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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241

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精选6篇)

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 第1篇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制,现代法制,宪法,主权

法制现代化作为当代语境下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已提出, 至今仍讨论不休, 争议不止。虽然对它在多大程度上等同于西方化仍无定论, 但在今天一般认为:法制现代化并不能通过完全照搬西方法制来实现, 更不能全盘否定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而要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 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1]取其精华, 去其糟粕, 即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换, [2]以顺应时代要求。不仅如此, 我们认为对中国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转换以实现法制现代化, 其前提和基础首先是在中国传统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探寻其与现代法制的共通之处, 如果脱离了对这种共性的把握, 法制现代化终将是无本之木, 无源之水。所以本文以主权理论为中心, 在当代宪法语境中力图寻求中国传统法制与现代法制的共同性。

主权在现代意义上是一个宪法和国际法上共有的概念, 意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处理自己内外事务, 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而宪法语境中的主权, 则从构建合法的国家政治权力的角度出发, 指的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力, 一种区别于个人权力的, 从属于某个政治体的公共权力。作为一个政治概念, “主权”首先在西方被明确提出, 它根源于西方中世纪和近代的政治实践语境, 因而主权“最早是西方国家的政治语言。”[3]现代社会“主权”逐渐发展成一个“全球化”的概念, 其所蕴含的观念和价值也已成为今日政治社会的普世价值观, 但其浓厚的西方烙印使得我们有必要在西方历史中去寻其发展的踪迹, 在西方政治理论和实践的历史沿革中逐步厘清现代法制中的主权观念。

一、现代主权理论的发展与成型

主权理论诞生的前一个历史时期, 被称之为中世纪。在近一千年的中世纪历史中, 封建制下分散的小君主国一直是西欧主要的世俗国家形式:政治权力被国王们层层分封给贵族, 大大小小的贵族统治着各自的领地。他们政治权力的主要特征便是个人化和家族化, 这是人类社会早期政治权力的普遍特征, 也是产生公共权力性质的主权观念的最大障碍。其具体表现便是:领地是国王和贵族们的私有财产;封建契约的权利义务是纯粹私人性质的;行政管理依赖家族权威和私人武装来实现;审判事务依靠贵族们的私人法庭来完成。而对于处在其中的人民来说, 与其说其服从的是王国, 倒不如说他们服从的是国王或领主。质言之, 世俗领域的最高权威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家族, 而非某一个政治体。所以在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中, 公共权力受到了私人化的封建政治权力的极大排斥, [4]因此, 公共性的政治国家观念以至主权理论自然也缺少发展的土壤。

8世纪以后, 作为世俗国家之外的一种新兴的政治权力———教权逐渐膨胀, 并且相较于同时期的世俗国家, 它在某种意义上甚至更具有近代性和先进性。特别是在权力观念上:虽然“教权至上”是中世纪中后期政治理论的基本立场, 但教权并不等于教皇权力, 而始终是作为公共权力存在着的。教皇虽然是整个教会的核心和首脑, 但其意志必须受到各种基督教义的制约, 权力受到宗教会议及枢机主教、主教和教士们的限制, 并且教皇职位也不得世袭, 而多数时候是靠选举产生。所以教皇的个人权力与教会的公共权力始终是分离的, 这对近代国家理论来讲, 是至为重要的一个观念。彼时虽尚未产生“主权”及相关的概念, 但与个人权力相分立的, 归属于一个政治体的整体化的公权力理念却已悄然成型。之后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以及主权观念的产生, 从这个意义上讲, 与中世纪教会政治形态实则存在着某种关联性和承继性。中世纪的理论家虽然还不曾真正地涉及国家主权理论, 政治实践也尚未产生真正意义的主权国家实体, 但近代主权思想的各种基因却已经在孕育。

16世纪以后“神权走向了衰落。与此同时, 王权一步一步加强, 直到占据支配地位。”[5]行政制度、民族国家和专制君权在这一时期开始逐渐成型, 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家越发清晰可见, 关于国家及国家权力基础的理论也开始被逐步构建。在近代早期的政治哲学家中, 首先值得一提的当属意大利的尼可罗·马基亚维利。他抛弃了中世纪的神学国家观, 使国家完全摆脱了教会及教权的影响, 而将其视为建立在理性和经验论基础之上的政治实体, 其在自己的领土上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国家的概念 (state意义上的国家, 即政治权力意义上的国家) 在马基亚维利那里开始获得近代化的含义, 因而, 萨拜因指出:“对国家 (state) 这个词的近代政治含义所作的贡献要超过任何别的政治思想家, 甚至国家这个词本身, 作为最高政治实体的名称似乎也主要是因他的著作而开始在近代语言中加以经常应用的。”[6]近代国家从教会中的独立, 以及国家权力的实体化毫无疑问将对进一步阐明理论化的国家权力即主权观念提供充分的经验基础, 而这一过程正是始于16世纪的马基雅维利, 但主权理论的真正创建则由这个世纪稍晚时期的布丹来完成。

与马基雅维利相似, 让·布丹也是从理性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论证国家的起源及基础的, 进而第一次提出了明确的主权理论。在布丹看来, “主权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权力, 主权者, 既不受自己或其前任者创制的法律的约束, 也不受被统治者的法律实践的约束。”[7]但与马基雅维利不同的是, “布丹把国家看成一种不同于统治者, 也不同于人民的权力载体, 认为国家是一种独特的权力机构。他把国家与其公民区分开, 把国家的权力与统治者的权力分开, 主张国家是一种制度化了的权力载体, 它独立于并且高于公民及其官吏”[5]因此, 虽然布丹所试图构建的是一个君主专制国家, 但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并不等同于君主的个人权力。更进一步讲, 君主尽管拥有广泛的个人权力, 甚至是专制权力, 但他一方面是国家主权的代表者, 代表着一种抽象的最高国家权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君主是抽象的政治权威, 而非指某一个占据君主之位的个人。换言之, 君主是一个制度化的国家机关, 是国家最高权力即主权的承载者和象征体;另一方面他又是国家主权的执行者, 将抽象的主权具体化为国家管理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讲君主又是一个实体性的行政机关, 他的个人权力不是主权本身, 而是一种由主权派生出的国家管理权。所以布丹的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触及到国体与政体间的区别问题了。”[8]

进入18世纪以后, 欧洲政治形势又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曾经在专制君权统治下的王国纷纷走上了资产阶级革命的道路, 各个王国也逐渐开始向共和国政体迈进。国家政治理论在这种历史进程中也经历着变革与创新, 其中最具代表性和革命性的当属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 他的理论不仅直接指导了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 甚至一直影响至今天的世界。在国家主权理论上, 卢梭一面追随布丹的理论, 也将主权视为不受约束的国家最高权力, 一面坚持其人本主义立场, 认为“主权在民”, 继而提出了著名的人民主权理论。在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蓝图中, 国家的最高统治权是由人民通过“公共意志”授予的, 所以主权来源于全体人民, 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在卢梭以后的时代, 主权在宪法语境中已越来越多地归置于人民主权的概念当中, 后者被奉为当今世界的普世价值观念之一, 将其视为现代民主理论的重要理论基石。对其它宪法原则如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来说, 人民主权原则是其逻辑的起点和理论的基础。而主权理论作为人民主权思想的逻辑前提和立论之源, 其重要意义自然无可置疑。

二、我国传统法制中的政治权力体制

传统观念认为:中国在战国以后直至1911年辛亥革命都处在封建社会之中, 但如果以“封建社会”的概念来描述欧洲中世纪的基本政治制度, 那么秦汉以后的中国社会显然就不再符合“封建社会”的概念特征。事实上, 中国只在周代至秦代以前能适用“封建社会”这个概念。周武王灭商以后, 周天子始分封天下, 主要是将姬姓宗室子弟和功臣封为为列国诸侯。到东周时期, 周天子颓废残弱, 各个诸侯小国经过战争兼并, 渐产生若干诸侯大国, 这与欧洲中世纪世俗政治体的基本制度和发展进路都不尽相似。直到战国末期, 秦国吞并六国, 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并且不再裂国封土, 而是建立了一套职业官僚科层体系, 以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 从此中国社会实际上就不应再叫做封建社会了。因此从秦汉直至清代的两千余年里, 中国社会的政治形态实际上是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国家。这一时期的中国无论政治理论还是政治实践上, 倒类似于欧洲中世纪末期至资产阶级革命之前的许多近代化的君主制王国。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 至少在某些方面上, 中国很早就已经出现了“近代化”的政治产物了。特别是中国古代的政治权力很早就脱离了个人化、家族化的特征, 作为区别于个人权力的国家公共权力观念实际上早已存在, 虽然这种权力观念并不能简单地以西方政治语境中的主权来定义, 但将其作为比较研究的参照系, 我们确可看到:中国古代的政治权力结构与西方的主权观念, 与现代法制中的主权理论确有一定的共性。

中国古代的政治权力自秦以后便由丞相所领导的政府所代表, 传统政治中皇帝的私权力与政府公权力即君权与相权, 两汉时便得以相辅为治, 君相对立, 内外朝分明。尽管部分原因是因为汉代门第观念兴盛, 使得大门阀势力甚至可以对君权形成制约, 相权之所以能够裁制君权, 很大程度上得缘于君权对门阀势力的妥协, 但汉代所形成的这种政治思想和政治传统在门阀势力退却后仍然极大影响了以后的政治实践。然而东汉末年政治逐渐崩坏, 直至魏晋, 皇权孱弱, 贵族势力复辟, 于是“政治意识堕落, 政府变成私家势力争夺场……就其时之王室言, 则削去相位, 似乎便于专制;就其时之士族言, 则各成门第, 亦复迹近封建。结果王室亦仅仅等一私家, 政府解体, 君权、相权均不存在。”[9]

新的统一国家重新建立以后, 贵族门阀势力逐渐丧失了政治上的影响力, 特别是到了隋唐以后, 政府权力告别了门阀垄断, 随着科举制度逐渐发展成政府选拔官员的主要机制, 政府权力也逐渐的社会化了。这一时期社会上虽尚存门第遗风, 但社会上已再无任何一个门第能如此强大, 以至于可制衡君权。然而政府及政治权力并未因缺乏贵族势力的制衡而沦为某一家族、个人所私有。事实上, 唐代以来, 以“三省六部”为核心的中央政治架构, 开始脱离皇室而独立, 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权力政府。比如, 唐代由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分别执掌命令权、副署权和执行权, 即政府的最高命令———皇帝诏书由中书省制定, 经皇帝同意画敕后, 交由门下省审查, 若审查不通过还可以将诏书修改发还, 若审查通过则在敕字下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才可送尚书省执行。[10]因此唐代政府命令的制定、审查和执行实际上全由“三省六部”完成, 皇帝仅是名义上的命令发布者, 实际上只有命令的同意权。

宋代作为一个从唐末五代十国的政治废墟之上重建的王朝, 一方面重塑皇帝权威, 加强君权力量, 另一方面重建文人政府, 提高士人地位。因此皇权的膨胀使得相权在宋代相对没落, 但也未完全的丧失其独立性, 比如最高命令仍是由中书省盖印发布, 并且延续唐代制度, 政府也可以自己名义发布命令 (堂帖) , 其效力与皇帝发布的圣旨并不相上下。与此同时, 宋代对知识分子的优待和宽容又使得文人地位在这一时代快速崛起, 其结果是社会上逐渐形成了一批有着共同道德信仰和价值追求的知识阶层。他们或在庙堂, 或在江湖, 却已不再将人生理想局限在入仕做官和效命朝廷, 而是开始在更广阔的视角下思考诸如天下这样的宏大命题, 他们中越来越多的优秀分子开始共享以天下为己任的意识, 这是一种责任感, 更是一种对天下的主体意识。君主在他们看来虽然不至于被置于天下的对立面, 但也决不能代表天下, 因为君主代表的是私利, 而士人集团要做的是天下的代言人, 天下代表的是公利, 他们正是这种公利的维护者。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皇帝私权与国家公权的区别更加明确。

明代虽然从太祖时便废除了丞相一职, 而由皇帝代行政府 (六部) 首脑之职, 皇帝和宰相在法理上合二为一, 但皇权和相权却并未因皇帝和宰相在人格上的一体化而产生混同, 事实上, 皇帝的私人权力与政府的公共权力仍然清晰有别, 前者由皇帝及其领导的内臣行使, 后者由皇帝及其领导的外臣行使, 尽管两种权力都总成于皇帝一人, 但他们分别行使着不同了权力, 代表着不同的利益。前者代表着皇帝的私人利益自不待言, 后者即文官集团的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在明代也越发清晰和明确, 他们自觉地将自己视为社会道德的践行者, 国家社稷的捍卫者和天下万民的守护者, 但他们却不承认与皇帝的利益一致性, 甚至很多时候, 文官集团将私欲膨胀的皇帝置于公共立场的对立面而努力纠正, 这种政治形态恐怕难以将国家官僚系统视为皇帝的私人体系。

三、中国传统法制与现代主权理论

如是观之, 中国社会虽有皇帝君临天下两千余年, 但大多数时候, 君主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裁专制, 君主的私人权力、私人利益与公共权力、公共利益仍然是截然区别的, 皇宫和政府某种意义上仍是各自独立运行的政治机构, 人民的纳税义务指向的是政府而非皇帝, 政府虽有义务服务并供养皇室, 但也并不是皇室的私产。中国历史上皇帝不必承担实际的政治责任, 毋宁是由于在法理上国家治理实际上是政府的责任, 所以只需由政府首脑承担政治责任。换言之, 皇帝及其宗室并不能完全取代国家或等同于国家的地位, 天下也不是皇帝一家所独有。所以, 应该说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 大部分时期是存有独立于皇权的国家权力的, 这与欧洲16、17世纪君主专制国家里面“朕即国家”的观念不同, 并且这个国家权力由政府所代表, 象征的是“天下”的公利。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在古代中国的政治观念和政治实践中, 虽然从未明确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 但一个超脱于个人权力之外的代表国家的政治权力的存在, 已经从事实上说明: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中也存在类似于近代西方的国家主权观念, 至少与国家主权理论所需立基的一些基础观念存在某种程度的暗合。依前文所述, 这种“共同性”具体体现为一下三个方面:

首先, 中国自秦以后, 就在某种意义上逐渐告别了家族式的统治, 进而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家和政府的观念。中国的最高统治者即皇帝虽然靠世袭产生, 但皇帝及宗室在大多数时候并不享有法理上的国家行政权, 因为国家的管理职能理论上应当归由政府———由丞相领导, 与皇权相分离并且名义上皇帝不对其享有管辖权的一套职业官僚体系———负责并承担实际的政治责任;第二,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中, 法理上实际存在着两套权力机关, 即分别由皇帝和丞相领导的皇宫和政府, 中国传统政治理想之一:“君臣共治天下”便是这种体制的合理解读。而对于历史上常出现的以皇宫机关行使政府公职, 皇帝干涉或掌控政府的权力便不能简单理解成是皇权自身的膨胀, 而更应该看成是皇帝私人权力对政府公共权力的僭越。但另一种情形便不能如是解释, 那就是皇帝废除丞相而由其直接充当政府首脑, 这种时候虽然皇帝与丞相在人格上是同一的, 但法理上却仍然存在两个不同的政治机构, 因而皇帝的私权与政府的公权理论上依然是分立的。第三, 皇帝作为天子, 具有人和神的双重属性, 虽然他代表的是国家的最高权力, 同时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和神圣性提供基础依据, 但这种最高权力某种意义上却是抽象的, 因此皇帝的法理地位毋宁说是国家的宗教领袖, 他不承担具体的管理职能, 也不负实际的政治责任。皇帝的实际权力或私人权力应当仅限于对皇宫的管辖权;尽管皇帝在法理地位上更多只具有象征意义。

因此, 至少在国家主权理论上, 在中国传统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与现代法制的确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尽管如此, 但若进一步断言在中国社会里可以合乎逻辑的孕育出完整的主权概念却又缺乏充分的理由。因为中国古代的社会进化实在是太过于缓慢, 这或许是基于这样的原因:以科举制度为主的选官机制早早地开放了政府权力, 上至贵胄名门, 下至山野村夫, 很大程度上拥有平等参与政府的机会, 这就极大加速了社会各阶层的流动, 避免了阶级分化, 但另一方面也使社会丧失了急剧变革了动力。而相为对照的是:欧洲的社会革命很大程度上是来自于阶级分化所导致的权力争夺。

四、结语

本文对主权理论的比较研究并不在于形而上的假设历史, 或是试图以当代视野从中国传统历史和文化中, 寻求现代化思想的有利因素。毕竟, 在中国传统法制的理论与实践中探寻其与现代法制的共通之处, 是对传统法制进行创造性转换, 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数千年的古代文明史, 包含着丰富的法制理论和实践, 其中不乏主权理论这种与现代法制具有若干共性的思想, 但略显遗憾的是, 当前我们尚欠缺对传统因素和本土资源的关注。人类历史具有很强的延续性, 特别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几千年从未中断文明发展国度, 即使在当下全球化和现代化的浪潮下, 也不应忽视了传统文化而人为造成历史的断裂。本文以主权理论为中心, 探索其与中国古代法制的共同性, 即希望展现一种中国传统法制现代化转换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韩大元.比较宪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4]计秋枫.论中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J].史学月刊.2001 (4) :69—74.

[5]杨龙.从城邦主义到国家主义[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1999 (1) :59—64.

[6][美]乔.萨拜因, 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7]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8]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 1991.

[9]钱穆.国史大纲[M].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 第2篇

对于我国法律制度,比较传统的是按照历史类型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分成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等。

习惯上,我们将清前期以前的法律称之为古代法律或传统法律。

不管是哪种类型得法律制度,比较共同得都是以刑法为重。

而刑法、刑罚的重心又是维护皇权和宗法理。

虽然如此,在传统法律制度逐步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兼有政治和司法制度特点的监察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成熟。

本文就清代以前的中国监察制度作一定的了解。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

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

《文献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

”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

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

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

《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

”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

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

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

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

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

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

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

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

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

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

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

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

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

《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

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

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

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

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

一种是司隶校尉。

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

另一种是州刺史。

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

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

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

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

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

”[《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

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

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

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社会的第二次大动荡时期。

这一时期政权频频交替,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发展,但监察制度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这一时期,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但已经成为皇帝直接掌管的独立的监察机关。

长官御史中丞职权很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通典》]。

东晋时期,御史可以不举控告人的姓名进行弹劾,实行“风闻奏事”制度。

《梁书武帝本纪》载,天监元年诏书中说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

自魏以后,地方不设立监察机关,由中央派御史监察,发展了御史出巡制度。

东汉时期的司隶校尉,魏晋时仍设,与御史中丞“分督百僚”。

至东晋,司隶校尉一职不复存在。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

唐代法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中华法系的`代表,这时期的监察制度组织完备、职责明确。

唐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御史台制度,一种是谏官制度。

唐初沿隋朝设肃政台为监察机关,后经过左、右肃政台,左、右御史台的变化,唐睿宗景云年间统一为御史台。

御史台是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

其主要职责:

第一,推按狱讼。

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

第二,弹劾犯罪。

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请求司法机关审判。

第三,巡察内外。

一是分察六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而是巡察州县,以六条为察事内容。

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

第四,监督决囚。

如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

第五,监察录囚。

唐代御史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行使,不归管理一般官员的吏部掌管。

御史的弹劾行为,不必经御史台长官的审准就可以向皇帝直接提出。

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来拘禁和讯问罪犯。

另一种监察制度是谏官制度。

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官。

司谏官主要职掌以下几方面:

第一,谏议。

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

第二,封驳。

即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

第三,知起居事。

第四,知匦事。

唐代的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御史代表皇帝,临制百官,是皇帝自上而下监督、统治百官的一种工具;谏官的监察则是自下而上,以皇帝为监察对象。

这样就形成以上察下,以下督上的双向监察制。

这种制度完备而富有活力,一方面监督了百官的违法行为,促使吏治清明;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皇帝的极端专制。

它对维护唐代君主专制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的中央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长官是御史中丞,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

察院的监察御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

御史台虽为中央监察机关,但也具有司法审判职能。

御史台设台狱,凡违法失职官员,在送大理寺审判前,往往先送御史台侦讯。

对各地重大案件,御史台派出御史“乘传”赴当地“就鞫”。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如发生犯人不服或审判官意见不一而有“翻异”,则交由御史台推究。

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兼管,负责巡按州县,“采访在任官能否”,“荐举循吏,按劾奸赃” [《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令》] 。

宋代为了防止司法官吏出入人罪制造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上特别实行了一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范太史集》卷二十二《转对条上四事状》]的监督制约制度。

但这种司法上的监督制度在重要的案件中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针对官吏的犯罪行为。

因为在实行这些制度的同时,又实行皇帝“御笔断罪”制度以及中书宰相的“指挥”制度。

宋代为了维护君主专职的中央集权,其法律的主要特点是“重法治民,宽典待吏”。

应当来说,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就是监察官吏的不法行为,防止危害国家的政权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宋代宽典待吏的立法和司法思想无疑削弱了监察制度的发展。

尤其是皇帝的“御笔断罪”制度,基本上是判决不依法,“变乱旧章”,“出命制法,轻重予夺在上。

”[《宋史刑法志》]这种判决不能申诉,也不能延迟执行。

商鞅曾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

正因为上层对监察制度的不重视,宋代的监察制度没有多大的完善和发展。

相比之下,元代比较重视司法监察工作。

元代的监察机关十分庞大,中央设立御史台 ,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元朝三大中央机关之一。

御史台是天子的耳目,它除了掌纠察百官善恶,还有重要的司法职能。

官吏受赃专门由御史台负责审理。

成宗时,监察机关曾“罢赃污官吏凡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赃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锭,审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 [《元史成宗纪四》卷二十一]。

在地方上,则设立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和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

全国共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

元代监察机构的职权重大,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依至元五年初设御史台圣旨条画规定:“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刷磨诸司案牍,并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元典章》卷五台纲一《内台设立宪台格例》]。

正由于监察机关职权重大,所以法律对监察官员特别加以规定:监察官员如有犯赃行为,则加等治罪,虽不枉法亦除名。

[《元典章肃台纲》]

应当来说,明代的监察制度主要不是体现在监察机构上,而是明代的刑法和刑罚等法律内容上。

明代贯彻的是“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完全不同于宋代的“宽典待吏”的方针。

朱元璋熟谙“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深刻道理,在吏治上坚言“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九]。

明制颁的《大明律》和《明大诰》的内容均达到了重典治吏的目的。

明代在洪武十五年将唐宋的御史台改为督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

督察院又称“风宪衙门”,职掌纠察。

督察院设左都御史主管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监督,又设御史多人作为辅佐,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

督察院对贯彻执行法律制度负有重要的职责。

它可以“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对全国所有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劾。

它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凡有重案要案,刑部、大理寺必须偕督察院共同审理。

明代形成的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都有督察院的参加。

大理寺的职权非常广泛,举凡政治、经济、礼仪、文化、教育及思想领域都在监察的范围之内。

在地方上,明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

监察御史的活动不受都御史的统领,而接受皇帝的节制。

他们巡按地方时权力极大,地位和省级长官平等,发现问题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监察御史的首要职责,所谓“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明史职官志二》。

明代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特的监察组织,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

其中刑科给事中对刑部的审判活动有直接的监督权,一旦发现问题可径向皇帝奏报。

明代特有的厂卫制度可以称之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厂卫组织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不能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公开行使权力,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直接听命于皇帝。

明代的西厂、东厂、锦衣卫、内行厂等机构,均兼有监察百官之权,而且行事不受法律的约束,是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极端。

清代沿袭明代的设置,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司谏议实行“台谏合一”的制度。

在监察方面,清代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

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科道合一使清代监察权进一步集中。

除监察权外,司法的职权也是都察院职权的一个方面。

都察院参与司法事务主要表现在:一是参与会谳。

即各省的死刑案件在刑部核拟后,送都察院列署意见转大理寺。

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

除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参与会审外,都察院还可以受理官民冤案,大事奏请裁定,小事立予昭雪。

都察院所属的五城察院(清代京都分中、东、西、南、北五城,每城设一衙门,都称“察院”[《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四七])可以审断完结杖罪以下案件,徒罪以上送刑部裁定。

总体上,清代的监察机构与明代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没有了明代厂卫等特务的监察。

综观清代之前的我国监察制度,其共同的特点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维护专制的中央集权。

监察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司法领域,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还有就是吏治领域,防止官吏贪腐化,影响统治者的统治利益。

在传统的监察制度中,有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

监察系统和监察官员的垂直领导自秦代就开始实现,这种制度可以摆脱地方上的控制,能够更好地行使监察职责。

遗憾的是,现社会的监察制度才刚刚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真正实现这种领导体系,还需要一定的时间。

其次,我们的监察力度太弱,方式单一。

现在的监察制度都是监察机关等有人反映问题后才去查处,而且经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属于那种“宽典待吏”型,而不是主动去对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岗位实施监察。

在处罚力度上,明明已经够上刑事处罚的,却因为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或者是“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注:这里一般不用“退赃”这样的字眼),给一个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就行了。

还有一点就是监察机关的官员往往没有人来监察。

广西传统客家民居类型及特点研究 第3篇

1 客家人在广西的分布

客家人迁入广西并形成规模是在明清时期客家第四次大规模迁徙期间, 入桂原因主要为仕宦或躲避战乱。这一时期来自中原的客家人甚少, 绝大多数来自广东嘉应州 (今梅州) 、惠州、潮州, 江西赣州、宁化, 福建汀州 (今长汀县) 、上杭等客家主要聚居地。客家人入桂很少是一次性的迁徙而定居下来, 多数几经辗转流离而来到现居地, 从而在广西境内也形成了几条主要的迁徙路线:一是沿南岭山地的迁徙路线, 途经湖南的客家人沿湘桂走廊入桂;二是从广东迁入的客家人或是福建经广东迁入广西的客家人, 大多溯西江西上, 从梧州进入广西;三是福建或广东客家移民从海路 (即南海到北部湾) 进入广西, 另有从钦州溯钦江而上到达灵山。[1]

现今广西客家人主要分布在桂东北山区、桂中浔江流域、黔江流域、郁江流域及桂南南流江流域和钦江流域, 形成了桂东贺州市, 桂中贵港市、来宾市、柳州市, 桂东南玉林市及桂南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四大客家聚居区, 从整体来看, 客家人在广西的分布总体呈东南密、西北疏, 高集中、大分散的格局 (图1) 。[2]

2 广西传统客家民居类型

相对于广西汉族的其它民系, 客家人的居所大多地处封闭的山区, 思乡情切的客家人因而更为注重礼制的传承, 对祖先的崇拜比其他民系更为强烈, 大部分的客家地区都将宗祠设于居住区域的核心内部。同时, 沿承传统“耕读传家”思想的客家人十分重视教育, 屋前的月池其实就象征着学宫大门前的半圆水池泮池[3]。月池、禾坪、大门、厅堂、祖堂以及穿插于其间的内院、天井等严谨地布置在建筑的中轴线上。

吴庆洲先生曾对客家建筑之美有过精辟论述:“天地人和谐之美, 阳刚奋发之美, 以及生命崇拜之美。天地人和谐之美是儒道哲学的共同基础, 阳刚奋发之美是儒家尚雄的阳刚哲学的特色, 而生命崇拜之美则是道家守雌的阴柔哲学的特色[4]。”

根据客家建筑平面空间组合方式的区别, 陆元鼎先生在《广东民居》中将客家民居由小至大分为门楼屋、堂横屋、杠屋、围垅屋、围屋、城堡式围屋等多种类型。广西现存的客家传统民居主要是最为基本的堂横屋式, 围垅屋式和围堡式围屋也有少量遗存。玉林的博白县和陆川县以及贺州八步区和柳州柳江、来宾武宣等地区是广西传统客家民居广泛分布的区域, 在桂东汉族聚居地区, 客家民居也常见于山区。

2.1 堂横屋

特殊的聚居模式和强烈的家族观念使客家人形成“大公小私”的生存哲学, “明堂暗屋”的建房理念深入客家人心, 因此非常重视厅堂的建设。中轴线上的厅堂分别被称作“祖堂 (上厅) ”、“中堂 (官厅) ”、“下堂 (下厅、轿厅) ”, 为家族共有的厅堂, 开敞明快, 面积很大。两侧横屋为以住屋为主体的生活居住部分, 除了“从厝厅”、“花厅”等厅堂其余房间均为卧室或杂物房, 并被平均分配到各户。这样, 堂屋和横屋就形成以祠堂为主体的礼制厅堂和以横屋为主体的居住生活两套性质不同的空间系统。客家民居前一般都设有禾坪与半月池, 作为农耕为主且聚居密度较高的客家人, 禾坪起到晒谷打场和集散人流的作用。半月池则提供消防和日常用水, 且形似于书院前的泮池, 寄托了客家人“耕读传家”的理想。

堂横屋是广西客家民居中最为常见的类型, 也是其它类型客家民居的基本组成单位。最小规模的堂横屋为两堂两横, 两堂式的布局, 门堂与祖堂遥相呼应, 空间变化不大, 两旁横屋的居住空间的私密性也不是很强, 但整体空间的内聚合向心性得到强调。

在两堂两横的基础上纵向增加堂屋或横向加设横屋就会形成两堂四横、三堂六横等类型。柳州凉水屯的刘氏围屋则为三堂两横 (图2) 。大门前有柱廊, 形成凹门廊, 门厅左右两侧设耳房面向门廊开窗采光。中厅为三开间开敞式布局, 两侧的房间很深, 被称为“长房”, 是主人的卧室。正中的屏门没有采用通常的平开, 而是类似于中悬方式上下旋转开启, 这样打开时还可以成为谷物的晒台。第三进为祖堂, 客厅则位于祖堂前方的天井两侧。横屋对称设在两侧, 每一排横屋的最后一进都有高起的炮楼。

贺州莲塘镇江氏围屋 (图3) , 是广西现存堂横屋中保存得最好的。建于清乾隆末年的江氏围屋为四堂六横, 总面宽达到87m。主屋前设宽阔的半圆形禾坪, 满足客家农耕为主的生产要求。禾坪被两米高的围墙包围起来, 在其南北两侧设有院门, 其中南侧的一个为主门。四进堂屋被三个天井相隔, 形成四暗三明的主空间序列, 从入口的门厅开始, 每进堂屋都抬高一级踏步约10cm, 堂屋的层高又相应递增1米, 因此到祖堂一进, 其屋脊的檩条高度已达到将近9m, 加上进深比其它厅堂多出1m, 祖堂地位的重要性在这一空间序列的烘托下得以充分体现。两侧的横屋则通过三条横向次轴线上的通道与堂屋相连, 由于客家的横屋是主要的生活起居空间, 因此其空间比其他汉族建筑的横屋空间来的宽敞舒适, “厝巷”空间扩大后形成三个天井和面向天井开敞的大厅, 通透明亮, 生活气氛浓厚。主次轴线上的厅堂、天井空间层次丰富又互相渗透, 连廊纵横交错, 余味无穷。主体部分的四堂四横均为两层, 最外围的两条横屋高一层, 是牲畜圈养之处。玉林博白是广西客家人分布较多的地区, 其乡间民居也多为堂横屋式, 如博白的白面山堂, 是所见堂横屋规模最大者, 达到四堂八横 (图4) 。但论及历史性、艺术性和保存度, 则无出江氏围屋其右者。

2.2 围垅屋

围垅屋是在堂横屋的基础上在后半部增加半圆形的杂物屋和“化胎”形成, 有学者认为围垅屋的这种平面布局与中原地区原始村屋的圆形布局有关[5]。余英则认为, 围垅屋的围垅与流行与东南地区的“椅子坟”后弧形防水的坟圈的功能相似, 原为排水沟和卵石砌筑的墙垄以阻挡山坡上排下的雨水, 后发展成为半圆形的连排围屋[6]。围垅屋以自后半部向前呈缓坡式降低的半圆形围屋包裹中部方形的堂横屋, 再与前方的半月池形成“天圆地方”的图式, 体现客家人对天人合一、阴阳调和的风水理念的追求。

广西现存的围垅屋较少, 典型的有玉林朱砂垌和金玉庄两处 (图5) 。朱砂垌围垅屋位于玉林市玉州区内, 由祖籍广东梅州黄正昌建于清乾隆时期, 黄正昌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为官, 官至五品, 死后道光赐“奉直大夫”, 故该宅亦称为“大夫第”。朱砂垌围垅屋坐东北向西南, 背靠山坡, 依势而建, 围屋门前正对风胫岭的园岭, 是为朝山, 左有高庙岭龙形高起, 右有陈屋背狮岭围护。整个围屋占地18万2000多m2, 以祠堂为中心呈三堂十横布局, 两道围拢由西南向东北依地势高起, 祠堂后部的正中隆起为化胎。西南面为与建筑主体同宽, 直径100m的巨大半月池。该围垅屋防御性的特点十分突出, 仅设有南北两个出入口, 且都设有瓮城。以最外围横屋围墙构成的城墙厚将近1m, 高6m, 墙体上遍布枪眼。沿着马蹄形的围墙均匀分布7座炮楼, 名曰“七星伴月”。南部围墙外由于地势较低, 设有护城河。围内各巷设有栅门, 户户楼上楼下相通, 巷巷相连, 全寨相通。内沿城墙搭盖瓦房, 用于防止强盗等搭梯攻城, 能防能守。为防围困, 围内还曾置设多处粮仓, 左右两边大巷内亦各有防困水井一口。金玉庄距朱砂垌3km左右, 是由分家出去的黄氏同族人模仿朱砂垌所建。

2.3 围堡

围堡式的客家围屋, 中间部分仍为基本的堂横式布局, 四周或三边围以附属用房和围墙, 角部设置炮楼, 防御性较强。潘安在《客家聚居建筑研究》中总结了客家建筑的防卫体系的外墙抵御、内部组织结构和生活供给系统三个层次:外墙抵御手段的重点在于大门的防卫措施、墙体构造、火力的组织配合及檐口的处理等;内部组织结构则为房间使用功能的布局及临时交通枢纽的运转;生活供给系统则解决了水源、食物和污物排除几个问题[7]。围堡式的围屋由于其更为重视防御, 因此这三个层次的防卫体系体现得较为鲜明。

北海曲樟的围堡 (图6~7) , 由陈氏十五代祖陈瑞甫从福建迁至合浦县曲樟乡而建, 由“老城”、“新城”两部分构成。“老城”建于清光绪八年 (公元1883年) , “新城”建于光绪廿一年 (公元1896年) , 总面积6000多m2。“老城”为两堂两横, “新城”为两堂四横。两座围堡四周均围以厚实围墙, 在堂屋前留出禾坪晒场。围墙高7m、厚近1m, 由石灰、黄泥、河沙、食用红糖 (2∶2∶1∶0.1) 夯打而成, 枪炮眼口星罗棋布于围墙之上。城垣的四大转角处及城门上面都设有炮楼, 炮楼多数都高出围墙一层, 堡体落地。内墙半腰筑有跑马道, 将整座城墙、四角的炮楼及门楼紧密联系相连起来。大门处则设有板门、闸门、便门、栅栏门等3道5层, 连环防卫。

昭平樟木林的城堡式围屋 (图8~9) , 当地人称为“石城围”、“石城寨”、田洋围屋、田洋寨等。围屋始建者为叶纪华、叶纪珍兄弟在清嘉庆年间自广东揭西迁至广西樟木林。至道光年间, 以广东先祖居宅的构造建造了这座围堡。该围堡座东向西, 背靠海拔800m以上的连绵群山, 总长90多m, 宽60多m, 占地面积5500多m2, 如图9。由于该围屋部分损毁, 该平面图为结合村民描述绘制, 力图反映原貌。

围屋的主体部分是两排共九座两堂两横的堂横屋, 每一座基本都是“上五下五”的布局。其中第一排面对大门正中的一座为祠堂。四面由围墙、辅房包围,

东面的一排的基本单元为“三合天井”式, 其余南、北、西面均为排屋。西面中轴对称设置三个入口, 正中者为大门。后部东面原有两个炮楼, 现已毁。外围墙上的窗户为后开, 原来为完全封闭, 设有枪眼。整座围屋以中轴线为界, 左边划分给兄长叶纪华及其族系, 右边划分给弟弟叶纪珍及其族系。从现存的状况来看, 左边的面积稍大房屋也较多, 右边的局部房间则使用了青砖砌筑, 装修也更为讲究, 印证了村民“纪华公多子、纪珍公多财”的说法。围屋前有较大的禾坪, 但无明显水系。据当地老人介绍, 屋前原有名为马河的小河, 但由于河流改道, 现距离围屋已有500m。

客家人的聚居模式对周边其他汉人有较大影响, 如贺州桂岭的于氏“四方营” (图10) 就是模仿客家的围堡所建。“四方营”建于清末, 南北朝向, 总面宽约50m, 深40m, 主体为六座“四合天井”式的堂横屋分前后两排布局, 东、西、南面由辅房围墙围合。南面两角设置门楼, 东侧为主门楼, 略转一角度朝向屋前水池。围屋边上曾建有瞭望防御之用的炮楼, 现已毁。宗祠亦为私塾, 紧贴围墙, 位于围屋外。

3 广西传统客家民居的结构特点

广西的客家传统建筑, 与湘赣式和广府式的传统汉族建筑相比, 在建筑承重结构体系上, 最大的特点就是客家式的传统建筑基本都以夯土或砌体实墙作为承重结构, 起承重作用的木结构只是屋面檩条、部分联系梁和承托屋檐出挑的木挑手。广府式建筑亦以砌体实墙作为主要的承重结构体系, 但在需要开敞空间的官厅、祠堂等处, 木穿斗或插梁结构仍然有着重要的运用。就现存的实例分析, 广西客家民居并不重视祠堂和客厅空间的开敞程度, 基本都只占据明间这单一开间的宽度, 明间两侧墙体都为实墙 (图11) 。一些地区为了突显中厅, 两侧实墙做通透处理, 但承重结构仍为砖砌体, 如玉林朱砂垌围垅屋祠堂的中厅 (图12) 。柳州凉水屯刘氏围屋的中厅是调研所见客家传统建筑中唯一采用木结构承重的实例, 估计是受到广府式建筑的影响, 其做法带有较为明显的插梁式特点 (图13) 。

以生土作为主要的承重和围护材料, 是传统客家民居结构体系的最大特点。生土是被人们最早使用的建筑材料。中原早期人类挖洞穴居, 就是一种初期的土工建筑。人们从穴居搬到地面上来建造房屋, 仍然用土做为主要的建筑材料。历代的统治阶级可以占有木材与砖石等较为贵重的建筑材料建造亭台楼阁和各种宫殿, 在民间, 居住在乡村的广大劳动人民就地取材, 以土为建筑材料, 土工技术也得以发展。客家人多居住山区农耕为生, 经济条件并不优越, 取土造屋是最为经济简便的营造方式, 他们继承和发展了中原汉人的土工造屋技术。

客家民居对生土的处理和利用分为夯土和土坯砖两种方式。夯土又称为版筑, 民间俗称“干打垒”, 是通过在模板之间填加粘土夯筑的建筑方法。其所用材料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素土, 即粘土或砂质粘土;另一种则是掺和了碎石、砂和石屑, 甚至红糖、糯米浆的土。后者更为坚固, 通常用在客家围屋的外围墙、墙身基脚部分。夯土版筑最先用于宫城土台和城墙的修筑, “夯上城墙的起源, 可以郑州商代城墙为代表, 是目前所知我国早期最大的一项夯土城垣。全部城垣是用黄土分层分堵夯筑的, 施工时用夯柞捣固土层而成[8]。”用于客家围屋, “具体施工程序是:墙脚砌好后支模板墙筛’, 然后插入长竹筋, 再将拌好的粘土倒满墙筛, 夯实成三分之一的高度, 再放入较短的竹筋作为墙骨, 如此分三次夯完一筛。夯土墙体脱模后, 将墙体内外两面修平拍实, 当墙体砌筑到一定高度是, 便可进行第四道工序献架’。所谓献架’, 即为在墙体上挖好搁置楼板或木梁的小槽, 由木工竖木柱、架木梁。因为土楼的外墙很结实, 有足够的承载能力, 所以大梁一端通常都是直接支承在外墙上的。大梁架好后, 再架次梁铺楼板。如此反复, 直至完成墙体砌筑的全部过程[9]。”

夯土版筑坚固有余但灵活性不足, 如将粘土事先预制成小块的土坯, 施工时就可运用自如。“目前所知最早的土坯在河南永城龙山文化晚期遗址中。在历史上, 土坯和夯土版筑的方法同时向前发展。在奴隶社会, 土坯的运用更加广泛。西周时期, 已经运用了大块土坯 (据周原发掘资料) , 长47cm, 宽17cm, 厚为7.5cm。不过那时只将土坯运用在砌筑台阶和整齐的边线部位。由土打墙到砌筑土坯墙, 是一项巨大的技术进步, 也是建筑材料的一大革新, 它为砖的出现作了准备[10]。”土坯依然是位于广西山区的客家民居最长使用的建筑材料 (图14) 。为了避免雨水对土坯墙体的侵蚀, 客家传统建筑的屋面外挑, 形成悬山的造型。

作为实墙承重的结构体系, 火砖也是传统客家民居常用的砌体材料。由于建造成本较高, 火砖通常用于结构上的重要部位和有防潮要求的位置如墙体交接的转角处以及墙基等。同时由于砖墙细腻美观, 重要场所如祠堂、厅堂等处的墙体也多用砖砌体砌筑, 如图。夯土、土坯、火砖这三种材料, 根据其不同的物理性能和经济要求, 被合理的安排在传统客家民居中 (图15) 。

摘要:客家人作为一个独立于其它汉族特色鲜明的民系, 形成于中原汉人向南方五次大规模的迁徙过程中。特别是到了宋代, 客家话脱离中原语言融合南方少数民族语汇形成独立的方言, 客家人也在迁入地占据人口优势并形成共同的经济模式和心理素质, 客家终于发展成为一个主要分布于闽、粤、赣地区的独立民系。客家人一般分布于交通闭塞的山地和丘陵地区。为适应环境、集约利用资源, 并出于防卫和礼制传承的需要, 客家人聚族而居, 形成以大屋为主, 独具特色的客家传统民居。

关键词:广西客家,传统民居,类型,结构特点

参考文献

[1]余英.中国东南系建筑区系类型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04.

[2]吴庆洲.建筑哲理、意匠与文化[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35-36.

[3]陆琦编著.广东民居[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8:162.

[4]余英.中国东南系建筑区系类型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304.

[5]潘安.客家聚居建筑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1994:224.

[6]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主编.中国古代建筑技术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85:44.

[7]潘安.客家聚居建筑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 1994:244.

[8]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主编.中国古代建筑技术史[M].北京:科学出版社, 1985:44.

[9]潘安.客家聚居建筑研究[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学位论文, 1994:244.

传统庙会搭台 法制宣传唱戏 第4篇

为了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精神,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7月13日,是大田县武陵乡庙会日,县司法局利用庙会上人员聚集性强、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组织全县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在武陵乡庙会上开展全天的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活动,让赶庙会的群众感受到了龙年的普法宣传潮。

在活动期间,观看庙会的群众络绎不绝,县司法局协同计生、工商等多部门进行合作宣传,采取以下多种宣传方式:

(一)悬挂宣传横幅、播放宣传录音、张贴宣传挂图,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传统庙会更是处处都充满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二)设有法律咨询、现场投诉,并发放“法制大礼包”和便民联系卡等,重点宣传如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防火宣传、村两委换届选举等相关法律,针对农民工外出务工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维权为主线,采取定点和流动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就人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民生问题接受群众的法律咨询,为返乡农民工献上了“法律智囊”,给过往群众送上了“法律快餐”;

(三)联合开展了以“生育关怀老区行”为主题,在庙会人口集中地开展了义诊、法律咨询、文艺表演等内容的宣传服务活动,将宣传服务活动融入当地的民风民俗之中,以深化“生育关怀行动年”活动和庆祝建党91周年及第23个世界人口日;

(四)邀请了屏山乡计生“南音”普法宣传表演了《关怀生育谋发展、促进和谐喜事多》、《计生协会是桥梁和纽带》、小品《原来如此》、《基本国策记在心》等反映“生育关怀”内容的文艺节目,深受当地群众的喜爱和好评;

(五)开展了义诊咨询、法律援助、优生优育知识宣传等服务。活动期间,发放避孕药具900多份、发放“婚育新风”围裙700多条,计生家庭历书、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孕前优生指南、计生法规等宣传资料1500多份,义诊65人,提供优生优育指导、免费孕前优生健康咨询、法律咨询350人次;

(六)组织计生、卫生医务人员到各村开展“医疗保健工程”进农户活动,受到老区群众的欢迎。

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 第5篇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选择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生源地为阿坝州的羌族、汉族男女学生共120名;其中羌族男、女生各30名,汉族男、女生各30名。

1.2方法

测量所有研究对象的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数据,并计算其体质指数(BMI);被测者填写运动项目喜好情况调查问卷。为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所有受测者在自愿并乐意的前提下进行测试并独立填写调查问卷。

1.3统计学处理

体质指标采用Excel 2003录入数据,并导入spss18.0进行分析;对所测数据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测定数据均以±s表示,P<0.05为差异显著,具有统计学意义。运动项目喜好情况采用Excel 2003录入并统计分析。

2结果

2 . 1羌族大学生身体形态情况

注:▲:与汉族比较P<0.05。

如表1,依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生源地同属阿坝州的羌族与汉族男女生的体质指数均值都在正常范围内;依据国际通用体质指数(BMI值)标准,羌族与汉族男女生的体质指数均值都属正常范围(正常:18.5~23.9),并且接近人体理想体质指数22。羌族、汉族男生的身高、体重、体质指数均无显著差异;羌族女生较汉族女生的身高、体重具有显著差异(P<0.05),同地区的羌族女生身高明显高于汉族女生,同时,体重也较汉族女生更重;但羌族、汉族男女生的体质指数均无显著性差异(P>0.05)。

2 . 2羌族大学生肺活量及指数情况

如表2,依据《标准》,羌族、汉族男生的肺活量体重指数都偏低;羌族学生的肺活量体重指数均值处于及格水平(及格:55~66),而汉族男生的肺活量体重指数均值为不及格。羌族、汉族女生的肺活量体重指数也偏低,均只在及格水平(及格:43~53)。经独立样本T检验,羌族、汉族男女生分别在肺活量、肺活量体重指数方面虽然互有高低,但并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 . 3羌族大学生身体素质情况

如表3,依据《标准》,羌族、汉族男生的柔韧指标坐位体前屈均值分别属于优秀和良好水平(优秀:19.8~23 cm;良好:12.5~18.9 cm);体现爆发力的立定跳远测量均值都为及格水平(及格:2.14~2.35 m)。羌族、汉族女生的柔韧指标坐位体前屈均值都属于良好水平(良好:11.3~17.7 cm),立定跳远为及格水平(及格:1.58~1.76 m)。经T检验,羌族、汉族男生及女生的上述指标的检测结果比较均不具有显著性差异(P>0.05)。

3分析与讨论

3 . 1羌族学生的体质特点

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是体现学生体质的三个方面[2]。身体形态包括身高、体重两项指标,身体机能包含肺活量和台阶实验两项指标,而运动能力观测指标较多。身高、体重是反映身体形态的必测指标,也便于获得体质指数,是目前国际上常用的衡量人体胖瘦程度以及是否健康的一个标准,且方便易测;肺活量体重指数的主要意义在于体现受测者的有氧代谢能力;坐位体前屈反应柔韧素质,立定跳远综合体现了学生的下肢爆发力与弹跳能力。因此,该实验选择身高、体重、肺活量、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作为测试指标,进而获得了体质指数、肺活量体重指数两项指标。

体质即人体的质量,是在先天遗传与后天获得的基础上形成的稳定特征,包括人体的形态结构、生理机能、和心理素质综合的相对稳定的特征[3]。人的体质受遗传、年龄、性别、饮食条件、地理环境、体育锻炼、社会等多重因素影响。羌族人由于长期聚居与藏彝走廊之中形成了独特的体质,即身体健壮,身材普遍较高[4,5]。这一观点得到了何颖新等学者的证实[6]。因此,从传统意义上讲,羌族人的体质总体属于优秀或良好水平。

为减少客观因素如饮食条件、地理环境、体育锻炼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对观测结果的影响,该次测试对象选择生源地同为阿坝州的羌族、汉族学生。结果显示,同区域内的羌族、汉族男学生在体现体质形态指标上的身高、体重、体质指数方面没有显著差异,并且体质指数显示羌、汉两族男生接近理想体质标准;同时,羌族女生的身高、体重值明显优于同区域的汉族女生,且两族女生的体质指数同样接近理想体质标准。这说明藏彝走廊独特的生存环境塑造在了该区域生活的人们健康的身体形态,即与我国人口体质的第三类特征吻合[7]。在身体机能方面,羌、汉两族的男生与男生、女生与女生分别比较,并不存在显著差异。但参考《标准》,我们可以知道测试对象的身体机能情况并不理想,总体水平偏低,在及格与不及格之间分布。虽然有学者提出测量肺活量体重指数反应身体机能的合理性值得商榷[8],但就目前的测量手段看,它依然是反应人体身体机能情况的最经济和方便的测量方法。并且这种方式被广泛认同,并作为《标准》的必测项目。肺活量反应人的有氧代谢能力,肺活量体重指数反应了肺活量与体重的相关程度。因此,可以判定该区域的羌族、汉族大学生有氧代谢能力普遍较差。在身体素质方面,坐位体前屈体现下肢的柔韧性,立定跳远体现下肢爆发力,从测量结果看,同区域的两个民族学生在柔韧、爆发力方面没有显著差异。并且柔韧素质都在优秀或良好水平,爆发力的评级较低。综上,羌族大学生的体质情况可简要归纳为:体型标准、有氧耐力差、柔韧性好、爆发力差的特点。

3 . 2羌族传统体育项目对体质的要求

羌族传统体育项目分12个类别,分别是智能、踢打、投掷、托举、体能、竞速、和中、制胜、角力、技艺、游戏、跳跃;其代表项目分别是:金骨牌,拍球、吆牛牛,开当铺、甩皮封、梭杠,举石锁,仰卧抱杆起,跳背篼、赛马,打窝、骑射、丢窝窝,摔跤,扳手劲、扭棍子、推杆,武术、莎朗、耍龙灯、拳下翻身、秋千、爬天杆、翻杠子、锅庄,五马跑四角、刁鸡、逗瓜,撑锄把、逃背关[9]。在这些羌族传统体育类别中,除智能、和中两类对参与者不要求良好的身体素质外,其它项目对参与者的身体素质都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如:甩皮封、梭杠、举石锁、扳手劲、爬天杆等项目需要参与者有强壮的上肢和爆发力;仰卧抱杆起、拳下翻身、翻杠子等要求参与者除有强壮的上肢外,还要有较强的腰腹力量;跳背蔸、赛马、骑射等项目要求参与者的自身机智与灵敏外,还有专项技术;莎朗、锅庄这样的项目需要参与者有标准的体型与一定的柔韧性。而据试验调查结果表明,目前羌族大学生的体质状况适宜参与的民族传统项目仅有莎朗、锅庄、秋千、推杆等只需要良好体型并具有表演性的项目,而不是高大魁梧的身体。显然,这样的身体素质是不适宜进行摔跤、骑射、举石锁、扳手劲等项目的。

3 . 3扬弃羌族传统体育是历史的必然

虽然羌族传统体育项目众多,但研究表明[10],这些体育项目在羌族地区的开展现状并不频繁。大部分羌族人参加这些传统项目的不是为健身,通常这些项目是在羌族传统节日中进行的,参加这些项目往往带有表演性或出于商业需要。这些节日活动几乎都是由政府或民间组织进行的,群众自发开展这些活动的情况甚少。羌族传统体育具有鲜明的生产生活特征,场地器材简单、简便并散落于民间,不利于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开展[11]。并且羌族传统体育本身亦来源于羌族先民的生产、生活,而今生产、生活方式方式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原本的羌族传统体育发生发展的环境也因地震的破坏而改变了模样。如今再要求羌族人民继续按照多年以前的生产生活方式过日子是不现实的。所谓的“原生态”只是都市人对“他者”的幻觉。传统民族体育在信息化时代的剧烈冲击下必然会在某些方面发生变迁,保护和传承这些民族传统体育,不是“新瓶子装老酒”,而是遵循其内部的“演绎法则”与认同智慧,保护其内在的传衍机制。而今,羌族青年们向往现代都市生活,沐浴着信息化时代的光和热;亦无须向羌族先民一样强健体魄、戎马生涯来捍卫自己的家园。所以羌族大学生的调查结果中的爆发力差、耐力差的特点不是偶然。因此,对羌族传统体育的扬弃是明智的选择。扬弃不是抛弃,而是让精华的东西与时俱进,保持鲜活的生命力[12]。

从历史角度来看,许多传统文化的外在表现形式都在随时代的进步而发生了变化,但只要其精神内核和信仰层面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形式上的变化实际上是其顺应社会发展潮流的一种适应性反应,“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留和发展。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多种因素的考量下,扬弃羌族传统体育,就应当把独特性和具有其民族代表性的东西作为保护重点,并集中精力研究可以促进保护成果的各项指标[13]。可以欣慰的是,细数羌族传统体育项目,许多项目在现代运动项目中能找到其影子。如:举石锁、扳手劲,对应现代运动中举重、扳手腕;同时许多项目并不专属于羌族,如:骑射、武术、耍龙灯、秋千在我国广泛流行;一些项目现在世界上也很流行,如:赛马、摔跤、仰卧抱杆起;而开当铺、跳背篼、打窝、丢窝窝等项目在现代体育游戏中也有它们的影子,只是称谓有别而已。经上述分析与综合,真正能够代表羌族传统体育的项目并具有保护价值的则是莎朗、羌族锅庄、推杆三项。而恰好这三项最具有代表性的项目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跳莎朗、羌族锅庄不仅仅是羌族重要节日的表演项目,也是羌族地区各级学校的保留项目,同时推杆在羌族人民的节日或生活中亦广受欢迎[14,15]。

4结语

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 第6篇

1 对大学现代体育教学特点的总结探讨

体育教学的宏观定义是在体育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下,有计划、有方向的体育知识学习、身体锻炼、情感交流等群体活动。随着国家科技发展,教育领域不断创新,我国大学现代体育教学借鉴西方教学模式,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经验累积,由原来的单一化逐步向多元化延伸。从健康、审美、教育、文化、素质、生活等多个角度来研究和探讨大学现代体育在生活和德、智、体全面发展中众多有利价值。认识到教育以人为本的必要性。传统体育教学注重技术和成 绩,忽略了学生心理领域、思想领域、健康方面的发展,教师为教授某种技能而教学,学生以达到固定分数线而学习,使其上课产生的效果微乎其微。现代体育教育注重学生心理活动和情感波动,使他们认识体育精神的本质,只有在上课过程中找到学习兴趣,才可以从心底油然而生对体育项目的热爱和拥护。现代体育教学模式是传统体育教学模式的升华,传统体育教育模式是现代体育教育模式的基础。体育教育模式多元化是在当代社会发展熏陶下的必然趋势。

众所周知,教育改革的重点在于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其中心思想是教学内容必须有时代性、创新性,尤其是现代体育教学在素质教育推动下,树立创新性、时代性的思想价值观念尤为重要。体育教育是不分阶段、不分年龄全民参与的活动,要不断更新教材和贯彻新的思想理念,保证上课质量,鼓励学生多实践多参与,发掘培养优秀的体育某项目特长人员,以实现其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体育教学内容最好摒弃教材,整合理论知识生活实践经验等方面来传授教学。强调课堂有效信息的累计、整合与应用,强调过程的个人体验和操作。要求教师全面贯彻实行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因材施教,按阶段、按资质、按承受能力合理为学生推荐课程,提高学生的行动能力,使课堂气氛积极活跃;提高学生的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教材内容的时代性、创新性是大学现代体育教学一大特色,但仍需要我们主动去填白、去发现、去创造、去迎合时代的发展。

2 传统文化的基本特征和当今时代形态

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历史的见证和智慧文化结晶,也是民族精神的重要影响因素。传统文化是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的人类全部精神活动及其产品。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经过漫长岁月沉淀下来的传统文化、思想理念已然根深蒂固。以《四书五经》为代表的儒家文化思想几千年来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传统文化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儒家文化,强调天人合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使人的内在修养和外在的经世治国达到完美的统一。儒家文化的精髓就是平和中正,思无邪。其次是农耕文化、家族文化,还有一些地域文化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在历史的漫长演变中逐渐的形成我们中国传统文化丰富多采的内涵,现如今各行业各领域发展都受传统文化影响从而形成各种形态。

传统文化在当今社会中包括传统建筑、传统习俗、传统文艺、传统思想。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民族继承性,传统文化既包括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意识形态性质的部分,还包括技术、语言、文字、自然、科学等非意识形态的部分。任何时代的进步和发展,都需要稳定和变革。离开了稳定的变革,可能会产生动乱;离开了变革的稳定,就会保守落后。以儒学价值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有着重人论,求安定的一面,既存在消极的保守落后一面,也存在积极的稳定久安一面,所以我们应该辩证的来看待传统文化,并善于吸收外来文化的长处不断革新观点,摒弃旧习。

3 传统文化对大学现代体育教学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民族发展产生着巨大影响,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传统文化不断展现出各种新形态,作为民族根基思想历经千年洗礼和沉淀而未被历史淘汰,证明它自有存在的价值和积极因素。而大学现代体育本身就属于一种社会文化,而且严格来说是受过西方文化熏陶的新兴文化,那么它的发展肯定要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和影响。大学现代体育教育以“健康第一,终身教育”为中心, 改革开放之后体育教育注重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健康,为祖国体育事业做充分筹备。现如今的教育思想已全方位改革,抹去了浓厚的政治色彩,注重以人为本、全面发展。与传统文化的思想不谋而合,儒家思想是以“仁”为核心和“人贵”的思想体系,儒家思想的精髓是:“仁”、“义”、“礼”、“智”、“信”,反对“过”与“不及”。儒家思想对中国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此外,教学方法方面现代体育教学注重于实践和操作,教师用凭个人经验进行语言启发和引导,让学生脱离教材全身心投入到课程中去,自己发掘兴趣和专长项目,不断尝试体验,对其运动规律达成自己独特的认识和见解。孔子曰: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讲究的是要学生的自主学习,学会把知识运用起来,而非被动接受。现代体育是一种需要坚持不懈不惧艰苦的活动,任何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都需要一批年轻人不断努力自强不息和积累经验。《周易乾》很早就提出“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说法,鼓励自己自觉努力向上,永不松懈。自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支持着中国人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一种精神、一种信仰、一种境界。

科技的发展带动社会的进步,我国大学现代体育教学在借鉴了西方教育模式之后的数10年,不断地自我摸索和实践,经过与传统文化的多次摩擦和整合,逐步演变为带有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西方文化,亦或是带有西方文化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在我国受到传统文化极大的挑战和制约,由于科举制、统一观、人学观点的影响,现代体育教育彰显出教学规定性、课程统一性和考核达标性三大基本特性。其教学的规定性在于大学体育教材类为必修课,且需在有效期固定时间内修完,从而使得学生将体育学习当成一种负担,而非心甘情愿参加课程。学校以固定分数线来考验学生的体育成绩及格率,致使现代体育教学产生质的变化。其实传统文化固有的思维经验性,也深深地影响着大学现代体育教学的成长,所谓的思维经验性是指,人脑对经验性资料进行搜索、整理、归纳、选择、分析的过程,是把大脑对事物初步形成的大致轮廓,轻易下结论的思维方式。导致体育教练缺乏科学训练、科学选才的错误训练方式,经验与科学理论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经验是一切科学理论的起点,没有经验积累也不会有科学结论,然而脱离了科学实践的经验就成了主观臆断,所以两者密不可分。

那么,是否可以在大学现代体育教学与传统文化之间找到制衡点。崇尚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一个重要特征,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髓,它可以为现代体育教学提供良好的素材和丰富的资源,然而其中存在部分消极因素为体育观念质的转变设置了重重障碍。目前体育观念不仅受政治经济的影响,还受到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影响。若要彻底转变现代体育教学观念,必须冲破传统文化的消极思想牢笼,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与时俱进。

4 结语

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

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精选6篇)传统法制的特点研究 第1篇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制,现代法制,宪法,主权法制现代化作为当代语境下的一个重要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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