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罚款的条款总结
安全工程师罚款的条款总结(精选5篇)
安全工程师罚款的条款总结 第1篇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1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谎报、”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六、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七、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八、删除第二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1年9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第五条 《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资金、财产、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或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规定的罚款幅度与本规定不同的,按照较高的幅度处以罚款,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工程师罚款的条款总结 第2篇
水电建设施工具有工期长、建筑结构及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复杂、施工点多面广、施工现场多样性、施工条件艰苦、各项目施工环境差异性及进度管理、施工人员素质等特点,安全管理工作难度大。施工单位多,人员结构杂,素质差异大,管理跨度长,使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的形势愈加严峻。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完善水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标准条款,规范水电工程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管理,全面提高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做到“设施标准、行为规范、施工有序、环境整洁”,有效控制施工风险,创造一个安全、文明、和谐和舒适的施工环境,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对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的构建和实施进行研究。
2 标准条款构建的基本要求
(1)明确方针目标、强化安全理念。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强化监督、持续改进”的方针;坚持零质量事故、零死亡事故的“双零”管理目标;坚持“全面管理、全过程控制、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安全标准条款。
(2)健全责任制度,明确领导职责,落实安全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责任要分解到每位员工、每个工作环节中,每个工作环节都要实现安全把关、控制。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质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和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明确了参建各方管生产的负责人(部门)必须管安全,在组织施工生产中做到安全与生产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融入到施工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在承担生产经营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管理层次分明。
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依靠施工生产基层单位扎实做好基础工作,通过施工单位职能部门检查指导、监理单位监督把关、建设部项目部抽查督促,各负其责的进行分层次管理。
(5)安全生产技术先行,开展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深入开展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完善的危险源动态监管和监控预警体系;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系统的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6)强化教育培训,规范人的行为。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
(7)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高危作业执行审批制度。
从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方案审批,到关键工序和节点的安全验收把关,通过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复检验收许可、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备案等措施做到安全验收或许可把关。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高危作业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验算,并附具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必要时履行专家审查手续,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保证安全投入,掌控工程环境。
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单列单报安全生产费用,在工程施工中经审批后实施。安全生产费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使用,不得调减或挪作它用。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开工前应首先了解施工现场环境(地质、水文、气象、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人员、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并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9)重视协作队伍管理,持续改进管理。
使用协作队伍的,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用单位应对协作队伍进行安全资质确认,并与协作队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协议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执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协作队伍纳入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和改进机制,通过安全检查对制度的落实与否进行监督,用奖惩保障制度的有效执行,充分发挥内部安全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借助外部安全管理资源的监督督促作用,按照PDCA循环的要求,不断发现问题,采取纠正措施,持续改进。
(10)坚持科学的方法,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
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及技术,在安全管理方法、技术手段和标准等方面,建立和推广系列化、标准化的作业流程,改进安全管理方式,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全面建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将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3 标准条款的构建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条款是根据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验,针对多发、已发事故采取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以及关键部位和设施的具体规定,结合水电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以高起点、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编制。标准是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现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与安全技术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相关标准。标准条款是水电工程项目招投标书中编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主要依据,同时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进行安全文明施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标准条款分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考核、高危作业管理、危险源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文明施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费用管理等安全管理标准条款。上篇对于安全生产明确规定了要做什么,怎么去做,要达到什么标准,留下什么记录。具体明确了六个方面的安全管理规定:(1)参建各方的职责;(2)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权限;(3)过程控制的管理程序;(4)控制环节的监控方式、手段,比如施工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批,现场过程控制情况的检查,隐患整改的闭合管理,关键环节的检查验证验收许可等;(5)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及控制程序;(6)控制记录,包括检查、验收、许可、签证等控制环节的记录。
下篇是按作业分类的安全技术标准条款,主要包括基本条款、强制性条款、针对性条款三方面内容,规定了投资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与技术要求,特别规定了关键部位的安全设施标准,水电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依据标准条款就安全文明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实施、检查、监督和管理。安全技术专项条款主要有施工现场,施工风、水、电,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沙石料生产,混凝土工程,工地运输,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水电站机电设备安装与调试,拆除工程等的研究与编制。研究各项施工的安全技术要求、针对管理条款中特殊安全费用规定的9个项目的技术标准条款施工排架(含连墙件、作业平台、爬梯通道、安全防护网)、仓面爬梯通道、仓面防护栏杆、交叉作业安全防护棚、高边坡顶栏杆和挡墙、洞室开挖通风设施、爆破统一管理、施工垂直载人设备(电梯、吊篮)、施工现场厕所等,作出了详细技术规定并配置图解示说明。
4 标准条款的实施与效果检验
4.1 标准条款的实施
构建的标准条款在溪洛渡水电站和向家坝水电站进行实施应用。溪洛渡水电站位于金沙江下游云南省永善县与四川省雷波县相接壤的溪洛渡峡谷,是一座以发电为主,兼有防洪、拦沙和改善下游航运条件等综合效益的巨型水电工程,是国家西电东送的重点工程,也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骨干工程,设计装机容量12600MW,装机容量仅次于三峡水电站,居世界第三位。向家坝水电站位于云南省水富县和四川省宜宾市交界的金沙江干流河段,设计装机容量6000MW。2002年10月,国家批准溪洛渡、向家坝两座水电站同时立项,并授权中国三峡总公司组织建设这两座电站。
在具体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标准条款》纳入水电工程项目招标条款,在三峡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一是施工投标单位依据《标准条款》对承建工程提出配套安全措施方案,并根据方案进行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除对主体工程进行评标外,还要对安全措施方案及安全投入状况进行评标;二是建立即时结算制度。施工中安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由监理单位和业主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并安全措施经费即时、单项结算;三是坚持考核制度。每月对施工单位的违章情况和不符合《标准条款》要求的情况,进行通报,并考核兑现。
4.2 效果检验
通过在溪洛渡水电站和向家坝水电站进行实施应用构建的标准,取得如下效果。
(1)事故起数显著下降。
所有单位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地下工程、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等)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实现“三同时”在制度上有了保障,这对于控制施工中重大危险源,防止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具有决定性意义。标准条款实施以后,安全生产文化氛围越来越浓厚,实施一年多来,三峡总公司内部事故数为0,因合同关系的施工、监理单位也未发生较大等级事故,一般事故数明显减少,据年度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三峡工程、溪洛渡工程、向家坝工程年度产值分别为116.99亿元、33.79亿元、32亿元,工伤事故分别为2起、6起和4起,事故起数比2007年下降约50%,在完成产值没有减少的情况,事故大幅降低,且事故控制水平处在国内同行业之前数位。
(2)安全管理的力度明显好转。
由于安全措施技术有标准、经费投入有保障,因此,全员安全意识增强、施工单位在安全投入上有所增加、安全技术措施到位。纠违章和整隐患能得到广大施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行动快、效果好,积极主动的开展安全工作的单位多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管理,得到了有力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效能与效率将得到大幅提高。以往较为薄弱的施工环境保护工作获得了质的提高。表现在水环境、声环境、大气(空气)环境、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化石及文物保护以及卫生与人群健康和社会稳定工作都得到了极大地加强。
(3)安全管理的观念发生根本变化。
标准条款实施以来,不断创新安全管理理念,营造安全管理平台,把生硬、枯燥的安全管理行为,转化为人性化、艺术化的管理模式,收到了明显的效果。创新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安全价值观念。建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新理念,拓展安全精细化管理,规范安全作业行为,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和制度建设,最终达到安全、环保、质量标准化、高产、高效目标。安全管理从被动违章为主动纠违章,由“要我安全”真正转变为“我要安全”,标准条款实施后由于措施到位,制度规范,安全管理一改过去的被动违章监管为主动纠违加强自主管理,使安全生产管理产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收获。
(4)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标准条款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措施以合同招投标形式,纳入合同,明确安全措施和与其配套的经费,采用必要的合同约束手段,将安全与经济责任挂钩,是通过减少预防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来体现其价值的,其间接经济效益巨大,社会效益显著。主要表现:一是管理增值。由于实施标准条款最重要的目的是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这样可以直接减少或杜绝事故或危害事件给人、设备、环境造成的损害,实现增值的作用。另一方面,为预防事故的发生,往往要通过安全意识教育、增加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投入等途径来达到目的,实现了一种安全持续改进、效益不断增长的作用。二是经济效益突出。将安全生产管理与单位、个人的经济责任挂钩,它所产生的安全效益不仅仅是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的活动,而是通过减少预防全员参与、过程监控使事故或违章频率下降,使人员伤亡和企业财产的损失大大降低,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安全费用将按照施工需要和国家标准,实事求是地计算,费用计算准确、并能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这样,安全防护就有了资本保障。建设各方在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时,不用再为安全费用不足而减少对必要的安全设施的投入。
5 结束语
总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条款的贯彻执行,将有效地防止或减少安全事故与职业危害,落实了环境保护工作,从而也有力地保障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过在溪洛渡和向家坝两座在建水电站施工现场应用,取得了很好效果。若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条款在整个水电行业获得推广,将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条款是新生事物,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
摘要: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是水电工程项目招投标书中编制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方案的主要依据,同时是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检查、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标准内容主要标准构建分为两部分。构建和实施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标准条款,对于规范水电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减少事故发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安全生产,招标,条款,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朱少俊,陈怀均,陈科全.某水电站项目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分析.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09,4(1):136~138Analysis of emergency plans for provention and dispositionof incident and colony events certain hydroelectric powersation in project department.Journal of Safety Scienceand Technologly,2009,4(1):136~138
安全工程师罚款的条款总结 第3篇
【本刊讯】2014年8月31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该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赋予安全生产以坚实的根基, 强调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 坚持安全发展,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鉴于某些企业为节约成本, 忽视安全生产投入, 特新增第一百零九条, 加大了安全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企业, 情节特别严重的, 最高可处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工程师罚款的条款总结 第4篇
FIDIC合同条款与我国传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造价方面还是有很多差距的, 这是由于它的特点所决定的。我们来分析看看它的特点:
1.1 科学和严密是首要特点
作为建设工程造价的工程师, 我们眼中FIDIC关键关注的有1) 单价合同;2) 工程付款和结算单;3) 索赔。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主要针对双方利益以及各自义务和职责, 应该体现公平同时要操作性强。在工程施工管理中业主给监理授予了相应的权限和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在项目款结算以及变更项目进度等工作处理时, 在合理控制权限上, 前提是保证工程师合理的处理问题。只通过单价合同、工程付款和结算单便可分析出, 通过FIDIC的合同条款应用分析, 较适用的依然是单价合同, 不过单价合同还是可有多个总价合同。主要的讨论和研究的对象是工程付款。对于索赔, 工程付款就是起因, 项目中的工程师确定的工程付款便是处理索赔问题的依据。在FIDIC合同条款中工程付款体现的比较明确, 它包括了项目进度款、竣工报表、最终报表和结算单。承包方向项目工程师确认的标准表单提交项目各类竣工报表, 且须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 而且时间也予以限定必须在84天里面。
费用的本人理解如下:1) 到移交证书 (假设竣工) 标明的日期为止, 根据合同已完成的所有工作的最终价值;2) 承包方提出的其他需支付的款项;3) 承包方提出的按合同执行的应付预算款项。 (该“预算款项”指的是项目竣工验收完对还在质保期等责任期中实施的工作估算价值, 因为这些需要在最终完成后才会有准确的价值。FIDIC合同里会有很明确规定缺陷责任书是承包方根据工程师比准的格式提交的一份草案, 这份草案最终呈现给工程师审核, 但是时间是规定的必须在56天以内呈交。工程师需要做审核工作, 且需通过双方都认可后, 最后完成最终报表的修改。提交时, 作为承包方交出一份书名的结算清单, 这份清单主要是通过报表形式, 内容包含总金额。这种金额由合同以及相关支付形式交付其承包商的最终金额的总和。尽管它呈现方式还是报表与结算清单, 但是它和工程结算书传统的形式来比较, 毕竟还是能体现的淋漓尽致, 就是他的科学性及严密性。
1.2 严肃性体现
严肃性体现在索赔, 索赔是FIDIC里较为关键的成份。索赔是需要满足在经济合同执行中进行。如果合同的任意一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 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违约”, 这种违约必将造成的损失由对方承担。违约方必将承担其违约后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给另一方以赔偿或补偿变得合法、合理, 因为这是正当的要求。代表的, 频繁的, 处理和解决较不易的, 主要体现在承包方向业主的索赔。
1.3 工程造价计价的依据的变化
我们在操作过程中, 如果没有用合同条款管理一般都会采取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定额计价方式, 这样业主与施工方签订合同, 虽然依据是相同的, 不过定额是建设主管单位制定的, 预算单价及配套调整整个过程人工、材料费用。
2 FIDIC 之工程造价审计
2.1 工程造价的审计是通过 FIDIC 合同条款来形成
FIDIC是以严肃性著名, 它在项目管理中处处能体现。在整个项目实施工程中特别是工程款支付都有严密条款来制约。
我们最终将无法控制审计, 因为传统的竣工结算审计形式。主要是应事项问题。传统事后竣工结算审计成为项目工程中的全过程审计制度。其中招投标及合同条款从指定开始到实施过程中已达到最终目标那就是控制工程造价。主要特别在施工阶段, 因此我们在做审计工作时应该提前进入, 否则不负责任现象就比比皆是了。
2.2 辅助手段———检测器材科学使用
FIDIC合同条款实施管理具有严肃性, 任何一方违约都会被对方进行索赔, 这是由FIDIC合同条款所体现的。
在具体操作中, 一旦发现质量及材料方面出现偏差, 例如偷工减料或者忽视质量管理的情况, 只要有依据, 审计时则须核减相应的造价, 应该也需要有相关的索赔产生;还有就是在施工企业管理水平重点是技术方面越来越深入研究, 也有的企业用一些较为隐蔽的技术手段“造假”, 增加工程造价, 虚构造价事实。最近几起案件都是在高速公路建设或水利水电建设项目中发现存在这种问题。如果公路建设项目, 面子工程做的很好看上去工程质量已完全通过, 结算资料较为完整, 而且业内人无法直接找出异常。专业审计可以利用红外线扫描技术以及钻探技术来检验其实际或许就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这样说明了施工企业被迫接受有着强力的说服力。
2.3 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体系
在有完善并且相呼应的信息网络化作为前提条件, 工程造价才能确定。待进一步发展的有:行业信息化、造价咨询、媒体宣传、明确需求、关注市场趋向、项目信息以及工程造价重点关注含有价格、造价审计、人才配套及网络设置。所以建立完善工程造价审计信息在网络中体现, 有规范化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是公平、公正的开始, 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行业信息共享。
2.4 FIDIC 合同条款相适应的工程造价审计体系
目前我们国家的工程造价审计体系有些异常, 国外则建立在市场竞争体制下, 而我国是使用计划体制下产生的。这样的情况就势必杂乱无章。通常是国家审计机关、会计事务所、建委系统的造价咨询公司, 计委系统的工程咨询公司、财政系统的评审中心等, 很多组织或单位都在做工程造价审计或审核业务。然而, 审计机构没有考虑行业自律管理规范, 出现缺少执业准则和规范的情况也比较多。专业人才的匮乏, 工程造价审计人员都存在着素质低下的现象, 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工作能力来承担FIDIC合同条款管理下的工程造价审计工作则更加的不容易。审计法规、管理制度方面, 法制化系统化的重要方面都需要行业管理来规范, 这些方面都没有形成行业体系, 上下工作流的没有根据配套体制来完善。现在存在特别现象就是工程造价收费便宜, 导致工程造价人员素质差, 最终引发一系列问题产生。工程造价人员收入在这个怪圈里何以保证是个难题了, 我国与印度、韩国、日本等国家工程造价人员收入作对比差距较大。
按工程项目的现状看, 若需与国际竞争还需要加快我国的工程造价步伐, 建立一套完整的工程造价审计系统并完善其构架, 其中有行业、执业方面的规范性及相应模式, 社会机构开放完善法律法规完善, 高素质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及管理上岗执业管理办法, 终能实现FIDIC合同条款管理下的工程造价审计。
参考文献
[1]肖林峻.论高校基建工程竣工审计.山东:石油大学出版社, 2004.
[2]成虎.工程项目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3]徐伟, 李建伟.土木工程项目管理.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200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浅析 第5篇
1 合同的序文
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通信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
当事人名称应写明全称;法定地址应详细,以便于双方往来函件的收发;通信方式应保持畅通以便于工作联系;合同有关款项的支付和收取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以转账支票、汇票、电汇为主,便于查账,并保证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执行的控制权和监督权。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地址、通信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函告对方。
2 合同宗旨
主要是说明建设项目实施的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和质量要求,执行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备材料和物资供应等。实质是确定承包人应承担并完成的工作。具体包括工程批文、资金来源、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工程名称应当在所有合同文件及工程资料中统一;工程承包范围应具体、详细,同时要与合同价款相对应;工程质量标准应满足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评定标准,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创优夺杯”要求的应明确。
3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职责
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一方享有的权利是建立在另一方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的,只有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够更好地享受相应的合同权利。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就本工程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的未来事件明确各自的权利、职责、义务,包括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场地五通一平、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设计文件、质量安全进度的管理、外部协作条件等。
4 合同价格条款和支付条款
合同价格条款包括合同总价及单项价格、计价货币、支付期限和支付地点、延期付款的利息、预付款和结算等。同时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对因通货膨胀和市场因素引起的当地费用(国际合同也包括外币)要做相应调整。在合同中应有专门条款规定费用的调整范围、调整方法、调整时间和程序等。
5 开工与工期
工期要求应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类别、建设地点等特点参照国家工期定额,计算本工程的定额工期,结合本地区同类工程施工工期的实际情况及发包人对本工程的具体要求合理确定工期。工期提前太多必然加大管理难度,影响工程质量,由于施工队赶工,又增加了成本,使投资超支;工期如果太长,将增加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管理费用,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影响投资回收及项目效益,对于有些项目将会失去产品投放市场的最佳时机。
6 保险条款
保险是合同双方转移风险、降低成本的有效手段。特别是对于建设项目,风险因素的数量和影响都是巨大的,通过保险可以避免和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发包人应为建设工地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以及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主要险种有建设工程一切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承包人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承担保险费用。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 验收和保修条款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竣工验收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竣工预验收由发包人组织并主持,由勘察方、设计方、承包人、监理方等参加,通过审查工程资料、现场实体检查对工程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由承包人提出整改完成报告(整改回执),由监理方进行复查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正式竣工验收,并邀请当地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监督。
工程质量保修应当以保修书的形式与施工合同一并签订,保修期限应当明确,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8 保证条款
合同保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为确保合同认真履行而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保证条款。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形式主要有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第三方担保等。履约保证金可以减轻发包人资金压力,同时对承包人的约束较为直接有效,但增加了承包人的资金占用成本,间接影响工程造价;银行保函相对于合同双方来说比较公平,使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既有保障,费用又较低,仅需支付担保费。发包人提供的保证主要有银行保函。
9 索赔、违约条款
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事件在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屡见不鲜,合同中应对索赔时间、索赔通知、索赔证据提供和索赔的评估处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索赔事件的及时合理处理。
违约条款包括质量违约、工期违约、安全文明施工违约、施工组织违约、工程款支付违约等。
10 不可抗力条款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哪些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在通用条款中并无约定。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否包括工地以外的材料设备生产区域、供应途中亦应明确。施工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对于本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及运输路线应当明确,以便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索赔事件的及时合理解决。
11 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或提交仲裁解决或诉讼解决的协议条款。一般包括: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效力,法院属地等。
12 终止条款
根据这一条款规定,合同可以在某些事件发生时终止。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停工超过56天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2)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或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5)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3 其他条款
主要包括合同文本、合同语言、合同适用法律和法规、合同签字的时间、地点和合同生效等条款。施工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GF-1999-0201)。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应尽可能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示。
14 结语
由于工程施工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量大、价值高且固定、单一,未来事件的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对于施工合同条款的形成、签订、修改等,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充分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避免不合法、不合理、带有不正当竞争和损害双方或第三方利益的条款,同时尽可能避免模糊词,避免意思表述不清,提高可操作性,切实保证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确保工程施工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安全工程师罚款的条款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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