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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精选6篇)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第1篇

南海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LLL84MMM12JJJ27

南检刑审字(2001)1号

案件来源: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性质:贪污 犯罪嫌疑人:王涛

收案时间:2001年

侦查机关及承办人:南海市检察院检察院李敏、严东、陈兵、吕晨

强制措施:逮捕。

南海市检察院反贪局以南检反贪移诉【2001】1号起诉意见书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王涛挪用公款一案,在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已告知犯罪嫌疑人王涛有权委托辩护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王涛,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现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王涛,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南海市乌龙口镇王寨村人,大学本科文化,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住南海市通达街77号楼5单元601室。2001年7月24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南海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二、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2001年7月23日南海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和王涛的供述,同日立案侦查。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1999年1月5日和5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涛利用其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先后从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拿出700万元和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分别给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和其本人使用。犯罪嫌疑人王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公款归本人使用和其他单位进行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王涛构成挪用公款罪。

四、工作情况

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提审了犯罪嫌疑人。

五、依法审查后人定的事实 经工作,现查明:

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宝光公司)系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以下简称耀华水泥厂)于1992年8月共同投资成立的国家、集体联营的企业。犯罪嫌疑人王涛受冶金公司的委派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1993年9月,由王涛提议并经南海市建材局决定,宝光公司出资100万元成立了属于集体企业所有制的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设计研究试验所(以下简称试验所),试验所挂靠在宝光公司,1996年1月试验所与宝光公司脱离挂靠关系,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其中王涛投资7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王涛担任经理,负责经营,1999年王涛出资买下了其他人的股份,至此,试验所实际变成了王涛个人拥有的公司。1999年间,王涛分别指使本公司同时兼任试验所会计宋宗永,采取从宝光公司抽出财务凭证做入试验所账目和篡改宝光公司账目的方法,将宝光公司的款项转移至试验所的帐上,或者用以冲抵试验所应当付给宝光公司的欠款,三笔共计1400万元。其中:

(一)1998年年末,宝光公司从江苏省五冶金有限公司、南海市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南海市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收回了1500万元的货款销售款,会计宋宗永将此款入账。1999年1月15日,宋宗永根据王涛的意图,将宝光公司的700万元转至试验所,采取虚设科目的方法篡改了宝光公司的财务帐,并将700万元的收款凭证抽出落入试验所的帐上。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款700万元。此700万元被试验所非法占有。

(二)1997年试验所向宝光公司借款200万元,1999年1月15日,在王涛的授意下,宋宗永将此款以虚列支出的手段、将宝光公司的账目结平,致使宝光公司减少应收账款200万元。

(三)1999年初,宝光公司为更新设备,开出500万元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用于购买十台搅拌车的预付款,此后,宋宗永又让宋宗永在试验所开出了50万元的支票用于购买搅拌车,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现给宝光公司,5月20日,王涛将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开出的售货发票及550万元支票存根交给宋宗永,让其记入试验所的预付款账户,并将宝光公司的帐以虚列支出的手段结平,至1999年年末,将十台搅拌车落入试验所的名下,并以固定资产落入试验所的账目。案发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了人民币500万元、搅拌车10台。

六、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一)关于宝光公司成立及犯罪嫌疑人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001年7月23日在南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敏、严东,记录员:黄云,摘自卷宗P5—8)供述:我是一九九二年七八月份的时候,被任命为宝光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九三年的九月份的时候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

并供述: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九二年七八月份成立的,是由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两家共同出资开始组建的宝光建材工业公司,是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联营企业,十三冶金公司和耀华水泥厂是组建后的宝光公司的主管单位性质的公司,对宝光公司实施宏观管理,主要是业务经营的指导,我被十三冶金公司委派到宝光公司任的董事长,在九七年前后,市工商局对我公司进行核定时,在营业执照上改为股份制的。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海(男,南海市十三冶金公司的经理)于2001年7月24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君,摘自卷宗P23—24)证实:王涛到宝光公司任董事长,是我们公司决定的,我们公司的投资每年从宝光公司收回二十万元,对宝光公司的经营,涉及到大额经营项目,应当上报我公司备案。

其证实了宝光公司成立的过程,王涛任董事长系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2)证人王益明

此份证言证实董事长由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的事实,与赵海的证言相佐证。(3)证人赵勇(4)证人隋如好

(5)证人杜得林

(6)证人柳江

其证言证实的情节与隋如好的证实相一致。

(7)证人李鹤年

3书证

(1)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人事组织关系的证明》证实,王涛在1992年8月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2)有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2001年9月4日出具的《关于王涛主体身份的证明》证实,王涛在任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之前,其系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干部。

(3)有南海市建材局2001年9月4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在九七年前是集体企业,在九七年之后为有限责任公司。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是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和南海市耀华水泥厂共同投资成立的。

(4)十三冶金公司与耀华水泥厂1992年7月5日签订的《联营协议》证实,成立宝光公司双方的投资额、董事长的任命几宝光公司与投资双方的关系。

(5)有1992年8月8日《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任命名单》证实,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王涛。(6)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南建董(1992)12号文件证实,王涛被任命为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7)有在市工商局依法提取的营业执照证实,南海市十三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国有独资有限公司,耀华水泥厂是有限公司。

(8)有王涛1991年9月9日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证实,王涛在被委派到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关于试验所成立、性质、改制及其与宝光公司关系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王涛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1)

(2)

(3)

(4)

(5)

3、书证

(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纪要证实,1993年8月4日经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董事会研究,拟成立试验所。

(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3年8月15日向建材局请示成立试验所在卷。

(12)有南海市宝光建材工业工程公司1996那边2月10日的撤销投资函在卷证实,在试验所成立后撤回宝光公司的投资100万元。

(三)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证据,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证实:

在九八年的时候,宝光公司收回来的1500万元销售款都入宝光公司的帐了,在入账后,王涛让我提出来700万元交给他,他把这钱给试验所用了,我向王涛提出过账目无法处理,王涛当时很不高兴,让我想办法处理,我先后问过他几次,他就说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一家,让我想办法处理好账目,别出什么问题。我看他的意思挺明确的,没有办法,我只好抽出已经计入宝光公司账中的这700万元参悟凭证,另造了“铁五科目”入的帐,同时将宝光公司700万元的财务凭证转入试验所的长期借款账户,在九九年底,我又向王涛请示怎么办,王涛没有吱声,回来我改的宝光公司的帐,做的假账目,编了一个假的用途,这样算平帐了。试验所从来未在宝光公司分红,这700万元不存在顶宝光公司给试验所的研究费用的事,这些钱被是试验所都用了,到现在也没有归还。(2)证人证言柳江 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 我们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是两个独立的互不相隶属的公司。(3)证人李鹤年证言证实

有关1500万元销售货款的事,听说有这回事,听宋宗永说被王涛取走了。

3、书证

(1)公司账目1500万元中的700万元的事

(2)试验所账目:其他应收款中有收到销售款700万元,附有伪造的购货凭证。(宝光公司在试验所购货)(3)试验所其他凭证,700万元的去向使用方向

(四)关于王涛占有2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书证

(1)宝光公司其他应收款账目,试验所的借的200万元作为宝光公司的购货款由试验所代为交付供货方,与上一笔700万元为同意供货单位。

(2)试验所的其他应付款账目,代宝光公司支付200万元的供货款,附有相关假凭证。

(五)关于王涛占有宝光公司500万元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宋宗永(男,宝光公司和试验所的会计)于2001年7月26日在南海市检察院(检察员:陈兵、吕晨,记录员:曾军,摘自卷宗P40—43)证实:

(99年)宝光公司决定买十台搅拌车来更新设备,王涛让我提出伍佰万元的支票给南海科教进出口公司,在把支票交给南海市科教进出口公司后,有一段时间科教进出口公司没有货,宝光公司没有提回来车,过了一段时间,王涛又让我在试验所提出50万元的支票,也说是买车,我问王涛,不是宝光公司买车吗,是试验所也要买车吗?王涛说,别问那么多,让你开支票你就开你的支票。这事过去有一个月左右,王涛拿回来550万元的支票根和科教公司开的收据交给我了,我发现有500万元是我开给宝光公司的500万元的支票的存根,;另外50万云支票存根是试验所的,我问王涛这些票据拿到试验所来怎么处理,王涛让我设了一个预付款账户,再用科教进出口公司的发票结平预付款账户,后来在2000年的时候,这十台车计入了试验所的固定资产账。后来,在宝光公司的已付款账目中,用损耗费用的票据结平了。

(2)证人证言李鹤年 有关十台搅拌车的事

3、书证

(1)宝光公司预付款账目500万元用来购车的款预付款被损耗单据结平。

(2)试验所预付款账目500万元,体现有宝光公司的支票存根,试验所50万元支票存根,固定资产账目(3)搅拌车档案户籍(4)扣押清单

(六)关于试验所实际是王涛个人公司的证据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宋宗永:(1999年的时候,王涛在700万元的那笔事实中)支出50万元给他的亲属,还拿走30万元说是他有用,回来又告诉我说这公司现在完全是他的了,我问他怎么了,他把别人的股份全都买下来了,公司的资金资产都是他的了,还说让我跟着他干,还答应以后给我买房子。(2)证人王海(男,王涛父亲)王涛借其前进过,其不是公司股东(3)证人王丰姿(女,王涛妻子)

七、需要说明的问题

1、对200万元的问题应当找宋宗永复核、固定证据;

2、对王涛买下其他股份的问题应当对卖股份的人进行取证。

八、对证据的分析

(一)卷内证据有王涛的供述几赵勇赵海、王益明、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的证言证实,并有宝光公司、十三冶金公司、耀华水泥厂的营业执照证实,宝光公司系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和他、集体性质的耀华水泥厂共同出资组建的联营企业。

(二)有十三冶金公司的(人事关系证明)、《身份证明》、建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批复证实王涛在被派往任宝光公司之前系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有《联营协议》、十三冶金公司的任命名单、宝光公司董事会会议纪要证实。王涛系受十三冶金公司的委派到宝光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

(四)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的证言证实并有依法从宝光公司和试验所提取的账目等书证证实了试验所占有将1400万元的事实、柳江证言证实了1200万元被试验所占有的事实。

(五)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赵海、隋如好、杜得林、李鹤年、柳江几宝光公司的会议纪要,宝光公司的请示、建材局的批复、转让协议书证实,试验所成立时挂靠在宝光公司的名下;有王涛的供述,证人宋宗永利、李鹤年、柳江、王海、王丰姿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九九年时试验所变成王涛个人的公司。

九、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一)审查结论

王涛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1400万元,具体理由如下:

1、王涛的主体身份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涛在担任宝光公司经理之前,是国有的十三冶金公司的公会主席。是在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组建宝光公司后,其是受十三冶金公司委派管理国有财产,依据最高法的解释,可以认定王涛受委派到国有控股的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王涛任宝光公司的经理同时任试验所的法定代表人,其存在职务上便利。

3、试验所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宝光公司抽回投资,王涛买下其他持股人的股份后,试验所就变成了王涛个人的公司了。

4、王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账目等方法,将国有控股公司的财产转到试验所的行为,结合试验所是其个人所有这一回事,可以表明此种行为不属于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二是王涛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支配下,将 宝光公司的款项据为己有。

5、贪污的数额应认定1400万元,虽然有200万元缺少对宋宗永的核实,但在宋宗永的笔录中已经证实王涛让其将账目“处理一下”,王涛的供述与侦查部门依法提取的宋宗永篡改的账目能够相互印证,故此200万元应认定为贪污的数额。

(二)处理意见

1、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同时在案发后检察机关扣押了搅拌车十台,人民币5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王涛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附件:出庭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

人:

****年**月**日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第2篇

本报告分 4 部分 : 首部、正文、尾部和附件。(一)审查报告首部、文件名称 : “X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文号 : “(院简称)检刑审字(全称)X 号”;、案件来源;4、案由;

5、犯罪嫌疑人;6、收案时间;7、侦查机关及承办人;8、强制措施。

以上 3-8 项内容可具体表述为 : “案件来源 :XXX 公安局或 XXX 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审查 起诉或不起诉。案由 : 侦查机关(部门)认定的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 : 按照罪行由重至轻顺序写清姓名。收案时间 : 年 月 日

侦查机关承办人 :XXX 公安局侦查员 XXX 或 XXX 检察院检察员 XXX。强制措施 : 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9、案件受理及告知事项

具体表述为 :“...(侦查机关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我院于...年...月...日收到案件材料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 2 款、第 36 条、第 40 条第 1 款、第 137 条、第 139 条规定,于...年...月...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 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年...月...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次(退补时间,补回时间);提请延长审限...次(提请时间、批准 期限)。经上述工作,本案已审查终结, 现报告如下 :”(二)审查报告正文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

注 : 一是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 直接责任人 ”, 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二是如果有可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又无法查证的,应当注明骨龄鉴定的年龄。三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还应当写明其何时何单位任何职务。四是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应当注明户籍地。五是行政处罚仅限于与定罪有关的情况。刑事处罚应写明释放的时间。六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依法改变强制措施情况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曾用名..., 别名..., 化名..., 绰号...),男(女),...岁(...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族 ,..人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 户籍地为 , 暂住地为...。前科劣迹情况。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刑事 拘留 ,...年...月...日经...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在...)。赃物...于...年...月...日移送至我院。“(2)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被害人的写法与起诉书写法相同。对于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及诉讼代表人,写清姓名、年龄、身份即可。(3)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写清姓名、单位。

(4)辩护人基本情况及所属律师事务所 2、案件侦破简要过程

根据案件材料记载,简要说明案发时间、地点、报案、立案、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

简要叙述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意见。具体表述为 : “...(概括摘录)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 ,构成...罪。” 4、审查复核证据、退查、自行补充证据过程

(1)审查复核证据经过(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指明证据与事实中存在的问题)(2)退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经过

应写明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时间、事项、理由、结果及未能查证事项的理由。在审查中经自行侦查或补充侦查已经解决的,应当写明如何解决的,目的是反映审查中的工作量和审查水平,同时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工作存在问题的注意,有利于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准确性。经补查仍存在问题,无法排除、解决的,分为两种情形 : 一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办案人认为不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二是这些问题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对本案定罪量刑的,都要简要说明。具体表述为 : ” ①第一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

对证据审查复核后,于...年„月...日返回...公安局(自行 补充侦查), 补充如下证据 :1、...(补查事项、原因),2、...,3、...。现已补证完毕,结果如下 :...。第 2 条因...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虽然存在...问题,但因...并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量刑;第 3 条因...未能查证, 办案人认为存在...问题,可能会影响到对本案...的认定。②第二次退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同上)” 5、工作情况

简要叙述提审犯罪嫌疑人、证据开示、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事项。如果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改变供述和陈述的情况,应写清。具体表述为 : “ 审阅全部案件材料后,承办本案检察人员于 :(1)...年...月...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其供述与预 审阶段供述一致 { 如果出现翻供、辩解等现象,简要说明情况及 理由)。(2)...年...月...日依法询问了被害人..., 其陈述与预审阶段所做陈述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听取 了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注明身份)的意见(对意见进行简 要说明)。

(3)...年...月...日依法询问了证人..., 其证言与预审阶段所做证言一致(如果发生变化,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

(4)...年...月...日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注 明身份), 听取了意见(简要说明情况及理由,如有庭前证据交换等情况,简要说明过程与结果)。

(5)其他工作(补充鉴定、复验复查等情况,应简要说明)。” 6、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办案人应当在阅卷、审查证据、提审犯罪嫌疑人及调查的 基础上,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应当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情节、数额、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有无坦白、自首、立功、累犯等事实和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材料。(一案有多项事实的应当依照时间顺序或由重至轻的顺序逐一分段写明)。具体表述为 : “ 经工作,现查明 : 7、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对每一份证据主要阐明此证据的证明点、与其他证据的吻合点和矛盾点,摘抄卷宗内容 ,要求简明扼要,突出该证据的特点。使所列证据清晰、明确、客观、真实。排列证据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按照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排列。每份证据应先表明证据特征,每写完一份证据应另起一行,概括说明该证据证明了什么、与其他证据的吻合和矛盾之处,是否还存在其他问题;每份证据后应用括号注明卷号及页号。对同类证据且证明内容相同的证据可组合阐明;对于一人多起多罪、多人多起多罪等案件,写证据时,可以采取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应的复合结构形式写法进行排列。具体要求如下 :(1)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应当写明供述的时间或者辩解的时间和理由等情况,供述的主要内容。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 „„供述

犯罪嫌疑人...于...年...月...日依法所做供述(时间、地点、讯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 „P„)..(供述重点摘录)该供述证实 :.存在问题 :...”

(2)被害人陈述,应当写明被害人基本情况、陈述时间和陈述的主要内容;若有被害人辨认笔录的,应当作为下一份证据,写明辨认的时间、地点、方法及结论。

具体表述为 : “被害人...(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的陈述 被害人...于...年...月...日依法所做陈述(时间、地点、询 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陈述重点摘录)证明 :..存在问题 :...”

(3)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基本情况、与案件的当事 人有何利害关系、作证时间、所证事实。具体表述为 : :“证人 „(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证言

证人...于...年...月...日依法所做证言(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翻译人、摘自预审卷„P„)..(证言重点摘录)证明 :„ 存在问题 :„”

(4)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注意庭审质证的关键之处,应写明鉴定或勘验的时间、单位、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及所证明的事项。具体表述为 : “ 鉴定结论(鉴定时间、单位、鉴定人、摘自预审卷„P„.)...(摘录)证明 :...存在问题 :...”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时间、单位、勘验人、检查人、见证人、摘自预审卷...P...)...(笔录重点内容摘录)证明 :...存在问题 :..(5)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写明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的方式、证实的内容等。具体表述为 :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来源、特征、提取和保存方式 , 摘自预审卷...P....)...(主要内容摘录等)证明 :...存在问题 :..(6)其他证明材料,每份证据均应注明出证单位、个人等情况、注明在预审卷的位置、证明事项,证据的主要内容摘录和 存在的问题等。8、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此部分写法因人因案而异,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问题,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结论。(1)对犯罪事实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37 条规定的事项已经查清。二是与案件事实有关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事实(作案 工具、赃款去向不明,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虽未查清,但案件的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查清,足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分析论证。

三是其他罪行虽然无法查清,但是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完全符合起诉条件的分析论证。

注意 : 这是基本标准,要结合每个案件具体犯罪事实进行分析论证,绝不能只重复这几句话。

(2)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查证,合法、属实。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与被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是审查起诉中认定的每一起犯罪事实和情节,均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四是各个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五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体系足以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六是针对辩解作出说明。注意 : 这是基本要求,实际办案中,不能只引用这几个条目,要结合案件证据进行具体分析论证。9、需要说明的问题

该部分的写法因人因案不同,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案件非主要事实及证据不够清楚与充分,证据间存在的矛盾,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等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2)案件定性争议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3)案件管辖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4)追诉漏罪、漏犯的情况。

(5)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以及纠正情况。

(6)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违法活动情况以及解决方案。(7)赃款、赃物的追缴、保管、移送、处理情况。

(8)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人民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情况是否有上访及其他不同反应,应采取的 措施和处理方式。

(9)需要改变定性的或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写明事由、证据和法律依据。(10)办案人认为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10、审查结论和处理意见(1)审查结论

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2)处理意见

一是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 办案人应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简要阐明适用的法条,确定构成何罪,确定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处罚情节;提出是否起诉(认定不能定罪起诉的,明确提出不起明、返回补充侦查、建议撤销案件、给予其他处分等意见)、适用何种审判程序的意见(包括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同时对是否需追漏罪、漏犯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提出意见。具体表述为 : “综上,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 构成...罪,应依法提起公诉,适用普通刑事程序(或简易程序...)” 二是量均建议 : 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王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提出对本案的量刑意见。具体表述为 :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法已构成...罪,应当在...年至„之间量刑,鉴于其(针对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动机、手段、主观恶性、作用与地位、危害结果、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结合法定电酌定的量刑情节), 故建议对其判处...(三)审查报告尾部

要在正文左下方写明 “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主诉检察官可根据授权情况确定是否注明此项), 承办人落款及结案日期(汉字书写)写在右下方。(四)附件

附件为《出庭预案》,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则不必写这部分。如果适用简化审理,要按照两高一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做适当调整,充分体现简化审理的要意。此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 1、讯问提纲 : 应当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与案件有关的主要犯罪事实设计。2、询问提纲 : 应当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紧紧围绕被害人、证人所了解的案件主要事实设计。、举证、质证提纲 : 举证要讲求技巧,结合案件特点选择科学的举证方式,在出示每份证据前应概括说明证据特征、获取情况、卷宗位置,重点说明该证据证明的内容。质证主要是针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进行答辩,要简明扼要,对证据的关联性的分析应主要放在辩论阶段。、公诉意见 : 具体要求详见市院公诉处下发的公诉意见书 制作要求及样本。、答辩提纲 : 要求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和辩护观点,结合事实、证据、法律规定有理有据的写出答辩意见。

二、上诉审、审判监督案件、请示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要求

此类案件审查报告写法上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有所区别,此种写法得到省院检察委员会的认可,各院可根据样本 ,对本地运用的审查报告格式进行适当更改。本报告分三部分 : 首部、正文和尾部。(一)审查报告首部 i、文书名称 : “X XX 人民检察院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 2、文号 :“(院简称)检刑审字(全称)X 号 ”、案件来源;4、案由;

5、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6、收案时间。以上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二)审查报告正文、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l)原审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包括 :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过的行政、刑事处罚、因本案 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在何处。(2)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2、案件侦破及诉讼过程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3、原审法院、提出(提请)抗诉的检察院(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

(1)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或提出请示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及意见)(注 : 原审法院包括一审、二审法院,若意见一致可简写 ,若意见不一致则分别写明)(2)提出(提请)抗诉的检察院认定的事实或意见 4、工作情况

主要是提审和复核证据情况。5、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

(注 :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如果与原审法院或原审检察院认定的事实一致,则直接表明认定的事实一致,不必再重复叙写。)6、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写法与一审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一致)7、对证据的分析论证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要求办案人在认定证据的基础上,结合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第3篇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及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1]针对诉讼阶段的不同, 证明标准分为侦查的证明标准, 起诉的证明标准和审判的证明标准。起诉的证明标准依照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不同, 又分为公诉的证明标准和自诉的证明标准。公诉证明标准指公诉主体运用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刑事证明所达到的证明程度, 是整个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根据罪行的轻重, 公诉证明标准又分为普通案件的证明标准和简易案件的证明标准。

对公诉证明标准的认定上, 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诉证明标准都倾向于主观的内心确信标准,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诉证明标准都倾向于客观的证据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此, 我国的公诉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不论普通案件还是简易案件, 都应当按照这一标准执行。

二、简易案件与普通案件证明标准的异同

普通案件的公诉证明标准与简易案件的公诉证明标准在理论层面和实际操作上存在相通之处,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具有同一性的。如:1.两种案件刑事证明标准的理论基础相同———都遵循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2.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3.刑事诉讼要查明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案件事实, 同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4.刑事证明标准要具有可操作性。但两种案件的公诉证明标准又存在着许多不同, 表现如下:

1.证明标准的掌握宽严不一。霍尔伊德法官指出:“犯罪越严重, 用于定罪的证据就越要有证明力。”[2]较简易案件而言, 公诉人在普通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更加谨慎, 对证据的要求也更高, 相同的证据在简易案件中可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而在普通案件中则需要更加全面的证据来补强。由此决定了轻重案件中需要达到相同证明标准的证据基础是不同的, 也就导致了不同严重性质的犯罪证明标准不同的结果。

2.证据排除的规则不同。刑事诉讼的证明分为自向证明 (查明) 和他向证明。自向证明是指向自己证明, 证明的主要目的是让自己明白, 指的是庭审之前检警机关的调查取证, 针对的往往是证明主体所未知或未肯定的事物;他向证明是指向他人证明, 证明的目的是让他人明白, 针对的是证明主体所知或确信的事物, 唯有审判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最终的评价。而在简易案件中, 因为公诉人是不参与庭审的, 缺少了他向证明, 那么就需要检察机关必须在庭前审查时对案件证据做出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排查, 固定被告人认罪的证据, 对涉及定罪量刑的证据要达到排他性的证明标准。这样才能为庭审时的证明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目前简易案件证明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 公诉的证明标准单一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所有案件事实的证据都确实、充分, 没有体现刑事诉讼证明的层次性。在简易案件中, 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和情节, 可以分成很多层次, 比如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被告人认罪的事实和存在异议的事实。因此, 对于重要的、关键的或者严重的事实情节的证明标准应该从严把握, 反之亦然。然而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却是搞“一刀切”, 全部是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没有体现刑事诉讼证明的层次性。

(二) 实务操作性不强

目前的诉讼证明标准追求的是一种客观事实, 而非法律事实, 它要求司法机关追求一种已成为历史的案件事实作为衡量标准, 显然这是根本不现实的。且不论普通案件, 在简易案件的办理中, 就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检察机关会为了使公诉能够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而耗费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去追求嫌疑人本就认罪的事实, 将案件一退再退, 有的嫌疑人可能判刑就只有五个月, 而经过两次退查就已经被关了六个多月, 降低了诉讼效率, 违背了简易程序的初衷;二是目前的规定太大太空洞, 结果使检察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个人凭其法律意识和信念去掌握, 以致在认定案件事实、量刑时不易形成共识, 影响了办案的准确性。

(三) 庭审程序空置

由于检察机关的公诉证明标准与有罪判决证明标准一致, 造成法官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有信赖的倾向。在刑事诉讼中, 唯有审判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最终的评价, 检察机关必须在庭审时对审判机关进行他向证明。而简易案件的审理, 没有公诉人出庭, 缺少他向证明, 就要求法官有更高的定罪标准, 但目前的简易案件公诉证明标准抑制了法官审查证据职权的发挥, 使检察官成为“真正的法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41条和第162条分别规定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和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有趣的是, 三个标准全是“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换句话说, 有相当一部分刑事被告人在提起公诉甚至侦查终结之时, 其处理结果就已经被预置好了。待到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很低 (应在1%以下) ”, 实际上是赋予了检察官“真正的法官”的地位。

四、改革简易案件公诉证明标准的思路

客观真实的公诉证明标准要求诉讼中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客观上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 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只是立法者的一种美好期望。诉讼过程只能是一种法律拟制或法律意义上的真实, 是依据一定证据所进行的主观思维活动, 不可能精确到100%。“客观真实必须是完全正确的, 而法律真实的概念本身就隐含着误差的可能性。”[3]因此, 在简易案件公诉证明标准设置上, 必须坚持法律真实的原则, 适当降低公诉证明标准, 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则。

(一) 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取代客观标准, 还原法律真实

盖然性指的是一种可能性而非必然性, 在诉讼中, 法官根据高度的可能性审查认定证据, 确定案件事实, 此即盖然性证明标准。[4]其是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认识方法, 是人们在对事物的认识达不到逻辑必然性条件时不得不采用的一种认识手段。“高度盖然性”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证明标准。它以承认司法证明认识活动的局限性为前提, 明确规定证据判断的原则是自由心证, 同时又用判例指示证明应当以“高度盖然性”达至法官的内心确信。简易案件因为案情比较简单, 被告人都认罪, 在实践中应当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其理由是:首先, 被告人认罪, 错判的概率已经大大降低;其次, 这类案件程序简化后, 可以在法庭上不举证、质证, 证明标准势必要降低;最后, 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有助于国家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合理地运用于疑难重大案件。

(二) 不同的证明对象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两大法系都将刑事证明标准划分为多个等级, 针对不同的诉讼程序或诉讼行为, 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如美国的证据法将证明的程度分为九等。[5]在简易案件中, 应当采取三级公诉证明标准。一是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 适用相对最高的证明标准。因为这类事实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犯罪主体的确定, 影响到刑罚权的正确适用以及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财产权的处分问题。二是对于量刑情节, 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 对被告人不利的从重、加重情节的证明适用较高的证明标准, 而对其有利的从轻、减轻情节可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三是对程序法事实, 如回避、强制措施、诉讼期限、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方面的事实, 可适用较低的证明标准, 。这样有利于公诉人集中精力审查主要证据, 快速办理案件。

(三) 通过成文法明确简易案件的公诉证明标准

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设置了许多明确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 如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举证时限规则、新的证据的界定规则、证据判断规则以及证据的排除规则等等。设置上述规则的目的, 一方面是为尽量减少法官据案情自由裁量的范围, 另一方面, 也细化了证明标准, 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在办理简易案件时, 也应当颁布类似《办理简易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诉人在适用该类案件的证明标准时, 必须遵循上述法定证据规则。侦查机关在收集上述证据时, 也应当参照执行。

(四) 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

为了在诉讼中有效地完善简易案件的公诉证明标准, 笔者认为还应当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 (1) 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强化程序的价值, 从立法角度明确“程序正义”独立的价值地位。从诉讼价值的角度来讲,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有机统一, 也就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因此, 我们应当着重提升程序的价值,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程序和证据规则, 尽量做到通过正当程序认定的法律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相一致。 (2) 改革我国目前在检察系统内实行的错案追究制, 对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不能一概而论, 公诉人如已按该标准履行法定公诉职责且并无过失, 不应认定为错案。 (3) 在简易案件中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鉴于简易案件的嫌疑人都认罪, 公诉人可以在审查起诉环节与嫌疑人或其律师进行协商, 以公诉人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者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 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进而双方达成均可接受的协议。通过这样一种制度, 可以用最少的司法资源处理更多的刑事案件, 提高办案效率同时罪犯也得到了较之原罪行减轻了一定程度的刑事制裁。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184。

[2][美]詹妮.麦克埃文著, 蔡巍译:《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制程序》,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第107页。

[3]何家弘:《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六期。

[4]徐莹.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重构 (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1) 。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 第4篇

关键词: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法律文书 证据审查 补证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印发了《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普通版(及简化版)样本》。这无疑是根据近年来,刑事案件上升、公诉任务繁重、原样本格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需要等工作形势上的变化,而对公诉人文书制作的有效规范。

尽管严格遵循清晰、明确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要想制作一份非常好的审查报告也是相当困难的。由于案件的千差万别,完全模板化的报告会丧失个案本身独具的特性和生命力,只有在样本的共性框架内表现出个案特征,体现出公诉人缜密的思维、细致的工作态度,这样的报告才能称之为一篇好报告。当然,这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与公诉人的学识经历、工作阅历、文字功底、思维能力等密切相关的。一篇优秀的审查报告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一、基础扎实、准确定义

在我们制作审查报告中,法言法语表述不准确可以说是时常会出现的问题。承办人虽然按照格式样本要求的模式来书写报告,但对于细致处的文字表述却不够准确、规范,例如将“被害人近亲属”表述为“被害人家属”;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表述为“诉讼代理人”;将有关犯罪嫌疑人年龄的书证的证实内容表述为“证实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起诉书中对被羁押的被告人表述为住某市某县某处(事实上其已住看守所,应表述为捕前住…)。在审查认定的事实部分也时常出现常识性生活概念不准确、不清晰的情况,如情杀案件中对于住在一起的未婚男女青年表述为“与××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不妥当可称同居女友)。在文书制作中也有不注意使用书面用语的情况,如合谋杀死(杀害)被害人;嫌疑人案发后逃跑、逃逸(逃匿);朝鲜当兵的(军人)。还有在同一篇文书中关于时间、数额等内容出现时制、大、小写不一致等等情况。这些看似无所谓的小瑕疵,实际都体现着文书制作者的水平,影响着文书的整体质量。在法律文书的制作中,使用法言法语,表达严谨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显然在格式样本中,并没有示范到如此细致的程度,承办人的忽视或者说疏忽导致使用语言不当,根本原因还是法律基础知识掌握不牢,对法律概念不熟练、常识性概念不清晰等原因造成的,长此以往,形成语言惯势,对诉讼后期的出庭公诉也是非常不利的。

谈到写作基础扎实、定义准确,离不开深厚的文学理论功底,而在众多文学体裁中,“新闻”类文稿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制作在很多方面都有异曲同工之处,都要求准确、符合事实、逻辑严密、简洁洗练。在此,笔者特查找到一篇新华社原副社长李普于1949年10月1日采写的《开国大典》。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今日在新中国首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当毛泽东主席在主席台上出现时,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下午三时,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林伯渠宣布典礼开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各委员就位,乐队奏义勇军进行曲,毛泽东主席宣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已于本日成立了。毛主席亲自开动了有电线通往广场中央国旗旗杆的电钮,使第一面新国旗在新中国首都徐徐上升……”

这样一篇名记采写的新闻精品,多少年来承载着无数盛誉。但是,它真的一点瑕疵都没有吗?语法修辞专家黄鸿森曾指出,虽然该文将一个时代庄严盛大的庆典描绘的层次井然、气氛热烈,但因写作时间仓促,使这篇文稿至少留下4处遗憾:第一,关于毛泽东的职务,新闻开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毛泽东”是不准确的,当时他的职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第二,毛泽东主席在会上出现时,不宜放在状语位置。“当毛泽东主席在主席台上出现时,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似可改为:“毛泽东主席登上主席台,全场沸腾着欢呼和掌声。”如果能写明他登上主席台的时间更好。第三,各委员的“各”字,省去为好。第四,有两个词语值得商榷。文中“毛主席亲自开动有电线通往广场中央国旗旗杆的电钮,使第一面新国旗在新中国首都徐徐上升。”这句话有两个问题:一是动宾搭配不妥帖,“开动”一般用于需要较强功率驱动的对象,至于“电钮”,“按下”就可以了。二是没有必要加个“使”字。

上述四处遗憾,可以说也直观而生动地体现了我们在制作公诉案件报告时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客观、准确、突出重点、语言简练、符合语法逻辑等。对于黄鸿森指出的上述问题,李普86岁高龄接受记者采访谈到时,表示心悦诚服。可见,如李普这样的名记者在文稿撰写中也会有失误和遗憾,我们在报告制作中有一些缺憾也不足为奇,关键在于我们是否不断力求改善。我们可以不完美,但是不能不追求完美,这是我们制作审查报告的态度。

二、分清宗旨、目的明确

在报告制作中,有的承办人列举了证据,但对该证据证明的问题没有说明,容易主观扩大证明内容。例如,将在犯罪嫌疑人家院中查获拖拉机或三轮车等物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的证明内容表述为“证实其用拖拉机进行走私(仅凭此证据不能证实其走私犯罪)”。还有的承办人将显示出嫌疑人归案不自然、不符合客观逻辑,不知侦查机关如何锁定嫌疑人的书证列举在报告中,将证明的问题表述为“证实案发及嫌疑人归案情况”,事实上,此类书证根本无法证实此内容。如此表述的原因在于,很多承办人不清楚案件来源和归案经过要证实的是什么问题。实质上其证明目的无非有三,而且呈递进关系:一是立、破案过程每一步的推进有理有据,案发及嫌疑人归案情况自然、符合客观逻辑;二是侧面证明侦查行为合法,从而促使检察官、法官建立内心确信;三是确定或排除立功、自首、坦白等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承办人只有清楚其证明方向和目的,才会审查出侦查机关出具的书证与我们要证明的问题是否风马牛不相及,进而才会有针对地指导侦查机关补证、取证。

在一起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案件来源和嫌疑人归案经过描述为“嫌疑人逃匿后系经侦查机关技侦手段摸排出其居住地址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前将其抓获归案”。公诉人经审查后认为,此归案经过不能排除嫌疑人自首的可能性,询问侦查人员其是否有自首情节,侦查人员很排斥公诉人的“猜测”,虽说不清楚理由,但坚决否认该嫌疑人有自首行为。后公诉人多次与侦查人员详细沟通嫌疑人的归案情况并向侦查人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说明凭此归案经过,如果嫌疑人在庭审中翻供称其在家门前是要前去投案,则会导致侦控立场不利的局面。公诉人与侦查机关人员详细沟通了解到此案系嫌疑人逃匿后经侦查机关技侦手段摸排出其居住地址后,在其居住房屋门前的路上经过搏斗将其抓获归案的情况,公安机关针对证明目的重新出具了符合客观归案经过的材料,及时避免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

在另一案件中,第二嫌疑人涉嫌包庇一故意杀人的案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归案经过中只描述了杀人嫌犯的归案经过,对包庇嫌犯的归案未提及,而从包庇嫌犯的第一份供述笔录上就已体现了其供述杀人嫌犯的犯罪事实,公诉人的疑问是,包庇嫌犯何来包庇行为?经与公安机关沟通,原来是包庇嫌犯到案后拒不供述其所了解的杀人嫌犯的犯罪事实且拒绝提供杀人嫌犯的去向,但未及时固定笔录,其卷内的首次供述是在杀人嫌犯已被抓获后所作的供述,其包庇行为确实无疑。面对此情况,公诉人向公安机关调取了包庇嫌犯被传讯到案的记录及签名、杀人嫌犯被抓获时间的客观性证据、对比包庇嫌犯首次供述笔录的时间与其到案时间的间隔,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出具了包庇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得以使案件顺利起诉。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公诉人不具有对证据甄别、审查判断及引导侦查员补证的能力,而仅仅套搬侦查人员提供的归案经过等证据,是无法写出高质量的审查报告的。只有从审查起诉之初即对全案证据统合把握、及时补充完善,把审查起诉过程中的每一步都作为撰写一篇优秀报告的基础和铺垫,才能使报告中的每一份证据都具有明确的证明目的,每一句、每一段内容都具有针对性,进而有效地为指控犯罪所用。

三、思维敏锐、逻辑缜密

由于办案人员常规性办理中国公民犯罪案件,受到一定思维惯势的影响,在办理外国人案件中,丧失了应有的敏锐,如在外国人盗窃案件文书制作中,表述“盗窃现金××元”显然不适当,应表述为“盗窃人民币××元”。又如对于涉罪外国人身份、住址未经有效证实,侦查机关按其自己所报的国籍、身份、住址来认定其自然情况,我们在报告中对这些情况表述应注意写明“系其自述”。

有的承办人虽然报告格式、标题等都按照样本规范书写,甚至按照现行要求先客观、后主观的顺序列举证据,但是,多份客观证据、主观证据应先列举哪份,因为并无规定,承办人没有标准了,就随意排列,不注意证据之间内在的联系和逻辑顺序。例如,有的案件是通过现场勘查提取的血迹、衣物、凶器进行鉴定所得出的依据定案的,但承办人按照侦查机关移送过来的证据卷宗顺序,在客观证据的列举中随意地将鉴定意见列举在前,现场勘查提取物证笔录列在后,这有悖于人们认识的客观逻辑,使阅者在看到物证的鉴定时,因未见到物证的有效提取证明而对物证来源的合法性产生合理质疑。再如,如侦查机关扣押了涉案物品,我们承办人就应在列举扣押物品清单后,按顺序列举返还被害人物品清单,因为此两份书证密切相关,具有时间和逻辑上的承接性,也便于阅者得出侦查机关是否依法扣押、返还涉案物品、侦查行为是否合法的确定性结论。但是,有些办案人并不注意这些,列举扣押物品清单之后间隔多份证据才又列举返还物品情况的证据。甚至有的案件除嫌犯供述再无其他证据直接证明其犯罪事实,突然出现一份对定案有直接证明作用的血迹鉴定,鉴定内容体现该血迹系送检的犯罪嫌疑人衣物上的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迹DNA分析一致,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中无此衣物记载也无提取记录,更加无法体现衣物上的血迹情况,也无血迹照片细目佐证此份证据的来源。如果把这份无来源、无提取、无持有人签名、无物证照片在卷的血迹鉴定直接写入报告中,相信任何人都不会认为这会成为一篇好的报告,同时法官也无法对此证据产生内心确信。因此,需要靠缜密的逻辑思维敏锐地发现证据的问题,及时查明、依法补救,并依据补救情况得出结论撰写入报告中,堵塞不该有的缺口和漏洞。例如,在一起案件中,侦查人员通过被害人被抢手机监控抓获嫌疑人,一份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在两名嫌疑人处分别扣押了手机和皮包,这是除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另一份能够认定嫌疑人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但这份扣押物品清单中直接表述“扣押被害人的手机、皮包……”的情况,在卷宗内还未出现任何证据有效证实此手机、皮包的权属,公安机关直接将该两份物证认定为被害人的物品无依据可循,这样的证据写入报告无疑是无凭据的主观臆断。对此,只有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相关物证辨认笔录,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效证实犯罪。

四、客观推敲、笃定不疑、论证严密、说理透彻

几年前,司法界曾掀起过一段“零口供”定案的风潮,这和近二十年来,全国多起因刑讯导致的冤错案件的曝光关联,但不长时间,即告偃旗息鼓。口供主义的历史影响,侦查机关追求高破案率等原因不必一一细述。但作为国家公诉人——公诉案件的审查把关者、刑事诉讼的匡正纠错者的检察官,应当破除绝对依靠嫌疑人口供定案的桎梏,把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客观证据上。办理任何案件都要清楚该案除了口供是否还有足以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其他证据。当然这需要从审查起诉之初即对案件进行客观审视、推敲,及时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补充证据,最终对案件形成内心确信并且笃定不疑。在审查报告的制作中,对客观证据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进行充分阐述。

格式样本的第五部分是审查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分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析,也就是我们常称的分析论证。应当采取一事一证一分析的原则,也就是摘录每份证据的具体内容后,要对其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并对证据本身及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问题以及存在的问题是否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等进行必要的分析。对于分组举证的,要对该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进行小结和说明。全案证据摘录后,要对全案所有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是否能够排除、各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根据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结论等问题进行有理有据的分析和说明。

五、全面审视、拾遗补缺

(一)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篇趋于完美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在即将完成的时候,公诉人还需要全面回顾、审视在办案过程中所进行的思考。有过哪些疑问、顾虑?产生的疑问、顾虑是如何解决的?解决后目前的结果是怎样的?还有哪些尚未解决又无法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否影响本案定罪量刑?如果影响定罪量刑还可以采取什么对策等等。这些都可以阐述在“需要说明的问题”中,一方面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所办案件中涉及的问题所进行的原始、客观记录,真正使自己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二)诉讼过程等应当视情况添加的项目

一般情况下,案件报告按照样本的格式制作就可以,但由于样本格式也是在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不断进行改善的,也会有不尽完美的地方,这时需要一双擅于发现的眼睛和一个智慧的头脑,办案人在此方面就有过不少独到的做法。例如,有些陈年积案,在按格式样本叙写被害人基本情况时,应写明被害人年龄(系未成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但被害人系成年人的情况下,是该写承办人制作报告时其年龄情况,还是案发时其年龄情况?一些办案人采取更完善的表达方法,叙明被害人出生年月日并在括号内注明其殁时年龄,使得报告内容更全面、明了,更加突显证明目的。由于其对样本进行小小的改动或者添加使报告内容更为完整,证明的关联性和指向性更明确,这些独到做法非常令人赞赏。

另外,有些案件经过撤案、变更事实、追加事实、重新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等等复杂的诉讼过程,制作这类案件的报告就应当单独加列一项“本案的诉讼过程”以便加强阐明案件诉讼经过的完整性力度,更加体现层次和条理性。还有的案件也可以视特殊情况添加有利于阐明案件的其他项目,如曾经向市委、市政法委、上级院等等部门做过专门请示或者汇报的情况,或者曾召开过公、检、法三家会议专门进行过研究等等情况,不一而足,但宗旨只有一个,即客观真实地记录历史,任何时刻都能通过卷宗这个载体使全案事实及办案过程得到真实再现。

(三)目录使报告更加完整、容易查找和对照

只要读过报告的人就会发现,除了样本要求后附的退补提纲、起诉书、相关法律法规能顺利查阅,报告中的其他内容都很难快速找到。笔者曾经在报告前页制作目录,将报告中各个部分的内容、页码、相关人等逐一标记、注明,虽然有一定的工作量,但比起给自己查找、领导查阅带来的简明、方便比起来,这点工作量是微不足道的。建议对于涉案人员众多、多罪名、多事实、证据复杂多变的案件报告制作目录,便于查找和对照。

(四)表格、图例示证方法可使报告增加条理性

有的案件由于多人、多起、连续犯,证据中又多涉及数额、重量、不同人员参与的情况,在制作报告时会感觉难以表述清楚、明确,而且仅用文字表述容易混淆、遗忘。这时,不妨试试表格示证的方法,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尾部,采取综述的方法将全部犯罪事实概括列举在一份表格内,清楚而一目了然,也便于出庭公诉时发言准确、条理清晰。

还有的案件,如共同犯罪、集团犯罪,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组织、参与的犯罪事实均不相同,有共同参与的、有独自实行的,各人分工、作用也不相同,还有行为、作用交叉的。对此,可在证据列举完毕后,对各行为人参与的犯罪事实和所起作用等采用图例方式示明,直观、形象,便于理解。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经验交流 第5篇

交流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选如何撰写好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2002 年 10 月,高检院公诉厅下发了《关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说明》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样本)》,对于规范审查报告的制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北京地区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水平,提升案件审查质量,北京市院也出台了《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试行)》。2007 年和 2008 年,北京市院连续两年对全市公诉案件审查报告进评查,带动了公诉部门 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经验。下面,我按照高检院《制 作说明》和《样本》的大致顺序,简要介绍一下北京市公诉部门制作公诉案件审 查报告的不成熟做法,与同仁们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一、案件审查经过部分 此部分主要包括收案、告权和案件退补及延长审限几项内容。设置这部分的 意义在于防止案件审查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这部分内容的撰写质量,能反映 承办人办案的责任心。撰写这部分内容是,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对告知权利义务要写 清楚,说明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权。(2)对审查报告模板的内容要与本案进行 比对,不要照搬。比如,有的案件根本没有被害人,不存在被害人告权问题,但 在审查报告中却叙明对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告知; 盗窃案等不存在提起附带 民事诉讼问题,审查报告却叙明对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告知 有关权利。(3)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对退补侦查是否超期予以说明。

二、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诉讼过程部分 此部分的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前科劣迹、案件侦破过程、犯罪 嫌疑人涉嫌罪名、强制措施情况及赃证物移送情况。设置此部分的意义在于,对 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考察承办人对于程序性法律规定的理解、掌握和运 用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部件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不能只叙明犯罪嫌疑人案发时的身份,还要注意叙明其身份变化情况。对职务犯罪尤其如此。有的承办人只是根据预审卷宗中的户籍证明进行描述,实 际上这种方式是很不全面。犯罪嫌疑人和身份情况,特别是职业情况经常发生变 化,有些身份对定罪量刑会或多或少地产生影响。职务犯罪中,不少犯罪嫌疑人 案发时的职务与作案时的身份并不一致,而有的承办人只叙明其案发时的职务,没有说明其实施犯罪时的职务,往往会让阅读者根据案发时职务对案件性质和量 刑情节作出判断,极易产生歧义。

(2)要把通过讯问、调查获得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与预审卷宗记载的 身份信息进行比对,不能照搬预审卷中的身份信息。特别是 14 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等对定罪量刑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临界年龄时,更不能掉以轻心。

(3)要对犯罪嫌疑人合理排序。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对于多名犯罪 嫌疑人参与的案件,都进行了排序。承办人对案件审查之后,应当对各犯罪嫌疑 人所实施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种影响量刑的情节以及应当承担 的责任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判断,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排序,不能照搬侦 查机关的排序。审查起诉阶段排序原则一般是:按照主从关系,主犯在前,从犯在后;按照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由重至轻排列;涉及多个罪名时,先重罪名 后轻罪名;涉及单位犯罪时,按照先单位犯罪嫌疑人后自然人犯罪嫌疑人的顺序 排列。

(二)前科劣迹。前科劣迹一般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两种。对于刑事处罚,应叙明受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构成累犯的,还要叙明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赦免的时间。对于行政处罚,应注明受到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被处罚个人或单位;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说明影响。例如,根据刑法修正案

(七)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遇到这种情况,必 须叙明。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并存时,应按照先行政后刑事的顺序叙写。

(三)案件侦破的简要过程。此部分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简要描述,重点 解决以下三个主要问题:

(1)叙明侦查机关的侦查期限是否合法。(2)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等措施的时间、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规定。(3)为审查法院的判决裁定,核对刑期提供帮助。因为刑期的计算是从被 告人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些承办人认为,审查报告的证据摘 录部分有归案经过的内容,没有必要单独设置案件侦破简要经过部分。实际上这 是个认识上的误区,承办人正是通过对案件侦破过程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侦查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落实诉讼监督。

(四)强制措施部分。这一部分通过对强制措施的描述,重点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强制措施是否正确。比如被采用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适合羁押的 情形,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等。二是所采取的强制措 施是否超期。比如批准或决定逮捕后是否在 24 小时内宣布逮捕,对于逮捕后超 过两个月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是否办理过延期等。因此,在撰写这一部分内容时 要认真核对,注意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五)赃证物的随案移送情况。在案件审查报告的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 要说明的问题部分,也有对赃证物处理的说明,审查报告所以把赃证物问题单列 出来,不仅反映出赃证物的移送、处理对案件处理有重要影响,也有助于发现赃 证物灭失、损毁、甚至被挪用,失去证明价值,同时在审查报告的结构上可以前 后呼应,互为提示。

三、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与意见部分 实际工作中,一些承办人撰写这部分内容时,往往照抄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不注意对起诉意见书表述的内容进行加工和二次创作,或造成过于简略,或拖塌 冗长,缺少概括与凝练。尤其是一些大案,所涉及的犯罪事实往往十几起甚至几 十起,如果完全照搬起诉意见书的内容,会占用大量篇幅,也反映出承办人工作 责任心不强。正确的撰写方式是,承办人应对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 实作概括性摘录。

四、经依法审查后认定的事实部分 这一部分的写作质量,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和逻辑严密程度。一般情况下,承办人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应当根据已经采信的证据 材料,对整个案件事实经过进行客观、全面、准确地表述,力求做到完整、准确、严谨、清晰。北京市院公诉处关于制作公诉案件审查报告的意见,对于此部分的撰写提出了明确要求: 即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中应包括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时 间、地点、动机、目的、行为过程(具体手段)、犯罪情节、数额、危害后果、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表现等有关罪与非罪、罪行轻重、从重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实,以及其他情节要素、犯罪构成条件。例如一起两人共同盗窃仓库电缆的案件,应该这样表述:犯罪嫌疑人张

三、李四系某省来京务工人员。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在本市某区某村张三暂住地,张三因在京未找到工作,遂提出当晚前往某仓库盗窃电缆线,李四表示同意。当日中午二人前往某五金店购买钢锯两把。次日凌晨2 时许,二犯罪嫌疑人携带钢锯两把、手电一支,骑三轮车一辆前往某仓 库。趁库房管理人员熟睡之机,二人翻墙进入仓库院中,由张三望风,李四用钢锯锯断存放电缆的库房的门锁,二人进入库房内盗割某型号电缆线 20 米,价值人民币 1100 元。二人携带赃物翻墙出院,将所盗电缆线装车后,欲进行销赃。行至某路口处,与某派出所联防巡逻队相遇,联防队员对二人进行盘查,二人弃 车逃跑,联防队员将张三当场抓获。后在审查中张三交待其伙同李四共同盗窃的 犯罪事实,并于某年某月某日 13 时许带领民警前往本市某区某村李四暂住地将 犯罪嫌疑人李四抓获归案。被盗电缆线均已起获发还被害单位,作案工具钢锯两把、手电一支、三轮车一辆均扣押在案。这样表述,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的全部过程,包括了犯罪预谋、犯罪实施过 程、归案情况、赃证物的处理情况。这才符合我们对于认定事实部分的要求。上面我们讲的是单一事实的撰写要求,对于多起事实的案件,对于每一起事实的撰 写与单一事实案件的要求是一样的。同时可根据案件不同情况,按照先单位犯罪 后自然人犯罪、先共同犯罪后单独犯罪、先重罪后轻罪或犯罪行为发生时间的先 后等合理顺序进行表述,做到层次清晰,突出逻辑性。撰写经审查认定事实,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认定事实不能过于笼统简略。一些院,特别是基层院的审查报告中,经审查后依法认定的事实与起诉书中对对犯罪事实的表述非常接近,甚至完全一 致,往往对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被害人 情况、归案情况没有全面反映,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显得十分笼统简略,让阅读 者弄不清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常见情况主要有:(1)在故意伤害案中,对双方发生争执、互殴的原因仅表述为因琐事发生 争执,至于为何发生争执、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没有表述。(2)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预谋的情节仅表述为犯罪嫌疑人经预谋,至于 谁先提起犯意、如何预谋、如何分工等问题没有表述。(3)在财产型犯罪中,没有表述赃物、赃款损失情况。(4)在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案件中,没有叙明其自首归案以及立功的详 细情况。司法实务中,有些案件的案情确实很简单,审查报告中的认定事实与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虽然是同一事实,但制作要求不一样,审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比起诉书 描述的事实更具体、细致,所以,必须按照要求撰写,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第二,注重与在案证据材料的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根本原则就是重证据,所以,审查报告中认定的每个事实,同一事实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 予以支持,不能根据个人理解甚至杜撰来认定。一些案件审查报告中,承办人认 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对案件证据没有全面把握,凭着自己的感觉撰写认定的事实,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二是对证据的判断出现错误,没有对在案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根据自己不正确、不准确的 判断认定事实。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相当一部分承办人是在摘录证据之后,开始撰写案件事 实,其实这样做是不妥当的。按照办案和思维规律,只有在排除非法证据,采信 合法证据,完成证据分析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有一个全面、综合的认识和判断,完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这时才能撰写审查后认定的事实。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还原案件的真实过程,才能撰写出客观、完整准确的案件事实。

第三,加强叙述的逻辑性和严谨性。对于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的表述不仅要 客观、真实,还要具有逻辑性和严谨性。所谓严谨性,就是对于认定的事实应表 述清晰、准确、完整,用语严谨,不能使审阅者产生歧义或不解。在一些较为复 杂的案件中,在叙述案件事实时,对于一些重要背景与环节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 和交代。例如,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经常涉及到多家单位,而且它们之间往往存 在比较复杂的经济关系,有控股、参股、折抵、委派等,这就要求必须将这些单 位之间的关系予以说明,才能把认定的事实表述清楚,否则,审阅者无法理清它 们之间盘根错节的关系,也无法弄明白认定的事实。所谓逻辑性,就是对案件事 实的表述要条理清晰,环环相扣,符合逻辑规律的认识规律。叙写经审查认定的 事实时,一般应当按照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撰写,不提倡采用倒叙、插叙、夹叙 夹议等修辞方式。撰写这部分内容时,经常出现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对认定的多起犯罪事 实没有按照逻辑顺序予以表述。例如,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同一类犯罪没 有按照时间顺序表述,甚至在第一起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那一起,这种 表述方式颠倒了逻辑关系,明显不妥。二是对同一事实中,对事实的发生、发展 过程表述混乱。这往往是对案件阅卷不细致所造成的。第四,加强用语的规范性。案件审查报告虽然不是对外的法律文书,但是在 撰写过程中仍应使用法言法语,力求用语规范。有的审查报告中用语过于随便,口语化现象明显,例如:把被害人称为事主、把特情人员称为点子、线人等。另 外,有的承办人为了把案件事实叙写的更加完美,大量使用文学化、新闻化的文 字。但是审查报告毕竟不是文学作品或者新闻报道,所以要避免此类语言的出现。第五,叙写事实要有确定性。经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是承办人通过对全案证据 材料进行梳理、甄别、判断后所作出的总结性概括,其所列明的应该是通过证据 证实的、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但对于一些疑难复杂、定性存在争议的案件,承办 人对于案件事实往往没有明确的认定,而是将有利于和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均一一罗列出来,实际上没有认定的事实。诚然,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尤其是 证据不扎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很难对事实作出准确认定,对案件性质作出结论。但是,对于认定事实的表述与证据罗列不能混为一谈,对于证据的分析、判断以 及是否采信等问题应在审查分析意见部分证据分析一节予以论述,而在审查后认 定的事实部分应当采用客观表述的方法来认定事实,将客观存在的事实、结果表 明。

五、证据摘录部分 这一部分要求案件承办人对于在案证据材料进行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审查并 进行摘录,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考察的是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查能力和逻辑性。要完成好这部分的写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证据,因此摘录 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整、真实的原则。目前一部分案件中存在着证据摘录不完 整的情况,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即结构性不完整和局部性不完整。所谓局部性不完整,是指除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摘录之外,没有对案件 中必要的相关情况予以记载,包括案件起因、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下落等。例如某一故意伤害案中,证据摘抄全部集中在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过程,而 在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没有说明双方产生矛盾的原因、为何殴打被害人、作案凶器 的下落,被害人陈述中亦没有双方产生矛盾的陈述,仅有一名证人证言反映犯罪 嫌疑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前一天曾产生矛盾。如果仅靠审查报告中所摘录的证据,很难准确认定此案为故意伤害案件还是寻衅滋事案件。又如某盗窃案中,在犯罪 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部分,仅摘录犯罪嫌疑人承认盗窃的情况,对于盗窃数额和赃 款下落没有任何摘录。盗窃数额是认定盗窃罪的关键,证、供是否吻合是认定数 额的重要组成部分,供述中必须要包含此项内容。所谓结构性不完整,是指摘录证据时,对于涉及到事实认定及定性的关键证 据未进行摘录。一些审查报告中,仅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证据进行摘录,而对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不进行摘录,包括犯罪嫌疑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 解、证人证言发生变化等问题,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摘录证据时应遵循全面、完 整、真实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准确认定事实,正确论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 罪。第二,注重证据材料的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证据摘录部分与证据分析 部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证据摘录部分中,在每一项证据之后除说明证据的来 源等事项外,都要说明此项证据是否存在问题,确定所摘录的证据是否有效,即 对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说明,为证据分析奠定基础。这里需 要注意: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应予以注明。司法实践中,对 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证据是否真实可信。言辞证据,尤其是与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有特殊关系的证人证言,因存在着利害关系,或多或少带有一定 的倾向性,影响其真实性。例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双方亲友的证言,多是有利于 本方。因此在摘抄此类证人证言时,应在证人身份中注明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害 人的关系,以利于我们在证据分析部分正确评价证人证言的可采信度。第三,注重摘录证据材料的逻辑性。案件审查报告中证据摘录部分体现的是 承办人对在案证据材料的审查、梳理、甄别的过程,逻辑性是十分重要的,摘录 的原则是清晰明了。摘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对同一类型的证据要按照证明力,由强到弱或者按照时间的先后排列。经始终有一个清晰的脉络,各个证据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印证,形成证据体系。(2)对于多起事实的要分事实摘录,要按照一事一证的要求进行摘录。当 前庭审过程中对举证的要求是一事一证,对案件审查也要树立这种意识。在多起 犯罪事实的案件中,每一起事实实质上是一个单独的案件,按照一事一证的摘录 方式,有利于对每一起犯罪事实的审查,能够清晰地体现出认定该起事实所必需 的各项证据材料是否具备,每项证据是否达到提起公诉的要求。(3)对于同一起事实的多种证据,一般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的 排列顺序进行摘录。第四,在摘录要繁简得当。摘录是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浓缩提炼的过程,将 卷宗中的证据反映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必须进行必要的取舍。一些审查报告繁简不 当,有些证据尤其是言辞证据的摘录过于细碎,大量的全文摘抄,甚至把笔录中一问一答式的内容直接粘贴到审查报告中,缺少必要的总结,关键证据不突出。另一方面,有的审查报告过于简单。特别是对书证、鉴定类证据的摘录,仅摘录 结论部分,对其它部分不予摘录。例如,摘录诊断证明时,没有摘录出具该证明 的医院、诊断时间;伤情鉴定中只有轻伤或重伤,但没有具体伤情等。规范性的方法是,对于言辞证据,在真实反映其原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凝 练和概括,对于书证、物证的摘录应写明书证、物证的来源,对于鉴定结论要写 明出具单位、时间、文书编号、鉴定人员,以利于审查。

六、分析意见、处理情况及需要说明的问题部分 对案件的定性分析、证据分析、量刑情节分析是案件审查报告的精华和核心,这一部分的质量如何,能反映承办人对于案件证据、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理解、掌握和运用的能力与水平。不少承办人反映,这一部分的撰写较为困难,根据北 京市的经验,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证据分析方面,要从证据的来源合 法性、内容真实性、相互关联性入手,排除非法证据,找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说明采信证据的依据。进一步确定是否有犯罪行为发生,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为。二是在定性分析方面,要紧密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结合在案证据材料,从法理和证据两方面,充分论证犯罪嫌疑人主体是否符合要求,主观故意是否明确,客观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所侵害的客体是否准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三是在量刑分析方面,要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犯罪的事实、行为的性质、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包括刑种、刑幅、数额等。四是在其他需要 说明的问题方面,主要是围绕着法律监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撰写。在撰写这一部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定性分析与证据分析并重。部分承办人十分重视案件定性,在制作案 件审查报告时侧重于对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论证,而对证据的 分析较为薄弱。正确定性固然是审查起诉工作的核心,但是正确定性的前提,是 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对证据的分析、审查、确认是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只有在对在案证据进行充分分析,排除了非法证据、确定证据能否被采信、所采信的证据对于所证明事项的证明程度之后,方可进行 定性分析。重定性分析轻证据分析,甚至只有定性分析,没有证据分析的现象应当杜绝。

(二)论述犯罪构成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在对案件定性分析时,不少 承办人对犯罪构成的论述存在两种问题。一是面面俱到,不分主次轻重,把握不 住重点;二是不全面,把主要的笔墨集中在论述犯罪构成的个别要件上,对其它 要件的论述很少甚至没有。对此,要抓住案件的重点、难点,对犯罪构成要件的 论述既要全面,又要有所侧重。例如,对职务犯罪,要侧重论证主体;对诈骗类 犯罪,要侧重犯罪的故意;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注意法定责任年龄等。

(三)法律规定与分析论述并重。目前,承办人的法律素养一般比较高,对 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入的学习,熟知相关规定,在报告中能准确引用了有关 条文和规定。但更为重要的是把法律规定运用到所办理的案件中,对法律法规对 案件进行具体的分析和论述,而不是将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罗列,形成一种法律规 定和案件证据两张皮,让审阅人自行判断的印象。

(四)分析意见要明确、适当。案件分析意见是承办人通过对案件的审查, 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等 作出的结论性意见。所谓明确,就是承办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要在充分的分析后提出明确的意见。对于有争议的案件,要将产生争议 的原因、不同观点的法定理由和依据予以说明,并提出个人的倾向性意见。所谓 适当,就是审查报中的分析意见,应围绕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问题要集中、系统,表述要清晰,论述要完整,既不能过于简单,把应当分析的 问题忽略了,也不能过于复杂,引经据典,把分析意见做成学术论文。

(五)分析意见用语要严谨、规范。对案件的分析是一个主观判断的过程,审查报告作为司法工作文书应体现出中立的态度,根据证据、法律规定论述案件,不能把承办人个人的情绪或者倾向体现在文书中。不能使用煽情的语言。

(六)量刑情节不遗漏。遗漏量刑情节,主要是遗漏酌定量刑情节。量刑情 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于酌定情节如赃款已退赔、初犯、被害人是否存 在过错、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等问题绝大多数案件审查报告均没有涉及。另外对 于共同犯罪中主、从犯问题也较多被遗漏。一定要注意。

七、审查结论部分 此部分出现的问题较少,不展开论述。不足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交流二:李勇(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审查报告制作之技巧

【内容摘要】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是公诉工作的载体,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文书。实践中,对于审查报告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制作中还存在一些有待提高的地方。一份优秀的审查报告,关键在于证据列举详略得当、符合逻辑;证据分析深刻;犯罪事实概括精准明确。

【关键词】审查报告 证据分析 犯罪事实

刑法学是最精确的法学?,因为刑法直接涉及犯罪人的自由、甚至生命,它像一把精确的尺子,用来厘定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界限,精确的刑法学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确的刑法规定就是为社会成员划定精确的自由度。公诉工作在本质上是适用和执行刑法的过程,因此,公诉工作无疑是最精确的司法工作之一,而公诉工作的全部结晶就在审查报告上。很难想象,一个不严谨、不精确的思维方式能够产生和支持一份精确的审查报告。实践中,审查报告的制作呈现证据摘录混乱、分析说理不透、事实表述不规范等不良倾向。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何摘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指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七项1[①],主要内容是证据摘录,它是一篇公诉审查报告的基础性内容,是认定犯罪事实、证据分析、得出审查结论的基础。

(一)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

证据摘录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客观、全面、详略得当?准确?就是要求摘录忠于侦查卷宗的真实记载,不得带有承办人个人的主观倾向和先入为主的判断;客观?就是基于中立的立场,既要摘录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要摘录对其有利的证据,这也是检察官客观义务的题中之义。全面?就是不能遗漏影响定罪量刑或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证据材料,如实践中容易忽略自首、累犯、主从犯等细节证据的摘录。下面重点谈谈如何做到?详略得当。详略得当需要分以下情况区别对待:(1)对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且证据清楚稳定的案件,证据摘录要简略,不必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按照原话一问一答式摘录,也无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一一摘录。只要首先列明犯罪嫌疑人有几次供述,分别注明供述的时间、地点及讯问人、侦查卷宗页码,然后概括其供述的主要内容。对于多次供述中对案件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不一致、有矛盾的细节,可以放在证据列完后?存在的问题?中记明,并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进行简单的分析。列举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时,如果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内容可以简略写成:?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然后对不一致的地方单独摘录。(2)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翻供或口供反复的案件,证据摘录要尽可能详细,甚至有些表面上看来与案件无关的细节也可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翻供称遭到诱供,但是有些细节是其他一般人不可能了解的,而其他证人的供述在犯罪人供述之后,侦查人员对这些细节不可能事先知道,这样就可以排除侦查机关的诱供。对于有些重要情节,还可以采用问答式原话摘录。比如王某贪污案件中,王某否认自己有贪污的故意,供述中有一段话?问:你为什么要指使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分钱?答:我就是想带他们‘混’点钱。问:混钱什么意思?答:就是拆迁时搞点拆迁款。?这样问答式摘录,具有很强的说服力,说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共同非法占有拆迁款的目的。书证、物证摘录相对简单,但有一点需要强调:物证鉴定的摘录,原则上只摘录结论部分(并不意味着审查证据时只审查结论而不审查过程),比如价格鉴定,但对于伤情鉴定、死亡鉴定中的受伤部位、伤口形状(如钝器还是锐器)、受伤和死亡原因也要进行摘录,这往往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

(二)证据列举的方法

符合逻辑的、条例清晰的证据分类,使人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的审查,也有利于汇报案件和领导审阅。针对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证据列举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按法定的证据种类列举。这是最基本的证据列举形式,具体如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这种方式主要针对单一罪名且犯罪事实较少的案件,比如,三笔以下的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

(2)按照一罪一证列举。这主要针对多罪名案件,比如一个案件中既有盗窃、又有抢劫、抢夺,列举证据就可以列成?

(一)盗窃、(二)抢劫、(三)抢夺,然后在每一个罪名下再按法定证据种类进行列举。

(3)通过表格列举。这主要针对一人多事、多人多事的案件,比如一人盗窃15笔,就可以列表格:每一笔犯罪事实对应相应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这样看起来一目了然,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与分析。

(4)按照犯罪构成列举。这主要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或犯罪嫌疑人针对某一犯罪构成要件否认或翻供的案件。比如受贿罪可以分为?主体身份、职务便利、基本事实(客观事实、主观方面)?。再比如,犯罪嫌疑人否认主观上具有故意,可以将证明主观故意的证据单独进行列举,这样有利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同时为出庭辩论打下基础。

(5)按照定罪与量刑列举。主要针对自首或立功等量刑情节存在较大争议 的案件,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将量刑情节独立出来进行证据列举,有利于从证据的角度判明该量刑情节能否成立。

二、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如何分析

对证据的分析与论证?是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中的第八项,并将其分成两块内容:一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二是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这种分法并不科学,其实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对案件事实的分析是建立在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的;反之,证据的确实充分又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概言之,证据分析就是排除矛盾与合理怀疑,论证一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一)证据分析标准与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因此,确实充分是证据分析所要达到的基本目标和要求。有学者指出这?只是一个一般性、总体性的、政策性的要求,而不是具有规范意义的,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要求。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造成这种标准既大且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法进行证据审查和判断。根据经验性法则,实践中形成较为一致的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包括对证据质的要求和量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排除;(4)得出的结论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证据分析的要求就是对每一个证据都要进行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分析。客观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的证明对象有关,证据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作用和价值。合法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二)证据分析的方法

对证据的分析论证,本质上是一种审查判断证据的思维过程。如果说前面的证据摘录是对证据的粗加工,属于感性认识;那么证据分析与论证就是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等思维形式来进行的理性认识。笔者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出证据分析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分解验证法。分解验证是指对单个证据进行?三性?(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下同)分析,验证其是否具有证据资格,从而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在每一单个证据验证分析时,还可以进一步分解。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从供述的时间、地点、有无逼供诱供等方面验证;证人证言,可以从证人的辨别能力、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验证;鉴定结论可以从鉴定人的资质、检验材料的原始性等方面验证。实践中,往往对鉴定结论过于信赖而缺乏必要的分析,其实技术性鉴定结论也有错误的时候。比如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观性较大、强奸案中精斑鉴定检验材料被污染而使鉴定丧失真实性,甚至价格鉴定也会出现问题,如尹某盗窃案,被盗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是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销售发票进行鉴定的,但经审查发现该销售发票是中国联通话费充值发票,充值话费时赠送的手机,但发票上既没有记载赠送手机,更没有记载手机的型号,因此该价格鉴定不能采信。第二步:双向对比法。对比即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审查其所印证的内容是否一致,以确定案件事实能否认定。所谓双向比对是指纵向对比和横向对比,纵向对比主要针对言辞证据而言,即对同一案件事实做过的多次陈述或供述进行对比,辨明其前后内容有无矛盾之处以及如何排除和解决矛盾;横向对比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种类的证据进行比对。对比法是证据审查最基本、最直接的方法,因为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主要依赖于对比方法,?印证?即不同证据在信息内容上的相互支持所形成的稳定的证明结构,是确定证据确实充分最重要的因素。第三步:整体综合法。整体综合法是指在运用证据的思维过程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双向对比审查的证据材料,有机地合成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的逻辑方法。综合分析不是将所有的证据材料的各个方面和要素简单地罗列在一起,而是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思维中将经过分解验证和比对分析后的各个证据材料,按照法律规律有机地结合成一个证据体系,从而达到对案件事实的完整、准确的认定。在此过程中,需要综合运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要有理有据,说理深刻。

三、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如何提炼

高检院公诉厅下发的公诉案件审查报告格式将?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放在证据摘录之前的第六项,尽管在形式上排在前面,但实际上是在证据摘录、证据分析之后,再提炼出犯罪事实。在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时,切忌养成照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的习惯。提炼?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无一字无证据:既然是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必然是有合法证据支撑的,要求每一个字都要有两个以上的证据证实。比如案发时间,被害人证明案发时间是12点30分,而犯罪嫌疑人供述是12时,又没有其他证据来印证案发时间,那么表述事实时宜表述为?12时许?,这样无论是12点30分还是12点,就都可以涵盖,就比较准确;而不宜表述为?12时30分?。

2、法言法语:使用法律用语,不要随意使用俗语或简称,比如?投锁入室?(指用钥匙逐个试开房门)、?活闹鬼?(南京方言,指流氓地痞)之类的俗语不要使用;不要随意用简称,比如XX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和中共XX市委XX区委员会XX街道工作委员会,不要随意简称为?XX街道?。当然有些约定俗称的简称是可以使用的,比如中共(中国共产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还要杜绝感情色彩渲染,比如?窜?、?穷凶极恶?等带有明显感情色彩的字眼。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第6篇

五年来,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期

羁押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将越来越多,并有可能超过社会承受的这个度。大量

无罪判决的出现,一方面极大更新了群众的刑法理念;另一方面也给公、检、法

在这样一个特定时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在中国现阶段有限的司法资源和国民法

律意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为了最大程度维护司法尊严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

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笔者认为,根据特定

一、无罪判决的社会效果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从这

个规定看似乎是完全排除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立案审查权,对人民

检察院提出公诉案件打开大门,只作登记收案处理。由于,在登记收案时,未赋

予法院立案审查权,对案件无法把关,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也就无法避免。无罪

判决的出现,在司法资源相对充备和法治相对发达的西方国家,这本是一个非常

正常的现象,而且不会有太多负面的影响。但在中国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司法理

念的接受还尚需一段时间,因此,面对当前大量无罪判决的出现,现有的司法现

状也就暴露出不少的社会效果问题。

1、司法程序透明度不够加重了人们对无罪判决与冤狱的联想

近几年,我国司法虽然加大力度进行改革,程序的透明性与正当性不断提高,实

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也逐渐显现出来。但群众对法律的意志和需求远远高过于对

法律的认识,对目前司法机关的努力关心远远少于对法律的结果关心程度,这些

原因都决定了人们无法一步到位接受新型司法理念下的法律结果。从而导致国民

对法律的结果也有一个渐渐的接受过程,这个过程如果被过分省略了,那社会效

果一定会适得其反。当前,虽然,司法程序透明度大大提高,但由于人们对司法

过程认知不够,在他们眼里中国司法程序还存在较严重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不是

简单的罪与非罪的依法辨思判断的过程,而且是轻程序重实体处罚的过程,在这

种意识下,无罪的判决那不等于冤假错案吗?古代的中国对冤假错案,可要处理

涉及本案的所有人员,而今又有谁为此付出代价呢?因此,在大部分民众眼里有

无罪判决,就有人为此负责,否则就是司法的腐败。无罪的判决会导致这样的效

果,这是许多法律人事先没有意想到的事。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赋予法院立案

审查权是适时的法律意识需求。

2、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的将导致司法权威的流失

现阶段,由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不同步,对一些司法现象无法理解,

特别对按情理与司法来判断显而易见的差距问题,更是无法达到认识的统一,有

点“秀才遇到兵”的道理。比如,在人们想像中就是个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甚

至有的人会认为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拉上去抢毙时,打上一枪还不够,还要多打几

枪才能平民心,解民恨,但有一天因证据不足被无罪开释了,那效果如何,老百性

一定会说:“司法机关太黑了。”结果将导致辞司法权威的流失。也许有的人会说:

“我们办我们的案,只要依法就行了,不用去理会别人怎么看。”这样行吗?法律

毕竟与一般的理论认识不一样,她必须深深得到人们的理解和维护,也就是说法律

的作用必须在法律结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时才能发挥。因此这个问题不像其他理

论一样可以心存异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是司法机关追永远无法回避的

课题。堵到这当口了,司法机关就应当从源头上有所作为,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

案审查,而且还要意识到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不是法院一家的事情,而且是所

有司法机关的事情,是特定时期人们对法律意识与认识不同步的需求,也是司法权

威树立的要求。

3、无罪人员超过社会承受度在审判时被公开开释,其结果将是极大损害整体

司法公信度

根据辨证的观点,每项新鲜事物让人们承受都需要有个过程。法院的审判过程毕竟

是每个案件真正向世人公开的过程,也可以说是每个案件真正评价的过程,刑事诉

讼效果到这时候才算真正显示出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每个案件对行为规范的确

立也正是这个时候给出了标准。从这些因素来看,审判过程与审判结果对人们行为

和思想的影响是巨大,公安、检察与法院的努力工也是为了这个结果。因此,对这

个结果虽然无法从根本上去控制,但是公安、检察、法院对这个结果的影响还是可

以有所为或有所不为。目前,无罪判决的量应当说社会还是可以在多方努力下接受,

但随着人民检察院对超羁押期限的严格控制,无罪判决的量将会越来越多,对当今

社会承受的度将形成冲击,对司法公信力度也将形成冲击,如果不从源头进行稍加

控制的话,结果只能是我们这些法律人不想看到的,司法的公信力度也会因司法机

关自己的行为逐渐流失。

二、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律价值

1、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法治的需求

从法治精神上讲,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审判权,审判就是站在中立的位置,审查

并裁决双方的`指控与辩解。在法学中,法官是独立并中立的,在刑事诉讼中,法官

行使的是审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指控的涉嫌犯罪是否成立的居中裁判权,唯一忠实

的是国家法律。而公诉机关则是国家利益的代言人,法官不是也不能成为国家利益

的代言人,有的法官将自己定位在国家利益的代言人的角色上,认为刑事诉讼的目

的就是与公诉机关共同打击犯罪,这种角色的错位将导致先入为主,偏袒公益,最

终背离公义,违背宪法规定法院居中裁判的初衷。法官只能在刑事诉讼中间接发挥

了法的本身所具有的打击犯罪的功能而已,如果说对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借

以相互配合只作登记收案,必须导致法院和公诉机关混为一体,共同指控犯罪嫌疑

人,因此,对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法院立案功能发挥的重要部

分。以审判权力对抗检察权力,以达到一种体现法治精神的制衡机制更是有必要。

2、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案查是公、检、法三家特定时期的需求

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一部分案件)承担了发现真实的侦查职能,

检察机关同时又承担法律监督和证明犯罪的职能,法院承担裁判职能,上述职能划

分是本着相互制约原则上划分,法律确定的,不容错位。传统观念认为,法院也应

承担发现真实,证明犯罪的责任。他们认为行使国家刑罚权的程序活动,不仅诉讼

的进行以法院为主,就连其所发现的也追求适于行使刑罚权之真实,重在实质真实

发现。借以确保社会安全,重在实体。因此,他们认为在这点法院所要履行的职责

和侦查机关一样,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容审查,只能登记收案,证据不

足,只能通知补证据,千万百计借以维护社会安全而扮演了有违法院中立的角色。

富有强烈改革意识的人则认为,法院不同于其它侦查部门,也不同于公诉机关,她

的角色是中立横亘

于公民个人和强大的政府权力之间的拥有审判权力的机构,她们

必须是消极的,法官应当是缄默而富有神秘,内敛而更有尊严,他们不能成为在开

庭以前就尽阅案卷,并在出庭前已经近乎作出判决的人,否则每个提问问题甚至连

语气都会透露出偏袒一方,法官不再主动依职权去调查取证,审判不是发现案件真

实的方法,而是在法律面前争论案件的解决方法。在审判中,只要发现证据不足就

无罪开释。然而不管是传统观,还是改革激进观,他们都无法否认在当今特定时期

中构建一种特定的刑事诉讼模式是急需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再者对人民检察院提起

公诉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是特定时期的特定要求。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一个经法院

作出的无罪判决,是会不利公、检、法三家司法行为权威的树立,不要说老百姓,

就连政府的人在目前这个阶段大都认为是不能接受的。人们往往会过多于感叹那些

臭名昭著的犯罪嫌疑人就因证据不充分被无罪开释了,或者往往会认为法院对了,

那就是公安和检察院错了;如果是公安和检察对了,那就是法院错了。自从1996年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因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有29521件。这些案件的

出现,一方面在某种程序上造成了《刑诉法》作用价值认识的混乱,另一方面对公

检法部门提出更严峻的考验。在这样情况下,在特殊司法观念阶段下,对检察院提

起公诉的案件立案审查则有特殊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三、特定时期对刑事公诉案件立案审查的积极意义

法院对刑事案件立案进行审查,可以在下列几方面显现出优势和积极意义。

1、充分发挥公、检、法互相之间的制约功能。长期以来,人民检察院据以《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无论什么案件一提公诉,人民法院就应受理,这就给公诉机关

一方面对案件审查重实体,轻程序,对程序的公正重视不够,有问题还可以不断协

商解决或补侦;另一方面,对自己办案审限意识不强,有的于审案件要超审限了才

敢快移,只要一移,人民法院不能不收,一切问题似乎都以交给法院;再者对赃款、

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出入也很大。因此,通过立案把关,促使侦查机关在侦查案件

手续合法化、程序严格化,同时促使公诉机关、审限意识、适用法律意识增强和对

赃款赃物移交意识增强。

2、为构建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夯实基础。新型的刑事诉讼模式要求简繁案件有效

分流;要求审判人员不能过份阅卷,无论庭前还是庭后,但案件毕竟是案件,如果

有立案庭确实有效的审查,他们就完全可以集中精力思辩于庭审公诸于的证据,并

从中找出定罪量刑的之依据。如果没有立案庭的把关,他们只有详阅宗卷材料才能

真正定下决心听审,这就不可能做到庭审前,心静如一泓清水,不能通过中立、平

等、公开主持控、辩双方进行指控和抗辩的诉讼活动,先入为主,以怀着近乎结论

判决的心态听审是不可避免,对构建新的刑事诉讼模式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制度

无法让法官做到。

3、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通过对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这

种审查力度要比刑庭审查更能体现中立和平等,也更能对特殊物质部门的违规操作,

进行有效的制衡。立案庭不比刑庭工作环境复杂,她有条件充分行使权力,以审查

权力制衡权力的部门。比如对目前全国各地普遍存在赃款未随案移送问题,有些地

方法院刑庭实在无奈只得在判决书上说明某某赃款扣在某某部门,由某某部门上缴

国库。最终有没有交谁也不知道,如果将这些问题放在一些向来被认为权力边缘的

部门来做,她们就可以说“不”,或者至少可以使这些问题凸显,并最终寻求到解

决的方案。使参与办案的部门在办案的程序中更为透明,更加依法司法,更加公正

和高效。

4、通过立案审查,可以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所涉及的刑诉方面的程序进行必

要的监督。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对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活动

监督,特别是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后,仅仅由律师帮助是不够的,人民检察院

对刑事侦查人员的侦查、审讯与活动进行直接的法律监督,否则不足以防止被告人

人权的侵害,然而现在还是有相当部门的经济类型犯罪案件仍由检察院自侦自诉,

对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侦自诉的案件,其侦查和审理活动是外于无人监督状态,在人

民检察院还未彻底脱离侦查权之前,作为人民法院对这类刑事案件的审查立案是完

公诉案件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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