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政府绩效管理
广西政府绩效管理(精选6篇)
广西政府绩效管理 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6]4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资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个人建房的积极性,鼓励职工个人加大住房建设的投入,缓解城镇职工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并逐步与住房商品化接轨,必须加强对集资建房的组织与管理,现提出以下管理暂行办法:
一、集资建房的原则
(一)集资建房,是指我区城市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为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经批准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筹资建设住房的一种形式。
(二)集资建房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指导方针。
(三)集资建房只搞公寓住宅,各类住房建筑面积和装修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我区城镇行政、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以自住为目的,均可参加集资建房。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和危房应优先安排集资建房,并由集资建房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和组织资金筹集。
(五)建有私房和已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原则上不能参加集资建房。但对原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经集资建房单位批准,也可以参加集建房,但须向原产权单位以原价退出已购住房。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区城市(包括建制镇和工矿区)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
二、管理机构和审批程序
(一)自治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
(二)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建房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资格审查。
(三)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联合对各单位资建
(二)职工按建房费用不低于40%部分集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职工的产权比例按个人集资额占实际费用(含当地届时出售公有住房测定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的比重确定,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集资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的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三)已建住房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面积和装修标准的费用均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计入产权比例计算。
(四)集资建房获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集资建房单位应与集资职工签订集资合同,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1、拟建住房的建房面积和装修标准;
2、建房集资额及交款方式和时间;
3、集资建房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4、集资建房的分配、管理办法;
5、产权比例(房屋竣工后按上述
(一)、(二)条规定执行);
6、违约责任;
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集资建房竣工后,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集资建房单位持批准单位的批文及单位与职工签订的集资合同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六)集资建房的维修管理,参照各地公有住房售后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七)未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批准手续擅自集资建房的单位,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有权责令停工补办手续;不符合集资建房条件的责令停建;已建成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八)不如实申报或擅自改变设计造成住房面积超过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办根据有规定予以处理。
(九)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暂行办法制定本市、县的实施细则。
(十)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广西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1996年05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05月27日(地方法规)
广西政府绩效管理 第2篇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3]82号 【发布日期】1993-12-22 【生效日期】1993-12-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22日桂政发〔1993〕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作用,加强我区与办事处所驻省、自治区、市各方面的联系,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驻外办事处要办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拓进取,团结协作,优质服务,廉洁高效,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的文明“窗口”。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三条 第三条 驻外办事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政府委托对外代表区政府进行工作,对内代表区政府统一管理我区各地区、各部门驻当地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区党委、区政府的要求,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及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
(二)做好与驻地省、自治区、市间的横向经济联合、贸易往来和文化教育交流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资金引进人才,引进管理经验,为发展我区经济服务。
(三)负责收集、传递国内外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信息,为我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负责管理我区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协调与驻地有关部门的关系,对他们的一些重要决策给予必要的指导。
(五)协助我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拓区外市场,开展经济协作,推销区内产品,协调经济纠纷,以及协助办理外事、旅游、劳务等事务。
(六)做好接待工作,为我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到当地的各方面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
(七)负责承办自治区领导及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第五条 区政府派出的驻外办事处隶属于区政府领导,区政府办公厅是驻外办事处的管理部门。
第六条 第六条 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外办事处的财务管理。
第七条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省、自治区、市党政领导机关的指导。
第四章 机构建制和编制
第八条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机构建制根据实际需要可定为正厅级、副厅级。可定行政编制,也可定事业编制。
第九条 第九条 厅级(含副厅)驻外办事处可下设秘书处、业务处等职能处室。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习、工作、人事、财务、请示汇报、联系制度等),建立科学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要主动向区政府和办公厅汇报工作。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区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处参加或列席,区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区直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第六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正、副职数,原则上按一正二副配备(按干部管理权限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实行定期轮换制,一般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也可延长;轮换制的干部不办理干部调动手续,不带家属、不转户口,只带工资关系和组织关系,占办事处编制,由办事处发放工资、奖金,补贴和其它福利待遇。任期届满,由任命的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排。对户口已调入驻地和工作较出色、本人愿意留住的可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没有建立党组的驻外办事处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由基层单位推荐,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考核,经厅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的一般干部实行派驻和轮换相对结合的制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试行聘任制;驻外办事处的工人,原则上应从广西招聘,个别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可从当地聘用。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户口尚未调入办事处和新派去的干部、职工,户口原则上不动。其家属、子女原则上不调入办事处工作;对个别确有实际困难并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也只能安排到办事处下属单位(公司、招待所)工作,以解决其后顾之忧。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处的干部、职工离退休,原则上回原派出单位安置。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与当地离退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如当地待遇低于广西的,按广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制定的会计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行政事业经费包干,节余留用,超支不补。包干基数由区政府办公厅会同区财政厅根据区编委下达的编制人数和区内包干的原则,结合各驻外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补贴等福利待遇,原则上按区内有关规定执行,亦可参照驻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包干经费由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代管。各办事处在积极完成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努力办好各种经济实体。其收入税后节余由办事处统筹安排,可用于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发展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的基本建设纳入区计委基建计划。具体实施细则按桂政办〔1991〕76号文执行。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要建设政治上坚定、团结、开拓、廉洁的领导班子和一支素质高、应变能力强、有奉献精神的职工队伍。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领导班子成员要严于律己,团结协作,树立良好的整体形象,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加强业务建设,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业务知识,搞好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做到一专多能,努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党内生活准则,自觉执行区政府和驻地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不以权谋私。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严格遵守法律和驻地的各项法规、规章及制度,建立一支讲文明、守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对在驻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结合年终评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驻外单位或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广西政府绩效管理 第3篇
近年来, 随着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曝光, 进一步唤醒了人们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绿色供应链管理这一强调以资源节约为目的的产品制造管理新模式受到社会各界的推崇。建立合理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有助于推进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进程。通过有效的绿色绩效评估能使企业识别生产经营过程中节能环保措施的改善效果, 并找到与先进绿色企业的差距, 从而为企业自身绿色经营方式的改变, 加强供应链中关联企业的绿色合作指明方向。
二、构建绩效评估体系
(一) 体系构建思路与框架
为增强评估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 本研究尝试实证分析确定各项指标。结合广西调研企业的实际情况, 对各项备选指标进行里克特等级量表式评分, 对所得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 选出具有代表性备选指标进行相关性分析。经过二次筛选可以归结出指标层、准则层与目标层。
研究企业存在的价值, 构建的绩效评估体系将从三个层面选择指标, 分别是经济效益层面、生态和谐层面与社会反响层面, 构建框架如图1所示。
1. 经济效益层面。
备选指标体现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体, 其目的在于通过销售产品获取盈利, 所以指标需涉及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收入增长水平等。
2. 生态和谐层面。
备选指标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针对环境保护而实施的行为以及与关联企业合作所产生的环境优化效果。此部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企业的事前控制与过程控制;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事后反馈。
3. 社会反响层面。
备选指标涉及对象包括产品用户、政府部门等环境保护责任者。主要反映社会各阶层对于绿色产品的认可程度, 环保型社会发展水平等。
(二) 备选指标来源
追踪2009年2012年国内重要文献关于供应链以及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研究进行统计分析, 将类似指标合并且仅保留十份文献中提到频数高于3次的细化指标, 在通过与广西被调研企业人员、绿色供应链研究学者多次沟通后商榷确定备选指标。备选指标集合如表1所示。
(三) 调研问卷信息
调研目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对备选指标在绿色供应链管理实施过程中的显著程度进行辨别。本研究依据显著强弱程度进行得分值转换, 经过统计分析挑选代表性指标。发放调研问卷形式:E-mail和实地发放。发放对象:企业中高层领导。调研地区:广西地区, 其中南宁市45家、柳州市55家、桂林市27家、北海市11家、防城港市22家、梧州市20家、贵港市18家、钦州市12家。发放数量:300份, 其中回收问卷248份, 有效问卷210份, 有效回收率:70%。
(四) 统计分析
本次调研中量表共5级, 依次用分值{5, 4, 3, 2, 1}分别表示{十分显著, 相对显著, 无所谓, 比较不显著, 根本不显著}。得分均值如表2所示, 将不显著的备选指标 (低于4.0) 进行剔除, 经济效益层面剩余11个指标, 剔除“利息保障倍数”指标;生态和谐层面剩余9个指标, 剔除“生态环境恢复能力”与“节能设备比率”指标;社会反响层面剩余10个指标, 剔除“时间柔性”与“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节能补贴比率”、“税收减免比率”指标。
(五) 信度与效度检验
本研究运用SPSS软件, 对调研问卷使用α系数检验数据可靠性。通常α系数大于0.7, 就说明调研数据是可靠的, 结果如表3所示, α系数为0.793, 说明调研数据具有可靠性。使用KMO值对调研数据进行效度检验, 若值大于0.7说明调研数据效度较好。结果如表4所示, KMO值为0.842, 即调研数据效度比较好。
(六) 相关性分析
经济效益层面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5所示。
矩阵中大于0.900则表示备选指标间相互影响程度大, 可将耦合指标进行剔除, 只保留系数较高项。因而, A3资产净利率、A5流动比率、A8资产负债比率、A12销售增长率可作为经济效益层面指标。
生态和谐层面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6, 社会反响层面的相关系数矩阵如表7所示。同理可知, 将耦合指标进行剔除后, 生态和谐层面指标将保留B2日常经营能耗比率、B3新能源应用比率、B4环保材料应用比率、B5零部件回收再利用率、B6边角料的利用率、B7废气排放水平、B8废物排放水平、B9废水排放水平;而社会反响层面指标将选取C1用户满意度、C3质量合格率、C10环保产品识别度、C11环保消费需求比率。
(七) 绩效评估体系的确立
通过上述分析建立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如图2所示。
三、结论
本研究以建立广西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估体系为目标, 以经济效益、生态和谐与社会反响方面为准则层。从各部分选取可能影响企业绩效的指标作为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备选项, 通过对广西地方企业收集的数据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选出具有代表性备选指标, 再利用相关性分析剔除耦合指标, 最后得到细化指标来构建体系指标层。由此, 通过实证数据分析方法构建的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估体系, 提高了广西企业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估的有效性。
本研究有效结合定性指标 (如环保产品识别度) 与定量指标 (如资产净利率) 分析, 以增强绩效评估体系的科学性。研究表明, 指标层中新增的日常经营能耗比、环保产品识别度、环保消费需求比率等三组指标对企业提高绿色经济行为存在重要影响。诚然, 受样本调研地域影响, 本文所构建的评估体系应用范围存在局限性。因此, 评估体系指标有待于收集更多地区数据予以进一步验证与完善。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企业间绿色合作, 改善经营模式, 在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过程中需对企业所实施的绿色经济行为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关键在于构建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体系。文章对广西企业调研数据采用描述性统计与相关性分析, 从经济效益、生态和谐及社会反响等三个层面的16个指标建立绩效评估体系。
关键词:绿色供应链管理,绩效评估,广西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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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政府融资研究 第4篇
摘要:投资是建立和维护生产力的投资,它既是经济增长的前提保证,也是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经,是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社会发展的各个时期,如果没有一定量的资金投入,经济则难以启动和发展。广西总体上还属于欠发达地区,必须依靠投资来带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目前广西地方政府融资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广西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
关键词:广西;地方政府;融资
一、广西地政府融资现状
截止2007年,广西共计有14个地级市,7个县级市,56个县,17个民族自治县,34个市辖区,424个乡(含58个民族乡)。在这样的一个行政区划下,广西地方政府有自己的特定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承担着本辖区内的经济、社会、政治职能,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要履行上述职能,必然要求广西政府具有很强的筹集资金能力。但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广西地方各级政府的融资现状和存在不足有以下几个方面:
1.融资规模逐年扩大,逐渐缩小差距
广西全社会固定资产资金来源合计从2004年的1310.2亿元增加到2008年的3388.2977亿元,增长了158.6%,年均增长率将近40%。从资金来源来看,在2008年期间,扣除了国家预算内投资后,国内贷款和其他资金占到该年度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资金的94.25%;其中,这部分资金中很大一部分是广西各级政府从其所属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融资得来的。此外在2008年,廣西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额达到3388.2977亿元,比2004年增长了158.6%,国内贷款、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占全部资金的93.47%,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广西地方政府融资规模在逐年扩大。
2008年广西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总额除了和中西部一些省市有差距以外,和国内发达的东部地区差距更大、更明显。由此我们得出,地方政府融资活动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中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反过来,经济的发展又有利于当地各级政府扩大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的多样化。
2.融资渠道单一,直接融资水平低
广西属于后发展地区,地方财力有限,加上近几年来北部湾经济区的建设需要建立大量的配套基础设施,政府在无奈之下更多只能选择依赖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方式,缺乏直接融资手段,一直以来,广西地方政府融资中,银行信贷融资占据较大比重。如目前广西区级的投融资平台所需资金95%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但是随着授信额度限制以及质押因素,继续依赖银行贷款难度进一步增大,加之广西的投融资企业综合实力不强,负债率高,从而造成融资和再融资难。
由于广西金融生态环境不够完善,金融市场不够活跃,保险、证券、信托等非银行金融业务规模较小,未形成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融资体系。许多省市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已开展的低成本、高额度、灵活多样的企业债券、收费权信托、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方式广西则涉及较少,因而无法满足广西经济社会建设所需的巨大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广西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3.政府投融资平台主体实力不强
广西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政府可用财力有限,政府在组建投融资平台时财力投入不足,注册资本普遍较少,影响了企业起步发展。如重庆市目前组建的12个投融资平台净资产就达到了1390亿元,可以说实力雄厚的投融资平台为该市政府进行全方位的建设融资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而广西的自治区级国有投资企业,其资本金主要依靠广西政府直接投资,缺乏土地资产的注入或特许经营的支持,整体实力不强,融资能力方面也非常弱,广西主要投融资企业中只有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发行过10亿元的债券。
广西由于投组建晚、规模小、投融资能力弱、资金实力不足等因素成为制约制约地方投融资平台发展的主要因素。因此广西投融资平台需在未来应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进一步壮大自身实力。
4.政府收入较多依赖土地经营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对经营性土地实行有偿转让,土地收益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全国大部分地方政府包括广西在内土地批租收益正逐渐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地区这部分收入甚至超过了地方预算内收入。如广西南宁市2007年土地成交额占同期财政收入也达到了的30%左右,说明土地批租收益也正成为南宁市政府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我们必须看到,土地出让收入虽可以使政府暂时缓解了资金紧缺的局面,但这种依靠稀缺资源的土地批租方式数十年后的公共财政收入提前收了,一旦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后,可供开发的土地将会日益减少,会给政府的公共财政带来极大的隐患。
二、发展广西地方政府融资的对策
在目前财政金融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广西要一定程度上利用市场化机制发展社会事业,地方政府要创新观念,引入“经营财政”的思想,坚决退出政府不应该涉及的竞争性领域,积极探索新的途径实现政府融资的规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针对广西财力不足的现状,进一步开放投资、融资领域,鼓励市场的资本创新和管理创新,争取全社会资金参与基础设施事业,走一条“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全社会联动”,以投资带动整个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组建多样化、规范化的融资平台
截至2008年12月,广西已成功组建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广西金融投资集团、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等十大投资集团。这些政府投融资平台充分发挥投融资作用,为广西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广西现已成立的十大投资集团,除广西投资集团的实力较强外,其余九家的实力尚很薄弱,笔者认为广西投融资体制应逐渐由计划向市场化体制转变,组建广西政府多样化、规范化的政府投融资平台,应通过明确各投融资平台的定位与职责、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组建单个项目投资公司实现做强做大政府融资平台。
2.进一步拓宽银行信贷融资
目前信贷资金依然是各级政府加快基础设施等项目的重要资金来源,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拓宽银行信贷融资渠道:
首先,广西作为欠发达地区,只有加大负债经营才能获得更多的建设资金,而获取更多的信贷资金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除尽量多争取政策性银行的优惠贷款和分利用国际金融组织的优惠贷款外,还应根据商业银行对贷款主体的资信状况、贷款用途等要求来整合政府的资源分配格局,将分散在各部门的资源归并国有投资公司,充实投资公司的实力,将做大做强的投融资企业作为政府融资的责任主体获得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广西应在目前与银企建立的良好合作关系基础上,提升合作的层次和水平,由政府牵头协调和提供服务工作,及时主动向金融机构介绍广西经济社会发展运行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广西经济社会中发展的重点项目以便培育新的信贷增长点,帮助金融机构做好项目的储备开发和筛选,形成相互合作、相互支持的良好局面。
3.进一步开展城市经营
城市经营是我国地方政府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城
市基础设施兴起的一种新的政府施政理念,也是地方政府经济职能创新一个探索。所谓城市经营,是指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综合运用土地资源、地域空間和其他经济要素,城市的无形资产及其开发权、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和广告权等相关效益虽不能直接计算出来,但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成无形资产,变成一种强大的生产力,某种意义上来说,城市的无形资源价值是无量的。加之每个城市所拥有的无形资源各具特色,如杭州的西湖美食、大连的绿地足球。一个城市要突出自身特质,必须以独特的品牌特征才能向公众传达城市品牌的核心价值。因此笔者认为,广西各地政府对无形资源的挖掘仍不够,广西完全可借着东盟博览会可以打造出自己的新名片.广西可以借鉴国内大连的环境经营模式,学习大连的“城市革命理论”来带动整个广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4.大力发展项目融资
广西地方政府融资时应注意掌握运用各种融资策略和融资技巧。除了继续运用银行信贷这一传统融资方式外,还应广泛运用BOT融资、TOT融资、ABS融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在融资中迅速壮大自己的实力。
广西可在现金流比较稳定的公路、铁路、桥梁、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和公用领域应尽可能开展BOT融资模式;也可在一些符合要求的项目可利用TOT融资模式,吸引外商参与区内项目的投资;利用区位优势可以尝试在国际市场,特别是东盟国家的市场上,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合作,将有抵押的信用资产重组,以抵押资产的预期收益作为担保,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建设资金;目前广西不仅在食品、汽车、有色金属、石化、冶金、机械、电力、中药等已具备竟争优势行业,而且广西的建材、造纸、电子信息、造船、纺织皮革、木材加工、医药制造等已初步形成产业化。针对这些广西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良好的产业,笔者认为可结合广西的优势.开展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积极向国家申请组建相应的产业投资公司,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从而塔建新的融资平台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5.广西争取率先发行地方债券
广西政府绩效管理 第5篇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经研究制定以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检验试验费的有关规定,请遵照执行: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费的1.5%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计算公式为: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材料费=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内容的工程量*相应的消耗量定额中材料含量*相应材料单价)*(1+检验试验费率)
工料单价法综合单价的材料费=Σ(消耗量定额子目材料含量*相应材料单价)*(1+检验试验费率)
除合同有约定外,在结算时如实际发生的检验试验费总数与预算时按费率计算的检验试验费(整个单位工程的检验试验费合计数)相差±15%以上,可照实际进行增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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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绩效管理 第6篇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2-14 【生效日期】2000-0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8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实现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解决我区贫困群众温饱问题,投入了大量的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总的来说,我区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在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上大多数是做得好的,产生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也有部分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金,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全区扶贫攻坚任务的胜利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市、县一定要按照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必须高度重视我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
1999年上半年,财政部、审计署和自治区审计厅对我区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审计,从检查审计出来的问题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如有的资金管理部门将扶贫资金用于平衡本地的财政预算发工资,有的挪用购买小汽车、建住房和办公用房,有的借给下属公司做生意,有的用于支付管理费和招待费;二是将扶贫资金转定期存款不入帐,利息转“小金库”;三是一些部门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混乱;四是扶贫贷款到期回收率低,贷款手续不落实,在转贷中擅自缩短贷款使用期限,层层增收贷款利息和管理费用;五是一些部门全局观念淡薄,处理问题过多地强调本部门、本系统利益,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投资效益低。
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2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29号)的规定,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国家扶贫资金是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直接关系到我区几百万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区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的实现。管好用好扶贫资金,也就等于增加了扶贫投入。如果管理不善,随意挤占、挪用、贪污扶贫专项资金,即使国家投入再多的资金也发挥不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十分珍惜扶贫资金,强化监督和管理,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效益,让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区各族人民群众放心和满意。
二、二、坚决查处和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坚决纠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上的违纪违规行为,是保证我区扶贫开发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扶贫攻坚任务顺利完成的需要,也是贯彻依法治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一定要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一)从现在起,要以县为单位组织进行审计。要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重点是对用扶贫资金搞非扶贫项目的审计和清理。
(二)严格审计执法。对审计发现有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以保证国家对扶贫开发的投入。处理原则:
1、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不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到位的,责成有关主管部门限期改正。
2、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和个人,凡是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在2000年6月底前如数清退或追回,到期仍追不回的,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对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3、对私分、转移扶贫资金和利用扶贫资金为个人或亲友牟取私利的,除追还资金外,有关部门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4、对不是由于自然灾害等意外原因而造成项目失效、扶贫资金损失的,要总结检查原因,如有个人责任的,追究项目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纠正和处理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违纪违规问题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处理、谁借钱谁负责收回、哪个单位的问题哪个单位负责处理、哪位领导分管哪位领导负责督办”的原则进行。
(三)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清查违纪违规使用管理扶贫资金的单位、金额以及处理结果的情况用书面形式,于2000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自治区将组织工作组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三、要建章立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要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的各项办法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坚决堵塞滥用扶贫资金的漏洞。今后,对使用管理扶贫资金失当,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和配合,使国家各项扶贫资金按扶贫攻坚的总体
目标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要坚持扶贫资金“四到县”(任务到县、责任到县、资金指标到县、项目审批权力到县)的原则。项目一旦确定,资金跟项目走,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进度核拨资金。财政扶贫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作为完善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并认真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广。
(三)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今后不准再办企业,已办的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企业彻底“脱钩”,让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经营的法人,并对过去企业占用的扶贫资金进行清理、回收,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对下属公司的财务监督,对不具备条件用扶贫款经营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清理、核销,防止扶贫资金流失。
(四)各级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的检查、监督、审计力度,严格审查有关公司的资信和扶贫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坚决杜绝将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项目,确保扶贫资金安全使用,发挥效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二月十四日
广西政府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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