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精选9篇)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经长春市人民政府授权由长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融资,为他人提供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其他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审批事项是指须经市国资委同意后方可实施或者依法进行表决的事项。备案事项是指须告知市国资委并接受其指导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 报告责任人
第四条 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报告职责的人员为报告责任人,主要指以下人员: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指对国有出资人权益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主要有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企业领导人员变动,企业对外投资、担保,国有产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重大投融资、改革重组、重大资产处置,收益分配、薪酬管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等。
第四条 重大事项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
企业按本规定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重大事项:核准事项需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备案事项是指企业依照规定程序将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
第五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重大事项,应由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以企业或公司的名义按规定报送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登记。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主要采取由公司国有股东代表或国有产权代表董事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前,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产权代表董事应根据职责和授权的有关规定征求市国资委的意见,并按市国资委的意见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再按规定将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备案登记。
第六条 企业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的方案;
(二)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三)企业(包括子企业)的分立、合并、合资合作、破产、解散、清算;
(四)企业变更注册资本;
(五)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国有产权转让、无偿划转按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企业设立子企业、在境外(含港澳台)设立办事机构,企业设立的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七)企业对外投资及进行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行为;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
(八)按规定需报送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新建、技改项目;
(九)企业变更主营业务,涉及市场准入的资质证件、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移和转让;
(十)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融资担保、抵押;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
(十一)企业重要资产(土地、房屋、生产设备等)的处置;
(十二)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债转股等按规定需由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资产项目评估;
(十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企业负责人薪酬、职务消费、企业年金及长期股权激励等重大薪酬管理方案;
(十五)按管理权限,需由市国资委核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提名以及兼任职务的;
(十六)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权(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子公司股权(票),及持股变动情况;
(十七)企业从事证券、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等高风险业务;(十八)其他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七条 企业以下事项为备案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投资计划和投资报告;
(三)为子企业提供担保300万元以上或担保额达到本企业净资产10%或累计担保额达到净资产30%以上的担保实施方案;
(四)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五)按规定需向市国资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
(六)企业对其下属子企业法定代表人实施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
(七)企业经济活动中影响较大的关联交易行为;
(八)按规定由企业负责审批的子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子企业国有股权变动、转让,子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及其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九)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重要资产被查封、国有股权被冻结的情况;
(十)企业实施改革改制、资产重组、关闭破产的职工安置方案;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企业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
(十二)企业及其领导人员受到工商、财政、税务、安全生产、环保等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备案告知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书面形式上报,书面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报送的重大事项核准或备案的报告;
(二)按规定需要上报的投资技改、资产重组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重大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如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厂长经理办公会记录等);
(四)其他需上报的材料。
第九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合规性或合理性审核。
合规性审核主要审核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全市国有经济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企业的投资经营计划、企业的收入分配方案,以及其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合理性审核即在合规性审核的基础上对重大事项进行可行性审核。
第十条 合规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报送备案的重大事项;合理性审核的范围为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对于核准事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需经市国资委或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国资委收到核准事项报告并确认相关材料齐备后,在15个工作日内要给予明确回复。其中,对确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市政府决定的事项,承办时限可适当延期,但应向企业说明情况。核准事项回复一般分为下列三种方式:
(一)审核通过;
(二)问题修正。对存在问题的 5 项目,要求企业予以调整纠正;
(三)否决。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核准项目予以否决。
第十二条 对于备案事项,市国资委收到备案事项报告并确认相关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未予回复的视为备案登记通过;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提示或有书面回复必要的情况以外,市国资委一般不对备案登记进行专门回复。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由国有股东代表或国有产权代表董事按照市国资委的书面授权在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后,在会议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涉及企业重大紧急事项以及安全生产事项应及时报告。
对相关重大事项备案登记,如市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需要报请市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应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的,由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四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核准或者备案,或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的企业,由市国资委通知企业限期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 (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 国有资产管理, 保证国有资产安全,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 和《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78号) 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是指事业单位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是指事业单位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四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省政府统一所有、省财政厅综合监管、省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省级事业单位具体管理、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主管部门和省级事业单位应按照加强监管与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 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健全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是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 根据国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制
定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办法, 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
变动的重大事项以及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审批。
(四) 负责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
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监管、绩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按规定收缴国有资产收益。
(五) 监督、指导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 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的审批, 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 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绩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五) 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改制工作, 审批改制方案, 审核改制工作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 接受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考核情况。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主管部门有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制度及办法。
(二) 制定本单位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本单位出资企业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变动的重大事项的方案制定、审核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办法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 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保障出资人权益,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出资的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股东大会。
(五) 负责组织本单位出资企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绩效考核、收益管理等基础性工作。
(六) 负责本单位出资企业下属企业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监管。
(七) 接受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并报告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九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国家、省和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向出资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二) 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
(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对出资人负责, 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四) 对下属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下属企业的章程, 建立权责明确、制衡有效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维护本企业权益;研究、审议下属企业的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出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 具体承担并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性工作;组织内部绩效考核, 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六) 接受出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省审计厅和省财政厅的管理和监督, 并报告企业经营业绩状况等事项。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者
的选择与考核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出资企业管理者选择、聘用、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据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经营业绩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 对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应当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效益与发展相结合、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权力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及其权重, 建立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建立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 并将业绩考核结果与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挂钩。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出资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的工资总额实施监督, 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依法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进行重大投资, 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转让国有产权, 重大财产处置, 进行大额捐赠, 分配利润, 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企业章程对重大投资、大额担保、重大财产处置、大额捐赠等事项有限额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由主管部门确定, 没有主管部门的, 由出资的事业单位确定。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有合并、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转让国有产权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的, 应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报出资事业单位, 由出资的事业单位审核后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财政厅审批;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其他重大事项的, 由出资事业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审批;没有主管部门的, 由出资的事业单位审批。审批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 出资的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出资的事业单位。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在对其委派参加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 应当将涉及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报经主管部门同意, 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 经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上市等事项,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 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对外投资和收购非国有资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交易应当遵循公平、有偿原则, 取得合理对价。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 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对关系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申报审批,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
(二) 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对重大事项的有关决议文件;
(三) 合并、分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重大投资, 担保, 重大资产处置, 大额捐赠, 转让国有产权等事项的可行性分析和具体实施方案;解散、申请破产等事项涉及的资产清查、债权、债务处理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等材料;
(四) 财务审计报告 (或清算报告) ;
(五) 资产评估报告;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 由出资的事业单位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必须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可由出资事业单位制订, 也可由出资事业单位委托改制企业制订 (向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参股企业除外) 。改制方案应当载明改制企业的概况, 改制的思路及改制形式 (包括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扩股、重组、联合、兼并、转让国有产权等) , 改制的操作程序, 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选聘, 改制后新企业的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及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等事项。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 (含离退休职工) 的, 还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 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 客观、公正地确定改制资产的价值。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方案由出资的事业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包括资产核销、划转、剥离、提留等) 以及改制后新企业国有股权的设置等事项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改制中涉及的资产处置、改制后新企业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的申报审批,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
(二) 改制的批准文件及改制方案;
(三) 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 资产评估报告;
(五) 资产处置和新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六)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 产权转让, 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转让重大财产, 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 收购非国有资产, 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等其他情形的, 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估报告, 按照评估管理规定报经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不得损害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 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不得场外交易。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以依法评估并按评估管理规定报经省财政厅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过程中, 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 应当暂停交易, 在获得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国有资产的, 在转让时, 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 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 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 可以在国有产权主体之间无偿划转。无偿划转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 并坚持划转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 的无偿划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下属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 的无偿划转由出资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 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出资企业国有资产 (产权) , 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文件;
(二) 无偿划转有关决议文件;
(三) 划转双方的产权证明材料 (包括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等) ;
(四) 无偿划转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 划转双方签订的无偿划转意向协议;
(六) 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审计报告;
(七) 划出方债务处置方案;
(八) 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九)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与关联方的交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对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投资设立或参与投资的企业的重大事项监管, 由事业单位参照本章规定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收益分配应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 (或出资事业单位) 批准;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利润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或决定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当年不予分配的, 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一) 按利润分配方案应分配给事业单位的股利、红利和利润等;
(二) 国有产权转让收入;
(三) 企业清算收入;
(四) 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从出资企业取得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浙财资产[2010]81号) 执行。事业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 加强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 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出资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管理人员、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违反本办法规定,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149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和省对特殊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融资渠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并为创业投资企业进行私募提供法律保护和可参考依据,还私募资金以合法身份。这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信贷资金、发行长期债券来增加投资能力。
税收优惠——国家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其相应的配套措施也有望尽快出台。
退出通道——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可以预测,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现在股权分置改革接近尾声,深圳中小板即将实现全流通,这必然使得中小企业板向创业板演化,这是创业投资资金退出的一个很好的通道;另外产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等场外市场将是今后政府大力提倡的,这些都是资金退出的很好的通道。
投资比例——尽管该《办法》规定,在单个项目上的投资不能高于20%的资本金,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原来创业投资由于受《公司法》的限制,只能投资资本金的50%。《公司法》修改后,投资企业可以将全额100%的资本金投到创业投资项目上去,增加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流动性和使用效率。
投资方式——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用股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这条规定意味着,创业投资企业不光能用资本来投资,投资完资本之后,还可以拿股权直接作价投资,增加可投资种类,有效规避风险,并保证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投资领域——除了股票、担保业务及房地产外,其他领域都在创投企业投资范围之内。
行业管理——规定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法人机构作为它的经理,从而解决创业投资企业委托管理的问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预设管理顾问费标准,以建立成本约束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业绩报酬,以建立起适应创业投资要求的业绩激励机制;允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设立固定的存续期,以建立风险约束机制。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 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重要子 企业(包括所属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有关子企业及参股企业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开展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主营业务,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企业重组改制,产(股)权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公司章程和注册资本,参股企业决算报告,董事会报告,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为核准事项、报告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后方可实施。报告事项应按照规定内容、时限和程序报告省政府国资委。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应于实施之日前七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如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异议,企业需按要求对备案事项进行调整后再行实施。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分类
发展规划与主营业务
第六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应按照《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编制大纲》要求规范编制。
所出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组织实施。
所出资企业应将重要子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第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实行滚动调整管理。所出资企业需对其发展战略规划进行调整的,调整规划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后执行。
第八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在当年的实施情况应在下一三月底前将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应按照省政府国资委主要经营业务确认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核准。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需要变更主营业务范围(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企业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括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
境内投资主要包括所出资企业在境内的固定资产投资、资产收购、长期股权投资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投资,是指所出资企业以货币、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专有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新设、收购、兼并企业和办事机构或对其增资、再投资等,获得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有关会议研究决策的投资项目。其中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所出资企业投资行为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依据企业发展战略编制投资计划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组织实施;国有控股公 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公司董事会编制投资计划草案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反馈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在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按审核投资计划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先报告省政府国资委提出审核意见后,再行上报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部门。
企业上报的项目报告,要有董事会决议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资源类项目还应有地质勘查报告等要件。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第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计划应于每年三月中旬前报省政府国资委,省政府国资委将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对企业投资计划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包括境内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企业投资统计分析报告应当于每季度末十五日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报省政府国资委。
第十八条 企业直接出资设立或收购的境外企业,涉及其清算、合并、分立或重组,增减注册资本,调整产(股)权结构及出资方式、产(股)权转让以及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生调整事项,企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并提供经境内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在境外的所属企业或机构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一)发生严重亏损或大额坏账;
(二)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及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情况;
(三)高管人员有舞弊、欺诈等行为;
(四)驻在国(地区)监管机构对境外企业或机构采取的重大处罚措施;(五)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企业重组、改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重组,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等方式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或企业集团。
本办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重组、改制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提出申请。由省政府国资委根据企业情况,依照有关政策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方可启动重组、改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应由省政府国资委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大型、特大型企业重组、改制的,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或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国资委审批。所出资企业中的中小型企业重组、改制,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批。
所出资企业所属子企业进行重组、改制,应由所出资企业在决定前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改制涉及职工持股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职工持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严格控制和规范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职工持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政策规定审批。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大型、特大型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应由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整体分流安置职工方案,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改制和重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批复、备案。
产(股)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股)权变动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股)权的转让或者国有产(股)权比例发生变化。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股)权变动由省政府国资委决定;其中国有产(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经省政府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政府批准。
所出资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股)权变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有股权的下列事项,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需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照相关规定上报:
(一)国有企业改制、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国有股权的设置方案;
(二)国有股权持有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性质变化的;
(三)国有股权变现以及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的;
(四)国有股股东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券质押担保的;
(五)所出资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权的;
(六)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当配股份的;
(七)国有股股东拟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第三十一条 国有股权经司法冻结拍卖后,买受人应向省政府国资委申请办理股权性质界定。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所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被法院司法冻结的,所出资企业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 大资产采购是指所出资企业重大购买、置换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行为。所出资企业购买、置换同一或相关的资产总额占本企业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累计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或支出的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作为重大采购事项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如一次性采购经营性资产(如原材料)超过企业预算或上销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作为重大资产采购事项报告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四条重大资产处置包括所出资企业重大资产出售行为、子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等行为:
(一)重大资产出售行为指所出资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主要指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置换、转让及出售行为,应按规定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二)子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指最近一个会计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所出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百分之十以上的子企业改制的资产处置行为,应按规定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三)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指所出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经取得合法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的资产,对该项资产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的财务核销,应按规定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三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国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抵押、租赁、投资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知识产权或无形资产事项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资产审计评估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重大资产损失的有关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外(同一单位)大额度股权投资。投资金额超过所出资企业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未注明合并报表的,计算口径均指单户会计报表)的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权投资,包括股权置换行为,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三十九条风险投资业务指所出资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向境外投资或拟从事股票、期货、基金、证券、外汇买卖、委托理财等高风险业务投融资项目,应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或备案。单项投资(按上述项目分类)在报告期内累计发生额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以上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条重大借款指所出资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企业之间拆借资金,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按照单户会计报表计算口径)超过百分之七十以上或者使其资产负债率上升十个百分点的所有借款项目,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财产抵押和股权质押贷款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以及增资扩股等融资行为,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二条 所 出资企业超过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具体限额根据企业规模或行业情况由企业章程或相关制度进行规定)的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对外大额捐赠、捐助等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应提交股东会决定,国有独资企业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提供担保,金额超过被担保方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第四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为其所属企业以外的省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核准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担保项目核准申请;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价等;
(四)担保双方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和上会计决算报表;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第四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原则上不得为省属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第四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事项,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企业的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事项,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第四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所出资企业从事与所出资企业主营业务类同的重要子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减额超过原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
参股企业决算报告
第四十八条 参股企业决算报告应在经过各方股东认可的法定中介机构认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上一《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 他
第五十条 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有关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重大关联交易事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信访维稳事项、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国有资产安全或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的事项,需上报省政府国资委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第五十一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重大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非公司制企业为厂长经理办公会)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出资企业中股东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进行重大事项决策时,监事会应列席会议。
第五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前,应提前十五日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会议议题。
省政府国资委派出董事接到所出资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后,应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会议时间、议题等,并听取省政府国资委意见。
所出资企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应有省政府国资委委派股东代表、董事出席。
省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省政府国资委的意图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五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省政府国资委核准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企业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门或代理律师的合法性审核,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向省政府国资委上报重大事项前可以预先就拟报事项的核准程序、需上报的文件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向省政府国资委有关业务处室咨询沟通,有关业务处室应予以解答。
第五十五条 所出资企业对本办法所列重大事项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应按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并保证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行文。
上报事项应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的形式报省政府国资委。第五十六条 企业所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程序一事一报。涉及审核批准的事项要以“请示”件的形式上报;涉及报告或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件的形式上报。
综合性重大事项涉及的多个具体事项,应当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省政府国资委;未能与主报事项一并上报的具体事项,应另外行文上报省政府国资委。第五十七条 企业上报重大事项应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有规定的,按照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照所报事项有关规定附带相关文件材料。
企业上报文件材料应当齐备。上报材料不齐备的,有关处室应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补齐相关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未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备;告知企业补齐文件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
第五十八条 为提高重大事项报告、审核、批复、备案、告知等有关规定程序的公文流转效率,企业重大事项的文件正文除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政府国资委外,其他内容或附件以电子版形式上传相应处室。有关处室在收到企业重大事项电子版材料后,即可进行审核。
第五十九条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核准的重大事项应一事一批。综合类重大事项由主办处室牵头、协办处室配合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其他重大事项由相关职能处室草拟审核意见,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审定,其中影响大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提出审签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定。
有关处室在草拟审核意见过程中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省政府国资委对企业报送需核准的重大事项以省政府国资委文件的形式予以回复。
第六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接到企业上报事项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对需要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需要请示省政府决定的事项,办理时限可适当延期,最迟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六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每年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企业考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所出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国有股东代表、董事,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扣减年薪、通报批评等处分,或通过法定程序降职、免职或解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或越级上报的;
(二)不按照省政府国资委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充分、完整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隐瞒重要情况的;
(四)出现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将本办法以及涉及重大事项报告与管理的其他制度文件,在公司章程中作为决策依据加以明确。
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应同时报省政府国资委和其他股东。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国企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暂行办法 第6篇
资中县县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及备案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出资人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策管理者等权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资中县县属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重大事项的报告及备案管理。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规范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所有重大事项均应由企业董事会会议(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作出决议,并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列重大事项应向县国资办报告并由县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一)企业改革、改组工作计划及方案(主要包括:企业改制、企业内部子公司整体转制、职工安置、分离办社会、主辅分离等);
(二)企业及其子企业的产权变动行为(主要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等);
(三)企业融资、发行公司债券;
(四)企业对外担保;
(五)企业重大投资事项(指对涉及企业资产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对出资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设立、固定资产投资、对外投资入股、投资设立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投资及证券、期货类投资等)及重大投资计划;
(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公司的章程制定和修定;
(九)企业的债权转股权方案;
(十)企业会计决算报告;
(十一)企业工资总额、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班子成员与职工年平均工资比例、企业实施期权激励、企业负责人出国等重大事项;
(十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立项申报及结果;
(十三)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经营目标;
(十四)对企业成本、费用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非生产(经营)用大宗物品购置、捐赠及其他重大支出;
(十五)企业购置和处理公务车辆;
(十六)县国资办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国有独资企业上述重大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县国资办报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上述重大事项由企业董事会负责向县国资办报告。
第六条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上述重大事项中需由董事会通过的,必须事前由县国资办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负责向县国资办报告,并按县政府、县国资办批示发表意见、按照同股同权原则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对于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企业应向县国资办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独资、控股企业的决议;
(二)有关的可行性报告、方案、意向书和合同;
(三)有关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四)县国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下列事项应报县国资办备案。
(一)企业生产经营计划;
(二)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内部分配方案;
(四)企业内部重大事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五)企业国有股被司法冻结、拍卖事项及企业发生涉及股东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事项;
(六)县国资办派出的国有股权代表、董事履行职责的有关
情况;
(七)半年或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企业经济运行中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由此发生的重大损失。
(九)县国资办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备案事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以企业名义向县国资办报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备案事项由董事会报县国资办报告。
第十条县国资办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有参股企业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县国资办对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有不同意见的,企业应按照县国资办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有关企业组织人事方面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报告和备案按照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重要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由县国资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对于企业未按本暂行办法向县国资办报告审批或备案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国有资产损失的,将按相关法律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县国资办每对企业执行本暂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对国有独资企业负责人及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由国资委派出的股权代表、董事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7篇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登记办法》的出台,是国务院国资委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摸清企业产权分布状况,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自1992年开展产权登记工作以来,产权登记在规范国有资产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国资委成立以来,由于国资监管的体制环境、职责定位和监管对象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产权登记工作也面临新情况和新挑战。比如产权登记工作的功能定位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产权登记范围已不能满足混合所有制条件下的国资监管需要,境外企业未实施产权登记等。为适应新形势下国资监管工作和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及时、真实、动态、全面反映企业产权状况,国务院国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登记办法》。
《登记办法》立足于国务院国资委的职能定位,坚持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结合新形势下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家出资企业的工作需要,将产权登记的工作定位由政府部门界定权属的确权行为转变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政府授权管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将境内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统一到《登记办法》予以规范,将登记范围延伸到国家出资企业所实际控制企业的参股股权。同时,国务院国资委组织研发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产权登记的信息化、网络化和对企业产权状况的高效、实时、动态、全过程监管。《登记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混合所有制条件下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对外投资企业产权的总体情况,反映国有资本在不同级次、组织形式、地域、国民经济行业和企业内部主辅业的分布情况,动态记载企业产权变动原因、产权流动方向及产权配置效率等信息,对企业产权配置过程实施有效监督与管理,为国家出资企业改革发展及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提供决策依据,也为推动企业优化产权配置,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打下基础。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8篇
继2009年10月《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114号) 颁布实施后, 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2010年江苏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开展了省级文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据统计, 2009年底, 6大省级文化企业资产总额规模达298.52亿元。清产核资取得了较好成效:摸清了企业家底、理顺了产权关系、转换了会计制度、审定了资产损溢。同时, 也发现了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内控机制、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管理、资产运营能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2011年, 省财政厅又着手开展了“江苏省文化企业及行政事业所属企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 将重点加强对企业产权登记、财务快报的动态管理。省级文化企业的基础管理工作将得到有力地加强。除此, 省财政厅还着力推动构建我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 开展了工作调研, 提出了建立以《江苏省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为纲领, 以“资产基础管理、重大事项管理、资产绩效考评、现代企业和公司治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等五类配套制度为主体的我省文化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设想。最近, 在充分调研,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 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江苏省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实施办法》 (苏财规[2011]39号) , 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的制定在全国较为领先。《办法》共分为十二章五十三条, 就省级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的制定依据、管理范围、管理方式、管理程序、管理要求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省级国有文化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报省财政厅批准或备案;二是确定了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重大投资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备案的范围;三是明确了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及申请破产、解散、清算和企业国有产权变动等事项须经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审批;四是规范了企业发行债券及担保、企业重大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备案的情形;五是强调了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监督管理要求。
《办法》的出台开创了财政部门对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新思路, 对加强省级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规范管理, 服务和推动文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的积极和现实意义。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9篇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县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县级事业单位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所设立的企业。
出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指国有法人独资,下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管,县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县级事业单位负责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县级事业单位对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回报出资人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七条 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出资企业接受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上市等多种方式,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出资企业活力。
第二章 国有资产基础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事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产权界定等。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由县财政局依据国家及省市规定制定。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
权登记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县财政局批准的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财政局负责核准或备案。除此之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出资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上报核准材料,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上报备案材料。县级主管部门应当于终了后次年2月15日前,将本部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发生应当或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行为时候,应当报县财政局批准。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是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重新核定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向出资事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出资企业财务报表应当于终了后次年3月31日前由县级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向县财政局报送。
出资企业实收资本中,事业单位出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报送半报表。
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争议主体对方为国有的,向县财政局或市财政局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县人民政府裁定;产权争议主体对方为非国有的,由出资事业单位提出处
理意见,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章 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由出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事关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向出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的事关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
(二)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三)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
(四)出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出资企业发行债券;
(六)出资企业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
(七)出资企业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重大关联交易;
(八)出资企业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出资企业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出资企业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出资企业分配利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出资事业单位决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重大事项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但本办法规定应当由出资事业单位报经县级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批准同意的重大事项在出资事业单位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先行报请批准。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由出资事业单位委派的股东代表根据出资事业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的批准文件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职权,其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应当及时报告出资事业单位,再由出资事业单位报告县级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出资事业单位制定、修改;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制定、修改。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企业、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出资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企业股东,在制定或修改企业章程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重大事项 的管理程序和权限落实到企业章程中,以此明确出资企业经营管理层、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第二十二条 出资企业下列重大事项由出资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县级主管部门审议后,报财政局批准:
(一)事业单位出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出资企业: 1.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2.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股权(单笔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
3.出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指事业单位增加或减少出资企业出资单笔金额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
4.出资企业发行债券; 5.出资企业分配利润;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事业单位出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出资企业,且重大事项致使国有权益变动单笔金额在150万元及以上的:
1.出资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2.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3.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股权;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外,出资企业其他重大事项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县级主管部门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由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重大事项,抄送县财政局备案;由出资事业单位决定的重大事项,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重大事项上报县财政局或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关于重大事项的请示;
(二)出资企业内部决策文件、出资事业单位内部决策文件;
(三)重大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重大事项总体方案;
(四)重大事项法律意见书、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五)有关重大事项的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包括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文件)、信用评级报告、财务顾问报告;
(六)有关重大事项的协议、合同、法律文本;
(七)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八)县财政局、县级主管部门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二)、(七)项为必报材料,其他材料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选择报送。
第二十六条 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第四章 国有资产管理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事业单位依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行使任免或建议任免出资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应当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出资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并落实出资企业保值增值责任。对投资未达预期盈利目标以及连续亏损、资不抵债的出资企业,出资事业单位及其县级主管部门须于终了后次年的4月30日前向县财政局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县财政局将每年定期通报出资企业亏损及资不抵债名单。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及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报县财政局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二条 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应依法评估,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确定最低转让价格。首次挂牌转让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县财政局或县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三十三条 出资企业为上市公司的,出资事业单位所持其股份的减持、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出资企业与关联方(指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设定和履行义务时,应当取得合理对价。与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企业股东,要正确行使股东权利,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应当按股权比例分配,同股同权,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 出资企业纳入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出资企业按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根
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使用资金。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告、监督所属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十七条 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所出资企业涉及的国有资产基础事项管理、重大事项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报经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应当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规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出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的任职条件,任命出资企业管理者的;
(二)侵占、截留、挪用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的;
(三)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
资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 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
(二)侵占、挪用出资企业资产的;
(三)在出资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出资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
(四)违反规定与本出资企业进行交易的;
(五)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
(七)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县级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由县财政局履行,执行本规定。国家、省、市、县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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