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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大会制度范文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241

村居大会制度范文(精选14篇)

村居大会制度 第1篇

街道村居干部、工作安排大会制度

街道视工作需要可召开村居干部大会和工作安排大会,对相关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或对相关工作进行安排。

1、村居干部大会、工作安排大会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召开,其他专题工作安排会议由各科室负责。

2、村居干部大会、工作安排大会召开前需要请示主要领导,原则上能够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得单独召开。

3、村居干部大会、工作安排大会会议由街道党政办安排相关人员进行记录。

4、原则上能以各科室召开的专题工作安排会议不以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名义召开村居干部大会、工作安排大会。

村居干部大会、工作安排大会参会人员为街道党政班子全体成员、街道全体干部、村居主要领导、村居涉及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

村居大会制度 第2篇

目录

一、工作职责

二、例会议事制度

三、培训学习制度

四、财务(资产、资源、资金)监督制度

五、村务监督制度

六、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七、监督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八、民主评议制度

九、申诉制度

十、监督程序

十一、监委会成员工作纪律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监委会主任应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组织监委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列席“两委”会议。监委会主任兼任本村纪检委员,应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正建设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监委会主任,经镇纪委同意,村党支部可以重新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组织补选。

(三)监委会委员享有的权利。

1、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务管理的相关材料。

3、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对反应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四)监委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1、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2、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工作纪律。

3、参与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例会议事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在镇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1、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2、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3、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4、镇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三、培训学习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坚持集体学习两次。学习时间要相对固定,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顺延。

(二)学习的内容以党的政治理论、党在农村的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基层党建和民主政治制度等为主。

(三)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体辅导为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讲究学习方法,定时交流,总结提高,确保学习质量。

(四)鼓励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知识层次。

(五)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加上级安排或组织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工作培训学习。

四、财务(资产、资源、资金)监督制度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报账前进行审核,主任参与财务会签;

(三)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四)按期审查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合理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五)年终总结财务收支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五、村务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主任列席村委会议,参与监督村务会议的决策过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监委会委员可全部列席;

(三)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委会通报并责成村委会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四)年终总结村务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村务公开监督制度

(一)监督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按时实行村务公开。

(二)监督、检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三)按季度审核财务帐目。

(四)监督理财按季、年中、年终的公开情况,对财务公开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年终总结民主理财小组工作,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离任的村干部进行财务审查,村委会换届选举前按照规定对本届村级财务进行监督审查。

(七)负责本村财务审批管理人员和常委会其他人员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成员。

七、监督工作定期报告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向乡镇纪委汇报两次工作开展情况。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向乡镇纪委报送工作安排、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材料。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发现村干部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乡镇纪委报告情况。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每年报告一次工作。

八、民主评议制度

(一)民主评议或测评村干部结合年终工作总结,每年进行一次。

(二)民主评议的内容:

1、村监委会成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作风;

2、村监委会成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村监委会成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

4、村监委会成员的实际工作成绩。

(三)民主评议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首先村监委会成员逐人进行个人述职,其次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最后将评议结果记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簿存档。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称职的村干部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基本称职的予以鞭策,对不称职的予以警告、直至罢免。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应当进行罢免和改选

九、申诉制度

(一)村民反映的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或者对村委会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提出申诉,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二)申诉程序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监督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书面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

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① 村委会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可以维持原处理结果;

② 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足,决定被申诉人补正;

③ 对于被申诉人不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的,决定限期改正;

④ 管理行为的一部分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可以变更原处理结果或不适用部分;

⑤ 管理行为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撤消其原处理决定。

(三)举证责任

1、申诉人:要向村监督委员会提交证明申诉对其有意见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诉人的身份证据材料。

2、村委会:必须提交能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材料,以及作出行政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

(三)证据审查与质证

监督申诉是一个法律行为,村监督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因此为了确保处理决定的正确,村监督委员会必须对申诉当事人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书面审查。

十、监督程序

村民监督委员会六步监督法

第一步,由两委会干部提供村事务、财务、村务公开及村干部个人工作及廉洁情况等;

第二步,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第三步,广泛听取和收集村民的意见;

第四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或向村支部汇报意见,向镇指导委员会反馈意见;

第五步,有关部门采纳或者解释意见并向村务监督委员会回复;

第六步,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答复意见处理情况或进行解释。

十一、监委会成员工作纪律

(一)监委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二)监委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两委”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监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当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测评不过半的责令其辞职。

十二、档案管理制度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二)凡是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中形成的对工作有参考价值和保存价值的文字、报表、图像等资料要进行整理归档。

(三)按和保管期限、类别、保密程度进行收集整理,在工作中随时收集,并于每年的12月底前进行分类收集整理后,编制好卷内目录,形成卷宗并妥善保管。

村居大会制度 第3篇

一、业主大会制度是住宅小区的最佳形式

物业服务是现代化大城市“建筑物高度立体化”的产物,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各国工业文明迅猛发展,城市人口高度聚集,土地高度立体化的利用和城市生活环境恶化,不仅使传统相邻关系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造就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世界各国并非都采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其学说也包括“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我国采用“三元说”。“三元说”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要素: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者结为一体,不可分割。建筑物是一个整体,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把全体业主“捆绑”在一起,共有财产需要共同管理,业主既是建筑物财产的所有人,也是住宅小区事务的共同管理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产生内在要求,涉及建筑物及住宅小区相关事宜,不仅需要业主内部之间相互协调、共同管理,对外事宜也需要业主团体与外部进行协商、沟通、合作。

在专有部分上,是业主对世的绝对所有权;在业主彼此专有部分之间,是业主之间的相邻关系,是一个上下左右立体的相邻关系;在专有之外是不可分割的共同共有,而共有还包含大、小不同层次的共有。基于业主“共同共有”关系,为整合业主内部关系,实现业主整体与外界其他主体关系的和谐,各国立法者推出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类似的相关制度。

业主们与物业企业之间的服务关系,是业主对外关系之一,也正是当下的矛盾焦点,而解决这些矛盾,最终还是要提高业主的自治能力。笔者认为,解决好这个矛盾,基础的工作是要充分落实业主自治权利,健全业主大会制度,规范业委会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业主成员权和业主合同抗辩权的保护。由于东方文明缺少现代文明意义上的自治传统,业主自治能力的低下,亟需要社会力量对业主组织进行扶持,政府应当变管控为给付,由直接的指导、宣传、协助转化为社会第三方的培训、扶助、制约。

二、物业服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主组织法律主体地位不高

法律、法规抱守旧的法人观念,回避业主大会的法人资格问题。《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业主大会的活动规则和重大事项的报送备案,却没有赋予业主大会法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了业委会有限的诉讼权利能力,明确了业主物业合同的履行抗辩权,但也回避了业主大会法人资格的问题。现实中,业主的自治权利本来就没有受到重视,没有法人资格的业主大会更是被人忽视。

2、业主大会设立程序管控过度

在业主大会成立的条件上,北京、天津等地规定业主入住率应达50%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入住2年以上,上海、广东等地则要求出售交付使用面积达50%以上,湖南规定首位业主入住1年以上,广东规定业主达到20%以上。在业主大会成立的程序上,山东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企业应当告知街办处,街办处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筹备组。天津是业主、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都应告知街办处,辽宁规定业主提出书面意见,福建规定建设单位向县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和街办处共同成立筹备组。陕西是建设单位告知街办处,否则由业主告知;对未及时成立筹备组的,县主管部门要责令相关部门改正。浙江规定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筹备组,街办处和居委会协助,建设单位负担费用。可见是群龙治水,各有章法。上述地方虽然都明确了各部门成立筹备组、业主大会的责任,但只有陕西等少数地方规定了不组建筹备组的行政责任,可以认为,没有设立业主组织不是问题,而设立业主组织没有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则不被允许。

3、业主组织与相关主体法律关系混乱

本来业主是建筑物住宅小区的主人,物业企业是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对人,二者是合同关系,其他人都是“旁观者”,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也就是调解者、仲裁者。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代表推选、业委会委员选举等规则的制定、业委会换届、物业企业的解聘等过程中,却都成了法定的参与者、指导者。除了“筹备组”规定之外,天津等地还制定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合同的解除必须由联席会议决定。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也就是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个不定期的合同,只要是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签订,旧的前期物业合同就不能解除,意味着只要是业主大会没有成立,合同自然不能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可以长期延续。没有筹备组,业主大会也就意味着没法成立,不能“备案”;联席会议不通过,业主大会重大事项就不能决定。事实上,这些制度都已经成了业主大会成立,乃至业主实现自治的“绊脚石”,按照这些规定,业主大会很难成立,业委会也很难体现广大业主的利益。

4、部门规定与业主组织性质不符

业主大会本来是一个“人的组织”,是一个“社团性”的自治组织,之所以要成立“组织”,是因为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需要共同的管理,而《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规范业主和业主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却由建设部门制定。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共同制定、修改业主规约,而江苏、天津等却规定省、直辖市主管部门制定业主规约和业委会章程范本,天津还把制定临时业主规约的权力交给了建设单位。江苏还替物业合同双方规定了逾期给付物业费日5‰滞纳金的标准,直接把违约金替换成“滞纳金”,混淆公法与私法行为,加重业主责任,行政部门通过垄断法规的制定权,抑制、干预业主大会权力,调控业委会的行动,以期达到行业垄断的目的。

部门和地方机构的着眼点各有不同,部门机构更多的是偏向把持权力和物业企业的利益,地方机构则更多注重社区稳定。部门、地方想的不是帮助业主如何自治,而是想着如何让业主按照自己的意志就范。而在对业主成员权的落实、保证上却很少规定,对业主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没有规定,却笼统地要求物业“使用人”与业主连带给付物业企业物业服务合同费用。业主大会没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定登记程序,多头“备案”,多头管理,自然导致业主大会成立困难,治理混乱,并且,许多部门把“备案”当作“许可”,认为不经备案业主大会就不能合法成立。

三、物业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条例和部门规章,对业主大会的成立,对业委会的日常工作都规定得比较具体,要求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对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而事实上是基层政府不作为,官员惰于作为,没有激励机制,多干不如少干,业主大会成立或者业委会活动产生矛盾时能推则推,不乱没人管。利益群体利用业主大会程序设计的先天缺陷,操纵业委会,剥夺业主的成员权,侵害业主的合同抗辩利益。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成立程序过于单一、呆板,强制性的规定过多,业主选择性差。业主大会选择大会制还是分会制,代表制还是代理制,本质还是“直议”“代议”,应当给予业主程序上的制定权和选择权,法律规定最低限制性标准足矣,业主大会成立程序的制定权和选择权本身就应包含在业主的成员权之内,业主大会的“成员权”本质上属于私权,关键是要保证业主的广泛参与、充分的商讨和意思表示的真实。

诸多物业管理条例强制规定业主大会一种治理模式,非此即彼,可以预知其结果是:高度的程序性限制导致业主大会成立困难,业委会选举、换届难,或者业委会跟风傀儡,业主一盘散沙,前期物业企业长期独占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市场;或者是对业委会监督性差,业委会独断专行,滋生腐败;或者是两败俱伤,物业没人管,居委会兜底清理烂摊,保障最低物业服务水平,最终业主自食苦果。

在实践中之所以业主大会难以成立,业委会被人操纵不能代表业主利益,一是规章规定“官本位”,要求相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而又没有规定罚则对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予以考评。二是规定业主成员权过于空洞,政策不能调动业主的积极性,司法对业主成员权的救济鞭长莫及,杯水车薪。

四、解决物业服务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建筑物是共有而非公有,业主大会只须“集会性”的组织形式即可,因此,业主大会治理模式更应当自主,在台湾地区既规定了“管理委员会”,也规定了“管理负责人”的制度。建筑物的多样性、业主人群的多样性,决定了业主大会组成及运行模式的多样性。

业主大会虽然是自治组织,但其不同于村委会和居委会,村委会有土地等看得见的利益,居委会有街道办事处的支持,二者都是因政府决定而成立的法定的“人的组织”,业主大会不能套用其管理模式。当然,完全的自治可能带来的是效率的低下,因此,更需要物业服务的高效,业委会工作的高效。物业服务的高效来源于合同自主、委托合同解除权的落实和业主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经常性;而业委会工作的高效,不仅需要业委会本身产生的合法性,更需要落实业主监督的有效性。

1、确立业主大会主体法律地位,保障业主成员自治权利

从实际出发,完善业主大会制度,提高业委会治理能力。强调业主的自治权利,行政权力不主动介入业主大会的自治事务,不仅是对业主自治权利的尊重,也是为了防止行政权借口干预业主自治。

充分保障业主参与大会的权利,如:一楼业主免交“泵梯费”问题,尽管业主不能单独与物业公司商定,但是,应当给予业主在业主大会内部主张权利的机会,不能为了“公平”而要求物业企业与每个业主单独签订合同,但也应允许业主在自治体内主张公平,二者并不矛盾。不能将业主买房行为“视为”对一楼泵梯费的自甘承担。收费项目应当细化,当然细化应当有度,项目细化应当有业主参加,而不能只是“官方规定”,物业企业认为不合理,可以拒绝签订合同,法律不会强制。

2、强调业主议事民主,强化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

业主自治主要也是通过业主规约进行,制定业主规约要充分保证业主的参与,充分发挥业主的民力民智,不能由他人(包括政府)替代业主制定业主自治的根本性文件。业主内部事务要按照业主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处理,业主与外部关系主要通过合同处理。现在,业主规约是主管部门制定的,业主完全没有参与,加上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物业公司扯不断的关系,业主权利已经设限,也为后来的物业服务埋下纠纷的伏笔。严格落实业主规约,防止地方各种力量挟持、控制业委会,进而损害广大业主利益,其根本途径是业主积极、广泛、深入参与业主规约的建立,业主广泛的参与也会使业主履行规约成为自觉的行动。

3、加强业主组织规则立法,落实业主票决制度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尽快就业主自治及其活动规则统一立法,在明确业主大会主体地位、业主规约自主性质的同时,对业主大会的成立、业委会的运行以及业主大会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规定侵害业主成员权的司法救济途径。

法定重大事项“票决”制度,为保证业主大会顺利的成立和运行相对的稳定,可以规定订立“业主规约”“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双过半”,修改“业主规约”和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必须“多数决”。在对重大事项法律予以强制性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制定一些禁止性的规定,强调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护,防止多数人侵害少数人的基本权利。地方立法应当着眼于地区常见矛盾的归类、解决,限制建设单位等强势主体的违法行为,如:规定建设单位不得规定车库“只售不租”,应当“可租可售”,对紧张的出租车位“限定租期”,车位摇号决定等,地方法规更应着眼“地方特色”民情,而非更加强化官方意志。

“业主规约”是业主自治的法律基础,业主就制定业主规约广泛、深入的参与非常必要,重要性甚至超过业主规约内容合理性的本身。由于业委会并非自行管理相关物业,仅是代表业主选聘物业企业,签订、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督促业主履行业主规约和物业合同义务,其工作性质并非紧急、疑难、复杂,加上业主大会就重大事项的“票决制”,因此,就委员会成员的选任程序规定毋须特别严格,而关键是要保证业主意思的真实表示及其实现。应当保证业委会参选成员推荐和自荐的权利,获得相对多数即可当选。

4、强调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性质,保障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的选择权

社会越是进步,社会分工越是精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亦是如此。物业服务需要专业化,需要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能力、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细化,以便政府管理的准确和业主知情的便利。物业服务需要市场化,市场化可以给予业主对物业服务主体、项目、规格更多的选择机会,市场化才会有充分的竞争,也才会造就物业企业的专业化。业主与物业企业是委托服务,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企业对物业的“管理”,以及对个别业主不当行为的阻止,实质上都是服务,在这几个关系中,业委会才具有真正的管理权。对于委托合同,业主大会不仅具有其他合同当事人所有的权利,同时,业主大会作为委托人还具有无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

五、强化第三方扶助功能,加强业主组织自治能力

住宅小区问题很多,归结到底是业主组织内部自治能力的问题与业主组织外部合同协商与履行的问题。由于东方历史文化传统习惯,社会基层缺乏自治能力,政府习惯管控、命令,而不是扶持、指导,而建筑物区分管理权实质是业主的物权,是业主的私权,“管理权”属于业主组织所有,政府机构所持有的对业主组织设立的“指导、协助”的权力,只是一种指导性、义务性的行政行为,并非强制性、禁止性的命令。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需要“小政府、大社会”,需要更多的是就社会需求的供给,而非对社会组织或市场行为的禁止。住宅小区是业主自己居住之所,除必要的社会公共服务产品由政府提供之外,与其住宅小区相关的物业服务应当由业主自行提供。然而,由于物业服务的专业性、技术性和高度的组织性,每个住宅小区不可能完全由自己管理,事实上也正是如此。

在处理与物业企业的合同关系上,由于物业企业制度上先天的强势、业主先天的弱势,业主及其业主组织明显处于被动和劣势,更多的业主选择了忍让,选择了“搭便车”,少数的业主选择了抵抗,甚至选择了暴力相争。在与物业企业相处时如此,在业主组织内部相处时也是如此,小区秩序建立在强力的支撑之上,而非业主协商、议事、票决的基础之上,这种秩序不仅不稳定且容易滋生腐败,造成秩序的稳定需要更多的成本投入,而一旦旧的强力被新的强力推翻,必然产生秩序失控而紊乱。

为了切实落实《物权法》的私法自治精神,为了保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秩序的长期和谐安定,首先要健全业主组织的议事、协商、票决机制,保证业主组织在充分讨论、协商基础上严格依法产生。

1、政府有必要为业主搭建业主委员会联合会、业主协会等专门社会团体组织的工作平台,总体规划、指导组织业主大会以及业委会的运行工作,代表业主伸张合法权利。专门组织的服务会更加专业、高效、周到。积极探索社会第三方扶助机制,使其组织形式和运行模式具有可复制性,具有超强抵抗非法外力干扰依法办事的能力。

2、政府可以向包括律师但不限于律师的社会机构购买专门服务,委托律师等相关专业机构、人员帮助成立业主大会,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提供组织、指导、调解、咨询等法律援助,协助业委会对区域内的事物进行治理,为业主主张权利提供咨询。力求社会第三方的工作可量化、可监控,具有可考核性,政府保持对业主组织工作反馈信息的及时处理。

3、政府可以探索对矛盾激烈且需要物业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困难或者业委会不能正常活动的小区派驻临时机构,帮助业主完善组织架构,提高业主自治能力,但是,派驻的机构最好不是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而应当是在政府指导下、具有高度独立性的专门工作机构,这个机构应当是社会中的民间机构,是通过市场交换的公益或者半公益的社会组织机构。

4、在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积极性不高的小区,政府可以优先推选居委会成员成为住宅小区的管理人员,整合居委会和业委会的管理资源,发挥居委会在业主自治中的作用,但是,这一切都应当是暂时的,无论是谁都应当尊重业主的物权,尊重业主的自己对物业的管理权利,政府机构、居委会更应当带头依法办事。

5、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住宅小区业主组织的扶助,其工作重点是对业主组织自治能力的培养,社会第三方提供的服务不仅是物业服务的质量、数量和物业费用的评估,也不只是帮助业主组织讨还被侵占的业主共有收益,更主要的还是扶助业主组织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特别是业主组织内部协商、议事、决策程序的执行能力,业主组织权力制约、监督的机制运行程序的执行能力,着力帮助业主建立起内部自生健康运行的组织机制,逐步取代“强人领袖型”“运动更替型”的住宅小区运行模式。

小区,不是国家;业主大会也不是国家政权机构,业委会也并不进行经营活动,只是委托、监督物业企业对物业进行管理,管理的模式可以不同,全国仅采用一种模式是可笑的,关键是治理模式要能确实保证业主权利的落实。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4篇

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選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立和繁荣。

曹甸镇村居社区管理制度 第5篇

一.有专人负责全村(居)的社区教育工作。

二.每年制订社区教育工作计划,年终进行总结。

三.积极开展适应村民(居民)需要的群众体育、文化、艺术、技能等教育培训活动。

四.每年召开2—3次社区教育工作会议,对社区教育进行部署和决策。

五.根据经济状况和财力,适当投入社区教育。

六.配有专职教师,有一支服务社区的志愿者队伍。

七.社区教育要有全员性、全面性、全程性。

村居大会制度 第6篇

村居

作者:陆游  朝代:南宋 人笑无才自笑狂,槿篱竹坞得深藏。

自从病後辜风月,未免愁中读老庄。

行圃数畦秋菜长,泛溪十里晚荷香。

村居大会制度 第7篇

村居 其二

作者:王冕朝代:元体裁:五律 茅屋人看小,我居殊觉宽。

云开山满座,雨过草平阑。

古意琴三叠,清风竹万竿。

村居大会制度 第8篇

(一) 西方议会制度的确立

在近代的西方, 随着国家领域的拓展和人口的增加以及个人权利的不断增长和政治权力博弈, 公民不可能直接到场参与决定国家事务, 社会不同主体的权利都希望能得到实现, 迫切需要有一个代议机构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国家权利。在17、18世纪, 英国和法国的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启蒙思想, 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 加快了代议制度的确立。

(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

中国共产党1927年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人民民主政权后, 开始建立新的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的探索与实践, 1931年制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明确规定“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毛泽东同志写下著名的《新民主主义论》和《论联合政府》, 第一次提出“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 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这种“代议制”理论的正式确立。1954年, 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 后来又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摧残, 直到1978年重新恢复。

二、两种代议制度的形式

(一) 代议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同

由于在组织国家机关的原则上的根本差别, 西方国家议会制实行的是权力的分立制衡机制, 而人民代表制则以议行合一作为组织国家政权机关的基本原则。在分权制衡机制下, 通过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种权力的总体平衡来达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目的。在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 人民代表大会制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这种设置表明:代议机构是一切国家权力的第一责任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它领导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

(二) 政党和代议机构的关系不同

不论西方国家还是当代中国, 政党对代议机构都有重要作用, 但两者不同的是:第一,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政治领导下活动, 西方国家政党在议会中活动。为了实现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一套组织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机关中建立党委;在常委会中建立党组。西方国家的政党只能在议会中开展活动, 其政党作用的发挥, 主要是通过议会党团及其领袖实现的。第二,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领导地位是法定的, 西方国家政党是通过竞选在议会中取得领导地位。中国宪法在序言和总纲中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在西方国家, 议会与政党的关系是通过议会选举和政党对议会的渗透决定的。

(三) 代议机构的组织结构与组织机构均有不同

在代议机构的组织结构上, 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多实行两院制, 而出于“议行合一”的考虑,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三、关于未来两种“代议制度”发展的思考

(一) 西方议会制度的困惑与未来

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演变, 国家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事务职能的不断扩大, 议会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权威性日趋下降。尽管议会政治继续面临着行政集权的强大挑战, 但以议会制为核心的代议制政体仍然是现代国家的主要的统治形式。正如密尔早已指出的那样:“代议制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这是它完全不适合的———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来, 迫使其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辩解;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 而且, 如果组成政府的人员滥用职权, 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国民的明显舆论相冲突, 就将他们撤职, 并明白地或事实上任命其后继人。”

(二) 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民主与效率更为科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各族人民在共产党领导下, 在长期的政权建设实践中创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又能保证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来自人民, 受人民监督, 因此, 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确保民主方面, 主要是指民主制度对参与者的容纳程度和制度运行的民主性,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从目前代表的资格、构成等方面充分体现了民主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从制度的完善和运行看, 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运用, 保证了民主的真实性和高效性, 但是代表只能在所在的代表团活动, 不能跨团活动;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只有两次发言机会, 时间都很简短等等, 这些都客观地限制了人代会制度的科学发展, 这些方面也必将成为我们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努力方向。

在兼顾效率方面,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代表规模和素质规范、人大机构设置和职能职权规范等方面, 不断地在进行探索和实践。“代议制”作为现代民主制的主要形式, 它继承和发展了先前所有民主制的一切合理内核。当前, 我们必须全面地、清楚地看到资本主义的议会制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异同, 深刻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民主制度, 是中国改革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保证。从这个意义上讲, 我们才能反对照搬西方的“议会制”、“三权分立制”, 科学地吸收其优点, 以利于我们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商务印书馆, 1982.

[2]张佩侠.浅谈欧美代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J].史学研究, 2004 (11) .

[3]刘杰.中国式民主与西方式民主的比较研究[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 2005 (11) .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由来 第9篇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在马克思主义诞生前,国家被看作是“公意”的体现,全民的代表。但后来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表明,资本主义国家实质是统治阶级剥削、压迫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工具。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所谓国家的本质,就是指国家是哪个阶级的政权,由哪个阶级专政。国家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阶级性。

马克思恩格斯不但指出了国家的实质,还指出了无产阶级政党夺取政权以后应该组织什么样的国家形式。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强调,在推翻了资本主义之后,“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 在《法兰西内战》中,他们强调:第一,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一方面工人阶级要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但另一方面工人阶级不能继承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而是要建立真正的工人自己的国家。第二,公社是工人阶级“执掌政权的形式”。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无产阶级的政府是什么类型的,公社提供了范例。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的意义,还在于工人组织了自己的政府,以此代替了统治阶级的国家机器形式,即“公社是一个实干的而不是议会式的机构,它既是行政机关,同时也是立法机关。” 也就是不同于“三权分立”的“议行合一”的政权形式。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前,我们党有过三次局部执政的历史时期,在井冈山我们通常叫根据地,在延安即陕甘宁边区,在解放战争时期就是解放区,政权就是实行的议行合一形式。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回顾了中国革命的奋斗历程,同时从理论上进一步阐明了七届二中全会的政权建设思想。毛泽东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是行不通的,我们党执政建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我们建立的政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这一政权的领导阶级是中国工人阶级;这一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是在工人阶级和共产党的领导之下,稳步地由农业国进到工业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到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消灭阶级和实现大同。毛泽东关于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9月21日,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隆重开幕。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纲领》还规定: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保障“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共同纲领》展示了新中国的宏伟建设蓝图,是新中国的建国纲领。此后,我国宪法都明确规定我国政权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村居大会制度 第10篇

村居 其四

作者:王冕朝代:元体裁:五律 英雄在何处?气概属山家。

蚁布出入阵,蜂排早晚衙。

野花团部伍,溪树拥旗牙。

村居大会制度 第11篇

村居二首

作者:白居易朝代:唐体裁:七绝 田园莽苍经春早,篱落萧条尽日风。

若问经过谈笑者,不过田舍白头翁。

门闭仍逢雪,厨寒未起烟。

村居大会制度 第12篇

村居即事

作者:陆游  朝代:南宋 炊甑生尘榻长苔,柴门日晏未曾开。

村居大会制度 第13篇

一、村居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财政涉农资金方面的问题

财政涉农资金存在着金额大、监管复杂的特点, 成为违法违规的重灾区, 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虚构项目, 编造虚假农户花名册、虚报农田亩数等手段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用于村委会日常经费开支甚至个人虚报冒领专项资金;二是隐瞒死亡继续领取低保、五保及水库移民补助费、土地补助资金和青苗补偿款;三是在涉农工程项目中, 项目村组采用找假发票报账或借用施工企业资质套开发票, 或者与施工单位串通, 以加大工程承包合同价等手段, 套取专项资金或者工程材料;四是一事一议项目配套资金不足, 以工代赈资金存在随意调整项目和人情项目, 从而改变了资金用途, 导致项目效益低、工程不能按时完工。

(二) 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村居财务人员普遍存在人员素质低、专业性不强的问题, 因此财务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不足为怪,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私设“账外账”。通过超标准收取水、电、卫生费, 自行设立收费站收取过路费等取得资金, 收入不入账, 设立账外账, 开立个人活期存折账户私存资金, 逃避监管。部分村居负责人借此多领工资补贴、报销个人费用、无依据发放补贴、无偿使用村级资源等。二是列支不合规支出。如列支走访费、公款旅游费、招待费等, 扩大开支范围报销个人费用等;或者现金支出时没有发票或收据等正规凭证, 用使用三联单或自制收据报销, 或者只是用白纸写了一个收条或者未附明细的领款单抵顶库存现金;或者使用不合规发票, 有时是真发票假内容, 有时是假发票真内容, 或是虚开或多开发票套取现金。

三是资产和负债管理不规范。有些村居存在固定资产未入账、固定资产核销处理不及时、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等问题。有些村存在违规出借集体资产给企业、个人使用问题, 白条借款抵顶库存现金, 长期挂账。有些村居存在租赁户欠交房产、土地租赁费, 或者提前收取租赁费, 甚至一次性交纳10、20、30年租赁费的问题。有些村居集体资产管理不到位, 存在流失的可能, 如有些村居将门头房无偿提供给个人经营使用, 土地被长期无偿占用。有些村居大量借款用于日常开支, 村级债务不断增加, 超出其偿还能力。

(三) 经济管理方面的问题

在各村审计中发现, 各村居在重大经济事项管理不到位, 决策程序不合规, 部分村居土地出租出让、房地产开发、村居重大工程等重大经济事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不签定经济合同, 签定合同不规范, 资产出租、出让不进行资产评估等。内控管理制度方面普遍存在漏洞, 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制度, 或者虽然有制度但未落实, 比如有的村居民主理财小组组长就是某一位村干部担任, 低保、五保及涉农资金分配未公开, 一事一议的各种收费、各项基建工程的投资等, 未按民主议事制度和民主理财制度执行。

(四) 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

工程项目往往是违规问题发生的重灾区, 审计中主要发现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二是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三是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 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四是超付工程进度款,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项目、隐匿结余资金, 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五是伪造假工程验收单、假合同形式挤占资金;六是借用施工企业资质或自行承包工程等。

二、村居审计的主要内容和审计方法

(一) 村居审计的主要内容

村居审计的主要内容分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1. 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的内容

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 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建设项目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被审计对象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2. 村居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的内容

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收益 (利润) 分配情况;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3. 建设项目审计包括的内容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情况。

4. 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包括的内容

上级划拨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粮食直补等资金补贴的发放情况;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涉农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二) 村居审计的常规审计方法

审计的具体方法, 主要是收集审计证据, 大体可以分为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和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此外还包括审计调查方法。

1. 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

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 可分为核对法、审阅法、复算法、比较法、分析法;按审查资料的顺序分为逆查法和顺查法;按审查资料的范围, 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2. 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

除了收集书面资料方面的信息, 审计工作还必须取得实物存在方面的资料, 即证明落实客观事物的形态、性质、存在地点、数量、价值等, 以审核是否帐目相符, 有无错误和弊端。这类方法主要有盘点法、调节法和鉴定法。

3. 审计调查方法

审计调查是审计方法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审计实施过程除了审查书面资料和证实客观事物外, 还需要对经济活动及其活动资料以内或以外的某些客观事实进行内查外调, 以判断真相, 或查找新的线索, 或取得审计证据, 这就需要审计人员深入实际进行审计调查, 多与村民接触, 对有关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摸底和分析研究。审计调查方法包括观察法、查询法、函证法、专题调查法。

现场审计完成后, 对于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 (区) 委、县 (区) 政府报告。对信访等交办事项的审计, 所在镇 (街道、开发区) 负责搜集群众诉求, 及时将经济方面的情况提供给审计部门以调查核实。审计结果按照谁授权对谁负责的原则, 向由授权部门报告, 由所在镇 (街道、开发区) 反馈, 审计部门不直接面对群众答复。

(三) 创新村级巡回审计庭制度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 以审计组为基础组成村居巡回审计庭, 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这就是村居审计的巡回庭制度。村级巡回审计庭实际上是在原来审计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 将原来的书面征求意见变为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面对面征求意见相结合, 这个座谈会就叫庭审会议。具体流程是:

审计组按照程序实施审计, 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后, 按程序送达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 然后召开由庭长 (分管副局长) 、审计组成员、审理人员、被审计对象、村 (居) 民代表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庭审会议。庭审会议的议程是: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情况, 并就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事实进行说明;被审计对象就上述审计情况发表意见;审理人员发表意见。会议讨论过程中, 如果对法律法规使用不当可以当庭改正、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采纳可以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对被审计人提出的意见可以当面进行解释。如果被审计人员对审计组报告的审计情况无异议, 予以认可, 庭审结束后由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不再召开审计业务会。如果被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中持有异议, 庭审会议结束后, 再召开审计业务会, 报告本次庭审情况及相关问题的材料情况, 由局审计业务会议最终审定, 并出具审计报告及审计决定书。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对完善农村财务审计的要求也越发迫切。目前, 我国村居财务管理还存在财政涉农资金和建设工程项目违规严重、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相关工作人员职业素质低、经济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村居财务审计主要有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内容, 其常规审计方法主要可分为审查书面资料法、证实客观事物法及审计调查法, 并创新了村级巡回审计庭制度, 从而能更好的开展村居审计, 提高基层经济管理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村居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村居审计,方法初探

参考文献

[1]周桂君.浅析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J].合作经济与科技 (下半月) , 2011 (11)

[2]姜毅.农村“三资”审计模式初探[J].中国农业会计, 2011 (9)

村居大会制度 第14篇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D.社会主义公有制

例2

(2011年广西桂林中考试题)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危险驾驶”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

A.审判权B.监督权c.任免权D.立法权

分析:以上试题紧扣课标,考查教材知识,但又不拘泥于教材,引导学生关注社会生活、国家大事,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归纳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2012年全国各地中考将会结合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继续考查人民、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知识点,同学们在复习时应重点把握上述内容。

人民: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广大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出人民代表,由他们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人民代表来自人民,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

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由人民代表组成,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地位最高,权力最大,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行使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人民怎样行使当家作主权力: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国家机关(行政、审判、检察等机关)——管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村居大会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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