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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精选9篇)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1篇

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工作总结

2014年我局坚持以“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群众路线为指导,以“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百人百村百店示范创建活动”、医疗器械“五整治”活动、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校园周边小食品店以及小餐饮店的专项整治活动为主线,深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县创建活动,积极探索监管工作新路子、新方法,确保了辖区79万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现将2014年度工作汇报如下:

一、以“百日大排查”为契机,扎实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省、市安排,县局于2014年3月28日至6月底在全县集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百日专项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安排,层层落实责任,经过近一百天的工作,共排查辖区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7465家。其中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412家,食品流通企业3205家,餐饮服务企业2848家,医疗机构424家。药品生产企业3家,药品经营企业134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3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88家,化妆品经营企业116家,保健用品经营企业20家,保健食品经营企业212家,目前排查建档工作已经全面完成。

结合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行动,我局从七个环节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在肉制品环节开展羊肉卷专项整治行动; 在食品加工环节重点开展豆腐加工专项整治;在乳制品饮品环节,重点对桶装水开展检查;在食品添加剂和调味剂环节,强化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行为;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重点开展豆芽生产违法违规添加整治;在餐饮服务环节重点开展农家乐、夜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截至目前,我局各类专项行动共检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保健食品企业3782家,涉案金额6.67万元,有力地净化了蒲城的食品市场,确保了群众饮食安全。

(一)严格企业准入和人员培训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严格审查审核,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单位一律不予许可。截至目前,共发放《食品加工小作坊登记表》111个,《食品流通许可证》587个,《餐饮服务许可证》739个,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70个。举办从业人员培训班20期,培训人员3200余名,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升和巩固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防范意识和管理能力。

(二)强化校园食品监管。按照市食药委的安排我局制定了2014年春季校园食品安全“希望行动”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一系列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把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食品添加剂使用、餐具消毒、环境卫生、操作规范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同时积极推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严格落实学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许可准入制度,严防假冒伪劣食品流入校园。半年来共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食堂246家,周边餐饮店69家,学生托管中心67家,监 督覆盖率达100%。

(三)强化重点时段巡查。为保障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局制定了元旦、春节等节假日和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实施方案,落实专人、落实措施,强化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巡查,确保了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四)强化夜市摊点监管。4月24日,我局印发了开展城区周边夜市烧烤摊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并下发城区三所,要求各所加大对夜市烧烤摊点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县夜市烧烤摊点的食品安全。目前,此项工作正在积极开展中。

(五)巩固量化分级成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对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截至目前,我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工作覆盖率达90%以上。

(六)强化技术体系支撑。今年以来,我局通过多方协调努力,加快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一是购买、整合检验检测仪器设备94件,总价约146万余元,其中政府招标采购价值100万元的仪器设备43件,县质监局划转仪器38件。二是邀请厂家工程师对新购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同时对技术人员 进行了使用操作规范培训。三是投资35万元的实验室装修改造工程已经完成。共设立气相液相室、原子吸收室、荧光室、前处理室、微生物室、快检室、理化室、洗消室、高温室和天平室等10个实验室。四是学习借鉴周边县市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着手申请实验室计量认证所需文件,目前相关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的初稿编制工作已经完成。截至目前快检共81家,其中餐饮具592份样品、水质78份;完成农产品抽样快检24家169批次,乳品7家30批次;送检鲜面条4家12份,全部合格;配合食品稽查大队和公安机关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样品抽检共5起。

二、以医疗器械“五整治”为抓手,努力提升药械保化企业监管水平。

围绕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器械热点、难点问题,突出整治重点,按照省、市医疗器械“五整治”文件精神,我局在医疗器械注册、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安排了为期五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结合“五整治”行动,同时积极开展辖区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的监管整治。

(一)围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年”,实现监管工作四个新突破:

一是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实现专项整治新突破。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的合作与联系,建立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联席会议机制,在医疗器械“五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药品广告,基本本药物生产质量保障等方面 协同作战。活动开展以来共检查涉药单位272家,检查药品170种(次),查出假劣药品12批(次),医疗器械102种(次),立案21起,结案21起,没收假劣药品1210余盒,抽样检品140批(次),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的安全有效。

二是加强小药店整治,实现日常监管新突破。着力做好“小药店”整规收尾工作,对问题较多的“小药店”重点督促整改,强化特殊药品管理,初步建立药械企业诚信体系,目前我县5家企业被评为我市文明诚信示范药店。

三是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应急处置新突破。一方面是继续完善药械安全评价体系。另一方面,利用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官方网站和食品药品安全短信平台,对全国性药品安全事件随时做出快速反应。在药械不良反应监测站30个监测点的基础上,加强监测工作,分解药械不良反应任务,对每季度上报的药械不良反应情况进行通报,通过信息化平台,对群众安全用药进行保障。

(二)全力推进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和监管工作。

一是下发《关于开展保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通知》,针对经营保健食品的批发企业、专营保健食品的零售企业、兼营保健食品的药店经营企业及超市等开展办证工作。二是根据《蒲城县保健食品“绿箭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严厉查处保健食品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保健食品知识宣传力度,确保公众饮食安全。三是杜绝儿童保健食品安全隐患。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摸底排查,严厉查处超范围、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以“百人百村百店”示范创建活动为目标,带动全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围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今年4月份,我局结合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在全系统党员干部中开展了大规模的“百人百村百店”示范创建活动。要求全系统所有干部深入监管一线,每人包联1个行政村,从所包联村选择1家食品药品监管企业,按照示范店标准进行规范,在全系统努力打造252家食品药品示范店,使我县的食品药品监管水平大幅度提升。

截至目前,全系统食品药品监管共立案305起,发放《行政处罚决书》252份,行政处罚金额170万余元,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涉案人员14人,有效打击了辖区内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净化了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环境。在最后一个季度的监管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确保全年监管工作零事故。一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推进日常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水平的全面提升。二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部位,狠抓关键环节,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流通企业、加工小作坊、药店等的监管,确保辖区食品药品安全。三是强化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围绕2014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和难点,主动联合教育、环保、市容等相关职能部门,严防执法漏洞,提升监管效能。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建设等长效工作机制。五是继续完善实验室建设,加快申请认证步伐。对照“食品检验机构”认定条件,继续查漏补缺,尽快取得国家对实验室资质的认定,使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科学高效运行。

四、以“四打击、四规范”为抓手,确保农村、校园及其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食品安全

9月25日至29日,我局组织开展了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暨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我局局长陈增弟同志带领相关业务股室人员亲自深入一线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随同基层所抽调的所有执法力量,挨门逐户地对南小、北小等学校及其周边小商店、小饭桌进行了细致地食品安全大检查,执法人员要求食品经营者提供所有食品的索证索票及相关合法证明,对现场不能提供的,予以查封、扣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当面告知食品经营者禁止购进、销售伪劣垃圾食品、“五无”食品等不合格食品。

五、目前还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一)基层监管力量需进一步充实

一是食品安全执法装备薄弱。我局10个基层所大多数只有一辆执法车辆,车辆数量、质量和安全性能均不能满足目前执法需要;二是基层执法人员待遇偏低,基层所职工食宿、夜间值班等问题无法解决,多次出现人员流失现象;三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证件办理不到位。目前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仅有62人持有省法制办核发的有效执法证件,还有100余人没有证件,直接影响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需进一步强化

一是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资质认证工作投资太大。我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至今没有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资格认定;二是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才不足。

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2篇

水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主题为“安全用药、健康相伴”的现场

宣传咨询活动。

08年12月24日早上9:00—12:00水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相关人员在双水购物广场旁边举行了“安全用药、健康相伴”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参加宣传活动的有双水片区各个药品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滥坝镇卫生院的人员。主要向群众宣传安全用药相关知识、假劣药品的识别、非药品冒充药品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通俗的内容、生动的形式向过往群众开展宣传,营造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整个宣传活动以通俗的内容、生动的形式向过往群众开展宣传,营造全民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宣传活动共向过往群总发放选宣传页600余份,宣传画70余份,接受群总咨询100余人次。通过宣传,使群众进一步提高了安全用药意识,整个活动深入人心。

浅谈种子市场监督与管理 第3篇

一、加强舆论宣传

围绕“3.15”消费者维权日,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向广大农民朋友大力宣传如何识别假冒伪劣种子;指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农资, 引导种子经营业户开展自查自纠, 诚信经营;为净化种子市场经营环境, 促进农民增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市场检查

1. 检查重点

对所有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业户进行全方位检查, 主要以玉米、水稻、大豆、花生种子和马铃薯种薯为主, 对产销相对集中的综合性市场和种子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等重点检查。

2. 检查内容

种子质量:主要检测净度、水分和发芽率三项质量指标, 春季种子市场检查所扦取的杂交玉米种样品还需进行品种纯度田间同季鉴定。

种子标签:重点检查种子标签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规范性。

种子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档案:重点检查经营证照、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档案建立、记载和保存情况等。

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属于未审先推, 以及品种名称、审定编号、适宜种植区域、品种退出和授权品种生产商是否经品种权人许可等信息。

转基因品种:检查市场上销售的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种子是否含有转基因成分。

马铃薯种薯市场整顿:严格按照《种子法》, 重点打击无证或无委托代销证经营、经营未审定品种、虚假广告及经营档案不规范等违法行为。

清理整顿不合格种子企业:积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对群众举报的不合格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 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 向发证机关申请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

在开展农业执法监管、确保农民用种安全的工作中, 要切实做到三个到位:

一是对农资经营市场整治工作要到位。

二是检查经营种子手续、品种要到位。

三是对违法行为查处要到位。

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在市场检查时, 一旦查出经营户手续不全或有不合格种子, 均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绝不放过任何违法经营种子行为, 形成对种子经营监管的高压态势, 为保护农民合法利益和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三、妥善解决信访问题

种子是一种特殊商品, 它除了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外, 还具有自身的特殊属性, 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必须要积极稳妥处理解决好因农资质量引起的纠纷上访事件。

一是认真做好接访工作。对农民群众反映的问题, 做到及时、耐心、细致地记录和登记。

二是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始终坚持百姓面前无小事的原则, 积极协调解决上访农民与经销商的经济纠纷问题, 确保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发展,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运作及相关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每个交易日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基金。

在基金名称中使用“货币现金流动”等类似字样的基金视为货币市场基金,适用本办法。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市场与投资者需求,开发设计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货币市场基金产品,拓展货币市场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的各项基础功能。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货币市场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四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现金;

(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三)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四)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第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一)股票;

(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三)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四)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五)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第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二)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三)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四)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及第七条第项(二)(三)(四)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九条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第三章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

第十条 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红利再投资,并应当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取稳健、适当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在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能够公允地反映基金投资组合价值的前提下,可采用摊余成本法对持有的投资组合进行会计核算,但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披露该核算方法及其可能对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

前款规定的基金估值核算方法在特殊情形下不能公允反映基金价值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采用其他估值方法。该特殊情形及该估值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的货币市场基金,应当采用影子定价的风险控制手段,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对于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按照不高于0.25%的比例从基金资产计提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持有人服务。基金年度报告应当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

第十五条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应当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货币市场基金品种除外。

第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协议转让。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流动性风险控制制度,细化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前述情形及处理方法应当事先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第四章 宣传推介与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货币市场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宣传推介材料的显著位置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在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宣传推介材料,严格规范宣传推介行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使用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相匹配的表述,不得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收益或者过往业绩。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制作或者发放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货币市场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不得片面引用或者修改其内容。

第二十条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开展与货币市场基金相关的业务推广活动,应当事先征得合作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及其他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得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的宣传推介活动。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独立或者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时,应当采取显著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提供基金销售服务的主体、投资风险以及销售的货币市场基金名称,不得以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的名义代替基金名称,并对合作业务范围、法律关系界定、信息安全保障、客户信息保密、合规经营义务、应急处置机制、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合作终止时的业务处理方案、违约责任承担和投资人权益保护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等其他机构合作开展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宣传推介、份额发售与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二)侵占或者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三)欺诈误导投资人;

(四)未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五)泄露投资人客户资料、交易信息等非公开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以及互联网机构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销售过程中,向投资人提供快速赎回等增值服务的,应当充分揭示增值服务的业务规则,并采取有效方式披露增值服务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费用及限制条件等信息,不得片面强调增值服务便利性,不得使用夸大或者虚假用语宣传增值服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有关要求存放、使用、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得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基金赎回垫支。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基金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履行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鼓励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条件,自愿增加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频率和内容,提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透明度。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组合管理、分散投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与比例限制进行资产配置,构建与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相匹配的投资组合。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货币市场基金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系统与信息技术系统,加强对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注重货币市场基金操作风险的防控,针对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清算、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环节制定相关业务操作指引并建立风险识别与管理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业务操作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货币市场基金从事逆回购交易的流动性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到期日和交易对手的集中度,加强逆回购交易质押品资质和质押品期限的控制,质押品按公允价值计算应当足额。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投资各类银行存款所形成的潜在利息损失应当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准备金规模相匹配。如果出现因提前支取而导致利息损失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弥补,风险准备金不足的,应当使用固有资金予以弥补。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投资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综合运用外部信用评级与内部信用评级结果,按照审慎原则具体限定不同信用等级金融工具的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货币市场基金已投资的信用类金融工具建立内部评级跟踪制度与估值风险防范机制,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压力测试作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审慎、全面有效的压力测试制度,结合自身风险管理水平与市场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并针对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将最近一个年度的压力测试工作底稿留存备查。

第三十二条 货币市场基金遇到下列极端风险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在履行内部程序后,可以使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一)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融工具出现兑付风险;

(二)货币市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持有资产的流动性难以满足赎回要求;

(三)货币市场基金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25%时,需要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风险资产。

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购买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不得低于该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前述事项发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涉及到银行间市场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坚持稳健经营理念,其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规模应当与自身的人员储备、投研和客服能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相匹配,杜绝片面追求收益率和基金规模,不得以收益率作为基金经理考核评价的唯一标准,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规避本办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平均剩余期限及存续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债券代持交易。

第三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托管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实施监督,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做好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对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净值计价、募集、申购、赎回、投资、信息披露、宣传推介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货币市场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交易、结算等市场行为,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市场的管理规定,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和动态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在管理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由于风险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者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基金托管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及互联网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在从事或者参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宣传推介等活动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5篇

汝城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

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二、主要活动内容

1、扎实推进“五统一”工作。按照木材运输“五统一”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配合市局认真做好“五统一”的验收工作,并做好迎接省厅抽查。

2、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为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今年省厅举办的各市州、县木材检查管理站长和木材运输巡查队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班内容,着重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切实抓好培训工作。

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木材运输检查系统要把加强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真正打造一支“形象像军人、作风像铁人、执法像巨人、服务像仆人”的执法检查队伍。坚持木材检查“五严禁”,既:未经省厅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巡查;木材巡查执法范围仅限于在林区县、乡道和采伐山场源头,严禁上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以及县、乡公路和采伐山场以外的范围巡查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巡查执法;严禁搭车收费。木材运输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证件,不得超越职权和范围执行公务,更不准以权谋私。加强源头管理,减少上路执法的频率,切实解决以罚代纠、只罚不纠等问题。

四、其他要求

要将活动开展与日常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各项执法措施,健全检查执法机制,以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为契机,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纠正不良作风,以点促面,深入推进,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郸城县卫生监督所 第6篇

机构简介

郸城县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5月31日经县编委郸编 [2005]4号文批准成立,2005年8月20日正式运行,属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定编50人,是县卫生局行使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执行机构。以维护各种社会活动中正常的公共卫生秩序,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提高人民健康素质为己任,依法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领域,开展综合性卫生监督工作,行使卫生执法职能。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7篇

2006年以来,河南虞城县坚持开展日常监督,广泛收集干部监督信息,建立干部监督档案,强化了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为县委选人用人提供了全面、准确、及时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提高了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是坚持日常监督。县委组织部成立了两个干部监督工作组,坚持经常性地深入到各乡镇、县直各单位专门开展干部监督工作。坚持每半年对各单位监督检查一次,重点单位随即监督检查,并对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梳理汇总。通过走访座谈、民主测评、查阅资料等形式,了解领导班子之间团结协作情况,征求对县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领导班子在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人事安排、各项综合目标完成以及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领导班子及成员的工作评价,征求他们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2006年至今,干部监督组到各乡镇和县直单位走访座谈党员、干部、群众4000多人,征求领导班子成员意见260多条次,对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勤政廉政、业绩显著的,向县委举荐82人次。

二是广泛收集监督信息。建立了由组织部、纪委(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审计局、信访局等有关部

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离任职审计的意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乡镇干部、普通群众中聘任了60名干部监督信息员,建立健全了信息收集网络。2006年以来共对32名领导干部进行了离任职经济责任审计,收集有价值的干部监督信息500多条。

三是建立干部监督档案。县委组织部综合利用日常监督成果,通过规范整理收集到的干部监督信息资料,分别为452名科级领导干部、265名科级后备干部和38名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股级干部建立了干部监督档案。把监督档案内容分为群众举报材料、任职资格审查材料、征求执纪执法部门意见材料、任前公示材料、党政纪处分材料、干部任用条例检查材料、个人收入申报材料、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材料、诫勉谈话、警示谈话材料、组织函询材料、民主测评材料、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材料等12项,分类组卷,收集归档。

四是服务县委选人用人。通过建立监督档案,收集掌握干部监督信息,及时掌握了全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以及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股级干部的日常表现情况。每次干部选拔,县委组织部都要根据干部监督档案资料,对拟考察对象进行审核,全面、准确、及时、公正地向县委提出用人意见和建议。2006年以来,对在日常监

督中发现的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建议县委提拔重用12人,2名拟考察对象被取消考察,有效防止了干部“带病”提拔,真正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

市场监督管理的原则和方法 第8篇

市场监督管理 (简称市场监管) 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所谓市场监管, 就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其社会经济管理职能, 运用经济、行政、法律和社会组织等手段, 对市场上的商品交易与流通活动进行组织、计划、调控和监督活动, 以实现国家调控经济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

市场监管体制是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国家经济管理的目标所设置的市场管理机构、组织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市场监管机构体系及其法律地位, 各机构相互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等。市场监管体制框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即宏观层次的市场调控和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督。

(一) 宏观市场监管体制

宏观市场监管体制是由对市场具有计划、组织和调节职能的组织机构和运行制度所构成的市场监管体系。这些机构除了财政、计划、中央银行、统计信息等国家综合监管部门外, 还有许多业务主管部门, 如内贸、外贸、劳动、文化、房地产、技术等。这些国民经济调控机构, 通过市场预测、信息指导、财政货币政策、经济计划等手段对市场进行干预或宏观调控。

(二) 微观市场监管体制

微观市场监管体制是微观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和制度。在我国,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 其一类是市场监管专门机关, 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它是国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机构, 承担着对市场体系进行全方位、综合性行政监督和执法的职能。另一类是市场监管专业机关, 如技术监督、物价管理、海关、卫生防疫、税务稽查等机关, 它们从某一专业方面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监督和查处, 市场监管只是其职责体制的主体, 这种体制有利于广泛运用社会力量, 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二、市场监督原则

(一) 法治原则

市场监管的法治原则, 就是在市场监管工作中树立和贯彻法治思想, 监管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时不仅要严格依照法律来衡量经营者的行为, 而且监管者自身的监管行为也必须严格受法律约束。没有法律依据而做出的任何认定和处理, 都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有法律依据但不正确理解法律或不正确使用法律而做出的处理决定, 也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要克服法律意识淡薄, 甚至无法律意识的心态, 消除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的弊端。市场监管活动应该坚持做到“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要通过建立监管制度, 明确监管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要建立内部激励、约束、考核和奖惩等机制, 做到各司其职, 不渎职、不越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二) 统一监督原则

统一监督是指政府监管机关对所有的市场活动贯彻执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意图、政策、行政指令和法律规范。所有部门分割、地区分割、各自为政、政出多门的市场监管现象, 都与统一监督原则背道而驰。要实现统一监督, 首先, 要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适用于各类市场和所有交易活动的市场监管法律政策;其次, 应将各部门各地区的法律规范协调一致, 不能相互矛盾或冲突;再次, 必须精简机构, 机构过多不符合市场经济和行政改革的发展方向, 机构越多越庞杂, 社会支出越多, 国民经济运行的成本越高, 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最后, 要理顺体制, 体制是运行的保障, 再好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人员, 也会因不合理的体制而难以发挥作用, 甚至偏离监管活动的目标。

(三) 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市场监管中, 公开是指市场交易公开和市场监管公开。市场监管的目的是实现公开交易, 保护公开交易, 排除隐性交易。公平是一种环境, 它的实现首先取决于外部赋予市场主体相同的政策条件, 不应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条件上规定不同的标准而产生歧视现象;公平的实现还要求每一个市场主体平等地对待任何交易对手, 不应在交易条件上采取有悖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差别待遇。公正, 就是公道、正直, 它是指市场监管者对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态度, 它要求市场监管者处理交易纠纷和违法行为时, 执行同一标准, 不因亲疏而不同, 不因时空变化和个人情绪等因素影响公允办案, 也不能为谋求私利或接受贿赂而徇私枉法。总之, 公开、公平、公正是相互关联、协调统一的市场监管原则。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基础和前提, 公平是公开、公正的目的和结果, 公正是公平、公开的关键和保障。

(四) 正确处理政府、企业、消费者和国家之间利益关系的原则

市场是各种利益关系的集合, 它集合着政府的利益、企业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市场监管的任何一项措施都必然对各方, 至少对某一方或几方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 市场监管实质上是对各方利益不断地进行调整或协调的过程。市场监管在处理各方利益关系时的原则应该是在不违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 给微观主体以最大的自主权, 协助各主体实现其最大目标。具体说, 也就是在企业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最大化, 在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上坚持合理化, 在国家利益的保护上坚持根本性。

三、市场监管方法

(一) 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是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靠其行政权力或权威, 通过发布市场监管的政令、条例、文件和其他行政措施, 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和控制的一种监管方法。运用行政手段监管市场是市场监管的重要方法, 其主要途径有:一是国家通过制定和发布行政命令、政策、规定、条例等来监管市场;二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监督来督促市场监管客体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在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公布后, 各级市场行政管理机关应履行各自的职责, 加强行政监督, 以保证这些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三是市场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运用行政手段对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 市场行政管理机关要对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以督导市场参与者的市场行为, 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 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国家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通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确定市场运行的规范, 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种监管方法。市场监管的法律手段主要是通过市场立法和市场执法来实现的。市场立法是市场执法的前提, 市场执法是市场立法在市场运行中的实现。有了健全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仅仅是为监管市场创造了条件, 若要真正使市场依法运行, 还需要有效的市场执法。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市场监管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市场监管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会受到损害, 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会越来越淡薄, 整个市场就将变成一个无规则游戏的场所, 市场经济秩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 各级市场监管组织都不能凌驾于市场法规之上, 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 其他手段

1、思想教育手段。

指市场监管组织和宣传教育机构为实现市场监管目标, 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对市场行为主体进行的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以影响市场主体的思想和行为, 保证其正确遵守市场监管法律法规, 约束自己的行为。

2、消费者的监督。

指依靠消费者来加强对市场监管的一种方法。消费者是商品或服务的接受者, 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劣和市场秩序好坏的受益者或受害者, 所以消费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容易培育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同时, 消费者人数多、范围广, 是强有力的监督群体, 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网络。市场中介组织尤其是政府职能机构要支持和保护消费者监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使消费者监督与其他市场监督手段一起形成良性机制。

综上所述, 不同的市场监管手段, 具有不同的功能和效用范围, 并且以各自不同的形式发挥其监管作用, 从而对市场运行产生不同的影响。这种影响是每一种市场监管手段在某一特定领域产生的, 因而对错综复杂的市场活动过程, 都表现出各自的局限性, 如果只运用其中的某一种监管手段, 即使是最重要的手段, 要实现市场监管目标都是困难的, 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 各种市场监管手段只有相互配合, 取长补短, 形成系统的合力, 才能够有效地发挥系统监管的作用。

摘要:市场监督管理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要内容之一, 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文章重点从法治、统一监督、公开公平公正、正确处理有关利益关系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市场监督管理的原则, 在对市监督管理方法中常用的行政、法律手段予以介绍的同时, 对如何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市场,市场经济,市场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张军扩, 廖英敏等.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N].中国经济时报, 2007-08-06.

[2]、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9篇

2015年8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饿了么”召开新闻发布会,双方正式签约。试点定在浦东地区网络订餐业务交易量最为活跃的陆家嘴商圈(“饿了么”在陆家嘴商圈“饿单”日均接单量占全区30%)实施“互联网+信用监管”模式,对食品安全实现全程监管,并完成入网餐饮单位的市场主体信息基础数据及动态监管数据的对接,包括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管信息。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管信息,具体包括许可管理、人员管理、场所环境、设施设备、食品原料及食品、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运输、食品留样等内容。通过我们俗称的“笑脸”、“平脸”、“哭脸”表现出来,分别表示优秀、良好和一般三个等级食品安全状况,形象地反映了监管部门对商户食品安全的动态监督检查结果。上海食品监管部门多年前推出餐饮“脸谱”标识旨在让消费者养成“看脸吃饭”的习惯,吃饭找“笑脸”,是选择食品安全有保证的餐饮单位的有效方法。此前“脸谱”标识仅在实体店内张挂,现在,登录“饿了么”网站或用手机APP订餐时,在浦东全区餐厅的商家信息栏中就能看到食品安全监督公示“脸谱”。除此之外,在企业认证详情里还可以看到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商登记信息、餐饮许可证等相关信息也一目了然。有效的解决了此前消费者向第三方订餐平台反应的“商家上传的证照信息和实际经营状态不一致”的状况。消费者可以根据公开的信息,选择放心、安全的餐饮服务。

监管新模式成效初显

在合作初期,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批向“饿了么”推送了陆家嘴商圈的371家商户信息,数据量多达12万条。用户看到的都是实时监控的信息,反映的是最近一次的监管记录。“饿了么”将政府监管信息纳入其新的信息评价体系中,赋予其20%的权重。这样一来,资质信息完整、监管记录良好的餐饮单位将在搜索结果中排名更靠前。

经过近一个月的试点合作,在9月份进行评估后,从“饿了么”反馈到浦东市场监管局的信息显示:持证商户的销售量、订单量均有上涨,平均上涨幅度为15%,而资质不全或没有市场监管信息的商户订单量则有一定比例的下降。

目前,试点已逐步扩大到整个浦东新区,正在推进线下线上数据比对工作。“饿了么”目前已推送的商户信息从371家扩大到近1 300家,随着数据比对工作的进行,商家数量还会继续增加。

其间,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过涉及“饿了么”的食品安全类问题的投诉,均通过双方共享的数据平台流向“饿了么”,这样一来,监管部门的线下监督、处置实体商户的同时,线上平台也同步完成对其的处置,包括修改线上信用评价记录,督促整改,甚至关闭商户。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走出去,实现了与第三方平台的数据共享。而“饿了么”在服务中形成的信用评价、交易记录、投诉举报等大数据也流向政府部门,增强了线下市场监管的力度。双方“大数据”的互换、共享,使得消费者信息反馈、互联网业态、政府监管得以无缝对接,促进了社会共治。

多方共治 社会共赢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将探索事中事后监管的模式:对于受到某些客观条件限制暂时办不出证照,但在线上颇受欢迎的商户,将尝试通过小餐饮信息公示,加强食品抽检等监管措施,对其进行疏导和规范。通过数据开放、共享,实现市场的有效配置,促使好的商家得到鼓励,有动力做得更好,而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食品商户则会退出市场,实现良币逐劣币。

今后,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还将依托大数据联通诚信平台,进一步在信用监管、智能监管领域进行实践:在实行食品信息追溯管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落实消费维权首付赔偿制、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等方面加强协作交流,实现多方共治、多方共赢。在时机成熟时,还将会把这一模式推广复制到其他订餐平台。

对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来说,对网络订餐行业的“大数据”监管只是其探索“互联网+信用监管”的第一步。今后,还将向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推行“大数据”监管模式,使信息资源逐步向全社会敞开大门,共筑市场安全防线,促进社会诚信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公信力。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与“饿了么”合作的同时,积极完善自身数据平台,完善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机制,探索在“互联网+”的新业态下的管理机制与市场监督机制,并主动公开监管信息,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监管工作中,也促使老百姓在订餐时运用自身的监管效力,维护自身利益,吃上放心餐。而对于第三方平台和线上商户来说,危机管理、风险控制能力是其弱项,营销与管理是其强项,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能帮助这些商户应对危机,最终实现社会共赢。

网络订餐是近来涌现出的互联网新业态,即O2O模式,以其快捷、直观的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现代人的生活,迅速获得了年轻群体尤其是朝九晚五族的青睐,第三方的网络订餐平台得以迅速发展。对于新兴的网络订餐平台,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却一直处于一个尴尬地带。随着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业务量的急速增长,其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也逐渐凸显,比如一些入网餐饮单位卫生情况不过关,甚至还有个别无证经营者在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食品安全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精选9篇)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1篇蒲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工作总结2014年我局坚持以“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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