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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精选8篇)

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第1篇

1、值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班,推迟10分钟下班(上午7:50—11:50;下午2:50—6:30)。非值班人员务必按时上下班。

2、值班人员负责当天考勤;负责办公室开水供应和办公室卫生;负责做好办公室电话内容记录、会议通知传达、文件领取报送等工作;负责来访人员接待工作,记录来访人员姓名及办事内容,并及时转达。

3、值班人员共分3班,值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按照顺序轮流值班。值班范围内,若出现工作失误或差错,由值班人员负全部责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若因急事需要外出,务必安排好替班人员,不能出现空岗、离岗现象。

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第2篇

单位值班人员

聘用协议书

聘用单位:XX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聘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保证单位安全,防止火灾、被盗等事件发生,经研究决定聘用乙方为单位值班人员,负责单位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

一、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值班工资包干为人民币肆佰贰拾元整。

二、甲方给乙方配发一定的工作和休息用具。

三、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正常照明和用水。

四、乙方的工作时间全天。

五、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值班期间忠于职守,按时开关大门,周一至周五开一二楼大厅大门时间为上午8:00以前,下午2:00以前,上下午下班后及时落锁,保障财产物资安全。

六、乙方在当值期间如单位内发生盗窃案及火灾事故,必须主动制止或捕获案犯,同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及单位有关主管人员。

七、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履行职责,并不得私自接受他人到值班室长期逗留或住宿,不得私自离岗。

八、乙方不得在甲方单位内和值班室组织、参与赌博、酗酒等违法活动,扰乱单位工作秩序。

九、对出入可疑人员,要加强盘问,做好记录,并随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十、乙方在下午单位人员下班后负责一二楼大厅及主任办公室卫生清扫工作。

十一、值班期间单位财产物资及其他重要物品、资料等发生丢失,除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外,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

十二、乙方如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必须在10天前向甲方提出。甲方不愿继续聘用乙方在5天前通知乙方。

十三、聘用期间乙方的生活、医疗费用自理,乙方在工作期间,必须十分注意安全,若出现事故,责任自负。

十四、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乙方:(签字)

代表人签字:

2007年月日

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工伤,国家机关工伤,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学界和实务界认为《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劳社部通知》) 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制度具体区分三种情况, 对于“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以外的事业单位 (以下简称“以外的事业单位”) , 可以依法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这样的解释直接使《劳社部通知》法条之间, 上下位法之间冲突。为此, 笔者就“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伤制度问题做以下探讨:

一、逻辑解释方法理解《劳社部通知》之法律规定

体系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方法, 体系解释分为逻辑解释和系统解释两种。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间的联系, 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系统解释则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 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 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 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1]。简言之, 逻辑解释兼顾同一法律规范法条之间内部统一性, 系统解释兼顾不同一法律规范之间外部统一性、特别是同一法律部门法律规范之间。

《劳社部通知》第1条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2、3、4条分别规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以外的事业单位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字面含义可以理解为“以外事业单位”依法可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需要理清以下问题:

首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具体如何?《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1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但时隔多年“统一的具体办法”尚没有出台, 实践中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具体包括: (1)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规定, 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死亡性质的认定,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 2007年发布的《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遗属生活补助费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 困难小的少补助, 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 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 (4) 职工死亡丧葬费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支付。

其次, 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 工伤待遇标准等就是否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比较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如果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则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就丧葬补助金标准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 2007年度陕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1239元 (1770元/月) [2],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为10620元。而《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规定,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厅级以上干部为2000元, 其他人员 (含离退休人员) 为1500元。很明显, 如果理解为“以外事业单位”依法可以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 其工伤待遇标准等就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使法条之间冲突。

综上, 文义解释法条之间相互冲突时应适用逻辑解释, 以使法条与法条之间兼容、统一。既然《劳社部通知》第1条已明确肯定, 那么, 不论是那种事业单位类型, 只要工作人员因工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 其工伤待遇标准等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劳社部通知》中区分的三种情况, 不是对哪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与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的规定, 是在肯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下, 对具体运作方法的区分。比如是通过统筹保险, 还是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同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实现工伤待遇。

二、系统解释方法理解《劳社部通知》之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73条规定,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从劳动法律部门统一性要求看“以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关键看其是否是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 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第96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是否扩大了事业单位“劳动者范围”?有学者认为“只有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才适用该法”[3]。也有学者认为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的, 优先适用聘用合同的规定, 没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劳动合同法》[4]。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劳动合同法》将事业单位与其聘任制人员的工作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而且认定为一种可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特殊劳动者, 理由如下: (1) 从字面含义解释, 《劳动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为“劳动合同”。同时, 鉴于聘用合同关系为人事关系受人事制度管理由来已久, 又规定实行聘用制的劳动合同优先适用人事制度特别规定。 (2) 从立法者目的看, 是希望做到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并轨的。《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的郭军认为, 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员工都完全使用于劳动合同法, 所有通过聘用方式, 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按照本法规定来执行。但是, 通过委派、任用方式到事业单位的, 具有公务员身份, 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中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曾经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 《劳动合同法》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其调整范围, 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一种有效的保护[5]。

既然事业单位目前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 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均为劳动者。那么, 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 (典型的劳动者) 、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 (聘用制劳动者)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就是《劳动法》规定的, 其他任何下位法不得与其冲突, 《劳社部通知》也不例外。

三、地方性规章对《劳社部通知》的实际解读

劳社部发通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具体情况, 确定“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待遇具体办法。各省级人民政规范性文件各有特点。总结如下:

(1) 全面工伤保险制度, 即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和企业工作人员工伤同等对待, 执行一个政策。《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2)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除外”的工伤保险制度。《四川省关于贯彻〈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 事业单位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3) 不参加工伤保险但依《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的工伤制度。《江苏省关于贯彻实施〈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规定, 财政全额拨款但未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暂不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山西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也有类似的规定; (4) 不参加工伤保险亦不依《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的工伤制度。《陕西省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外的事业单位”参照省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执行, 并没有规定工伤范围、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以上省市的相关制度看, 北京市、四川省两省 (市) 规定可以说优于《劳社部通知》的精神;陕西省相关制度将直接面临与《劳动法》《劳社部通知》冲突的问题;江苏省、山西省的规定, 准确地执行了《劳动法》及《劳社部通知》的法律精神, 并实现三者的有效衔接。

四、结语

法条不能只从字义含义独立地理解, 应使其融入某一法律规范、某一法律部门, 同其他法律规范联系起来系统解释。“以外的事业单位可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的规定, 是对于工伤待遇资金渠道、运作方式而言的。省级人民政府被授权制定的只能是具体的运作方式, 并不能改变“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实质内容。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395-396.

[2]陕西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00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S].陕西日报, 2008-3-11.

[3]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13-14.

[4]叶静漪.劳动合同法 (十二讲)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第4篇

关键词:事业;聘用;制度

人力资源是单位重要的资源,单位的社会价值体现、功能发挥、长远发展都要通过人力资源来实现。用不同的理念、不同的制度、不同的方法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实现单位的效益最大化,是人力资源开发研究的课题。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用制度,建立能上能下、量才定位,保证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聘用机制,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发展人才、留住人才,形成单位竞争优势的重要保证。现就这一问题做一个粗浅探讨。

一、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的制定原则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通过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专业技术岗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是搞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用人机制的基本原则。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许多单位存在人员职责不清晰、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激励作用不明显的现象。在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中要实行评聘分开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试行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聘用机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才能相应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有利于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有利于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专业技术队伍的梯度成长,可以有效地优化单位人力资源结构,积累单位人力资源资本。从而,从长远、可持续发展方面提高的单位的综合实力,完成单位发展目标,发挥出人力资源管理的整体效益。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的竞争体现

竞争本质上包含着一种更新更高的追求,正是这种更新更高的追求,促进了自然界的发展、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体系,进行科学的、多层次的、规范化的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是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在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实际工作当中,评聘的过程就是一个竞争上岗的过程,充分发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政策及其工作的实质作用,才能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智慧和才能。一是要认识到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工作水平,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素养和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二是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申报与聘用是单位职称评聘工作的主要部分,制定方案、有序实施、有章可循,使评聘工作形成规范化的制度。三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增强评聘工作的透明度。专业技术岗位职称的评审和聘用,一方面是用人单位的工作和效益的需求,一方面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尊重,一方面还与个人利益紧密相连。通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报名、申报材料、量化赋分和岗位聘任这四个关键步骤,进行公示,接受专家评审和群众监督,把工作业绩突出,有真才实学的专业人员选拔出来,聘任到专业对口的工作岗位,最大化地挖掘专业技术人员的潜能,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通过竞聘上岗,实行利益驱动,是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激励作用的体现。竞争机制是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原动力,通过竞聘上岗,可以发现人才、造就人才,激发人才选拔机制的活力。

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的机制完善

事业单位是从事精神生产,提供公益服务的单位。事业单位类型较多,职能各异,差别性大,专业性强。在制定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方案时,要从事业单位的工作需要和特点出发,选择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最佳方式,从而提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的实际效果。事业单位的改革将把现有的事业单位化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评聘中因受岗位设置限制可以采取灵活设岗的方式,对评审通过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而受聘任指标限制没有聘用的人员按等级由单位自筹资金兑现职称岗位工资,也可严格进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可要求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再进行岗位聘任。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因为单位资金来自财政拨款,要严格按上级批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人数进行评聘。专业技术人聘用制,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单位发展过程中,经过不断改进,才能使制度逐步完善。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一定要秉持“按岗申报、公正评价、择优聘用”的原则,严格把关、严格程序,才能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人力资源的精华,是有积极性、主动性的力量。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的实施,为专业技术人员展示自身专业素质和才华提供了一个平台,也是事业单位构建高素质人力资源开发体系的重要支撑。事业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刘进忠 浅谈干部聘用制.水文软实力的研究,河北人民出版社,2012.

2、周文霞 人力资源管理,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4

监控室值班人员值班制度 第5篇

为加强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系统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熟练掌握监控技术和各种监控信息,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安全巡逻人员及领导。

二、爱护和管理好监控室的各种设备,严格操作规程。未经领导同意,不得进入系统设置状态。

三、对火灾、监控及相关有价值的录像要做好保留备用。

四、严禁利用监控设备,进行一切娱乐活动。

五、监控室内要保持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挥发性物质及其它杂物。

六、未经领导批准,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

七、保守秘密,不得在监控室以外的场所议论监控录像内容。

八、严禁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按时交接班,并做好监控室设备运行和监控内容的登记、交接。

九、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饮酒或酒后值班,工作时间不准打盹、睡觉、看书、看报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值班加班制度、值班人员职责 第6篇

1、逢休假日与国定假日,办公室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天一人,时间与工作日一致,值班表由综合协调组编制,如有个别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2、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

3、除工作时间外,因实际工作需要,由各工作组负责人安排加班时间与人员。

4、加班人员应填写加班单,由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交综合协调组汇总。调休的应在调休日的当月由各部门统一交综合协调组核销。

5、值班、加班过程中,确实需要外出,应向领导说明,经同意后方可。

附:《值班人员职责》

值班人员职责(工程现场)

一、值班人员应做好与某某人民大会堂和施工单位的联系,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我方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汇报。

二、在施工期间,值班人员应协助施工单位注意施工安全,防止意外。

三、发现紧急情况时应视危险程度采取各种应急措施,如切断各种火源、电源,召集抢救人员等。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各类火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检查消防设备是否短少或损坏,对各类消防器材及时维护、保养,要确保消防器材有效使用、方便。

五、值班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将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带入办公室或施工现场。

六、做好值班记录,将值班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提出整改意见,记载在值班记录本中。

七、严格值班制度,值班期间不准饮酒、娱乐。

办公室值班制度 第7篇

一、值班人员:公司各部门经理以下人员,均应参加值班。

二、值班地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三、值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18:00—20:30。

四、值班人员应填写值班登记表,注明值班人、值班起止时间、值班情况等。

五、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如遇重大事件,难以处理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经理,并请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

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若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值班人同因事、因病无法参加值班的,应事先安排调班,并报办公室。事先无法安排的,应找机动人员暂替,并在值班登记表上注明。

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第8篇

据我们调查了解,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约3.5万人, 全省的流动人员队伍更加庞大。这些流动人员往往有着较强的专业技术、在单位占据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岗位, 虽然学历不同, 有的是大中专毕业生, 有的是工人, 但他们的工作岗位专业性很强, 不可替代。他们素质较高, 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这些人员又恰恰处于弱势地位, 特别是养老保险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目前我省流动人员参保3.50万人, 其中省直单位流动人员参保1.62万人,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参保人数不足应参保人数的二分之一。

2 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存在问题的原因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开展10余年, 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没有实现应保尽保,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单位重视程度不够。

流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政策有依据, 有宣传, 许多单位也了解政策, 但有的重视程度不够, 认识上存在误区, 错误地认为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流动人员也不用缴纳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最终国家会“买单”;有的单位甚至是故意忽视, 逃避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为此他们常常采取变相威胁、强迫协议、无故拖延等手段, 迫使流动人员不得不采取上访、新闻暴光、仲裁、判决等形式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这最终导致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矛盾的激化, 延误了工作, 影响了团结。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 是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 不可视为一种可有可无的福利。

2.2 流动人员自我保护意识弱。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大部分年龄比较小, 自我保障意识不强;有的能够认识到养老保险问题的重要性, 但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 放弃了自我保护。其实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 流动人员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单位申请自己的正当权益。

2.3 政策宣传不到位。

《办法》出台10多年, 有些单位对此政策还不了解;有些单位虽然了解但具体政策如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比例、参保时间、退休待遇也不太清楚。流动人员本人了解政策的就更少了。这说明我们的政策宣传、政策解读工作还没有真正地深入到基层, 没能真正地深入到流动人员群体当中。

2.4 仲裁、监督出现盲区, 结案时间偏长。

原劳动保障部门有监察部门, 负责企业单位劳动监察, 原人事部门也有监察部门,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监察。非在编的流动人员在监督范围内出现了一个“盲区”。同样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仲裁也存在“盲区”,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与单位出现矛盾需要仲裁时, 到原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答复是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应到人事部门办理;到原人事部门办理, 答复是只受理在编人员仲裁, 不受理非在编人员的仲裁。即使有的案件受理了, 但在取证、调查、调解、仲裁、法院判决几个环节下来, 少则几个月, 多则几载。

3 解决问题的对策

这些问题阻碍了人事制度的改革, 影响了事业改企业工作的顺利进展, 不利于人才的合理流动, 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如何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员应保尽保, 我认为可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3.1 抓重点实现突破。

我省流动人员分布比较集中的主要有广电、报社、交通、学校、医院、宾馆等几部门。针对工作重点, 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经办机构可以改变服务方式, 由在家坐等到上门服务。讲清政策, 提高用人单位思想认识。为流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一是单位应尽的义务, 是强制性的, 早晚都要解决的问题;二是越早参保越主动, 越有利, 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是按现工资现比例缴纳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流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是现在本人档案工资, 档案工资每年都上调, 越早参保, 基数相对越低, 而且滞纳金的多少与时间也成正比。为了鼓励这些流动人员尽快纳入参保范围, 对于积极主动参保单位我认为可以通过减免滞纳金的办法降低准入门槛, 对于被动参保单位, 因仲裁、法院判决等原因参保的滞纳金不能减免。我们还可针对重点部门召开小型座谈会, 发布政策, 相互交流, 了解新问题, 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3.2 加大横向、纵向宣传力度, 回访检查宣传效果。

政策宣传横向要有宽度, 可以通过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可以采取解读政策、案例说法的方式宣传;也可以通过网络建立流动人员、单位、经办部门、监督部门的一个信息平台, 通过网络一对一地了解政策信息, 互相交流, 反映问题, 协助解决。政策纵伸宣传也要有深度, 纵伸逐级传达, 要做到省、市、县、社区几个层次联合进行, 充分利用我们的劳动保障协理员从最基本的街道居委会抓起做好宣传工作。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 上级部门要有重点抽查, 督促工作落实到位, 并如实反馈信息。

3.3 加大监察力度。

应该明确劳动、人事监察部门的职任、范围, 明确责任。在监察范围内的应做到“应查尽查”;监察部门在工作人员紧张的情况下, 可以有重点的逐步监察。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有单位、个人的责任, 我们的劳动、人事监察部门工作力度是不是也没有到位呢?我认为应该加大监察力度, 特别是弱势群体, 更应该得到社会的关注, 成为监察工作的一个重点。

3.4 几部门联合开辟投诉绿色通道。

对于投诉难, 结案时间长的问题, 我们可以采取与财政、银行、法院几部门联手的形式, 为这些人员开辟绿色投诉通道。凡接到投诉案件的, 或是发现问题的, 由监察部门调查情况, 情况属实, 委托经办机构核算缴费金额, 由银行帐户强制化转。这样就减少了环节, 加快了运转。

3.5 发挥政府督导作用。

政府部门每月、每季将社会保障信息通过新闻媒体给予公布, 对于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参加养老保险的, 不按时足额缴费的, 对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 并与单位领导晋升、评比先进、单位评比先进、购置固定资产等指标联合起来, 就能够形成合力, 真正发挥政府的督导作用, 能够给予劳动保障工作强有力的推进作用。

流动人员队伍不断壮大, 人们的参保意识不断增强, 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因养老保险产生的单位与个人矛盾自然也会越来越多, 需要我们研究实际问题, 化解矛盾, 构建和谐社会, 确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让他们安心工作, 贡献社会。

摘要:随着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深化, 机关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发生了重要变化, 由于编制的限制, 流动人员的范围也相应扩大, 一些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了“有正规人事档案”的编外人员, 这些人员也属于“流动人员”范畴。这里的“正规人事档案”是指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有录聘干手续的“五大”毕业生、有招工手续的工人、有安置介绍信的退伍军人等几类人员的人事档案;所谓“流动”并不是身份的象征, 流动人员身份同样具有干部、聘用制干部、全民固定工、集体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几类, “流动”只表明了工作具有动态性。为了解决流动人员的后顾之忧, 使他们老有所养老, 1996年河北省人事厅出台了《河北省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冀人发字[1996]33号, 以下简称《办法》) 文件,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开始启动。

单位办公室人员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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