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精选8篇)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1篇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编著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一本关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书。具体内容包括:大地测量专业标准、测绘航空摄影专业标准、摄影测量与遥感专业标准、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标准、工程测量专业标准、不动产测绘专业标准、海洋测绘专业标准、地图编制专业标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标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等。

本书读者对象为测绘从业人员。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2篇

第二条 不断研究开发新的技术应用,针对实际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相应的解决办法。鼓励动脑筋,想办法,努力把每个环节做到规范化,以提升整个单位的技术水平。

第三条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每个员工都必须有自觉的质量概念,产品质量是一把尺子,质量好坏代表了单位的形象和综合管理水平,应推广全面质量管理。

第四条 外业测绘工作要脚踏实地、端正态度,严格按规范和技术设计书的要求作业,严把质量关。外业记录应全面推行电子记录方式作业,外业观测应遵守各类工程对气象因素的要求,每个点位都应实地测量,不得擅自对测绘原始数据进行后处理,一经发现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五条 项目控制测量环节必须严格按照部门经理的要求规范作业,原则上最终形成“GPS控制测量报告”且采样合格率达到100%,特殊情况(如信号不稳定或无信号)须向部门经理及时汇报、请示,由部门经理根据项目整体要求决定控制测量施测方法。

第六条 严格按照甲方对项目点位精度提出的要求进行外业测量工作,遇特殊情况须特殊处理的要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汇报。如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成果不满足甲方提出的点位精度要求的,扣除该项目绩效的50%,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该项目绩效并个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仪器精度是测量精度的重要保证,因此测量前的仪器检查是十分重要的,测绘人员使用仪器前,必须检查其精度,位置是否正确。如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改正或送修。

第八条 使用过程中要爱护测绘仪器及其他工作用品,并负责日常清洁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仪器损坏或丢失的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其他工作用品包括对讲机、测距仪、钢尺、钢钉、自喷漆、锤子等要妥善保管。

第九条 测量工程应编写相应的测量成果或测量技术报告,并履行验收手续。所有检查项目要有记录,有签字,有问题的要有汇报,有处理意见。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3篇

国内外电子政务的研究与实践日益成熟, 极大地推进了各行各业信息化进程, 而我省测绘资质审批仍采用收取纸质材料, 通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审核后发《测绘资质证书》, 而在网上仅提供申请许可的主要依据、办理的基本条件、应当提交的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申请用户必须带好申请材料到相应的窗口办理申请, 当《测绘资质证书》升级、业务变更时, 还需重新填写申请材料, 并再次提交申请, 因此相当重复、繁琐, 而审批人员除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外, 还须承担申请材料在各个环节的传递工作, 这样容易引起审批环节脱节, 也不便于跟踪申请审批的进度。

为改善目前测绘行政许可审批的现状, 加快测绘局信息化进程, 提高审批效率, 方便用户申请, 急需开发测绘资质网上审批系统。申请人员可通过网络提交测绘资质申请材料, 并可实时查询申办结果;审批人员可通过网络立即查询待审批的申请材料, 监督人员、复核人员可实时的掌握每个申请材料的进展情况、审批意见, 有效地提高审批效率、保证审批过程的公正性。

2. 测绘资质

测绘资质是一种资格认证,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 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省测绘局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证书。

测绘资质申请一般分为初次申请、升级申请、变更申请、延期申请等。

测绘资质证书颁发必须经过受理、审查、办理三个环节, 必要时还存在核查环节, 每个环节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 测绘资质审批系统设计

从《测绘资质证书》申请到颁发的流程看, 《测绘资质证书》申办审批具有以下特点:《测绘资质证书》申请时提交的内容是非常多, 数据量大;测绘资质证书从受理到办理的过程是非常严密、公正、公平、透明的, 每个环节都存在时间限制;测绘资质证书颁发后存在《测绘资质证书》延期、升级、业务范围变更以及单位住所、单位名字、法人等单位基本信息变更。

为方便用户提交申请材料, 保证提高审批效率, 保证受理、审查、审核、办理过程的安全、有效、透明、公开性, 本文将测绘资质审批系统分为测绘申办系统与审批系统两部份, 两个子系统共享一个数据库, 独立部署发布。

3.1. 申办系统

申办系统为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提供测绘单位注册、申请资质、查询申办结果、申办流程、询法律法规等服务, 具体如图1所示。

1) 查询申办流程、法律法规、申办条件

为有效地帮助用户提交申请, 系统以图表等简单的方式表示出申办流程, 直观地展现出不同的等级的测绘资质申请条件, 清晰地罗列出与申请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 供用户点击查看。

2) 测绘单位申请

凡是要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都必须先提交单位注册, 并由测绘审批机关审核通过后, 才能提交申请材料。

3) 申请资质

申请《测绘资质证书》提交的材料除了文本信息外, 还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如专业人员提交基本信息外还须提供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扫描件。为解决大批量数据提交问题, 我们采用了分模块提交材料的方式, 每个模块内的信息可以反复地提交、修改、删除, 但当用户将整个申请提交后, 便不能再修改, 只能查看所提交的信息。

为保证提交的信息完整无误, 程序还须控制每个申请项的填写格式, 各等级的测绘资质的申请存在一些硬性的条件规定, 如申请不同等级的测绘资质, 存在对应的技术人员数量, 如果技术人员达不到对应的人数, 系统便不允许申请者提交申请。

4) 申请状态查询

用户可实时查询申办处理状态, 并根据申办结果进行及时处理, 如初次申请测绘资质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时, 用户可继续提交缺少的材料, 受理通过, 用户可打印受理通知。审批通过后, 用户可打印单位基本信息。

5) 打印单位信息

为进一步保证测绘资质证书颁发有效无误, 在审批通过后, 用户还须将加盖公章的单位基本信息与证明材料邮寄给测绘主管单位进行最后一步核查, 核查通过后, 测绘审批机关将相关的材料归档, 并颁发证书。为减少用户工作量, 系统须提供打印申请单位基本信息的功能, 为保证打印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系统将单位基本信息生成带水印的PDF文件, 供申请单位下载打印。

6) 升级与变更、资质延期

升级与变更、资质延期主要是《测绘资质证书》升级、延期、变更业务范围、变更单位名称、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于省测绘局只提供乙、丙、丁级的测绘资质审查, 《测绘资质证书》只能升级到乙级。系统还将记录各单位的变更、升级、延期情况, 并供测绘资质申请单位查看。

3.2 审批系统

审批系统为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提供审批申请、以及相关的辅助功能, 如图2所示。

1) 审核人员审批申请

根据不同的审批流程系统将审批申请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为初次申请、升级《测绘资质证书》, 变更业务范围, 测绘资质延期的审批, 该部分的审批流程是一致的, 必须经历受理、审查、决定等三个环节, 有必要还须进行合法性审核, 如图3所示。第二部分为测绘单位地址、法人变更, 单位名称变更, 变更的审批, 只需测绘处审查人员审查后, 由测管处负责人给予审批意见即可。所有的申请都须在不同的审批人员之间自动流转, 根据审批人员给出的不同意见, 系统自动将申请分发给下一处理人员。

为方便审批人员及时有效地处理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 系统为每个审批阶段的设定处理时限, 并实时提醒审批人员各申请所剩处理天数。

审批人员还可查询待办业务 (包括所剩办理天数、办理类别、办理名称) , 已办业务、以及已办业务的最终处理结果。

2) 工作复核

为保证审批的有效、公正性, 系统提供了工作复核功能, 复核人员可通过系统实时查询每个测绘资质申请在不同审批阶段的处理意见、处理人员、处理时间,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

3) 工作监督

为提高审批效率系统引入工作监督模块, 工作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的工作监督、同部门之间的监督、各申请单位的办理进程的监督,

4) 工作委托

由于每个审批意见都记录了处理人员, 该处理人员须履行相应的责任, 当具有该审批权利的人员因某种原因不能处理申请时, 审批人员可将审批业务委托给同部门的其他人员办理, 并向相关人员提出委托申请, 受委托人员接受委托后, 系统自动将委托的的申请都分发给受委托人员处理。委托的内容可为某个审批业务委托, 也可是某段时间某类业务的委托。

5) 工作统计

工作统计包括按人员统计, 按申请事项统计, 按部门统计, 超时统计等多种统计方式。统计内容包括工作效率、超时数目、已办业务数, 待办业务数、委托总数等。

6) 信息查询与信息维护

信息查询包括单位信息查询、审批人员信息查询两种。信息维护包括人员信息管理、权限管理。

4. 测绘资质系统技术实现

系统开发采用Windows2000/XP开发平台, 运用MyEclipse开发工具, 使用B/S架构网络开发模式, 基于MVC设计模式开发。数据库为SqlServer 2000, Web服务器为tomcat。

模型-视图-控制器 (MVC) 是Xerox PARC在八十年代为编程语言Smalltalk-80发明的一种软件设计模式, 至今已被广泛使用。最近几年被推荐为Sun公司J2EE平台的设计模式, 并且受到越来越多的开发人员使用, 该设计模型减低代码的耦合度, 便于后期管理和维护。

MVC设计模式中每一层都要履行该层对应的职责, 视图层不能实现控制层的功能, 控制层不能实现模型层的功能等等, 否则会造成各层之间的高耦合性, 进而加大系统维护、移植的风险, 增加成本。

视图层 (V) 是用户能看到并与之交互的界面, 如HTML元素组成的界面, MacromediaFlash和象XHTML, XML/XSL, WML等一些标识语言和Web services。

模型层处理业务逻辑与访问处理关系型数据库系统所需的所有操作接口, 因此模型层可分为BO (业务逻辑层) 、DAO层 (持久层) 两层。Business Object起到客户端业务抽象化的作用。DAO层 (数据访问层或持久层) 该层实现主要的业务逻辑, 并与持久性数据 (数据库、xml文件、word或excel文档等) 交互。持久层的常用操作 (如:增加、修改、查找、删除、生成列表等) 均封装在一个通用的DAO中, 实际业务实现的时候只继承这个通用DAO就可以实现常用的业务功能。[2]

控制器完成业务逻辑验证、访问模型组件、向视图组件传递数据, 以及将HTTP请求转发给合适的视图组件。[3]业务逻辑验证包括用户权限验证、数据逻辑验证。

申办系统实现效果图如图4所示, 审批系统实现效果图如图5所示。

5. 结论

本文在分析测绘资质申请与审批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基础上, 基于MVC设计模式开发实现测绘资质审批系统。此系统目前已成功运行于测绘局网站, 极大地方便了用户申请, 提高了审批效率, 加快了我省测绘工作信息化进程, 但系统还需在实际运行中不断地完善、改进。

参考文献

[1].国家测绘局,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004-2-5

[2].邓淑丹.国土房产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研究与实现, 测绘科学, 2008, 3期

[3].孙卫琴.精通Struts:基于MVC的JavaWeb设计与开发[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8.

[4].廖义奎.Java Web开发之Struts编程基础与实例精讲[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6.

31家单位获甲级测绘资质 第4篇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地图市场的繁荣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丰富与便捷,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干扰社会稳定和危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为此,国家测绘局于今年5月修订印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颁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中国RFID市场潜力巨大

产业规模预计达120亿元

本报讯9月8日,工信部电子科技委副主任张琪在2010年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仪器仪表发展论坛上表示,2009年中国RFID产业收入突破85亿元,预计2010年将达到120亿元。

张琪表示,随着RFID市场不断拓展,2009年在世博、智能交通、电力、物流、食品安全上得到了新的应用,7年来,RFID产业已经由政府的金卡工程推动向市场需求拉动转变,仍然有非常大的市场潜力。在物联网感知层,RFID是最重要的感知技术产品,2004年,国家将物联网RFID的应用列入到金卡工程计划中,成立了由24个部委和30个试点城市组成的应用工作组。

市场容量将达1.5万亿元

电子商务年复合增长42%

本报讯近日,德意志银行最新研究报告预计,中国个人消费电子商务市场(包括B2C和C2C)在未来5年的复合年增长率将达42%,市场总规模将于2014年达到人民币1.523万亿元,占国内零售总额的7.2%。与此同时,中国互联网普及率将上升至59.3%,个人用户总数将达8.12亿。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5篇

分级标准的通知

国测管字〔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测绘资质管理,规范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对2004年颁布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注册。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注册结果。测绘资质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注册材料或者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6篇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4.11.25 20:54:45】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1995年1月14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1号令发布;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日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发布;2004年2月5日国家测绘局局务会议修订通过《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同年2月16日以国测法字[2004]4号发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文件;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文件,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项目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2009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许可行为,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促进测绘行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个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第二章 资质申请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审批甲级测绘资质并颁发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五)有与申请从事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设施;

(六)有满足测绘活动需要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 测绘单位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其保密管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一)依照国家有关保密和测绘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员;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明确岗位职责,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措施;

(四)与涉密人员签署保密责任书,核心涉密人员应持有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涉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五)对单位职工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工作。

第八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测绘资质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和期限。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单位采用测绘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在线申请。

第九条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和申请测绘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者聘用文件、劳动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购买发票、调拨单等证明材料;

(七)测绘质量保证体系、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八)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机构和基本设施等证明;

(九)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证明;

(十)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业绩及获奖证明(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可不提供);

(十一)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业务范围的,应当提供前款第(一)、(六)、(十)项材料及第(四)项中相应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第十条 测绘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申请文件;

(二)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

(三)《测绘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资质审查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测绘被立案调查的,案件结案前,不受理其测绘资质申请。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或者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拟批准的书面决定,向社会公示7日,并于作出正式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六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6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原则上3年后方可申请升级。

初次申请测绘资质原则上不得超过乙级。

申请的测绘专业只设甲级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八条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持补证申请等其他证明材料到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办理补证手续。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是指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按照对测绘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继续符合测绘资质的基本条件。

测绘资质注册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测绘单位应当于每年的1月20日至2月28日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州)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注册的相关材料。

取得测绘资质未满六个月的单位,可以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条 测绘资质注册程序:

(一)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填写《测绘资质注册报告书》,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应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有关材料;

(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注册条件的,予以注册;对缓期注册的,应当向测绘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四)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注册结果。

测绘资质注册专用标识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测绘资质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二)测绘单位的从业人员总数、注册资金及出资人的变化情况和上测绘服务总值;

(三)测绘仪器设备检定及变更情况;

(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测绘成果质量以及测绘项目备案和测绘成果汇交情况;

(五)测绘生产和成果的保密管理情况;

(六)单位信用情况;

(七)违法测绘行为被依法处罚情况;

(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缓期注册:

(一)未按时报送注册材料或者注册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测绘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应当变更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测绘仪器未按期检定的;

(四)未按照规定备案登记测绘项目的;

(五)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六)未按照规定汇交测绘成果的;

(七)测绘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参加注册的;

(八)单位信用不良经核查属实的。

第二十三条 缓期注册的期限为60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测绘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测绘资质监督检查职责,可以要求测绘单位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工资表、劳动保险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测绘项目合同、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等有关材料,并可以对测绘单位的技术质量保证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测绘单位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六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被依法查处的,查处违法行为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资质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纳入测绘资质监督管理范围。

取得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信息。

测绘单位信用信息的征集、等级评价、公布和使用等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测绘单位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资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核减相应业务范围:

(一)测绘资质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二)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相应测绘项目的;

(六)甲、乙级测绘单位在3年内未承担单项合同额分别为10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的;

(七)测绘单位注册材料弄虚作假的;

(八)测绘单位不符合相应测绘资质标准条件的;

(九)缓期注册期间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十)测绘单位连续2次被缓期注册的。

第三十条 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测绘资质升级和变更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项目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项目转包或者违规分包的;

(三)经监督检验发现有测绘成果质量批次不合格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测绘资质证书》的;

(五)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测绘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责令改正,并由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另行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8篇

分级标准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了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为此,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宋超智接受记者采访并回答了有关提问。

1.问:请您介绍修订《规定》和《标准》的背景。

答:现行《规定》和《标准》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5年来,在规范市场准入、加强日常监管、服务行业发展、引导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面临着新挑战,地理信息产业发展需要更加宽松的环境,都对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修订完善《规定》和《标准》。一是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李克强总理指出:“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测绘地理信息事业转型升级,要求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程序合理、运作高效、科学适用的资质管理制度。二是规范市场秩序提出了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要求:“完善地理信息服务资质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012年底,李克强总理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切实强化测绘地理信息监管”。《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当前,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主体、投资模式、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发生了新变化,进入大众地理信息时代,给地理信息安全带来隐患。一些重大涉军、涉密、涉网、涉外、涉证案件引起中央领导同志关注,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加强管理。要履行好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拓展测绘资质许可的事中和事后监管手段,营造规范有序的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三是保障产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随着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与测绘技术加速融合,地理信息应用领域不断拓宽,产品形式更加多样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2号)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逐步形成地理信息获取、处理、应用为主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个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和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型企业”。调整充实测绘资质专业范围,实现测绘资质专业范围的全覆盖,履行好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的公共服务职责,促进测绘单位快速成长,都需要对《规定》和《标准》进行修订。

2.问:请您介绍此次《规定》和《标准》修订工作的原则和指导思想。答: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梳理形成了“简政放权、宽进严管、强化服务”的修订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弱化事前审批,激发市场活力,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妥善处理

好三种关系:一是继承和创新的关系。保留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内容,调整确需完善的管理内容,在继承的基础上适度创新,避免大删大改,力求积极稳妥,实现政策平稳过渡。二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既考虑资质标准对全国的统一性、考核指标对专业范围的统一性,从全局角度作出制度安排;也兼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测绘单位能力差异,允许省级部门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对乙级以下资质标准进行调整,给予省级部门最大调整权限。三是放开和管住的关系。放,即下放事权到位、放宽准入到位,给地方放权,给单位松绑。管,即监管内容到位、监管措施到位。测绘地理信息涉及国家安全,重大项目测绘成果质量涉及社稷民生。为此,有针对性地调整准入标准,充实监管措施,完善罚则条款,做到放管有度。

3.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新版《规定》和《标准》修订过程。

答:修订工作从2013年初启动,至2014年6月完成,充分体现了民主、科学、审慎的原则。遴选实力较强、经验丰富的56家甲级测绘单位组成11个专业标准修订小组,通过书面调研、实地调研、座谈研讨、网络问政等形式,广泛听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等级测绘资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2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7次向省级测管部门、行业单位征求意见,召开各类工作会议40余次,共收到各方意见1900余条。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梳理,本着符合法理、贴近实际的原则,审慎作出修改,集聚民智,反映民意。

2014年6月23日,《规定》和《标准》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审议通过,7月1日正式印发,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4.问:修订后的《规定》和《标准》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主要变化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看:

(1)总体框架结构方面:新版《规定》共7章37条,增加“变更与延续”一章,减少“年度注册”一章,基本沿用11条,修改15条,新增11条,删除9条。新版《标准》将专业范围由12项调整为10项,专业子项由86项调整为55项。按照三中全会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精神,将原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3个专业范围合并为不动产测绘专业范围。根据科技进步情况,将地面移动测量、倾斜航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连续运行基准站网位置数据服务、地理信息软件开发等新型服务业态纳入了测绘资质管理。

(2)激发市场活力方面:一是适当缩短了升级年限,将申请晋升甲级资质需取得乙级资质满3年的规定缩短到2年,对晋升其他资质等级和新增专业范围不做年限规定。二是放宽部分考核条件,大幅简化申请材料,放宽办公场所面积考核要求,取消对企业注册资金的考核要求,取消对落后淘汰、用途极少的仪器设备的考核要求。三是放宽乙、丙、丁级单位的作业限额,尽量放宽作业面积、长度、专业子项等限制。四是取消了对丙、丁级单位从事专业范围的数量限制。五是规定测绘单位转制、合并、分立的,新单位可以原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重新申请测绘资质,不受升级年限限制。

(3)放宽人员考核方面:一是为解决民营企业职称评定难,高层次人才引进难等问题,由以往只认职称证书的考核方式,调整为可以将学历结合工作年限的方式予以认定。二是进一步拓宽测绘专业及测绘相关专业的范围,测绘相关专业由原来的10类拓宽到22类。放宽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申请传统测绘专业的由50%放宽到60%,申请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的由70%放宽到80%,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不作比例考核要求。三是参照《关于测绘

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规定获得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计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过2人)。四是贯彻三中全会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精神,放宽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制,规定未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可计入专业技术人员。五是首次将注册测绘师制度与测绘资质管理挂钩,规定测绘单位具有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并设定了甲、乙级3年,丙、丁级5年的考核过渡期。

(4)加强监督管理方面:一是适度提高甲级单位考核条件,引导测绘单位做大做强,对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测绘业绩等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真实性考核,要求提交材料中增加“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三是建立测绘资质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要求测绘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符合测绘资质条件、守法诚信经营、上市、兼并重组、重大股权变化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四是建立测绘资质巡查制度,国家局负责指导和抽查,省局负责具体实施,每年各省局按照一定比例遴选单位开展巡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六是完善罚则条款,对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注销测绘资质、核减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测绘资质的,作出相应处理。

(5)强化保密管理方面:一是对拟从事业务涉及生产、加工、利用属于国家秘密范围测绘成果的单位,从保密管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管理人员、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核心涉密人员持证上岗等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倾斜航摄、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的保密管理作出细化严格规定。三是规定测绘单位在从事测绘活动中,因泄露国家秘密被国家安全机关查处的,应当注销其测绘资质证书。

5.问:新版《规定》和《标准》实施后,将对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带来哪些影响? 答:新版《规定》和《标准》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对保障地理信息产业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有利于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做到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企业松绑、放权、让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把精力放到提升监管能力、做好公共服务上来。二是将为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做大做强增添强劲动力。我们预计,在国家局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等利好政策的带动下,测绘持证单位和从业人员数量将大幅增长,对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壮大产业规模产生明显促进作用。在国家层面政策利好和市场巨大需求的带动下,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装备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创新驱动能力将显著增强,地理信息产业总产值将保持高速增长,产业投融资渠道逐步多元化,地理信息产业将迎来发展春天。三是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新版《规定》和《标准》坚持宽严相济、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做到放活不放任,放权不放责,将引导测绘资质单位守法自律诚信经营,提升测绘成果质量意识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识,推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拓展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6.问:下一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新版《规定》和《标准》? 答:一是通过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解疑释惑,提升社会关注度和行业影响力。为了方便社会各界学习、理解和贯彻新版《规定》和《标准》,国家局还将组织编印单行本,在全国范围内发行。二是今年7月上旬召开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法制与行业管理工作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精选8篇)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第1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编著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是一...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