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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工程验收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电信工程验收范文(精选6篇)

电信工程验收 第1篇

工程竣工验收与工程质量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区别

从字面来理解质量验收单是建筑的质量问题,质量过关就可以签字盖章。而工程竣工单范围更广,不仅质量要过关,而且代表工程各方面都好拉,可以投入使用啦。

质量竣工验收是指对质检站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日期可以一样,但单位工程竣工竣工验收日期肯定不能比质量竣工验收提前的!第二个问题理论上可以像你说的和质检站的解释。质量竣工验收是针对质检站的,竣工验收是一个整体,对业主的移交,包含各政府职能部门的验收、以及向档案馆移交资料等!

理论上的竣工日期当然以合同为依据,但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不是一件简单事,却又容易被各责任方忽视。

竣工确认既是责任主体的基本职责,确认程序同时受政府监督,必须合理合法。没有竣工,不能进行竣工决算,这是对企业的制约;

没有竣工,不允许投入使用,这是对业主享有投资成果的制约;

没有竣工,监理不能撤离现场,直接影响监理成本;

竣工日期是生产阶段的完结,合同解除的标志,还是施工与保修阶段的分界点。更长远的看,竣工日期是建筑物的寿命起点。

一般情况下,工程竣工,应由业主组织验收,并经权威部门监督认证,建筑物具备使用条件并消除了全部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同时提供了可追溯的同期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具备上述条件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

诸多因素,既有趋于早日实现竣工的,也有趋于拖延竣工日期的,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管理问题,责任主体间在竣工确认上存在一定的博弈性,源头是合同对竣工日期的相关规范。同时,竣工确认还受到相应的程序制约,具有一定的波动性。

二、按照建筑法第61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这是关于竣工验收的基本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验收条件:

第16条要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这些规定都很完美,但执行起来,有很多具体问题。

1、合同和设计在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如果原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了,存在设计外和合同外的工作内容,严重制约着建筑功能的发挥,这些工作内容,首先是原承包方是否愿意接受任务,如果接受,必然成为原工程的一部分吗?这是工程内容的延伸问题;如果不接受,新委托施工企业去完成,是否构成竣工验收条件的管理对象?换句话说,就是“不必要的和必要的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如何分类处理,以及基于工程整体功能发挥和内在联系,对新增工程如何进行合同制约?

关于此条,常见问题是甩项,或者成为部分交验、分段验收。如东西瑞园的热力系统,因为跟不上本供热期使用,所以施工安排后置,验收也滞后。法规对于分断验收的规范:

另外,公用事业部门的施工内容如何验收?目前的竣工验收体制并没有将自来水、配电、暖气交换站及管线、天然气等纳入一体化管理内容,质量监督部门仅就建筑物室内部分,或者说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验收,对于群体性工程设置的共用管线泵站,缺乏统一管理。各个事业贲门仅就自身的管理范围进行验收,割裂了建筑功能的整体性,很多问题,在专业部门间遗留了下来,比如管线间距要求。更重要的是职责不清。

2、资料的完整性鉴定,可以这样说,今天的施工现场,资料与管理的脱节是普遍现象,几十年来,这种现象没有丝毫改变,大到中字头的企业,小企业更不用提。原因是两方面,一方面是资料的整理规定高规格,纯学术化,作为严格的实验和技术资料,这些要求无可厚非,但面对多层次的管理模式,管理类资料过于统一,割裂了资料对管理的促进作用,变成管理负担,另外,对于不同规模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工程项目,资料上缺乏分类管理,造成一个马鞍套多匹马,适应性差,马就不容易驯服,这是技术棚架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大大小小的马匹们,总是趋于用自己最喜欢的方式,最经济有效的方式,奔向目标。爱好、习惯与经济制约促使马们形成了“裸奔”的习性,走到终点评比考核时,才开始套上马鞍,粉饰一下,变成全装备良马,这就是今天的施工现场管理的众生相!当资料的完整性变成纯纸面上的虚拟过程时,它的意义何在?鉴定完整性之前,首先是真假鉴定,如果以假当真,奢谈完整性,资料无疑沦为皇帝的新衣,我们是做自欺欺人的裁缝,还是做天真无邪的少年,捅破这个潜规则?

3、关于进场检验。

4、最难把握的是质量问题。出具合格报告的工程是没有问题的工程吗?如果是,还要保修期做什么?如果不是,合格判定怎样解释?所以我的看法是,竣工时,所有的合格判定

都是“有限合格”;有剩饭,不意味着原来的饭都不好。

但是,如果倡导这样的理念,无疑又会打开质量问题的潘多拉盒,祸害延伸到保修和使用阶段。

课题是,竣工时,质量问题的整改范围和整改度如何界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是从管理角度对质量问题作出合理的技术分类!

我们先从法规上反推,看看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的问题,都有什么类型?

质量管理条例,第39、40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列入法定保修范围的问题,具有“潜在的、经正常使用方能检验的、严重影响建筑功能”的特点。反推:已发现的、不经正常使用即可验证的、对建筑功能的影响即使是不那么严重的,都应该列入竣工验收的整改范围。

同时,保修也允许有双方约定方式。这一条提出了一个问题,整改内容是否可以通过保修书的约定,从竣工整改期进入保修期?

从实际操作上看,至少我们应该规定,交工前未发现的、属于保修期以外的、施工责任以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不因交工而影响企业的整改义务。也不因实际投入使用,使用方的二次损害而减轻企业修整原始质量问题的义务。在竣工验收阶段,要消除已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影响使用的一般问题。

理论上,因为每个分项工程都要验收,不应该有任何质量问题未被发现,从而带入到

竣工后,把这个关口的是监理单位,那么我们扪心自问,哪个工地的监理能够发现所有的问题呢?或者说,发现了问题,监理能够督促全部整改完毕?现场实际形态的复杂性,使监理在这道关口上的风险越来越大!当我们谈论监理应该解决所有的质量问题时,事实上其他主体单位也应该同时具备很多配套条件,无论什么形态,不能把严重影响质量安全的问题带到使用阶段,这是监理也是业主工作的操作底限!监理的着眼点最终应该指向工程,而不是指向其他责任单位,目前现场监理最大的问题是,只把问题解决在纸面上,告诉业主存在什么问题,发个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就中断了,这个进程很不完备,你可以不发通知,不告诉业主有什么问题,只要你把问题真正消弭了,就好。

从质量问题应否发现与能否发现,到应否整改和能否整改,对应一系列技术与管理内容,这些内容并不是都有现场答案。举个例子,一些技术难题,比如渗水,问题不大,但影响很坏。如瑞园进线总电缆,穿越地下室南墙的处理,因为电缆井在水位以下,所以公共电缆沟的水通过电缆井,不断地渗透到地下室中,几次处理都不成功,电力公司抽干井中的水,用水泥把缝隙堵塞,但墙面不干燥,防水卷材无法牢固粘贴;电梯井也遇到类似问题,发明一种在水中堵漏的柔性材料,很有必要,在现有条件下,要么继续寻找更好的堵漏办法,要么先把问题暂时处理,整改过程延续到保修阶段。配电间的屋顶渗漏属于另一种情况,你只见水渗透下来,找不到源头,很烦人,一下雨就漏,水渗到配电柜的危害不用说,没有办法,只能在地面扩大范围,贴了四层卷材。再有一号楼北地面明沟,下部是地下车库,渗漏不严重,但点很多,特别是一层卫生间部分。

还有一个问题,是装修阶段的人为破坏,比如对电梯的损坏,尽管不是保修范围,但对于易损部位,设计标准的深化调整很有必要,因为那是使用阶段不可跨越的实际作用,把装修保护列入产品加工过程的一个基本要求,或者列入建筑设计、合同制定的一项基本要求,可以为施工到使用的顺利过渡创造条件。

严格意义上,保修期应该称为试用期或者建筑功能完善期。与工业产品比较,建筑工程很少有退货,只能就问题不断完善。但如果工程结构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足以消除问题,解决办法与退货没有本质区别。

从程序上考核,关键是管理人与参验人的关系与责任把握!

由于责任主体组织变化大,工程工期长,特别是人才市波动,一个人在同一工程上、同一责任岗位上坚持多年,很难。瑞园工程,业主项目部07年一次重大变化,好在变化在工程主体施工前,对责任追溯没有大影响;监理单位,总监换了一次,也是在主体施工前,但总监代表前后换了三四次,监理员没有一个坚持到底的;施工单位的变化更大,一号楼,开始项目经理变化,好在常务经理基本没变,但到后期接到新工程后,现场协调人临时换将,势不可挡,割断了管理共识,造成后期工程协调困难;二号楼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换了两茬,安装工程师变换后,一些预埋工程与后期不接续,安装工程施工的连续性破坏,影响很大,后期常务经理离职,管理体系结合脆弱,一些管理意图难以贯彻。

竣工验收,首先面对的是人员的审核,不仅验收人员要合格,更重要的是,施工过程中的管理人员的责任如何确认,因为都是终身责任制,所以问题重大,最终验收的人员,只是工程责任的部分负责人,还有很多参与了工程管理过程,已跳槽的或组织调动的,也是工程责任人,哪怕参与了一个环节,在竣工验收时都应该签字画押,比如地质勘探,原来的工程师与单位不合,跳槽走了,验收时单位派了另一个工程师签字,责任并不全部实质性转移,所以我以为,验收的最重要的一项内容,是确认工程管理的全过程责任人!

三、对于住宅工程,还有一个问题不能回避,就是交给用户的时间与标准。交房标准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另一个是施工合同,两个合同对同一个问题界定,即交房标准必须交圈,不能一个合同说一个样,留下间隙。同时有一个技术概念需要澄清,即毛胚房交给用户,他的装修过程是使用阶段吗?是建筑法所规范的“使用”概念吗?如果是,与实际不符,装修是建筑物的个性化施工过程,本质还是施工,只是业主细分成很多小业主了;如果不是,确有部分用户,不经装修,就居住在毛胚房内。我的理解,应该在两个合同中,买卖合同与建筑合同,同时界定,交房给用户,设定一个时期,比如三个月,这三个月理论上是装修期,在此期间,完成用户个性设计施工与原有整体设计施工的对接和过渡,装修期间,不按正常使用标准衡量,从而可以不受建筑法的“使用”概念规范。这不是逃避监督,而是必须给客观存在的这样一个过渡期,设定一个概念和管理标准,才能使管理工作恰如其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GF--1999--0201)》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电信工程验收 第2篇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质监站(是监督的监,不是检测的检)参加的,就是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必须验收合格的有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 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节,5.0.4

注:重要的隐蔽验收、主要的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均应邀请质监站参加(开工前质监站都会做交底)

工程竣工验收向质检站需提供那些资料

重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目录

1、竣工验收联系单

2、验收组组成单位及人员名单

3、竣工验收会议议程(可以视需要是否采用)

4、竣工验收方案

5、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自查表

6、建设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7、施工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8、监理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9、勘察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10、设计单位工作情况报告及汇报材料

11、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2、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13、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4、竣工报告

15、工程款支付证明

16、工程质量保修书

17、重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8、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表G.O.1-

1、表G.O.1-2-

1、表G.O.1-2-

2、表G.O.1-

3、表G.O.1-4

19、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检验资料(复印件)

外窗和幕墙三性检测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电梯验收合格报告。

20、其他应附资料(复印件)

工程开工报告核准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消防验收意见表、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放验线报告。

注:复印件要求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其余原件加盖各责任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验收后去质监站备案需要准备那些资料?我是施工单位的

备案应该建设单位办理,你是替建设单位办理的吧?详情请参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办法》

竣工验收施工单位需要向质监站提供哪些资料

竣工验收应该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施工单位应该在验收时完成合同要求的任务,提交竣工资料。

质监站 备案资料有哪些

分别有以下文件资料需要查验: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表上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缺少任何一项的话,这个楼盘还属于“黑楼”,是不能入住的。

(3)、区级以上质检站核发的《房屋质量合格证明》。—必须具备。

(4)、开发商提供的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必须取得,要带走。

(5)、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据此承担保修责任。必须取得,要带走。

(6)、房产管理局或区局直属测绘队出具的《竣工实测表》。标明实际建筑面积是多少,分摊多少,什么地方是公用面积。或者由有权部门(规划国土局地籍测绘大队)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必须具备,否则至少无法计算实际的公摊面积,也就无法结算最终房款,无法开具正式发票。

(7)、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生活供水系统《用水合格证》。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9)、民防部门出具的《民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11)、环保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环保验收合格证》。

(12)、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证书》。

(13)、城建档案部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档案认可书》。

水利工程中隐蔽工程验收 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隐蔽工程,工程验收

1 水利工程中隐蔽工程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1.1 定义

在水利工程中的地基挖掘、地基的处理、地下防水处理、楼宇及建筑物地下排水工程以及地下建筑竣工后被掩埋或者覆盖而很难检测和维修的工程称之为隐蔽工程。重要的大型工程中, 隐蔽工程直接影响到总体工程的质量、结构的安全性。

1.2 重要性

水利工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决定了整个工程的质量, 是水利工程中的重中之重。由于隐蔽工程具有“不可见性”, 如果地下隐蔽工程出现问题, 那么检测工程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的难度是不可估量的, 这样以来, 不仅仅给整个工程的建筑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还会影响人们对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评估, 这样将无法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 我们要深刻意识到地下水利工程的重要性, 严格要求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 坚树“质量第一”的思想。

2 地下水利工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管理工程师的责任

既然知道地下水利工程中的隐蔽工程的重要性, 那么, 工程管理中的质量管理工程是的选择是工程的重中之重。并且, 国家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03中有明确规定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师应承担的责任。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对施工单位针对地下水利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计划书做出明确检查, 并且对工程项目做出监督式合同。对地下水利工程中的隐蔽工程、重要施工环节实施人员陪同监督, 并对整个隐蔽工程及整个项目做出详细的24小时监督资料。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具备自己的完善质量检测制度, 在隐蔽工程竣工覆盖之前, 先由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隐蔽工程做出严格的验收, 然后再交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检测验收。工程质量达标之后方可进行覆盖。如果有未通过监督管理机构验收的该施工单位, 不得参加下一工程的承包。

3 地下隐蔽工程的验收

3.1 地下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

由于地下水利水电工程中有着较多的隐蔽工程, 因此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较为繁琐。由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的不过是一般的隐蔽工程, 对于重要的隐蔽工程如: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地基的挖掘、地下岩石的挖掘工程、地基的防水、排水等隐蔽工程要履行隐蔽工程中相关规定的程序。

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为:

工程项目竣工后, 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对该工程做出自己的质量评估鉴定, 待自己评估合格后向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施工计划书、规划图纸、质量检测的数据资料, 等待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 应迅速召集检测人员抵达工程项目现场, 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进行审核。应要求为:1) 准确的验收部位;2) 规范的验收报告和使用材料证明;3) 完整的资料内容;4) 完毕的各检验报告中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此环节中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不能遗漏或者“后补”, 必须落实施工单位人员的属实性。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 必须按照施工单位在书面申请上约定的时间进行。由于隐蔽工程需要验收的规范性、工程的重要性等因素, 因此, 一般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一般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组织, 也可以有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中技术负责人员进行参加。重要的地下隐蔽工程验收应由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主持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的各个部门负责人进行隐蔽工程的工程验收。在验收的同时, 必须配备专业的检测工具、工程项目的部位设计方案。并做到重要隐蔽工程符合专业的技术规范标准, 工程竣工后的造型必须与施工单位所申报资料相同。

3.2 验收隐蔽工程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隐蔽工程的验收中,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坚持要施工单位对该项目进行自行检查, 不受理无自检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坚持要首先看到施工单位对该工程自检的报告资料, 其次查看施工现场, 无自检报告的不予通过验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坚持在该项目中未通过验收的施工单位不能进行下一工程的施工。

工程验收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工程项目的验收。在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提出工程验收申请之后, 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该工程进行质量验收时, 工程的施工单位有权对工程项目进行停止施工、同样有权利延长施工期限, 并向该工程的分发单位要求损失赔偿。如果施工单位在没有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师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对地下隐蔽工程进行掩埋, 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师有权力对已经掩埋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挖掘已经掩埋的隐蔽工程, 待检查验收合格后重新掩埋。如果施工单位掩埋了不合规定的地下隐蔽工程, 经检查验收不合格时, 施工单位必须重新进行施工, 并所有费用自理。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延误工期责任。

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相对严格, 坚决杜绝验收“后补”签字的现象。某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知会监理人员的情况下, 直到工程开始准备进行时才强迫专业监理人员同意工程进行并签字, 或者在没有资料的情况下, 逼迫监理人员做检查工作等, 另外, 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有些检测和实验是必须做的, 监理人员不是质量检查员, 对隐蔽工程的各个环节都要严格把守, 一旦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施工检测都不符合验收规范。

在水利工程中, 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极其关键, 水利工程的整体验收的第一关就是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 所以隐蔽工程的验收程序一定要遵守相关验收规则进行验收, 才能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李德森, 田喜龙.浅谈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为监督[J].吉林水利, 2007 (1) .

[2]刘旭军, 郭文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探讨[J].陕西水利, 2008 (S3) .

工程质量的管理和验收 第4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

一、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重要性

城镇化进程在不断的加快,工程项目建设在迅速增加,人们生活质量和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在基本的温饱问题解决之后,人们更多关心的是生活的品质,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工程质量不但关系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与建设企业的经济利益,也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紧密的联系,所以,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验收,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之中的关键,一旦工程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将会为整个工程造成十分严重的损失,同时也是对人们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随着工程数量的增加,工程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工程质量问题的频发,为企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经济损失,重建或者是修复工作也带来了资源的浪费。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验收,在整个工程建设的过程之中去控制工程的质量,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二、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工作内容

笔者曾经参加过电厂工程基建期的管理工作,也参加过电厂铁路专用线的铁路工程管理,对工程基建期的管理工作有一些经验和想法,下面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探讨。

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不只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与工程竣工后的质量验收,而是需要对整个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进行管理和验收。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需要从全局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工程项目的准备阶段开始,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系统的控制,达到规定标准的质量要求。决策设计阶段的质量管理和验收是要对工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广泛的收集和整理,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判断项目的可行性。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和验收需要对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合同、报告等进行仔细的审阅,包括技术标准和图纸的完整性等,施工进度和施工方案也要进行全面的了解,以便在施工过程中对其进行控制。在项目施工开始之前,对施工条件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确保符合开工条件之后,才能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验收需要对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控制,并且在工程施工难度较大的重点部位设置质量管理和验收的控制点,加大对其的控制力度。施工过程中要时刻注重对施工质量的检查,进行定期的巡视,分项目完成之后及时对项目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建设材料、配件、设备等方面的质量。工程完成之后的质量管理和验收是需要对已经竣工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于工程中存在的缺陷和质量问题及时解决,并且要有竣工资料。

三、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难点分析

工程建设项目在不断的增加,使得工程质量的管理和验收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工程建设数量比较大的地区,质量管理工作明显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管理力度不到位。工程质量管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才能顺利完成质量管理的任务,但质量管理各部门的联系明显需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科学性不高,没有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全面、细致的管理,管理质量低下。工程质量验收需要一定的计划和方案,但是在实际的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缺乏統一的验收标准,质量验收工作缺乏相应的依据,使得质量验收工作比较混乱。一些质量验收方案之中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笼统,没有具体的质量验收要求,可操作性太低,并且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本无法达到这样的质量要求,在验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争议,影响了质量验收的效果。

四、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措施

4.1提高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重视

加大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相关宣传,使企业单位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重要性,提高其对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重视。重视在工程建设之中的质量管理和质量验收,才能将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落到实处,使工程项目的质量达到要求的标准。

4.2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必须对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以健全,做到在质量管理和验收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验收方面做出清晰具体的规定,明确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的地位,使其得到应有的重视。各个管理单位和部门也应该依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和验收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规范化的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

4.3强化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验收

工程施工过程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是十分关键和直接的,必须充分重视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验收,确保整个工程建设的质量。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原材料、设备、配件等相关要素进行严格的控制,对其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合格之后才可以进入到施工现场。加强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当工程的分部工程完成之后,不能急于进行下一步的建设,而是要对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合格之后,才能继续。

4.4加强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

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部门之间要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在相互信任和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完成对工程项目质量的管理和验收工作,确保整个工程保质保量的完成。明确各个管理部门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在管理和验收的过程中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对其他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积极的配合,在共同努力之下完成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避免由于信息闭塞造成的误会以及管理工作中的重复,浪费精力和资源。

结束语

电信工程验收 第5篇

交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工作是: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

二者明显区别是:时间上交工验收在前,竣工验收在后;从验收主体来说,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而竣工验收应由政府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的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进行;性质上来说交工验收是项目管理机构行为,而竣工验收是一种政府管理机构行为。

化工部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1983年5月13日以(83)化基字第450号文发布)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竣工验收工作是基本建设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基本建设工作及其成果的重要环节。为了做好化学工业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的依据

办理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二、竣工验收的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分工

1.一般大中型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验收,重大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

2.部直属直供中型建设项目和直属小型建设项目由部组织验收。

3.直供小型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验收。

4.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的时间

基本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要进行全系统满负荷生产,选择七十二至一百二十小时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装置的生产能力、工艺指标、消耗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和经济效果。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如确有困难,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年底确已具备验收条件而又来不及办理验收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统计上先报投产,但必须在第二年一季度内补办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五、竣工验收的标准

1.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标准建成,经化工投料试车(即带负荷运转,下同)合格;

2.经过生产考核,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生产能力达到设计要求;

3.按国家环保要求,在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程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及消防、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4.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5.生活福利设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6.化工矿山建设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7.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竣工验收的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施工、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的技术资料和竣工图办理单项的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投产。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单位所负责的部份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只做文字和统计说明,不再重办具体验收手续。

对于大型联合企业,宜以分期进行验收。

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如下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工作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必须抓早,从工程建设一开始,设计、施工、建设各部门都要有专人负责交工验收准备工作。准备的主要内容:

(1)按照原国家建委建发施字(1982)50号文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和核销的工程办理移交和核销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

(5)对设计、工程质量和主要设备质量以部分项工程进行评定;

(6)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措施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

(8)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9)代验收委员会起草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各个项目都要在投料试车前半年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建设银行参加,组成项目竣工难以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

2.资料审查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的同时,分送当地计委、经委、建委、建行、统计、环保、劳动、卫生、工会、档案等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和国家组织验收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资料一式五份报送部基建局。各部门在审查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召开专业会或到现场实地调查,提出意见。

3.上报审批验收 资料齐全并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验收分工报请组织验收部门进行验收。负责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可采取二种形式进行验收。

一是对大中型项目召开验收会议进行验收,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由负责验收部门组织。一般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预验收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化工厅(局)和负责验收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和预验收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建行、统计、环保、工会、卫生、劳动、消防和科技档案等部门参加。预验收时审议竣工验收报告,对未完工程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技术档案资料,评定验收工程现场。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听取建设情况的全面汇报和预验收情况汇报,讨论通过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

二是对小型项目,一般由验收部门根据情况召开专业会,座谈会等形式对项目情况进行评定和审查,然后根据项目所在地方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所提的意见情况行文批复,批文就是竣工验收最后文件,验收工作即告结束。

七、竣工验收的几项具体规定

1.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

基本建设新增生产能力是指通过基本建设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它体现了基本建设的最终成果,是基本建设向社会提供的使用价值的数量表现。

新建工程的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设计能力计算,扩建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应按批准的扩建后净增设计能力计算。

新增生产能力以国家批准的独立单项工程为核算基础,凡能独立生产一种产品的均按单项计算和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2.有的高产项目和单项工程生产线已建成,符合竣工验收基本要求,只是部份附属辅助设备配套不全,但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已不影响正常生产的亦应办理验收,仍按设计规定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验收时由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一次审定尾工的内容、数量、投资(包括贷款和自筹)和完成期限,明确投资、设备、材料的来源,一次或分期划给生产企业包干实施,基建拨款仍由建行监督,允许结转使用。从包干投资划交生产企业起,大中型项目即从计划上销号。不再列为大中型收尾项目;投资仍要纳入计划,进行统计。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前一期工程验收时遗留的少量尾工,也可以在建设后一期工程时,由建设单位一并组织实施。对原设计文件中没有而需要增加的内容,不能做尾工处理,验收时不予认定。确实需要增的要专题报批,另行处理。

3.项目建成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验收报新增能力,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不得以度生产名义“吃基建饭”。项目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时起,半年内应验收报投产而不验收不报投产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自动验收投产基建销号处理,新增生产能力按设计能力计算,同时,由主管部门通知当地财政部门取消其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并由建设银行冻结其基建拨款或停止基建贷款。

4.扩建项目中不能单独考核生产能力的,待所扩建工程内容建完,单机投入使用,符合设计要求,即将设计规定扩建综合能力上报投产。

5.属于科研和实验性基建项目,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建完,具备使用条件就上报建成,验收后交付给使用单位,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6.项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实际考核能力进行验收,上报投产。

7.项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待原因不能满负荷生产或因原料成本高、产品价格低等原因投产后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仍应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8.少数项目建成,可以生产出产品,但因无原料、燃料,产品无销路和其它原因,不能试车或试车后就必须停车的项目,按下面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在一年内不能开车生产的,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改产或做其它处理。二是经调查研究确认地一年内可以开车生产的,经单机试运后交建设单位保管,条件具备后再投料试车、考核、验收。所需保管费用,仍由基建投资开支。

9.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因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鉴定,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作为基建项目调整、攻关。调整、攻关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调整、攻关一两年后,仍不能正常生产合格产品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另行调整其它用途;

(2)有的项目如交给生产方面进行技术攻关更为有利,也可先办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由生产方面继续攻关。

这两种情况要按实际产品、能力等进行验收,以便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10.“三废”治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个别项目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做到,验收时会同地方环保部门按照排放“三废”的危害程度区别对待:

(1)危害很严重的,“三废”治理未解决前不允许设料试车,强行投产的要追究责任,不予验收;

(2)危害后果不太严重,已采取一定措施的,为尽快发挥投资效果,可以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手续。验收时对未完的“三废”治理工程要明确完成期限。在限期内根据具体情况,经地方环保部门同意,可酌情减免排污费。逾期没有建成的,当地环保部门有权勒令停产治理,或按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排污费。

有的项目“三废”治理工程已被设计要求建完,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投产,交付使用,但因国家技术水平所限,治理效果达不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仍应办理竣工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八、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验收鉴定书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验收委员会名单

6.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7.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8.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红色烫金字。

附件二:

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和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2)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以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选故试生产成果。附件三:

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

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工部(80)化矿字第1067号<化字矿山三级(二级)矿量管理办法>执行。各级矿量保有期限为:

━━━━┳━━━━━━━━━━

┃ 保 有 期 限 矿量名称┣━━━━┳━━━━

┃井下开采┃露天开采 ━━━━╋━━━━╋━━━━ 开拓矿量┃3~5年 ┃ 1~1.5年 采准矿量┃1~1.2年┃ 备采矿量┃4~8月 ┃ 6~8月 ━━━━┻━━━━┻━━━━

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待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产福利设施竣

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动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产经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附件四:

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

(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

(5)化工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岗位卫生方面的情况。

7.影响生产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

2.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

3.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财产表(附表三)

4.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四)

5.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五)

6.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六)

7.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七)

8.竣工验收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八)

9.设计质量评定表(附表九)

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

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

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14.进口项目工程竣工决算表(附表十四)

附表一

竣工工程概况表

建设单位名称:

┏━━━━━━━━┳━━┳━━━━┳━━┳━━┳━┳━━━━┳━━━┳━━┓

┃设计┃实际┃完┃名

称┃ 单位 ┃数量┃

┃ 建设地点

┃占地面积┣━━╋━━┫成┣━━━━╋━━━╋━━┫

┃主┃建筑面积┃平方米┃

┣━━━━━━━━╋━━┻━━━━┻━━┻━━┫要┃传动设备┃ 台 ┃

┃ ┃建设项目(或单项 ┃

┃工┃静止设备┃台/吨 ┃

┃ 工程)名称

┃作┃仪

表┃台件 ┃

┣━━━━━━━━╋━━━━┳━━┳━━┳━━╋━╋━━┳━┻┳━━╋━━┫

┃能力名称┃单位┃设计┃实际┃主┃名称┃单位┃概算┃实际┃

┃新增生产能力

┣━━━━┻━━╋━━╋━━┫要┣━━╋━━╋━━╋━━┫

┃材┃钢材┃ 吨 ┃

┣━━━━━━━━╋━━━━━━━┻━━┻━━┫料┃木材┃平方┃

┃建设时间

┃从19 年 月至19 年 月

┃消┃

┃ 米 ┃

┣━━━━━━━━╋━━━━━━━━━━━━━┫耗┃水泥┃ 吨 ┃

┃扩初设计批准机关┃

┣━╋━━┻━━┻━━┻━━┫

┃ 日期、文号

┃设┃

┣━┳━━━━━━┻━━━━━┳━━━┳━━━┫计┃

┃ ┃

┃概 算┃实 际┃单┃

┃ ┃

┃(万元)┃(万元)┃位┃

┃ ┃ ┣━┳━━━━━━━━━━╋━━━╋━━━┫名┃

┃建┃ ┃

合 计

┃称┃

┃ ┃ ┣━━━━━━━━━━╋━━━╋━━━┫ ┃

┃ ┃按┃建筑安装工程

┃ ┃

┃设┃构┃设备、工具、器具

┃ ┃

┃ ┃成┃其它基本建设

┃ ┃

┃ ┃本┃ 其中:土地征购

┣━╋━━━━━━━━━━━┫

┃成┃分┃

生产职工培训费┃

┃ ┃

┃ ┃类┃

施工机具转移费┃

┃施┃

┃ ┃ ┃

建设单位管理费┃

┃工┃

┃本┃ ┃

化工试车费

┃单┃

┃ ┃ ┃

拆迁费

┃位┃

┃ ┃ ┃

勘察设计费

┃名┃

┃ ┣━╋━━━━━━━━━━╋━━━╋━━━┫称┃

┃ ┃ ┃按┃

合计

┃ ┃

┃ ┃用┣━━━━━━━━━━╋━━━╋━━━┫ ┃

┃ ┃途┃ 生产性建设

┃ ┃

┃ ┃分┃ 非生产性建设

┃ ┃

┃ ┃类┃

┃ ┃

┗━┻━┻━━━━━━━━━━┻━━━┻━━━┻━┻━━━━━━━━━━━┛ 续上表

┏━━━━━━━━━━━━━━┳━━━┳━┳━━━━━┳━━━┓ ┃

┃金 额┃ ┃ 项 目 ┃金 额┃ ┃

┃(万元)┃ ┃

┃(万元)┃ ┣━┳━━━━━━━━━━━━╋━━━┫补┣━━━━━╋━━━┫ ┃资┃

合计

┃充┃基建收入总┃

┃ ┃金┃

国家预算内拨款

┃资┃计 其中: ┃

┃ ┃来┃

外资

┃料┃应上交财政┃

┃ ┃源┃

贷款

┃ ┃已上交财政┃

┃ ┃ ┃

自筹

┃ ┃支

出┃

┃ ┣━╋━━━━━━━━━━━━╋━━━╋━┻━━━━━┻━━━┫ ┃ ┃

合计

未完工程

┃ ┃ ┃

一、交付使用固定资产

┣━━┳━━━━┳━━━┫ ┃ ┃

二、交付使用流动资产

┃内容┃投

资┃拨 款┃ ┃ ┃

三、在建工程

┃(万元)┃(万元)┃ ┃ ┃

四、应核销投资支出

┣━━╋━━━━╋━━━┫ ┃资┃1.拨付其他单位基建款

┃ ┃ ┃2.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 ┃

┃ ┃金┃3.报废工程损失

┃ ┃ ┃

五、应核销其他支出

┃ ┃运┃1.器材销售亏损

┣━━┻━━━━┻━━━┫ ┃ ┃2.器材折价损失

主要事项说明

┃ ┃用┃3.设备报废盘亏

┣━━━━━━━━━━━┫ ┃ ┃

六、库存设备材料

┃ ┃ ┃

七、银行存款及现金

┃ ┃ ┃

八、施工机具设备

┃ ┃ ┃

九、专用资金财产

┃ ┃ ┃

十、应收款

铁路建设工程验收验收程序 第6篇

主要内容 验收程序

对应验收程序每一步中应完成的资料 体现依法建设,过程控制

铁路建设工程从项目立项、决策、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工程完成的节点,验收主要分别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施工实施中验收; 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验收依据:

1.《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2.《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3.《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

4.《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08〕250号)

5.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一部分 施工实施中验收

 工程节点:单位工程按设计完成

 验收执行标准:客货共线铁路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

客货共线铁路标准

适用于时速200 km以下的客货共线铁路工程。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规定,客货共线铁路的旅客列车行车速度:主要干线为200 km/h,一般干线为160 km/h,其他线路为120 km/h。

• • 包含内容:

铁道部铁建设函[2003]127号文发布的《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等11本标准

• 《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03)• • • • • • • • • • • •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3—2003)《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4—2003)《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5—2003)《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2003)《铁路给水排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2—2003)《铁路站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3—2003)《铁路运输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8—2003)《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9—2003)《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0—2003)《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1—2003)《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

高速铁路验标

• • • • • • • • • • • 适用于时速200~350 km的客运专线铁路工程。目前执行为铁建设[2010]240号9项标准

《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24—2010)《高速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1-2010)《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2-2010)《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3-2010)《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4-2010)《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5-2010)《高速铁路信号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6-2010)《高速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7-2010)《高速铁路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758-2010)

 验收流程

验收程序和组织

 验收内容

检验批:

• 实物检查: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检验,按进场批次和“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对工序质量的检验,按“验标”规定的抽样检验方案执行。

• 资料检查: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等)和抽样检验报告、工序的施工记录、自检和交接记录、平行检验报告、见证检验报告等。

• 质量责任确认:对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质量责任登记进行确认。

检验批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处理规定

• • 经返工重做的或更换构配件、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当对试块试件的实验结果有怀疑或因试块试件丢失损坏、试验资料丢失等无法判断实体质量时,应由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对实体质量进行检测鉴定,凡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 验收内容 检验批:

• • • 合格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其中有允许偏差的抽查点,除有专门要求外,80%及以上的抽查点应控制在规定允许偏差内,最大偏差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 •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施工作业责任人员质量登记情况真实、全面。

分项工程:

• • • 分部工程

• • • • 关规定 分部工程合格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工程应完整。

重要分部工程中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分项工程合格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单位工程:

• • • • • 单位工程合格规定:

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 验收记录表和资料

验收记录表

• • • • • • •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单位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核查记录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单位工程完成后应形成的资料

 建设项目资料 • • 根据《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TB10443-2010)建设项目资料分为五类:建设管理资料(A类)、勘察设计资料(B类)、施工资料(C类)、监理资料(D类)、竣工验收资料(E类)

• •

• •

• •

行标准

• • 容。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和高速铁路验收标准

执两个标准区别:高速铁路验收标准增加联调联试和试运行的内 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竣工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办理资产移交。

 竣工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的最后一环,是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 验收前需完成的主要工作:设备管界划分完成。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9.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 验收依据

《高速铁路竣工验收办法》铁建设[2012]107号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铁建设[2008]23号 《铁路牵引供电验收工作规定(试行)》铁运[2007]126号 《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建设[2007]49号

《铁路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细则》 铁信息[2005]98号 适用范围

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高速铁路验收标准: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

验收阶段(程序)客货共线竣工验收标准: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

高速铁路验收标准:静态验收(包括子系统验收和综合系统验收)、动态验收(联调联试)、初步验收、安全评估、试运行和国家验收。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 静态验收

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客专项目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进行)。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 静态验收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精测网复测已经完成,复测资料完备、复测成果已移交。6.辅助工程(含公路立交桥)已经移交完毕。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7.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8.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9.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编制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验收范围

子系统(专业)验收

按各合同段及项目系统构成,组织的分专业、分系统现场检查和验收。

可分为工务、通信、信号、信息、电力、牵引供电、房建、客服设施、土地、环水保、消防等专业验收组。客服和信息验收可根据需要在动态验收完成前单独进行。

综合系统验收

各合同段按照系统集成理念通过综合调试进行的检查验收。静态(专业)验收程序:

(一)成立验收组织机构。一般在工程完工前1个月内成立验收工作组。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二)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单位同意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验收,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

(三)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三)验收工作组应在确定的时间内(一般30个工作日)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二部分 竣工验收

(四)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五)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六)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并签署意见。

(七)编制静态验收报告,报送有关部门。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八)审查、整改、编写整改报告。验收资料 承包商

《子系统(专业)验收申请表》 《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竣工验收工作组

《子系统(专业)验收记录表》 《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 建设单位《静态验收报告》

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审查 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动态验收 组织机构

由铁路局组织,建设单位配合,在工程管理中心和运输局指导下进行。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施。具体工作由竣工验收工作组负责

铁路局负责人为组长,建设单位、检测单位为副组长,铁路局和建设单位处室(部门)负责人、检测单位部门负责人,各接管单位、监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负责人参加。

验收内容

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行试验等对工程质量和系统集成安全运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验收条件

1.静态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静态验收合格; 2.联调联试、动态检测和运行试验大纲已经批准。3.工机具、常备材料、交通工具已按设计文件配备到位。动态验收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二)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四)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并签署意见。

(五)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六)《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等部门核备。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动态验收实施方案》 动态检测报告(专业机构)《动态验收报告》

报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道部运输局审查报告及审查意见报铁道部核备 竣工验收工作组 《动态验收记录表》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验收组织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组织

初步验收由初步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

由铁道部领导、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验收专家组及专业验收组正副组长,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专家组成。

安全评估在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 试运营期间,建设单位及接管运输单位做好观测、测试工作。验收内容

对铁路客运专线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 试运营 验收条件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认可;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认可; 4.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初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2.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安全评估程序: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安全评估,就客运专线试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责成客运专线公司和接管运输单位完善安全措施,完成安全评估工作。

铁路客运专线安全评估合格并经铁道部批准后投入试运营。客运专线公司及接管运输单位在试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客运专线公司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 《初步验收申请表》 专家组

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送 关于组织初步验收的建议 初步验收委员会 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国家验收 验收组织

国家验收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 国家验收由国家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

验收委员会组成由铁道部提出方案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验收程序:

(一)对具备国家验收条件的铁路客运专线,客运专线公司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报请国家验收。

(二)专家组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三)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国家验收申请表》和专家组关于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后,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国家验收条件的,提出国家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经铁道部同意后按程序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四)国家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国家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客运专线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国家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验收资料

建设单位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国家验收申请表》 专家组

向铁道部报送试运营检查情况和组织国家验收的建议 国家验收委员会 《国家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其他有关事项 竣工决算和竣工文件 组织机构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

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 编制时间要求

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国家验收前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提交铁道部审计部门审计

环保验收

时间要求

在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前完成 验收依据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意见 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向项目环境评价审批单位提交 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环保验收程序 征地拆迁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

施工单位埋设用地界桩 征地拆迁造册

整理工程竣工征地资料,办理移交

国家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档案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验收组织

(一)国家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的条件:

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档案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进行全面自检。

建设单位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表》。

档案验收的形式、方法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检、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项目档案验收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档案验收结论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电信工程验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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