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精选12篇)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1篇
与此同时, 大量的土地逐渐被征用。
天津市东丽区总面积478平方公里, 114个行政村, 20万农业人口。225平方公里土地规划为滨海新区经济功能区, 祖辈与土地打交道的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 近10万人成为失地农民, 而且, 数字还在不断增加。然而, 如何保证农民不因失地而降低生活水平?未来的生存靠什么支撑?一个个棘手而现实的问题摆在了决策者面前。
东丽区率先破题。2004年底, 他们在全区114个村尝试让失地农民享受薪金、股金、租金与保障金的“四金”政策, 探索大城市郊区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劳动、保障等难题的新途径。
区委书记张有会说, 以人为本, 让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是解决好经济发展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区委、区政府从保护农民切身利益的高度, 探索构建农民就业增收和家庭财产持续增长机制为重点的惠民体系, 让失地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
薪金:促进农民充分就业
【决策者说】就业是民生之本, 稳定之根。有一个稳定的岗位, 每月领取工资, 是失地农民的基本要求。失地不失岗, 实现充分就业, 增加工资性“薪金”收入, 是保障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的重要措施。
【措施跟进】与驻区企业建立就业联盟。东丽区瞄准坐落在界内的空港物流加工区、泰达西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大无缝、天钢等国有大型企业, 主动上门对接, 建立就业联盟, 根据用工需求, 输送合格员工。据统计, 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与300多家企业建立了就业联盟和用工联系机制, 今年采集空岗信息17604个, 其中联盟企业提供岗位6500个, 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12422人。
整合资源, 多层次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积极实施“351”培训及农民素质提高工程, 围绕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开展定向技能培训, 提高农民就业技能。全年培训5799人, 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
引进项目安置就业。东丽区将失地农民就业安置列入招商协议, 对市级各经济板块中项目储备报批、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各环节主动跟进, 千方百计开发就业岗位, 全年安置共15889人就业, 在支持发展经济的同时, 维护好农民利益。
完善街村就业服务网络。全区9个街乡建立了就业服务中心, 109个村建立了劳动保障工作站。每个村配备了就业服务信息员, 保证有就业愿望的农民在48小时内实现就业。同时, 加大财政投入, 全年为社会提供公益性岗位1069个。
【受益群体】101个村中有5.1万人领取“薪金”
股金:拓宽增收新途径
【决策者说】随着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部分村面临着宅基地换房、撤村建居, 管好用好原有集体资产, 切实维护好农民利益越来越迫切。转变发展方式, 拓宽增收渠道, 将集体或农民手中的资产变成股本, “农民”变为“股民”, 不仅使农民多了一份“股金”收入, 而且确保了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措施跟进】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打造成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目前, 全区已有16个村完成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股份分红和职工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创新组织形式, 吸引农民投资。成立了由区属国有公司东方财信为主要出资者的经营者的滨农投资公司, 重点吸纳改制后的村股份制企业资金, 投资本区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 公司每年给予投资村稳定的回报。同时, 设立区涉农股权投资基金, 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按投资公司运作将闲散资金集中起来, 获得投资性收入后再分红, 使失地农民手中的死钱变成活钱, 给农民带来长期股金收入, 2009年10月, 吸纳流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50万元开始运营。
[受益群众]16个村的村民享受“股金”分红。
租金:提高资产回报收益
[决策者说]“上帝”关上了一扇门, 同时, 也打开了一扇窗。作为连接市区与滨海新区的重要功能区和开发开放带, 在东丽, 40多万外来工需要住处, 部分新项目需要标准厂房。需求就是发展空间。因地制宜, 发展租赁业为主的服务业, 是增加失地农民“租金”收入, 提高资产回报收益的重要途径。
[措施跟进]兴建标准厂房和出租型住宅, 增加农民租金收入。东丽区在为每位失地农民兴建人均30平方米居住型住宅的基础上, 在毗邻的各产业功能区无偿提供人均15平方米的小户型住宅或人均7平方米的商业设施、标准厂房对外出租, 既增加了农民固定财产, 又为农民开辟了长期稳定的收入来源。为支持中国一重滨海制造基地项目, 无瑕街7个村实施整体撤村后, 街办事处集中兴建了17900多平方米的经营性用房出租, 然后, 按人均15平方米的面积给予农民租金分红, 每人每年可分得3000元租金, 户均9000元。
加快土地流转, 增加土地租金收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龙头企业租用农民的承包土地, 连片开发, 进行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农民依照《公司法》, 鼓励有条件的村尝试将土地资源转化为资本, 参股经营, 使土地资本化, 产出最大化。杨泊村在考察天津钢铁有限公司高炉项目后, 将所占150亩土地作价入股, 参与项目经营, 作为优先股, 每年每亩净得5000元固定收益, 每5年递增10%, 直到10000元为止, 股金所得高出种植业24倍。
积极搭建平台, 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前提下, 把部分征地补偿资金集中起来, 通过市场运作集中集体资金、土地等方式, 另行购置黄金地段的商业设施, 然后对外公开出让使用权, 并将每年的租金全部返还给失地村民, 增加农民的租金收入。
[受益群体]57个村的2.4万人享有“租金”。
保障金: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决策者说]征地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 只能保一时, 不能管长远。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失地农民长久生计的重要举措, 更是实现群众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有机结合, 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措施跟进]为保证失地农民不因丧失土地而降低生活水平, 东丽区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民退养保障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三保障”;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保险”;提供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残疾人、灾民和贫困生“五救助”, 逐步密织起多层次、广覆盖、标准适度的社会保障网, 使农民真正实现了老有所养、困有所助、贫有所济、病有所医。2009年区财政支出2.1亿元用于农村社会保障及公开服务支出。
把每年财政预算、合作开发项目地方收入留成、土地收益和征地税收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金来源的主渠道, 实行城保、农保、区保、村保相结合, 积极稳妥地解决了全区6万失地农民为重点的社会养老保障问题。
大幅度提高农村低保、新型合作医疗和养老保险的标准, 加大社会救助工作力度。2009年, 区财政出资2025万元, 提高低保、特困、五保供养、百岁老人补助等已有27项救助标准, 新增低保特困家庭学龄前儿童节日救助、低保特困家庭学生考入大专以上救助等9项社会救助项目。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2篇
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在新时期推动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是实现全面小康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须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应把生产发展和生活宽裕作为主要矛盾,把生活宽裕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取消和其他支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生产发展问题已基本解决。而生活宽裕是农民一直向往但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的问题。
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还有2610万人,有4977万低收入人口仅能勉强解决温饱问题,说明我国农村居民还有相当一部分生活处于较为困难状态,这是其一。其二,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突出,试点中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仅覆盖约20% 的人,而且筹资水平低。其三,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8000多万,占农业人口的10% 以上,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我国农村已成为老龄型社会。而农村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家庭养老负担沉重,使得生活富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处于过渡阶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社会救济。主要是国家针对灾害的突发性特点,采取应急措施。在对待贫困户方面,国家通过设立扶贫基金,帮助发展生产。同时,为解决贫困者的生活问题,部分地区开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工作。但全国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参差不齐,如北京、浙江、广东、福建、辽宁等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已经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省份虽然也在部分地区实行农村低保制度,但还没完全实行,根据有关统计资料,2004年我国农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为488万人,不到需要保障人口总数的3%。
二是五保供养制度。这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予以法规确认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
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从保障的程度上来看,五保老人年平均五保金1200元,但因各地财力不足,实际到位一般只有800元左右,三是养老保险为主,医疗保险为辅的保险制度。早在1986年前后,各地就陆续展开了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全国基本上都已开展此项工作,由于社会及制度等多方面原因,在资金保障等方面不是很完善。几经起落,在经历了试点、全面推广和整顿规范几个阶段后,目前又处于试点阶段,到2003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5428万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滚存结余216.1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其总体覆盖率还不足10%。
农村医疗保险方面,正在试点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只覆盖约20%的人口,而且筹资水平不高,保障能力不强。据2003年卫生部组织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有79.1%的农村人口没有任何医疗保障,基本上靠自费看病。一些地区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居民占贫困人口的2/3。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乡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缺位状态。在广大的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依然是以国家救济和乡村集体福利事业为重点,以家庭保障为主体,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进行了改革试点以外,其他保险项目基本上没有建立起来。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监督保证机制,法律层面制度设计不完善
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体现在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也明确规定 :“本公约缔约国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法》依然未制定出台,缺乏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门法律。法律的缺失导致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资金的管理不规范、保障体系的建设。
就广大农村地区而言,农村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可以说是一片空白。现行的法律依据大多是准法律与相关文件,对农村各项社会保障的地位与作用、保障的
权利与义务、保障机构的的建设等,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由于制度上的缺陷,再加上执行中的不到位,导致农民对社会保障的受益缺乏信任感。(二)没有建立稳定的资金来源机制,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把我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进行比较,就知道我国投入的力度是偏小的:加拿大为39%,日本为37%,澳大利亚为35%,而我国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入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可以说主要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应该说,在农村地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职责。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来安排养老及医疗保险,农民也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兼业等,因此收入状况比较理想。但在广大的欠发达地区,由于经济落后,很多地方是吃饭财政,即使是略有余额,地方政府在安排财政资金时也首选见效快的投资领域,吸引外来资金,而不是将财政资金投入到社会保障。
因此,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项目少,大多是救济性质,而工伤、生育、养老等意义重大的项目大多尚未全面开展,有的地方即使有所涉及,也存在运作不规范的问题。近几年来,农民的人均收入增长趋缓,扣除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所需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实力缴纳,却由于对社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因素,而不愿参加保险。从集体投入这部分看。大部分县乡政府均是财政开支,也没有能力解决这一棘手的问题。这导致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
同时,农村社会的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比如根据某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规定,农民缴费可以自由选择,因为收入水平低,不少人选择最低档次每月2元,这样,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在缴费l0年后农民也只能每月领到不到5元,缴费15年后每月也只能领到l0元。这样的养老制度安排,对农民的养老问题的解决无法起到多大的作用。
(三)考评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低下
目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由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卫生部门(农村合作医疗)、社保部门(养老保险)等各管一块,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也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此,在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计生委、基金会、寿险公司等不少
机构均涉及农村社会保障基金,而且在一些地方出现了相互扯皮,挪用、委托不当或基金保值增值混乱的状况。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不规范,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掌管基金的便利挪用基金、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存在。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3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集体经济;“政府-集体经济”模式
城市化进程在改革开放后飞速前进,越来越多的农业土地被改为建设用地,由于土地总量不变,便造成了失地农民的数量开始大规模增长。高速的城市化进程迫使农民离开土地走向城镇,向城市居民的身份转变。因此政府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政策成为农民离开土地后生活利益保障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1.社会保障制度解析的主要内容
由于社会保障这种政治——经济现象的复杂性,其最终的决定因素大多是由不同利益和制度的共同作用影响形成的的,非人为可以左右。失地农民在用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换取实地补偿金后,已经不再是农民身份,他们开始向经商和打工者的身份过渡。实地补偿金的领取拆散了原有核心家庭的框架,这不仅使得“储蓄经济”的现象突出,也促进了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现象。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强制规定和实施的一项基本制度,责任的主题是国家和社会,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主要包括社会底层需要帮助的劳动力丧失者和特殊群体)。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实现社会成员基本生存需求的满足,保障社会成员的生存权,其存在价值是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目前在大中城市的由失地农民转型的就业者,多是农民工或其他类型的雇佣者,在城市的最底层劳动,居住条件偏远且没有耕种的土地。社会保障在他们身上并没有太多的显现。这些已经进入城市的失地农民拥有着城市居住地和户口,但仍旧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在医疗、保险、就业、养老等等社会生活保障方面都存在着很多问题,失地农民在社会弱势群体的身份中长久羁绊难以脱离。
2.失地农民用土地换取的社会保障路径分析
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从理论到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的较大的不同可能性。部分失地的农民更多的在衡量土地利益的合理性,而全部失地的农民需要完成一个农民向城市居民的转变。
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土地征用权由国家行使。国家征收到农村的农业用地后再进行想商业建筑用地的转变。早期的规模并没有对农民组成有所影响,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出现,他们的社会保障往往不能达到完善,需要有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有益探索,得出利于经济发展和失地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方式。
在前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上,大致有三种较合适的模式途径为农民的农业用地换取社会保障。首先是全封闭模式,以解决农民最基础的生存保障为主旨,加速城市化进程。其次是半封闭模式,区分不同类型的失地农民,让他们在失地农民保障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维系生存。最后是城镇对接的一体化方式,政府和集体承担了大部分的个人保险和福利补助。
3.“政府-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模式对失地农民的应用
政府对中国社会的保障体系是全面支持的,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保险在内的三种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方式,政府都起到了很大作用。但随着经济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提速,政府保障范围内的农民数量显著增加。这时候,政府资金、公务人员数量、执行速度和力度都不能足够保障这些社会福利和救助需要的水平。在这个时候,集体经济有效地补足了政府的缺陷,十分有力的保证了社会保障的原有水平,并形成多元化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4.“政府-集体经济”社会保障模式的多元化福利政策
政府和集体的福利政策随着失地农民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逐渐凸显出作用。多样化的福利内容不仅给失地农民降低了生活成本,更在文化精神方面增添了许多福利政策,涉及到就业、养老以及教育方面。
政府是供给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主体。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保险、妇幼、儿童福利、社会安抚、公共产品供给,而社会救助包括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就业教育的支持以及对重大疾病的救助。其中集体经济也供给了后两个部分。这些内容都与失地农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在货币和实物上有所补助,并在精神文化这些软物质上大力的满足了需求,多形式、有技巧的为失地农民提供生活保障。
5.经验和结论
“政府+集体经济”双重供给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再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政府、集体政策后,逐渐的摸索到一条成熟的道路上。最初的现金补偿仅停留在表面上,无法满足失地农民的福利待遇和精神需求,在加入集体经济后,形成了主体由政府统筹、集体补充的的多元化的保障制度,提高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集体经济虽然是后期加入的,但因为它能覆盖到更广的受众中去,弥补政府无力承担的情形。在失地农民向市民转变的时候,多种资金、社会福利、就业可能性在集体经济的支撑下保证了他们的生存空间,维护了他们的基本利益。
城市化的进程加剧让失地农民数量一升再升,复杂的社会保障问题超出了政府提供的能力。在政府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维护下,集体经济的加入强化了失地农民的互助性,并利用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发展向上的过程,“政府+集体经济”双重供给模式的构建是为了奠定失地农民身份转变的基础,要想完善的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更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美雁,秦启文.城乡统筹背景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路径分析与选择西南大学学报,2008.7.
[2]欧阳小炜.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研究南昌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07.6.
[3]陈磊,薛兴利.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保障问题研究前沿,2005.5.
“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第4篇
学界关于“失海”渔民的研究呈上升趋势,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失海”渔民的权益保护,研究的重点主要是“渔业权”的建立,核心是探讨如何对渔民捕捞权、养殖权进行保护。目前,专门针对“失海”渔民社会保障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成果较少。部分学者从法理和权益保护的角度分析了“失海”渔民产生的原因和面临的问题。全永波[2]对“失海”渔民权益缺失的现状和法理进行了解读,认为我国缺乏保障“失海”渔民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而现有的救济手段不够深入,也缺乏法律依据。张义浩[3]对建立集体或国营渔区捕捞渔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进行了初探,认为政府应当建立捕捞渔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捕捞渔民下岗失业金制度、捕捞渔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及渔区的社会保障基金。
从国家社会保障的实践和目前学术研究情况来看,“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形势十分严峻,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笔者认为,养殖水域和滩涂收回的主体是政府,收益主体是项目业主。因此,由政府做出政策和经济支持,由业主适当补贴,保障渔民的长远生计,针对“失海”渔民设计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从养老、医疗、就业以及社会救助方面对“失海”渔民予以保障,是维护渔民基本权益,保障渔民收益、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必要手段,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1 “失海”渔民社会保障机理分析
《土地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归国家所有”。我国《物权法》也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对于养殖渔民来说,其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在性质上与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是渔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具体体现,也是现阶段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制定民法通则时,对滩涂的利用已经十分普遍,滩涂已经属于民法上财产权利的客体范畴[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也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渔民通过水产养殖获得收益、支配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合理利用水域滩涂,并接受海洋渔业部门监管和缴纳相关税费的义务。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渔民利用水域、滩涂进行养殖是一种用益物权,其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孙宪忠[5]也认为,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利用滩涂、水面进行养殖或捕捞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是对全民或集体所有的水域进行排他支配、利用、收益的权利。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无论滩涂的权属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对于世代以滩涂为生的渔民,其利用滩涂的权利属于用益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对于“失海”渔民来说,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不仅承担着给他们带来收益的经济功能,还承担着维持养老、就业等基本的生活保障功能。政府因工程建设而收回渔民的水域、滩涂,实际是剥夺了渔民的用益物权,并直接影响了渔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因此,政府收回渔民的水域、滩涂后,应当对渔民的用益物权进行合理的补偿,并对其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予以保护。也就是说,除了对渔民生产资料进行货币补偿外,政府还应给予渔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障和社会救助,以保障渔民的长远生计(图1)。
2 “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构建
“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置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框架之下,因此,从理论上说,其涵盖的内容应该包括我国社会保障的全部内容。但是,“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构尚未起步,因此要一蹴而就地把“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建构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难度,近期难以实现。因此,笔者认为,“失海”渔民同失地农民有较大的相似性,其社会保障制度也可采取类似的体系进行建构,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就业保障,由政府和项目业主对渔民参加社会保障缴费进行补贴,同时,由政府对确有困难的渔民户进行适当的社会救济。
“失海”渔民由于渔业生产资源的丧失,并且缺乏农业生产资源或农业生产技能,其理论上应实现“农转非”。但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由于渔民个人意愿、相关配套政策的缺失以及部分地区尚未达到帮助渔民实现“农转非”的条件,并非所有“失海”渔民都实现了“农转非”。因此,结合当前国家的基本政策,“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应针对其是否为“农民”身份而有所差别,见图2。
2.1养老保险
2.1.1 保有“农民”身份的渔民
对于“失海”后仍保有“农民”身份的渔民,可在现有的“新农保”体系的基础上对其给予保障。同时,由于渔民失去具有保障功能的生产资料,在现有的“新农保”保障体系下仍有不少渔民难以维系基本生活。因此,业主还应对渔民的养老保险进行额外补贴,使渔民领取的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未建立“新农保”的地区,应当构建与其类似的养老保障体系,再通过政府和项目业主的补贴,使“失海”渔民获得充分的养老保障。
在“失海”渔民养老保障的对象方面,凡是具有当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保;在资金筹集方面,分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业主补贴;在缴费方式方面,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的不同,设立不同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根据不同的缴费档次享受不同的待遇标准。
2.1.2 “农转非”渔民
“农转非”的“失海”渔民,身份已非“农民”,其养老保障方式也应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营模式相衔接。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渔民直接纳入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之中,其保障水平也以城镇退休职工最低养老金为给付标准。
a. 保障对象。渔民中不同年龄群体在养老需求、耕作年限和经济能力上存在着差异,基于此,可将“失海”渔民分为4个年龄段,针对不同的年龄群体,在待遇及应缴年限的确定上采取“差别化”政策:第1年龄段:不满16周岁;第2年龄段: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第3年龄段: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第4年龄段: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b. 缴费方式和待遇标准。第1年龄段:这部分渔民未达劳动年龄段,包括在校学生,政府和项目业主给予其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2、第3年龄段:这部分渔民属于青壮年和老年劳动力,可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应缴年限依据渔民的劳动年限确定,在其退休后即可按当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由于渔民“农转非”是由政府收回滩涂、水域使用权引起,因此政府和项目业主应对渔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当地“新农保”缴费标准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标准进行补差。
第4年龄段:这部分渔民已达退休年龄,应在其一次性缴纳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当地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c. 资金筹集。在资金筹集方面,政府、集体、项目业主和个人应承担不同的缴费义务。个人应按照当地“新农保”的保障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纳入其社会保障基金个人账户。政府和项目业主应根据当地“新农保”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最低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差,其费用来源于项目的收益以及渔民缴纳相关税费的转移支付。有条件的农村集体应适当对渔民缴费进行补贴。政府、集体和项目业主补贴费用按一定的比例分别计入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6]。
2.2医疗保险
“失海”渔民的医疗保障权利应该得以体现,因此“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保险。由于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局面,加之渔民自身的经济条件和个人意愿有所不同,所以“失海”渔民医疗保险体系的构建也应按渔民是否“农转非”进行区分。
2.2.1 保有“农民”身份的渔民
对于“失海”后依然保持“农民”身份的渔民,笔者认为,鉴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广,“失海”渔民可纳入到当地的“新农合”体系之中。如果个别地区未实行“新农合”,则可参照“新农合”构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对“失海”渔民予以保障。
在保障对象方面,保有“农民”身份的“失海”渔民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资金筹集方面,政府和项目业主的补贴应当占主导地位,项目的收益或渔民缴纳的税费应当作为主要的资金来源,同时集体和个人也应承担部分缴费义务;在报销比例方面,应当不低于全国各县市的最低报销比例。
2.2.2 “农转非”渔民
“农转非”的“失海”渔民对国家的贡献是显而易见的,理应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笔者认为,应将这部分渔民直接纳入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于这种保障权利由农村医疗保障转向城镇医疗保障的变化源于项目建设和政府收回渔民的水域和滩涂,所以政府和项目业主应当对“失海”渔民的医疗保障缴费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将工程收益或渔民缴纳的渔业税费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按比例划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同时,集体和个人也应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
“失海”渔民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府和业主将根据渔民参与农村合作医疗同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成本的差额给予一定年限的补贴。相关缴费义务履行后,渔民即可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3就业保障
对于以养殖为生的渔民来说,水域、滩涂是他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附着在这一生产资料上的劳动,能为渔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与就业保障等功能。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的行为,实际上使得这些渔民成为被动失去“工作”者。因此,在渔民失去生产资料后,政府和业主理应承担相关缴费责任,为渔民提供失业保险。
与养老保险类似,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渔民,由于其工作年限和经济能力不同,政府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渔民提供不同待遇的失业保险。按照年龄将“失海”渔民分为四个阶段,针对不同年龄段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
第1年龄段的渔民通常为在校学生或未从事渔业生产的未成年人,对这部分渔民的补偿应采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方式,在养老保险中已给予补助的则不重复发放补助金。
第2、第3年龄段的渔民属于劳动力,承担家庭主要生产活动,为保障其获得新的工作,并度过新职业的适应期,政府和业主应给予他们就业过渡期生活补助。其中,第2年龄段的渔民为青壮年劳动力,其过渡补偿费用领取年限应不超过2年。第3年龄段的渔民为老年劳动力,其过渡补偿费用领取年限应不超过10年,在其达到养老保障年龄时,停止领取就业过渡补偿费。
第4年龄段的渔民属于养老保障范围内的人员,已达退休年龄,纳入养老保险后不再发放就业过渡补助费。
在补贴标准方面,由于“失海”渔民在过渡期内难以适应新工作,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所以对于“失海”后仍保有“农民”身份的渔民,其补贴标准不应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于“农转非”的渔民,其标准则不应低于当地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需要瞄准就业市场需求,重视并加强对“失海”渔民(尤其是青壮年劳动力)进行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适应能力。这两方面都应作为“失海”渔民就业保障的重要内容。
2.4社会救济
有条件的地区或渔民个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但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孤寡、病重或丧偶、离异的女户主家庭,他们迫切需要的是获得基本生活保障。这些渔民由于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而失去了固有的劳作方式,且在转产转业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因此政府也应当对这部分“失海”渔民进行社会救济,将符合条件的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或“五保”范围内。
3结 论
对于世代以养殖为生的渔民来说,水域、滩涂同时承担着经济功能和保障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水域、滩涂的经济功能衍生出渔民的用益物权,保障功能则衍生出渔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用益物权的直接体现是渔民利用水域、滩涂的支配和收益的权利,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直接体现是渔民的养老、医疗以及就业等一系列的生活保障。政府给予渔民货币补偿来弥补渔民收益权利的同时忽略了渔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构建“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是保证渔民生活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
笔者在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框架下,针对“失海”渔民设计了一套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失海”渔民的基本生活提供参考。由于篇幅有限,对于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缴费方式、缴费标准和保障水平没有做详细的测算和论证,还需在今后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总之,构建“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任重道远,在当前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下还有很多政策的适用和衔接等问题有待改进,需要进行不断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摘要:基于目前“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现状及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保有农民身份的“失海”渔民及农转非“失海”渔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构建,认为“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应至少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障及社会救济等4个方面。
关键词:“失海”渔民,社会保障体系,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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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探析 第5篇
陈峰燕
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生力军,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不仅是解决“三农”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农民工权益,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本文描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问题,以及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主要原因,同时,提出了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思路和政策建议。论文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探析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农民工作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是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主要力量,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可缺少的一支生力军,目前我国农民工共有2.5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如何搞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维护这一越来越庞大的社会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所面临的问题
农民工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他们面临着严重不平等的社会保障待遇,长期以来被社会保障制度拒之于门外,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严重缺失。农民工主要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较小,参保率低。
近年来,农民工数量虽然在增加,但参保率却呈下滑趋势。根据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获悉的统计数字来看,2010年,农民工参加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人数出现了负增长。截至 2010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5707万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为3284万人,仅占总数的12.7%;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3263万人,其中,农民工人数为4583万人,仅占总数的10.5%;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6161万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6300万人,仅占总数的38.9%;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3376万人,其中,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990万人,仅占总数的14.9%。
(二)社会保险作用微弱,难以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部分农民工虽参加了社会保险,实际享受的保障待遇水平较低。他们得到的医疗补助有限。农民工虽然比较年轻,身体较为强壮,但由于高强度劳动,住宿条件较差,也很难避免生病,有调查显示,将近40%的农民工生过病,且不止一次。目前为止,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农民工仿佛并没有因此受益,只有一部分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即使这样看病的钱基本是自己掏腰包,医疗保险在农农民工群体中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工伤保险难以保护农民工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基本将工伤保险覆盖到全体农民工,但工伤事故频发,给广大农民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据统计,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化学危险品生产3个行业发生的伤亡事故中,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80%以上。工伤保险不只包括事故发生后所给予的赔偿,还应包括事前预防,包括职业病损害预防。我国不少
企业劳动条件差,安全管理不到位,采取的安全措施也不够,已经酿成了太多的悲剧,大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利益。
(三)很难享受到应得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
农民工无缘享受社会福利。在居住方面,虽然他们对住房有很强的需求,但多数居住在条件差、环境恶劣的集体宿舍(有的多达几十人)和工棚里。在再教育方面,虽然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比第一代农民工高,但并不代表他们能够在现代城市游刃有余。现代企业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没有专业的职业技能,很难在城市生存下去,除非简单的卖苦力,根据农民工的特点,显然是行不通的。然而他们却很少有机会参加在职培训和进修,多靠“吃老本”或出卖体力就业,这与时代的要求完全不符。在收入方面,除了工资收入外,农民工几乎没有其他福利收入。另外,农民工更无法享受到社会救助。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只涉及城市非农户口居民,并没有覆盖到农民工。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因素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思想意识薄弱、承担能力不足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主观因素
一是农民工不了解社保政策,不知道享有社保权利。农民工以年轻人为主体,对养老保险思想意识上不如现有利益重视程度高。获得工作机会和工资收入,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往往是其首要关注的问题。而个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常常不受重视。他们一般是将钱寄回老家或是自己储蓄,而不愿参加需要缴纳一定保费的社会保险,对于社会保障也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渴望和需求。年轻的农民工关心的是多拿工资,回乡盖房、结婚,改善生活现状,对遥远的养老问题认识明显不足;而年纪大的农民工现实地需要养老、医疗保障时,又恰恰被现有政策排斥于社保体制之外。
二是农民工收入低、家庭负担重,经济因素制约了农民工的参保热情。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同工不同酬,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大多用工企业把农民工作为廉价劳动力使用,把压低农民工工资作为降低企业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主要手段。农民工工资水平很低,承担不起现行的社会保障费用。在现有的较发达的城市或地区试行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中,农民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光养老社会保险一项就占了个人工资的8%,如果再加上社会保障的其他项目,个人缴费占工资的比例应该不会低于15%。以2011年南通市最低缴费基数1500元计算,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每月的个人负担部分为165元,从短期来说农民工承担这每月165元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的。
三是农民工的弱势地位,使有参保意愿的农民工,不敢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竞争激烈,农民工的就业竞争更为激烈,就业的压力迫使部分农民工不得不接受用人单位的低工资和无保障。
(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客观因素
1、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缺失的根本原因。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式传统的就业制度模式和二元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基础。二元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隔阂,也使农民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农民成为被计划体制彻底抛弃的“局外人”。目前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政策仍是基于城乡二
元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所制定的政策。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居民的身份,进城的农民工成为被城镇劳动就业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所排斥的对象。
2、农民工社会保障无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不完善,缺乏对农民工的保护。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性的法律或法规,只有一些零散的地方性法规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因为各地法规不统一,做法也各不一样;由于各地方性的规定极为散乱、彼此之间不协调,无法形成体系;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使企事业单位在交纳农民工保险金义务的履行方面,很难获得法律的强制力,也无法通过司法的途径来保障其履行。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难。农民工流动性大,不仅在同一个城市频繁地变动工作岗位,而且还经常跨地域流动,以及阶段性转入非农领域就业。由于外来农民工一般来自不发达地区,其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没有建立,已经建立的也还很不健全。一旦他们离开原工作的城市,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难以转回原籍,现行转移政策以及管理手段不适应农民频繁流动的需要。他们往往选择退出养老保险,这样农民工只能拿走个人缴纳的费用,企业承担的部分则不能带走,只能留在当地城市作为统筹基金,鉴于这种变相剥夺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极大地降低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农民工感受不到国家的福利待遇,这是造成参保率较低的一个原。
(三)企业不愿承担经济责任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重要原因
对于企业而言,利润是他们追逐的目标,为农民工缴纳保险费无疑会增加他们的成本,因此,企业主不愿参保,本质上抵触缴费。部分企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采取能拖则拖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拒绝参保。同时,在现行保障体制下,也有极少数企业无力参保。农民工所在单位大部分是民营企业或乡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不少是微利行业。存在极少数企业为他们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障金感到负担较重,参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三、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建议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不仅牵涉到以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与创新推进,而且事关一些既得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和现有社会资源的再分配,需要的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
(一)建立健全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
任何一项制度只有被以法律形式确定后,实施起来才有合法依据,才会有约束力。国外工业化国家已普遍实现了“最早出现在美国1935年颁布了《社会保障法》。但在我国,从整体上看,我国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严重不足与滞后,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更是一片空白。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涉及到社会各阶层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与规范,必须加快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关立法工作,对现有的国务院及部委有关社会保障法规或规章要进行修改,对具体涉及农民工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使其更具操作性;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济等农民工法律保障制度及其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二)按照农民工特点对其进行分层分类管理
农民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鉴于其复杂的社会组成,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刀切,根据农民工群体的不同特点,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分层保障,这样才能使保障制度发挥效力。农民工的分类有很多标
准,总体来讲,对于有稳定职业的农民工,他们多年在城市工作,有稳定的职业、稳定的收入,完成由农民向市民的初步转化,可将他们纳入现行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对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应尊重其个人意愿,遵循宜缓不宜急的方式,建立相对独立的、过渡性的农民工保障体系,加强其管理,是一种现实的选择。对于以务农为主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短期内不适合纳入社会保险政策范畴,应在尊重其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引导他们参加工伤保险、新农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经济建设水平决定社会保险能力,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充分考量农民工经济承受能力,立足现有经济水平,分层、分步解决。一是全面普及工伤保险。由于农民工的职业和工种具有特殊的危险性,而他们个人的抗风险能力又很弱,在劳资纠纷中他们常处于劣势。所以,有必要优先考虑设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工伤保险一般实行的是“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费用主要由企业或雇主分担,不需个人缴纳,也不需国家财政投入,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安全生产意识,有利于农民工工作环境的改善和待遇的提高。二是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明确企业必须同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以确保农民工在患病住院时可享受相应医疗待遇,以较小的投入化解较大的风险。三是逐步推进养老保险。首先允许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城市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转移政策,出台农村养老保险与职工养老保险间的衔接办法,使频繁流动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能转、能接、能续。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既要考虑保持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又要适合农民工的特点和需要。从长远来看,应当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但农民工工作场所的不固定、工资收入的不稳定、未来归宿的不确定等因素又不得不考虑。这就需要相关部门设计一个确保社会保障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转移的管理模式。一是尽快推广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通过社保卡合理记载农民工的所有社会保障记录和个人账户信息,方便农民工在各地之间转移流动的信息接续,为农民工社会保障转移奠定基础。二是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首先,完善城市社会保险关系间的转移,尤其是接近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工作变动时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办法,通过建立科学的个人账户折算划转机制,实现平稳对接。其次,可通过建立全国社会保险结算中心进行结算,由各有关地区分别发放待遇。最后,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建设,实现进城农民或农民工返乡创业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接续,促进社会保障权益累进,从即确保社会保险关系能够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有效转移。
(四)创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金筹集机制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运行面临着基金短缺难题,农民工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应该开辟新思路,创新基金筹集机制。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稳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财政性社会保障投入要重点向农民工等特殊困难人群倾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提供财力支撑。同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农民工流入地流出地资金保障接续精算模型,采取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措施,科学合理计算出农民工输入地和农民工输出地社会保障转移金额,确保农民工社保基金收支平衡、安全持续运行。二是多渠道筹集,拓宽农民工人社会保障范围。明确个人、单位、政府各自的职责,形成科学的分担机制,确定社会保障筹资的主要渠道:通过发行国债,从集体经济、土地出让金、福彩资金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资金中明确一定的比例多渠道筹集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形成社会资源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财力保障的主要补充,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适应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追切要求。同时可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如规定企事业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税前列支。
(五)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的配套改革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6篇
[关键词] 和谐社会 政治思想工作 新要求 创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的重大理论创新,是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认识的深化和拓展,是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科学把握,是我们党抓住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党的执政使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如何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能力,是当前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 思想政治工作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思想保证、价值观念、舆论环境和文化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中心环节。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义革命时就曾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如果这个任务不解决,党的一切政治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阶段的重大政治任务和重大历史使命,同样需要掌握思想政治教育这个中心环节,需要思想政治教育为其提供思想保证、价值观念、舆论环境、文化条件,打牢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优势。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重要政治优势,在社会变革时期尤其是这样。当前,社会转型、体制转轨、利益转换、社会阶层和社会成员转化,经济成份、经济形式、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思潮和人们思想多样、多元、多变,各种社会矛盾、思想矛盾凸现。在这种社会转型期,尤其需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在思想多样、多变、多元中统一人们思想,在各种社会矛盾交叉多变条件下凝结力量。
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在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增强全社会创造能力,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形成团结文明、扶贫济困的良好风气,形成公平正义、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有利于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人民利益矛盾,重视保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动,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全体人民主人翁意识,团结、凝聚和激励人民群众为实现共同理想而奋斗,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构建和谐社会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经济富强”、“政治民主”、“文化文明”、“社会和谐”反映了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和总体布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这就从新的视域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第一,科学发展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一条主线,因此必须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来认识和实践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要求。科学发展观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我们深刻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着眼点,为我们深刻把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围绕科学发展观这条主线,思想政治工作要大力宣传倡导科学发展的理念、思路、措施和办法,增强全党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要坚持以人为主体、以人为前提、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标,科学处理尊重人、教育人、服务人的关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思想政治工作,彰显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既是构建和谐社会对思想政治工作提出的要求,也是思想政治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真正发挥作用和优势之所在。
第二,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教育,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大挑战。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改革发展的新阶段,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要通过创新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形成全体公民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另一方面要在理顺、协调关系,推进依法办事,改进工作作风,建立诚信体系,加强沟通与监督等方面,积极探索新办法,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全球化、国际化深入发展,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迫切需要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文明”、“文化”不仅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国际竞争力,而且反映其发展水平以至发展后劲。在我国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建设和谐文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思想政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凝聚力和创造力。同时要注意大力宣传普及基本礼仪知识,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中华民族的良好形象,促进和谐世界发展。
(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
要强化“科学发展”和“和谐共建与共享”的意识。坚持科学发展,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内容,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必须确立的新理念。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科学发展”的理念主要落实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要体现全面发展的要求,既要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任务,又要促进教育对象的全面发展;二是在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上要加强研究和实践,在继承行之有效的传统方式方法的同时,要大胆借鉴其他学科研究的新成果和积极吸收国内外思想政治教育实践中形成的科学方法,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三是要注重建立和形成思想政治工作的合力体制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良性互动的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四是要积极构建思想政治工作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制度,包括队伍、资金、评估和组织措施等。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用“和谐”的思想方法认识矛盾、化解矛盾,要充分尊重、支持和肯定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活动,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发挥各行各业以及全体社会成员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主体意识和积极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7篇
关键词:社会公平,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
社会公平是指以共同的价值观为基础, 具有历史必然性并成为社会进步基础的公平体系。综观任何一个成熟的或者是正在走向成熟的现代社会, 无不是将公平放到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地位, 社会公平需要通过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来维护。而在我国现阶段, 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无疑最值得关注, 据统计, 全国有1亿左右的农民工, 他们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由于自身以及一些制度的原因, 他们却被排除在社会保障的安全体系之外, 这无疑是与社会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一、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农民工, 顾名思义就是这样一群人:他们是农民, 与农村保持着一定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但他们又不同于一般农民, 他们脱离了土地, 进入城市从事非农业劳动, 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的来源。但许多研究表明:相对于农民工的付出而言, 他们的收入十分低下, 绝大多数农民工的收入仅相当于城市正式职工的一半甚至更少。加之一些地方政府迫于城市居民的就业压力而施行的各种拒入制度及就业方面的歧视政策 (如规定农民工只能从事的行业与工种) , 因此他们较之城市居民更容易失业;又由于农民工多从事建筑、制造等危险性较高的工种, 所以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更大。总之, 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 面临着比城市居民更大的风险, 自然他们也就应该得到社会保障这一社会安全体系的眷顾, 而事实恰恰相反。用人单位一般以农民工流动性大、建立个人账户不便、参加各项保险企业的负担过重从而缺乏竞争力等为由拒绝为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的相关服务;而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信任, 农民工态度消极而企业自然也顺水推舟, 致使一些地方政府虽然也出台了一些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 但收效甚微, 农民工基本上还处于现有各项社会保险难以覆盖的“盲区”。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 体制原因
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当时我国工业化起步的客观要求, 也由此导致了一个二元化的社会。农村与城市泾渭分明, 社会保障制度自然也不例外。应该说这种制度安排在特定的时期内使国家以极小的成本维持了农民的基本生活, 农业积累源源不断的转化为工业原料和资本, 保证了我国工业的超常规发展。但它同时也导致了严重的二元化结果:城乡严重分割, 日益强化的城乡区别对待的社会、经济政策又使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二元化特征凝固化, 并形成刚性, 与社会保障体系变迁过程中的城乡整合出现了严重的背离。因此可以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另外, 还有一个重要的体制因素就是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农民工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不论他们在城市已经生活了多长时间, 为城市的建设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 他们始终是城市的过客, 他们始终是农民, 从而也就无法享受只有“城里人”才具有的权利社会保障。这些制度性问题造就了农民工的边缘性, 而这种边缘性又反过来成为农民工无法获得社会保障待遇的制约因素。
(二) 观念原因
农民工自身的短视。由于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 不能很好理解社会保障制度对他们的作用。同时农民工的收入较低, 因此他们注重的是现阶段的消费, 对将来则考虑较少, 或者说没有能力为将来的消费进行储备, 所以对社会保障普遍没有太大的热情。缴纳社会保障费减少现阶段现金收入的短视, 以及对社会保障制度将来“保障”性的质疑, 使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抱着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心态。结果是虽然在有些地区, 政府已经出台了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 但是收效甚微, 大多流于形式。同时, 农民工仍然是农民, 土地仍可以为其提供生活保障。这种观点认为农民工虽然在城市就业但仍然是农民, 农民工与土地仍然保持着权属关系, 因此土地可为他们提供最后的保障。问题是, “农民”只是一种职业的称谓, 而不应该看作一种身份的象征。农民工已经从农民这种职业中分化出来, 成为非农职业的劳动者和农产品的纯粹消费者。由于农民工长期从事非农生产, 很可能已经丧失了农业劳动的技能, 几十年后让年老力衰的他们重新回到农村并依靠耕作土地养老, 这显然不是一种让人满意的选择。
(三) 经济原因
资金紧缺是农民工社会保障迟迟不能提上日程的重要原因。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 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国有企业改革, 失业与裁员不可避免, 给社会保障系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虽然国家集中精力与财力加强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与建设, 但是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仍旧陷入资金困境。但这显然不能成为不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的充分理由。同时, 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代价估计过高也是一个误区。农民工不像国有企业职工那样需要承担转制成本, 可以建立一种完全积累的新型社会保障运行模式。遵照“宽覆盖, 低标准”的原则, 减少农民工的负担, 同时由于实行完全积累制, 农民工个人缴费和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实账运行, 同时按时将基金运营收益记入其个人账户, 这样让农民工看到自己的钱实实在在的放在账上, 同时还带来了收益, 自然能提高农民工的缴费积极性。同时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刺激企业的积极性。这样, 政府虽然承担了社会保障这一产品的供给, 但实际产出中的投资却未必很大。
二、加快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一) 维护社会安定的需要
先来看现阶段已经出现的问题。清华大学的李强教授曾作过的调查表明, 农民工是一个主要由年轻人组成的群体, 其中30岁及以下的人占64%, 这样一个高活力人群, 如果失去经济来源, 而又无工作单位等的约束, 显然是对社会稳定的一种严重的威胁。为了生存, 轻者违法经营, 扰乱市场;重者铤而走险, 偷盗抢劫走上犯罪的道路。近年来, 我国城市发生了一系列恶意犯罪事件, 其犯罪者主要是外来民工。毫无疑问, 城市农民工无保障状况是引发社会犯罪的主要因素之一, 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的因素。从长远看, 2004年, 有1亿农民工在城市中务工。而到2020年, 连同家属将有36000万农村人口进入城镇。而这3亿多农民工将在20302060年陆续进入退休年龄, 需要社会保障。可以设想一下, 如果几十年后, 我们没有给34亿人建立社会保障将会出现什么样的灾难?可以预见将有几亿人没有养老金, 没有医疗保障, 他们中的很多人将生活无保障, 将有许多老人生病而得不到医治, 由此也将造成大量的贫困家庭, 如果此时再提高社会保障金的提取标准以应付过去的欠账, 会导致企业的负担过重, 产品在世界贸易中的竞争力将大大降低, 进而失业率上升, 整个社会将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
(二) 解决“三农”问题, 提高我国城市化水平的需要
城市化水平是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指标之一, 要提高我国的城市化水平, 就需要有更多的农村人口迁入城市。所谓“迁入”, 不但指农民户籍身份的转换, 而且也包括农民在生产方式 (职业) 和生活方式 (包括社会福利保障) 发生的重大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很快, 1978年, 城市化水平只有17%左右, 而到2001年已经达到37.7%, 但这与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仍相距甚远。城市化滞后引起或者加剧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 如农民收入过低、经济增长乏力, 就业压力大等。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里人的农村人, 但现有的制度障碍, 尤其是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农民工的缺失, 使他们不得不像候鸟一样往返与城市乡村之间, 来回迁徙, 这带来的不只是春运时的滚滚人流, 更多的是城市化的发展缓慢, 农业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 “三农”问题无法解决, 从而内需不足, 经济增长乏力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三) 实现社会保障发展最终目标的需要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 财力不足等客观原因, 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相当的狭窄。这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也很难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就必须建立城乡统一的一元化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长期和最终目标。在我国现阶段还不具备建立一元化社会保障制度的情况下, 对农民工实行有别于企业职工、政府公务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将会是一种积极的过渡措施。从长远来看, 现阶段实行的这种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没有背离一元化的最终目标, 而且是一种促进。这样即可以减少将来制度改革的阻力, 也会减小成本和资金上的压力, 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一元化目标的早日实现。
三、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的设想
社会保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 而社会保险无疑是重中之重, 就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而言, 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主要要抓好下面下三个方面。
(一) 工伤保险
首先从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需求来看, 由于农民工人力资本低, 主要在制造业, 建筑等危险性较大的行业中工作, 所以农民工工伤事故便层出不穷, 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庇护。从供给上看, 因为工伤保险项目不存在诸如养老保险之类的个人账户的积累与转接问题, 成本较低, 实践中易于操作。同时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 要求所有企业必须与雇员鉴定劳动合同, 并且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工伤保险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减免, 也不能以工伤事故中职工有过失而推卸责任。企业必须全部负责受伤害职工的经济损失及医疗费用。可以考虑在农民工数量大和集中的企业中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 来监督企业的行为, 维护农民工地合法权益。
(二)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保证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迁移并定居的最主要的制度安排。但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的特点是高基数、高费率、高待遇和高补贴。但这对农民工来说, 却往往因为承受能力有限而无法参加;而且让大量承受能力有限的单位和个人参加高费率的社会保险制度将会降低这些企业的竞争力和参保的积极性, 影响这些企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所以, 农民工养老保险应不同于国有企业职工。为农民工等灵活就业群体提供适宜其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要求农民工和其他社会参保者不再承担转制成本, 并按照无历史负担条件下的收支平衡来重新设计新的社会保险制度。这样既可以满足农民工等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需要, 又可以逐步建立起一个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大多数企业, 大多数社会群体具有承受能力的社会保险制度, 将绝大多数社会群体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因此, 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可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 实行缴费确定。个人账户积累额按实际缴费形成的基金及其投资回报收益累计而成, 实行缴费确定型的完全个人账户管理的养老保险制度。农民工在调换工作时, 养老金个人账户可以随同转移, 比较适合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的特点。而且, 缴费确定型的养老保险是一种成本更低, 个人账户基金所有权明确, 易于被农民工理解和接受, 能够让农民工看到个人账户资金在不断增长的制度设计, 促进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认识和缴费积极性, 这在我国现阶段广大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并不信任的情况下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三) 医疗保险
疾病尤其是重大疾病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失去工作, 而且极易陷入贫困境地, 这使得疾病保障成为农民工的现实需要。对此, 可以在对农民工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 如在本地服务时间愈长, 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愈高, 反之亦然。在缴费方面, 首先医疗基金设定缴费底线, 所有农民工都要按此标准缴纳。按此层次享受基本的医疗待遇。如果农民工有更高的需求, 可以多缴费参加大病统筹。这部分多缴的费用纳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 到发生医疗支出时, 缴费多的农民工享受的待遇要比仅缴纳最低医疗保障的民工高, 具体的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总之, 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就其理念而言, 公平意味着人人都有权享受社会保障, 这也是现代化国家中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其实际操作而言, 公平意味着切实给予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得的保障;在现阶段要始终遵循公平原则, 构建适合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加速我国的城市化进程, 解决“三农”问题, 促进经济增长, 建设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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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8篇
一、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30年的制度改革, 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阶段性的重大胜利, 但同时应认识到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 主要表现为:
1.法制建设滞后。在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较少,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措施多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和一些部门规章, 立法层次较低, 约束力差, 不利于政策的有效执行和长期发展。
2.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较低, 不能覆盖城镇所有人员, 更不用说广泛覆盖城乡。以2009年社会保险为例, 我国有城镇在职劳动者3亿多人, 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3882万、10373万、7975万、4575万、3655万, 参保率分别只有55.97%、41.83%、32.16%、18.45%、14.74%, 住房公积金参加率更是不到10%。乡村企业更低或者根本没有。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尤其难以解决。
3.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低, 同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的养老保险是省级统筹、失业保险只是市级统筹、生育保险是县 (市) 统筹等, 不利于保障水平的稳定和提升。
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巨大的转制成本, 个人帐户基本是空帐运行, 加上我国的老龄化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的快速推进, 造成隐性债务沉重。
5.社会保障基金只能购买国债和存入银行, 缺乏灵活有效的投资渠道和方式, 收益率低, 保值增值压力大, 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
6.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的经济社会体制, 使得社会保障长期以来重城镇, 轻农村, 可以说城乡二元坚冰是摆在社会保障制度前的绊脚石, 将长期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深入改革发展。
7.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才资源紧张, 尤其是熟悉社会保障事务深层运作和监督管理的高级专门人才长期处于紧缺状态。
二、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化进程,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我国应加快法制化进程, 并提高立法层次。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 应该采用“基本法+单行法”模式, 即先立母法, 再立子法。根据国家宪法、劳动法等规定, 制定一部《社会保障基本法》, 然后再根据需要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社会优抚法》《社会保障基金法》等社会保障单行法律、法规。总之,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是一种以宪法和社会保障基本法为依据, 以行政法规为主体, 以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所以《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立法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亟待出台。在此基础上, 逐渐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
1.将社会保险体系扩大到城镇全体劳动者, 实现不同单位的负担平衡, 促进劳动力在不同类型单位间的流动。
2.注意从农村到城镇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城乡二元分治坚冰的熔解, 他们将是第一批获得城市居民身份的人。所以, 从现在起就要加大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力度, 力求户籍真正“解禁”之后能够平稳过渡。
3.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应提上议事日程。2003年以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在中华大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农民也从中得到了实惠;养老保险在上世纪90年代普遍开展起来, 但由于脱离了实际, 在90年代末基本停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探讨解决养老、生育项目的有效方式并展开试点工作, 成熟以后在全国推广开来;然后是失业和工伤, 尤其是失业保险,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 “农民失业”这一群体不容忽视, 是探讨有效途径解决的时候了。只有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普遍提高了, 我国才能算真正的社会保障型国家。
三、加大深化各种保险制度的改革力度
(一)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今后改革的重点应是:
1. 加快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继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以沿海地区和较发达省份为重点, 尽快把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城镇农民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然后逐步扩大到全国各个省市。
2.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在实现社保基金省级统筹的基础上, 尽快统一各个地市缴费率, 统一养老金待遇, 通过补充保险等形式缓解经济发展程度、收入水平差异引起地区、行业养老金待遇悬殊现象。
3. 妥善解决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问题;
实行社会保障费改税, 加强养老基金的征缴和监管;鼓励制度改革创新,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切实提高离退休人员的保障水平。
(二)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医疗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关键是继续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把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医疗保险为补充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并进行医药卫生体制的配套改革, 构造低成本高效率的药品、医疗卫生配套系统, 缓解当前较为紧张的医患关系。
(三) 深化失业保险制度改革
失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重点应是是:全面贯彻2004年颁布的最新《失业保险条例》, 继续扩大覆盖面, 加强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监管, 合理安排基金支出方向, 既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又做好职业培训和介绍, 促进再就业;建立市场导向的劳动力市场, 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加快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四) 加快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近期工作的重点应是做好结构调整中最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保障。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 传统产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面临考验, “低保”的重点已由“三无”人员为主转为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遇到特殊生活困难的人员为主, 因此, 必须切实做好这部分特殊困难群体的“低保”工作, 多方筹资, 对实际收入达不到当地“低保”标准的人员予以保障。
四、建立并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监督体系, 同时加快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现在, 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规范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模式, 即“收支两条线”。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健全, 社会保障基金被挤占、滥用和浪费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不能得到有效预防和制止。下一步应健全和完善各级监督机构和社会监督机制,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 社会保障基金尤其是补充保险基金的运营应更加灵活多样, 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切实提高保障的水平。
从长远来看, 仅仅有制度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 真正发挥作用的是人, 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大发展亟需一大批拥有专业知识的从事社会保障事业的专门人才, 因此, 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相关专业学科的投入与支持, 使得人才培养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五、结束语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政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社会化大生产、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客观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对于保障人民生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快速健康稳向前发展都有积极的作用。无论是3000多年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萌芽, 还是当今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实践都充分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尤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 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将更大, 同时也为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会。我们深信: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而正确的领导下,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会更加完善, 人民的基本权利会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 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会进一步凸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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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9篇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可以预见, 在今后的若干年里, 土地流转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的潮流。然而自古以来, 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 土地一直承担着农民生存保障的特殊功能。新中国成立以后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传统的集体经济体制,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 统一经营”, 在这种土地制度下, 土地几乎承担了对于农民及其家庭在就业、生活福利以及伤病养老等全方位的保障功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 土地对于农民的保障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 尤其是土地对于农民的失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功能得到了强化。与土地的现实保障功能相对应的是, 新中国成立后, 由于工业化的压力以及当时现实条件的局限, 绝对数量庞大的农民一直是处于社会保障制度之外的。20世纪90年代, 虽然国家在各地也搞过一些关于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 却最终因种种原因而没有能够落到实处, 也正因为如此, 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和保障功能更非同一般。那么, 在未来一定时期内, 随着土地流转制度的实施, 土地进一步流向农村中的少数人, 而脱离了农业劳动、尚未摆脱农民身份的这部分人 (如农民工) 在彻底失去土地之后, 如何应对现代社会中的种种风险?因此, 中国农民的社会保障将需要有新的内容和新的制度安排出台。同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缺失, 也阻碍了土地的流转。很多农民即使在非农产业中已经得到了一份比较固定的职业, 也不愿意轻易放弃土地, 视土地为在外经营的一条生活退路。这又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农经营, 阻碍了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化发展, 进而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 构建起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为新形势下社会发展过程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二、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后,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步伐加快, 出现了大量失去土地、就业又难有保障的农民, 同时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农民生活中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增加, 农村急需建立一套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安全。因此, 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一)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及现状是: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十分突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匮乏、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社会化程度不高, 由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所决定的中国社会保障也呈现出典型的二元结构:一方面, 社会保障覆盖面城乡差距较大。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建立之初就以城市为中心, 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拨付给城市。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稳定的制度保障, 而且其社会保障水平也高于农民。相比之下, 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远远滞后, 养老保险还没有全面开展,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是刚刚起步, 广大农村至今仍有6000万左右的贫困农民得不到任何救助。另一方面, 从社会保障支出的量来看, 我国社会保障城乡差异更大。统计表明, 1991-2008年, 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为15%, 而农村只有0.18%, 城市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支出是农村的90倍。这种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严重扭曲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原则。民政部发布的《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显示, 2008年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为月人均205.3元, 农村低保则仅有82.3元, 农村标准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40%。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只有10%左右, 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 而10%的投入绝大部分给了城镇。国家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资仅为城市的1/30。地方政府由于财政的压力, 也缺乏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动力, 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极其有限。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 地区间财力与社保压力不同, 现实中社会保障统筹的层次也就比较低。目前, 绝大部分保险项目仍处于市县统筹, 造成地区间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难以充分发挥, 社会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大打折扣。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 就是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加快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乡镇企业是推动工业化, 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乡镇企业的工人主要是当地农民, 离土不离乡和农工兼业的现实选择使乡镇企业在布局上出现了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局面, 这种格局使其发展后劲不足, 而且对乡村的环境和耕地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破解这一时代课题的关键, 就是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和城市企业从业者一样, 都属于第二、三产业, 其所遭遇的风险结构和农民已显著不同, 它是一种和市场经济、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他们不再经营土地, 面临年老或生病后丧失生活来源的风险, 与市场经济相适应, 从业者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 时刻面临失业的风险, 工业、建筑业等行业危险性大, 从业者面临着工伤和患职业病的风险等等。更主要的是, 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不愿离开他们的土地, 因为土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功能现在还是无法替代的。因此, 只有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才能从根本上找到问题的答案, 促使农民向小城镇聚集, 推动工业化, 城镇化的发展。
(三)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必然选择
“三农问题”的难点之一在于农村人口太多, 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转移到其他产业。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的80%以上是兼业型转移, 他们与土地保持着若即若离的联系, 农民兼业型转移的直接后果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小型化。农地的规模偏小, 规模经济和适合大农场操作的农业技术和先进设备无法发挥作用, 按市场规律理应自然出现的升级在农业上无法完成。农业生产效率低下, 单个的、小规模的农户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难以推广农业技术, 形成了“小农户”与“大市场”、“高科技”之间的矛盾。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 从主观上看是土地对农民仍然具有生活最低保障的价值, 从客观上看正是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覆盖农村。而这种最低生活保障形态的农业不但具有小农经济的一切特点, 而且还具有对土地使用不负责的低投入和低效率的特点, 这种状态必然影响农业生产的迅速提高。改变这种状况, 必须抓紧构建农村保障体系, 建设能替代农民的土地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切断那些以务工、经商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与其所拥有的小块土地之间若即若离的联系, 推动土地流转, 实现土地的集约规模化经营, 进而实现农业的再次飞跃。
三、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
我国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是一个解决占世界近1/4人口的社会保障的巨大福利工程。因此, 这一体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只能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出发, 结合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实际稳步推进。要重点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在现有经济条件下, 如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与设计使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覆盖城乡居民。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 如何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有效地推进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目前, 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 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 建立全民基本保障制度
基本保障是一种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保障计划, 实行全国统筹, 体现公平的原则。主要包括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基本卫生保健和基本养老保障等内容, 由政府统一管理, 覆盖范围是全民, 保障水平以基本生存需要为标准, 筹资模式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保障是建立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要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 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给付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为使制度运行更有效率并真正为贫困家庭提供生活保障, 可以考虑采用国际上惯用的家计调查制度。基本卫生保健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种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 真正解决城乡居民的医疗健康保健问题。因此, 要对全国城乡医疗保健的基本需求做出科学的预测和统计分析, 建立公共管理、医疗机构、医疗诊治、药品管理等相互衔接和相互制约的制度体系。基本养老保障类似于霍尔茨曼等 (2006) 在世界银行报告中提出的“五支柱养老保险计划”中的“零支柱”, 它提供一种基本养老金, 旨在为终生贫困的老年人口提供最基本的养老保障, 以避免他们因为失去经济来源而陷入贫困。
(二) 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制度
在建立全民基本保障制度的同时, 还要全面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商业保险与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制度体系, 这是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的核心内容。实际上, 城镇的社会保障制度已基本建立, 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很薄弱。因此, 这方面的制度建设既要立足现有的制度体系, 又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与创新。一是深化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一步把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扩大到国有和集体企业以外的个体、灵活就业、农民工等从业人员;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并过渡到一种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对接的制度安排;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和商业保险, 鼓励个人进行储蓄, 为社会保障提供有益的补充。二是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着力解决农村居民的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 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 使农村居民能够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 而且在遇到养老、疾病、灾害等困难的时候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保障。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的制约,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短期内还将存在一定的差别, 但从长期来看, 可以实现制度的统筹与协调发展, 并最终过渡到一种相对统一的制度安排。三是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与协调发展。要从和谐社会的根本宗旨出发, 进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统筹规划与设计, 要重点解决农民工、失地农民等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实现城镇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平滑对接。
(三) 建立永久性可以转移的个人账户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结构的转型, 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必将最终形成。为促进劳动力跨城乡、地区与部门的合理流动, 保证社会保险关系能在全国范围内转移, 使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能有效衔接,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专户是必要的。在现阶段, 城市企业职工开始实行基本养老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 小城镇与农村地区还未全面实行。只有未来全国普遍建立了实质相同的社会保险统筹金, 并且个人账户真正实现“实账化”,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专户, 并使其在全国范围内流动使用, 才具有实际意义。个人从农村进入城市企业, 或从城市企业进入农村, 其个人专户积存保险金可以随之划拨过去。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个人专户, 其账号可以是与身份证号码相同, 终身不变, 以便于管理。
(四) 建立全国性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
围绕加快个人账户安全及时转移, 要运用现代先进信息技术, 建立统一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 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各地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记录、支付、查询、服务等均纳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尽快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 这样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适应农民工大批量、高频率流动的特点, 保证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连续缴费。
四、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步骤
从国际上看, 一些发达国家虽然实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 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滞后城镇30-50年, 可见其统筹也都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是适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需要而完成的。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水平在逐步提高,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当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但需要强调的是, “城乡统筹”不是“城乡统一”, 这就意味着城乡统筹承认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 也允许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保障水平,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也要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
第一步 (2010-2015年) , 建立多层次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在现有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下, 加快推行面向广大农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同时, 针对城镇非从业居民采取补缴方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到2015年, 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定型、走向成熟, 并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农村五保户制度一起, 将全体国民都纳入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第二步 (2016-2020年) , 逐步衔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 整合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的具有养老性质的保障体系, 实施城乡老年津贴制度、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打破户籍限制, 建立以“一个制度, 多档次缴费”为特征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 基于城乡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统筹, 缴费档次越高, 享受养老金待遇水平就越高。启动城乡无养老金老年津贴制度。各地区依据财政的可承受能力, 确定城乡等同的老年津贴享受者的年龄和津贴水平。为了不浪费资源, 也为了避免制度重叠不便管理, 将城乡低保享受者中的老年人和农村五保户一起并入城乡老年津贴制度。此外, 从注重老年人的经济保障向与服务保障并重方向转变, 开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如在经济条件较好与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重的大城市先行一步, 以提高老年生活质量。
第三步 (2021-2050年) ,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形成国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覆盖面并提高其待遇水平。从2021年起, 加大第二阶段的社会保险制度统筹力度:一是统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 形成城乡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二是城乡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与公职人员养老金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逐步衔接, 统筹形成国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 届时该制度的城乡差距、群体差距将显著缩小趋向待遇基本一致。到20世纪中叶, 我国已迈入中等发达国家行列, 同时, 在2030年前后也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 所以, 在国力强盛的基础上扩大城乡老年津贴制度的覆盖面, 并提高老年津贴待遇水平。此外, 还要加强老年服务保障、精神保障方面的机制建设, 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并趋定型, 让所有老年人都享有体面、尊严的晚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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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10篇
1 土地流转制度下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现状
我国就该问题曾颁布过一台相关法令《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有明确提到 :完善土地承包的经营权的流转市场,依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使农民可以通过转包、互换、出租、转让与股份合作这些形式合理规模经营 [1]。可以想到,在未来几年发展中,土地流转这种形式是必然的,无法改变的前景。但是从古至今,土地是农民的生命,农民的生存保障一直有赖于土地。这些年来,我们国家秉承传统集体的经济体制,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发展模式,这种制度体系下,土地包揽了农民就业、伤病养老与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内容。家庭承包实行责任制后,土地在农民生活保障方面进一步提升,特别是针对农民失业保障与社会稳定方面都得到了改善。结合土地现实保障的功能,因为工业化压力与当时实情约束,大部分农民都享受不到社保待遇。这其中国家也尝试过试点工作,但是在贯彻落实上却出现了大问题,基于这种原因,土地对农民的保障功能与重要意义可见一斑。那么未来一段日子中,伴随土地流转的制度确立,土地逐渐流向主要务农人员,而务工人员像农民工一类则没有了土地。所以,我们国家社保要靠新制度与内容来保障。同一时间,农村社保体系缺失,拖慢了土地流转的速度。很多农民即使已经进城务工,也仍留有土地,将土地视为生活退路来看待。这样就使小农经营仍然占据主体地位,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迈步相对迟缓,造成农村经济始终停滞不前的现象。所以,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作为改革开放大背景下相关人员当务之急的任务 [2]。
2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必要性
20世纪90年代至今,伴随工业化、城市化稳步向前迈进,大批没有土地、又难于就业的农民,同一时间老龄化问题也摆在眼前。农民不稳定、不安全的因素增多,农村需要建立一套行而有效的社保制度为农民生活安全提供保障。所以,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非常必要的。
2.1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改革国家社保制度二元构造的前提
我们国家现如今的社保制度与现状是这样的 :城乡发展的不够均衡使矛盾日益凸显。农村社保资金欠缺,覆盖面又十分狭窄,保障水平不高,社会化改革不彻底,基于二元经济的结构为基础的我国社保二元结构也比较明显 :首先,社保覆盖城乡相差悬殊。我们国家社保体系构建是以城市角度出发的,资金也理所当然的划分给了城市。市民不单有稳定制度做基础,社保水平也比农民高出很多。比较而言,我们国家农村社保体系建设仍然在起始阶段停滞不前,养老、医疗、生育等也还在萌芽阶段,有很大一部分数量的农民连最基本的救助都得不到。其次,从社保支出量角度看,我们国家社保城乡相差的更为悬殊。这种城乡区分的二元社保制度,对社保制度公平性有形成了极大的阻碍。
2.2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可有效推动城镇化与工业化发展
乡镇企业可以说是推动城镇化与工业化的重要手段,乡镇企业工人多数由本地农民组成,农民既务工又务农的现状使其没有足够的发展动力,对于乡村环境与耕地威胁性很大,根治这种现象的关键所在就是让乡镇企业的职工都步入社保队伍当中 [3]。乡镇与城市企业员工都被划分到二、三产业的范围内,他们在风险结构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城市企业员工不会再对土地进行经营,年老或者生病以后有可能再也没有生活来源,和市场经济相互匹配,员工会面临失业、工伤或者职业病等风险。另外,农民对于他们的土地总是恋恋不舍,原因是土地对生活的保障功能目前还是其他内容替代不了的。所以,只能通过统筹城乡社保制度,把乡镇企业员工划分到社会保障相关体系当中来,才是有效的应对策略,推动农民集中于小城镇,农村向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方向迈进。
3 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制度设计
我们国家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是解决我国众多人口现状的必然要求。所以,该体系具有独立特征,必须通过现今社会保障的视野,结合当代国情与经济发展步伐向前发展。要解决的问题我们主要把它划分为两点 :首先基于当前经济条件,通过完善制度安排和设计让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逐步拓宽。其次经济社会大幅度发展的前提下,推动制度改革与制度创新向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的方向迈进是建设体系的大方向。现如今,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相关制度,我们主要可以通过下面两点入手 :
3.1 普及基本保障相关制度
基本保障的发起者是政府,在全国推广统筹计划,兑现公平原则。基本保障可以说是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前提。城乡民众基本保障要经过科学设计,保障线、给付标准与保障资格的合理确立。为优化制度实践效率与接济贫困家庭,可尝试使用国际通用家庭普查的制度。
3.2 组建永久可自主转移个人账户
伴随现代化经济确立与社会结构转型,统一劳动力的市场是未来发展的大前提。为推动劳动力城乡、部门与地区自由流动,确保社保关系全国内可以自由转移,各项社保制度连接紧密,建立相关个人账户是势在必行的。现如今,城市企业员工在养老与医疗保险当中开始推行个人账户方式,较小城镇和农村暂时还没有开通。个人由农村步入城市,或者由城市步入农村,个人账户内积累的保险金可以实现轻松转移。预计未来社保统筹资金统一了,个人账户方式也统一了,并且在全国能流通自如了,社会保障工作才会真正容易做。
3.3 建立全国社保信息相关网络系统
通过上面提到的个人账户办法,应当结合先进网络技术,建立全国普及的相关技术系统,把所有人员社保金缴纳、支付、服务、记录与查询等一一输入到计算机的系统当中,尽量使全国信息互通有无方便快捷,最大化的运用当代先进技术,这样才可以准确处理社会保险的关系区域内转移与后续工作完成,满足农民工高频率、大批量的流动特点,确保农民工能连续顺利缴费。
4 结语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11篇
【关键词】城镇化改革 城乡一体化
一、当前河南省城镇化发展的现状
(一)城镇化水平稳步上升
1978~2013年河南省城镇化率及人均GDP情况
随着河南省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常住人口及城镇人口迅速增加,预计到2020年,城镇化率将达到80%。
(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得到改善
2011年河南城镇基础设施完成投资3080.58亿元,比上年增长17.28%,居民生活条件大大改善,城市整体功能不断提升。
(三)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成效显著,城乡差异在不断缩小
截至2012年7月底,河南省农村社区建设完成投资631.5亿元,初步建成新型农村社区试点350个。
(四)中原城市群格局基本形成
河南省充分发挥中心区域和交通中心优势,加快中原经济区和郑州航空港区建设,城镇化发展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城镇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
二、河南省城镇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镇化发展总体水平偏低
河南省2011年经济总量26931.03亿元,城镇化率为 40.57%,全国排名第27位。2011年河南省一、二、三产业的比重为13∶57.3∶29.7,城镇化率比工业化率低了16.73个百分点。
(二)城镇化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明显
河南省城镇化在空间上呈现出“东慢西快”严重失衡的格局,各地经济实力不同,城镇化水平有很大差异。影响河南整体的经济发展,不利于“十二五”城镇化的整体推进。
(三)城镇化质量不高,制约河南省城镇化的进程
由于市政基础设施和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长期投入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城镇综合服务功能差。交通拥挤、生活质量下降、社会保障供给不足、失业率提高等城市病凸显。
(四)城乡居民收入和生活水平差距依然较大
2010~2013年河南省城乡收入差距
单位:元
城乡居民的基本物质生活、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较大差距,农村上学难、看病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五)产业结构不合理,制约河南省城镇化的发展
2011年一、二、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为13∶57.3∶29.7,仍然存在二、三产业不够发达,第一产业比重过大的问题。
三、构建统筹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就加快河南省城镇化建设的根本路径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终期目标是: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城乡统筹、项目齐全、覆盖全面、机制健全、公平公正和可持续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达成社会保障普惠和公平之目标。
(一)改善农村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为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奠定经济和社会基础
第一,通过农村内驱模式,增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第二,通过工业反哺农业模式,公共财政适当向农村倾斜,促进农业现代化、特色化、规模化和产业化。第三,通过政府外推型模式,促进农业经济转型和合理布局。第四,创新城镇化的方式和内涵,以城镇化带动农业人口的合理流动,平衡城乡人口结构。
(二)强化政府责任,提高管理水平,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提供制度基础
一是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力支持。二是加强法制化建设,实现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三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强政府的监管职能。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机构的执行能力。五是通过构建农民退出农业、农村的新型机制、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加强农民工进城的有关综合配套改革。
(三)以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为重点,加大力度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实现城乡居民的全覆盖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挂钩的机制。二是做好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控制城市养老金水平的增长,提高农村养老金给付水平。三是实现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全国联网机制。
(四)逐步统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一是探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层次,逐步做到全省城乡医疗保险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基金统一以及管理统一。三是优化城乡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办法。
(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
通过实现社会保险、新农合、医疗就诊、社会福利、城乡低保、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业务的城乡一卡通服务,最终实现河南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社会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各类社会救助业务的一体化经办。
(六)完善城乡社会福利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
一是明确政府责任,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成立专门的农村社会福利事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拟定政策法规、制定服务标准、审批执业资格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二是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和指导下,以街道或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为主体,以社区志愿服务为基础,为城乡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
(七)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平等的户籍制度,解决农业转移人口最需要的职业教育培训、子女教育、住房改善、社会保障、户籍改革和城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问题,加强公共服务体制改革,让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公共服务
逐步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推进土地制度和财政制度改革,提高全省社会保障信息化程度,启动河南社保“一卡通”工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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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南省统计年鉴.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4年河南省政府决策办项目《河南省科学推进城镇化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4173阶段性成果。
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第12篇
关键词:新疆,收入差距,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引言
据统计, 2007年底, 新疆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10 120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 150元, 前者是后者的3.21倍。城乡差距的扩大不利于新疆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构建与新疆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缩小城乡差距、加大对农村“反哺”力度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应看到, 新疆多年来的战略目标一直是“稳疆兴疆, 富民固边”, 稳定是新疆发展的前提, 广大农民的富裕又是新疆稳定的基础。
一、新疆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现状
农村社会救助在原来的“五保”制度基础上, 进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试点。1999年在全疆经济条件较好的鄯善县先行试点, 2003年又在克拉玛依市开展了农村低保试点, 到2007年底, 全疆共有十个县 (市、区) 建立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除鄯善县、克拉玛依市之外, 其他八个县市为石河子市、和布克赛蒙古自治县、富蕴县、富海县、昌吉市、奇台县、博湖县和新源县。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低保标准, 其中标准最低的奇台县每人每月30元, 最高的克拉玛依市每人每月90元, 已实施农村低保试点的县市平均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58.7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步于1993年, 在六个县市开展了试点工作, 试行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到2007年底参保人数达到120万。2003年, 新疆正式启动了惠及于田、麦盖提、乌鲁木齐县、玛纳斯、富蕴等五个县农牧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截至2007年, 新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 (市) 共79个, 占全区县 (市) 总数的94.05%, 覆盖农牧业人口638.27万, 参合人数达576.72万, 平均参合率达94.36%。共筹集合作医疗资金3.63亿元, 合作医疗基金补偿2.27亿元, 补偿受益人数达到496.8万, 补偿受益率达76.86%。
二、新疆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新疆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一) 目标群体界定模糊
现行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没有明确界定受益群体, 将受益群体简单地界定为农村居民, 而没有注意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农村居民存在分化:即包括在城市工作较为稳定的农民工家庭、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和纯农民。在城市化进程中, 前三部分人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 他们实际属于农民向市民的过渡群体。我们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将前三部分人排除在外, 他们应属于中间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国建立三个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与城市化进程中居民的分化相一致的, 是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二) 现行体制缺乏强制性, 导致覆盖面不足, 农民参保率较低
现行的农村养老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都采取农民自愿参与的原则, 制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贫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负担。但这种做法却使农民参保率很低 (特别是养老保险) , 它仅仅保障了一小部分富裕农民, 大多数农民仍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 这种做法对解决城乡差距收效甚微。而且目前新疆已经能建立的农村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为数不多, 范围小、覆盖面窄且仅局限于收养孤老残幼和遇险的救济这种低层次上, 社会共济性差, 没有形成一定规模和有效制度。
据调查统计, 2007年我区享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为628 660人, 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仅为9 645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率比例约为33∶1, 与中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覆盖率比例22∶1相比, 已经落后很多。 (1) 而且现行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只涉及生活费的救助, 尚未考虑贫困户的其他必不可少的生活需求, 包括医疗、住房和子女教育等等, 新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状况令人担忧。由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普遍较低, 城乡差别过大, 农民缺乏生活安全感。
(三) 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
目前, 新疆农村社会保障的形式主要是农村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农村“五保”, 保障的对象基本上是“困难的人”和“光荣的人”, 保障的内容主要是补贴性, 救济性的单项保障。在很多贫困农村基本上没有养老保险体系, 也没有最低生活保障, 只有农牧合作医疗。由于资金限制等原因, 占新疆人口60%的农村人口没有社会养老体系, 其老年生活主要依靠土地和子女。家庭保障成为农民社会保障的主要形式。
(四) 社会化程度低, 保障功能差, 南北疆差异大
目前农村以养老, 医疗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较小, 社会化程度低。南北疆经济发展很不平衡, 329万贫困农牧民的分布相对集中, 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
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主要分布在南疆地区, 分布在农区, 又主要分布在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这四地州贫困户合计62.49万户, 贫困人口281.13万, 占全区贫困人口的85%, 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和不平衡性在短期内不会消失, 也是不容忽视的。
(五) 政府对教育的投入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能促进城市化的发展, 但现阶段流入城市的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严重影响了流入城市农民的自身收入水平和他们对城市化的贡献程度。笔者认为, 加强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提高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是促进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现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教育投入 (除九年义务教育外) 缺乏制度性的约束, 应将农村教育扶持计划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从而形成对教育投入的制度性约束。
三、新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 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充足可靠的资金作保证, 农民个人作为养老保险权益的受益者, 有责任和义务负担一定缴费比例。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 农民缴纳保险费时, 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现实中大多数地区农民经过“理性”分析, 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统计资料显示, 2006年底新疆农村居民平均年现金收支余额为382.5元, 则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为6.27% (212/352.5) 。
根据中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 个人缴纳保险费的数额不高于个人工资收入的8%, 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负担系数如果为6.27%, 说明按照每月2元的缴费水平缴费, 农民还是可以承受的。
(二) 不断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方式
首先, 要进一步探索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和积累机制, 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够更好地运行起来;其次, 要积极整合、利用现有的医疗卫生资源, 尤其是对合法个体诊所进行整合, 对卫生人员进行培训,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配套措施, 例如可以在村一级建立卫生室, 乡级建立卫生所, 由卫生所的医生负责培训卫生室的医疗人员。这两级卫生部门主要治疗小病、地方病和慢性病, 为村民提供便利;第三, 改革现行的报销制度, 居民看病免收挂号费、门诊费仅收50%, 确实降低农民看病过程的资金支出, 使农民真正享受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实惠。
(三)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民有土地可以依附, 所以农村社会救助应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农村的救助主要针对“五保户”、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居民, 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注重开发式扶贫, 让农民自强自立, 争取自己脱贫。政府可以提供低息贷款、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等优惠政策鼓励其自主创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 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键是资金筹集机制和健全收入审查制度。在具体做法上, 建立最低保障制度收益人的确定权民主决策制度,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作用, 将有限的救助资金发放给最需要的人。
(四) 农村教育扶持计划
政府对贫困农民的救助应逐渐转移到教育扶持上来, 加大教育投入将成为政府加大农村投入项目中“收益率”最高的项目。农村教育扶持计划包括以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中高等教育扶持计划和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三项内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中、高等教育的投入。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 0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 对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900元以下读高中的孩子减免其全部学费;为人均年纯收入在4 000元以下的家庭读大学的孩子减免部分学费, 在2 000元以下读大学的孩子减免全部学费。
结论
鉴于新疆现在的经济实力和农村居民的接受能力, 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项目的实施应是渐进的, 应根据居民对具体项目的需求程度来确定。同时,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能仅仅囿于农村的范围, 还需要从战略的高度来审视, 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等内在的综合制度改革的推进。另一方面, 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从而促进城市化的健康发展, 还要分别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入手, 在城市应“扩需”, 在农村应“减员”。“扩需”主要是指在城市里应加快工业化的进程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容纳更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减员”主要是指在农村应加大农业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以减少农业对劳动力的需求, 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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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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