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精选8篇)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1篇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 2011年05月26日 星期四 下午 2:0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
门和预算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报告;
(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和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按照预算级次,可分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八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部门整体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重点对贯彻中央重大政策出台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为周期,对跨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预算部门在申报预算时填报。预算部门年初申报预算时,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
第十四条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审核流程,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年初预算或追加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部门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应当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应当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应当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预算部门或项目特点设定的,适用于不同预算部门或项目的业绩评价指标。
共性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预算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
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拟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组织、指导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下级财政部门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四条预算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组织参与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三)确定绩效评价工作人员;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
(五)收集绩效评价相关资料;
(六)对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七)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
(八)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九)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对象由预算部门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也可由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工作重点等相关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执行。
第六章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八条财政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并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预算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应当对预算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第三十一条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二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十五条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地区、各预算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
[2009]7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预[2009]39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
3.财政支出绩效报告(参考提纲)
4.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提纲)
5.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图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2篇
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9‟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分配和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部门和其他市直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市直部门),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设置、选择合适的评价指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支出运行过程及其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判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范围为纳入市政府财政管理的所有资金,包括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由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的原则;
(二)由点及面、逐步推进的原则;
(三)以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为重点,采取项目单位自行评价、市直部门评价以及市财政部门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我市市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市直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 绩效评价既可对市直部门的全部财政支出实施,也可单独对项目支出实施。市直部门在申请项目支出预算时,应当明确项目支出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
绩效评价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大、社会影响广,具有明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财政支出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
(三)为完成绩效目标安排的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等;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第八条 绩效评价可以采取市财政部门评价、市直部门评价、聘请专家评价、委托中介机构评价等多种形式。其中,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应当由市财政部门实施评价。
第九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取下列方法:
(一)目标比较法。是指对财政支出产生的实际效果与预定目标进行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二)成本效益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对比,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方法。
(四)历史比较法。是指将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五)横向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相同或类似的财政支出在不同地区或者不同部门、单位间产生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综合判断绩效的评价方法。
(六)问卷调查法。是指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发放并收集、分析,综合判断绩效的方法。
(七)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确定的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在实施绩效评价时,既可采用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采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对于跨年度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指标和标准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绩效评价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市直部门或者项目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执行情况、产生的综合效益情况等。共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是根据不同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设定的指标,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直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标准主要有: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单位、类似部门或者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指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运行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 评价对象和评价指标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应当选择合适的评价标准。选择的评价标准应当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四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撰写和提交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
(一)确定评价对象。由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按照“谁评价,谁确定”的原则成立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评价实施方案、选择评价机构和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下达评价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评价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机构、评价时间和需提供的资料等。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
(一)资料审核。由市直部门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
(二)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现场评价是指通过到现场采取勘察、复核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集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并对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提出评价意见;非现场评价是指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评价意见。
(三)综合评价。评价机构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十八条 撰写和提交报告阶段:
(一)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按照规范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将绩效评价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工作组,经评价工作组审定后,将评价结果通知被评价者。被评价者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价工作组提出,由评价工作组作出解释或者进行相应处理。
(三)归档存查。评价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评价的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应当及时将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通知书和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归档存查。
第五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和操作规范,统筹组织安排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市直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本部门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实施,必要时可邀请市人大、政协、纪委等参加。
对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可由相关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组织专家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直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绩效评价结果于绩效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可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检查。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资料数据库,归集和管理经济技术指标、绩效评价报告和评价数据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评价机构和参与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业务文件等要严格保密;
(二)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科学、客观、公正;
(三)不得在规定的程序之外,对评价工作施加导向性影响;
(四)不得干预和影响项目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五)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对绩效目标优良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对绩效目标一般的项目, 予以适度考虑;对绩效目标较差的项目,不予考虑。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阶段性评价结果,提出后续资金安排或者拨付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执行。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优良的项目,给予鼓励和支持,并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对绩效评价较差的项目,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以后年度减少预算安排或者不再安排同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直部门应当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并及时将改进意见及整改结果反馈给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市直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将绩效评价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区、开发区、工业新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厅) :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附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4篇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附1略)。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略)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附1略)。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5篇
发布部门: 云南省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德政办发[2008]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德宏州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推进部门预算管理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云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指标对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财政资金落实情况和完成情况,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主要是纳入州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以及部分含有中央、省和县(市)财政资金的项目资金。对于省已制定中央、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项目资金,按其管理办法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科学、公正原则。根据国民经济统计管理和财政支出管理现状,确定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及标准,保证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真实可靠;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确定相应的评价方法,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做到科学、合理;让财政支出的受益对象参与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中,做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客观、公正。
(二)综合绩效评价原则。根据绩效评价对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既要评价其实现的经济效益,也要评价其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还要评价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客观公正和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以国家法律、法规等为基本依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定量分析为主,同时辅以定性分析。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和部门在申报财政资金以及主管部门在安排财政资金和制定财政支出管理办法时,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财政支出过程中,要加强对其实现绩效目标的监管;在财政支出完成后,要对其绩效实现程度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作为今后安排财政资金和完善财政管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类别、主体和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中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
第七条 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由州级财政部门、项目实施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对财政项目支出进行评价。
第八条 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州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二级和基层预算单位的财政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进行评价。
第九条 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由州人民政府授权州级财政部门,对州级一级预算单位的财政项目支出和基本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条 在重点做好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同时,州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状况和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确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重点方向。
第三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基本方法和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财政绩效评价:
(一)比较法。对财政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进行比较,对同类财政支出在不同时期的绩效结果进行比较,对同类财政支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的绩效结果进行比较,对存在差异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评价其财政支出绩效。
(二)成本效益分析法。针对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对付出的各种成本和产生的效益进行比较,以成本最小取得最大的效益为优。
(三)最低成本法。对某些公共支出不易计算效益大小时,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以成本最低者为优。
(四)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财政支出绩效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
(五)专家评价与公众评议法。通过相关领域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采取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最后综合分析各方面意见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性指标适用于各类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个性指标为针对部门、行业和某些财政支出的特点所确定的相应绩效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其所做的工作和完成的任务有直接的联系。
(二)重要性原则。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具有相似目标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目标,保证绩效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经济性原则。绩效指标选择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能在合理的成本基础上取得绩效目标数据并进行评价。
第四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拟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组织制定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制定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三)审定州级各预算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绩效目标;
(四)组织实施州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州级财政部门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并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应包含绩效评价目的、内容、时间和相关要求等。
(二)对每一年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成立由州级财政部门和相应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委托评价机构、审核评价报告等。
(三)收集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规范、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执行现状等与绩效评价相关的文件资料。对单位财政支出和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还应当收集单位、部门财政资产、资源等基本资料。
(四)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特点选择相应的中介机构。以合同或协议形式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指标体系的制定和绩效考证、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订绩效评价方案,确定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目标、主要内容和时间进度等。
(二)对不同的绩效评价对象,要制定相应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三)要与其项目资金管理相结合,制定和完善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在其项目资金管理中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检查。
(四)在项目支出完成后,单位和部门要对项目建设、资金支出、绩效实现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单位和部门的自评工作要与自身的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相结合。
(五)在单位和部门自评结果的基础上,由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绩效评价对象组织考评。一是对单位和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查;二是采取抽查的形式到现场用勘察、询查、复核等方法,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最后将以上2种考评情况综合形成考评结论。
第十七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由绩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考评情况,撰写绩效评价分析报告,并将初步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单位和部门,核实相关调整事项。绩效评价报告完成后应报州财政绩效评价领导小组,由州财政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对其进行审定。
第十八条 州级一级预算同类财政支出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人民币)的财政项目支出,各部门和单位都应开展自评工作。对于本完成的项目,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2个月内,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向州财政局提交自评报告。对于跨完成的项目,在每个预算的结束后1个月内,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项目支出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将自评报告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将视情况对一些自评项目进行抽查和复核。
第五章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申报绩效目标。对已经开展了绩效评价并将继续开展绩效评价的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在预算申报时,必须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申报的预算支出,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由州财政部门对其绩效目标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和单位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并把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和优化本部门和单位财政支出方向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依据。各部门和单位要将整改情况报州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应按期上报财政支出绩效自评报告。不按照规定提交自评报告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继续安排和拨付同类项目财政资金。如逾期不报送自评报告,视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没有达到,将暂停同类项目财政资金的拨款和安排。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依据之一。各部门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州级财政部门应对后续资金的拨付和同类项目财政资金的安排向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州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并逐步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体现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对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州级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州级财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6篇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株洲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办发„2005‟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05年11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做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优化财政支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效益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按照“先简后繁,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切实抓好落实。目前,要重点做好重大项目建设资金、教育、农业、水利、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工作,为全市财政预算和部门预算安排提供科学依据。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株洲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科学理财,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湖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湘财资„2005‟1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行为过程及其结果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原则;
(二)真实性、科学性、规范性原则;
(三)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基本目标。通过建立和推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第二章绩效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绩效评价基本依据。
(一)财政财务管理和部门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绩效目标;
(三)预算安排、申请和分配财政资金的相关文件,包括预算批复、项目或财政资金申报书、立项评估报告及批复等文件;
(四)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财务信息、统计报表等;
(五)项目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六)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绩效评价范围和对象。绩效评价范围指所有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含政府担保的债务)。绩效评价对象指所有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具体包括: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单位、部门以及担负资金分配、监督管理职能的财政部门。
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合理性以
及完成情况,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财经纪律、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信息质量,实现绩效目标的措施、办法,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等。
第三章绩效评价方法
第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要遵循统一的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有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公众评价法等。
(一)比较法是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是通过列举分析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从而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四)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利用指标计量其效益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价方法。
(五)财政部门制定的其它评价方法。
第九条基本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预算为评价期,实施评价。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以项目建设期为评价期,项目完工后实施全面评价;项目建设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以预算或建设中期为评价期,实施阶段性评价或评价。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选择和确定的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即选定的绩效评价指标与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
(二)经济性原则,即绩效评价指标的选定要考虑现实条件和可
操作性,数据的获得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在合理成本的基础上实行评价。
(三)可比性原则,即对具有相似目的的工作选定共同的绩效评价指标,保证评价结果的可比性。
(四)重要性原则,即对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筛选,选择最具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绩效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专业指标和补充指标。通用指标是适应于所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的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定。专业指标是按照财政支出评价对象分类设置的评价指标。专业指标设置以计量指标为主,由财政部门会同被评单位共同制定。补充指标是根据财政支出评价对象以及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设置的可选性评价指标。各项评价指标由评价工作组织机构根据需要进行选择和确定。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工作规范、指标体系、评价标准;研究确定财政支出评价对象;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绩效评价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研究、推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自我评价工作,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自我评价报告;配合、参与财政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等评价主体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组织评价工作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具体实施。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工作总结四个阶段。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工作准备阶段。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工作目标和预算管理的要求,拟定绩效评价对象报政府批准同意后确定。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绩效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目的、评价内容、评价任务、评价依据、评价时间和具体要求等事项。
(三)成立绩效评价组织机构。确定绩效评价对象后,由财政部门、被评单位以及专家等组成绩效评价组织机构,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主体对绩效评价对象开展具体评价工作。
(四)制订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拟定具体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评价对象、评价目的、评价依据、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项目负责人、评价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安排、拟用评价方法、选用评价标准、必需的评价资料以及相关工作要求等。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根据需要,到绩效评价对象现场采取勘查、询问等多种方式收集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包括绩效评价对象的基本概况、财务信息、统计报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我评价报告等。
(二)整理、核实基础数据。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深入实地核实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整理基础资料。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工作人员应对有关数据和资料保密。
(三)组织问卷调查。问卷调查由绩效评价实施机构组织,由绩效评价工作人员发放和收回。
(四)组织专家评议。专家对绩效独立判断,评议结果要签名,便于明确责任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撰写与提交评价报告。
(一)撰写评价报告。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按照既定格式和要求撰写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准确地反映绩效评价对象的情况。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经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论告知绩效评价对象。
第二十条工作总结。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绩效评价实施机构应进行工作总结,将工作背景、基本情况、初步结论、审核认定结果、评价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备案。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应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档案。第七章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确定以后项目和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象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管理经验,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报请本级政府同意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以增强政府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二十四条依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章附则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7篇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1〕285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的要求,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管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总体要求和职责分工
(一)总体要求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从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客观公正地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是强化部门预算支出责任、改善财政支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部门(单位)”是落实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相关领导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工作;要认真组织学习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要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部门,有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相关工作;要根据本部门(单位)的特点,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引入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绩效问责制度。
本市绩效评价工作将从项目支出开始,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管理、项目绩效跟踪监控、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的应用等环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条件成熟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将向基本支出、部门整体绩效拓展。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找准切入点和路径,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及时总结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不断提高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水平。
(二)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职责分工
1.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包括制定绩效目标编审、绩效跟踪监控、绩效评价的规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和监督预算部门(单位)及区县财政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落实结果应用措施;组织相关培训和交流等;根据需要对本级预算部门(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进行再评价。
2.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包括预算绩效目标申报、绩效跟踪监控、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
二、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管理
财政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予以高度重视。各预算部门(单位)应从项目支出入手,在建立项目库和编制年度预算时,对项目支出进
行梳理,选择目标清晰、资金来源相对单
一、规模合适且在一个预算年度可以完成并充分体现本部门(单位)主要职能的项目进行试点,实施绩效目标管理。
(一)支出绩效目标
财政支出绩效目标是指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绩效目标应由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部门(单位)在申报预算时填报。
(二)绩效目标内容
绩效目标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期产出,包括提供公共产品的数量和质量;
2.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3.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满意程度;
4.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5.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 标;
6.其他。
(三)绩效目标设定
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市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和财政部门的具体部署、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及事业发展规划,科学合理地测算资金需求,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并且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期内可实现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分析项目目标对象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的影响,合理预测,制定出项目实施后达到的目标,并明确为达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工作程序、方式方法、资金需求和其他资源需求。
(四)绩效目标填报
预算部门(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须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一体化系统)”上填报《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和《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2);未在财政预算管理平台申报的专项项目需通过纸质文件填报。在报送部门预算的同时,连同项目立项的有关材料和项目目标制定依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五)绩效目标审核
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对预算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财政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标与部门职能的相关性;
2.为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措施的可行性;
3.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
4.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的合理性等。
绩效目标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应要求报送单位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六)绩效目标综合评审
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和重要性等原则,选择部分项目,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申报的绩效目标、主要绩效指标和指标目标值、项目资金与绩效目标匹配程度、以及投入、产出和结果的逻辑关系、项目的必要性、项目的实施对部门(单位)战略目标的相关性和贡献度等相关内容进行综合评审,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科学性、合理性等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将作为项目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绩效目标批复
项目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同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
(八)绩效目标公开
预算批复后,项目申报部门(单位)应将项目绩效目标在本部门(单位)内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三、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管理
财政支出绩效跟踪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在项目实施中,预算部门(单位)不仅要持续地监控项目各项活动的进展情况,同时还要监测和评估项目达到预期结果的可能性。预算部门(单位)要建立绩效跟踪监控机制,定期采集绩效信息并汇总分析,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纠偏扬长,促进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跟踪监控中发现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财政部门应根据(部门)单位制订的项目绩效目标,结合项目预算拨款管理,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跟踪监控。财政部门可定期对预算部门(单位)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指标、标准和方法
(一)绩效评价指标
根据绩效评价指标设置的相关性原则、重要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和经济性原则,考虑到不同部门、不同项目的适用性和可比性,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详见附件3),其中一级指标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二级指标根据评价对象具体情况可做局部调整,三级指标由绩效评价组织者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
随着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市财政部门将会同预算主管部门逐步建立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分类指标库,供绩效评价组织者选择使用。
(二)绩效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包括计划标准、行业标准、历史标准和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等。
(三)绩效评价开展方式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绩效评价可由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实施,也可部分环节或全部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在评价过程中涉及聘请评审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的,须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五)绩效评级标准
绩效评价结果采用综合评分定级的方法。各项三级指标分值总和为100分,评价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绩效评级为优;得分在75——90分的(含75分)为良;得分在60——75分(含6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或绩效无法显现。
五、绩效评价具体实施
(一)计划制订
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时同时制订下一年度绩效评价计划,应主要包括评价对象、评价范围、项目金额、评价实施方式(即自行评价、部分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价)、计划开展日期和完成日期和评价经费预算等。绩效评价计划应在部门预算“二上”前完成,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统筹。
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应从项目支出开始入手,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应选择项目已完成、绩效已显现、数据易收集、投入产出结果边界清楚的项目入手,逐步扩大项目范围,条件成熟后再开展预算部门(单位)整体评价等综合性的评价。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重点对下列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1.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
2.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项目;
3.资金数额较大的单个项目;
4.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关注度高、公益性强的重要项目;
5.对实现部门战略目标意义重大的项目;
6.已制定绩效目标的项目。
(二)计划实施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绩效评价对象;
2.确定绩效评价开展方式(财政或预算部门(单位)自行开展还是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开展);
3.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4.科学制订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包括项目概况、绩效评价框架、证据收集和分析方法、评价实施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原则上应进行适当形式的评审;
5.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收集、核实绩效评价相关资料;实地调研、访谈、问卷调查等);
6.综合分析、多方征询意见,形成客观、全面的评价结论;
7.撰写与报送评价报告;
8.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六、绩效评价报告编制、报送
绩效评价报告由评价实施机构负责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对向绩效评价实施机构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应当在评价结束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具体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件4):
(一)摘要;
(二)项目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四)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和应用
(一)评价结果反馈
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组织者应在1个月内将评价结果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附件5)形式反馈给被评价部门或单位(自评价除外),并开展结果利用工作。
(二)评价结果运用于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表扬、推广其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对该实施单位或同类项目的支持力度等激励措施;对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自身原因导致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调整预算。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财政部门和预算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报告书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6)。
(三)评价结果公开
绩效评价完成后,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及格式参见附件7)。
八、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编制、报送
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形成年度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在次年3月底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概况,包括预算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等;
2.绩效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绩效目标的设立、目标的实现情况;
3.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4.绩效评价结果公开、结果应用、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下一步改进工作的设想及建议等。
九、预算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附件:1.部门(单位)职能及战略目标表;
2.上海市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4.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参考格式);
5.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书;
6.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整改报告书;
7.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参考公开样式)。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8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为规范中央财政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4月5日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权重占50%,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绩效因素的权重占50%,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六条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专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90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财预[2015]230号文件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资金归垫。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专项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重点核查专项资金的分解和落实、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申报资料等,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审核意见和建议。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解释。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8日起施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56号)、《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671号)中有关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的内容同时废止。
来源:水资源管理网2016年4月27日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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