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精选8篇)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1篇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
服务合同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3.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甲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号: ; 营业执照号码: ; 备案地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 经纪人: ;执业证号: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
乙方(卖方): ;【身份证】【护照】【户口簿】【出生证】【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公司注册证】【其他: 】号码: ;
联系电话: ;邮编: ; 联系地址:。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通行证】【其他: 】号码: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邮编。
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独家】【非独家】委托甲方为乙方出售位于 的房地产(以下简称“该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确认出售房地产的基本情况
1.房地产的权属证明为,号码 ; 2.房屋类型(使用性质):【住宅】【商铺】【办公】【其他 】; 3.建筑时间:
(以 为准); 4.【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产证为准);
5.拟售价格:(币)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以上;
6.同意买方的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 】; 7.同意税费缴交方式:【各付各税】【税费全部由买方支付】【税费全部由卖方支付】【与买方协商】;
8.交楼状况及时间: ;
9.该房地产【不存在】【存在】【共有】【出租】【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况,权利受限制的情况可于 年 月 日前解除。
10.可能影响本房屋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二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核实房地产权属情况的真实性并应现场察看该房地产。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房地产交易方面的咨询。
3.甲方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存量房买卖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4.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泄露乙方的信息资料。
5.买方同意购买该房地产的条件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尽快促使乙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6.如乙方非独家委托甲方出售该房地产后,自行与非甲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并书面通知甲方的,本合同解除,甲方应当撤下甲方在网上(指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同)登记的本合同及房地产信息。
7.其他:。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提供该房地产的权属资料及业主主体资格资料,以供甲方核对。乙方保证对该房地产拥有完整产权,并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属实,出售意愿表达真实。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乙方应予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支付甲方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4.如乙方非独家委托甲方出售该房地产后,自行与非甲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交易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5.其他:。第四条 中介服务费给付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促成乙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 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中介服务费为【(币)元整(¥)】【房屋交易价格的 %】【于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进行约定】。
第五条 法律责任
1.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当每日按未付款0.05%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欺诈或未尽义务等情形,致使乙方受到损失,乙方有权拒绝支付中介服务费,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本合同因甲方原因在网上被撤下导致不能继续发布房屋信息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与买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5.乙方与甲方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6.其它:。第六条 文件送达
双方发给对方的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以合同记载的联系地址为准。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共 页,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条 其他约定:
甲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章)经纪人:(签章)年 月 日
乙方(卖方):
(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年 月 日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2篇
中介公司资质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卖方/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中介服务内容
甲方为乙方提供【独家】【非独家】中介服务,期限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为乙方的房地产提供【出售】【租赁】的中介服务。
甲方促成乙方与【购买】【租赁】其房地产的当事人签署【买卖】【租赁】合同后,乙方【需要】【不需要】甲方提供代理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租赁登记】手续的中介服务。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权甲方代为【预约办理】【申请办理】_________公证。
乙方【同意】【不同意】将房地产的钥匙交由甲方代为保管以供查看之用。
乙方【同意】【不同意】授权甲方将房地产的钥匙交予其他中介公司,以供查看之用。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地产权属情况
房地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时间: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建筑面积】【套内面积】面积:_____________。
房地产使用用途为【住宅】【写字楼】【商铺】【工厂】【其他_________】;性质为【房改房】【商品房】【其他_________】;房地产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房地产为【独家所有】【共有】【其他_________】;【有】【没有】抵押;【有】【没有】被查封;【有】【没有】出租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属情况是房地产能否交易过户的关键资料,乙方必须完整如实填写,甲方必须对乙方提供和填写的资料进行核实。
第三条 价款、收款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条件发出要约邀请(俗称“放盘”):
1.该房地产按套出售并计价,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_________)范围内。
2.该房地产以【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计算,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____________元范围内,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_)范围内。
3.乙方同意收款方式:【一次性收款】【分期收款】【按揭收款】【其他_________】。
2.乙方逾期支付中介服务费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
3.甲方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欺诈,致使乙方受到损失,甲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因乙方未能及时履行义务,导致甲方未能促成乙方与【购买】【租赁】其房地产的当事人签署【买卖】【租赁】合同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但不得再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
5.乙方与甲方介绍的客户私下交易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中介服务费,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____________。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中介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页,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甲方______份,乙方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件
1.签订本合同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应该进一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为体现协议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3篇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有助于促成其与第三方之间的房地产交易的经纪服务而与委托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根据房地产经纪服务类型的不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包括出售、出租、承购、承租四种服务合同。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关键环节, 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经纪服务和解决双方纠纷的法律依据。因此双方在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 应遵照诚信原则, 遵守行业规则, 并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这样, 才能使交易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交易利益, 保证交易活动安全顺利, 避免相互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实体商品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实务操作过程中,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少问题, 导致合同履行困难, 双方权益难以保障。
2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常见问题
2.1 审查环节纰漏
对委托人的资料审查是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必要前置工作, 也是规范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对委托人的资料缺乏详实的调查核实, 导致在日后服务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对委托人资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对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审查和房源信息的审查, 资料审查不严往往会导致以下几种问题:
(1) 委托人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故意登记错误的身份证号, 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此种情况如果审查不严, 往往会导致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房源信息后, 委托人与业主私下成交, 损害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2) 对委托方提供的房源信息, 如房屋的位置、户型、交通、附近环境等信息审查不严, 此种情况往往会导致后期交易谈判时难度加大。
(3) 房源产权资料审核不严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房屋交易的实质是房屋产权交易, 因此确认房屋产权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瑕疵是资料查验的首要问题。而房屋所有权证明并不一定能清晰、完整地显示现实产权状态, 但部分经纪人为了图省事, 对房屋是否即将拆迁、是否已经抵押或涉案被查封、产权共有人的意见等影响房屋是否能上市的重要因素不核实, 导致合同签订后不能继续履行。
2.2 合同内容违规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达成的约定。合同内容违规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与委托人约定订立合同时, 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 订立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合同, 合同内容中存在明显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 对委托人不利或对委托人造成损害。如加大委托人的义务, 排除委托人的权利, 从而减少自己的义务, 降低自身风险。
(2) 经纪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欠缺。
长期以来,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经纪活动中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大多都是自拟的, 属于企业格式合同文本。合同格式比较粗糙, 内容比较简易, 其中反映合同要件的主要条款 (如服务条款、履行期限条款、违约条款、争议协商解决条款等) 欠缺。对于这些涉及双方权利义务主要条款的约定, 双方常常用口头的方式表示, 往往会导致因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不能履约, 致使纠纷发生。
另外, 由于目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收费所指定的标准并无相对应的服务标准, 因佣金标准和服务标准没有相应的对比与衡量标准, 而造成两者失衡的现象时有发生, 而且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时, 往往因疏忽甚至故意省缺服务标准条款, 损害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2.3 房地产经纪人违规操作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都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约束, 而且各地房地产经纪协会对经纪人员提出了明确的职业道德要求, 但是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时有发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当承诺或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有些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承揽经纪业务的过程中, 为了吸引客户承接业务, 往往在签约前未充分履行告知责任, 或不顾自己的实际能力和信用条件夸大承诺以获得委托人的信任, 等到委托人认可并与其签订合同后, 又故意对自身义务条款“缩水”。部分经纪人员因利益驱使, 私下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 一旦遇到执行困难, 撒手不管, 造成纠纷。
(2) 房地产经纪人员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房地产买卖, 特别是在存量房买卖中, 一般应采用居间形式, 房地产经纪人员承担买卖双方的委托。根据合同法, 在居间合同中,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但实际操作中, 房地产经纪人员常常直接参与并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一些房地产经纪人员甚至包揽买卖双方的所有交易事务。如既为卖方代收房款, 又为买方办理税费结算和产权过户等手续。
(3) 房地产经纪人员用房地产交易行为替代经纪服务行为。
房地产经纪人员利用自己的职业便利将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与经纪服务合同内容归纳在一个买卖合同或是概念含糊不清的交易合同内, 直接将房地产买进或卖出, 把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性劳务活动改变为房地产权利的直接处分活动。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买断、收购, 或者买卖双方不见面等方式隐匿买卖活动中的收益, 获取差价和利润。有的甚至利用委托人的不知情, 在获取差价的同时另行收取佣金。
3 房地产经纪业务纠纷预防
3.1 统一并严格使用相关合同文本
为了减少房地产纠纷, 我国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制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于2006年发布了一套《房地产经纪业务合同推荐文本》, 为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了参考, 但在实际操作中, 房地产经纪机构往往使用自制合同文本而导致纠纷不断发生, 因此, 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统一规定合法有效的合同文本,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这样, 既可以加强行业从业人员的自律性, 又可以减少因合同条款缺失造成的不必要的纠纷。
3.2 完善培训体系, 加强经纪人员职业素质教育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数量以及签约人资格制度, 可以大大减少因签约人法律意识不健全, 专业能力及职业道德欠缺造成的纠纷。但是因经纪人员职业素质不高而导致的纠纷时常发生, 当事人的权益往往受到房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的侵犯。职业素质教育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能力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企业内部应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 定期开展业务技能培训、职业道德考核、法律知识宣传等活动, 提升房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促使其更快成长, 规范其业务行为。
3.3 完善立法建设, 加大惩罚力度
一方面, 我国目前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进行规制的规范性文件较少, 而且法律位阶较低, 不利于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统一规范管理, 立法机关应逐步完善并制定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房地产经纪市场的立法规制。
另一方面, 虽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对房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制, 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房地产经纪市场起到规范作用, 但其惩罚力度较轻, 这往往也是导致个别房产经纪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违规操作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完善相关房地产经纪法律法规时, 应加大对违规行为惩罚力度的规定。
3.4 建立流程化、标准化、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
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和员工的岗位分工是企业高效运转的前提之一, 建立流程化、标准化的企业管理机制, 使每个岗位都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及工作标准, 然后再依靠完善的制度体系让企业保持高效、持续、稳定的运行。同时, 使业务开展简单、透明, 方便检查。这样才既会提高工作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保证企业按照既定路线, 实现自己的战略目标, 又可以提高员工幸福感, 使员工保持积极阳光的心态, 从而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减少服务过程中纠纷的发生。
同时, 随着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 企业的管理机制要适时适应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 有效融入公司战略要素, 以保证其旺盛的生命力, 因此通过建立可升级版的企业管理机制, 才能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3.5 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市场大部分的新房和二手房都是经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 但一些经纪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房源广告宣传不真实、经纪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规章制度不健全, 少数机构仍有违规收费现象, 有的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双方责任含糊, 而且社会上没有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仍然存在等。因此,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 避免和减少房地产经纪服务纠纷,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中介信用档案, 严抓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对交易过程中“忽悠”顾客的经纪机构严惩不贷。重点抓好机构运行和房源客源信息发布的规范性管理、合同规范文本推广使用管理、经纪人员的执 (从) 业证书使用管理等。不诚信的经纪机构将被拉入“黑名单”, 不守规的经纪机构执 (从) 业人员将及时清理出经纪人队伍。
摘要: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经纪服务的法律依据, 合法有效的合同能够避免或减少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双方的矛盾纠纷, 但在实际操作中, 不少房地产经纪合同的签订并不规范, 存在很多问题, 导致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要求变更、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应从法律、机制等方面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规定和管理, 使其经纪服务逐步规范化, 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违规操作,纠纷预防
参考文献
[1]谷莹莹.浅议当前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 2011, (15) .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4篇
关键词:惠州市 房地产企业 融资渠道 问题研究
目前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民间资本和留存收益,其中银行贷款是房地产行业融资的最大来源。鉴于房地产行业的自身特点,我们有必要对自身的融资渠道进行拓宽,从而保障房地产企业更好的发展。
1 房地产企业扩宽融资渠道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如果仅仅依赖自身的资金来进行开发,本身就是与市场经济的规律相违背的。从目前企业发展实际来看,惠州市的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需要依赖融资活动来进行项目的开发,所以研究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惠州房地产行业正在迅速发展,2013年上半年,惠州挂牌供应148宗,面积333.69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9.32%,起始金额总共25.28亿元,同比减少24.59%。同时,惠州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22.69亿元,同比下降8.32%(其中住宅投资84.29亿元,同比上升5.38%)。上半年惠州土地供应与成交面积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下降。1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应与成交有所下降,地块面积趋小。住宅用地的面积供应与地价有上涨的趋势。商品房销售金额237.88亿元,同比增长40.03%;商品房销售面积409.6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41%;上半年均价5808元/平米,同比去年同期下降0.97%。随着惠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政配套以及周边环境得到了不断地改善,为惠州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契机。
惠州市房地产行业近5年主要融资来源比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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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惠州市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2.1 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单一 当前惠州市的房地产融资渠道依旧单一,资金仍然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其次是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对惠州市银行系统产生了具大的潜在风险。市场环境一旦恶化,资产质量将大幅下降,会给银行带来巨额呆账坏账风险,且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房地产开发周期的需要。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采用多种融资渠道途径,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融资方式。
2.2 融资中商业银行风险集中 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密集的特点,使得房地产业的融资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现在惠州市的房地产商将投资的风险和融资的风险都集中在商业银行,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增加,也会调高商业银行经营的困难。一旦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经济的下滑必然导致房价下调,房价的低迷会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中不良贷款的比例上升,所以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会采取非常谨慎的原则,只要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生波动,商业银行会收紧资金或提高融资成本。
2.3 房地产企业融资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银行贷款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在房地产融资中占有主导地位。由于我国政府自2007以来加大了对房地产的管理,严格控制了房地产行业的银行贷款,使得惠州市的房地产融资比较困难,很多房地产由于不能得到银行贷款使得很多房地产项目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例如惠州本土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光耀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上市受到国家政策影响,未能成功上市融资,导致企业诸多房地产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楼,最终引起企业陷入困境。
3 拓宽与完善惠州市房地产融资渠道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融资渠道 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和以往相比,当下房地产市场所处的体制环境已经大有改观。众所周知的是,房地产行业在当下依然是一种高危行业,也正是如此,国家也加大了对其的控制,在融资方面的政策法规也同样很严格,这样的法规就造成房地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很难放开。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譬如说投资基金和债券融资相关的问题,在细节上面还没有得到明确。在未来一段时间,我们必须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度的调整,以期更好地符合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活动。
3.2 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来拓宽融资渠道 我们都知道,渠道过于单一是当下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大的制约条件。由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开发时间周期长,外部环境变化多端,房地产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当下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形态都是由自身的资金和银行的贷款构成的,这样的融资结构还是过于单一,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建议采用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机构投资和基金互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融资,灵活的动用多种有效的金融工具,积极的将其他的外部机构利用起来,保障企业的融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也可以避免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系列风险。例如:重点关注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地产基金来融得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经营状况较好的房企可能积极参于创业板融资;适当关注海外资金,注意合作开发和并购来融资;关注非银行金融业融资,加强融资租赁,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3.3 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保证体系,对于推动房地产行业多种融资渠道的发展,对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尽快建立包括信用的记录、征集、调查、评价、惩罚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制度的主体框架,让信用好的房地产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融通资金和较低的融资成本,让信用较差的房地产企业注意自己信用的重视和维护,让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重视信用作用,积极爱护自己的信用。仅有信用法律制度还不行,还要重在落实和执行,不能将信用评级仅停留在表面,只是用于审批程序的需求,而是要把信用评级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使用规范的评级行为来得到真正公平的评级结果。政府提供良好的信用评级氛围,评级机构独立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级,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都是由市场来决定的,监管部门只能是监管这些评级机构,这样公允性得到了保证。
3.4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房地产有自身的周期,风险也随之而来。目前,惠州房地产产业制度与融资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还很落后,难以承受融资市场化带来的冲击,容易导致房地产融资风险的扩散。房地产融资的风险控制与规避是房地产融资的核心问题, 既要控制融入方,即房地产企业本身的风险,如管理、经营风险;又要控制融出方的资金风险,保障融资出资方的资金安全。同时要规避外部风险,如市场因素、政策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实行分散投资原则,进行多样化组合投资,从而完善房地产的风险与收益机制。这样房地产企业才能吸引到更多的资金。融资渠道才能真正拓宽、完善。
总之,我国的房地产融资受目前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融资渠道偏窄,所以惠州市房地产企业必须要对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在传统的房地产融资的基础上要扩展新的房地产融资渠道,摆脱传统的融资对房地产企业的限制,实现房地产融资的全面性和综合性,避免对任何一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依赖,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徐航涛.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困境与创新[J].时代金融,2012.6.
[2]肖琳.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选择[J].金融财税,2013.9.
[3]聂鑫.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风险及防范[J].华中师范大学,2012.5.
作者简介:
袁祥勇(1978-),男,湖北鄂州人,惠州学院经管系财务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投融资管理。endprint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这对于房地产开发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本文通过对惠州市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现状分析,得出惠州市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存在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最后从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个方面提出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关键词:惠州市 房地产企业 融资渠道 问题研究
目前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民间资本和留存收益,其中银行贷款是房地产行业融资的最大来源。鉴于房地产行业的自身特点,我们有必要对自身的融资渠道进行拓宽,从而保障房地产企业更好的发展。
1 房地产企业扩宽融资渠道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如果仅仅依赖自身的资金来进行开发,本身就是与市场经济的规律相违背的。从目前企业发展实际来看,惠州市的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需要依赖融资活动来进行项目的开发,所以研究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惠州房地产行业正在迅速发展,2013年上半年,惠州挂牌供应148宗,面积333.69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9.32%,起始金额总共25.28亿元,同比减少24.59%。同时,惠州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22.69亿元,同比下降8.32%(其中住宅投资84.29亿元,同比上升5.38%)。上半年惠州土地供应与成交面积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下降。1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应与成交有所下降,地块面积趋小。住宅用地的面积供应与地价有上涨的趋势。商品房销售金额237.88亿元,同比增长40.03%;商品房销售面积409.6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41%;上半年均价5808元/平米,同比去年同期下降0.97%。随着惠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政配套以及周边环境得到了不断地改善,为惠州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契机。
惠州市房地产行业近5年主要融资来源比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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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惠州市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2.1 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单一 当前惠州市的房地产融资渠道依旧单一,资金仍然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其次是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对惠州市银行系统产生了具大的潜在风险。市场环境一旦恶化,资产质量将大幅下降,会给银行带来巨额呆账坏账风险,且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房地产开发周期的需要。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采用多种融资渠道途径,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融资方式。
2.2 融资中商业银行风险集中 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密集的特点,使得房地产业的融资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现在惠州市的房地产商将投资的风险和融资的风险都集中在商业银行,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增加,也会调高商业银行经营的困难。一旦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经济的下滑必然导致房价下调,房价的低迷会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中不良贷款的比例上升,所以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会采取非常谨慎的原则,只要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生波动,商业银行会收紧资金或提高融资成本。
2.3 房地产企业融资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银行贷款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在房地产融资中占有主导地位。由于我国政府自2007以来加大了对房地产的管理,严格控制了房地产行业的银行贷款,使得惠州市的房地产融资比较困难,很多房地产由于不能得到银行贷款使得很多房地产项目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例如惠州本土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光耀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上市受到国家政策影响,未能成功上市融资,导致企业诸多房地产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楼,最终引起企业陷入困境。
3 拓宽与完善惠州市房地产融资渠道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融资渠道 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和以往相比,当下房地产市场所处的体制环境已经大有改观。众所周知的是,房地产行业在当下依然是一种高危行业,也正是如此,国家也加大了对其的控制,在融资方面的政策法规也同样很严格,这样的法规就造成房地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很难放开。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譬如说投资基金和债券融资相关的问题,在细节上面还没有得到明确。在未来一段时间,我们必须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度的调整,以期更好地符合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活动。
3.2 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来拓宽融资渠道 我们都知道,渠道过于单一是当下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大的制约条件。由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开发时间周期长,外部环境变化多端,房地产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当下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形态都是由自身的资金和银行的贷款构成的,这样的融资结构还是过于单一,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建议采用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机构投资和基金互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融资,灵活的动用多种有效的金融工具,积极的将其他的外部机构利用起来,保障企业的融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也可以避免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系列风险。例如:重点关注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地产基金来融得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经营状况较好的房企可能积极参于创业板融资;适当关注海外资金,注意合作开发和并购来融资;关注非银行金融业融资,加强融资租赁,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3.3 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保证体系,对于推动房地产行业多种融资渠道的发展,对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尽快建立包括信用的记录、征集、调查、评价、惩罚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制度的主体框架,让信用好的房地产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融通资金和较低的融资成本,让信用较差的房地产企业注意自己信用的重视和维护,让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重视信用作用,积极爱护自己的信用。仅有信用法律制度还不行,还要重在落实和执行,不能将信用评级仅停留在表面,只是用于审批程序的需求,而是要把信用评级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使用规范的评级行为来得到真正公平的评级结果。政府提供良好的信用评级氛围,评级机构独立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级,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都是由市场来决定的,监管部门只能是监管这些评级机构,这样公允性得到了保证。
3.4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房地产有自身的周期,风险也随之而来。目前,惠州房地产产业制度与融资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还很落后,难以承受融资市场化带来的冲击,容易导致房地产融资风险的扩散。房地产融资的风险控制与规避是房地产融资的核心问题, 既要控制融入方,即房地产企业本身的风险,如管理、经营风险;又要控制融出方的资金风险,保障融资出资方的资金安全。同时要规避外部风险,如市场因素、政策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实行分散投资原则,进行多样化组合投资,从而完善房地产的风险与收益机制。这样房地产企业才能吸引到更多的资金。融资渠道才能真正拓宽、完善。
总之,我国的房地产融资受目前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融资渠道偏窄,所以惠州市房地产企业必须要对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在传统的房地产融资的基础上要扩展新的房地产融资渠道,摆脱传统的融资对房地产企业的限制,实现房地产融资的全面性和综合性,避免对任何一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依赖,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徐航涛.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困境与创新[J].时代金融,2012.6.
[2]肖琳.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选择[J].金融财税,2013.9.
[3]聂鑫.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风险及防范[J].华中师范大学,2012.5.
作者简介:
袁祥勇(1978-),男,湖北鄂州人,惠州学院经管系财务教研室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投融资管理。endprint
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过于单一,这对于房地产开发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都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本文通过对惠州市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现状分析,得出惠州市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存在问题和产生的原因,最后从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三个方面提出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关键词:惠州市 房地产企业 融资渠道 问题研究
目前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民间资本和留存收益,其中银行贷款是房地产行业融资的最大来源。鉴于房地产行业的自身特点,我们有必要对自身的融资渠道进行拓宽,从而保障房地产企业更好的发展。
1 房地产企业扩宽融资渠道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企业如果仅仅依赖自身的资金来进行开发,本身就是与市场经济的规律相违背的。从目前企业发展实际来看,惠州市的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需要依赖融资活动来进行项目的开发,所以研究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惠州房地产行业正在迅速发展,2013年上半年,惠州挂牌供应148宗,面积333.69万平方米,同比减少19.32%,起始金额总共25.28亿元,同比减少24.59%。同时,惠州市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22.69亿元,同比下降8.32%(其中住宅投资84.29亿元,同比上升5.38%)。上半年惠州土地供应与成交面积与去年同期相比均下降。1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应与成交有所下降,地块面积趋小。住宅用地的面积供应与地价有上涨的趋势。商品房销售金额237.88亿元,同比增长40.03%;商品房销售面积409.6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41%;上半年均价5808元/平米,同比去年同期下降0.97%。随着惠州市经济的不断发展,市政配套以及周边环境得到了不断地改善,为惠州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契机。
惠州市房地产行业近5年主要融资来源比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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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惠州市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存在的问题
2.1 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单一 当前惠州市的房地产融资渠道依旧单一,资金仍然主要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其次是民间借贷,房地产行业对惠州市银行系统产生了具大的潜在风险。市场环境一旦恶化,资产质量将大幅下降,会给银行带来巨额呆账坏账风险,且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房地产开发周期的需要。这种单一的融资方式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突破,采用多种融资渠道途径,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融资方式。
2.2 融资中商业银行风险集中 房地产行业具有资金密集的特点,使得房地产业的融资成为了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现在惠州市的房地产商将投资的风险和融资的风险都集中在商业银行,这就使得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增加,也会调高商业银行经营的困难。一旦经济出现周期性的波动,经济的下滑必然导致房价下调,房价的低迷会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中不良贷款的比例上升,所以商业银行对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需求会采取非常谨慎的原则,只要国家政策或者经济发生波动,商业银行会收紧资金或提高融资成本。
2.3 房地产企业融资受国家政策的影响较大 银行贷款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在房地产融资中占有主导地位。由于我国政府自2007以来加大了对房地产的管理,严格控制了房地产行业的银行贷款,使得惠州市的房地产融资比较困难,很多房地产由于不能得到银行贷款使得很多房地产项目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例如惠州本土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光耀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上市受到国家政策影响,未能成功上市融资,导致企业诸多房地产项目停工,无法按期交楼,最终引起企业陷入困境。
3 拓宽与完善惠州市房地产融资渠道的对策及建议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融资渠道 近些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兴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也逐步建立起来,和以往相比,当下房地产市场所处的体制环境已经大有改观。众所周知的是,房地产行业在当下依然是一种高危行业,也正是如此,国家也加大了对其的控制,在融资方面的政策法规也同样很严格,这样的法规就造成房地产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很难放开。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譬如说投资基金和债券融资相关的问题,在细节上面还没有得到明确。在未来一段时间,我们必须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度的调整,以期更好地符合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宽活动。
3.2 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来拓宽融资渠道 我们都知道,渠道过于单一是当下房地产企业发展的一个非常大的制约条件。由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过程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开发时间周期长,外部环境变化多端,房地产企业面临较大的财务风险。当下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形态都是由自身的资金和银行的贷款构成的,这样的融资结构还是过于单一,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建议采用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机构投资和基金互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融资,灵活的动用多种有效的金融工具,积极的将其他的外部机构利用起来,保障企业的融资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也可以避免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一系列风险。例如:重点关注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地产基金来融得更多的社会闲散资金;经营状况较好的房企可能积极参于创业板融资;适当关注海外资金,注意合作开发和并购来融资;关注非银行金融业融资,加强融资租赁,信用证等融资方式。
3.3 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保证体系 建立健全金融信用保证体系,对于推动房地产行业多种融资渠道的发展,对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尽快建立包括信用的记录、征集、调查、评价、惩罚等内容的完整、规范的金融信用制度的主体框架,让信用好的房地产企业能够得到更多的融通资金和较低的融资成本,让信用较差的房地产企业注意自己信用的重视和维护,让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重视信用作用,积极爱护自己的信用。仅有信用法律制度还不行,还要重在落实和执行,不能将信用评级仅停留在表面,只是用于审批程序的需求,而是要把信用评级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使用规范的评级行为来得到真正公平的评级结果。政府提供良好的信用评级氛围,评级机构独立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级,他们的生存与发展都是由市场来决定的,监管部门只能是监管这些评级机构,这样公允性得到了保证。
3.4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资金安全 房地产有自身的周期,风险也随之而来。目前,惠州房地产产业制度与融资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还很落后,难以承受融资市场化带来的冲击,容易导致房地产融资风险的扩散。房地产融资的风险控制与规避是房地产融资的核心问题, 既要控制融入方,即房地产企业本身的风险,如管理、经营风险;又要控制融出方的资金风险,保障融资出资方的资金安全。同时要规避外部风险,如市场因素、政策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实行分散投资原则,进行多样化组合投资,从而完善房地产的风险与收益机制。这样房地产企业才能吸引到更多的资金。融资渠道才能真正拓宽、完善。
总之,我国的房地产融资受目前国家政策的影响比较大,融资渠道偏窄,所以惠州市房地产企业必须要对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在传统的房地产融资的基础上要扩展新的房地产融资渠道,摆脱传统的融资对房地产企业的限制,实现房地产融资的全面性和综合性,避免对任何一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依赖,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参考文献:
[1]徐航涛.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困境与创新[J].时代金融,2012.6.
[2]肖琳.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的选择[J].金融财税,2013.9.
[3]聂鑫.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的风险及防范[J].华中师范大学,2012.5.
作者简介: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或策划的有偿服务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五条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机构依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名称核准手续;
(二)向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三)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明;
(四)凭验资证明、中介资质证明等文件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资料,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其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经营业绩等条件分为三级:
(一)一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10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2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二)二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6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不得少于1年,有从事中介活动的相应业绩。
(三)三级机构的自有流动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持有《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自有流动资金、中介执业人数达到一、二级房地产中介资质条件,但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年限和业绩未达到相应标准的,其资质可定低1个等级。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审定。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中介业务:
(一)一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策划服务;
(二)二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服务;
(三)三级机构可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代理(不含预售商品房代销)服务。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中介服务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担业务。
第十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并评定相应资质等级,年审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应当取得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和执业证。
第十二条 具有房地产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资格证;
(四)申请人与其所在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见习满1年的证明。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具有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的;
(三)被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应当在1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2个或2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第十七条 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证进行审核,年审合格的方可继续执业。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刷。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证、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转借。
第四章 中介业务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方式;
(四)酬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使用统一文本。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将受托的房地产中介业务转让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代理,但因故不能履行确需转让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方可转让。
按前款规定转让的房地产中介业务应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转让方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 不能履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不得收取中介服务费,已收取的应予退回,部分履行的,减收中介服务费。因委托人过错造成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国家的规定明码标价,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时应开具发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依法缴纳税费。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业务记录和业务台帐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等费用,以及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和文件,查看现场,委托人应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在广告中载明中介机构的名称、地址、资质等级证号,不得发布夸大、虚假广告。
第二十七条 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四)为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五)索取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情节严重的,取消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降低其房地产中介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中介资质。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降低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等级直至取消房地产中介资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物价、税务管理的,由相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中介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当事人的过错,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凡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50日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房地产中介资质审批手续。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6篇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年度检查的资质情况;
(二)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权属、面积、使用年限、用途、抵押、租赁、使用限制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中[FS:PAGE]介服务合同。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项目名称、内容及要求;
(三)合同履行方式、期限;
(四)中介服务费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依法准予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应当持预售人出具的委托书或者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受委托的中介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及未经注册或者未经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扣押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收费标准等事项。
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设立业务台帐,做好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应当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进行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注册证;
(二)及时告知服务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四)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五)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备案进行经营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违法从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受聘时未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职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变造、买卖、转借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的,并可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聘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按违法聘用人数每人处以一万元的罚[FS:PAGE]款;对聘用未经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人员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按违法聘用人员人数每人处以二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扣押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注册证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对中介服务机构每扣押一证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者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收费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工商、物价、税务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法从业或者因提供虚假信息等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中介服务人员追偿。
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按时发放备案证明的;
(二)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进行年度检查或者不公布年度检查结果的;
(三) 明知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人员违法经营,损害当事人利益,但不依法处罚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的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广州房地产租赁合同 第7篇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合同三方均确认本合同包括正式房地产租赁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并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租赁双方通过经纪方出租及承租重庆市 单位物业(下称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该房地产只限于作 用途(以上均以房地产权证或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为准)。
二、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房。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地产,承租方应如期交还;如需续租,承租方应在租期届满前 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一)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小写: ),承租方应按以下第 项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二)承租方交付租金方式为:
1、现金支付;
2、银行转账:承租方将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银行帐户: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 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水电费、卫生费等杂费,均由承租方支付。
(四)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押金,出租方应出具收据。
(五)合同期满,如不续租,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本条第(三)款所述杂费之日起三日内,将押金退还承租方(不计利息)。
四、承租方义务
(一)承租方应妥善使用该房地产及有关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损毁,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向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如系正常使用造成损坏,则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二)承租方使用该房地产时,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三)、承租方应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加收拖欠部分1%的违约金。如拖欠租金超过 天,或拖欠租金及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累计超过人民币 元整(小写: ),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五:出租方义务
(一)出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出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则承租方无需支付延迟期间的租金,出租方还应将延迟期间内承租方应交租金数额作为违约金偿付给承租方。
(二)出租方保证自己有权出租或转租该房地产,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干扰和破坏;保证在租赁期间保持该房地产始终符合约定的用途,该房地产及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可正常使用状态。
六、物业及设施的交回如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租赁期届满而又不续租,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之 日或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搬出该房地产,同时结清费用。承租方拒不交回物业钥匙或拒不搬离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地产内,将承租方物品清点处埋,用于抵偿拖欠的租金和杂费;承租方无法联络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保证自愿接受出租方的上述处理措施,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或赔偿要求。
七、提前终止合同
(一)租赁期间,若出租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须返还押金,并按剩余租金的 %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二)若承租方提出终上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按剩余租期租金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八、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基于经纪方己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故在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承租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签署本合同后,若本合同被取消、解除或未被实际履行或租赁双方私下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该房地产,均不影响经纪方上述收取佣金权利的实现。
十、本合同壹式叁份,内容必须一致,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私自修改,则修改内容无效。租赁双方及经纪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末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或政策的相关规定解决。
十一、备注(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出租方: 经纪方:重庆宏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承租方:经纪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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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第8篇
1. 工业房地产的内涵
工业房地产是指土地使用性质为工业的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在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各种权益。在我国, 工业房地产土地的批租年限为50年。
2. 本文研究范围
本文研究的范围是广州市十个行政区和两个县级市的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 主要包括工业厂房和仓库的租赁。由于工业房地产的数据相对比较有限, 我们这里主要分析广州市的十个行政区的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
二、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历年发展状况
近年来, 广州市工业房地产市场的需求不断放大, 工业房地产的租金也是在持续上涨, 平均租金每年上涨3%左右, 其中, 高科技园区租金上涨4%左右, 物流园区租金上涨2%左右。
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登记备案数据来看, 近年来每季度的工业租赁登记备案件数基本都在5000件以下, 工业租赁登记备案面积基本都在350万平方米以内, 在2008年第4季度数据成倍大幅增长。主要原因是:根据市出租办出租屋调查核实统计标准, 年末各区房屋租赁管理统计机构对辖区内租赁备案数据进行了调整和缺失数据补报。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通过对比分析工业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件数和房地产租赁总的登记备案件数, 工业房地产登记备案件数占到的比例基本都在4%以下。可见工业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的情况不容乐观。对比情况见表2。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单宗工业房地产租赁的面积一般比较大, 这就使得工业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面积占总的登记备案面积的比例较大, 基本维持在20%以上, 2008年第4季度更是超过40%, 达到42.18%。详见图1。
三、2008年广州市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现状分析
1.2008年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基本情况
2008年工业房地产租赁市场总体需求放大, 工业厂房和仓库的租金上涨3%左右。这主要得益于政府“退二进三”政策的实施、大型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各级政府以积极政策和资金支持企业进驻工业园区。位于黄埔港、南沙港和广州空港周围的物流仓储园区受到重点关注, 租赁成交较为活跃。其中, 广州新白云机场根据市场的需要, 不断开拓新的海外货运航线, 吸引了不少物流企业进驻附近的物流仓储工业园区。工业厂房方面, 租赁成交主要集中于白云和番禺两区。由于新厂房供应的紧缺, 存量工业用房的租赁十分活跃, 工业园区成交租金大多保持在10-25元/ (平方米月) 的水平, 而成交面积则大多集中于500-1000平方米的范围内。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登记备案数据, 计算得到各行政区的工业房地产租赁状况如表3所示:番禺区工业房地产总的租赁面积最大, 为2744449平方米;租赁个案数最多的仍是番禺区, 为4985件;黄浦区工业房地产的平均租赁面积最大, 为2858.39平方米;平均租金最高的是越秀区, 为23.46元/ (平方米月) 。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由于城市外围的几个行政区进行房屋登记备案的系统还未与中心城区统一, 登记备案数据不规范, 存在大量无效数据, 故本文对于外围区域的工业房地产的分析相对比较薄弱。
通过比较各行政区的租赁面积可以看到:番禺区、花都区和白云区三个行政区的租赁面积占到总的租赁面积的比例为72%, 这主要是因为广州市政府“退二进三”政策的进一步实施, 中心城区的工业企业都搬迁至外围行政区的工业园内。具体情况如图2所示。
从产权性质来看, 产权性质为农村集体或农村个人的租赁面积为9522480平方米, 占总租赁面积的比重为74.10%, 共33636个登记备案数据, 占总登记备案数据的比重为62.11%, 平均面积为283.10平方米, 平均租期为33个月, 平均租金为8.01元/ (平方米月) 。详见表4。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 租金的空间分布规律
广州市工业房地产租金的空间分布规律基本为:以“越秀”区片为中心最高点, 为42元/ (平方米月) , 然后向周围辐射依次递减。一些工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也出现了次中心, 像海珠区的“中大”区片;萝岗区的“南岗-广州经济开发区东区”片区, 平均租金为13元/ (平方米月) 。这些次中心片区的租金比周围片区的租金都要高。从各行政区的平均租金来看, 中心城区的平均租金还是较高, 最高的为越秀区的23元/ (平方米月) , 而地理位置比较偏远的萝岗区和黄浦区的平均租金水平也不低, 与海珠区和荔湾区的平均租金水平相当。详见图3。
资料来源: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四、工业房地产市场及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 部分工业房地产产权不明晰
产权不明晰的工业房地产主要集中在一些农村集体房和农村个人房。中国集体房和私有房的产权问题历来就有, 主要表现在没有房产证。这类没有房产证的工业用房在出租的时候就会引起产权纠纷, 产权纠纷的矛盾又可能导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矛盾, 最终可能演化成像“村民围攻工业园区”的闹剧。
2. 工业房地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滞后
部分新区的工业房地产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 像供电力不足、消防设施不完备、物业管理进入不及时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不足不仅会影响企业进驻, 甚至会酿制一些事故的发生。最近, 花都工业区纤棉厂厂房失火, 大火几个小时后才被扑灭, 主要原因是工厂内及其附近, 居然连消防栓都没有, 导致消防队员只能到将近一公里外的红棉大道附近寻找水源, 最后才将大火扑灭。开发区的厂房普遍存在供电能力不足的问题, 主要是变压器的容量不能满足客户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对电力的要求。
3. 部分地区工业房地产闲置现象严重
广州市在实施“退二进三”的过程中, 政策规定旧厂房不能拆建, 土地面积不能变, 使用性质也不能变, 不允许拆除和扩建。广州城区的很多工业企业退出后, 若要改造升级发展第三产业, 还要面临着另一更大的土地性质变更难题。这就使得中心城区的大量工业房地产闲置下来。
4. 工业园区的土地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尽管政策已经将用地性质变更的每一步都卡得很死, 但是, 房地产开发跟其他产品生产不一样, 房地产开发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规划及设计, 这便注定在开发过程中, 房地产有更多自主发挥的空间。现在握在开发商手中的动辄上百亩千亩甚至几平方公里的大面积工业地块, 都会有一部分演变为住宅、写字楼开发建设用地。部分开发商以工业用地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后凭借配套设施等名义, 灵活地处理用地性质, 以达到变更土地性质的最终目的。工业用地上最后建起了部分商品房、写字楼等, 使得工业用地没有得到有效利用。
五、工业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政策建议
1. 提高工业用地使用效率
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是2009年广州市土地管理的重中之重。贯彻落实《关于统筹高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工作方案》, 是节约集约工业用地的有效方法。通过提高容积率、建多层厂房促进广州土地的节约利用, 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翻建标准式多层厂房。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有关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 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 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存量工业用地不能达到《广州市产业用地指南》标准的, 视为低效工业用地, 可由土地储备机构协议收购后再利用。在不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 各区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将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 (含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集聚化和规模化经营。可将零散建设用地复耕与农用地置换, 以利于土地整合使用,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考虑企业投资运营特点和生产线生命周期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土地的有偿使用年限, 建立国有土地租赁制度, 引导部分工业项目以短期出让或租赁的形式取得土地。
2. 合理利用空置厂房
当前广州有相当大数量的旧城区、旧厂房、旧村庄资源可供挖掘和改造, 用来发展第三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但许多投资机构、企业和地方政府在按照现行政策, 实施产业转型或升级、“退二进三”发展第三产业项目时, 却遇到了政策“瓶颈”问题。原有建筑破旧、低档, 根本无法改造成现代商贸城。广州目前的很多工业企业退出后, 若要改造升级发展第三产业, 还要面临着另一更大的土地性质变更难题。广州应完善和细化《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 加快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审批时间, 简化手续。
3. 理顺农村工业房地产的产权关系
广州市房管局的数据显示, 目前全市农村建设用地有652.5平方公里, 占了全市建设用地的40%, 农村的土地资源潜力巨大。特别是农村工业建设用地占全市工业用地的比例在80%以上, 而很多农村工业用地的产权关系不清晰, 产权关系不明晰会影响到正常的租赁活动和工业园区的正常营业。像白云区冒凤山西侧的广州民营科技园, 项目规划1223亩, 先进驻企业135家, 租金在20元/ (平方米月) 左右, 但现在因产权有纠纷, 已经影响到园区的正常营业。可见, 明确产权关系, 避免引起纠纷和村民围攻工业园区的现象发生是很重要的。另外, 改革土地征用和建立流转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改革的切入点是应该尽快相对统一征地补偿和集体土地流转价格的标准, 尽量避免政府、农民和用地企业在征地和土地交易过程中过多地进行讨价还价并引发矛盾摩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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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邬永宏.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浅析[J].中国土地, 2006 (5)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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