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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范文第1篇

一、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概述

公共性作为与私人领域相对的一个独立概念, 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表达民主政治的基本本质特征和组织原则。当然公共性也有指公共领域, 指的是共同体成员之间对公共事务进行讨论。现代的公共含义相对于私有而提出, 学校在开展教育的时候其本身具有公性质, 因此学校具有公共性质。高等教育存在着公共性, 因为它影响到了很多个体或者团体的生活, 并且还促使政府机构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

高等教育作为一种公共事业, 其属性表明了高等教育不可能提供的是具体的产品商品, 而且必须是一种公共物品。就消费角度来看, 物品具有竞争性和可分析等性质, 公共物品可以分为纯物品或者准公共物品两个大类。若公共物品的消费群体从一部分人群扩展到全体社会成员, 那么这种商品就是纯公共物品。高等教育提供的公共物品主要包含了传授教学、知识科研等社会活动。学校提供直接的教育服务, 而受众又是学校的学生[2]。从理论上讲, 高等教育不排除其他人来进行消费, 而消费人的数量减少也不会影响到其他人的消费数量, 即当学校教育消费达到饱和之前, 消费者的多或者少都不会引起教育成本的极大提高或者降低。

二、构建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机制途径

( 一) 加强教育立法

立法作为高等教育公共性价值目标具体化的规范过程, 必须要将这一价值完全纳入规范化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准则。必须要形成具有完善责任机制的规范基础, 如此高等学校的公共性目标才能够达成。为了确保公共性的实现, 政府部门必须也应该转变教育立法理念, 将高等学校的公共性作为立法的价值目标, 并且将其有效转化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完善配套法律制度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法律落实过程中还应明确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 进而保障高等教育公共性有法可依。将高等学校教育活动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之中, 并且不断完善与主体相关的权利经济救济。

( 二) 建立高等学校市场化行为保障制度

社会的公共性并不是通过国家而强制执行, 而是依靠公民自愿和半自愿合作方式来得意实现。新时期我国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 高等教育学校既可以接受学校捐款的同时仍然可以接受社会等非政府组织的捐赠。高等教育学校主要以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大众作为其主要功能, 为了保障高等教育学校的公共性, 政府部门应该规范高等教育学校的运行机制, 制定出相应的市场化行为运行规范, 并以此来为社会服务。根据高等院校的公共性特质, 要求政府部门必须将高校看做自己的附属机构直接执行政府命令, 同时还要采取一些辅助性措施来对高等学教育学校开展法律调控。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和完善高等院校市场行为规范, 积极维护高等院校的市场竞争秩序, 进而提升高等院校的公共性[3]。

( 三) 保障教育质量

现代经济市场体制下, 市场导向的教育改革使得高等教育中出现了学校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或者自身优势来降低教育质量而去谋求更高利益。政府部门对于高等教育质量的监督尤为重要, 因为教育质量是高等教育的基石, 也是高等教育永远关注的问题。政府部门要针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进行宏观调控以及管理, 积极敦促学校内自我评估机制的建立。不断对高校学校内部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等进行限制, 对于高等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建立起健全的高等教育质量多元化评价体系[4]。

三、结语

随着我国教育制度不断改善, 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已经成为了当前教育重要需求。高等学院教育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质使得社会大众均有权利或者有机会参与到高等教育活动之中来。本文针对高等教育的公共性的法律保障机制有效途径进行探讨, 希望高等教育始终能够保障其公共性特性, 可以更好为广大群众服务。

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教育制度改革, 使得传统模式的高等教育公共性理念发生了变化。教育法律不能够适应或者无法很好解决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高等教育在教学的质量、教学的公平性和社会服务性上面临着很大的危机。本文针对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机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提出了构建公共性法律保障机制的新路径。

关键词:高等教育,公共性法律保障,途径

参考文献

[1] 许杰.彰显公共性:大众化后西方发达国家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新走势[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2012, 09:87-90.

[2] 马志同.政府与大学的高等教育公共性责任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8:5-7.

[3] 李明, 张茂聪.试论我国高等教育公共性的衰退与归因[J].中国成人教育, 2009, 20:6-7.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范文第2篇

电子商务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 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要看清楚问题的本质现象, 不能忽略它的恶性循环发展。所以我们要针对这种现象,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点剖析我国现如今的电子商务发展中出现的尖锐化问题, 构建一种坚不可摧的法律体系去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相关权利[2]。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涉及内容

( 一) 接入互联网时的消费者保护权益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必须要经过的环节就是互联网的接入。但是这个过程中电子商务的服务商并没有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起到一定的重视, 这就使得这一过程常常出现一些尖锐化问题。矛盾长此以往激化下去就会影响消费者的购物热情, 这就意味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就会存在一定的阻碍, 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就会造成消费者的流失, 相信这是大部分商家不愿意看到的事实。要想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首先就要做到对最开始的步骤加以规范和强化。

( 二) 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时隐私的相关保护

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还有一项内容是比较重要的, 那就是个人信息的输入。这是涉及消费者的隐私问题, 所以商家必须重视。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法律还不是很完善, 这就要求商家要为消费者的隐私负责到底。尤其是相关的涉及到消费者的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码以及相关的密码等等内容和问题。

( 三) 消费者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的相关保护

交易中往往会出现很多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只要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就可以有效地进行避免。尤其是针对个人网上银行方面的问题, 消费者一直关心的就是个人的网上银行的密码是否安全, 如果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不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那么这样的交易行为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与其面对担负巨额损失的交易局面还不如放弃进行交易为好, 所以商家一定要解决此类问题才能保证自己的服务, 避免消费者的流失[3]。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律构建的具体措施和内容

( 一) 进一步解释合同的具体条款, 及时调整格式, 避免消费纠纷

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着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应, 只有在正确的方式下实施才会有效, 有些消费者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所以商家就要细心地去加以提醒。在交易的过程中要求将商家自己的详细信息提供给消费者, 比如说: 快递、支付方式、退货细节、售后情况等等内容, 避免因为信息的缺失造成日后的纷争发生。

( 二) 强化电子商务中的法律法规, 制作规范化的相关流程

法律上的相关法规的形成一般不能跟上电子商务的发展节奏, 所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这种不健全的法律内容往往就会使部分的不法分子钻空得利, 侵害消费者权益, 所以如果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就要在这方面下功夫。进一步强化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制定一些规范化的相关交易流程, 避免出现因缺失法律条文而造成的损失。

( 三) 完善相关的消费者隐私方面的保护制度

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应该是整个电子商务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就像上述提到的相关问题的产生, 如果想要避免此类问题的产生就要做到强化这方面的隐私权保护制度, 尤其是要本着事先告知、消费者同意为先、积极保护等多项原则内容, 尽量做到尽善尽美, 避免纠纷的发生[4]。

( 四) 阻止网络上的欺骗消费者的广告和欺诈行为, 解决退货赔款等问题

商家一定要严格地控制交易的网络环境, 强化对广告和不法分子的防止进入等问题, 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干净的交易环境。提高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投诉体系, 及时解决出现的尖锐性问题, 从而积极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电子商务一味地重视高速发展就使得这中间的过程中忽视了一定的重要问题, 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绝对是这当中应该引起一定重视的问题。所以这类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 有关部门要给予重视, 不能放任这种侵权问题恶化发展下去。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为了保护在使用电子商务的消费者, 也是为了电子商务日后的发展, 能够在壮大自己产业的同时不被绊脚石所牵绊[5]。

摘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人们之间的信息交流也变得越来越密切, 这样的条件下就使得电子商务应运而生。近几年的发展中电子商务已经在慢慢地在发展中与人们的生活日益融合, 相信不久的将来就能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代替的重要一部分。但是, 这样的发展下也出现了新的问题: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侵害。面对着这样的现象发生我们不得不引起一定的深思, 还要引起一定的重视。所以, 本文将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法律构建体系做相关的研究, 希望能帮助消费者在以后网络中尽量免受侵害学会保护自己[1]。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权益保护体系,法律构建

参考文献

[1] 覃一平.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4, 34:269-270.

[2] 杨静.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探讨[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 02:83-86.

[3] 苏皓.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以网络团购为视角[J].电子世界, 2012, 24:173-175.

[4] 常梅.我国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其完善[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 04:52-54.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网络的隐匿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随意性和网络舆情自身的突发性、多变性等特点,使得校园网络舆情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要正确认识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化解其不确定性,最终实现对校园网络舆情的有效管理。

关键词 校园网络舆情;不确定性;管理机制

作者简介 吴勇,广西财经学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副教授;王玉良,广西财经学院教学评估办教师。广西南宁530003

校园网络舆情是和谐校园的晴雨表,校园网络舆情的变化反映了高校师生员工对构建和谐校园的态度和意见。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环境,对于建设大学和谐校园意义重大。然而,当今世界经营虚拟化、商务电子化、偏好个性化日趋明显,不确定性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性”渐成人们共识,有效管理的本质已演变为对不确定性的驾驭。校园网络舆情自身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如果缺乏对校园网络舆情不确定性的深刻认识和有效管理,和谐校园的建设将面临严峻挑战。如何对校园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的监控、分析、引导、预警和应急处理,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高校校园舆情管理机制,是推动高校校园网络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培养高素质合格人才的迫切需要,是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高校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应有内涵。

一、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

(一)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原理是德国物理学家海森堡在1927年提出的一条物理学重要原理。由于人类认识能力有限性与认识对象无限性之间的巨大鸿沟,不确定性始终是人类社会生活必须面对的基本问题。面对当今复杂多变的外部世界,环境不确定、未来不可预测、系统复杂性、演化动态性,使得不确定性原理的应用更为广泛。不确定性,顾名思义,就是指事先不能准确知道某个事件或某种决策的结果,或者说,只要事件或决策的可能结果不止一种,就会产生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对人们带来的影响有大有小,它可能影响一次活动的成败,也可能导致一个企业遭受灭顶之灾。在当今这样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社会,各类环境不确定性的特点日益突出。

(二)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

校园网络舆情是指在校园网络上传播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师生对某一“焦点”、“热点”问题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带有一定倾向性的共同意见或言论的情况。它主要通过新闻跟帖、网络论坛(BBS)、网络聊天室(Chat Room)、博客(Blog)、维基(VCiki)、聚合新闻(RSS)和即时通讯(QQ和MSN)等实现并加以强化。由于师生的群体性、网络道德规范的不完善性等特点,加上高校网络言论管理存在的不足,使得大学校园网络最易成为网络舆情的发源地。网络舆情的如下特点决定了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

一是网络舆情的广泛性和匿名性。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越来越多的人们喜欢通过网络渠道表达自己的想法。据统计,截至2008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2.9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2.6%,赶上并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大学生在其中的比例占到了6.4%。中国的域名总量达到16,826,198个,网站数达到287.8万个,网页总数超过160亿个。在测量的即时通讯、博客、论坛、BBS等18种应用中,大学生是最活跃的群体,除了网络炒股外,其他应用全部高于总体普及率。这组数字的后面是一个庞大的大学生自由舆论超市的形成。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的特点,网络上的言论交流、思想碰撞都是处于匿名状态,加上大学生涉世未深,不能全面理性看待问题,容易受煽动,感情用事,加大了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

二是网络舆情的突发性。在网络环境下,校园网络舆情的传播和表达时效性很强,一些重大事件、突发事件或热点事件通过校园网络得以迅速传播。这些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热点事件释放的刺激性信息使师生员工形成的情绪、态度和意见不仅是多元的,而且往往会在“群体极化”的作用下发生分化,形成差异和对峙的“核心小团体”,同时有可能在第一时间通过网络交换想法、发表言论、随意发散,使之在网上迅速蔓延,突发性强。

三是网络舆情的多变性。信息的传播过程,也就是信息的选择过程,期间充满了各种各样的“把关人”,即信息引路人、信息规范者和信息监督人,他们在网络舆情的选择、引导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传统媒体传递信息往往需要通过审核才能传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延迟了信息的及时传递,但“把关人”能有效保证信息的真实、全面、客观。而网络传播的匿名性和自主性,严重削弱了“把关人”的权限,使得“把关人”形同虚设,无从监管。无论是谁,不管你有什么样的政治背景,不管你从属于哪个党派集团,不管你信仰何种宗教文化,只要你愿意,都可以将掌握的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发布,在网上展开讨论、表达意见。同一事件就可能出现不同版本的报道、不同观点的评论,让人无从知道事实和真相,不同观点的支持者在网上论战,导致网络舆情的多变性。

二、构建不确定视域下校园网络舆情的管理机制

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无形中增加了其管理难度,加上网络对大学生的巨大影响,校园网络舆情的不健康发展会影响大学校园的稳定与和谐。因此,高校应加强对校园网络舆情的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校园网络舆情。

(一)构建“监控机制、汇集分析机制、引导机制、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一体化、“五制联动”管理机制

1、构建完善规范的校园网络舆情监控机制。有效监控是应对不确定性的首要措施。针对大学校园网络舆情不确定性的特点,一要加强校园网络舆情监控制度建设,包括校园网络管理制度、检查制度、值班制度、汇报制度以及岗位责任制度等,以制度的形式来规范网络信息的管理、传播和运作;二要加强网络监控技术建设,升级和添置校园网络舆情监控设备,使学校监控技术保障体系具备“防范有害信息渗透的能力”、“掌控网络舆情的能力”、“疏导不稳定因素的能力”、“调查网络案件的能力”,实现对校园网络安全维护、信息过滤、信息实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化防控,不断提高校园网络舆情监控能力和监控的有效性;三要依据学校的实际,充分发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加强校园网络“把关人”的网络素质和技能水平,建立和完善网络管理工作考评与激励机制,全力打造一支思想水平高、网络业务强、熟悉学生特点,同时懂网络技术、会监控处置的校园舆情监控队伍。

2、构建及时准确的校园网络舆情汇集分析机制。有效管理校园网络舆情,需要及时掌握校园网络舆论动态,探索舆情的产生和变化规律,建立健全校园网络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机制。校园舆情

的搜集要做到“搜集信息快,反映问题准”,反映和搜集动态性的舆情信息要迅速,早发现、早搜集、早报告。注重准确性,保证搜集的问题真实可靠,能充分反映师生员工的主流意见,真实体现广大师生的思想动态;对搜集到的信息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建立校园网络舆情调查制度,深入师生员工、深入实际进行具体调查、详细调查、规模调查。对事关大局的典型事件进行深刻剖析,对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讨论,反映校情民意,对来自师生的呼声、批评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深入分析,去伪存真,为领导作出舆情处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构建健全有效的校园网络舆情引导机制。高校校园网络舆情的管理重在有效的引导,而非强行的控制和操纵。一要大力加强校园网络文化建设,牢牢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通过网络进行在线名著阅读、名片欣赏、名曲聆听等,进行传统优秀文化教育,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开展网上讲座,提升学校网络文化的学术品位。开展网上辩论赛、网站设计大赛、动画设计大赛等网络文化活动,努力建设一批“红色网站”,构筑网上文化精品库,建立网上文化课堂等,形成网上正面舆情的强势,掌握舆情引导主动权。二要大力组织实施“绿色校园网络计划”,努力把学校网络建设成为系统安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内容丰富、信息健康的“绿色校园网络”。要不断拓展“绿色网络空间”,营造“绿色网络环境”,用健康、积极的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引领舆情潮流。三要重视对师生的网络道德教育,引导师生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切实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政治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健全人格和高尚情操,构筑自觉抵制不良网络舆情冲击的“防火墙”,逐步形成健康的网络风气,营造共建共享的网络精神家园。

4、构建科学灵敏的校园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对校园网络舆情尤其是不良校园网络舆情进行预警是对不确定视域下校园网络舆情进行有效管理的有效手段。构建灵敏科学的网络舆情预警机制,要以监控机制和分析机制为前提,通过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动态,梳理情况,充分分析研判,了解师生的倾向与意愿。一旦发现网上突发事件的苗头,积极介入,充分发挥校园主流媒体、红色网络阵地的“先发优势,权威披露,说清事实、以正视听”作用;同时,要制定周密的应对网络舆情的预案,做好预案的实战演练,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实战性、严密性、可操作性和高效性,并在日常校园网络舆情管理中反复修改,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为可能发生的网络监控舆情走向做好充分的准备。

5、构建快速高效的校园网络舆情应急处理机制。网络舆情的有效管理以妥善处理为核心。快速高效的校园网络舆情应急处理机制应能够在短时间内调动和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危机应对的合力。高校校园网络舆情的应急处理机制一般应有决策系统、实施系统、咨询参谋系统和相应的辅助系统组成。应急处理机制中枢系统应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组成,当网络监控舆情变为现实的网络舆情危机后,能够及时针对危机事态进行决策并统一指挥应对危机,实施应急预警方案,应急管理计划,启动应急处理程序,调动相应的资源和力量,采取有针对性的行动,化解舆情危机,消除不良影响。真正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维护学校日常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校园秩序的稳定。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不确定视域下校园网络舆隋的有效管理还应该注重实施舆情危机事件后的有效评估,包括对危机情况、采取的措施、下一阶段走向的研判、前一阶段应对的总结、反思与建议等。良好的危机评估,可以有力提升网络舆情危机驾驭能力。

(二)“监控、汇集分析、引导、预警、应急处理”五种机制的关系

不确定视域下校园网络舆情的管理机制,包含“监控机制”、“汇集分析机制”、“预警机制”、“引导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这五种机制既有先后顺序,也有交叉混合,是一体化的联动循环机制。完善规范的监控机制是首要前提,及时准确的汇集分析机制是重要方法,健全有效的引导机制是有效途径,灵敏科学的预警机制则是关键环节。在监控和分析基础上,发现有可能产生负面的舆情时,开始进入预警阶段。而应对处理机制的发生概率最小,只有当现实的危机发生后,才启动应急处理程序,进入有效管理的核心阶段。通过“监控、汇集分析、引导、预警、应急处理”一体化的“五制联动循环”管理机制,实现对校园网络舆情不确定性的驾驭和有效管理。

三、结语

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是常态,是普遍存在的。我们不能用非常态的确定性去理解和驾驭常态的不确定性。在校园网络舆情的管理过程中,应该正确认识校园网络舆情的不确定性,习惯于其不确定性,善于与其不确定性共舞,并不断锤炼不确定性思维。要消除畏惧和消极应对校园网络舆情不确定性的心态,积极构建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化解不确定性,实现对校园网络舆情的有效管理,营造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网络环境,从而创建和谐的大学校园,为师生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

责任编辑:陈梅云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产教融合是“双高计划”的重点建设任务,是我国高职教育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抓手。在分析“双高计划”建设下高职教育产教深度融合内涵的基础上,梳理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存在相关可操作性法律及政策还不够完善、政府主导作用相对较弱、院校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企业“产”与职业院校的“教”不相适应等问题。提出“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教育产教深度融合,需要政府出台构建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构建“政行企校”四方协同育人管理机制,构建校企“双主体”育人管理模式,构建专业链和产业链的协调发展需求,打造高职教育高水平产教融合发展平台。

关键词 双高计划;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实施策略

2019年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设“一批引领改革、支撑发展、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带动高职教育持续深化改革”[1]。尽管近年来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质量有了显著提升,但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上,还与产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以及国家对高职的战略定位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需要通过建设高职教育的第一方阵,凸显职业教育类型化的特点,全面提升高职教育的现代化水平。产教融合是“双高计划”项目建设的重要任務之一,是高职教育培养新时代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重要路径。“双高计划”强调,要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原则,不断创新高职教育与区域产业协调发展,精准对接区域社会产业发展对人才需求规格,形成学校与企业之间可以实现充分的利益共享和价值融合,不断推动高职院校和区域社会产业形成命运共同体,提升高职学校服务区域社会产业发展能力,为增强区域社会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随着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和高职院校“双高计划”的实施,职业教育和区域产业的深层次融合必将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不断创新发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内涵实质也将不断深化。

一、职业教育产教深度融合的内涵

(一)定位:从“局部”到“全局”

产教融合定位的升格包含两个层级。一是从职业教育延伸至整个教育体系。产教融合政策与实践贯穿于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整个过程,在很长一段时期,特指职业教育的一项具体政策。201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2],总结了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发展实践的经验,首次将产教融合升格为适用于整个教育体系的全局性纲领,并指出不同类别教育的发展重点与路径。二是从教育制度上升为国家制度,成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涵之一。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3],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突破教育制度界限,融合国家教育改革和人才开发整体制度设计,推进产教融合内涵由浅层次的人才培养模式、合作关系向教育与产业融合制度演变,成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形态:从“管理”到“治理”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等系列文件均明确指出了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这段时期政府是职业教育的管理者,职业教育活动开展的直接依据是政府出台的职业教育相关政策。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治理现代化”,其表述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现代职业教育遵循“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的基本原则。2019年1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职业教育将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至此,政府在职业教育中的角色由“主导者”变成“推动者”,完成了“管理”向“治理”的嬗变,职业教育获得更多自主权,为产教深度融合释放了发展空间。

(三)形式:从“初级”走向“高级”

传统产业背景下,劳动力素质要求普遍较低,行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迫切感与动力源,此时,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处于政府主导、院校推动、企业参与度较低的阶段,主要通过与企业共办订单班、互聘教师、在校内或企业共建实训基地等较为单一的形式实现,合作程度低。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发展、信息链与价值链的重新构建催生了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变革,产业新业态的呈现对产业从业者的素质提出了新要求,为保证人才供给符合需求端变化,保证劳动力在职业更迭过程中的从业能力,职业院校开始与行业企业合作探索“双主体”办学,通过联合、连锁、集团化等模式,实现教学标准、师资、资源、文化等的深度融合。产教融合将进入工程技术中心或技术中心共建共享的高级形态,逐渐成为引领行业和社会的技术源和创新源。

(四)实践探索:“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产教融合的本质特征,即实现产业链与教育链的深度对接,为经济发展提供人才储备,是不同教育类型实践共同遵循的必要原则。在共性基础上,“产教融合”的内涵还包括更为丰富的个性特征:不同类型教育、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或不同经济体产教融合的实现可以存在不同模式,各有侧重与区分,呈现多样性特征。例如,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前者强调基于设备与技术的创新,即在学科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以“技术”为基本,超越具体职业形态的产教融合;后者强调以“职业”为载体,即将技术应用于职业活动,将设备与技术运用到岗位中,依托具体职业形态的产教融合。不同行业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特点选择发展模式,对于集群发展、行业协会成熟度较高的行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产教融合中的作用;对于中小企业密集的行业,充分发挥政府在产教融合中的引导作用;对于存在龙头企业的行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带动效应。

二、“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可操作性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职业教育对于产教融合制定的政策文件较多,但可操作性、针对性、实践性文件缺乏。从内容上看,大多数政策属于指导性和原则性的政策,相关配套性、落实性的政策很少[4],导致企业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不知该如何发挥其有效作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合作形式更多还是停留在表面的签订合作协议、部分学生实习实训及订单就业等方面,没有真正开展深层次合作,使得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实践流于形式。在体制机制上,由于产教融合涉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财政税收管理部门、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等多职能部门,协调成本较高,使得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程度不够深入。

(二)政府主导作用相对较弱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健康发展的关键。形成“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推进”的环环相扣的协同育人机制,是产教融合实现的重要保障,任何一环的缺失都将导致产教融合政策流于形式。目前,尽管国家层面加大宏观政策制定力度,进行顶层设计,引导改革发展方向,不断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但各地政府针对区域经济与产业特点出台的实施细则还明显不足,缺少产教融合相关信息公开与合作平台,没有促进真正形成深层意义“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校企利益共同体关系,人才链、产业链与专业链相互脱节现象比较严重[5]。

(三)院校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

要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需进一步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新模式、新发展、新方法。首先,企业市场化的运行体制与职业院校的行政管理机制难以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形成有效衔接;其次,许多高职院校深度参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主动性不高,很少有院校负责人到企业主动寻求开展深度合作;再次,高职院校缺乏问责与监督机制,产教融合的管理机制不健全。职业院校要培养满足行业企业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需要行业企业参与合作,但是在实际落实产教融合的过程中,高职院校方面仅想从校企合作中获取更多的外部资源,如学生顶岗实习、岗位实践、利用企业一线技术骨干给学生授课等,利用其企业外部资源提升学生的职业岗位综合素质,以实现院校培养优秀人才的目标,忽略了为企业提供技术和研发等反哺企业服务的运行管理机制。

(四)企业的“产”与职业院校的“教”不相适应

政府在制定产教融合办学的相关法律法规方面,对行业企业的激励政策不够。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责任意识不明确,职业院校和企业之间的产教融合缺乏深度合作管理平台,出现“企业冷、学校热”的现象。

由于目前校企合作和职业院校办学目标存在体制机制性障碍,使得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课程设置、专业设置等方面不能与区域经济社会的支柱产业有效衔接,人才培养方式以及教学过程等方面都滞后于社会以及企业的人才发展需求,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规格方面没有契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的策略

深化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高职教育不断从供给导向逐渐向社会需要导向发生的重大转变[6]。为更好地适应新业态、新产业、新技术引发的快速职业催生,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区域社会产业发展的能力,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政府出台构建产教融合的相关政策

尽快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各相关部门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中的主体职责,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可操作的惩戒力度,完善与之相配套的辅助法规体系。同时,国家应尽快出台《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产教融合经费投入比例不低于国家GDP总量的1%[7];通过量化措施强调各类机构承担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具体职责和任务,如地方政府设立职业教育产教融合专项管理基金及成果转化担保管理机构;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合作办学的予以部分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制定利益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共享、税收信贷方面优惠减免等方面的实施细则。以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手段来调节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各方的相关利益,鼓励行业、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率先参与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办学中来,同时国家可探索建立由行业指导、企业参与、政府主导的职业教育办学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发展规划、经费投入、教学管理、实训基地等方面的优势,让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发挥指引性作用[8]。

(二)构建“政行企校”四方协同育人管理机制

构建“政行企校”四方协同育人管理机制。一是成立学校“政行企校”协同管理理事会。搭建协同运行管理机制,构建校企合作命运共同体,保证四方彼此的义务和责任。在协同理事会指导下,四方共同参与学校的专业人才培养。二是搭建校企专业人才培养管理互补制度。校企共选共建专业的兼职教师人才库(含企业和社会人员)管理制度,学校牵头制定校企合作“专业双负责人”管理制度,真正实现校企双方人才培养的“角色互通、身份互认”。三是搭建校企教学互通动态管理机制。校企定期共商专业人才培養方案修订及课程体系调整,促进专业所学课程内容与企业工作岗位能力需求相协调。此外,校企双方共同组建专业课程开发教学团队,学校牵头制订专业知识体系构建、课程标准、课程整体设计、课程单元设计等内容;企业一线技术骨干深度参与专业实践课程项目开发、企业职场文化素养养成及产业经验型知识等内容的讲授,并指导学生生产实习(实践)课程教学环节指导。四是搭建协同育人管理平台,构建校企双方人才培养共育管理机制。如通过校企共建创新创业基地、学生岗位实习实训(实践)基地、产教园、科技研发与社会咨询服务等,将学校课堂教学、企业生产、学校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融为一体。通过校企协同育人管理机制,有效增强职业教育和社会产业发展融合度。

(三)构建校企“双主体”育人管理模式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实施校企育人“双重主体”,学生学徒“双重身份”[9],进一步明晰学校、企业和学生三方各自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产教协同育人与校企“双主体”之间的彼此关系,确立了产教协同育人是校企“双主体”发挥作用的主要表现,校企“双主体”地位是推进产教协同育人的重要前提。

强化校企合作“双主体”育人过程,要坚持学校课堂教学过程与企业真实生产过程紧密对接,使生产服务与课堂教学周期同步,同时校企双方在入学学生(学徒)选拔、师资配备、教学场所、教学计划、教学实施和教学评价等方面全面实施双元化模式。一是入学学生(学徒)选拔方式实施双元化。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招生与招工事宜,学生(学徒)分别与学校和企业共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学生(学徒)在学校和企业的“双重”身份。二是师资配备实施双元化。校企实行“双导师”育人管理制度。企业选聘岗位一线技术骨干担任学徒(学生)实践(实训)指导教师,实行跟岗实习(实训)、轮岗实习(实训),以师傅带徒弟形式对学徒(学生)专业技能进行指导和训练。学校遴选专业教师任校内学生指导教师,讲授专业知识、通识课程、基础理论并跟踪学生(学徒)学习情况。三是教学场所实施双元化。以企业为主负责学生专业实践教学的生产实训、项目服务、创新应用传授;以学校为主负责学生专业理实一体化及专业理论课程等教学。四是教学计划实施双元化。学校专业负责人与行业企业一线技术管理部门共同制订学生(学徒)专业教学计划及授课内容。五是教学实施双元化。企业生产一线技术骨干与学校专业教师依据企业岗位工作任务,为学生(学徒)共同设计企业实践教学环节中学习、实习实训、实践、创新创业等工作内容,进一步培养学生(学徒)专业实践操作技能[10]。六是教学评价主体实施双元化。由学校主体负责对学生理论学习、平时表现等进行过程监控与实施评价;由企业主体负责对学徒生产实训进行考核,对创新作品进行品鉴,对社会服务进行质量评价。

(四)促进专业链和产业链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和区域产业的创新协调发展,是职业教育与产业同步变革与升级的主动调节过程,离不开专业对区域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供给及技术研发的贡献,离不开区域产业对专业发展的有效引领和支撑。构建专业链和产业链的协调创新发展,促进相关产业与目标产业、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协调发展,形成产教融合协调发展相关利益共同体,是职业教育专业紧跟产业,产业引领专业螺旋上升发展的必然途径。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全面推进人工智能、“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新技术、新产业、新经济、新业态等不断涌现,由原来依靠劳动力、资本、资源等要素拉动经济发展转移到不断依靠创新技术来驱动经济快速发展。高职院校专业发展应紧跟区域社会产业(产业高端)发展要求,不断进行动态调整和改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要求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職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形成产业链对接的专业链。

(五)打造高职教育高水平产教融合发展平台

高水平产教融合发展平台是高职教育产教融合高度和深度的具体体现,其平台建设一般需要体现三个主要功能:第一,促进校企开展深度合作。这要求产教融合发展平台能为校企开展深度合作探索新的发展合作模式,提供新的合作范式的践行基地,也是高职教育产教融合平台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比如混合所有制、现代学徒制、产业学院等合作模式的实践,课证融合式培养、1+X证书、订单式培养等育人模式的试点,工学云混合式顶岗实习管理、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等治理模式的检验[11]。第二,为院校人才培养提供服务。这是高职院校实施产教融合的根本落脚点和出发点,要求产教融合发展平台不断促进学生职业精神培养、创新创业教育、技术技能积累等成才成长的内在需求。第三,为区域行业企业(产业)发展能力提供优质服务。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企业大多是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要求产教融合发展平台不断促进企业改进生产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同时也为合作方提供对口的高素质人力资源,减少企业新进人员培训成本,也为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随时提供解决方案、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不断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及时更新变革,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和提高社会生产力。

参 考 文 献

[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的意见[Z].教职成[2019]5号,2019-03-29.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Z].国办发[2017]95号,2017-12-05.

[3]国务院.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Z].国发[2019]4号,2019-01-24.

[4]梁克东,成军.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的逻辑、特征与行动方略[J].教育与职业,2019(13):9-16.

[5]张莉初.高职院校产教融合的问题与实现路径分析[J].新疆职业教育研究,2017(3):65-68.

[6]娄梅.现代学徒制破解产教融合“两张皮”难题的制度创新[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8(12):56-60.

[7]翟志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路径优化[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6):52-55.

[8]崔岩.实践创新:铸就中国特色高等职业教育品牌[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7):110-112.

[9]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14]19号,2014-05-02.

[10][11]李玮炜,贺定修.“双高计划”背景下高职产教融合的基础、需求与路径[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9(10):5-9.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在以土地私有制和市场交换为资源主要配置机制的社会中产生的一种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充分地体现公共利益、公正程序、公平补偿、公权保障等四大特征。这些特征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有着很多启示。

[关键词]土地征收;公共利益;公平补偿;公权保障;公正程序

[作者简介]万政伟,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经济法学硕士,浙江杭州310053;王坤,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浙江杭州310053

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总体特征

在西方各国中,德国第一个征收法是黑森大公国于1821年公布的,随后,各邦国也陆续制定了征收法典,1874年普鲁士土地收用法基本确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19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第2款以精密技术性的方式,将征收之过程,在世界上首次规定于宪法内。二战以后,德国基本法承继了魏玛宪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德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宪法基础。在法国,在大革命期间和第一帝国时期确立了公用征收的原则,以后经过多次立法规定和判例补充,逐渐发展成为现行的公用征收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于1977年的公用征收法典中。在美国,《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没有正当的补偿,私有财产不得为公共所收用。”以该条款为基础,运用“深厚的人权理念,积极的司法解释程序,来予以宪法理念以新的内容”,逐步发展起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日本,1901年的土地收用法基本确立了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二战后,《日本国宪法》第29条第3款规定了征收的目的和条件。西方其他国家如英国、比利时等国也确立了各自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具体制度设置方面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这些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大都建立在市场调节机制和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市场调节机制和土地私有制对土地征收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之很明显地呈现了“四公”特征,即在土地征收目的上坚持公共利益标准;在土地征收补偿上,坚持公平补偿标准;在土地征收制度中,着重赋予被征地者以各种“公权利”,以“公权利”为本位构建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注意运用严格的程序制约国家土地征收公权力。

(一)在土地征收目的上体现公共利益要求。在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构成了土地征收的唯一正当理由,它既赋予了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力的合法性依据,又限制了国家行使土地征收权力的范围。从这个意义上讲,由于公共利益要求和标准的存在,土地征收法同时也应当是一部限制土地征收、保障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欧洲人权公约第一议定书》第1条第1款规定:“每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平等地享受其财产。非为公共的利益及依据法律的一般原则所规定的条件,任何人均不得剥夺其财产所有权。”《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且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20世纪以后,法国公用征收的目的限制即“公用”概念就不再局限于公产、公共工程和公务观念了,行政法院认为只要能够满足公共利益就是达成公用目的。从1954年Berman v·Parker一案以后,美国的“公共目标”概念也从原来的“公用征收”扩展到“公益征收”。

(二)坚持公平补偿标准。公平补偿又称为“正当补偿”或“相当补偿”。这种公平补偿的要求构成了对国家强制权的反向制约,主要是从经济利益上保障被征地者的权益。在必须征收时,补偿应当符合财产的价值,财产的存续保障转化为财产的价值保障补偿,通行做法是依照市场价格来厘定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以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决定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说到底,土地征收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强制购买的过程,它要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模拟市场交易的结果,给予被征收者以相当于市场价格的土地征收补偿对价,从而在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达致均衡。德国最高法院在案例法中也指出:征用(征收)之特征,在于对平等原则之侵犯。为了补偿这项侵犯,就有必要对受到征用的个人授予一种公平补偿。法国宪政院认为,一旦构成征用,其补偿就必须符合两项条件:首先,政府必须在征用之前支付补偿;其次,补偿必须公正。日本宪法第29条第3款也规定:“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

(三)强化公权保障。公权保障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赋予并保障被征地者的各种公权利。公权利是同私权利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公民所享有的针对国家机关的权利。由于土地征收是一个运用国家公权力强制剥夺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肆意侵害土地所有权,就有必要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赋予被征收人以下各种公权利:

1.知情权。被征地者的知情权包括事前知情权和事中知情权,事前知情权要求用地单位在土地征收程序启动前,就应当通知被征地者并听取其意见;事中知情权要求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时,除应当及时地进行公告外,还应当以通知方式个别告知被征地者。

2.买回权。土地买回权指土地所有者在征收所据以存在的公益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请求买回该幅土地的权利。对财产的侵害仅限于为实现特定的大众福祉利益所必要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原先作为征收正当理由的目的一旦消灭,返还请求权即告成立。土地买回权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征收的效率。买回权是被征地者维护其所有权的一种补充手段,实际上是对土地征收行为的否认,从性质上看,它是一项保障土地所有权的公权利。

3.残余土地建筑物强制征收请求权。被征地者强制征收请求权指在被征收土地或其附着物的残余部分丧失全部或大部分经济价值时,被征地者享有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征地机关一并予以征收的权利。该权利性质上属于公权利,是被征地者针对政府的权利,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征地者的经济利益。

(四)坚持公正程序。公正程序又称为正当程序,从程序法理上讲,征地过程中的公正的法律程序既是被征地者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对政府征地权力的有效限制。作为对政府行使征收权力的制约,公正程序已经越来越广泛地体现在世界各国的土地立法之中。在美国的土地征收法中,公正程序包括两项基本程序性规则:其一是听取对方意见:其二是不能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在第一项规则下,必须保证相对方在行政机关作出一项行政决定时享有如下三项权利:(1)相对人在合理时间得到通知的权利;(2)相对人有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相对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第二项规则是避免偏私的必要程序规则。

日本土地征收也有着严格的程序,根据2003

年6月20日最新修改的《土地征收法》规定,日本的土地征收要经历以下一些程序:(1)编写调查报告;(2)裁定程序的开始;(3)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提出补偿的请求;(4)征收委员会作出征收区域、损失补偿以及权利取得或丧失时间的裁定;(5)不服申诉和诉讼。

比利时普通公用征收程序依次要经过行政阶段和司法阶段。在行政阶段,针对公务机关的财产征收计划,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财产征收计划15天内提出异议和意见,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行政机关必须经过开会才能决定公用征收。由此形成的决定如果被征收人仍不执行,征收便进入司法阶段,即由征收机关向征收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审查确定行政机关征收合法,那么接着由法院指定三位专家,对补偿费进行估价。在听取了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院在专家所作结论的基础上决定补偿费额,然后由法院授权行政机关执行征收财产。被征收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但上诉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除了在征收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程序的要求以外,在征地程序启动之前也必须要有一个民事前置程序。尽管公共利益是国家启动征地程序的唯一正当理由,但远远不是充分理由。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也要经过民事途径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情况下,才能进入土地征收程序。这就是说,在国家启动土地征收程序之前,必须要有一个民事前置程序,这也是公正程序的一个必然要求。

二、对我国土地征收立法的启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这就决定了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要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也要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对而言,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建立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基础上,也就是说,西方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必然与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尽管如此,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对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具有重要的启示。

启示一:尽快明确公共利益标准。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也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应当说,我国现行立法已经确立了公共利益标准,但是同西方土地征收制度相比较,依然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除了少量的非农化建设不需要经过征收程序外,绝大部分需要利用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都要经过土地征收程序,而不管这些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标准,这实际上取消了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标准。为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减少土地征收的频率,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土地征收立法中,应当尽可能地确定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且详细地列举属于公共利益范畴的建设项目,以彻底杜绝为了商业利益或国库利益而滥用土地征收权的可能性。

启示二:以“公权利”保障为核心重新建构一系列土地征收制度。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土地征收实质上就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地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征收、如何征收、如何补偿等方面,被征地单位和失地农民既缺少知情权,也没有残余地强制征收请求权、买回权等一系列权利。政府的征收行为明显具有单方面性和强制性,威权过重,充分体现了国家的权威,反映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的时代特征,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多元化法治社会的要求。因此,在我国未来的土地征收立法中,应当形成一个以“公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体系。

启示三: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程序。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既没有规定土地征收前的勘察调查程序、民事前置程序,没有规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也没有规定土地补偿金支付时间、方式、提存等方面内容。可以说,缺少土地征收权力行使的时间、空间方式或顺序方面的细致规定,体现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特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未来的土地征收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地设立勘测调查程序。建立调查勘测制度符合土地强制出让程序运行的客观规律,有利于用地单位顺利地启动土地征收程序,有利于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助于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掌握拟征收土地的状况,为土地征收公权力的行使奠定必要的行政决策基础。其次,应当建立民事前置程序。“征收应当是迫不得已的国家措施。”其具体办法就是在启动土地征收程序之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价格、时间、方式进行平等协商。如果能够达成协议的话,就避免启动土地征收程序,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从根本上就拒绝进行磋商的话,才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土地征收申请者启动土地征收程序。

启示四:完善补偿制度。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基本确立了我国现行征地的补偿标准,这个标准可以归纳为“产值倍数计算法”。应当说,该标准完全是一种与市场因素无关的国家政策性价格,过于偏离被征收土地的市场价格和失地农民群体的经济预期。笔者认为,应当在宪法的相关条款中确定土地征收的完全补偿条款,也就是说,土地征收应当采用完全补偿条款。在具体的补偿标准上,以被征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基础。确立这一标准不仅有利于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政府行为的理性化。另外,还应当取消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体现了国家的安置责任,完全是一种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遗留物,它存在的唯一的作用是对当前土地征收低补偿的一种弥补,因而在将来按照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对土地所有者进行完全补偿后,安置补助费的存在就更加没有必要了。

[责任编辑:荷叶]

电子商务法律机制构建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探究

电力行业主要生产、传输及销售电力,是公共事业不可缺少的部分,在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基础性地位。因为政治、经济和技术等多重因素,世界范围内以往的电力行业大推行的模式都是垂直一体化的垄断经营,同时接受政府的严格管理。事实上,该经营模式也产生了一种结果,即“投资高度政治化;技术、建设具有较低的维护效率;不便于监管,定价”难等。所以,为提升效率、促进技术发展,及优化消费者福利,自上世纪七十年代,英国、智利等便将竞争机制引入到电力行业,并进行了市场化改革,但这种改革尚未在世界范围内推广。国内电力行业要紧随时代变革潮流。2002年初,电力行业竞争机制的市场化改革也引入到我国。课题研究便是在上述背景下,针对电力行业把竞争机制与竞争机制引入后,分析运行出现的重大与特殊法律问题。

一、由垄断经营至引入竞争机制

因为电力行业对国民经济而言,要求技术性与重要性,市场经济国家广泛采用了国有化经营+政府监管的形式[1]。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电力行业取得了一定发展。在传统电力行业中,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是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有来自经济方面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因素,也有政治和社会方面的因素等,事实上,此种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模式产生的效率并不高,妨碍了技术的发展,给社会福利造成极大损失。为解决上述问题弊端,世界范围内的电力行业开始转变了传统电力行业的经营模式,将竞争机制引了进来。此外,我国在实证考察电力行业的典型国家,如美国、日本和英国等的基础上。最终在次基础之上,把竞争机制引入到电力行业,同时分析了竞争机制的理论与现实背景,其中的理论背景有可竞争市场理论与规制失败理论等;现实背景的构成部分包括有关区域的示范效应、政府的政治需求和电力技术发展。

二、由竞争机制至竞争法律机制

竞争机制与竞争法律机制二者存有一定关系,其中,竞争机制的功能包括淘汰、引导与创新,此外,竞争机制本身存有缺陷,包括不可克服的盲目性、容易产生垄断与诱导不公平的竞争。借助发挥创制与抑制功能,法律确保竞争机制体现自身效能。再者,法律论述了竞争法律机制追求的四类价值目标,有对效率、秩序、公平和安全的追求,为逐步建立具体化的竞争法律机制发挥了价值引导作用。最终,初次建构了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内部存在的逻辑体系。笔者认为,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塑造了市场主体,法律控制市场主体行为及追究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三、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塑造

面对传统电力行业中的国家垂直一体化垄断经营企业,企业向市场转型的问题引起了关注。针对这种问题,找到切入点,以此构建合适的竞争机制,在电力市场中,成为新的主体。具体说来,对电力行业主体结果塑造时,首先按照有效竞争理论与贝尔理论,指出,国内电力行业的主体结构应当要在发电与售电过程中产生各种类型的竞争性主体,于输配电网过程中变成垄断性主体。再者,基于产权理论,重新塑造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的产权,先要分析国内原有电力企业国有产权主导模式产生原因及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产权塑造途径与手段。最终,以电力行业市场主体权责配置为视角,探究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塑造中的特殊法律制度,其中内容有交叉经营限制制度与普遍服务主体制度等。

四、电力行业多元竞争性主体公平交易法律机制

电力行业进入市场后,随着竞争主体的增多,电力行业主体开始呈现多元化,这就迫切需要一套公平交易法律机制,因此来市场交易行为。限制电力公平交易包含两种主要因素,有价格与信息,电力行业存在多元竞争性主体,其中像电力交易信息法律控制与价格歧视法律控制等都是需要研究的对象,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存有一些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此不断完善。

五、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法律机制

随着输配电网竞争主体规模的变大,垄断性主体开始出现,公平开放法律机制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基础设施理论与核心设施理论构成了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的理论,在这种理论基础上,世界各国及区域范围内输配电网公平开放需要按照两种法律途径,其一是反垄断法路径,其二是电力法路径,于此同时,我国在选择时,还要以电力法为主,辅助性采用反垄断法[2]。此外,对输配电网垄断性主体公平开放行为控制,其有两个基本法律制度:一个是强制缔约制度,另一个是电价制度,要重新建构二者。

六、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竞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追究

结合竞争性主体和垄断性主体的各自不同的特点,从正面出发,控制二类主体的竞争与交易行为,然而本文重点从侧面入手论述,当两类主体的竞争出现违法行为,要进行问题的控制。针对两类主体的竞争违法行为,先要详尽描述违法行为;再者,上述竞争违法行为要担负一定的民事、行政与刑事等责任,健全国内电力行业市场主体,竞争违法行为要建立相应的立法予以完善;最终,针对世界各国范围内电力行业出现的竞争违法行为,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普遍存在着两种追究的模式,其一是司法主导模式,其二是行政主导模式。考虑到我国的国情现状,所以我国要选用行政主导模式,并以这种模式为主导,深入研讨行政权力配置。

结束语

电力行业是国家基础性产业之一,行业之间存有竞争是非常普遍的。國外有关的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相对较为成熟,然而我国在这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引入这一机制。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健全和发展,相关机制会更加完善。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的研究内容远远不止上述一些内容,其中涵盖的内容较多,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这就需要有关研究者对此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本文所做研究多有不足,其中观点仅从自身认知经验的基础上出发,以期研究内容更为健全。

参考文献

[1]刘利.论电力行业垄断的法律规制[D].贵州大学,2007.

[2]唐敏.电力行业竞争法律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作者简介

张斌立(1969-)男.籍贯:浙江省宁波市.本科.职称:助理工程师、高级技师.研究方向:社会责任、企业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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