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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残疾人就业范文(精选12篇)

残疾人就业 第1篇

一、残疾人就业两大方式面临挑战

(一) 按比例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 2000年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累计为970 236人, 其中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71 548人。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合计为1 165 449人, 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89 019人。在这十年间, 全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累计增加不足20万, 2009年度仅仅比2000年度多安排了17 479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这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

按比就业方式是现代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 按比例就业方式却在现实中遇到了巨大挑战。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 (1) 社会歧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 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 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 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 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 (2) 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 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 而且, 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明确, 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 集中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 2000年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961 799人, 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71 091;2009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1 125 722人, 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104 807人。在这10年中, 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合计增加仅仅16万左右, 2009年度全国城镇新安排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仅仅比2000年度增加3万人左右, 可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福利企业发展缓慢, 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能力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 (1) 福利企业的管理程序相对复杂。《残疾人证》由各级残联核发, 福利企业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主要归民政部门, 安置对象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又由税务部门确定, 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相当困难, 使得准福利企业苦不堪言。 (2) 大部分福利企业的规模小, 资金不足, 技术落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其投资主体单一, 也限制了福利企业的发展。总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集中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由于残疾人两大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使其在正规就业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 因此, 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非正规就业方式, 成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必由之路。

二、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可行性研究

(一) 非正规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72年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 “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概念引申而来。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独立于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 以社区、微小型企业或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主要依托, 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性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在中国, 非正规就业, 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 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 主要包括: (1) 个人独立就业 (自主创业) ; (2) 非正规 (就业) 劳动组织中的就业; (3) 正规组织中的非正规就业。

(二) 非正规就业特点与残疾人群体特点的对比分析

1. 非正规就业管制较少, 准入门槛低, 容易进入。

虽然, 非正规就业有雇佣关系不稳定、收入不确定等不足, 但是, 其大多是以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形态为主, 经营规模小且容易进入, 比如, 包括街头小贩、卖报员、清洁工、自由撰稿人以及网店等形式的个人独立就业, 主要你有一定的相关劳动能力几乎就可以进入, 进入障碍少。从这点来说, 非正规就业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的就业方式。残疾人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 常常受社会歧视, 要在正规部门就业相对困难, 甚至在一些部门根本就不可能, 对于他们来说, 最重要的是能就业并获得收入, 从而解决生活基本问题。容易进入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2. 大多数非正规就业具有劳动密集和技术含量低的特点, 适合教育水平不高的从业者。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全国残疾人口中, 具有大学程度 (指大专及以上) 的残疾人为94万, 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 (含中专) 的残疾人为406万, 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 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 (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 文盲率为43.29%。可见, 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以及社会特殊教育不足等原因, 受教育水平低, 专业工作技能不高, 他们大多无法胜任高端工作, 因此, 非正规就业是适合残疾人的一种就业方式。

3. 非正规就业主要依赖本地资源, 以及具有劳动时间弹性较大的特点。

例如, 非正规劳动组织中的就业, 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业、公益服务业、社区外的便民便利服务业和小微型制造业等, 都是依托社区的就业形式。社区是地区性的生活共同体, 是残疾人熟悉的生活环境。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缺陷, 出行不很方便和不适合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 所以, 工作时间弹性大的依托社区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

4. 非正规就业机制灵活, 形式灵活多样, 进退方便, 择业空间大。

非正规就业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的要求有高有低, 包容性大。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残疾类型和程度, 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形式。比如, 下肢残疾人可以选择不需远距离走动的工作, 如家包业务等;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残疾人, 可以选择网店等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就业方式等。

所以, 在目前情况下, 非正规就业无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理想方式, 政府可以而且应该考虑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 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三、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 残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 所以, 必须拓宽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 加强贷款支持, 以促进其非正规就业。劳动部门可以考虑专门设立“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基金”, 为其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同时继续开展非正规就业的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 创造宽松环境。其次, 可以通过政府的专项就业基金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者给予财政援助。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专项就业基金政策扶持方法, 公共工程计划就是其主要形式之一。再次, 切实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7]92号) 等相对法律法规, 使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

(二) 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职业技能不高, 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就业范围和就业层次, 使其在非正规就业过程中也面临各种困难, 因此, 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针对残疾人的文化层次、年龄、性别、培训意愿等具体情况, 加强其职业培训, 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比如, 网店由于投资少, 不受地段、门面限制, 没有存货压力和创业风险小等优点而逐渐成为创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新选择, 然而, 由于残疾人缺少计算机网络等相关知识, 能够在网上开店的残疾人还寥寥无几, 因此, 可以帮助有网上开店意愿的残疾人了解相关的计算机以及电子商务知识, 促进其网络非正规就业。

(三)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整体上看,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具有极强的二元分割性与歧视性, 缺乏适合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 同时, 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相当低, 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没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 在中国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 即使是在城市地区, 被系统地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残疾人比例也超过了半数。所以, 必须建立适合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解除残疾人的后顾之忧, 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在参保形式和缴费标准上, 可以根据非正规就业和残疾人的特点, 实行比较灵活和优惠的政策, 实行低标准准入、低费率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建伟, 胡隽.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成就、问题与促进措施[J].人口学刊, 2008, (2) :168.

[2]赖德胜, 等.中国残疾人就业与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8.

[3]肖云, 高洁, 曾军丽.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岗位开发研究——对1116名非正规劳动组织就业人员的调查报告[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3) .

[4]张彦.非正规就业: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 2009, (6) .

[5]张俊杰.关于中国非正规就业问题的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3) .

残疾人就业 第2篇

创建和谐社会,残疾人进福利企业就业

中新社绍兴七月二十八日电(记者沈阳 通讯员王建安袁建平)根据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在今年六月八日强调的“十一五”期间,中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构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的精神。近日由诸暨市民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的2006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在绍兴诸暨市召开。全市49家福利企业接受了年检年审,其中有5家处于保牌停办或暂时停业状态,7家为保留福利企业资格而退出增值税免税资格,37家福利企业经年审为合格企业,可继续享受福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据了解,目前全市在产的37家福利企业共安置残疾人员2490人,为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作出了贡献。近年来,市国税局通过贯彻落实好福利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福利企业发展。该局充分考虑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的需求,深入企业开展上门服务,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核,并及时办理、审批其上报的减免税认定申请,使企业迅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市国税局共为福利企业减免增值税1.31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758万元。市国税局还通过走访企业的形式,开展广泛的调查,及时听取意见,了解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针对残疾人比例、财务管理、残疾人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纳税辅导,同时通过国税公告、税务咨询、国税网站等途径加强政策宣传,扩大福利企业吸收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众范围。

我国残疾人就业促进战略 第3篇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因素模型 就业促进

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就业,这对于消除贫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有着重要的意义。

1 促进残疾康复、创造无障碍环境

首先,让残疾人得到康复,是残疾人入学、就业、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前提。残疾人的医疗康复事业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残疾人的健康问题,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既是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另外,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设无障碍体系,将大大改善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的生存环境,为他们全面参与社会提供有利条件;另一方面,无障碍实施建设要严格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划》进行,坚决杜绝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现象出现并且生活设施规划建设方案应该通过残疾人协会的审核通过方可设施。

2 完善反歧视立法,强化司法干预

偏见和歧视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因素,消除社会偏见或歧视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当前,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相继出台,明确规定“不得歧视残疾人”。2007年颁布实施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提及,法院能够受理就业歧视案件。但是这些政策法规仅限于笼统的法律条文,并未涉及具体的实施细则。而且未明确定义“残疾人”的标准和残疾人歧视标准,司法举证责任尚未明晰。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教育先行。教育公平是促进就业公平的主要途径。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针对残疾人的教育歧视和就业歧视现象,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为缓解社会矛盾,国家本着促进社会公平的理念,先后出台了《职业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政策法规,要求各级各类院校不得拒绝残疾人学生的入学申请,但执行效果不尽人意。虽然教育歧视在1991年就被列为了非法行为,但是一些高等院校依然利用不合理的体检标准来拒绝合格的残疾学生。2006年,相关部门针对残疾人教育形势进行了转向调查,结果显示6~14岁学龄残疾儿童只有63.19%在普通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而总的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为99.27%,初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97%。可见,教育歧视现象在我国仍然非常严重,而且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产生了明显的不利影响。

3 优化就业制度,创造优质的制度安排

当前,我国推行集中就业制度与按比例分散的就业制度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但制度执行环节尚有一些不足之处亟待整改。集中就业促进制度有赖于国家、各级政府和社区福利企业具体执行,其弊端是使残疾人集中就业转变成了一种福利性质的就业形式,忽视了残疾人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而且,制度的推行缺乏政府在资金、技术各方面的支持,福利企业盈利甚少,甚至亏损维持经营,最终导致大部分残疾人面临失业困境。政府作为人民公仆,有责任与企业共同担起残疾人就业的社会任务,应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福利企业建设,适当下调残疾员工的比例标准,以促进残疾人就业,缓解社会矛盾。

现行的按比例分散就业制度同样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具体体现在:“挂靠”就业,徒有就业形式而缺乏实质内容,残疾人并未真正参与就业活动。有的是虽然真正参与了就业活动,但薪资待遇没有保障,而且很少有企业帮助残疾职工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照这样来看,企业的确落实了按比例就业制度,但残疾人的就业情况仍不容乐观。

鉴于此,笔者建议通过两种途径进行整改。

其一,借鉴美国的残疾人就业模式,即“一刀切”,残疾人就业无固定比例,要求企业必须雇佣通过标准审核的残疾人,并且必须保证其公平的享受薪资待遇和职业生涯规划,晋升或解雇时给予残疾人公平参与的权利。这是促进残疾人平等进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真正融入平等社会的重要保证。

其二,借鉴德国模式,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的相关政策法规,加大违规惩戒力度,并且对于积极支持和参与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促进社会公平。

4 加强政府的示范作用,倡导平等意识和责任

政府对宣传平等意识、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的责任,同时也必须身体力行。政府作为劳动力市场中一个最大的雇主,应该带头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歧视残疾人,应该最大限度地雇用合格的残疾劳动者。政府在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过程中应该对所有残疾考生一视同仁,凡是能够完成“核心工作内容”的残疾人,就要为他们创造合适的就业条件。同时,政府应在全社会倡导“尊重残疾人个体特征、爱护残疾人应有权利”的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促进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马洪,李志忠.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J].中国残疾人,2006,11:56-58.

[2]蔡定剑.中国就业歧视现状及反歧视对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3]M.Oliver.Understanding Disability: From Theory to Practice[M].London: Macmillan,1996.

作者简介:

残疾人就业 第4篇

一、资料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于2014年5月至7月采用分层抽样方法,依托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就业指导员,对江苏省13管辖市100县(市、区)的就业年龄段内、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进行入户调查。本次调查研究以问卷调查为主,实地访谈为辅。

(二)名词界定与说明

为使本调查研究主题更加明确,将研究中所涉及的重要名词加以界定说明。本研究所涉及重要名词包括:持证残疾人、就业年龄段、就业意愿等。

1. 持证残疾人。

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持证残疾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标准》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2. 就业年龄段。

本文所指的就业年龄段为男性16~59周岁,女性16~54周岁。

3. 未就业残疾人。

本文所指未就业残疾人是处在就业年龄段却没有实现就业的残疾人,主要包括为未就业残疾人中具备就业能力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不具备就业条件或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退休残疾人、在校学习的残疾人和其他。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一)未就业残疾人基本情况

本次共调查江苏省13市100县的就业年龄段内、具有本省常住户口、持证的各类残疾人762797人,其中未就业人数有418305人,占总数的54.84%,就业率低;未就业残疾人中具备就业能力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共有166974人,占未就业人数的39.92%,不具备就业条件或无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共有215962人,占未就业人数的51.63%,退休残疾人有25119人,则占6%,在校学习的残疾人共有5757人占1.38%,其他的共有4493人,占1.07%。

1. 未就业残疾人的地区、性别分布。

从户籍来看,非农业户籍残疾人未就业率比农业户籍残疾人就业率高。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残疾人就业率分别为52.01%和64.24%,较1987年第一次残疾人就业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农村在业率为53.9%,城市为65.3%)和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农村在业率为44.0%,城市为57.6%)相比较,残疾人城乡就业格局比较稳定。

从性别看,未就业残疾人中具备就业能力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男性残疾人总体上比女性残疾人多,占59.40%,女性残疾人只占40.60%。

2. 未就业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分布。

从受教育程度来看,残疾人未就业比率与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大体成反比关系。未上过学、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未就业率分别为71.91%、54.87%、45.97%、52.53%、49.65%、45.17%、40.68%、31.61%。

3. 未就业残疾人的残疾等级分布。

江苏省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中,各残疾等级残疾人未就业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从总体上看,未就业残疾人中,一级残疾人中未就业的有70977人(16.97%),二级残疾人中未就业的有176132人(42.11%),三级残疾人中未就业的有105141人(25.14%),四级残疾人中未就业的有65851人(15.74%),未定级残疾人中未就业的有204人(0.05%)。

4. 不具备就业条件或无就业能力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分析。

未就业残疾人中不具备就业条件或无就业能力残疾人主要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中的一级残疾人。本次调查的13市就业年龄段持证未就业的残疾人口中,不具备就业条件或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共有215962人,占未就业残疾人总数的51.63%。考虑到该类型残疾人无法就业,应将这类不具备就业能力残疾人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保他们的基本的生活需要。

(二)未就业残疾人就业意愿及就业意向分析

1. 未就业残疾人就业意愿分析。

(1)未就业、具备就业条件残疾人的就业意愿分析。本次调查的就业年龄段持证未就业的残疾人口中,具备就业条件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共有166974人,占持证就业年龄段总数的21.89%。未就业、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有65109人,占38.99%(城镇残疾人有18908人,占29.04%;农村残疾人有46201人,占70.96%。);未就业、无就业意愿残疾人有101862人,占61.01%(城镇残疾人26979人,占26.49%;农村残疾人74886人,占73.51%)。可见,未就业、具备就业条件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并不多,因此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具备就业条件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实现正规就业。

(2)未就业、具备部分就业条件残疾人的就业意愿分析。未就业、具备部分就业条件残疾人主要是指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中的二、三、四级残疾人和肢体残疾中的二级残疾人。本次调查的江苏省就业年龄段持证未就业的残疾人口中,具备部分就业条件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共有223170人,占持证就业年龄段总数的29.26%(城镇5.7万人、农村16.6万人)。其中,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智力、精神、多重二、三、四级,肢体二级)共有20913人,仅占9.37%(城镇5862人,占28.03%;农村15051人,占71.97%)。可见,未就业、具备部分就业条件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仅占该类型残疾人总数的1/10左右,考虑到该类型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应考虑采取积极措施将具备部分就业条件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纳入辅助性就业范围。

(3)就业意愿交互分析。调查的就业年龄段持证未就业残疾人口中,具备就业条件或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意愿存在着户籍、性别、婚姻状况、残疾等级、残疾类别等方面的差异:非农业户籍残疾人有就业意愿人数多于农业户籍残疾人;男性残疾人就业意愿高于女性残疾人;婚姻状况为丧偶和离异的残疾人就业意愿最少,而婚姻状况为已婚的残疾人就业意愿最高;有就业意愿残疾人中,听力残疾所占比重最大,其次为言语残疾、多重残疾,再次为视力残疾、精神残疾,而智力残疾所占比重最少;论残疾等级而言,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就业意愿最高,其次为三级残疾、一级残疾,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残疾人就业意愿最低。

2. 未就业残疾人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原因分析。

有就业意愿但未就业的残疾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主要原因是身体不适应正常工作强度、无适合工作岗位,分别占41.65%、15.06%;其次为家庭成员不支持、照顾家庭、无职业技能、年龄偏大和享受各种补贴,所占比例分别为8.19%、7.25%、6.56%、6.54%和6.38%;再次为其他、有其他生活来源,所占比例分别为5.25%、1.74%;而田地被征收所占的比例最小,只占1.37%。

3. 未就业残疾人就业意向分析。

(1)就业类型意向分析。未就业残疾人对就业类型的偏好,首先是“其他”,占41.43%,说明未就业残疾人对就业类型意向并没有较为统一的想法,主要还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其次是集中就业、灵活就业和按比例就业,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7.00%、14.81%和11.03%。再次为公益性岗位、居家就业、庇护性就业、种植业和自主创业,所占的比例分别为5.26%、4.06%、2.55%、1.54%和1.43%。而就业类型意向为养殖业的残疾人最少,只占0.90%。

(2)就业岗位意向分析。本次调查的未就业残疾人就业岗位意向主要集中于辅助岗位、操作岗位和管理岗位。残疾等级不同,就业岗位意向稍有差别,一级残疾、二级残疾和三级残疾未就业残疾人的就业岗位意向主要为辅助岗位、操作岗位和技术岗位;而四级残疾等级的未就业残疾人就业岗位意向主要为辅助岗位、操作岗位和管理岗位。

(3)技能培训意向分析。本次调查的未就业残疾人技能培训意向主要集中于就业前培训、手工类、农村实用型技术。要进行残疾人培训,还需要对市场需求、残疾人具体意愿和具体情况进行具体了解和综合分析,实现培训与就业相挂钩,切实提高培训效果。

三、残疾人就业制约因素分析

(一)个人、家庭方面的原因

1. 残疾人身体限制。

调查数据显示,重度残疾,精神、智力、多重残疾等身体限制程度较高的残疾人就业意愿较其他残疾等级和残疾类别的残疾人低,且多数具备就业条件或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认为其未就业的主要原因是身体不能适应正常工作强度,由此可见身体的限制对残疾人的就业意愿和就业行动产生了极大阻碍。

2. 残疾人心理素质影响。

残疾人功能的残缺和丧失会影响其心理稳定状况,心理素质低的残疾人常常封闭起自己不愿与社会接触,对体力、智力都有一定要求的就业活动“避而远之”。一些有工作能力或工作条件的残疾人不肯出门、不愿工作,依靠低保和亲友救济度日,以消极的态度来逃避现实,阻碍着残疾人的就业意愿和就业行动。

3. 残疾人工作预期与现实有偏差。

残疾人的职业预期与市场需求及自身能力相脱节,这也是部分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未实现就业的一大原因。与非残疾人相比,残疾人参与劳动力市场需要付出更大努力和做出更多牺牲,这使得他们的保留工资也相对较高;而残疾人由于身体或精神状况的影响使其工作效率低,经常无法满足工作需求,雇用单位只愿给低于正常工资水平的薪资,从而导致现行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只有较少的残疾人有工作积极性和就业意愿。

4. 残疾人家庭支持度不高。

部分残疾人家人会将残疾人的残障视为家庭的过失,害怕残疾人受其同伴欺负,从他们很小的时候就留在家里,即使当残疾人已经成年并且具有劳动能力,其家人为避免其受到歧视和伤害,宁愿让他们在家做一些简单劳动,自己在外工作辛苦一点,也不愿让残疾人走入社会、走上适合他们的劳动岗位。家人的过度保护剥夺了残疾人的就业机会,磨灭了残疾人的就业想法和就业意愿。调查数据显示丧偶、离婚残疾人就业意愿低于已婚状况的残疾人,由此可见婚姻的美满、家庭的关爱和支持对残疾人就业意义重大。

(二)政策环境方面的原因

1. 残疾人就业制度设计不完善。

一大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条件的残疾人没有就业意愿,或是就业愿望无法实现,这充分说明我国的就业制度和政策导向还不能满足他们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需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政策规定对残疾人就业有失公平和激励。如相关法律规定只提供了相关优惠政策,惩罚措施明显缺少,企业歧视残疾人的现象难以遏制,残疾人更多依赖政府安置和补贴,自主就业率低;再如机关、团体和事业对录用人员体检标准偏高,对视力和身高等有相当要求,严重制约和排斥了残疾人进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对残疾人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宣传不到位,残疾人对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一知半解,甚至是一无所知,信息的闭塞使部分残疾人对劳动力市场望而生畏,这是导致残疾人无就业意愿的另一大原因。

2. 执行机构的政策执行较低。

残疾人联合会作为政策执行机构,其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残联在各项政策执行中的执行权威和强制力不足,基层残联的工作仍然需要劳动、审计部门、税务、财政部门的多方配合才能有效开展。其次,政策执行中出现偏离情况,实际执行效果与理想目标之间存在差距。最后,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残联等准官方组织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确认,致使这些机构的权力有限、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权威性,在有关政策执行时很难做好。具体执法不力使违规单位和企业难以得到应有的监督和处罚,对于残疾人就业产生了消极影响。

3.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制不健全。

良好就业服务能够使残疾人获取更多的就业资源,更顺利走上工作岗位。然而江苏省的残疾人就业服务还不够到位,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一是就业管理服务工作机制不够完善。在苏北,县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不健全,硬件设施不达标,工作人员不到位。二是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完善。残联、民政、社保等部门各司其职,部门协调合作不够,甚至出现推诿扯皮现象。三是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不够完善。省残联就业信息网在数据管理、信息统计方面未能与同级部门进行接轨联网;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尚不完善,不能及时有效的形成用人单位与求职残疾人的对接。四是残疾人职业教育、康复、庇护安养机构建设薄弱,投入不足、数量不多、水平不高,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4. 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比较晚,即使越来越受到政府重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就社会保障的层次来讲,江苏省目前还处于最低层次的社会救助阶段,主要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二是江苏省社会保障存在区域差异和户籍差异,农村残疾人在业率高于非农业残疾人主要源于保障政策和补贴的不公平。三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不容乐观,江苏省及各地直接用于残疾人身上的资金还是偏低,资金分配也不合理,影响了政府对残疾人创业的资金的补贴和相关资助。四是社会保险参保问题突出。首先是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尤其是非正规就业人员;其次是下岗残疾职工中断参保情况严重;最后是现行职工失业保险的覆盖面有限,广大残疾职工大都被排斥在失业保险的范围之外,即使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残疾人领取救济少,影响其基本生活。

(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

1. 错误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正确社会认同。

现今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歧视和偏见形成严重的障碍性环境,限制了残疾人平等参与就业竞争,阻碍了有关法律、政策的落实,束缚着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近几年,社会各界也在积极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良好氛围,然而各主流媒体在对残障人士进行报道时多局限于“生活困难”“爱心助残”等话题,过分强调残障人的弱势,将残疾人仅仅看成是帮扶救助的对象,而未能认识到他们所具有的发展潜力和特殊的人力资源优势。社会的过多保护和“因残而废”的错误观念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残疾人的就业观念。

2. 第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帮扶力度不够。

公益组织、非营利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第三部门因其非营利性、志愿性和专业性的特别属性,逐渐成为帮助残疾人的重要力量。目前,主要致力于残疾人就业的第三部门还比较少,即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社会机构和中介组织比较缺乏,更多的第三部门专注于残疾人康复。现已建立起的专门帮助残疾人就业的第三部门,也面临着多种问题,如双重管理体制的束缚、资金不足、自身能力不足等。

3. 企业责任不明确,作用发挥不充分。

《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企业承担的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做了明确规定。而实际情况却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企业想方设法逃脱责任,寻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中,不少企事业单位对安置残疾人就业仍然持有怀疑和抵触态度,认为残疾人工作场所的工作支持设施建设会增加企业负担,担心残疾人上岗会造成用工风险,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采取残疾人“挂靠”的形式,也不愿意实际招用残疾人上岗。在岗位设置上,很多单位本来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却不依法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更不用说主动地根据残疾员工的生理心理特点予以特殊考虑和安排,在按比例就业中残疾人多从事体力劳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残疾人主要就业场所的福利企业也面临着许多问题。一方面,传统的福利工厂大多规模甚小,管理水平、设备等都没有及时更新,导致一系列问题,最终走向倒闭,福利工厂总数在整体上呈现萎缩态势;另一方面,不少福利企业都是大企业的附属企业,做的是“面子工程”,福利企业的综合实力减弱,其能够容纳的残疾人职工数量也随之下降。福利企业的发展停滞直接导致集中安排就业这一重要途径遭受阻碍。调查得知,福利企业的残疾人职工收入水平普遍低于当地劳动力市场上的平均收入水平,残疾人就业积极性不高,新型的大规模的福利企业亟待被开发创造。

4. 社区建设滞后,就业岗位未合理开发。

在当今供大于求的严峻就业形势下,作为残疾人主要就业途径的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已不能满足残疾人现今的就业需求,残疾人就业形式开始向多样化的趋势发展,除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外,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居家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庇护性就业的残疾人数在已就业残疾人中已占据一定比例,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社区作为与残疾人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基层单位,因其较好的地理优势和资源优势,对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不容小视。然而现实情况是,本应为残疾人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居家就业提供良好就业环境的社区,现今的相关建设还比较滞后,其作用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社区对残疾人的帮助多局限于慰问走访、信息收集与传达,缺乏为残疾人就业、生活提供方便的配套设施,缺乏为残疾人顺利就业的专业指导和培训,缺乏相关的匹配就业岗位。

社会发展要求改善残疾人境遇,缓解残疾人生存焦虑,让残疾人充分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最终实现和谐社会建设的宏伟目标。采取具体措施,就是针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条件的残疾人进行就失业登记,推荐正规就业或自主创业;对没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做好思想动员和相关服务;对可以灵活就业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庇护就业或居家就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行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等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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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立.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热点透视[J].绥化学院学报,201 3(9):114-118.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5篇

残 疾 人 就 业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

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受劳动保障部门的委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残疾人失业登记、残疾人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还可以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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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计算方式及使用管理办法

申报方式:

一、现场申报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领取方法同上);

2.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残疾人职工20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二、网上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可登陆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网上申报系统或通过市地税局、首都之窗网站链接登陆该系统,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1.持有可登陆地税系统数字证书的用户可使用该数字证书进行登陆;

2.上年度进行过网上申报的单位,可继续使用修改后的密码进行登陆;

3.首次登陆或忘记密码的单位,需持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到地税登记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初始密码。

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和41712元/人的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缴标准:

2016年的征缴标准为41712元/人。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41712元/人(本单位2016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缴款方式:

1.三方协议网上缴款,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实时划款;

2.银行端查询缴款,可根据核定金额在网上自行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到银行缴款;

残疾人就业状况及其社会保障分析 第6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

引言

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能否在前所未有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适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基本上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给予保障的弱势群体中,残疾人是一个重要的群体。习惯上,人们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称为社会上需要给予特别扶助的三大弱势群体。而这三大弱势群体中,又以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困难最多,问题最大,矛盾最突出,社会福利状况最差。文章就此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首先分析了残疾人就业的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措施。

一、残疾人就业状况分析

目前我国残疾人已达到8296万人,可见,我国的残疾人群体已相当大,残疾人问题必然成为社会转型时期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程度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自身利益,更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和整个社会的稳定。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残疾人的生存之基,要解决好残疾人问题,首当其冲的应是给予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妥善解决其就业问题,而不是将其排斥在就业市场之外,保证其生活来源的同时,也体现了他们的社会价值。在政府的制度保护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我国的残疾人就业问题得到了不断的改善,但实际的调查显示我国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还远不如人意,其特点表现如下:

(一)残疾人整体就业质量不高

残疾人就业水平与就业总水平差距较大。目前有大量残疾人未实现就业,大批残疾人下岗、待业,农村还有近千万残疾人没有脱贫,己脱贫的还很不稳固,城乡残疾人就业体制不一,生活水平和整体状况差距较大;不同类别残疾人之间就业也存在不平衡,智障者、精神残疾者、盲人就业困难。就业需要和就业现状间的矛盾己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矛盾。中国人口众多,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过大、素质不相适应的矛盾长期存在,就业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

(二)残疾人在许多行业遭受排斥

当前,劳动力市场对于残疾人的排斥仍就严重和普遍,正因为种种社会偏见与社会排斥的存在,所以在同等的条件下,即使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用人单位也愿意招收正常人。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并不知道前者的劳动效率大于后者的劳动效率,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排斥便得以产生了,企业往往会招聘后者。实际上,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存量更高的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仍然会录用健全人而排斥残疾人。而且,更令人担忧的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将会面临一系列新的社会排斥。大多数福利企业设备陈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较差,它们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其生存与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残疾人集中就业模式出现危机。加上近些年来全国的就业形势严峻,在竞争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残疾人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排斥,按比例就业的模式也是困难重重。

(三)就业模式不适应就业形势发展的需要

从就业模式而言,我国残疾人的就业模式仍是“以集中就业为主,其它方式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确实在一定历史时期有效的解决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但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这种模式所受的冲击日益明显,集中就业都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主渠道,但在经济改革的过程中,福利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境,直接影响了残疾人的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指将残疾人按企事业单位数的一定比例分散安排到各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就业安置模式,它有利于残疾人就近就业,方便工作和生活;有利于残疾人与健全人交流,融入社会,有利于提高残疾人就业层次,拓展就业领域是残疾人实现劳动就业权利、平等参与社会的最好形式。但是由于按比例就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难以有效地具体实施。

(四)相关法律不能有效保障残疾人就业

随着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已实施的相当一部分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政策,己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法律政策缺乏约束性规定,不易落实,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易造成矛盾,还存在一些法律、政策的空白。尤其残疾人就业体系的城乡分离制度,使农村地区的残疾人就业几乎处于无政策保护的状态,除了发达地区极少数的省份外,其它地区的农村残疾人就业几乎得不到应有的关心,基本是自我保障。

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技术素质

就业能力与受教育水平成正比,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低这一现实状况将严重地影响残疾人就业的数量和质量。改进穷人的福利之关键因素不是空间、能源和耕地,而是提高人口质量,提高知识水平。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体系,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使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在己经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达到或接近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尚未通过普及九年义务教育验收的地区,入学率要有大幅度提高。充分发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完善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二)提高残疾人身体素质

我国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对残疾人康复事业采取了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残疾人康复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系列目标,仍需要采取相关的措施:

1.国家和社会采取康复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在开展康复工作中,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其家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3.在做好康复工作的同时,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工作的督促,广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中毒、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制定法律、法规,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和发展。

结语

依靠政府,动员社会,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要依靠政府,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这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除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还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提供具体帮助。总之,做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各界要鼓励残疾人、引导残疾人、帮助残疾人兴办各种事业,努力为残疾人改善生活献计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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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现状及问题调查分析 第7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社会公平,就业促进

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意识、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 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法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劳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 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我国是人口大国, 其中又有6.34%为残疾人口, 其总数达到8296万, 涉及到7050个残疾家庭和3亿多残疾人亲属, 是我国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的一部分。在我国庞大的残疾人口中绝大部分具有劳动能力, 只要有适当的训练的扶持, 均有能力从事社会工作。实现残疾人劳动就业权不仅仅是维护残疾人的法律权益、实现残疾人人生价值, 更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促进公平正义, 推动我国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就业环境还有很由此可见, 我国残疾人就业环境还有很大改进空间。

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不断改善, 主要表现在就业率不断提高, 就业规模正逐步扩大以及残疾人就业服务不断改进。据调查, 我国十五岁以上的残疾人当中, 有劳动能力者占27.42%, 有部分劳动能力者占42.99%, 合计可参与劳动的残疾人数达70.41%。而1987年, 我国残疾人实现就业率不足50%, 将近一半的残疾人处于失业状态。到了1998年, 我国残疾人实现就业率73%, 2003年达到83.9%。在这一些列变化数据的背后体现出的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率的攀升。为实现残疾人就业规模不断扩大,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都中方针, 集中与分散相结合, 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 通过多种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在切实有效的方针政策支持之下, 我国残疾人已实现就业2266万人, 其中城镇463万人, 农村1803万人《法制办就<残疾人就业条例>答记者问》新星的残疾人就业事业发展迅速, 正逐步推动我国残疾人经济增长。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政策改革、使用技术培训、项目支持等多方面扶持, 于2005年实现全国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048个, 为残疾人就业服务作出重大贡献。

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在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较多问题, 特别是在当今整个就业压力较大的社会背景下, 残疾人待就业群体因自身身体因素限制就业环境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其就业形式不容乐观。尽管国家及相关部门已采取部分措施扶持和改善残疾人就业现状, 但就目前来看, 我国残疾人待就业群体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 具体表现如下:首先, 我国残疾人就业群体存在诸多不平衡现象, 其中包括城乡差异、性别差异以及残疾人类型差异。据调查, 我国农村可就业残疾人就业率为35.65%, 是城市残疾人就业率35.65%的两倍, 农村残疾人退休年龄普遍比城市残疾人晚二十岁左右。与男性残疾人相比, 女性残疾人的就业率更低, 城市残疾人中男性残疾人比女性残疾人就业率高13.27%, 农村则高于17.83%。在职业构成方面, 女性残疾人较男性残疾人更多的从事农林牧渔等生产性行业活动。而在残疾人内部, 各类残疾人之间的就业率也存在着较大差异。其中, 言语残疾人的就业率最高, 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就业率居中, 多重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的残疾人群体就业率最低。其次, 残疾人就业结构存在一定不合理现象。从残疾人从事的就业结构来看, 我国就业残疾人口长期以来主要集中从事农、林、牧、水利、公交运输、邮电等行业。1995年 (第八个五年计划) 以前, 这些行业的残疾人占已就业残疾人总数的93%以上, 且97%的就业残疾人群体从事的是体力劳动。

为改善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 促进我国残疾人就业水平的提高, 国家及相关各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应加强法制建设, 保护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残疾人受自身条件限制, 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 其就业形势过于严峻。因此需在运用市场的协调功能的同时发挥政府法令的强制性特征,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采取包括财政支持等在内的一系列有效措施从制度上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其次大力加强残疾人受教育水平以推动残疾人就业水平。从体而言, 应加大政府财政在残疾人教育方面的投入比重, 加强残疾人师资力量、教学环境、软硬件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在改善残疾人普通教育环境的同时也应该加大在职前教育方面的投入比重。通过改善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提升残疾人整体素质及劳动就业能力, 从而从残疾人这一主体上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其三应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扶持残疾人就业。具体应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 提高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方针, 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针对性, 因人、因岗分类实施培训, 并逐步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层次, 残疾人培训应确保非营利性, 应减免培训费。鼓励有创业激情和能力的残疾人接受残疾人创业培训, 积极做好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和后续扶持工作;最后, 应弘扬正确的残疾人就业价值观。目前, 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如把残疾人当成社会的包袱, 把帮助残疾人看成是施舍和恩赐, 把残疾人看成是低能儿。许多用人单位更是担心残疾人麻烦, 拒绝其从事许多一残疾人现有的能力能胜任的工作岗位。因此, 必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 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 残疾人更要自立自强, 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坚持做一个能对社会、对国家有贡献的人。

参考文献

[1]王亚栋, 《中国残疾人就业现状、问题与对策》[J].2006, 01.

[2]高大成, 《论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R].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 01.

[3]国家统计局编, 《2005中国统计摘要》[b d].2005.

[4]张建伟, 胡隽, 《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成就、问题与促进措施》[J].人口学刊, 2008, 02.

江西: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日活动 第8篇

日前,由江西省人社厅、省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2011江西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日”活动在该省人力资源市场举行。活动现场有38家企业针对残疾人提供了涉及互联网、物业管理、食品医药、教育培训、服装饰品等多个行业的1280个工作岗位,有239人现场报名应聘,达成初步用工意向69人,当场录用55人。

本次活动的特点:一是岗位针对性强。招聘岗位以行政文员、财务出纳、客户服务、维修保洁等符合残疾人特点的职位为主。二是内容丰富多样。除现场开展残疾人专场招聘外,还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现场演示宣传家装饰品、布艺画制作等适合残疾人的创业项目以及发布盲人按摩、电脑等多项培训信息,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多项服务,满足残疾人群就业创业的多方面需求。三是成效明显。四是发放就业援助帮扶联系卡,建立一对一的长效帮扶机制,在活动入场处为进场的每一位残疾人员发放就业援助帮扶联系卡,方便日后的帮扶服务。

据主办方介绍,江西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服务活动,既能实实在在地帮扶残疾人员,又能增强全省的扶残助残意识。

新中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第9篇

(一) 计划经济时代。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政府已开始对残疾人开始进行集中安置。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涉及了职工在伤残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1960年, 中国盲聋哑人协会成立, 初步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

文革十年, 残疾人就业工作完全中断。

此时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特点:一是为弥补战争创伤, 其工作对象是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和因战残疾的人群;二是残疾人工作主要侧重于残疾人收养和救济, 就业问题尚未得到重视,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就业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且很容易受政治影响。

(二) 20世纪80、90年代。

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8年我国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9年《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进行规范。1989年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利企业的建立和运营作出规定。199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定义、征收、用途。1999年, 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帮助下岗的残疾职工就业。

(三) 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此条例有以下特点: (1)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 强化了用人单位责任:规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的具体比例, 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保护措施, 此外, 按比例安排不足的单位缴纳残保金。 (3) 加强了保障措施:增加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就业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4) 完善了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地方政府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和培训, 进行失业登记。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其进步之处在于:

(1) 福利企业的定义更加具体。福利企业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 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新的办法对残疾职工的最小比例和最少人数进行了规定, 一目了然。 (2) 安置人员的种类新增了精神残疾人员。 (3) 对工作环境的要求更严格。以前文件中只有企业应“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 兴建福利设施”, 此文件将“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下来。 (4)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更加严格。福利企业申请条件由原来的五条增至十条, 新增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凭证, 无障碍设施的证明等多项内容。 (5) 工资和社会保险得到更好保障。原文件只规定残疾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而《办法》规定其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 原来福利企业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现在需要依法缴纳各种保险。

3.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加强了保障措施。

(1) 首次将按比例就业制度写入法律, 并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企业进行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2) 新增政府采购和公益性岗位的安排。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地方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3) 新增就业服务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4) 更好地保证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 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落实按比例就业, 完善残保金征收管理, 提供公益岗位等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二、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一) 残疾人就业面小, 层次低和收入低。

1. 残疾人就业面窄。

因文化层次较低, 素质较差及就业歧视等, 残疾人所做大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劳动, 工作不稳定, 收入微薄。抽样调查显示:“在业残疾人中, 从事体力劳动的占96.6%, 脑力劳动者仅占3.4%。盲人就业渠道更是单一, 主是按摩业。1997年和1999年国家发布《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鼓励发展盲人按摩;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也采取措施, 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但倾向性政策反而加剧残疾人就业面窄的问题。

2. 残疾人的收入低下也很明显。

2005年有残疾人家庭的人均收入城镇为4, 864元, 农村为2, 260元, 分别占城镇和农村年人均收入的46.4%和69.4%。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 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 (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二) 残疾人就业率低。

2006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我国残疾人总数已达8, 296万人次, 其中15-59岁残疾人有3, 493万人, 城镇残疾人总数达2, 071万人, 农村残疾人总数为6, 225万人。

注:此表根据中国残联网站统计数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计算而得。

由表可见, 从2003年到2009年, 残疾人就业人数占15-59岁残疾人数的比例均不超过13%, 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20%左右, 全国残疾人总数的5%左右, 占中轻度残疾人总数比例不超过8%。这说明, 第一, 残疾人就业的相对规模小, 残疾人就业覆盖率低。第二, 近八年以上这些比例没有明显变化, 证明我国残疾人就业没有明显的好转趋势, 反而在有些年份有些许回落。

农村情况稍好于城镇, 但总体趋势与城镇一样, 也存在残疾人就业率偏低, 就业状况没有根本好转的问题。

(三) 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效果不佳。

注:此表根据2006-2009年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计算而得。

我国年新增就业残疾人有40%左右是个体就业或其他形式就业, 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保持在25%左右, 新增集中就业人数保持在30%左右, 且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总数比例从2006年到2009年略有下降, 新增集中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总数的比例无明显变化。即大多数残疾人还是依靠自己就业的比较多, 得到国家帮助的比较少。

(四) 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1. 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总体覆盖水平较低。

表3可见, 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总体覆盖率只有60%左右, 且大部分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残疾职工是集体就业或按比例安置就业的, 个体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较小。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是个体就业, 总体偏低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再加之在主要就业方式中的残疾人没有完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内, 更加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保险在残疾职工中的覆盖范围狭小的问题。

注:此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数据计算而得。

2. 残疾人参保险种间差异大。

将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可知残疾人因生理残障而更多需要医疗保险, 因此医疗保险覆盖率较高。但其他三大险种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最大, 分别为7.5个百分点和6.1个百分点。

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四大险种的覆盖率由高到低的排序均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呈现出极低的覆盖水平。说明残疾人社会保险总体覆盖情况具有“低覆盖和不均衡”的特征。

1.征收的难度大。

许多单位不愿缴纳残保金, 仅北京市每年欠缴“残保金“的就有6万多家, 这6万多家里中央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占了不少。

2.使用不够规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在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表现在机构经费支出过大, 已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开支, 多数就业服务机构存在机构经费比重超过10%的规定, 有甚者接近50%。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的对策

(一) 以增加公共部门残疾人就业扩大就业面。

1. 当前我国残疾人以体力劳动为主是不合理的。

残疾人本就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变得缺乏劳动能力和竞争优势, 他们需要长期的保养和护理, 让残疾人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对于他们的健康非常不利。

2. 国外经验。

日本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与我国非常相似, 也是规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但实践中, 民企雇用残疾人的积极性并不高, 残疾人就业岗位还是以特殊法人企业和政府公共部门为主, 因此, 建议政府修改按比例就业的政策, 减少普通企业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 增加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残疾人安置比例, 增加公共部门的残疾人就业。这样做有以下两个好处:一是令残疾人有更好的工作环境, 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二是改变了长期以来残疾人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就业结构, 有利于残疾人劳动者的自身发展。

(二) 重新涉及按比例就业政策, 促进福利企业改革。

1. 按比例就业不应强制推行。

虽然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把按比例就业单独列款, 但用人单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会避免使用残疾员工。残疾人就业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 其他组织应在自愿原则下对残疾人进行帮助, 把按比例就业当做一项强制性措施限制了选择的自由因而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应当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非公共部门单位进行奖励从而鼓励这种做法, 不应上升为法律强制行为。

2. 促进福利企业改革。

集中就业主要依靠福利企业, 但我国福利企业举步维艰。福利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 受到不同程度歧视:对社会福利企业不了解的人误以为残疾人生产不出好产品, 所以与它们谈业务时信任度不高, 同等条件下许多商家不愿与社会福利企业谈生意。第二, 多头管理, 政出多门:福利企业受民政部门、残联的领导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年检, 往往导致政出多门, 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出现偏差, 探索适合国情的福利企业改革方式迫在眉睫。

(三) 将社会保险体系与促进多种就业相结合。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低是由其就业结构决定的。大多数残疾人都采用的是个体就业的形式, 很多人认为没必要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外, 农村的残疾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他们也没有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因此, 这两个险种在残疾人当中的覆盖率一直比较低下。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大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群体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特点,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残疾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 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更多地用于对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在残疾人群体中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有利于加强残疾人就业的多样性, 从而促进各个险种在残疾人中的平衡发展。

(四) 合理界定残保金责任, 规范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

1. 正确认识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虽然是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共同责任, 但是分担的比例应当有大有小。政府是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 自然应比他人承担更多责任。因此残保金的来源更多应来自财政拨款, 而非对企业强制征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就业捐款或规定国企和未能足够按比例安排就业的特殊企业缴纳残保金, 但不该一律强制。

2.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从法律视角谈完善残疾人就业制度 第10篇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给出的定义是:“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 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是人类发展进步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我国残疾人就业现状不容乐观。

(一)就业率低

我国残疾人整体就业具有质量不高,就业水平低,稳定性差,在许多行业中遭受排斥等特点。在业残疾人中,96.6%从事体力劳动, 仅3.4%从事文化技术等行业。残疾人公务员的录取率也远低于法定要求。据调查,在上海市事业单位中有残疾人4800人左右,占总数的1.3%;武汉市公务员系统有残疾人171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从2004年至今,公开招考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仅1人属于残疾人。据了解,行政机关招雇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只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了一个不低于1.5%的底线要求。但该条例还规定了替代办法: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于是,一些行政部门“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1]

(二)用人单位

新《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就等于安排了残疾人就业”。

有些企业为了应付政府检查,临时安置残障人士就业岗位作一个虚职的摆设, 当检查一过, 就马上解聘他们,而有的政府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仅靠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作为纠偏行动还远远不够, 我们还应当建立起残疾反就业歧视制度, 以保障残疾人就业平等权的真正实现。[2]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由于一些企业对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意识不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不完善,对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处理力度不够,很多地方出现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难度大的问题。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最大用途应是用于残障人士的职业培训但是有的将大部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

(四)农村残疾人就业

在我国目前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统计里,基本上是承包了责任田、在乡村务农的残疾人,统统计算为处于就业状态的。实际上,在我国目前的农村,非残疾人都难以从农业经营中得到足够的维持生计的收入,处于一种潜在失业的状态,都要靠出外打工贴补家用。更不要说残疾人是否真正实现就业了。[3]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就业平等权

《加拿大人权法》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与做法属于就业歧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美国残疾人法》涉及的问题,也远远超出了诸如设置轮椅、坡道等问题,涵盖了生活的许多方面,根据这项法律,只有残疾人能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就有资格受雇晋升;只要残疾人能够完成雇主工作的关键内容,雇主就不得拒绝雇用雇员。我国关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规定过于原则,我们可以借鉴国外残疾人就业立法的原则,明确残疾人和健全人就业的平等权利。

(二)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菲律宾残疾人大宪章》和《德国重度残疾人法》都规定雇主有义务向当地的劳动局调查是否有登记的残疾人能否适合本单位任职,如违反此项义务的雇主将被处罚或征收罚金或补偿金。而相比之下,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规制消极的救助义务,影响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市场的人才需求关系。[4]

可喜的是在我国的有些省份已经有类似的活动展开:2010年3月广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安排组织深圳富士康集团先后湛江市、茂名市等市举行了农村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成功招聘贫困农村残疾人共100多名。家宝盛世(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清远的客服中心主动与残联联系,为残疾人提供优厚的待遇、良好的就业环境、劳动强度并不大的工作岗位。残联组织该企业到省培英中专学校、茂名市、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进行专场招聘,成功招收了残疾人智力扶贫生49名。这些经验值得其他各省学习。同样,我国也应该在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的积极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向当地劳动部门或者残疾人联合会调查残疾人信息,以便录用。”

(三)建立残疾人保障金使用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相关方面的法律,具体明确残疾人保障金各征缴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防发生残联和税务部门的职责矛盾。其次,同时赋予地税部门对欠费行为扣缴费、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权力,地税、残联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稽核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再次,在征收中应改变以往按照地区平均工资为依据的作法,按照缴费单位实际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薪金总额为计费依据,在确保负担公平的同时,做到应收尽收。最后,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残疾人保障基金的管理力度,严格监控资金走向,保证该项基金确为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四)关注农村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仅有第20条一条直接针对农村残疾人,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这一条规定的内容相当模糊,执行力不高,对促进农村残疾人就业没有多大的实际效果。由于我国乡村社会保障体系还很不完善,农村的残疾人如果单靠农业收入,就极易陷入贫困状态。因此,我们应当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章中规定“地方就业服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出路”等内容,这对于降低农村残疾人的贫困率,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调查显示:残疾人公务员录用比例远低于法定要求.中国普法网, 2011-1-29.

[2]胡荣.论我国残疾人就业平等权保障制度的完善[A].贵州大学学报, 2010, (5) .

[3]杨鹏飞.残疾人就业立法为何选择德国模式.光明观察, 2011-2-14.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与对策 第11篇

关键词 白城市 残疾人就业 现状分析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历来是社会和残疾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共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也是残疾人事业的基本组成部分。经过近六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残疾人就业问题已经得到了根本的改变。然而,同残疾人本身的生活愿望、需求相比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本人从事残疾人事业20余年,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对白城市的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与分析,对残疾人就业的因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根据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现状提出完善其就业保障的合理化建议,也许会更利于促进白城市乃至全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对实现新时期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敬请专家指正。

1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

本文数据是采用典型抽样调查的方法,2011年对白城市四家福利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有效问卷109份,有效回收率90.8%。

1.1 基本情况

残疾人的年龄、性别。接受调查的97位残疾人中,其中男性58人,占样本总量的59.8%;女性39人,占样本总量的40.2%。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为18岁~25岁占8%、25岁~35岁占46%、35岁~45岁占35%,45岁~55岁占11%。

残疾人的文化程度。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占样本总量的27%;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样本总量的39%;高中/中专及职高占23%;大专及以上占11%。从文化程度上来看,残疾劳动者的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初等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占61%。

残疾人的残疾特征。视力残疾7人,肢体残疾34人,智力残疾人11人,多重残疾45人。78%的被调查者是中度或重度残疾,这要考虑到样本全部取自福利性企业,在福利性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往往是因为无法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才请求国家安置的。

1.2 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对就业促进政策的满意度。在调查中,有86%的残疾人对现行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整体上不满意或比较不满意,表示出积极态度的仅为11%;残疾人培训政策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被调查者表示满意的和比较满意的为47%;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情况稍好,满意度为31%;集中就业政策满意度最低仅为8%;

残疾人不能实现平等就业。在调查中,有83%的残疾人表示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残疾而受到了区别对待;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大,74%从事体力劳动的残疾人劳动强度为中度或重度;残疾人收入偏低的特征十分明显。

2 白城市残疾人就业原因分析

(1)政策方面。原有政策的消极影响未消除,长期以来只有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举办的福利企业才有资格享受退税政策,其它主体举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能享有。这不利于拓展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

(2)社会方面。企业拒绝聘用残疾人,妨碍了企业正常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了经济效率;社会观念排斥残疾人,残疾人被视为脆弱的和对社会缺乏价值的个体,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发挥作用。

(3)残疾人自身方面。智力残疾人语言表达差,情绪不稳定,无法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人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精神残疾人社交能力差,不能从事管理类工作;听力、言语残疾人不适合从事教师或口语翻译;视力残疾人重要的感知功能丧失,不适合从事绝大部分工作。

3 残疾人就业对策建议

(1)在全社会要大力宣传和弘扬人道主义和先进的道德文化,努力培育新的残疾人观,彻底消除社会公民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引导公民理解残疾人、尊重残疾人、关心残疾人、帮助残疾人,积极为残疾人的就业各项促进政策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文化基础。上级主管部门要逐步完善下级政府的绩效考核制度和问责制度,规范社会的监督机制,切实提高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的落实与执行力度。

(2)各级部门要通过发展残疾人的“爱心工程”,广泛调动海内外慈善机构的可利用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力所能及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术指导、生活知识讲座等;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民间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以此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3)制定保护性的产业政策。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白城市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优先安排福利性企业投产运营;一些能够适合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生产的产品,应该由福利企业生产经营,严格控制非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政府在采购同类产品时,在同等条件下必须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

(4)健全现有的培训制度。做好培训制度与其它配套机制的衔接工作,保障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实现残疾人就业资格的平等,运用经济手段缓解企业成本压力,适当规定积极行为以保证公平,实现残疾人收入均等。要改善残疾人的现状就要加快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工作,科学规划残疾人就业培训的体系,并且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实施。要通过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

电子商务兴起与残疾人就业模式创新 第12篇

一、利弊:三种就业模式比较

目前, 我国有8300多万残疾人, 占总人口的6.34%, 涉及2.6亿家庭人口。绝大多数残疾人是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就业是残疾人的基本人权。残疾人只有通过就业, 才能摆脱贫困, 改善生活状况, 减轻家庭负担, 增强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就业权即生存权和发展权。就业保障是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首要内容。

在我国残疾人就业模式主要有三种: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按比例分散就业和自主就业。福利企业是国家和集体为助残疾人就业而创办的生产经营单位, 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实践证明, 在国家实行扶持保护政策的前提下, 福利企业集中就业模式对于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和生存条件具有重要作用。按比例分散就业模式指国家和地方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社会单位必须按一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或者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履行法律责任。其实质就是把残疾人就业作为全社会的责任,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来安置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通行的政策, 对帮助残疾人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发挥其创造性具有积极意义。集中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处于收养救济阶段的高级就业形式, 分散按比例就业是残疾人事业处于平等参与阶段的较高级就业形式。自主就业是相对于安置就业而言的, 是一种初级的创业形式,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有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残疾人自主就业规模要远超过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自主就业模式有利于残疾人就地安置、规避社会排斥, 在解决残疾人的温饱问题、维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建设性的作用。

当然, 这三种模式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表现出许多不足。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福利企业是在政府保护下成长起来的, 普遍存在着整体素质较低、体制不活、粗放式经营、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匮乏、产品落后、管理意识和手段落后等问题。在市场经济和产业升级的冲击下, 以劳动密集型、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为标志的福利企业急剧萎缩, 不仅无法吸纳新成长的残疾人劳动力, 而且还要排放大批下岗或失业残疾人。按比例分散就业方式通常只能满足素质较高、身体条件较好的残疾人就业需要。由于多数企业对残疾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勒努瓦意义下的社会排斥, 按比例就业在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着“挂靠”现象;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不给应接纳的残疾人安排适合的工作岗位, 只发给他们一定的生活费。按比例就业演变成按比例救济, 与充分利用残疾人人力资本、促进残疾人与健全人社会融合的立法主旨背道而驰。对于自主就业而言, 个体就业周期性、多变性、不稳定性矛盾比较突出, 加之缺资金、短场地, 大多从事传统经营项目, 缺乏市场竞争力;灵活就业岗位技术含量很低, 不利于残疾人的长期发展, 工资待遇也仅能维持温饱水平。

二、残疾人就业现状与电子商务兴起

以上三种就业模式在解决残疾人就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大量统计资料上看, 目前中国残疾人的就业形势和生存状态还不容乐观。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表明, 目前在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 已经实现就业的有2266万人, 尚有858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就业, 而且我国今后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人左右。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在业比例为31.02%, 无工作的占69.98%, 而非残疾人口的在业比例是72.67%。据《2009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显示, 2009年度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高达13.6%, 是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4.2%的3.2倍, 而实际失业率远不只如此。2008年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仅为4.4%。另据统计数据表明, 2009年度残疾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占全国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7.9%。2008年度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50.4%, 高出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10.4个百分点。城乡残疾人通过就业自食其力还存在不小困难, 对家庭的依赖性很强。2009年, 未就业残疾人生活主要来源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比例在城镇为40.5%, 农村为76.9%。可见, 残疾人的就业形势仍然非常严峻, 残疾人的生存状态也亟待改善。

众所周知, 人类社会已经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进入丹尼尔贝尔意义下的后工业社会, 又称为信息社会或知识经济时代。这个时代的特点是知识、信息和创意这些人力资本要素比物质资本、货币资本、体力资本在社会大生产中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而在知识、信息和创意等人力资本方面, 残疾人与健全人的差距是微乎其微的。在信息社会中, 互联网是一个新的生产技术平台。它将空间地理特征完全扁平化, 消解了空间距离所形成的物理障碍, 使残疾人能够和健全人完全无差别地参与虚拟网络社会的各种经济活动。这其中最显著的就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从广义上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在狭义上是指以互联网为技术依托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 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消费者、中介商等相关各方行为的总和, 是信息流、物流、资金流通过互联网交互传递的过程。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 中国网民规模每年都在稳步增长;从2005年底的1.11亿增长到2009年底的3.84亿。互联网普及率也从2005年底的8.5%上升到2009年底的28.9%, 超过25.6%的世界平均水平。伴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 电子商务迅猛崛起。截止2009年底, 中国网络购物使用率达到28.1%, 使用规模为1.08亿人;网络购物的市场交易规模达到2630亿元, 较2008年增长了105.2%。互联网普及和电子商务兴起为残疾人就业开辟了新的途径。如何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优势消除残疾人就业瓶颈、改善残疾人生存状态, 是一项意义深远的研究课题。

三、第四种就业模式:优势与策略

电子商务主要分为B2B (企业对企业) 、B2C (企业对消费者) 、C2C (消费者对消费者) 三种典型模式。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是C2C模式。在C2C模式中, 买家和卖家既可是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家、也可是普通消费者, 没有明确的角色区分, 因而物流一般是双向的, 交易地位可以随时转换。目前有不少残疾人在淘宝、拍拍等大型C2C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了自己的网上商店。但这些零星散落的网店淹没在众多的电子商务商家中, 很难体现出竞争优势。因此, 我们提出新的构想打造专门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创残疾人就业的第四种模式, 即电子商务创业模式。

电子商务创业模式是以互联网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电子商务为核心、以各地残联的管理服务网络为辅助、集就业和创业于一体的现代就业方式。这种模式适用于所有能操作电脑的残疾人, 实现SOHO (Small Office Home Office, 家居办公) 功能, 有效地避开了现实空间中的物理障碍;同时, 这种模式还有利于避开按比例就业中的社会排斥、发挥残疾人的人力资本和时间成本优势;此外, 还有助于残疾人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回归社会、融入社会, 消除在现实世界中被边缘化的不良影响。

这种就业模式的实施可以有两种思路:一种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规划和组建, 建立独立的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一种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协调, 与现有的淘宝网、拍拍网等大型C2C电子商务平台达成战略合作, 由他们专门开辟出专属残疾人商家的、网络无障碍的商务专区。然后各地方残联对待业的残疾人进行电脑技术、商务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对有开办网店意向的残疾人进行登记注册, 使残疾人电子商务平台率先实现实名制, 消除网络虚拟空间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交易风险。全国各地社区残疾人专管员要深入到户, 帮助残疾人创业者解决电子商务中的实际困难, 引导他们发挥各地优势, 创办最具地方特色的网上商店, 避免产品雷同所造成的价格竞争。各地方残联还可以组建残疾人的物流配送中心, 为残疾人C2C电子商务提供快捷而廉价的统一物流配送。此外, 各地残联还可以组建残疾人C2C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以行业法规来规范商家行为, 打击不良商家, 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中国残联和各地残联可以对残疾人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整体形象设计和广告推广, 汇集包括公益组织在内的各种力量把这个平台推广到社会中。残疾人商家既可以在网络平台上开办自己的店铺, 也可以推销残疾人电子商务平台的产品, 实现“网上下单、实店取货”的功能, 进而建立起全国范围内的营销网络。

摘要:本文在分析比较残疾人三种就业模式的基础上, 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残疾人第四种就业模式——电子商务就业模式。我们分析了这种模式的优点和具体实施策略, 以期对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具有一定推动作用。

关键词: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模式

参考文献

[1]许琳:残疾人就业难于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的完善[J].西北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1)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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