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论文
公安派出所论文(精选11篇)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1篇
然而, 现实中不同程度存在消防监管末端缺位、城乡火灾防控体系失衡、派出所专业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为此, 云南省公安厅、省消防总队在全省范围内以派出所为重点, 采取多项务实措施, 高效推动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工作。
2015年8月26日, 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推进会在昆明召开, 全面推广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工作取得的成效。
全省配备1301个消防警组
“消防现役警力有限, 机构断层, 大量社会单位缺乏有效监管, 是当前消防管理的突出问题, 是火灾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在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推进会上, 云南总队总队长田国勇介绍, 目前, 云南省有组织机构代码的社会单位多达180万余家, 但全省消防监督干部仅有596人, 负责监管的重点单位也只有9682家, 还有大量单位处于监管的盲区。
2014年以来, 云南总队大胆提出了三年完成全省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的目标。截至今年8月, 全省1589个派出所 (含124个边防所) 已挂牌成立1301个派出所消防警组, 建组率达81.86%, 其中1071个消防警组已正式投入运行。全省派出所消防警组组员共8651人, 共招收消防协警2186人, 并全部配备到位。
在实际工作中, 派出所消防警组发挥了在巨大的作用———全省列管单位共269465家, 共录入移动消防执法终端系统235523家, 2014年以来, 共检查社会单位186705家, 发现火灾隐患5.2万余处, 当场整改火灾隐患3.5万余处, 责令整改1万余处, 移交大队处罚1543起, 派出所处罚663起。
值得一提的是, 普洱市大力推行建队标准化、防消一体化、警务网格化, 以消防警务网格化促进社区 (村) 网格化消防管理, 着力做实社区 (村) 消防细胞工程。目前, 全市103个乡镇共建专职消防队78支, 招聘专职消防员416人, 专职消防员经费保障达2122万元, 购置消防车65辆;大理探索推行“4+6+4”的派出所消防警组建队模式 (4名在编警力, 6名驻所文员和4名兼职队员) , 全州110个乡镇组建了112个派出所消防警组;楚雄南华、临沧临翔、曲靖西城等地派出所结合当地实际, 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均取得了创造性发展。
消防警组队伍建设标准化
根据《云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警组建设标准》, 各地在派出所机构编制框架下内设消防专业警组, 由派出所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任组长, 由消防大队管片干部任副组长, 组员由兼职民警、公安协警及消防协警组成。警组专门负责消防工作, 具体由消防专兼职民警带领协警分片负责, 消防协警在完成消防工作任务的前提下, 可协助或参与其他派出所警务。
全省按照“城区派出所每500个社会单位配置1名消防协警、乡镇派出所每200个社会单位配置1名消防协警”的标准, 配置专职消防协警。招收消防协警坚持就地优先、公开招收的原则, 确保了协警质量。以昆明消防支队为例, 在新招收的505名消防协警中, 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总招收人数的28.1%, 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达100%。在消防协警的管理工作上, 昆明市公安局还统一制定了警组工作、着装、作息、纪律、休假、党团关系、绩效管理等制度, 对派出所消防警组实行严格管理, 确保了协警队伍的规范性。
据了解, 派出所消防警组勤务工作分为常态工作和专项工作。常态工作包括单位消防基础信息采录、隐患排查和消防培训。协警对网格范围内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遍, 培训工作结合检查工作一并进行。专项工作根据上级部署开展, 也可由派出所根据实际部署开展。派出所消防警组通过常态工作和专项工作的开展, 适时掌握了辖区单位动态和静态信息, 及时发现消除了火灾隐患。
消防警组业务建设信息化
有了专业化的队伍和健全的制度, 工作成效也要“看得见”。为此, 云南总队借助互联网手机微信平台, 研发推广与公安警综平台、警务通执法终端无缝对接的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信息系统, 实现了派出所消防警务信息化。
昆明市将全市17.8万家社会单位的数据信息全部采集录入公安派出所消防警务信息系统。同时, 社会单位也能将自主开展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通过扫描二维码录入警务信息系统, 实现了单位信息适时更新、警组与单位信息适时交换、警组与单位信息适时共享。
公安派出所根据上级常态工作及专项工作部署, 制定月检查计划清单, 通过消防警务信息系统适时下达警组。警组根据指令抓好工作落实, 实地检查时通过系统自动进行GPS定位, 有效避免检查不实情况的发生。支队、大队及派出所还能利用系统后台监控警组工作完成情况。
对于警组组员来说, 消防警务信息系统对工作积极性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昆明市梁源派出所消防警组员冯莉莉说:“这个系统能对各警组工作完成进度、完成质量进行自动统计, 各警组之间、各地区之间可以自行比较, 自然就营造了比学赶超的氛围, 有利于我们主动提升工作质量。”
消防警组保障工作精细化
为了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云南将派出所消防警组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专项保障或者从公安业务经费、乡镇专职消防队经费中统筹保障, 推动州、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予以解决, 综合采取按绩施奖、以奖代补等方式解决派出所消防经费问题。
昆明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仅今年以来, 全市就投入消防警组专项经费3000万元, 协警工资由70%的基本工资和30%的绩效工资构成, 由县级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按月足额发放。“目前, 消防协警人均月收入加‘五险’达到3500元。下一步, 我们还要向财政争取消防协警消防职业风险和执勤加班补助, 不断提高消防协警的待遇。”这名负责人说。
派出所公安工作思路 第2篇
xx年我所公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及“两会”和“二十公”精神为指针,以维护辖区政治稳定为中心,以抓好队伍建设、激发全所民警奋发向上、顽强拼搏的工作积极性为基础,以推进公安业务工作,全面完成全年公安工作任务为重点。
二、具体设想:
(一)队伍建设。
重点抓如何落实***部长的“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四句话。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执法为民为主线,以作风建设年为载体,以大练兵活动为契机,以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为重点,以强化基层基础为切入点,努力提高全所干警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充分激发全所民警奋发向上、顽强拼搏的精神,继续抓“五、四、三”禁令的落实。
(二)竭力维护辖区的政治稳定。
我所地处xx区的中心,辖区内有新区委、区政府,又紧邻市委、市政府,是全区的政治中心,且我所管辖的xx街道、xx街道正处在全面开发阶段,征地拆迁面广,涉及的拆迁村民多,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存在的问题多,解决困难的难度大。因此,我所在xx年的维护辖区内政治稳定的工作中,首先要确保新区治机关的安全,我所已在新区治机关设立治安执勤室,安排二名警力负责执勤室的工作。具体指导新区治机关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充分利用xx街道的巡防队伍加强新区治周边的巡逻。其次,重点针对xx小区拆迁安置问题,我所将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将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及拆迁户的思想动态进行搜集和整理并上报上级机关供领导决策和参考,对拆迁户的合理要求配合政府积极解决。对极个别无理取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将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坚决的打击,以确保市、区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第三,继续抓好情报信息工作,情报信息是维护政治稳定的生命线,没有情报信息,维护政治稳定就没有了基础。xx年我所将要求国保专干、责任区民警深入一线,建立情报信息,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推进公安业务工作,全面完成全年的工作任务
1、抓侦破打击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的硬指标任务。xx年的侦破打击工作,我所将在去年的基础上,抓好、抓早,充分调动侦管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打主动战、进攻战,重点强调侦破打击工作的超前性,充分利用各种专项行动的有利战机提前完成全年的硬指标,种好辖区责任田,力争破现行案件,不发有影响的案件。
2、切实抓好安全防范工作,压减发案。xx年我所将继续落实市、区二级政府提出的三年内“打造平安xx,创建平安xx”,和进一步落实和强化市局、分局关于打击“两抢一盗”犯罪四级防控模式,组织全所民警及巡防队员接好辖区内的防控工作。努力达到公安部要求的“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要求。
3、切实抓好治安管理工作。xx年我所治安管理工作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实行所长负责制,侦管副所长、特业民警、社区民警层层负责制,重点突出行业管理,查禁黄、赌、毒和消防安全工作,以及狠抓x所大专院校和x所中小学校周边的治安环境的治理,给辖区群众以及学校师生营建一个良好、安全的治安环境。
4、切实抓好法制工作。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xx年我所的法制工作将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和法制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把执法质量工作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从110接出警登记抓起。从每一起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抓起,从每一个细节抓起。严格按照省厅、市局、分局执法质量考评的要求执行,严格操作规范,力争xx年我所的法制工作达到优秀。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探微 第3篇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存在问题;解决途径
2009年《消防法》从法律层面上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最基层的单位,始终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线”,进行消防监督工作有其自身的条件优势,在预防火灾多发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将深入探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改进对策。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意义重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小型商店、酒吧、招待所、餐厅、休闲健身等场所迅速增多,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这些小场所的增多也带来了很多火灾事故隐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数量日益增多、规模日益扩大,各类火灾事故日益频发,加大消防监督力度“呼之欲出”,但消防监管只依赖于现役公安消防机构,在人员配置上会略显不足。所以,让公安派出所担负起小场所日常的监督执法,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一项行之有效的举措。
依据《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的规定,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日常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就是对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个体工商户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以及对辖区单位职工、村(居)民宣传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具有点多面广、对辖区情况明确、与辖区单位接触紧密、执法便利等独特优势,连同专职消防人员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对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等工作具有重要的不可取代的意义。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工作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安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的法律地位逐渐得到确认和提升,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也逐步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重视。相对于公安机关的专设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始终处在公安工作的最前线,具有警力资源、社会资源、执法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不到位,导致消防安全存在监管失控、漏管的现象,尤其是乡镇、社区的防火工作略显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内部问题。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效果不理想,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暴露出的内部问题是关键。首先,是对派出所监督消防工作认识上存在误区,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很多派出所民警来说“消防工作是消防队的事儿”这个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很多年了,虽然2009年已经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主体地位“正名”了,可是派出所民警在旅行消防监管职责的过程中,仍然缺乏“主人翁”的责任意识。有些基层派出所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是派出所工作的主业,缺乏工作积极性,工作上的干劲儿少了,长期下去就很容易造成消极怠工,为火灾埋下了安全隐患。另外,一些辖区单位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也不能理解,监管工作略显“名不正,言不顺”,有的单位甚至拒绝和不配合公安派出所的检察工作,造成“派出所不愿意管,单位也不愿意让管”的局面,消防监督工作出现真空。
其次,就是派出所消防监管业务水平不足。其实消防监管工作并不象想象中那么简单,它涉及物理、化学、法律等多学科,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需要经过专业学习和长期实践才能胜任。而公安派出所的民警只是经过了短期的培训,加上派出所平时工作较为繁杂,还要处理各种社会治安案件,对于消防知识的学习略显力不从心,导致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工作等。一些派出所民警在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时,由于专业知识限制,加上工作经验不足,消防监督业务只是停留在“上看线头,下看烟头”的工作水平,对易燃建筑材料、建筑防火无能为力,民警开展消防检查时看不出火灾隐患、提不出整改方案,不利于消防工作的开展。
再者,就是警力、装备不足,职能分工不明确。如今,公安派出所像其他基层监管单位一样也面临着编制少、警力不足,但任务重的矛盾。大多数派出所的民警既要承担治安、刑侦等任务,还要负责消防监督的工作。有些基层派出所受到经费制约还存在消防设备不足的问题。由于派出所民警流动性较大,常常面临刚刚培训好的消防业务熟练的民警过不几天就被调走的尴尬局面,并不像专职消防人员职能分工明确。
二是外部问题。《消防法》和公安部120号令只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权,并没有赋予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调查权。当然在实际工作中,也有部分地区赋予了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调查权,但其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如今各地下放给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权限不一致,导致很多公安派出所民警都抱着“干或者不干都一样”的态度,有些民警还担心执行消防监督工作后多承担责任,甚至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消极怠工。
三、解决内外问题,改进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
公安派出所具有“得天独厚”的人熟、地熟、资源熟的优势,是所在辖区消防监督工作的“主力军”。近年来,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管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我们也应看到实际工作中的不足,长期发展下去,会一定程度上制约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进行,同时也会造成民警开展工作信心不足、干劲儿不大等问题,因此必须要采取措施改进派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
一是明确定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主体”地位和职能。针对部分辖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自身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模糊认识,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辖区单位和公安派出所民警充分认识到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是法律赋予公安派出所的神圣职责,也是公安派出所应尽的法律义务。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也要从思想上重视消防工作,在消防监督工作中起到领导带头作用,彻底消除“为他人作嫁衣裳,干的都是消防队的活儿”、“消防工作与派出所无关”的错误观念。
二是要切实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业务培训。应结合当前的消防形势和工作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要加强对新警员的培训,加强岗位操作能力培训。同时加强与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衔接,要求公安派出所不做“翻版的消防机构”,而公安消防机构也不做“甩手掌柜”。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经常向公安派出所民警传授消防检查实际操作经验,而公安派出所也应实时的将消防监督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给消防部门。两个部门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三是适当增加派出所警力和经费,减少业务骨干人员流动。针对公安派出所人员少、资源少、业务重的特点,采取措施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同时对经过培训,熟悉消防监督工作业务的骨干警员应予以保留,对消防监督工作应有具体人员负责,减少各项公安业务“顾此失彼”的现象。增加适量的专项经费,为消防监管工作的后方准备充足的“粮草”和“枪弹”,才能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调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
四是完善法律和体制建设。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公安派出所一定的消防行政处罚权和火灾事故调查权,调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的积极性,改变“有责无权”的现状,有力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时健全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工作的综合绩效考评中,与其他诸如: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一同考核,严格绩效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辖区内发生的重特大火灾等消防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究。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民警实行评优奖励,打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消防工作做与不做都一样”的尴尬局面。
四、结束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对加强消防监管,防止火灾事故的频繁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刚刚形成不久,各界对其认识度不高,自身也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为使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走上良性有序的发展轨道,必须要加强领导,重点抓好完善立法和制度,加強业务培训,合理资源整合等工作,将消防监督工作作为派出所一项日常性工作来抓,推动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有效消除各地消防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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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4篇
1. 基本情况
禄丰县位于云南省中部, 楚雄彝族自治州东部, 是云南省府昆明的外围重镇, 历代有“滇西锁钥”、“九府咽喉”之称。全县国土面积3536平方公里, 总人口42.2万, 辖10镇4乡, 有5个社区、158个村委会、2095个村民小组。近两年来, 全县乡镇或农村住户自行扑救或通过专业队伍扑救火灾97起, 直接财产损失97.2万元, 其中农村火灾75起, 占火灾总数的77.3%。这些数据显示, 禄丰县的乡镇、农村火灾多发一直是影响该县火灾稳定形势的决定因素。
2. 乡镇及农村消防安全状况
2.1 消防基础薄弱
乡镇及农村由于建筑房屋布局密集, 耐火等级低, 道路狭窄, 防火间距不足, 互相毗邻, 部分住户分散的村庄又多数居住在山区, 有的地方消防车根本无法到达, 加之生活习惯的原因, 大量柴草和农作物秸秆等生活生产用品与居住环境混杂。而且近三年连续干旱, 生产及饮用水都普遍缺乏, 消防水源这一扑救基础薄弱, 乡镇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滞后, 基本消防器材缺乏。
2.2 火灾防范及扑救知识技能缺乏
乡镇和农村财政条件差, 楚雄州十个县市中, 超过50%都是贫困县, 乡镇农村消防重视不够, 投入不够。广大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十分薄弱,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火灾防范自救能力较差。乡镇农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长期存于制度不健全、组织无领导、管理流于形式, 监督管理工作得不到根本落实, 消防隐患严重, 大部分村民对消防知识不甚了解, 防火意识不强, 在生活中乱接电源线, 长期用电线路老化、破损严重, 使用电器和液化气违章操作, 祭奠用火不看管, 吸烟乱丢烟头, 小孩玩火和乱放烟花爆竹不教育制止, 甚至堆放的易燃物品与火种火源接近等, 存在疏忽麻痹的思想。
2.3 派出所警力有限, 消防监督管理跟不上。
乡镇农村消防工作点多面广, 村寨较为分散, 户数辖区范围大, 派出所警力不足, 加之各种治安管理防范任务繁重, 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无暇顾及到每个村寨, 一家一户, 仅靠现有警力难于及时发现和消除全部火灾隐患, 乡镇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普遍处于失控和漏管现象。特别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下, 以城镇为依托的民办、村办企业的迅速发展, 不经消防审核擅自施工, 不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现象比较明显, 加之家庭小作坊、小厂房、小车间、小饭店、小旅馆等不断增多, 自由无序的发展, 未设置消防栓和灭火器材现象十分突出, 有的甚至无消防水源, 缺乏应有的监督管理, 也导致农村火灾事故逐年上升。
2.4 派出所民警消防监督管理的业务素质水平较低。
派出所民警大多数没有经过正规的消防安全培训, 少数虽然经过一定形式业务培训, 但所学的业务知识有限, 基本上都是边干边学, 缺乏相应的消防基本知识, 常用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远远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消防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而且这些人员岗位调动频繁, 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及时培训和调整。
3. 派出所在乡镇及农村消防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量的扩大与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也日益凸显, 而公安派出所在加强乡镇、社区、农村消防安全监管这一薄弱环节上, 有着“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乡镇、农村、社区对于公安派出所来说, 是真正的战斗一线, 公安派出所对辖区的火灾预防和扑救起着弥补死角、减少火灾危害、健全责任网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4. 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的途径
4.1 建立县市级消防大队与派出所消防监管机制联合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 我在对县这一级消防监管上逐步形成了“大队抓重点, 所上抓基础”的思路和机制。大队抓重点:由于大队警力有限、精力有限, 全面撒网反而会导致消防监管漏洞太大, 不如集中有限的警力和精力盯住主城区、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来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所上抓基础:这是派出所的辖区优势决定的, 派出所在本管区内可以做到进村入户, 结合治安管理可以做到对社区和农村的底数清、情况熟、检查指导防范经常化, 以保持社区、乡镇、农村的火灾形势基本稳定。
4.2 规范派出所“三化”建设
在发挥派出所优势, 逐步建立完善消防责任和实施机制的过程中, 形成了以派出所消防工作“三化” (组织机制一体化、消防监管规范化、工作落实创新化) 为建设目标的机制, 目的是从工作理念、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工作规范等方面不断深化派出所消防工作建设, 以使派出所全面参与消防工作。
在消防监管工作的组织机制上, 主要从六个方面着手, 使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做到整合警力、统一部署:一是由县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派出所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将消防工作和其它工作一样列为县公安局会议工作培训、部署议程内容, 定期征集、传达和研究消防重点工作。三是大队全面参与县公安局对派出所的考评工作, 在各派出所的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列出消防目标责任的专项内容, 细化方案, 统一考评奖惩。四是县公安局从机制上完善保障制度, 每年视情况给予各派出所相应的消防业务工作补助经费, 保证各派出所顺利开展社区、农村消防监督警务工作。五是将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明晰化, 在全县派出所形成“所长领导, 分管所长具体抓, 消防民警协助抓, 社区民警分片负责”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模式。六是由县公安局下文明确各派出所协警人员、保安人员承担相应消防工作职责, 有效整合人力资源, 弥补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警力不足的缺陷。
5. 结语
就目前情况来看, 虽然公安派出所进一步履行了消防工作职责, 在火灾防范、火灾扑救等方面作用日益明显, 但是在派出所全面参与消防工作过程中, 仍存在不少困难, 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也并不高。尽管采取了多种方式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 但在推动此项工作达到一定程度后, 就会遇到瓶颈。比如, 我们花大力气培育出的一个派出所示范点, 并不能代表所有派出所都能做到相关工作程度, 而且示范点的人员一旦更替, 工作就会变样, 无法和公安的治安、刑侦等工作一样形成工作机制、人员意识、具体工作实施的常态化。
应该说, 我们所讲的“推动派出所全面参与消防工作”就体现了我们面临的瓶颈。对于派出所消防工作, 我们大部分是处于推动此项工作的被动情况, 而不是其主动安排布置, 就如同公安其它工作一样, 需要推吗?答案显而易见。由此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就是我们的执法系统和公安执法系统的不一致, 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的不一致。我们的执法既是在公安执法系统中, 又是一个独立的系统, 而我们作为公安执法的一个警种, 却无法同公安一样运用其它相关执法的法律法规, 不能依法使用警用器具,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们和派出所在实际工作上难以融为一体, 只要工作推动稍有松懈, 就会导致工作效果下降。
从工作实际、工作需要和面临的问题来看, 公安派出所全面履行消防职责是消防工作大势所趋, 但更深层次的政策机制支持, 才能带来更显著的工作效果。
摘要:公安派出所面对监管区域是火灾多发的乡镇、农村地区, 本文根据笔者长期基层工作经验, 对基层派出所消防工作作分析, 总结取得的一些做法, 并结合派出所参与消防监督管理的工作现状和乡镇农村火灾事故的存在问题, 提出相应的对策。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5篇
(原标题:下月起,这14个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开证明了)资料图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多、办事难”问题,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12个部门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的部署,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领域存在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过多过滥、缺乏统一规范的问题,为群众提供便捷、规范的服务,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现就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意见。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三)对于需要证明的下列6类事项,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主要包括下列9类情形: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无犯罪记录证明。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建立并逐步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通报犯罪人员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6篇
关键词:公安派出所 刑事拘留 刑事侦查 检察监督
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问题备受关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大部分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主要由公安派出所自由决定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任何一种权力都可能被滥用,并且权力越大,它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就越大。[1]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不严格遵守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的法定条件、任意扩大拘留对象、在治安案件和自诉案件中违法适用刑事拘留、在侦查活动中滥用查封扣押措施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和监督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本文以强化检察监督为目标来探究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的监督机制。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监督认识不足
“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诉讼观念在我国根深蒂固,受长期工作影响,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相互配合方面表现的比较突出,但是检察监督的意识相对薄弱。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个别案件难度大、阻力多、顾忌多等原因,检察机关不敢监督。这些反映了检察机关对检察监督认识不足的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检察监督力量不足
从机构设置上讲,一个辖区内只有一个检察院,但是公安机关却往往有几个或是十几个派出所,一个检察院对数量众多派出所进行监督则显得力量不足。从检察机关内部来看,对公安机关进行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来进行。以侦查监督部门为例,侦查监督部门只是检察机关的一个下属部门,人员极其有限,面对庞大的监督对象,侦监部门很难对刑事拘留和各个派出所的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与此同时,侦监部门还承担大量的审查逮捕案件。检察机关人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数量上严重不对等,检察机关疲于应对,很难发挥监督的作用。以天津市河西区为例,公安河西分局下设13个派出所,另外还有经侦、刑侦、禁毒支队以及公交分局,这些职能部门均有权进行刑事拘留和独立开展刑事侦查活动,这些职能部门人员配备民警两千人左右,但是河西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人员仅有11名干警,人员差距极大,检察干警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之外再承担对刑事拘留及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可谓难度极大。
(三)检察机关获取监督信息渠道狭窄
知悉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活动才能有效开展监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主要是从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中获取信息,方式相对单一,甚至有时公安机关会有意识的隐瞒一些问题,导致违法行为不能在第一时间被发现,有的违法行为也因为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而无法查实。在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很多违法方面的信息是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才能得知,有时是在复核被害人时才知道公安机关实施了何种行为,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干警并没有充足的精力去核实被害人的言词证据,这也导致了对于公安机关的很多违法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除此之外,对于公安机关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侵犯当事人财产权利的侦查措施,检察机关更加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四)检察机关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除逮捕外,公安派出所在刑事侦查活动中采取的措施事先不必报请检察机关的批准,这使得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行为很难及时发现和监督,只有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够依据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个别案件甚至在犯罪嫌疑人因权利遭受侵害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时才介入,但此时侦查违法行为和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侵害已经发生,侦查监督只能起到弥补的作用。因此,时间的滞后和范围的狭窄导致不能对公安派出所的行为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
(五)检察监督的执行力不足
检察机关事后监督主要为口头纠正、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3种方式,但口头纠正常常软弱无力,书面文书虽然能引起公安机关重视,但缺乏法律强制性和执行力。公安机关可以对检察监督置之不理或“淡然处之”,造成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的监督手段乏力、严重缺乏刚性。[2]以本院为例,今年我院在办理一起强奸案的过程中发现外区一派出所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对外区一派出所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该派出所将该纠正违法通知书退回本院,致使该纠正违法不能发挥其作用。在实践中,本辖区内的公安机关对于我院的监督还比较重视,但是辖区之外的公安机关则表现得更为消极,无法使纠正违法落实。面对这种情况,检察机关监督的执行力则显得更加无力。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依据
(一)我国宪法性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职能
《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5条也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这些宪法性法律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职能作出了原则性的表述和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是检察监督的重要内容。
(二)《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实施检察监督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条规定是人民检察院对行使诉讼活动实施监督的原则。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职能覆盖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行使法律监督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款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监督权的直接依据。
(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职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4章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内容、程序以及发现公安机关违法情形后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其中第5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565条也详细列举了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
(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存在违法情况,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的,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对于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条不仅规定了公安机关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也规定了在面对监督时公安机关如何去做的问题。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措施
(一)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
确立检察提前介入制度可促使侦查机关收集、保管、移送证据材料时,做到全面、客观,保证侦查取证依法进行。2012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7条确认了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做法,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充分发挥提前介入机制的作用,明确检察机关介入侦查活动是为了了解侦查活动情况,履行监督职责,着眼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但可以指导侦查机关依法取证,还可以实现对侦查行为的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相比,同步监督有利于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一定程度可以避免事后监督带来的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而无法纠正的滞后性弊端。
(二)设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
看守所驻所检察室应当对被拘留人进所、拘留期限变更、出所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执行情况进行同步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开展调查。单独设立或者分片设立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可以延伸和下沉监督触角,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拘留和刑事侦查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依法进行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选取规模较大、发案较多、辖区人口较多的典型公安派出所作为设立侦查监督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的试点。同时,指派专人通过审查派出所接警台帐和受理立案的登记台帐、监控录像等相关案件资料,旁听审讯和询问,参与讨论分析案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以及定期、不定期巡访检查等方式,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信息的实时、全面掌握,畅通信息来源渠道。
(三)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知悉刑事拘留和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情况,不能获取案件的充分信息。建立健全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有助于打破信息不对等的知情难困局。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但在实践中,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未真正取得实效。具体来说:一是实现公、检业务系统的对接。通过刑事案件业务系统对接,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赋予检察机关查看公安机关办案系统中治安、刑事立案及处理方面的权限,及时知悉刑事案件的受案、立案、破案、结案等情况。二是建立办案信息定期通报机制。由公安机关每月定期向检察室通报刑事立案、撤案、涉案人员处置、适用(变更)强制措施、提请逮捕等情况。由检察机关每月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刑事立案监督、纠正违法、追捕追诉、批捕、不捕、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不诉等情况。三是建立案件定期巡查、抽查机制。由检察机关对派出所的治安案卷及没有报捕的刑事案卷进行定期巡查、抽查,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滥用刑事拘留措施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四)建立健全审查机制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既是了解案情,确定逮捕的必要性的途径,也是发现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审查案件的主要方式是查阅案卷,这种书面审查方式虽能够发现一些问题,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很多问题并不必然一定能够体现在案卷之中,对于相关文书没有随案移送的,很难发现侦查措施中的违法行为,难以实施监督。故应在严谨细致的阅卷基础上,完善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听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建立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侦查机关采取的侦查措施不服时提请检察机关监督的机制,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措施的监督。此外,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进一步在制度上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并增加了在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条款。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建议,有助于检察机关准确认定案情,把握逮捕的必要性,同时也为检察人员了解侦查情况提供了信息渠道。
注释:
[1]魏腊云:《最高检察机关及其法律监督权力的宪法分析》,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7篇
鸿顺里派出所在分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创造和谐稳定辖区环境为目标, 以平安天津建设为载体, 以加强派出所能力建设为主线, 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理念, 全力维护辖区内的治安稳定和社会安定, 大力加强民警队伍建设和“三项建设”, 进一步强化基层基础工作, 不断转变执法观念, 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效率和办事能力, 全所上下齐心合力, 圆满完成了各项公安保卫工作, 确保了民警队伍稳定和辖区内治安的稳定, 进一步提升了基层派出所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服务发展的能力, 辖区居民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班子建设严格部署
带出一支过硬的队伍, 班子建设是关键, 鸿顺里派出所党支部严格按照上级党委的工作部署, 以“班子建设好、队伍管理好、活动开展好、工作完成好”为主线, 强化班子和队伍建设, 强化队伍管理, 细化各项工作制度, 特别是各项业务工作任务, 科学研究、合理安排, 不断增强领导班子凝聚力、向心力和号召力, 各项工作所领导冲锋在前, 支部成员在一把手的带领下, 树立大局意识, 紧紧围绕分局中心的工作, 团结一致, 密切配合,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充分发挥了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队伍建设扎实有效
派出所党支部提早动手, 结合辖区的治安特点, 以“降低社区发案、提高打处破案、服务经济发展”作为总体工作目标, 科学制定全年工作计划。根据分局下发的业务工作要求, 支部多次研究、广辟言路, 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并将各项考核的工作参数量化到每名民警, 进一步增强了民警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同时, 结合建党90周年活动, 大力加强民警队伍的教育整顿工作, 进一步加强了民警的思想道德和党风廉政教育。
工作中, 鸿顺里派出所着力为群众办实事, 健全完善了案件回访制度, 要求全体民警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 完善执法规范化管理, 自觉地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有机结合起来, 努力实现打击犯罪和执法为民的有机统一。
在从严治警的同时, 所支部严格落实从优待警、以情待警的方针, 最大限度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2012年, 派出所对所内外的环境进行了整体改造, 极大地改善了民警的办公和生活环境。同时, 所支部把关心关爱民警体现在实处, 为每名民警订制了生日蛋糕, 订阅了今晚报和其他杂志, 并制订了民警和家属生病必须有所领导慰问、民警有婚丧嫁娶事宜所领导必须全部到场的制度, 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
窗口建设细致入微
为进一步规范鸿顺里派出所的文明窗口建设, 提高民警的服务水平, 根据辖区的实际特点和派出所的实际环境, 把日常的窗口服务工作和基层实际有机结合起来, 在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的同时, 进一步完善了窗口服务的规章制度。全面推行“四统一”、“五规范”, 切实做到言必信、行必果, 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根据日常群众来所办事的需要, 配备了多项便民服务设施, 如书写使用的桌椅、笔墨、纸张、示范样表等, 还提供饮用水、水杯、花镜、针线包、急救药箱、便民伞等物品。同时, 添置了触摸式的电子显示屏, 公布了齐全的警务公开项目和居民办事指南, 进一步方便了群众。鸿顺里派出所充分发挥巡警快速反应的特点, 着力加强了辖区的“110”接处警和巡逻防控工作, 在有效控制发案的基础上, 合理派警, 果断出击, 抓获了多名嫌疑人, 有效遏制了多发性侵财案件和八类案件上升的势头, 全年未出现“110”有责任复打的问题, 并代表分局参加了市局组织的人民群众满意基层窗口单位和人民满意“110”的评选活动。
服务经济发展积极稳妥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8篇
一、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安派出所由于具有点多、线长、面广、贴近基层、熟悉情况的特点, 在基层消防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
(一) 能够有效增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社会控制能力。
公安派出所对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保证了消防监督管理的触角延伸到基层一般企事业单位、居民、村民住宅区, 从整体上推进全市抗御火灾的能力。
(二) 能够进一步提高消防机构的宏观调控能力。
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有效地弥补了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突出问题, 使消防机构的宏观控制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三) 能够确保政府消防职能落到实处。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可以有效促进政府消防职能的落实。
(四) 能够进一步密切警民关系, 提高人民满意程度。
(五) 能够扩大消防监督管理范围, 促进新形势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化。
据统计, 自2000年德州市公安局制定出台《德州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来, 德州市126个公安派出所将消防工作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共组织开展化危品、棉花加工、“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46次, 出动警力4640人次, 检查化危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365个,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902个, 小网吧、小舞厅、小游艺游戏场所等“九小”场所9000个 (次) ,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7600余条。实践证明, 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将消防管理范围扩大到基层一线, 对拓宽消防监督管理渠道、减少失控漏管现象、促进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抓重放轻、抓大放小”新格局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约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因素
(一) 认识不到位。
受旧有观念和体制的影响, 加之近年来国家对火灾事故实行倒查制, 以及消防责任事故追究制政策的出台, 认为消防监督工作不属于公安派出所职责范围, 对消防监督工作不愿管、不肯管、不去管的思想还普遍存在。
(二) 人员编制少、流动性大。
目前, 德州市的公安派出所干警一般在7人左右,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和流动人口的剧增,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逐年上升, 公安派出所为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 往往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再者, 干警的频繁流动也使一些原先接受过消防知识培训的消防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岗位, 消防监督力量有所削弱。据统计, 2002年德州市公安消防分局培训的第一批126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员, 目前已有近60%调离了原岗位。
(三) 职责分工不明。
近几年来, 各级公安机关相继制定了有关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 但操作性不强。如消防法律文书的制作、处罚程序的执行等, 过于原则和笼统, 使公安派出所出现只会检查、不会执法的现象。
(四) 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低。
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 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民警中精通消防业务的干警很少, 很难保证消防监督执法的公正、公平、合法、合理。
(五) 考核机制不完善。
责任体系不健全、考核机制不完善, 没有必要的奖惩措施, 消防工作好坏对公安派出所和个人没有影响。
(六) 缺乏法律保障。
一是《消防法》未明确规定公安民警行使消防监督权, 弱化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能。二是消防审批程序繁琐, 不利于操作。三是公安派出所过分依赖消防机构, 加大了消防机构的工作量。
(七) 乡镇灭火救援体系尚未形成。
目前, 我国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主要是保障城市消防安全, 对于点多、面广、线长的乡镇公安派出所管理范围内的火灾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的扑救, 而以乡镇消防站为核心的灭火救援体系尚在探索过程中。
(八) 消防宣传工作存在死角。
由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范围大, 人员组织松散, 宣传渠道不畅, 难以开展直观、趣味、多样的说教式的消防宣传, 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 群众消防观念淡薄, 消防常识缺乏, 逃生自救能力差, 导致火灾发生多, 损失伤亡大。2000年至2007年, 德州市公安派出所管理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中, 因违章用火用电用气和用火用电用气不慎造成的火灾起数、死人、伤人、损失, 分别占火灾总数的77.4%、71.9%、82.7%和68.6%, 并呈逐年上升趋势。
三、加强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 树立“一个思想”。
要牢固树立公安、消防是一家, 公安派出所是名正言顺的“消防基层管理组织”的思想。
(二) 转变“两种观念”。
一是转变消防机构“单兵作战”的观念, 树立消防、公安“一盘棋”的观念;二是转变公安派出所“要我管”的观念, 树立“我要管”的观念, 做到责权一致。
(三) 抓好“三个结合”。
一是重点管理与全面兼顾的结合。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必须与其它工作相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 明确监督管理范围, 重点开展特殊时期、特殊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把消防监督管理纳入责任区民警工作范围, 保证消防监督管理面覆盖辖区, 不留死角。二是专门机关与派出所职能的结合。将公安消防机构与派出所职能紧密结合, 明确授权, 理顺关系, 加强衔接, 避免在消防管理上出现“城郊结合部”和抢着管或都不管的现象。三是业务培训与实际运用的结合。可以推行建立大队 (科) 防火人员派出所联系点制度, 每个防火人员固定联系几个派出所, 具体指导。培训工作应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切实减少和有效避免因执法程序引起的复议、诉讼和赔偿案件的发生。
(四) 强化“四个机制”。
一是强化责任倒查机制。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公安机关对派出所的综合考评范围。二是强化民警教育培训机制。派出所民警要达到会宣传培训、会监督检查、会监督管理、会制作法律文书的要求。三是强化执法案件集中审批制。公安派出所的法律文书以公安消防大队的名义做出, 消防执法收入用于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 以缓解派出所消防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四是强化监督指导机制。要尽量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管理融入整个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之中, 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下转第175页的权益, 因此必须慎重。
四、对方违约的情况下, 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好自己的权利
1、诉讼与仲裁的选择问题
一般在合同中, 都有诉讼与仲裁的选择问题。因为仲裁具有保密、快捷、经济的优点, 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合同主体都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作为合同纠纷解决的手段。但是仲裁就要求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 因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仲裁和诉讼是只能择其一的, 因此, 只有明确约定由某一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合同最后才能进入仲裁程序, 而约定“选择诉讼或仲裁”或者选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对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字眼如“对仲裁不服可以进行诉讼”的约定方式都是无效的, 都是不能进入仲裁程序的。这种情况下, 如果合同出现纠纷, 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的。
2、采用公证等形式保护好证据, 必要的情况下,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法律是注重证据的。但是, 在实践中部分科研人员由于证据意识缺乏, 所以经常会陷入“有理乏据”的尴尬局面, 在经济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造成一些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因此科研院所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地进行证据的收集, 例如保护好相互间经济往来记录和原始档案, 必要的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以提高胜诉的几率。
在技术服务合同的履行中出现过这样的案例:委托人拿很少的出资让国内知名的科研院所做某产品的部分性能的试验, 该工作在该产品的开发的工作总量中只占自己的权益。
3、密切关注合同的诉讼时效及合同有效期
时效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要求被侵权人能够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以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我国合同法规定, 一般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超出这个时效, 当事人的权利还是存在的, 但是失去了法院的胜诉权, 就实际意义来说, 一旦超出诉讼时效, 当事人的权利就很难得到保护了。另外, 还需要关注的是合同的有效期, 特别是在某些新药研究的特殊合同中, 如果合同已经到期而新药研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 应当再签署一份补充协议延续合同的有效期, 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 可能的情况下, 需要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宜早不宜迟。
技术合同的管理是科研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好技术合同的实际管理工作, 能够有效的规避科研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使科研人员能够更安心的专注于科研, 使科研人员的成果能够有效地被市场认可, 这是作为科研管理人员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合同审查的体系, 加强科研人员的法律意识, 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 能够有效地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并积极的防范合同风险, 预防并减少科研院所在对外交流和合作中的商业风险, 对于科研院所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能够更健康更稳定地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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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探索“五种思路”。
一是消防法规要授予公安派出所相对独立的审批权限, 划清三级管理职能, 使公安派出所做到火灾前有制约权、火灾后有制裁权, 从而提高工作能动性和工作效率。二是要简化执法审批程序, 提高办事效率。应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处罚与治安案件程序进行并轨。三是要建立消防民警例会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切实增强公安派出所消防民警的业务能力。四是市、县两级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公安派出所的督查力度。市级消防机构可成立由现役消防法制员组成的执法督查大队, 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执法情况进行督查。五是要设立专职消防民警。要借鉴交警和刑侦的做法, 按照区域划分设立若干个消防派出所, 承担相应的消防监督职能。
(六) 构建“六类队伍”。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9篇
关键词: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规范化,执法监督
公安边防部队作为公安部党委领导下的一支武装执法力量, 担负着维护边境社会治安政治稳定的重要任务, 最基本的活动是执法活动[1]。加强对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的有效监督是提升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 对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概念及分类
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 指的是由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社会上的自然人、组织对公安边防派出所及其边防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纠正。
按照监督主体进行区分, 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2]。外部监督主要指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督察机关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内部监督则包括上级部门及领导的监督、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信访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3]。从当前实际来说, 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机制中的外部监督受到许多方面的制约, 比如群众的素质、历史文化习俗、法律法规的制定等, 客观上具有现实的复杂性, 可操作性差, 容易形成“一抓就灵, 一放就松”的局面;而内部监督由于监督主体特定、依据规范特定, 容易形成促进执法规范化的原动力, 因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首先应当明确执法监督的价值性目标, 价值目标的明确与清晰是完善执法监督机制的直接有效途径。从法理学的角度讲, 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从营造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和公正、公平的执法环境入手, 坚持以执法质量为中心, 以执法服务为根本, 创新执法理念, 改进执法方式, 健全执法制度, 完善执法规范, 加强执法管理, 强化执法监督, 从而有效提升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二、加强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的意义
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执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权力。它既包括治安行政管理权, 又有部分刑事司法权[4]。从法理的角度讲, 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节制, 没有节制的权力不仅不能实现自由、正义等法的价值, 而且会给整个国家埋下暴力泛滥的祸根, 甚至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所以执法权作为公权力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下, 公安部部署开展了执法规范化建设, 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 并先后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30余件基层急需的执法规范, 各地边防部门把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加以推进。
对于公安边防派出所, 执法规范化建设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者不断提高自身执法水平, 提升自身素质, 在“规范”内依法执法办案;另一方面任何不符合规范的行为都要受到制裁和监督, 使其符合规范。
监督的目的不仅仅只是为了防止和追究违反制度、法律等行为, 其最终目的是督促人们尽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5]。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水平不断的提高, 对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但从实际情况看来, 公安边防派出所在执法过程中, 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如执法不严, 执法不公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 加强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有利于提高公安边防派出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水平
任何一项工作, 如果缺乏监督就会迷失方向, 推进公安边防派出所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更是如此。加强对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 就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和依法监督的理念, 确保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办案, 促进公正执法。
(二) 是保障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有效方式
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的核心是对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者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活动进行监督。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公安边防派出所必须以宪法、法律为准绳, 依法行政, 从严治警,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行使执法权力的同时, 负有接受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以及对其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的义务, 这对于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作用。
(三) 是强化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是公安边防派出所强化执法队伍管理的内在要求, 是贯彻“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的重要措施和重要手段。有效的监督可以增强执法者的责任感和自觉意识, 使其依法办案, 严格执法程序, 更好的履行职责, 为人民群众服务。当前, 一些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者存在腐败现象和不良风气, 违法违纪问题相当突出, 严重损害了公安边防派出所的形象和声誉, 影响了警民关系, 妨碍公安边防派出所工作的有效运行, 因而迫切要求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强化权力监督, 推行廉政建设。
综上所述,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提高的新形势下, 加强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监督有着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强化监督理念、改进监督方式、明确监督责任、健全监督机制, 才能不断提升公安边防派出所的执法能力, 从而满足新时期对公安边防派出所执法工作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杜晋丰.公安机关监督工作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2]董晓伟.关于公安执法监督的思考[N].人民公安报, 2005-9-20.
[3]金天义.公安边防派出所模式研究[M].群众出版社, 2006.
[4]孙茂利.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基础教程[M].群众出版社, 2009.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10篇
关键词:山西省,森林公安派出所,规范化建设
森林公安是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山西省森林公安服务全省“生态兴省战略”大局, 提出要始终坚持建设“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业绩”和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清正廉洁型、秉公执法型、务实高效型、阳光理政型”机关。那么, 作为森林公安子系统的森林公安派出所, 如何把这个目标落到实处, 是摆在基层派出所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 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队伍目前存在的差距及问题
目前, 全省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队伍的现状是, 缺员多, 有的市、县 (市、区) 还没有完全组建起森林公安队伍;人员来自县城以上城市和城市户口的多;没有公安学历的多。在这支队伍中, 不乏爱岗敬业, 立足深山老林, 为保护森林资源、林区治安稳定奋斗终身者。但是, 也有一些同志, 有的只凭一时热情, 想穿身警服潇洒一下;有的耐不住寂寞, 不愿为森林资源站岗放哨;有的怕到深山老林吃苦受累;有的不想钻研公安业务知识;有的不受警察纪律的约束, 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 必将影响到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规范化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是这支队伍目前思想和业务上存在的突出问题, 是建设“六型”机关的最大障碍。
2 森林公安派出所干警队伍规范化建设措施及对策
笔者认为, 落实建设三个“一流”和“六型”机关目标, 要从抓细节上入手, 夯实基础;从抓素质上提升, 练好本领;从抓政治上加强, 做好保证;从“点”到“面”到“体”的升华, 打造可亲、可敬、可爱的森林公安队伍形象。
2.1 从抓细节上入手, 夯实基础
我国道教创始人老子说过:“天下难事, 必做于易;天下大事, 必做于细。”这就是说, 细节决定成败。因此, 要把派出所干警队伍打造成一支可亲、可敬、可爱的队伍, 要从点上开始, 从抓好每个细节入手, 夯实每位公安干警的思想、作风、能力的基础。
为民细节:为民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要有公仆本色、赤子情怀, 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意识, 做到热情接待每一位群众, 认真为每一位群众办实事, 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
务实细节:务实就是从事和讨论具体的工作, 讲究实际, 不求浮华。对领导交办的每一件事, 敢于担当;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事, 自觉担当;对于保护群众、集体和国家利益的事, 勇于担当。
清廉细节:清廉就是清正廉洁, 不以权谋私、以职谋私, 坚决依规依法办事, 不徇私情, 一身正气, 刚直不阿。要珍惜自己的职位, 珍惜幸福人生, 每天都干干净净做人, 每次都堂堂正正履职, 每时都清清白白做事。
学习细节:学习是一个人成长的基本功, 是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基础, 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保证。要有学习的自觉性, 坚持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 分秒必争, 一有时间就学习, 一遇机会就学习。
工作细节:对于森林公安干警来说, 就是要直面艰苦、忍耐清苦、乐于吃苦, 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要做到年度有工作计划和任务, 年终有工作总结, 记好工作日志, 每完成一次工作任务, 都要有起有落, 有交代有结果。
办案细节:办案就是围绕森林公安的职责范围, 开展查办案件的工作。从什么是案件, 什么是各种性质案件, 如何办理各种案件, 从各种案件立案、处罚或者处分程序、标准等抓起;从基本应知应会抓起。
协调细节:协调就是协商调解, 这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协调包括的范围很广, 有内部的分工协调、兄弟单位的协调、与社会的协调。从和每位同志的团结和协调做起, 从处理好每一次工作的协调做起。
创新细节:创新就是抛弃旧的, 创造新的, 或者是有新意的创造性的工作, 包括理念的创新、工作方法的创新、管理方法的创新等。从学习中创造新观点、新方法, 从实践中创造新思路、新成果, 从工作中创造新经验、新措施。
2.2 从抓素质上提升, 练好本领
从抓素质上提升, 增强每位干警的综合素质, 这是从“点”到“面”的升华。具体讲, 就是强化“五种意识”、提高“五种能力”。一是强化“一流”意识, 不断提高竞争能力。要牢固树立争创“一流”的意识, 思想想在先, 目标定在先, 措施谋在先, 工作抢在先, 成绩做在先, 这“五先”做到了, 在本系统的排名为首位, 并为大家所公认, 就是“一流”的个人、单位, 这就是竞争能力的彰显。二要强化学习意识, 不断提高学用能力。现在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更新速度极快, 要牢固树立向书本和实践学, 虚心向他人学, 终身刻苦学的思想。要把学习和应用融会贯通, 用学习的知识指导思想和行动, 用工作实践提升理论认识。三要强化效率意识, 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要牢固树立效率就是生命、就是竞争力, 确保实现预期目标任务。要具有综合分析研究的能力, 能够透过复杂现象看本质, 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并根据事物发展趋势, 超前采取防范措施, 掌握工作主动权。四要强化创新意识, 不断提高创新能力。要牢固树立创新是民族进步的不竭动力的思想, 敢于冲破旧的封建保守思想的束缚, 敢于破除陈规陋习, 敢于突破不适时宜的条条框框。五要强化廉洁意识, 不断提高自律能力。公安干警都要认识到自己的一言一行, 不仅代表着个人, 而且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要按照党章、国家法规严格行事, 不以权谋私、以职谋私。
2.3 从抓政治上增强, 作好保证
从抓政治上增强, 作好保证, 就是从提高每个公安干警素质这个“面”, 进一步增强为队伍这个整“体”的要求, 从政治、素质、形象、科技四个方面把干警队伍打造成“一流队伍、一流作风、一流政绩”的队伍。
2.3.1 政治建警
政治建警是我国人民警察制度运行的基本原则。加强政治建警, 要把捍卫党的领导和国家政权放在首位, 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衡量标准, 把“以林为业、以警为荣”作为思想中心。
2.3.2 素质强警
“向教育要素质, 向素质要警力”, 这是科教强警的必由之路。必须建立起符合森林公安特点、适合实际需要的教育培训体系和保障机制。优化岗前基础教育, 培养应用型与创造型相结合的森林公安后备人才, 注重培养森林公安队伍的实战技能;深入开展岗位培训和练兵活动, 落实考核上岗制度。
2.3.3 形象树警
警容风纪是警察形象和素质的外在表现, 是展示警察风貌的窗口。人民警察讲究礼仪, 保持严整的警容, 目的在于展示公安机关的优良作风, 做到举止文明, 令行禁止, 朝气蓬勃, 雷厉风行, 在行为举止方面显示出人民警察的威严。同时要注重沟通警民感情, 改善警民关系, 最终形成警民共治的良好局面。
2.3.4 科技兴警
公安派出所论文 第11篇
一是扎实推进社区警务室建设工作。二是创新工作思路、提高服务群众水平。三是强化基层派出所窗口单位服务职能作用。四是探索建立“社区特定人员监管站”。
下一步, 派出所还将继续创新方式方法, 加强同群众沟通联系, 争取群众理解支持, 把公安基层派出所建设成为亲民的纽带、宣传的阵地、服务的窗口, 为全力推进“平安社区”和“美丽天津”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所长吴绍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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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警针对三类人群:老人、高知、宅女最易成电信诈骗受害者进行宣讲, 并开展防盗宣传。
公安派出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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