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和救助范文
保障和救助范文(精选11篇)
保障和救助 第1篇
一、强化硬件建设, 为社会救助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2008年9月, 民政部召开的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 提出了“单项突破, 系统完善, 点上突破, 面上扩展, 大力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全面提高社会救助工作整体水平, 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思路。社会救助体系专业档案工作也应当加快步伐, 因此, 我们经过再三研究、请示和规划, 花重金一次性购买安装了集约式档案柜、档案盒, 并且邀请档案局专业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档案专业管理要求进行了辅导与管理, 为蛟河市社会救助保障工作保留历史依据奠定了基础。
二、健全制度, 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
蛟河市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工作。在工作中, 我们严格按照每项审批工作“先有档案后审批、没有档案不审批”的原则进行审批管理。全市低保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并且负责对全市低保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同时要求各乡镇 (街) 、社区根据工作需要配专 (兼) 职档案工作人员, 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持证上岗。同时规定了社会救助保障档案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 (一) 认真执行社会救助保障档案工作的法规、规章、制度。 (二) 对所形成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归档。 (三) 对所属单位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工作监督、检查、指导。 (四) 开发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信息资源, 用现代化手段提供利用。
市民政局对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和完整。并且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制度, 明确归档范围、时间、份数、要求和手续, 使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建设与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业务工作同步进行。
三、加强管理, 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档案管理工作效能化
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主要包括: (一) 申请书; (二) 《蛟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蛟河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审批表》、《蛟河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审批表》等; (三)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 收入证明;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具的其它证明材料。立卷工作遵循文件材料所形成规律和特点, 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区别不同保存价值, 便于保管和利用。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要以户为组卷单位, 一户一卷, 卷内文件材料按家庭编号顺序排列。对应归档的文件 (包括光盘等) 要实行随时办结、随时立卷装盒, 并按不同街道、社区顺序进行排列, 由市民政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在档案管理工作中, 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对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变更秘密等级及解密进行管理, 同时对各级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到期的及时进行鉴定, 对保管期满的档案由主办人提出销毁目录, 经主管领导审批, 由两人负责监销, 并在销毁目录上签字销毁档案。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要做到“八防”, 即防火、防盗、防虫、防尘、防光、防潮、防高温、防鼠, 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借阅制度, 对因玩忽职守, 造成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损毁的责任人, 要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调动或离开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等档案工作岗位时, 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保障和救助 第2篇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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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三)城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911元调整为960元;**市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788元调整为830元;**县、**县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标准由693元调整为735元。
(四)城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确定为7592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由5177元调整为5772元;**市、**县、**县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6703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标准统一调整为5616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共同承担。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资金按原渠道(农村税费改革资金,市、县财政预算和省以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等)解决。
三、分类救助政策调整
1.城区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病残人员(一、二级重度残疾和经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本人及未成年子女,每月上浮304元予以差额救助,其他家庭成员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70周岁以上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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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本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有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病残人员(三、四级残疾和经认定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人员)的城市低保家庭和有未成年人或在校大学生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单亲城市低保家庭,家庭成员每人每月上浮152元予以差额救助。
2.各县(市)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市、**县、**县城市低保分类救助政策参照城区政策自行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及时高效完成重点民生工作。
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18年重点民生工作,也是省、市政府 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 专项行动的重要考核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各级民政、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提标工作,使困难群众共享全市改革振兴发展成果。
(二)加强核对和动态管理,进一步提高救助规范化水平。
各地区要继续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落实好辖区内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复查工作,大力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动态管理的规范性和申请、审核、审批的准确性,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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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实现精准救助。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
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设计探讨 第3篇
摘 要:本文以我公司为交通部救助局建造的8 000 kW救助船、14 000 kW救助船、12 000kW救助船为载体,系统地总结了救助船上直升机保障系统设置的特点、难点,结合实船建造使用经验,深入研究了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的设计要点。
关键词;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设计要点
中图分类号:U674.23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from 8 000 kW rescue ship, 14 000 kW rescue ship and 12 000 kW rescue ship built for Rescue Bureau Ministry of transportation,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features and difficulties for designing the integrated logistic support of helicopter in rescue ship.
Keyword: Rescue Ship;Integrated Logistic Support of Helicopter;Key points of design
1 引言
随着海上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各种海难事故不可避免。直升机具有较高的机动灵活性,能够起到扩大作业海区搜寻范围,实施海空立体救助等作用。对于海上人命救生、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海上救助任务,直升机是有效的快速反应装备之一。
由于直升机自身的保障补给能力弱,不能适应海上复杂的环境,必须要与母船配合行动,才能弥补自身能力的不足。作为直升机的海上平台,救助船上需要配备为直升机起降、停留、牵引、存放、清洗、检修、保养、加油、充电、补气、通信保障等各种后勤保障设施。
目前,国内民用船舶领域直升机相关设施的主要设计依据是CAA-CAP437《海洋直升机降落区域标准》[1]。该标准内容主要有直升机甲板设计、油漆和灯光标识等视觉标志的布置、救生消防设备配备等,未涉及机库和直升机维护保养设施设计标准。国内涉及机库设计的只有GJB543B-2009《舰船直升机舰面系统通用要求》[3],但该标准作为军用标准,同样不完全适用于救助船。
2 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的特点
2.1 船载直升机的机型
救助船常规保障及搭载对象主要为直-9或S76C+型船载直升机,搭载的直升机可执行巡逻、搜索、救助、运送人员物资等任务;辅助提高海上训示和监管,与母船实现海空互动。
直-9机身长13.29 m,机身高3.81 m,旋翼直径11.68 m,尾翼直径0.90 m。空重1 975 kg,满载起飞重量4 000 kg。采用可收放式前三点起落架,前轮为双轮式的可自动定向,后轮为单轮式。
S76C+为交通部东海第一救助飞行队机种,旋翼直径13.41 m,尾桨直径2.44 m,机身长13.22 m,机身宽2.13 m,机高(尾桨转动)4.52 m,空重2 540 kg,最大起飞重量(S-76通用型)4 670 kg(S-76C+)5 307 kg。
2.2 直升机保障系统分类
直升机保障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起降设施、停放设施、维护设施、供给设施、消防设施5大类。起降设施主要是用于直升机起降的有关设施,具体包括直升机起降平台、油漆标志线、静态助降灯光、通信、引航和气象设备、动态助降灯光、液压安全网防滑网等。停放设施是指直升机甲板系留和机库存放的相关设施,具体包括机库、机库门、牵引绞车、牵引杆、机库系留设备、甲板系留设备、防滑轮挡等。维护设施是用于直升机日常维护所需要的设备,具体包括直升机冲洗车、液压油车、机库行车、机身工作梯、小型工作梯、千斤顶等。供给设施是指用于直升机油电供给所需要的设备,具体包括航空燃油加油装置、供电电源装置、供气气源装置等。消防设施主要是用于直升机甲板和机库内的相关灭火设备。
2.3 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设计难点
在船上,直升机机库和航空器材的存放空间很有限,在有限空间内合理的设计直升机起降和停放的空间,配置数量少、体积小、通用性高、适用船上特殊工作环境的专业设备,保障直升机在船上的正常使用,是直升机保障系统设计的难点。
3 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设计要点
本文通过总结公司建造的8 000 kW、14 000 kW、12 000 kW三型救助船的直升机相关设施设计经验;走访船东,了解用户使用情况;分析研究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的实际需求,形成完整的救助船直升机保障系统设计要点。
3.1 起降和停放设施设计要点
根据救助船常规搭载的直升机型号,救助船应满足S76C+型直升机的起降要求,根据CAA-CAP437《海洋直升机降落区域标准》,S76直升机的降落区域为中型尺寸,D为16 m,最大静载荷为5.3 t。甲板结构强度设计需要考虑甲板均布载荷、直升机着陆冲击、直升机甲板系留3种工况,强度计算公式在《钢制海船入级规范》[2]内有具体要求。直接利用甲板室顶部作为直升机甲板时,应至少达到A-0级防火分隔的要求。
直升机甲板应涂刷深绿色的防滑涂料, 并在其上用色漆勾画出下列各种识别标志。
1)直升机甲板周界线及无障碍扇形区标志
直升机平台的甲板应采用0.3~0.4 m宽的白线勘画出抵离区的周界,并建议在此周界上勾画出无障碍区标志。
2)降落环与直升机港名标志
降落环用于使直升机降落在规定的位置,当直升机的主降落架位于标志内,而飞行员在标志上方时,直升机的所有部位离任何障碍物均有安全的裕度。通常降落环位于抵离区中心,为一黄色圆环,其内径等于0.5LD,环的宽度为1 m。降落环中心处用白漆画出字母H,其尺寸为4 m×2.4 m,笔划宽度为0.4 m,水平划位于无障碍区的中线上,港名标志即该船名称,用1.2 m×1.2 m的白漆画出,且位于降落环与无障碍区标志之间。endprint
直升机甲板在周界处应装设边界灯。根据中国民航总局CCAR-94FS-III的规定,直升机甲板周边应当装设波长为570纳米~590纳米的黄色或黄、蓝交替的灯。在灯上装有灯罩时,发光强度应不小于15.29cd。灯的间距不大于3 m,灯的高度不得低于甲板平面,但也不能高于甲板平面0.25 m。
船上应设置一个风向指示器(风向标),用以指示直升机甲板上方的实际风况。通讯上除船上配备的VHF无线电台外,同时应配备航空VHF对讲机,用于和机上人员的对话。
3.2 停放设施设计要点
直升机存放设施的设计是围绕机库做的,首先机库的尺寸要保证直升机在机库内系留停放时,前、后、左、右、上方5个方向上都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按照S76型直升机的尺寸,在不考虑机库门处舱壁的斜度的前提下,救助船的机库在长度上应该18 m(直升机的最大长度16 m+前后各1 m的安全距离,在空间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前后安全距离可以取0.8 m)。机库内净空间最小宽度为5.1 m(飞机最大宽度3.1 m+左右各1 m安全距离,在空间特别紧张的情况下前后安全距离可以取0.8 m)。高度方向上,机库内的行车吊钩与直升机的最小安全距离是0.3 m。机库的结构强度要满足直升机安全系留条件下的强度要求。库内可以根据需要设计工作平台,但前提是要保证与飞机的最小安全距离。
机库的大门一般采用风雨密板帘式吸顶门,电动启闭时间约1 min。手动启动时,手动力不大于150 N,启闭时间不大于5 min。机库大门开口处甲板上应设有防水措施,防止水流进入机库。
机库内外应分别设置电动或者液压的牵引绞车,用于直升机的进出库。牵引绞车通过专用的牵引杆与飞机连接,牵引杆应能在牵引过程中控制飞机前进方向。
机库内450 mm以下为危险区域,布置在这个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机库内的漏水管应与其他舱室的漏水关系分隔开。机库内的系留座布置应存放直升机相匹配,系留锁具的长度种类,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少。
机库内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机库的送风机和抽风机的风量能满足机库内每小时换气10次的要求,通风头和风管的设置根据机库结构布置,使送风机和抽风机的在机库内形成最佳空气循环。
直升机接地装置用于消除直升机机身上的静电,保证直升机在存放的过程中不产生火花,需要和机库内结构连接并能有效导电。
3.3 维护设施设计要点
船上应配备直升机冲洗车,用于机身冲洗、发动机除盐清洗和性能恢复清洗。机库内应设置冲洗淡水的加水口,并与冲洗车的加水口接头配套。冲洗车冲洗接口应与发动机的冲洗接口配套。
液压油车主要用于检查直升机的液压系统、直升机液压系统的局部清洗、直升机液压油箱加油,液压油车的电源规格应与机库内的电源匹配,油车性能(液压油的数量、质量、压力、流量等)要满足检查直升机液压系统的各种要求,油箱和管路的清洁度也能满足直升机液压系统的要求,接口与检查直升机接口匹配。
机库内的单轨行车,应能够有效的起吊移动机库内的重物至工作位置,并且不影响飞机的停放以及机库内照明、消防灭火设备的布置,行车的吊重选择通常选用1.5 t额定起吊能力。
机身工作梯主要用于飞机的顶上的清洗、桨叶机构的维护等,小型工作梯高度控制在1 m~1.2 m,体积小、质量轻,应放在靠近机身的位置,方便取用。
千斤顶在每次飞机存放的时候都需要使用,顶升位置在3个轮子的支撑位置,固定位置应近飞机主轮。根据千斤顶使用工况宜采用液压式,收缩高度和顶升高度应与检修直升机匹配。
3.4 供给设施设计要点
救助船一般不设置直升机燃油贮存舱,通常采用可抛式储油罐。油罐应设在远离生活区的开放式甲板,安装在一个随时可将油罐抛落到船外去的座架上。为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油罐安装时应接地。为防止油罐抛落时造成航空燃油的泄漏,罐体与加油管路之间应采用破断阀连接,抛落时能够重力脱开自动破断并封闭油管。直升机甲板附近设置有加油泵组,用于将油罐的燃油输送到直升机油箱加油,配有底盘,供贮存漏油,底盘同污油柜连接。直升机油箱3 m范围内、加油泵组房间、机库内甲板0.45 m以下范围是危险区域,该范围内的所有电子设备要满足防爆要求,设备的安装处,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所有介质为航空燃油的金属管路,在安装时都应考虑防止静电的措施。加油管路距任何热表面的距离不能小于0.45 m,并应装保护罩。加油泵组的舱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机应该为防爆型,通风排出口的位置应避开舷窗、通风吸入口和燃烧废气排出口,距离不能小于3 m。在防爆舱室内应设置固定式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同时船上还应配置便携式的可燃气体检测器,用于应急情况下的检测。
直升机电源装置用于为S76C+直升机和Z9型民用直升机提供通电检查、排故或为机上电瓶充电。直流电源装置额定电压为28±0.9 V,输出电流最低在50 A左右(仅限于通电检查或充电)。另外还应配移动式蓄电池电池车及配套的电缆和航空插头,用于直升机在起降平台的充电。
防静电金属密封桶。容量约50 L/每只,需两只,飞机每天飞头一班时,油箱底部容易产生蒸汽形成油水混合,此时需要将油箱最底部的油放出一些,一般油水比较少。
氮气瓶1只,用于直升机轮胎的打气、下滑横摇指示装置和液压油车的蓄能器等设备的充气。
3.5 消防设置设计要点
消防设施要包含以下内容:
1)至少应设置两个两用型水枪,其所配的水带长度足以达到直升机甲板和机库内的任何部分;
2)设置泡沫灭火装置,由炮式喷射器或泡沫管枪组成的一个适当的泡沫喷射系统,该系统能够对以LD(m)为直径的圆周内的面积按每平方米每分钟6 L的速率喷射泡沫溶液到直升机甲板的所有部分,持续时间至少为5 min;
3)直升机甲板上应设置总容量不小于45 kg的干粉灭火机至少两具;
4)总容量不小于18 kg的CO2灭火器,其中1个应能射至该甲板上任何直升机的发动机区域;
5)船舶配置的消防员装备中,其中一套应存放在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处所。
6)直升机机库内设有CO2喷头,由CO2站室内的机库专用释放站控制,用于机库灭火。
4 结束语
救助船的直升机保障系统与常规民船以及军用舰船都有着极大的差别,但是从设备的功能和用途上还是可以找出很多共同之处。通过对CAA-CAP437《海洋直升机降落区域标准》和GJB543B-2009《舰船直升机舰面系统通用要求》解读,分析标准制定的目的,结合从用户方面了解到需求,总结出一套适合救助船直升保障系统的设计要求。能够更好地指导我公司相关船型的设计,并为以后形成行业标准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 1] CAA-CAP437海洋直升机降落区域标准[S]
[ 2] 中国船级社钢制海船入级规范[S]
[ 3] GJB543B-2009舰船直升机舰面系统通用要求.
[ 4] M SC. 47( 66) 5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6 1996年修正案.
[ 5] 中国民船总局令第67号《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保障和救助 第4篇
1 重特大疾病保障建立背景
2012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90元, 其中个人缴费50元, 困难群体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一级至三级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800元, 住院补偿比例分别为90%、70%、50%, 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项目等按城镇职工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平均报销比例只有48.76%。同时从基金中按每人每年提取35元标准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 在公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时, 统筹基金补助60%, 每次最高补助30元, 年度最高补助400元。
但是, 基本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保基本”, 对于发生重特大疾病的居民, 因其医疗费用超过了基本医保的制度设计功能, 由此产生了沉重的经济负担。2012年城镇居民住院人数17526人, 住院率5.6%, 人均住院费0.98万元。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大病患者达126人 (其中困难群体6人) , 人均医疗费用支出8.2万元, 个人负担4.2万元, 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年收入1.6万元的2.6倍。而困难群体收入水平更低, 仅靠基本医保难以化解其重特大疾病风险,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势在必行。
2 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实践
2.1 基本原则
在确定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范围时, 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广覆盖、保基本”, 在基本医保架构内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同时覆盖城镇全部参保居民, 确保医保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二是坚持保障水平与家庭收入挂钩, 在制定补偿标准时, 以全市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标准为依据, 设定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年收入60%为起付点。2012年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为2.5万元, 对个人自付超过1.5万元以上的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 (不含自费项目) ,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按50%给予补偿, 最高补偿15万元。三是坚持保障政策的统一性与差异性, 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 对困难群体实施医疗救助。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 住院或门诊特殊病种个人自付部分分别按60%和50%给予救助, 年度救助金最高1万元。
2.2 筹资标准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当年筹资标准的5%提取, 个人不负担, 2012年每人每年290元, 2013年增至330元, 筹集的基金随着基本医保标准的提高而增加, 保证了基金来源的正常、稳定和可持续。同时根据上年度医疗救助金额安排当年财政预算, 确保困难群体医疗费用得到及时救助。
2.3 经办服务
重特大疾病医保由政府统一组织招标交由商保公司经办, 合规的医疗费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有关政策及“三个目录”执行, 在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原则基础上, 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部分建立弹性调整机制, 设立年度结余和政策性亏损部分达到年度保费总额的8%为上限, 政策性亏损上限以上部分, 由医保基金补助50%, 结余上限的50%结转归入医保基金。
3 重特大疾病保障运行成效
3.1 减轻困难人群的医疗费用负担。
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实施两年来, 共补助患重特大疾病的参保居民1126人, 占住院人数15.68%;累计支付重特大疾病医保费831.74万元, 占保费收入的92.4%, 其中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等46人, 补偿金额76.2万元;救助3327人次, 救助金额625.37万元。
3.2 充分发挥“托底”功能。
低保对象林某某, 2012年医疗总费用为14.39万元, 政策范围内费用为13.2万元, 统筹基金支付6.56万元, 基本医保补偿比例为49.7%, 重特大疾病补助2.57万元, 补偿比例提高至69.17%, 社会救助补偿1万元, 使医疗费政策范围内补偿比例达76.74%, 该患者对此比较满意。
3.3 合署办公, 确保基金安全。
本着“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无缝衔接, 统一领导、集中办公, 简化程序, 方便群众”的原则, 要求商保公司在各县 (市、区) 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 受理大病保险理赔工作。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保公司的审核、理赔工作人员合署办公, 同时将救助政策集成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中, 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凭社会保障卡进行刷卡支付结算, 方便参保患者。在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统一安排下, 对需补偿的医疗费用共同审理, 组成稽核小组到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核。运用商保公司服务网面广、服务精细化优势, 提高基金的安全使用效率。2012年, 市医保经办机构在为参保对象张某某办理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偿时, 对其在广东发生的高额医疗费发票产生疑异。商保公司当地分公司协助调查, 发现张某某利用假发票涉嫌诈骗医保基金, 成功避免了14.98万元的基金损失。
4 需完善的问题
4.1 设立阶梯补偿比例。
目前重特大疾病保障和医疗救助按统一标准补偿, 建议采取分段累计按比例补偿形式, 实施差别化补偿政策, 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
4.2 整合资源, 建立多方联动救助机制。
健全民政与医保经办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慈善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建立医疗救助慈善资源数据库, 实现医疗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共享, 引导慈善组织优先向医疗费用高、诊疗路径明确的重特大疾病领域拓展延伸, 最大限度发挥综合救助的社会效益, 为困难群体提供最有效的医疗救助。
参考文献
[1]王东进.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课题[J].中国医疗保险, 2013, 55 (4) :5-8.
[2]乌日图.关于大病保险的思考[J].中国医疗保险, 2013, 52 (1) :13-16.
保障和救助 第5篇
发改价格〔2011〕43l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稳定物价和保障民生工作,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的目标。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对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做好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现就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思路和原则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一)总体思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在于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建立联动机制,目的是要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体系,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并逐步得到改善。
(二)基本原则。建立联动机制要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在建立联动机制的同时,按照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完善正常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各项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提高幅度与经济发展速度、居民收入增长水平基本同步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保障对象。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二)启动条件。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临界条件。尚未编制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地方,先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正式编制后,均要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为依据。启动联动机制的临界条件可参考各地政府每年提出的预期价格调控目标自行确定。
(三)联动措施。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一定时期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具体时限由各地自行决定。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四)补贴标准。价格临时补贴按月发放。人均标准为: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地同期月均农村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发放。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大幅超过临界条件时,由各地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补贴额增加标准。具体标准要保证不低于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实际影响,由各地自行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地要按照国发〔2010〕40号文件建立的市场价格调控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参加,明确职能分工,做好建立联动机制的相关工作,确保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立起来,并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备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按月度通报各地联动机制建立和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情况,并通过媒体、社会舆论等进行监督落实。
(二)分工合作。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及时提出启动和中止联动机制的建议,并组织好实施。民政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生活状况,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中央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统计部门要抓紧编制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并及时将指数数据提供相关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预算程序给予经费保障。
各地要组织好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当地联动机制建设、实施的情况,及时解释相关政策。已经建立联动机制的省市,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完善。
以上,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
保障和救助 第6篇
海上搜寻救助工作作为国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避免和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最后一道海上屏障。海上搜救工作难度大、危险程度高,行动涉及面广,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广泛参与,才能确保搜救整体成效。且其中各方权利义务、法律地位等一直未有规范文件来指导海上搜救工作。因此,坚持“依法搜救”的要求和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更好地做好上海地区的海上搜救工作,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对上海水域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预案建设、搜救保障、信息发布、法律责任等予以了明确。本文结合工作实际,对“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对海上专业救助队伍带来的影响也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积极的响应措施和建议。
一、“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海上搜救工作,同时也高度重视海上搜救立法工作,海上搜救立法工作不断取得突破,继2007年1月1日国内第一部搜救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正式施行后,《天津市海上搜寻救助规定》、《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及《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相继颁布实施。2013年5月1日,广东省新修订的《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也正式生效。其他沿海主要省市也正在积极推进该项工作,据了解国家层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也正在推进的过程中。
为更好地做好上海水域的搜救工作,进一步提高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和保障能力,2013年7月15日,上海市以政府发文的形式发布了《上海市海上搜寻救助管理办法》(沪府发[2013]51号)。
作为上海市地方的搜救法规,“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海上搜救的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和资源、搜救行动和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建立健全海上搜寻救助体系和应急反应机制、加强海上搜救能力建设、及时实施奖励等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社会公众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和防范海上风险的意识,也为专业救助队伍参与执行海上搜救任务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该办法的出台,对提高上海水域的搜救成效、促进国际航运中心保障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全面规范了搜救工作程序。“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利用六章、共计49条对搜救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搜救原则、信息发布权限、专家咨询机构、权利义务、搜救资源、经费保障、志愿者建设、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搜救工作参与各方提供了详细的指导,涉及海上搜救工作主要工作都有规范性的描述,几乎是面面俱到,可以说是目前为止地方搜救规定中最为全面和完善的,将对上海海上搜救工作起到很好规范作用。
(二)进一步规范志愿者建设工作。“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与其他各省条例的相同之处是都明确了搜救中心作为搜救志愿者管理管理机构,明确规定了“搜救中心应当对搜救志愿者进行登记、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搜救志愿者应当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开展和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同时,为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还明确“搜救中心应当定期对积极参与上海海上搜救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力量进行表彰和奖励”。此外,还在经费保障部分,明确了由搜救中心负责“海上搜救志愿者搜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经费”;这些举措,对于提高社会力量和搜救支援者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的积极性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促使他们更好发挥海上搜救工作有益补充的作用。
(三)细化了搜救经费支出范围。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在搜救经费来源上明确了“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上海海上搜救工作,并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同时,在费用使用方面细化了支出范围,一是搜救中心日常办公开支;二是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行动的适当补助;三是市政府批准的海上搜救演习、演练和搜救经费和补助;四是奖励海上搜救先进单位和个人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的,由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和指挥的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的奖励经费除外);五是社会救助力量和海上搜救志愿者搜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经费;六是重特大海上搜救行动后评估所需经费;七是提升、完善海上搜救管理手段,研究、推广海上搜救应用技术所需经费;八是专家咨询机构开展专业咨询活动必要的行动经费。上述专项资金由搜救中心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详尽的规定,为后续经费的支出和使用提供全面的指导,也为资金的规范支出提供了保证。
(四)明确了条例的时效性。
与国内其他搜救条例、办法相比,“上海搜救管理办法”是国内相关条例之中唯一一个既明确了生效日期、又明确了有效期的地方条例,即“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这也给后续的进一步调整完善留有了空间,确保了“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上海办法”对专业救助单位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一)要进一步分析专业救助队伍在上海海上搜救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明确“上海海上搜救中心是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之一,负责本市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上海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上海海事局,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搜救中心在崇明设海上搜救分中心,搜救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搜救分中心。建设交通、交通港口、气象、海洋、渔业、卫生计生、财政、公安、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医疗、通信、航运等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这部分内容只对上海地方的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描述,未对作为国家海上专业救助队伍的具体工作进行相应阐述。在条例未出台情况下,海上专业救助队伍作为上海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之一,接受上海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协调并按照职责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建议要与上海海上搜救中心进一步加强沟通,全面掌握海上专业救助队伍在“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生效后角色、地位是否发生变化,在工作程序、配套措施上主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以便更好地开展海上搜救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专业救助队伍搜救信息发布工作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中强调,“搜救中心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海上搜救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提供相关信息”。同时还在“第五章 法律责任”的第四十一条(擅自发布搜救信息处罚)明确“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散布海上搜救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搜救中心责令消除影响,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上海搜救管理办法”的学习和理解,在实际的救助宣传工作中,正确把握宣传角度和导向等,应本着“多说救助行动和成效、不盲目推测事故原因和责任”等原则开展救助宣传,避免对专业救助队伍救助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利局面和对地方政府构成社会舆论上的压力。
(三)要进一步加强与搜救中心的沟通与交流。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中在很多地方都要求要与搜救中心保持紧密沟通,诸如“承担海上搜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接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行动,并接受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接受搜救任务指令的单位和个人有正当理由不能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搜救中心。参加海上搜救的船舶、设施、航空器未经搜救中心同意,不得擅自退出海上搜救行动;确需退出的,应当报经搜救中心批准”;“参加搜救行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搜救中心搜救指令行动后,应当及时向搜救中心报告通信联系方式、抵达现场时间、现场气象海况及其他情况”等等。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海上专业救助队伍作为国家、交通运输部的专业救助队伍,同时还承担着除上海海区之外其他海区的搜救工作和国家交办的各项应急保障任务,与搜救主管部门难免会出现救助力量调遣和使用方面的分歧,建议与搜救中心主动、及时、有效地沟通,主动通报其他任务执行情况,增进相互了解、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救助工作氛围,确保完成各项救助任务。
(四)要合理处置实战训练与救助值守的关系
在地方的搜救条例中,上海、江苏、山东、天津等地的条例都明确要求“参与搜救值班的船舶、航空器、人员应当处于待命状态,并保持通讯畅通,未经搜救中心同意,不得从事与人命救助无关的活动;承担海上搜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接到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指令后,应当立即行动,并接受搜救中心(或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并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将“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海事管理法律法规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都要求参与搜救值班的力量不得从事与人命救助无关的活动,在实际工作中,海上实战训练是维持专业救助队伍专业技能非常重要措施,也是训练工作必不可少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日常救助工作成效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所以,在保证救助值班待命工作的同时,专业救助队伍肯定要开展一些实战训练工作。
建议进一步加强与搜救中心等部门的沟通,争取搜救主管部门对专业救助队伍实战训练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保证救助值守的情况下,适时、适量开展一些必需的实战训练工作,尽量避免实战训练与救助值守工作的冲突。
(五)要进一步规范救助志愿者管理工作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中第二章<海上搜救机构和资源>第九条(搜救中心职责)第十二款中提出:搜救中心负责组建、管理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本条明确由搜救中心负责组建并管理海上搜救志愿者队伍。在实际情况中,专业救助队伍也在开展救助志愿者建设相关工作,且因为起步早等原因,志愿者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本条对专业救助队伍开展海上搜救志愿者工作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
建议进一步研究专业救助志愿者组建和管理现状,分析与搜救中心组建、管理志愿者队伍的异同点,进一步明确专业救助志愿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等,确保救助志愿者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六)要合理争取海上搜救相关经费
“上海搜救管理办法”在搜救经费来源上明确了“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上海海上搜救工作,并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并细化使用范围。对照其中各条,没有一条对国家专业救助队伍参与地方的应急搜救行动的经费保障情况进行阐述,这也是对专业救助队伍当前经费缺少的不利之处。
建议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与搜救中心在经费、预算编制方面的沟通,请地方政府酌情考虑国家专业队伍参与地方搜救演习经费补助、提升完善海上搜救管理手段、研究推广海上搜救应用技术等经费,希望上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经费方面给予支持和补助,以促进专业救助队伍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七)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对海上搜救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各级政府也纷纷出台了各种地方的搜救条例,作为国家海上专业救助队伍,建议在开展海上救助工作、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联动体系的同时,要加强搜救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确保日常值班待命和救助工作的开展做到“有理、有据、有序”,促进救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保障和救助 第7篇
文/王东进
关于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问题, 我曾结合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写过一篇文章, 题目叫《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课题》。这一段时间以来, 一直没有停止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为什么?因为这件事太重要也太复杂了。搞好了, 对全民医保体系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和完善, 对少数罹患重特大疾病而造成“灾难性支出”的社会成员和家庭是雪中送炭、消灾灭难;如果搞不好, 搞歪了, 有可能造成真正需要保障和救助的困难群体得不到救助, 那些不需要救助的群体通过所谓的“二次报销”, 享受到锦上添花的待遇, 既造成了新的不公, 又对全民医保制度形成新的冲击, 不但对健全医保体系不利, 而且最终会危及绝大多数参保者的基本权益。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学习思考, 也受到一些专家学者的启迪, 我再以《急需雪中送炭且慢锦上添花》为题, 谈谈我对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性质及功用的认识和观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我感到这件事情既重要, 又复杂。十八大报告是把这件事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放到一起讲的, 也就是说, 它不是孤立的, 而是与基本医保制度、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疾病防控等紧密联系。因此, 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并以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相结合的思想方法和改革思路, 切实把这件惠及民生的好事办好。
要把这件好事办好, 我的基本观点和总体考量是六句话:高度重视, 深入研究, 遵循规律, 选对路径, 建立机制, 健全体系。
——高度重视。这不仅是因为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而且也是因为有无定性准确、功用可靠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是衡量一个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是否完备、保障是否有力的重要标志。正因为如此,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很重视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问题。我国初步建成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使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 这是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但是成就之中仍有缺陷, 其中, 缺少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机制则是不争的事实。虽然罹患重特大疾病而发生“灾难性支出”的家庭只是少数, 但是对这样的家庭造成的困难和对社会心理的冲击却是很大的。语云:一人向隅, 举座不欢。无论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 还是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保障质量的角度, 都必须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建设问题。
——深入研究。高度重视并非闻风而动, 一哄而上, 而是要在深入研究、真正把这一“机制”的内涵、性质、功用弄清楚搞明白的基础上, 理性决策, 审慎从事, “谋定而后动”。这是减少盲目性、增强自主性的必要前提。历史上“闻风而动, 一哄而上”的教训很多, 使我们吃了很大的苦头,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一定要牢记前车之鉴。要通过深入研究, 真正弄清楚四个基本问题: (1) 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而不是一个新的“大病保险制度”; (2) 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所要解决的是“灾难性支出”造成的家庭困难, 而非一般大病, 一般性的大病已在基本保险范围内解决了, 所谓“保基本”, 在一定意义上, 就是“保大病”, 并非保“门诊小病”; (3) 重特大疾病是一个经济范畴 (世卫组织 (WHO) 定义是指当年医疗费支出占到或超过其家庭扣除基本生活费后收入的40%则被称为“灾难性支出”) , 而不是临床医学上的具体病种; (4) 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是一个特定范围的“援助计划”, 而不是所谓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后的“二次报销”, 更不是所谓的“再保险”。
——遵循规律。基本医疗保险如同世间一切事物一样, 都有其客观的内在规律, 亦即基本的法则和内在的逻辑, 只可以遵循、运用, 不可以罔顾和改变。就基本医疗保险而言, 普遍性 (统一性、公平性) 、适度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这些基本原则, 就是对客观规律认知后概括出来的。其中, 保障的适度性、即保障制度、保障方式、保障水平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必须在政府、社会和家庭可承受的范围以内。保障适度, 才能可持续保障, 保障权益与所尽义务必须对应等等, 这些都是不可罔顾和超越的。因此, 基本医疗保基本, 这是天经地义的, 不可以赋予它更多的责任与期许。不能把基本医疗保险当作一个“筐”, 什么都往里装, 企求“一保通吃”。应该记住我们的基本方针还有个“多层次”, 应为之留下发展的空间。属于特殊人群超“基本”范畴的特需保障、属于特困群体的保障或救济等, 须由商业保险之类的补充保险负责的由商业保险之类的补充保险解决, 须由政府负责的应由政府负责, 须由社会负责的则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社会成员共同发力解决。基本保障的最终“托底人”则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
——选对路径。通过什么路径解决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问题十分重要, 路径不对, 南辕北辙, 很可能事与愿违。世界各国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是,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盘考虑、统筹解决较为便捷, 较为有效, 较为有利。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这部分患者数量少, 另辟蹊径, 费时费力, 成本效益差;二是医保经办机构掌握参保人员相关信息, 容易形成合理便捷高效的“保障链”;三是医保部门对保障的政策界限了如指掌, 经办的网络体系和业务流程等完备顺畅, 由医保系统经办, 驾轻就熟, 本微效高, 是其他任何机构包括商业保险机构所不及的。语云:行大道, 民为本, 利天下。在路径的选择上, 千万不可成为“歧路亡羊”, 不知道该往哪里走。
——建立机制。所谓机制, 原本是物理学的一个概念, 引申到经济社会领域后, 其机理与功用就被广泛运用甚至放大了。其实, 所谓机制, 就是制度安排, 政策举措确立后产生的一种自动效应, “不用扬鞭自奋蹄”便是所谓“机制”在起作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就是在对所有参保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 对少数 (或极少数) 人员罹患重特大疾病而发生“灾难性支出”时, 这个保障救助机制即行启动。何以确定救助对象呢?因为“灾难性支出”是一个相对概念 (同样的支出, 对A是灾难性的, 对B则不一定是;此时可能是灾难性的, 彼时则不一定是, 因为其家庭收入存在差异) , 这就需要“个案”解决, 而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在某个支付限额以上“普惠性”地再报销多少。由是, 个人申报与家计调查评估便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把这种“申报”与“评估”相结合的机制建立起来, 这种保障与救助才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而不至于出现身处“雪”中者得不到“炭”, “锦衣玉食”者反而可以“添花”, 完全失去了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意义。
——健全体系。既然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缺失, 是全民医保体系的一块“短板”, 建立这个机制的落脚点就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在一定意义上说, 也就是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自我完善, 而并非借助外力使然。如果商业保险趁机介入, 甚至将基本医保基金划拨给商业保险运作, 并给予其盈利许诺 (国际上鲜见先例) , 显然是社保与商保错位, 医保基金因变“性”而受损。这无异于饮鸩止渴 (短期内可能缓解社保经办能力和经费不足之困) , 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冲击破坏, 商业保险亦会因越俎代庖而丧失自身应有的发展机遇和空间, 陷于尴尬的被动境地, 结果是“两保俱伤”——基本医保制度未能健全完善, 商业保险未能健康发展——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
保障和救助 第8篇
健康是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益, 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 在一定意义上说, 首先要以人的健康为本;保障民生, 首先要保障人的健康;改善民生, 首先要改善人的健康状况。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部分专门讲到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并鲜明地提出了“健全全民医保体系, 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和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作如此深刻系统明晰的阐述, 倍感亲切, 深受启迪, 更感到使命光荣, 责任重大。我初步学习的心得与思考是: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是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的重大课题, 必须高度重视, 深入研究, 积极探索, 选准路径, 审慎推进, 使之真正成为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特殊“板块”, 成为纾解民困、提高国民健康水平的重要机制。
(二)
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既是全民医保体系的组成部分, 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是否完备、保障水平是否适当的重要标志。所以,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重解决重特大疾病的保障问题。如德国通过设置个人自付费用的最高限额以减轻参保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英国将重特大疾病纳入整个健康保障体系进行管理;美国政府对老人、穷人等弱势群体, 提供医疗保障;新加坡通过建立“分层制度”给予保障, 等等。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努力, 全民医保制度初步形成, 大多数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有了保障。但还有少数居民因罹患重特大疾病而给家庭造成“灾难性支出”的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罹患这种疾病的人数虽少, 但对其家庭造成的困难却是灾难性的, 对社会造成的心理冲击也是很大的。所以, 无论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高度, 还是从健全全民医保体系、提高医保质量和水平的角度, 都要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的保障, 下决心将其纳入全民医保体系的范围, 统筹谋划, 合理安排, 健全机制, 切实解决。
(三)
要把惠泽民生的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办好, 不惟有满腔热情, 而且还要有科学精神, 进行深入研究, 把重特大疾病保障的内涵、实质、路径、机制及相关问题研究清楚、研究透彻。把什么是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机制、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机制和怎样才能建立一个既符合医保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 又符合我国国情和“保基本”方针;既能消弥极少数特困群体“灾难性医疗支出”困难, 又不伤及基本医保制度基本面, 确保中国特色公正和谐医保制度能够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路径与机制, 真正弄清楚, 讲明白, 才能使决策更理性, 推进更有序, 保障更合理, 更有效。
首先, 要把“重特大疾病”的概念弄清楚。
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 (WHO) 提出“家庭卫生筹资贡献率”的概念, 认为一个家庭总卫生支出占其稳定收入 (扣除生存必需品支出) 的比例达到或超过40%时, 该家庭就发生了灾难性卫生支出。由此可见, 所谓“重特大疾病”是一个经济范畴的概念, 并非疾病谱意义上医学范畴的概念, 重特大疾病保障解决的是一定数额的经济负担, 而非具体的某个病种。
其次, 要把“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内涵和属性弄清楚。
毋庸讳言, 笔者主张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 而不赞成用“大病保险”的提法。不仅因为后者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而且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功能相悖。众所周知, 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方针是“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 其核心要义是“保基本”。所谓“保基本”, 本质上就是“保大病”, 也就是因病需住院治疗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 门诊小病的费用则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由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就是保住院大病, 不建个人账户。随着形势的发展, 后来便开展了“门诊统筹”。大家不可能不记得在开展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中说, “在重点保障参保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的基础上, 逐步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即将基本医保保大病功能“向保小病延伸”。再后来, 针对有的困难群体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的问题, 又提出了“大病保险”。有意思的是, 在开展“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中又说, 这是基本医保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是一项“制度性安排”, 前后“一小一大两个延伸”, 实在令人费解, 感到迷茫。“两个延伸”既反映主事者对基本医保制度的保障功能、保障范围等基本问题没有弄清楚, 也折射出对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内涵、属性并未真正搞透彻。
再次, 要把“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与基本医保制度的关系弄清楚。
我们既然选择了以基本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 其他各种方式、层级的保障都只能是补充。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机制也不例外, 只能是在坚持“保基本”的前提下, 对极少数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灾难性卫生支出的患者 (家庭) 的救助方式, 而这种救助方式又具有保障的性质。换句话说, 它属于全民医保体系的范畴, 是基本医保制度的补充, 但决非是所谓“大病保险制度”。当然, 也不是一般商业健康保险介入就能解决的问题。至于所谓“政府保基本, 商业保大病”之论, 不仅是对基本医保的误读, 也是对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的误导, 必须予以廓清。
(四)
将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纳入基本医保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我国亦当如此。解决我国目前重特大疾病保障不足的问题, 首要的是在坚持“保基本”的前提下, 做好、做足基本医疗保险, 把绝大多数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解决好、保障好。诸如继续扩大制度覆盖面, 由广覆盖到全覆盖, 真正做到“应保尽保, 不留死角”;适时适度调整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三个目录”, 扩大“保基本”的范围;在确保医保基金“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前提下, 适当提高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和最高限额, 适当降低个人自负费用的比例, 减轻患者及家庭的医疗费用负担;着力推进医疗总费用预算管理下的多种付费方式改革, 既保证广大参保者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 又遏制因过度治疗、过度服务造成的医疗卫生总费用不合理的过快增长, 等等。广东省东莞市等许多地方的经验表明, 把基本医保做好做足, 譬如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 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等等, 绝大多数参保者的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就会大大减轻, 极少数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灾难性支出”就比较好解决了。据调查, 东莞市全市医保参保人员超过600万人, 去年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20万元) 的只有4人。再给这4人以更多的保障性救助就较容易了。
(五)
做好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 关键是要选对路径, 建好机制。“路径决定成败, 机制关乎好坏。”否则, “走错了路, 一步迈前一步远;找不着窍, 几分用力几分差。”要么形成泛福利性“普遍提待”, 不仅给医保基金造成难以承受的压力, 而且产生新的社会不公;要么, 有限的基金没有用到“刀刃”上, 真正需要保障和救助的弱势群体的困难并没有得到解决, 把好事办砸了。因此, 做好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 必须坚持和把握好如下几个要点:
一是必须坚持“保基本”的方针不动摇。
要在基本医保的架构内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保障和救助问题, 确保全民医保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和可及性。
二是必须坚持保障政策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相结合。
要根据参保者家庭收入, 或疾病风险分门别类地制定可量化、有差别、易操作、好监督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的具体政策和保障措施,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民医保的政策体系。
三是必须坚持保障救助与家庭收入挂钩
要建立动态调查评估机制, 使保障责任合理分担。因为家庭卫生费用的灾难性支出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 同样数额的费用, 对低收入家庭是灾难性的, 而对高收入家庭就不一定是;在此一节点上是灾难性的 (随着家庭收入的变化) 在彼一节点上就不一定是了。因此, 对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切不可简单化, 切不可“一刀切”地规定超过某个自付限额后就再报销多少, 而是要对迫切需要救助的对象施以援手。要更加注重对低收入、无收入家庭、老人、儿童、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特困群体的保障和救助, 避免曾经发生过的“开着宝马车去领低保费”的怪现象, 再来对我们的“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进行捉弄与嘲讽。
四是必须坚持救助申报与家计评估相结合。
要依据家庭经济风险调查评估和社区居民公议等方式, 使真正需要救助的家庭得到实惠。同时, 要加强监管, 使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在阳光下运行。
五是必须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和多层次保障机制相匹配。
政府与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成功人士等要同向发力, 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一方面, 政府要加大对医疗保险和公共卫生的投入, 特别是建立与重特大疾病风险挂钩的财政补贴调节机制 (包括适时建立国家重特大疾病保障救助基金、重特大疾病防控和应急处理机制等) ;另一方面, 要改革社会管理体制, 创新社会管理机制, 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整合社会资源, 鼓励企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成功人士等乐于承担社会责任, 为重特大疾病的保障和救助作出贡献。
(六)
做好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 要处理好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关系。要坚持政府主导、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主办、商业保险等多层次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这既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也是真正的优势所在。浙江省杭州市等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 由基本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重特大疾病保障事务, 不失为一种绩优选择。因为基本医保经办机构熟悉医保业务, 掌握相关信息, 经办流程规范有序, 电子传输畅达便捷, 且少有管理成本, 更无盈利所图, 因而保障绩效好, 社会满意度也高。但是, “主办”并不是“包办”。在确保成本效益的前提下, 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 引入具有资质、信誉好的商业保险公司办理一部分业务。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甚至将经办业务让渡给商保, 务必要审慎。国际上, “社保”与“商保”的界限是泾渭分明的, 不允许混淆, 更不允许错位。即使有的国家将部分社保业务 (包括重特大疾病保障业务) 委托商保经办, 也要求商保必须“分账运行”, 不得从中牟利, 并且政府要进行严格监管。
在我国, 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甫一出台, 个别地方刚刚起步, 大多数地方尚未起步, 就大肆宣传商保经办大病保险“解决了因病致贫的困局”, 且“净赔付率高于发达国家”, 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众所周知, 商业保险的经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不然就不姓“商”, 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其“利”来自基本医保基金, 这就值得析疑了。有一种说法叫“保本微利”, 但保多大的“本”, 多少是“微利”?至今并无说法。据南方某省反映, 商保机构提出“本+利”要占基金的15%。天啦!这还叫“保本微利”?!试问, 目前中国有多少企业 (无论是制造业, 还是服务业) 的市场平均利润率有如此丰厚?前述东莞市还有一笔账:由社保机构在“保基本”架构内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保障问题, 即使每人再救助100万元, 一共才400万元, 如果按“大病保险”交由商保则需划拨6000多万元, 这不是对基本医保基金的侵蚀又是什么?!
这里, 丝毫没有揶揄商保之意, 确有规劝诸位摒弃“商保崇拜”之诚。商保自有商保的功能和优势, 但不是经办社保, 更不是与社保争“份额”、比高下, 而是根据市场变化, 不断推出社会有需求、社保不能做或者不宜做、公众又喜欢且有竞争力的保障产品。其实, 这个空间是很大的, 机遇也是空前的。如果罔顾这个客观规律与现实, 越俎代庖, 不适当地介入社保, 则很可能丧失机遇和市场, 造成社保与商保“两保俱伤”。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某些商业保险公司经办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最终因无利可图而撤走, 给社保留下沉重的包袱, 给社会留下难言的伤痛。前事不忘, 后事之师。如果因一时一地的好处 (如暂时缓解了经办机构人手不足、经费短缺的压力) , 便推及全局与长远, 便断言商保经办比社保更有优势, 至少失之懵懂与偏颇。
保障和救助 第9篇
由于灾害救助是社会救助的一部分, 属社会保障范畴, 下面将从社会保障的角度, 简要分析这次灾害救助的目标、意义、问题和亟待完善之处。
一、灾害救助的目标
灾害救助就是国家或社会对因灾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和援助, 为灾民提供衣、食、住、行、医疗等基本生活资料, 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既包括灾害发生时对灾民的紧急救助, 也包括在灾后重建时维持灾民的基本生活, 以满足其在灾后的基本生活需求。因此, 灾害救助的目标也应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属于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阶段, 此阶段的目标是恢复被灾害破坏了的人的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物质与精神的生存条件, 保障灾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正如在“5.12”地震灾害救助中, 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旨在维系灾区人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第二阶段属于灾区重建和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阶段, 如做完善抗灾机制、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恢复和发展三大产业等, 这一阶段的最终目标将是带领灾区人民走出灾难的阴影, 恢复经济发展, 维系社会稳定。
二、灾害救助的意义和取得的成就
从理论上讲, 灾害救助属社会救助的内容之一, 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 其意义重大。它是我国自然灾害状况的客观要求, 是我国救灾制度理论创新的要求, 是指导救灾工作时间的迫切需要。其救助的本质在于通过在灾害发生和影响的社会状态下, 维护和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以解决灾害的社会问题, 调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公平, 维持社会稳定, 推动社会发展。在“5.12”特大地震中, 我们正是本着保障目标, 明确救助意义, 进行积极稳妥的救援工作。并且, 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 齐心抗灾的努力下, 救援工作进行的较为顺利, 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 简单分析如下:
1、参与救助人员范围广, 已尽量将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大批灾民已经成功安置。
灾情发生后, 我国政府和财政部门投入了大量资金、人力和物资, 全力进行抗震救灾。全国人民齐心协力, 在第一时间开展了灾害救助工作。同时, 还有国外的救援队伍赶来救灾, 体现了社会保障的救助功能在全球范围内的体现。
2、财政的高效率为抗震救灾提供了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马海涛教授表示, 5月12日地震发生几小时后, 国务院和财政部的主要负责人就相继到达灾区紧急部署救灾工作。在5月13日震后的第二天, 中央财政就紧急下拨了8.6亿元资金用于灾区救灾。此后的几天中, 国家财政针对灾区水利等基础设施加固、灾民救治和生活安置等各方面, 陆续迅速拨付了大笔资金。这充分表明我国财政在面对突发灾害时, 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而高速拨付资金有助于国家财政有针对性和计划性地展开救援工作, 推进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3、较好地控制了次生灾害, 没有发生重大的传染病疫情。
国新办就汶川地震灾害和抗震救灾情况举行的第十七次发布会上指出, 当前正处于夏季传染病流行期, 再加上地震的破坏, 造成当地群众的生活和卫生条件极度恶化, 致使他们的体质也有所下降, 比较容易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尽管如此, 医疗救助人员仍有信心能够控制疫情。据不完全统计, 全国累计有139, 642名医疗卫生人员参加了抗震救灾工作。其中, 投入四川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达到91, 298人。目前, 对灾区的县、乡、村和灾民临时安置点都实现了医疗救治、防疫监督和医疗卫生物资三个“全面覆盖”, 而且事实证明目前并无重大疫情出现。
4、慈善事业发挥了巨大作用。
慈善事业是建立在社会捐助基础之上的社会救助事业。其通过社会捐助帮助解决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问题。如在这次地震灾害救助过程中, 我国慈善事业筹集社会捐款数亿元, 有效帮助灾区人民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 维护了灾区人民的生存权。
三、从“5.12”地震看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人士均积极投入到四川汶川地震的灾害救助当中, 但是从社会保障的角度, 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心理救助问题。
一场突如其来的大地震不仅留给人们一个满目疮痍的世界, 也给灾民留下巨大的心理阴影。为此, 国家首次针对地震会给人们带来严重心理问题, 大规模地从全国各省市的医院抽调精神、心理医生组建医疗队服务灾区, 积极开展“心理救灾”。但是, 我国心理救助体制起步较晚, 发展很不完善, 长期以来的忽略, 致使资金投入严重不足, 专业人员凤毛麟角, 业务素质也参差不齐, 研究成果和经验积累更是十分欠缺。对进入灾区的官兵、志愿者、记者等也几乎没有进行过专门的心理救助培训, 致使他们极有可能使受灾人民产生更大的心理负担。
2、医疗救助问题。
以地震造成的伤亡人数在四川位居最多的城市——绵阳为例, 灾害救助中会有医疗费用如何处置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绵阳将受到治疗的灾民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由部队、官员以及专业救援人员救出的灾民, 他们的医疗费用全由政府财政包干;第二类是从灾区逃生后已进入安置点, 并由安置点转移到医院的, 他们的医疗费暂由医疗机构垫付, 相应药品从捐赠中冲抵;第三类是自行到医院的灾民, 他们需要出具自己的身份证和所在乡镇或街道一级政府的灾民证, 医疗费实施报销一部分、自行支付一部分。问题在于, 绵阳所划定的第一类人员, 在所有受伤人员中可能所占比例最小, 但受到的待遇却是最优 (医疗费用全由政府财政包干) , 第二类、第三类人员的伤情不一定比第一类轻, 但并未享受到第一类人员的费用全免待遇, 且有较为繁琐的审批手续, 使灾区医疗救助遭遇到公平问题, 同时, 由地方来承担相关费用, 存在犹疑态度。
3、预防灾害机制不完善。
在四川地震不久, 日本东北部地区发生了7.2级强烈地震, 虽给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失, 却少有人伤亡。其中, 完善的灾害预警系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我国人民平时就对地震等灾害缺少预防意识和灾害自救常识, 加上我国地震预警系统尚不完善, 相关技术不够高, 导致“5.12”地震中, 人员伤亡惨重, 这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情景。
4、灾害资金运营问题。
据《北京商报》报道, 灾区资金上缴和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震区捐款上缴、拨付不及时、部分捐赠物资与实际需求脱节等。此外, 还出现一些地方接受的矿泉水、方便面、医用注射液和注射器等食品、物资存在积压现象。这样, 给国家进行灾害救助带来了很多不便, 且救助的成效将大打折扣。由此可见, 应及时建立灾害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系统。
四、解决问题的几点措施
我们不仅要针对现阶段灾害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更要把重点放在灾后重建的工作上, 以实现其完整的社会保障功能, 最终实现经济的恢复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下面提出几点笔者个人的想法:
1、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地区, 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 必须做好灾害救助评估工作, 以此来提高灾害救助的科学性、针对性、时效性, 合理分配救助资金和物品, 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同时, 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评估工作, 还可以规范救助工作, 提高救助能力, 解决我国现阶段灾害救助水平较低的问题。
2、发展和完善灾害心理救助体系。
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灾害心理救助体制”就是要在队伍建设、组织领导、干预原则、干预方案、工作流程、干预重点、注意事项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在制度上给予必要保障。建立健全“灾害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就是要保证心理救援工作必须在科学、规范、有效的前提下进行。
3、处理好灾害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的关系, 增强其社会保障功能。
针对在灾害救助中发生的医疗救助以及救助人员出现工伤等问题, 要提出一套完善的解决方案, 以正确地处理好灾害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 全面发挥灾害救助的社会保障功能。
4、应加强灾前预防机制建设, 完善抗灾机制, 增强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
增加灾害相关科研的经费投入, 按照不同灾害的性质, 深入开展灾害研究;加强各种灾害的监测监控, 及时预报, 及时防范;增强防灾意识, 注意平时灾害救助的宣传和演练;在灾害多发地区, 加强监管, 早做准备, 防止灾害的危害扩大, 对建筑、供电、道路等的建设制定特别的建设标准。
5、规范灾害资金运营机制, 并加强监督。
社会救助保障工作档案管理探析 第10篇
一、认真落实, 严格管理
由于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面对城乡贫困户、病患者开展的一项“福利性”救助工作, 随着国家救助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救助额度的不断加大, 社会救助保障工作所涉及的“金额”也不断提高, 这就要求救助档案的管理必须及时更新、认真落实, 确保最需要的人得到最佳的救助, 否则, 如果档案更新不及时、落实不到位, 就很有可能出现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救助、没有资格获得救助的人通过弄虚作假获得救助, 社会救助工作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档案管理人员需要深入调查, 掌握申请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 搜集救助对象的相关材料, 并进行分类整理、鉴定立卷成案, 然后结合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分类施保。在继续落实实施救助保障家庭一户一档案的管理模式下, 优化档案的制作、管理流程, 并将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额度进行公示,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这样能够实现救助档案的动态管理, 及时更新救助档案内容。
二、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 强化信息化管理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工作职责, 注重自身综合素质、工作能力的提高, 才能够把好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第一关。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离不开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如果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出现问题, 那么实施的社会救助活动必然会出现“纰漏”, 甚至于还会造成更大程度的不公。当前, 互联网高度普及、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也进入了数字化时代, 社会救助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 比如, 救助档案的管理初步实现了网络化管理。救助单位要建立救助对象信息网上查询制度, 利用数据库对救助对象的档案进行“无纸化”管理, 这样既提高了管理的效率, 也降低了管理的人力成本和物质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做到及时了解社会救助保障户增减情况, 实行每日、每月更新, 实现了实时、动态化管理。
三、健全制度, 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
社会救助工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业务内容比较复杂, 这就给社会救助保障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医疗救助对象的普查统计、不同救助对象的保障金额的确定、救助对象的信息更新等都离不开档案管理, 因此, 必须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 以确保救助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同时, 健全管理制度、机制, 要坚持依法管理原则、分类管理原则以及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 其中, 依法管理是“本”, 如果不能做到依法管理就极有可能出现徇私舞弊的情形;分类管理主要是将社会救助的具体范围进行详细分类, 然后在每个大类中按照救助标准实施差异化救助, 切实提升救助的实效性;分级分层管理主要是档案管理必须要责任分明, 只有责任明确了, 才能够从根本上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
只有明确了管理的制度、机制及原则, 在社会救助工作过程中, 救助单位、具体工作人员才能够严格按照每项审批工作“先有档案后审批、没有档案不审批”的原则进行事前的审批管理, 加强全市低保档案工作的统一化管理,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机制, 加大对全市低保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力度, 同时要求各乡镇 (街) 、社区根据工作需要配专 (兼) 职档案工作人员, 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持证上岗, 通过建立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切实提升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四、努力创新, 提高职业素质
随着社会救助事业管理发展的多元化趋势不断加强, 档案管理工作也要不断地创新, 才能够适应档案管理多元化发展的要求。创新要重点围绕文件的存档、存储、信息化建设等几个方面展开, 研究探讨解决社会救助保障档案工作管理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以实现用先进的档案管理模式促进社会救助保障事业发展的目标。档案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旧档案的销毁, 销毁档案要注重用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确保该销毁的一定销毁, 该保存的一定要做好保存工作。根据救助管理机关和救助对象以及社会利用的实际需求, 救助档案应当短期保管, 依据救助的实际情况进行更显管理, 因为社会救助往往是一种短期的行为, 比如, 医疗保障可能就是一次性的行为, 具体来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的保管期限为5年, 其他救助类档案中的审批类材料保管期限最低3年 (低保审批材料的保管期限为低保户停保后不少于3年) , 日常管理类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5年。做好这些档案的保存、销毁关键是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 只有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提高了, 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够做到规范化、科学化。
摘要: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 主要从认真落实严格管理、注重自身素质提高强化信息化管理、健全制度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化等几个方面对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社会救助,保障档案管理
参考文献
[1]何文丽.关于民政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思考[J].中国民政, 2010, (2) .
[2]孙福来.蛟河市社会救助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经验和体会[J].改革与开放, 2012 (16) .
保障和救助 第11篇
一、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人类社会是一个不断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过程。建立平等、互助、协调的和谐社会, 一直是人类的美好追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论述逐步变成现实, 它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均GDP1000美元阶段, 根据国际经验, 人均GDP在1000~3000 美元这一时期, 是社会问题多发期、社会最不稳定期。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经济社会问题, 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就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调整社会关系, 化解各类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在这种社会背景之下, 我们如果继续置数量近亿的农民工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于不顾, 就根本谈不上和谐社会的构建。可以说, 农民工权益之保护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接近和实现。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不仅是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体现, 也是和谐社会的主要特征与内在要求。
1.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能否实现社会公平, 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也关系着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只有真正形成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 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才能各得其所, 和谐相处, 才能达到社会安定。也只有在公平与正义的社会条件下, 全体社会成员才能充分发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才能真正形成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当前解决好社会公平的问题, 首要的是缩小社会差别, 特别是缩小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社会救助上体现的差别。通过近几年的努力, 我国已对城市正式居民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失业对市民来说已不是一种生存威胁了, 但那些背井离乡外出打工的农民, 在城里举目无亲, 又不能像市民一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旦长时间找不到工作, 而身上的钱又花光后, 在城市中就必然面临着生存的威胁, 此外, 大部分农民工在医疗、养老等方面也没有实行保险制度, 这不仅有失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而且容易导致违法犯罪, 影响城市安定。
2.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
在世界上, 人均国民收入1000美元到3000美元时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我国人口多资源少、农民多耕地少, 产业结构调整难、就业问题解决难, 因而在这一时期社会矛盾更为突出。针对这些矛盾我们要善于正确区分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 善于缓和人民内部的各种社会矛盾, 而不能随意激化矛盾, 把可以争取和团结的人们推到对立面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征之一, 就是要使社会各阶层群体能够保持一种和谐共处、互惠互利关系。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各项配套措施还不完善,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长期的影响, 不仅导致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利益的分配上出现差距拉大的现象, 而且也导致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产生心理上的隔阂, 造成农民工对城市没有归属感, 在生活上没有安全感, 也不能以主人翁的精神投入到城市的建设中去, 进而引发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形形色色的社会冲突。这些冲突有时会表现得很激烈, 但是从根本性质上说这些冲突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因为他们都是属于劳动人民, 他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化解这些人民内部矛盾, 就很有可能发展为敌我矛盾, 因此必须加以足够的重视。分析这些人民内部矛盾可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 因此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 给农民工以市民待遇, 共享发展的成果, 不仅可以缩小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利益上的差别, 充分发挥农民工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而且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而引起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 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3.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 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 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推进改革和发展。由此可见, 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 而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的立足点。因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 人的和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前提, 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达到人的全面发展。当前, 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由于人性都有软弱的一面, 所以每一个人都有自身的局限性, 都需要接受帮助, 都有接受别人帮助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 享受社会救助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提供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的应尽职责和义务。农民工作为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他们其实更需要国家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以渡过各种各样的生活困难。完善农民社会救助体系就是确保农民工能够与市民一样享受社会救助的权利, 它与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观的内涵是不谋而合的。
二、当前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缺陷及其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困难户救济和“五保户”救济、灾害救济以及其他救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 在保障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 应该看到, 现行社会救助体系还有很多不足, 没有充分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最明显的缺陷之一就是将农民工排斥在社会救助的大门之外。
农民工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在农民工的社会救助上, 目前只有少数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为部分农民工办理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手续, 缴纳保险费, 而大多数地方则没有为农民工提供社会救助, 使农民工无法享受起码的劳动福利保障, 具体表现如下:首先, 从最低生活保障上看:我国目前在城市中已经普遍建立起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但是它所保障的对象是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 因此, 农民工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无缘。当农民工在城市无法生存下去的时候, 只好选择回农村或者通过一些非法途径来达到谋生的目的。其次, 从失业救助方面看:在就业上, 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城市工人不愿从事的最苦、最累、最脏、最险的工作, 拿到的却是最少的工资, 而且欠薪现象时有发生。在失业时候, 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 但农民工却没有;在失业期间, 他们多数是靠自己过去的积蓄生活, 或靠向亲友、老乡借钱生活, 也有一小部分人不得不离开城市回家去。据学者调查, 前者占77.2%, 后者仅占14.6%。最后, 从医疗救助上看:农民工尽管是以青壮年为主的群体, 但生病也是在所难免的。据调查显示:有36.4%的农民工生过病, 甚至多次生病。他们生病以后有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 而是仗着年轻, 体质好, 硬挺过来的。当然另有40.7%的人不得不花钱看病, 但看病支出绝大部分是自费, 用人单位为他们支付的不足实际看病费的1/12, 农民工因病致贫的例子也屡见不鲜。
城市中的社会救助体系之所以将农民工拒之门外, 原因是复杂多样的, 归结起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说明。
1.体制上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乡严重分离。带有城乡二元社会结构色彩的户籍制度, 不仅使农民与市民严格区分, 而且也使“农民”二字长期被作为一种身份标记成为身份卑微、社会地位低下的代名词。农民及农民工也就当然地成了城里人眼中的“二等公民”。这样, 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冷眼农民工也就不足为怪了。但存在未必就是合理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消极作用已显而易见, 它造成了城乡严重不平等, 使农业滞后, 农民收入低下, 并进一步影响到我国城市化水平的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 以及传统户籍制度的改革, 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必将会被一元的居民社会所替代, “农民工”这个概念也必将成为历史的陈迹。当然, 也就不会存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了。
2.立法上的原因。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养老、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据此, 用人单位只为本部门的“城镇职工”缴费是不算为过的。因为这是有“法”可依的。但我们也应注意到, 我国《宪法》第45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因此, 社会保障权, 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 而不应成为少数“市民”的专利。前述条例也因其违宪而当然无效。
3.思想观念上的原因。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承担城镇居民特别是下岗职工社会保障的负担已经是异常沉重了, 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已无力承担。这种观点违背了一个基本常识, 即中国政府是全民政府而不是“市民”政府。城镇社会保障负担沉重并不构成不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当理由。况且, 中国经济已持续高速增长了20多年, 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也在逐渐增强。那种以国家财力不足作为不考虑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理由已越来越不充分。同时, 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代价估计过高也是一个误区。虽然政府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是必要的, 但主要责任却可以通过制度设计和现实政策的引导来调动雇主和农民工责任的积极性。另外, 还可以动员社会资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虽然从事工人职业, 但他们仍是农民, 并且有土地, 如果他们在城市里无法生活, 还可以回农村去。因此, 完全不必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实, “农民”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身份标记, 而只是一种职业。农民工已逐渐从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 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 他们和农村社会的“隔阂”也越来越深。因此, 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并不愿意回到农村队伍中去。另外, 农村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也在随着农村人口的增多、种地成本的不断上升、农产品的价格逐渐下降而逐渐削弱。因此, 该观点既不符合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意愿及现实选择, 也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政府以往并未承诺过解决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仍然是农民身份, 因而同样可以不考虑。然而, 现代社会保障已不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慈善事业, 也不是以契约为基础, 而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的基础之上, 是基于人们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和保障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正义举措。因此, 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在本质上并非是政府承担已有的承诺, 而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确保每一个国民均能够免除生存危机的必要举措, 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发展水平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却不能将社会保障视为“包袱”, 因为保障民生是政府的当然责任, 也是政府赖以存在的基础。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的构想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中出现的新的结构因素, 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他们相当一部分人处于流动不居的状态, 加之其所从事的职业也各具特色。因此, 在农民工社会救助的完善上, 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 而应采取分类分层的保障办法, 优先解决突出的基本的保障问题。根据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及流动程度不同, 可将农民工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绝大多数已在城市居住多年, 与城市居民已无二致。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此类农民工一般流动性较强。第三类为无雇主的农民工。对于第一类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可与城镇职工相同。对于后两类农民工, 由于其流动性较强, 因此, 对他们应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
首先, 关于农民工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 可以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救助相结合来解决农民工的贫困问题。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缺少的一个群体, 当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 国家当然有义务对其救助, 但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 将农民工完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不现实。对此, 笔者认为:对于第一类农民工, 若其年龄已满40周岁, 则应将其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和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但对于不满40周岁的及后两类农民工, 由于其流动性较强且年纪普遍较轻, 因此, 对他们的社会救助不应是单纯的经济救助, 而应是提供劳动机会。对于他们, 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特殊的最低生活保障体制, 即建立公益劳动组织, 为暂时失去工作的农民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公益劳动组织由政府出面建立, 财政给予支持, 主要从事清理环境卫生、维持交通秩序、公益服务等工作。失去工作的农民工可以自愿申请到这里暂时工作, 该组织为农民工提供满足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或食物和用品, 这样不仅能使农民工在失去工作后, 可以有一个暂时落脚的地方, 而且也能解决城镇有些工作无人做的难题。同时, 在这期间还可以组织农民工进行基本的职业技能培训, 并提供就业信息, 农民工可以随时申请结束这里的工作, 到能获得更高报酬的用人单位工作, 从而解决农民工的贫困问题, 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其次, 关于农民工医疗救助方面, 可以考虑为农民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可分为大病统筹医疗保险与一般医疗保险两项。对于第一类农民工, 应实行与城市职工相同的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其中雇主负担社会统筹部分, 个人及雇主缴费的小部分进入劳动者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一般医疗, 不足部分, 只要未超过一定比例, 仍由个人负担;医疗费若超过一定比例, 即为大病。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负担费用的绝大部分, 其余仍由个人负担。而对于后两类的农民工, 由于其流动性较强, 因而可不参加一般医疗保险, 日常的医疗开支由个人或家庭承担。但其应参加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只建立统筹账户。如果他们愿意参加一般医疗保障, 可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并应确保其个人账户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 可参照《企业职工公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实行社会统筹,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 企业 (雇主) 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按时定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最后,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和执法不严等原因, 农民工权益被侵犯的事时有发生, 迫切需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 包括开辟法律援助热线, 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将农民工纳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这样不仅可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而且能够减少农民工犯罪, 维护社会安定。
当然, 完善农民工社会救助体系也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还有许多方面的工作需要开展。但是只要我们能够从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出发, 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就能够使社会救助体系日趋完善,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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