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范文
备案制范文(精选8篇)
备案制 第1篇
竣工备案制验收
1作业目的施工单位按照承建合同规定的承建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已全部建成并自验达到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经甲方召集的验收部门实地验收通过,这个现场的最后一个施工环节称之为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常规分竣工预验和正式验收两个阶段进行。其中竣工预验虽然不是法定的程序,但为了使正式验收能一次顺利通过,建设各方都有意愿并且认为在正式验收之前举行一次模拟性的竣工预验是十分必须的。
2作业依据
《邳州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法》
3岗位职责
主管岗位总经理:主持正式验收。
主办岗位 工程部经理:主持竣工预验。
协办岗位 现场工程师:具体落实预验和正式验收的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整改和返修质量。
4紧前工作条件
4.1竣工预验前施工单位的准备工作
(1)根据施工图要求、合同规定和验收标准,以栋号负责人、工程处、公司三级逐级组织自验,并具有定性定量的自验记录。发现问题,当即安排修理完成。
(2)整理施工资料,按政府有关档案归档要求分类装订成册。
(3)清退场地,腾退拆除验收范围的工料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做到窗明、地净、料清。
(4)向甲方提交申请竣工预验的书面报告。
4.2竣工预验前监理单位的准备工作
(1)监理单位必须集中时间深入现场,按施工发包合同范围和施工图逐项核对是否有缺漏项目,特别要注意施工单位为抢进度而故意将一些装饰项目、安装项目漏项或甩项不做。发现这类问题和施工质量问题,立即签发整改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尽量避免将这些问题集中到正式验收时提出。通过深入现场的巡查,对工程是否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做到心中有数。
(2)全面检查竣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正确性,提出整改意见。
4.3竣工预验前甲方的准备工作
(1)组建验收组。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时,由总经理任组长,工程部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召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上级技术部门及物业管理单位组建验收组。
(2)对照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检查甲方自身的配合责任是否均已落实到位。如甲供设备是否配齐到位;相关的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是否均已提交施工单位;在设备总装前督促施工单位是否已作单机性能测试,应由甲方提供调试使用的电源、水源、燃料等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已落实今后使用单位的设备操作人员跟班熟悉设备情况;是否已落实进口设备制造商按时到现场监督指导进口设备调试工作;调试方案是否已经审批同意。
(3)收到施工单位竣工预验通知单后,及时对该项工程是否基本具备竣工条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验收的书面反应。有的施工单位常以土建工程完工,设备安装完毕作为竣工标准,避而不谈应该列入竣工标准的设备联动调试工作。甲方如忽略了这一点,实际上就是使合同工期开了一个无限期的口子。由于设备空载联动调试是检验设备工艺设计质量、设备制造质量、安装质量的试金石,须经历调试方案制定、论证审批、准备、实施、签定等一系列的程序,如果调试不顺利还要分析原因,对症整改,甚至拆换。所以将调试工作列在竣工标准以外,就会降低施工单位对调试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使安装方面的竣工验收实际上成了一句空话。再说调试不顺利可能产生的设备安装返工,连带损坏已经验收的土建装饰表面等返修责任不易落实,质量不易保证。
5作业描述
5.1竣工预验
5.1.1参加预验的单位和工作目标
甲方主办岗位:工程部经理。必要时由总经理在场协助和指导。
甲方认为双方验收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可同意施工单位进入工程竣工预验阶段。验收组的各成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部经理的召集下,各自分工承担以下职能:
甲方由工程部经理,工程主管参加,设计单位由设计总负责人及各专业专业设计人员参加,政府质监站由土建、安装、资料等专业人员参加,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师和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参加。主要根据施工图纸检查各专业专业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是否满足设计预定的功能指标并作出评价。负责对施工质量作出鉴定。对施工资料的完整、正确、真实性作出初步评价。
5.1.2检查覆盖面:竣工预验的验收点原则上应该全面覆盖施
作业面,逐层逐间逐点地检查,并按专业分类做好整改项目的记录。
5.1.3预验整改和复查:预验整改项目由监理单位负责记录和归
类,清单提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按专业分解到施工班组或责任人在限期内逐项整改。完毕后,应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复查。甲方、监理工程师对整改项目逐一复查整改效果,认为满意后,才与施工单位商定正式竣工验收日期。
5.2政府部门验收
(1)参加部门和工作目标:
(a)
(b)政府规划部门:项目组的土建工程师事先应委托测绘院进行竣工测量,取得政府劳动安全部门,由当地劳动局技监处人员参加,根据相关质量评定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成果测绘报告书》,凭此向规划部门的执法检查队申请规划竣工验收。
锅炉,电梯安全使用的可靠性通过仪器测试作出鉴定。
(c)
(d)政府消防部门由当地消防局或公安局消防处技监人员参加,主要根据相关消政府交通部门,由当地公安局交通处技监人员参加,主要根据交通法规和设计防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工程的室内外消防设施的实际功能,作用范围和可靠程度作出鉴定。要求对工程的区域内道路与市政道路的衔接、停车泊位、交通标志等设施是否符合交通法规,是否满足原设计要求作出鉴定。
(e)
(f)政府市政环卫部门由当地工务、环卫部门的技监人员参加,主要根据原设计政府防疫部门由当地防疫站技监人员参加,主要负责对项目中设置的公共娱要求,负责对工程的内部道路及雨、污、废水排放系统是否符合验收规范作出鉴定。乐、餐饮、旅宿、医疗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对有可能发生的排污、排气、噪音、烟尘、病菌,辐射等对外污染程度作出鉴定。
(g)政府资源部门包括供电、供水、供燃气、供热力、通讯等部门主要负责对衔接口以内的各专业专业安装施工质量,设备制造质量是否符合接通并网条件作出鉴定。
(2)验收的组织安排:
上述十几个单位,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人员集中在一起对工程作出各方面的鉴定,是很难安排组织的,为了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可以根据各专业完工时间的前后,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分期分批地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到现场进行验收。这样甲方和监理单位可以有比较充裕的时间,整理应整改项目的清单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也有比较充裕的时间逐个专业、逐个项目地整改。
5.3竣工验收
(1)甲方主办岗位:总经理。协办岗位:工程部经理。
(2)验收组成员除组长换成总经理外,其余和预验时相同。
(3)在确定的验收日期7天前,向质监站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同时将验收日期,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监站。
(4)监理单位编制“监理总结报告”。陈述项目监理全过程及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评价。
(5)甲方收到“监理总结报告”后按时召集各验收组成员参加正式竣工验收,总经理必须到场并主持。
(6)各成员单位按专业分成土建(包括单体,室外总体),安装(包括室内外设备和管线)和资料(包括A,B,C三册)三组分头验收,可以采用批量项目随机抽查,特殊项目和整改项目指定专查的办法。
(7)分组验收后应由组长召集验收评议会议,组长汇总各组意见后签署验收结论。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
认为完全符合竣工标准的,验收组长在竣工验收证明上按当天日期签署“符合各项规范要求,同意验收”的意见。
认为基本符合竣工标准的,但局部有少量缺陷必须整改,验收组长在竣工验收证明上按当天日期签署“基本符合规范要求,同意验收,局部需要限期整改(下附整改清单),指定
某某单位负责整改复查”的意见。
认为不符合竣工标准的,验收组长在竣工验收证明上按当天日期签署“附列整改清单,另约时间验收。”的意见。
5.4工程资料验收
工程资料验收是预验和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也是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的主要依据。按照规定,工程资料应按A、B、C三册分类装订成册。验收组按照正确、完整、真实原则的要求,审查工程资料。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外购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是否如实反映实际情况,有没有擅自涂改、伪造、事后补作和一证多用的迹象。
(2)试验、检验资料是否真实反映试验、检验按规范要求取样和制作试件,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作检验和签发结论。
(3)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是否门类、项目齐全,是否均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都有复查记录。
(4)审查竣工图是否按建发82施字50号《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要求编制。
(5)对于散失的工程资料,应责成施工单位追讨补齐,确实无法补全的遗缺资料,由责任方编制说明。不准采用伪造作假,移花接木的办法拼凑搪塞遗缺资料。若此,会给日后的查询带来困难和造成各种危害。
5.5返修整改的责任范围
(1)在预验或正式验收过程中,总会发现一些质量问题,责成施工单位返修整改,施工单位应在限期内完成,并达到验收要求。其中因施工质量和成品保护失当引起返修项目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现场损失。现场损失包括对返修项目的拆除修复,设备材料更换,运杂费,连带损坏其他专业的成品修复以及工期损失,甚至由此延期竣工,引起甲方使用效益损失等。
施工单位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工程部经理应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告知施工单位,甲方对原竣工日期不于承认,重新认定竣工日期以整改完毕并通过复查之日为准。
(2)但也有一些返修整改责任不属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单位返修的同时,施工单位就会向甲方提出现场损失的索赔要求,如:
(a)由于甲供材料、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在施工使用之前施工单位曾提出过异议,而甲方坚持要使用,由此造成现场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甲方视情况再向制造厂商提出索赔要求。
(b)由于设备选型不当,或工艺流程设计错误,经调试无法达到设计要求的,亦由甲方承担现场损失。甲方视具体情况再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部分损失的要求。
(c)市政、资源、建筑管理部门在验收时提出的整改意见均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并对其中属于施工质量引起的问题承担现场损失。属于设计布局不符合当时当地法规要求的整改项目,由甲方承担现场损失。对那些返修工作量大、经济损失重、作业时间长的整改项目,应具体分析其中多方面因素,对容易陷入无休止争论的问题,甲方为了尽早竣工
交付投入使用,必须顾全大局,实事求是地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5.6竣工验收备案
竣工验收通过后的15天内,到质监站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制 第2篇
一、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审查竣工验收条件:
(一)、监理单位对项目工程量的检查、确认: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
(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和质量文件进行检查确认: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在施工单位的质量验收文件和试验、检测资料上签字认可。
(三)、监理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单、联系单等设计有关文件进行检查确认: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实施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变更原设计的资料进行了检查,确认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监理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形成的设计文件资料根据设计合同、国家规范、标准进行平行检查,确认文件符合规定,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质量合格等级的核定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并应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协助建设单位查阅工程项目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工程项目全过程档案资料包括:
1、建设单位施工前期资料(项目审批、受监及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有关合同等)
2、施工阶段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档案资料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出具的整改问题的消号情况
(六)、配合建设单位确认工程量、工程质量、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加尼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确认工程量、工程质量、为建设单位及时支付工程款提供依据,建设单位载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七)、监理单位已和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责任: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已合同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责任年限、范围、内容和权限。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问题: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整改完成报验单消号。
二、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条件:
(一)、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申领: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同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日期。
三、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的实施
(一)、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工作;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三)、验收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四)、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和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建设单位填写(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各方签名并加盖公章)。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由施工单位填写,监理单位专业工程师核查,并在核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在核查人栏内签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结论栏内签名。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总监理工程师在结论栏签字。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结论栏签字。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维修。
四、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法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裁决。
备案制 第3篇
一、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的认识
备案是向主管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等报告事由, 以备查考。简言之, 就是指申请备案人将事实形成图文交有关部门存查。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 即政府在建设工程建设后期, 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部门,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进行宏观的、程序性的备案检查, 对工程建设结果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 1993年工程质量全面推行核验制,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必须办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优质优价, 工程质量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1997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 以最高法律形式确立了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过程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第一, 备案管理的对象是全面的:除建设工程的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外, 实质上还包括施工许可、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质量。 第二, 备案管理的内容是全方位的, 除了对建设工程有关竣工验收的综合性文件 (如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建设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各参建单位共同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 进行检查外, 还需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部门、机构所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和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报告》等文件进行复核性审查。第三, 备案管理形式上是程序的、书面的监督, 实质上是对建设工程的质量结果、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有关职能部门、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的最终监督管理。 第四, 备案部门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负责具体备案工作的部门。备案管理的职能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 备案审查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备案部门仅对其接受委托的工作质量负责。因此, 备案部门的工作仅属于备案管理的范畴, 但其进行的一些审查工作, 不是备案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单位进行管理, 而是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职能部门、机构、单位进行的监督管理。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 已基本上与国际接轨, 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十分接近, 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重大改革。
二、高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实施工程验收备案制, 有效封杀劣质建筑
汶川大地震, 不少学校的教学大楼坍塌, 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和反思。 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可以在高校建设工程中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协会评优、用户评价的程序, 由业主和施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将从原来的实物质量监督, 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的监督;从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核验, 转变为竣工备案管理。
2.维护高校权利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 只有经过房屋主管部门, 完成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高校才拥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 才能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法定权利。
长期以来, 许多高校都忽视办理建设项目产权, 认为在自己的“小王国”有无产权同样使用, 没有“产权”概念, 对房屋所有权的重要性认识模糊。 产权是高校维护自身利益的最好法宝。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 一些高校的校园 (主要是旧城区的校园) 也面临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问题, 房屋拆迁、地界争议等涉及高校自身利益问题随之出现, 有了产权的证据就能避免各种纠纷, 维护自身利益。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一项强制性的行政许可。在一项建设工程竣工以后, 建设单位必须持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到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否则, 管理机关有权给予行政处罚。事实上, 在实践中, 如果不进行备案登记, 建设单位就无法进入下一个程序, 即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
3.资产评估的法宝之一
高校扩招带来了高校大规模的基本建设, 征地扩建、异地新建如火如荼。据部分政协委员的调查表明:高校基本建设资金主要是教育国债资金, 其总投资中要求当地政府及高校配套资金必须达到2/3以上, 但大部分西部地区的地方政府因财政困难而未予配套, 高校的配套资金主要靠贷款融资, 向银行贷款已经成为许多高校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一条途径。贷款数额的标准之一是高校自身的资产, 高校的资产有人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 笔者认为房屋产权是有形资产最重要的体现。房产是银行考察高校资产风险警戒线, 对贷款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学校严控新开工项目。
另外, 在每年申请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中, 高校均被强调要求填写:学校现有固定资产总值、房屋建筑物总值、房屋建筑物面积等与产权密切关联的内容。
如此看来, 房屋产权证的重要性在于能帮助其所有人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 高校房屋产权通过权证的形式确定到学校, 使之成为高校法定的资产。
三、高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现状
据调查, 在广西某市高校中, 2007年以前的竣工项目中, 普遍没有办理验收备案。以某大学为例, 2002年至2007年间, 有六个项目开工建设并投入使用, 但到目前为止六个项目均没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主要是原因是验收备案资料不全;部分专项验收不合格;由于人员变动是否办理综合验收也不清楚, 直接影响到房屋产权的办理。究其原因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识不强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办理项目产权的前提, 而高校校园里工程项目普遍存在不办理产权的现象, 导致一方面高校领导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识不足, 没有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放到应有位置;另一方面, 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各方面的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识不强, 他们甚至不知道何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备案资料收集范围不明, 工作积极性不高, 管理措施不力。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收集不及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是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一部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高校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第一手材料, 是在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表及声像载体材料等。
近年来, 随着大学新校园建设的蓬勃发展和因改善办学条件而出现的旧房改造翻新, 如此巨大的基本建设要求其档案工作配套进行。高校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妥善保管及有效开发利用, 对于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 促进校园建设、规划、施工管理以及解决产权、经济纠纷等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高校为了适应扩招需要, 建设周期大大缩短, “速战速决”是学校项目建设的特点之一, “教室、宿舍和学生”一个都不能少。一项基本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由过去的3~5年, 缩短到1~2年, 有的甚至不到一年。一些高校园区、大学城、新校区建设的同时上马多个项目, 并与基础建设同时进行, 往往是项目交付使用了, 相关档案材料1年或1年以后才陆续归档, 期间如遇人员变动, 工作即失去连续性, 再加之档案意识不足, 工作中没有按照档案工作“三个同步”的要求做好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致使资料、图纸收集不全, 破坏了档案材料的成套性和完整性。
基建工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计划、城建、设计、消防等诸多部门, 产生的文件材料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以广西某市为例) :一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是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 施工许可证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是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四是监理部门质量评估报告书。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六是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七是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形成相对于工程进度具有滞后的特性。验收备案资料一般是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建设项目验收情况如实填写各种验收的记录, 办理各单项验收, 如规划、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由于在高校长期形成不办理产权的习惯, 很多项目建设一结束, 对后续的验收备案资料就不注意收集甚至不办理。
3.工程项目专项验收不合格
高校建筑物功能变更较多, 影响施工图的准确性。工程在设计时间仓促、对地形条件考虑欠周、工程量大的情况下, 有可能会造成施工图完成前设计单位和学校沟通深度不够;同时新校区远离市区, 一些市政设施不到位, 而上马后, 学校遇到了诸如排污问题等一些很实际的生活困难, 进入施工后不得不适当改变设计功能, 而这样的变更如果事后没有通过设计院补签联系单, 竣工图上没有作相应的修改和注记变更号码, 就会造成施工图编制时的不准确。
另外, 高校校园里必须有诸如医务室、图书馆等学生必备的生活后勤设施。而新校区只能先建设教学楼、学生宿舍, 生活后勤设施在教学建筑物建成投入使用后, 又必须马上投入使用, 才能解决学校的后勤保障问题, 在此情况下只能临时性增加, 例如在一些教学楼的架空层, 局部的临时改为图书馆、医务室或者配电房等, 造成无法进行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工作。
四、加强高校基建工程备案管理的对策
1.提高认识, 广泛宣传
房屋产权在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着独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相关人员应不失时机, 大力宣传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引起学校领导和各级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为各项建设工程服务于学校的各项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2.明确职责, 建立提前介入、全程管理机制
工程竣工备案应纳入高校基建工作计划和管理中, 对备案资料一改传统的事后收集模式, 建立提前介入、全程管理机制, 明确工程建设、施工、设计、监理等部门办理工程备案职责。在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和监理合同中应依据工程竣工备案制有关规定提出要求, 工程备案成功与否与工程拨款、结算挂钩, 明确结算工程款时, 各方需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各项专项验收 (如消防、环保、规划验收等) 及工程的综合验收后方可支付, 从经济上对各方予以约束, 确保工程项目专项验收顺利进行。
3.严把归档审核关
首先, 在工程文件归档时, 严格按照国家对基建档案管理提出的“三个同步” 的基本要求, 即基建工程一开始就与建立档案工作同步进行;工程建设过程中, 要与竣工材料的积累、整编、审定工作同步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 要与提交一整套合格的施工资料的验收同步进行。其次, 工程技术人员与负责备案人员应就备案资料严格把关, 认真审核, 主要审文件是否为原件, 文件的签名、盖章手续是否完备, 文件内容是否填写完整等, 确保备案资料完整、准确。
基建工作肩负着高校改革与发展、肩负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任。工程竣工备案是高校基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是高校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也是高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摘要:高校在基建规模不断扩大和建筑功能不断提升的形势下, 基建工程备案管理存在着意识不强、资料收集不及时及专项验收不合格等问题。其解决对策是:提高认识, 广泛宣传;提前介入, 全程管理;严把归档审核关。
关键词:高校,基建工程,备案,思考
参考文献
[1]张五常.经济解释[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备案制下基金投向新取舍 第4篇
2013年,证监会对新基金发行取消了原来的通道审核制,开始实施备案制,缩短了审核期限并采取网上申报审核的模式。备案制使批量基金发行成为常态,基金投资也需要改变思维和行为方式。
基金业在经历了两年多的瓶颈期后,趁着沪深股市行情的奋起正呈现 “爆发式 ”的增长态势。统计显示, 2013年首月,在发及待发新基金正向 200只迈进。仅 1月5日一天就有 13只基金获批。
在备案制下,基金发行被规模较大基金管理公司垄断的格局已被打破。新基金的批量发行,使得打新吸引力下降,产品规模变小,再想搭 “巨无霸 ”型大基金的顺风船,机会将越来越少了。投资者在选择新基金产品时,会面临选择中小基金产品繁多的情形, 盲目抢新并不可取。
另外,无论新基金怎么扎堆发行,具有创新特点的产品总会受到市场欢迎,基金管理人因此会想方设法投其所好。而老基金也会因新基金的层出不穷,出现规模变动和业绩稳定性冲击。所以,在基金投资取舍上,要尽量规避那些同质化发行的基金产品。
回避城投债 2013年1月6日,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央国债登记托管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发布《2012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年度统计分析报告》 (以下简称 “《报告》 ”)指出, 2012年城投债呈加速扩张势头,但随着城投类债券的迅猛扩张, 2013年信用债爆发倒债危机的可能性将会加大。尽管当前我国城投债尚未出现一例实质违约事件,但其潜在的风险已经引起了基金公司的注意。
根据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的数据显示, 2012年全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城投类债券 (仅包括中期票据和企业债两种形式 )累计已达 6367.9亿元,较 2011年同比增长 148%。从占比来看,城投债发行量占信用类债券发行总量比例达 34%,较 2011年上升 14 个百分点。而其中,基金正是持有企业债的主力 —— 2011年末基金类机构持有的企业债余额为 2406.55亿元,但 2012年12月持有余额已达到 5715.18亿元,增长
137.5%。
在2013投资策略报告会上,许多基金公司高管都相继表达了会在基金投向上有新的取舍。南方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李海鹏指出,今年南方基金将对存在偿债风险的债券有所回避,如城投债从信用风险角度来说,能够让人放心投资的比例不超过 20%,南方基金将对其持谨慎的回避态度。
近来一些债券发行主体出现信用或财务状况下降等负面消息,导致债券价格短期内下跌的风险。有债券专家指出,在 2013年, “大家肯定会看到,某个行业或公司可能还不了钱,或者是信用、财务状况恶化等等,造成债券市场短期价格会有波动。 ”
中央结算公司日前发布的《报告》指出,城投债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首先, AAA级城投债发行规模呈明显下滑态势,已由 2008年的 40.11%下降到 2012年的15.86%。其次,外部评级 (指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 ) 信任度低,虽然 99%以上的债券都在 AA级以上,但投资人对该评级结果并不是十分认可。另外,城投企业的资产注水与转移、发债主体随意组合等负面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目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的一些漏洞,特别是目前对于城投类债券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统一,也孕育着相当风险。
公募不投私募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许多公募基金高管均表示“一概不会投资”。有些基金公司甚至明确表示:过去、现在和未来我们都不会投资,这个是非常明确的一个观点。对于专户类产品,只有在客户强烈要求, 并且把风险各方面都已经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在专户上的产品才有可能投中小企业私募债。公募基金不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主要原因在于基金公司既缺乏对其的前期甄别能力,及无法洞悉发债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也不能像银行一样要求专款专用,缺少对于资金后续的跟踪、管控能力。买债是一种实质性给付,私募用来做什么,投资人一般无从掌控。
2013年现在各家基金公司的债券投资策略大同小异,都是信用债投资为主。同时,业内人士也指出: 利率这块基本上还是没有太大的机会,主要是信用债加杠杆,这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个投资模式。
固定转向权益除了信用风险外, 2013年债券市场可能面临另一大风险即为权益类市场表现良好导致的资金转移。所以,投资者有理由对 2013年债券市场短期投资持乐观态度,但就全年中长期投资相比 2012年偏谨慎。过去 3年熊市,大量的投资资金是囤积固定收益类市场, 而2013年或许是权益类市场的天下。
《金融理财》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低风险基金品种中,债券型基金表现最好,全年净值上涨 7.06%,在各类基金中仅次于 QDII型基金,超越了股票型基金与偏股混合型基金。 2013年的债基收益可能会降至 5%~6%之间,比 2012年降低 1-2个百分点,而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则会比前去年好一些, 但也不会真的好到什么程度。
另外, 2013年债市有可能面临加息风险。债券市场也不会是温温和和的票息收入了,基本上可能会存在价差的损失,有可能进价亏的钱超出了票息。目前股市转暖,市场风险偏好情绪上升,而资金流向出现变化后,部分债券将面临较大的减持压力,恐引发流动性风险。
2013年中国经济主要是依靠新兴产业和刺激消费转型,经济复苏趋势明显,在此情况下,债市不会出现大的问题。上半年的信贷数据、社会融资总量数据,基建投资数据将决定经济复苏强弱。
作为基金投资债券要采取不同的策略,经济若是弱复苏,可维持高仓位,中低久期;若是强复苏,则维持低久期操作。如果强复苏超过预期,债券市场则将蛰伏 1-2年,届时最好的固定收益产品将是货币市场基金,但之后相信债券市场会赢来更大的发展机会。时下,基金投资债券市场可能会积极一些,但春节之后会慢慢回收,操作策略上必然选择为高仓位但降久期。
医院,招聘备案制人员实施方案 第5篇
公开招聘备案制人员实施方案
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16]19号)文件精神要求,我院在“医院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经医院理事会决定,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下的人事制度改革。拟通过考试方式招聘为编制备案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招聘目的
1.进一步深化医改,完成人事制度改革;
2.稳定医院干部职工队伍,逐步提高医疗人员待遇; 3.通过医院自身努力,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下,完成医改 薪酬制度改革,实现同工同酬。
二、招聘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则。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1.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xx 院 长 副组长:xx 副院长 成 员:xx 人事科科长 xx 医务科科长 xx 总护士长
2.为确保本实施细则有效实施,评聘实施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及《xx公立医院改革领导小组》全程指导监督下进行。
/ 4
3.医院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全程招聘,按照专业分类考试。
四、招聘名额
此次招聘127名。
五、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交流及语言表达能力;2.无任何不良记录;3.服从医院安排;
六、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七、招聘程序
1.报名
报名方式:到医院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资格审查
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其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报考资格的,将参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笔试
笔试时间及地点,具体安排详见笔试准考证。
应聘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时间、地点、考场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考试采用闭卷形式,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 天后,在医院大厅显示屏公布笔试成绩、进入技能操作人选和时间、地点,笔试成绩合格线由医院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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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能操作
参考人员现场随机抽号选取考题。技能操作总分100分,60分为及格线。技能操作考试 天后在医院大厅显示屏公布技能操作成绩、进入面试人选和时间、地点。
5.面试
笔试和技能操作分数之和≥70%者方符合面试条件,面试实行百分制,面试成绩采用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他分数的平均分为面试成绩。
面试考官委托专门机构与本院专家组组成,在纪委全程监督下开展工作。
6.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综合考试成绩×50%+面试成绩×10%,总成绩不得低于60分(行管、工勤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总分不得低于60分),总成绩于考试结束 天后在人民医院大厅公屏公布(如总成绩出现并列的,笔试成绩高者优先体检,笔试成绩相同,学历高者优先体检)。
八、体检、考核与公示
1.考试总成绩合格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付。
2.体检合格的人员将作为拟聘用人选,体检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拟聘用人员名单张贴在医院外,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相关待遇
1.经录用后的人员,统一执行机构编制委员会制定的编制备案制管理,备案制人员在岗位聘用、工资待遇、职称评定、进修培训、考核、晋级等方面与原事业编制人员一致。
2.备案制人员统一与xxx人民医院签订聘用合同,聘期3 / 4
年,聘期满后,无违反医院相关规定及违规违法行为者可续聘。
3.根据医改相关政策此备案制人员的编制只在本院有效。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 ccccccccc。
二0一八年一月七日
备案制 第6篇
1、业务概述
备案制管理取消分支机构汇总申报资格包括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汇总申报申请表》, 交前台文书受理岗录入系统。资格取消与资格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致。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ZG11WS004)。(2)附报资料 无。
3、流程图
(1)总、分支机构跨区局的,由市局终审
(2)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同一基层分局(或属于宝安、龙岗以外其他区局)的,由基层分局(其他区局)终审
(3)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同一区局,但跨基层分局的,由区局终审
(二)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 首次(变更)审批:
1、业务概述
本规程适用于在深圳市内生产经营的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业务的申请审批和管理。
未被汇总的非独立法人的二级或三级地区分公司对其下一级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适用本规程。
同一总机构既有工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又有商业性质的分支机构,只能选择依据本规程的规定申请工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或选择依据《关于印发<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工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83号)的规定申请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汇总申报增值税的工业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在总机构领导下统一生产经营。
(2)总、分支机构的行业类型为工业性质或总机构为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为工业性质。(3)总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总机构能够正确提供税款分配比例的计算依据。
(5)总机构为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企业或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其他企业: 总、分支机构上一增值税入库税款合计超过500万元;
总、分支机构上一申报的全部销售收入合计金额超过5亿元。
(6)截至申请受理日总、分支机构不存在税务机关根据征管需要而设定的监控情形,具体包括:欠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结案的违法违章案件。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1)主表
《工业企业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ZG1WS157)(2)附报资料
无。
3、流程图
(1)总、分支机构跨区局的,由市局终审
(2)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同一基层分局(或属于宝安、龙岗以外其他区局)的,由基层分局(其他区局)终审
(3)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同一区局,但跨基层分局的,由区局终审
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
1、业务概述
已批准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减少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或者取消所有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应提起取消汇总申报申请。汇总申报资格的取消包括纳税人申请取消和税务机关提请取消两种方式。纳税人或税收管理员填写《取消汇总申报申请表》, 交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录入系统。资格取消与资格申请的审批流程一致。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取消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申报申请表》(ZG11WS004)。(2)附报资料 无。
3、流程图
(1)总、分支机构跨区局的,由市局终审
(2)总、分支机构属宝安、龙岗同一基层分局(或属于宝安、龙岗以外其他区局)的,由基层分局(其他区局)终审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解读三十问 第7篇
2016年9月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经营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商务部随后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应商务部条法司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数名高级合伙人与高级顾问参加了就该征求意见稿举行的座谈会并发表意见;与此同时大成律师事务所向全所发出了征集意见的通知,并在此基础上向商务部提交了书面意见,部分意见得到采纳。2016年10月8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公布。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管理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体制的重要变革。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的全过程中,除了《暂行办法》,还可能会涉及一系列其他文件,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下称“工商189号文”)、《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下称“工商117号文”),还会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清单目录。在这里,我们将就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建立的背景、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备案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具体问题、外商投资体制今后的发展趋势进行解读和分析,同时我们将在近期举行相关业务培训讲座,敬请关注。
本解读问答是我所律师基于对相关法规的跟踪研究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长期经验基础上编纂的,不构成对具体事务的法律建议。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制实施的背景是什么? 长期以来,我国外资与内资企业存在两套不同的管理体制。一方面,内外资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存在专门的审批制度,外资准入面临诸多的限制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客观上要求对各种市场主体一视同仁,要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08年,我国对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制度进行了并轨,2007年到2010年间,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先后实行内外资并轨。2008年,我国还实施了同时适用于内外资的《反垄断法》。内外资制度差异日益缩小。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投资伙伴国要求中国进一步开放国内投资市场的呼声越来越高。有些国家提出要求中国在投资方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通过“负面清单”管理外资准入。也就是说,希望中国将对内资开放的领域原则上都对外资开放,对不能向外资开放或者需要附加限制条件开放的领域以清单列出。本世纪以来,采用这种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日益增多,很多经济体以这种开放程度较高的外资管理方式作为其争夺国际资本的一种手段。
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对这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行了长期研究。为了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适应外资结构与特征的变化,特别是为了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3年7月,中国政府在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表示,中国政府同意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中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谈判方式与美方进行谈判。这表明中国外资准入制度将发生重要变化。
为了对“负面清单”以及其他开放举措进行试验,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要求,上海自贸区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探索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服务全国的发展。从2013年10月1日起,相关外资管理法律的规定在自贸区范围内暂停实施三年。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到2016年9月30日,相关外资管理法律的规定在自贸区范围内暂停实施届满三年。在现有自贸试验区改革试验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立法机构决定修改相关外资管理法律,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正式推广到全国。负面清单内的领域实施相应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仍然需要经过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审批。负面清单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实施备案制,不必再经过专门审批。
2、什么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我们所说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指的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基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所谓“准入前国民待遇”,指的是外国资本在获准进入我国市场进行投资之前,在投资准入问题上享有不低于我国国内资本的待遇。通俗地说,也就是要求我国凡是对内资开放的领域也要对外资开放,对外资进入的限制不能超过对内资的限制。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例外清单。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下,我国对内资开放的领域原则上也对外资开放,对外资的限制不超过内资,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程序上,我们也不再实行专门针对外资的审批,而仅仅要求备案即可。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是以上原则的例外。在负面清单内领域投资的外资,仍然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受到比对内资更加严格的限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目前与备案制配套实施的全国版负面清单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关系,我们在下面第六问中还会进一步讨论。
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今后也会受到我国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的影响。目前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双边投资协定正在进行并且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随着我国相关投资协定谈判的完成以及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还将不断精简调整。
3、《暂行办法》的备案管理范围是什么?哪些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不适用备案制?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原则上都适用《暂行办法》。但是,涉及在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里列明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不适用该办法,也就是说,这些设立与变更,仍然需要向外商投资管理部门逐案申报审批。审批程序和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所列的所有产业均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的,也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其他的鼓励类产业以及不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列出的允许类产业属于备案管理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部分外资并购行为仍然需要逐案审批。对此,我们将在下面第四问中进一步解释。
由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而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就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都适用该办法,那是否意味着没有列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但是对内外资都有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的产业,也可以进行备案呢?
不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的产业,即使国家有内外资统一适用的限制性措施,也不需要向外商投资管理部门专门申报审批。对于对内外资都有限制的产业,凡是属于工商117号文中所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前为2016年6月版)中的前置事项的,在工商登记注册时,登记管理机关会要求提交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不属于前置事项的限制,可以采取先照后证的方式,先行设立企业主体,然后再申请相关审批文件或证件。没有获得审批的,企业设立之后不得开工有关项目,不得开始从事受限制的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以往也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但根据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工商189号文,这一前置条件今后仅仅适用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产业。在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进行投资的,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4、外资并购行为是否适用备案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未明确规定外资并购是否同样适用备案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2016年第22号公告,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暂行办法》所说的“现行有关规定”的解读,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领域或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根据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均应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根据以上规定,并非所有外资并购行为都被排除在备案制以外,例如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只要不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规定,也实行备案管理。
另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如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也实行备案管理。
5、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关系是什么?
传统上,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以前,需要分别经过商务部门的企业设立审批和发改委系统的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一般来说,需要在发改委进行核准的投资项目,商务部门在进行企业设立审批时,都会要求投资人先行获得发改委的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是外改委系统进行项目核准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过长期改革,发改委的投资项目核准已经日益简化,权限也在不断下放。10月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13年、2014年两次精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基础上,进一步下放核准项目。可以预计,2016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很快推出。
根据现行2014年版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除此之外,农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某些特定项目,无论投资来源是内资还是外资,均须经过政府核准。
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实施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的投资仍然按照以往的程序进行;清单外的企业设立程序被大大简化了。根据《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6月版),由于发改委的项目核准不是工商总局规定的34项前置要求之一,负面清单外产业的投资人今后可以先去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执照签发获得企业主体资格以后再进行商务部的备案和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企业主体可以先行设立,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这里的批准可以理解为审批或者核准。
6、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关系是什么?
我国外商投资产业分为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允许类、禁止类。为了便于进行准入限制管理和实施优惠措施,长期以来,我国编制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三类产业列入目录,目录外产业为允许类产业。这一目录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政策发展,不断更新。目前实施的是2015年版。
随着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推行,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特别管理措施将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为依据来进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在自贸试验区内实施过三个版本的负面清单。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采用的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规定的产业。今后的发展趋势仍然可能按照以往自贸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形式,形成一个单独的全国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
从长期趋势看,基于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的优惠措施将日益以内外资平等对待的原则来实施。因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长期看,其意义将有所下降,有可能最终与其他类型的产业清单目录合并。相似地,目前正在修订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从长期看也可能与其他清单合并。
但是,从短期来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仍然在发挥重要的作用。它目前不仅是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依据,而且仍然被《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等清单目录所引用,作为政府项目核准、区域优惠措施实施的依据,而且该目录目前在负面清单内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发改委项目核准等事项的权限划分上,也仍然在发挥作用。另外,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目录,还是企业获得进口设备减免税的重要依据。因此,我们在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事务时,仍然需要重视该目录包括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内容的重要作用。
7、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关系是什么?
根据国发2015年55号文的界定:“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适用于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行为,是针对外商投资准入的特别管理措施。制定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要与投资议题对外谈判统筹考虑,……”。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是针对内外资统一的一致性管理措施,目前在前两批自贸试验区所在的四个省市范围内试点,2018年1月1日将在全国实施。这一负面清单原则上应该涉及所有准入环节,对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以及其他部委的准入管理工作都有指导意义。国务院2015年55号文要求,《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淘汰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引用列入禁止类,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明确要求核准的项目引用列入限制类,并随之调整而动态调整。在具体试点过程中,各地对几个清单目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些灵活调整处理,例如福建省在试点方案中提出“各地区、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需要,提出在我省暂时调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有关规定的建议,由省政府报经国务院授权或同意后实施。”从目前的情况看,该负面清单的实际作用、与其他清单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探索明确。
原则上来讲,今后外商投资不仅会受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限制,在2018年1月1日以后也会受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限制(这些限制绝大部分作为行业限制条件目前都已经存在)。但后者的限制是基于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原则进行的。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两个负面清单的关系,在2018年1月之前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工作中,各试点地区将积累进一步的经验。我们也将继续跟踪观察。
8、备案制实施以后如何办理税务登记与外汇登记?
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实施的同时,10月1日,我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也同期实施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个代码。工商登记注册与税务登记实现单一窗口服务。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不是上述的五证之一,外汇登记证仍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按照以往的做法,外汇登记需要出具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不属于备案制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申请外汇登记证,仍然应该出具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指出:备案不作为办理工商、外汇登记等手续的前置条件。因此,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今后在进行外汇登记时,不需要出具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也不需要出具备案回执。
9、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应该到哪里去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符合《暂行办法》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其自身区域属性,选择上述的相应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10、企业设立备案应该由谁办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如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办理设立备案的,应由拟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予以办理;如在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办理设立备案的,应由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予以办理。
11、企业设立备案应该在什么时间进行?
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设立备案既可以选择在拟设外商投资企业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直至营业执照签发之前这段时间办理,也可以选择在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办理。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将营业执照签发前的备案称为“事先备案”,将营业执照签发后的备案称为“事后备案”。企业投资者或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这里“事”指的是“营业执照签发”时点。到目前为止,在自贸试验区试验过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也仅是事先备案。事后备案是这次备案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我们也可称之为“真正的”备案制。
工商189号文第一
(三)款指出:“根据《修法决定》,境外投资者在国家规定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进行投资的,商务部门的备案证明不是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不涉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申请。” 工商189号文第二
(二)款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以外产业投资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的,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12、企业变更备案应该由谁办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变更备案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具体方法为: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13、企业变更备案应该在什么时间进行?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变更备案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予以办理。
对于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如涉及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的生效条件另有要求的,以满足相应要求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
14、哪些企业变更事项应该办理变更备案?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属于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
(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
(四)合并、分立、终止;
(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
(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其中,合并、分立、减资等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告的,应当在办理变更备案时说明依法办理公告手续情况。
此外,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可仅在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以及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15、企业设立事先备案后,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了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暂行办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营业执照签发前已提交备案信息的,如投资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应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向备案机构就变化情况履行变更备案手续。
这一规定打破了商务和工商流程一一对应的关系。可能发生一次设立中,一次工商登记对应两次商务备案。
为避免没有必要的工作量,设立事宜可以先工商、后商务;变更事宜如果时间允许,也可尽量选择先工商、后商务。
16、在备案制实施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制实施后出现变更事项应该如何处理?备案制实施中是否还有过渡安排?
在备案制实施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备案制实施后出现变更事项处理的唯一标准是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在备案制实施以前 还是以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对新规的适用没有影响。
《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经审批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变更,且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办理备案手续,完成备案的,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同时失效。”
关于过渡期特别安排,根据工商189号文第二条
(三)款规定,“2016年10月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取得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和批准证书,但尚未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的,登记机关仍按照原“外资三法”和“台胞投资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另外,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商务主管部门已受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未完成审批且属于备案范围的,审批程序终止,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
17、已经按照备案制设立的企业出现涉及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变更事项应该如何处理?
备案转审批:《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备案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变更事项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应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
从工商189号文看,工商部门会独立对是审批还是备案做出判断。工商189号文第二
(二)款要求,“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以外产业投资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境外投资者在《负面清单》内投资的,其向登记机关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依法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批准证书。…”
“各级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按照内外资企业一致的原则履行审查责任,切实保障登记程序的规范和审查标准的统一。”
18、备案机构如何进行信息核对以及备案范围甄别并确定备案完成?
形式审查:备案机构关注的问题:1)是备案范围吗?2)信息完整吗?3)信息准确吗?备案机构可能会核对提交的材料与信息看是否有矛盾之处。审查尺度较旧规大幅度放松,从实质审查变为形式审查。
《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先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19、企业或投资者如何领取备案回执?
《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备案回执,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统称《备案回执》。
凭借什么领取:收到备案完成通知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
在进行变更备案中,《暂行办法》没有明示领取《备案回执》时提供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是变更前还是变更后的执照,这一细节需要等待实操中明确。由于商务部门的变更备案与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办理的先后次序没有规定,领取回执时的有效营业执照,无论是变更前的还是变更后的,均应该属于有效的领取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并没有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投资者必须领取纸质回执。网上备案,但可以到主管商务部门领取纸质《备案回执》。该《备案回执》不是办理工商登记的必须文件,如仅为企业自行存档,完全可以网上下载备案结果即可,无需纸质《备案回执》。但是,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第二十八问中讨论的,这一回执可能在企业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时发挥作用。需要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的企业最好领取纸质回执。
20、备案回执的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备案机构出具的《备案回执》载明如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已提交设立或变更备案申报材料,且符合形式要求;
(二)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
(三)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事项属于备案范围;
(四)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
其中第四项的内容对企业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有帮助。
21、备案机构如何对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第三章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备案机构可采取定期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根据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建议和反映的情况进行检查,以及依职权启动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备案机构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备案机构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诚信档案:备案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对诚信档案系统进行了规定。,不诚信行为会被公示,商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诚信信息。对于诚信档案,企业及其投资者有查询的权利,对记录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申请修正。企业及其投资者改正违法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3年未再违规,不诚信记录应当移除。
22、企业和投资者违反备案义务、违反准入许可等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暂行办法》第四章对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例如,第二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能按期履行备案义务,或在进行备案时存在重大遗漏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逃避履行备案义务,在进行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的,商务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未经审批在限制投资领域开展投资经营的,以及在禁止投资领域经营的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涉及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有关工作人员在备案或监督管理的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
2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与反垄断审查的关系如何?
《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反垄断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与变更的备案或者审批中,都可能涉及反垄断审查问题,包括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审查问题。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原则上对内资与外资是一视同仁的,因此没有必要在外资相关法规中做详细规定。
24、外商投资企业备案与国家安全审查的关系如何?
《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机构在办理备案手续或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外商投资事项属于国家安全审查范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未向商务部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的,备案机构将及时告知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
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实施的情况下,目前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在现有规定中,2011年国办发6号文仅针对并购事项,没有涉及新设投资,与备案制不配套。2015年国办发24号文仅仅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而且现有的这两个文件,企业和投资者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中的申报和信息披露责任不够明晰,缺乏罚则。《外国投资法》草案中对国家安全审查有大量规定,在《外国投资法》暂时不能颁布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应该尽早出台暂行条例或办法对此进行规范。
25、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投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是否适用备案制?
《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本办法。
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解读,“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应符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的要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是2000年7月颁布的,至今有效。该规定第七条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该规定第九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我们认为,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可以和内资企业一样,不必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或者备案。但是,对于在限制类领域投资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26、港澳台投资者,以及根据CEPA享受特别准入待遇的港澳服务者在内地投资如何备案?
港澳台投资者原则上参照新规执行。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港澳服务提供者:适用旧规,不适用新规。
内地与港澳签有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英文缩写为CEPA。《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香港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仅投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澳门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按照《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27、最终实际控制人如何确定?填报最终实际控制人有何意义?
根据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对《暂行办法》的解读:“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六条及所附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要求填报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投资者最终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股份、合同、信托或其他方式最终直接或间接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实现控制的自然人、企业、政府机构或国际组织。上述实际控制人是境外的,需追溯至境外上市公司、境外自然人、外国政府机构(含政府基金)或国际组织;实际控制人是境内的,需追溯至境内上市公司、境内自然人或国有/集体企业。”
我们认为,目前填报最终实际控制人主要还是为了便于政府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商务部发布的《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今后制定的《外国投资法》可能会更加强调“实际控制”概念。例如,《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从事限制实施目录范围内的投资,在申请准入许可时,可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申请将其投资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因此,《外国投资法》今后颁布实施后,最终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将更具有实质意义。
28、备案制实施后VIE问题将如何解决?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在国内被称为“协议控制”,是指境外注册的上市实体与境内的业务运营实体相分离,境外的上市实体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的业务实体,这种安排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绕开国内的外资准入壁垒而设计的。
目前,有关部门对VIE结构的合法性尚无明确结论。商务部2015年1月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指出:“外国投资法》草案外国投资企业通过签署一系列协议获得内资企业控制权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征求意见稿将协议控制明确规定为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本法生效后,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投资的,将适用本法。”对于该法将来生效前既存的以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投资,如在该法生效后仍属于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领域,这个说明列举了几种处理意见,但未做结论。
2015年7月份工信部宣布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增值电信业务全部放开准入限制,允许外资独资经营该类业务。这样,外国投资者利用VIE结构进入该领域就变得没有必要了。随着外资备案制的实施,从趋势上看,我国今后的外资准入限制将越来越少,投资者利用VIE结构绕开准入壁垒的需要也会越来越少。
29、备案制下如何向海关以及税务部门办理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年第14号文)等文件,目前实务中是由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文件,企业凭此向税务部门申请所得税减免。
各级海关在办理关税减免的时候,以往是认可《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该确认书以往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均有出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文),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部门均不应再对此进行审批确认(见商资函【2015】160号文)。根据商资函【2015】160号文,“商务主管部门在按有关规定和权限办理企业设立(增资)事项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条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条目的外商投资,应当在企业设立(增资)的批复中明确与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有关的信息(以下称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信息),包括: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性质、项目内容、项目投资总额。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项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的,应当按照相关条目分别明确上述信息”。该函同时规定了信息比对程序以及向海关的信息报送程序。
属于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中有“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一栏,标明了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或者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载有上述内容的备案回执可以作为企业向海关申请进口设备减免税的依据。
30、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今后还会有哪些变化?
改革开放早期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称外资三法,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基础,为推动我国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这三部法律已经不太适应当前的外资管理需要。从长期看,三部法律将要合并为一步《外国投资法》。商务部于2015年1月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备案制 第8篇
近日, 江苏通管局召集省内重点接入服务商召开接入服务商备案工作会议, 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整治虚假备案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自8月至12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监督检查、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开展整治虚假备案提高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专项行动。江苏通管局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要根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要求, 严格落实网站备案核验义务, 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和水平, 核实清理虚假备案, 清理未备案接入行为, 清理违规接入黑名单主体和域名, 要在部要求备案率和备案信息主体准确率的基础上, 将网站备案率提升至99.9%以上, 网站备案信息主体准确率整体提升到90%以上。会上, 江苏通管局对接入量过万的网站主体准确率抽查结果为100%的江苏仕德伟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邦宁科技有限公司、江阴欧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表扬, 对南京创网科技有限公司、南京互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济丰寰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迅虎科技有限公司四家抽测主体准确率不足80%的单位进行了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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