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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激励制度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采购激励制度范文(精选8篇)

采购激励制度 第1篇

附件一

采购激励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采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在短期内迅速完成换领区的工作目标(半年内完成1000万换领区物品),特拟订如下采购薪资制度:

一、基本工资制度

基本工资维持不变

二、佣金提成标准

为了进一步提高业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佣金提成标准采用累加提成方式(按销售月度计),即:

在换领区物品低于20000元时,佣金提成按2%计算;

在换领区物品超过50000元时,佣金提成按3%计算;

在换领区物品超过100000元时,除佣金提成按4%计算外,公司另外奖励200元;

在换领区物品超过500000元时,除佣金提成按5%计算外,公司另外奖励500元;

在换领区物品超过1000000元时,除佣金提成按5%计算外,公司另外奖励1000元;

(所有置换物品,按合同金额提取2个点提成,物品被兑换走补其它3个点提成)采购总监按每组总销售额提成,提成标准为:总采购额的2%;

三、实行月采购任务制

公司采购部根据采购进度,制定每月采购计划任务,平均分配到每一个采购经理身上,每月考核标准为:

1、新入职的采购经理前面三个月为10万的换领区物品;

2、三个月后最低采购价值50万的换领区物品;

3、连续2个月不能达标以上标准的,劝退。

采购激励制度 第2篇

目的: 持续不断降低材料采购成本,提升公司竞争优势!适应范围:*****有限公司 内容:

1. 降低成本奖励原则:

1.1 采购员必须持续不断、不定期检讨材料采购成本!1.2 对于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为公司带来直接采购资金节省!1.3 按月结算节省奖金总额,节省额为:结算月份内成本上涨与节省成本冲销!

1.4 公司按每月结算节省额度的5%,为当事采购计提奖金!2.奖金计提方式:

2.1 采购员次月5号前制作《材料单价异动报告》,自行计算当月成本上涨/成本降低汇总表,由采购课长进行审核,财务成本会计复核,采购经理/财务总监同时核准生效(次月15号前完成签核)!

2.2 若因市场客观因素导致成本上涨者,经成本稽查组确认在合理范围内,要计入《材料单价异动报告》,但不冲减当月的节省额度!

2.3 若当月结算节省额度为零或负数时,原则上公司当月不予以扣减工资。但累计当年节省额度为负数时,则不参与次年的调薪及不予发放绩效奖金!3.奖金发放时间:

3.1 经核准无误的《材料单价异动报告》,COPY采购及财务各存档一份!原则留存采购部文员存档!

3.2 采购员次月20号前依据经核准的《材料单价异动报告》,填写资金申请单,并附该报告!经采购经理复核后,交副总审核,由总经理核准生效!

3.3 财务依据经核准《资金申请单》,计入次月薪资结算中,并与次月薪资一起发放(因成本上涨而需要扣减薪资时机于次两个月末)!

核准:

作成:

采购激励制度 第3篇

一、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的关系

政府采购是以政府为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进行的一种典型的“公共采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自主创新是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或联合攻关,探索技术的突破,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创新的后续环节,完成技术的商品化,获得商业利润,以达到预期目标的一种创新活动[1]。自主创新可以理解为一种国家战略和发展道路,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科技创新方式[2]。

政府采购的政府主体性和社会公共性特征决定,政府采购的目标不仅仅是完成公共物品的采购任务,也不仅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更是围绕现阶段国家发展战略,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水平和提高创新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建立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政策性手段。因此,应用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既是政策工具效用的最大发挥,也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迫切需求。

二、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理论基础

1. 需求导向的创新政策:政府采购

传统的政府采购是为了保证政府日常政务需要,节约财政支出、降低行政成本、调控经济和预防腐败等,以行政办公类产品和信息化类产品服务采购为主。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创新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也不断完善,以需求为主导的第三代创新政策已成为欧盟及主要发达国家的重要战略选择。政府采购已经作为一种以需求为基础的创新政策,在引导产业发展方向、降低创新风险、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刺激用户对创新产品的需求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othwell&Zegveld[3]的实证研究发现,从长期来看政府采购比研发补贴能在更多领域激发更多的创新活动。Geroski[4]也指出,政府采购是一个比研发补贴更有效的创新激励政策工具。将政府采购作为重要的创新政策工具,其政策合理性在于政府采购从以下几个方面发挥有力的创新拉动和支撑效益。

第一,政府采购作为重要领先需求者,发挥着市场创造功能。为了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政府需要形成具有预见性的领先需求,率先拉动特定的战略性和创新性产业领域的发展,能够发现和创造领先需求的政府是技术领先战略的关键要素。加拿大在1945-1978年间的1845项创新的创新者与第一个用户之间的关系及公共部门作为专利使用者和制成品买主等方面进行分析后发现,公共部门至少是25%的创新产品的第一个用户,是15%的专利的潜在用户,购买10%以上的创新制成品。政府作为先行用户进行采购。在德国海德尔堡采购新型IP电话系统的例子中,政府希望将传统电话网络和新的IP电话网络整合。虽然这项技术还没有在实践中使用过,但政府愿意作为先行用户,而企业也希望通过这个项目展示技术实力,在该领域取得突破。最终该项目的成功提高了企业整合复杂电话网络的能力,企业通过该项目获得的技术经验帮助企业在其他项目中获得成功。

第二,政府采购能够解决新技术和新产品投入过程所存在的市场失灵和系统失灵问题。新产品、新技术因为缺乏必要的制度和配套基础、有效的产业规模、市场和社会的认可与信任等,特别是突破性的创新成果,在进入市场时存在着很高的成本和制度性障碍。政府采购能够提供一定的保护性市场空间,帮助新产品和新技术突破成本有效规模、建立有效的市场互动机制、实现产业能力的提升;政府采购还能够通过示范和引导,降低社会采纳和应用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交易成本,促进创新的推广应用。

第三,对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也是政府以创新手段解决公共事务和改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积极寻求创新的方法和手段来提供公共服务,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满足和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政府的创新采购还能够通过对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方式的改变引导和激发社会对创新的更广泛需求,比如绿色采购、信息基础设施与管理系统的采购等。

政府采购不仅为新技术提供了关键的领先市场、分担了研发投资风险和加速了新技术的市场应用,而且更重要的是政府采购向社会、产业界给出了明确的政策信号,促进和激励着私人部门加大对研发的投资和加快新市场的进入。因此,政府采购往往被作为实施创新战略的重要工具,这使得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与一般的政府采购有着明显的不同。支持创新的政府采购需要与其他政策、部门和领域的协调配合,要求各相关部门的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有战略意识和目标共识。

2. 战略性贸易政策: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一直是各国保护本国产业的有效手段。利用贸易保护政策,逐步提高落后国家的平均生产力水平,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其本国利益并逐步摆脱落后的重要路径之一。在国际上,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购买外国产品冲击本国企业,是不符合纳税人利益的。尤其当一国的创新产业或创新产品竞争力还不很强,经受不住外国企业的冲击时,政府必须进行适当的保护。即使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等国际规则的国家,在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的数量也是极为有限的。“据测算,在美国、日本、加拿大、西欧的13万特别提款权以上的政府采购中,外国产品所占比重都不高,美国为9%,日本为16%,加拿大为20%,西欧只有1%(http://www.china.com.cn/economic/txt/2007-04/04/content_8065429.htm)。”[5]因此,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国际贸易自由化背景下各国保护幼稚产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具体表现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比较优势下的关税保护。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把贸易看作是国家之间从彼此的差异中互利的一种方法。如各国在文化、技术、资源等方面的差异,使每一个国家在生产一些对该国情况特别适合的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比较优势理论最早源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这一理论认为,自由贸易会引起国际分工,国际分工的基础是有利的自然禀赋,或后天的有利生产条件[6]。因此,贸易主要是反映各国独有的优势产品之间的交换,如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发展中国家出口原材料。比较优势的核心观点是基于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禀赋获取优势,因此,比较优势下的贸易保护主要通过关税来实现。关税是政府设置的海关对于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收。它具有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内市场及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为止都是国家调整规制对外贸易的最主要手段之一。

第二阶段:基于竞争优势的国际贸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越来越多的不可简单的归因于出口这些产品国家的资源禀赋优势;相反,贸易似乎反映的是来源于规模经济或在激烈的技术竞争中暂时取得领先地位而形成的没有规律或暂时的优势。国际贸易也不仅仅体现在资源禀赋差异较大的国家之间,而许多资源禀赋差异相似的国家间的产业内贸易层出不穷。如一国出口一种型号的汽车,进口另一种型号的汽车。

迈克尔.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有效的解释了这一时期的贸易方式。他认为劳工、资本和自然资源并不能决定繁荣,竞争力来自企业以当地资源生产处更具价值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力,从生产要素条件、需求条件、战略与竞争背景、相关产业和支援产业等4个方面探索了产业竞争力的来源。尤其在高科技部门,竞争优势则既不是国家潜在的资源禀赋特征决定的,也不是由大规模生产的静态优势决定,而是由公司研究与开发活动而产生的知识和经验决定的。并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指出:“企业要在国际竞技场中获胜,它的竞争优势不外是以较低的生产成本或与众不同的产品特性来取得最佳价格”[7](如图一)。因此,基于竞争优势的国际贸易更强调以补贴、政府采购、非技术壁垒等政策培育和创造产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产业的规模经济或差异化发展(如表一)。

第三阶段,近代贸易主义的幼稚产业保护论。以幼稚产业保护论为代表的近代贸易保护主义认为,对那些当前还不成熟、经不起外国竞争,如果采取适当的保护政策扶植起竞争力,将来可以具有竞争优势,能够出口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产业,应该采取过渡性的保护及扶植措施。尤其对于处在技术创新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及在航空、计算机、半导体等科技尖端领域,政府采购被认为比政府直接资助更有力度,政府采购以及相关的研究开发合同直接决定着企业技术进步的方向、速度和规模。在2 0世纪五六十年代,美国的航天航空技术、计算机、半导体的建立和发展,基本都是政府采购给予第一推动力进而发展起来的。1955年美国联邦购买了约40%的半导体产品,1960年上升为50%,为半导体产业的早期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府采购市场,从而促进了半导体产业的迅速发展。随着半导体产业的成长,政府采购的比例逐渐下降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10%。美国的政府采购对集成电路产业的作用更加显著,1960年购买了100%集成电路产品,1962年为94%,直到1968年还占37%。

资料来源:根据参考文献5-6整理

三、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实践

1. 以完善的法律保障对本国产品的采购

尽管WTO的《政府采购协议》要求不应以保护国内产品或服务或国内供应商为目的而在政府采购上采取差别化待遇的措施。但几乎所有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有制定了倾向性采购本国产品的政策,主要通过制订法律来保障对本国产品的购买。如美国国会于1933年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要购买美国产品,并明确原产地规则具体界定美国产品[8](http://www.ccgp.gov.cn/wtogpa/govpzd/1166392.shtm1)。美国众议院于2010年9月15日通过H.R.3116法案,以扩展国防联邦采购规则附录(DFARS),即《贝瑞修正案》。该法案要求运输安全局和海岸警卫队这些机构必须购买百分百美国制造的纺织品和服装,除非这些产品并未在美国生产或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和时机购买到。2000年9月阿根廷《购买国货法》,德国、挪威等欧盟国家的法律规定,采购金额达到500万欧元以上的工程、20万欧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都必须在欧盟范围内采购。

2. 明确规定购买本国产品的比例

根据1991年美国的《道路运输效率法》规定,各州接受联邦运输部补助采购包括轨道车辆等大众运输机械时,在其采购成本中必须有60%以上的美国产品,而且车辆最后须在美国国内组装。英国充分利用欧盟关于“国产比率”和“域内优先”条款限制第三国进军英国采购市场。1993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第93/38[4」号指令关于水、能源、通信、交通四个领域的公共设施采购的程序在第36条中明确规定:第三国产品比率超过50%的可以拒绝其投标,域内投标者价格比域外投标者高3%以内可以优先中标。这为英国限制非欧盟国家参与国内政府采购提供了借口和直接依据,起到了保护民族产业的目的。

3. 采用贸易补偿机制推进政府采购扶持本国产业

直接禁止购买国外产品可有效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但也容易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因而补偿贸易就成为国际上另一种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方式。即采购国为了扶植本国产业,要求中标的外国供应商需达到一定比例的国内采购,或者必须转移某项技术,或者为本国创造一定数量的就业等。如美国在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中,对处于技术领域工业发展早期的产品进入市场,政府采购有效地降低其进入市场的风险。并且规定本国没有制造而不得不采购外国产品时,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的国外产品要有一定的技术转让。

4. 设立扶持自主创新采购的评价标准

为了更好的促进节能、环保、耐用和可循环等创新产品中标,采用生命周期成本法来进行政府采购,即使他们在初始采购时的成本较高,但充分考虑其维护成本和处理成本后,将具有优势。比如,德国汉堡在采购节能灯时,采购机构将产品从购买到维护整个周期的成本进行考虑,将节约的能源作为收益,从而避开了节能产品初始费用高的问题。

同时,许多国家以设置技术标准等壁垒保护本土产业技术创新。如《欧盟理事会第93/37/EE C号指令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规定,除非存在的标准不能让人满意、有技术上的困难、或项目有创新性质的例外情况,各缔约机构均应参照执行欧洲的国家标准,或参照欧洲技术认可、共同的技术规格来界定技术标准。另外,日本有认证体系25种,产业标准接近2万个。尽管日本新制定的国家标准有90%以上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的标准,但仍有不少技术标准和法规与国际通行标准不一致,而且这些标准缺乏透明度,很少在公开且可获得的出版物上发表,正是这些标准对外国产品进入市场构成障碍。比如,工业标准(JIS)和农业标准(JAS)认证不适用于外国产品;在检验上外国产品比日本产品要复杂,支出的费用高。从而达到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并阻碍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的效果。

5. 优惠采购和溢价支持

对尚处于市场发展早期需重点扶持的本国高新技术产品,在性能相近的情况下,即使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政府仍应优先采购。例如,韩国政府规定,本国产品即使价格较高也优先采用,1983年公立学校率先购买当时价格昂贵的5000台国产计算机,由此成为推动韩国计算机产业发展的原动力。美国政府对于绿色产品采购,一般给予3%~15%的价格优惠。日本通过国有的电报电话公司(NTT)和日本电子计算机公司(JECC)采购,来确保国内电子通讯市场的增长。NTT是国有垄断企业,其采购政策遵循优先使用国内产品的原则,并支付带有补贴性质的高价格。

四、总结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已成为各国支持创新的重要手段。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断升高,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从行政办公用品向高技术产品或新兴产业领域延伸,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作为一向需求政策已成为创新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采购并不是孤立的发挥引导创新、促进创新和激励创新的作用,根据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与研发资助、税收减免、设立技术壁垒、关税保护等其它政策协同配套使用,形成系统有机的创新政策体系,是当前全球化背景下新兴国家快速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迫切需求,其政策实施的价值和政策干预的合理性不言而喻。

参考文献

[1]傅家骥.技术创新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2]张怡恬.自主创新:关系全局的战略课题(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N]——访吕政、胥和平研究员[N].人民日报,2005年12月26日,P9.

[3]Rothwell R.Zegveld W Government Regulations and Innovation-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Public Policy[J],1981

[4]Geroski P A.Procurement Policy As a Tool of Industrial Policy[R],1990,(02).

[5]陈同仇、薛永久,《国际贸易》[M],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55页.

采购激励制度 第4篇

摘 要 根据现实中政府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关系,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入手,利用委托代理理论的道德风险模型,分析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目前我国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机制的设计是否对采购代理人进行了有效的激励。

关键词 集中采购 委托人 代理人 信息不对称

2007年,财政部正式出台《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正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在提倡“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更多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将集中采购作为主要的采购模式。

一、我国集中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6、18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在集中采购模式下,运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所涉及的关系人主要有:纳税人、缴费人、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单位或事业单位和供应商。在公共财政体制和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下,上述关系人形成了四级委托代理关系,构成委托代理链(如图1):

1.纳税人和缴费人通过法律程序将公共事务管理权委托给各级政府,形成了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2.各级政府通过职能划分将理财职能委托给各级财政部门,形成了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3.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采购预算将具体采购职能委托给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形成了第三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4.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将具体采购项目委托给采购人员,即形成了第四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

与分散的政府采购相比,集中采购的委托代理链条明显缩短。但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取向不同,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必然会产生激励不相容的问题。其次,由于政府采购的专业性很强,委托人搜寻信息的成本很高,采购官员往往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隐藏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不相容可能成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委托目标的现实表现。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激励效应模型分析

如上面所述,在集中性政府采购模式下,仍然存在着多级委托代理链。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监督者的机会主义都会带来公共权利委托代理失灵。这里我们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入手,运用委托—代理模型,对集中采购模式下的代理机制进行分析,从而找到目前机制设计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代理基本模型

在信息经济学中,委托代理模型包括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模型、逆向选择模型、信息传递模型和信息甄别模型。而我们这里所使用的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这也是一般说的委托人—代理人理论所指的模型。此外,通常把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成为“代理人(agent)”,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成为“委托人(principal)”。在集中政府采购模式下,我们假定政府为委托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为代理人。

对于代理人,设 为表示代理人所有可选择的行动的组合, ∈ 是代理努力水平的一维变量,表示为代理人的一个特定行动。令 是不受代理人和委托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 , 在 上的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 和 。在代理人选择行动 后,外生变量 便可实现。 和 共同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 ( , )和一个货币收入 ( , ),其中 ( , )是委托人的受益。我们假定 ( , )是 的严格递增的凹函数(即给定 ,代理人工作越努力,产出越高,但努力的边际受益率递减), ( , )是 的严格递增函数。那么委托人的问题就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 ,根据感测到的 对代理人奖励和惩罚。

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 和 ,其中 , ; , ; , 。也就是说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风险规避者或风险中性者,努力的所付出的边际成本是递增的。 的假设意味着委托人希望代理人多努力,而 意味着代理人希望少努力。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像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

有了上面的假设,我们便可以得到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

委托人就是通过选择 和 最大化上面这个期望效用函数。但委托人同时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也成为个人理性约束,即代理人从接受合同中的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我们用 来表示代理人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则可以表述为:

(IR)

第二个约束是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给定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 和 ,在任何的激励合同下,代理人总是选择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 。换言之,如果 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 是代理人可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 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 中得到的期望效用时,代理人才会选择 。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达式为:

(二)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合同

集中政府采购模式下,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在委托代理中出现败德行为、腐败行为等问题。那么如何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来进行机制设计,既对采购代理人进行约束,也对其进行了有效的激励?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选择 和外生变量 。委托人可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因为不论委托人如何奖惩代理人,代理人总是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而行动。此时,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的激励合同 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那么接下来我们就分析这样的激励合同应具有什么样的基本特征。

不乏一般性,我们这里设定 是一个一维的连续的努力变量,分布函数的一阶随机占优条件变为: ,即对于所有的 , 递减。此时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IC,根据莫里斯(Mirrlees,1974)和霍姆斯特姆(Holmstrom,1979),要变为用下列一阶条件代替:

此外上述结果反映了似然率 传达的信息量。最优激励合同 反映的是统计推断的原则。从我们上面的分析来看,委托人似乎是在根据观测到的产出量来推断代理人选择了多大的努力水平,进而给予代理人不同的报酬:

但是经过证明后却发现产出 是通过似然率 来影响代理人的收入 的。

综上所述,考虑到 (霍姆斯特姆1979年给出了 的证明),可以发现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最优激励合同 与似然率 是对应的,而似然率 是代理人的努力变量 的函数式,所以知 与 存在线性或非线性的关系。

而在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很显然,采购代理机构成立后,委托人的意愿是代理人按照国家行政事业人员标准,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按一定程序执行政府采购,代理人只是按国家事业编制人员标准领取固定收入,与代理采购机构的效益不直接相关,所有因不确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由委托人全部承担。由于我国对代理人给予的是固定报酬,并没有考虑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所以我国目前的采购机制设计不具备最优的激励合同特征。

三、结论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运行,在现实中不可能完全达到委托人的意愿,即使有了法律的约束,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也不会信息完全对称。从上面的推导可知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委托人—政府并未对采购代理人给予有效的激励,即不愿意代理人的收益与政府采购收益挂钩,但为了达到激励目的,可以利用变相措施,比如,以对代理人的工作考评为基础,提供不同的培训机会,一方面可以激励代理人,另一方面还可对代理人进行梯度培训,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采购环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裴育.政府采购的经济学分析.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

经典采购部激励口号 第5篇

成功决不容易,还要加倍努力;

本周破零,笑口常开,重诺守信,受益无穷。

每天进步一点点,付出一定有回报!

攻守并重,全员实动,活动目标,服务导向。

只有勇于承担责任,才能承担更大的责任。

重视合同,确保品质:准时交付,严守承诺。

以卓越管理树立企业品牌。

单量铺路,金额致富!

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满意。

投入多一点,方法好一点,绩效自然高一点。

成功决不容易,还要加倍努力!

团结一条心,石头变成金。

争取每一个客户不容易,失去每一个客户很简单。

争取一个客户不容易,失去一个客户很简单。

强化竞争意识,营造团队精神。

良好的销售是打开市场的金钥匙。

客户想到的咱们要做到,客户没有想到的咱们也要做到。

没有措施的管理是空谈,没有计划的工作是空洞。

出单,飞一般的感觉!

索取介绍,功夫老道,热忱为本,永续经营。

采购激励制度 第6篇

【摘 要】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无法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本文提出激励式教学法,对其进行定义,并进一步将其应用于《商品采购管理》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对激励式教学法进行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该种教学方法的延展性以及可以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激励式;参与;积极性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2-0167-01

一、传统课堂教学方法的主要问题

传统的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一般是课堂的主导,学生的学习和思考甚至是发言都是被动的,如果被告知有可能被提问,学生则会高度紧张,又加上一些学生对所学的知识掌握的不够完整或理解不深而把准备回答的时间花在了翻阅教材上,导致课堂提问成为一种形式、一种任务,甚至是一种压力和负担,因而,不仅不会起到巩固所学知识的作用,反而会引起学生厌烦、抵触的心理。

二、激励式教学法

激励式教学法是一种课堂教学中为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主动学习、主动发问、自主讨论并能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一种课堂教学方法。激励式教学法主张以引导的方式提前为学生创造回答问题的轻松氛围,脱离书本的束缚,为思考和回答问题做好铺垫。同时,辅以必要的奖励,激发起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欲望、兴趣,再结合竞争的形式,最终促使学生积极、主动地去表现和发言。一般来说,可以分成个人激励和团队激励两种情况。其中,个人激励是针对一些基础、通识性知识的应用考核,而团队激励则是针对一些实务性、综合性、应用性知识的应用考核。

三、激励式教学法在《商品采购管理》课程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一)《商品采购管理》课程性质与特点的分析

《商品采购管理》课程是物流管理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之一,同时也是一些管理类其他专业学生选修的专业课程之一。从本科层次的教学培养目标来看,本门课程注重培养学生采购的基本业务能力,对采购流程、人员等进行管理的基本管理素质。比较偏重实务性、应用性和综合性知识的教学。因此,为实施激励式教学法提供了应用的课程基础。从内容上看,无论选取哪一本教材,大体上都可以将课程设计为基础篇、业务篇和管理篇三部分,分别从采购及采购管理的基本原理、采购订单操作等业务和流程、采购成本控制等项目的管理三大方面的内容进行教学。内容覆盖了基础理论、实务操作、管理技能三个层次,为实施激励式教学法提供了应用的内容基础。

(二)激励式教学法应用的方案

1.章前引导与任务预置

与以往课堂教学方法不同,激励式教学法为使学生增强参与课堂教学活动的信心,并有足够的知识储备,一般在每章学习开始之前都会做必要的章前引导,为本章学习的内容要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做好导入和铺垫。如在学习采购谈判的相关内容时就以一个典型、经典的案例作为引导,让那个学生对谈判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先有个大体上的认识,这也为后面要完成的模拟采购谈判提供了参考示例,可以让学生在做课上和课后教学任务时有知识准备,而且有兴趣、有信心。

2.回答问题的名额设置

激励式教学法在应用中为体现其“激励性”,一般要将学生的表现与平时成绩结合起来,但课堂教学时间毕竟有限,因此,在《商品采购管理》课程的课堂教学中在提问问题的方式上采取名额限定的方式,在给定的时间内提出有针对性、答案灵活、方式多样的问题,学生需在给定的时间内做答,可以讨论,可以相互补充,但名额有限,先答先得分。在这种有激励、有竞争,又不受条框限制的形式下,学生思考和回答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得到了提高。

3.考核上的递减与递增相结合

为激发学生在回答问题和完成任务时的积极性,并保证回答问题、完成任务的质量,在成绩评定上按回答问题的顺序递减,质量递增的原则给分。回答问题的顺序越靠前,质量越好成绩越高。如在案例分析中一般设置三到四个问题,学生在给定的时间内可以任选一题做答,也可选择多个问题回答,第一个回答问题的学生如果回答问题完整,逻辑清晰,则可以得到满分,否则酌情减分。这样的考核方式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另一方面,则具有明显的激励性。

(三)激励式教学法的应用结果分析

经过一个学期,分别在两个本科班级(一个物流管理专业的班级作为专业必修课,一个工商管理专业的班级作为专业选修课)的应用检验后,事实表明,激励式教学法在提升课堂教学效果方面,成绩显著。

1.回答问题的人数大幅增加,课堂参与度提高

经比较,实施激励式教学法的这个学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人数较之前增加了超过20%的比例,课堂参与度由之前的10%左右提升至50%~60%,有显著提高。

2.回答问题和完成任务的质量有所提高

由于有所准备,且形式灵活不受限,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增大,因此,在回答问题和完成任务的质量上有明显提升,直接表现在回答问题和任务汇报的思路更加清晰,内容更加完整,逻辑更加合理,论述更加充分等方面,由此带来了平时成绩的整体上的提高。

3.学习积极性的延续和延伸

调查表明,在《商品采购管理》课程实施了激励式教学法之后,在后续的相关课程,如《供应链管理》课程的课堂学习中,学生延续了之前学习的热情和积极性,并且在同期开设的其他课程中也表现较好,这表明了激励式教学法在应用上具有明显的延续和延展效应。

采购责任落实及采购管理制度 第7篇

1、采购责任落实,完善好请购单审批后,总经理应书面落实采购责任,并严格进行考核。

2、督促、追查责任,煤矿要负责督促材料到位,影响生产事件要报告,督促追查责任,生产技术部也要督促材料设备及时到位。发生影响生产事件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并于三日内调查处理结案。

3、每周材料周计划请购根据每月月计划请购,有新增材料应在备注上说明清楚情况。

4、每周总结,后勤部门每周应报采购汇总表、应付款明细表等,汇报清楚采购、入库、开票栏具体情况。

5、后勤部门要根据各矿材料月计划上报供应商报价情况,供应商执行价格公司总经理组织会审。

三、材料入库:

1、对入库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包装、质量等根据送货单以及审批后的材料采购计划单认真验收,及时核对,如有问题及时提出验收过程记录,向主管采购人员反映。杜绝不合格材料设备入库。

2、、材料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库验收单,核对无误后入库签字并及时登账。

四、材料出库

1、材料出库原则:本着先进先发的原则,2、材料出库手续:出库必须办理领料单。施工班组、领料人、现场管理人员、矿领导必须审签。领料单上必须注明用途和使用地方。扣款材料必须载明捐款字样

3、建账管理:矿材料会计分班组、作业点建立台账用财务手续落实责任人。

采购激励制度 第8篇

作为能够有效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并且有助于促进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政策工具,政府采购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间的竞争以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为主,而发达国家更是对我国设置了重重技术壁垒,这使得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长期以来各级政府更是将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中国经济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要遏制外需疲软带来的负面影响,实现经济增长的既定目标;另一方面,中国经济背负着转型和结构优化的艰巨任务,即改变传统劳动密集型、资源消耗大、技术含量低的粗放型增长模式,淘汰过剩低效产能,大力促进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在实现这一双重目标的过程中,政府采购无疑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国政府采购主要采取的是公开招标的方式,也即是一种要求各个供应商同时出价、价低者得标的机制。然而,这种纯市场行为往往使得许多具有自主创新资质而经济实力偏弱的企业在招标中败下阵来。为了在维护政府既定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促进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旨在扶持自主创新企业的政策,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是要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给予自主创新企业一定的优惠待遇。因此,在研究中国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过程时,应在传统拍卖理论的基础上加入具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因素,将纯市场条件下的招投标理论拓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理论。

二、文献综述

政府采购是政府公共财政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力途径。Forbes(1929)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政府相关组织通过将招标过程的各项环节进行规范化,从而降低采购成本的采购模式;Baily(1986)则认为政府的相关主体应该对采购职能的范围进行界定,从而确定其采购目标;Page(1998)提出政府采购不同于私人采购的地方在于其完全以政府机构为主体,需要通过提前确定交易计划、选择供应商和规范化的合同管理来实现采购过程成本的最小化。创新概念的最早提出要追溯到Schumpeter(1912)的研究,他开创性地将创新纳入到经济范畴,认为创新的目的在于通过将已有的科学技术运用到企业之中并转化为生产能力,从而获取潜在利润,并由此加快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OECD(2000)提出创新是比发明创造更为深刻的概念,因为只有当发明创造引入经济领域,其才能成为创新;Krugman(1999)提出了“内生创新”的概念,认为其实是系统内自发的行为;Roth(1992)则提出将“科学创新”与“产业创新”整合为一体的“集成创新”政策。学界普遍认为,“内生创新”和“集成创新”是自主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自主创新的内涵还要宽泛的多。温瑞珺(2005)将自主创新分为渐进的自主创新和根本的自主创新,而刘凤朝等(2005)指出自主创新是综合性的概念,对于不同的主体来说有着不同的内涵。

关于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进行扶持的机制以及在扶持自主创新企业中的作用问题,国内外学者都对此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刘慧(2005)指出,科技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需要发明人以及实验企业承担较高的风险,因此科技创新需要政府采购的参与,政府采购可以对科技创新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徐焕东(2005)也阐述了政府采购对于推进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和优越性;并建议政府采购在促进自主创新的过程中要建立严密的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的界定体系;陆军(2004)认为政府采购通过作为需求者对技术创新成果市场进行拉动和诱导,以实现其降低技术创新不确定性的政策目标,同时又需要政府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良好协调;徐蓓等(2007)从公共管理理论、政府干预理论和技术创新理论等三个方面对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的促进机制进行了阐述;赵弘等(2007)通过分析政府采购的内外部效应阐述了政府采购在扶持自主创新中的重要性;唐东会(2008)则从风险角度分析了政府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的必要性,并重点阐释了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采购作用机制;王铁山等人(2008)从政府采购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激励机制的角度出发,发现前者对后者有着较为明显的激励作用。

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具体实施手段主要以招投标为主,因为该方式最有利于将各类资产公平、公正、公开并有效地分配到各个竞标者手中,而招投标理论与拍卖理论紧密相连,相关研究是围绕四种常见一对多竞价方式展开的:即英式竞价、荷式竞价、一价密封竞价与二价密封竞价。Vickrey(1961)认为,[1]在竞买者拥有风险中性、独立的个人效用函数、信息对称、支付函数的假设前提下,以上四种竞价方式收益的期望值是相等的。在此之后,经济学家放宽了Vickrey(1961)的理论假设,得到了与收益等价原则相迥异的结果。Wilson(1977)的研究表明在竞价者增多时,[2]最终成交价可能发生的变化;Milgrom and Weber(1982)研究了联合信息下的最佳机制的选择;Maskin and Riley(1984)研究了参与者的风险厌恶态度对均衡价格的影响;国内学者也对政府采购的机制进行了研究,谭国富(1996)提出,[3]对于采购方而言最有利的机制是在招标之前公开私人的需求信息,使用一价密封拍卖的机制,并且提前公布保留价格。二价密封较一价密封拍卖使采购方获得较少的预期盈余,尤其是当采购方的支付意愿随着采购数量增多而下降的时候。

在自主创新机制下,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设计是近些年来学者们普遍关注的问题:马理(2007)对招投标理论进行了综述,[4]并从确定自主创新的衡量标准、分层次招标、给予自主创新企业一定的优先待遇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的招投标机制设计进行了总体性的概括;刘建民(2010)等人则通过数学推导阐释了一价密封招投标的价格形成机制,[5]并且证明了政府优惠对招投标格局的形成有一定影响,最终给出了一个能够调和支持自主创新与公开招投标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方案。然而,目前来看,国内学术界还鲜少出现将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因素加入到招投标的理论框架中的研究,本文从Vickery(1961)的研究出发,分析了在涵盖自主创新优惠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最优出价问题。

三、理论模型

(一)理论和现实依据

在国内外的政府采购的实践中,采用最多的方式是一价密封机制。谭国富(1996)曾证明,在采购方事前公开信息的条件下,一价密封机制是最优的。所谓一价密封机制是指拍卖出价各方分别将各自的出价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给拍卖人,拍卖人根据价高者得的原则将标的进行转让。政府采购的过程与拍卖机制相反,政府在选择商品时会遵循价低供应商中标的原则。Vickrey(1961)的文献已就这样一种纯市场方式的最优出价机制进行了详细探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国家极力鼓励自主创新企业的背景下,这样一种纯市场方式往往不能达到应有的政策效果。为了能够更好地激励自主创新企业的发展,2007年5月22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该办法对提出了判断自主创新企业资质的详细建议和方法,并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应给予具备自主创新资质的企业提供的产品5~10%的价格扣除。

这一政策表明,对于具备自主创新资质的企业而言,政府会根据其自主创新程度的大小,对其在一价密封机制中的报价做出一定比例的下调,并且该优惠价格会在事前告知各竞标者,这必然会对每一位竞标者的出价方式和最后的均衡中标价格产生影响,本文的贡献在于将政府对企业的自主创新激励引入到传统的一价密封的机制下,考察在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双重目标的作用下,采购方的出价机制和最后均衡最优价格的决定因素。

(二)模型环境描述

1. 整个招标过程是一对多的过程,即政府一方

作为采购主体,其面对n个具有不同自主创新资质的供应商报价,采用价低者中标的方式决定采购对象。为了能够描述供应商的自主创新程度,这里引入指标θi,其表示第i位竞标者自主创新程度,。其大小与企业的自主创新资质呈正相关关系,当θi=0时,说明i供应商不具备自主创新资质;当时,表明企业的自主创新程度已经达到政府部门所认定的最高标准。根据自主创新能力θi的高低,政府会给予供应商出价的减免优惠t(θi),该函数是自主创新度θi的增函数,即:t′(θi)>0。

2. 在竞标前,政府会将i供应商自主创新的优惠价格t(θi)会事前告知各位竞标者。

此时,各供应商出价行为和效用函数会与Vickrey(1961)文献中描绘的有所不同。为简化模型,这里假设除第i家供应商外,其它供应商自主创新能力都相等并且其大小为θq。那么i供应商由于自主创新优势相对于j供应商的出价优势可表示为Tij,其表达式如(1)所示:

由于假设所有的除i供应商以外的供应商的自主创新度均为θi,那么其它供应商对供应商i的价格优势为:T1i=…=Ti-1,i=Ti+1,i=…=Tni=1/T。在不考虑政府对供应商自主创新激励的条件下,供应商的出价B是其生产成本c的函数,并且所有供应商的出价函数均相同,为B=f(c),并且f(0)=0。

3. 对B,C做简单的变换:

令bi=Bi/M,ci=Ci/M,这里:M=max(B1,…,Bn),对于每一位竞标者而言Bi≥Ci,假设有足够多的供应商出价,使出价格局满足成本ci~U(0,1)。各供应商同时根据自己的成本出价,价格最低者得标。假设供应商是风险中性的,供应商在出价过程中需要在提高中标的概率和获得更高中标收益问题方面进行权衡取舍,其效应函数可用(2)式表达:

其中,(Bi-Ci)是i供应商中标后的收益,ΠPr{[1-t(θi)]bi<[1-t(θj)]bj}表示i供应商比其它供应商出低的概率,即:i供应商中标的概率。显然如果供应商i想提高收益就应该提高报价Bi,但这会同时降低其中标的概率,所以供应商出价时需要在两者间进行权衡取舍。这里参照Vickrey(1961)假设各投标人的出价函数是独立同分布的。

(三)政府激励下的一价密封最优均衡价格

将(1)式带入到(2)供应商中标概率的表达式中可以得到(3)式:

(3)式运用了函数与其反函数具有相同单调性的性质。又由假设条件:ci~U(0,1),根据均匀分布函数的性质,可得到(4)式:

由于所有供应商的出价函数都是独立同分布的假设,可得到i供应商的效用函数(5):

供应商报价的最优策略是最大化其效用Ui,则由一阶条件dui/dbi=0得到关系式(6):

求解此常微分方程,得出关于最优报价的解:

由假设条件f(0)=0可得。得到(8)式:

(四)比较静态分析

当得出最优价格之后,通过进行比较静态分析,可以判断影响最优出价的因素。

1. 成本对最优出价的边际影响

对最优价格中成本c求偏导数,得到(9)式:

由于t(θi)的取值一般在[0%,10%]之间,所以,则可以推出不等式成立。可以看出最优出价会随着采购物品成本的提高不断提高。

2. 竞标人数对最优出价的边际影响

对参与招标人数n求导,得出(10)式:

显然,随着竞标人数的增加,整个竞价的过程会愈加激烈,那么最终的最优价格会随着人数的增加而下降,这意味着对于政府而言,适当的引入更多的供应商有利于其采购成本的降低,而对于参与竞争的供应商而言,竞争人数的增加将会不断压缩他们的利润,当人数n趋近于无穷时,可以求得最优出价的极限值为c/T,此时对供应商而言,其利润值为c(1/T-1)。这意味着对于自主创新度处于劣势的企业而言,他们此时将无利可图,这样一种机制下如果引入更多的竞标者,那么最后能够达到“驱逐”非自主创新企业的目的。

3. 自主创新优势对最优出价的边际影响

对供应商的自主创新优势T求导,得到(12)式:

可以发现,随着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企业获得价格优惠会上升,使得自主创新企业在竞价的过程中处于优势,从而会提高自己的最优报价水平,即满足如下(13)式的传导过程:

在这样的一种政策激励下,自主创新企业随着其自主创新度的不断提高,能够实现在提高中标概率的基础上,更多地获取收益,这将有力于改善其在传统的一对多竞价中的不利地位。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通过将政府的自主创新激励引入到Vickrey(1961)一对多一价密封模型的框架下,分析了在市场竞价和政府政策导向的双重作用下,具备自主创新资质供应商的最优出价策略。研究结果表明:(1)供应商的最优报价是其生产成本的增函数;(2)最优报价与参与竞标的人数呈负相关关系,随着参与竞标人数的增多,最优报价将收敛于成本与相对自主创新度的商值,此时政府作为采购方能够有效地减少采购的成本,并且使得不具备自主创新资质的企业退出市场;(3)由于享受到较高的价格优惠,自主创新能力较高的供应商会相应地提高其最优报价。这说明政府自主创新激励机制的引进有利于提高相应企业在竞标中中标的概率以及最终获得的收益,从而有效改善其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

当然,本文探讨的是在一个相对理想的环境下进行的,政府部门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不断完善自主创新机制: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自主创新企业资质的甄别体系。这一体系是政府“让利”的基础,其最大的功能就是将决定自主创新水平多维定量或定性的因素用数学方法量化统一到自主创新度指标θ上,这一指标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发展的导向,科学的指标体系能够合理引导企业的发展方向,使其真正具备自主创新资质。

其次,在建立自主创新企业甄别体系的基础上,政府应该合理让“利”,也即应合理构建自主创新指标和优惠政策之间的映射关系t(θi)。因为政府在执行激励政策时,也会面临权衡取舍的问题:如果让利幅度太大,会使得自主创新带来的正外部性不足以弥补政府让利带来的财政损失,造成社会总体福利的下降;如果让利幅度过低,将不利于扭转自主创新企业在招标过程中的劣势地位,从而将阻碍自主创新企业对于整个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正外部性的有效发挥。

摘要: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与公开招标经济目标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本文在一价密封模型的基础上,通过改变供应商的效用函数,考察了政府鼓励自主创新条件下企业(供应商)的最优报价。结果表明:政府扶持自主创新的政策会改变供应商的出价机制,获得优惠较多的供应商会提高报价,并且随着竞标人数的增多最优价格将接近中标企业的成本。

关键词:政府采购,招投标,优惠政策,一价密封

参考文献

[1]Viekrey W.Countersepeculation,Auetions and Competi-tive Sealed Tenders[J].Journal of Finance,1961,(16).

[2]Wilson R.A bidding Model of Perfect Competition[J].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977,(44).

[3]Tan,Guofu Optimal Procurement Mechanisms by an In-formed Buyer[J]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1996,XXIX 699-716.

[4]马理.自主创新、政府采购与招投标机制设计[J].中国软科学,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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