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精选8篇)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 第1篇
辽师大研究生寝室长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主要场所,寝室长在宿舍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是本寝室的总负责人。为加强我校研究生宿舍寝室长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寝室长的任命
1、由各单位选定或指定一名有责任心的研究生同学担任。
2、聘期原则上不低于1学期。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自行确定聘期。
二、寝室长的职责
1、督促寝室成员遵守《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为同学安全着想,当有不按时归宿且情况不明或者其他紧急事件发生时,要及时向辅导员(或向学院领导、导师、研究生院)报告。寝室长不在学校时要委托同寝室其他同学代行职责。
2、研究生宿舍内的物品如门窗、桌椅、床、柜子及楼舍等出现损坏,寝室长应及时报修,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和学生急需解决的困难等。
3、带领“室友”完成“楼管”和辅导员及学校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卫生值日表、督促同学打扫寝室卫生等。
5、积极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会干部的安全检查。
6、做好本寝室的安全防范工作,在防火、防盗和防其他灾害工作方面起表率作用,遇突发事件或可疑情况应及时向相关老师汇报。
7、工作时要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良习气,对吸烟、酗酒、赌博、打架等现象及时制止。
三、寝室长的考核
1、各学院或学校将不定期(每学期不低于2次)对研究生寝室进行安全和卫生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寝室长工作成效的主要依据。
2、任期结束,各单位对寝室长的工作要进行任期考评,任期考评可采取日常工作检查情况和“室友”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形式,具体考评细则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3、寝室成员有违反《辽宁师范大学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寝室长未尽职尽责或本人违反管理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寝室长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评优评奖的加分资格。
4、研究生二、三年级寝室长的考核办法由各单位参考上述办法制定。
四、寝室长的待遇
任期考评合格者,研究生院将颁发“寝室长”证书。寝室长凭此证可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评优评奖时享有加分待遇。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 究 生 院
2015年10月12日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 第2篇
第一条 目的规范本公司员工离职流程,保证公司人员相对稳定、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避免出现员工辞职期间内消极怠工或离职后因工作交接不清楚,接任人无法胜任工作等状况;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
1.总经办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2.离职人员所在部门配合总经办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3.其他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如技术部)做好工作交接的协助和指导工作。
4.财务部负责离职员工各类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四条 离职定义
1.合同离职
员工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2.辞职:员工根据个人意愿或因劳动合同期满不愿意续签合同而辞去工作的行为。
3.自动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几种情形。
(1)不辞而别;
(2)申请辞去工作,但未经公司同意就擅自离职;
(3)试用期10天(含)以内离职;
(4)一次连续旷工三天以上;
(5)休带薪长假却未按时回岗销假;
4.公司辞退、解聘
公司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或聘用协议,事先不必征得员工同意而单方 1
面决定终止与员工的聘用关系的行为,包括结束试用、除名等情况。
(1)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公司予以辞退。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雇佣关系。
(3)违反国家、公司相关法规、制度,情节较轻者,予以解聘。
第五条 离职申请
1.辞职:
(1)正式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其部门主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试用期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天向部门主管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2.辞退:
部门主管须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3天)提出辞退建议应有理有据,并详细填写《员工辞退建议及审批报告单》。
第六条 离职审批
1.辞职:
(1)面谈:部门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应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2)面谈后,员工仍然坚持辞职,则填写《辞职审批单》经所属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总经办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辞退:
部门主管提供辞退员工的依据,并上交《员工辞退建议及审批报告单》,经上一级领导核实批准后,报公司总经办核实并签署意见,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办通知拟辞退人员及所在部门进行工作交接事宜。
第七条 离职交接
1.工作交接
(1)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后,部门主管应安排办理离职工作移交手续,对相关工作进行交接与清理,并详细填写《离职手续移交表》。
(2)交接资料包括:电子版资料、书面版资料、磁盘、合同、方案、档案、业务联系部门的联系方式与工作进展状况及待办事项等。
2.物品移交
(1)到相关部门办理离职物品移交手续,并详细填写《离职手续移交表》;
(2)移交物品包括:公司价值在1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工作用具、工作服、工作证、名片、业务手机(号、卡)、钥匙、其他所有属于公司的财物。
3.员工离职前工作交接必须由员工的上级主管监交,交接记录要求书面化,由于交接不清楚而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或为工作带来的不便,均由监交人和相应接收人共同负责。交接记录原件由本部门主管保存,复印件由工作接受人保存;特殊岗位的保密资料,原件由责任副总保存,复印件由接收人保存。
第八条 薪资福利结算
1.当交接事宜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总经办、总经理三级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相关薪资结算事宜。
2.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离职生效日。特殊情况由相关主管出具书面证明后再另行处理。
3.离职结算时不进行现金发放,在离职30天后公司收入发放时由银行统一发放。
4.员工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把所有工作交接清楚,没有按时交接的员工,收入扣除不再发放。
5.离职结算事宜由财务部和总经办共同参与办理,审批后部门主管须在《离职手续移交表》上签署意见确认。
6.结算款项:
(1)工资;
(2)应付未付的奖金(月度、上年度年终及其他)、佣金等;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4)被解聘的正式员工的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等;
(5)特殊岗位离职人员在离职后被发现由于原工作失误而造成的后续经济损失,相关负责人向人力资源部出具书面证明后,可以在离职后从其个人收入中扣除,并及时电话通知到该离职人员;
(6)违约金: 培训违约金、“保密、竟业协议”违约金等;
(7)赔偿金:物品损失赔偿金等;
7.财务结算
以上资料及物品交接完毕后,离职人员凭《离职手续移交表》到财务部进行在职期间的借款、还款等财务账目清算,主要项目包括:
(1)员工拖欠未报销或未还的公司借款或业务预付款;
(2)员工应承担的赔偿金、抵押金或罚金;
(3)其他未尽款项。
8.工资结算
在完成工作交接及财务结算后,员工持审批后的《离职手续移交表》到总经办办理工资结算。总经办根据其考勤记录、奖惩状况及其直属部门主管的绩效考核状况,核算出其实际工资,呈总经理处审批,审批同意后交财务部核算结算薪资。
第九条 其他离职管理规定
1.员工离职不能越级审批,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程序逐级审批至最高核决。未按程序逐级审批或擅自越级审批的,任何部门均有不予以签批办理的权利。
2.员工离职均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经各部门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离职,否则视为自动离职。
3.员工离职工作以保密方式进行,应确保工作进展连贯、顺利。
4.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员工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5.离职生效日当月内,只有在交接工作全部完成(签字为准)以及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的前提下,公司才会将离职人员的档案、户口、社保及其他一切人事关系转出。逾期关系未转移者,本人承担一切后果,公司概不负责。自离职生效日后,公司将不负责任何保险及出具任何与调动档案等人事关系无关的证明。
6.员工离职时公司可应要求向离职人员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7.辞职人员因为特殊因不能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原时,应寄回有关公司物品,或请别人代理交接工作。
8.特殊人员离职
(1)财务人员离职程序:无论财务人员是否为正式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申请,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财务制度中的要求离职,并为在职期间出现的财务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及履行协助调查的义务。
(2)驾驶员离职程序:除按照上述要求办理离职外,总经办需协助调查该员工
在工作期间的出车记录、维修记录和违章记录,如有罚款和因本人驾驶原因出现的维修情况,需补齐罚款和维修费用后方可离职。
9.下列情况,审批人有权不予以批准或推迟批准:
(1)员工申请离职时有账务未清或阶段性工作开展未完成;
(2)根据劳动需要而出现的特殊时间段,如公司生产任务紧张;
10.自动离职的处理办法:视为自动放弃本来在公司的职务、薪酬福利,并解除劳动关系。但因自动离职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一律由当事人承担。因未正常交接工作,给公司后续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11.自动离职、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致使公司无法或延迟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由员工本人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离职谈话
1.所有员工离职时,该部门主管、权限主管及人力资源部要与之进行离职面谈,并填写《离职面谈表》。谈话应分别完成下列内容:
部门主管需完成:(1)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2)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审查其掌管的工作、进度和角色;
(4)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5)征询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6)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人力资源部需完成:
(1)审查其劳动合同;
(2)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3)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4)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5)征询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6)了解辞职原因与动机。
2.离职人员如不能亲临公司面谈,应通过电话交谈。
3.《离职面谈表》经员工和谈话人共同签字,归档。
第十一条 离职后续工作
1.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后,员工填写一份《离职原因调查表》,总经办存档,作为日后的分析材料。
2.调整人力资源信息库,将离职人员信息移至离职员工列表中。
第十二条 附则
1.本制度由总经办解释、补充和修订,制度委员会讨论决定。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 第3篇
1 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2013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廉政惩防体系的基础。制度具有稳定性,是长期起重要作用的。它不因领导人的改变和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秩序;制度具有全局性,任何人都在它的制约之下,制度可预防因领导人的主观随意性导致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制度带有强制性,违反制度,违反纪律要被追究责任。党风廉政建设不仅本身要靠制度来规范,而且相关工作的实施也要靠制度来保证。
(2)制度建设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廉政惩防体系本身就是一个制度体系。企业只有加强制度建设,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约束从业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管权的有效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同时,也只有把防治腐败的要求寓于制度建设之中,才能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2 国有企业廉政制度建设的特点
国有企业的党风廉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种党风廉政相关制度在整体上要保证统一,并且能够高效率地实现预期目标。要实现党风廉政制度建设的系统化,在实践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
(1)制度制定需考虑全局性。党风廉政制度的内容和涉及面虽然很广,但它们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在建立制度的时候,必须从本企业、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发,明确所要达到的整体目标,以此来研究制订各项具体的制度,而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2)制度制定要做好关联性。各项党风廉政制度并不是孤立的,彼此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单靠某些方面的制度达不到好的效果,必须要从制度的整体作用和相互联系出发,建立健全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违规违纪制度、廉洁自律制度等,才能达到整体的效果,形成反腐倡廉的协调性机制。
(3)制度制定要注重实践性。党风廉政制度建设必须要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制定的制度脱离实际,只有抽象的原则,不具体,那么这样的制度就仅仅是“挂在墙上,锁在抽屉里”的一纸空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实践性原则是制度建设一个最基本的原则。
3 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标准化制度建设的契合点
常州公交将惩防体系建设融入公司内部基本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方面,建立健全了涉及到公司廉政建设、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各方面的153项管理制度、167项流程、112项岗位标准和253项工作标准。
(1)突出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常州公交逐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民主生活会管理办法》、《述职述廉述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构建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保证和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
(2)提高决策水平,规范关键管理权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形成用制度规范企业管理,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常州公交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制订了《干部及后备干部管理规定》、《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干部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等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健全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评议、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制度。在干部使用管理方面,建立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等有关制度。完善了二级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中对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扣,切实将廉政责任和绩效考核挂钩。
制订《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办法》、《企业事务公开管理办法》等制度。涉及全局生产经营和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及财务收支计划、经营责任制方案以及涉及职工福利和切身利益的事项等通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发挥了职代会参政议政的作用,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民主权利,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形成了监督合力,保证了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完善内控制度,效能、纪检“双管齐下”。随着企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物资采购、社会化承包项目越来越多,常州公交积极推进招投标和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工作,并在“管理再造”工程中,系统化专业化地完善了《招投标管理规定》、《合格供方管理办法》、《燃料供应管理办法》、《全面预算管理规定》、《费用预支及报销管理办法》、《票据管理办法》、《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制度。为加强企业的勤政建设,改善管理,提高效能,促使企业管理人员廉洁高效地工作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常州公交纪委监察审计部还积极开展各类招投标监督工作,督促相关单位、部门规范了合同管理实施及招投标相关制度,理清管理职责。通过监察履行职责,检查纠正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融入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
效能监察是企业纪检工作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切入点,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有利于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企业科学决策;有利于加强企业管理,落实责任制;有利于促进民主监督;有利于防治腐败,实施标本兼治,强化源头管理。常州公交制订了《效能监察管理办法》等制度,并通过梳理相关流程,把效能监察与常州公交制度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效能监察的作用,及时查找制度及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完善内部管理相关制度,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不但抓廉政,还要抓勤政。
2014年的“管理深化”活动中,常州公交以“管理再造”的制度、流程建设为基础,查找权力运行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编制、印发了《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党风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各相关部室及下属单位以深化思想认识为切入点、以岗位职能为立足点、以流程环节为突破点、以落实防范措施构建长效机制为根本点,共梳理规范了61项权力事项,收编了55张权力运行流程图,排查确定了152个权力运行风险点,确立了177项防控措施,初步搭建了内部权力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的基本框架。进一步科学规范了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为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又筑起一道防护墙。
“廉政公积金”制度批判 第4篇
刘宪权,男,1955年生,上海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荷兰艾柔斯大学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闵辉,男,华东政法学院刑法学博士生。
违背了公民平等原则
公民平等是现代社会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无论是公务员还是社会上其他人员在社会生活中均应该处于平等地位。特别在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上更应该强调平等,一旦发生违法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公务员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而廉政公积金制度是为了预防公务员腐败保持其廉洁行为而专门设计的制度,即公务员只要在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无腐败行为,即可拿到一笔丰厚的廉政公积金。这就人为地将社会上的人员进行区别对待。事实上,预防违法犯罪是管治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对每一个人均有这一要求。但是,我们为预防公务员腐败而设置了廉政公积金,却不可能为预防一般公民违法犯罪,而专门设立类似不“盗窃”、不“诈骗”或不“杀人”公积金制度。由此可见,设置廉政公积金制度显然是与公民平等原则相悖的,实行这一制度必然加剧社会阶层利益分化,客观造成同为守法公民,最终的待遇却差距明显。
违背了刑法有关规定
正如前述,廉政公积金的来源途径有两种模式,其中之一为政府有关部门从公务员平时福利基金中拿出一部分或从公务员每月工资中扣除一定比例,同时政府也组织了一部分资金建立廉政公积金账户。这就意味着廉政公积金中有一部分资金是由公务员用自己的收入缴纳的,也即廉政公积金中有一部分属于公务员的个人财产。应该说,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为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政府所背负的巨大财政压力,所以较多地为各部门所采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根据廉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内容,一旦公务员发生腐败行为则公积金就被扣除,而在被扣除的公积金中实际上存在有公务员的个人财产。这在某种程度上等于就是没收了公务员的个人财产。这里至少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附加刑,作为一种刑罚,其判决和适用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没收他人的财产。在这一制度下,公务员若一旦发生腐败行为,廉政公积金即被扣除,同时,廉政公积金中有一部分为公务员所缴纳的个人财产也随之被扣除,这无疑是没收了公务员的财产,而实际执行没收财产的机关却并非是人民法院。可见这一制度明显违背了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的规定。其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受贿)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除此,其他犯贪污贿赂罪的情形无加处没收财产附加刑的有关规定,即使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个人贪污(受贿)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只是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不是应当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形下没收财产是一种或然性而不是必然性。而刑法规定只有在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时并没收财产或者是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时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在廉政公积金制度下,一旦公务员只要有腐败行为,不论是否构成贪污受贿罪,也不论贪污受贿数额和情节,就当然被没收财产。这显然违背了刑法有关贪污罪和受贿罪的规定,从而必然会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廉政公积金违背了刑法有关的规定。
不符合公务员的职责要求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公正廉洁、克己奉公”,也就是说公务员做好本职工作、勤政廉洁、遵纪守法,这是起码的职责要求,是其本身的法定责任。如果连这些都做不到,则不具备担任公务员的条件。但是,根据廉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内容,国家公务员只要不发生腐败行为,就是优秀公务员,将给予其廉政公积金。这种制度所倡导的实际上是“无过即有功”这么一种落后的理念。这种理念大大降低了国家对公务员职责要求,从而完全可能引导公务员走甘于平庸,碌碌无为之路。因为只要在担任公务员期间没有腐败行为(其实这是任何公务员必须做到的基本点),公务员根本用不着努力工作积极向上就可以获得较大数额的廉政公积金奖励,并可以“在后半生生活无忧”。这显然与我们要建立高效廉洁政府和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目标背道而驰。笔者认为,廉政公积金制度所倡导的“无过即有功”的理念实际上是后移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从犯罪学的角度讲,预防腐败行为关键在于尽可能将防线前推,而不是后移。廉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落在对不腐败者的奖励上,明显地后移了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当然不利于遏制或减少贪污贿赂犯罪的发生。
加大了国家反腐败成本
廉政公积金制度设计实际上是“经济学反腐败”的新思路,也即既然公务员沦为腐败分子是为了经济利益,那么,就从经济角度来算一笔账,只要你在从政时保持廉洁,在职时可以获得较高的福利待遇,退休后也能提取高额的廉政公积金安度晚年;而贪图蝇头小利的代价则可能是后半生的身败名裂,一文不名。这从某种程度上讲,无疑是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所在。
然而,国家公务员腐败行为均为过去时,要了解公务员可能存在的腐败行为必须要通过有关机构收集证据来证明,而证据所展示的法律事实很难与公务员的腐败事实保持完全一致,只能做到尽可能接近。调查工作越仔细,取证成本越高,两者相近程度越高。“以事实为依据”从法律角度上讲其实是以证据为依据。由于廉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为防止腐败分子因腐败并未被查处而领取廉政公积金,这必须要投入大量精力、物力甚至要捕风捉影查处腐败行为。这种反腐败不能分重点分阶段进行,必须要全面开花,这就会大大增加国家反腐败的成本。
同时,应该看到,通过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促使有关机关加大查处腐败案件的力度只能算是一种良好的愿望,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是一种法治浪漫主义。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不是所有的腐败案件都会案发,也不是所有的腐败行为都会被查处,要求有关机构一个不漏地查处有腐败行为的公务员是不现实的。这种情况就有可能造成一部分公务员处在“灰色”地带,他们既可以在取得“灰色收入”的同时,因得不到查处而又可以获得廉政公积金,可谓“一举两得”。这种情况显然也是与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相悖的,当然也不是主张设立廉政公积金制度者所愿意看到的。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 第5篇
市区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实施细则》精神,深入推进建筑企业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尊廉崇廉的良好氛围,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市纪委的相关要求和我委工作的整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提升企业形象”为主题,以增强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管理人员反腐倡廉意识和创建安全优质工程为重点,以企业文化教育活动为载体,坚持以人为本、围绕中心、注重特色、讲究实效,力争建成一批廉政文化进工地先进典型,使企业诚实守信、廉洁从业的意识不断增强,企业的文化力、凝聚力和竞争力不断提升,企业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不断提高,促进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
二、活动范围
本次活动范围涵盖宁波市区(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所有在建工地。其中,市区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1000万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组织开展“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
三、主要内容
各企业和工地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现有资源,积极开展廉政文化的宣传、教育活动。
(1)完善工作制度。主要内容:企业的经营、财务、用工、民主等管理制度以及工地的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民工学校、采购、工资支付等管理制度,使廉政文化与企业和工地的日常经营、管理、考核相结合。以完善的制度,确保工作的落实。
(2)开展廉政文化的教育活动。依托民工学校的教育平台,把廉政文化纳入职工素质教育、技能培训的教学计划。通过组织开展企业文化展、职工廉政书画作品展等活动,把廉政文化所蕴含的诚信、守法、清廉等内容充实、渗透到企业文化中,提升企业形象。
(3)营造反腐倡廉的宣传氛围。充分利用黑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宣传阵地,向工地管理人员和职工宣传建筑领域法律法规、案例警示等,增强廉政宣传的广泛性、深入性和有效性。
(4)加强广大职工作风建设。积极倡导职工改进作风,坚决杜绝酗酒,赌博,打架等不良行为,按照文明施工的标准和文明城市的要求,将讲法纪、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风气,融入到企业和工地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习惯中,营造廉洁、清明、和谐、文明的建筑业新风尚。
(5)健全崇廉倡廉的监督机制。各建筑企业和工地通过设立公示牌和举报箱,公布监督部门和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公众监督。通过营造群众监督反馈的长效机制,保障廉政文化建设的有效开展。
四、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31日):各企业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各工地于7月31日前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并统一上报市建管处。凡符合活动开展要求的新建工程,在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将活动计划按规定报送市建管处。
(二)具体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各企业和工地根据制定的工作计划,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结合工地实际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同时要建立相关工作台帐。我委将对各工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查。
(三)总结交流阶段(12月1日-15日):对各企业和工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交流。
(四)评优阶段(12月16日-30日):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结合企业和工地“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开展情况,对工作突出的企业和工地进行表彰。
五、活动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2010年的廉政文化进工地
工作将以促进企业发展为目标,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提升企业形象”为主题,以各建筑业企业为主体,以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为对象,深化拓展廉政文化进工地工作,帮助建筑企业增强发展信心,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各企业和广大职工应充分认识到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全局意识和责任感,确保组织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抓出成效,让反腐倡廉理念融入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二)建立组织,落实责任。各企业要成立廉政文化进工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廉政文化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相关制度和监督机制,抓紧安排部署,明确专人负责,成立监督机构,定期研究分析,推动企业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文化纳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各工地按照各企业廉政文化进工地工作领导小组的计划安排,建立相应组织,明确责任人和监督人员,制定制度,落实工作。
(三)讲究实效,注重特色。廉政文化进工地工作应当与企业文化建设相结合,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与职工素质教育相结合,与文明施工主题活动相结合。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根据工地的特点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不搞统一模式,防止廉政文化与工地日常工作“两张皮”现象。同时,要大胆探索,积极拓展廉政文化载体,促进廉政文化的形式
更加新颖,更有成效。鼓励各企业、工地因地制宜努力创新,形成有特色的廉政文化品牌。
(四)完善台帐,争先创优。各企业和工地要认真积累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的工作台帐,及时总结经验。我委年底将对各企业廉政文化进工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表彰工作突出的企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五)各县市区的在建工程,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工作计划,积极开展相关活动,建立台账,活动结束后汇总上报我委。
安全奖惩制度(终稿) 第6篇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一 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明确,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是为激励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积极发挥聪明智慧和创造性,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对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犯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二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三 职责分工 总经理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办公室负责制订违章的处罚细则,并监督实施; 人力资源部根据办公室提供信息,负责按本奖惩制度完成考核及通报工作。各职能部门是配合办公室监督安全奖惩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部门。四 奖励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做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重点考核项。对在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消防管理、环保管理、职业健康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成绩者,除年终优先考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奖励外,还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议奖规定给予奖励。对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主动整改,有效的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或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责任部门,年内实现安全目标,全年无事故,安全管理成绩显著者, 可做年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考核项。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给与表彰和奖励。生产系统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半年达标,以班组为单位人均奖励50元;全年达标,以班组为单位人均奖励100元。设立安全先进奖,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设立安全特别贡献奖,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予100 — 500 元的奖励。辽宁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共5页第1页 8.1对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采取紧急措施后上报有关单位排除,避免事故发生的行为。
8.2对发生的事故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的行为。8.3对违章作业进行检举、揭发或制止的行为。五 处罚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名词解释:
重伤事故:伤及筋、骨则认定为重伤事故;
轻伤事故:未伤及筋、骨(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认定为轻伤事故;
责任部门管理者:班组长以上部门主管领导在内的管理人员。1.1发生死亡事故, 事故责任直接主管领导处罚500元,对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处罚2000元,责任部门主管领导副总经理及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各处罚5000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2 发生重伤事故, 事故责任直接主管领导及部门主管领导按当月应领工资的20%给予处罚。包括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
1.3 发生轻伤事故, 事故责任的直接主管领导及部门主管领导按当月应领工资的10%给予处罚。包括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
1.4 全年轻伤事故数超过本部门年底人数3%的部门主管领导按20%扣除年终最后一月工资。包括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
1.5 对于重大未遂事故,责任部门管理者,按应领工资的5% 给予处罚。1.6 火灾事故,责任直接主管领导按当月工资的10%、部门主管领导按当月应领工资的20% 给予处罚。包括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
1.7 工伤、火灾等恶性未遂事故,责任直接主管领导按当月工资的10%、部门主管领导按当月应领工资的10% 给予处罚。
1.8 所有不按规定处理的或隐瞒不报、事后补报或查出的责任部门管理者按本办法中相关规定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2 违章违纪处罚
2.1 各部门领导对上级安全指令、文件、会议精神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的罚主要领导100元。各部门、分厂、班组对公司下达的安全指令、文件不传达不落实的罚第一责任人100元,并通报批评;
2.2 因违章指挥操作造成他人重伤以上(含重伤)伤害,直接或间接造成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违章指挥者给予500元处罚,责任部门主管领导5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包括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
2.3 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违章操作或违反相关操作规程及公司相关法令法规,未造成恶性后果或影响的,包括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予以责任部门主管领导2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
辽宁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共5页第2页 2.4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责任部门主管领导100元处罚,月汇总并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经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例会研究最终追加处罚的相关事宜;
2.4.1 对下发的整改通知未按要求落实整改;
2.4.2 对在生产作业中,未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的; 2.4.3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规定持证操作设备、仪器;
2.4.4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上、下交叉作业不戴安全帽者;
2.4.5 未经准许或未经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4.6 操作非本岗位的各种设备,触动各种开关、按钮;
2.4.7 有通风等防护设施的不按要求使用,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 2.4.8 厂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无证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不遵守公司相关机动车管理办法; 2.4.9 安全通道不畅通;
2.4.10 违反《临时用电使用管理规定》; 2.4.11 非动火区域进行动火作业; 2.4.12 安全防护设施不齐全完好;
2.4.13 易燃、易爆、尘毒生产区域、场地无醒目的安全标志; 2.4.14 不按要求组织、参加安全活动;
2.4.15 各类气瓶同库混放,无安全防护措施;
2.4.16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培训;
2.4.17 非生产人员,到车间参与生产活动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处罚,直接主管加1倍处罚;
2.4.18 发包、租部门未与承包、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没有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4.19 外单位到本公司内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违反规定的; 2.4.20 未经批准使用电炉、煤炉及其它明火; 2.4.21 修理设备时未挂警示标志或无专人看管;
2.4.22 要求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办公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设备完好,标志齐全,有效,可靠。火灾防范
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给予责任部门主管领导100元处罚。3.1 无烟区吸烟;
3.2 生产车间及仓库不得存在明火或使用过大热量的照明灯具,并定期检查电源线路及相关设施,且有检查、维修记录。
3.3 各区域随时注意烟火,禁止私拉电线、使用电器炊具;
3.4 灭火设备应按规定放置在明显易取用的地点,周边不准堆放物品,并定期检查,且有检查、维护记录。
3.5 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人员聚集场所无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灯失效; 辽宁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共5页第3页 3.6 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 3.7 消防器材未实行“定置、定位、定人”管理; 3.8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4 整改通知单
4.1 经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办公室以《整改通知单》形式对存在隐患部门进行告知及限期整改。
4.2 经检查认定为不符合项的,在接到“整改通知单”后在限期内不解决的,逾期或不返还整改通知单的;拒不制订安全措施的;本部门不能解决,又不提出申报的部门,直接予以责任部门主管领导200元处罚,并通报批评。5 检查及通报
5.1 办公室每天不定时对各部门进行抽查,每月将抽查不符合项以月报或公告栏(重点)形式通报检查结果。
5.2 办公室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任何部门均可采取强制手段进行整改,强制整改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被强制整改部门承担。
5.3 办公室有权随时抽查安全员的检查记录,对于末按要求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的,视为未尽职责,按月考核标准处罚,部门主管领导100元/次。5.4 对违章、违纪、隐患等不安全行为,办公室每月将处罚通报传递到人力资源部,力资源部负责执行。6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6.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6.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单位以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非预知的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6.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6.4 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领导及人员协商决定酌情减,免处罚。(协商采取一票否决制)7 其他处罚
7.1 凡阻止、干扰、刁难、诽谤、侮辱、报复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时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给予当事人待岗处理,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给予500元处罚。涉及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7.2 发生责任事故,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辞退或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 发生事故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辽宁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共5页第4页 7.4 其他《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未涉及到,但影响公司安全、消防、环保、职业健康的隐患,办公室有权提出处罚建议,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六 本制度自2014年 月 日起执行; 七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编制: 审核: 批准:
辽宁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月二十日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的行为,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中腐败现象的滋生,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正确、方案科学、管理规范、质量可靠,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特制定工程建设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为民、务实、清廉”的方针,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教育、监督”和群众及社会监督,规范自己的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履行职责。
第二条
认真遵守、学习、宣传廉政制度和有关廉政活动计划安排,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顾大局、识大体、讲原则、守法纪,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第二章
廉政纪律
第三条
要认真遵守《廉政合同》和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觉遵守以下禁止性规定: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品、礼金、信用卡或有价证券。
(三)在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办理有关手续过程中,吃、拿、卡、要及报销个人开支。
(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提供信息、情报,伙同他人私下串通,直接或间接参与工程承包、建材招投标等活动,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和好处。
(五)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按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政策严格把关,有意隐瞒事实或放松监督管理,降低标准送人情。
(六)不按原则、制度办事,不认真履行职责,该批的不批,不该批的滥批;该查的不查,查了的不处理。
(七)利用工作之便,向企业推销、指定或强行摊派建筑材料设备,从中收取回扣、好处费。
(八)私自接受企业、个人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九)私事公办,伪造票据,在单位报销各种费用。
(十)在购买物资、设备等工作中,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索要、接受或变相接受回扣和好处费。
(十一)在夜总会、练歌房、高档洗浴健身中心等场所参加不当娱乐活动,接受陪酒、陪舞、陪唱等陪侍活动。
(十二)在公共娱乐、服务等非医疗性场所接受异性按摩。
(十三)其它以权谋私行为。
第四条 公司人员必须依法办事,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亲属、亲友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在招标投标、评定质量等活动中,通过写条子、打招呼等方式,提供方便条件。
(二)动用、占用承包单位的钱物用于本人及亲属旅游、度周末等娱乐活动。
(三)利用开会、检查工作等时机,携带配偶、子女游山玩水。
(四)动用公车、使用贵重办公设施为亲属、亲友办私事。
(五)为亲属、亲友承揽、介绍业务,利用职权和影响,向亲属、亲友分配采购、培训等营利性经营任务。
(六)为配偶、子女、亲友在单位和基层报销各种费用。
(七)挪用公款归个人或亲友使用。
第三章
廉政纪律保障措施
为促进筹建处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证各项廉政纪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特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第五条 廉政责任制度
筹建处领导班子对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一把手对班子其它成员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它成员对分 3
管部门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下属工作人员负直接领导责任。
廉政责任的主体为各部门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廉政建设理论和廉政法规制定,进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教育。
(二)贯彻落实筹建处领导关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研究本部门执行廉政纪律状况,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三)对所属人员的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向上级报告本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政纪律执行情况。
出现以下情况时,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一)对本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研究、不部署、不督查,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现象或不正之风。
(二)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廉政建设问题突出,所属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三)对下属违法违纪行为失查或包庇、纵容违法违纪的。
(四)因领导不力,没有完成廉政建设责任目标和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责任人不履行责任,有失查、失职行为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廉政报告制度
廉政报告主体为筹建处部门负责人。报告要如实、及时,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漏报。
部门负责人廉政报告一般每季度一次,内容为:
(一)廉政纪律执行情况和贯彻落实筹建处廉政工作计划情况。
(二)落实廉政责任制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
(三)所属工作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第七条 廉政建设检查总结制度
为深入检查和总结廉政纪律贯彻执行情况,定期分析、研究和制定廉政整改措施,建立廉政建设检查总结制度。
检查总结内容为:
(一)贯彻执行廉政纪律情况。
(二)贯彻落实筹建处廉政工作计划和完成月份、季度、半年、工作任务情况。
(三)落实廉政责任制和自查自纠情况。
廉政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即时进行,总结一般个人每月、部门每季、筹建处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工程项目各阶段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监督管理目标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是对工程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在工程建设领域易发生腐败或不当管理环节,以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安全使用,促进工程项目优质、廉洁、高效,达到“建设优良工程、培养优秀人才”的目的。
第九条 工程项目各阶段监督管理内容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重点是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廉政保障、执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等方面监管情况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项目前期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做好相关工作,不准擅自简化,改变建设程序、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违反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弄虚作假,骗取工程立项上马。指使或串通勘察、设计、科研、咨询等单位在前期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2)设计管理。各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不盲目超前;重大项目在各阶段评估、审查以前,设计文件必须委托设计咨询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依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
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技术交底;严禁设计单位超越资质承接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设计。
(3)招投标管理。筹建处及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规定,坚决制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行为和在招投标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坚决制止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违规层层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4)资金管理。筹建处及各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的财务、审计制度,建立健全资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资金使用、拨付的审批和监督机制,节约管理费用开支,降低建设成本;筹建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款的支付、竣工决算等方面的财经法规,坚决制止不按设计、计量标准和规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坚决制止侵占、贪污、截留、挪用、出借建设资金或以资金拨付为手段谋取私利、或内外勾结非法套取建设资金行为。
(5)质量管理。筹建处及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生责任制等一系列工程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合同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交工验收并及时申请组织竣工验收,做到竣工验收时评定的工程质量与合同承诺一致,7
坚决制止利用交(竣)工验收、质量等级评定、工程决算、竣工资料编制、工程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谋取私利行为。
(6)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筹建处及参建单位加强对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质量保证制度、检验制度,切实把好材料设备质量关,坚决制止筹建处和参建单位利用材料、设备采购供应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
(7)工程变更管理。严格履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变更设计程序,做到变更理由充分,变更费用合理,坚决制止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任何一方或相互串通随意修改设计、改变标准或调整工程量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行为;增减工程量必须要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筹建处领导认可的施工图变更手续;
第十条
违规违纪举报制度
(1)设立举报电话:0314-2527002;举报邮箱:zcgscddjijian@126.com。
(2)对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基建程序不公正的招投标行为和杜绝转包、非法分包、随意变更设计、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及其它可能对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接到举报,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负责人,要鼓励举报,保护举报人不受打击。
第五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相关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月奖及当年奖金。
第十三条
工程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列各条款如与上级的规定有出入,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 第8篇
一、以提升抗风险能力为基础, 强化廉政思想教育的制度
党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是反腐倡廉纲领性文件, 教育的第一性显而易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 更加注重治本, 更加注重预防。因此说, 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是提升抗风险能力的基础, 围绕提升抗风险能力建立的思想教育制度要注重预防性原则, 着力点以防患于未然为主, 主要是突出日常的党纪、政纪, 法律、法规学习, 体现党纪法规的约束威慑力。注重及时性原则, 着力点以快速反应为主, 主要是对暴露或反映危害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能够迅速应对。注重针对性原则, 着力点以对症下药为主, 主要是针对问题普遍性与特殊性能够有的放矢。注重有效性原则, 着力点以自我修养为主, 在自警、自省、自查、自纠, 自我扬弃, 自我完善中提升抗风险能力。
二、以甄别廉政风险等级为重点, 强化廉政风险区域的制度
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建设, 甄别廉政风险等级是重点。对于煤炭企业, 只有找准风险点, 才能制定出有效的防控制度。针对采购和招标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假借资质, 串标陪标围标, 明招暗定, 总承包单位暗中索要回扣等的风险点制定制度;针对资金拨付, 资金运用的风险点制定制度;针对外委施工工程负责质量方面, 材料使用方面, 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违规操作, 以假充好, 安全隐患等风险点制定制度。防控制度要层次化。根据掌握的基本风险点位置和煤炭企业反腐倡廉实际, 廉政风险等级可按三级划分。风险点在三个以上的, 甄别廉政风险等级应为红色风险点;风险点在二个以上的, 甄别廉政风险等级应为橙色风险点;风险在一个点的, 甄别廉政风险点等级应为蓝色风险点。围绕红橙蓝三个风险等级制定的防控制度要体现不同风险等级的防控要素, 具有可行的操作性。
三、以规范风险监控为关键, 强化从严格从实的制度
(一) 抓住风险监控这个关键制定权力制衡制度。
对重要岗位人员, 实行不直接分管的权力制衡机制, “已身正不令则行”, 对选人用人, 工程招标, 项目建设重要环节, 制定党政监管, 副职分管, 集体领导, 科学决策的新的工作机制, 形成决策, 执行, 监督并重的权力运行局面, 降低廉政风险点。
(二) 抓住风险监控这个关键制定堵漏纠错的制度。
廉政风险监控的根本点是“防”, 因此, 要以适应企业新形势下廉政风险的要求为基点, 以制约和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 对现有仍在执行的制度, 进行全面、系统的审视、清理和审查, 对于那些旧有制度要及时取消或完善, 确保廉政风险制度建设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形成有漏必堵, 有错必纠的制度匹配, 体现风险防控“查漏, 促管, 增效, 保廉”的制度成果。
(三) 抓住风险监控点这个关键制定特色鲜明的制度。
廉政风险防控是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结合本企业, 本部门的实际, 按照“有特色, 不断档, 不抵触”的原则推进, 瞄准焦点, 突出重点, 抓住难点, 关注热点, 呈现务实, 具体, 管用的自身特色。
(四) 抓住风险监控这个关键制定阳光监督的制度。
制定党务公开制度接受监督, 保证决策权, 执行权, 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防失决策失误, 权力失控, 行为失范;制定行政事务公开制度接受监督, 自觉接受员工群众的监督, 使企业管理人员面“廉”起敬, 望“贪”生畏, 对于廉政风险点不愿为, 不能为, 不敢为, 让员工群众满意。
(五) 抓住风险监控这个关键制定“伴生”的制度。
企业发展日新月异, 千变万化, 廉政风险防控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 一劳永逸, 而是要伴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 伴随着新项目, 新领域, 新岗位, 而产生新的、相适应的防控制度, 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 风险防控的制度就建设到哪里, 使运行权力者在利益的大诱大惑面前眼不花, 心不乱, 嘴不馋, 手不伸, 干干净净办事, 清清白白做人。
(六) 抓住风险监控这个关键制定硬性灌输的制度。
廉洁风险防控在许多企业还属于初运行阶段, 宣传教育必不可少。廉政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制度要在注重继承传统、喜闻乐见, 贴近企业实际中下功夫。一方面要注重阵地性,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网站, 走廊, 教育室, 清风园地场所和阵地;另一方面要注重文化性, 使廉政风险防控文化上街面, 上版面, 上桌面, 上台面, 上网面, 上床面, 营造浓郁的廉政风险防控氛围。
四、以考核修正廉政风险等级为手段, 强化等级转化的制度
工程管理廉政制度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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