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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来料加工合同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船舶建造来料加工合同(精选6篇)

船舶建造来料加工合同 第1篇

4)、 船舶质量说明书。

5)、 船舶检验证书。

6)、 其他文件,如乙方需要的。(乙方自带的设备及材料清单或证书除外)。

9.5、船舶的法律交接

在乙方支付全部造船款后,双方在甲方码头完成船舶的法律交接, 签署船舶法律交接证书。法律交接时的船舶状况应与技术交接时的船舶状况一致,正常的磨损除外。

9.6、产权与风险

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前,该船的产权与风险属于甲方,在船舶法律交接完成后,移交给乙方。

第10条 船舶安全

10.1、船舶在厂期间,甲方应对船舶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应制定并执行严格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消防管理。乙方自负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资格认可。

10.2、船舶在厂期间,由于甲方原因如发生失火或全部或部分损害,甲方应即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即时向乙方提交书面的事故报告。由于乙方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的原因则由乙方向甲方提交事故报告,并作出相应的措施和处理。

第11条 交船时间延误

11.1、自合同签定之日起到船舶完工的期间,由于下述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战争、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或因自然灾害使船舶严重破坏或造成的交船延误。应视为不可抗拒或充许延误。

11.2、由于乙方原因引起返工,而产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按现行船舶修理标准收取费用,并顺延周期。

11.3、如因船舶设计、材料、设备等原因引起船舶无法验收,由乙方负责处理,造船周期顺延;如因甲方施工质量原因引起船舶无法交验由甲方负责处理。

第12条 质量保证

12.1、材料、设备、工艺及设计的保证:

船舶技术交接后固定件十二个月,运动机械设备六个月内。甲方对船体、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凡是由于施工质量及材料、设备缺陷、安装工艺问题,而引起的各种故障、损坏,甲方保证免费修理和更换。乙方应严格按船舶操作规程作业。否则由此引起的各种故障及损坏由乙方自负。乙方自备设备及材料或安装调试的工程由乙方自负。

12.2、关于故障的通知:

一旦发现属于保证范围内的任何故障,乙方应尽快书面通知甲方,说明故障损坏的性质及程度,甲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答复乙方进行处理。

12.3、甲方接到乙方关于船舶发生故障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予以明确答复,提出处理意见。如果船期不受影响,或船舶仍能安全航行,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处理意见。如果对故障的性质发生争议,须经当地验船师证实,如属于保修范围内故障,由甲方尽快负责修理或更换。

第13条 其他事宜

13.1本合同双方之间引起的任何争执,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或人民法院起诉。

13.2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单方面均不准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14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船舶建造来料加工合同 第2篇

下 列文件作为本船建造依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a/技术规格书 注:凡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船舶应给出上述可能的全部图 号,500 万元以下的船舶应给出a、b、e、h、i、k和主要 订货明细表图号;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应列入此款中,如: 本船供图协议、由设计单位提供的并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厂 商表、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的明细表以及有关文件的 文号等。

如图纸与全船说明书不一致时,以全船说明书为准。

如 全船说明书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则以本合同为准。

1.4 工程编号(指工厂的生产工程编号) 乙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船舶的建造,不 经甲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船舶建造任务转让给第三方,包括乙 方自办的第三产业。

1.5 乙方承担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方面的保密义务。

第二条 概述与船级 2.1 概述 2.1.1 用途 2.1.2 船型 2.1.3 2.1.4船舶主尺度 设计吃水2.1.5 船舶主要工程技术指标 千牛顿2)吊重:(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起吊重量) 3)挖深及其它工程作业指标:(给出何种限制条件下的挖深及 其工程指标要求)。

2.1.6 动力装臵 主机生产厂 主机型号 主机台数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 齿轮箱生产厂及型号 速比 发电机组:原动机型号 功率(千瓦) 转速 台数 发电机型号 功率(千瓦) 生产厂 2.1.7 航速、主机燃油消耗率和自持力 1)试航速度: 船舶在试航压载状态,吃水 米,船体无污底,风力小于蒲氏风 级,深静水,主机功率为千瓦,航速不小于公里(或节)。

2)燃油消耗率: 主机在其制造厂车间座台上试验,在ISO标准工况下,其合同 最大持续功率(千瓦) ,转速为 转/分,燃油消耗率为 克/千瓦〃小时+3%。

3)自持力:本船主机在常用功率(85%MCR),油水舱柜装 满,续航力不小于 公里(或节),自持力不小于 2.1.8建造工艺 本船建造工艺按乙方的造船工艺和惯例进行。

2.2 船级和规范 2.2.1 本船的建造、入级,应满足本船建造合同签字之日已公 布实施的必须满足的本船说明书中规定的规范和规则及有关国 际公约的规定。

由中国船级社代表中国的政府对船舶进行法定和船 级检验,按中国船级社的规范和规则进行设计,建造和检验,并 取得船级符号。

2.2.2 本船交船时,应取得船舶各类证书。

申请船舶建造检验 和入级由乙方办理,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支付。

第三条 材料和设备 3.1 本船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包括进口的),除按本船说明书 或另有协议应由甲方供应外,均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双方认 定的厂商表,由乙方负责订购。

甲方有权参加双方商定的船舶主 要设备的验收及厂商表中规定的主要设备、材料的技术谈判。

3.2 按照规定,由乙方供应的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材料和税金 等,均已列入本合同价内,由乙方支付。

进口设备开箱时,乙方 应通知甲方驻厂代表参加。

3.3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应及时检验,发现 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通知甲方调换或者补充。

3.4 乙方隐瞒原材料与设备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 原材料与设备而影响船舶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修理和减 3.5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要按要求妥善保管, 由于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设备、仪器和材料损坏的,乙方 负责赔偿。

3.6 乙方由于原材料、设备、备品、供应品订货困难等原因影 响建造进度时,应征得甲方或甲方驻厂首席代表同意,在甲方出 具书面证明材料后可采用符合船检要求的代用品。

凡涉及船舶性 能及验船规范的,还应征得船检部门的同意。

3.7 机电设备及辅助机械系统的备品、备件、工具,文件及说 明书乙方应按规范要求和制造厂的标准随机备件清单(或按双方 议定的清单)在交船时交给甲方。

如有欠交部分,应征得甲方同 意,在双方议定的日期补交或作减帐处理。

上述清单应编入完工 资料中。

第四条 合同价格及付款方法 4.1 合同价格 4.1.1 本船合同价格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计价、结算及支付。

4.1.2 本船每艘船舶的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整(¥ 4.1.3上述合同价格包括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进口设备和材料 的费用,暂按 万美元计,汇率暂按 元人民币/美元,折算人民 币(大写与小写)元整,进口部分价格按对外商务合同和实际支 付日汇率进行调整。

4.1.4 上述合同价格包括施工设计、船检审图等费用,包括由 甲方支配的监造费和接船费及该船的技术评估费 万元整(¥ 4.1.5上述合同价格包括进口设备的关税、增值税、手续费、 监管费等,总计为进口设备的 4.1.6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因甲方提出正式书面意见发生的项 目变更或修改而引起的加减帐在交船时,同本条款 4.2 款规定 的最后一期付款一起结算。

4.1.7 上述价格为无条件的最终封闭价。

4.2 国内部分付款方法。

4.2.1 乙方应在船舶建造前将该船的建造计划书面通知甲方, 除第一期款外,其余各期付款要在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当期的进度 付款要求,以使甲方及时准备款额。

4.2.2 第一期付款 A)合同经甲方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 格的百分之二十(20%)中的 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

以电汇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下类同)。

B)合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百分之二十(20%)中的5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4.2.3第二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开工报告及付款通 个工作日内(以邮局邮戳日期为准,以下类同),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20%)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 )。

最迟不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以下类同)。

4.2.4 第三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大合拢报告及付款 通知单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4.2.5第四期付款 甲方在收到经甲方驻厂首席代表签认的本船下水报告及付款通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二十五(25%)的款额,即人民币 万元整(¥ 4.2.6第五期付款 在甲、乙双方签订《交接船议定书》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 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的款额,即人民 万元整(¥),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经双方认可的加减 帐、赔偿金、罚金等项目一起结算。

乙方同意甲方扣留船价的 万元人民币做为质量保证金,如质量 保证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则保证期满后退还乙方。

4.3 进口部分付款要求 4.3.1 进口设备的对外商务合同生效后 15 个工作日内,甲方 即向乙方支付该商务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2 根据乙方书面通知,在开具进口设备信用证前至少 45 天内,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本合同价格的 %款额。

4.3.3 以上是常规付款约定,如进口设备商务合同的付款要求 有变化,则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并以补充协议为准。

4.4 逾期补偿 如甲方未按本条款规定的日期付款,则甲方除付清价款以外,还 应支付合同规定付款日期的次日算起一直到向乙方实际付款日 止应付金额的利息,利息以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发 生利率计算。

乙方不能因此影响船舶的正常工期。

第五条 合同价格的调整 5.1 交船期 5.1.1 本船交船日期不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 交船日期(有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协议“允许的延误”除外, 下同)的当天午夜 12 时,本船的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有加减 帐除外)。

5.1.2 本船从超过本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交船日期, 日午夜12 时起,每天从本船合同价中扣除 ),并以120天为限。

如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后 的120 天尚不能交船,甲方有权拒收该船或另行商定交船日期及 船价的减价。

如甲方拒绝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 (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 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

5.1.3如果甲方要求提前交船并与乙方达成协议,则甲方应付 给乙方赶工费,从本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 期前当天午夜 12 时开始,每提前一天,在本船合同价的基础上 增加赶工费人民币

5.1.4本船在建造中,如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延期交船,超过本 合同第九条第9.1.1 款规定的本船交船日期后十五(15)天时, 必须征得乙方同意,并双方签订修改交船日期、赔偿金等协议, 该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5.2 航速 如有因建造厂施工方面的原因而引起的实际试航航速未达到设 计要求,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三至零点五(0.3~0.5)节 (不含0.3 节),则应扣除本船合同价的千分之五(5‰);如 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五一至零点七(0.51~0.7)节,则应 扣除本船合同价的百分之一(1%);如航速低于设计航速零点 八(0.8)节以上,甲方有权拒接船舶或降价接船,如甲方拒绝 接船,则乙方除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本金(含由甲方提供的材料和 设备的价款)和同期建设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利息 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3 其它应要求的技术保证指标和违约责任(如拖轮系柱拖力、 工程作业船的起吊重量、挖泥船的挖深、排距指标等)。

第六条 监造

6.1 图纸审查和认可

6.1.1 施工设计图纸审查按双方议定的审查目录,由乙方一式 二套,分期分批送甲方审查认可。

甲方在收到图纸后 20 天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一套标注审查意见的图纸退回乙 方。

如甲方到时未提出意见,则表示甲方已对原图认可。

乙方对 甲方的书面意见应在7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如乙方未按时答复, 则认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所提的意见。

如果图纸和信函邮寄,则收 退图纸和信函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

6.1.2 乙方应分别给甲方和甲方驻厂代表提供二套施工图纸, 同时,把建造过程中由乙方发出的“修改通知单”送甲方驻厂代 表一份。

6.2 甲方代表

6.2.1 甲方代表在船舶进度达到(接船厂书面通知)时进厂监 造,甲方要任命首席代表。

6.2.2 为甲方代表工作方便,乙方应免费提供甲方驻厂代表的 通讯、办公室、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

给予住宿、伙食及交 通的方便(其费用由甲方自理)。

6.2.3 为使甲方代表检验方便,乙方应为甲方及时提供施工建 造进度报告。

6.3 甲方代表的权力

6.3.1 乙方应允许甲方代表进入本厂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各工作 场所。

6.3.2 如果甲方代表需到各设备协作厂进行检查验收,乙方应 疏通渠道,但交通等费用由甲方自理。

6.3.3 本船在整个建造期间规定的一般验收和试验项目,由乙 方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代表参加试验和检查项目的时 间和地点,甲方代表应及时书面确认。

乙方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而进行的检验是无效的。

如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未按时参加试 验、验收及检查,又未事前提出异议,则认为甲方代表自动弃权, 乙方在船厂检验部门和船级社验船师参加下的试验、检验结果对 双方有效。

6.3.4 在检查与试验验收中,如果甲方代表发现本船建造中使 用的材料、设备与设计不符或施工质量问题,则应将上述情况及 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处理。

如乙方不同意甲 方的书面意见,可书面通知甲方代表,阐明理由。

在双方意见不 一致的情况下,则应相互协商解决。

如还有分歧,则应按本合同 第十二条的规定来解决。

如经裁决,乙方并无不当,甲方应承担 此争议引起工程延期的责任和赔偿乙方停工的损失。

但甲乙双方 均不得擅自停止与该分歧无关的建造项目,或拒绝验收与该分歧 无关的项目。

6.3.5 甲方代表在厂方或工地执行公务时,应遵守工厂的规章 制度。

如非因厂方或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过错而造成的人身伤 害时,乙方不承担责任。

反之,乙方应承担医疗及善后责任。

第七条 工程变更及修改

7.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要严格遵照执行。

如甲乙双方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停止执行合同,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 失,由提出方负责赔偿。

7.2 在本船建造合同履行期内,任何一方提出修改变更合同内 容,需经对方的认可并签订修改变更的补充协议,该协议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修改变更引起合同交船期的变动、价格 的调整及其他问题均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3 本合同签订后,由于船舶规范、规则修改并要求本船遵守 时,由此修改而引起费用增加,应调整本船合同价格。

如引起交 船期延长,应视为允许的延长。

价格的调整和交船期的延长均以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

7.4 若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的变更或修改达不成协议,按本合同 第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试航、(工程作业)与验收

8.1 通知 乙方在十五(15)天前以电报或书面传真方式通知甲方关于本船 的下水时间、试航(工程作业)时间。

在七(7)天前以电报或 书面传真方式将确定的时间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乙方这一通知 后,应在三(3)天内书面传真或电报回复乙方已接到该通知, 并按时派人员参加本船的试航(工程作业)。

如甲方未能提出异 议又不能按时派人参加试航(工程作业),则认为甲方已放弃参 加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权利,乙方可在中国船级社验船师参加 下进行试航(工程作业)。

经验船师签认的试航、试挖记录报告, 应视作甲方已认可。

8.2 实施办法

8.2.1 系泊试验前 60 天,乙方提出“试车试航(工程作业) 大纲”送甲方及船检部门认可。

8.2.2 乙方应在消除系泊试验时发现的缺陷后进行正式试航(工 程作业),试航(工程作业)时发现的缺陷应在交船前消除。

8.2.3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由乙方负责。

试航(工程作业) 内容按双方认可的“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大纲”进行。

甲方应 根据安全航行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人员。

试航(工程作业)期间因 气候突变不能继续进行时,双方可协商暂时中止试航(工程作 业),未完成的项目推迟到其后的第一个气候良好的日子继续进 行。

试航(工程作业)因气候不良而推迟,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这种延误应视为允许的延误。

8.2.4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所需的燃油、滑油、滑油脂的供 应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试航(工程作业)后所剩余的各种油料, 甲方按双方签字认可的数量,以结算日油料市场价格结算,作加 减帐处理。

8.3 验收

8.3.1 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束时,乙方与甲方参加试航(工 程作业)的代表应就本船试航(工程作业)结果进行协商并签署 相应的试航(工程作业)文件。

8.3.2 如试航(工程作业)结果有不符合全船说明书及试验大 纲的要求时,乙方应会同甲方代表调查其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加以补救,必要时组织再试航(工程作业)。

8.3.3 甲方和乙方对本船试航(工程作业)或再试航(工程作 业)的结果发生争议时,应尽快协商解决。

如通过协商仍达不成 一致意见时,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9.1交船日期和地点

9.1.1 本合同交船日期为:一九九 日,优惠期天(或:本合同交船期为合同生效后 9.1.2交船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码头。

9.2 交接船

9.2.1 具体交船日期应由乙方提前十五天(15)天书面通知甲 方,提前五(5)天向甲方确报。

9.2.2 当本船试车、试航(工程作业)发现的缺陷已经消除, 收尾工程项目全部完成,所有设备均能正常运转,所有的备品、 备件、工具及规定的证件、图纸、技术文件均已点交完毕,本船 的技术性能符合本合同和全船说明书的要求。

乙方即可通知甲方 及甲方代表接船。

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并确信本船经验船师检验 合格,应按时接船。

接船时,由甲乙双方委派的代表签署《交接 船议定书》。

《交接船议定书》签字之日为正式交接船日期。

9.3 交接船证件 交船时,乙方应提交下列证件及有关文件。

9.3.1 《交接船议定书》及倾斜试验报告一式陆(6)份,甲、

9.3.2按2.2.2 款规定的中国船检局(ZC)颁发的证书(正 副本各一份)。

9.3.3 乙方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证书》一式肆(4)份。

码 头试验、航行试验(工程作业)报告一式二(2)份。

9.3.4 外购设备的随机技术文件、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式叁(3) 9.3.5备件清单、属具清单一式叁(3)份。

9.3.6 造船厂《建造证书》。

9.3.7 《商业发票》。

9.3.8 完工图纸叁套,按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交。

9.3.9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第2.2.2 款规定的证书提交甲方。

如果证书在交船时未能得到,乙方负责提供认可和签字的临时证 书,以供甲方使用,并在交船后短期内补交。

9.4 所有权和风险转移 在建造期内本船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其风险由乙方承担。

《交接 船议定书》一经甲乙双方签署,本船所有权转移归甲方,其风险 同时转移归甲方。

9.5 本船的移离 甲方应在本船交接签字后十五(15)日内,将本船移离交船码头, 如逾期不移离,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船的停泊费。

第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

10.1 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即交船期)内,因受到地震、海啸、 台风、飓风、暴风、水灾、瘟疫等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客 观因素影响或由于材料设备供应厂发生类似上述人力不可抗拒 的原因造成船舶进度延期应视为允许的延迟。

10.2 乙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二十(20)天内书面通知甲 方,并附有当地法定部门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时,乙方应以 同样方式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质量保证

11.1 缺陷的责任及范围 自双方代表签署本船《交接船议定书》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为本船 保修期,在此期间凡属乙方施工、工艺、以及材料、设备质量而 引起的缺陷、故障和损坏,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

凡属甲方保养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故障和缺陷以及易损零件的 正常磨损,由乙方负责修复,甲方承担费用。

11.2 缺陷的通知 甲方在保修期内发现属于保修范围内的任何缺陷应迅速以传真 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说明损坏和缺陷的性质及程度。

甲方发 给乙方的关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损坏和缺陷的通知,乙方在本船 保修期满后七(7)天内收到应是有效的(如果是以信函的方式 发出则以邮戳为准)。

11.3 缺陷的处理

11.3.1 本船的保修原则上应由乙方安排进厂修理。

11.3.2 如船舶在乙方所在地之外的港口或在航行中发生属于 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船舶不能等待返回乙方解决时,甲方应及 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人前往确认处理。

如乙方不能派人, 应在收到甲方电报后五(5)天内电告甲方,甲方可在就近船厂 或维修站进行修理或更换机件。

如修理或更换项目确属乙方保修 范围,由甲方提供有关验船机构的检验证明和修理厂发票,其费 用由乙方承担。

更换下的零部件,所有权属于乙方,由甲方随船 带给乙方。

11.3.3 本船在保修期届满前,甲方提出保修时,应由乙方按 照本条款第11.1 款的规定安排本船的保修。

若甲方提出水线下 的保修工程,需要进坞检查确定,则船进坞后如经经核实,水线 以下确有由于乙方建造质量引起的缺陷的损坏,则进坞费和缺陷 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水线以下无上述缺陷则进坞费用由甲方 承担。

第十二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12.1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和争议,都 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可以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12.2如对本船的建造、机械设备或有关本船的材料或工艺质量 引起争议或意见分歧,应该通知双方协商解决。

当协商解决不了 时,可提请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并提供检验证明,在这种 情况下,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是终决的,对双方均有约 第十三条合同签署与生效

13.1 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 托的代理人在本合同正本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及在甲方得到 其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并在乙方收到甲 方第一期应付款额的百分之五十(50%)后立即生效。

13.2 合同签订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书面委托 的代理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合并、 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 受应有的权利。

13.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十(10)份,双方各执五(5)份。

副本及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造船合同剖析及船舶建造管理 第3篇

关键词:造船合同,船舶建造管理

造船合作是买卖双反合作的重要契约, 是维护双方正当利益的凭证, 同时造船合同对船舶的技术参数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加强造船合同剖析有助于明确双方义务, 保证造船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保证船舶建造管理工作科学有序。

1. 造船合同中技术描述

1.1 合同中对适用日期的选择

在造船合同中, 要对船舶的相应的技术参数进行规范, 通常而言, 其使用的规则规范版本有两种规定, 首先是明确规定具体的日期, 再者造船时间与合同的生效日期相同。对具体日期的规定是由船舶双方共同协商完成, 而合同的生效日期则与合同的条款相联系, 是所有条件生效完成后的最后日期。造船厂在选择签订日期时, 要充分考虑合同的生效条件满足时间以及在这一时间段内可能会发生的条款性变化, 例如所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条款, 或者是跨年初或者年中日期。

1.2 对船舶性能参数指标的规定

造船合同中要重点加强对性能参数指标的规定, 根据相应的造船惯例, 造船厂对客户承诺的船舶指标都是在吃水状态下的性能指标, 当船舶在运行过程中, 如满载状态下, 其性能参数和承诺参数会出现一定的偏差, 因此在合同中要对此进行详细的区分, 避免由于船舶性能参数指标而引发双方的争议。船速的指标是在试航的航速基础上进行数值的修正, 数值修正要综合考虑风俗、浪速、洋流、水深等多个影响因素。而船舶的油耗指标参数的修正要综合考虑燃油热值、外部条件变化以及相应的排放标准等会, 油耗指标参数是重要的主机厂商评估船舶参数的重要标准, 因此在合同中要明确进行标定。

1.3 船舶的注册

船舶注册按照规定是船东的义务, 同时船舶注册关系到以后的正常运营, 造船厂需要对船东进行协助性工作, 方面船东的后期注册, 通常而言, 造船厂需要提供注册合同剖析, 同时提供船舶建造需要的各项注册资料, 但是注册过程中相应的花费则由船东来承担。

2. 船舶的建造管理

2.1 图纸的审查

在船舶建设之初, 造船厂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设计图纸, 并把图纸送交给船级社以及船东进行审查, 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造船图纸以后期船舶建设的主要凭证, 船东可以根据图纸来评估船舶建设的进度和完整周期, 避免因为船舶设计出现问题影响了交工时间。对于双方而言, 应当保留图纸审查过程中的证明和收据, 保证在后期发生争端时维护自我的合法利益。

2.2 船舶的建造监理

船东在船舶建造开工之后会安排相应的监造人员进行监督, 以管理船舶的整个建设工程, 监造人员是履行双方合同的代表人员, 明确双方的职责权限, 造船厂应当为监造人员提供其授权范围, 同时为监造人员提供良好的执行氛围, 以保证各项船东认可或者检验结果的有效性, 保证了船舶建造的周期性, 避免因为建造争端造成成本的提高。在船舶建造过程中, 合同双方要共同制定项目清单, 并对项目清单进行检验, 待完成项目检验后, 保留船东书面文件, 为后期的船舶建造提供证明。船东的检验人员要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造监理, 不得提供故意刁难的要求, 造船厂有权利进行独立的船舶建造, 也权利根据评估结果来修改船舶施工成本。

2.3 船舶建造技术修改

船舶建造的周期性较长, 因此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比可避免的会对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修改, 以保证船舶建造的顺利进行。通常而言在合同进行修改分为三类:强制性技术指标的修改、买方提出修改要求、造船厂的技术指标修改。对于国家强制性的技术指标修改, 造船厂要保证船舶满足技术要求, 同时由买方承担相应的改变费用。而对于买方提出的修改要求, 买方应当事先征得造船厂的许可, 并承担相应的造船费用, 否则造船厂按照合同是可以拒绝修改要求。例如在对于船舶设备的修改, 不可避免会产生人工费用的超额, 按照合同规定要进行双方的商讨。对于造船厂提出了的技术修改, 在船舶的建造过程中会出现某项设备的缺少, 导致船舶关键零部件不能按时供货, 造船厂可以按照合同要求提出采用同质量、同规格产品的替代, 但是对于此类技术修改要得到买房的认可。

结语

总之, 船舶建造周期较长, 同时船舶建造是一项复杂的工程, 在建造过程中会发生各种意外事件, 因此双方要在造船合同中明确相关的建造事项, 尤其是对于船舶技术细节进行明确, 避免后期建造争端的发生。造船厂根据合同开展船舶建造时, 要加强和买方的协商, 在合同的要求下严格执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加强船舶建造管理, 提升建造效率, 控制造船风险, 提高自身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王天行.造船合同剖析及船舶建造管理[J].广东造船, 2012 (01) .

[2]沈德良.加强造船合作管理提高合同执行水平[J].交通标准化, 2014 (08) .

船舶建造佣金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第4篇

契约自由是缔约过程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处理合同纠纷时法官作出司法认定需首要考虑的原则,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目的来加以考量,不应轻易作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而适用法律规定的结论,否则会作出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结果。

船舶建造佣金合同属于特殊的居间合同,约定佣金按照造船分期款的支付进度分期支付,当造船合同解除时,佣金合同也相应终止,但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且仅免除未付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支付义务,对应支付但因违约而未支付的佣金不能免除,已经支付的佣金不应返还(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格雷格航运公司(以下简称“格雷格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电气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利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利船舶”)

2005年12月8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同作为卖方与格雷格公司介绍的英国S公司分别签订了四份造船合同。同日,电气公司、华利船舶与格雷格公司签订了四份内容相同的佣金合同,分别对应上述四份造船合同。每份佣金合同均约定了佣金总额为146000美元,分五期支付,同时约定卖方在收到买方按照造船合同约定支付的造船分期款后,向格雷格公司支付各期佣金款。合同约定“若各造船合同未生效或者船舶建造期间买方/卖方取消和/或解除各造船合同,则立即免除卖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且本合同自此失效”。

至2008年5月22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了四个造船佣金合同项下的十笔佣金,共计292000美元。2009年1月5日,电气公司、华利船舶实际收到了买方支付的其中两份造船合同项下的第三期造船分期款。相对应地,2008年12月31日,格雷格公司向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开具两张佣金发票,要求支付该两笔佣金各29200美元。自2009年2月3日起,格雷格公司多次通过电邮催收该佣金款项。

2009年11月16日,S公司与华利船舶及电气公司签署关于解除造船合同的和解协议,同月25日,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按照和解协议返还了已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并支付了相应利息。2009年12月8日,华利船舶向格雷格公司告知造船合同解除事宜。12月10日,格雷格公司回复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称,造船合同的终止是由于两公司严重违反造船合同而造成,而格雷格公司主张相关佣金的权利则产生在合同终止的一年之前。此后,因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未支付上述佣金,也未就佣金支付事宜做出进一步回应,格雷格公司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中国内地法律处理纠纷。

格雷格公司诉称,其促成电气公司、华利船舶与买方签订造船合同,并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签订佣金合同,该两方应当按照佣金合同约定共同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佣金,现两方违约,应承担民事责任。

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同答辩称,格雷格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系争的佣金款项。首先,根据佣金合同,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分期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佣金的前提是其已从买方处收到了造船分期款,而由于相关方协议终止了造船合同,且其全数退还了造船分期款,因此其并未真正收到造船分期款。其次,在造船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佣金合同即自始无效,其支付佣金的义务也自始免除。据此,请求驳回格雷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共同反诉称,佣金合同无效,格雷格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返还全部造船佣金款。请求判令造船佣金合同无效或解除,格雷格公司向其返还预付的造船佣金。

格雷格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佣金合同中相关条款清楚地表明,合同不是自始无效,合同解除也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是在某一事项发生后无须继续履行,但是在此事项前发生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必须履行。中介促成双方达成合同,则应按照约定收取佣金。

〖裁判〗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纠纷是与造船合同相关联的独立的佣金合同纠纷,合同性质更接近于合同法下的居间合同,对涉案纠纷的处理应适用我国合同法总则及合同法分则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涉案四份佣金合同因对应的造船合同终止、所附解除条件成就而失效。从佣金合同关于相关造船合同被解除,则卖方立即解除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且佣金合同自此失效的约定分析,一是佣金合同从解除时起失去效力,但这不等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自始无效,没有溯及既往的意思表示;二是合同对于终止的法律后果也作出了明确约定,即作为卖方的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立即被免除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此时被免除的应当是指尚未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而已经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属于应当支付的佣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佣金,本身已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在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不能被一并免除。

本案中,格雷格公司为S公司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签订造船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在佣金合同中,约定了格雷格公司作为居间人可获得报酬的总额,同时约定了佣金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与造船分期款的支付进行挂钩,应当视为格雷格公司为自己报酬权利的实现增加了一定的风险,将本可一次性获得的报酬分成若干期。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意味着格雷格公司进一步放弃已经取得的佣金。有约定从约定,只要卖方收到了买方支付的造船分期款,格雷格公司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这一期的佣金,至于造船分期款支付后又被退还,对格雷格公司而言不能等同于收到造船分期款的事实没有发生过。已经收到的造船分期款对应的佣金属于应当支付的佣金,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佣金,本身已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在合同失效不溯及既往的情况下,违约责任不能被一并免除。而对于之前已经支付的并未约定返还,此处并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而是基于居间合同的特性,对于已经获得的报酬,不再约定返还。

综上,法院对格雷格公司主张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向其支付两个佣金合同项下的第三期佣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电气公司、华利船舶共同向格雷格公司支付佣金损失58400.00美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对于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反诉主张格雷格公司应返还已支付的四个佣金合同项下全部佣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nlc202309051215

一审判决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跨国船舶建造居间合同纠纷,审判过程充分体现了尊重国际商事惯例的理念。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应对纠纷各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作出符合合同性质和目的的解释。

一、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合同解除条款的约定作出符合合同性质和目的的解释

居间人提供服务就应获得相应报酬是居间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明确了这一主导思想,就能对合同条款作出符合国际商事惯例的合理的解释。本案争议无论是涉案佣金合同中关于付款的约定系附条件还是附期限,“未付佣金”是否包括应付而未付的佣金,还是合同终止后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均源于对佣金合同中合同解除条款的理解问题。该条款原文是“若各造船合同未生效或者船舶建造期间买方/卖方取消和/或解除各造船合同,则立即免除卖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的佣金,且本合同自此失效”。从文义解释分析,有两方面的意思:1.造船合同未生效或取消或解除,导致卖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相应佣金的免除;2.造船合同未生效或取消或解除,佣金合同自此失效,不再发生法律效力。两者之间是并列的关系,换言之,本案中造船合同解除,对佣金义务的处理只针对未付合同款项部分,而对佣金合同效力的处理则是从此时起失去效力,没有溯及既往的意思表示。这里并非是对已付佣金如何处理没有作出约定,而应理解为对返还已付佣金不作出约定,即不返还已支付的佣金。

对合同条款的上述解释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1.居间人提供服务就应获得相应报酬这一主基调在佣金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涉案佣金合同的第一条便开宗明义,明确约定了佣金的总额,支付该合同项下的所有佣金均为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应承担的义务,对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而言,支付佣金义务的内容是明确的、具体金额也是确定的。这足以证明签约各方对于格雷格公司为S公司与电气公司、华利船舶签订造船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务,并促成造船合同的订立,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是明知的。

2.与国内常见的居间人一次性获取报酬的居间合同不同的是,涉案佣金合同在明确了佣金总额的前提下,将佣金的支付分成五期,对应造船分期款的五个进度,所以说,它是一种特殊的居间合同,但符合国际造船中介行业的实际。据了解,国际造船中介在促成一个中介项目前,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是很高的,如果项目不成功,这些成本就得中介自己承担,而一旦做成功以后,为了表示中介是诚实信用的,往往会约定中介报酬分期获取,这与国内中介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有着明显不同。因此结合佣金总额和分期支付的特殊约定,佣金合同中约定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在“收到造船分期款后”支付相应一期佣金只是对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所设定的一个期限,并非如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所称是约定了支付条件,更不是指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只有收到造船分期款才产生了支付佣金的义务。

3.按照同一逻辑分析,一旦造船合同实际履行,造船方收到了一期造船款,则中介就可以获得相应一期的佣金,合同如果正常履行完毕,则中介可以获得全部的佣金。但如果合同履行出现无法继续下去的情况,则中介出于诚信和惯例将不再向佣金合同相对方要求剩余的佣金,将本身应该如数获得的全额佣金中的部分明确放弃不再主张,相对方也不需要再支付,因此,合同中约定的未付佣金应当解释为造船合同分期款未付部分对应的一期或几期佣金。故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对于合同条文中所使用的“未付佣金”一词的理解有误。根据佣金合同,第三期佣金在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收到第三期造船分期款时就已届支付期,应当及时支付,而从其知道应当支付之日到造船合同终止之日将近一年时间,仍未支付第三期佣金,显然已违反了佣金合同约定。

4.根据同一逻辑,对于已经支付的佣金,本身属于中介应该获得的报酬,且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应返还已收到的佣金,因此,应当理解为合同对已支付佣金不作出返还的意思表示。

5.造船合同解除,佣金合同也解除,合同效力自“此”即解除时失去效力,并不再发生进一步的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的是向后效力,而没有溯及既往的意思表示,这和之前的逻辑是一致的。

基于上述理由,一、二审判决都作出了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应遵循“有约定从约定”的认定。电气公司与华利船舶认为合同终止对已支付的佣金如何处理未作约定,应当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的观点,不适用于本案。从另外一个角度考量,我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涉案佣金合同的约定,“对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采用的是与法定条款一致的约定,“对已经履行的”义务,采用了特别合意,而这种特别合意当从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以及条款的上下文理解中得出真实结果。如果我们采纳被告的意见,适用《合同法》第97条来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的话,结果将对居间人不公平,也是不符合国际商事惯例的。

二、审理案件的过程充分体现了尊重国际商事惯例的理念

涉案佣金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是外国企业,另一方是国内的造船企业,案件具有强烈的涉外性和国际性。格雷格公司作为注册在英国的企业,其为国外买家及中国卖家电气公司、华利船舶提供跨国居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符合国际商事惯例,这一点是审理涉案纠纷的主基调。虽然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中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但这丝毫不影响承办法官对于涉案纠纷的处理整体思路的把握,何况我国的合同法在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方面与国际商事交易普遍遵守的原则是接轨的,在法律适用方面并不存在障碍。在涉案纠纷处理中,承办法官曾以为原告会提出选择适用英国法律,然而原告没有提出,但英美法律关于契约自由的规定,同样体现在我国合同法中。承办法官还曾试图查询类案的判决或仲裁裁决,但没有查到,也向部分仲裁员、涉外律师了解过国际仲裁对类似案件的把握,得到了全部受访者的一致意见,这使得承办法官更坚定了从符合国际商事惯例和尊重契约自由原则为出发点,来处理涉案纠纷。

船舶建造承包合同 第5篇

为了我国海洋捕捞渔业更进一步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反复友好协商,以甲方供料乙方施工的形式,甲方委托乙方建造两艘钢质底拖网渔船。为明确双方责任和利益,特签定本合同条款,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乙方的施工依据和责任范围

1、乙方根据北海启航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号:BHQH8145,总长49.8米、型宽8.00米、型深4.50米的船型图纸资料,由甲方提供该船的钢材、机械设备等材料,乙方按来料加工形式在厂内施工(后附施工预算单)。

2、船体施工完成,并且具备下水条件时,甲方必须服从乙方安排下水。

3、乙方除负责船体按图施工外,还包括轮机安装、电器安装、木工装饰、油漆施工。

二、乙方按来料加工形式收取来料每吨钢材加工费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吨),本价格包含场地使用费、钢材加工费、轮机安装费、电器安装费、油漆施工费。

三、甲方对建造的渔船必须提供有效的完整证件给乙方,乙方才安排开工建造。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时,甲方预付人民币贰万元(¥0.00元)作场地安排。

2、钢材进场时,即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作施工用料。

3、以后按工程施工进度付款。

4、工程完工时,结清所有施工费用后下排。

五、本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定补充协议,该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北海市海城区海洋船舶修造厂

乙方代表人(签章):

建造船舶合同 第6篇

鉴于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约定,建造方同意按下面所订的条款在________(下称船厂)建造、下水、装机、完工,并向买方出售和交付壹(1)艘________船,详见本合同第一条(下称该船)买方同意按下述所订条款条件向建造方购买,从建造方接收该船并支付款项。

第一条 规格和船级

1.说明书:

该船应有建造方的船体编号第___号,并按本合同的条款,说明书和总布置图(统称说明书)建造、装机和完工,说明书经双方签字并附于本合同之后,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主要规格:

全长:___________总 吨 位:__________

两柱间长:___________主机:__________

型宽:___________航速: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续 航 力:__________

设计吃水:___________定员:__________

上述主要规格的详细说明及定义、检验方法和计算均附列说明书中。

3.船级和规范:

该船包括其机器、设备、仪器应按_____规范建造,并由_____监造(下称船级社)应授予船级和_______标志。

该船应符合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说明书中所指定船级社的规范并达到其标准要求。

为入级并符合上述规范和达到要求条件所需的全部费用均由建造方支付。

4.分包:

建造方可自行决定将该船建造工作中的任何一部分包出去,但责任由建造方承担。

5.登记:

根据_____法律在_____国的港口,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船和验收时间,该船应由买方登记,其费用由买方自理。

第二条 合同价格和支付条件

1.合同价格:

该船的购买价为__________日元(¥______),这是建造方应收的净价(下称合同价),此价格不包括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买方提供的设备,并可按本合同项下的规定,予以上下调整。

2.货币:

本合同项下由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应为可自由兑换的日元。

3.付款条件:

由买方向建造方分期支付的合同价如下:

(1)第一期:

_____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日元(¥_____)。

(2)第二期:

该船铺龙骨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日元(¥_____)。

(3)第三期:

该船下水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日元(¥_____)。

(4)第四期:

交付该船后立即支付金额为______日元(¥______),再加上或减去由于合同价调整而增加或减少的所需的部门金额。

4.支付方式:

(1)第一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_____已出具该船出口许可证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银行(下称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2)第二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铺龙骨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_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3)第三期:

当收到建造方关于该船已下水的电报通知后,买方应立即将本期金额电汇至___银行建造方的帐户内。

(6/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7/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8/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9/10)节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1)节____________总额___________日元

(3)若经试航,实际速度低于该船的保证速度达(1)节以上时,则买方可根据第十条规定予以抉择,拒收或取消合同或以降低合同价格后接船。根据上述,低于(1)节其合同价格减少值为___________日元。

3.油耗:

(1)按说明书规定经__________试航证明该船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的________%其合同价格不因此受其影响而予以改变。

(2)该船实际油耗超过规定的油耗从_____%开始,合同价格按增加油耗量的比例而减少,即超过上述值1%时,合同价格减少_____%。

(3)若该船的实际油耗超过规定油耗的(_______%)买方可予以选择,根据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可拒收或取消合同或降低合同价格的(__%)

其降价的总额为_______日元。

4.总载重量:

(1)按说明书规定该船的实际载重吨若低于或超出其规定总载重量时在低于___________长吨以上,对每长吨降低其价格的________日元,最多降________日元。或者是超过_________长吨以上,每一长吨的增加,其合同价格增加________日元(在此两种情况下),不足一长吨者均不计)。

(2)若该船实际总载重吨低于合同规定的_______长吨以上,可由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抉择,拒收该船,撤销本合同,或按上述规定,按_________长吨计,降低合同价格,即总额减少______日元。

第四条 建造期间图纸的审批及检验

1.图纸的审批:

(1)建造方按照第十八条注明的地址,将图纸一式三份寄给买方予以审批。在收到后十四(14)天内买方将一份书面批准的或提示意见的图纸寄还给建造方。建造方向买方提交的图纸应按双方同意的目录清单提供。

(2)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买方委派的代表到达船厂时除非双方另有商议,买方可将经双方同意的图纸清单中剩余的部分图纸交于代表批准,代表应在收到后7天之内,将一部分附有意见的图纸送还建造方,凡代表所批准的,将视为买方按合同已予以批准。

(3)若买方或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其图纸不按时送还给建造方,其图纸视已完全被批准论。

2.买方代表的委派:

买方可在船厂派常驻代表(称代表)以书面授权并负责说明书的修改,价格的调整,图纸的审核批准,参加试航及有关机械、设备和舾装的检验及买方委托所需作的事情。其费用由买方承担。

3.授权代表检验:

根据合同及说明书规定在整个建造期中由船级社、有关当局及买方检查组等对该船所用的机械设备和舾装等予以必要的检查。

按照建造方和买方双方同意的意见,代表有权在建造期内参加对该船的各种机械设备进行试验和检验。

第六条 试航

1.通知:

建造方至少要在试航前(14)天用书面通知或用电报通知该船试航的时间、地点,而买方收到通知后尽快告知对方。买方可派代表随船试航检验。

买方收到通知后不管出于任何原因,其代表不参加试航时,视为买方弃权,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在此情况下若建造方出具证书证明该船试航结果符合本合同及说明书的要求时,买方有责任予以接船。

2.气候条件:

建造方选择最为合适的气候条件予以试航。到确定的试航日期气候条件不佳时,应在气候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地予以试航。兹明确,若该船进行试航时气候骤变,不利继续试航,试航应停止并延迟到允许试航气候条件的第2天进行。若买方根据停止试航前的试验结果,书面同意接船,则可不再续试。

由于不佳的气候条件使试航予以推迟而导致交船的延迟,应视为允许的交船的延迟期。

3.如何进行试航:

(1)凡与试航有关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建造方需安排足够的船员保证航行安全。试航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且做完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试验内容。试航往返航线由建造方予以决定。

(2)在试航前,虽然由买方提供试航所需的燃油、润滑油等,但在交船前建造方应将试航中所耗的燃油、润滑油等费用以原购价支付给买方。在测定油耗时,其留在主机、机械及管路中的流动油量不计在内。由买方提供的燃油、润滑油等数量按建造厂的规定办理。

4.接船或拒绝接船的实施办法:

(1)试航完毕后,若建造方认为试航的结果表明该船符合本合同的说明书的要求,建造方应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试航完毕。买方收到建造方通知后的3天内,电告建造方并用书面确认接船或拒绝接船。

(2)但若试航结果表明,该船或该船的任何一部分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要求条件,或者建造方对买方拒绝接船通知中所涉及的不符合处表示同意,建造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不符之处。当这种不符之处加以纠正后,建造方应或拒绝接船。

(3)若买方拒绝接船,则应在拒绝接船的通知中指出该船的哪一方面或哪一部分或哪一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和/或说明书的规定。

(4)若买方未能按上述(1)和(2)规定的时间内电告并用书面确认其接船或拒绝接船以及接船或拒绝接船的理由,则应认为买方已接受该船。

(5)建造方对买方根据本条款拒绝接受该船一事可以提出争议,在此情况下则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的规定,可将争议提交仲裁,由仲裁庭作出终局性裁定。

5.库存剩余的易耗品的处理:

若买方在接船时,该船上还剩余试航后留下来的由建造方提供的淡水或其他的库存易耗品,买方同意按这些库存的原价向建造方购买并于接船时付款。

第七条 交船

1.时间与地点:

该船应于_____之前或者当日在船厂由建造方交于买方。若根据本合同条款因建造进程的需要而允许推迟交船,则上述交船日期要作相应的推迟,按照上述日期或按推迟的日期移交,均称为交船日期。

2.何时生效及如何生效:

在买方已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前提下,该船的交付应在本合同的各方同时向另一方提交交船、接船议定书时生效,确认该船已由建造方交付,由买方接船。

第九条 质量担保

1.保证:

根据下述条款的规定,于该船移交给买方使用(12)个月内,若发现因材料或工艺而引起的缺陷时,建造方应予以免费为其缺陷进行补救。其保证部分仅包括船体、机器、设备及舵机,但不包括由买方提供的或代表买方提供的任何部分。

2.出现缺陷的通知:

根据本保证,在发现缺陷后买方应尽快地用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电报通知并用书面确认,对其缺陷提出补偿。买方的书面通知应阐述缺陷的性质和程度。若于(12)个月有效期届满之前发现缺陷,但在保证期后(30)天内,其通知未能送达时,建造方对此不承担义务。

3.缺陷的补救:

(1)建造方应根据本合同的保证条款,对出现的任何缺陷予以补救,在其船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其费用由建造方承担。

(2)若将该船驶至船厂修理不能实现时,买方可选其认为合适的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为此,建造方可提供或供应所需更换的部件或材料,其部件或材料的发不得影响或推迟船的营运和航行日程。若买方建议在建造厂以外的船厂修理或更换,不致推迟船期,也不影响营运和航行日期下,买方应将拟进行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建造方。建造方有权让其代表验证买方所提出缺陷的性质和程度。验证完毕后,建造方应立即用电报告知买方予以接受还是拒绝此缺陷为保证中所列之内容。一旦建造方接受,承认本合同项下应补救之缺陷,或者经仲裁决定应为补救之缺陷,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所需修理或更换部分的金额,此金额应与在建造方船厂进行同样修理或更换的合理费用相同。

(3)在任何情况下驶往选定地点予以修理或更换部件的驶船费用和责任属买方。

(4)本条项下的任何争议应按本合同第十三条款规定仲裁。

4.建造方的责任范围:

(1)除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外建造方对该船的任何其他的缺陷不承担责任或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建造方对于因本条第1款所述的缺陷,或因修理该船或因其他的缺陷进行补救所导致的和特殊的,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损害包括利润收入或滞期费的损失概不承担责任或义务。

(2)交船后经买方更换的,或经各承包商修理过的,或由于疏忽或因操作不当及经买方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维修过的,或属于正常的磨损,或在建造方无法控制条件下发生的,对该船任何部分的缺陷建造方均不承担责任。

(3)该船由建造方建造并售给买方,所以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保证可代替或排除由成文的或不成文的法律所含的任何其他的保证、保修、惯例及条例。

5.保证工程师:

建造方有权指定一名保证工程师作为代表,在建造方确定的保证期内为该船服务,买方和其雇员应向建造方代表,保证工程师在该船上执行任务并给予全面合作。买方给予保证工程师的待遇应与该船总工程师的待遇相适应。为其提供住房和生活条件,而不向建造方和/或向保证工程师收费。买方每月应向建造方支付_________的金额作为保证工程师在船上执行任务所需费用的补偿,并于服务期满后支付返回_______的飞机票等费用。

鉴于本款所述之细节,双方应于移交该船后另签协议,使之付诸实现。

第十条 买方的退货

1.通知:

该船移交前向建造方所付款额是预付款性质。若买方根据合同允许取消合同的各条款行使退货的权利时,应书面通知建造方或用电报通知并以书面确认,通知的有效期应自建造方收到通知之日算起。

2.建造方退款:

届时,建造方应立即将买方支付给建造方的用于该船的全部款额退还给买方,但若建造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交仲裁者除外。

在此情况下,按需退还给买方的金额计算,并按买方分别支付给建造方之日起,至建造方将这些款项汇还给买方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为_______%计算。但买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4款之规定取消合同时,建造方不予支付利息。

3.义务的解除:

建造方将款项退给买方后,本合同项下的各方向另一方承担的全部义务、责任和债务立即予以全部解除。

第十一条 买方不履行责任

1.不履行责任的定义:

下列所述应视为买方没有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于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的分期付款,到期后3日内,买方仍没有向建造方付款;或

(2)根据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买方在该船移交时没有支付第四期款额;或

(3)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在该船已准备支付给买方时,买方不接船不付款。

2.利息和费用:

若买方不履行支付责任,未按本条1(1)和(2)规定作出的分期付款,买方按应付日起至向建造方支付全部费用加年利率_________%的利息支付给建造方;若未按本条1(3)接收船,应视为买方没有支付第四期分期付款,并应支付自建造方计划交船日期(包括计划交船的当日)按上述同1的年得率计算利息。

买方有失责、违约时,对建造方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费用。

3.失责后果:

(1)若发生上述规定的买方违约,则交船日应自动推迟,其推迟期为买方违约所持续的期限。

(2)若买方违约持续(15)天,建造方可自行决定,电告买方,并用书面确认,取消合同,则合同立即失效,买方提供的全部物品均属建造方财产。若发生取消合同,买方付给建造方的各期付款全部金额属建造方持有。

4.该船的出售:

(1)若本合同按上述规定取消,建造方有权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或继续或中止该船的建造,公开出售或私下出售,采用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而不对买方的损失和亏损负任何责任。

(2)若该船出售时已处完工状态,则销售所得,建造方应首先支付参与销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使建造方支付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全部的尚未支付的合同价的分期款额及由此所需支付的利息,按年率_____%计算。

(3)若该船处于尚未完工状态,则建造方处理该船所得销售值,首先用来支付参与出售及由于买方违约而需建造方支出的全部费用。然后支付该船价格及分期付款需付的差额部分及因取消合同而需补偿给建造方合理利润的损失部分。

(4)鉴于上述两种情况若销售金额超过所需支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应立即将超过部分支付给买方,不加利息。但是,支付给买方的金额不得超过买方已支付分支付款的金额,若买方有供应品,不应超过其供应品的价格。

(5)若出售的金额不足支付上述所需支付的总金额时,根据建造方的要求,买方应立即支付尚缺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保险

1.投保险别的范围:

从该船铺龙骨开始直至完工、交船及买方接船时止,建造方应自费就建造该船所用供应品,包括已运到船厂的,已装船的,买方提供的供应品及全部机械、材料、设备、仪器和舾装件向_________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应与______所采用的保险条款相适应。

这类险别的保额应概括船舶交付时的金额,最低限度应等于,但不限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总金额,其中包括买方的供应物品。

上述保险的保单应以建造方为抬头。此保单项下的全部损失应按规定支付给建造方。若买方要求对已付款购置的关于该船所需的部件、材料、机器和设备予以保险时,可投保地震、罢工、战争或其他的本条款中没有明确的风险,为此建造方应予以办理。该投保费用应由买方于该船支付时补偿给建造方。

2.追偿额的运用:

(1)部分灭失:

若该建造船舶于买方验收前,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凡属保险范围内使被保险人受到损失,而且所造成的损失并不构成该船的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建造方应依据本条(1)所示,依据保险单应予以追偿,所得的金额用于支付修理费用,旨在弥补损失,以达到船级社的要求。根据本合同所含说明书的规定,于该船完工时,买方依据合同予以接船。

(2)全损:

但是,若该船被裁定为实际的或推定的全损,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相互磋商,建造方

可抉择如下:

(a)根据本合同规定,工程需继续下去,在此情况下,按保单追偿的金额应用于该船的修补费用,但双方应首先书面同意合理的推迟交船日,为完成其重建需调整本合同其他的条款,包括合同价;

(b)根据本合同支付的全部的分期付款总额应立即偿还买方,但不计利息,据此,应认为本合同已取消,本合同中任一方对另一方享有和承担全部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债务应立即终止。在船被裁定为实际或推定全损之后的2个月内,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则适用上述2项规定。

3.建造方投保义务的终止:

本合同项下建造方的船舶投保义务在卖方交船并由买方接船后立即终止。

第十三条 争议与仲裁

1.诉讼:

本合同双方之间由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就本合同中任何规定或与这些规定有关的问题而引起的任何争执不能解决时,此争执应提交在________船务局。按船务局海事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但本合同项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方欲提交船务局仲裁应以书面向船务局提出仲裁的申请,求偿的陈述并附有书面指定仲裁员的委托书及仲裁员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

船务局收到上述所列文件后的20天内,另一方亦要通知船务局委托的仲裁员及接受委托的有关文件。这两名仲裁员可作为海事仲裁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履行仲裁职责。

主持仲裁程序的第三名仲裁员应由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指定,该仲裁员与争执的双方无任何关系或与本争执的问题无任何关系,这样指定的仲裁员,应组成解决该争执的仲裁庭(下称“仲裁庭”)。但是,若所述之另一方在收到船务局有关文件后20天未能指定第二名仲裁员,则由要求仲裁一方指定的一名仲裁员应被视为已经接受并被指定为自己的仲裁员。这名仲裁员身肩两方,单独构成仲裁庭,仲裁应在该名仲裁员主持下进行。

(4)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买方未能按时交付买方供应品时,交船日也应自动延长因迟交所需的时间。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并向建造方支付由于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而使建造方受到的全部亏损和受损,其损失费用应于交船时支付。若买方供应品的迟交超过30天,建造方有权继续建造该船,可不在该船上安装其设备,并在此状态下买方予以接船,不能因此对建造方的其他权利产生异议。

2.建造方的责任:

建造方应在买方供应品交付至船厂后予以贮存和合理的照管,并把这些物品免费安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建造方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和效能不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通知

1.地址: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按下列地址:

致买方:致建造方:

电挂: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

2.文字:

与本合同有关任何和所有的通知和通信均使用英语。

第十九条 合同的生效日

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

但,若____政府不在____日内出具出口许可证和建造准许证,本合同将自动失效。除本合同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双方应立即完全解除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承担的义务,并说明本合同未曾生效。

第二十条 解释

1.适用法律: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本合同每条款的生效和解释应受建造该船国家法律的管辖。

2.歧义:

说明书中所用的语言或所包括不同的要求,其目的是为阐述、解释和实现本合同。若文字与所示要求与合同中任何条款的解释不一致时,当出现此种情况时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说明书及图纸也是互为解释,若图纸上有的,说明书内没有规定的或在说明书上有规定的但在图纸上没有规定的,均视为说明书及图纸中已有规定。

3.全部协议:

本合同包括双方迄今为止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且以前的与本合同条款有关的交涉、主张、承诺和协议失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的条款

双方兹共同确认合同价格,应包括¥____日元的设计费,提供图纸费,亦即建造方为履行本合同所需的技术服务费用。

兹证明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本合同。

买 方:_______建造方:__________

签字人:_______签字人:__________

职 称:_______职 称:__________

见证人:_______见证人:__________

注:该合同的特点是标的物金额大,工程复杂,建造周期长,质量保证条款严格,违约罚款条件具体明确。

买卖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合同价格与合同货物合理等值,付款时间与工程进度相匹配。买方不得延付和拒付合同款项;卖方对合同货物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指标,买方可拒绝验收或罚款。

卖方出售的合同货物达不到指标,如“速度”、“油耗”、载重量、延迟交船等列明了罚款条件;

买方购进的合同货物要按期付款,若不按期执行义务,则列明了罚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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