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常用的法律法规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0-221

常用的法律法规(精选11篇)

常用的法律法规 第1篇

常用法律法规全集

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肯定是只能使用在被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商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专用权”就是说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没有被核准的商品除外。此法律对“中国驰名商标”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其他未经认定的产品不能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即使只是字样,也不可以。针对石狮目前有一些通过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石狮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03年6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正式取代了1996年8月14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职能又有了深层次的提高。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侵权及纠纷,更好地对知名商标进行保护。

记者就该问题电话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记者问:一种产品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能不能在多种产品上同时使用?工作人员:不可以。记者:如某企业只有衬衫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能不能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使用?工作人员回答:规定是哪一类产品就必须使用在哪一类产品上,没有规定在某一类产品上使用就坚决不能使用。记者问:国家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权限呢?工作人员:《商标法》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我手里没有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你可以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范围为限。“才子”中国驰名商标核定服务的商品为保暖内衣,因此,“才子”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显然超越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对消费者可能造成误导。1、2、3、1、2、3、4、5、6、7、

常用的法律法规 第2篇

国家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4、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6、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7、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9、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方法规

1、四川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细则

2、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

4、成都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

5、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6、成都市物业服务力量配备指导标准

7、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

8、成都市建筑区划划分暂行办法

常用模块的设计 第3篇

1 方案总体设计

本设计以MSP430单片机系统为核心模块, 开发一系列外围实用分模块, 包括多输出稳压电源模块、键盘输入模块、液晶显示模块、光耦隔离模块、DA转换模块、PWM调制模块、电机驱动模块。本文给出了部分相关模块的硬件设计和软件流程图, 具体的模块框架图如图1所示。

2 硬件设计

2.1 MSP430f149单片机最小系统模块

该模块包含电源电路, 程序下载电路, MSP430149单片机最小系统电路以及LCD、矩阵键盘的输入端口电路等, 支持12864和1602两种常用的LCD显示器。4*4矩阵键盘输入端口可接入键盘电路模块。下载器采用CH340T芯片为核心连接单片机和PC机, 以方便使用USB线进行程序下载。

2.2 电机驱动模块

此模块主要利用L298N芯片做直流电机的驱动。可以驱动一台两相步进电机和四相步进电机, 也可以两台直流电机。

2.3 PWM模块

本模块选用TL494芯片来产生PWM波形。模块输入为0到3.3V电压信号, 输出为占空比0%到100%的PWM波。并且有频率调节功能和死区时间控制功能。

2.4 线性光耦隔离模块

此模块由线性光耦HCNR201和三个高精度单运放组成的模拟电压隔离电路, 其输入和输出保持较好的线性度, 可应用于各种模拟电压检测电路系统。

3 软件设计

由于本文涉及多个模块的交互使用, 需根据不同需求设计不同应用程序, 已单片机AD采样程序为例, 典型程序流程如图2所示。ADLCD

4 模块测试

经过对各模块的多次调试, 均能准确实现其基本功能。在应用中需注意的事项如下:

⑴液晶显示需使用电位器对其进行对比度调节, 并注意LCD12864串行/并行的不同使用方法。

⑵光耦隔离模块需对强弱端使用不同的电源供电以达到完全电气分离。

⑶使用DA/AD转换时, 注意根据实际需求调节参考电压。

⑷使用PWM模块时, 需先设置其输出频率和死区时间。

5 结束语

本设计各个模块经过调试和修改, 已经实现基本功能, 且做到了利用率高, 兼容性好, 电路可靠等特点。建议用于教师课堂教学示范以及学科竞赛, 能缩短作品的开发时间, 提高系统的可靠性。

摘要:本文介绍了一些实验室常用模块的设计。对某些模块的硬件设计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 并给出了设计电路图和部分程序框图。经验证这些模块功能稳定, 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关键词:模块,MSP430,光耦,电机驱动

参考文献

[1]北阳资料.C语言在MSP430十六位单片机中的应用[M].北京: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5.

[2]涂时亮, 张友德.单片微机控制技术[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4.

[3]胡伟, 季晓衡.单片机C程序设计及应用实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3.

浅论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第4篇

关键词: 农电工作 法律法规 基本概念

一、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是调整人们在农田类电力建设、生产、供应使用及电力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农田电力类的电力法律、法规、规章等一切规范性文件。截至目前,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

二、违背农电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规要承担的责任

1.民事责任

这一部分主要是财产责任,相应人员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具体分类包括:第一是违反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第二是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责任;第三是电力运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要条件有:第一,发生损害事实,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二,相关责任人存在民事违法行为;第三,责任人的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义务而要负责的任务,是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具体分类措施包括两种:第一种是行政处分;第二种是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构成农田工作犯罪的电力违法行为包括:第一是窃电构成犯罪;第二是破坏电力设施构成犯罪;第三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第四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第五是妨害公务构成犯罪。

三、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1.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

电力设施的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第一是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第二是电力线路设施;第三是有关的辅助设施。电力设施盗窃与破坏行为的表现包括:第一是危害发电、变电设施的行为;第二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第三是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第四是违法作业或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除此之外,保护电力设施的法律法规在运行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管理工作应到位;第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发现有违规、违法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第四,出具整改通知,申请强制执行;第五,在处理疑难问题时,应注重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当电力法规与其他法规有冲突时;保护区与产权问题有冲突时;遇到比较难缠的居民时。)

2.违章用电与窃电行为的法律法规

违章用电的违约行为主要指违反供用电合同,窃电性质的窃电行为包括轻微窃电,属于违约行为,是民事侵权的范畴,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直接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另一种是一般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的特征外,主要属于行政违法,是行政处罚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的双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供电企业应依据《供电营业规则》和《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追究窃电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此同时,供电企业还应申请公安机关、电力行政主管机关,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类是严重窃电,除了具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的双重特征外,主要属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畴,兼有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三重属性。窃电者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应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更重要的是应承担刑事责任。在窃电证据提取、窃电金额确定及法律适用方面遇到的困难较多,影响供电企业的积极性。

3.触电事故的法律法规

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高院关于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细则》、《供电营业规则》、《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等。具体来说,当遇到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引起触电事故;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等行为后,相应的供电企业可以免于负责。还要进行产权划定,便于产权界定后,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

四、结语

依法工作是农电工作运行的基本准则之一,本文总结了农电工作的几种基本法律法规,并对这些法律法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介绍,以期能够促进农电工作依法运行。但由于笔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处,还望各位不吝指正。

参考文献:

[1]李文海.刍议农电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J].农电管理,2014(4):12-13.

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 第5篇

一、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治安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监管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4、公安部看守所工作规范

5、拘留所工作规范

五、综合类

1、信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企业劳动用工常用法律法规 第6篇

一、综合性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二、促进就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5.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1年11月12日)

三、劳动合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20日修订)

四、特殊用工

8.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2012年4月28日)

9.关于颁发《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通知(1995年1月1日)10.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2002年10月1日)

11.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12月21日)

五、劳动报酬

1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

13.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1995年5月12日)14.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1月20日)

15.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年12月18日)

六、工时休假

1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18.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12月14日)19.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年12月14日)

20.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

2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2008年1月3日)2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1994年12月14日)

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2009年3月31日)

七、劳动安全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2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订)26.职业病目录(2013年12月23日修订)

八、社会保险

工商机关查封、扣押的常用法律 第7篇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有13部。

1.《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2.《商标法》

《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3.《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期限30日)

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工商部门依据职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期限30日)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对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和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对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予以查封。(期限15天)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由工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期限30日)

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8.《直销管理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非法财物。(期限30日)

9.《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有权查封 2 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期限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该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11.《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期限30日)

12.《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工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行政强制措施和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期限30日)

13.《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期限30日)

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禁止传销条例》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情形应依据《行政强制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定查封、扣押时限。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案件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案件经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并且要在上述时限内作出没收、销毁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包括调查取证、核审、决定等多个程序,其中,行政处罚告知或者听证告知、送达等法定程序都有明确的时限。这就要求工商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加快办案进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案件进行处理。一旦查封、扣押超过法定期限,就必须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否则就是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败诉等不利后果。

蒜苗常用的保鲜方法 第8篇

将蒜苗充分预冷后, 装入筐或板条箱内, 或直接堆垛在贮藏的货架上, 使库温控制在1℃左右。

2 气调法

2.1 快速降氧法将蒜苗堆放好并用塑料帐密封后, 连续抽氧灌氮3~4次, 将帐内的含氧量降到1%~3%, 在贮藏过程中使帐内含氧量控制在3%, 二氧化碳在10%左右为好。

2.2 自然降氧法蒜苗进帐后, 立即将塑料帐密封, 帐内的氧气由蒜苗自行吸收, 使氧分压逐渐降到2%~4%;以后每天测定调节, 使氧分压保持在所需要的范围内。

2.3 充二氧化碳法

常用谚语中的法律错误 第9篇

有理走遍天下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但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有些当事人认为明明自己有理,但到了法院,就稀里糊涂地输了官司。这就难免使一部分人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1.有“理”无“据”。胜诉不仅是一个“理”的问题,有“理”还得有“据”,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迟延举证也可能导致有“理”而败诉。2.超过诉讼时效。有“理”还得守“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即使有理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3.没有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有“理”还得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如当事人选择的诉讼请求不当、不出庭应诉等,都是造成有“理”却败诉的重要原因。

有理并不总能走遍天下,有理只是有利于成事的一个环节,“理”能否最终转变为有利,转化成现实的利益,必须要具备其他条件,如聘请律师、积极取证等有效的方法。“有理走遍天下”只是人们对是非观念的一个感性认识,而非理性认识。

杀人偿命

在法治生活中,杀人并不一定要偿命,典型的就是精神病患者杀人,不但不偿命,甚至还不负刑事责任,因为他们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是赔偿等民事责任也由其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杀人也不必须偿命,因为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此外,我们还有死缓制度,即判处死刑但缓期执行。一般是经过两年后,如果没有必须执行死刑的情况,就改为无期徒刑。

因此,这一带有情感色彩的“经验之谈”,需要接受现代生活的理性思维,特别是法律规则的检测,并被现代生活所替代。即使杀人这样的事也得区分情况分别对待,而不再是绝对式思维模式中的“一律”怎么样。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这种同样出自传统社会的绝对化思维,也需要接受多元社会的“多样化的情境”的检测,并被基于“多样化的情境”的法制规则所替代。首先,欠债要能有证据证明,特别是在没有借据的口头借款中。其次,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文也已经提到。我国民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是两年,特殊诉讼时效是1年,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再予以保护。最后,“恶债非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在赌博等情况下,出具的欠条等属于“恶债”,不受法律的保护,一旦诉讼到法院,法院一律不予支持。所以,在一些场合中,欠债还钱,并不天经地义。

真金不怕火炼

这一说法从科技角度看也已经不成立,达到一定温度金就会熔化,这在现代技术领域是轻而易举的事。这一现象告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应当怎样去对待事实,对待真理。事实需要证明,真理需要宣传。就如同上面提及的“欠债”,即使是事实,也需要借条等予以佐证,而并非事实上存在借款的行为,法律上就一定认可,即真金也怕火炼。这就需要人们具备多方面的能力,包括证据意识、诉讼时效意识、诉讼程序等法律意识。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这是一句我们都较为熟悉的谚语,已被普遍地运用于现实生活之中。总体而言,群众的眼睛与其他人的眼睛是一样的,群众的眼睛不存在特异功能。在法治生活中,如果以“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的理念来判案,是很容易出现错误的。例如,即使是让知情的证人作证,也不见得总是百分之百正确。抛开故意作伪证不谈,证人也存在认知如辨认、识别不准等常人容易发生的问题。

上述种种,一方面反映了历史文化传统在现实生活中的积淀,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即使是普遍规则也存在着例外,而且人们在语言使用中存在人云亦云这一人本身的习性。当然,上述现象究其本质还是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变迁,特别是传统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变。因此,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不断修正我们的语言,更新我们的思想观念,努力与时代的发展同步。

(选自《 中国青年报 》2013年4月1日,标题为编者所改)

链接

被误传的民间俗语

1.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原为“嫁乞随乞,嫁叟随叟”,出自明代白话短篇小说《卖油郎独占花魁》,意思是一个女人即使嫁给乞丐或者是年龄大的人,也要随其生活一辈子。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一俗语转音成“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了。

2.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

“皮匠”实际上是“裨将”的谐音,裨将在古代指副将。这句俗语的原意是,三个在第一线行军打仗的裨将的经验和智慧集中起来,有时候比远在大寨里指挥、足智多谋的诸葛亮来得有效。因此,“三个臭裨将,赛过诸葛亮”才是这句谚语的原字和原意。后来,人们把“裨将”说成了“皮匠”,这句谚语也就变成“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了。

3.有眼不识金镶玉

本应是“有眼不识荆山玉”,典出《韩非子·和氏》,里面所说的“荆山玉”就是出自荆山的和氏璧。(摘编自《春城晚报》2010年10月12日,标题为编者所加)

HR常用法律法规摘要(六) 第10篇

(六)1、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

2、用人单位安排职工每周工作6天,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40小时,职工在周六上班是否属于休息日加班 ? 原劳动部《<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条规定:“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并不违反相关规定,职工星期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1号六】

3、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令)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工伤申报资料提供: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基本情况表》、《工伤认定申请证据清单》。

5、不同受伤事故情形还应分别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用人单位的上下班作息时间证明,用人单位与受伤人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示意图及常用交通工具证明(驾驶证、行车证的正本及副本);

(二)因工外出发生事故受伤的,应提交因工外出工作证明、对方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据(如:会议通知等);

(三)受伤人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受伤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认定或处理结论;

(四)诊断为职业病的,应提交申请人职业病证、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五)申请人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因犯罪、自残、自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提交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因醉酒导致受伤的,应提交医学证明表明受伤人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受伤人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6、应当认定工伤7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视同工伤3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8、不得认定工伤4种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事故发生的: 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②饮酒后或者服用、注射国家管制类精神麻醉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③驾驶未经依法登记、拚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9、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人员:

(1)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或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2)在校学生到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

10、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1)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的规定时限内,及时为本单位工伤人员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如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已超过30日申请时限的,在此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3)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不能在规定的30日申请时限内为本单位工伤人员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在上述规定的30日时限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1、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工伤责任:

(1)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3)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2、省市关于工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文件名称和文号

养蜂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第11篇

1、养蜂单位和个人有何权益? 答:养蜂单位及个人除享有国家宪法及党政国策和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外,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对其权益还作了如下规定:“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工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持和支持。鼓励养蜂业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根据该项规定,养蜂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均可受到法律的保护。

2、谁是养蜂业的主管部门?

答:由于体制及地区的原因,有些养蜂人至今弄不清楚谁是养蜂主管部门。以此《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作了明确界定:“农牧渔业部(现农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各级养蜂和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通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以上规定不仅明确了主管部门,还明确了其工作范围和责任。因此,建议养蜂人遇到什么问题,可直接找主管的农牧部门(有些地方是林业部门)进行处理。

3、蜜蜂蛰伤人如何依法进行处理?

答:蜜蜂出于自卫等原因,有时会围攻或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人而对遭蛰者造成伤害,由此时常造成一些纠纷乃至官司,使一些养蜂人和挨蛰者各持已见纠缠不清。那么,法律对此类事故是如何规定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 127 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 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项规定,在无特殊原因情况下蜜蜂蛰伤了无辜者,养蜂人要负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但是,如果国为被蛰人自己的原因,例如被蛰人不听养蜂人的劝阻,擅自走进蜂场无理取闹或打开蜂箱造成蜂蛰,或牛、马等牲畜跑进蜂场,养蜂人驱赶不走,胡跑乱踢踏翻蜂箱导致围攻或致伤或致死,应另当别论,养蜂人可根据事故情节依法力争,不予承担民事责任,拒付经济赔偿。

4、如何避免或减轻因蜂蛰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答:蜜蜂蛰刺人或其它牲畜、家禽等,在一定程序上并不完全以养蜂人的意志所为,但是,经过采取一些必要的积极措施,是可以减轻一些事故责任和损失的。例如您的蜂群不要摆放在公路及其它一些公众场所。在公众场所放蜂不仅易于发生蛰伤行人、游人的责任事故,且您同时还侵犯了公众设施,在追究责任时往往会数责并处,您的责任及损失也会大大增加。这里还建议养蜂人,在蜂场周围应加设一圈拦人挡畜的遮挡物(或木栏、或铁丝线等),甚至应该在您的蜂场外围挂一块警示牌,上书“蜜蜂易蛰人,请游人远离蜂场”之类的公示语。根据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法律解释,由于您加了栏杆或警示牌,已部分尽到了防范责任,纵然发生了蛰人、蛰畜事件,在量责及确定赔偿金时,可相应减少。不幸发生蜂蛰事故时,养蜂人应积极救护处理,其态度是否积极,措施是否得当,在事故处理时法庭是要重点考虑的。

5、因责任事故进行赔偿时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因蜜蜂造成蛰刺伤害事故需要进行赔偿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 119 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项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赡养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根据最高法院有关法规解释,还应赔偿受伤害人住院期间2 名护理者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用。

6、外出放蜂南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外出放蜂追花夺蜜,除要办理“检疫证明”外,还必须办理“养蜂证”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凡养蜂单位、专业户和兼业户,可凭本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向所在县养蜂生产主管部门领取养蜂证。养蜂证由农业部统一设计,由县印发。

7、机动车运蜂车厢内可否坐人?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三十三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

(二)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三)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四)货运汽车车厢内载人超过六人时,车辆和驾驶员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方准行驶;

(五)机动车除驾驶室和车厢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准载人“。鉴于以上规定,用汽车短途运蜂是车厢内可乘坐1-5 名押运人员,超过人数时可到车辆管理机关予以核准。需要注意的是找车运蜂时,尽量选用高栏板汽车,装车时要留出坐人的空间,高度一定要低于车厢栏板。

8、什么情况下如何对蜂群进行检疫?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并将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检疫有效期限为3 个月。凡在省内放养的蜂群,一般不检疫。”鉴于此项规定,在本省内小转地放养,可免除检疫;到外省转地放养时,每检疫一次连续3 个月内有效,可不受转地次数影响;也可以理解为持有有效检疫证明,无论转场到何地都是有效的,无须再次重复检疫。

9、过境栏车检疫合法吗?

答:个别检疫单位以创收为目的,上路栏截过路运蜂车强行检疫收费,这是一种乱收费的现象,是不允许的。每当遇到这种情况,只要您手中握有有效检疫证明,可予以拒绝检疫,更不必付款。如因此被强行扣车,您可采取行政或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找回造成的损失。

10、蜜粉源开花期是否允许施喷农药?

答:农业部颁发的《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药。必须施药时,至少应在3 天以前通知施药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侩 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11、使用农药是否应该注意保护蜜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持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蜜蜂属有益生物,使用农药时施药人有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使之免受损失。

12、国家对使用农药还有哪些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章对农药的使用作了严格规定,不仅确定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还对“防止农药中毒事故”提出了要求,并且确定了禁用范畴。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13、如何防止蜜蜂农药中毒?

答:蜜粉源花期农药中毒,是目前令养蜂人最为头痛的问题这一,如何加以防范呢?一是注意与蜜粉源主加强联系,弄清所有蜜粉源的归属是哪个单位或个人,向其解释清楚蜜蜂采花(授粉)的作用及意义,取得对方支持;二是花期前应动员蜜粉源主彻底杀虫治病,严防开花期间施用农药;三是在花期必须施用农药时,要施药者提前3 天告知,以便采取可行的防范措施;四是充分做好蜂群防 毒解毒准备工作,例如落实好备用场地,备足解磷定、阿托品、甘草等解毒药物,以备急用。

14、发生农药中毒后,如何确定责任?

答:蜜蜂发生农药中毒后,在积极解毒抢救蜂群的同时,还应及时找出中毒的原因,根据中毒原因及实际情况确定中毒的责任。中毒责任可从两方面来找: 一是施药方,再是养蜂方,养蜂方的责任一是必须依法养蜂,办理合法的放蜂手续; 二是无论在何地放蜂均应与蜜粉源主取得联系,起码使之知晓附近有养蜂场以便施药前及时通知; 三是在得知施药通知后,通讯时采取防范措施。施药方的责任感则在于:一要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在花前施药搞好防治,遵照相关规定进行科学施药;二要在花期虫害严重必须施药时,须提前3 天通知附近的养蜂场,使之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施药治虫。一旦发生中毒事故,在追究中毒责任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并对照《农药管理条例》和《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规条文进行量责,如果对事实及量责有争议时,须寻求证人或相关的物证或及权威部门的认定。正常情况下,如查养蜂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在施药前,施药者明知附近有人放蜂,且又没有通知,便擅自施药造成中毒时,施药者应负主要责任;反之,假若养蜂人得到施药通知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中毒时,养蜂人应自负一定的责任。

15、发生中毒事故后,如何进行索赔?

答:发生蜜蜂中毒事故责任已明确且没有争议时,双方(养蜂受损方和施药方)可行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发生争议时,就得在案发地法院起诉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该类案件比较复杂,起诉方(一般是受损方——养蜂人)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之一就是保护好中毒现场,并及时报有关公证或相关部门尽快到现场拍照、取证、并对损失额作出权威性结论;准备工作之二就是确定责任人及所占责任分额,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施药单位是一家又据实认可还好说,否则得弄清楚本场蜜蜂活动范围内究竟有几家施药单位或个人?各施 药面积有多大?施药品种是哪种?各对中毒的影响轻重等相关问题。为了弄清这些问题,甚至有必要对有疑施药的各地块的花朵和中毒蜂尸经有关部门进行封存、化验,进一步确认中毒责任及所占份额;准备工作之三是写好起诉状,起诉中不仅确认责任人(被告),还得写明事实与理由,同时提出明确的诉讼要求及索赔额,索赔额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诉讼费用三部分。

16、放蜂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如何界定?

答:养蜂人在公路旁(或路基或路下,路沟外)放蜂,被过往车辆撞击,造成人身伤亡及财物损失,需要公安机关认定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九行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同,两方负同等责任。”由此,养蜂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请尽快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公安部门会依据事实判定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理。

17、养蜂人可否在公路上放蜂、搭棚、装车? 答:外出放蜂出于方便的原因,有些养蜂人总是喜欢在路边放蜂、搭棚或装、卸车,殊途同归不知这违犯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站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推物作业、搭棚、盖房,进行集市贸易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第六十七条规定:“不准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和倾倒废物。” 因此,养蜂人放蜂须得离开公路(可摆蜂箱到公路外侧),不得在路基或路沟没放蜂、装卸蜂车,否则不幸被过往车辆撞击受伤时,是要负一定责任的。

18、运蜂装车时,蜂车应装到什么标准为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辆载 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驾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

(三)大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不准超出车厢 2 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大型货运汽车挂车和大型拖拉机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 米;

(六)载重量不满1000 公斤的小型货运汽车、小型拖拉机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货,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 2 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 50 厘米;

(七)载物长度未超车厢栏板进,不准将栏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鉴于此规定,装车时一定不要超高、超宽,以免给您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19、运蜂途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依据什么进行赔偿?

答:运蜂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应当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标准: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付给。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时,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 倍以上的,按照3 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 10 年。对不满16 周岁的,年龄每小1 岁减少1 年;对7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5 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 16 周岁的人抚养到16 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 年,但5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 岁减少1 年最低不少于10 年;70 周岁以上的按5 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5 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只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20、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现场处理? 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第九、第十三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进行现场处理的义务,即:“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和人应当予以协助。”“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的发生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车辆。”

21、过境、过路费该不该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渡口、隧道口设立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站卡及公路征费稽查路卡”。运输蜜蜂的车辆以列入绿色通道,再无别的交费项目,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到公路上设卡收费。养蜂人明确了经上规定,对那此设卡收费收据,若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号的收款收据,则可以拒付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22、资源费该不该交? 答:资源费是国家行政机关或经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使用属于国家所有的稀缺性或不可再生性资源的受益者而收取的费用,如矿产资源费、水资源费、无线电资源费等。养蜂是我国广大农村一项传统养殖业,可获得蜂蜜、蜂王浆等多种营养品和工业原料,且能大幅度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并不破坏资源,因此无需交纳资源费。

23、在外地放蜂遭到不法之徒敲诈、勒索时如何应付?

答:养蜂人在外地放蜂,常受到一些不法之徒敲诈、勒索,如索要地盘费或强拿蜂蜜等,主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索取养蜂人的财物,使用养蜂人遭受到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恐惧。面对这种情况,养蜂人应根据法律有理有据地与不法之徒作斗争。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明确规定,“犯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白了这一规定,可以向犯罪分子讲明利害,劝其放弃犯罪的思想和念头,若犯罪分子仍执迷不悟,养蜂人受到口头或者书面的威胁,都可以向当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或打110 报警。

24、遭受敲诈勒索后,如何进行处置? 答:养蜂人受到敲诈勒索,首先应该相信法律能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要注意收集证据。敲诈勒索的案件不属于自诉案件,但养蜂人作为受害人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向当地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报案,报案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注意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犯罪 分子相貌特征等线索,以便公安机关迅速抓获罪犯,对其绳之以法。

25、遭到暴徒抢动或人身伤害时,如何进行自卫?

答: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常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 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养蜂人遇到抢劫及不法侵害时,不必要有更多的顾虑,可以奋起自卫。这是法律授予您的正当权利。但要注意防卫过当。

26、因自卫造成严重后果时,如何进行处理? 答:在遇到不法侵害或者对不法侵害人进行自卫时,给养蜂人造成经济损失,可以采取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侵害行为人构成了犯罪,那么,养蜂人可以以被害人身份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如果在自卫中,养蜂人致侵害人死亡或者伤残,则要以正当防卫为由请求司法机关分清责任,即使防卫过当,也应适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7、发生被偷被劫或其他伤害事件时,首先应找什么部门报案?

答:养蜂人在外,经常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棘手问题。如被盗被劫,养蜂人无需感到手足无措,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还有司法局的148 报警台,都可以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养蜂人遭遇抢劫或盗窃,道先要向当地的公安派出所报案;如果情况紧急,不能找到公安部门时,也可以向就近的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报告举报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8、报案如不被受理时应如何办?

答:养蜂人遭到不法侵害时,应及时到有关机关报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但有时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有的机关不予受理。纵然如此也不必恢心,因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八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因此,可以看出,假若立案不顺利时,在积极搜集证据的同时,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请求。

29、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申诉?

答:《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为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公安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下列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和申诉: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内案件拒绝受理或者暧昧理后拖延不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三)人民警察玩忽职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财产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四)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滥用职权,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认为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检验、鉴定结论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六)认为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养蜂人如有上述情况,可以到各级公安机关的信访部门进行控告、申诉。公安机关受理控告后一个月内应告知控告人是否立案查办的决定,控告人如不服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核。

30、在外放蜂遭受伤害时如何确立是否诉讼?

答:在外放蜂遭受伤害需要诉诸法律时,可依据以下条款参加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即要有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养蜂清楚了起诉必须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提起诉讼。当然,要打官司,还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方可取得胜诉的结果。

31、打官司时如可写起诉状?主要有什么内容?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一般多以书面形式进行。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的多少提供副本,有几个被告就提供几个副本。民事起诉状应按下列要求书写:首先应写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例如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等。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和法定代表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将委托代一人的基本情况写在他所代理的当事人后面。书写顺序应按照原、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书写。第二部分,即诉讼请求,应写明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进行保护的具体事项,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要求。第三部分,即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清法律关系存在的具体事实,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具体经过。同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包括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和证人证言及证人的住址等。理由部分应根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指出被告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次要写明提出请求的法律依据。尾部应注明受诉人民法院,右下方由起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起诉的年月日(公历)。此外,在尾部之后还应注明附项,内容包括向法院提交的副本数、物证、书证件数、或者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现 在法院有专用的填充式诉状表格,可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纯蓝钢笔水书写。

32、打官司时需要哪些证据?应如何收集? 答:打官司必须有证据,以其可以证明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主要分为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该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各种合同、文件、票据、书信、传单、电报等保存好,必须时提交有关部门供参考。对于自己不能调取的案外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所持有的证据,可以申请受理法院依法进行调取。

33、打官司时如何落实证人?

答:民事诉讼法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里的举证包括必要的证人证言。所谓证有证言是指了解案情并可出庭作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做的能够证明案情的陈述,证人证言的一般经人民法院同意由证人到庭口头陈述,也可用书面陈述。向法院提供证据时,要注意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还应注意证人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提供证言的是否受到外界非法影响?证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证人的身份等。《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下列两种人不能作证:一是精神病患者有患病期间,无法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者不可当证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期间,如果能够辨别是非能以正常表达的,可以当证人;二是年幼的人,尚无辨别是非能力,一般也不能当证人。

34、打官司时的证人有何义务和权益?应负什么责任? 答:《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安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因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因此一切了解情况的人,不分性别、职业、职务、民族、政治状况、财产状况、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都可以作证,而且有义务作证,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并且在诉讼中不能更换,也不能代替。对于作伪证,毁灭重 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民诉法规定了若对证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等打击报复手段,或者以暴力、威胁、贿赂手段阻止证人用证以及指示、贿买、胁迫其作伪证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35、法院判决后,如何索赔自己的损失?

答:法院审理判决后,通常情况须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若养蜂人胜诉而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养蜂人应及时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在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时,可以向法院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帐号或者对第三人的债权,法院受理扩行申请后,执行人员根据所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限期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否则,可强制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或执行其到期债权,还可经院长批准对被执行人实施财产保全、拘传、拘留,对有财产而拒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如何签订产品买卖合同? 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即合同所应包括的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签订合同的同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上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效力等条款。养蜂人在签订合同时尽量用书面形式,务必把双方的意思完全表达出来,一旦在执行中发生纠纷,也好的据可依,有利于进行协商或诉讼。

37、如何签订授粉协议?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需要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与蜂场签订合同等经济办法,支付蜂场一定的蜜蜂授粉费用,具体办法由双方商定”这一规定,把养蜂人与授粉单位或个人介于同等地位和条件,双方根据各自的需要和条件进行平等协商,并以并字形式把双方的义务和权益确定下来。授粉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一)授粉任务(授粉面积、株数等);

(二)需要蜂量(蜂数)及群势;

(三)报酬多少;

(四)进、出场时间及授粉期限;

(五)安全事项;

(六)运输事宜;

(七)管理责任等。

38、遭到不法商贩强行压价收购时,依据什么条款进行抵制? 答:《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蜂产品的购销,必须贯彻执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议购议销的政策,不得压级压价和克扣斤两。”另外《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得交易会处罚金。”因此,养蜂人经营蜂产品是有法律保护的,如果遇到不法之徒强行收购或压级压价的,您可有理有据地进行抵制。

39、养蜂人从事个体经营时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答:如果您希望成为个体老板《民法通则》规定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从事个体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成立;

(三)必须要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不得擅自超出经营范围,如想改变字号或经营范围必须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批准,否则将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

常用的法律法规

常用的法律法规(精选11篇)常用的法律法规 第1篇常用法律法规全集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肯定是...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