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精选13篇)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1篇
淮矿办〔2014〕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处)室:
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对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进一步规范管理,按照社会化服务、开放式经营、市场化管理的原则,制定完善项目部食堂有关管理制度,8月底前落实整改完毕。具体意见如下:
1、关停部分食堂。关停工程建设公司钻探分公司所属三个项目部食堂,土建、安装、钻探分公司机关食堂仅提供通勤人员午间工作餐,取消对外接待。
2、实行社会化服务。项目部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承包人员不得从工程建设公司领取工资;工程建设公司及项目部不得使用劳务用工。
3、实行开放式经营。项目部食堂允许工人参伙吃饭,与班队长以上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4、实行完全市场化管理。对予以保留的食堂,取消任何形式的补贴,水、电、气等费用应由就餐人员合理分担。对工程建设公司职能部门检查业务时发生的费用,由工程建设公司财务按月结算。
程控制和日常监管,各单位“四项费用”一律不准超支。公司纪委、财务资产部、财务部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实到位。
2014年8月21日
抄送:公司领导。
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4年8月21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2篇
豫安监管二„2009‟286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生产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豫安监管二„2009‟286号)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精神,结合各地、各生产单位实际,认真开展有关行业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各项工作,切实提高我省行业生产本质安全水平。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doc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管理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4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竣工,须经审查同意、验收合格。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设备的安全设施应当符合我国相关安全技术标准。
第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督和管理,并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其他有关部门应按其职责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二)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技术改造核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等,应当监督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总体竣工验收时,应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并应将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抄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按照投资额度和行业划分,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全面实施负总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主动申报进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其他相关单位应按其分工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实施负责。
(一)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有安全专篇,并且应在相关篇章体现安全设施设计的内容。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应当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部门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参与审查的专家组对《安全专篇》提出的修改意见变更结果负责。
(二)设备材料供应、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依据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和监理,做到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并分别对设备材料质量、工程质量和监理结论负责。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活动,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四)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
1.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
2.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地、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中央在豫企业和省属、直管企业的建设项目; 5.军工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 6.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余建设项目由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的审查备案
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2.预防和控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可能性评价; 3.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4.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5.预评价结论;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有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预价报告后,按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备案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其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初步设计报告的《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要向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行业专家对《安全专篇》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或修改完善后的《安全专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监督企业落实《安全专篇》的整改方案及措施。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该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安全设施设计(评价)审查备案手续完备,技术资料和安全设施档案齐全;
2.安全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
3.安全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安全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操作人员已经过安全培训、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还应准备以下文字材料: 1.《安全验收申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及审查意见、备案书等;
3.安全设施投资一览表; 4.安全设施试运行记录; 5.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6.安全设施、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等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7.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措施; 8.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单位、安全评价机构等有关单位和邀请相关技术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综合评审、现场检查,对竣工验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核发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审核意见书。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由此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辖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3篇
一、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 (含污泥) 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城市生活垃圾 (含污泥) 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 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 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 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 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 合理规划和布局, 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 为基础, 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 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 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 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在审批后三个月内, 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 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 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 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 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 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 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 结合现状, 明确措施, 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 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 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 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 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4篇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5篇
各位同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快递物品的发送管理,节约公司快递成本,确保公司快递、信件的发送工作及时、准确,经研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中所指的快递物品发送均指公司员工因工作所需,向外部寄送信件、资料、物品等,从而产生公司快递费用支出的活动。
二、发件管理
1、默认情况均使用普通件发送,如遇特殊项目情况,需要加急的,需经部门领导批准确认后,方可进行发送。
2、快递发送均由前台负责处理。发货人自行清点及打包好物品,交到前台并详细填写《快递发件登记表》。未经登记、错误登记、拒绝登记及登记不全者,快递费用及后果由其发货人承担,不计入公司快递费用报销中。
3、前台填写快递单并电话通知快递公司取件,妥善保留好快递底单,并把单号告诉发货人,由发货人自行跟踪。
4、前台发送快递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8:00,周末加班发快递由相关人员自行联系快递公司,并保留好底单,于下周一到前台做好相应的登记。
5、公司发送快递物品标准如下:
(1)快递公司为顺丰快递:分为标准快递(快)和顺风特惠两种;
(2)发货标准:默认情况统一使用顺风特惠,特殊情况,需要加急处理的,另行申请;
6、付费方式:由公司财务进行月结。综合部将快递底单、快递登记表等资料汇总整理后,交由财务统一结算。
附件:《快递发件登记表》
综合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6篇
自 检 自 查 报 告
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轮南工程项目部 编制: 审核:
日期;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了贯彻落实塔河油田《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协队伍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响应,认真地进行了自查自改活动。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下,外协队伍已经成为建筑企业施工生产的主要力量。作为管理型的公司,选择外协队伍和抓好外协队伍的管理,不仅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更是落实中央构建和谐社会精神的具体行动。我们项目部在任务开发中,不断总结经验、调整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做到抓住机遇、求真务实、明确目标、落实到人、重点出击、一抓到底。结合石油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深刻吸取”11.22“黄岛原油输送管道泄漏爆燃事故的沉痛教训,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现将自查自纠落实情况总结如下:
一.分清责任,加强监管。
1.1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部协作队伍(以下简称外协队伍)的管理水平,规范合同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持续好转,根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管理性文件要求,结合中石化第五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外协队伍是与分部签署劳务作业合同的、本公司外的施工企业。
1.3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分部与各劳务外协队伍所签订的劳务作业合同。
1.4 本办法是对公司外协队伍管理性文件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完善,使其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
2.各部门职责
2.1 HSE管理部(以下简称HSE):外协队伍管理的主责部门,包含以下主要工作内容:
1、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对候选外协队伍进行考察、评审,对其进行资格预审,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2、负责劳务作业合同的起草、报审、组织签订。
3、负责劳务作业合同的结算,决算报公司审核。
4、负责组织外协队伍的考核评比。
5、建立外协队伍管理台帐。
6、督促外协队伍与其下属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收集一份存档。2.2 工程部:外协队伍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外协队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技术交底、工艺过程指导、收方单编制、收方控制台帐建立、提供材料理论消耗量及参加对外协队伍的考察、评审等管理工作。
2.3 HSE部:外协队伍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外协队伍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质量验收、报监理检查、安全监督、违章查处、特殊工种等管理工作。
2.4 物资部:外协队伍管理的责任部门,参加对外协队伍收方、建立物资机械(含电)使用台帐、提供物机实际消耗量及参加对外协队伍的考察、评审等管理工作。
2.5 分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必须依据其职责积极配合,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督促外协队伍按工期、保质量、省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均满足合同要求,实现合同目的。
3、外协队伍选用
3.1 外协队伍实行准入制度,分部应根据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工期要求,坚持使用公司公布《合格外协队伍名录》内的外协队伍,优先使用在公司外协队伍考核评比中获得“优秀”、“信得过”称号的外协队伍。
3.2 不在公司公布《合格协作队伍名录》内的候选协作队伍,必须经考察各方面实力满足要求,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方可使用。
3.3 分部不得使用未办理准入证的及公司公布《不合格协作队伍名录》内的外协队伍。
3.5 候选协作队伍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证书,代理人应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公司公布版本)、由被委托人亲自填写的准入证申请书,被委托人必须是现场负责人及合同签订人,由分部HSE人员查看所有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其公司红色公章,确认真实有效,并在上述“四证”的复印件上签名,加盖经理部公章,表示已验无误,填写外协队伍准入证审批表,同上述资料一起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
4.现场管理
4.1分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向外协队伍提供与其所承建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验收标准,并敦促其严格执行。
4.2分部应指派领导班子成员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管理;定期检查外协队伍住所的用电安全、安全施工、环境治理。
4.3工程施工前工程部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每班作业、每道工序都必须由现场施工员旁站监督指导,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还应实行内部监理签认制度。
4.4 现场负责领导、安质部应加强巡视、检查安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
4.5 分部相关部门及人员应认真执行周检、旬检、月检制度,加强甲供物资、机械的管理,帮助外协队伍控制、降低成本。
4.6 工程完工后,由分部领导带队会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现场施工员对完工工程进行严格验收,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坚决不予验收,并责令其限期更改。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管理
提高安全意识,做到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坚持岗前培训,凡是进场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确保持证上岗。对现场施工人员装备、施工方案、消防设施、应急预案等质量安全环保责任,加强队伍监管,强化过程监督与指导,禁止违规操作,禁止乱排乱放,避免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发生。坚决做到:
(1)没有施工设计的不准施工;(2)没有施工方案的不准施工;(3)没有应急预案的不准施工;(4)井控措施不到位的不准施工;(5)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准施工;(6)入井材料不合格的不准施工;(7)乱摆乱排乱放的不准施工;
(8)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于市场准入证上载明的信息不一致的不准施工;
(9)不听从现场指挥的不准施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7篇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针对目前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以下要求:
一、科研项目变更
1、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其研究内容一般不允许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须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情况,以及变更对于项目的影响,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一)。
2、科研项目组成员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人员、调整项目组成员顺序和分工的,须说明理由并由变更前和拟变动后的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申请表(附件二)。
3、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组应在项目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三)。
各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项目组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公文(函)的形式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变更申请,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申请未得到省教育厅科技处正式批准前,项目应按照原来的研究计划进行,项目组和学校不得擅自变更。
二、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规定
1、科研项目批准前的研究成果,只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基础,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研究成果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依据,论文的收稿日期、专著的出版日期和专利的申请日期应在项目批准日期之后,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以此类推。
2、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研究成果未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XXXXX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同时标注为多个单位立项项目的,只有批准立项时间在我厅立项之后,并且为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的可以作为验收依据。
3、理论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前五名、应用类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前三名的名字应体现研究成果中;项目负责人应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项主要科研成果,指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以通讯作者身份作为第一完成人。
4、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和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中的科学技术类项目根据学科的不同项目负责人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篇三大检索文章。
5、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重大)项目和青年学术骨干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中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根据学科的不同项目负责人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篇国家级学术报刊文章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或被省市级政府部门以上及大型企业采纳的咨询报告。
6、项目申请验收须提供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四),验收报告包括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科研项目审批通知书、科研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研究成果,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青年学术骨干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高职高专项目以及由教育厅科技处和其他处室联合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附件:
1、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变更申请表
2、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申请表
3、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
4、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报告样式
进一步规范施工项目管理的探讨 第8篇
几年来,在实施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没有全面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没有从经营思想上充分认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的重要性;没有在管理体制上按项目管理的要求组建项目部;对项目经理的培训、教育和资质管理认识不足;企业管理层存在以包代管的模糊认识,企业层次上的管理被逐步弱化。这些管理上的漏洞,严重制约了施工企业的正常发展。探讨如何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施工项目管理,对于提高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效果,保证施工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全面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
施工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指以施工项目经理为主体的施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它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为主体,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以求得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一次性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施工企业项目管理的重中之重。
1.1 明确施工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施工项目经理进行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是:第一,项目经理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领导,接受企业管理层、发包人和监理机构的检查与监督;第二,项目经理负责管理的过程是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阶段;第三,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1.2 制定完善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根据施工合同和经营管理目标要求明确规定项目经理部应达到的成本、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控制目标的文件。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内容包括:
第一,企业各业务部门与项目经理部之间的关系。第二,项目经理部所需作业队伍、材料、机械设备等的供应方式。第三,应达到的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目标。第四,在企业制度规定以外的、由法定代表人向项目经理委托的事项。第五,企业对项目经理部人员进行奖惩的依据、标准、办法及应承担的风险。第六,项目经理解职和项目部解体的条件及方法。
2 加强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以人为本”是一切管理活动的出发点。项目经理对施工项目承担全面管理责任,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一个工程项目管理的好与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经理的素质。全国优秀项目经理范玉恕凭着“老老实实做人,结结实实盖房”的坚定信念,对工程质量管理始终坚持“四个一样”:大事小事一个样,外露与隐蔽工程一个样,分内与分外工作一个样,查与不查一个样。他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项项都是优质工程,其中有两项工程还获得了全国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鲁班奖。范玉恕项目部有干不完的工程,很多业主点名要求将工程任务交给范玉恕施工。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社会呼唤更多“范玉恕”式的明星级项目经理。施工企业是否拥有优秀的项目经理,不仅是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项目管理的需要,更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培养和造就优秀项目经理,重在培养和提高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要通过教育、培训、激励、锻炼等措施,重点提高项目经理的以下几方面素质:
一是思想素质。项目经理首先要有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其次才是工程项目的管理者和组织者。遵守规范、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是项目经理必备的思想素质。二是领导素质。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上是决策者。必须努力提高项目经理的组织领导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科学控制能力。这是项目经理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三是知识素质。项目经理必须具备较为全面的知识素质,熟练掌握施工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具备对工程项目管理专业技能和管理业务的指导能力。
3 强化项目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利益考验着人们的职业良心和敬业精神。激励和约束机制是搞好项目管理的控制器。只有全面有效地进行激励和约束,才能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实施。
激励机制有多种形式,结合项目管理的特点和当前施工管理的薄弱环节,尤其要突出以下几方面的激励作用:
一是分配激励。承认项目经理的社会价值,要敢于突破传统的分配禁区,按市场原则进行定价,实施利益激励。二是精神激励。着重培养项目经理的社会责任感,开展经常性地培训和教育,使他们牢牢记住“工程施工终身负责制”。通过创名牌工程、优质工程,充分体现项目经理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三是竞争激励。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每一项工程在开工准备、施工过程中和验收交付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相应的考核指标,通过客观、公正、公平的综合评定,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给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通过市场选择,实现优胜劣汰。真正实行能者上、劣者下,让项目经理有紧迫感和压力感,从而达到竞争激励的目的。
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是辩证的统一关系,激励是目的,约束是保证,两者互为条件,缺一不可。在强调激励机制的同时,必须强化约束机制。约束机制重在制度约束和过程约束,必须制定相应的约束考核指标和措施,克服“以包代管”。一旦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亏损,或质量、安全、工期待发生重大问题,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措施,都应该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有章可循。
努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优秀项目经理,全面提高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教育和资质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项目管理的基础。
摘要:全面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培养和提高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培训、教育和资质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和规范项目管理的基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9篇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国土资源局:
按照《土地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精神,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行国有建设用地统一供应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法定供应主体。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旧城改造办、城市投资公司、开发办、引资办等机构的建设用地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统一供应、统一使用国土资源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统一配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二、明确建设用地供应范围。严格落实国家《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加大多层标准化厂房、商业综合体、产业综合体、城市综合体建设力度,对一般加工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及各类商业服务业、流通业等可以入驻标准化厂房或各类综合体的企业,原则不再单独供地。确需单独供地的,应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三、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除法律明确规定可划拨供地外,全部以出让方式供地。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在招拍挂程序启动之前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
四、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使用定额标准》供地。所有建设项目均不得超过标准或变相超标准供地。对确需扩大用地的以及对中、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项目,要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和审议,依照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供地标准,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五、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土地利用强度。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工业和仓储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控制指标,其中多层标准厂房容积率不得低于2.0。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控制性指标达不到要求,办公生活用地、绿地率超过规定标准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六、规范土地出让最低价格。要按规定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并向社会公布。土地出让前必须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结果,由市、县人民政府相关机构集体研究决定,禁止事前议定土地价格。严禁低于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土地,禁止减免或变相返还土地出让价款。确需低于基准地价的,应提出充足理由,报经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七、全面实行项目用地“净地”出让。各市县要筹备必要的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为土地出让前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提供资金支持,保证做到“净地”出让,确保土地供出后能立即开发利用。
八、提高土地供应效率。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办公厅[2013]78号文件要求,对历年批而未供土地进行全面清理,抓紧供应。要切实提高供地工作效率,对允许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土地征收后8个月内完成供地;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建设用地,要积极做好项目对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土地。
九、公开土地供应信息。各地要及时公开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划拨)每一宗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价款、价款缴纳方式、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信息。加快建立市县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平台,2014年底前全面实行土地出让网上公开交易。
十、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规范、如实、详尽地将土地出让或划拨信息录入全国土地市场监测监管系统,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用地决定书》,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未取得统一电子监管号的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不具备法律效力。在签订合同时,应以补充条款形式,约定履约保证金缴纳、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十一、强化出让合同履约监管。加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落实情况监管力度。建立土地使用开、竣工申报制度,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竣工后10日内向宗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十二、严格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征缴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下发)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或划拨成本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特殊项目且经当地供地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应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全部缴清。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下属的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按合同约定落实余款追缴责任,限期收清。否则,应由发证单位追回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积极协助、配合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做好土地出让金及划拨成本价款的管理。禁止设立或变相设立土地价款过度账户,禁止土地收入游离于制度规定管理之外。
十三、实行土地供应质量评估制度。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各级对下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当供应宗地总数的40%。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信息查询制度,相关金融机构在办理土地抵押贷款和融资时,可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宗地的供地情况进行查询,省、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供地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情况说明(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
1、附件2)。
十四、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创新闲置土地收回办法,认真落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对政府原因造成闲置的,可采取适当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或规划条件、安排临时用地、等价置换、有偿收回、纳入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对供地项目发生变化的,或属于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未供出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将土地调整给急需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
十五、加大违规供地问责力度。对供地管理不规范的市、县,省国土资源厅将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应按本通知二、三、四、六、十、十二条等执行而未执行,擅自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供地标准、规避招拍挂出让、插手或干预土地招拍挂、越权批地供地、干扰闲置土地收回、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低于基准价供地、以及用地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和划拨价款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违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党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2.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7月24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供应政策的严肃性,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和市场秩序,保护土地供应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和土地受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节点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工作质量评估在土地供应过程中或土地供应完成之后进行。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模块,实现对我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全程监管。省对市、市对县采取全面检查或者随机抽查(比例不得低于全年供地宗数的40%)的办法对供地行为及工作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供地方式是否合规、程序是否合法、出让金(划拨用地价款)缴纳是否符合政策。
三、工作程序
省对市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程序如下:
1、由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资料,主要有: ①省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②出让方案批复文件、划拨用地批复文件; ③出让底价集体决策纪录; ④《成交确认书》; ⑤具有国土资源部电子监管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⑥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
2、质量初审:资料提供后,由厅征地服务中心接收,按中省现行规定对上述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单件(下同)在2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3、会审: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在3日内完成会审,提出正式评估意见。
4、审签:会审没有异议的,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领导审定、签署意见。
5、印发评估结论,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要求。
6、要求整改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在15日内(情况复杂的在1个月内)向省厅反馈整改结果。
7、省厅对被评估的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整改验收。市对县的评估办法参考以上程序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每半年将对所辖县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
在初审、会审、审签阶段,发现问题、需要进行补正或者说明情况的,以补正后提交材料的日期为起始日;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经主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厅执法局或监察室进行核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工作,是规范各级供地主体供地行为的有效措施,因此,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此项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我省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质量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各市国土资源局要认真负责,不仅要配合省厅做好对市级评估的相关工作,同时要做好对所辖县的评估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对在评估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的,应提交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三)要如实提供资料。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均通过评估模块上报资料,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版。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存在虚报、瞒报、伪造材料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2 关于开展为金融机构提供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工作的意见
为维护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预防虚假不合规办证融资给金融市场带来冲击,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和社会不稳定问题,按照省政府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查询范围
金融机构受理抵押、融资、担保业务,在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之前,应到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的土地利用状况。宗地办证在县级的,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宗地办证在市级的,到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查询。
二、工作内容
通过建立我省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模块,为金融机构提供宗地利用状况查询服务。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方式,查询宗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土地供应是否依法合规、土地使用证书办理是否依规合法,由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为金融机构出具相关查询结果告知单。
三、工作程序
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省级工作程序如下:
1、金融机构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询申请。
2、宗地所在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提供相关资料。①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质量评估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已进行全过程评估的不再重复提供)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③地上建筑物情况说明 ④其他相关资料
3、受理。由厅征地服务中心向市国土资源局收集相关资料。资料齐全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查询事项的初审意见。
4、出具查询告知单。厅土地利用处会同建管处、地籍处、监察室、执法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完成后,在2个工作日内由分管土地利用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向金融机构回复土地利用状况查询情况。
市级开展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参照省级工作程序进行。查询审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管辖及时移送执法机构或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四、几点要求
开展抵押、融资、担保等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既是倒逼各级政府依法依规开展土地供应和土地证书办理的有效举措,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服务金融机构,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因此,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省政府建设用地批准后,在土地供应、登记发证的各个环节,均应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范运作,避免由于自身工作不当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形象。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要高度重视。开展抵押、融资、担保土地利用状况查询工作是规范土地供应管理,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规范土地登记工作,防控土地抵押融资贷款风险的有效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严格土地供应管理,规范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土地管理水平。
(二)要认真负责。各市、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查询模块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版。市、县相关办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材料,否则,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10篇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4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各级地方政府采用政府性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对事业单位、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的建设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二、审批权限。政府投资项目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由项目投资主体的同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审批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应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程序。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点,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或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合并审批。其批准文件的标题为:《关于XX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函)》或《关于XX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复函)》。
四、审批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重点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投资匡算,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的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查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估算、资金来源、节能评估,以及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置要件,同时核准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事项。
(三)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重点审查是否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技术规定、工程造价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等。
五、工作要求。
(一)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概算总投资和其他控制性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出具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在节能评估审查指导意见颁布前,可在项目可研审批文件中增加节能评估审查意见,其内容为:原则同意该项目的节能评估意见(节能措施),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三)初步设计审查时,概算总投资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或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概算总投资一经批准,一般不作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水文、地质、勘察等发生重大变化,重大政策调整或设备材料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导致设计方案重大修改,造成概算总投资变化较大的,应事前申请调整概算。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标。
(六)项目审批的信息,应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11篇
环办[2011]1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来,各地认真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深入现场检查和后督查,促进企业加强环保工作,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环保核查工作程序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应先取得相关省级环保部门的核查初审意见。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核查初审意见应主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同时抄送申请公司;在所有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出具同意通过核查初审的意见后,环境保护部才受理公司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主核查的公司跨省生产的,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应请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协助核查,相关省级环保部门应向主核查的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
二、严格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时限
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上市环保核查工作效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核查工作。
在收到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公司。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负责核查初审的省级环保部门应向环境保护部或主核查省级环保部门出具核查初审意见。在受理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负责主核查的环保部门应组织完成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三、加强对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是对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应不予受理其核查申请,包括:发生过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或停产整治,受到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保部门处罚,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本条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二是在核查过程中,公司仍存在以下违法情形尚未得到改正的,环保部门应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违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有关规定,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因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污染或因引发群体性环境事件而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
三是严厉处罚弄虚作假行为。核查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对于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重大违法事实行为的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应予通报批评,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编制的技术报告;环境保护部将撤销相关责任人员证书。
四、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
省级环保部门在核查过程中,要加大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现场排查和督促整改力度。尤其是对于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尾矿库的企业,要安排经验丰富的人员加强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整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企业,须待其全部完成整改且经现场核实后,才可出具同意的核查初审意见或核查意见。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上市公司 环保核查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12篇
●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购房时持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以及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1月15日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实施监管, 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联合下发通知。通知要求,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通知明确指出, 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通知要求,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 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 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 (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 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 还应当查验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通知指出, 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 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 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对于符合规定的,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 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通知指出,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 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 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第13篇
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各医疗卫生单位:
自我县推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来,全县广大乡村医生服从安排、克服困难积极参与项目工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随着我县乡村医生年龄老化、知识老化、观念老化日趋严重,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正常开展带来了较大影响。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从规范准入机制、工作内涵、淘汰机制、考评机制和补偿机制等五个方面着手,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现将就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规范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内涵 遵照上级相关规定,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村卫生室承担30%-40%的任务量进行责任分解,并本着便于服务、便于考核、便于监督的原则,结合乡村医生的实际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适当调整。乡村医生要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下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一)承担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二)熟悉掌握本村常住居民基本情况、既往史、家族史和居民健康档案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录入信息化系统;
(三)做好高血压、糖尿病患者随访管理、评估工作,并录入信息化系统;
(四)及时掌握辖区儿童异动情况,上报婴儿出生数和0-6岁儿童数,根据卫生院统一安排,通知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接受常规预防接种和健康体检。
(五)及时掌握辖区孕妇异动情况;
(六)协助做好老年人年度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录入信息化系统;
(七)负责本辖区传染病疫情相关信息收集报告,协助乡镇卫生院和专业机构开展疫情监测;
(八)完成乡镇卫生院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二、规范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准入机制
乡镇(街道)卫生院按照本人自愿、择优聘任的原则聘请部分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签订聘用协议。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执业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村民广泛认同;
(二)经县卫生局依法注册,并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等资格之一;
(三)年龄小于60周岁(年龄大于60周岁、但工作业绩突出的,可延长3年);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五)掌握信息化基本应用技术;
(六)服从乡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上年度考核合格。
三、规范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淘汰机制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卫生院取消其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服从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不能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三)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不合格的。
四、规范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机制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健全完善学习培训制度,以每月召开的乡村医生的工作例会为主线,加强政策宣传和业务知识学习,教育广大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热情为群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对乡村医生绩效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内容,优化考核方法,简化考核流程,标化考核指标,切实加强绩效考核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保证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作为资金拨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约束作用,调动基层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积极性。要按照“月查季考”工作要求,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村卫生室进行督查和指导,必要时走村入户,核对数据信息,检查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工作是否跟踪落实,是否及时上报,防止数据遗漏或偷工虚报行为,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公共卫生工作不折不扣得到落实。每季组织一次全面工作考评,按绩效考核指导标准逐条对照量分,并将考评结果在乡镇卫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规范乡村医生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劳务补助机制
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乡村医生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劳务补助经费由财政安排。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乡村医生,在每月定额补助200元的基础上,按 每服务人口6元/年的经费补助标准(此标准根据政策调整,可作适当调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各乡镇(街道)卫生院要要建立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专帐核算制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乡村医生补助经费;严禁贪污、拖欠、克扣乡村医生补助经费,杜绝徇私舞弊行为;要根据考核结果按季发放劳务补助,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给予全额补助,对未完成规定任务的相应扣减补助经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公司项目部食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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