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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试题库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公司法考试题库(精选6篇)

公司法考试题库 第1篇

纪传体真题适合法学水平一般者,当看到段首的这句话,好多同学就已经跳过去要看下一种真题了,其实大错特错。我们当中的绝大部分都为法学水平一般,这里所指的一般是非全才,法学水平分配比较平均者。一般此类真题都是按照知识点在教材中出现的顺序归纳整理,考生会按照自己已形成的印象顺序用真题检验自我实力。尤其适合在看书整理体系过程中自测考点掌握情况。此阶段运用将历年真题以部门法和具体法律制度为线索进行归类,对每个试题进行分析研究,把握司法考试考察重点、司法考试考察细节、了解命题的题干和选项设计角度。

编年体真题适合法学水平居中者。说法学水平居中分两种情况,一是本司法考试年度内已经进行过系统复习,二是已经考过多年对司法考试真题研究颇有心得者。这种真题的模式能帮你找到做题的和考试的感觉,连贯性比较强,有整体感,能够有一种体系概念,在这种情况下有助于体会出题人的意图,

备考资料

出题人在出题时,选题有可能是随机的,但是题与题之间的搭配是有它内在联系的。举个例子:卷三民法第一题至第五题基本上都是民法基础理论知识和民法基本原则的理解,后五道一般来说会是物权领域的内容,接下来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知识产权法。不仅如此,每道题与每道题之间的联系也是微妙的,这需要自己去体会,只有你经历了这个过程,你才会体会到它的真谛。

综合体真题适合忽略法条者。有些朋友或是非法学人士,或是大学期间不得空暇,无研习法条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做完题后往往会忽视法条的存在,不是大家不想重视法条,实在是,在法典当中寻找与该题有关的法条犹如大海捞针、沙滩觅金!这种真题既然在题的前面列出了法条不仅省去了翻书的麻烦,也在做题之前有一个心理准备。其实简单来说,综合体真题即为懒人准备的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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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考试题库 第2篇

一、选择题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P.2~P.3

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严格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2、转投资的限制。(1)必须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2)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3、发行债券的限制。

4、作保证人的限制。P.8多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P.12

二、论述题

论述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1、责任有限原则。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2、股权保护原则。公司是股东出资创办的,股东当然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具体来说股东所有权至少有五个方面的体现:(1)投票权。(2)分红权。(3)转让股份的权利。(4)认股权。(5)知情权。

3、管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建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始终处于高效有序运营状态的主要手段;也是保证公司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基础。科学管理原则还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方面体现。

4、交易安全原则。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从事商品交易活动,法律自然要求公司遵循“游戏规则”。公司的营利活动不能以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为代价,必须对他人、对社会负责。我国《公司法》上关于资本金的规定、发行债券的条件限制等都体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另外,公司法还要求交易者积极地提供与交易有关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交易能在双方充分享有信息权的情况下进行。

5、利益分享原则。公司的利益是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三方的共同利益,有时也包括了其他主体的利益。这种理论反映的是公司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护,以纠正立法上对股东们利益的过度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

第三章 公司设立

一、选择题

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1、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

2、关于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

3、法人充当发起人时,应当受到法人宗旨的限制。

4、关于法律的特殊要求。

5、关于发起人人数的要求。P.58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发起人应至少为5人以上,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发起人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人员,如党政机关、国家某些公务员以及竞业禁止义务限制的公司董事、经理等,不得充当发起人。P.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包括:

1、全体申请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6、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P.63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设立与成立的区别。多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设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3、行为主体不同。公司设立的行为主体是发起人,公司成立行为的主体包括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第四章 公司资本

一、选择题

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1、法定资本制,是大陆法系国家首创。

2、授权资本制,是英美法系国家首创。P.67~P.68

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后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

2、股东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必须进行准确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

3、股东对其用作出资的工业产权或非专利技术,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P.73多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

(1)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不同。〈1〉法定的注册资本概念不同。内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之和;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同。内资公司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前将其认缴的出资一次缴足;外资公司可按合资合同或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前后分期分批缴纳各自的出资。(2)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也有差异。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制度比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制度更严格。

2、简述公司减资的法定程序。

(1)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2)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3)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4)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5)办理变革登记并公告。(注:公司增资、减资、合并程序完全一致,记住一个即可)

第五章 公司债

一、选择题

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1、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债权债务关系,公司股份是股权关系。

2、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3、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

4、发行时间上有差异。P.81多

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其利是:

1、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

2、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

3、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其弊是:

1、经济风险增大。

2、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P.82多

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除了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外,还允许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但重点国有企业必须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及上市后才可获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P.96

二、简答题

简述可转换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和发行程序。

1、发行条件。(1)盈利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发行程序。(1)股东大会决议。(2)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3)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4)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选择题

公司用公积金转增股本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转增股本前须由股东大会就此问题通过决议。

2、转增股本时,应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

3、法定公积金转增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P109多

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一、选择题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P.117

公司分立主要采取两种方式进行:

1、存续分立又称派生分立。

2、解散分立又称新设分立。P.121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以下特点:

1、法人资格的延续性。

2、变更方向的单向性。

3、程序法定性。P.123

公司形式变更具有四方面功能:

1、公司维持。

2、营业持续。

3、程序简化。

4、降低成本。P.124多

二、简答题

简述公司分立如何保护债权人。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清算

一、选择题

清算组成员的解任方法:

1、决议解任。

2、法院解任。P.132多

特别清算的原因可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P.137多

二、简答题

1、简述自愿清算与强制清算是区别。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因股东会关于解散公司决议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进行的清算就是自愿清算。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

2、简述特别清算的条件。多

(1)实质条件。〈1〉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2〉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3〉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2)形式条件。从普通清算转为特别清算是因债权人、清算组、公司股东提出申请,由法院发出特别清算命令而开始的。

3、简述特别清算的程序。多

(1)特别清算方案的制定。(2)特别清算方案的执行。(3)注销登记。

三、案例题

普通清算的程序是指普通清算时须依据的法定程序。其特点是:

1、普通清算程序主要是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

2、普通清算是法定清算,其清算程序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清算组不能任意改变。其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

4、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破产

一、简答题

1、简述取回权。

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称为取回权。

2、简述追回权。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下列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这种由清算组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包括:(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3、简述别除权。

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称为别除权。

4、简述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二、案例题

1、破产债权具有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多

2、破产债权的范围:(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有财产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3)附期限的债权。(4)有财产担保,其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而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5)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权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在具体计算中,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6)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7)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8)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9)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2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10)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1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12)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多

3、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8)债务人开办单位时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多

4、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10)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11)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多

△第十章 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人资两合性

2、封闭性

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4、设立程序简单

5、组织设置灵活

6、公司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P.166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的主体构成:

1、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2、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

3、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P.175

下列几方面的主体不能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1、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2、公司自身

3、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P.175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方针和计划。

2、选举和更换。

3、选举和更换,决定报酬。

4、审议批准。

5、审议批准。

6、审议批准。

7、审议批准。

8、作出决议。

9、作出决议。

10、作出决议。

11、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P.179多

董事会的职权:

1、召集。

2、执行。

3、决定计划和方案。

4、制订。

5、制订。

6、制订。

7、拟订。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解聘,决定报酬。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P.181多

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董事会由3-13人名董事构成。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P.181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P183

监事会可由3名或3名以上的监事构成。本公司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P.184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受让权。P.185多

增资的方法有两种:

1、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

2、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P.186

二、案例题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A、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B、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C、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D、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的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东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营运资金的最重要来源,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1)出资的构成。(2)出资的违约。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依承诺实际缴纳出资,须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注: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具有契约性)(3)出资证明书。简

3、我国《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包括:(1)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一监事。选

4、特别决议是对较之公司一般事项更为重要的事项所作的决议,须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包括:(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公司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3)公司解散;(4)修改章程。选

第十一章 有限责任公司

(二)选择题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P.193

“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一般是指生产经营货币、法定纪念币、邮票、预防用生物制品、具有军事用途的核心产品及关键部件等产品的公司:“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 一般是指经营自来水、煤气、供电、热力等城市公用事业、跨省电网、邮政业、广播电台、电影制片、新闻出版、军用武器生产、出口信用保险、放射性矿产开采等行业的公司。P.193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P.196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三)选择题

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2、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中国有关机关的审核批准 P.205

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适用中国法律。P.205

当合资有限公司协议与合同发生抵触时,以合资有限公司合同为准。当公司的合营合同与合营章程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章程为准。即章程>合同>协议。P209

随着现代公司法的发展,出现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化。P.211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规定合资有限公司只设董事会而不设股东会和监督机构。P.211

合资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P.212

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P.212多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P.212

《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董事或者委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又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视为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在表决中弃权。P.214

《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也可以用通讯的方式作出决议。P.214

合资有限公司的工会组织也是合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P.215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这就是合资有限公司采用的折衷授权资本制。P.217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只有外资出资比例达到25%,其所投资的企业才能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P217

第十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一)一、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

1、公司性质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东人数的复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最低限额。

3、公司资本的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4、股份形式的法定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形式是股票。

5、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份有限公司的每一个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公司人格的独立性。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P.222多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主要有:

1、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参加公司的收益分配及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3、当公司增资发新股时,普通股股东通常有优先认股权,以维持其在公司资本中的现有比例。P.235多

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P.238

人民币特种股有B股、H股之分。B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美元认购和交易。H股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交易。P.238

股份发行的原则:

1、公开原则

2、公平原则

3、公正原则 P.239

股份设立发行的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P240

股份的发行价格有平价发行、溢价发行及折价发行三种价格。P.242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P.243

从各国关于董事会的具体规定来看,其基本特点是:

1、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关

2、董事会是公司业务的执行机关

3、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

4、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P.252多

二、简答题

1、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基本特点。

(1)金额性。股份是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代表一定量的公司资本。(2)平等性。股份的平等性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公司资本额相等。二是指每份股份所代表的股东权相等。(3)不可分性。(4)可转让性。

2、简述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的区别。多

(1)权利的依附程度不同。(2)股份转让的方式不同。(3)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

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3)国家股的转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4)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期内不得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将记名股票的转让登记于股东名册的手续。(5)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属于变相减资、内幕交易和证券发行)。

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和责任。

(1)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2)善管义务。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3)竞业禁止义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4)民事赔偿责任。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题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上述六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公司将不能获准成立。简

2、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上述第(2)条的限制。

3、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4、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第十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选择题

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4、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5、发起人出资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6、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7、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8、改组设立公司的原国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P.264多

境外间接上市可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和存托凭证上市等形式。

1、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2、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3、存托凭证上市。存托凭证,(简称DR),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其基本原理是:发行公司与发行地国的存托银行签订存托协议,将该公司的股票交给存托银行;后者同发行公司所在国的国内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将该公司的股票交由国内金融机构集中托管,然后存托银行发行代表这些股票价值的凭证;投资者购买凭证并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交易场所交易。P271~P.272多

存托凭证按其发行市场的不同,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香港存托凭证(HKDR)、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全球存托凭证(GDR)等。P.272多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P.275

香港创业版(GEM)的主要目标是为在香港及内地营运的大量有增长潜质的企业筹集资金,以及内地的一些有发展前景的大中型国有科技企业和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一个集资市场。P.281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版上市的条件如下:

1、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2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符合香港创业版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4、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

5、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P.281

二、简答题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最早是在英、美等国家产生的。独立董事一般都是外部董事。

第十五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选择题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法律特征: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依照中国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P.294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同于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1、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它是中国法人。

2、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并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从根本上说是外国法人的一部分,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P.294

第十六章 公司集团

一、选择题

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1、联合性

2、内在的有机联系

3、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

4、非独立法人 P.306多

母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征:

1、母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承担有限责任。

2、母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

3、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源于股权和契约。P315多

△世界各国对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信息披露制度。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

3、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4、控制股东补偿制度与赔偿制度。

5、转移定价的法律制度。P.323~P.327多

转移定价的具体形式:

1、购销业务中的转移定价;

2、提供劳务过程中的转移定价;

3、租赁业务中的转移定价;

4、转让无形资产过程中的转移定价;

5、管理费支付中的转移定价。P.327

二、简答题

1、简述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实现:(1)赋予董事诚信义务。(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简述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现代各国公司决策一般奉行“资本多数决”原则,但这毕竟是以牺牲少数股东的意志为代价的,因此需要对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加以保护。对少数股东的保护主要有这样几种途径:(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3)赋予少数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权。

3、简述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日本司法考试改革对我国的借鉴 第3篇

日本实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 虽在实施过程中并非如改革者预见的顺利, 但亦是有利于选拔法曹, 并能控制其质量。日本新的司法考试制度中提高考生资格、考试科目中增加论文笔试、司法研修所的模式可供我国借鉴。

(一) 提高考生资格

在于我国当前司法考试于考生资格上并未作专业的限定, 有本科学历即可, 并且是否为全日制亦不作要求, 而日本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时考虑到旧的司法考试难以保障法曹的人员的水平与素养, 并且为了实现法学本科教育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 通过设置法科大学院, 提高考生报考资格。我国当前司法考试对考生的报考资格并不作严格的限定, 可借鉴日本提高考生报考资格方面, 将考生的报考资格提高。

(二) 考试科目中增加论文笔试

我国司法考试改革可借鉴日本司法考试中的论文考试, 当前我国司法考试实行四张试卷模式, 前三张主观题, 100题选择题多为案件, 有单选、多选、不定项;第四张试卷为主观题, 需要考生以文字解答, 亦多为案例, 且较前三张试卷中的案例较难, 但题目不多, 共7题, 排除不涉及案例分析的第一题法治理念, 也仅为6题。而日本的司法考试中的论文笔试包括公法科目、民事法科目、刑事法科目和选择科目。新的司法考试的论文笔试题目是给出大段的案例, 让考生分析法律问题。 (1) 我国可借鉴该种模式, 在第四卷中增加案例分析题目, 且案例需设置更为复杂。

(三) 司法研修所

我国目前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与律师三者都是各自考核, 并没有统一的考核制度, 考生通过司法考试后, 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后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然后在检察院或法院需要进行2到3年的助理、书记员方转为检察官或法官。而选择从事律师职业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考核及格后方颁发执业证, 三者的考核制度不统一难以保障其专业水平一致;另一方面亦是难以形成统一的法律共同体。我国可借鉴日本司法研修所制度, 通过司法考试后, 需要进行2到3年的司法研修, 于法律务实有扎实的能力方可进入检察院、法院或律师事务所工作。

二、国内司法考试制度的不足与现状

观察当前司法考试制度的内容, 笔者认为, 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 报名资格过低

从我国2014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中可知, 报考司法考试仅需本科学历即可, 个别放宽地区仅仅要求法律专业专科。并且所需本科学历及放宽地区的专科学历并非为全日制的学历, 自学考试、成人高考、甚至是函授所取得的本科学历依然可报考A类证书 (即全国通过) 。这样的一个学历要求, 对于通过司法考试后从事于检察官、法官或律师而言, 其专业水平令人担忧。

(二) 考试科目难以体现职业需要

当前司法考试以四张卷考查十五个部门法为内容, 前三张卷以客观题为主, 依学科安排分值, 试题多以案例考察, 第四卷考察案例分析。从科目设置上看, 我国司法考试的内容是基本涵盖法学核心课程的, 但从内容上看, 考察的科目虽多, 但不足以检测考生于综合案例的分析能力。前三张卷为客观题, 仅仅规定为各一百题, 时间为180分钟, 第四张卷的案例题目仅是7个题目, 其中法治理念就占了一个题目, 难以考察考生的文字表述能力以及案例分析能力。从当前司法考试试卷的设置来看, 笔者认为, 客观题过多, 主观题过少, 难以体现法律职业的需要。

(三) 资格考试影响法学教育

我国司法考试规定本科学历即可报考, 而在2008年的时候, 就规定大三的学生可以报考司法考试, 而通过司法考试又是考取初任检察官、法官以及从事律师, 甚至是应聘公司法务的职位前提。并且从历年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来看, 司法考试的难度正在提高, 通过率正在慢慢下降。大三考生为了就业考虑, 纷纷报考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课程, 如目前市场上的万国、众合、指南针、三校名师、厚大等。司考培训学校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 导致很多学生不再热心于正常的高等法学本科教育, 培训机构所热衷的考试技巧的传授、猜题押宝式的知识讲授以及极为功利化的法学知识的学习都使得正常的法学教育受到了严重影响。 (2)

(四) 缺乏统一考核制度

有学者认为:“司法统一考试应当从职业素质养眼, 以法律职业素质为考核的中心目标。” (3) 但从当前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来看, 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与律师之间, 其考核制度并非统一, 初任检察官和法官的资格取得前提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再参加公务员考试, 《检察官》规定, 初任检察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 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官法》亦有如此规定。而若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则需要通过司法考试后,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考核及格后颁发执业证, 也即是说, 检察官和法官是内部考核, 而依《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 (县)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三、我国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内容的困境

前文提及, 我国可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制度中的提高考生资格、考试科目内容设置论文笔试、引入司法研修所制度。但亦要考虑改革能否实现, 在提高考生资格上, 我国目前院校众多, 本科院校多有法学院或法律系, 除开设了法学专业以外, 还有开设知识产权专业, 日本可以设置法科大学院提高考生资格, 但我国若如此规定却难以实现, 首先是众多的法学本科生即难以报考司法考试, 如若让他们都需要取得研究生学历方可报考司法考试, 一方面是难以保障法律职业者的社会需求;另一方面亦是我国当前并未在研究生院中就法律职业者有较好的制度, 虽有法律硕士, 但开设课程多与本科无异, 无法提高其专业水平。

引入司法研修所的制度方面, 我国当前司法考试制度下, 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资格的取得仍然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 而律师执业资格则需要于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首先, 日本司法研修所的制度一是司法研习生制度于1949年即有所规定, 制度完善, 而我国在司法研修方面并无经验, 其次是我国律师考核与检察官、法官考核并未统一, 在设置司法研修所方面存在由谁设置、谁监督、时间多少等一系列问题。

四、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建议

笔者通过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主要内容展开评析, 结合我国若进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可借鉴日本考试制度的内容, 并指出改革的面临困境的后, 笔者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有以下建议:

提高考生资格方面, 建议限定报考司法考试的资格为:全日制法学本科毕业生、全日制非法学本科专业需要考取全日制法律硕士方可报考、非全日制法学本科专业或非法学本科专业同时需要考取全日制法律硕士方可报考。在当前放宽地区, 仍可暂时放宽报考资格为法律专科学历, 但建议限定为全日制法律专科学历。考试内容方面, 建议增加卷四案例分析题, 延长考试时间。卷四案例分析建议设置20题案例分析, 时间为6个小时。这样综合考察考生的案例分析与文字表述能力。

统一检察官、法官与律师的考核标准, 通过司法考试后, 需要进2到3年的职业培训, 机构可由检察院、法官、律师协会三方共同建立, 经培训考核及格后, 不必再考取公务员考试即可取得初任检察官、初任法官的资格, 而律师执业资格亦是经考核及格后即可颁发, 至于为期2到3年的培训内容, 则应以实际法律务实为主, 建议实行师徒制度, 由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带学徒方式进行务实的传授。

摘要:司法考试制度的模式会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法律从业者的水平高低, 日本实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日本在选拔法律职业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鉴于我国当前司法考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又由于邻国日本自实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对于日本的法律职业人才选拔具有借鉴作用。本文分析阐述了日本新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内容, 并结合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模式、不足以及司法考试改革所面临的困境, 提出可借鉴性和改进性建议。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

注释

11 肖萍.从转型中的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看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J].法学杂志, 2010 (3) .

22 张力毅.九年之痒:中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现状略论以及未来改革展望[A].王瀚编.法学教育研究[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民国的司法考试 第4篇

我国如今实行的司法统一考试是为实现精英司法而建立的制度,目的在于选拔英才、淘汰庸人,实现惟良折狱的理想。这种理想需要优良的制度来实现。

目前,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已经行之十年,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缺陷。通过对比某些法治先进国家经验,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上存在的可以进一步改良的空间。不过,改良现有的司法考试制度大可不必舍近求远,要是了解我国民国时期曾经实行的司法考试制度,也不无启发作用。

考试分步进行

我国民国时期司法考试,实行分步进行的方式,大致分为甄录试、初试、再试三步进行考试。

民国四年(1915年)政府发布《司法官考试令》,就司法官考试条件、科目等作出规定。第二年又颁布《司法官考试令实施细则》。当时考试已分笔试与口试。民国四年《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也明确规定了甄录试。

民国六年《司法官考试令》规定了甄录试、初试、再试三步考试。甄录试及格者得应初试;初试及格者授以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依学习规则之所定分发各审判厅、检察厅或司法讲习所。学习期满后由监督长官送请再试,再试及格者授以司法官再试及格证书。

初试、再试都分笔试、口试进行。这一做法后来得以延续。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临时政府令第九十九号公布施行的《司法官考试条例》第四条规定,司法官考试分初试、再试次第进行。第五条又规定:“初试及格者授予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依司法官学习规则所定分发学习或入司法官养成所训练。”

初试也要分步进行:“初试分甄录试、笔试及口试,甄录试不及格者不得应笔试,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应口试。” 甄录试考试科目为国文、本国历史地理、法学通论;笔试又分必试科目和选试科目,必试科目为法院组织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商事法规,选试科目(应考者可任选二种)包括行政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犯罪学、监狱学。笔试通过后进行的口试“就笔试之必试科目及应考人之经验面试之” 初试之甄录试、笔试及口试均以所试各科目分数平均满七十分为及格。应试者三试分数合计总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为甲等,不及八十分在七十分以上者为乙等。

再试以考验学习或训练之成绩为主,分笔试、口试及成绩审查三种。笔试以两件以上之民刑诉讼案件为题,令应考人分别作制处分书或裁判书试验之。口试“就应考人学习或训练期内之经验面试之”。成绩审查“就应考人学习或训练期内之成绩审查之,其审查方法由典试委员会定之”。另据民国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法部令第二五号公布施行的《司法官养成所章程》之规定,司法官养成所必修科目为刑法实用、民法实用、刑事诉讼法实用、民事诉讼法及强制执行法实用、刑事特别法实用、刑事审判及检察实务、民事审判及强制执行法实务、外国文、公牍;选修科目有国际私法、法院行政及实务、监狱学及实务、法医学、证据法、犯罪心理学、审判心理学、华洋诉讼。另外,司法官养成所训练期间定为一年六个月,每六个月为一学期。司法官养成所应于每月月终举行月终试验,就该月内修习之必修科目选择三科行之;每学期期满举行学期试验,就该学期内修习科目全部行之。月终试验与学期试验均以所试各科目分数平均满七十分为及格,月终试验分数加入学期试验分数平均计算,学期试验分数加入期满试验分数平均计算。

当年之司法官训练并非完美,1936年阮毅成先生曾批评说:“其所谓训练,尤令人不能满意。胡长清氏曾于《时代公论》第二十号着有《司法官训练问题》一文,论述甚当。胡氏谓:‘……法官训练所所授之学科与通常法律学校,完全相同,其稍示差别者,惟:通常法律学校所用之教本为讲义体,法官训练所所用之教本为逐条解释体;通常法律学校所用之教本不甚注重判例,法官训练所所用之教本则附录若干之判例。除此两点而外,所授之科目如是,教材如是,师资亦如是,彼所谓训练者,特不过一迭床架屋之制度而已。其次所贵乎训练者,固在于司法经验之灌输。实则所谓经验,吾年常穷年累月而不得一二,彼为之教授者,纵属富有经验之司法官,亦感应付之难。训练云云,徒成外观。’”

另据阮毅成先生所言:“司法行政部年来虽于甄拔方面,略将标准提高,但所能补救者仍属有限。如司法行政部定为非毕业总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不得请求甄拔,于是各大学法律系毕业生之总平均,几十分之十在七十分以上,学生以最低七十分责之教员,教员又何必靳而不予?”

民国二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临时政府令第九十九号公布施行的《法院书记官考试条例》第四条也规定分甄录试、笔试及口试,但不分初试与再试,甄录试不及格者不得应笔试,笔试不及格者不得应口试。考试难度明显小于司法官考试。

我国大陆民国时期分步考试的做法也值得继承。当前一步考试方式,存在不小弊端,不能真正达到甄拔英才之目的,反而因降低考试通过标准而有司法资格泛滥的倾向。矫正之道之一,就是考试分步进行,并且改变考试内容扁平化现象,将考查学生理解、分析、判断能力和法学思想、外国立法例及政治及法律学说之素养业纳入高阶考试范围。中国大陆近年来有学者主张司法考试分两步进行,如有学者认为将整个考试分作两个部分,即侧重对大学期间所学基本知识进行考查的第一次考试和侧重运用法学知识与技术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第二次考试。

分步考试可以将律师资格与司法官资格在初试以后分开,司法官资格的考试应当严于律师资格。我国可以将统一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由此将律师资格与司法官资格分开。

通过初试可以获得初试合格证书,经过一年(可以考虑延长至三年)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考核合格获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要成为司法官,应当在初试通过后参加一年半(三学期)的司法研修,研修考试合格进入再试,再试合格授予再试合格证书,然后选任为法官和检察官。目前的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可以承担起司法研修生培训工作。

限制考生来源

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过程”,没有在一个较长时间里浸淫于法学知识和法学观念的过程,徒经考试并合格,未必具备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依靠死记硬背和考试技巧训练参加并通过司法考试,入行之后可能难以满足职业需求。易言之,不重视法学教育过程就可能出现能够通过考试却不具有司法人格和法律精神素质的徒有虚名的“法律人才”。因此,司法考试应当对考生来源加以限制。

民国六年《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规定了应试者资格,包括:在本国国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毕业证书者;在外国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毕业证书者;在经教育部或司法部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毕业证书者;在国立或经教育部或司法部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三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有案者;在外国大学或专门学校学习速成法律、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曾充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一年以上或在国立或经教育部或司法部认可之公立、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二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有案者;曾充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三年以上者;曾应前清法官考试及格者。

另外,具备一定条件者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会过半数之议决得免应考试。其条件是:在国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本科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卓著并精通外国语者;在外国大学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毕业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卓著者,在日本毕业者并须精通一门欧洲一国语言;曾在国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任职五年以上并精通外国语者。

民国二十年(1931年)《高等考试、律师考试条例》和1933年5月23日考试院修正公布的《修正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也都对考试资格作出限定,两条例规定的条件近似。民国二十七年《司法官考试条例》对司法官应试人的来源限制在修法律政治学科的毕业生范围内以及曾任司法、司法行政职务和有法律专门著作者。

对于应试者法律学历加以限制,使因为法律品格的培养,法律意识的熏陶,法律技能的掌握,法律思维的养成,法律逻辑的训练,都需要一定的时日,不能一蹴而就,来个急就章。有鉴于此,司法考试应当对考生来源进行限制,参加司法考试者必须经过正规的法学教育应当纳入报考条件,未经正规法律教育者不应被允许参加考试。

限制参考次数

参加司法考试次数宜有限制,我国民国二十七年《司法官考试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再试不及格者得补行学习或训练,再应第二次再试,但以一次为限。”

在1933年的《修正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也规定:“再试及格者授以再试及格证书,依法任用不合格者补行学习,得应第二次再试,但以一次为限。”对考试次数作出明确规定。民国六年《司法官考试令》第二条规定了司法官考试年龄下限(即二十岁),但未规定上限,同时规定考生必须是男性。

民国二十七年《司法官考试条例》限制司法官报考者年龄,而且限制性别为男性,其第二条规定:“凡中华民国男子年在二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在1933年5月23日考试院修正公布的《修正高等考试司法官考试条例》中得没有司法官考试的年龄限制)并符合其他条件才有资格参加司法官考试(第二条)。

对于书记官考试,民国二十七年《法院书记官考试条例》对于年龄和性别也有同样的规定。对于刚刚从帝制走向共和且妇女教育程度总体偏低的民国来说,将司法官等报考者的性别限定为男性无足为怪,但放在今日就属不合时宜了。至于年龄限制,不是不能得以沿用的。

在有些国家,也有限制考试次数的规定,如德国将毕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次数限制为两次。这样做,可以避免出现考试人数过度膨胀,考试人数过度膨胀不但造成资源浪费,也有违司法考试选拔精英的初衷。一次考试固然有准备不充分而未通过的情况,二次未通过就难说是偶然。如果允许年年卷土重来,最终如《儒林外史》中范进中举般应试,即使最终通过考试,就失去了精英选拔的用意了。

在当代中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最引人瞩目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这一考试一度被认为是难度很高的职业资格考试。随着近年来司法考试及格率提高到20%以上,通过这一考试获得资格的含金量受到质疑。

其实,这不是关键。关键是司法统一考试服务于精英司法的观念,降低考试门槛或者不随着时间的推移提升考试难度,在每年40多万考生的庞大基数上以每年20%多考生通过考试的速度增加,不但造成法律资格的贬值和法律职业的生存状态的恶化,更有可能导致司法精英梦的破碎。回顾民国时期司法考试制度,会发现那时制度中的分步考试、严格限制考生来源和参加考试次数,值得当今改良司法统一考试制度借鉴。仅从考试形式设计看,那时的司法考试是难于现在的考试的,自然也就更容易接近精英司法的理想前景。

公司法考试题库 第5篇

司法考试举行已有九年的历史,许多人被它的难度大而产生畏惧的心 理,不少战败的放弃不再坚持继续战斗,也有不少考生盲目自信没有 意识到司考的难度而缺乏足够的准备而导致考试失利。在新一年的司 法备考中,在开始复习之前就要设立一个心理战线,坚决杜绝两种思 想论断:一种是考试失败论,一种是考试速胜论。

准备司法考试是个漫长的工程,需要有足够的毅力,保持良好的 心态,还需要科学的系统的复习方略。

第一,为自己设定一个目标。既然立志从法,不妨给自己设定了 一个目标: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确定了目标,就会坚定地准备接下 来漫长的复习。其次,要有一个科学的复习方略。我们大多数人都参加过高考,准备高考的时候,在老师的带领下我们都已经至少系统地复习三遍了。司法考试更要阶段性复习,循序渐进,逐步攻克难关。

第一阶段复习主要是把基础知识掌握好不要求实际记住多少东西,但要理解它,关键是将刑法、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 讼法的基本理论弄透彻。第一遍一定要听老师的录音课件,加入华夏考资网的会员最好,他们提供各个辅导班的全程录音课程和讲义,复习完一遍感觉什么也记不住是很正常的,因为还需要后面做真题来巩固。第二阶段复习要结合法条和司法考试真题,再过一遍基础知识。这是做真题的意义在于检验自己未掌握的知识,找出司考命题的重点并做出标记,以便于后面的复习。第三阶段主要是做真题查漏补缺。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司法考试贵在持之以恒。

公司法考试题库 第6篇

首先,从真题中可以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思路和特点,所以便于自己把握真题,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研究真题很容易帮助我们摸清司法考试的高频考点和规律,做到有的放矢。

最后,做真题是最真实的实战演练,真题的含金量胜过任何的司法考试模拟题。

复习真题应该把以上三点作为主线,这样才能提高真题的利用率和利用价值。但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呢?

一选一到两本好书,

备考资料

每个人认识好书的标准都不一样,笔者觉得一本好的真题复习资料不仅要做到对题目解释的合理、详尽、权威,更为重要的是要能从宏观上对历届司考真题知识点进行整合,从而帮助读者从漫无边际的复习苦海中找到主线。

公司法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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