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缺乏法律问题论文范文
电子商务缺乏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电子商务缺乏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农村教师角色意识的转变是实现农村教师专业化、提高农村教师的职业认同感、促进农村教师的身心健康和发展农村教育的必然要求。在现实中,农村教师对其作为单纯知识传授者的角色认识已发生改变,对其作为指导者与促进者、终身学习者和心理辅导者的角色有了一定的认识,而对其作为课程开发者和研究者的角色缺乏认同;同时,农村教师缺乏对教师角色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对其在扮演课程的开发者、研究者、终身学习者和学生心理辅导者等的角色时充满了挫败感。发展农村教师的个人理论,增强农村教师自身能力和素质,明晰教师角色规范和要求,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有利于实现农村教师角色意识转变。
关键词:农村教师;角色意识;转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化的丰富,以及人们对人性的理解深化,尤其是人们对教育的认识和期望的改变,教师的角色也呈现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教师,对这一过程和变化有恰当的把握,具有准确而清晰的角色意识,不仅决定了教学效果和教师专业化的程度,还决定着教师角色的实现程度和扮演角色过程中的工作满意度和主观幸福程度。对于农村教师,由于其所处地域和文化的特殊性,以及各方面资源的限制,更需要有意识去实现教师角色意识在当今的转变,适应社会发展所赋予的新的教师角色。
一、农村教师角色意识转变的必要性
l.实现农村教师角色意识的转变是农村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农村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教育的工具价值,被作为农村学生离开农村,“跳出农门”,找到好工作,进入仕途的唯一出路,而教育为农村人口自身的发展服务的内在价值和促进农村经济、文化发展的功能被人们所忽略。随着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农村教育除了为社会、为城市发展培养和输送优秀人才,更应该培养具有乡土气息、热爱农村生活、具有较高素质的农村社会的建设者,发挥其在农村社会文化建设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观念是行为的内部动因,要落实和实践农村教育的这一发展目标,就必然要求这一发展目标的最终落实者和实践者的农村教师首先改变思想意识中旧有的教育观念,尤其是要转变作为教师观念结构中核心位置的教师角色意识。
2.促进教师角色意识转变是实现农村教师专业化的先导
农村教育的发展需要专业化的师资队伍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专业化的师资队伍不仅要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还必须具有专业化的意识。“许多学者也发现,教育改革的最大问题,不是教师践行教育的能力不强,不是技能策略缺乏,而是教育意识的觉醒有待加强”,“教师是否具有充分的专业意识,这是当前对教师发展提出的重大挑战”。关于农村教师专业化的调查也发现,教师缺乏专业意识,教育教学观念陈旧已成为制约教师专业化发展的瓶颈,因此教师专业化首先是教师意识的专业化。而在教师的专业意识中,教师的角色意识是其最直接、最形象、最核心的表述,它影响着教师其他教育观念,如学生观、学习观、课程观、师生观等的内容,是实现农村教师专业化的先导。
3.实现农村教师角色意识的转变可以提高农村教师的职业认同度
研究表明,教师的职业认同度不仅是衡量教师工作质量的重要参数,而且与教师的职业承诺、工作主动性、职业倦怠、教学效能感等的联系十分密切。但是关于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调查显示,虽然他们有着较强的职业责任感,但职业认同度不高,这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工作效果。职业认同的过程就是教师从自己的职业生涯中逐渐确立、发展和完善教师角色的过程,因此,通过角色转变的过程,使农村教师对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作用和价值有恰当的认识,并确立自己在工作中所具有的角色身份和相应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农村教师的职业认同度。
4.实现农村教师的角色意识的转变可以促进农村教师的身心健康
由于教师所要扮演的角色的多样性和社会对教师高的角色期望,造成教师面临比普通职业更多的角色负荷和角色冲突,教师职业也被世界公认为是高强度、高压力的职业之一。农村教师作为教师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加之外部艰巨生存状态,严重影响着他们的身心健康。根据一项西部12省农村与城市大中小学教师的健康水平的比较调查发现,在总体水平上西部地区农村教师的心理健康状况要低于城市教师,有心理问题者比例高于城市教师。实现农村教师角色意识的转变就是要加强教师对自己角色扮演的认识、反思和体验,用更有效的方法应对教师角色负荷、角色冲突和角色压力,从而促进农村教师的身心健康。
二、农村教师角色意识转变的现象性描述
农村教师要顺利实现角色意识的转换,不仅要在对教师角色地位的认识与理解方面,还要在教师角色规范的理解和把握,以及对教师角色扮演过程和结果的判断和情感体验方面,既满足教师角色变化的普遍要求,又考虑农村对农村教师赋予的特殊期望。
1.农村教师对教师角色地位的认识与理解
(1)农村教师对知识的权威代表者和单纯知识传授者的角色认识已发生改变。由于现代社会知识的动态性和快速变化的特性,使教师不再成为知识的拥有者和传播者。教师逐渐树立了平等的学生学习促进者的角色意识,认识到相对于学生教师更应该是一个专业的学习者,要以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促进者的角色出现。教学的目标也从传授知识为主变为指导和训练学生这一业余学习者成为专业的学习者,使他们掌握专业的学习技能,具有强烈的学习动机,具备促进学习的自我控制能力,在今后的人生中能够不再依赖教师,不断独立学习,了解自己,认识他人,选择最恰当的方法和手段满足社会和自己的需要。
(2)农村教师对作为终身学习者和学生心理辅导者的角色有了一定的认识。在终身学习的社会大背景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推行,农村教师已意识到不断增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的重要性,调查发现,近一半的教师期望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课堂教学技能、专业知识与技能、多媒体技术等。同时,教师也意识到想要让学生成为终身学习者,教师首先要使自己不断成长,扮演终身学习的角色,充当学生活的知识源。此外,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巨大流动,农村出现了大批留守儿童,导致农村学生的心理问题增多。所以,教师仅仅作为思想道德的教育者是远远不够的,学生心理和人格的健康发展也应成为教师关注的首要问题,教师还必须承担起学生心理辅导者的角色。
(3)农村教师对作为课程开发者和研究者的角色缺乏认同。生活世界对于任何认识形式都具有先在性和前提性,根据皮亚杰的认知发展论,已有经验对学习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现代教学特别强调对话、交往、建构、体验和情景等在学习中的作用。对于广大农村学生来说,农村生活就是他们学习的已有经验,是他们学习的前提、基础和丰富资源。要将学生的生活世界纳入到学生的课程资源中,就需要农村教师作为教育专家,以研究者的角色,开发出农村的本土教材。但是农村教师习惯了长期
只是作为教材执行者的角色,习惯了现行的以城市为标准的课程,以城市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和方式,对作为课程开发者和研究者的角色依然缺乏认同。
2.农村教师缺乏对教师角色规范的理解和把握
“我国的教师角色规范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角色要求,它有利于教师行为的规范和教师队伍整体水平的提高,但往往将教师置于道德超人境地,容易使教师对自己要求过高,形成不宽容的处事心态和挫折体验,影响其职业幸福感”。也正由于目前我国对教师角色规范要求的理想化、抽象性和模糊性,使农村教师难以准确、全面地理解把握自身的角色规范,对角色规范的理解即教师对自身角色权利、责任、行为准则的思考也充满了困惑和无奈。正如学者所描述,教师角色话语的纷繁与教师角色表达的冲突,导致教师在角色的虚化、泛化和钝化中走人踽踽独行的坚冰之旅。
同时,农村社会的发展、课程改革的推行以及教师专业化的进行赋予了农村教师许多新的角色,而且在应试教育形势下,教师又要满足学校和家长对升学率的要求,这势必造成教师所要承担的角色越来越多,角色负荷将越来越重,教师在角色扮演中充满了冲突和压力的情况。转变农村教师的角色意识,就是要让教师以理性的态度和眼光反思和审视教师角色,适当地否认过高的角色期望和要求,放下过重的角色负荷和抽象的角色规范,在具体、明确的角色规范的要求下,创造性地进行教学活动,领略职业所带来的幸福感。
3.农村教师关于的角色扮演过程与结果转变的描述
(1)虽然教师对作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促进者的角色有了明确的认识,但是对于具体怎样去扮演这一角色,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途径完成这一角色却充满了困惑。例如,教师知道和掌握的教学方法和方式很多,但由于各方面因素的限制,到实际实施过程中大多数教师通常采用传统讲授法,像启发式、探究式和小组合作式等培养学生创新、探索和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发展的教学方法没有被采用,或者只是流于形式。其中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教师本身知识和能力不足。
(2)由于自身素质和能力的限制,使农村教师在扮演课程的开发者、研究者、终身学习者和学生心理辅导者等的角色时充满了挫败感。如在调查中发现,教师们也很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但自己却缺少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开始有计划地对农村中小学教师进行大规模的学历补偿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通过函授、自考、成人教育及一些特殊措施,农村教师学历达标率已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这种形式上的达标并不代表教师实际水平的提高,对教师实际教学水平的提升作用有限”。由此可见,农村教师现有的水平和能力还不足以实现教师角色扮演过程和结果的转变。
三、实现农村教师角色意识转变中的具体措施
1.发展农村教师的个人理论,促进教师对角色的批判和反思
实现角色意识的转变,不仅要提升对角色认识的理解和把握,更要实现角色行为和角色扮演的转变,达到教育思维方式和理念与实际教学方式的统一。其中发展教师的个人理论,即在日常生活实践、教育教学实践与学习实践中,通过思考、感悟或直觉的方式对“什么是教育”、“怎样才算是好学生”、“应建立怎样的师生关系”、“教育的价值表现”等问题建立合理的认识,树立研究者和教育家的意识,可以帮助教师在面对众多模糊角色时,具有批判和反思能力,正确判断应该做什么,应该怎么做,减少角色冲突和角色压力,促进教师对角色扮演的积极体验。
2.增强农村教师自身能力和素质,减小理念和行为之间的落差
农村教师在角色意识的转变过程中,角色行为明显滞后于角色认知的转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教师本身知识、能力和素质是不可忽视的主要因素。在现行条件下,依托继续教育和各种类型的教师培训无疑是增强农村教师自身的能力和素质的主要途径,但必须根据农村教师待遇低、家庭和工作负担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从制度、经费、管理等方便给予切实的保障,才能达到实际的效果。此外,鼓励高校教师、研究员和培训师定期深入农村教学第一线,与农村教师一起开展备课、教学和研究,使理论研究者和农村教师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和碰撞,促进农村教师综合素质的提高。
3.明晰教师角色规范和要求,减轻教师的角色冲突和压力
模糊的角色规范,超载的角色负荷使教师面临着较重的角色冲突和压力,严重影响着农村教师角色意识的转变。一方面,在制度上,将抽象的教师角色规范具体化和可操作化,让教师能准确无误地理解和领会自己的角色规范。在管理过程中,明确教师的工作范围和职责,为教师安排合理的工作任务,明晰教师在学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教师本人要培养积极的个人品质,提高个人的教学效能感,掌握有效应对压力的方法和策略,在教学实践中,主动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缓解压力带来负面情绪体验。
4.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给教师充分的自主
教师专业化不仅是教师的专业化,更是环境的专业化,要实现教师农村教师角色意识的转变,就要为教师扮演教师角色提供软、硬两方面的条件。例如,农村教师工作环境欠佳,教学资源贫乏,一直都被认为是阻碍农村教育发展、影响教师专业化的一个普遍的制约因素,因此要为教师提供必要的教学资源,让教师能拥有最大限度地演好教师角色所需要的硬环境。同时,为他们提供一个专业软环境,让教师对自己的角色选择具有自主性和自由度,使教师可以决定如何创设最好的教学环境和具体目标。只有当教师自由自觉地选择自己的角色时,教师才能在扮演角色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人生价值的必要途径。
电子商务缺乏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信息已经成为了全球经济发展主要依存的对象,电子商务就是这一时期所衍生出来的产物。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交易市场、交易模式和活动特征都因行业领域的不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就为信用机制的构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本文针对这一问题主要分析了构建信用机制发展的内容,包括:信息技术、政府控制以及信用中介的发展,以期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更具稳定性。
一、构建信用机制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性
信用要想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交易活动中发挥作用,必须获得有效的传递条件。然而,这一信用问题在以往的交易活动中没有发挥作用,是因为信用信息的储存、传递存在着局限性。电子商务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交易平台的,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用信息的利用率。但这一环境并不是交易双方以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的,这就使得双方信用信息的传递缺乏有效性。信用机制的构建能够使交易的过程和结果处于舆论的监督下,进而规范双方的交易行为。
此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其区别于传统交易环境的信息传递慢、范围小的特点,使得信用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广,信息传递的速度快,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双方交易的规范性。在这种环境下进行的交易是在舆论的监督下进行的,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行为。这对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进行交易活动的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信用机制的构建内容
(一)信息技术
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对交易的双方资格进行认证、对订单进行处理以及对各个交易环节进行准确设置等需要信息技术来提供技术支持。所以,要想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建立起科学完善的信用机制必须从发展信息技术入手,换句话说,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内容。强化信息技术可以为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提供高水平、高准确性以及高信用度的服务。因而,只有为进行电子交易的场所提供强大的信息技术,才能够有效地建立起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安全性以及信息真实性。由此可以看出,发展信息技术是电子商务环境下构建信用机制以及机制可操作性强的关键元素。在此过程中,信息技术提供的监督服务,可以有效地避免电子交易的目标差别化以及交易行为的服务差别化。同时,这也是通过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可信度的重要构建内容。
(二)政府控制
政府在电子商务构建信用机制的过程中,发挥着决定行业走向的作用。政府对电子交易活动的控制是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的,这使得交易的双方必须遵循政府所规定的交易制度进行交易。电子商务信用机制的构建环境更具规范性,为日后信用机制的实施提供了一定的基础。然而,从当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制度上看,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仍不成熟,其发挥的作用并没有达到制定的目标。所以,政府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关键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这样一来,信用机制的构建进程才能够得以有效地进行。具体的制定方式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构建的经验,如通过组织信用教育机构或者建立信用教育网络的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的信用机制。同时,还要向社会宣传信用机制制定理念,培养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用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投机取巧事情的发生。
(三)信用中介的发展
信用中介的发展有利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所构建信用机制的文化形成。然而,当前我国电子交易的信用中介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明显,这是由于政府以及电子商务市场对其认识度不够导致的。针对这种情况,信用中介要想发挥更加深远的作用,必须依靠政府以及电子商务市场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信用中介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主要负责的是担保风险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信用中介在建立的过程中,需要保证其应有的责任结构,这一构建的内容只有通过政府的支持和行业协会的力挺才能实现。而政府在这一构建过程中,最主要的支持内容就是及时统计和总结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行为及交易双方信用信息使用情况,并在此过程中,逐渐摸索出交易行业和交易区域的划分制度。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上述内容能为日趋复杂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提供一些保障。这些保障既是交易平台上的,又是交易法律法规上的,而且还是行业文化上的。由于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主要场所是计算机网络,这就使得对交易环境难以建立信任感。本文对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构建信用机制的重要性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并分析了信用机制的构建内容,提出了一系列应用方法,以期为消费者和经营者提供一个具有真实性、准确性的交易环境。
电子商务缺乏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我国的C2C电子商务从2002年发展至今,其交易额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并且不断的侵占传统商务的市场份额,这种转变已经在悄然改变人们的消费方式。然而在C2C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同时,税法法律制度和征管模式已经难以跟上其发展速度,并且直接导致税收的流失。报告显示,2015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18.3万亿元,较去年同比增长了36.5%,增长幅度上升了5.1个百分点。网络零售市场规模3.8万亿元,同比增长35.7%。网络零售市场交易在我国市场上创造了巨大的交易额,但是电子商务的税收流失率却一直居高不下。由于复杂的条件限制,对电子商务税务征收管理,成了政府部门一项极具挑战的任务。政府部门可以在合适的时机下,以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为前提,在現今高速发展的C2C电子商务上,合理合法的征税。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维护税法权威、增加财政收入、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高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目前C2C电子商务征税现状
1.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难点。相比较于传统商务,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电子化、数据化,又突破了时间、空间上的限制,造成了现有课税制度对其约束力的降低,致使征税的难度增加,主要体现在:
1.1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在传统商务模式下,工商登记是税务缴纳的基础,而在C2C交易平台上,根据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在C2C平台上进行交易,不需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只需将自己的账户通过C2C平台的实名认证即可。所谓的实名登记不同于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税务机关也无法知道向谁征税、征什么税,以及税额。纳税主体的不明确,就直接造成征税实施难以正常进行。现行的登记办法并不适用于电子商务形式。
1.2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界定。众所周知,C2C平台上商品种类丰富,交易对象中存在极多的数字化虚拟产品,以及许多服务性质的无形产品,有形商品和无形服务的混杂,造成税务机关很难结合其具体适用的条例,对于征税实施又是一大挑战。尤其对于一些因为互联网兴起而的商品,如游戏货币、充值服务等,现有税法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1.3纳税地点模糊不清。现行税法对纳税地点的规定大致分为三种类别:(1)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固定业户到外县。(2)市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它也包括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未开具证明两种情况;(3)非固定业户一是销售货物,二是提供应税劳务。但是,C2C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交易行为发生地点不固定,使得纳税主体变得复杂化。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身份和纳税地点判定存在不小的问题,税务机关难以行使管辖权进行征税,直接形成的不良结果便是现行的条例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管理出现空当。
1.4纳税期限不确定。在 C2C 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中,消费者付款可以选择第三方支付:像我们知道的支付宝、财付通,网银支付货到付款等多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支付宝就是作为第三方的存在,让纳税的客体牵扯的更加复杂,这样一来就很难确认电子商务运营商的收入情况,那么征税问题就变得更加难了。那么,个人网店的商家应该何时确认收入,税务部门又应该如何确定纳税期限呢?这一问题虽然对于税收征管的有效开展来说是十分重要,却难以在现行税法和相关法规中找到明确答案。
1.5纳税环节突破传统规定。为了有效控制税源、加强税收征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可靠与稳定,也方便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核算,同时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税务部门在选择纳税环节时都有专门的具体规定。C2C电子商务征税与传统的征税方式不一样,由于国家间的交流日益频繁,国际间的C2C电子商务行为也非常多,国际间的征税问题需要涉及到国际税收条例,不能只考虑自己国家的税收政策,这样就突破了我国传统的征税方式,加大了电子商务的征税难度。而且,在C2C电子商务的活动中,缺少类似传统的零售门面作为征税地点。C2C电子商务行为打破了传统的征税思维,让C2C电子商务征税颇具挑战性。
二、浙江丽水地区C2C电子商务征税现状
1.丽水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据丽水市商务局报告,2015年,丽水市网络零售额达121.43亿元,同比增长76%,增幅列全省第四位,实现年度网络零售顺差20.49亿元。其中,农产品网上销售23.41亿元,增长41.9%。跨境电商出口零售额2500多万美元,增长25%。另据报告显示,丽水市多家传统企业“触电”发展。截至2015年底,丽水市新增148家规上企业开展了网络交易运动,开展电商交易的企业累计达508家。丽水市各类企业在阿里巴巴、京东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各类网店1.1万家左右,网销产品涉及服饰鞋包、车品配件、3C数码、家具用品、母婴、户外运动、食品保健等七大类。
2.丽水C2C电子商务征税的难点分析。
2.1征税对象。上述可知,丽水地区C2C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数量非常庞大,并且绝大部分都是个体经营,第一,这些C2C电子商务没有在工商局注册;第二,这些C2C电子商务在税务机关没有登记,也就是说更有利于这些商家偷税、漏税甚至不交税行为的实施。丽水地区的电子商务政府着重于企业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看,对C2C商家征税的意义并不小。这是难点之一。丽水地区虽然商业化发展较快,但是大部分的商家都是小成本经营,判断征税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征税对象,这些商户的经营额都不高,很难对这些C2C商户进行征税,也有可能出现征税目标不明确的现象。
2.2征税品种。丽水地区的电商交易涉及庞大的商品种类,进行的有多种多样的C2C电子交易,但个体数额不大,有关部门在征税上都无从下手,其次在应税行为种类上,无法明确判定其行为的经济性质是代为销售还是中介服务,对于征税税种的界限不是很清晰。这是难点之二。C2C电子商务将有形的商品进行销售,按照法律条例需要上交增值税,可是C2C电子商务行为究竟是应该上交劳务税还是销售货物税,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再者,丽水地区的许多商户进行C2C电子商务的地点都不一样,税率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这给税务机关征税加大了难度。让税收征管程序无法有序的进行。
2.3征税主体。征税一直都是国家政府所行使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丽水地区,C2C电子商务的场所并不固定,造成了一定的混乱和税务纠纷。再者,丽水地区跨境电商也越加繁荣,海外的商品贸易往来十分频繁,进出口的C2C电子商务活动也非常的多,而国际上对于C2C电子商务征税也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征税的主体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是难点之三。
3.丽水地区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虽然丽水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处于全省下游。但C2C电子商务的交易额增长迅猛,占所有消费品总额的比例也逐年增加,在销售总额如此庞大的网购交易中,征收一定的税收变得十分必要。
2013-2015年丽水地区网售情况。单位:亿元
年份 网售总额 占比 同比增长
2015 121.43 1.60% 76.00%
2014 76.66 1.36% 53.57%
2013 49.92 1.31% 110.63%
三、丽水区C2C电子商务征税的有效对策
1.完善电子商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第一,政府部门建立健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扣缴制度非常重要。财税部门应根据丽水本土电商经营户以及电商交易平台的实情扩大和补充先现行税收制度不足之处。每个在网络平台进行零售交易的经营户必须经过税务部门与电商平台以及银行共同的登记认证。税务部门再根据经营户的交易额以及具体商品种类进行相应的税收。其次,丽水地区的政府在对电商经营者征税时要明确电子商务与税法体系中的一些法律概念,如电子数据、电子账簿、电子发票等。这些内容是顺利完成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不可或缺的东西,同时也为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时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有了法律的保障,丽水地区的电子商务在征税方面就会有据可依,那么以后发展电子商务就会更加正规合法。
2.创新监管措施。电子商务的交易主要依托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支付方式。结合工商部门、审计机构和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商务企业信息,充分发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作用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一些外部监控组织,如会计、审计事务所和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较差,对C2C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缺乏监管力度。并且政府更应加大对这些发展比较好的公司的财务监管力度,建立一个资产总管理部门,之后针对于资产生产销售部门进行客观公正的业绩正确评价,最终给予分红奖励。同时也要加强对于一些违法分子的惩罚力度,不要姑息养奸,否则就会害人害己,甚至损坏国家的利益。C2C电子商务应该在税务机关和国家工商管理局的共同监管下,培养新型的电子商务征税管理人才,在经济贸易往来中,注意税收的监察和管理。在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税时,应考虑实情,利用高效网络技术鉴定网络交易的真实性,以维保本地征税权益,降低税收流失率。电子商务的特性使税务机关及时很难及时掌握电商经营者的真实交易信息。为提高征税效率,我国税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和各地税务机关工作上的协调,深入交换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信息,避免由于信息交互不完整带来的税收流失。建立一个能促使电子商务交易模式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新体系。
四、结语
在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比重日益增大的情况下,丽水积极并大力发展C2C电子商务对丽水的商业信息化建设是十分有必要的。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以一种最新的商务贸易全面走入人们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国内的电子商务市场巨大,丽水地区在C2C电子商务的的发展也是与日俱增,由于缺乏可借鉴的成熟经验、监管难度大、征税成本高。现行税收征管体系无法做到对其全面征税,致使税收流失居高不下,目前施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征管模式已经无法再适应电子商务的体系,让我国的税收流失逐年增加,政府应明确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完善税法和税收法律。最后也是希望中国在电子商务发展上能够加大力度,特别是对丽水等一些欠发达的地区多一些政策支持,使地方和国家在经济增长上得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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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麻更左(1995—);性别:男,籍贯:浙江丽水人,学历:本科,就读于宁波大红鹰学院。
电子商务缺乏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电子商务是通过Internet技术与传统的电子票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EDI)、电子资金转账(Electronic funds transfer,EFT)等技术相结合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的商务交易模式。它借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和WEB数据库技术、以电子信息交换为手段实现各种商业处理及交易逻辑进行各种经济活动。相关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在2006年已突破1万亿元,近三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保持了50%~60%的增长速度。电子商务基于Internet技术的网络协议设计上较多地考虑了共享、互联、互通等,忽视了对安全和保密的关注,其使用和管理上更是以民间自治、自愿合作等为原则,其安全问题先天不足。如何在网上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保证交易方身份的真实性、保证传递信息的完整性以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成为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关键所在。
一、电子商务安全性的要求
1.有效性。电子商务交易在网络上以电子形式取代了传统交易形式下的纸质,这样保证贸易信息的有效性就成为电子商务的前提,直接关系到个人、企业或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2.机密性。电子商务建立在一个开放的网络环境上,维护商业机密就成为电子商务推广应用的重要保障。
3.完整性。完整性指数据信息未经授权不能进行改变的特性,要预防对信息的随意生成、修改、伪造、插入和删除,同时也防止数据传输过程中的丢失、乱序和重复。
4.可靠性。可靠性指在遇到自然灾害、硬件故障、软件错误、计算机病毒等情况下,仍能确保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5.不可抵赖性。传统交易中,交易各方通过“白纸黑字”预防抵赖行为的发生。在无纸化的电子交易方式下,要在交易信息的传输过程中为参与交易的个人、企业或国家提供可靠的标识,使信息发送者在发送数据后不能抵赖,接受方接受数据后也不能否认。
6.交易审查能力。依据在交易过程中信息传输机密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应对数据审查的结果进行记录。
二、电子商务安全对策
1.发展安全技术
(1)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认证技术和其他许多安全技术的基础。其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加密技术包括对称机制和非对称机制。常用的对称加密算法有DES、三层DES和IDEA等,非对称加密通常以RSA算法为代表。
(2)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指一种将内部网和外部网分开的方法,实际上是一种隔离技术。具有限制外界用户对内部网络访问及管理内部用户访问外界网络的权限。防火墙能防范来自企业外部的攻击,对企业内部却无能为力。
(3)入侵检测技术。入侵检测是通过监控网络与系统运行情况,来检测用户的越权使用以及系统外部的入侵企图,保证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非法访问。若发现入侵,会及时反应,包括切断网络连接,记录事件和报警等。
(4)数字(Digital Envelope)信封。数字信封采用对称加密技术和非对称加密技术来保证只有规定的接收方才能阅读到信中的内容,从而有效地提高信息的保密性。
(5)虚拟专用网。虚拟专用网(VirtualPrivateNetwork,VPN)技术是一种在公用互联网络上构造专用网络的技术。VPN具体实现是采用隧道技术,将企业内的数据封装在隧道中进行传输。这种通道是Internet上的一种专用通道,可保证数据在外部网上的企业之间安全地传输。
(6)认证技术。认证技术提供了一种安全可靠的验证交易各方身份真实性的验证机制。安全认证技术主要有:①数字摘要技术。也称安全Hash编码法(SHA)。该编码可以将需加密的明文摘要成一串密文,不同的明文摘要成密文,其结果总不相同,相同的明文摘要则一致。因此解决了电子商务交易中信息的完整性问题。②数字签名技术。在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中,对常规手写签名做法用数字签名作为模拟。数字签名的技术保证是加密,实践表明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要比对称加密算法更容易实现。③数字时间戳技术。由专门机构提供数字时间戳服务(DTS),在文件摘要上加入日期和时间信息后加密(数字签名)。可以解决电子文件发表时间被伪造和篡改的问题。④数字凭证技术。又称为数字证书,是一个经证书认证机构(CA)数字签名的包含用户身份和对网络资源访问的权限。它是电子商务主体在数字世界的身份证明,不可能被假冒。贸易伙伴间可以使用数字证书来交换公开密钥,起到标识贸易方的作用。⑤认证中心(Certificate Authority,CA)是网上各方都信任的机构,主要负责产生、分配并管理所有参与网上交易的个体所需的身份认证数字证书,各级CA认证机构的存在组成了整个电子商务的信任链。认证中心,负责审核用户的真实身份并对此提供证明,而不介入具体的认证过程,从而缓解了可信第三方的系统瓶颈问题。
(7)电子商务安全协议。电子商务安全协议主要有:SSL(安全套接层)协议、SET(安全电子交易)协议、安全的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SSL协议适用于点对点的信息传输,通过在浏览器软件和WWW服务器建立一条安全通道,实现在Internet中传输保密文件。该协议成本低,较易实行,但不严密,主要用于购物网站的交易;SET协议是在开放网络环境中的卡支付安全协议,它采用公钥密码体系和X.509数字证书标准。该协议较复杂,成本高,仅适用于卡支付;安全的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向WWW的应用提供完整性、鉴别、不可抵赖性及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技术并不限于以上所提到的,在现实中,常常将各种技术结合起来使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电子交易的安全性,实现电子交易的基本安全控制要求。
2.健全信用体系,完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方涉及个人、企业、政府,市场容量巨大,仅依靠安全技术无法完全解决其安全问题,还需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及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有效规范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隐患。随着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电子政务法》、《电子交易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和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所需的信用体系、支付体系、认证体系三大体系将更加完善,也会进一步健全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为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3.加强安全管理
首先,必须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重视设备的物理安全;同时要对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系统经常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把电子商务系统安全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其次,要加强相关人员的管理。据调查发现,内部人员对系统和信息的破坏比外部人员更频繁。所以要对电子商务活动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的道德和业务水平,并通过合理分工,把整个系统管理的权限分散,通过加强监督,确保电子商务系统管理的安全、高效。
(作者单位:中原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电子商务缺乏法律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互联网商业形式不断浮现,成为现代商业中的重要一部分。在商业中合同必不可少,電子商务的崛起极大的推动了电子合同的产生与发展。目前,电子合同已成为一种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电子合同毕竟与传统书面合同有其形式上的不同,再加上电子合同是一个较为新兴的事物,人们对电子合同的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因此,针对电子合同的订立、施行与效力认定进行深入探讨,对电子合同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文就电子合同的产生发展、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做出讨论。
关键词: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合同;证据;电子公证人
引言:
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电子商务正逐渐成为现代商业的一项重要形式,其发展速度令人侧目。相应的,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签订数量也在不断增大,电子合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人们了解并接受的合同形式。我国在《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在电子合同签订、施行、效力认定中尚存一些问题。对此,国家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文件,以规范电子合同从签订到效力认定的全过程流程,以保障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一、电子合同的概念与其法律效力概述
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世界其他各国和地区的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有效法律条文以及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定义为:电子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达成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EDI )、电子邮件(E-mail)、网页信息交换等手段来传递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民事合同[1]。由此可见电子合同尽管在形式上、签订方式上、效力认定上都与传统书面合同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依然是“商务合同”。
根据签订电子商务的当事人的身份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三类,分别是: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合同(B2B :Business to Business)企业与消费者个体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B2C:Business to Customer)、企业和个人与政府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B2G:Business to Government)[2]。
目前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较为宽泛,但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3条、第16条、第18条等可以看出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的制定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范,可以看做《合同法》对于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可。因此电子合同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合同的特点与其具体表现
(一)电子合同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特点
电子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签订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与签订传统书面合同一样具有相关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的制定电子合同行为与签订传统书面合同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是合同的电子化,是合同的一种新形式,其特殊性只体现在其载体与其载体所带来的相关问题上,除此之外,其余传统书面合同相同。
(二)电子合同具有交易主体虚拟、交易对象广泛的特点
在电子合同的整个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不必在现实中见面,签订全程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另外,受益于电子合同的便利性,电子合同作为虚拟数据可以记录在用户电子储存设备或互联网云中,因而电子合同的修改、传送、储存等过程均可以借助计算机和互联网进行[3]。电子合同因此具有了交易主体虚拟、交易对象广泛的特点。
(三)电子合同具有技术化、标准化的特点
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其形式为虚拟形式,因此其整个签订实施过程都需一系列的技术标准和法律标准来规范其形式,例如,利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形式,这些电子合同的内容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和法律来进行规范,其存在和法律效力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三、试述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其效力的认定条件
(一)电子合同的电子性质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同样具有与书面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与1996年制定并颁布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作为电子商务的法律指导法规。在这其中,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被明确指出:电子信息具有在之后被引用的可能性,因此电子信息具有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因为电子信息采用数码信息形式就否认其法律效力,其同样具有信息有效性以及可强制执行性[4]。在我国《合同法》中同样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作出了认可。因此,电子合同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法律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二)电子合同法律效力的认定相关问题
1、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法律有效性问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中对于签字的法律有效性给出了明确规定,但电子签字是否属于签字,其是否与书面签字一样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这一问题,《合同法》中并未明确指出,但在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中承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另外电子签名的相关技术条件已经成熟,因此只需在《合同法》中有关签名的问题上给出电子签名的司法解释,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就能得到认可。
2、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认定中的有关问题
电子文件取代各种书面合同被储存于计算机中,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但电子证据有其特殊性,导致电子证据的销毁、篡改较为容易,所以在现在的《合同法》并未承认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仅将其归类于“视听资料”之中,因此,国家在电子合同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还有待完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在电子商务中必不可缺,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合同的法律范围对于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外,在围绕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中要制定一些新的电子合同法律效力认定规则,例如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的认定、电子合同缔约人的完全行为能力的认定、电子合同公证人的公正工作等,从而从各个环节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规范性,以促进电子合同的不断完善与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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