教育督导办领导对我省“两基”工作进行指导。
2.2011年8月底,省政府向国家正式呈送国检申请报告。3.抓好各项指标的巩固和提高,做好接受国检的全部准备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要从事关我省教育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两基”迎国检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各市州及县市区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两基”迎国检领导小组,认真落实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责任,抓好各部门间的统筹协调配合,切实解决“两基”迎国检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机制,落实责任。建立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全省“两基”迎国检实行纵横双线四级责任制,即省、市州、县市区与各职能部门签订责任书,各级政府逐级签订责任书。要将“两基”迎国检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分解落实,齐心协力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三)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在推进“两基”国检工作中,要坚持标准,求真务实,各项数据和情况要真实可靠,严禁弄虚 6 作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要以迎国检为契机,全面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多层面宣传我省“两基”取得的巨大成就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国家关于“两基”的政策法规、目标、内容、要求,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的社会氛围,同时大胆曝光不良现象。
(五)严格问责,靠实责任。建立迎国检刚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力、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六)落实经费,保障工作。各级政府要做好“两基”迎国检的经费保障工作,确保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甘肃省“两基”迎国检工作主要职责分工
一、省编办
会同教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编制标准核定教师编制;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时审批中小学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协助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做好中小学教师招聘录用等工作。
二、省发展改革委
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指导教育部门编制和完善各类专项建设 规划;协助教育部门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全省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督查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的实施,促进农村中小学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
三、省教育厅
(1)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收集、汇总各项数据、报表和有关资料。
(2)督促各市州、县市区采取积极措施,确保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等有关任务的达标。
(3)负责中小学校管理工作;会同公安、司法、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确保中小学校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4)负责教育质量各项指标的监控,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调整学校布局,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5)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进一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在2011年秋季开学前全部消除中小学D级危房。
8(6)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并做好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工作。理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使用机制。
(7)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基础教育发展需求,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四、省民委
帮助民族地区巩固“两基”成果,督促特殊扶持政策的落实,争取国家对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支持。
五、省公安厅
加强户籍管理,协助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治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在校园周边复杂地区设立治安岗亭,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加强对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积极配合做好校园安全管理,加强中小学生自我防护、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禁毒等方面的教育;选派民警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
六、省监察厅
加强对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教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的监察,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各项建设工程质量、项目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监察。
七、省司法厅
把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配合教育部门加强对社会、教师、学生及家长的法制宣传教育;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青少年维权活动和未成年人保护活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的教育工作;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法治环境。
八、省财政厅
(1)确保省级并督促各市州、县市区落实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生均教育费用和生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教职工工资逐步增长;按省规定的用途,将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教育资金落实到位;按规定将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全额拨付教育使用。
(2)负责督促各市、州、县落实省政府在《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责任书中承诺的2004—2007年预算内教育经费支出比例缺额资金。
(3)督促各地将教职工国标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并由财政按时足额统一发放。保障绩效工资的发放。
(4)会同省教育厅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规定比例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新机制经费;核定并执行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督促各地落实好“两免一补”资金;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
(5)会同省教育厅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专项经费管理,会同发展改革、教育等部门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教育工程的专项资金。
(6)会同教育部门督促各地做好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剥离及化解工作。(7)根据实际需要,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我省“两基”迎国检工作顺利开展。
九、省人社厅
(1)落实和完善教师管理体制,为教育部门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公开招聘、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档案管理和考核奖惩等职能创造条件。
(2)认真执行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津补贴。
(3)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维护适龄少年儿童受教育权利。
(4)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督促检查各地依法落实教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情况。
十、省国土资源厅
在土地利用计划上优先保证审批中小学用地,并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中小学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在用地审批程序上为中小学建设项目依法简化手续,做好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十一、省建设厅
把中小学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依法落实城镇住房小区配套建设中小学的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建设项目优先办理报建手续,并实行优惠政策;加强对中小学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中小学危房的鉴定和改造工作。
十二、省文化厅
加强对校园文化活动的指导和辅导;强化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市场及网吧的管理,优化、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十三、省卫生厅
督促、检查学校有关卫生工作规定的执行情况,监督、指导学校做好卫生工作;协调承担残疾鉴定的医疗机构,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残疾儿童、少年的医学鉴定。
十四、省审计厅
组织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各级各有关部门教育投入“三个增长”、转移支付情况和教育费附加征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各种教育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管理使用情况。
十五、省地税局
加大征管力度,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并及时上缴国库;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有关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十六、省工商局
配合人社等部门清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加强对学校周边食品市场的整顿,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行为。
十七、省统计局
配合教育、财政等部门做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投入的年报统计工作;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两基”的数据填报工作,为“两基”国检提供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普查等方面的统计资料。
十八、省扶贫办
落实有关扶持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发展的农业科技项目推广和劳务输出的人员培训。
十九、团省委
实施“希望工程”,协助地方政府、配合教育部门和学校做好控辍保学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会同教育等部门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发展学生团员;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学生维权工作。
二十、省妇联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8篇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8]129号 【发布日期】2008-09-16 【生效日期】2008-09-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甘肃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8]1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因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对甘肃省治理公路“三乱”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 石 军 副省长
副组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9篇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1999]58号 【发布日期】1999-09-07 【生效日期】199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58号1999年9月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认定办法
(省计划委员会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技术监督局
省轻纺总会 省供销合作社)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从1999生产起,实行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资格认定制度。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范围:
(一)供销合作社所属棉花企业。
(二)农业部门所属的良种棉加工厂。
(三)国营农场的棉花收购、加工、经营企业。
(四)经资格认定的纺织企业。
第三条 第三条 参与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棉花收购数量对等的资金保障。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按国家规定,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农业部门的良种棉加工厂、国有农场、申请收购和经营棉花的纺织企业要有国营商业银行出具的棉花收购资金的资信证明做保证。
(二)必须有足够的棉花收购场所、加工车间和储存仓库。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配套的加工设备、棉检仪器及消防安全设施和安全保卫人员。企业配备的棉花加工设备至少包括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正规厂家生产的液压打包机、清花机、脱绒机等;棉花检验设备至少包括小型皮辊或锯齿试轧机、衣分秤、水分电测器、杂质机、光电长度仪、175气流仪、天平等。
(三)每一个棉花收购网必须有3到5名具有专业资格的棉花收购、检验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棉花国家标准和一定数量的棉花加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第四条 未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标准,各地不准新上籽棉加工项目,供销社也不再审批新增的籽棉加工生产许可证。要积极鼓励纺织企业通过委托、代理等多种形式到供销社基层棉花收购企业采购棉花。
第五条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并要求认定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向供销、农业、农垦、纺织等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阐明企业所具备的条件。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报告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共同审定。经审定确认后,联合发给《甘肃省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核准经营范围。
第六条 第六条 未经资格认定的企业和个体棉贩一律不准收购、加工、经营棉花。违反规定的,由工商部门按规定依法取缔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棉花标准,健全和落实棉花质量保证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要对上述企业进行一次检查,若发现有达不到原有资格认定条件或在收购、加工中不执行国家标准的,要进行批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八条 第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省工商局、省技术监督局、省供销合作社、省轻纺总会负责解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第10篇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2005-04-19 【生效日期】2005-04-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2005―2010年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的《2005―2010年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2005―2010年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
(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是充分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进行合理重组和系统优化,以促进全省科技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平台建设,根据《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的要求,特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为指导,以全面提高甘肃科技创新能力和增强竞争力为目标,以区域科技创新为服务重点,以建立共享机制为核心,以资源系统整合为主线,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优化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搭建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我省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二)建设原则。
1?突出共享,制度先行。以资源共享为核心,打破资源分散、封闭和垄断的状况,积极探索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快制定甘肃省地方法规、条例和标准,理顺各种关系。2?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从甘肃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现状和科技发展需求出发,认真做好顶层设计,并与国家计划联动。按照不同类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特点和发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点,先行试点,分阶段积极稳妥地推进平台建设。
3?综合集成,优化配置。按照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要求,扩充增量、激活存量,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源的潜能。
4?政府主导,多方共建。发挥政府对公共科技资源供给的主导作用,充分调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资源整合与建设。
二、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建设目标。近期制定并颁布平台建设规划。积极推进平台建设的各项基础工作,完成若干重点领域和区域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整合,实施一批对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带动资源共享的试点、示范工程。以兰州为中心,分别启动甘肃省研究与开发平台和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构建重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平台。到2010年,初步建成适应我省科技创新与发展需要的科技基础条件支撑体系,以共享机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与平台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和服务机构,为最终形成布局合理、与国家一体、共享高效的平台奠定基础。(二)主要任务。
1?构建和完善物质与信息保障系统。基于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研究开发相关技术,对现有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科学数据、科技文献、自然科技资源等进行整合、重组和优化,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和省内资源,加快实现资源的信息化、网络化,形成适当集中与适度分布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格局。
2?建立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加快修改、制定与国家相配套的制度和办法,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评估监测机制,推进管理方式创新,创造公共资源公平使用的制度环境。
3?培育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深化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评价体系,建立人才凝聚机制,培育、形成一支专门从事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三、建设重点
(一)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1?统筹规划部门、地方、中央在甘单位的相关研究实验资源,组建跨领域、具有地方特色的应用基础性研究实验基地,提高重点领域的装备水平,营造开放、共享的研究实验环境。
2?研究制定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的管理体制和运行办法,形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长效机制。建立甘肃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等资源的共享,逐步形成覆盖全省联接国家的共享网络,提高仪器、设施的综合利用率。
3?对现有的野外观测台站(网)进行评估、筛选、整合与重组,加快信息化建设,改善台站观测环境和科研条件,形成一批联网运行和资源共享的综合性、专业性野外观测实验基地。
(二)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1?加强动、植物种质资源、微生物菌种和人类遗传资源的搜集、保藏和安全保护,加强甘肃特色资源建设,建立甘肃省特有动植物标本馆和种质资源库。加强实验动物、专用微生物等实验材料的开发利用,提高标准物质的研制和管理水平,改造、建立甘肃省现代实验动物中心。
2?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提高资源加工、利用的数字化水平和管理水平,完善信息化、网络化服务体系,形成体现区域特色、质量稳定、库藏不断增加、保存和利用水平持续提高的自然科技资源保障体系。
(三)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1?加大资源的共享力度,对相关部门和行业长期持续积累的数据资源,以及全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数据进行整理、汇交和建库。抢救濒临丢失的重要科学数据,重要历史资料要尽快做到数字化。
2?以政府资助获取与积累的科学数据资源为重点,建立甘肃省科学数据库群。提高与国家的科学数据信息交换能力,推动面向各类创新主体的共享服务网建设,形成全省科学数据分级分类共享服务体系。
(四)科技文献共享平台。
1?扩充、集成科技文献资源,加强专利、工艺、标准、科技报告等文献资源的建设。实现印刷版和电子版、网络版资源互补。开辟利用国内外科技文献资源的各种渠道。
2?建设数字化科技文献资源库,促进我省与国家及省际间科技文献网络系统的对接和共享。逐步建立和完善甘肃科技文献资源保障和服务体系。
(五)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1?建立甘肃省科技管理网络。对现有的科技管理网进行提升和改造,形成上联科技部、下联各市县、横联科研院所及创新主体的科技管理网络体系。
2?发挥高性能计算中心功能,构建数据网格、计算网格,实现计算资源的共享。
3?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构建服务于全社会科技活动的跨地域、实时的网络协同环境。
(六)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1?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构建技术交流与技术产权交易信息平台,提升技术市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建立甘肃省科技成果网、专利网。强化相关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功能。
2?促进各种类型企业孵化器建设,完善高新区和其他各类科技园的服务功能。营造科技产业化的良好环境。建设高水平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应用基础性研究实验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组织措施。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监管,在省科教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由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平台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共同推进平台建设。成立平台建设规划研究与编制专家咨询机构,对平台建设的具体内容和方案提供建议或论证。2005年年底前,制定并颁布平台建设总体规划。
(二)完善法规体系,强化制度创新。加强与国家政策法规相配套的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保护、开发、共享的立法工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方面法规的制定工作,注重平台建设的政策法规与其它政策法规的衔接。结合各类科技机构改革,按照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和管理规范的原则,健全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共享监管机制和人才评价机制,形成科学的组织管理模式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三)加强投资导向,调整支出结构。在建设投资和科技经费安排中,加强平台建设的投资导向,在西部大开发的计划中列出专项,形成以中央与地方财政资金为主导,条块结合的多渠道投入格局。同时,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平台建设。深化资源配置方式改革,调整财政科技经费支出的结构,统筹安排涉及科技基础条件建设和相关科技计划的经费,落实平台运行经费渠道,使平台运行得到稳定的经费支持。强化平台建设的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考评制度,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四)建立平台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平台建设的科学决策和监督管理,建立评估评价监测机制和相应的保障系统,确保平台的高效运行和国有资产安全及有效使用。建立评估评价监测信息汇集与分析系统,逐步形成评估评价监测信息工作网络,开展多元化的评估评价监测活动,实现社会监督。
(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和弘扬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建共享的理念,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意识。与我省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普活动相结合,创造开放条件,使越来越多的社会成员享有使用平台资源和参与科技创新的机会,促进全省科技创新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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