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选9篇)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第1篇
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共53户,其中,采石场23户,采砂场13户,砖厂17户。已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48户,持证率90.6%,正在申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5户。总体现状和特征: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矿点布局不合理,开采技术水平低,安全基础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弱。为进一步转变现状,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全县安全
生产形势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和内容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强化安全现场管理,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达标建设,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非煤矿山安全事故,使全县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合法生产、管理规范、现场安全”三大目标,实现“五有五落实十达标”。
(一)合法生产“五有”
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和环保“三同时”手续、开采设计。
(二)安全管理“五落实”
配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台帐记录;应急救援预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开展演练并做好记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三项经济政策;安全管理档案健全规范。
(三)现场安全“十达标”
1.严格实行分台阶(层)开采。全面贯彻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原则,杜绝“一面墙”和高陡边坡开采;有经批准的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并严格执行。
2.严禁违规爆破。杜绝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除生产型材和最大开采高度小于10米的矿山外,强制推行中深孔爆破技术。
3.严禁冒险作业。及时清理浮石、险石,积极推进机械化铲装作业,杜绝高陡边坡和浮石、险石下冒险作业。
4.确保排土安全。排土场的选址建设经正规设计。防排水措施到位。排土工艺选取合理,排土作业规范。
5.安全距离有保障。矿山之间,矿山与周边民房住宅、道路交通、工业设施、高压供电线路等之间的安全距离和爆破安全距离达到规程要求。
6.严格管好爆破物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合法有效,爆破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安全可靠,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正常,领退制度严格规范,台账记录完整清楚。
7.用电安全。变压器、配电房、电气开关等涉电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备,电缆电线敷设规范,警示标识醒目。
8.机械运输安全。机械设备传动部分裸露在外的转动轮齿、三角皮带、排风扇等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有效;特种设备(空压机、储气罐、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等)定期检测检验并安全有效,运输平台的留设符合规程要求。
9.防范职业危害。穿孔、破碎筛分、铲装场所作业人员佩戴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防护用品,有效防范职业危害。
10.预防事故无伤亡。控制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二、整治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1-4月)。各乡(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作出全面具体安排部署,并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落实整治工作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进行逐一调查摸底,如实填写登记表,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实施治理阶段(5-10月)。各非煤矿山企业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对照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本企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整改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乡(镇)政府对企业自查和整改工作进行检查督查;县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严格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进行整治并达到检查验收标准。
(三)检查验收阶段(11-12月)。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非煤矿山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逐一检查验收;并对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迎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支部书记
县发改局副局长
县经济局工会主席
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环保局副局长
县林业局副局长
县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监局,负责具体整治日常业务工作。
(二)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审查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和许可证颁发情况;督促指导各乡镇和企业编制及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调
查摸底和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按照“属地原则”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检查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核准和备案情况,对没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进行依法处理。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采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
整合和矿业秩序整顿,加强对非煤矿山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提升开采生产规模,整合采矿权设置范围过小以及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对无证开采、持过期采矿许可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不按许可的矿种开采等行为依法查处,保障开采设置具备安全条件;对县政府作出停办、关闭决定以及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矿山,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爆破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检查企业爆破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行为的合法有效性,查处打击非煤矿山开采爆破作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台帐记录;核查爆破器材库(包括临时存放点)是否通过验收;负责对涉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强化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进一步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民爆物品审批,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审批民用爆破物品。
经济局主要负责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限制、淘汰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矿山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审查环保“三同时”履行情况;加强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指导企业编制、完善环境安全应急预案;检查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负责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林业部门主要负责林地征用的审核审批,指导企业合法合理使用林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和建设项目区域内各种盗伐滥伐林木资源及破坏林业生态等行为;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复垦和恢复植被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破坏环境及环境污染事故。
电力部门负责输电、供电系统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电力的供给和违规用电的查处,对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和经整治验收不合格的非煤矿山,不得提供电力保障。
四、整治措施
(一)按照整治要求,对照“五有五落实十达标”等方面内容分级检查验收,县级检查验收乡级。县级抽查验收不低于50%,乡级100%检查验收。
(二)制定检查验收标准。根据《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整治要求制定,并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表见附表1.2.3)
(三)凡被县级检查、乡级逐一检查为整治验收不合格的(整治检查验收评定为70分以下的矿山),将分类采取以下整治措施:
1.被乡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检查一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2.被县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列入县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公安部门不得审批提供民爆物品,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安监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
3、被市级和省级检查验收不合格的矿山,列入市级安全生产黑名单实施监控。安监部门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取消采矿许可权;
(四)实行重点安全生产挂牌。被县级和市级检查验收不通过(抽查中有40%的矿山未检查验收合格的可评定为检查验收不通过)的乡(镇)。列入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乡镇,按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责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工作,务求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达到治理标准。
(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专项整治联合机制,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整治各类问题和隐患。
(三)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各乡镇要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落实整治措施,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推进。
(四)挂牌督办,重点整治。实行专项整治挂牌督办制度和企业黑名单制度。凡近三年内发生过伤亡事故的、不实行自上而下分台阶(层)开采而采取“一面墙”和高陡边坡开采的、应推行但未推行中深孔爆破而采取掏底崩落和扩壶爆破等违规爆破作业的,以及其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整治难度大的矿山,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挂牌督办。对重点矿山和重大隐患整治实行“七个一”,即一矿一张隐患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整治档案,督促企业有效整治隐患。
(五)舆论监督,信息反馈。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填写检查验收表,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和信息。安委会将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流于形式的予以通报。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第2篇
1、建设项目立项及批复文件
2、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含矿区地形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5、水土保持方案及其批复文件
6、预评价报告及备案批复
7、矿山开采设计方案及其设计图纸
8、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9、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10、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报告
11、建设项目内部竣工报告
12、竣工图纸
13、安全设施试运行情况报告
14、矿山安全管理机构图(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
15、矿山救护协议
16、粉尘、噪声等职业卫生检测报告
17、劳保用品分配清单
18、爆破器材库防雷检测报告及当地公安局下发的爆破器材使用、储存许可证(地下矿山);委托爆破协议、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复印件(露天矿山)
19、设备、设施清单及各设备设施操作人员及证书;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20、工伤保险证明
21、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投入清单
22、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2个)证书
23、特种作业人员明细表及特种作业证(挖掘机、电工、装载机、金属焊接工)等
24、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
25、矿山管理制度
26、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27、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组织机构
非煤露天矿山易发事故及防范措施 第3篇
关键词:露天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引言
截至2009年底, 全国共有非煤矿山86 125家, 其中露天矿山有76 000家。非煤露天矿山数量庞大, 且有相当数量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尽管露天矿山通过资源整合, 已逐步向规模化和集约化方向发展, 但小、散、乱、差的现状尚未真正改观, 安全基础依然十分薄弱。据统计, 2001-2010年, 全国非煤矿山累计发生事故16 791起, 死亡21 251人。因此, 分析并掌握非煤露天矿山易发事故的特点, 从人、物、环境、管理等多方面入手, 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以消除事故隐患, 实现本质安全生产,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结合露天矿山的生产实际, 参照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事故类别的分类, 对非煤露天矿山易发事故进行了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1 物体打击
1.1 事故易发区域与事故原因
可能发生物体打击事故的主要区域是采剥作业面、排土作业区、建设工程施工场所、装运场地、破碎场所等。
(1) 边坡和爆堆上的伞岩、浮石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 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
(2) 在台段、边坡上, 上下同时作业易发生物件坠落或岩石滚落伤人。
(3) 自卸汽车在装车时, 进行车辆检查维修、驾驶员擅离驾驶室或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被铲斗上掉落或车厢内溅出的岩石砸伤。
(4) 溜槽底部接矿平台未设防护栏、警示标志, 人员误入矿场, 造成滚石伤人事故。
1.2 防范措施
(1) 露天开采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开采。
(2) 作业前仔细检查坡面, 发现伞岩、浮石要及时正确处理, 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进行作业。
(3) 禁止人员在坡底逗留、休息。
(4) 加强检修过程中工具及物件的保管。
(5) 严禁上下垂直重叠作业。
(6) 对溜槽底部接矿平台、采场、排土场等易滚石的危险区域, 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护栏等防护设施。
2 高处坠落
2.1 事故易发区域与事故原因
可能发生高处坠落事故的区域主要有:溜井口、采场、排土场及各类操作平台等。
(1) 在矿山溜井的卸矿口, 人员和卸矿车辆不慎坠入溜井中。
(2) 作业人员及矿用设备如挖掘机等在采场、剥离平台、排土场边缘行走时, 因边缘矿岩塌陷坠落。
(3) 检修人员在架空线路上进行检修维护作业时或登高对设备、设施进行检修保养时, 从高空坠落等。
2.2 防范措施
(1) 严禁酒后登高作业, 高血压、恐高症者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2)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系挂好安全带 (绳) 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穿好防滑鞋及紧身工作服。
(3) 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带 (绳) 及高处作业用具等要定期检查, 确保完好。
(4)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登高”。
(5) 高处作业现场要有专人负责监护。
3 坍塌
3.1 采场边坡坍塌
3.1.1 事故原因
当采场边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而边坡底又采空时, 由于岩层自身的强度不能抵抗滑坡体向下滑动的力, 会发生矿岩滑落。
(1) 结构面倾角与边坡一致。
(2) 结构面倾角小于边坡角。
(3) 结构面的下端在边坡上出露。
(4) 结构面两端有自由面或其他结构面。
3.1.2 防范措施
(1) 台阶参数符合设计要求, 自上而下分层开采。
(2) 合理地进行爆破作业, 减少爆破震动对边坡的影响, 尤其是对最终边坡的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
(3) 对于节理、裂隙等易引发坍塌事故的危险边坡, 应采取人工加固、削坡减载等措施进行治理。
(4) 建立边坡安全检查制度和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监控系统, 加强对高陡边坡和坡面角较大的边坡的安全检查和管理。
3.2 排土场边坡坍塌
3.2.1 事故原因
(1) 排土场在春季山体解冻、夏季汛期雨水冲刷边坡时, 可能导致排土场坍塌事故。
(2) 排土场边坡角被挖时发生坍塌。
(3) 地震发生时引发的排土场局部坍塌。
3.2.2 防范措施
(1) 对排土场应进行专门的工程、水文地质勘探, 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2) 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及总堆置高度、总边坡角等参数, 应满足设计要求。
(3) 排土场平台必须平整, 排土线应整体均衡地推进, 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有2 %~5 %的反坡。
(4) 完善排土场防排水设施, 排土场下部应按设计要求修筑挡土坝。
(5) 加强对排土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特别是在汛期、春季解冻时期以及地震后。
4 放炮 (爆破) 事故
4.1 事故原因
(1) 放炮产生的地震波、冲击波和个别飞石引起的安全事故。
(2) 处理盲炮不当以及违章打残眼引起的事故。
(3) 爆破器材质量不好、非爆破人员作业造成的伤人事故。
(4) 放炮后过早进入现场引起的炮烟中毒事故。
(5) 早爆事故等。
4.2 防范措施
预防露天矿山放炮事故, 应从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应急救援3个方面抓起。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有:
(1) 露天矿山应淘汰扩壶爆破、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雷电多发地区采用电雷管起爆等, 实行中深孔爆破、非电起爆。
(2)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设计中应对爆破产生的各种有害效应 (地震波、冲击波、飞石等) 认真核定, 并取最大值。
(3) 露天采场应设置坚固的避炮掩体, 通达避炮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4)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 应保护好起爆网络, 如发生装药阻塞, 不能用钻杆捣、捅药包。
(5) 采用导爆管雷管进行孔内毫秒微差爆破, 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 炮孔内不应有接头, 孔外相邻传爆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 控制总药量、最大段药量和雷管段数。
5 火灾
5.1 事故原因
(1) 明火引燃的火灾。
(2) 油料在运输、保管和使用中引起的火灾。
(3) 机械摩擦作用引起的火灾。
(4) 电气设备的绝缘损坏和性能不良、短路和过负荷引起的火灾、雷击造成的火灾、爆破作业引起的火灾、焊接作业引起的火灾等。
5.2 防范措施
(1) 对矿山火灾隐患重点防范部位, 如油库、炸药库、汽车库、汽修作业场所、大型仓库等处, 应设置禁烟禁火标志, 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 加强防火管理。
(2) 重要采掘设备必须配置电气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 严禁吸烟、明火照明。禁止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及其他易燃易爆材料。禁止用汽油擦洗设备, 使用过的油纱等易燃材料应妥善管理。
(3) 消防栓及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异物, 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6 触电
6.1 事故原因
(1) 未穿戴或不正确穿戴防护用品、违章带电作业而造成的触电事故。
(2) 人体接触漏电的导线或设备造成的触电事故。
(3) 检修线路或电气设备时, 误送电而造成的触电事故。
(4) 作业人员与电机车架空线接触而触电。
(5) 高压电缆触电事故。
6.2 防范措施
(1) 作业前, 应正确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用具, 维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2) 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恢复送电制度。
(3) 在电气设备和线路上进行维修工作, 尤其是在高压场所作业时, 必须按照停电、验电、放电、装置临时接地线、悬挂警示牌、装设遮栏的程序, 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检修作业。
(4) 电气设备、线路应设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 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和监测, 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7 车辆伤害
7.1 事故原因
(1) 车辆行驶中引起的挤压、撞车或倾翻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2) 车辆行驶中碰撞建 (构) 筑物、堆积物引起建 (构) 筑物倒塌、物体飞溅下落等造成的人身伤害。
7.2 防范措施
(1) 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车、争道抢行等违章行为。
(2) 确保车辆自身的可靠性。加强车辆维护保养, 出车前仔细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刹车、照明等各部位, 严禁带病出车。
(3) 保证道路的完好程度。
(4) 在矿区道路急弯、陡坡、危险地段, 应设安全警示标志。
8 机械伤害
8.1 事故原因
(1) 在带式输送机工作时, 作业人员进行清理作业、故障排除, 或调整皮带、跨越皮带等, 可能造成机械伤害。
(2) 矿山各类电动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高速旋转, 如果没有防护罩或防护罩有缺陷、设备存在故障等, 极易造成对现场巡检或作业人员的机械伤害。
(3) 设备检修、维护保养时, 设备的危险部件外露易导致机械伤害。
(4) 设备的停车按钮、联锁装置等失效, 检测仪表及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等, 易造成机械伤害。
8.2 防范措施
机械伤害事故的预防应从本质安全入手, 淘汰落后的设备, 采用新的技术和装备。具体的防范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机械设备的布局要合理。
(2) 提高机械设备零部件的安全可靠性, 如操纵器必须采用联锁装置或保护措施, 必须有安全控制系统、设置紧急事故开关等。
(3) 检修设备时, 必须先断电, 并悬挂警示牌, 设专人监护。
(4) 皮带机检修和清理应在停机后进行, 皮带打滑时, 不得用脚蹬踩、手推拉或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9 结语
预防非煤露天矿山事故的发生, 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实现非煤露天矿山的长治久安, 必须将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实现企业达标、专业达标、岗位达标。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作为提升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企业本质安全的一条重要途径, 把先进的安全理念融入到矿山安全管理之中, 使员工形成“安全第一”的意识、遵章守规的习惯和自觉行为。此外, 还应当建立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HSE) , 实现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安全管理。
参考文献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第4篇
查验工作总结
此项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统一安排部署下;在县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工作组的努力工作下;按时间、按要求完成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镇共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13家,其中:8家在开采中,1家已经停产,4家在建设期间。
二、存在的问题
1、大部分企业隐患排查无记录。
2、大部分企业隐患治理不彻底。
3、基本上的企业未按开采方案开采。
4、爆破对坡面的清理不及时、不干净。
5、其他安全隐患无记录。
6、职业病防治未体检。
7、开采技术把关不严,技术措施不到位。
8、一家无机械化运作。
9、防洪设施不健全。
10、警示标示不健全。
11、塌陷控制无记录。
三、处理方式
1、对兴石采石厂、元林预制厂、建强采石厂、晓培预制厂共4家企业责令停产整顿。
2、对鸿发采石厂、向刚采石厂、其玉采石厂、陈飞采石厂共4家企业责令立即整改。
三、下步工作
1、进一步加强督促企业,按要求、按标准进行整改。
2、加大对企业监管、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按开采方案开采。
3、督促企业建立、完善、规范好相关制度、档案、记录。
4、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警示标示。
5、督促企业定期、按时搞好体检工作。
6、加强督促企业认真搞好隐患排查和处理工作,配备相关设施。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第5篇
非煤矿山(露天)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上报资料参照目录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按表格要求如实认真完整填写)
二、县级安监部门填报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一式三份
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遗失许可证的在《遵义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安全现状评价(一式三份)
1、生产现状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标准化等级评定情况(含企业自评报告)
2、评价中提出需整改项目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复核结果
3、现场开采照片(照片中应有参照物,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由评价单位盖章认可)
五、相关证件(复印件)
1、采矿许可证(副本)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主要负责人、矿长、副矿长)
4、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5、爆破员资格证
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民用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
8、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9、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办理非煤矿山延期手续的企业在取证期间是否发生事故的证明(如发生过事故,同时提供事故结案相关材料)
10、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1、其他证照※
六、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或经理)
(2)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副矿长或副经理)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员)
(4)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5)车间、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6)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班组长、技术人员、电工、焊工、排险工、打砂工、风钻工、爆破工、装载机操作工、运输工、挖掘机操作工、炸药库保管员等)※
(7)车间、职能部门(生产科、安全科、技术科、办公室等)、班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制度
(2)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3)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6)隐患报告及举报奖励制度
(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8)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9)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0)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1)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2)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及管理制度
(13)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4)爆破器材保管、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5)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七、作业规程
(1)矿山作业安全规程(开采、爆破、排险、机械操作等)※
(2)各种操作规程(电工、焊工、排险工、打砂工、风钻工、运输工、装载机操作工、挖掘机操作工、爆破工等)※
八、矿长、副矿长、安全管理人员的用工合同
九、与市救护大队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
十、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企业按照要求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照黔安监管管一字[2009]200号要求进行提取>),并由县局出具证明,按照要求在指定银行交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证
十二、县级安监部门审核认可的现场开采照片一式二份(需县级安监部门签署是否符合开采设计方案的意见)
十三、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由企业联系省煤检中心进行检测检验后,省煤检中心出具检测检验报告)<按《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安监管管一字[2009]97号)执行>
十四、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表示企业应根据矿山实际情况需要提供。
注:
一、所有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能清晰辩认,延期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第6篇
3月29日,我市上高县一非煤露天矿山发生一起边坡坍塌事故,造成正在采石场上部进行排险作业的7人遇难的不良后果,充分暴露出我市非煤露天矿山本质安全基础薄弱和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教训深刻,影响恶劣。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再度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安监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非煤露天矿山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157)等文件精神,结合《2014年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宜市安监管一字„2014‟80号)中的相关内容,制定本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标本兼治,优化布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非煤露天矿山的开采秩序,优化安全管理环境,努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旨在提升非煤露天矿山本质安全基础,优化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管理环境,有效遏制类似非煤露天矿山边坡坍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再度发生的势态,实现全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整治内容
(一)安全许可时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
(二)未按设计要求实行分层分台阶开采,而仍采用“一面坡”、“一面墙”等违规方式开采的;
(三)虽已实行在台阶平盘上进行穿孔爆破作业,但开拓公路仍未上山进行超前剥离,仍未通达台阶平盘进行平台上采掘装载作业的;
(四)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而未按设计要求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的;
(五)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爆破作业方式的;
(六)未依法按设计要求实施露天采矿场边坡安全管理,存在边坡严重超高(超过设计数值1/3以上)、边坡角严重超大(超过设计数值5以上)等高陡边坡的;
(七)两个以上(含两个)非煤露天矿山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
(八)无单体设计实施爆破作业,以及在爆破作业中未实行非电起爆的;
(九)外包工队伍进驻,未在市县两级安监部门备案的。0
四、整治程序
专项整治工作从2014年4月1日开始,到2014年9月底结-2-
束,为期半年,分六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制定整治方案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立即组织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参照本整治方案制定适合于本地区非煤露天矿山具体情况的专项整治方案,并于4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方案报市局备案。专项整治方案要针对上述九项整治内容,拿出措施,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并作出时间安排。
(二)贯彻落实整治方案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结合贯彻落实《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宜市安办明„2014‟4号)精神,责令全市所有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同时,将已报市局备案的非煤露天矿山安全全专项整治方案贯彻落实到非煤露天矿山及其相关矿山企业。
(三)矿山企业自查整改
非煤露天矿山在停产整顿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的同时,要同步自查自纠上述九项整治内容。存在上述整治内容之一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要有针对性地制定向属地县(市、区)安监局报批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抓紧整改落实。整改内容完成和整改工程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安监局申请复产前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四)县(市、区)安监局组织检查验收
1.各县(市、区)安监局在组织“非煤矿山停产整顿,开-3-
展安全隐患大排查”情况,复产前的全面检查验收时,要筛选出存在本整治方案所涉及整治内容的非煤露天矿山(以下统称整治矿山)。对整治矿山,整改内容未完成,或整改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市县两级安监局共同验收合格,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2.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及时将整治矿山的相关资料及其整改方案报市局监管一科,以便市局汇总安排技术支撑服务和复产验收等相关事项;
3.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积极主动帮助、督促整治矿山开展安全整治工作。对已申请复产验收的整治矿山,要及时组织验收,合格一家,复产一家;对超时(2014年9月底)未申请复产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整治矿山,要列入整顿关闭范围,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市局组织重点抽查
1.市局对复产验收合格的整治矿山进行抽查;
2.市局将于2014年9月中下旬,抽调县(市、区)安监局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组成三个检查组,对全市所有整治矿山之外的非煤露天矿山进行交叉检查;
3.交叉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形成总结材料,于10月初报市局监管一科。
(六)总结通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市局将于10月中旬召开有各县(市、区)安监局分管领导和重点整治矿山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总结此次专项整治-4-
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向全市通报。同时,将交叉检查中发现的未申报进行安全专项整治和确认整改无望的整治矿山,列入整顿关闭范围,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是有效解决我市非煤露天矿山本质安全基础薄弱和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统一制定的工作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与忧患意识,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我市非煤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制定方案,强化责任。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调配精兵强将组建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责任明确、任务落实和保障有力的工作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并取得实效。
要强化非煤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露天矿山企业,尤其是整治矿山企业,要对本矿的安全整治工作全面负责,并将安全整治工作与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兼顾,合同安排人力物力与整改资金,做到两不误双到位。
(三)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九项重点整治内容中,安全许可时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采用“一面坡”、“一面墙”等违规方式开采、采用
国家明令禁止的掏底崩落、扩壶爆破等爆破作业方式和边坡严重超高超陡等问题是重中之重,各地要严格把握,强化监管。上述问题未能全部整改位的整治矿山,不得安排复产验收,更不能降低标准或缺项验收,防止蒙混过关。
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7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石灰石矿山开采开发和运输管理秩序,加快矿山生态治理恢复,切实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根据矿产资源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全市石灰石矿山开采开发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时间及工作目标
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对全市所有石灰石矿山开展全方位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重要道路交通沿线可视范围石灰石矿山企业。通过专项整治,使石灰石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明显好转,资源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生态地质环境明显改善,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整治内容
(一)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是否办理了采矿许可证,是否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开采,是否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是否严格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材料或产品堆码场是否按要求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是否及时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
(二)加强矿山生产安全管理。矿山开采生产是否按台阶方式进行;生产过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工业广场布局是否合理、场地是否清洁有序;材料或产品堆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强化矿山运输监管。运输车辆是否按要求装车,装载是否超标超限;运输车辆是否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是否散落碎石影响公路路面平整,是否违规占道堆码;公路损坏及修复情况。
(四)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是否坚持边开发边治理,及时实施治理恢复;是否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相关手续;采矿权人是否履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采空区植被。
(五)做好矿山环保工作。矿山企业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评”,是否按照环保要求,对生产产生的废渣、废水进行规范化处理;在破碎、筛分、落料、装卸、转运等生产的各个环节是否进行湿法作业,消除扬尘污染。
(六)加强火工产品管理。火工产品的销售、运输、保管、爆破的实施是否严格按照规程执行。
(七)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辖区内是否存在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监管职责是否履行到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矿权出让管理规范矿业权市场的通知》(市政府办〔2014〕62号)文件执行情况。
三、整治方式及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区市县负责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的全面组织和实施,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按职责开展督促检查。具体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2月10日):前锋区、华蓥市、邻水要结合实际,精心组织,科学制定整改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全面开展整治工作,确保2月5日前完成自查并整治到位,并将自查报告于2月10日前报市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二)检查督导(2015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10日):市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门督导,各负责督导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对负责方面工作进行不低于2次的现场督查指导,督查情况于3月5日前报市整治办。现场督查要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整治办汇总后统一通报相关区市县,情节严重的进行公开曝光。驻市新闻媒体由整治办协调,根据督查责任单位的申请参与检查工作。
(三)整改验收(2015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底):相关区(市)县对发现问题和市整治办通报的问题要庚即安排进行整改,落实责任,确保在3月20日前整改到位。市整治办将针对督查发现的重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进行逐项验收,同时搞好整治工作总结,形成专题报告报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上成立广安市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席世洪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区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矿山秩序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市级有关部门作为整治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督查检查具体工作。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秩序整治,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矿产品运输秩序整治,市林业部门负责矿山植被恢复措施落实情况整治,市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环保工作情况整治,市公安部门负责矿山火工产品管理情况整治,涉及矿山开采秩序整治由市整治办直接负责。
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作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直接抓。要组织强有力队伍,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全力抓好辖区石灰石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相关区市县、市级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动员石灰石矿山企业业主主动配合矿山秩序专项整治;要大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支持参与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工作开展。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开展宣传,主动配合石灰石矿山秩序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敢于动真,碰硬查处。对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肃查处。对无证和未依法办理征收占用林地手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采矿权年检不予通过,拒不整改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矿山停产整顿,停供火工产品;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矿山采取严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顶格严惩;对超载超限运输产品的车辆和随意堆码占道的企业从严惩处;对恶意破坏森林植被、不依法进行使用林地审批和按要求恢复植被的坚决查处;对检查中违反川府发〔2014〕59号、市政府办发〔2014〕62号文件规定的矿山一律按要求进行整顿关闭。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治理,提升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认真执行《XX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省住建厅《2018年XX省住建系统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和《XX县城管局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大力开展城区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治理,确保排放达标。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容大队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市容中队、经开区、东北新城、五里、破凉中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容大队,由市容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以及相关工作信息、任务进展情况的报送工作。
三、整治任务
(一)加强餐饮业油烟的治理。
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详细制订主次干道餐饮业油烟治理清单专项实施计划,会同环保等部门联合执法,由主干道向小街小巷逐步延伸,督促餐饮业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对未安装的依法处置,进行停业整顿,于今年5月底实现城区餐饮服务企业(包括单位机关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全覆盖。
(二)露天烧烤治理。
加强露天烧烤治理,确保露天烧烤一律进店,实行“零容忍”。开展经常性的专项督查,依法查处露天烧烤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每天集中执法人员对城区进行网格化巡查,对责任区域进行定人定岗定责,进行逐一排查规范,持续推进城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设施的安装,并逐步向次干道延伸,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的,一律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账制;对城区内单位食堂没有油烟净化设备的,会同环保局督促进行整改,确保于今年5月底城区餐饮服务企业(包括单位机关食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全覆盖。
经开区、东北新城和五里、破凉辖区内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由属地中队和市容大队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建立整治台账,日常巡查管控工作由辖区中队负责。
五、整治步骤
(一)宣传排查阶段(2018年4月底前)
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和进度计划。利用报刊、网站、发放宣传单、电子屏飘字等形式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做到边宣传,边排查,建立油烟整治排查台账,为集中治理打好基础。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7月底前)
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继续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处理,坚决遏制污染行为,确保空气质量达标。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持续巩固前期治理成果,扎实开展回头看活动,对照餐饮油烟整治台账,查缺补漏,逐项逐条销号,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类工作台账,保持工作留痕。
(四)长效管理阶段(长期坚持)
1、综合整治结束后,建立工作台账,对照工作台账,各中队每月不少于一次对本辖区已安装油烟净化器的经营户、单位食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未按要求正常使用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对新增餐饮经营户,及时督促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市容大队对各辖区中队每月不少于一次督查,督查结果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2、全面禁止露天烹调,规范城区内烧烤摊点一律进店经营,并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拒不进行整改的,依法关停整顿。执法人员每晚落实错时值班,不间断巡查至十点,特殊时期夜间巡查至十一点。对露天烧烤实现“零容忍”,确保露天烧烤不反弹。
六、整治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落实省市县重点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列为我局2018年重点工作,各单位务必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做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
(二)做好信息报送。继续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联络员制度和日更新、周督查、周报告制度,各中队每周取得的工作进展、整治工作情况于每周五上午及时进行汇总报告,统一汇总至市容大队行政审理室,以便及时进行上报。
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第9篇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矿山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全面防范遏制矿山事故这一目标,牢牢把握当地矿山安全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按照“依法整治、发展先进、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的基本要求,采取“打击、关闭、整合、改造、提升”等措施,全面促进矿山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矿山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一)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和生产行为
一是整治违反矿山建设项目“三同时”行为。对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限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二是积极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盗采矿产资源、超层越界开采、以勘探名义实施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线索和案件移交机制。
三是督促指导矿山企业开展整治违章指挥、违规操作和违
反劳动纪律行为专项行动,对习惯性违章、盲从性违章等行为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导致事故隐患和事故发生的严厉追究责任。
(二)做好尾矿库“头顶库”和采空区事故隐患的整治 一是继续做好尾矿库“头顶库”整治。要进一步摸清尾矿库“头顶库”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指导尾矿库企业选择隐患治理、升级改造、闭库及销库、尾矿综合利用和搬迁下游居民等方式开展综合治理,做到“一库一册”和“一库一策”。要采取措施加快尾矿库“头顶库”事故隐患治理进度,积极推进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推动建立“头顶库”预警和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要全面消除“头顶库”中的病库,进一步提升“头顶库”安全保障能力。
二是继续做好地下矿山采空区整治。要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地下矿山采空区规模和分布状况,建立采空区基础档案,督促指导地下矿山企业选择充填法、崩落法、封闭法、搬迁居民等方式开展采空区综合治理。要推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及时消除采空区事故隐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采空区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处理生产过程形成的采空区,严防产生新的采空区事故隐患。2017年底前要消除大面积连片采空区和尾矿库“头顶库”下方的采空区事故隐患。
三是切实做好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采空区治理、“头顶库”治理项目,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足额配套落实相应资金,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做好矿石清洗泥浆库和排土场的整治
一是按照浙安监管矿〔2017〕30号文件的要求,全面开展矿山泥浆库和排土场的排查,掌握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是开展泥浆库、排土场依法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整治。对在用泥浆库、排土场,必须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设计、安全评价、审查审批及竣工验收工作,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停止排放,直到符合要求,方可恢复排放。
三是开展对矿山废土、废水乱排乱堆行为整治。执行五水共治和剿灭劣五类水的工作部署,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乱排乱堆行为。
(四)着力整治六类事故隐患
结合《2017年矿山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浙安监管矿〔2017〕27号)的要求,着力做好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火灾、透水、坠罐跑车、冒顶片帮、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要针对防范中毒窒息事故,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未按照要求配备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二要针对防范火灾事故,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到位,发生事故后严禁盲目施救,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要依法上限处罚。
三要针对防范透水事故,严格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等水害防治制度;在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以上的地下矿山,配备超前探放水设备。
四要针对防范坠罐跑车事故,加强提升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格按规定对提升运输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乘载人数30人及以上的提升罐笼必须
将每半年一次的钢丝绳检验报告(平衡用钢丝绳和摩擦式提升机的提升用钢丝绳除外)和每年一次的提升系统检测报告报送安全监管部门。
五要针对防范冒顶片帮事故,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开采深度800米及以上的地下矿山必须安装在线地压监测系统;要严格按照设计开采,及时处理采空区,确保矿房、矿柱参数符合要求。
六要针对防范边坡坍塌事故,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并确保道路上山,严禁“一面墙”开采;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必须进行在线监测,定期进行稳定性专项分析。
(五)着力推动矿山整合技改和整顿升级
一要积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出台相关规定,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按照“达标保留、改造升级、整合重组、淘汰关闭”的原则,进一步减少矿山数量,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二要联合有关部门,对缺乏技术、人才、资金及无能力整改隐患的矿山,以及受采空区、水害威胁严重的矿山,要依法予以关闭淘汰,对资源接近枯竭的老旧矿山,鼓励其关闭退出。
三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合理配置采矿权,严防一个矿体多个开采主体、大矿小开,以及一个采矿证多个独立生产系统等无序开采。
四要推动扩大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矿种范围,进一步提高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标准。
五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第二批)要求,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仍在使用非阻燃电缆、非阻燃风筒、主要井巷木支护等落后设备设施的企业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淘汰落后任务。
(六)着力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矿山的依法监管 一是进一步规范停产停建矿山工作程序,全面掌握停产停建矿山状况,严格执行停产停建矿山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制度。
二是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要将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督促企业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停产停建期间所有不封闭井口必须安排专人值守。对停止运营的尾矿库,要强化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
三是停产停建期间,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延期的,必须依法严格履行相关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的,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或接到举报企业擅自组织生产或建设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四是加强对复产复工矿山的安全检查,严把复产复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复工复产;对复工复产无望和扭亏无望的矿山,要引导企业主动关闭退出。
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方案
各市安监局要把专项整治工作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及时统计上报整治情况,强化工作检查和安全监管执法,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推动整治工作开展
各级安监局要以严格执法为手段,有效打击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消除或关闭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不按照要求开
展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矿山;整合安全生产相互影响的矿山,合理矿山布局;强制淘汰落后,促进矿山先进装备技术的应用;督促矿山企业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投入,积极开展矿山规范化、机械化、科学化、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三)做好监督指导与信息上报工作
非煤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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