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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142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精选8篇)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第1篇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县公司2011

年反洗钱工作计划

2011年我公司坚决贯彻落实州公司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反洗钱工作要坚持以风险为本的原则,以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为依据,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制度执行,加大反洗钱工作自查自纠的力度,加强对反洗钱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和缺陷整改,不断提高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水平,有效防范洗钱风险。以下是我公司对2011年反洗钱工作的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当前,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活动犯罪呈现多发态势,犯罪分子洗钱意识越来越强,洗钱手段愈趋复杂化,保险金融机构面临的被动洗钱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做好反洗钱工作对于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的稳定,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既是我们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也是公司强化管理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对此,我公司在今年的反洗钱工作中要不断深化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在日常工作中切实履行反洗钱的义务。

(二)深入开展反洗钱的培训宣导

一是利用晨会、夕会、各项培训、工作会议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反洗钱知识、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宣传,认真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公司广大员工、保险代理人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二是认真执行公司《反洗钱培训制度》,组织开展在公司内部经理室、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人员以及其他反洗钱相关人员的专题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全员的反洗钱培训,对代理人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导。

三是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积极参加人民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以及上级公司举办的反洗钱宣传培训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在今后的工作中,一方面需要根据反洗钱的监管要求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系统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健全、完善并具有操作性,另一方面,最关键的就是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对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通过宣导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有关人员的执行意识,通过强化培训不断提升反洗钱相关人员的执行技能,通过明确分工落实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执行责任,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确保反洗钱制度执行的效果。通过

进一步强化对公司反洗钱监管规定和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力,确保反洗钱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四)切实做好反洗钱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工作,并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无遗漏,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保存准确、完整、符合要求。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和总公司制定下发的《可疑交易识别指引》,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深入研究可疑交易识别规律,认真开展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审核登记和报告等工作,重点关注业务过程中的重大洗钱风险,特别是大额现金收支业务、提前退保、第三方支付以及返还型业务,不断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的有效性。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总公司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的报送工作,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时效。

(四)加强与反洗钱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一是主动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的联系和沟通,汇报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争取监管部门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并及时了解和掌握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思路和监管重点,抓好有关工作的落实。

二是认真配合监管部门对公司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和审计,及时对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按时向监管机构和省公司报送整改工作报告。

三是按照反洗钱监管规定和人民银行的要求,主动、准确、及时地做好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报告和反洗钱工作动态及信息的报送工作。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第2篇

**中心支公司在**年**月**日通过了**保监局的验收,取得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于**年**月**日注册成立。现将我公司开业三个月以来在反洗钱方面的各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保险行业的要求,我公司多次组织全体员工对《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以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及与反洗钱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培训,强调了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使员工掌握了反洗钱知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立了以总经理为组长、业务、理赔、财务、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反洗钱领导小组,明确、落实责任,将反洗钱工作作为重要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一、总经理对本机构反洗钱工作负全面责任,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指导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责具体操作和上报;

三、核保、理赔、财务人员负责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核保、理赔、财务等部门发现大额和可疑交易,应及时提交反洗钱工作联系人汇总后按固定格式和填报要求及时上报总公司;

四、各分支机构在岗位责任书中应当明确反洗钱岗位职责;

五、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要注意识别可疑交易,并及时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分支机构、部门和全体员工要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七、公司加强对新信息技术的使用,研究开发适合保险业特点及本公司实际的反洗钱信息提取、报送、保存、甄别等软件系统,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和效率。

公司制定了《**中心支公司反洗钱工作制度》,《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涵盖反洗钱制度建设、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培训制度、宣传制度、保密制度、审计稽核制度、处罚问责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大额交易报送办法、可以交易报送办法、非现场监管报表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检查、监督、考核办法,以及公司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方案,使我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按照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度化、常规化,深入、细致地做好反洗钱工作。

其中四种大额交易包括:

一、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保费缴纳或者现金保险赔付金支付;

二、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20万元以上的保费或者保险赔付金支付款项划转;

三、与自然人客户的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的保费或者保险赔付金支付款项划转;

四、客户为自然人,单笔或当日累计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其中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种可疑交易包括: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的;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发生公司规定情形之列的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八、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九、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一、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二、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三、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付、退还保险费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四、公司财务部门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我公司在承保、退保、理赔过程中,严格按照反洗钱各项制度规定认真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交易记录,未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

以上是我公司开业以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我们会继续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求,认真学习领会各项规章制度,重视学习培训,提升素质,完内部机制,防范风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反洗钱工作。

对我国政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反洗钱,证券公司,关键环节,风险控制

近年来, 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 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 中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之前的反洗钱活动多集中于银行领域, 证券公司对反洗钱并没有太多防范和监控措施, 导致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或不同证券公司之间的交易转移非法所得;此外, 金融衍生工具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洗钱方式, 证券业正逐渐成为洗钱的高风险行业。基于此, 我国于2007年年初陆续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的反洗钱义务, 以及证券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 证券公司在我国反洗钱战中扮演起重要角色。本文主要从证券公司面临的可疑洗钱行为所涉及的关键业务环节出发, 从实践角度具体分析在每一环节面临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并对证券公司在反洗钱活动中需注意的其他事项提出相关建议, 以期对我国证券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规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 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履行反洗钱义务。

由此可知, 我国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 其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证券公司作为重要的金融机构, 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同样也将在反洗钱活动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表1列示了我国金融机构应承担的反洗钱业务。

二、证券公司客户可疑洗钱行为涉及的关键业务环节

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规定, 证券公司于2007年3月1日开始履行反洗钱的报告义务。由于在第三方存管实施后, 证券公司不再负责客户的资金存取, 不再发生非同名资金存取行为, 因此证券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将是监控并报告大额非同名内转交易和可疑交易。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文分析了证券公司客户可疑洗钱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以下关键业务环节, 如表2所示。

三、证券公司反洗钱关键业务环节风险控制

(一) 证券公司内部管理

1. 非实名开户。

“虚户、机构以个人名义开户、下挂异名账户”等非实名账户, 由于客户开户的真实性质被掩盖, 公司无法充分识别客户身份、了解资金的来源及性质, 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对于此类风险的控制措施包括: (1) 证券公司总部应禁示营业部新开虚假账户, 包括代理人开立虚户、机构以个人名义开户等非实名账户, 并切实执行到位。 (2) 对已有的非实名账户, 需要按“虚户、机构户以个人名义开户、下挂账户”等分别制定非实名账户的后续解决方案及时间表, 要求营业部在限期内完成这类账户的清理工作。 (3) 各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总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对现有经纪和资产管理业务中涉及的开户操作规程进行相应的修订, 建立“识别客户”的风险控制机制, 完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证券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客户身份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予以更新;加强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发现先前获得的客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时, 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 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4) 证券公司总部的结算管理职能部门应该联合内部审计部门对一定金额 (如50万元) 以上新开户进行非现场重要监控和检查。

2. 银证通及资产管理业务客户资料保存不完整。

由于历史原因, 目前证券公司存在着部分原银证通客户资料以及部分资产管理客户资料保存在银行的现象。由于客户资料保存不完整, 证券公司无法识别客户开户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从而无法了解客户交易的真实目的和性质;此外, 需要报告可疑交易时, 公司也无法履行职责, 提供详细的开户信息, 可能带来洗钱风险。对于这类风险存在以下控制措施: (1) 证券公司的渠道营销部门应落实银证通客户资料收齐工作, 并归档整理, 妥善保管。 (2) 资产管理制定理财客户资料清理的工作计划及时间表, 负责限期内收集理财业务涉及的所有开户合同、协议等单证, 并集中保管。

3. 员工缺少反洗钱知识和意识。

公司未对员工进行过反洗钱培训, 员工尤其是一线业务部门的人员普遍对对反洗钱的防范意识和洗钱的危害认识不足, 也缺少反洗钱的工作能力,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 可能存在无法识别客户洗钱或者配合客户洗钱的风险, 也存在不如实上报可疑反洗钱行为的风险, 对此, 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 公司组织公司反洗钱培训及考试, 并跟踪反洗钱方面最新动态发展, 加强持续培训和定期对新员工培训。培训主要包括反洗钱法律、法规培训;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培训, 加强公司全体员工尤其是一线业务部门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反洗钱方面的案件教育等。 (2) 各业务口和职能部门设置的反洗钱岗位应不定期对其负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持续培训。

(二) 客户非正常交易

1. 非同名内转业务。

非同名内转是洗钱最常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客户利用证券公司内部不同账户转移资产所有权, 掩盖其非法所得的真实资金来源和性质, 洗钱风险较大。对此, 应禁止为客户办理内转, 对特批的非同名内转业务, 必须核实客户交易目的、资金来源及性质是否合法。

2. 非同名资金进出业务。

通过非同名资金账户进行转账或现金交易, 转移非法所得, 也是洗钱常用的方式。主要表现为:机构资金转入个人账户, 机构资金转入其它机构账户、个人资金转入其它个人账户、机构资金以个人名义转出、机构资金转出至其它机构账户、个人资金转出至其它个人账户。但是, 在第三方存管上线后, 由于券商不再办理资金存取业务, 因此非同名资金存取的风险会有所降低。针对这类业务, 在第三方存管全部上线前, 原则上除因清理历史遗留的原路返回资金外, 客户资金存取应尽量保证同名, 并不得改变资金来源的性质, 严格控制可疑帐户以转托管、撤指定的方式转出。

3. 客户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 但有大额资金进出。

客户账户的交易目的不明显, 但有大额资金进出发生, 可能存在利用资金账户过账洗钱的风险。对此, 稽核部应设计监控指标对该类客户进行监控, 并将监控信息反馈业务部门, 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核查客户的开户信息, 了解资金的来源及性质;确属可疑交易的, 按公司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流程进行上报。

4. 除开放式基金账户外, 客户账户只有资金账户没有证券账户发生20万元以上资金存取。

由于该类客户账户完全没有交易目的, 可能存在客户利用资金账户过账洗钱的风险。对此, 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除基金账户外, 建议禁止新开只有资金账户没有证券账户的账户。 (2) 经纪业务总部对该类账户尽快制定清理方案, 能销户的尽量销户;对于无法销户的账户, 除基金账户外, 建议限制该类账户资金存取。

5. 休眠账户发生2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存取。

休眠账户 (指账户资金在500元以下, 无托管股票, 最近一年未交易的账户) 突然发生2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存, 并伴有交易和资金取出行为发生, 可能存在洗钱风险。应对这类风险的措施包括: (1) 将休眠户另库存放, 建议暂时不上第三方存管。 (2) 建立休眠户重新启用的管理机制, 休眠客户须来营业部重新核实身份, 营业部在了解客户真实的交易目的和性质后, 该账户才能启用。

6. 客户开户后, 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 然后迅速销户。

具体的表现形式为:非同名资金存入后, 买入股票, 迅速转托管或撤指定转移资产;或者以转托管、撤指定方式转入资产, 迅速卖出后变现。由于这两种方式均掩盖了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有明显的洗钱风险。对这类账户, 应建立客户问询机制, 要求营业部在发现类似交易时, 必须了解客户资产转出的原因, 及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同时, 按公司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流程进行上报。

7. 客户不明原因频繁转托管、撤指定可能带来洗钱风险。

客户不明原因频繁转托管或撤指定, 可能存在分多次洗钱的风险。目前, 公司缺少手段去获知营业部是否了解客户频繁转移资产的原因, 及真实的交易目的。对此建议修改转托管申请单, 增加客户转托管原因栏, 并由经办人签字确认, 以充分了解资产转移原因, 识别客户真实的交易目的。

四、其他关于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是组织层面要确定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方案, 设立公司反洗钱内控组织架构设置、部门岗位设置及各部门反洗钱方面的岗位职责。

二是制度层面由经纪业务总部牵头联合规划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制定我司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规程。

三是监控层面由稽核部牵头联合风险管理部设计大额和可疑交易非现场监控指标, 并落实监控责任部门。

四是培训层面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培训材料, 安排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反洗钱培训及考试;经纪业务总部牵头负责对投资

参考文献

[1]康承东.当前我国金融业反洗钱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海南金融, 2007 (5) .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正逐步加强 第4篇

关键词:保险业反洗钱;保监会;保险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一、中国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中国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直至2006年,我国反洗钱规则才正式开始覆盖保险行业。2010年8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通知对保险业投资入股和股权变更、机构设立和重组改制、保险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准入和履职等环节和方面分别设定了反洗钱要求。2011年9月2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有效地弥补了现行的保险法暂不完善的部分。

二、《管理办法》的影响

《管理办法》对保险业反洗钱行为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下便是《管理办法》较之之前的补充规范之处。

1.《保险法》第68条中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中加入了“对投资资金来源合法;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等要求。

2.《保险法》第70条中规定了对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的要求,《管理办法》中加入了“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反洗钱内控制度;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等材料要求。

3.《保险法》第80条中规定外国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更重复了这项要求,防止“黑钱”流出国内。

4.《保险法》第90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的注意事项,《管理办法》中加入了“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等有关规定。

5.《保险法》第112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管理办法》中也强调了此项规定以确保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的信息完全。

6.《保险法》第116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行为准则,《管理办法》就“保密因反洗钱要求而收取的客户信息、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补充,以及明确了代理人、经纪人的审查、代理义务。

7.《保险法》第155条中规定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履行的职责,《管理办法》中补充了监督机构的“反洗钱审查、反洗钱报告”等工作要求。

8.《保险法》第164条中规定了保险公司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管理办法》中补充了对洗钱违法行为举报的法律责任。

9.《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也对保险合同部分进行了补充规定。

三、不足与想法

《管理办法》主要是对保险业法的部分加以规范,而很少涉及保险合同部分,因此法律效应并没有体现在每一个与保险合同有法律关系的人身上。因此笔者提出了几个粗糙的想法:

1.《管理办法》中对核保、承包、退保等环节未作出详细地安排,大多数条款都是在监管环节(设计保险业法)上加大了力度,即“治标不治本”,未从根源上发现并即时遏制保险洗钱的可能性,因此笔者认为《管理办法》应该加入更多对保险合同法部分的规定,具体讲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每一个细节、让每一个保险当事人、关系人、监管人都参与到反洗钱的工作中,而非单纯地依靠监管部门的被动作用。

2.特别应完善对退保过程的要求,重视退保考核,反对只注重保单成交量、对退保金只是直接在保费收入中扣减的现状,加强对“退保金”科目的单独核算,规范化退保支付方式。

3.《管理办法》未对之前对保险业洗钱的各种规定进行统一汇总,因此可能造成“九龙治水、处处漏水”的情况,因此《管理办法》可以将涉及保险业洗钱的各个规定进行统一规范,并补充完善。

4.更多健全核保制度,多一重“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切断“洗钱分子”的不法行为,譬如:对于购买团体保险需要全体被保险人的确认机制,并予以每个被保险人单独的保险单,由他们自己决定是否继续持有保单。

5.对一些险种,特别是寿险类产品做出保险费支付的有关规定,遏制“趸缴即领”等洗钱行为的发生。

6.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迅速实现保险业客户识别系统建立。形成全国保险业反洗钱的“统一线”,从全国范围内打击洗钱行为,避免洗钱分子流窜作案、异地转移的作案方式。

7.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要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培训宣传;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等工作,建立有效的洗钱风险识别和评估系统,形成年度固定报告机制。

8.因为洗钱行为会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小的经营风险与外在成本,因此在无外在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反洗钱工作很难得到真正的实施。因此保监会应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反洗钱工作。

9.完善保险营销制度,加强与中介公司约定的法律效应,对中介公司加强法律监督、责任承担机制。改变现在单纯以保单成交量为业绩考核标准的薪酬体系,减少代理人、中介与投保人合同犯案的可能性。

保险反洗钱工作总结 第5篇

一、精心组织,确保宣传工作有序开展。

接到人民银行长春支行下发的《通知》后,分公司总经理室立即对此次宣传活动做了详细的筹划和部署,并安排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跟踪各项宣传工作的落实情况。同时,将文件转发至全辖各机构,并对如何开展此次宣传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在分公司的统一安排和指导下,分公司全辖各机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利用形式多样的反洗钱宣传形式,营造浓厚的反洗钱工作氛围。

根据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的统一部署,在反洗钱宣传周期间,我司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全辖各机构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宣传活动。

1、悬挂反洗钱宣传用语,印发反洗钱宣传册

在反洗钱宣传周内,我司部分机构在营业场所悬挂了反洗钱宣传条幅,并印制了反洗钱宣传册、宣传单等。其中一部分分发给了来我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另一部分放置在前台大厅的宣传栏里,供公司员工及其他客户浏览学习。

2、摆放大幅反洗钱宣传彩页和提示牌

根据分公司此次宣传活动的整体安排,分公司精心设计并制作了反洗钱宣传落地彩页,并将此宣传彩页发放到所有的营业机构。目前,分公司全辖各机构均将在营业大厅摆放了此宣传彩页(落地式)。宣传彩页包含了反洗钱的基本知识、提示客户如何远离洗钱活动、公布洗钱举报电话等内容。分公司还制作了反洗钱温馨提示牌分别放置于在承保、理赔及支付赔款三个临柜位置,以此提示来我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如何配合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如何远离洗钱陷阱,维护自身权益等。通过上述宣传方式,向前来我司办理业务的客户全面宣导了反洗钱相关知识,将反洗钱相关信息及时传达给客户。

3、对基层管理干部进行反洗钱知识宣导和培训

9月20日,分公司对本部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了反洗钱培训。在此次培训班上,分公司内控部经理以反洗钱知识及制度宣导为专题向参训人员系统讲解了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知识及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大额、可疑交易的识别以及日常反洗钱工作中易出现的问题等内容。通过培训,使参训学员们对反洗钱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有了充分认识,明确了反洗钱工作中的操作细节。同时,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反洗钱岗位人员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的能力和水平,为更好地开展反洗钱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在此期间,各中心支公司也根据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了反洗钱培训。

4、走上街头向公众进行宣传

在此次宣传活动期间,各机构在分公司指导下,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除了在办公职场悬挂宣传条幅、向客户发放宣传册、开展培训以外,部分机构还走上街头向公众进行了反洗钱宣传。如白城中支在市人民银行的统一安排下来到了海明路步行街进行反洗钱宣传,参与宣传的员工身着工装,佩戴“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中心支公司”字样的绶带,在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维护金融秩序”的条幅前为市民派发反洗钱宣传册,并为上前询问的市民讲解反洗钱的相关知识。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宣传,共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余份,向市民广泛宣传了反洗钱知识,将反洗钱信息更为深入、彻底地传达给社会公众,也使反洗钱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普及和推广,宣传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三、活动成果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精选 第6篇

(一)保险机构反洗钱意识淡薄

虽然国家已经将保险业正式纳入反洗钱工作的范畴,保监会也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了《保险机构反洗钱指引》在各级保险机构进行贯彻落实,但是,由于保险业长期以来高度重视保险主业拓展,实行追求保险收益最大化的利益激励机制,多数保险机构错误地认为反洗钱工作不能带来直接经济利益甚至影响本单位业绩考核排名,在思想认识上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甚至片面认为保险行业不存在洗钱行为,不能认真履行《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赋予保险机构的工作职责,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在设立相关组织机构、配备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建立工作机制和实行考核奖励等方面十分薄弱,反洗钱工作效果不佳

(二)保险业反洗钱法规制度尚不完善

虽然《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构成了全面预防、控制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保监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指引,但是,符合保险业工作实际的反洗钱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仍是空白,各级保险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缺乏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不能调动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反洗钱工作机制不健全,一些保险机构内部缺乏独立的组织机构,未设立岗位责任制,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及大额交易上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客户身份识别核查系统均未建立

(三)保险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缺乏开展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

目前,保险机构大部分从业人员属于临时招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少反洗钱工作系统培训和学习,对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很少,又缺乏必要的业务技能,不能较好地履行反洗钱职责同时,保险业实行个人所得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使保险从业人员千方百计拓展保险业务,在有限市场中争取更多的份额,追求最大利润,很少考虑投保人的资金性质及来源,甚至认为反洗钱工作可能引起客户流失,开展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一些保险机构不能很好落实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工作存在漏洞

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对一万元以上现金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2万元以上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20万元以上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这是做好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保险机构为了规避由客户直接缴纳现金进行投保的金融风险,要求投保人将保费存到指定银行,由银行根据合同将保费转账划入保险公司账户,保险机构用客户在银行开户时的身份识别代替了保险机构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无法落实此外,由于保险业同业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保险机构为了扩大保险业务,通过银行营业网点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条款十分不规范,既没有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职责,也没有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办法,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形同虚设,形成反洗钱工作漏洞

二、政策建议

(一)各级保险机构应进一步重视反洗钱工作,加大反洗钱知识宣传和培训力度

保险业要充分认识洗钱犯罪对国家政治经济秩序的严重危害,树立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打击洗钱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正确处理好整体利益和自身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以反洗钱工作大局为重,克服单纯追求利润的错误思想,把反洗钱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各级保险机构应将反洗钱工作列入业绩考核范围,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做好反洗钱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反洗钱培训,进一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反洗钱工作技能,提高反洗钱工作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保险反洗钱宣传的力度,提高客户对反洗钱工作认识,主动配合保险反洗钱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要建立保险业反洗钱利益补偿和利益激励机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尽快加以落实,逐渐改变以单一保费规模评估保险机构效益的制度要建立保险反洗钱奖惩制度,对提供重要保险洗钱线索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开展反洗钱工作不力或配合洗钱犯罪的人员进行处罚,提高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参与保险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要结合保险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可能存在洗钱的风险点,依法制定和完善保险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增强可操作性要健全保险反洗钱的相关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工作检查措施,注重操作环节,层层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严格监控,不断提高反洗钱工作质量

(三)进一步健全保险反洗钱工作机制,提高保险反洗钱工作效率

要充分发挥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参加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的工作职责,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部门之间配合行动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合力作用要在各保险机构高层分支机构设立了反洗钱专门部门或指定现有部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基础上,在基层保险机构中相应设立反洗钱专职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险洗钱活动的监管、报告和调查等工作,不断提高保险反洗钱工作效果

(四)加强对保险反洗钱工作监管,加大对违规保险机构处罚力度

针对保险机构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忽视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保险机构反洗钱活动的监督检查保监会应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工作体系,严格监控各保险机构出单系统,全面掌握投保人、受益人和被投保人的有效信息,及时发现洗钱犯罪线索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其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保险反洗钱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保险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确保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

(五)职极应用科技信息手段,努力提高保险反洗钱监测水平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总结【2篇】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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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XX财产保险公司在人行和各级监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持续完善反洗钱工作,切实打击洗钱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全辖反洗钱工作全面深入的开展。现将XX年反洗钱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20XX年反洗钱工作重点

(一)注重领导,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体系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管理要求,为了扎实开展反洗钱工作,今年以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和部分部室整合、人员调整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完善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领导公司。4家因人事变动的分公司和新成立的山西、贵州、山东分公司相应调整和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

2、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反洗钱工作。年初,公司制定了20XX年合规工作计划,把反洗钱工作列为重要工作,将反洗钱管理进行全面覆盖,同时,公司还建立了各业务部门和兼职合规员参加的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及时总结通报季度合规管理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形文下发专题会议纪要,跟踪督办会议精神的落实。各级分支机构结合各地人行和监管机关的要

求,定期召开反洗钱会议,贯彻落实上级的反洗钱工作要求,保证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

针对保险公司容易存在的对反洗钱工作的片面认识,公司围绕反洗钱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学习、培训。

一是注重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培训,今年以来,先后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中国保监会组织董、监事和高管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提高各级高管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自觉性。

二是强化对中层干部、分支机构经理、关键岗位、业务一线人员反洗钱方面知识的培训。为切实履行好反洗钱重要职责,各分支机构利用晨会时间向全体员工灌输反洗钱思想,力求使员工深刻领会反洗钱的精神和意义,确保公司反洗钱工作措施在业务第一线得到全面落实,提高其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今年以来,公司还两次对兼职管理员集中进行反洗钱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XX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进行学习、讲解。10月份,保监会颁布实施《保险业反洗钱工

作管理办法》后,我司在转发、组织学习的基础上,又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反洗钱视频培训,通过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完善内控,推动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为了强化反洗钱管理,公司围绕客户身份识别、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管理等反洗钱关键环节先后建立了《XX保险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较为全面的反洗钱内控制度,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目前,根据公司反洗钱工作具体情况正在按照保监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着手修订完善公司反洗钱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一系列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制度。

(四)积极研发信息技术系统,抓好关键环节管理,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质量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对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工作,我们以做好反洗钱工作质量日常监测为抓手,积极抓好四个关键点:一是在展业、承保、理赔、客服等与客户接触的各业务环节,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类型,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收集客户信息,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性质,提高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努力守住洗钱的“入门”风险防线;并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

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二是积极研发完善反洗钱大额可疑监控系统,各分支机构可以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取、筛选。公司针对业务一线在使用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存在的问题,在信息资源部的支持下,对原系统可疑交易“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的”提取标准由“30天5次收付”改为“10天3次收付”。目前,该系统运行良好,可疑交易交易数据的提取准确度明显提高。三是通过反洗钱大额可疑系统,对各分支机构反洗钱大额可疑交易进行日常化监测,每天核实反洗钱系统提取出来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目前,共审核321条反洗钱可疑交易信息,其中较为可疑的交易60余笔,经逐步研究均排除可疑交易,属于团意险集体投保、退保情形或车辆集中报废的情况等。对监测结果进行适时通报,提出整改要求。四是严把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关,全面提升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质量。公司按照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的要求,按时汇总公司全系统范围的数据,填报《客户风险划分情况统计表》、《异地反洗钱监管信息报送表》以及10张非现场监管报表,未出现填报内容失真和错报的现象。

(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反洗钱法》今年是《反洗钱法》贯彻实施的第六年,我公司按照人行重庆营管部的统一部署,10月份我司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系统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宣传贯彻《反洗钱法》。

一是在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门前悬挂了反洗钱的条幅;二是制作了35块展板,简明扼要地向受众介绍了什么是洗钱、洗钱的危害以及反洗钱的主要内容等;三是设立咨询展台,现场答疑,受理社会群众有关反洗钱的各类咨询使广大市民对反洗钱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了解;四是加强沟通,同各业务条线密切配合,重点针对一线业务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认真讲解反洗钱在各条线业务环节中的要求,特别是对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及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使得广大业务人员充分理解并进一步认识了日常业务活动中反洗钱规则的具体要求,重新认识到风险防范、合规经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六)加强检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为保质保量完成反洗钱工作,今年公司对全系统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保存、可疑交易识别和报送等工作进行了抽查。各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进行了全面自查。总公司审计稽核部还对XX的反洗钱工作进行了内部审计,提出了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整改要求,有力地促进了反洗钱工作。

(七)建立反洗钱客户风险分类常规机制

按照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公司制定了《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对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进度的 要求,对存量客户进行风险划分,并持续做好新增客户反洗钱风险划分日常工作。同时,定期监控分析高风险客户,及时开展尽职调查,掌握客户资金交易活动,分析交易特征,防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风险。

(八)积极认真配合人民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作为人行重庆营管部反洗钱工作的定点联系单位,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对人行及营业管理部新下发的文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执行。6月份,公司接到人行重庆营管部组织开展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大额可疑交易的筛选标准问卷调查工作后,组织全辖11家分支机构进行了贯彻落实,并按要求统计报送了XX至XX年5月的大额可疑交易数据。10月20日,我司参加了XX年前三季度重庆市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通报座谈会后,及时将这次会议中的有关精神向各部门及全辖各机构进行了传达,要求各业务部门结合业务流程,查找工作不足,全面开展履行反洗钱义务自查自律活动,不断提升反洗钱工作质量。

(九)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10月份,公司接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文件后,公司领导十分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及时向全国14家分公司进行转发,同时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对照新的监管要求,开展系统性的自查,重点检查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完整有效;反洗钱内控制度是否落实到各业务环节的操作

流程并有效执行;反洗钱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培训、审计等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与兼业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协议是否符合有关监管要求等方面的反洗钱工作。另一方面,根据公司增资扩股的计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真加强对投资入股者资金来源的审核,要求投资者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目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1、各级反洗钱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足,在识别复杂交易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2、反洗钱的培训还相对滞后,主要体现为培训的时间较少、内容单

一、受众有限、深度不足,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XX年反洗钱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强对《反洗钱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将《反洗钱法》的宣传与培训作为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基础,继续广泛深入开展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活动,提高全社会及全体员工对反洗钱的认识。以宣传促认识,营造更加浓厚的反洗钱社会氛围。

(二)继续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和制度。按照《反洗钱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要求,在现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逐步建立一个完整的架构,为更好地完成反洗钱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继续加大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调查和案件协查力度。努力提高主动识别涉嫌洗钱线索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寻找可疑交易线索,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分析、调查和协查,配合人民银行、保监会、司法机构做好发现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四)继续加强反洗钱的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一是强化日常检查,依托业务部门,充分利用专业检查队伍,在进行业务检查中,把反洗钱的三大义务列入检查范畴,进行检查;二是将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审计力度,堵塞漏洞,防范洗钱风险。

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来抓,严格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加大反洗钱培训的力度,确保全员树立应有的反洗钱意识,掌握必要的反洗钱技能,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紧迫感、主动性;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切实打击洗钱活动。

特此报告

二○XX年十一月三十日

XX年上半年,在保险总公司的带领下,我支公司开展全面彻底的反洗钱工作,半年多的努力,总结来看,各项反洗钱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现将主要工作状况总结如下:

1、注重领导,完善组织领导体系。

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办公室,实行专人专组监督实行,明确分公司计财部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在计划财务部设立反洗钱主管一名,设立反洗钱岗负责此项工作,自上而下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旦相关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动,我司都及时予以调整补充,为履行好反洗钱职能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才能取得实效。

2、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上半年,我们反洗钱工作突出制度先行,做到有章可循,及时转发总公司及人总行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坚持按照《xx分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反洗钱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了各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规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上报等具体做法,制定了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标准等,有力促进了反洗钱工作的规范运作,为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提供了可靠依据。

总体来讲,我司在承保、财务、理赔等关键环节建立了识别、监控的“防火墙”,我司财务的“反洗钱筛选系统”,承保上“反洗钱客户信息”系统,具有很好的识别可疑交易信息的功能,对于有效防范、化解反洗钱工作的风险起到了有效作用。

3、反洗钱内部审计情况

在反洗钱工作中,我们坚持按照总公司及南京人行的要求,认真做好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做到定期不定期进行反洗钱审计,确保规定动作不走样。

XX年5月9日,我司向总公司报送了《关于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的报告》,一是精心构建完善组织领导体系;二是制度执行及执行情况;三是可疑交易报送及相关情况。总之,我司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是在人行和总公司正确指导下有序、有力运行的。

4、反洗钱宣传与培训情况

20XX年元月 17日,总公司法律合规部胡苏来我司对我司反洗钱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提出了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4月14日,总公司进行了XX年反洗钱专题培训,我司反洗钱条线所有人员参加了视屏培训,通过培训,我司受训人员的反洗钱工作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20XX年5月6日,我司派员参加了XX年xx省反洗钱工作会,我司认真作了传达学习,重点是宣导南京人行刘兴亚副行长所做的工作报告。

5、配合监管情况

为进一步满足监管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要求,提高公司员工反洗钱工作能力,增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我司XX年4月18日出台印发了《关于明确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重新公布各部门和各机构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名单,对专(兼)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须履行的工作职责进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今年初,我司向各机构所在地保协发出“合规工作征求意见表”恳请他们对我司各机构包括反洗钱工作内容在内的合规工作进行评价,从各保协反馈情况来年,他们都对我司合规工作进行积极评价,无违规被处罚的情况。

6月24日,南京人行反洗钱处王海涛科长、吴正德副科长来我司进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检查期间为XX年1月至XX年5月,分管总刘浩陪同检查,并作了反洗钱工作的专题汇报。

此次监管走访通过听汇报、看台账、进系统详细了解我司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并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效能与质量进行现场评估,重点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客户等级划分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进行检查,他们对我司反洗钱工作所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6、保密义务履行情况

我司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注意履行保密义务,从系统设计、工作职责都强调对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将履行保密义务作为考核工作质量,评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我司已将履行保密义务贯穿到反洗钱工作的全过程。

7、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情况

A、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我司内审针对客户身份识别情况项目,采取分地区、保费金额分区间划分(3000元以下、3000元-6000元之间、6000元以上)的方式,对XX全省范围内已承保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抽样检查,共抽样客户24个,其中个人客户与企业客户各12个。抽样保费来源均为现金或银行存款,其中个人客户6个发生理赔金额。企业客户7个发生理赔金额。赔款去向分别是汇至被保险人账户。

B、客户等级划分及客户身份档案保管

XX年上半年xx全省客户数量是54142个,其中对私客户数量是42292个,对公客户数量是11850个。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全部属于常规客户。

对私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个人身份证件,对公客户基本信息主要依据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各家中支公司都完整留存其影印件或复印件装订存档。全部做到严格保密客户信息及交易内容,从未发生过泄漏现象。

同时,我司及时向人行报送《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总公司反洗钱相关报表。

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反洗钱各项协调机制的合力尚未真正形成。如部门、机构间的联席会议召集次数偏少;基层机构掌握的业务数据很有限,真正有价值、能与公安机关情报会商的线索或向公安机关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很难收集。目前情况下,难以形成合力发挥联动效应。

2、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及重视程度尚存在一定差距。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未执行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下半年合规管理工作计划

下半年,我们依然要坚持“合规促发展,合规出效益”,合规是我司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坚持中介业务合规、数据真实合规、内控管理合规。凡是总公司及监管机构的各项合规检查行动,我们都要不折不扣的参与,高效高质的做好规定动作。

1、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合规检查。适时进行各项合规检查,同时,加大合规专项稽查力度,把开展合规自查自纠、违规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加强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的宣导,转变领导、干部、员工经营理念,努力将合规经营工作细化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之中,形成以“合规经营、风险防范实务标准和要求”为基础,结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总公司的相关要求,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及考核,把合规培训经常化、深入化。

3、强化合规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为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管理和服务,加强合规经营,夯实管理基础,完善梳理内控制度。,努力打造“合规无小事、事事合规、人人合规”的公司合规文化和合规管理长效机制。

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第8篇

一、代理注册公司的发展现状及特点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及新公司法的实施, 公司注册条件逐步放宽, 我国企业登记注册量正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 这也催生了一个新兴的行业代理注册公司。代理注册公司是代理企业完成注册登记的中介机构, 既提供从开立验资到注册登记的“一条龙”服务, 也可根据客户需要提供单项代理服务。近年来, 由于买方市场的大量存在, 代理注册公司迅速发展。据有关机构统计, 目前在市场上约70%左右的公司是通过代理注册方式设立的。现阶段, 我国的代理注册公司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 准入门槛低, 行业监管缺失

目前, 我国对代理注册公司的设立没有特殊要求, 只要具备基本注册要件: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股东身份证原件、场地证明等, 即可注册一家从事代理注册服务的中介公司, 工商等部门也将其视为一般的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然而, 事实上这些大举招揽业务的中介公司只有极少数是通过正式注册的, 超范围或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大量存在,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 利益驱动, 非法垫资经营现象严重

代理注册公司虽名义上提供如代理注册、代理增资验资等代理服务, 实则暗流涌动, 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 其中以非法垫资最为典型。代理注册公司可以根据客户需要, 代垫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 按垫付资金比例和垫付时间长短收取高额佣金, 注册成功后立即将所垫资金抽回。经调查, 以代垫200万元注册资本计, 办理完全套注册手续直至拿到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大约需要中介费一万多元, 而历时仅为一星期左右。

二、代理注册公司潜在的洗钱风险点

(一) 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影响监管效果

根据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新40条建议》, 代理注册公司应属于“特定非金融领域”, 但我国特定非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 并存在法律体系建设严重滞后于反洗钱工作实践的问题。目前, 虽然《反洗钱法》已将“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从立法上解决了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责任问题, 但只提出了一个笼统的概念, 未对其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制约了反洗钱工作效果。

(二) 行业基础薄弱, 成为制约瓶颈

一是代理注册公司数量众多、资质各异, 对洗钱的概念、特征、危害等缺乏足够认识, 反洗钱意识淡薄, 给反洗钱工作增加了难度。二是代理注册公司作为商业机构, 盈利性是其主要目标, 而履行制度建设与专门岗位设置、员工培训、客户尽职调查等反洗钱义务要支付相应的成本, 因此缺乏主动配合反洗钱工作的意愿和动力。三是由于该行业发展历史较短, 已经披露的相关可疑交易案例较少, 难以准确界定可疑交易判断标准与类型, 主观随意性较大。

(三) 涉及环节和部门较多, 增大了监管难度

代理注册公司作为一个中介和节点, 联接多个机构和部门, 而这其中的每个环节都可能成为潜在的洗钱风险点。一是因激烈的同业竞争和经济利益驱使, 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可能置职业道德与法律于不顾, 与代理注册公司相互勾结, 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使得一些非法公司顺利注册, 被洗钱分子利用;二是现有的工商登记制度只要求进行书面审查, 没有强调实质审查, 这种制度设计的缺陷直接增加了发现违规注册公司的难度;三是部分金融机构为了扩展业务, 放松资信调查, 不认真全面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及财务状况, 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不到位, 甚至对客户虚假出资、非法垫资行为听之任之, 对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流向也缺乏有效跟踪, 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四是相关部门尚未形成信息共享及交流机制, 判断洗钱交易线索的价值信息往往散存于多个部门和专业机构之中, 增加了关联分析和监控、查处的难度。

(四) 滋生大量“空壳公司”, 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出资人在没有或只有少量注册资金的情况下, 通过代理注册公司, 获得验资证明, 骗取营业执照, 成立没有经营资金、场地和人员机构的公司, 即为“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交易隐蔽而复杂, 已成为洗钱的重要渠道。一方面, “空壳公司”没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经营的合法性难以保证, 注册资本的表象背后极易诱发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 新成立的“空壳公司”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从事银行卡犯罪、POS套现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对策建议

(一) 明确反洗钱义务主体, 完善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体系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尽快出台具体的反洗钱规定和办法, 明确界定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具体范围, 使代理注册公司反洗钱工作更加有据可循。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分行业的特定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指导意见, 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 科学、全面评估代理注册公司等行业的洗钱风险点, 细化反洗钱工作要求, 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代理注册公司应增强反洗钱意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内控体系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 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 协调配合, 切断利用非法垫资及“空壳公司”洗钱渠道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应强化与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合作, 牵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关联分析, 提高可疑交易分析识别质效, 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二是人民银行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重点可疑交易接收分析过程中, 加强 “两虚一逃”等案件线索的持续关注力度, 充分发挥资金监测与反洗钱调查优势, 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非法垫资行为及“空壳公司”涉嫌洗钱线索, 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侦破案件;三是工商部门应试行建立企业登记代理实名备案制, 对严重违法和屡查屡犯的违法中介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 实行重点监管和强制退市制度;四是金融机构应强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及对验资账户的管理, 加强对验资行为的真实性审核, 了解资金来源, 掌握中介代理验资业务资金运作特点并重点关注, 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三) 加强宣传培训和正向激励, 提升反洗钱工作人员素养

一是加大宣传引导力度, 使代理注册公司从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提高反洗钱工作主动性;二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代理注册公司相关洗钱案例的梳理研究, 对其从业人员提供必要、及时的反洗钱培训和业务辅导, 提高其反洗钱业务技能及素养;三是在洗钱信息举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代理注册公司等特定非金融行业的反洗钱激励机制, 对于为洗钱案件的侦破提供重大信息或其他协助的机构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 调动其参与反洗钱工作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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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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