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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学派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61

古典学派范文(精选4篇)

古典学派 第1篇

一、刑事古典学派

刑事古典学派是基于功利主义哲学而产生的。1764年,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发表了他的不朽著作《论犯罪与刑罚》, 宣告了刑法思想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的学派刑事古典学派的诞生。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有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认为:人是快乐主义者, 拥有决定自已行动的自由意志。寻求快乐避免痛苦是人的本性, 而严重的惩处会增加一个违法行为的实施成本, 促使人们不为了较小的利益而铤而走险, 从而驱使人远离犯罪。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 越能阻止犯罪。这种观点带有浓重功利主义哲学色彩。

二、实证学派

实证学派是与刑事古典学派相对立的一个学派, 又称“新派”或“近代学派”。最具有代表性的当数龙勃罗梭和他的学生菲利以及德国的李斯特。

意大利的龙勃罗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观点。这一观点否认了人的自由意志决定, 将犯罪行为的产生归结为人的生理因素的决定, 从而认为犯罪是所谓“天生犯罪人”的必然行为。“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完全否认了社会因素以及人的自由意志, 忽视了犯罪产生的复杂性, 陷入了另一个极端。

菲利把犯罪的原因分为人类学的原因、社会学的原因和物理学的原因。在他看来, 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犯罪, 而不是由无原因的自由意志导致了犯罪。对行为人的“危险性”的制裁, 传统的刑罚是不够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不是道义的、伦理的, 而是社会的责任。

三、二者的区别

1、犯罪原因以及刑罚的原因方面:

刑事古典学派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认为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来自于人的自由意志, 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的违法行为, 应当进行非难, 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了实现这种责任, 刑罚才得以适用, 刑罚是对恶行的恶果, 以对犯罪人的痛苦为内容。而实证学派则否定没有原因的自由意志, 主张犯罪一定是基于某种行为人生理、心理以及社会原因产生的。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 但行为人的性格是一个重要因素, 所以消除行为人性格的危险性是防止犯罪必须的。刑罚是改善性格的一种手段, 其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2、刑罚的适用依据、对象以及量刑标准方面:

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学派争论的焦点在于:刑罚的适用是以行为及其客观危害为中心, 还是以行为人及其人身危险性为中心。刑事古典学派学者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享乐动物, 犯罪时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所做出的有利选择, 为了使行为人感受到犯罪带来的痛苦大于获得的快乐, 必须以严厉的刑罚惩罚犯罪人;刑罚的轻重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依据。相反, 实证学派学者认为, 行为是行为人的行为, 行为和行为人即犯罪和犯罪人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刑罚处罚的对象不是行为, 而是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 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为依据。

3、犯罪对策方面:

在犯罪对策上, 刑事古典学派通过刑法的威慑作用来控制犯罪, 强调一般威慑, 主张报应刑;而实证学派则主张通过改变刑罚的惩罚观念, 强调个别威慑, 崇尚教育刑, 创立保安处分制度、改善社会环境等等来控制犯罪。

4、刑罚目的方面:

在刑罚学说上,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刑罚的依据在于国家根据“社会契约”对犯罪人予以处罚, 刑罚通过对犯罪的威慑以及对犯罪人施加痛苦, 来抑制犯罪、预防犯罪, 对犯罪人进行报应, 是警告一般的人, 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 刑罚的主要目的是一般预防;实证学派在刑罚学说上注重刑罚的特殊预防, 认为刑罚是为了防止犯罪人本人再次犯罪而实施, 因此, 其主张刑罚的个别化而不是刑罚的一般化, 并且倡导目的刑的刑罚观念。

四、二者的联系

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基础在于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在对犯罪的解释上, 他们走上了关注犯罪人的行为的道路, 认为人都是有自由意志的, 是理性的人。在犯罪原因上, 该派导出了自由意志, 犯罪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随着达尔文的进化论的流行、实证哲学的兴起, 传统的以思辨为特征的哲学受到了批判, 在刑事法领域也越来越多的引入了实证的方法。在这种背景下, 刑事新派应运而生。实证学派在否认刑事古典学派自由意志论的基础上提出决定论, 认为人的自由意志无法独立存在, 犯罪的原因是人生理特征、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

古典学派 第2篇

一、古典学派的货币需求理论及缺陷

古典学派的主要观点是: (1) 认为货币的功能只是媒介。 (2) 假定经济处于“充分就业”水平, 货币流通速度和商品产量在短期内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可视为常数。 (3) 认为物价水平取决于货币数量的变化, 随货币数量的变动而变动。也就是说, 货币供应量的增加引起物价的同比例上涨, 达到通货膨胀的境地。 (4) 认为货币政策应是控制货币量的增长、物价和币值。传统的货币数量说有两种主要流派, 其一是费雪方程式, 其二是剑桥学派的现金余额方程式。

(一) 费雪方程式

20世纪初, 美国经济学家欧文费雪在《货币的购买力》一书中提出了交易方程式, 也被称为费雪方程式。这一方程式为:

M货币的数量;V货币流通速度;P物价水平;

T各类商品的交易总量。

根据这一方程式, P的值取决M, V, T, 3个变量。费雪分析, 在这3个经济变量中, M是一个由模型之外的因素所决定的外生变量;V是由制度因素决定的, 而制度因素变化缓慢, 因而可视为常数;T与产出水平保持一定的比例, 也是大体稳定的。因此P的值特别是取决于M数量的变化。

(二) 费雪方程式的缺陷

1. 这个交易方程式片面地强调了货币充当流通手段的职能, 而忽视了货币充当价值尺度的职能。在这里仍然可以看到斯密把流通手段看作货币的主要职能, 把价值尺度看作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的派生职能的痕迹。

2. 在货币流通速度和商品劳务生产交易量固定时, 一般物价水平与货币数量成正比关系, 还不能算是一个恒等式, 而且货币数量与一般物价水平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体现不出来, 无论货币数量还是一般物价水平都可以作为自变量, 同时也都可以作内因变量。

3. 货币数量论一向被西方经济学认为是货币的价值论, 费雪方程式并未说明货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 它只表示了一般物价水平与货币流通总量间的关系, 最多也只是个货币价格理论, 即使作为价格理论, 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三) 剑桥方程式

以马歇尔和庇古为代表的剑桥学派, 重视微观主体的行为。他们认为, 处于经济体系中的个人对货币的需求, 实质是选择以怎样的方式保持自己资产的问题。决定人们持有货币的多少, 有个人的财富水平、利率变动以及持有货币可能拥有的便利等诸多因素。但是, 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对每个人来说, 名义货币需求与名义货币水平之间总是保持着一个较为稳定的比例关系。对整个经济体系来说, 也是如此。因此有:

式中, Y为总收入;P为价格水平;k为以货币形态保有的财富占名义总收入的比例;Md为名义货币需求。这就是著名的剑桥方程式。从形式上看, 剑桥方程式中k等于费雪方程式中的1/V, 但两者的意义不一样, 表示社会持有的货币数量占其一年内交易总量的比例。这两个方程式中, 交易总量由外生变量决定, 具有短期不变的特点, 从而两者中的实际因素与货币因素截然分开, 一般物价水平只受货币总量的左右, 而实际产量的增减则与货币供求无关, 这就是价值论与货币论的两分法。剑桥方程式与交易方程式的主要区别:交易方程式重视货币的交易手段功能、货币流通速度以及经济社会等制度因素, 强调货币的支出;剑桥方程式重视货币作为一种资产的功能, 重视人们持有货币的动机, 强调货币的持有。交易方程式所指的货币数量是某一时期的货币流通量;而剑桥方程式所指的货币数量是某一时点人们手中所持有的货币存量。

二、凯恩斯主义货币理论流动性偏好理论

凯恩斯认为, 由于货币具有完全的流动性, 而人们在心理上具有对流动性的偏好, 即人们总是偏好将一定量的货币保持在手中, 以应付日常的、临时的和投机的需要。因此, 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是由三个动机所决定的: (1) 交易动机, 即由于收入与支出的时间不一致, 故必须持有一部分货币在手中, 以满足日常交易活动的需要; (2) 预防动机, 即为应付意外的、临时的或紧急需要的支出而持有的货币; (3) 投机动机, 即由于未来利率的不确定, 人们便会根据其对利率变化的预期, 为了在有利的时机购买债券进行投机而持有货币。货币的投机需求主要由利率决定, 是利率的函数。凯恩斯认为人们出于这三种动机, 愿意持有流动性更强的货币, 并称之为“流动性偏好”。

根据凯恩斯的分析, 交易需求和谨慎需求与收入水平有关, 是货币收入的增函数。将这两种货币需求用L1表示, 则L1=L1 (Y)

投机需求由市场利率决定, 是利率的减函数。将这种需求用L2表示, 则L2=L2 (R)

凯恩斯的货币需求函数写成:L=L1+L2=L1 (Y) +L2 (R)

(一) 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的特点

1. 将货币的资产需求列入货币需求的范围之内。

即将L2 (R) 列入货币需求公式。凯恩斯认为, 人们之所以有货币的资产需求, 在于货币有价值贮藏功能。例如, 当利率下降, 金融证券价格上升, 收益下降时, 持有货币则是较安全的保值方式。否则, 就要放弃货币, 将其转为其他金融资产, 则能获利。因此, 不仅商品交易的规模和价格总额影响货币需求, 而且利率变动也影响货币需求。

2. 更加注意对货币资产需求的分析, 更确切地说注意对利率变动如何影响货币需求的研究。

这种论点, 更加强调了利率在制约货币总需求中的作用。将货币需求看作一种函数关系并特别强调利率在制约中的作用。这对于古典货币数量学派将货币需求看作是由制度和技术决定的常数, 货币供给的变动只能简单地影响物价的观点, 无疑是一个进步。

(二) 凯恩斯货币理论的主要缺陷

1. 凯恩斯认为利率取决于由流动性偏好决定的货币需求和中央银行决定的货币供给, 把利息视为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无关的纯粹货币现象。

2. 在分析货币需求时, 凯恩斯把货币的需求归结为受流动性偏好决定, 完全从人们的主观动机出发, 研究人们的心理因素对经济活动的影响, 并根据人们的心理状态去把握经济活动的客观必然性。这显然是错误的。

3. 凯恩斯在分析货币需求时, 将货币需求分为交易性货币需求和投机性货币需求, 认为交易性货币需求只决定于收入而与利率无关, 而投机性货币需求则决定于利率。这实际上是认为人们对自己未来利率变化的预期是确信不疑的, 因而人们根据对未来利率的预期决定是持有债券还是货币, 在债券和货币两者之间只能择其一。事实上, 人们不能肯定自己对未来利率变化的预期是否准确, 因而总是既持有货币又持有债券, 以分散风险。

4. 凯恩斯的分析是短期、均衡静态分析, 所使用的都是各种经济总量及其相互关系。显然, 这种分析是不够的, 它不可能揭示各种经济活动或经济变量的实际运动过程及在运动过程中的调节。

三、现代货币主义货币理论

其代表人物是弗里德曼。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是深受凯恩斯流动偏好分析方法的影响而重新表述的货币数量论。他认为货币数量论基本上仍然是有效的。主要观点是: (1) 认为货币不但具有商品交易媒介的功能, 更强调货币的资产功能即价值贮藏手段职能。 (2) 扩大了对货币需求影响因素的分析, 并划分名义货币需求和真实货币需求。 (3) 认为利率对货币需求的影响微不足道。 (4) 认为货币流通速度从长期来看虽是一变量, 但短期内可视作一常量。 (5) 认为价格水平的变动取决于货币数量的多少。可见, 弗里德曼对货币的流通速度和货币数量与物价关系的看法与古典学派有点相同。

货币需求函数:Md=f (p, rm, re, rb, 1/p, dp/dt, y, w, u)

其中, Md为货币需求, p为函数关系是物价水平, rm是货币预期收益率, rb是固定收益的证券利率, re是非固定收益的证券利率, 1/p是物价变动率, y是永恒所得, 表示收入的平均水平, w是非人类资本对人类资本的比率, 非人类资本指物质财富, 人类资本指个人获得收入的能力, u是反映主观偏好与风尚以及客观技术与制度因素的综合变数。

弗里德曼将财富分为人力财富和非人力财富两类。他认为, 对大多数财富持有者来说, 他的主要资产是个人的能力。但人力财富很不容易转化成货币, 比如失业时人力财富就无法取得收入。所以, 在总财富中人力财富所占的比例越大, 出于谨慎动机的货币需求也就越大;而非人力财富所占的比例越大, 则货币需求相对越小。这样, 非人力财富占个人总财富的比率与货币需求为负相关关系。

四、古典学派、凯恩斯主义与现代货币主义的货币理论的比较

(一) 现代货币主义货币理论与古典学派的货币理论主要的区别

1. k不再被视为由制度决定的常数。

代之, 流通速度被认为是有限数目的可以观察的量的一个稳定函数。这些量在长期内是稳定的, 但在短期内则会发生变动。古典学派的货币理论既假定k或为常数, 又假定总产量或国民收入是充分就业下的常量, 于是货币量与价格水平二者必然直接形成同方向、同比例的变动关系。弗里德曼则认为货币量的变动先是直接影响国民收入水平的变动, 通过后者的变动在短期内既可以体现在价格水平上也可以体现在产量上, 只有在长期才完全体现在价格水平上。

2. y在旧方程中代表当前交易水平, 而在新方程中代表当前财富。

古典学派的货币理论中的收入是现期的真实收入, 而弗里德曼的收入是恒久性收入, 即人们在很长时期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收入平均数, 并且是比较稳定的。

(二) 凯恩斯主义与现代货币主义的货币理论主要的区别

1. 货币供给。

在货币供给方面, 弗里德曼与凯恩斯不同的是弗里德曼所讨论的货币供给是有严格限制的。他强调货币与信用的区别, 强调银行体系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区别, 强调货币当局所应控制的货币供给只是通常的M2, 而不涉及其它流动性资产, 这就加强了货币的“可控制性”。这说明, 既然货币供给决定于货币体制, 从而是稳定的, 那么货币供给与实际货币需求就是各自独立决定的, 影响货币供给的因素并不影响实际货币需求函数的稳定性。这样, 名义货币需求就可以随时适应货币供给的变动作充分调整。这进一步加强了弗里德曼关于短期内货币影响名义产出水平, 而长期内货币只影响物价水平的观点。

2. 货币传递机制。

弗里德曼认为, 货币冲击直接引起资产细账的调整, 此后逐步转向其它经济变量。同凯恩斯主义的分析一样, 货币政策的冲击通过对利率的影响将最初资产细账的均衡变为不均衡。但在货币学派分析中, 他们是假定家庭和企业在对它们的资产数量进行调整以恢复资产细账的均衡时, 直接影响到支出水平。这一点和凯恩斯主义分析的主要区别是消费品支出和资本品支出同时直接受到推动, 而不是间接受到投资支出乘数效应的诱发。简单地说, 其货币传递机制可表示为:MEP/rIY。其中, E表示支出, I表示投资。当货币供给增加时, 它通过公众支出的增加引起资产价格的上涨和利率的下跌, 从而刺激生产扩大和收入增加;相反, 当货币供给减少时, 同样的传递机制会导致收入减少。

对上述传递机制, 弗里德曼强调了一个很重要的特点:货币供给量的变动对利率的最初和最后冲击效应是反方向的。货币供给的增加最初往往降低利率, 但随着它所引起的支出增加, 价格上涨, 就会使贷款需求增加从而提高利率。这样, 尽管存在货币扩充, 名义利率将会变化, 但实际利率不一定会变化。由此, 货币主义认为, 利率不是好的政策工具和指示器, 而货币供给量是关键的政策变量。

3. 货币政策主张。

现代货币主义主张强化对货币的集中管理, 主张以物价稳定作为货币政策目标。货币主义强调通货膨胀的货币原因。即认为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 是流通中的货币数量超过了其需求量的结果, 所以, 从长期看要控制通货膨胀, 稳定物价, 促进经济的发展, 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控制货币数量的增长, 使之与经济增长相适应。弗里德曼认为由于“时滞”的原因往往会造成财政、货币政策的信用膨胀或信用收缩措施做“过了头”, 从而造成经济的长期周期性波动。要减少经济波动、促进经济发展, 从长期看, 唯有“稳定货币的供给”才是关键, 而不要过多注重具有短期效应的财政、货币政策。

(三) 三者共同比较

1. 货币需求必须考虑货币的资产功能。

古典经济学派主要是从商品流通的角度, 从货币交易媒介功能的角度来研究货币的需求, 因此, 对货币的需求只是满足商品交换的需要;而凯恩斯和弗里德曼则从货币交易媒介功能和资产的功能来研究对货币的需求, 即货币的需求包括满足商品流通的需要和满足资产需要的需求, 而资产的需求就是凯恩斯所讲的适合当时情况的货币必要量公式:M=P/V, 这个公式指的是满足商品流通需要的货币需求。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 经济中还没有证券交易出现, 动用这一公式来研究货币需求还勉强可以, 那么, 改革开放之后的今天, 如果再不考虑对证券交易的货币需求的话, 则不可能对货币的流通状况做出正确的判断。

2. 关注利率的变动对货币需求的影响。

凯恩斯分析了利率变动对投机货币需求的影响, 而他的学生们则发展了这一理论, 认为不但投机货币需求受利率的影响, 而且交易的货币需求也受利率变动的影响, 但弗里德曼认为利率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不大, 但是既然把货币作为资产看, 那就应该考虑利率这一机会成本。

3. 重视对微观货币需求的研究。

古典经济学派一般是从宏观的角度即从整个商品流通的角度来研究货币需求, 而凯恩斯主义和现代货币主义就已经转向从微观的角度即从经济主体的行为来研究货币的需求。

摘要:西方货币需求理论是西方经济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探讨货币数量同就业、产量、收入和物价等各种实际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文章主要是先通过阐述三个学派的货币理论, 再分别分析三种货币理论, 最后将三者进行综合比较, 分析各自的侧重点、适用条件及不同之处。

浅析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精神 第3篇

一、抽象理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前提是关于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三个假说。关于自然状态, 它们认为, 要研究自然法就必须研究人的本性, 而且是未污染的人性, 于是假设了一个人未进入社会之前的状态, 即自然状态或本来的状态, 这是与社会状态相对而言的。至于自然状态的具体情况, 则由于各个思想家对人的本性有不同的观点, 因而是各不相同的。霍布斯等人认为人人是利己主义者, 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是“狼与狼的关系”即战争状态, 此时的人尚没有是非观念;卢梭等人则认为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 这时的人际关系是友好的, 人也是有是非观念的, 所以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 是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 它是与社会权利或法律权利相对而言的。其内容在古典脑子染法学家那里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这是它们从人道主义或个人主义立场对人的权利的基本要求, 也是对封建社会把人不当人的现象的控诉。

在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的基础上, 古典自然法学家们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的本质、特点和具体内容。与以往相比, 它们对自然法的论述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 不再从神或上帝那儿而是从人本身寻找自然法的最终根源。它们认为, 人的理性是自然法的基础, 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通则, 就是理性本身;第二, 详细论述了自然法的具体内容;第三, 开始认识到自然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依赖于自然法, 摆脱自然状态后, 通过“社会契约”, 人们放弃了自然状态, 组成了政治社会。

二、现实问题:实在法、法律权利和分权制衡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 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主要区别就是国家和实在法的产生, 而国家和实在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就是社会契约, 即全体或广大社会成员感觉到自然状态不好, 经过协商达成协议, 自愿把部分自然权利交出来, 建立国家和制定法律, 以规范人们的行为, 保护它们的正当权利, 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

他们认为, 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和普遍性, 源于人的理性, 因而是政治社会制定人定法的依据。洛克指出, 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内容。其中, 财产权是核心, 最终产生了19世纪最流行的语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卢梭认为, 自然法中自由和平等最重要, 私有制是人类一切罪恶之源, “人是生而自由的, 但却无往而不在枷锁中”, 压制自由就可以革命。

对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高度重视就需要有一种保护它们的政治手段, 古典自然法学派根据此提出了分权制的问题。洛克认为, 国家权利可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 国家的权利可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 由人民集体享有, 由人民年选出的代表机关具体行使;司法权即惩罚犯罪并裁决私人争诉讼的权力, 它是独立的、超然的, 不为特定阶级和职业特定人所专有;行政权即宣战、媾和、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入侵略的权力, 由君主行使。三权之间互为制约, 行政权要依据法律进行活动, 而君主又有对立法的否决权;立法权虽不能干涉行政权, 但它有权审查、监督行政对法律的执行, 议会有弹劾权, 以制约行政。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等人继承了孟德斯鸠的思想, 并进一步提出了“牵制与平衡”原则。

三、逻辑结论:法治

社会契约、分权等主张的逻辑结论是法治, 启蒙思想家对此的表述具有惊人的一致。洛克是法治原则的最早倡导者之一, 它强调, “法律不是为了法律自身而被制定的, 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成为社会的约束, 使国家的各部分各得其所, 各尽其应尽的职能”。法治之所以必要, 根本目的在于防止任何形式的专制。个人的专制是坏事, 政府或议会的专制同样是坏事。

孟德斯鸠指出, 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就是共和国。它的法治原则包括:一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司法权应由法院独立行使, 而不受行政权、立法权的干扰, 这是以权制权的保证, 是反对专制的有利武器。二是三权制衡原则。制约与平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杜绝专横, 三权在分别行使的同时, 互相制约、保持平衡。三是君主制度实行分权的原则。君主制和共和制都应实行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原则, 用法律制度来防止共和国的倒退。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法治理论强调普遍守法。首先, 强调公民社会只能依法治理,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利, 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 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 而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其次, 强调法律的普遍效力, 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强调官吏执行职务要依法, 没有法律依据的执行行为就如同私人的侵犯一样, 公民可以抵抗。最后, 强调最高统治者要守法。

四、结语

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产生起一直推动者西方历史的发展,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理论上, 首先, 它使自然法学获得了新生, 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鼎盛。其次, 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在此之前, 真正独立意义的法学是不存在的, 现代法学的基本格局就是古典自然法学奠定的。最后, 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的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 它们都是以它作为直接出发点的。

实践中, 首先, 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锐利的思想武器。资产阶级革命正是在它的鼓舞和指导下掀起了一场又一场的斗争, 推翻了封建社会, 建立了充满现代文明气息的资本主义社会。其次, 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导。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世界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 无一不渗透着自然法精神, 充斥着自然法学的用语。同时, 包括现在的资产阶级的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 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等, 仍然是自然法学的产物。

总之, 古典自然法学派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思想武器, 开启了法学思想的辉煌时代。某种程度上, 世界法学的发展可以简单归结为古典自然法学派思想的某种谦恭的修正或无奈的回归。

参考文献

[1]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 2004.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古典学派 第4篇

关键词:刑事古典学派,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犯罪原因,刑罚

一、早期刑事古典学派

早期刑事古典学派形成并发展于18世纪至19世纪, 它的产生可以说是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18世纪的欧洲, 宗教统治者和世俗统治者都借助所谓“神的意志”来规制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启蒙运动的掀起, 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主义等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刑罚制度逐渐摆脱封建神学统治, 使对犯罪问题的研究从宗教和神学中解放出来, 转而开始对人们本身的因素进行探讨。早期刑事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边沁、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

边沁是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他认为人的行为基础都是功利性的, “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 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 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1]在他看来, 犯罪是人依其本性而做出的选择。在刑罚理论方面, 他在功利主义原则的支配下, 提出了他的刑罚理论。他认为, 人之间的冲突应由国家法律调解, 并且立法和司法要严格遵守法律;[2]他重视刑罚的教育功能, 希望通过刑罚施加痛苦, 从而实现教育和惩戒的目的;他还主张刑罚的程度应同犯罪所得快乐成一定比例, 惩罚之苦必须大于犯罪之乐。

贝卡利亚的犯罪原因论不是一元的, 而是多元的。他采用“自由意志论”, 把犯罪看成是人们在特定的环境下趋利避害、自由选择的结果。但他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又指出, 人的意志不可能绝对的自由, 而受感官印象的决定。此外, 他认为贫穷和坏的法律也是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在刑罚理论方面, 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 贝卡利亚明确提出了为现代刑法制度所遵循的三大原则, 即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原则, 并呼吁废除死刑。他认为,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因犯罪所得利益相适应。关于刑罚的目的, 他认为“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 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为保证其有效性, 刑罚应该具有必然性、及时性的特征。

费尔巴哈认为, 人生活在感性世界, 并受自然规律支配而没有自由, 因此犯罪是由于感性的冲动。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 正是从犯罪获得的快乐的感性冲动促使人犯罪。[4]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了“心理强制说”, 坚持一般预防论, 认为刑法存在的理由之一在于预先制定作为恶害的刑罚, 使人们知道受刑的痛苦大于犯罪所能带来的快乐, 从而遏制犯罪的冲动。

综上, 可以看出形式古典学派的基本观点为: (1) 人性自私是犯罪的根源; (2) 犯罪是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 (3) 人们基于快乐原则而选择犯罪; (4) 必须用惩罚来阻止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 (5) 惩罚必须与犯罪所得利益相适应; (6) 应当根据个人行为对犯罪人实施惩罚。

二、19世纪末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犯罪率的明显上升, 刑事古典学派由于自身理论的缺陷, 已经不能适应研究犯罪和控制犯罪的需要。基于生物学、实证主义哲学、进化论和精神病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 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开始从罪犯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 以便更有针对性的采取救治措施。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菲利和李斯特。

龙勃罗梭在犯罪原因问题上坚持“天生犯罪人论”, 他受达尔文进化论思想的影响, 认为隔代遗传的变异是导致天生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原因。在其晚年, 也探讨了气候、经济、宗教等自然和社会因素和犯罪之间的联系。但生物学解释始终是其犯罪学思想的核心。在刑罚方面, 他指出基于社会安全的考虑, 对犯罪人进行惩罚是必要的;为实现对不同人的教育和预防, 应针对各类犯罪人施以不同的刑罚;他不反对死刑, 但只有子啊极端的场合才能适用。

菲利是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的主张者, 他把犯罪原因归结为个人体质、社会环境和自然条件三种要素的结合。他认为任何犯罪都是三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是, 在不同的犯罪中三种因素的主次作用不同。在刑罚理论方面, 他反对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说和道义责任的观念, 认为出于保卫社会和法律的需要, 犯罪人应向社会承担责任。应当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罪犯的危险程度, 而不是行为客体的性质, 确定刑罚的程度。李斯特主张犯罪原因二元论, 即认为犯罪行为是由于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共同造成的。他认为菲利所说的自然条件实际属于社会原因, 他重视社会原因的研究, 将社会原因看成是影响犯罪的主要因素。在刑罚理论方面, 他提出目的刑论和刑罚个别化理论。刑罚的主要目的不是报应, 而在于预防再犯和保卫社会。根据社会行为反社会的强度, 他把犯罪人分为瞬间犯罪人和状态犯罪人两类。只有根据不同的犯罪人实施不同的刑罚, 才能充分发挥刑罚的效用。

三、两种学派的不同

基于以上分析, 不难看出刑事古典学派和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在犯罪原因论和刑罚理论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各有侧重的角度, 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 犯罪原因论

古典学派认为, 首先, 人的本性是自私和邪恶的, 犯罪是人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可能将这种本性表现出来, 所以人都有犯罪的可能。其次, 犯罪是犯罪人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自由选择。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主体, 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 除精神病外, 都具备辨别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 一个人无论守法还是犯罪, 都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最后, 人会基于功利主义而选择犯罪。趋利避害、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幸福是人行为的倾向, 而犯罪正好符合这样的要求。

实证学派则否定了自由意志论, 认为古典学派实际上并未对犯罪原因进行研究。自由意志论不能解释社会对犯罪的影响, 不能解释过失犯罪, 也不能解释犯罪人体质对犯罪的影响。他们认为, 人是经验人, 生活在具体社会中的个人会受自然和社会等条件的影响。因此, 犯罪, 无论是意志还是行为, 都被由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等因素所共同决定的。他们主张的是社会或者生物决定论。

(二) 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根据

古典学派认为, 犯罪人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是一种“咎由自取”的道义责任。人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行为选择, 为此承担责任是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在运用刑罚上, 他们着重于对犯罪行为的研究, 以制定治理方针。

实证学派则认为行为人承担的是一种可能危害社会的社会责任, 这种责任是对他人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犯罪是个人、社会等因素共同决定的, 因此应受惩罚的是行为人, 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他们强调依据犯罪原因和犯罪人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

(三) 刑罚的目的

古典学派的口号是“因为犯罪, 所以处罚他”, 根据因果报应理论, 对犯罪者处以刑罚, 使其遭受痛苦, 是其因犯罪之恶应得的恶报。但是这种惩罚不能违反公平, 应符合抽象的社会正义的观念。古典学派通过事后在精神和物质方面的镇压打击了犯罪人, 但是忽略了刑罚对一般人的教育价值。

实证学派的口号是“因为犯罪, 并且为了不让他再犯罪而处罚他”, 认为刑罚的正当性在于其目的的正当性, 刑罚的价值一方面在于教育犯罪人和预防再犯, 另一方面在于警戒一般公民, 使其有所敬畏, 远离违法犯罪行为。他们提出, 旧时的报应刑已经淘汰了, 罪犯应当受治疗而不是应受惩罚的;感化已经引起了新的注意, 但是应对各种罪犯加以区别;保护社会被视为惩罚犯罪的主要目的;要尽力改良社会环境以预防犯罪的滋生。[5]

(四) 刑罚方法

古典学派虽然反对残酷的刑罚, 主张刑罚的人道和宽和, 但是在其刑罚对策中, 却无处不体现出一种等价报复的思想, 他们希望以刑罚的威慑性和报复性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如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理论, 便希望预先制定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 而遏制行为人犯罪的冲动。

实证学派则质疑刑罚威慑力的作用, 认为既然引起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 那么对于犯罪, 绝不能仅仅依靠刑罚, 而需要与大量其他的制裁性措施和替代措施相结合予以控制和应对。如菲利主张以杜绝犯罪为前提的社会变革, 认为只要社会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充分考虑减少犯罪原因的方法, 那么社会就可以自己的行为代替刑罚。

(五) 刑罚的功能

古典学派的刑罚以惩罚性为基础, 希望通过对犯罪人施加精神或物质之苦, 预防其再次犯罪。刑罚针对的是具体的犯罪人, 而忽视了对一般人的影响。

实证学派则认为刑罚除为了教育改善犯罪人外, 还应预防其他人犯罪, 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M].法律出版社, 2007:29.

[2]张晓薇.比较外国犯罪学[M].上海:百家出版社, 1996:25.

[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42.

[4]李明琪.西方犯罪学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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