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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题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国贸案例分析题(精选6篇)

国贸案例分析题 第1篇

国际贸易 案例、FCA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我0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 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 上海00 虹桥机场并由 航空 公司收货开具航 空运 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 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 通知 连同 发票 和航 空运 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分析: FCA(FREE CARRIER)“货交 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此案例中没有指明承运货物的 航空 公司是否为买方所指定的,但即便买方没有指定,卖方也可按惯例指定航空公司运输(费用到付,即买方承担),只要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8月31日前,包括8月31日)将货交承运人,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需按约付费,所谓的延迟交货不成立,卖方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有关FOB价格术语的一个案例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支

付运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案例:CIF合同

CIF价国要注意的选择际贸易操作中要注意的选择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贷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贷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于CIF合同 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触,按CIF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耍卖方承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7二是CIF是“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竞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案例: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

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否,也未提出任何要求,则合同没有成立。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案例:

我出口企业对意大利某商人发盘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意商人用电报通知我方接受该发盘,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接受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接受通前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

中国与意大利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达到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月收到意商的接交电报属因传递延误而造成的逾期接受。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发盘已经失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发盘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信,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案例:

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 分析:

在本案中,卖方在发盘后,经3次延长有效期后,合同中的实质性条款完整、肯定、明确,而且规定了有效期为9月25日,由此看出卖方发出的是有确定意义的发盘,因此,此发盘为实盘,而非虚盘。

按照约定必须信守原则,阿方发出的实盘,受盘人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即承诺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发盘方向受盘方提出有效期是9月25日,而受盘方9月20日就发电表示接受,发盘方也于9月20日接到受盘方的电函,因此,在9月20日,此货物销售合同已经成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中的销售合同在9月20日已成立。

(小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要约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当事人双方就应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案例: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分析:

·合同并未成立。

·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案例:

3月15日,A公司向新加坡客户G公司发盘:报童装兔毛衫200打,货号CM034,每打CIF新加坡100美元,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付款,25日复到有效。3月22日收G公司答复如下:你15日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高,若降至每打90美元可接受。A公司次日复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价,降价之事歉难考虑。3月26日G公司又要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参考。29日,A公司寄出样品,并函告对方:4月8日前复到有效。4月3日,G公司回函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容,4月10日送达A公司。经办人员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末作任何表示。

7月6日,A公司收到G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班出运。此时因原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价格调整至每打110美元,故于7月8日回复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受,但我方4月10日才收到,此乃逾期接受,无效。

请恕我方不能发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回。如你方有意成交,我方重新报价每打CIF新加坡110美元,9月份交货,其他条件不变。

7月12日G公司来电:我方曾于4月3日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方所言,4月10日才送达你方,但因你我两地之邮程需三天时间,尽管我方接受在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失误,你我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按《公约》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你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一切后果将由你方承担。

请分析G公司的上述观点是否正确? 分析: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关于逾期接受,《公约》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例外情况。《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人。(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应的行动即可。A公司4月10日收到逾期接受后,如及时复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难以判断,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被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案例: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审核要点

2002年5月,我国某进出口公司(简称A公司)就某种有色矿产品出口一事向国外一家公司(简称B公司)发盘:可供氧化锑500吨,USD2850/MT CIF价,即期装运。B公司接到A公司的发盘后,没有明示接受,只来电要求A公司货物数量增加到600吨,并适当降低货物价格,并要求A公司延长发盘有效期。A公司5月15日将货物增加至600吨,价格为USD2800/MT CIF价,有效期为5月25日。B公司5月23日来电接受该发盘,但附加条件“需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A公司接到B公司的接受时,发现

国际市场上氧化锑的价格猛涨,所以,A公司拒绝B公司的接受,并复电:“由于国际市场氧化锑产品行情变化,在接到接受之前货物已出售。”B公司坚持合同已经成立,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15万美元。

本案结果是:双方经过多次争议和磋商,A公司承认合同成立,赔偿B公司12万美元。分析:

本案A公司承认理亏,合同成立,并赔偿B公司的损失是合理的。但有几点值得注意:

1、A公司的业务人员知识和经验都不足,对国际市场行情没有认真分析和对B公司的工作意图不了解。

2、A公司的业务人员对发虚盘和实盘还不完全了解。

3、A公司的复电也不对。

10、案例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分析:

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给我们的启示:

(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11、案例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因我方留存的样品遗失,无法证明,最终只好赔付一笔品质差价。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物证。

12、案例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13、案例

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分析: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14、案例

“明西奥”轮装载着散装亚麻子,驶向美国的纽约港。不幸,在南美飓风的冷风区内搁浅被迫抛锚。当时,船长发现船板有断裂危险,一旦船体裂缝漏水,亚麻子受膨胀有可能把船板胀裂,所以船长决定迅速脱浅,于是,该船先后4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脱浅成功。抵达纽约港后,对船体进行全面检修,发现主机和舵机受损严重,经过理算,要求货方承担6451英镑的费用。货主对该项费用发生异议,拒绝付款。试分析本案? 案例分析:

根据共同海损的含义,货主无权拒付。从案例陈述的过程中可得共同海损成立;为了船、货共同安全

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而引起的损失,应用获救的各方和船方共同承担。

15、案例

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 案例分析:

·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

·“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

·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

16、案例

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顺风号”轮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至2002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致的提单。“顺风号”轮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2002年1月30日“顺风号”轮途经巴拿马运河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正遇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

(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17、案例

某货代公司接受货主委托,安排一批茶叶海运出口。货代公司在提取了船公司提供的集装箱并装箱后,将整箱货交给船公司。同时,货主自行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收货人在目的港拆箱提货时发现集装箱内异味浓重,经查明,该集装箱前一航次所载货物为精茶,致使茶叶受精茶污染。请问:

(1)收货人可以向谁索赔?为什么?(2)最终应由谁对茶叶受污染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1)可向保险人或承运人索赔。因为根据保险合同,在保险人承保期间和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根据运输合同,承运人应提供“适载”的COC(carriers own container船公司箱),由于COC存在问题,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承运人没有提供“适载”的COC,而货代在提空箱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即检查箱子的义务,并且在目的港拆箱时异味还很浓重,因此,承运人和货代应按各自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如承运人承担60%,货代承担40%的责任。

18、案例

我某公司以CIF价格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的签订日期为6月2日。到6月28日由日本东京银行开来了不可撤消即期L/C,金额为XX万日元,证中规定装船期为7月份,偿付行为美国的花旗银行。我中国银行收证后于7月2日通知出口公司。7月10日我方获悉国外进口商因资金问题濒临破产倒闭。在此情况下,我方因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由于两个业务行,开证行(东京银行)、偿付行(花旗银行)都是资信很高的银行,我方可以办理出口手续,将货物出口。

·理由: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我方应在7月份按时发货并认真制作单据,交单议付,由议付银行向东京银行寄单,向花旗银行索偿。

19、案例

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消的自由议付L/C,出口地为上海,证中规定单证相符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一家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顺利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落实,确定不符点成立,但此时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申请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提走。议付行可否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 案例分析:

·不能拒绝退款。·理由:

(1)L/C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单证不符不能付款,银行仅处理单据,不问货物真实情况。(2)尽管开证申请人将货物提走,但开证行并未将单据交给开证人。·所以,议付行应向受益人追索所垫付的货款,退款给开证行。

20、案例

国内A公司与外商签定了一笔进口钢材的合同,货物价值为504万美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A公司依约对外开出信用证后,在信用证装期内,外商发来传真称货物已如期装运。不久开证行即收到议付行转来的全套单据,提单表明货物于某东欧港口装运,在西欧某港口转运至国内港口。单据经审核无不符点,开证行对外承兑。

A公司坐等一个多月,货物依然未到,深感蹊跷,遂向伦敦海事局进行查询,反馈回来的消息是:在所述的装船日未有属名船只在装运港装运钢材。此时信用证项下单据已经开证行承兑,且据议付行反馈回的信息,该行已买断票据,将融资款支付给了受益人。开证行被迫在承兑到期日对外付款,A公司损失惨重。

本案给我们的教训是什么?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以伪造单据进行的信用证诈骗。

1、核实提单的真实性,尤其是进口一些大宗商品。

首先无论是在签定合同还是开立信用证时,均要求客户在装船之后一定时间(如24小时)内发送装船通知,列明提单号码、装卸港、装船日期、货名、装运数量等内容,以便通过相应机构查询船踪,确定提单内容的真实性。一旦查得提单有诈,即可认真审单以合理拒付。即使单据不存在不符点,也可寻求司法救济。

2、规范好商品检验条款。

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赎单的特点要求,在合同签定和申请出具信用证时要规范好进口货物的检验条款,如在信用证中要求客户提交独立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如此可避免货物未装船或装船货物的质量问题。

21、案例

G银行于1993年3月1日开立一份以B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生效。3月14日申请人指示开证行撤销备用信用证。

请论据ISP98的规定,分析上述做法可否? 案例分析;G银行必须拒绝执行该项指示。备用信用证自3月1日开立后即不可撤销,而备用信用证的生效日,即4月1日代表的是可凭备用信用证提出索款要求的最早日期,但该日期与备用信用证变为不可撤销的时间无关。

22、案例

应B(潜在业主)之邀,P递交了一份标价为1000万德国马克的建筑工程投标书,随附一份G银行开立的金额为50万德国马克的备用信用证。最后,B在证下提出索款要求,P抗辩道:B已与T签约,所以备用信用证已经失效。请依据ISP98分析G银行可否拒付? 分析:

按照ISP98的规定,备用信用证具有独立性和单据化的特点,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以受益人提交的与备用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的“单据”为依据,而不介入确定申请人是否违约的事实。因此,除非P能证明B方的欺诈或其它权利滥用行为,并以此凭有关适用法律构成对B方索款要求的有效抗辩,否则G银行必须付款。

23、案例

有一备用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分期支款时须提供申请人违约的如下声明:“因为在到期日申请人没有对以下本票中的一张付款,因此,所开立汇票之金额代表开证申请人应该支付而未付的金额。”申请人早于分期付款日,即1999年1月1日、1999年2月1日、1999年3月1日之前,在备用信用证外,直接向受益人支付了应付的分期支款金额。因此,受益人毋需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开立特殊的分期支款汇票。

1999年4月2日,在分期支款第四张本票到期后,申请人没有像前三次那样如期付款,因此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所要求的违约声明书和汇票,以便在备用信用证项下向开证行索取申请人所欠款项。请问:按照ISP98规定,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可否拒绝付款? 案例分析:

不能。

这是因为,与UCP500不同,ISP98明确规定了每次交单均具有独立性,即受益人未能按期交单,并不影响下次交单。国际商会511号文件特地提请备用信用证各当事人注意UCP500第四十一条“分期支款/分期装运”的规定:“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则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信用证另有规定者除外。”

国贸案例分析题 第2篇

1.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2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查,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市面差价损失。

分析:上述案例系属风险承担问题。显然,卖方在交付货物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品质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最终抵达目的港的品质降级,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海浪过大造成的。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风险以货物上船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该项损失,而应由买方承担。因此,进口人应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货物一批。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分析:本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3.韩国KM公司向我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欠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消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分析: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4.某年我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货物,计值80万美元。合同规定用塑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唛头。但我某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代替,并仍使用只有英文的唛头,国外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唛头,后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理亏只好认赔。试对此案作出评析。

分析:目前许多国家对于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规定了有关包装和标签管理条例,进口商品必须符合这些规定,否则不准进口或禁止在市场上出售。从本案来看卖方未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条件履行交货义务,应视为违反合同。总之,为了顺利出口,必须了解和适应不同国家规定的特殊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5.广东A公司与法国B公司签订某商品出口合同。商品总重10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Marseille)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试计算应收总运费。

分析:该案例主要涉及了班轮运费的计算。F=Fb×(1+∑s)×Q,其中,F为班轮运费;Fb为基本运费率;∑s为附加费率之和;Q为总货运量。

由于计费标准为W/M,根据已知条件,可求出积载系数为大于1,故按重量计算运费。该批货物的运费为:

每吨的单位运价为:80×(1+20%+10%)= 130美元。

因此,该货物的总运费为:130×100 = 13000美元

6.山东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5日在青岛港将200公吨花生仁装“东风”轮,取得一套提单;后又在烟台联系到一批货源,在我公司承担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该轮船又驶往烟台港装了300公吨花生仁于同一轮船,5月20日取得有关提单。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单据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负为由拒付货款。试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批或若干期装运。在大宗货物或成交数量较大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根据交货数量、运输条件和市场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在本案中,虽然合同和信用证中禁止分批装运,但案件中所出现的情况显然不是分批装运,因此,银行的拒付是不合理的。

7.2010年10月,澳大利亚达通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国华东吉发有限责任公司订购饲料用玉米10000公吨。货船在厦门装船以后直接驶向达尔文港。途中船舶货仓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为使货轮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1)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2)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4)雇佣拖船支付费用若干;(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的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试问: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分析:单独海损包括2500吨玉米被火烧毁;主机、部分甲板被火烧坏。共同海损包括1300吨玉米由于灌水不能食用;雇佣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的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8.我国A公司按照CIF价格条件与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单2000吨食用糖的生意,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结果航行3个月才到达目的港。卸货后发现,由于路途时间过长,加之又要穿过赤道,食用糖长期的受热,使得货物变质,根本无法售出。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中,货物受损是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沿途尽量多装货物,停靠码头的次数和时间太多造成的,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

9.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摊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并说明理由

分析:在本案例中,宁波公司对外摊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式作为结算方式。此外采用托收中的D/P(付款后交单)方式也是不错的选择

10.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尚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做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分析: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1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食糖,合同规定:“如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签约后,因乙公司所在国连遭干旱,甘蔗严重歉收,政府则颁布禁令,不准食糖出口,致使乙公司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便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延长履约期限或解除合同,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要求,并就此提出索赔,你认为,甲公司的索赔请求是否合理?试具体说明

分析:甲公司拒不同意乙公司的合理要求,反而向B公司索赔是不合适的,其理由如下:

(1)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合同应予延长,以至撤销”,乙公司依约提出的要求有理、有据,甲公司不应拒绝其合法要求。(2)按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当事人即乙公司本来可以免除履约责任,而甲公司却对国际上公认的法规和惯例熟视无睹,向乙公司提出索赔,这是毫无道理的。

1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约,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简述理由。

分析: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有关争议案的管辖权,就是说,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为,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的行为是不成立的。

13.我出口公司于11月1日向美商A发盘供应某商品,限时11月10日复到有效。11月3日我方收到美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当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美商有利的变化,于是该商又在11月7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11月1日的发盘。我方未予臵理,而是于11月9日把该批货物卖给另一美商B,随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

分析:本案例中,美商在3日内答复时,已经更改了我方发盘中的价格条件,应视为还盘,我方的发盘就此失效,不再受该发盘约束,我方掌握该交易的主动权,可以选择接受,拒绝或者是再还盘,因此,我方与美商A的交易不成立

14.美国某中间商A就某商品向我方询盘,我方于10月10日向A商以电报发盘,并要求有效期10月21日前复到。16日我方突然收到英商B按我方发盘规定开来的信用证。随后又收到A商电报称:“你方10日发盘已转B商。”当时,该商品价格在国际市场上正在上涨。我公司将信用证退回开证行,又按照调整后的价格直接向B商发盘。但B商来电称“信用证于有效期内送到我方,是以行为表示有效接受,所以合同 已经成立,拒绝接受新的报价。”就此,双方产生争议。

分析:在本案中,我方向A商作出的发盘,只有A商作出的接受才有效,B商并非我方的发盘特定人,其按我方的发盘规定开立的信用证实际上只是相当于一个发盘,B商是发盘人,我方成为其特定人,因此,该交易的主动权此时掌握在我方手中

15.我国某地外贸A公司与外商B公司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B公司拖延开证,A公司见装运期快到,遂从9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对方开证。10月9日,收到国外某开证行的简电通知,A公司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10月28日,B公司通过该开证行开来信用证正本,但正本上做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销售合同规定货物装于木箱之中,而信用证则显示商品装于标准出口纸箱中,A公司审证时未予注意,交D银行议付时,D银行也未发现。但开证行在审单时发现,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分析:在本案例中,卖方操作失误,具体分析如下,(1)在出口合同中,为了保证受益人的合法权利,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立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作出此项规定,A公司考虑不周全,(2)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10月份,而A公司直到9月底才才是崔证,给自己留下的余地太小

(3)即使合同中为规定开证期限,按照惯例,买方有义务在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B公司显然违反惯例,A公司理应及时向外商提出异议,但A公司对此却只字为题

(4)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认真的逐字逐句的加以审核,A公司工作实属疏忽大意

16.我国华东某公司以CIF术语于2002年5月从澳大利亚进口巧克力食品2000箱,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目的港为上海。货物从澳大利亚某港口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议付货款。货到上海港后,经我方公司复验后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8个批号,抽查16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3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实收1992箱,短少8箱;(3)有21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85公斤。试分析,进口商就以上损失情况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国贸案例分析题 第3篇

本文科学地对《会展英语》试卷进行分析, 这份试卷的测试对象为国贸专业学生, 测试目的是检验学生对本学期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了解学生通过一学期学习后的会展英语水平。按照课程大纲与教学目标, 试题比较具有代表性, 来自试题库、网络资料和自主命题, 两位任课老师共同合作出卷。

一、题型设置

本次《会展英语》试卷在前期设计上尽量做到题型多样化:有选择词题汇的考搭察配、题有会展填空类题交际用英语译的汉考察汉及译英翻译能力写作和应用文写1作能力的测试。

二、试卷分析过程

(一) 数据分析方法选取题

本次试卷分析提取的样本是国贸专业2班49位同学的《会展英语》期末成绩及每位同学的各题型单项得分。建立数据库, 利用Excel数据分析工具, 遵循t检验的原理对各种题型以总分为效标进行区分度描述。

试卷区分度能反映出考试题目对学业水平不同的学生的区分程度, 是区分应试者能力水平高低的指标。试题区分度高, 可以拉开不同水平应试者分数的距离, 使高水平者得高分, 低水平者得低分, 而区分度低则反映不出不同应试者的水平差异。试题具有良好的区分度, 考试才有效度。

t检验是试卷分析中常用的成绩分析方法, 通常用于总体正态分布、总体方差未知或独立小样本的平均数的显著性检验, 平均数差异显著性检验, 相关系数由同一被试取得的相关系数差异显著性检验等情况。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 采用t检验: (1) 两个变量的数据都是成对的; (2) 样本容量≥50 (有的取≥30) ; (3) 总体呈正态分布。

因此, 在进行t检验前, 要先判断是否适合t检验, 首先利用直方图的方法了解数据库中总分项的分布情况, 步骤如下:

根据数据库找出总分栏最低分为48分, 最高分为92分, 确定区间为 (47.1-92.1) , 将此区间分为9个小区间, 组距为5, 这样各小区间的端点依次为47.1, 52.1, 57.1, 62.1, 67.1, 72.1, 77.1, 82.1, 87.1, 92.1, 在数据库中把这10个数字输入到L5~L16中, 利用直方图工具得到图1:

从图1看, 学生成绩大致呈正态分布, 更确切地说是呈负偏态分布, 说明试题难度偏低, 而且难度较低的项目比例偏大。

直方图大致正态分布, 样本容量49<50, 各项题型分数与总分数据成对, 三个条件均满足, 可以用t检验的原理对各题型以总分为效标进行区分度描述。

(二) 数据分析过程

首先, 利用数据分析的相关系数工具得出各个项目分之间的相关系数, 见下表:

其次, 利用t检验的计算公式算出各个相关系数的t值, 各t值见表2所示。

最后, 查t值表。因人数为49, 查表时要减去2, 即df (自由度) 为49-2=47。显著性水平为0.01, 由于是双侧检验, 则0.01÷2=0.005, 也就是说要查t值表上所示P (1) =0.005那一列, 查出t0.01 (49) =2.678。从表三中看出, 搭配题的t值2.429745小于该数值, 说明这道题没有总分良好的区分度, 而其他题型的t值都大于该数值, 说明其他几类题型的区分度都较好。

(三) 分析结果原因分析

除搭配题外, 其他题也有较好的区分度, 我分析原因如下。

选择题考核的是词汇, 在四个选项中找出与画线部分意义相近的单词。主要考查的是学生对词汇的掌握和理解能力, 很多词汇超出了课本范围, 考查学生的课外阅读词汇的积累。平时阅读量大、成绩好的学生得分较高, 能够反映出学生的真1实学习情况和学生真实水平的差异性。

填空题考核学生的会展英语会话能力与逻辑思维能力, 从五个选项中选择恰当的句子补全一段对话, 平时会话能力、思维能力好的学生成绩较好。

翻译考核学生会展类专业词句的掌握, 涉及词汇、句型结构及专业用语的掌握情况, 主观性强。从得分情况看, 平时学习成绩好的同学得分很高, 有的学生甚至得了满分, 而平时成绩较差的学生单项得分较低, 体现了很好的区分度。

写作考核学生的会展类英文应用文写作能力, 要求学生根据提示内容和信息完成两篇应用文, 分别为展会邀请函和餐饮服务订单。写作部分对学生的专业英语综合能力要求很高, 要求学生在答题时不仅语法词汇使用准确, 还使用应用文特有的格式及措辞等。这道题很容易把实际水平高的学生和水平低的学生区分开来。

搭配题的区分度低, 成绩好和成绩差的同学得分情况相差不大, 看不出规律性。搭配题考核的是会展英语专业词汇, 较大比例的学生得了满分。主要原因是这些专业词汇都来自课本知识, 且是中英文搭配题, 猜题碰运气的可能较大, 更体现了答题过程中的偶然性。

三、结语

从试卷的区分度看, 总体区分度较好, 有较好的考查力, 可以把高水平和低水平的学生有效地区分开来。搭配题区分度低, 可以适当改变命题方式。

当然, 从试卷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教学中的隐形问题, 如多数学生课外阅读量不大, 专业词汇的积累比较欠缺。应用文写作尽管区分度高, 可以把水平不同的学生有效地区分开来, 但水平高的学生得分高的也不多。因此, 教师要鼓励和要求学生增加阅读量、扩大专业词汇量, 同时在应用文写作上要多做练习, 提高应用文写作水平。

以后进行试卷命题时, 教师可以适当预测试卷的效度和区分度, 出题时适当增加题型, 并尽量使题型多样化, 扩大测试内容涵盖的范围, 细化评分标准, 注重出题的科学性, 以取得理想的测试效果。

摘要:试卷分析是教学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 主要靠成绩分析来实现。本文运用Excel数据分析工具, 以国贸专业一个班级的《会展英语》成绩为样本, 对其试卷区分度进行分析, 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会展英语》,试卷分析,区分度

参考文献

国贸案例分析题 第4篇

关键词:本币结算 中俄贸易

我国于2002年8月为方便中俄之间的贸易交流,降级贸易成本,经中俄金融合作委员会讨论并最终与俄罗斯签署了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在11年的与俄罗斯跨境结算过程中,本币计算业务逐步发展壮大。目前,黑龙江省有11家商业银行与俄罗斯20家商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绥芬河市作为我国最早的几个对俄边贸口岸,早在我国与俄罗斯正式签署边境地区贸易银行结算协定之前,就逐渐进入了本币结算的业务范畴。黑龙江省农行绥芬河支行(以下简称绥芬河农行)成立于1986年,并于1992年正式开办国际业务,现已成为城市业务与县域业务联动、国际业务与国内业务一体、传统业务与新兴业务并举的多功能、全方位的综合商业银行。绥芬河农行开办的外汇业务主要有结售汇、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传统外汇业务,近年来又依托边境地区的特殊政策开办了本币结算业务,境外卡代付业务、金穗借记卡出境取现业务等新兴的外汇业务。在国际业务方面,由于绥芬河农行的本币业务起步较早,同时又占据着地理人文优势,目前,绥芬河农行的本币业务形成一定规模,并在中俄客户中有了较好的反响。

绥芬河农行于2002年8月21日和俄罗斯滨海社会商业银行签订了美元帐户协议,其含义为在绥芬河农行设立了单边美元帐户,用于业务清算,单边美元帐户的设立极大地促进了绥芬河农行与俄罗斯滨海社会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流合作,并为以后的卢布和人民币帐户奠定了基础。由于有了良好的合作,绥芬河农行又于2004年12月28日和俄罗斯滨海社会商业银行签订了互设人民币、卢布帐户协议,即俄方在绥芬河农行设立人民币帐户,绥芬河农行在俄方设立卢布帐户。

绥芬河农行根据《关于边境地区贸易银行结算协定的纪要》、《黑龙江省中俄边境地区贸易银行结算实施细则》等一些文件、法规的规定,在接下来的几年时间里,又与俄罗斯其他一些银行进行接触,在取得了上级行和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又先后签订了几个本币帐户协议,目前绥芬河农行与俄罗斯银行互设帐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依托边境地区的特殊政策,利用这些本币帐户,绥芬河农行近年来在绥芬河地区本币结算量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2010年1至4月,绥芬河农行办理人民币业务145万元人民币,折合20万美元;办理卢布业务7208万卢布,折合240万美元。

绥芬河农行本币结算业务开办之初一直以贸易项下为主,并且在本币业务结算的办理过程中一直呈现卢布结算大于人民幣结算的态势。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中方企业在与俄方企业签订贸易合同时往往是俄方占据主导地位,前些年大多以美元为合同计价币种,近年来伴随着卢布的市场价值日趋稳定又有很多企业签订合同时以卢布为币种进行计价。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如果能够选用人民币为合同币种计价,将会对中方企业十分有利。但在实际运作中,我们常常发现中方企业会迫于境外合作伙伴的压力而选择用卢布进行结算,这样俄方企业的汇率风险将大大降低。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方企业的汇率风险大大增加,并且无形中提高了汇率损失,从而违背了本币结算的初衷。

绥芬河本币业务开展过程中,也受到了绥芬河市乃至黑龙江省的地区政策变化的影响。绥芬河市自2005年取消边境旅游以来,旅游业的业务发展就受到一定制约,进而影响到旅游服务的本币结算量相对较小。在2007年召开旅游服务项下本币结算推进会后,先后有一些旅行社到绥芬河农行办理本币结算业务,均为团费收入。旅游项下的本币结算依然是卢布结算大于人民币结算。2008年10月后,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卢布汇率十分波动,与往年情况相比,为了规避金融危机带来的外汇风险,中方旅行社更加愿意在旅行业务过程中用人民币结算,原因在于相比其他币种而言,以人民币结算相对没有汇率风险,能够足额收到团费。但是如此操作就不可避免的将汇率风险转嫁到俄罗斯旅行社一方,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卢布贬值势必会增大俄方的付款成本。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哪个币种,依靠双方的合同约定来执行。

目前,绥芬河市农行的本币结算虽然有着十几年的运营历史,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业务开展上仍然以汇款业务为主,卢布现钞兑换还是没有开展起来。这种情况的根源主要是因为国内银行收兑的卢布的市场消化困难,加之目前国内乃至国际的汇率形成机制很不健全,缺乏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卢布还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可自由兑换,加之国家不公布卢布与人民币的汇率,只能通过美元进行套算,进而导致银行的汇率缺乏弹性,调整不够灵活,反应也不如黑市灵敏,客观上阻碍了兑换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从绥芬河市农行的本币结算发展之路可以看出,我国的本币结算业务经过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客观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针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①通过国家政策或者相关的贸易法规直接制定人民币与卢布直接汇率,通过用人民币与卢布之间的直接兑换,跨越以美元结算的汇率风险与汇率障碍,进而解决由于人民币和卢布不能直接清算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从而从根本上实现真正意义的本币结算。②在中俄本币结算过程中,加大中俄本币结算的宣传力度,通过对中俄本币结算的意义以及其所能规避的汇率风险、外贸风险,以及节约的外贸成本,来提高并加大人民币与俄罗斯本币结算业务在中俄贸易中的影响,增加国内、中俄社会乃至世界的社会认知度,推进人民币的周边化影响力,提高人民币的国际货币地位,间接或直接的降低美元作为通用货币的影响力。③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和外贸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合作,通过对目前本币结算渠道的梳理,结合目前贸易业务的需要增加新的结算品种。在新的结算品种的支撑下加大原有结算币种的结算规模。④加大与俄罗斯内地较大规模银行的合作,并借助政府间的往来开辟新的业务合作伙伴,在俄罗斯边境地区已开辟的本币账号行的基础上在俄罗斯腹地辟建一些本币帐户行。将本币结算业务从俄罗斯边境向俄罗斯腹地延伸。⑤将本币结算扩大到正规的一般贸易项下。⑥在原有银行本币结算的基础上逐步简化银行本币结算手续,扩大本币结算的经营范围,鼓励客户使用本币进行结算。⑦与政府和相关部门合作打击外汇黑市,协助纪检监察部门、维护合理的经济秩序,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力度。以维护边境地区正常的外汇市场秩序。⑧协调各部门的合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动以保证信息沟通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共同促进本币结算业务发展。

目前,国家和外汇管理部门都在积极出台政策扶持和推进本币业务的发展,绥芬河银行作为实施本币业务十年之久的经验丰富的业务承担者,势必要抓住这些有利的契机,在原有的基础上,控制风险,加强宣传,适时推出新的本币结算工具,把本币业务做大、做强。同时为绥芬河口岸地区的经济复苏出力献策。

参考文献:

[1]中俄贸易开启本币结算时代,目前尚无优势可言[N].中华工商时报,2010-5-5.

[2]周师田,夏青.中俄两国实现本币结算的影响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1(07).

国贸计算题 第5篇

国际贸易计算题

1)某公司从德国进口奔驰一辆,成交价格为CIF天津港2500美元,已知100美元=868.82元,100美元=873.18美元,优惠税率为120%,消费税率为8%,进口税率为100%,计算进口关税税额(61300元)和消费税额(37870)。完税价格217750元。解: 外汇牌价:100美元=868.82+873.18=871元

即1美元=8.71元

2217750217750*100%*8%=37870元

1-8%完税价格:25000*8.71=217750元

进口关税税额:217750*120%=261300元 消费税额=消费税的计税价格*消费税率=

2)某国进口某规格钢材的关税税率为25%,进口铁矿石的名义关税税率为3%,如果原材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重为60%,计算该国对钢材有效关税税率。答案:58% 解: E=TPt25%60%*3%==58% 1P160%

3)某公司自日本进圆钢一批,其申报的发票规格内设有关费用如下,计算应征关税税额和增值税额。毛重 500吨。净重 499.46吨。单价 380美元/吨。总额 190000美元。成交方式 FOB日本大阪。保险税率 0.27%。运费 200元/吨。外汇牌价 100美元=871美元。圆钢增值税率为17%。已知优惠税率为 10% 解: 完税价格=FOB价运费190000*8.71500*200==1759651元

1-0.27%1-保险费率所以关税税额=1759651*10%=175965.1元

增值税额=(完税税额+关税税额)*17%=(1759651+175965.1)*17%=329054.74元

4)某公司出口到香港甲苯4500桶,每桶净重100千克,毛重102千克,每吨售价CFR香港7610港元,计算应征关税税费。(1)申报运费为每吨850元。(2)一港元=1.1266元。(3)出口税率为30%。解: 完税价格=

1.1266*7610*4500*0.1-4500*1.02*850FOB价==2667609元

国贸计算题 第6篇

某公司出口水产品10公吨。合同规定为箱装,每箱净重为40磅,总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问在信用证金额也有5%增减的情况下,该批货物最多能装多少箱?最少能装多少箱? 答:1磅=0.45359公斤,40磅则等于40×0.45359公斤=18.144公斤

(1)最多能装的箱数=[10(l+5%)×l000]÷18.144=578箱(2)最少应装的箱数=[10(l-5%)×l000]÷18.144=524箱

我方出口商品共100箱,每箱的体积为30cm×60cm×50cm,毛重为40千克,查运费表得知该货为9级,计费标准为W/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109HK$, 另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拥挤费20%,货币贬值附加费10%,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是多少港元? 应该报的FOB价是多少港元? 解: 30cm×60cm×50cm=0.09m³ ∵0.09>0.04 且计费标准为W/M,∴应选择0.09m³来计算运费。代入公式:

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20%+20%+10%)

=0.09×109×100×(1+20%+20%+10%)=1471.5(港元)

某公司出口货物共200箱,对外报价为每箱438美元CFR马尼拉,菲律宾商人要求将价格改报为FOB价,试求每箱货物应付的运费及应改报的FOB价为多少?(已知该批货物每箱的体积为45cm×35cm×25cm,毛重为30千克,商品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00美元,到马尼拉港需加收燃油附加费20%,货币附加费10%,港口拥挤费20%)解:(1)45cm×35cm×25cm=0.0394 m³ ∵0.0394>0.03 且计费标准为W/M,∴应选择0.0394m³来计算运费。代入公式:

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20%+20%+10%)

=0.0394×100×(1+20%+20%+10%)=23.29(美元)(2)应改报的FOB价:

FOB=CFR-运费=438-23.29=414.7(美元)

我方某公司向东京某进口商出口自行车l00箱,每箱壹件,每箱体积是20cm×50cm×120cm,计收运费的标准为M,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280HK$,另加收燃油附加费30%,港口拥挤费10%,问:该批商品的运费是多少? 解:运费=计费标准×基本运费×商品数量×(1+20%+20%+10%)

=20×50×120×280×100×(1+30%+10%)=4704(港元)

某公司出口商品10公吨,400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CFR马赛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

20%,燃油附加费10%。出口运费是多少?若该商品出口总成本为15万元人民币,求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各是多少?(外汇牌价100美元=803人民币)解:1040美元、7.16人民币/美元、12.2%

5.出口某商品100公吨,报价每公吨1950美元FOB上海,客户要求CFR伦敦价,已知该货为5级货,计费标准为W,每运费吨运费70美元。若要保持外汇净收入不变,应如何报价?若还需征收燃油附加费10%,货币贬值附加费10%,又应如何报价? 解:每公吨2020美元CFR伦敦;每公吨2034美元CFR伦敦

某公司向英国商人出口一批箱装货,对外报价每箱50美元CFK伦敦,后英商要求改报FOB价,如接受英商要求,我应报价多少?(已知:该货物每箱长45厘米,宽40厘米,高25厘米,每箱毛重35公斤,运费计算标准为W/M,每运费吨基本运费为120美元,并加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解:每箱2.98美元FOB价

我国A公司问马来西亚B公司出口箱装货共300箱,该商品总重量为7.5公吨,总体积9立方米。原报价每箱250美元CFR巴生港,现买方要求改报为FOBC5新港。如接受卖方要求,我方应报价多少?(查该商品海运运费W/M计收,每运费吨基本运费率200美元,另收燃油附加费30%)。解:每箱54.95美元FOBC5%新港

我方按GFR迪拜价格出口洗衣粉100箱,该商品内包装为塑料袋,每袋0.5千克,外包装为纸箱,每箱100袋,箱的尺寸为:长47厘米、宽30厘米、高20厘米,基本运费为每运费吨367港元,另收燃油附加费33%,港口附加费5%,转船附加费15%,计费标准为M。试计算:该批商品的运费为多少? 解:1583.46美元

设我方以50美元/袋CIF新加坡出口某商品1000袋,货物出口前,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水渍险、串味险及淡水雨淋险的保险费率分别为0.6%、0.2%和0.3%,按发票金额110%投保,问:该批货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各是多少? 解: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50×1000×110% =55000(美元)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55000×(0.6%+0.2%+0.3%)=605(美元)

我方出口货物3000件,对外报价为2美元/件CFR纽约。为避免漏保,客户来证要求我方装船前按CIF总值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查得该货的保险费率为0.8%,问:我方对该货投保时的投保金额和应缴纳的保险费是多少? 解:CIF=CFR/(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1-110%×0.8%)=2.02(美元)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3000×2.02×110%

=6666(美元)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6666×0.8% =53.33(美元)

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保战争险。该批货物以CIF成交的总价值为20.75万美元,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费率合计为0.6%。问:(1)该货主应交的保险费是多少?(2)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导致该批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解:保险费= CIF总值×110%×保险费率 =20.75×110%×0.6% =1369.5(美元)

保险金额= CIF总值×110% =20.75×110%=22.825(万美元)

我某公司对外报价某商品每公吨10000美元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纽约,问:我方应从原报价格中减去的保险费是多少?(设该商品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1%)解:保险费= CIF总值×110%×保险费率 =10000×110%×1% =110(美元)

我出口某商品净重100公吨,装5000箱,每箱单价为89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除短少5箱外,还短量380千克,问: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多少? 解:因100公吨÷5000箱=20千克/箱 故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金额是: 〔(89×5)+(380/20×89)〕×110%=2350(美元)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例:案例计算分析

1、我某公司对外报价每件200美元CFRC3××港,后外商要改报CFRC5××港。请问应该如何报价?

解:计算步骤:通过CFR3%求CFR;通过CFR求CFRC5%。

(1)CFR=CFRC3%×(1-佣金率)=200×(1-3%)=194(美元)(2)CFRC5% =CFR/(l-佣金率)=194/(1-5%)=204.21(美元)

2、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吨780美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批交易商品的数量为200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解: 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 =(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200 =(780-780×2%)×200 =152880(港元)

3、某公司对外报价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悉尼,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保险费率为0.6%,后来客户要求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问该公司应该如何报价?

解:计算步骤:先将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的CIF价换算为CFR价(即减去保险费),再按130%加成率和0.6%保险费率计算CIF价。

CIF价=CFR价/(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CFR价 =CIF价×(l-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2000×(1-110%×0.6%)= 1986.80(美元)CIF价=1986.80/(1-130%×0.6%)=2007.68(美元)

4、我方出口食糖200吨,每吨USD450CIFC2利物浦,货物装船后,公司财会部门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多少佣金?

解: 根据合同规定应汇出的佣金额

=含佣价×佣金率×数量 = 450×2%×200 =1800(美元)

5、我出口商品原报价为350美元/桶CIF纽约,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FRC5。已知保险费率为0.6%,保险加成率为10%,试求我方应将价格改报为多少?

解: 计算步骤: 通过CIF求CFR;通过CFR求CFRC5%。(1)CFR=CIF×[1-(1+ 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 350×(1-1.1×0.6%)= 347.69(美元)(2)CFRC5% =CFR/(1-佣金率)= 347.69/(1-5%)= 365.99(美元)

6、我出口某商品对外报价为480美元/吨FOB湛江,现外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CIF旧金山,试求我方的报价应为多少才能使外汇净收入不变(设运费是FOB价的3%,保险费率为0.8%,按惯例加成)?

解: CIF=(FOB+运费)/[1-(1+保险加成率)×保险费率] =(480+480×3%)/[1-1.1×0.8%] =498.79(美元)

7、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国内采购价共10000元人民币,加工费支出15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是1000元人民币,税金支出为1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人为2000美元(假设USDl=CNY8.2736/8.2768)。试计算:(1)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是多少?(2)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是多少?(3)该批商品的出口销售盈亏率是多少?

解:该批商品的出口总成本

=10000+1500+1000+100 =12600(元人民币)该批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 12600/2000 = 6.3(元人民币/美元)

该批商品的出口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2000×8.2736-12600)/12600×100% = 31.33%

8、某进出口公司向澳大利亚出口某商品,外销价为每公吨500美元CIFC3悉尼,支付运费70美元,保险费6.5美元,佣金15美元。如果该公司该商品收购价为每公吨1800元人民币,国内直接和间接费用加17%,请计算该商品的换汇成本。

解: 该商品的出口单位成本=1800×(1+17)= 2106(元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单位)净收入=500-70-6.5-15 =408.5(美元)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 =2106/408.5 =5.16(元人民币/美元)

9、某企业进口一批原料,支出外汇300美元,加工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500美元,求创汇率。

解:该产品的原料外汇成本(CIF价)=280+10+10=300(美元)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100% =[(500-300)/300]×100 =66.67%

10、设我某出口商品在外汇牌价为USDl=CNY8.7127/8.7134时,每打FOB价为13.84美元。现美元对人民币比率变动到USDl=CNY8.7368/8.7171。问该出口商品按美元出口价格是否应该调整?如果要调整,应下调还是上涨?应调至多少美元便可保持原人民币收入不变?

解: 按原牌价13.84美元×8.7127=120.58元人民币

按新牌价120.58元人民币/8.7368=13.80美元

由于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则出口价格可由原来的 13.84美元下调至13.80美元,但人民币收入不变。

佣金(明佣)的计算公式为:C=FOB×佣金率。如果发票金额为CFR或CIF,其佣金可根据上述公式类推(国际上一般以FOB价格作为计佣的基数),但这应事先在合同中加以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从含佣价计算净价就是从含佣价中减去佣金,其计算公式是: 净价=含佣价-C=含佣价×(1-佣金率)则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例1:某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132.6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保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CFRC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3)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多少外汇? 例2:我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为每公吨1200英镑FOB黄埔,对方来电要求改报CIFC5%伦敦,试求:CIFC5%伦敦价为多少?(已知保险费率为1.68%,运费合计为9.68英镑)

解1:1)已知公式:CFR=CIF-保险费

则:CFR=132.6-132.6×2%=129.95(港元)2)根据上式结果,可利用: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求CFR的含佣价 则:CFRC5%=129.95/(1-5%)=136.79(港元)3)应付的总佣金额为:

总佣金额=(含佣价-净价)×数量

=(136.79-129.95)×200=1368(港元)4)可收回的外汇为:

可收回的外汇=CFR×数量=129.95×200 =25990(港元)

解2: 因为

CIF=(FOB+运费)/(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则CIF=(1200+9.68)/(1-110%×1.68%)

=1232.46(英磅)

又因为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则可求得

CIFC5%=CIF/(1-佣金率)=1232.46/(1-5%)

=1297.32(英镑)

二、折扣

折扣是卖方给予某特定买方的价格折让(或称价格优惠),即卖方在原价基础上给买方一定的减让。折扣可以用 “R(rebate)”或“D(discount)”表示,例如: CIF Dl% Singapore或CIF Rl% Singapore 折扣也可用文字说明,如HK$12O per M/T lessl% discount(香港每公吨120港元减1%)。关于折扣的计算,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 折实售价=原价×(l-折扣率)则上面每公吨120港元减1%的折实售价为: 120×(1-1%)=118.80(港元)折扣支付的办法一般由买方在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即由买方按折后的实际售价支付货款给卖方。

例、某笔交易中,我方向外商的报价为每公吨780欧元CFR香港,含2%的折扣,该笔交易的数量为200公吨,试求: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是多少?

解:扣除折扣后的总收入=(含折扣价-单位货物折扣额)=(780-780×2%)×200 =152880(欧元)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0(365)×贴现率

例:某公司持有一张经银行承兑的期限为90天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500万美元,为提前取得现金,该公司欲将汇票拿到市场上去贴现,当时市场上的贴现率为10%,在贴现时须缴纳的手续费为150美元。问:该公司贴现后可取得多少金额?

解:贴现后金额

=5000000-〖(5000000×10%×90/360)+150〗 =4874850(美元)

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

案例分析:我A公司以CIF新加坡条件向新加坡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订约时,我A公司已经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印尼,货物到新加坡后,立即转往印尼C公司,其后B公司凭印尼商检

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我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分析:我A公司对新加坡B公司提出的退货要求应予拒绝。因为:(1)B公司已将该货物转卖给C公司,且已转运往印尼,说明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C公司,B公司没有理由提出退货。(2)A公司和C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B公司凭印尼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没有道理,A公司应予拒绝。

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2、我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纽约的条件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时,我A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的买方B凭加拿大商检机构签发的在加拿大检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公司应如何对待加拿大的检验证书? 答:《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根据上述规定,纽约商人提交的加拿大检验证书应是有效的。

3、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的乙商。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据此,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此案中,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①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②甲商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给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方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由乙方找甲方处理。所以,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

4、某企业以CIF条件出口1000公吨大米,合同规定为一级大米,每公吨300美元,共300000美元。卖方交货时,实际交货的品质为二级大米。按订约时的市场价格,二级大米每公吨250美元。间:(1)根据 《公约》的规定,此案中,买方可以主张何种权力?(2)若买方索赔,其提出的索赔要求可包括哪些损失? 答:(1)此案中,卖方违约的后果并末达到完全剥夺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应该得到的利益,因此,根据《公约》的规定属于非根本性违约,买方据此可以主张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权利。(2)根据 《公约》第74条规定,买方要求索赔时可包括:①一级大米与二级大米之间的差价;②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利润损失。

5、买卖双方以CIF价格术语达成一笔交易,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口商品5000,每件15美元,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以出口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卖方议付的依据,货到目的港,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作为买方索赔的依据。”卖方在办理

国贸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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