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营改增相关问题
广联达营改增相关问题(精选6篇)
广联达营改增相关问题 第1篇
广联达营改增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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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XML相关问题; 解决方案:
1、数据交换接口没有发生变化,如果所做工程依然为13清单,选用数据交换接口依然为:湖北数据交换接口2013;
2、计税方式需要与甲方确定好,因为甲方发布的招标XML),两种计税模式都可以进行导入(招标XML只有清单项,不涉及计税方法),但是一般计税方法与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完全不同;
3、不同的计税方法,暂估材进入平台的价格不一样,简易计税方法与以前营业税模式是一样的,导入系统的为”含税市场价”,但是一般计税方法,导入平台的为“不含税市场价”,主要是为了防止施工方恶意更换调整系数;
4、甲方XML导入报错,按装对应补丁;
;
二、更新计价软件后相关软件报错问题;
解决方案:
将算量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 土建算量
5.1325 钢筋算量5.2166
老版计价打开提示
解决方案:
1、卸载多版本;
2、换驱动376;
三、增值税模式下的全费用模板; 解决方案:
全费用模板最迟本周五会有内测版本,仅供参考,需要做全费用的用户,最好进行测试后使用(小窗管理员)
四、老版本计价如何设置增值税模式; 解决方案:
调整相对应的单价构成模板、费用汇总模板,可以保证整个造价按照增值税的计税方法计算总造价,但是相关材料费明细没有办法按照除税市场价进行报表输出;
五、计价软件该填入含税市场价还是不含税市场价; 解决方案:
1、材料价格填入含税市场价,湖北的过渡方案是综合系数法进行除税,软件会自动根据调整系数,反算除税市场价;
2、补充材料、补充设备填入含税市场价,注意填入对应专业的调整系数即可,单位不要给元,原因后面会讲到;
3、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等其他项目费用应该填入不含税市场价,比如暂列金70w,应该按照进项税额比例进行除税后填入计价软件; 总结:
填入软件的是“价格”方面的----含税价(材料、机械等)填入软件的是“费用”方面的----除税价(暂列金、暂估价等)PS:如果拿到的材料价格就是除税价,如何操作? 答:直接填入除税价,调整系数改为100%
六、增值税模式下软件中材机的除税原则: 解决方案:
1、材机的除税价通过含税价*调整系数来的,调整系数用户可修改,修改后只影响除税市场价
2、单位为“元”的材机,调整系数为100%(不是从单价上除税),是通过含量除税的方式来实现,此系数不能手动修改——除非改单位
七、配比材料(机械)含税预算价*调整系数≠不含税预算价的情况解释
本质:配比材料(机械)含税预算价比原预算价低 因为软件中含税预算价=配比材料(机械)单价*含量
如果配比中有“元”为单位的,由于含量已经除税,因为造成主材料(机械)的含税预算价比原价格低
这个含税预算价对造价和相关的报表都不会造成影响,此价格只是个显示,没有实质意义
八、老营业税模式如何导入增值税模式; 解决方案:
1软件针对过渡方案不同专业同一材料的编码按照
1、复制粘贴清单、定额项(弊端:○010101001001-Z的方法进行体现除税市场价,但是营业税模式不存在这种-Z的编码,所以像装饰工程复制过来的编码还是房建的编码,软件中默认的调整系数按照房建专业,目前只
2主材、能手动进行编码的调整;○设备含量发生变化,软件BUG,可以下一版本将进行修复,目前只能手动调整还原)
2、导EXCEL,不推荐;(弊端:换算信息以及所有市场价需要重新进行输入);
九、08房建、08安装定额选用哪一种计税方法 解决方案:
按照过渡方案的思想,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需要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计算,需要自己本身企业测算除税调整系数;
十、营业税模式工程导入增值税模式工程,造价发生变化可能的原因; 解决方案:
1、其他项目是否除税,费率几个点用户自己决定
2、补充材料是否除税
3、安装里面的补充主材和设备是否除税,再查一下主材和含量是否变化
4、定额过来变成了“换”的,大家注意让用户核查下。系数有没有按照装饰或者土石方或者市政的系数
0.8779--0.8633
相关小问题:
1、机械台班中的柴油、机上人工等调整系数是按照机械费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2、主材单价不能输入,只能在工料机界面里的含税市场价里面输入
3、增值税模式下的税率不应该按照11%,应该除进项税?我们造价人员只需要按照工程总造价计算销项税额,计算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属于会计的事情;
4、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按照营业税3.48%的进行征收,依据与过渡方案P4页;
5、地铁软件营改增,暂时只能用户根据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与费率,自行改取费模板,地铁软件预计月底发版
广联达营改增相关问题 第2篇
1.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哪些新的措施和改革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2.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意义?......................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试点已经实施4年多,请介绍一下试点运行情况?错误!未定义书签。
4.问: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请问将采取哪些措施落实总理提出的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对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立法有何考虑?......错误!未定义书签。建筑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营改增后,BT项目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建筑业挂靠行为引发的发票风险在增值税时代如何防范?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后,管理发票的重要性...................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施工设备的保养、维修费是否可以获得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建筑原材料、人工如不能获得进项,是否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成本?错误!未定义书签。6.问:先票后款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工程款,多缴的销项税是否可以退回?错误!未定义书签。7.问:施工耗用的水电费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增值税申报是否在项目所在地申报?注册地和项目所在地不同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如何定义,因为“营改增”而产生的一些新、老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问:新、老项目归类完毕之后,必然会涉及到“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问:建筑业“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对建筑企业税负有什么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3.问:“营改增”下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对建筑企业税负的有什么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建筑企业如何做好“营改增”准备工作?...........错误!未定义书签。15.问: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产品造价有什么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6.问: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指标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17.问:“营改增”对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
18.问:某公司主营房地产相关业务兼营广播影视服务,营改增后没有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的税率,该怎么办?............................................错误!未定义书签。
19.问:某建筑服务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怎样预缴税款,向哪儿预缴?......................................................错误!未定义书签。
20.问: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总造价为5000万元,其中商品砼500万元,钢筋500万元,约定由房地产公司负责供应。“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怎么考虑才能周详?..................................错误!未定义书签。房地产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1.问:“营改增”之后,房地产是一种减税还是增税?.......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营改增”以后企业新增不动产是否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市场能否起到促进作用?.....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房地产营改增是否对房价产生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5.问:“营改增”即将到来,对房地产企业有何建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税负的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7.问:营改增后房地产的销项税可以向下游转嫁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如何选择供应商?设备供应商会调价吗?如何看待17%和13%进项税的争夺?..............................................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已经预缴的房款收入,“营改增”后不动产发票由谁来开具?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如果营改增后交房时有面积差,需要退房款,而这部分房款已经缴纳营业税了该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问:对于甲供材料,营改增后是不是会对同营业税有一样的规定呢?错误!未定义书签。12.问: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可以就融资成本(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借款利息等)抵扣进项税?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问: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期初的存量资产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投资性房地产对方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营改增对二手房交易的税负有何影响,如何计算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15.问: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不动产在营改增前后应该采用何种计税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16.问:个人出租住房用交税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17.问: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取得异地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应该作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18.问:营改增试点前发生的业务如何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19.问: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了解,下面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解释?..........................................错误!未定义书签。20.问: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有哪些?.错误!未定义书签。金融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金融业“营改增”面临的难题有哪些?..............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金融业“营改增”的关键是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3、问:金融业“营改增”成为难点的主要原因?...........错误!未定义书签。
4.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错误!未定义书签。5.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取得的利息怎么缴纳增值税?....错误!未定义书签。6.问:金融商品转让,应该如何确认销售额?..............错误!未定义书签。
7.问: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应该如何为确认销售额?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是否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经纪代理服务以什么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错误!未定义书签。
10.问:试点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能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取得农林牧渔等涉农贷款的利息收入采用何种计税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12.问:金融行业营改增为什么成为“难啃的骨头”?.......错误!未定义书签。13.问:营改增后,对金融行业的利润影响几何?...........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代扣代缴个税有没有手续费?.....................错误!未定义书签。生活服务业“营改增”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1.问:店业和饮食业“营改增”有何益处?................错误!未定义书签。
2、酒店业纳入“营改增”的有何优势?...................错误!未定义书签。
3、问:“营改增”对酒店业税负的影响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的,销售额该如何确认?....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公司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什么时候?错误!未定义书签。6.问: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错误!未定义书签。
7.问:在实行多档税率(包括6%、11%和17%)的增值税体系中应该如何选择正确的适用税率?......................................................错误!未定义书签。8.问: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有何影响?....................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在降低税负的同时,“营改增”也使纳税人的流转税和发票管理流程变得更加复杂,具体到餐饮行业,纳税人在将来涉及增值税事项的管理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餐费属于业务招待费吗?.........................错误!未定义书签。“营改增”会计处理问答............................................................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的,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2.问:“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3.问:“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根据上述材料1回答甲公司如何做税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5.问:根据上述材料1回答甲公司如何做会计处理?........错误!未定义书签。增值税抵扣发票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1.问:营改增后,增值税抵扣凭证是不是只有专用发票才能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2.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就不能抵扣进项税了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3.问:营改增后成为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吗?....................错误!未定义书签。4.问:资产评估流动资产发生的损失报废,能否直接转出?..错误!未定义书签。
5.问:同时拥有增值税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企业,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错误!未定义书签。
6.问:员工福利、个人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正常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
7.问:共用固定资产、专利技术等项目还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错误!未定义书签。
8.问:日常购进的办公用品、支付水电费、企业汽油费,同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能否按比例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9.问:视同销售项目,如果将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投资,进项税额可否照常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10.问:增值税与营业税有什么不同?.....................错误!未定义书签。11.问:增值税留抵进项税是企业的一项资产吗?...........错误!未定义书签。
12.问:增值税免税和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免税有何不同?错误!未定义书签。13.问:营改增后特别注意,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错误!未定义书签。14.问: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为什么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错误!未定义书签。
15.问: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有哪些?....................................错误!未定义书签。16.问: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中规定了部分特定应税行为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那么,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17.问:建筑企业收取业主违约金、提前竣工奖、材料差价款和赔偿金的发票开具有什么技巧?......................................................错误!未定义书签。
18.问:业主扣留质量保证金和从工程款中抵扣的水电费用的发票开具有何技巧?错误!未定义书签。
19.问:施工企业与业主已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未收到的结算工程款的发票开具有什么技巧? 错误!未定义书签。
建筑行业“营改增”相关问题研究 第3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影响研究
一、前言
前建筑行业营业税税目3%,而推行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建议税率11%来看,建筑行业在此次税改当中所承受的改革压力尤为巨大。 如何实现建筑行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平稳过渡就成为许多专家学者乃至企业经营者、管理者所非常关心的实际问题。 下面我们就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建筑行业产生哪些实际影响进行具体分析。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具体影响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推行力度不断加大的当下, 建筑行业营改增势在必行,但是就当前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在此次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中将面临比其他行业更多也更为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一)行业特点带来的影响
首先,会计相关工作难度会大大增大。 绝大部分施工企业在项目运作方面都呈现出项目分散的特点, 因此也就连带着材料采购地点出现分散、采购规模大小不一等问题,建筑行业就会面临着零散施工点大量发票收集难度加大以及大多数供应商无法提供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 造成企业的大量进项税无法有效抵扣, 增加企业的实际税负负担。
(二)相关行业带来的影响
与建筑施工企业息息相关的三大相关行业为材料行业、 建筑劳动力行业以及动产租赁行业。 但是就目前营改增在这三个行业的具体推行税率来看,都存在着对行业自身以及建筑行业的严重消极影响。 首先是材料行业,建筑施工过程中用量最大的沙石、土方、石料、自来水以及商品混凝土等,按照国家相关税制规定,可以依照规定施行6%增值税征收计算。 如果建筑企业在采购上述材料过程中都顺利获得增值税发票,抵扣了6%的进项税,但由于建筑行业自身增值税率为11%,同样还是会产生5%的纳税成本,与过去的营业税3%相比,仍然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税负数额,增大了企业经济负担。 其次,劳动力成本是建筑企业所有成本中比例较大的一个部分, 但是不论是从零散劳动力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方面还是建筑劳务公司因为基本上找不到进项税抵扣而可能引发企业破产或试图向施工企业转嫁税负成本方面来看, 都会对建筑行业本身产生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在动产租赁方面,目前税制推行对动产租赁高达17%的增值税税率也会让许多租赁企业感觉无利可图,从而让许多企业自愿缩小规模转为缴纳3%增值税的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 但这样一来建筑行业在设备租赁方面的进项税抵扣又会遭遇不利,增加自身财税负担。
三、“营改增”背景下的建筑行业应对思考
下面我们就建筑行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这个问题来进行简单探讨。
(一)树立正确意识
营业税改增值税虽然对于建筑行业目前的具体发展现状来说具有许多不利影响,但是就长期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行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必然是有利的。 我们现在需要做的就是在当前情况下积极研究营改增的具体措施,帮助企业平稳过渡。 所以必须树立积极应对的意识而不应该一味逃避营改增, 甚至为了减少当前纳税数额而不惜违法违规, 这不利于企业乃至我国的全面经济建设水平提升。 要树立正确意识,首先企业管理者和领导者必须以身作则,认真学习建筑行业营改增方面的具体知识,从而提升管理质量,其次还要在企业内部组织大规模的学习活动,为积极应对营改增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加快人员素质提升
对于建筑行业乃至各行各业来说, 在企业内部直接接触营改增以及直接进行纳税统筹应对措施操作的就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了。 因此企业想要更好的实现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背景下的合理化纳税统筹, 避免企业领导者一味盲目降低税费而让企业陷入偷税漏税误区就必须加强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在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统筹业务培训力度,因为建筑行业在推行营改增过程中,会计核算工作会发生较大变化,所以必须加强对专项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及专业技能培训, 必须加强引进具备相关专业技能的合格人才,认真做好应对营改增的人才储备工作, 这样才能够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帮助企业进行平稳过渡,实现纳税统筹的改革升级。
(三)加强相关政策有效学习
目前我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正在全国部分城市和部分地区进行试点推行,所以我们应该做好学习新政策的思想准备,这里的学习不仅是要加强财会人员等专职工作人员的政策学习力度,同时企业经营者、领导者乃至各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基层工作人员都应该积极参与学习和研究,因为有效的纳税统筹不仅仅是财会部门的一家职责,同时也影响到整个企业的上上下下, 所以认真学习相关政策及法规能够帮助企业在日常工作当中加强应对措施的执行力度, 并且根据新政策的相关规定调整企业产业结构及产品生产销售方向, 最大限度争取到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帮助企业度过最初的艰难时刻。
(四)加快全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步伐
基于建筑行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特点, 想要切实在营改增过程中实现税制负担减小、 企业发展平稳过渡就只有建议国家加快全行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步伐。 将工程勘探、工程施工设计、材料运输、工程设备制造、工程零件制造、工程所需设备的租赁、工程建设的劳动力使用、房地产开发等方面全部都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范围之内,这样才能够让建筑行业在进项税抵扣方面能够切实的得到好处, 实现重复征税的消除,促进企业实际税费负担降低,从而切实实现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积极作用发挥。
四、结束语
建筑行业在营改增推行过程中面临着更多难题与挑战, 为了破除这些消极影响实现营改增的积极作用, 我们只能不断转变自己的管理思路、经营方式以及呼吁尽快实现全行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这样才能够切实保障建筑行业在税制改革大潮中的自身利益, 促进企业及国家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彻.“营改增”对江苏建筑企业的影响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5
医院“营改增”的相关问题探讨 第4篇
【关键词】医院;“营改增”
一、引言
医疗事业是关乎国民生计的重要行业,对国家和人民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行,医疗事业前景广阔,越来越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现,这就造成了医疗事业竞争激烈。医院“营改增”对医院的发展具有重要积极意义。分析医院“营改增”的现状概述、医院“营改增”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提出的相关对策对于医院“营改增”问题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二、“营改增”税改制度概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2011年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2012年实施试点方案,2013年“营改增”推广全国。2016年3月份召开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也纳入“营改增”的试点。自2016年5月1日以来,全国各行业已经全面展开“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完善。这是我国财税制度的又一次深刻改革。
三、“营改增”背景下医院需要考虑的相关问题
1.医院管理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医院开始进行市场化运营模式,虽然已经进行市场化的经营管理模式,但医疗行业进行市场化后的医院管理问题也逐渐增多。在医院“营改增”的背景下,医院领导者没有对医疗行业的改革有进一步深刻的认识,医院在管理方面出现很多问题。在医院管理方面,医院要考虑如何在“营改增”大环境下优化医院的医疗环境;如何完善优化医院“营改增”后各项制度;要考虑市场化经营对医院的影响,医院进行市场化经营后在财务风险的应对能力,医院“营改增”后对医院各方面的利弊影响以及应对措施;医院如何利用“营改增”改革的机遇,扩大医院的业务范围,促进医院的各方面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发展目标的实现。
2.医院财务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医院进行市场化经营和“营改增”改革后,医院的财务更应该加强。医院的财务管理是整个医院的命脉,关乎着医院的生存。在这样的形势下,医院在财务方面必须考虑如何在“营改增”背景下提高医院财务管理能力,如何保持医院健康稳定的运营、如何保证医院投资筹资的无误、如何确保医院的收益均衡;如何改善医院财务管理环境,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素质、如何应对财务风险;如何将所得税指标均衡的分配到各个研究项目、如何均衡医院研究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这些都是医院在“营改增”背景下需要考虑的财务问题。
3.医院涉税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
医院等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免征税收的。医院及其附设诊所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将外购、自产、委托加工的药品药械对外销售是征收增值税的。对医院附属(设)的独立核算的工厂或车间生产的药品药械,直接对外销售的应征收增值税。所以医院就要考虑“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缴纳问题,最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相关发票的开具和增值税的核算核查问题。医院需要考虑如何应对对医院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领用、填制以及增值税的审核、申报以及缴纳问题;医院同时也要考虑如何准确清晰地明细核算各项增值税的销项、进项问题。
四、“营改增”背景下医院的完善对策
1.医院管理方面的完善对策
医院进行市场化经营和“营改增”后,在管理方面要改变原有的管理模式和管理理念,优化和完善管理模式,对医院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约束,更好的适应市场化经营。现阶段进行的“营改增”政策,就是国家对现有经济结构的调整,医院是带有服务型的公益性机构,不同于企业的盈利性机构。对医院的管理方面的完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加强医院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医院的管理者大部分都是医学专业人士,注重医院的医疗服务,难免对医院的管理有所疏忽。因此要首先加强医院管理者对医院市场化和“营改增”政策的深刻认识,定期对医院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让管理人员树立增值税专用取得和抵扣的观念。正确认识改革,并以此为契机,规范医院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
(2)引导医院医务人员对改革的正确认识。在医院的实际工作中,要对医院的医务工作人员,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树立正确全新的管理观念和深刻认识,做好问题的源头控制。对医疗事业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控制。
(3)对于民营医院来说,除了以上两个方面。还要做好医院固定资产和药品资产的管理。民营医院加强对固定资产和药品资产的管理对提高民营医院的管理能力有积极意义。要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安排专业人员对医院的固定资产和药品资产的收入支出即使了解上报,加强对医院资产的可行性分析。
2.医院财务方面的完善对策
医院“营改增”对医院的财务管理方面有重大影响,对于医院的财务方面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完善对策:
(1)加快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和各项财务制度。首先要完善医院财务监督机制和预算检查制度。完善医院的财务监督机制和预算检查对于提高医院在财务预算中的科学有效性有积极意义。医院在进行预算执行时,必须要有考核和分析制度。医院要成立预算监督检查小组,对医院的收入支出进行检查,对医院各部门的财务预算是否超出了实际等问题进行检查。一定要收入明细,杜绝重复计算。支出有据,对象相应科室成本,权衡成本支出的合理性。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解决方法,从而保障医院预算执行的顺利合理,提高医院的经营管理能力;其次要完善库存盘点和清查制度。加强库房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办法进行管理,根据库存需要合理采购。防止库存的残、烂等情况,在盘点清查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解决。
(2)对医院的税收进行科学筹划。医院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提高发展成本,就要对现有的税收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医院想要减少税负,就要取得合法、足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就要提高医院对供应商档案管理的重视程度,采购师要选择有增值税纳税人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需要在专用的发票中做出标注。
(3)完善医院投资筹资制度。医院的筹资也是重要的工作,医院要提高业务能力保证医院资金良好的运转;医院要合理的使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信用贷款,对医院的资金流转严格把控,有效的控制医院与各业务相关方进行资金来往;医院要调整发展战略和筹资战略,可以与国内民营企业进行合作,借助外部力量扩大医院规模,促进医院发展。
(4)提高医院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医院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对防止医院财务漏洞有重要作用。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专业培训,引导财务工作人员正确的财务认识,还要从医院外部吸收经验丰富的医疗财务工作人员;医院要完善财务人员的绩效测评制度,确保评价的科学合理性,规范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充分调动财务工作人员的积极主动性,提高医院财务工作能力。
3.医院涉税业务的完善对策
医院进行“营改增”后,要及其注重医院的涉税业务。
(1)对医院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作出调整。对医院的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保管、领用、填制等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对此工作的范围和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增值税的核算、申报、缴纳也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
(2)对涉税发票凭证工作严格审查。记账凭证的制作打印要严格明确涉税票据的审核要求和统一会计分录编制,保证相关数据方便核查;财务报告中要严格按照税种报告,增加纳税明细;登记记账博要对税务信息核查并一一对应。
五、结束语
医院在试点阶段因为对“营改增”的准备和投入不足以及相关部门对医院业务的不熟悉,导致医院在“营改增”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上面就医院在“营改增”背景下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希望为医院实施“营改增”改革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智升.医院“营改增”若干问题探讨[J].企业导报,2016(12).
[2]李晓华.关于完善“营改增若干政策问题的探讨”[J].中国经贸,2015(15).
[3]杨晶.运用财务战略思维提升医院财务管理能力[J].现代经济信息,2015.
广联达营改增相关问题 第5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4号公告)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6号公告)
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总局17号公告)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8号公告)
九、发票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总局23号公告)
十、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总局23号公告)
十一、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总局23号公告)
十二、省局发票使用规定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主管国税机关已根据试点纳税人原申报收入状况和原主管地税机关发票票种核定情况,对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的种类、开票限额和基本用量预先进行发票票种初始化核定,沿用地税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和用量。试点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调整开票限额和用量。
试点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限额和用量或者原主管地税机关未核定发票票种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或营业执照(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纳税人);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4.发票专用章印模;
5.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还应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代理人还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没有金税盘或税控盘的,同时办理金税盘或税控盘发行。
(五)新增面额50元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M)”版。取消对通用定额发票主要用于“未安装计价器的出租车行业”的限定。新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N)”版、“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企业冠名发票),使用范围为道路通行服务纳税人。新增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景点门票02”,使用范围为文化服务(游览场所)纳税人。
(六)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03”、“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于2016年8月31日后作废。
(七)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其2016年4月30日前形成的营业税税款,如需开具发票,可以至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八)申请使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以及使用企业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对已使用发票进行验旧。国税机关提供在线、网上、自助验旧等便捷途径。
(九)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购置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试点纳税人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和支付的技术维护费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省国地税4号公告)
十三、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总局26号公告)
十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47号)
十五、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
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财税〔2016〕47号)
十六、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有关事项
(一)纳税人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暂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3号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和提高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13〕88号)、《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等普通发票(包含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规定办理。
(二)其他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小额标准,暂延用2016年5月1日之前河北省国税局、地税局代开普通发票确定的标准。
(三)执行上述规定的过渡期暂定为2个月(即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冀国税货便函〔2016〕6号)附市局规定:代开发票报送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税务登记证件。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购货(接受劳务服务)确认证明》。(四、五项具备一个条件即可)
(六)申请免税农业产品代开的,应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产品自产证明。其中,单笔业务或年累计代开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还需提供用于生产代开免税农业产品所用场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所用场地证明材料是指农业产品生产所用土地、水塘、山林等自有权属证书或承包(租赁)合同等。
(七)申请代开货运发票的,应提供营运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方式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自有运输工具营运的,应提供运输工具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营运资质有效证明,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等。运输工具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等。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自行开具。
(二)简化手续相关规定
1、对于2016年5月1日前已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代开行为,个人单笔代开(不含免税代开)发票金额不超过5000元(含)的,只需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对于2016年5月1日后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代开行为,“小额”标准为小于等于5万元;代开建筑业发票、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小额”标准为小于等于1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到办税服务厅,只需提供身份证明即可代开。
3、单位申请代开以及免税代开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以外的自然人。
(三)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
2、《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3号公告)
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6号公告)
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简并征期纳税人标准和提高代开发票小额标准的通知》(冀地税函〔2013〕88号)
5、《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
6、《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1版)》
十七、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问题
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总函〔2016〕192号)
十八、关于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问题
国税、地税机关应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
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税总函〔2016〕192号)
十九、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发票联次规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税总函[2016]190号)
二十、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管理
(一)关于收购发票开具问题
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鲜活、易腐败变质的农业产品或在收购旺季且收购量较大的收购业务,可以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必须附《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内容包括:销货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数量、金额等(式样附后)。《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记帐联和抵扣联的后面。
(二)关于在异地收购农业产品使用收购发票问题
1、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省以内跨市(设区市,下同)收购农业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当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收购地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发售收购发票。
2、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在本市内跨县、区收购农业产品时,可使用所在地税务机关领购的收购发票。
3、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到本省以外的地区收购农产品时,应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规定到收购地税务机关领购收购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或收购地税务机关不予领购收购发票,可以申请收购地税务机关代开。因收购地税务机关不予领购或代开发票的,可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收购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查验登记后,持《农业产品收购明细清单》收购农业产品,并逐笔登记,回所在地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查验人填写《税务机关查验清单》(附后)后,再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4、对于自行将农业产品送至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收购的,可向从事农业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冀国税发〔2005〕187号)(三)办税服务厅(征收服务分局)人员应根据收购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规模、收购业务规律,确认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数量。
(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时,应出具身份证件并将复印件留存收购单位或个人处备查。收购单位和个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当认真核对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具体到县、乡、村、组),并在开票系统当中录入出售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信息。(省局2014年6号公告)
(五)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7条)
二十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二、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
在机构所在地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如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的,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不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发生上述业务的自开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三、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
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省局政策答疑一)二
十四、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信息如何填列?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当购买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时,购买方信息栏内容应填写齐全,不得漏项;当购买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时,应填写购方名称、地址,其他项目可不填;当购买方为其他个人时,应填写购买方名称,其他项目可不填。(省局政策答疑一)二
十五、哪些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五)金融商品转让。
(六)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一)
二十六、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省局政策答疑二)
二十七、关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申报问题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此可见,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才需要通过新系统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现行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中扣除土地价款,未规定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省局政策答疑二)二
十九、关于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
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三
十、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地点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增值税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二)
三
十一、如何理解“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重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问题三中关于“如超过规定期限,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已经办理正式税务登记,进行单独核算,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符合以上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购买税控设备,领取开具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三)三
十二、关于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且同时提供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的,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开具,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会议名称和参会人数。(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
十三、关于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其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
十四、关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所属停车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的问题
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其有所属停车场,不具备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条件的,可以向国税机关领用通用定额发票用于收取停车费。(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
十五、关于宾馆(酒店)提供洗涤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宾馆(酒店)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洗涤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为其他个人提供的洗涤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省局政策答疑三)
三
十六、5月1日之前外埠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未在本地地税机关报验登记,且未导入国税金税三期系统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此种情况,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所持《外出经营管理证明》信息直接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报验登记。(省局征管答疑三)
三
十七、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是否能同时使用的问题
答:通用机打发票(B)和通用定额发票不能同时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通用定额发票一般情况下不能同时核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同时核定,比如:宾馆、饭店停车场可以同时核定,但核定的通用定额发票只能用于停车场业务,不能用于宾馆、饭店的其他业务;火车站等有小件寄存业务的纳税人发生的小件寄存业务可以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省局征管答疑三)
三
十八、纳税人在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发票未在地税机关缴销的,5月1日以后在哪个税务机关缴销的问题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规定,省局确定工作原则是:营改增纳税人4月30日前领用的地税监制、需延用的发票,先在地税机关报验,后在国税机关缴销。具体操作方法,省局将随即下发通知。(省局征管答疑三)
三
十九、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 3-5月租金收入,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他个人取得属期为3-4 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取得属期为5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总局5月6日答疑)
四十、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营改增相关会计处理 第6篇
一、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
2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
3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期末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
三、取得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会计处理 试点纳税人在新老税制转换期间因实际税负增加而向财税部门申请取得财政扶持资金的,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应收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待实际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4额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
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应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如为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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