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维权案例及分析
大学生维权案例及分析(精选5篇)
大学生维权案例及分析 第1篇
职场维权案例及分析
2011级自动控制系 自动化专业
xxx
案例回顾:
2007年4月,吴某被聘为某商场的营业员,并与该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吴某需先交200元风险抵押金,如果吴某违约,则200元押金不再退还,李某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合同还规定,如果李某严重违反商场的劳动纪律或者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该合同存在如下几处违法:
1、《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例中商场要求缴纳200元风险抵押金明显违反了规定,是违法的。
2、“如果违约,则押金不再退还”,明显违法。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只适用于两种情况:A.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 B.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其他情况不得约定违约金,单位也不得收取。
3、试用期为六个月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本案合同期限是两年,试用期应不得超过二个月,却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明显违法。
4、“试用期每月工资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800元”。试用期每月工资为
500元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试用期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故违法。
5、“患病住院、怀孕等,商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给吴某任何经济补偿”违法。劳动者患病有一个医疗期,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要解除,也要等医疗期满后,并且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怀孕的妇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小结:通过一学期的学习,已经可以清楚的判断用人单位哪些的行为是违法的,已经有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的意识,知道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对《劳动合同法》有了一定的了解,知道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基本事项:试用期的时间与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在什么情况下个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遇到争议该怎么处理……今后我也一定会认真学习这些有关法律,用法律给予我们的合法权利维护自身权益,这学期的职场维权课让我受益匪浅,我一定会受益终身的!
大学生维权案例及分析 第2篇
一、公司真的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吗?
新成立的A公司需要招聘办公室行政后勤人员2名,王某和徐某两位女士应聘了该职位,经面试合格后被A公司同时录用。到A公司报到上班的第一天,公司为王某和徐某办理录用手续,并填写了公司员工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员工登记表上明确写明,“本人现谨声明,在此表内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如任何一项情况失实,隐瞒欺骗,贵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和徐某也都签了字。两人与公司签订的都为4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合同履行到第4个月时,公司在偶然机会发现王某提供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因此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王某出示了医院开具其已经怀孕的证明。而同时,徐某因为怀孕请病假,并且其诊断书上注明此时已怀孕5个月。公司认为王某和徐某在当时面试及录用报到那天填写员工登记表时都有欺骗隐瞒公司行为,因此决定分别解除与该2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与徐某不服,认为公司不得在自己怀孕期间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法律法规也保护女职工的“三期”,但公司坚持认为2人存在隐瞒欺骗行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应立即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要领会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精神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合同,但法规规定的,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范围内,女职工有过失性情形的,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上已经声明了在表中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也就意味着她声明自己在登记表中填写的毕业学校以及提供给公司的毕业证书都是真实的,并且也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公司发现员工有任何欺骗隐瞒公司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王某认同这一点,未提出异议。因此,王某尽管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其怀孕的证明,但显然王某是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伪造了毕业证书,公司以次为由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因为王某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徐某,公司认为徐某隐瞒了其怀孕的事实,而徐某并未有过失性的情形发生,公司以徐某怀孕为由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因此公司不得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条例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但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的,用人单位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条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此可见,并不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具体问题就能按照法规来具体操作,既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也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一、公司真的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吗?
【案例】新成立的A公司需要招聘办公室行政后勤人员2名,王某和徐某两位女士应聘了该职位,经面试合格后被A公司同时录用。到A公司报到上班的第一天,公司为王某和徐某办理录用手续,并填写了公司员工登记表,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在员工登记表上明确写明,“本人现谨声明,在此表内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如任何一项情况失实,隐瞒欺骗,贵公司有权立即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王某和徐某也都签了字。两人与公司签订的都为4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在合同履行到第4个月时,公司在偶然机会发现王某提供的毕业证书是伪造的,因此公司决定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王某出示了医院开具其已经怀孕的证明。而同时,徐某因为怀孕请病假,并且其诊断书上注明此时已怀孕5个月。公司认为王某和
徐某在当时面试及录用报到那天填写员工登记表时都有欺骗隐瞒公司行为,因此决定分别解除与该2人的劳动合同关系。王某与徐某不服,认为公司不得在自己怀孕期间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法律法规也保护女职工的“三期”,但公司坚持认为2人存在隐瞒
欺骗行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应立即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争议。
【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要领会公司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精神实质是: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解除合同,但法规规定的,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范围内,女职工有过失性情形的,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在办理报到手续时填写的员工登记表上已经声明了在表中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均属事实,也就意味着她声明自己在登记表中填写的毕业学校以及提供给公司的毕业证书都是真实的,并且也清楚地认识到一旦公司发现员工有任何欺骗隐瞒公司的行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王某认同这一点,未提出异议。因此,王某尽管提供了医院出具的其怀孕的证明,但显然王某是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伪造了毕业证书,公司以次为由可以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而不是因为王某怀孕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徐某,公司认为徐某隐瞒了其怀孕的事实,而徐某并未有过失性的情形发生,公司以徐某怀孕为由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因此公司不得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条例同时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内,但有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的,用人单位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一条就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由此可见,并不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都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键就在于掌握好条例的实质,具体问题就能按照法律法规来具
体操作,既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也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未孕承诺”合法吗?
【案例】2002年8月苏某被上海某证券公司招聘、录用担任秘书一职,合同期限一年,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如果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2003年10月苏某被检查出怀孕了,但苏某为了这份工作没和公司人事部门报备,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妊娠反应的增大,被人事部门有所察觉,便找苏某谈话,苏某将事实和人事部门负责人说了;然后过了一个月左右,公司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理由解除了与苏某的劳动关系。苏某不服,认为虽然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但公司不得在自己怀孕期间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且法律法规也保护女职工的“三期”;但公司理由是女职工由于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所以在录用前已经说明并在劳动合同中与苏某约定在先,另外苏某知道自己怀孕了也不向公司说明,存在隐瞒欺骗行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应立即解除合同。双方产生争议。【点评】在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要领会公司与员工约定“未孕承诺”的合法性。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协商约定。本案中的承诺书,要求劳动者承诺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得怀孕,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此合同的这一条本身就属于无效条款。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关系。怀孕女职工不仅是劳动者,还承担了重要的社会责任,社会有义务为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其次对于用人单位所提到的“欺诈”,法律有明确界定。根据《<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8条,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诉另一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显然,苏某,在工作一年后才怀孕,且并未给公司造成影响,也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公司不得与苏某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所以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三、外来人员保胎期有工资吗?
案例】外地来沪在A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和约的张某怀孕了,在例行的产前检查中医生建议张某休息保胎3个月,张某给公司出具了医院开据的证明,公司同意张某在家休息。但是在家休息保胎的3个月,公司并未支付张某工资,理由是张某属于外来人员,户口不在上海,因此无权享受孕产期工资。张某不服。
【点评】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生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因此,A公司不能以张某户口不在上海为由,在其休息保胎时停发工资。张某应该在休息保胎时也能按公司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得到相应的病假工资。
四、产假期间是否应缴纳社保?
【案例】女职工王某于2005年1月顺利产下一宝宝,在休完4个月产假后回到公司继续上班。同年7月,王某收到社保中心邮寄来的“二00四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结算单”中发现,2004年4月至2005年3月之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月数只有9个月。王某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公司给的答复是,王某从2005年1月起休产假的4个月中,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因此这期间公司也停止缴纳王某的社会保险费。王某不服,提出争议。
【点评】公司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从业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间仍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个人缴纳部分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由于产假期间,职工是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的手续,因此在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具体方法可由企业与职工协商:即,工资水平在市平均工资300%以上的,可由企业代扣代缴;工资水平在市平均工资300%以下的,可由企业先垫付,以后在工资中扣回;也可由职工将应缴纳的金额用现金交给企业代缴。
五、未婚先孕可作为违纪处理吗?
【案例】周某在某航空公司担任空中乘务员,在单位组织的体检中检查出周某怀有6周的身孕,而此时周某刚结婚登记才1个星期。公司依据规定,对未婚先孕的职工将取消飞行资格并做违纪处理,随即停止了她的空中飞行资格,并做了待岗处理,仅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同年11月,周某顺利产下一子。同月,公司通知周某劳动合同已到期,但由于周某在哺乳期,公司将合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次年11月,公司在周某哺乳期结束后开具了退工证明。周某不服,认为自己在婚姻登记时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了,结婚怀孕并未违纪。航空公司认为,周某未婚姻登记就怀孕的事实存在,就是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所以作出违纪待岗的决定。
【点评】由于周某在哺乳期内,航空公司在周某合同期满后,将合同顺延至其哺乳期结束的做法是正确的。而且航空公司关于未进行婚姻登记而怀孕的,取消飞行资格的规定应当属于有效合法的公司制度,但是如果将这一条作为待岗的理由,依市最低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却是不正确的。因此航空公司必须补足周某在待岗期间的工资,或者依照公司疾病工资的标准来补足其差额。
六、女员工的工资为何比男员工低?
【案例回放】刚从大学毕业的姑娘小李和其他应届毕业生一样,在各大招聘市场穿梭,寻找着合适自己的工作。但是另她失望的是,在很多的符合她专业的职位要求上都特意注明
了只限男性。好不容易,小李应聘了A公司,经过层层面试,被A公司录用了。但是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小李无意间从同事那里得知,和她同时被公司录用的其他应届毕业生的工资都比她高。同样的工作内容,同样的工作时间,却是不同的工资。小李不解,向公司人事部询问,得到的回复却是,因为同时被录用的其他毕业生都是男生,而公司认为小李现在的职位更适合男性来工作。小李不服。
【点评】根据《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年实施意见》规定,任何单位在招聘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对女性附加不合理条件;所有企业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因此A公司对待在同一岗位的小李,采取了不同薪酬不同待遇的方法,是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此外,一些公司在招聘人员方面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符合条件的女性,也是不正确的。
七、哺乳期内女工可以安排夜班吗?
【案例】在服装加工厂工作的女工钱某于2004年3月份生下一子,钱某休完产假后回到公司工作。在2004年12月份,由于公司接到一批服装加工的紧急订单,需要职工加班,甚至职工需要上夜班来赶出这批订单。钱某提出意见,认为自己还在哺乳期,不愿加班。公司认为现在正好是特殊情况,公司需要职工加班,如果钱某不原服从公司安排的,就作违纪辞退处理。钱某不服,双方产生争议。
【点评】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也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等等。因此服装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以上这些办法、条例。
八、哺乳期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吗?
【案例】马小姐服务于世界500强的某一家生产型企业,担任财务部主管一职务。马小姐在2005年5月产检后,医生建议她需要保胎,医院并开具了医学证明,马小姐向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家待产;同时企业请了一个临时工替代马小姐的工作。2006年元月马小姐休完产假后回单位上班,但她原有的工作岗位已有新人代替。马小姐找到人事部门询问,得到回答是:由于马小姐在家保胎待产期间公司请了一个临时工替代了岗位,一段时间后公司发现替代马小姐岗位的临时工工作能力很强,就从临时雇佣转为正式员工了。公司考虑到马小姐在哺乳期间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因此需要重新安排马小姐的岗位。但马小姐知道公司有相关规定,即岗变薪变的原则。双方发生了争议。
【点评】公司的做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公司必须和马小姐就岗位变更一事达成一致,单方面将马小姐的工作岗位做了调整是无效的,马小姐不同意岗位的调整,因此,合同应当按照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
九、怀孕期间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能否作为无故旷工处理?
【案例】周某2000年3月与某快速消费品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为
2000年3月15日至2002年3月14日。2002年1月16日周某经某镇人民医院检查为早孕,且有流产征兆。医院随即开具病假证明,要求其卧床休息。次日,周某委托其丈夫将病假证明送至单位,办理请假手续。但公司不同意,一定要周某有市医院的病假证明。周某家人解释周某住所离市区较远,且目前医生嘱咐其必须卧床休息,希望公司能考虑特殊情况。但公司对病假证明不予认可。2002年1月24日公司以周某从1月16日至1月24日已累计旷工达9天为由,对周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诉人从3月5日病假期满后,在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仍未上班。镇医院开了病假证明。申诉人认为被诉人无故旷工,与事实不符。
【点评】公司与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因病不能上班,应当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但周某在早孕期间,因先兆流产,在家卧床休息。周某与公司说清情况后,公司一定要求周某开具市区医院的病假证明是过于强求。公司知道也应当知道周某不能来上班的原因是怀孕所引起的,将不开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视为无故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周某在说清了理由,讲明了情况后,公司不应当再以周某旷工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间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对“三期”内的女职工应当给予照顾和关爱,不能视同一般职工病事假来对待。
十、公司是否可以一点都不插手产假期间工资吗?
【案例】何某在一跨国公司担任财务部经理,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10月20日至2007年10月19日。何某2004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000元。2005年4月份起,公司以6099元为基数为何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同年10月份,何某产下一宝宝,并在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了申领生育生活津贴手续。产假结束后,何某回到公司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每月1901元(8000元-6099元)的生育生活津贴差额。公司不同意,认为何某在产假期间是由社保机构发放生育生活津贴,公司无须支付劳动报酬,更谈不上差额部分。
大学生维权案例及分析 第3篇
(一) 消费者维权的不足导致不合格产品数量的增多
随着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 科技不断的发达, 造假手段也在不断发展。以各种各样的手段欺骗消费者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的例子比比皆是。而造成这样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消费者参与维权的力度不够, 导致对整个消费市场的监督力度不够, 最终给了一些利欲熏心的公司有了可乘之机。
(二) 消费者维权的不足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阻碍
消费者维权的薄弱导致法律条文被闲置, 大量的消费者不知或者不愿依靠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间接地促进了市场不合格产品的数量的增多, 给市场的公平交易带来困难, 给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带来阻碍。
(三) 消费者维权的不足限制了市场的发展
“三鹿毒奶粉”事件出来后, 中国的妈妈们争先在香港购买大堆奶粉回国囤货, 条件好的家庭的所有奶粉均来自国外, 而一些家境不好的家庭也尽量用母乳或者米汤喂养小孩也不购买国内的奶粉, 这样的结局给销售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这样的现象也并不是只在奶制品这个行业出现, 已经出现在化妆品、副食品、建筑材料等许许多多的行业当中。
二、消费市场的维权分析
由于人手的限制和能力的有限, 但又为了能够切中问题的要害并能找出问题的原因最终得出解决办法, 我们决定采用“判断抽样”, 即根据经验、判断和对研究对象的了解, 有目的的选择一些单位作为样本1。但是只采用个人的经验和判断就太武断了, 因此决定查阅文献来决定调查重点。
在查阅文献时, 我们得到了一份统计数据, 这份数据来源于600份有效的关于消费人群的调查问卷, 在这600份问卷调查中, 19-30年龄段的人数最多, 消费群体中有51.3%的人数的学历在大学本科以上, 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 增强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便能从根本上极大地改变如今中国消费者维权不足的局面。总的来说, 在消费市场中,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来说, 调查分析大学生的维权现状并找出提高他们消费维权意识的切实有用的解决措施是本文的重点之一。
同时, 在消费市场中, 另一个重要的角色便是卖方, “一个巴掌拍不响”, 导致如今中国消费市场的不公平交易现象日益增多的极其重要原因便是商家不能秉着“诚实守信”的原则, 为了获得巨大的利益, 而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 违背道德良心。因此, 关注商家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是本文的重点之二。
(一) 从消费者角度看待消费维权
1. 大学生消费维权现状以及不足的原因
(1) 大学生消费维权现状分析。我们在南京各个大学城共发出了700份问卷调查, 有效回收660份, 被调查对象中大一学生占30%, 大二占34%, 大三占26%, 大四占10%, 以下是调查结果如表1所示。
根据表1可以看出如今大学生消费者维权现状:
1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消费者维权知识。
2大学生对维权信息的掌握度不够。
3网购的侵权现象严重。调查显示, 只有37%的侵权来自于现实生活中。
4大学生维权方法不对。根据调查, 在回答“如果受到侵权你一般怎么做?”中, 虽然只有26%的人选择不理会, 但是43%的人选择找商家理论, 这样的结果是也许能解决一时的侵权问题, 却不能减少侵权现象的增加。调查数据显示, 只有区区21%的人才选择向“有关部门举报”。
(2) 大学生消费维权不足的原因。关于消费者维权方面的法律知识不够以及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在面对侵权现象发生时, 40%多的学生选择私下解决而不是通过向法律寻求帮助, 在购买商品时每次都索要发票的人数也只占到9%, 维权意识薄弱。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权益保护方面不到位。根据资料显示, 有40%的学生对该法表示不满意, 30%多的学生觉得无所谓, 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方面做得不足。
2维权知识在大学生中的宣传不到位。根据资料显示, 大学生当中只有38%的接受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的教育, 其中还没除开法学相关专业的学生。
三、目前消费者维权存在的主要困境
总的来说, 对于普通的消费者, 维权的成本是承担不起或者是不值得的。这样的结果为消费者的维权产生巨大的阻碍。
(一)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1. 法律条文中概念模糊不清晰。
2. 惩罚制度不够完善。
在我国的《消法》中对企业的惩罚金额有两倍以下的限制, 显然, 这样的惩罚额度对于一些已经利益熏心的企业来说, 造成的警示效果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 惩罚金额的多少是以消费者实际损失的金额为依据而确定的, 这样就忽略了侵权方的主观目的, 因此这样的依据显然从某种程度上是不足的或者甚至说不公平的。
3.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够全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法律中, 它的确向消费者提出了几条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路径。却也同时将小案件和大案件混为一谈, 没有进行细致的区分。如果小型案件也要和大案件一样进行, 便会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也会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因此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方式不够全面也是法律法规的一个缺陷。
四、关于目前消费者维权尚存在的问题的对策讨论
(一)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机制也日趋完善。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 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的现状, 已经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法律法规方面, 我国目前已出台的法律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方面,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
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的领域已取得非常大的成就, 但是就目前来说仍有不足: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仍有尚待完善之处。
我们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种明文条例仍有不少指代模糊值得商榷的地方, 法律条文尚待修改与完善。
2. 我国的政法部门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遇到诸多如行政部门受案范围不够清晰、多部门管辖重复导致尴尬局面、责任目标不明确导致管理纠纷等等问题。这些管理机制带来的问题将会降低事件解决的效率, 也不利于法制社会的建设。
3. 部分消费者协会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能。
我国的消费者协会虽然名义上是消费者保护组织, 但其实质性质模糊, 管理权限不明确, 看似有权很多时候却无实质权利, 其依赖于行政机关而存在。
4. 消费者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的现行法律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 使得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依附现行法律捍卫自身权益, 但是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 消费者拥有的现行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自身了。所以扩大消费者权利的举动已经呼之欲出。
(二) 加强维权知识宣传力度
影响我国消费者维权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消费者普遍存在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匮乏。我国目前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权益保护法律, 也开通了多条消费者捍卫自身权益的渠道, 然而就调查显示, 我国城市消费者, 有49.9的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本不了解。法律意识的缺乏会直接影响消费者遇到侵权事件时的处理态度, 导致许多消费者在遇到被强买强卖、买到假货、有问题商家不予退换等等情况时听之任之自己吃哑巴亏。另外, 维权意识的淡薄又会直接影响广大消费者维权的自觉性。在我国许多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 对商品相关知识了解不多, 买东西时也不知道问商家索要发票, 直接导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处于劣势。而我国也存在相当一部分消费者被侵权时不能主动自觉地维权, 反而持懒得和商家计较的态度置之不理, 消费者的宽容、软弱往往会纵使不良商家变本加厉带坏市场经济风气危害更多的消费者。
要接触消费者维权困境, 我国首先应该重视对消费者维权知识的教育和普及, 消费者应当加强对维权的重视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增强自身对商品的认知能力和鉴别能力, 应当清楚地认知商品的属性、性能, 这样才能在买到假货或劣质商品时第一时间辨别以免自身权益受损。国内应当加大维权知识的宣传力度, 要逐步普及消费者维权法律知识, 努力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都有心维权有责维权。
(三) 合理利用媒体舆论导向
当今信息化时代, 媒体在维权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从侵权问题的发现, 初始信息的发布, 业主的信息交流与情绪认同, 到维权行动的发动与动员、行动的组织与维系等, 维权行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倚重媒介。中央电视台每年的315晚会已经成为打假维权的一个代号, 是中国消费者信赖的守护消费品质的舆论阵地。它唤醒了消费者的权益意识, 成为规范市场秩序、传播国家法规政策的强大平台。专题调查、权威发布等, 都成为广大观众最期待的节目亮点。诸如315晚会这类媒体监督力量实质上在我国消费者维权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媒体的监督力量和监督力度都在加大。在媒体的监督下, 一些不当的行政行为被纠正, 许多公众的利益诉求也得到了及时的回应。要充分改善我国维权困难现状, 就必须合理利用媒体舆论导向, 重视媒体在社会公众发挥的宣传与监督作用。
(四) 加强对商家监管, 从根本上减少侵权事件的发生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 没有造假就没有侵权, 维权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市场经济中存在不良商家坑蒙拐骗消费者, 要改良维权现状, 最根本的方法就是净化市场, 查办无良厂商。规则的缺失、制度的不完善、监督的不到位、制裁的乏力等等, 往往使守信者蒙受损失, 失信者尝到甜头, 诚信缺失问题愈演愈烈。我们必须健全市场经济体制, 因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成熟直接影响着企业诚信的缺失, 同事重视企业道德建设, 尤其是诚信道德建设, 强化道德教育理念, 增进全民诚信意识。
(五) 提高相关办事机构效率
我国现行体制不合理, 导致相关机构处理事情效率地下, 也从一定方面阻碍了消费者维权。对此我们应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一要强化行政机关职能, 对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重叠权限进行归一整合, 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利的机构。二要规范消费者维权程序, 根据消费者维权难度、事情的复杂程度分类, 使其程序与之相匹配, 集中本来分散的受侵害消费者。三要保证消费者在权益受损时举报有用、投诉有门、申诉有果。
(六) 适度拓展维权方式
我国现行维权方式有: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等。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被侵害事件层出不穷的今天, 仅仅这几种维权方式已经不足以供给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了。所以维权方式的拓展势在必行。;例如各级工商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在被动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同时, 还可以主动出击, 积极拓宽维权渠道和领域, 让消费者投诉有门办事方便。龙里工商推出了电子邮件维权方式开辟异地维权新途径;贵定工商创新开展了诉前联调机制调解机解;瓮安工商与人民法院联合开展调解员制度……合肥庐阳区在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二级窗口的基础上, 将农民工维权工作进一步向辖区属地延伸, 很好地在维权方式拓展工作上做出了表率, 也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王雪冰, 王元, 尹莹莹.浅析大学生消费状况及维权意识[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0, 10:111-112.
[2]刘运佳.论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J].法制与社会, 2014, 35:189-190.
[3]王敏, 胡小玲, 郭志敏.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以河套学院为例[J].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5, 01:74-76.
[4]朱凤荣, 刘敏洁, 谷丽丽, 冯朝明, 李同乐.关于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对策分析[J].学周刊, 2013, 34:195-196.
[5]张晓妮.我国大学生消费权益维护现状及对策——以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消费维权调查为样本[J].当代经济, 2013, 03:88-91.
[6]鞠伯蕾, 金平.论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J].商品与质量, 2012, S4:11-12.
通信维权典型案例分析 第4篇
申诉内容:申诉人139XXXXXXXX反映,11月份在小区内拨打电话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11月8日通话地点有企业新建基站,因基站号未添加到小区内,导致系统未按小区内标准收费。现企业已将小区代码和基站号添加成功,并返还多收的费用,用户今后在此地点通话可享受小区优惠资费。
案例分析: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标准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冒用别人身份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联通公司在2013年9月1日之前私自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开出20多张手机卡,本人发现投诉后,企业又私自转到其他人名下。
调查情况:经核查,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工作人员曾拾到一张用户临时身份证件,拾到后并未还给用户,擅自利用用户证件办理多张手机卡入网。发现此问题后,绥化联通分公司已对合作营业厅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处罚,并将违规利用用户信息办理的手机卡进行清理,保证用户以后可以正常办理业务。案例分析:该案件中绥化联通分公司合作营业厅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宣传口径不统一
申诉内容:申诉人136XXXXXXXX反映,本机9月中旬被无故停机,当天通过10086自助系统查询还有余额583元,有效期到2013年12月13日,但10086客服代表告知已过有效期被停机。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手机卡为标准神州行用户,用户最后一次充值时间为2013年5月16日,充值金额50元,有效期90天,再加上之前的有效期,进入保留期时间为2013年9月14日。用户拨打10086查询时,自动台提示用户“有效期截至2013年12月13日”,实际为用户保留期的到期时间,用户需要在此日期之前充值,用户误解为有效期至2013年12月13日。企业答复,标准神州行用户进入保留期系统不下发提醒短信,若用户想继续使用,需在号码进入保留期后三个月内进行充值,以延长有效期,确保号码正常使用。该用户手机卡因未及时充值被停机。
案例分析:企业在停机前未提醒用户,10086语音提示使用户产生误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企业应尽快完善该项业务的相关服务内容,让这部分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自己消费情况,享受应有的服务。夸大宣传
申诉内容:申诉人138XXXXXXXX反映,2013年2月办理存费赠机业务,每月低消40元,当时营业员承诺低消中包含所有费用,但实际使用中彩铃费用未包含在内。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于2013年2月6日办理合约计划预存购机业务,月底限消费40元,业务有效期18个月(含办理当月)。业务工单中未就月底限消费金额中包含或不包含项目进行说明。企业回复,此项业务的月底限消费不包含彩铃等增值业务费,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都会告知用户。
案例分析:业务协议中未说明底限消费中不包含彩铃费,企业擅自额外收取彩铃费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建议企业对业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等重要信息在协议中明确标注,完善协议内容,让用户明白消费。
虚假宣传误导用户
申诉内容:申诉人139XXXXXXXX反映,在电台听到移动公司宣传“发短信就可以办理动感地带幸福套餐”,但发送短信后,一直未办理成功,10086告知其不符合办理条件。
调查情况:经核查,企业业务规定2013年7月1日之前入网的用户可以凭短信方式办理“动感地带幸福套餐”,但申诉用户开户时间为2013年8月28日,不符合变更要求。企业在广播宣传时没有说明限制条件。
案例分析:企业在宣传时隐瞒限制条件,误导用户,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要求,在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员工或代经销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对用户进行业务讲解宣传,不得夸大业务的覆盖范围、使用功能和优惠事项,不得对自身业务的各种限制性规定含糊其辞。不按时装宽带赔偿用户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9月19日申请安装固话0452-611XXXX,至今未装通。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9月19日办理固话,9月21日安装人员到现场时,确认用户安装地点是光纤工程,无法办理固话,建议用户尽快到营业厅办理退单、退费。
案例分析:企业已向用户收取相关业务费用,并办理业务手续,却迟迟不为用户安装固话,已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二条 “电信用户申请安装、移装电信终端设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其公布的时限内保证装机开通;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原因逾期未能装机开通的,应当每日按照收取的安装费、移装费或者其他费用数额百分之一的比例,向电信用户支付违约金。”
提前停机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电信公司宽带包年到期未通知,被停机。
调查情况:经核查,用户于2012年8月15日办理4M-包年-672光纤,包年刚刚到期,企业在用户欠费未到30日的情况下,于2013年8月9日将用户宽带停机。企业曾于8月5日、7日、13日、18日与用户联系,通知用户宽带账户余额,5日、7日用户均未接听,13日、18日用户正常接听,已告知用户宽带欠费情况。案例分析:企业的行为违反《电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未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私自销号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131XXXXXXXX如意通卡一直没有使用,在2013年7月份发现该号码已经被其他人使用,10010答复“此号码已在7月中旬因超过540天未激活,未使用,所以重新放号”。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客户手机卡为如意通预付费号码,需先充值后使用,此卡于2008年3月24日入网后一直未激活、也未充值话费,企业按照《中国联通移动业务管理规范2G业务总册》中规定,未激活期最大为540天,未激活期可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配置,逾期未激活,号码可立即回收使用,故于2012年1月23日销户,且客户一直未使用,故拆机时打电话或发短信均无法联系到客户。此卡已于2012年2月17日重新开户入网,无法为其重新返回原号码。
案例分析:企业无依据证明“如意通预付费手机卡未激活期的规定”曾告知过用户,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手机卡销号,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乱扣费,用户察觉不返还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手机189XXXXXXXX被无故扣除170元增值业务费。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中有天翼视讯业务5元/月,该业务于2010年9月份开通业务,2010年11月份开始扣费。企业回复,因开通时间较早,未查询到订制方式,同意为用户申请双倍返还2010年11月-2013年8月的信息费,共计340元。
案例分析:企业无依据证明此项增值业务是用户主动申请开通,擅自扣除用户费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信部清[2006]574号)第九条,用户使用移动信息服务业务的收费清单,基础电信企业应至少保存五个月。用户申请订制包月类、订阅类移动信息服务业务时所产生的订制关系,基础电信企业应妥善予以保存,直至用户取消该项业务后,再至少保存五个月。订制关系主要指用户申请订制、基础电信企业请求确认、用户确认反馈等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与接收端的电话号码(或服务接入代码)以及具体信息内容。
第十条,用户向基础电信企业投诉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问题时,基础电信企业应负责妥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提醒或确认,以及订制关系缺失或不完整的收费行为,基础电信企业应在查证后立即向用户退还费用,并严格履行企业公开对社会做出的赔付承诺。
协议到期继续扣费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宽带包年业务于2013年5月到期,到期后企业未通知继续扣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宽带于2012年5月15日入网,办理包年套餐,至2013年5月14日到期。用户宽带协议中虽已标明包年到期时间,但未就包年到期后的宽带收费方式进行约定,且在包年到期前未提醒用户。
案例分析:企业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第四条规定,对选择套餐方式计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有效期满前一个合理提前时段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醒用户现行套餐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续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不履行协议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卡133XXXXXXXX在8月2日已办理10元包60M流量,但8月份仍产生流量费89元。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于2013年8月2日在金楷代理商处办理10元流量包,营业员通过“深度平台”已为用户办理流量包,并打出工单,但系统中并未生效。企业同意为用户返还流量费。
案例分析:企业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不履行协议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2013年6月办理电信宽带融合业务,手机卡153XXXXXXXX执行89元套餐,月返还42元话费,但9月初发现三个月均未返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执行e9加装版套餐必选促销_月功能费0元,201203上网版89元,2015年5月到期,由于企业CRM系统到计费侧数据传输异常,导致用户专项款6-8月份无法正常使用。企业已为用户双倍减免此费用共计252元,同时考虑到用户前期有过多次停机情况,一并为用户减免2个月手机月租。
案例分析:企业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不给用户过户侵犯权益
申诉内容:申诉人158XXXXXXXX反映,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到营业厅办理过户,被企业限制不给过户。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2012年8月18日此手机号码由原机主过户到现机主名下,过户工单中标注“此号码只可过户一次,终身不可再过户”,现机主已签字确认。企业认为现机主是了解此项约定条款的,因此不同意再次为其办理过户业务。
案例分析:电信企业强行以协议条款方式限制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电信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业务。
建议企业尽快调整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保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不按协议执行
申诉内容:申诉人186XXXXXXXX反映,本机在2012年12月20日办理交费赠费业务,每月返费15元,但一直未返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187XXXXXXXX号码于2012年12月20日办理交280元手机话费赠200元话费及一年宽带业务。用户宽带业务工单在2012年12月份创建,宽带一直可以正常使用,但系统中用户宽带是2013年5月份才竣工,故导致其手机号码在2013年5月之前没有享受返费优惠。企业已经为其一次性返还所赠话费200元。
案例分析:企业没有履行业务协议约定,导致用户未享受到应有的业务优惠,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违规操作给用户补偿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固话04515708XXXX,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联通公司私自给其他用户使用,造成损失。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2013年6月19日因联通公司PON号线系统试割接,导致用户固话04515708XXXX在移机时,配备的物理号码没有被系统正常释放,而系统又分配了一个新的物理号码。当6月27日5705XXXX的固话用户装机时,系统将申诉用户的固话原有物理号码分配给5705XXXX用户使用,导致拨打用户固话号码时是5705XXXX用户接听。申诉用户固话未因此产生话费损失,但对此给其带来的不便,企业已诚恳致歉,并双倍退还2个月的话费72元。
案例分析:企业因系统问题导致用户固话不能使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误操作后给用户补偿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189XXXXXXXX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办理停机保号业务。
调查处理情况:189XXXXXXXX 用户曾于8月10日12:27拨打10000号咨询呼叫转移业务,客服代表误操作将用户号码办理停机保号业务。企业已就此事给用户带来的不便,表示诚挚的歉意,并为用户手机账户中存入100元的话费作为停机期间的话费补偿。
案例分析: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用户手机卡被停机,不能正常使用,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冒用用户身份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电信公司利用本人身份证件私自开户100多个号码。调查处理情况:经调查,2010年5月份“世纪鑫鹏经贸有限公司”合作营业厅营业员未经用户允许,使用此用户身份证批量开户,此营业厅属电信合作营业厅。由于事情发生时间较早,具体情况企业已无法核实,先将批量输入错误资料的号码办理了过户手续,涉及欠费的号码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补清。因此事给用户带来不便,企业也已当面向用户表示诚恳致歉,并为用户提供一部千元智能手机。针对该合作营业厅行为,企业表示会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做出严格考核及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四)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九条,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
对于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代理商,应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制度,明确规定由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负责对其代理商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实施管理。
赔偿用户上网费用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1894633XXXX在6月1日5:03时无故产生71元钱的上网流量费用。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执行“大众5元套餐”,套餐内不赠送流量,手机上网按0.003元/10KB,通过营帐核实用户6月份手机有多次上网使用记录,共产生70.71元的费用。因企业未提供用户上网网址等相关日志信息,经调解,企业同意为用户减免产生的相关流量费,用户满意。
案例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双倍返还并补偿
申诉内容:申诉人88965XXX反映,5月联通公司多收20元费用,向联通公司投诉未得到处理。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于2013年4月17日变更资费,套餐改为1080元,其中手机0月租,宽带每月90元不限时,由于系统原因导致5月份新套餐未生效,共计多收用户25元话费(其中手机5元,宽带20元)。企业发现问题后于6月改正,6月费用恢复正常收取,已将用户产生的25元话费做双倍退费处理,同时对用户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并奖励50元话费,共计退费100元。
案例分析:此案件中企业违反《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收费不清晰明了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2012年6月在联通营业厅办理“沃家庭”宽带套餐业务,营业厅给了一张号码为1320655XXXX的手机卡,工作人员介绍该卡不使用不会产生费用。至今该卡也未使用,但却产生了费用。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宽带资费捆绑2G手机卡号码(1320655XXXX),包年1200元,月付100元(其中宽带80元,固话+手机合计20元),协议中已标明1320655XXXX)号码资费为5元/月底线资费,固话和手机月共享300分钟,超出部分0.15/元。经查用户手机账单,在用户手机一直未使用的情况下,账单显示收取10.69元,并非签署协议中体现的5元底线。企业答复此显示不是用户实际消费,是合账后分摊后显示的金额。
案例分析:此案中企业并未按用户所选资费在账单中真实体现用户的消费金额,而是按企业系统规刚将固定费用分摊列账,展示在账单中。此种显示容易造成用户误解,给用户带来不便。建议企业从便于用户理解,查看的角度出发,尽快改善系统,调整话费展现方式。
误导用户
申诉内容:申诉人1594577XXXX反映,2013年6月14日23时收到企业短信“截至2013年6月14日23时您当月GPRS费已达500元,为防止流量异常导致您的损失,不再收取您的GPRS费用”,之后用户继续上网,截止15日17时手机欠费300多元,共产生4788元左右的流量费,现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费用。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在6月6日前通过实体营业厅、短信营业厅、网上营业厅办理多种不同额度的流量包,合计流量达到23G。6月6日上网流量达到15G时,系统自动封停GPRS功能,用户有约7G流量不能正常使用。6月10日 07:51:28时系统才下发短信提示“尊敬的用户,您目前移动数据流量费用较高,为了保护您的利益,我们暂时采取了号码保护措施,给您带来了不便请您理解。如需了解详情,请咨询10086”。
6月10日用户通过10086再次开通GPRS功能。重新开通GPRS功能后,企业系统自动为用户叠加不限量流量包,流量按0.005元/k收费。10日之后用户又申请开通多个流量包,6月10日至6月11日15:12产生流量费331.84元。6月14日系统短信提醒 “尊敬的用户,截至2013年06月14日23时您当月GPRS费(不含国际及港澳台漫游)已达500元。为防止流量异常导致您的损失,暂时不再收取您的GPRS费用(不含国际及港澳台漫游),在您当月使用GPRS流量(不含国际及港澳台漫游)达15G时,将暂停使用GPRS功能,请您实时关注上网,流量使用。如需退订该提醒服务,请回复qxlltx,当月办理,立即生效。”用户认为流量达到500元之后继续上网不会再收费,但6月16日系统短信提醒“您06月14日22时到06月15日22时产生通信费用4450.144元,已经超过您以往的日平均通信费用的5倍,提醒您特别关注。如您认为通信费用正常,可发送QXGEBYTX至10086,本月将不再对您进行日高额话费短信提醒;也可发送QXGETX至10086,永久关闭日高额话费短信提醒服务”。依据《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二、十五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八条;《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本案件中,企业存在消费提醒不到位,未尽告知义务,系统提示信息不够明确,使用户产生误解,业务流程设计繁琐,叠加优惠的优先级计费规则不明晰,不利于用户理解。建议企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对系统提示后用户产生的流量费给予相应的减免。尽快调整相关系统设置,及时修改相关业务的规则。
停机不给用户提醒
申诉内容:申诉人1393640XXXX反映,2013年7月份曾给自己的朋友发送找一位中餐师的短信,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短信功能被关闭。现要求企业明确答复关闭短信功能的依据,书面道歉,赔偿短信功能被关闭期间的话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于2013年7月1日因发送的短信内容为:“日本东京需要一位中餐师傅,工资人民币13000-14000。根据日元外汇排价。前期费用人民币60000。请大家帮忙联系一下。谢谢!”企业回复此信息由洛阳集中治理中心审核人员判定处理,1)信息中提到“日本东京需要一位中餐师傅”且有具体薪水,属于招工宣传;2)信息内容中出现“请大家帮忙联系”,仅凭此内容无法确定是针对特定群体发送的,综合上述理由判定为商业广告,用户号码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发送了大量商业广告,严重影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依据公安部《关于依法开展治理手机违法短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5]77号)的相关规定(禁止五大类信息中包括“多次发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信息”)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要求(《关于开展垃圾信息息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2008】89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垃圾信息息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33号)),因此公司暂停短信功能。
案例分析:《电信服务规范》第十条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建议企业尽快完善工作流程,在关闭用户短信功能前,应告知用户,让用户自主选择其它通信方式,以免冒然停机影响用户使用。主动与用户沟通协商,争取达成一致。
变更套餐后,收费项目不取消
申诉内容:申诉人1393620XXXX反映,本机在2011年曾办理某套餐赠免费139邮箱,套餐到期后变更为其它套餐,但邮箱一直在扣费。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查,用户号码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主资费套餐分别为:全球通上网套餐-88、全球通本地套餐-128,两款套餐均赠送5元139邮箱业务。2012年11月起,主资费套餐更改为全球通本地88套餐,没有免费139邮箱,因用户没有取消此前的139邮箱业务,故系统每月收取139邮箱业务功能费用5元。
案例分析:《电信服务规范——信息服务业务》6.2规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任何有偿信息服务时,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向用户提供无偿信息服务时,用户予以拒绝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停止提供。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销服务要求。建议企业退还所扣除的手机邮箱功能使用费。
不履行协议
申诉内容:申诉人1306972XXXX反映,5月中旬曾咨询客服热线,被告知本机办理流量包必须到营业厅。5月30日到营业厅办理时,被告知本机不能办理流量包业务,6月初营业厅工作人员回复6月可为用户办理流量包,当月生效,但办理业务24小时后仍未生效。
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5月22日呼入客服中心要求办理流量包,因系统提示未激活,无法办理成功。用户于5月30日到安国营业厅要求办理流量包业务,由于用户办理的后付费转预付费套餐,6月1日生效,在套餐未生效的情况下,流量包无法添加。工作人员已向用户说明待6月份套餐生效后,为用户办理流量包。企业于6月3日为用户添加当月生效的流量包10元套餐,但确实没有当月生效。经协调,企业相关部门已处理,从2013年6月14日开始,用户上网流量从流量包中扣除,对2013年6月14日前用户上网产生的流量费63.26元,做双倍退费共126.52元。
案例分析:用户的流量包未按协议约定时间生效,《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做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
不告知用户知情权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158466xxxxx于2011年办理158元全球通业务包含30兆流量,送免费139邮箱,2013年4月发现139邮箱被收取5元/月。
处理情况:经核实,158466xxxxx号码于2011年10月29日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全球通商旅套餐158”资费说明:0月租,月使用费158元(含主叫国内时长900分钟,送国内移动数据流量30M,来电显示、139邮箱5元版)。套餐到期后,用户几次自行通过短信营业厅办理套餐变更,但没有主动取消139手机邮箱业务,导致每月仍会收取该业务的月功能使用费。经调解,企业同意为用户双倍返还被扣除的手机邮箱功能费共计120元,用户满意。
案例分析:企业未就免费139邮箱到期后如何取消进行约定,《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用户没有提出申请要继续使用此业务,企业仍继续收费,《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 382号,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推出新业务时,采取免费试用的方式进行业务推广的,应明确告知用户使用和取消该试用业务的方法。免费试用期满用户未就使用该业务提出申请或者予以明确确认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用户收取该项业务的使用费。
不合法的限制用户使用 申诉内容:申诉人138464xxxxx反映,2013年2月交1500元话费获赠一部手机,手机进水,不能使用,被企业告知必须在移动公司购买新机才能重新绑定,继续返费,现要求绑定自己的另一部手机,并按期返费。
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手机卡138464xxxxx在2013年2月27日参与合约计划预存购机,选择办理三星S7568型号手机,预存话费1299元,每月返还金额50元,一次性返还99元,业务有效期24个月(含办理当月)。用户手机卡从2月27日办理至5月无机卡分离记录,返费正常。企业答复,用户手机进水不能使用,需按业务协议规定执行“如您的手机因丢失、质量问题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请到营业厅重新购机并办理重新捆绑业务,将您的号码及新购买手机重新绑定,才可继续使用预存话费。”
经协调,企业表示如用户不购买新机,需自行提供目前无营销活动的G3手机,企业可以为其二次捆绑,或协调手机厂家帮助用户维修手机,如果手机进水不是很严重,可以免费维修,如果严重,也会帮助用户协调以最低价格进行维修,用户不同意。
案例分析:《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限定电信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电信终端设备或者拒绝电信用户使用自备的已经取得入网许可的电信终端设备。
私自办理业务
申诉内容:用户反映手机189036xxxxx私自被更改密码并办理了200元5G流量套餐。处理情况:经核实,在2013年4月23日集团单位(江苏省如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有一批号码需要加200元包5G流量包、改产品密码,由于集团提供明细有误,错给此客户添加流量包和改密码。收到客户投诉后,企业已纠正错误,为用户取消流量包,200元业务费用于5月9日存入用户账户,并给予客户一定的话费补偿,用户满意。
案例分析:企业未经用户允许,擅自为其增加流量包业务。《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或者变相增加收费项目。
误导提醒
申诉内容:申诉人反映13115xxxxx于5月1日双停,经查询流量超出150多元,但5月1日10:23曾收到短信提示,“截止4月30日,您当月套餐内流量已使用100.00MB,套餐内流量已用完:3G国内流量包流量已使用2.83MB,流量包外国内流量按0.0003元/KB收取”。用户对流量扣费产生疑义,要求三倍返还费用。
处理情况:经核实,企业短信网关显示4月15日10:09用户曾接到流量提醒“截止4月14日,您当月套餐内流量已使用100.00MB,套餐内流量已用完;3G国内流量包流量已使用502.83MB, 3G国内流量包流量已用完,流量包外流量已使用2.83MB, 流量包外国内流量按0.0003元/KB收取”。在此之后用户仍继续上网,但4月15日至5月1日下发的流量提醒均是“流量包外超出2.83MB”,无变化。企业答复:由于用户在原有套餐外又定制流量包,套餐和流量包是分开计时长,当套餐和流量包用完,系统将超出的部分都归属于套餐外,不是流量包外的,所以流量包外流量已使用的XX值是不变的,故15日提醒用户截止14日流量已超出的2.83MB。实际用户在套餐外合计产生511367KB流量, 约153.41元。经协调,企业从服务角度出发,同意为用户双倍退还4月份超出的流量费,用户满意。
案例分析:企业发送流量短信提醒不清晰,让用户产生误解。建议企业尽快完善系统,针对用户不同的消费需求,提供准确的消费提醒信息,方便用户随时掌握自己的消费情况。
协议不明确清晰
申诉内容:申诉人138046xxxxx反映,2012年1月办理签约赠机业务,每月返38元话费,合约期18个月,月最低消费70元,4月份查询话费时发现每个月都被扣除74元。
处理情况:经核实,客户于2012年1月9日在大庆肇源营业厅办理签约优惠购机业务,该业务为预存799元,每月返还38元话费,剩余115元话费一次性返还,月签约消费70元,业务有效期18个月(含办理当月)。经核实,客户每月超出70元的费用,是彩铃业务月功能使用费,彩铃业务不包含在月签约消费的70元费用内。企业答复,客户办理此业务时营业员已告知,但无依据证明。经协调,企业同意双倍返还之前产生的彩铃费用,用户满意。
案例分析:企业在业务协议中未明确月消费额中包含或不包含的收费项目,只是营业员在办理业务时口头告知用户,无依据表明用户知晓此种收费方式。《电信服务规范》第十二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明确经营者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格式合同条款应做到公平合理、准确全面、简单明了。建议企业尽快修订相关协议内容,保障电信用户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不按执行协议
申诉内容:申诉人139046xxxxx反映,2013年1月1日办理全球通家庭计划,其中包括4M铁通宽带,手机套餐一直未生效,4月份开始宽带也不能再使用了,企业系统显示手机家庭计划业务是4月11日生效,且没有按套餐标准收费,未享受到任何套餐内的优惠。
处理情况:经核实,用户于2013年1月1日办理全球通家庭计划“全球通上网128套餐”,全球通家庭计划套餐168-0.19,具体资费:0元月租,月使用费168元(含主卡来电显示,上网流量30M、铁通宽带4M /月;送主卡及副卡成员本地主叫共享通话时长(含国内(不含港澳台)长途、不含成员间互拨时长)650分钟主叫,每个成员500分钟家庭内本地主叫通话时长;最多可加4个本地移动号码为副卡成员,副卡成员可为G3无线座机),超过赠送时长外,主卡拨打国内主叫(长市漫合一)0.19元/分钟,国内被叫免费,其他按照标准资费收取。国内不含港澳台,赠送时长不含国际长途。业务办理成功后宽带应当月生效,手机新资费次月生效,但企业系统出现异常,客户宽带业务始终未正常竣工,家庭计划业务也一直未生效。经过协调,3月25日客户宽带业务在系统中正常竣工,企业已将用户未享受优惠及宽带产生的费用进行补偿。
《维权与侵权》案例分析题 第5篇
1、甲服装厂在乙公司订购20 捆衣料,价值1 万元,双方约定由甲先将货取走,10 天以 内,甲给乙送来支票。次日,甲委托丙汽车运输公司取走衣料,行至中途,因雷雨击断电线 落在汽车上短路,引起汽车着火,结果汽车和衣料全部烧光,乙向甲索要货款,甲向丙索赔 损失,丙也向供电部门提出赔偿损失。
(1)、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货款?(A)A、有权
(2)、甲应否向丙索赔损失?(A)A、应该
(3)、丙是否有权向供电部门提出赔偿?(B)B、无权
(4)、“雷雨击断电线落在汽车上短路,引起汽车着火”是否属于不可抗力?(A)A、属于
2、中学教师王某集十几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出一套可以大大提高学生英语水平的方法。区教育局便要求该中学将王某的教学方法整理成材料以便在各校推广。学校指派青年教师李 某帮助王某整理材料。李某到王某教的班上跟班听课,并向王某教。并向某请教,然后根据 自己的构思拟写了10 万字的《王某教学方法介绍》材料,学校对李某写成的材料很满意国。该材料由区教育局油印散发到各中学。材料上只写了该中学校名,并署整理者姓名。数日后,某出版社编辑见了这本油印的材料,认为公开出版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便根据该材料是 介绍王某教学方法这一点,找到王某联系出版事宜。王某也认为有必要公开自己的教学主法,便与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出版社对油印的材料稍作文字加工,便以《速成英语学习法》 为书名出版发行。作者署名王某,前言中对李致谢,感谢他对这本书的整理工作。李某发现 该书出版后,即向出版社提出,该书作者是自己而非王某,要求出版社立即停止发行该书并 予以更正,但出版社未予理睬。李某又找到王某交涉,王某承认出版的图书是根据李某整理 的材料修改而来,但认为不论是油印材料还是出版的图书的内容都是介绍自己的教学方法 的,所以自己有权决定修改、出版该书。李某提出,原油印材料是自己构思编写的,尽管所 写的内容是介绍王某的教学方法,但材料的文字表述、章节体例均为自己独立创作,自己才 是决定材料能否修改、出版的权利人。此时校方也提出王某、李某均是本校教师,两人均不 能对原油印材料和出版的图书主张权利,只有学校才有权利决定修改、出版问题。
(1)、谁享有《王某教学方法介绍》的著作权?(B)B、李某
(2)、《王某教学方法介绍》是否属于职务作品?(A)A、是
(3)、李某所在学校可否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A)A、可以
(4)、王某是否有权决定出版《速成英语学习法》?(B)B、无
3、某省人民广播电台在预告节目中称:即将播出由著名评书演员伊某播讲的长篇评书《刘 家将》。这部评书是伊某根据徐某同名长篇小说改编而成。评书播出后,反映很好,听众与 日俱增。广播电台在演播前的几分钟投了几条广告,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评书演播到半 年后,徐某始得知此评书是根据其小说改编而成的。徐某就到广播电台询问稿酬,广播电台 讲该稿酬已付给了伊某,徐某找到伊某,伊某说广播电台付的酬劳只是其演播费,并没有其 他稿酬。
(1)、评书的著作权归谁所有?(A)
A、伊某
(2)、评书广播节目的著作权归谁所有?(B)B、某省人民广播电台
(3)、广播电台除了支付给伊某演播费外,是否还应支付稿酬?(A)A、应该
(4)、谁应向徐某支付稿酬?(A)A、伊某
4、某服装厂因经营不善,长年亏损,几近破产边缘。厂领导班子决定在2004 年底进行 裁员。2004 年12 月20 日厂部将裁员计划及原因向劳动局作了报告,劳动局未明确表示意 见。2005 年1 月10 日服装厂开始裁员,先裁减不能胜作工作的230 人,再与正患病休养的32 名职工以及8 名在产假中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裁员后,该厂引进先进技术形势渐渐好转。2005 年11 月,某外商又对该厂投资,服装厂遂决定向社会招聘一部分职工,当初被裁减掉的职工赵某等22 人前来应聘,该厂以其技术能力不合要求而未录用,赵某等人认为服装厂应优先录用他们,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1)、服装厂在劳动局未明确表示意见的情况下裁员是否合法?(B)B、不合法
(2)、服装厂裁减掉的职工中有哪些是不应被裁员的?(AB)A、正患病休养的32 名职工
B、名在产假中女职工
(3)、赵某等人主张优先录用权,是否有法律依据?(A)A、有法律依据
(4)、在产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是否可以不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B、不可以5、2003 年4 月红星市赖新县红安村村委会与丰收市水产养殖场因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赖新县人民政府根据红安村村委会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申请,组织调查后查明:
双方争议地原系一片沼泽地,现处于丰收市大理县。1951 年土地改革时开始由义务县公安 局劳改农场管理使用,1959 年移交给丰收市公安局管理。1976 年由丰收市政府划拨给市水 产养殖场发展水产养殖业至今。红安村村委会认为,水产养殖场使用的地块,新中国成立前 就属其村民管理使用,由于该地属低凹地,大部分积水成涝,土改时没有分给村村民,但属 于该村集体所有是无可非议的,养殖场将该低凹地改造成鱼塘,长期占有使用,侵犯了村民 的集体利益,应退还给红安村集体所有。赖新县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于2007 年7 月15 日作出处理决定,红安村村委会与丰收市水产养殖场争议之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仍属于市水产养殖场,并告知申请人若不服该处理决定,可以自接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向红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红安村村委会对赖新县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 辖?(A)A、赖新县人民法院
(2)、红安村村委会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在(B)(答案2 A)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B、7
(3)、红安村村委会若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B)日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B、15
(4)、若红星市政府对红安村村委会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省政府应当如何处理?(A)
A、责令红星市政府受理复议申请
6、广州某公司(甲公司)于1999 年5 月1 日向中国专利局提起了“简便快速检测仪”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01 年2 月10 日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即投入生产,产品上市后受到欢迎。广州另一公司(乙公司)和甲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关系。2002 年1 月,乙公司找到甲公司商议有关专利实施许可事宜,甲公司表示同意。随后甲乙两公司就有关专利技术的指导及专利使用费等诸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甲公司只允许乙公司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拥有独家生产“简便快速检测仪”的权利,甲公司不能再允许其他方生产其专利产品,乙公司一次性付给甲方专利使用费20 万元。2002 年2 月,甲公司瞒着乙公司又与丙公司签订了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局备案。乙公司以甲公司违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关系?(A)A、存在
(2)、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B)B、无效
(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20 万元?(A)A、有权
(4)、如果乙公司不向甲公司返还专利使用费20 万元,乙公司是否还能继续生产该专利 产品?(A)A、能 7、2008 年,作曲家甲创作了一篇歌曲《新年好》,后来交给歌唱家乙试唱。乙试唱后。甲比较满意,约定由乙在当地电视台举办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演唱。过了几天,当地举行一次 赈灾演出时乙演唱了此歌曲并引起轰动。第二天,当地举办了一次国际展览会,在开幕式上 乙演唱了该歌曲并得酬金10000 元。后来,甲认为乙不遵守约定,遂起诉乙侵犯了其著作权。
(1)、乙在赈灾演出时演唱此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A)A、发表权
(2)、乙在国际展览会上演唱该歌曲侵犯了甲的什么权利?(A)A、发表权
(3)、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是:(B)B、发表权
(4)、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 得作品的权利是:(A)A、信息网络传播权8、2008 年2 月3 日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 万元,甲以自己的一辆汽
车作为借贷的抵押担保。2 月5 日,乙将10 万元交给甲,但甲并没有将汽车交给乙,也没 有办理登记手续。2 月10 日甲与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丙购买一批价值30 万元的冰箱,违约金3 万元,同时,甲向丙交付了1.5 万元的定金。之后丙又要求甲为该合同提供担保,于是二人于2 月15 日订立了质押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丙,2 月16 日,甲将汽车交给了丙。后来丙由于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冰箱而违约,导致甲损失2 万元。在丙占有该汽车期间,丙又将其出质给了不知情的丁。丁由于驾驶不当而造成汽车多处受损,遂到戊的汽车修理店维修,丁修完后交了修理费要将车开走,戊以丁之前还欠其5000 元为由要求留置 该汽车。
(1)、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A)A、2008 年2 月3 日
(2)、甲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B)B、不生效
(3)、甲丙之间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B)B、2008 年2 月16 日
(4)、戊能否留置丁送来修理的汽车?(B)B、不能
9、甲出国探亲,将自有的精美玉石托付好友乙保管,乙也是玉石收藏家和玉石雕
刻家。一日,某展览会通知乙举办玉石展览,乙将自己收藏的玉石和甲托其保管的玉石都拿 到展览会参展。展会期间,数人称赞甲的玉石精美,若刻成玉雕,价值连城。展览会结束后,乙将甲的玉石刻成玉雕,使玉石价值倍增。外国友人丙来乙家做客,执意出高价购买该玉雕,乙将该玉雕出售。
(1)、本案中,涉及到物权的哪一法律关系?(B)B、加工形成的添附关系
(2)、本案发生的债权关系有:(A)A、保管合同关系和不适当的无因管理关系
(3)、乙加工甲的动产,加工物的所有权归乙,但乙侵犯了甲对玉石的所有权,甲 有权对乙行使侵权行为赔偿损害请求权,这一说法是否正确?(B)B、错误
(4)、乙将玉雕出售,乙对玉石的价值利益所得是否为不当得利?(A)A、是
10、甲是某市公安局的刑警,家中有一位80 岁的老母瘫痪在床,每天都需要人照顾
日常起居,还有两个妇儿甲女一和甲女二。甲女一正在读大学,甲女二正在读小学。家中的 日常开销都靠甲每个月2000 多块钱的工资,生活过得十分紧张。在一次执行逮捕任务的过 程中,为了保护同事,甲不幸牺牲。公安局和市政府都承认甲是革命烈士,其母和其女是烈 属,并由市政府每月发给抚恤金600 元。民政部门第一年还能够按时发放抚恤金,到第二年时,经常不能按时发放抚恤金,有时要拖欠几个月的抚恤金,严重影响了甲家祖孙的日常生活。甲女一多次找到发放抚恤金的民政部门要求解决此事,但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第三年时,民政部门称市政府经费紧张,所以要从每月发放的600 元抚恤金中扣掉100 元,每个月改发500 元。甲女一为了此事经常奔波于市民政部门和公安局之间。某日晚八时许,甲女一在回家途中被几个流氓拦住,他们对甲女一动手动脚,并用脏话对其进行人格侮辱。甲女一大声呼救,此时一辆市公安局的巡逻车正好经过,车上的治安民警虽听到甲女一的呼救但并未下车制止。
(1)、甲女一以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 否应当受理此案?(A)A、予以受理
(2)、如果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后,甲女一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甲女一可 否同时获得两种救济?(B)B、不可以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是否可以对此案进行调解?(A)A、可以
(4)、甲女一若起诉市公安局未及时保护其人身权的不作为案,是否会得到法院支 持?(A)A、法院应作出确认市公安局不作为的行为违法的行政判决
11、某制衣厂是一私营企业,2005 年3 月向社会招收20 名制衣工人。业主林某认为
人小手巧且劳动报酬可低于成年人,便招收了5 名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另招收了15 名男性工人。原有10 名女工因性别原因被除名出厂。15 名男性工人要求组织工会,林某认为自己是私营企业,不让组建工会。
(1)、制衣厂是否有权招收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B)B、无权
(2)、哪些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可以招收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 人?(A)A、文艺、体育单位
(3)、15 名男性工人是否有权在私营企业组织工会?(A)A、有权
(4)、林某是否有权以性别差异将10 名女工除名出厂?B、无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12、某村农民姜某(夫)、刘某(妻)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龙马牌农用车,以姜
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纠纷,姜某外出为朋友开车。刘某气愤之 余将农用车以1.2 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刘某携款出走。姜某月余后返回,发现农用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姜某将其妻和购买方王某 诉至法院,诉称妻子在水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卖给他人,侵害了 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自己的农用车。
(1)、该农用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是哪种共有关系?(B)B、共同共有
(2)、刘某与王某的买卖是否有效?(A)A、有效
(3)、刘某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否属于表见代理?(A)A、认定为表见代理
(4)、该农用车所有权归谁所有?(A)A、姜某和刘某夫妇
13、刘家勇和刘家胜均系A 县柳屯镇肖河寨同一村民小组的村民,1997 年村民小组
将一块南北长相耕地均分给各户,2000 年又将该地南边东西长耕地均分给各户。刘家胜分 得最北一段,与刘家勇等人1997 年分得的土地相邻。刘家胜在分得的土地上栽种杏树和柿 子树形成果园。2004 年,刘家胜在果园北边与刘家勇等户相邻处栽了一行花椒树和杨树。刘家勇等人认为刘家胜将树苗栽种在其耕地内,故向刘家胜主张土地使用权利,但刘家胜不 予认可。2008 年6 月8 日,刘家勇及刘家善、刘家怀将刘家胜在其耕地相邻处栽种的杨树 苗10 多棵拔掉,其中刘家勇拔两棵,后刘家勇将拔掉的两棵杨树苗移栽至第三人的杏园内,现存活一棵。当日,刘家胜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2009 年5 月27 日,A 县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刘家勇、刘家善、刘家怀裁决行政拘留5 日。刘家勇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复议的决定,刘家勇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 政诉讼。刘家胜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家勇的行为是故意损坏他 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故被告对原告处以行政拘留5 日的处罚与其社会危害程度不相比,处罚畸重,属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故判决:变更被告A 县公安局对原告刘家勇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5 日为罚款50 元。
(1)、刘家胜可否参加行政复议?(A)A、可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
(2)、刘家勇的行政拘留处罚在申请复议期间可否暂停执行?(B、不可以暂停执行
(3)、原告主张应先解决双方的土地边界争议,如果确认刘家胜栽种的树苗不超过
边界再对他进行处罚,被告没有确认土地边界就对对予以处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这种认 识与否?(B)B、错误
(4)、法院直接变更行政处罚是否合法?(B)B、不合法
14、甲、乙和丙是三人是老同学,准备合伙开一家小吃店,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三人遂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步行街一个店面,暂测建筑面积为 80平方米,每平方米单价9000 元。甲、乙和丙三人各支付24 万,但三人并没有约定是按 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实际交付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4平方米,甲乙丙三人 接受。因经验不足生意亏损,甲乙丙三人决定关闭小吃店,将房屋出租。2006 年7 月10 日 甲乙丙与丁签订合同,约定租赁店面,租赁期3 年。丁在租赁期间因水管爆裂支付维修费 500 元。2007 年4 月10 日,甲急需用钱,在丁不购买的情形下,遂与乙丙协商将房屋卖给戊,双方约定价款85 万,定金20 万,戊支付了定金15 万,其后购买房款全部付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半年后房价上涨,甲想把房屋卖给己,适逢丙出国旅游联系不上,便与乙协商一致将房屋以95 万的价格卖给己,已办理了过户手续。
(1)、甲乙丙三人对该房屋以什么方式共有?(A)A、共同共有
(2)、500 元维修费由谁来承担?(B)B、甲乙丙
(3)、甲乙丙与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B)B、无效
(4)、甲乙与己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B)B、无效
15、甲宾馆向乙沙发厂签订了一份沙发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沙发厂为甲宾馆加
工单人坐沙发100 个,每个加工费为200 元,加工沙发所需的原材料均由甲宾馆提供;乙沙发厂于1996 元月31 日交货,甲宾馆应于同日到沙发厂提货,并付清合部款项,做到货款两清;到期若甲宾馆不能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乙沙发厂有权留置加工成的沙发,在乙沙发厂留置沙发后,甲宾馆应当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否则,乙沙发厂有权就该批沙发依法拍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到期若乙沙发厂不能按期交付沙发,乙沙发厂应向甲宾馆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到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沙发厂按期完成了该沙发的加工任务,能接期交货,而甲宾馆欲提货但不能支付加工费。又过了一个月,甲宾馆仍不能支付加工费,乙沙发厂拟依合同的约定,将该批沙发中的一部分拍卖,从而就拍卖所得价优先受偿,遭到甲宾馆的反对。
(1)、下列哪些合同适用留置?(B)B、加工承揽合同
(2)、乙沙发厂是否享有留置权?(A)A、享有
(3)、甲宾馆与乙沙发厂有关甲宾馆应当在一个月的期限内付清全部加工费的约定 有无法律效力?(A)A、有效
(4)、设沙发厂在留置沙发期间发生火灾,沙发被火烧毁,其损失由谁承担?(B)B、乙沙发厂
16、刘某向张某借款3 万元,双方约定以刘某所有的一块劳力士金表作为抵押。双
方就此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随后几天,刘某又向林某借款2 万元,并以该表质押,双方签订质押合同,刘某并将该表交由林某占有。两项借款到期后,刘某均无力清偿,张某与林某均主张对该劳力士金表行使担保权利。
(1)、刘某与张某间的抵押权是否有效?(B)B、无效
(2)、刘某与林某之间的质押权是否有效?(A)A、有效
(3)、假定该表卖得价金2.8 万元,张某与林某谁具有优先受偿权?(B)B、林某
(4)、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对抗要件是必须进行抵押登记,这一观点是: A、正确
17、甲在郊区有一所闲置的房子,是甲的父母去世时留下的,甲很久没有住过,也
没有办理过产权登记。后与家人商量希望租给他人(乙)经营酿酒厂,于是甲乙签订了租赁 合同,约定租金每月2000 元,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期限为三年。甲告诉乙这所房 子是父母留下的,具有纪念价值,不要损害房屋和里面的物品,乙说保证不会。乙很快投入 了生产,因为技术人员称需要打通两间房屋才够宽敞,乙征求甲的意见后投入改造,但是在 拆墙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件旧家具弄坏了。乙与丙签订了粮食买卖合同,约定丙提供粮食 50000 斤,当月10 日交付,乙先支付定金5000 元,其余收到粮食后交付。乙马上与某商场签订了供酒合同,约定当月12 日交付。丙由于粮食储备不足,于合同签订后当月11 日才开始委托承运人丁运货,路上遇到暴雨,粮食被大水冲走,导致无法交货。乙因没有原料无法履行与某商场的合同,损失9000 元。
(1)、对在郊区的房子,甲没有登记是否享有所有权?(A)A、享有
(2)、甲乙在租赁合同中关于由承租人承担房屋的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 A、有效
(3)、对于粮食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A)A、丁
(4)、承运人丁能否请求委托人丙支付运费?(A)A、能
18、甲的父亲生前收藏有一幅齐白石书画真迹,且将此书画视为珍品慎重保存,从
不外借。甲的好朋友乙是一位美术爱好者,他知道甲家收藏此书画。2007 年甲的父亲去世 之后,乙到甲家向甲借走了此书画。甲多次向乙追要,乙在此情况下向甲写下了证明:本人 大约在2007 年从甲家拿了一幅画,据说是齐白石画的,当时由于不在意,不慎丢失,特此 证明(何时找到,定及时归还)。2008 年乙以从甲处拿来的真迹为蓝本,找人临摹了此书画。同年5 月以自己拥有该书画的合法所有权为由和经典画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以15 万元的价格将齐白石的这幅真迹转让与经典画堂。2009 年甲听亲戚说在经典画堂有一幅画 和其父收藏的那幅一模一样,甲感到很奇怪,于是来到该书画店。当他确认该画正是他曾经 借给乙的那幅时,就向该店的老板丙提出返还该画的要求,丙说是自己花了15 万元买来的 不予返还,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经过法院指定的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发现争议的 书画并非齐白石的真迹,只是绘制上乘的一幅赝品。于是,甲要求乙返还真迹,丙要求确认 他和乙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求乙返还15 万元现金并且赔偿由此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乙辩称从甲处拿来的就是赝品。
(1)、在甲和乙的诉讼中,谁负举证责任?(C)C、甲和乙均需负
(2)、法院是否能够确定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A)A、能
(3)、法院是否可以撤销乙和丙之间的买卖合同?(A)A、可以
(4)、如果乙转让给丙的书画是真的,丙是否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A)A、可以
19、某县工商局和卫生局根据举报和调查,以出售过期药品为由,对某私营药店(李
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3000 元的处罚。该店业主李某不服,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本案应以谁为原告?(B)B、私营药店(2)、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把卫生局列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A)A、法院只能以工商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3)、一审中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在法定起诉期内又起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A)A、应予受理
(4)、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判决而上诉,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是:(B)B、对原审判决和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20、甲市的宏大房地产公司为开发商品房而委托张雄代为办理收购该市红星路几套 民房的相关事宜。在委托代理书中写明了张雄的代理权,其中包括与房屋所有者签订收购合 同、房价的上限及张雄代理行为的佣金等内容。但在收购过程中,宏大房地产公司发现张雄 私下与一些房屋所有者进行了损害自己利益的交易,于是终止了张雄的代理权,但没有对此 事进行公告。张雄不服,决定报复。于是又以宏大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红星路居民赵高签订 了一份收购合同。赵高是赵健的儿子,但红星路房屋的所有权却是赵健的。赵高是因房价诱 人,才擅自与张雄签订合同的。赵健得知后非常生气,因此心脏病发作死亡。之后,赵高继 承了赵健的全部财产。这时,赵高已经将房屋中的所有家具搬出,等待宏大房地产公司支付 收购费。但迟迟不见其有所行动,便到了宏大房地产公司询问。该公司告知赵高,张雄在签 订合同时已没有代理权,合同根本不成立。赵高不服,认为宏大房地产公司没有告知自己此 事,合同是成立的,宏大房地产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宏大房地产公司对于张雄进行的损害自己利益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权要求张雄 赔偿损失。(A)A、有权
(2)、若张雄有代理权,他以宏大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赵高签订的合同何时生效?
(B)B、赵高继承该房产时
(3)、本案中,张雄与赵高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何?(B)B、托代理
(4)、本案中,赵高的损失由谁承担承担?(B)B、宏大房地产公司
21、A 市服装厂生产的“乐乐”牌童装,款式新颖,不缩水,不变形,深受广大消费
者欢迎,并远销十几个省市。A 市另一生产服装的某乡镇企业在一偶然机会中得知服装厂并未将“乐乐”商标予以注册,便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了“乐乐”的注册商标。后该乡镇企业以服装厂侵犯其商标权为由,要求服装厂每生产一件童装支付其商标使用费人民币两元整。服装厂不服,认为是自己首先创出的牌子,首先使用,明明是该乡镇企业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
(1)、本案中谁是侵权人?(A)A、A 市服装厂
(2)、服装厂采用何种方式便可继续使用该商标?(A)A、支付使用费
(3)、A 市服装厂若放弃“乐乐”商标,另行注册一“小乐乐”商标仍用于服装是 否合法?(A)A、合法
(4)、在我国必须注册的商品是:(A)A、卷烟
22、甲与某房地产公司于2 月5 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价
值60 万元,房地产公司于5 月10 日之前必须把房屋交付给甲,且保证房子的质量和安全性。
为支付房款,甲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贷款合同,银行贷给甲60 万元,2 年后归还贷款,甲 则以现有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进行了抵押登记。银行觉得甲的现有房屋不足以担保债权,要求甲提供保证人担保,甲于是找到好友乙和丙,分别与银行订立了保证合同。丁得知甲将 购得新房,提出希望购买甲的现有房屋,甲觉得留着也没有用,虽然房屋已抵押,但还是自 己的。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值10 万元,甲在住进新房后交付房屋。丁提 出愿意以自己酒厂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谷物和酒进行抵押,但没有进行登记。后戊看中了甲购 买的房子,向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以70 万购买。房地产公司见有利可图,就与戊签订了买 卖合同,并于4 月20 日进行了过户登记,登记机关提出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不动产登 记费按房屋价值比例收取。甲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1)、乙丙两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性质是(B)。B、连带保证
(2)、甲将现有房屋卖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A)A、无效
(3)、丁能不能以酒厂现有和将来所有的谷物和酒作为抵押?(B)B、不能
(4)、谁最后取得新房屋的所有权?(A)A、甲
(5)、登记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A)A、合法
23、杭州拿破仑酒店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2005 年12 月16 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
准,2006 年2 月22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2007 年9 月15 日,杭州拿破仑酒店向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申请贷款人民币。当时投资公司言明没有人民币,只有美元,于是拿破仑酒店与投资公司签订了20 万美元的贷款合同,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投资公司按有关规定代为调剂人民币。但投资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币私自进行了调剂,投资公司扣除了20 万美元的贷款利息4600 美元,以及原先向拿破仑酒店提供的5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本息后,于8 月17 日将所剩71 万元人民币划入拿破仑酒店帐户。2003 年3 月29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以私自买卖外汇为由,通知拿破仑酒店将对其罚款4.5 万元,并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拿破仑酒店不服杭州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决定,决定对拿破仑酒店罚款4 万元。但拿破仑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并且已生效。后来原一审法院发现原生效判决违法,经审查后,法院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
(1)、如果拿破仑酒店要求听证,它应该在什么期限内提出?(A)
A、应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告知将要对其进行政处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要求
(2)、拿破仑酒店不服杭州分局的处罚决定,遂申请复议,拿破仑酒店可以向哪个 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B)B、家外汇管理局浙江分局
(3)、拿破仑酒店仍不服该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时被告应是:
(A)A、国家外汇管理局杭州分局
大学生维权案例及分析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