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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精选8篇)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第1篇

上海大学法学院 01级研究生 沈冕成

【摘要】:随着我国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和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许多运作对于个人数据的依赖已经达到了空前的程度。如何能使这些花费巨额成本收集的个人数据发挥出最大的社会效应,已经成为当前各公共事务管理机构作为个人数据拥有者所热衷探讨的课题。然而伴随这一课题同时值得重视的又极易被忽视的,就是如何在收集、加工、使用这些个人数据的过程中保护数据提供者个人隐私不受侵害。对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个人信息数据作进一步开发利用是必然的趋势,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必须同时提到一个新的高度加以重视。如何在这二者之间寻求利益的平衡点,一方面使得公共事务管理机构的现代信息化手段得以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又能使作为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得到切实的保护,已是我们迫切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然而当前我国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都几乎是一片空白,本文写作的目的也仅仅是抛砖引玉,为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做一块铺路石,为立法者与制度建设者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第2篇

(2006年10月9日)

贵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在保险公司中法律地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二、在具体案件中,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是否属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否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具体协议的法律性质确定。

三、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培训和管理的责任,以确保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2006年7月1日)

第二十九条

保险营销员应当在所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自觉接受所属保险公司的管理,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第3篇

一、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

在2003年, 我国将开始起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保护法, 专家学者也投入到相关的工作进程之中;在2009年, 我国颁布《侵权责任法》, 第一将隐私权作为了民事权益, 但是并没有较宽的保护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不同的法律条文也有不同的说法, 例如《民事诉讼法》认为与国家相关的个人信息机密需要进行保密, 如果有必要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公示, 但是不能够进行公开[1]。但是我国的宪法就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不能允许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陷害, 也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侵犯, 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但是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缺乏统一性, 有待进一步改善和提升。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缺乏必要的立法保护, 因此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都能够看到法律条文, 这些可能出于历史或是传统文化的原因, 也可能是人格以及经济等因素的限制, 互联网的普及更是给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第一, 缺乏必要的民事基本法, 民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 它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没有得到明确, 这样没有较为明确的归属权, 就会导致个人信息受到法律的规制。虽然在一些法律中有提及到隐私权, 但是并没有对其进行概念的划分和明确, 从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敏感性, 范围过于狭窄;第二, 如果个人信息遭到了某种程度上的缺乏, 那么就需要进行经济救济或是补偿, 但是无论这条法律怎样进行完善, 都会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搜集大范围的网络信息, 并保证不用于商业用途, 从而能够完善赔偿机制, 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 计算机技术普及之后, 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都很难进行监管, 也没有较强的隐蔽性。个人都很难了解到自己的信息到底是被谁侵害, 唯一能够做的就是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2]。虽然我国有网络警察, 但是并没有在个人信息的侵犯上有所保留, 在制度上和技术上也存在很大的弊端。

二、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建议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会随着个人信息的重要性而被大家所重视, 也会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入立法的阶段, 其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才能在个人信息权的基础上, 提出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 在民法典中确立个人信息权

我国的很多学者都认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制定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从而更加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属性以及相关的信息传播、利用。个人信息权民事保护机制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 这是由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具有一定的人格权, 保证个人信息能够提供立法依据, 保证模式的流通性。可以借鉴台湾的法律立法模式, 将多个法律进行普及,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在之后的民法典人格权编排之中, 需要建立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要为个人的信息保护奠定更加良好的发展基础。

(二) 建立完善的救济和补偿机制

如果不会实施救济, 那么就不会有真正的权利出现, 这是法学界进行公认的原则, 现如今我国的现行法律上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权进行规定, 相关的侵权责任法也只是针对医疗或是网络服务相关的名誉侵犯, 只需要对这些权利进行责任的承担。法律保护并没有较大的范围, 对于个人信息的涵盖也比较有限, 无法取代个人信息权。要对救济和补偿机制进行完善, 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增加个人信息, 保证不侵害个人的民事侵权责任, 保证信息主体地位的维护, 也建立更加完善的机制保护[3]。一旦个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 那么就会对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定, 从而更加有效的遏制个人信息侵权的情况出现。

(三) 要明确个人信息的合理收集和使用制度

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存在很多情况, 例如在参加一些个人会议或是展览的过程中, 都需要进行账户的注册, 要在一些社交网站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需要合理, 不能出现与个人信息无关的其他应用, 要保证信息收集的必要性。但是在这种信息使用制度之中, 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处于弱势的地位, 国家要健全个人信息的保障制度, 尽量保护个人的基本权益。此外, 个人也要有法律保护意识, 能够对自己的有效信息进行保护, 防止自己的信息被他人非法使用。

现如今我国国务院信息办已经针对社会中出现的信息侵权等问题启动了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程序, 这样能够有效减缓侵害个人信息的问题。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得到充分的重视并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保护,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大众变得更加有安全感, 能够在社会活动中具有更大的自由, 而不是担心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在不久的以后, 就会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 保证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让情况得到较大改善。

摘要:随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推广和使用, 个人信息也在社会以及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地位, 尤其处于互联网时代, 个人信息成为了最为有价值的资源。它不仅可以为政府的决策提供更多的支持, 还能用于商业投资中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利润。但是伴随出现的就是个人信息的滥用情况, 它给社会的秩序和人民的利益带来了危害, 需要有效进行法律保护, 这已经成为热点话题。

关键词: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齐强军, 齐爱民, 陈琛.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力基础[J].青海法学, 2010 (1) :189.

[2]李朝晖.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的核心——从隐私权到对本人信息的控制权[J].南方论坛, 2009, 9 (3) :111.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第4篇

摘要:目前各类文献研究均指出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的保护与管理缺少专门立法,对于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法律法规条文中,但对相关法律法规文献的现状缺少全面的调查和信息管理研究视角的分析。本文调查了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103部法律法规文献,从个人信息全流程管理及其关键节点等多角度对这些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现状及未来工作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 保护 个人信息管理 隐私 法律法规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问题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近年来,过度收集、擅自披露和提供、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给公民生活带来了极坏的影响。调查研究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现状,完善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1]。

目前各类文献研究均指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缺少专门立法,关于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法律法规条文中,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缺少全面和系统的调查,现有研究主要为法律视角,缺少信息全流程管理的研究视角[1][2][3][4][5][6][7][8][9][10][11] 。本文以103部涉及隐私的个人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文献为样本(其中,法律33部,行政法规13部,部门规章22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2部,规范性文件23部),以信息全流程管理思想为指导,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从多角度分析了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

一、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

的法律法规文献数量及其时间分布

调查揭示,最早出现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文件是198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至2010年的27年间,相关文献数量大致呈现增长的趋势,详见图1。1984年至2000年文献数量增长较为缓慢,仅有部分年份产生1至2部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但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文献数量明显增长,仅2009年就有22部法律法规颁布,这也反映出,我国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管理问题逐步受到重视,正在逐步走向法制轨道。另外,从文献内容来看,《刑法》、《邮政法》、《统计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调解法》等均有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议题,主题越来越丰富,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问题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

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文献主题分析

1984年至2010年的27年间,103部法律法规文献按主题划分,覆盖医疗、金融、行政、司法、社会劳动保障、网络、未成年人、信息化、农业、公安、证件、通信、电信、教育、妇女、律师、统计、旅游等18个方面。其中,医疗、金融、行政、司法、社会劳动保障和网络这六个主题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隐私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最多,分别占到总量的13%、12%、11%、10%、9%和8%(如图2所示)。深入研究其内容发现,司法领域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活动主要来源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案件处理活动;金融领域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主要有税收记录、信用记录、银行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医疗领域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患者的传染病信息、健康记录、保险信息等个人信息;社会劳动保障领域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主要是劳动争议记录、劳动者的就业信息等个人信息。

三、信息全流程管理視角下涉及隐私的

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分析

以信息全流程管理为指导思想,以构建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为分析框架,以个人信息管理体系规划、实施、检查和改进(plan-do-check-act,简称PDCA)整个循环过程和全流程中的关键节点控制为分析对象,调查研究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法律法规文献在基本术语定义、管理原则、信息采集、安全与保管、使用与共享、监察与问责、救济七个方面的管理要求。调查揭示103个文献中法律法规在安全性、使用与共享、使用与共享例外和管理咎责四个重要方面要求最多。

对于安全性要求,103部法律法规文献中有61部有明确要求,在保密制度、技术措施、保障机制和可控措施等方面都有较为完整的规定。如中办发〔2004〕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遏止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种违法、有害信息的制作和传播,依法打击窃取、盗用、破坏、篡改信息等行为。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开发应用,重视引进信息技术及产品的安全管理。”

对于使用与共享要求,在65部法律法规文献中有10部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各部门间使用与共享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必须符合使用目的要求,有条件地进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检查、扣留有关邮件,并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提供相关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和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对于使用与共享例外要求,在65部法律法规文献中有43部提及。使用与共享例外要求主要规定了国家机关各部门处理特定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时,不得使用和共享的情况。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第三十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于管理咎责要求,在65部法律法规文献中大多数都规定了对于违反人员的处罚行为,包括触犯法律法规,泄露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应追究的行政和刑事责任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四、结论

1.关于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分析103部法律法规中提及隐私和个人信息的相关章节,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是指信息主体不愿向他人公开的个人信息,它包括身份信息、身体状况信息、个人活动记录和私人资料等。

其中,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种族、民族、国籍、宗教信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教育背景、学历、职业、婚姻状况、指纹、血型等个人信息;身体状况信息包括:涉及个人生理和心理的健康信息、病史、医疗信息以及个人遗传信息等个人信息;个人活动记录包括:工作经历和个人经济事务、收入和财产记录、雇佣记录、信用记录、消费记录、交通记录、犯罪记录、银行账户信息、与安全码相关的访问码或密码等个人信息;私人资料包括:信函、电子邮件、日记、照片以及会对个人造成负面影响的个人活动文件、档案等个人信息。

2.关于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重点领域

调查揭示,法律法规涉及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最多的领域是医疗、金融、行政、司法、社会劳动保障和网络,是与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活动领域,也是隐私个人信息最易泄露的领域。应该采用风险管理方法,将这些领域视为高风险领域,加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重视法律法规的教育,规范信息处理者的行为。

3.信息全流程管理視角下关于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关键节点控制

研究发现,我国法律法规重视对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和合法使用,但缺少将个人信息作为机构和社会信息资源的全流程管理,缺少基于PDCA过程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及其法律法规要求。对信息化背景下不断出现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应建立基于信息资源全流程管理的IT流程治理方案,以确保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安全保密性、合法合理可用性。保证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真实和可靠的关键是前端控制和动态更新,全程管理意味管理活动可跟踪审计。

各级政府应该重视涉及隐私的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全流程管理,建立健全机构个人信息管理体系,明确个人信息管理法律法规要求,制定个人信息采集、安全与保管、使用与共享、监察与问责、救济的管理办法,特别重视法律法规对安全性、使用与共享、使用与共享例外和管理咎责的要求,依法依职能管好国家机关和高风险领域的个人信息,从全流程中的关键节点控制入手,逐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与管理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注释:

[1]中国科学院法学所.个人信息保护现状调研报告[G]// 李林编,中国法制发展报告No.7.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蒋坡. 个人数据信息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3]孔令杰.个人资料隐私的法律保护[M].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4]郎庆斌,孙毅,杨莉,孙鹏. 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6]齐爱民. 拯救信息社会中的人格:个人信息保护法总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7]齐爱民.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8]夏平,王俊红,周伟民. IT的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M].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7.

[9]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M].北京: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

[10]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11]周汉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法律法规个人复习计划有哪些 第5篇

刑法民法作为法硕基础课,所占分值较大,难度较之综合课也有所提升,重在理解,需要我们从初期就付出时间学习理解。鉴于三月以来,大家对刑法的知识已经有一定了解,本月对刑法的学习,需要上升一个层次,暑假期间有同学会选择面授课,也有会选择网络课,大家的时间安排会不太一致,强度也会不太一样,六月需要为暑假的强化阶段学习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大部分同学已经对《法律硕士联考考试分析》中基础课内容看过一遍,对整体知识有了初步了解,且正在或者已经听完了辅导机构的去年的法硕课程。华城法硕小编建议,本月进行基础阶段的收尾工作,完成基础课的第二遍或者第三遍学习。针对没有听过或者没有听完课程的同学,本月重点可以放在听辅导机构提供的去年的法硕基础班课程,因为今年的基础班和强化班课程会在暑假更新,为了尽早对知识有进一步的掌握,加深对知识的理解,需要我们提早使用去年的课程进行学习。对于课程的选择,大家可以通过法硕联盟论坛上的考研经验贴或者请教周围的学长学姐进行合理的选择,华成法硕每年会提供免费的前一年的法硕课程录音,大家也可以自行下载。考生一定不可省略听课这一步,尤其第一遍听课要特别认真,对知识的第一印象对我们后期的学习影响很大,要在讲义上做好笔记,便于后期回头复习,法硕考试是一个不断重复的过程。具体而言,刑法的课程可以每天听1~2章的内容,在课后,使用《法律硕士联考基础配套练习》或者华成法硕版的《2018法律硕士联考通关题库》的习题进行相应的练习。针对已经听完课程的同学,本月重点可以总结近几个月的学习内容,对自己的学习效果有个细致的分析,达到对知识有个初步理解的程度,为强化阶段的学习进行准备。本月重新看考试分析,每天看2章左右的内容,前期知识并没有完全掌握,所以每一遍看书都是一个全新的感觉,这并不需要太过担心,对于其中不熟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重新听该知识点的课程,对于不太清晰的地方也可以通过查询法条书得以解决,利用《20法律硕士联考法律法规汇编》中的法律原文以及司法解释帮助理解。然后看书的同时做配套习题,可以每天做两章左右的《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基础配套练习》或者《法律硕士联考通关题库》的习题,并进行错题总结,已经做过的习题也不要掉以轻心,习题与分析一样,也是需要不断重复来提高正确率,加深理解。但是真题此阶段还不建议开始使用,暑假强化阶段开始做真题较为合适。

以上书籍,有的2018的还没有出版,也可以用2017的进行先期练手。

民法

民法包括民法总则、婚姻法、物权法、合同法等多个部门法,体系庞大,内容较多较杂,重在理解,整体而言复习方法与刑法类似,但由于其体系性较弱,需要自行阅读考试分析后进行知识框架的总结,初期总结起来比较难,需要在民法知识有相对的熟悉的基础上进行归纳,可在强化阶段进行此工作。本月的学习同样可以找辅导机构的去年的基础班课程来听,每天听1~2章的课程,在讲义上做对应的笔记,对于老师讲课中的一些帮助理解的案例,讲义中没有的自己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记下来,有助于后期复习。但是笔记不要贪多,课程对应的讲义本身很全面,大家要合理利用该资源。听完课程的同学重复看考试分析,每天看2章左右的内容,相信大家也都听过,考试分析在考前需要看10遍以上,所以大家在看完一遍后,就需要总结分析,便开始下一遍的阅读、理解。现阶段看书,能够记住的内容并不是很多,目标达到对知识初步理解即可。看书的同时做配套习题,初期的习题只需要做选择题,现阶段不需要着手开始主观题,每天做两章左右的选择题题目,对选择题进行错题总结,回归考试分析这本书找到对应知识点,分析错误的原因,例如理解错误,应用错误,记忆错误等。小编建议单科复习结束后进行下一科目,即完整的一轮刑法复习结束后开始民法的复习,之后再重新开始下一遍刑法的复习。

综合课

综合课考察重点在于记忆,理解内容相对较少,所以前期不建议太早开始学习。小编从七月份开始正式学习综合课,所以六月份综合课上花费的时间不需要太多,可以作为基础课学习之余的调节之用,简单熟悉一下综合课的内容。

但是,绝大多数同学都是五门课一起复习的。每个人的复习方式不一样,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记忆特点合理安排。

英语

英语的学习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所以无论从何时开始复习考研英语,都离不开单词二字,且需要一直坚持到考研最后。华城法硕小编的英语复习是从三月份开始,到四月底第一遍过完全部单词。之后使用单词软件利用碎片时间进行重复背诵。小编建议大家六月前将单词至少过完完整的一遍,单词量对于阅读的学习影响很大,所以应该给予足够重视。真题小编建议本月开始着手做阅读真题,选择较早年份的真题,重点进行长难句学习,像00—的真题,可以作为本月的主攻题目进行学习,逐句进行翻译,必要时候很难的句子可以自己写下翻译,再找出错误进行整理。

政治

关于在政治的复习,本月不需要开始,也无须做准备工作,考生可从七八月开始,所以此处不做赘述。

个人档案管理法律法规 第6篇

6个月: 证监会决定期货公司的设立

3个月: 证监会审核 结算会员业务资格

3日:被整改的期货公司 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后,验收之后3日解除有关措施。

软件 不配合调查的或者提供资料有虚假 重大遗漏的,单位罚款3-10万,主管人员1-5万

公开 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

第五十九条

期货公司不符合持续性经营、出现经营风险的,证监会可对董事、监事、高管采取谈话、提示、记入信用记录等监管措施并责令整改,并验收。

若逾期未整改,证监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暂停期货业务;

(二)停止批准新业务或分支机构;

(三)限值分红,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管提供福利;(四)限制财产转让或在财产权上设立其他权利;(五)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管、营业部负责人;(六)限值自有资金及风险准备金的调拨与使用;(七)限值股份转让及股东权利;

到期整改成功,则验收完毕起3日接触限制措施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管理和运用原则:公开、有效、合理

使用原则: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和公平救助

初始来源: 截至到06年年底的 风险准备金的 15% 期货交易所代扣代缴期货公司应该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每季度后15工作日内结算 期货交易所收取会员手续费的3%,期货公司代理总额的千万分之5-10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交易所网联前 10天报告证监会,不需经证监会批准 召开会员大会前10天通知会员 大会召开后10天内报告证监会

会员制: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通过。

仅会员制可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公司制股东不能联合提名召开股东大会(得是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并且连续持股90天的,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员制可以: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制 会员制都可以:申诉权、交易、结算、交割、使用交易所交易设施、获取信息和服务。

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按交易所手续费

(期货公司)会员违约时候:(1)违约会员的保证金(不是“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如果全员结算(2a)违约会员自有资金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交易所自有资金 如果分级结算(2b)违约会员自有资金 结算担保金 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交易所自有资金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章程包括:会员权力与义务

会员资格和管理办法 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有效性:2/3出席可开会,1/2决议通过才有效;

理事会的职责:任免证监会提名的理事长,决议会员的接纳与退出;

两种体系:总经理、副总经理都由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是法人。理事长、董事长也不能兼任总经理;

交易所开展的临时措施:限制入金 限值出金 提高保证金 限值开仓 限制平仓 强行平仓,不能暂停会员交易。为化解风险:交易所可以 提高涨跌幅幅度,提高保证金比例。

证监会对异常情况,可:暂停交易、延时开始、提前闭市

交易所:年报(财务:4月,普通:30天)和季报(普通:15天)

冲抵保证金的东西: 经交易所确认的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抵充保证金标准:不得高于 min(有价证券计价的80%,货币的4倍)。有价证券计价:沪深中较低者,收盘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设立期货公司出资:最少3000w,注册资本应是实缴资本。非货币资产为期货公司经营必须。货币min85%。

期货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况时,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并且期货公司5日内通知派出机构:

股权冻结、查封或被强制执行/质押/决定转让/不能行使股东义务/涉嫌违法违规/变更名称/破产、接管、分离、合并、关闭、资产债务重组

下列情况,期货公司马上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和派出机构:

董事 监事 高管 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立案或采取强制/ 更换董事长、总经理/财务状况恶化/重大穿仓 透支

申请金融期货业务条件:

2个月风险监测合规/ 健全公司治理 风险管理制度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符合 / 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详细计划 / 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运行状况良好 / 2年无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 / 无正在立案调查

/ 有坏高管的更换50%以上 / 控股股东净资产 3000w

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变更时候,单个5%或者关联5%以上的,有如下要求:

股权不处在查封 冻结 / 期货公司与股东不交叉持股 / 期货公司不能为股东提供财务支持

开立、变更、撤销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当天通知:派出机构、保证金安全存管监管机构

账户:

客户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客户控制,出金时,期货公司可向其中存钱; 期货公司备案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控制,存客户保证金; 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交易所控制,期货公司可向其存入客户保证金;

流程

客户去开户,期货公司出示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阅读签字确认了解风险,期货公司和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期货公司代替客户向期货交易所申请交易编码,客户向期货公司指定保证金账户存入安全保证金。

高管 董事 监事管理办法

高管:总经理 副总经理 首席风险官 财务负责人 营业部负责人 非高管:董事 独立董事 董事长 监事

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条件: 期货三年/金融4年/ 法律五年,本科学历 / 资质测试 董事、监事:证券 法律 期货 会计3年 或者经济5年/ 专科学历

独立董事:证券 期货 法律 会计 5年/或者教学、科研高级职称/本科以上/ 资质测试/有时间和精力

营业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条件:从业资格/本科。

营业部负责人:期货三年/金融四年。财务负责人: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

(10年期货或8年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申请董事长、监事会主席、高管时候,可放宽到大专)

董事、监事、高管的不适当人选: 向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后果/拒绝配合证监会,造成严重后果 /擅离职守 造成严重后果 / 1年3次监管谈话 / 3次行业自律纪律处分 / 对期货公司违法负重大责任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本办法指机构: 期货公司

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银行)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

中介机构(证券公司)本办法指从业人员: 上面4类公司中的期货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协会: 纪律惩戒

证监会: 行政处罚 3万

辞职 离职 死亡 10个工作日报告 协会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乱纪的,期货公司应当10工作日内通知协会

首席风险官(专业打小报告的)

对董事会负责,向监事会、总经理、董事会(包括风险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 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 内部治理控制制度 / 经纪业务规则 / 结算业务规则 / 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 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每季度10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工作报告 1月20日前提交上一年工作报告

下列情况下,发现重大风险,应向: 董事会、监事会、派出机构报告,涉嫌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资产被逃脱占用封查,期货公司保证金不能持续达到监管指标,期货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干预期货公司经营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管对首席风险官的任职,一票否决,董事会/理事会负责期货交易所的董事长(副)/理事长(副)/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的任免 证监会负责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副)的任免

首席风险官仅可兼任 合规部门负责人

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针对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 期货公司这种业务资格由证监会批准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分为“交易结算”和“ 全面结算”两种)的条件: 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风险部门负责人2年期货公司风险部门经验 高管2年无刑事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

公司3年无刑事处罚,无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年,无刑事处罚 交易结算:

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2人证券、期货从业5年,其中1人期货五年且连续高管3年 注册资本5000万,2个月风险监控达标

申请3年内,1年盈利,客户权益>8000w,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2亿,或净资本5亿;或控股股东净资产8亿

全面结算: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3人证券或期货从业5年以上,2人期货5年以上,且有资格,且连续担任高管等3年

注册资本1亿,2个月风险监控达标

连续3年盈利,客户权益>3亿,控股股东净资产10亿;或前3年中2年盈利,客户权益>1亿,控股股东净资本10亿,不适用净资本的,净资产15亿。

证监会3个月批准

获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后,期货公司要向中金所申请结算会员资格,6个月有效,逾期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作废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服务客户

全面结算会员可服务客户和 非结算会员

全面、交易会员缴纳 结算担保金,全面不得向其非结算会员收取结算担保金。

期货公司风险监控指标 管理试行办法

净资本计算公式: 净资本 = 净资产 – 资产调整指 + 负债 – 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 +-调整事项

证监会&its 派出机构 审慎监管原则

期货公司应符合:

净资本> 1500w(各种经纪业务,只要净资本>1500w)净资本> 客户权益6% 净资本/营业部家数> 300w 净资本/净资产> 40%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100% 负债/净资本 < 150% 有IB业务的期货公司,净资本> 3000w 交易结算会员 净资本> 4500w 全面结算会员 净资本>9000w, 且净资本> 客户权益及代理的非结算会员权益的6%

警戒标准: 80% 120%(到达警戒线:派出机构出具警示函,抄送全体股东; 高管谈话; 重大决定时提前5个工作日同时派出机构; 增加合规检查频率)。否则,派出机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不找高管谈,不出具警示函,不限制期货业务)。

期货公司向股东或关联企业借入的具有次级债务性质的长期债款 是可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的债务项目

期货公司每月后7天内向派出机构送月度风险监管表,每年后3个月送审计过的风险监管报表

期货公司风险监控预警的,要书面报告派出机构和全体董事

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监管指标的敏感性测试的前提: 减少注册资本 扩大业务规模

风险监控指标:净资本,净资本/净资产,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负债/净资本,规定的最低结算准备金

期货公司应建立 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月月风险监控指标变化超过20%的,书面报告派出机构、董事、股东

风险监控报表:风险监管指标总汇表,净资本,资产调整表,客户分离资产表,客户权益表,经营业务表,客户管理表

IB业务

证券公司资格:

 6个月风控达标  第三方存管制度

全资拥有或控股1期货公司,或与一机构共同拥有,且该期货公司有会员分级结算制度会员资格,2个月风险监控达标

 从业:总部5人,营业部2人

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控制 风险隔离 合规检查  技术系统

 满足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和审慎监管原则

法律个人简历 第7篇

目前所在地:广州民族:汉族

户口所在地:茂名身材:165 cm 50 kg

婚姻状况:未婚年龄:28 岁

个人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广州市下塘西胜街 (邮编: 510091)

联系电话: 家庭电话:

手 机:134XXXXXXXXQQ号码:

电子邮件: 个人

求职意向及工作经历

人才类型:普通求职

应聘职位:行政/人事类:行政/人事助理/文员、客户服务类:客服/客服助理、文教法律类:律师助理/文员

工作年限:4职称:无职称

求职类型:均可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1500--2000希望工作地区:广东省 广州 广州

个人工作经历:

公司名称:深圳新高准印刷集团起止年月:2004-07 ~ -01

公司性质:民营企业所属行业:造纸,印刷,包装

担任职务:办公室助理

工作描述:协助经理安排生产,输入和整理公司数据、文件资料:包括仓库物料进出仓数据,QC部Q货、出货、存货数据报表,车间生产进度数据报表;并对以上情况进行一周总结,写出报告;用INTERNET收发订单、邮件,作好每次会议记录。记录公司员工的考勤,办理部门员工雇佣,解雇等手续,协助人事总部搞好集团行政文娱活动,处理办公室事务等等

离职原因:

教育背景

毕业院校:肇庆学院

最高学历:大专毕业日期:2004-07-01

所学专业一:法学(法律)所学专业二:

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 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092004-07肇庆学院法学(法律)毕业证书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 一般

国语水平:精通粤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个人能力:本人熟悉OFFICE办公软件操作及电脑操作(如WORD、EXCEL、POWERPOINT、互联网等等),在法院实习过,懂得各类文书的写作,掌握日办公软件及设备的使用,熟悉计算机操作,能出色完成各类文件控制处理、录入工作;普通话、粤语流利;喜欢写作,有一定的写作能力!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善于与人相处;条理性强,做事快速。

详细个人自传

个人爱好及个性特点:

*个人爱好;运动、唱歌、阅读等等

*个性特点:本人性格开朗,热情大方,待人真诚;工作认真负责、细心、踏实,;工作条理性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沟通能力,善于与人相处;有良好的配合意识,良好的亲和力,自觉性强,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强,有一流的服务意识,沟通协调能力好,敢于挑战新事物!

论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 第8篇

(一) 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及界定。

对于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它所包含的内容以及应该受法律保护的范围。

网络个人信息的含义

个人信息是一切可以识别的本人信息的总和, 这些信息包括了一个人的生理的、心理的、智力的、个体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家庭的等等方面。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利, 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所谓网络隐私权, 是指个人对以数据、符号形式收集和储存于计算机及网络中的有关自己的信息资料加以控制和利用以及排除非法干扰的权利。

2.网络个人信息范围的界定。网络个人信息还可以分为直接的个人信息和间接的个人信息, 所谓直接的个人信息就是单独能直接识别的, 而间接的个人信息是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 但不论是直接的个人信息, 还是间接的个人信息, 都是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 只是保护的力度上是要区别对待的, 我们更强调直接个人信息的保护。

(二) 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范围。

网络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犯, 是指不得非法获得、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 更不得将这些信息用来获取非法利益。网络个人信息的权利, 主要有信息知情权、信息控制权、信息报酬请求权、信息更正权等权利。

(三) 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类型。

网络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 主要有非法收集、利用个人信息。非法干涉、监视他人网上活动。擅自在网上泄露他人隐私等形式。

二、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法律并未直接明确规定网络隐私权的概念, 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也只是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释之中。

(一) 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至今未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 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也十分落后。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关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比较成形的法律, 即使在《侵权责任法》中也只有这样一条规定, 而其他的仅是在一些部门规章中有所涉及。而且条文都是概括性的, 缺乏可执行性、可操作力, 当纠纷发生时, 给法官判案带来困难。

(二) 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具有法律零散、途径间接、成本较高、手段脆弱等问题。

三、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 选择我国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模式。

我国在选择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模式时, 应当将法律规制和行业自律结合起来, 使其既有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 又能使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 将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而立法保护。

基于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特别是途径间接这一特点, 首先应当将个人信息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而立法保护, 以弥补其缺陷。网络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保护已成为国际立法的趋势, 中国加入WTO后, 必须使其法律与国际立法接轨, 因而制定一部专门保护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三) 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 明确责任。

应当提倡和鼓励网络服务商加强行业自律, 依照法律和行业习惯制定个人资料使用政策和隐私权保护政策。具体来说, 即由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业规范, 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定标准, 如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 就可以认为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采用行业自律一是可以充分照顾不同行业的特点, 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 克服法律的僵化。其次, 它可以实现双重监督, 即行业的规范与法律的监督。

(四) 设立专门的网络信息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机构, 或以政府机构的形式, 或以类似基金会的形式来保护隐私权, 其职责是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普及网络法律知识, 提高民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 鼓励业者自律, 防患于未然。监督隐私权法律、法规的执行, 并在规定的权限内依据法律和行业惯例制定个人资料使用政策和隐私权保护政策。独立的专门机构管理个人数据信息, 审查当事人权利主张, 监督网络信息的使用等。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时, 当事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损害赔偿等, 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

由于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导致了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隐私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们应在立法上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 采用直接保护方式来保护公民的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 并应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护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 并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上, 进行网络隐私权方面的立法, 以期今后更好地开展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工作。

摘要: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主要是在步入信息时代的今天, 网上商贸、电子交易高度发展, 泄露个人信息、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不断增加的背景下, 如何从网络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的界定出发, 进而构建起具体的法律制度, 规制不法行为, 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本文主要从网络个人信息的界定、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在对网络个人信息保护这一块上的主要规定 (即现状) 以及问题的举例归纳等方面来探讨在我国特有国情环境下, 如何完善我国网络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制度, 提出笔者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制度构建

参考文献

[1]郎庆斌.个人信息保护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2]周汉华.域外个人数据保护法汇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6, 2.

[4]赵岩.论信息时代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 4.

[6]周乃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科技信息.200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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