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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精选11篇)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第1篇

(1) 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

产品宣传信息与实际不符, 在网络宣传时, 对产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夸大其词, 致使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一致的产品;消费者注册时提交的不真实信息, 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带来难度。

(2) 购买的产品与交付的产品不一致。

由于种种原因, 卖方交付的产品与买方购买的产品不一致, 使买方受到损失。

(3) 拿货不付款、拿款不发货, 或者不及时交货、不及时付款。

某些B2C网站在收到消费者的货款后不发货, 或不及时发货, 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某些消费者采用货到付款支付方式, 却在收到货物后拒绝付款, 或不及时付款, 以及消费者收到货物之后的无故退货, 都增加了企业营销成本。

(4) 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

企业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得不到保障, 致使消费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 影响到产品的整体价值。

(5) 信息的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由于种种原因, 消费者的注册信息、购物记录等个人隐私信息被泄密;购物过程中, 传输的信息被窃听或截取;支付时, 安全性受到威胁。

(6) 物流质量得不到保证。

在物流过程中, 货物不能及时送达, 物流中货物受损、服务态度粗暴等, 都使物流质量:受到影响。

2 非诚信行为造成的危害

(1) 企业和消费者的自接经济利益受到损失。

由于交易中的非诚信行为, 致使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消费者下单不付款、收货不付款或不及时付款、无故退货等都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木;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收款不发货或不及时发货、不支持正常退货、无法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物流质量不高等都会使消费者遭受损失。

(2) 引起消费者的不安全感。

在交易过程中, 企业掌握着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这些都属于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某些站点由于对这些信息的利用不当引起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密, 从而使消费者产生不安全感, 甚至对电子商务产生一定的畏惧心理。另外, 消费者购物过程中不愉快的经历, 也会让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产生抵触情绪。

(3) 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当前, 企业和消费者的非诚信行为成本与预期收益之间不成比例的现实, 助长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不良风气, 破坏了电子商务的正常环境, 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用度较低, 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3 电子商务诚信机制

(1) 营造社会诚信大环境, 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

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诚信缺失是全社会诚信缺失的局部反映, 全社会的诚信缺失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存在, 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间接性的特殊交易形态, 又给社会诚信缺失提供了良好的可乘之机。因此, 电子商务诚信建设, 不仅是电子商务领域本身应当高度重视和加以解决的问题, 而且是涉及到整个社会层而的问题。只有营造诚实信用的社会大环境, 才能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问题。

(2) 尽快完善电子商务立法, 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对违约 (即违反诚信) 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 近些年来又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但是电子商务方而的立法尚不完善, 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完备的法律制度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坚实基础和必然要求。在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 (如美国和欧洲等) 都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来看, 电子商务立法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法制工程,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应当从两个方而来考虑推进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设:一是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立法经验基础上,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快子商务方而的立法步伐;二是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间接性交易形态的特点, 重点在交易行为和诚信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网上商品购买者的权利义务, 以及法律责任方而, 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 以调整电子商务法律关系。

(3) 严肃强化电子商务司法, 保护电子商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强化电子商务司法可从以下几方而考虑:①依据《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严肃审判, 确认电子商务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②在适用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难以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时, 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制裁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不诚信行为。③查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负有审查 (包括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 义务和协助查证义务, 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④加强司法执行力度, 提高司法执行效果, 让判决或调解得到有效的执行, 充分保护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方的合法权益。

(4) 加强政府诚信监管, 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政府加强诚信监管, 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主要应当做好以下几方而的工作:①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监管机制。这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进行注册登记, 以及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注册登记的主管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但应会同信息产业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申请者进行资信审查, 符合条件的子以登记。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监管应从广告发布、交易行为、商品质量、竞争行为等方而进行, 监管主体应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监部门、信息产业部门, 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分工合作。②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共同设立电子商务诚信评价机构, 制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规章制度,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诚信评价并予以披露;同时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诚信数据库, 以便公众查询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诚信信息。③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奖罚机制。对不讲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直至取消电子商务经营者资格;对恪守诚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并将奖惩信息公布于众。最后, 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诚信服务机制。有步骤地组建电子商务诚信服务中介机构, 消除市场上特别是网络市场中介机构管理混乱、规范缺乏的现状, 以推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

(5) 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 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行业自律可从以下几方而开展工作:①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制度, 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其次, 宣传诚信, 树立典范。电子商务行业应当以“搜易得”等网站的先行赔付基金, “阿里巴巴”网站的诚信指数和诚信通, “聪慧网”的买卖通和第三方企业资质认证, “易趣”网的买家卖家互评机制, “七彩谷”商城的无条件退货等一系列措施为典范, 广泛宣传, 树立诚信形象。②举办诚信法制讲座, 提高诚信法律素质。聘请专家、教授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诚信法制讲座, 以此帮助电子商务经营者掌握一定的诚信法律知识, 提高其诚信法律素质。③开展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活动。电子商务经营者应经常性的对自己的经营业务工作进行自查自评, 以及对客户进行跟踪调查, 了解客户对所购商品和服务质量是否满意, 倾听客户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并将自查自评和跟踪调查结果报行业自律组织, 然后由行业自律组织抽样访问客户, 以此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改进服务工作不足的地方, 推动整个电子商务经营的诚信服务质量。④表彰诚信经营者, 惩罚不诚信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组织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表彰与惩罚, 让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觉诚信经营, 树立诚信意识, 维护诚信秩序, 以此形成诚信的主流行为理念, 促进电子商务的诚信建设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叶依如, 叶晰.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J].商场现代化, 2007.

[2]张凤, 张平.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立与管理[J].商场现代化, 2006.

浅谈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第2篇

【摘要】古语云:“人无信则不立”,可见,古人早就意识到诚信的重要性。诚信自古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如今也成为企业经营、生存之本。但是,在如今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中却出现了诚信严重缺乏的问题,且已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之一,这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本文旨在浅析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表现和原因,提出一些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 诚信问题 原因对策

一、对诚信的理解古语有云:“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言必行,行必果”,可见古人对诚信的重视。在中华民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诚信被证实是一种品行,一种责任,一种道义,一种准则,一种声誉,更是一种资源,是立人立国之本源。在现今经济市场中,诚信必须是全方位的,企业商家要讲诚信,消费者也要讲诚信,政府更加要讲诚信,务必做到取信于民。

在电子商务领域里面,消费者、企业、银行等只要有任何一方缺乏诚信,就不能顺利进行交易。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把诚信灌输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成为企业文化的核心之一。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完成消费活动,是电子商务不可或缺的参与者之一,其诚信问题是社会性的,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等各界共同努力。银行、认证中心、保险公司等电子商务的中介机构在参与电子商务的活动中必须做到诚实守信,确保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可靠服务平台。政府部门、法律机构等更应为电子商务的诚信发展出台相应的政策规章。

二、诚信缺失的表现

1、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得不到保护。网络是具有公开性的,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体信息在未征得同意时不能够随意公开,否则就侵犯其隐私权。而现今存在着很多商业性网站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不大注重,甚至有时将客户的资料,如营业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公司经营信息、公司员工资料、个人的家庭住址、电话、个人工作信息等作为商品出售。可见商业秘密和隐私遭受到侵犯。

2、网络诈骗。有些人伪造网站并利用虚假的公司名称、地址等欺骗消费者。因为网站本身既没有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也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是却在网站上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以其便宜的价格诱骗消费者,等到消费者向指定的银行账号汇入款项,发现被骗后商家早已不知下落。

3、说一套做一套。有些网站承诺消费者在购物后一定时间内送货上门,但总不能在承诺的时间内及时送到,要知道有些东西比如食物之类的迟了那么几天质量

可能就会有所变化;或是承诺在消费者购满多少钱后会赠送礼品,可是当送达时却发现只有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这种的行为无疑打击了消费者对网购的信心。

4、商品质量瑕疵。消费者在购买网上商品签订电子商务合同后,最为关心的就是商品的质量问题。网上购物与现实生活中购物有很大的区别,最明显的就是网上购物不能像现实生活中购物那样可以对商品进行实际的选择、鉴验,网上购物只能通过网站上提供的商品信息来了解商品从而作出是否购买商品的决定,这样,网上商品购买者确实难以把握商品的真实情况。不少电子商务经营者就利用这一特点,恶意出售与网上商品宣传所不相符的瑕疵商品,结果是,网上商品购买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感到非常满意,而收到商品时却垂头丧气。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这些违背诚信的行为,严重打击了网上商品购买者继续在网上购物的积极性和自信心,致使网上商品购买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顾虑重重,甚至完全放弃了网上购物的念头。

三、原因分析

1、诚信基础薄弱,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任度低。商人逐利,为了追求最大的利润,商人往往渗售伪劣商品,“无商不奸”的思想观念在人们的心中扎根太深,导致一些传统的社会诚信道德与伦理的缺失。而电子商务交易恰好不可避免地存在的虚似性及间接性,这就又使得互联网在诚信问题上具有双重压力,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2、利益的驱动。网络社会现象不难发现,诚信缺失背后隐藏着深刻的经济根源。正是由于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润驱使人们藐视道德和法律而在网络这个“自由时空”中为所欲为。此外,一些网站的经营者仅仅注重短期效益,抱着“捞一把就走”的心态经营网站,结果在商品质量、物流配送和服务承诺等方面很难让人满意。

3、立法不够完善,难以应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想要正常运行就不得不需要法律的护航,电子商务的正常运行也不例外。立法不够完善必然使得对违背诚信者的制裁不够到位,这对严守诚信者保护不够,结果就反而使得失信者成本低却获得更大的收益,守信者反而成本高收益小。尽管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效果,但从整体上来看仍然需要完善,尤其是关于诚信方面的法律法规。

4、网店经营要求过低。企业和公众的诚信意识淡薄,开办电子商务的企业资格审批容易,只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便可开张营业,资产投入少、资产专用性低;对流动资金的要求不高,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低等这种低进入壁垒,加之网络的虚拟性和全国性的商业信用体系的缺位,为电子商务的诚信埋下了伏笔。

四、对策措施

1、加快立法,建立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强化电子商务立法工作,营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明确参与电子商务各方的法律责任,遏制交易商和服务商的不良行为和不法行为,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

施就迈出了很好的一步。立法,不仅能够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良发的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培养人们的信用消费习惯。信用消费概念不局限于贷款消费,还包括人们在消费过程中的互相信任和采用先进的电子信用支付手段,如信用卡、支付宝等。这些意识或习惯可以大大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推进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的日益完善。

2、增强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保护意识。网上购物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购物方式,不少消费者欠缺必要的网上购物经验,因此,很有必要提高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保护意识。消费者要认真区分网上商城所提供的平台的真实性,以及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应尽量选择熟悉的购物网页,要求卖家提供货到付款的服务以降低风险。在购物之前,要了解网上商店是否在当地工商部门备案,这样一旦出现问题,就便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第三方认证。被信任的第三方属于独立运作部门,只要在严格的管理监控和行业规则下,就能够在极大程度上防止带有商业利益色彩的一切外界影响认证流程,有力地保证认证结果的公证性和真实性,有利于促进整个信用行业甚至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建立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明确电子商务信用评估指标,制定统一的电子商务信用评级标准,规范信用评估的方法步骤。推动各方交易平台的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诚信资源共享,建立跨行业、跨区域的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资信机构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互联,并保证资料的及时更新,以便消费者可随时查询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

5、加快建立电子商务便利的物流体系也是非常必要的。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熟的含盖全国的网络商务物流体系和支付体系。由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大多采取自营方式,即自己建立仓库、自己直接卖东西,却无法保证物流的及时与畅通,造成网络商务不能保证货源供给。令外,产品过于广泛,也使销售的成本增加。建立系统化、专业化、全国性的货物配送中心,形成一套高效、完备的网上配送管理系统,俨然已成当务之急。

只有在良好的诚信环境之下,电子商务领域才能得到的良性发展。在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模式、电子商务产品不断增长的形势下,诚信是立足之本,因为诚信,才能通天下。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第3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电子商务诚信体系;诚信评价模式

一、C2C电子商务现状分析

C2C电子商务即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指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配套服务,允许交易双方在其平台上独立开展以竞价、议价为主的在线交易模式。相对于传统交易模式,C2C模式不仅成本低、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交易方式灵活,而且以低价、多样化、个性化的优势吸引消费者。以C2C模式运营的淘宝网近些年得到迅猛的发展,据《2013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截止到2013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4.35万亿元,同比增长24.3%,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542亿元,同比增长47.3%。

在C2C模式庞大的交易额背后,一系列问题和安全隐患同样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如支付安全、物流配送、售后服务、诚信问题等。以淘宝网为主的C2C电子商务平台为卖家提供免费开店的机会,个人卖家不具有法人资格,市场进出壁垒低,加上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和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从而导致C2C交易市场价格欺诈、伪劣假货、恶意差评、虚假买卖、信息泄露等诚信问题愈发严重,成为阻碍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

二、C2C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

(一)虚假宣传商品信息

网络市场交易的虚拟性使得商品信息只能通过商品的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传递给消费者。卖家通过虚报价格、夸大商品宣传、对商品性能描述模糊不清、以次充好、盗用正品图片等方式提高销量,使得消费者收到的实际商品与宣传严重不符,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销售伪劣产品侵犯正品的品牌权,扰乱市场秩序。据调查,2013年,淘宝“双十一”以350亿元的好成绩大获丰收,而当日商品价格投诉量却达日常两倍,存在价格欺诈和虚假宣传。

(二)售后服务没有保障

在C2C交易中,卖家所承诺的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经常得不到保障。卖家只承诺商品的质量问题,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责任无人承担,加上地域的限制和网上维权法的不完善,消费者维权成本太高,往往会采取忍让、息事宁人的方式解决售后不满问题。据2013年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调查报告显示,仅有53.96%的受访者对于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在售后环节的诚信度表示满意,半数对电商售后到货缓、反应慢、投诉难表示不满。

(三)买卖双方信用不足

C2C平台上的买卖双方不具有法人资格,往往信用不足。部分投机卖家信用炒作,采用虚假交易、群里互刷、软件代刷、篡改评价等方式提高店铺信誉;利用网络交易的匿名性,注册多个账号充当买家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竞拍或恶意评价;卖家不满差评,电话、聊天工具恐吓威胁买家改好评;C2C平台对买家的身份认证相对简单,部分买家只拍不买、无故退货、恶意差评等行为对卖家的信誉和商品销售带来严重影响。

(四)个人信息泄露

C2C电子商务交易主要通过线上完成,网络中木马、黑客、钓鱼网站等诸多不安全因素极易造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一些电子商务卖家未经消费者的同意,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出卖给其他卖家或不法分子;快递业信息泄露,消费者交易的快递单号、个人信息在网上被公开叫卖。据调查显示,超8成网友遭受过信息泄露的骚扰,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网民需要面对的新问题。

(五)信用评价模式不完善

以淘宝网为例的C2C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等级仅设“好评”、“中评”“差评”三档,过于简单而且区间模糊,无法准确反映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评价;交易完成在一段时间后系统默认好评,无法反映商品使用后的状况;卖家利用信用评价漏洞,注册多个买家账号与自己虚假交易以获得好评。C2C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不完善进一步加剧了网络交易诚信问题的严重性。

三、C2C电子商务诚信对策建议

(一)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C2C平台针对实名认证的用户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第三方平台在认证过的买卖双方交易完成后根据双方评价进行客观信用评估,并做一次记录存档。个人用户通过认证的ID号登陆数据库查询个人信息、所有的交易详情、评价信息、信用评分,还可以查询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而对于没有认证的用户则没有信用评分记录,信用评价延续传统的方式。通过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将真实用户和虚假用户区分开来,降低信用炒作风险,同时用户的网上信用记录跟银行的信用记录连接,作为个人社会信用记录的重要部分

(二)改进信用评价模式

C2C商家的信用评价采用消费者评价与第三方权威结构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构成,消费者通过购买的商品质量、服务态度、物流、售后四方面进行主观评价,权威结构通过一段时期内商家完成的交易量、好评率、违规率、投诉率等多方面进行客观评价,综合两种评价形成商家信用,降低信用炒作风险。信用评价采用分期制,即收货及时评价、使用反馈评价、售后服务评价三种,评价时间间隔根据行业产品的特性而定。消费者既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反映商品的质量、性能问题,又能够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反馈商品的真实信息和售后情况,从而综合评价商品的性能情况以及商家的信用。

(三)加强诚信奖惩机制

C2C平台要加强对网络卖家的诚信监管,建立和加强诚信奖惩机制。通过大众评审和平台评估推荐出各行业信誉较高的卖家,将这些卖家推荐到诚信榜或授予诚信店彰或提高搜索结果位次。对于信用炒作且投诉率高的卖家,C2C平台要加大惩罚力度,不但清空卖家炒作的信用,而且追究其连带责任,如吊销其营业资格或暂停营业半年。对出售伪劣商品、价格欺诈的卖家进行追查和处理,不但要赔偿给受害消费者高于商品价格的金额,而且暂停其营业资格半年,清理违规商品。

(四)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保障政府部门监管有法可依,规范网络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网络交易的商品、当事人权利义务及流程等,保障网络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应对个人网上开店办理执照及纳税没做出相关的规定和要求,规范网络卖家不诚信行为,提高C2C平台的进入门槛,建立良好的诚信环境。

四、结束语

电子商务诚信是保证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法律虚位、监管不力、信用体系不完善、诚信意识薄弱等多因素的影响下,电子商务产生了一系列诚信缺失的问题,尤其是C2C电子商务。通过构建诚信信息数据库、改进C2C平台评价模式、加强奖惩机制、组织维权协会、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方式完善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立健康、规范、诚信的电子商务环境和市场,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作者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湛玉婕,张必春.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改良初探[J].经济师.2009(1).

[2]王敏,任寰,邹阳.中国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科技广场.2012(4).

[3]金炳顺.浅谈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研究[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4).

[4]姜永波,何敬银.C2C电子商务中信用模式的博弈分析[J].商业时代.2009(10).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浅析 第4篇

一、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诚信问题在其中的表现形式较于传统的商务活动也有很大的差异。电子商务中, 消费者与商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 没有传统模式中的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 彼此之间的信任没有一个合适的载体来传递。因此, 消费者和商家在不了解彼此信用度的情况下, 只能依靠以往的销售或购物经验及彼此间的需求进行交易。

(一) 电子商务非诚信表现

1、网络信息不真实。

消费者和商家都存在提供不实信息的问题。消费者在注册购物网站时提供虚假信息, 使商家在处理业务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给商家带来一定的困扰;商家在对商品进行描述时提供虚假信息, 没有真实地还原商品细节, 对商品的质量或者功效夸大其词, 误导或影响了消费者的正确判断和选择。

2、理想中的商品与实际商品不一致。

消费者通过商家的语言、文字、图像等描述方式对商品的质量或细节进行了解, 由于商家有意倾向于提高商品的客观质量, 往往在对商品进行描述时会夸大其词, 不仅伤害了消费者的感受, 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自身的经济利益。商家的非诚信行为使得消费者得不到理想中的商品。

3、不及时地发货或付款。

在一些B2C网站进行交易时, 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 如买家收到商品后不及时付款, 或无故退货, 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商家收到买家付款却不及时发货或不发货, 也同时损害了买家的利益, 给买家带来困扰, 陷入诚信危机。

4、产品售后服务无保障。

有些企业在消费者购买前承诺的商品售后服务在消费者购买后却没有实现, 面对消费者的询问, 很多商家选择冷漠对待、不受理, 使消费者无法享受应有的服务, 影响了商品的整体价值。

5、消费者私密信息无安全保障。

消费者注册时的个人信息、消费记录等信息被泄露;交易过程中, 传输的重要信息被窃取;支付时, 支付密码或银行卡密码被记录, 使交易存在一定的风险, 达不到绝对的保密。此外, 消费者在完成交易后仍能收到来自商家的宣传短信或电话, 这也是消费者信息被记录的表现。

6、物流服务不周全。

在运输过程中, 商品受损或丢失、商品不能被及时地送到、派件人员态度粗暴不认真等, 都会降低物流的质量。

(二) 非诚信行为的危害

1、直接损害消费者和商家切身利益。

商品被恶意拍下不付款、收到商品不及时确认收货、无理由退换货等行为会加重商家的经营负担;商家描述商品时提供不实信息、收款不及时发货、物流服务质量差、售后服务不到位等行为也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2、使消费者产生不安情绪。

在交易过程中, 商家掌握着消费者的身份证号、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极为隐私的个人信息, 一旦商家对这些信息管理不当导致信息被泄露, 使消费者的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 会使消费者对商家和网上交易产生不安情绪, 怀疑整个交易的安全性, 从而产生对电子商务的抵触心理, 阻碍了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3、影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一些消费者和商家虽然存在非诚信行为, 但对他们个人而言却收获到了满意的经济利益, 这种不健康现象的存在也使得电子商务中的诚信漏洞越来越大, 可信度在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中越来越低, 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二、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原因分析

从表面上看,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是非诚信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 但仔细分析其根本原因是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原因。

(一) 相关的法律条例不齐全。

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 但其中涉及电子商务的部分相对来说还不是很完备, 对于一些问题的解决也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且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较晚, 不能对交易中的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除此之外, 我国还缺少与信用制度相应的失信惩罚制度, 面对社会经济中种种失信行为, 没有一条确切的法律条例能对其进行惩罚, 这也导致了电子商务失信现象的进一步加重。

(二) 信用管理制度缺失。

一个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要有基本的有关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 企业自律, 政府对企业诚信行为的监督等方面。虽然诚信业已有了初步的运作形态, 众多的公司按照商业原则互相竞争, 但仍存在运作不规范现象, 行业自律尚未形成。与其对应的监管制度相对落后, 缺乏对诚信机构的有效管理, 导致行业竞争秩序混乱。此外, 政府的多头管理现象仍旧存在, 各部门对各领域信用制度的要求不统一, 管理中存在漏洞, 使得企业在管理方面负担加重, 且失信行为逃脱惩罚有了可乘之机。

(三) 商家和消费者诚信意识薄弱。

我国诚信基础薄弱, 信用问题一直困扰着整个经济体系, 群众信用意识不足、道德缺失的现象普遍存在。我国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消费者和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也缺乏诚信意识, 彼此之间防范多于信任。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活动面对面的进行交流, 电子商务主要基于互联网, 利用电子技术进行交易, 但由于交易双方网上信用意识较差, 所以增大了企业市场行为的随意性。

(四)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与不确定性。

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贸易活动, 而互联网则是在一个完全虚拟的环境, 所以他的虚拟性是不容忽视的。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 网络主体表现得并不完整和真实, 交易双方也无法确认彼此真实的信用状况, 因此产生了交易的不确定性, 导致彼此间缺少足够的信任。

(五) 利益的诱惑。

既然是交易活动, 其中受关注的除去诚信问题外另一最大的关注点就是利益问题。交易的本质就是利益的交换。在利益的驱使下, 很多企业只以“钱”为中心。利用网络从事商务经营, 注重的仅是短期内的经济效益, 从而忽略了商品的质量、物流的配送、售后服务等方面, 致使消费者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 一些消费者为了自身的利益, 有时也会做出损害商家利益的事。

综上所述, 造成我国电子商务诚信危机的根源颇深, 阻碍着企业电子商务的全面发展, 交易中消费者与商家诚信意识的缺失也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陷入瓶颈。想要电子商务更快速平稳的发展, 则必须逐一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三、解决电子商务诚信的对策

为了让电子商务有一个和谐健康的发展环境, 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信用保障制度已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这不仅为我国谋求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提供了一个互相监督, 共同进步的发展平台, 规范了企业的诚信行为, 更重要的是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安全保障。

(一) 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电子商务发展受到阻碍的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人们缺少基本的信用意识, 各自为了一己之利, 不去考虑会给别人带来什么影响。想要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就要驱除信用缺失这一障碍, 倡导诚信观念, 促进社会企业诚信经商, 消费者素质购物, 培养全民诚信意识, 提高其道德素质, 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社会经济氛围, 踏出电子商务健康成长的第一步。

(二)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信用是一种道德观点, 也是一个法学概念, 而法律法规维护判定人们合法权益的唯一依据起着重大的作用。目前,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迫切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作为诚信的最后一道保障, 加强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已颁布《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与互联网相关的法律规章, 但其中涉及网络交易方面的条例仍不完备, 迫切需要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明确参与交易的双方的责任, 使得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 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工程。结合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实际情况, 可以向国外电子商务发展发达的国家学习经验, 对比国与国之间电子商务发展的差异, 总结并建立适合中国市场环境的法律条例。

(三)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企业要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就要有良好的信用评价, 消费者在购物时, 同类商品也会倾向于信用评价更高、口碑更好的品牌。互联网作为信息传递的平台有着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优点, 所以一个企业信用评价的传播可以利用互联网来实现。

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信息数据库, 可实现通过访问数据库查询到国内企业和个人买家的详细资料、信用评价等, 并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进行及时更新。除去信用评价, 还可查询到企业和个人是否有恶意透支信用卡、逃脱付税及其他不良记录, 实现信用透明化。

政府部门也可建立监管机构, 负责监督企业网站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可信, 产品描述是否与实物一致, 产品质量是否达到标准。制定奖罚制度, 严格执行监管条例, 确保企业信息真实可信。

(四) 加强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

电子商务的实现手段是电子技术, 可见信息安全技术在信用体系中扮演着一个重要的角色。随着B2B、B2C、C2C等交易模式的发展, 越来越多规模大小不一的购物网站投入运营。在网站进行购物时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填写、支付密码和银行卡密码等重要信息的输入, 消费者就会担心这些信息的输入是否有安全的保障, 不被外界有不良目的的人所窃取。通过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的规范, 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保密, 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

信用体系的建设需要强大的网络技术来支持。加强信息安全技术、数据采集、数据挖掘技术等网络安全认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不断加强网络交易环境的安全性, 让消费者能真正地享受于网上购物, 无需担心安全问题。

(五)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交易存在着虚拟性和不确定性, 容易滋生欺诈现象。在总结了典型的欺诈经历后, 列出了以下几个需要在交易过程中特别留意的方面:

1、确保链接安全性。在提交重要信息前一定要确保交易环境的安全, 确认是通过安全链接传输的。

2、保护自己的隐私。交易前阅读一下网站隐私保护条款, 确认网站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途径和安全保护, 避免泄露个人的重要信息。

3、保护密码。不要使用过于简单的数字串做密码, 同时也应避免用出生日期、手机号码、节日等容易被破解的数字做密码。

4、阅读销售条款。了解有关商品的细节、配送及售后问题, 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个人利益受损。

5、确认订单。提交订单前再确认一遍订单, 检查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方式是否填写正确。

所以, 在网上购物时, 消费者要擦亮自己的双眼, 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 尽可能多地避免一些不必要麻烦的产生, 确保个人利益受损。

四、总结

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于发展中阶段, 其表现并不成熟, 很多企业的电子商务也仅仅刚踏出第一步, 众多问题的出现制约着电子商务发展的脚步, 其中诚信问题尤为突出。消费者和商家诚信意识的不足, 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电子商务安全技术欠缺等因素都加重了问题的严重性。不得不承认新兴的贸易模式在带给消费者惊喜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本文通过分析电子商务发展中呈现出的诚信问题及原因, 提出相应的解决诚信漏洞的对策。总之, 要想建立并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机制, 需培育以诚实守信为社会道德理论核心, 塑造诚信的社会环境, 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相关的管理机制, 深入研究电子技术。只有这样, 才能使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得到保障, 开启一个更为美好的网络时代。

参考文献

[1]夏国洪, 刘旭儒.中国电子商务与诚信问题浅识[J].信息网络安全, 2006.5.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第5篇

论文题目: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及应对方

姓名:杨进芬

指导教师:陈少克

专业:工商管理专业

年级:2011级

层次:业余专升本

完成时间:2013年 5月7日

北京师范大学继续教育与教师培训学院

浅谈我国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及应对方法

[摘 要] 诚信体系作为一切商务活动的基本准则,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担负着重要使命。但是,在如今飞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中却出现了诚信严重缺乏的问题,且已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之一,这引起了我们的深思。所以探索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中诚信问题的基本方式,具有现实的意义。文章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分析电子商务中诚信缺失的表现与原因,并就此提出一些应对之策,以求为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环境服务。

[关键词] 电子商务 诚信问题 原因对策

一、绪论

电子商务是指利用电信网络进行的一种商务活动。它是计算机信息技术开发和运用的产物;代表了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人类科技、经济、文化发展的结晶。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贸易市场上异军突起,并已经深入到经济社会中的各个角落中。在电子商务领域,企业、消费者、银行等任何一方诚信缺失,交易就不能顺利实施。电子商务企业必须把诚信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深入到企业文化的核心。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完成自己的消费活动,是电子商务全面发展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其诚信问题是个社会性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快速、健康发展。因此,通过各种方法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中的诚信缺失问题,建立我国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一个较为宽松的信用环境,对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很现实的意义。

二、我国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现状分析

诚信,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消费者同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络交流,双方很难有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对于彼此的信任一般都是通过感受和体验等比较初级的手段,并没有成熟的体制或者适合的载体来支持开放性的真实信息的传递。于是,消费者无法准确的知道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着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进行消费;经营者无法完全地了解消费者的真实程度,只能遵循着对方的需要和要求实现销售。在双方互相探索和尝试信用程度的集合之中,中国的电子商务难免有许多尴尬和无奈,千分之一的交易成功率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欧美国家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有很大的不同。欧美国家的企业经由MRP、ERP再到CRM,其信息化程度高,并且网络普及率高,社会信用体系良好,这些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铺平了道路。中国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没有欧美国家企业高,企业应用意识不强,社会应用整体水平较低;中国的电子商务尚未形成成熟的法律体系和统一的标准;还没有形成高效的物流配送体系;社会的信用体系也尚未建立起来。

由于网络信息本身具有虚拟性和流动性,其格式和媒体可以分离,参与电子商务的主体的诚信问题使得电子商务信息的真实性与安全性难以保障。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相比对信用的要求更高,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先加强信用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问题,最终将会成为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三、电子商务诚信存在的问题

1、网络商务信息的不真实

网上销售商品主要是以销售商的描述为主,有的网络销售商在网上夸大他们所售商品的质量,对商品的性能指标等描述模糊或者夸大其词,导致消费者不能得到与预期相同的产品。有些商家甚至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2、消费者的诚信意识淡薄

消费者不诚信的现象主体要表现有:注册提交的信息不真实,给企业的业务处理增加难处。恶意竞拍情况屡屡发生,有的人竞拍买下商品后不付款,由于会员注册的匿名性,他们可以通过另一个注册账户进行网上购物,所以对其恶意的竞拍没有任何惩罚性。同样,对于卖方,在网络交易的平台上,某个网络交易者大多具有多个较强的竞争对手,他们可以故意注册多个身份或者利用家人、朋友的虚拟身份与竞争对手以及自己发生虚假的交易行为,凭借诚信信息系统对对手诚信进行恶意的评价,对自己的诚信进行高度的评价,达到诋毁对手诚信,提升自身诚信的目的。

3、产品的售后服务得不到保证

在售后服务方面,顾客购买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便很难享受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其一,由于地域限制和法律未涉及到网上维权的问题,致使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卖家会因此销售不合格的商品。其二,商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坏究竟由谁来承担尚且没有定论。虽然许多卖家在买家必读里面注明“如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请购买前仔细斟酌”。然而质量问题并没有相关部门出示的统一标准,买家在收货后觉得有缺陷、残损,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息事宁人。此外,网购普遍存在交货延迟的现象。这些都导致消费者对网购产生不良的印象。

4、通过网络进行诈骗

目前有许多网站并没有取得网络经销的资格,但却在网络上声明销售商品,当消费者在网站选购商品后,便让顾客向指定帐户汇款,因为绝大多数的网络销售是先付款后发货,等收到款项后便销声匿迹,因为其在网站上所留存的联系方式都是假冒的,消费者无法联系经销商,这些网站以此手段来骗取顾客的钱财。

5、客户隐私受到侵害

消费者在进行网上购物时需要将自己的个人资料提交给网站,例如姓名,联系方式和住址等等,以方便收货和接受服务。但是有些网站却将客户的资料随便散播,给客户的生活造成了很多不便,对客户的隐私造成了很大的侵害,而且这种侵害有时会持续很长时间。

四、电子商务中诚信缺失的表现和原因分析

1、我国的诚信基础薄弱,导致电子商务社会信任度低

自从我国发展市场经济以来,诚信问题一直存在于整个经济体系,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现实社会中,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履约率低、经理人缺少诚信、信用卡诈骗、对欠债追讨不力等诚信问题每天见于报端,几乎成了普遍现象。此外,在我国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也非常淡薄。电子商务参与者的诚信观念、规则意识的不强,彼此之间缺乏信任。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势必会干扰电子商务的正常交易,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2、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部分的网络法律法规,但有关于电子商务的认证体系、支付结算、交易规则和电子支付安全、隐私权保护、售后服务、网上打假等问题的解决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且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规范立法比较晚,还没有能对电子商务的交易主体形成强有力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我国缺少和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和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因此难以对社会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而有力的法律打击与规范。失信行为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大大的阻碍了诚信问题的解决。

3、电子商务秩序至今尚未形成作为一个新型的商务活动空间,网络市场所具有特征决定了一些传统经营准则在网络市场中缺乏网民的认同,而一种能够被网民普遍认同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网络经济秩序尚未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网络市场中的商务交往必然将处于缺乏规则约束的无序状态,因此在不知不觉中违背了商务运作的诚信原则。

4、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特殊性,导致客户的知情权难以保证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具有高效,便捷的优势,但是也有其不足,那就是交易双方不能面对面地交流和沟通,顾客对自己所要购买的商品只是感性认识和想象。因此对购买商品的质量也就不能鉴定,只有当货物到达顾客手中时,才知道商品的质量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有些商家在收到客户的汇款后,便销声匿迹,或者以次充好,以假冒商品骗取顾客。顾客有过这种购物经历后,势必对交易的诚信度产生怀疑。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缺失根源颇深,强烈地制约着企业电子商务各方面的发展,由此可以观察到,在我国信用评价与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在交易过程中诚实守信的意识还非常淡薄,因为人们失信成本很低,甚至说有时还不存在失信的成本,这使得部分人越来越不诚实、越来越不守信。但是无论是哪种原因导致的诚信缺失,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五、诚信缺失的对策研究

1、提高消费者在网上购物的自我保护意识

诚信消费是在人们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产生的。如果消费者和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习惯于使用电子信用支付手段,如电子信用卡或电子汇款方式支付货款,电子商务的进程会大大加速。然而,由于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消费观念的差别,中国大多数人还不会在短期内将使用电子信用支付手段购买商品的行为演变成习惯。千百年来,中国人在消费时,习惯于绝不借钱消费,习惯于用现金支付。如果让人们在网上购买商品并用电子信用卡支付,就等于让国人从用现金消费跨越到了用信用卡消费的阶段,直接进入了电子支付阶段,这未免强人所难。因此,需要积极稳妥地引导消费者采用先进的诚信消费手段。如果更多人接受了这种电子信用支付模式,就会逐渐将这种消费行为演化为习惯,而这种习惯会大大提高人们的诚信意识,会推进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的日益完善。

2、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

信用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概念,既然它是一个法学概念,就应该在理论和立法上不断完善它,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法律、法规作为诚信的最后一道保障,在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和修改,可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同时,根据电子商务的环境和交易特点,建立电子交易法律和制度、电子支付制度、信用卡制度等。

3、建立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价和监管机构

因为电子商务在虚拟环境交易的特点,诚信问题成为公众或商家最为担心的一个问题,然而信用评价就是对卖方诚信的评估,因此公众与商家在网上交易前,很是关注卖方的信用评价。我国的信用系统严重滞后,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缺乏对失信行为的监督惩罚机制。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的网上交易活动而言,建立起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包括银行、公安等部门、工商管理、税务),实现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的企业与个人的信用评价和监管体系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六.总结

中国的电子商务是一个“市场机会与风险并存”的市场,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广泛应用,对于扩大贸易机会,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应变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对客户的调查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不仅有利于有效地降低企业经营的风险,降低企业呆、坏账损失,提升企业的经济竞争力,而且还有利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使我国早日成为一个高度发达的诚信国家。总而言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商务活动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叶依如,叶晰.浅析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构建与实现[J].商场现代化,2007.2、张凤,张平.电子商务诚信机制建立与管理[J].商场现代化,2006.3、石滨.网上交易的信用缺失及对策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2005(2)

诚信问题仍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 第6篇

我国电子商务正逐步走向全面应用, 并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层面。但是伴随电子商务快速增长, 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危机也悄然袭来, 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诚信危机的表现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发布的国内首份《电子商务诚信调查报告》显示:有23.5%的企业和26.34%的个人认为电子商务最让人担心的是诚信问题。在被调查的四万余网民中, 71.1%的被调查者曾对一些网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产生过怀疑;62.1%的被调查者声称个人信息曾被在线商家或网站滥用;56.4%的被调查者曾遇到在线购物信息不真实的问题;还有40.9%的被调查者遇到过在线服务的承诺不真实或不能兑现的情况, 其中有36.1%为在线投诉渠道不畅问题, 如不能找到投诉处理部门或人员, 不能联系到网站, 投诉电话或邮件没有人理睬等。而网上购物时最有可能被窃取的信息为QQ号码、银行卡号、邮箱口令、游戏账号等敏感信息。

根据对以上调查的分析, 当前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可归纳为:

1. 信息的可靠性问题。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任何人都可以以一定的身份发布一定的信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 电子商务主体发布信息相对于在传统媒体上受到的制约少, 在利益驱动下, 易通过欺骗手段诱导交易对象的行为。如:对信息把关不严, 片面追求轰动猎奇, 网上“假新闻”时有发生;网上广告通过技术手段强制网民阅读, 进行夸大不实的产品宣传, 信息失真严重。广大消费者对网上诸多信息心存疑虑, 丧失了信任, 利用网络购买商品和服务的积极性降低。

2. 主体的信誉度问题。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 由于没有相应道德和法律的必要约束, 致使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得不到保障, 尤其表现为商家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品牌盗用等问题。例如:卖方利用参与者身份的不确定性与市场进出的随意性, 在提供服务方面不遵守承诺, 收取费用却不提供服务或者少提供服务。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买方利用卖方的诚实套取产品和服务, 却以匿名、更名或退出市场等方式逃避执行契约合同。

3. 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信息安全和财产安全。信息安全指信息的泄露、丢失、篡改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如:窃取商业机密;伪造或非法删除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丢失等。不管发生哪一种都有可能给交易的一方或多方造成经济损失。财产安全指各种原因造成的电子商务主体所面临的财产损失。如:信用卡账号、银行资金被盗;交易者财产被冒名窃取等。

二、诚信危机的原因

1. 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电子商务主体对交易对象认识模糊

电子商务主要通过网络进行交易, 交易各方通过网页交流, 很难有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 对商品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 对彼此的信任建立在感受和经验的基础上。虽然网络技术提供了强大的信息收集、加工与传递能力, 但并没有成熟的体制来支持开放性的真实信息的传递。于是, 交易双方无法准确地知道彼此的信用状况和真实程度, 只能遵循着对方的需要和要求实现交易。

2. 信用意识淡薄导致电子商务交易信任度低

我国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脱胎而来的, 社会信用经济发育较晚, 市场信用交易不发达, 社会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规范。很多企业与个人对于信用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 “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企业不讲信用照样可以生存和发展, 社会上信用缺失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观念意识无疑制约了电子商务信用状况的改善。

3. 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导致电子商务难于运营

我国关于社会信用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已经形成了一批从事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等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 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在不同程度上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探索。但总的来说,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信用信息资源的采集、评价、开发及披露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一些部门对信用信息资源实行垄断, 难以实现全面的整合和共享;信用管理和征信滞后、不规范;区域间、部门间的信用信息缺乏统一规则, 信息交流的公共平台没有建立, 信用体系的建设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4. 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尚未建立导致诚信交易推行无力

在立法方面, 我国只是在已颁布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信守法的法律原则, 《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 但缺少与信用制度直接相关的立法, 因此难以对社会经济中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氛围。同时, 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失信的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 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低, 对诚信交易起到不良诱导的作用。

三、走出诚信危机的对策

1. 加强信用意识, 营造诚信氛围

只有加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 使诚实守信扎根人心, 成为自觉自愿的行为, 才会形成健康的市场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向电子商务主体呼唤诚信, 树立诚信观念、规则意识, 使其意识到, 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 更是电子商务交易的基本要求。同时, 诚信、信用是一种财富, 是一种不可替代的竞争力, 可以为其赢得更多的合作者, 获得更长期、稳定的收益。倡导诚信观念, 提高社会公德和全民诚信素质, 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2.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首先, 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信用管理制度, 作为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评估、公开和查询制度, 信用档案、信用担保、信用服务监管、信用权保护制度等。其次, 要建立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 包括银行、工商管理、税务、公安等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 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并保障信用信息的及时和真实性。同时, 大力扶持社会化、专业化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 为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提供认证服务。

3. 推动电子商务信用法制建设

信用是一种道德观念, 也是一个法学概念, 必须加强信用法制建设, 约束、规范电子商务主体的信用行为, 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遏制不良和不法行为发生。根据电子商务环境和交易的特点, 在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同时, 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明确信用的范围和形式, 保障诚信交易的实现, 保护交易各方的利益。另外, 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予以惩罚, 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通过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纠, 提高主体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信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4. 加强电子商务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完善的技术是防止信用缺失的有力手段, 应加大投入力度, 研究更加先进可靠、经济适用、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包括: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防火墙技术、访问控制技术、加密技术、认证技术 (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和CA认证等) 。

摘要:我国电子商务方兴未艾, 但诚信问题越发突出, 成为其发展的瓶颈。诚信危机的产生自有其在技术、社会和法律上的原因。只有通过树立信用观念、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法制、加强技术支持, 才能走出诚信危机。

关键词:电子商务,诚信

参考文献

[1]殷凤琴:我国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表现来源和对策[J].商场现代化, 2007年6月 (下旬刊) 总第505期, 90~91页

[2]王 莉:浅谈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体系建设[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 2007年6月第8卷第2期, 48~50页

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改良初探 第7篇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改良

我国C2C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出现发展的。随着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发展, 网络购物在全国消费品销售市场中的地位日益凸显。2002年, 全国网络购物总额只占全国消费品销售总额0.04%的比重, 而到2006年, 这一比重已经达到0.41%, 增长了9倍。根据最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2008年6月份发布的统计报告, 上海网民的网络购物使用率高达45.2%, 是网络购物最为普及的城市。其次是北京, 网络购物使用率为38.9%。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甚至依赖网络来购物, 厂商们, 特别是快速消费品商们, 也开始蜂拥上网开店。

近几年中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以淘宝网, 易趣网, 拍拍网为主, 其中淘宝网是最具代表性的。淘宝网2007年上半年的总成交额突破157亿人民币, 接近2006年淘宝网全年成交额 (169亿人民币) , 和2006年上半年相比, 淘宝成交额增长了近200%。据了解, 淘宝的品牌商城, 仅2007年上半年, 就有超过7827家厂商申请。其中既有国际顶级品牌, 也有本土品牌, 甚至有一直远离网络的中华老字号。这意味着, 随着中国C2C市场的不断扩大, 以及老百姓对网上购物的习惯, 网上购物正在成为最新主流购物方式。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中出现诚信问题的主要表现

1. 卖家实际商品与宣传不符。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买卖双方只能通过在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然而买家只能通过商品的图片及文字说明了解商品的优劣, 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卖家由于存在投机性, 夸大宣传其产品, 甚至以次充好, 造成信息不对称, 使得买家买到产品与产品介绍的出入很大。

2. 多数商品售后服务无法兑现。

C2C交易中, 承诺的售后服务常常无法兑现。其一, 由于地域限制以及法律未涉及网上维权问题, 使得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过高, 卖家会因此销售不合格商品。其二, 商品在运输途中产生的损坏究竟由谁来承担尚无定论。虽然许多卖家在买家必读里面注明“如无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请购买前仔细斟酌”。然而质量问题并没有相关部门出示的统一标准, 买家在收货后觉得有缺陷、残损, 也自觉证据不足而息事宁人。

3. 信用炒作, 套取诚信。

C2C交易双方大多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在现实中没有商业实体作为依托。在交易过程中采用匿名形式进行交易, 诈骗后, 可以重新注册一个新的用户, 而且一个真实的实体可同时注册多个用户, 也可借用朋友、家人的虚拟身份, 进行虚假的交易;利益相关者之间可互相进行满意度的评估, 进而套取诚信;会员之间协议互换好评, 买卖家之间虚假交易但给予评价。

4. 恶意竞拍情况屡屡发生。

买家在交易中也存在诚信问题, 有些人竞拍买下商品后不支付, 消失不见, 由于会员注册的匿名性, 其可以通过另一个注册账户进行网上购物, 所以对其恶意竞拍没有任何惩罚性。同样, 对于卖方, 在网络交易平台上, 某个网络交易者往往具有多个较强的竞争对手, 其可以故意注册多个身份或者利用家人、朋友的虚拟身份和竞争对手发生虚假交易行为, 凭借诚信信息系统对对手诚信进行恶意评价, 因此可达到相对提升自己“真实”身份诚信指数的目的。

5. 利用管理漏洞的违背诚信问题。

一些用户非法利用交易平台在电子支付工具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从事违背交易诚信和规则的交易行为:

(1) 用户可利用交易平台进行虚假交易 (非真实交易) , 根据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工具实现异地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 从A银行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 进而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2) 通过支付工具账户进行信用卡套现, 以期望利用信用卡免息还款期, 进而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失信行为。

(3) 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进行虚假交易, 进行“洗钱”等违法行为。

二、影响我国C2C电子商务诚信因素分析

1.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不完善。

在西方国家个人诚信记录是个人生存的“通行证”, 诚信管理进入了商业化阶段, 个人诚信记录作为一种“信息商品”进入市场, 同时美国、加拿大、德国和日本等国家都建立了信息综合法律制度。近年来我国只有一些发达城市出台了涉及个人诚信管理的相关手段和方法, 但是国家对个体诚信管理规定、办法和相关法律少之又少, 个人诚信管理处于一种初步萌芽状态。个人诚信管理的缺失增加了C2C网络交易的诚信风险危机, 使网络消费者对网上交易望而却步, 很大程度上对C2C的健康快速发展起到了阻碍作用。

2. C2C交易平台管理漏洞。

C2C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往往依据一定的网络交易平台完成交易信息传递商品的交易。交易平台本身的不诚信以及平台缺乏相关的诚信管理机制和方法增加了C2C电子商务的风险危机。

3. 缺乏相关的责任认证制度。

我国大部分C2C交易平台的运作模式主要是如何扩大规模, 吸引会员, 扩大成交量, 进而提高平台的知名度, 而忽略了对交易纠纷的处理以及对会员的严格管理。交易平台疏于对于会员的注册认证、管理以及交易的监督, 因此, C2C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失信引起交易纠纷。

4. 维权困难。

我国目前对于C2C的网络交易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 监管也存在盲区, 除了对药品的网络销售有严格限制外, 对其他商品几乎没有准入限制, 交易平台无法一一审核商品质量的好坏;一旦出现交易纠纷取证困难, 监管部门或者承担跨区域监管所带来的巨大行政成本, 或者相互推诿, 因此消协在处理网上交易纠纷时, 往往陷入无计可施的局面.大多纠纷只能以协调或者买方、卖方自行协调了事, 降低了网络交易者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 提高了守信方的维权成本。

三、改良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解决方法

1. 借助“二代身份证”信息管理平台加强个人诚信管理。

C2C交易的失信主要是由C2C交易主体的特殊性决定的, 首先应该加强对C2C交易主体的诚信管理。“二代身份证”为我国的C2C电子商务个人诚信管理提供了一条很好的出路。它所采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最大化保证个人身份的真实性和信息识别的便捷性, 构筑一个以信用为基础的、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2. 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制度和法律规范。

在C2C交易过程中出现的诚信秩序混乱的根本原因是个人诚信制度的缺失。美国、日本、德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个人诚信综合法律制度, 在美国, 目前与信用相关的法律共达16项之多, 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卡发行法》等, 形成了较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体系。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正在建设过程中, 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 深圳市颁布的《深圳个人信用征用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标志我国内地真正意义上关于个人诚信的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的诞生, 2005年4月1日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等。但是真正意义上的个人诚信管理法律规范至今仍然是空白。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 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制度和法律规范。

3. 支付手段的改良。

由于网络交易双方不能直接接触, 就导致了货品和货款交付出现了时间差, 这容易引起网络欺诈行为。解决货款交付时间差的技术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手段, 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 实现从买家到银行、卖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作为一种针对网上安全交易的付款服务, 第三方支付在买家确认收货前, 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 等买家确认收货后卖家才能拿到钱, 这样不存在买家货款被骗的情况。由于网络的虚拟性, 交易双方在网上是匿名的, 第三方就充当信誉证人既保护了个人隐私, 又能实现公平交易。

4. 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全面建设。

法律作为阻止人们突破道德底线的最后屏障, 以其特有的权威性、强制性和导向性成为实现约束与制裁的最佳手段。健全的法律、法规是推动电子商务发展不可缺少的部分。2007年4月, 商务部公布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两份文件, 征求意见。这也标志着我国首例全国性的电子商务行业规范办法将于近期出台。其中还对C2C领域的个人交易者进行了规范, 要求在交易中的个人必须以实名进行, 同时支付方式也必须保留真凭实据, 涉及退换货等问题要追究法律责任等。然而两份意见并没有对个人网上开店办理执照和纳税方面进行要求, 因此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更需要人们诚实守信, 但是良好的诚信环境的建设和诚信意识的培养, 还需要人们长期的努力才能培育出来。

参考文献

[1].第22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CNNIC网站, 2008 (7)

[2].2006年中国C2C网上购物调查报告[J].CNNIC网站, 2006 (5)

[3].侯玉风.我国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及其对策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 (5)

[4].朱艳, 丁志强, 朱永新.C2C电子商务模式下的诚信危机[J].华东经济管理, 2007 (2)

[5].张晶.C2C交易中诚信问题的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 (5)

[6].李锋, 王喜成.我国电子商务模式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 2006 (9)

[7].王乐天.我国C2C电子商务诚信机制研究[J].现代商业2007 (5)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第8篇

但在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趋势的背后, 很多电子商务企业由于自身条件所限, 对诚信、信用体系的建立或无计可施或收效甚微。电子商务平台上频频出现“盗版”、“假货”、“欺诈”等不良诚信问题, 甚至已经影响到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拓展。因此, 解决电子商务诚信这一核心瓶颈问题, 为电子商务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环境, 对于提高我国企业应对金融危机能力和刺激电子商务良性发展有着迫切的必要性。

一、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及原因分析

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现象, 表面上看是利益驱动的结果, 但其背后却有深厚的文化、制度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公民诚信道德教育的弱化;企业守信意识不强, 内部缺少信用管理, 缺乏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 失信成本过低等, 导致了道德行为失衡, 市场交易秩序混乱, 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信用信息资源分散, 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料库

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质监、法院等职能部门, 各部门都有各自的信用征集、管理办法, 尚未达到互联互通、完全共享, 在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得到企业或个人的全部信用信息, 如果开展征信调查, 势必重复征信, 增加成本。

2、信用信息评价标准不统一

信用信息的管理部门都有各自的评价办法, 如税务部门将纳税企业分为A、B、C、D四类信息等级;工商部门将企业分为绿牌、蓝牌、黄牌、黑牌四类。金融、质监等部门也有各自的评定办法, 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评价机构和评定办法, 往往一个部门认定为守信的企业, 用另外一个部门的标准评价, 可能是失信企业, 容易造成信用等级的评价冲突。

3、对电子商务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管

对参与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没有建立详细的信用档案, 没有以规范统一的形式反映消费者个人资信与交易记录等信息;对参与电子商务企业, 资格评审不把关, 身份认证不到位, 信用档案不完善等。

4、诚信的法律约束薄弱, 法制不健全

法律是社会信誉与公平的一道防线, 其目的是让守信者因守信而获得回报, 让失信者因失信而受到惩罚。而我国当前诚信缺失严重的一个根本原因是法律的约束力不够。尚未建立与诚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 针对诚信方面的立法严惩滞后。在电子商务中对于虚假交易、假冒行为、合同诈骗、网上拍卖哄抬标的等行为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款项。

二、解决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的对策建议

1、整合信用资源, 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建议由政府出面成立统一的信用管理中心, 采取政府推动, 市场化运的模式, 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构建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将工商、税务、质监、银行等各自的信用管理数据库与该信用信息平台相连, 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登记注册、重合同守信用情况, 银行采集的贷款偿还、风险记录、抵押或担保情况, 质监部门采集的质量检验、行政处罚记录等职能部门采集的信用信息定期向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为企业和个人建立统一的网上信用信息数据库, 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保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及时更新, 方便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对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构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先进地区成功经验。例如:北京市由政府控股公司出资成立北京信用管理公司, 并且由北京市工商局承建“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开展“金融支持工程”;上海市由政府成立上海资信公司, 建成了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浙江省直接划拨财政资金给省经济信息中心, 搭建起信用数据平台对全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武汉市是由国有公司投资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公司, 在从事的具体业务中获取信用数据和资金来源, 政府只给予一部分的财政支持。需要强调的是, 在构建信用信息平台时即要积极肯定以政府为构建核心的途径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 又要注意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这是由于信用信息在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资源, 只有市场化的配置方式才是最有效率和最节约成本的。

2、建立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失信成本

在我国市场经济正处于建设之中, 信用环境欠佳的情况下, 仅靠企业和个人自身的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更不能单靠市场的力量来完成信用体系建设, 必须依靠政府的力量推进激励约束机制建设。

一方面要启用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状况好的企业和客户, 金融部门可增加授信额度、提供信用贷款、开通绿色通道;工商系统可免于日常检查、免检免审;信用担保机构对诚信客户要积极提供信用担保, 减少实物担保, 降低担保费率;对诚实守信的企业可通过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和表彰。

另一方面要建立失信警示及惩罚约束机制。凡被工商部门列为黄牌、黑牌的企业, 被税务部门列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企业, 都要列入警示系统加以警示。对纳入警示的失信企业行政执法机关要给予行政处罚并在媒体曝光, 使违法失信者在公共服务、银行信贷等方面丧失便利, 提高企业的违约成本。

3、积极开展信用查询服务, 促进信息资源共享

建议政府要带头先行使用信用产品。政府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等事项中, 在行政审批、资质认定管理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 要带头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在全社会起示范作用。对信用信息分可以为两类:一类为免费信息, 如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职工人数等身份情况以及社会公共信息记录等, 社会公众可免费查询。另一类信息为有偿信息, 如企业及个人的商业信用记录、质量检验情况、工商行为记录、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重大诉讼行为等特别信用记录, 可实行有偿提供。

4、加快电子商务信用立法进程, 完善诚信的法制保障体系

法制和诚信是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鉴于目前我国征信机构在征集企业信用数据时, 往往遇到企业商业秘密资料与信用资料之间界定不清的问题, 而征集个人信用数据时, 又往往有侵犯个人隐私权之嫌。因此, 建议国家应尽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企业征信、个人征信的统一标准和方法;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披露与安全使用。通过立法明确信息资料的分析、整理、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

5、加强诚信道德教育, 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建设, 最终还要靠国民良好的道德水准与自律意识。建议各级政府与广大新闻媒体运用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信用道德资源, 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大力倡导诚实守信的思想, 在全社会形成现代信用文化风尚。重点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诚信兴业”为内容的诚信教育, 引导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树立、实践诚信理念, 使诚实守信成为企业和个人的自觉行动。同时把诚信教育活动作为改善投资软环境的一项中心工作。

参考文献

[1]曹杰, 李颋.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分析及对策[J].现代管理科学, 2008, (4) .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第9篇

1.1 我国诚信基础薄弱, 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社会信任度低

由于长期的重商重利的影响, 导致了我国传统的社会诚信道德与伦理的缺失。现实社会中, 各种诚信缺失的现象屡有发生, 诸如假冒伪劣商品肆虐、虚假广告泛滥、合同履约率低、信用卡诈骗等诚信问题几乎时有发生, 本来是人人抵触、反感的东西好像变成了社会的普遍现象一样;而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媒介的交易平台, 是一种不见面的交易模式, 这就对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鉴于目前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缺失, 更难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而“无商不奸”的观念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人与人之间防范多于信任, 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心理障碍。

1.2 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的商业信用系统严重滞后, 信用服务开展受到很大的限制, 由于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个人和机构的信用等级无法准确的评估, 所以信用制度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民个人素质来维持。相应的, 电子商务由于是无形的、远距离的虚拟交易, 所以其信用体系更加的不够完善, 还未建立起健全的诚信管理体系, 缺乏有效的失信、违规行为监督惩罚机制, 尤其是发现诚信问题后的处理方法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使得对电子商务交易系统的监管和违规惩罚处于口头表达阶段, 真正想实施起来非常不容易。市场化运作模式虽已初露端倪, 但运作存在不规范现象, 未形成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行业自律尚未形成。而电子商务贸易内的信用评级还完全属于行业和个人行为, 还没有得到政府的支持和认可, 所以评级中介机构、评级依据都未得到法律认同, 从而评级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1.3 购销双方的购买地位不平衡, 买方的个人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 决定了交易双方不能像正常的实体店购物一样可以面对面交谈, 网上交易双方只能通过网页交流, 或者通过交流软件、电话、短信等沟通工具进行沟通, 很难有面对面的有效真实沟通;更为关键的是买卖双方对商品的信息掌握程度不一, 目前主流的电子商务交易买方主要是依据各个电子交易平台推出的信用等级来判断卖方的可信程度, 从而进行交易。但是这就导致了一个突出的问题, 卖方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非正常途径来获得, 譬如聘请枪手或者诸如专门帮人刷信用的黑公司, 虽然这类的卖家信用程度很高, 但是其实商品的质量和诚信反而不尽如人意, 并且各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驻扎在其交易平台上的卖家的信用度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惩罚, 因为交易平台也是靠买卖双方的收入提出来获得利润, 在当前经济利益至上的环境影响下, 很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是打“擦边球”, 而且电子商务发展迅猛,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肯定是滞后的, 也为这些商家提供了游刃有余的环境。根据CNNIC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由用户实际购买和期待购买的商品种类可以看出, 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如图书、音像、软件、鲜花礼品、通信产品等是网上消费的主要热点。在信用度缺乏透明度和买卖双方的信息掌握不对称下, 消费者相对来说更多地选择一些对商品信息无关紧要的相对价格便宜、小型商品等, 而对购买费用较高、质量要求较严格的大型家电、精密数码电子产品等则相对比较谨慎和保守。

2 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几点思考

2.1 宏观方面的全民诚信教育, 提升全民的素质

弘扬社会主义“八荣八耻”观, 以诚实守信为荣, 以见利忘义为耻。利用媒体与教育表扬诚实经商、诚实消费、诚实做人, 揭露不讲诚信、损人利己、见利忘义的丑恶现象, 倡导诚信观念, 提高社会公德和全民诚信素质, 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只有全民的综合素质都提高了,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问题和电子商务诚信问题。不管是网上的虚假交易, 还是一些蓄意的刷信用度问题, 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买家、卖家的个人素质在作祟, 如果全面的素质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这种电子商务的诚信缺失必然会得到根本的遏制。

2.2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设

信用体系是一个多视角、多范畴的体系制度, 它有法律层面的概念层次, 因此我们应该在理论和立法制度上不断完善它, 因此完全有必要加强信用法制的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信用的最有力的强制性保障, 它可以对违反诚信法律和法则的相关个人和机构予以法律上的惩戒, 因此现阶段法律法规还是最直接的维护诚信的手段, 比行业规定、政策等要强大得多, 在不断完善现行法律体系的前提下, 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和修改, 可以制定、出台《社会信用信息法》、《企业信用管理条例》等, 加大信用法律法规的建设和违法信用的执法力度和强度。

2.3 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1) 建立官方可查询的网上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实现各个资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全国互联, 继而建立类似个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一样的管理和查询系统。不管是个人信用信息, 还是企业信用信息, 该系统应该是覆盖各方面社会经济活动信用的资信系统。以便于人们随时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 而网络的开放性保证诚信资料的更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保证这个信用系统的官方性、权威性和真实性。这个信用系统是全民共享的, 首先就是要保证信用系统的可信度和真实性, 若是交给某企业来做, 恐怕信用系统最后会变质。

(2) 政府部门建立信用信息监管机构。

该机构主要负责监管信用信息的真伪;监管各企业发布产品信息的真伪, 审核各企业网上交易条款等。对企业网站和企业发布的产品信息进行严格监管, 应做到及时, 处罚力度大, 在监管中避免贸易前的背信问题。其次是个人信息的监管, 这当然不是一个机构就可以完全监管的, 还需要民政、公安等部门的配合, 对公民个人信用的监管要做到公平、公正。

2.4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要不断完善自身建设, 做到以消费者为中心

由于网上购物时消费者不能直接触摸商品, 网上购物消费者最大的担心是商品的质量, 因此网站应对上网产品提供详尽的描述, 尽量保障商品介绍和图片的一致性;保障用户的隐私权, 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购买的商品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增加网站的安全性, 保护信息不被外部或内部的不良使用;增加网站的品牌知名度, 增加用户的购买信心。并且要对网站注册买卖商家的信用评价切实落到实处, 而且要对买卖双方所做出的信用评价进行监管, 避免认为的滥用信用。

2.5 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仍是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网上交易所追求的根本利益。电子商务企业要及时了解并满足用户的最新要求, 必须提高产品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的服务水平, 提高网络在线以及网下的服务水准;要求企业将网上业务与网下服务相结合, 对用户的问题及时回复, 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诚恳地做出解释;对于仓促作出决定的顾客, 同意他们在一段时间修改订单;经常与用户保持联系, 使用户从信任产品到信任企业, 由信任企业到信任企业的未来, 从信任企业到信任整个电子商务, 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摘要:近几年,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业务的蓬勃发展, 其中最为突出的诚信问题成为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 亟待解决。本文主要从提升商家和消费者的诚信度,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等方面入手, 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从而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的研究对策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电子商务诚信;诚信体系

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的定义是,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商贸活动中,利用互联网,在开放的Internet环境下,交易双方利用电脑等无线工具,不需要面对面,即可进行商品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等商贸活动,实现用户的网上交易、商家与商家的网上交易和各种商贸活动、商品交易等与之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形式的商业运作模式。

有相关数据表明,在2011到2014年间,中国社会消费品的零售总额从180000亿元增长到约260000亿元。预计在将来,中国的零售业市场整体发展环境良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或许将继续平稳增长,2016年数额有可能突破300000亿。

二、电子商务中诚信的含义

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领域的事情,是大家思想范畴的事情,也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我们日常行为规范的总和。诚信,分开来说,诚,是真实,诚恳;信,是指信任,证据。二者相联结,则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忠于事实,不作假,信守承诺,忠实于自己所应承擔的义务。

当诚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时,则表现在企业对消费者消费时所展现出来的消费机制。包括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企业在线商务行为的诚信。

三、我国电子商务诚信的现状

对比于西方比较健全的诚信管理制度来讲,中国的信用发展相对比较缓慢,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比较薄弱,人们的诚信概念不明显,在社会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大范畴的诚信体系。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出现的各类诚信缺失问题,无疑是直接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健发展。因此,要想电子商务稳健发展,首要任务就是要减轻甚至消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各类不诚信的问题。

(一)网络欺诈

近年来种种网络欺诈问题层见迭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的虚拟性,编造事实或隐瞒真相,以此骗取受害人的钱财。通常不法分子会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进行网络交易,为案件发生后钱财的追踪增加了难度。

(二)商品质量堪忧

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到商品、试用或检验商品,只能通过商家提供的商品信息以及过往用户的评价来了解商品的外形、制作工艺、使用材料等信息,消费者的每一次购买都建立在买卖双方的信任之上,可是有许多不良商家故意夸大商品的信息,发布与实际商品信息不一致,滥竽充数,使用名不副实的产品来误导消费者进行购买,以此获取利益。

(三)售后态度差,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置之不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卖家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也推出各种周边服务,以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关注度,促进消费者的购买,比如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三包”服务、十五天无理由退货、1年保修等售后服务。可是有许多无良卖家仅仅只是打着优良的售后服务的旗号,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真正出现问题时候,商家却推三阻四,甚至置之不理。

(四)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

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需要首先向商家提供自己的个人信息以此来完成订单,许多卖家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后,希望进行后续的营销推广以及全方面服务,可是也有不信守诚信的卖家为了自己利益,私自将消费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买卖。由于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机制的不完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很容易被他人窃取,甚至被拿来买卖,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四、造成电子商务诚信缺失的原因

(一)现存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难以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许多经济纠纷、交易矛盾。现有的法律法规显然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许多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无法在法律法规中找到解决依据,无法对消费者形成法律保护,未建立好有效的惩罚机制,为消费者的维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公民的诚信意识淡薄,没有完备的诚信思想

我国有着五千年历史,礼仪文明早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诚信是我国千百年来的传统美德。可是在社会发展的同时,许多人的诚信意识并没有跟着一起成长,很多商家为了自身的利益,枉顾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技术水平影响着网络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是在Internet上进行的商业活动,网络环境的不稳定性,时时刻刻影响着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面对种种的安全问题,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很容易产生疑问和恐惧,最终也容易产生诚信危机。

五、构建电子商务诚信体系

(一)提高商品质量,不搞虚假宣传

商家应将与宣传的商品信息相符合的产品提供给消费者,拒绝假冒伪劣产品,拒绝进行虚假宣传。不能够滥竽充数,用质量差的产品顶替产品质量好的产品,不能够在进行产品宣传时弄虚作假,不能够对产品进行盲目的夸大或者过度的美化产品。

(二)监管部门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在商品交易中的各种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因此电子商务立法的地位变得及其重要。作为市场的监管部门,政府应完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不信任。另一方面,相对于国内电子商务,国外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对成熟,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当发生经济纠纷时,我们可以适当参考国外的做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三)推动社会伦理道德建设

社会伦理道德是电子商务诚信中主要组成部分,在电子商务诚信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想建立良好的电子商务运作环境,让人们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遵守原则,首要任务就是要注重个人道德的修养,增强个人的诚信意识,进行自我审度,自我教育,努力提高个人素质,催动电子商务诚信机制更加完善的发展,从而更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四)提高网络信息安全,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在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网络漏洞和交易风险也随之显现出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脑漏洞窃取他人信息,盗取财物,从而获得利益。解决这类问题,减少计算机漏洞给用户带来的损失,就必须要加强网络信息技术的研究,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性,全方位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财产安全和隐私权。

参考文献:

[1]《中国市场》编辑部. 我国电子商务蓬勃发展[J].中国市场, 2010(41):1-1.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第11篇

一、诚信问题的博弈论模型

(一) 假设条件。

在C2C电子商务交易中, 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和对其信用模式的选择时, 面临的决策环境十分复杂, 为了便于分析, 在不影响研究结果的条件下, 首先作一些简单假设。第一, 这个博弈中包含两个局中人, 分别是买家和卖家。买家有两种策略选择, 买和不买;卖家也有两种策略选择, 诚信和不诚信。第二, 交易过程中, 局中人都是完全理性的经济人, 即交易双方根据各自支付的多少来决定自己的策略, 局中人同时作出决策, 而且各自的支付为局中人的共同知识。每次决策过程独立, 且不受先前决策的影响。第三, 存在有效的监督机制, 即卖家不诚信会受到惩罚, 产生负支付。

(二) 模型的建立与分析。

根据以上假设, 可以把这次博弈看成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 其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A1, A2, B1, B2, C都是正数, A1代表卖家诚信时, 买家购买时的支付, A2代表卖家不诚信时, 买家购买的支付, 此时对买家利益造成损害, 产生负支付, B1, B2-C分别表示买家购买卖家诚信和买家购买卖家不诚信时卖家的支付, C代表卖家不诚信付出的成本, 包括因监督机构查处而受到的惩罚, 信誉的下降等。如果买家选择购买, 那么卖家的决策取决于B2-C和B1的大小关系, 一般情况下, 卖家不诚信带来的收益要比诚信带来的收益大, 所以有B2-C>B1, 因此卖家会选择不诚信。如果买家无论如何都选择不购买, 那么无论C的取值情况如何, 卖家都会选择诚信。而如果卖家无论如何都选择诚信, 那么买家为了获得正的支付一定选择购买, 如果卖家选择不诚信, 则买家为了避免获得负支付, 其最优选择是不购买。从以上纯策略模型的分析可以看出, 买卖双方的博弈过程不存在纳什均衡, 买卖双方利益始终不能达成一致, 需要将这个模型扩展, 在现实生活中, 买卖双方选择诚信与否和购买与否的行为是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的, 因此需要加入一些假设条件:买家与卖家决策相互独立, 信息不对称, 也就是买家在不知道卖家在交易中是否诚信的情况下, 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 而卖家在此次交易中在不知道买家能否选择购买时, 选择自己是否诚信。假设买家分别以p1、 (1-p1) 的概率选择购买和不购买, 卖家以p2、 (1-p2) 的概率选择诚信和不诚信。买卖双方的期望支付分别为U1和U2。根据以上假设, 混合策略博弈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因此, 买方的期望支付为U1=p1[p2A1- (1-p2) A2]=p1[p2 (A1+A2) -A2], 卖方的期望支付为U2=p2 (p1B1) + (1-p2) [p1 (B2-C) - (1-p1) C]=p2 (p1B1-p1B2+C) +p1B2-C。可以计算出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 买方的最优化一阶条件是:U1/p1=p2 (A1+A2) -A2=0, 解得, p2=A2/ (A1+A2) , 卖家的最优化一阶条件是:U2=p2=p1B1-p1B2+C=0, 解得, p1=C/ (B2-B1) 。也就是说买方以C/ (B2-B1) 的概率选择购买商品, 卖方以A2/ (A1+A2) 的概率选择诚信。可以看出, 买方购买与否取决于C, B1, B2三个因素, 卖方诚信与否取决于A1和A2两个因素。C代表卖方不诚信付出的成本, 比如因监督机构查处而受到的惩罚, 信誉的下降等, C值越大, 也就是卖方因为选择了不诚信而受到的惩罚越大或者造成的信誉损失越大, 买方会认为, 在这种情况下, 卖方选择不诚信的概率较小, 因而买方选择购买的概率就较大。为了便于讨论, 令卖方诚信情况下商品的售价为P1, 卖方不诚信情况下商品的售价为P2, 那么卖家不诚信时买家购买而引起的支付A2=P2-P1, A1代表买家购买而卖家诚信时的获得, 假定其为商品的实际价值, 那么B1=P1-A1, B2=P2-A1, 因此p1=C/ (P2-P1) , p2= (P2-P1) / (P2-P1+A1) , 由此可见, 商品价格及其隐藏的利润以及对不诚信行为惩处的力度是决定买卖双方进行C2C电子商务交易中行为的根源。

二、促进电子商务市场诚信发展的对策建议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现阶段正处于成长期,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 卖方会为了高额利润选择不诚信交易, 买方也有可能因为很多因素而放弃购买, 在这种情况下, 综合上述博弈论分析,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以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保证C2C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 加大诚信宣传力度, 营造社会诚信环境。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方式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在于交易的当事人不见面, 虚拟性强, 因此导致不诚信交易的问题比较普遍。在监管机制和我国信用评价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 只有得到全社会各方面的诚信支持, 电子商务才能健康发展。电子商务失去了诚信这一重要保障, 必然会导致人们不再信任网络交易, 致使电子商务业务基础产生动摇甚至崩溃。因此, 要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使人们养成诚信消费的习惯, 加强培训和宣传力度, 使企业以诚信经营为荣, 以欺诈经营为耻。

(二) 营造电子商务诚信法律环境, 加大对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来讲就是法治经济, 完善的法律法规是C2C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的保障, 应当加快电子商务诚信立法, 使法律法规建设与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相适应, 以便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法可依, 创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诚信交易的法律环境。为了提高买方购买的概率, 可以提高C即卖方不诚信行为被发现的惩罚额度, 加大打击力度, 使不诚信行为受到应有惩罚并付出包括罚款、罚没物资、判刑等代价, 提高失信者的成本。同时提高商品价格透明度, 使卖家试图通过脱离商品本身价值的过高售价以赚取高额利润的行为不能够得逞。

(三) 建立诚信评价体系与监管机构, 加强信用监控。

缺少必要的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是电子商务活动中诚信问题突显的重要原因。因此, 我们有必要对企业和个人建立公开的诚信档案, 使之成为评判企业及个人信誉等级的依据。以多种形式加强个人和商家的信用监控, 有效遏制各类不诚信活动。对卖方可采取信誉年检、信用分级和不定期抽查等措施, 信用等级公开以便于消费者随时查询。对信誉好的商家给予如免于检查、信用升级等方式的奖励, 对信誉差的卖方给予处罚, 包括经济处罚和信用降级等, 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不诚信行为便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电子商务迅速发展起来, C2C电子商务交易是近年来发展较为迅速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然而交易过程中诚信问题日益成为影响其健康发展的巨大障碍。本文以博弈论为研究工具, 通过建立博弈模型, 探讨了C2C电子商务交易中诚信问题产生的根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诚信问题的建议, 以营造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 保证其健康发展。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博弈论

参考文献

[1].李丹.我国电子商务诚信建设的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 2013

[2].吴亮, 文静.C2C电子商务中的诚信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7, 11:139

[3].侯玉凤.我国C2C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及其对策思考[J].中国管理信息化 (综合版) , 2007, 5:73~76

电子商务诚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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