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损失准备金
贷款损失准备金(精选10篇)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2篇
最近看网上有很多人转载中国税务报一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税前扣除的文章,该文章认为,对于金融企业,应该首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对此,笔者认为该观点完全走入了误区,变相加重了企业负担。
那么,是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还是先将贷款损失冲减已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再计算出当年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呢?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500万元。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500
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400
贷:贷款
400
如果按先计算出当年应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并在税前申报扣除,再将贷款损失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出当年年末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则: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30000×1%-1100=200(万元)。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900万元。
如果按先将贷款损失冲减已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再计算出当年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则: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年初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元后余额为7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30000×1%-700=600(万元)。
那么究竟是先冲减还是先计算呢?哪种方法才是正确的呢?我们知道,对一个文件进行解释,可以采取文义解释,也可以采取比较解释,也可以采取立法者的目的解释。
我们先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文义解释,即是对文字的解释。
财税〔2015〕9号文件第四条原文如下:“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文义上要解释该条,首先,什么是冲减?冲减属于会计术语,指的是冲销减掉之意;其次,冲减的是已经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而不是冲减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1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
如果按照第一种计算方法,如果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为14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元),发生的贷款损失1400万元会计处理相同,但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万元后余额为负1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1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零。
我们知道,这时候1300万元里,1100万元已经在2013年税前扣除了,但是还有200万元只是准许在2014年扣除,而实际上尚未扣除,明显不属于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范筹。所以这种计算方法明显的与该文件第四条相违。
因此上例中只能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1100万,冲减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元后余额为负300万元,不足冲减部分300万元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接下来,如何计算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呢?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时,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按原来的1100万计算还是按冲减后为零计算呢?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1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90000万元,2013年除准备金以外该行利润为0万元,2014年除准备金以外该行利润为3000万元。
如果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按冲减前的1100万计算,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90000*1%-1100=-200万元,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同时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00万后余300万元,计入损失。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0-1100)+(3000+200-300)=1800万元。
而该企业如果按企业所得税法,完全据实扣除,则该企业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3000-1400=1600万元。
也就是说企业采用财税〔2015〕9号的规定,反而比据实扣除要多缴=(1800-1600)*25%=50万元,明显与该文件不符。
所以应当将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按冲减后的0万元计算,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90000*1%-0=900万元,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900万元,同时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00万后余300万元,计入损失。该企业两年应纳税所得额=(0-1100)+(3000-900-300)=700万元。
接下来,我们从立法者的目的来看:所谓目的解释,即通过立法者的主观意图来解释法律条文。
财税〔2015〕9号文件起草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去对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让金融企业能将损失准备金提前在税前扣除,而不用等到实际发生损失时扣除。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10000万元。
如果按第一种算法 :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00×1%-1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元后余额为700万元。
如果按第二种算法: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年初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元后余额为7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00×1%-700=400(万元)。
按第一种方法,我们可以看到,该企业2014年没有享受到任何税收优惠,这明显与该文件起草的目的相违背,与立法者的本意相违背。试想下,企业当年没有享受优惠,那出台优惠文件意义何在?
从比较解释的角度来看:所谓比较解释,即是从类似的法律条文的意思来解释法律规章。
与该文件同时公布且性质相同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第四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与财税〔2015〕9号文件第四条原文基本相同,那么涉农和小贷里是如何冲减的呢?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其中关注类贷款计提准备100万元,次级类贷款计提准备200万元,可疑类贷款计提准备300万元,损失类贷款计提准备500万元。
2014年上半年发生贷款损失1400万元,下半年未发生贷款损失,其中关注类贷款发生实际损失100万元,次级类贷款发生实际损失200万元,可疑类贷款发生实际损失600万元,损失类贷款发生实际损失500万元。
2014年下半年该银行计提贷款准备金1400万元,其中关注类贷款计提准备500万元,次级类贷款计提准备600万元,可疑类贷款计提准备100万元,损失类贷款计提准备200万元。
在这时候,按会计准则相关性和及时性原则规定,肯定是先冲减上年计提的损失准备,而不可能等到本年下半年计提了之后先冲减下年计提的准备,反而将上年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挂账。同样的,财税〔2015〕9号文件第四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的“冲减”,也肯定是冲减上年而不是本年了。
综上,对该文件无论是采取文义解释,还是采取比较解释,或者采取立法者的目的解释,都可以确定是先行冲减上年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再计算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而先计算再冲减的方法,既没有法理上的支持,也违背文件起草者的本意,明显不适用。
例如,某县级商业银行2013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100万元,2014年发生贷款损失400万元,年末贷款余额为130000万元,企业2014年实际提取贷款损失准备700万元。
企业2014年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时:(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 7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700
当年进行贷款损失核销时:
借:贷款损失准备 400
贷:贷款
400
同时,应先将贷款损失冲减已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再计算出当年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当年发生的贷款损失400万元冲减已在年初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元后余额为700万元,2014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30000×1%-700=600(万元)。2014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100+700-400=1400万元,由于2014年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有600万元,所以2014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600+700=1300万元
一、对法律条文(包括税法)的理解,基本是文义解释。如果在解读中比较相关文件条款,也必须是建立在文义解释的基础上。
二、结合财税【2015】9号、财税【2015】9号文件看上述案例。
“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多少呢?楼主在案例中给出了1100万,但在文章最后计算2014年的税法准备金时,又变成了700(1100-400)。这不矛盾吗?
(2)在2014年来看,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就是2013年末的余额,即1100万。一个可以在2014年年初就确定的数额,居然因为2014年贷款损失的核销而改变,可能吗?上年余额会因为本年发生业务改变吗?
(3)就财税【2015】9号、财税【2015】9号来看,第二条讲可扣除的准备金(通过计提方式),第四条讲可扣除的准备金(通过核销方式),二者互不交叉,构成了可扣除准备金总额。即
①准予2014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30000×1%-1100=200万
②2014年发生核销400万,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100万,足够冲减。不存在“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情形。
两者合计2014年可扣除200万。会计提取准备金700万(文章最后案例的数字),纳税调增500万(700-200)。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3篇
【关键词】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财税差异
目前,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提取与核销的文件有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国税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与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现就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与核销在会计与税收二者之间的差异浅谈些个人见解。
1.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的范围
金融企业贷款种类很多,是否所有都要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的准备金,又称拨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金融资产计提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资产减值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债权、股权等金融资产(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进行合理估计和判断,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的,计入金融企业成本的,用于弥补资产损失的准备金。一般准备,是指金融企业运用动态拨备原理,采用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计算风险资产的潜在风险估计值后,扣减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从净利润中计提的、用于部分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金。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应计提准备金,具体包括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存放同业、拆出资金、抵债资产、其他应收款项等。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应当计提准备金。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购买的国债等资产,不计提准备金。从上可见,金融企业仅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准备金。
2.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会计规定
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的规定,金融企业應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分析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根据谨慎性原则,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发放贷款和垫款,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规定,至少应当按季进行分析,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等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采取单项或组合的方式进行减值测试,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3.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的税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文件有财税〔2012〕5号与财税〔2011〕104号,但这两份文件的执行期限均至2013年12月31日,新的政策还有待国税总局发文明确。
4.某城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提取、核销及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案例分析
假设某城商行2011年至2013年贷款余额及五级分类如下表。2011年各项贷款余额2977623万元,其中: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495070万元,会计上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41183.51万元,当年核销贷款2000万元,并向税务局备案贷款损失 1000万元。 2012年各项贷款余额3451478万元,其中: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642600万元,会计上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54422.90万元,当年核销贷款6000万元,并向税务局备案贷款损失 4000万元,当年收回上年度向税务局备案已核销贷款1000万元。2013年各项贷款余额3950128万元,其中: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余额1907500万元,会计上当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67029.72万元,当年核销贷款12000万元,并向税务局备案贷款损失 5000万元,当年收回往年度未向税务局备案已核销贷款3000万元。
表1 贷款分类表(单位万元)
表2 贷款按税收口径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单位万元)
2011年
(1)2011年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贷款损失准备会计与税法确认的所得税款=(41183.51+2000-23249.83-1000)×25%=4733.42万元
(2)2011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会计与税法差异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递延所得税款=(41183.51-23249.83)×25%=4483.42万元
(3)2011年未向税务局备案已核销贷款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款=(2000-1000)×25%=250万元
(4)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企业所得税 4733.42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4733.42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 4483.42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企业所得税-4483.42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备案已核销贷款 25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企业所得税-250
2012年
(1)2012年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贷款损失准备会计与税法确认的所得税款=[(54422.90-41183.51+6000-1000)-(32303.78-23249.83-1000+4000)]×25%=1546.36万元
(2)2012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会计与税法差异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递延所得税款=(54422.90-32303.78)×25%-4483.42=1046.36万元
(3)2012年未向税务局备案已核销贷款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款=(6000-4000)×25%=500万元
(4)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企业所得税 1546.36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1546.36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 1046.36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企业所得税-1046.36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备案已核销贷款 50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企业所得税 -500
2013年
(1)2013年提取的资产减值损失—贷款损失准备会计与税法确认的所得税款=[(67029.72-54422.90+12000-3000)-(26246.28-32303.78+5000)]×25%=5666.08万元
(2)2013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会计与税法差异确认的贷款损失准备递延所得税款=(67029.72-26246.28)×25%-5529.78=4666.08万元
(3)2013年未向税务局备案已核销贷款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款=(12000-5000)×25%=1750万元
(4)2013年收回未向税务局备案已核销贷款应转回的递延所得税款=3000×25%=750万元
(5)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企业所得税 5666.08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666.0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款损失准备 4666.08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企业所得税-4666.08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备案已核销贷款 175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企业所得税 -1750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企业所得税75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备案已核销贷款750
为便于核算贷款损失准备的纳税调整金额,可以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下设“已调整贷款损失准备”与“未备案已核销贷款”明细科目。其中:
(1)“已调整贷款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当年按税法规定计算可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与银行会计上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的差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3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中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规定,还可在该明细科目项下分设“已调整的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与“已调整的非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分别核算超过税法规定比例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2)“未备案已核销贷款”明细科目核算当年按税法规定允许进行备案的已核销贷款与银行会计上已核销贷款的差额,同时对已核销贷款应建立备查台账,详细记录核销时间、金额、向税务局备案情况、期后收回情况等。
5.金融企业呆账核销与税前扣除政策差异及建议
2013年12月,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与2010年执行的旧办法相比,不仅在结构上有所调整,而且在范围上也有了很大的突破,放宽了核销条件,简化了核销流程,强化了核销管理,对金融企业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提高资产质量具有积极且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依据的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与国家税务总局25号公告这两份文件。对比财政部新办法与国税总局25号公告规定,可以看出二者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
(1)核销所提供资料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新办法允许金融企业依据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25号公告除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时间超3年或金额小于300万元损失外,都要求出具财产清偿证明。
(2)小额贷款呆账损失的核销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新办法对小额对公贷款、个人抵押(质押)贷款、中小企业与涉农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信用卡垫款核销的金额标准与时间标准进行了明确。25号公告只规定了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3)强制执行的核销条件不同。新办法规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借款人和担保人虽有财产,但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超过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25号公告只规定了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才能认定为呆账进行税前扣除。
(4)破产后未清偿的年限规定不同。新办法将依法宣告破产后未终结破产时间由3年缩短至2年,25号公告则要求必须是宣告破产后3年方能税前扣除。
(5)市场化处置手段不尽相同。新办法增加了债务减免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股权,但25号公告对此未予以明确。
(6)会计上允许核销的范围但税法未予规定。新办法规定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或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进行核销。25公告对上述类型也未予以明确。
(7)多笔同类贷款无法推定扣除。新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或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擔保人和担保条件完全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或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了法院无财产执行的终结或终止(中止)裁定,其他贷款可以据此进行核销,其他金融企业也可以据此核销该债务人的相关债权。25号公告对此也未予以明确。
在当前经济下行,金融企业不良贷款反弹,核销压力加大。如果呆账损失不能获得税前扣除,则会加大金融企业的纳税成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适时出台与新办法相配套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准备提取政策,如银行卡透支利息、手续费、个人经营贷款,尤其是对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与税前扣除政策。原财税〔2012〕5号与财税〔2011〕104号均已执行到期,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在出台新政策时明确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正常类允许按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以充分体现对涉农与中小企业贷款的税收优惠,也与当前国家战略导向相适应,便于商业银行在逆经济周期期间能够消化不良贷款,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满足涉农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科]
【参考文献】
[1]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财金[2013]146号).
[2]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3]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4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银发[2001]416号) , 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 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 关注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2%;
(二) 次级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25%;
(三) 可疑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50%;
(四) 损失类贷款, 计提比例为100%。
二、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 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银发[2007]246号) 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 农户贷款;
(二)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 是指长期 (一年以上) 居住在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 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 (不包括城关镇) 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 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 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 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 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 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5篇
关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调查报告----以我国五家上市银行为例的分析 孙天琦[1](山东大学 经济研究中心,山东 济南,250100)
内容摘要:本报告总结了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历史沿革,分析了五家上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并对辖区相关机构进行了调研,发现:(1)五家上市银行贷款损失准备有明确的计提范围,但行际之间计提范围有差异;(2)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比例符合监管当局的原则性要求,但各行提取比例有差异;(3)计提损失准备时各行对抵押物金额扣除不同;(4)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呈逐年上升(除深发展)趋势,抗风险能力趋于增强;(5)部分机构逻辑上存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操纵利润的可能;(6)仅仅从贷款损失准备比例看,大多未体现周期特征,在经济周期高点可能相对少计提;(7)调查中发现五级分类目前还存在问题,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基础不牢靠。
在此基础上,结合调研掌握的具体情况,本报告认为:(1)银行监管、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协调,进一步规范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2)进一步完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夯实损失准备计提的基础;(3)结合我国目前信用环境,需要研究五级分类、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这两个环节抵押品、有效担保的处理原则,避免重复考虑、高估价值,使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更加审慎,更好地覆盖资产风险;(4)五级分类、特种准备、一般准备、专项准备以及分红政策等方面要充分考虑经济周期或者行业周期波动的影响,以使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更为前瞻、审慎,确保提足损失准备,及时弥补损失,增强资本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5)区别对待,分类监管;(6)重视贷款损失准备、资本充足率监管在货币政策传导方面的作用及其产生的宏观效应。
关键词:贷款损失准备;经济周期;不良贷款;前瞻性
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风险而提取的用于弥补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的准备金,用来应对未来对银行资本的潜在需求,具有防范银行信用风险与补充银行资本的特性,是目前我国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监管的一个重点,相关监管当局也已经作了大量卓而有效的工作。本报告主要以五家上市银行为例,对我国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发展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目前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和冲销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直接冲销利润(Direct Write-off)法,即平时不计提损失准备,当贷款实际损失时直接冲销利润。二是普通损失准备(General Provision)法,即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一般采取经验方式,银行可自行选择)提取损失准备。当贷款损失确实发生时,再转销相应的贷款余额。三是专项损失准备(Specific Provision)法,即定期对贷款进行分类并对可能的内在损失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的损失程度计提专项准备。贷款实际损失时,首先用专项准备冲销,损失准备不足时,再冲销利润。四是特别准备(Special Provision)法,即对贷款的国家信用风险和行业风险等提取特别准备,作为一种补充。这四种方法的不同组合,构成了不同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体系和冲销制度,其中普通准备法和专项准备法构成的损失准备计提和冲销制度,计提和补偿取用时不会对当年利润产生剧烈影响,可以减轻贷款损失对银行的冲击,较为符合审慎会计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稳健经营,也普遍为各国中央银行所提倡。
我国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1998年前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1、我国最早提出建立贷款损失准备制度是1986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2],其中第四十条规定:“专业银行应当建立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的额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商财政部制定。” 1988年7月财政部制定《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首次从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呆账的认定、核销等几个方面对呆账准备金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1)规定了呆账计提范围,给出了可以列为呆账的贷款的条件。(2)提取比例:工业、商业、建筑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为1‰;农业贷款、乡镇企业贷款、私营企业贷款和个体户贷款为2‰;进出贸易贷款为1.5‰;外汇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为2‰。1992年7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主要对呆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做了修订: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1992年为 5%,从1993年起每年增加1%。当年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扣除经批准核销的呆账损失以后,按规定的税率补缴所得税和调节税,补税后的余额可结转下使用;当历年结转的税后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从达到起,一律按1%的比例差额计算提取,补提的准备金不再补缴所得税和调节税。2、1993年7月财政部制定并颁发了《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了金融企业贷款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
根据规定,当时商业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1)坏账准备金,是针对应收利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按照原币应收利息余额的0.3%差额提取,税前列支。(2)呆账准备金,是针对贷款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每年年初按照规定项目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按照本外币汇总折合人民币计提,税前列支。(3)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每年年初按照原币投资余额的1%差额提取,税前列支。
(二)1998年对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调整
1998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对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及计提范围作了调整,调整包括:(1)贷款呆账准备的计提时点由年初改为年末;(2)当年计提数=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3)呆账贷款超过全部贷款余额1%的部分全额补提,补提部分不得税前计提,而是税后计提,但国有商业银行暂不执行;(4)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纳入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
1999年为解决商业银行在计提与使用呆账准备金时承担汇率风险的问题,将按照各币种汇总折人民币计提改为原币计提。
(三)2001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重大改革
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的推进,2001年5月财政部发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做出重大改革。改革的内容包括:(1)将针对贷款本金的呆账准备金、针对贷款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针对投资金额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合三为一,统称呆账准备金。(2)规定了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将不良资产覆盖面扩大到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规定不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仅限于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代理贷款。(3)规定商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的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呆账准备金期末余额的最高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余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规定,呆账准备金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按照风险程度提足准备金允许逐步完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4)规定商业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会计科目作为增加其他营业支出和呆账准备处理。(5)要求银行核销呆账要“账销案存”,建立已核销呆账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金融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外商投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等),进一步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提出了资产减值的概念。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是资产减值准备的一项。对于贷款损失准备,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商业银行也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
周小川(2005)[3]指出,2001年前贷款损失准备不是按照银行贷款和银行资产实际所面临的风险概率提取,行政色彩比较重,银行自己报的资本充实率虽然都是挺不错的数字,但在没有足额、真实拨备的情况下,资本充实率的管理就很可能变成形同虚设;2001年开始有一个比较实质的改进,贷款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
(四)2002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可操作性增强,逐步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指引》中规定了对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性质的界定,同时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由总行统一计提,未提足准备的商业银行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规定,构成了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见表1)。
表1
我国现行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对比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计 提 方 法
金融企业应当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业内部信贷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
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计 提 范 围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金融企业对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贷款等,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计 提 比 例
专项准备的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的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
对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几点思考 第6篇
关键词: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比较
一、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2002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 2005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以及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规定构成了我国银行现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 (见下表) 。
由于《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与人民银行的《计提指引》基本一致, 在此不作单独比较。《管理办法》所称一般准备是指银行按照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另外财政部2006年12月15日发布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与《管理办法》基本一致。
二、对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几点思考
在计提依据上, 新准则强调要有确切的客观证据表明贷款损失业已发生;旧制度要求银行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 还要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
在计提方法上, 新准则要求银行对贷款分逐笔测试和组合测试方式进行减值测试, 在减值测试技术方面要求银行具备识别未来现金流量能力。预测现金流的过程要考虑很多因素, 如: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抵押品经营情况, 还要考虑债务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技术、市场、经济和法律环境等外界因素影响, 更多依赖于银行人员的主观判断, 需要建立未来现金流折现模型;对组合测试的贷款, 需建立迁移模型, 对贷款评级的变动和贷款的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判断, 要具备计量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的能力。旧制度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 对各类贷款按固定的预计损失率计量预计损失, 计提基础容易确定。旧制度下贷款预计损失的计量手段操作简便, 但只是一种粗略的管理方式。新准则实现了对贷款减值的精细化管理, 有利于真实客观的反映贷款质量。
在确定重大贷款上, 准则要求对单项金额重大的贷款逐笔进行测试。每笔贷款是按逐笔测试还是组合测试其减值后计提准备的金额是不一致的。由于银行的规模、承担风险的能力差距较大, 无法规定统一的金额标准。在实际确定重大贷款的标准差异较大, 计提方法也发生差异。目前银行基本有四种认定标准:一是单一用金额是否重大作标准;二是将所有贷款作为重大贷款, 逐笔进行减值测试;三是按照风险程度把不良贷款 (五级贷款后三类) 作重大贷款标准;四是按照风险程度结合定量考虑, 即:在五级分类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金额作为认定的标准, 中资银行多采用该方法。重大贷款认定标准的选择直接影响单笔计提减值准备的结果及科学性。
在单独计提的范围上, 准则要求对重大贷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后, 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 (即有减值特征的) , 应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目前银行在重大贷款标准确定后, 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将所有认定的重大贷款均采用未来现金流折现法, 进行逐笔计提准备。如果计提准备为零, 将调整计入组合计提基数计提准备;二是对有减值特征的按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 将所有重大贷款逐笔测试后, 认为不良贷款具有减值特征, 将其按照未来现金流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
在组合计提方法上, 准则没有具体规定, 仅要求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模式和数据支持程度, 选择合理的方法。目前银行主要以贷款迁徒率、违约概率及违约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算。当前主要的问题是中资银行贷款历史数据积累较为薄弱, 历史数据选择几年比较合理有待于实践检验;缺乏具有先进风险管理能力的专业人员;使用模型要投入较大的成本。从我国实际看, 已上市和拟上市银行基本能够实现, 但还有很多银行短时间内无法达到, 要有一个过渡的方法, 方法的合理性至关重要。
在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的评价上, 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旧制度的分子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新准则包括单笔计提和组合计提。在旧制度下, 对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的要求是“≥80%”。由于旧制度其分子涵盖的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 并规定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 因此一般情况下均能达到要求。如果分子用新准则计提的损失准备, 其拔备覆盖率硬性达到80%的要求, 难度较大。
在减值准备充足率问题上, 减值准备充足率=贷款减值准备已提数/贷款减值准备应提数, 旧制度要求不得低于100%。旧制度扣除特种准备, 一般准备和专项准备均采用了固定比率, 计算充足率简单准确, 同业间具有可比性。在新准则下, 贷款减值准备应提数是单独计提加上组合计提数, 由于新准则单独计提和组合计提方法上的复杂, 需要大量的银行贷款历史数据, 依靠银行人员的估计和判断, 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在实行新会计准则初期, 将单独计提加上组合计提数作为贷款减值准备的应提数, 已失去实际意义。从目前看, 由于五级分类在我国已经实践多年, 用五级分类的结果计提的专项准备, 用于覆盖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 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可将其作为贷款减值准备的应提数。但还有问题, 减值准备充足率的标准, 是否还要执行不得低于100%?
在旧制度的一般准备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上, 虽然两个准备其共同点都是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但实质上有较大的区别:一是提取的范围不同, 前者是按全部贷款的余额, 后者是按全部风险资产的余额, 后者要大于前者;二是前者是在成本中列支, 后者是从净利润中提取的, 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三是按照现行有关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前者是计入附属资本, 后者是计入核心资本。因此在新准则下如何进一步研究一般准备的含义和计提至关重要。
三、对完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的建议
1、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坚持审慎性及完全覆盖性
对于我国的银行而言, 特别是中资银行, 贷款依旧是最主要的资产业务。银行贷款损失通常是导致银行破产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相对于其他行业, 银行贷款具有很高的风险。在制定制度时要坚持审慎性, 计提的减值准备要能做到能够完全覆盖损失。如果计提的准备不能完全覆盖风险和损失, 一旦损失形成, 就会直接侵蚀银行的资本金。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 新准则没有要求。就准则而言, 通过计提减值准备, 准确反映贷款价值, 已实现会计目的;但从银行经营及监管的角度, 银行需要计提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抵御已经发生的损失, 同时要有一定的准备抵御可能发生的损失, 以达到完全覆盖风险, 实现银行的可持续经营, 这就要在制度中明确规定计提减值准备和一般准备。
2、制定贷款损失准备制度需要明确的问题
(1) 在重大贷款标准认定上, 重大贷款标准的认定, 是实行新会计准则计提减值准备后, 银行共同关注的焦点。由于各银行规模不同、客户群体不同, 各行贷款的重要性水平不同。若对所有银行确定统一的标准划分重大贷款, 缺乏操作上的可行性、计量的科学性。建议:以原则为导向, 银行在原则导向的基础上制定规则性的具体标准。银行应以自身的资产结构特征 (如是对公还是零售业务为主) 、贷款规模及风险管理能力,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自行确定重大贷款标准。但是应确保具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了减值的重大贷款按照未来现金流折现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低于计提减值准备总额的50% (该比例可选择一些法人银行数据作进一步研究) 。
(2) 在对重大贷款的测试方法上, 建议:重大贷款应逐笔测试, 减值测试的具体方法由各银行自行确定。对于有条件按单一客户测试减值准备的银行采用单一客户测试。原因是是抵押资产或司法冻结的资产往往是针对同一个客户而言, 没有区分对应的单笔贷款所占份额, 比按照单笔贷款分别折分后计算更准确、更全面。
(3) 在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上, 建议:组合计提方法区分两种:一是以历史损失率为基础通过模型计提, 历史数据来源的观察期不低于5年;二是以贷款五级分类的结果按照比例计提 (过渡性方法) 。采用何种计提方法, 须经监管部门认可。建议对于已上市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应采用第一种方法;拟上市银行、外资银行分行鼓励使用第一种, 采用第二种不应超过3年;其他银行采用第二种方法, 但不应超过5年。对外资银行使用其集团或母行的数据, 计算的减值准备不得低于第二种方法计提的减值准备。
(4) 在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及减值准备充足率问题上, 建议:在实行新会计准则初期, 减值准备充足率应等于贷款减值准备/按五级分类计提的减值准备, 充足率不得低于100%。随着银行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监管能力的提高, 监管部门可适时将分母规定为贷款减值准备的应提数, 以客观反映减值准备充足率的实质。
不良贷款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 (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贷款余额) , 拔备覆盖率可作为监管部门评价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足的标准, 原则上不良贷款拔备覆盖率不得低于是100%。但此项指标不应是硬性限制, 因为所计提的减值准备是覆盖银行贷款预期损失部分, 与五级分类后三类贷款余额并无直接数量关系。假如一家银行所有的不良贷款均为次级类, 平均损失率为25%, 要求减值准备覆盖率必须达到100%, 是不合理的。
(5) 在减值贷款的定义上, 建议:明确减值贷款的定义, 并进行量化, 使其具备操作性。使制度达到弥补准则操作性差、实现难度大的问题。
3、支持和鼓励银行继续计提一般准备
当前对一般准备国际上没有公认计提做法, 没有任何明显的参考标准。如果监管部门予以支持和鼓励计提一般准备, 将会大大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实行新准则, 银行发生尚未识别可能发生的损失, 只能有用利润分配中的一般风险准备去抵御。对于经营比较差并亏损的银行, 一般风险准备就很有可能达不到1%。因此针对风险较高的银行, 在税前按照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一般准备, 可促进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监管部门依据对银行的风险监管评级, 指导银行是否计提一般准备。根据监管的等级, 设定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参考文献
[1]、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2002.4
[2]、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2005.6.21
[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2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7篇
关键词:上市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盈余管理
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风险而提取的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贷款的损失准备金, 具有防范银行信用风险的特性。贷款损失准备在会计处理上作为资产的备抵项, 其计提额会影响资产总额及报告期利润, 因此商业银行的经营者出于各种目的, 有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目前, 国内外理论界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已有不少, 但仍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研究现状与不足
在国外, Laeven和Majnoni (2003) , Bikker和Metzemakers (2005) 的研究发现, 贷款损失准备和报告盈余显著正相关。Hasan和Hunter (1994) 选取344家商业银行1985~1989年间的相关数据, 研究贷款损失准备的影响因素, 结果支持了利润平滑假说。Wetmore和Brick (1994) 的研究却认为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的相关性不显著。
我国学者从制度和市场环境等方面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了解释。蔡逸轩、罗剑群 (2009) 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结论:盈利水平与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呈显著正相关关系, 所以不能否定利润平滑假设。许友传、杨继光 (2010) 对我国42家商业银行2004~2007年的实证研究发现, 样本银行并无盈余管理动机。
我国理论界对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虽取得了一定成果, 但仍有以下不足: (1) 到目前为止, 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仅有14家, 其中64%的商业银行是2006年以后上市的。虽然深圳发展银行于1991年4月便已上市,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数据对外公布却多在2000年以后, 因此数据的获得成为制约研究该问题的瓶颈, 导致国内相关文献较少。 (2) 有关资产减值准备与盈余管理关系的研究虽有不少, 但大多局限于工业企业和一般商业企业, 对商业银行这方面的研究则较少。 (3)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织体系, 市场开放与国家严格的监管并存, 然而目前对该问题的研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够, 缺乏体现我国银行制度特点的分析。
基于此, 本文根据深沪两市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0~2009年度全部可获得的财务报表数据, 同时选取适当的财务指标, 运用Eviews统计软件, 对贷款损失准备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
二、提出假设
《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指标为8%, 意味着其自有资本占有率低。针对商业银行的特殊经营状况, 本文选取总资产报酬率 (ROA) 作为衡量其盈利能力的指标。当报告年度总资产报酬率较高时, 虽然此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变强, 但经营者却会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以期在以后利润降低时释放该准备金, 达到平滑利润的目的。剔除净利润中所得税及贷款损失准备本年发生数的影响, 选取指标ROA (=税金加贷款损失准备前利润除以平均总资产) , 因此得出:
假设一:贷款损失准备与ROA正相关。
通过对有关研究文献的梳理, 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盈利状况 (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0~2009年度财务报表数据显示全部盈利) , 本文选取前三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AROE) 是否超过20%、是否更换高管人员 (MAN) 作为模型的虚拟变量。首先, 研究表明在盈利超高年度, 经营者为了隐藏过高利润, 为后期的经营管理打基础, 利润平滑的动机更显著。其次, 管理层发生变动的企业, 新上任的高管人员为了突出自己的经营业绩, 倾向于在上任前多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为后期的盈利做准备, 因此得出本文如下两个假设:
假设二:贷款损失准备与AROE正相关。
假设三:贷款损失准备与MAN正相关。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内生决定因素有三个, 分别是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在违约损失率一定的情况下, 选取违约风险暴露、违约概率作为模型的控制变量, 分别用贷款增长率 (GLLP) 和不良贷款率 (BLLP) 两个指标表示, 于是得出以下两个假设:
假设四:贷款损失准备与GLLP正相关。
假设五:贷款损失准备与BLLP正相关。综上, 可以得到如表1所示的变量定义表。
三、假设检验
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是研究被解释变量与多个解释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的一种统计方法。运用F统计量对回归方程进行检验, 便可确定被解释变量与全部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线性相关关系。针对每个解释变量, 运用t统计量对回归系数进行检验, 以确定每个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的线性相关关系是否显著。
根据前述假设, 运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 建立如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LLPi=β0+β1ROAi+β2GLLPi+β3BLLPi+β4AROEi+β5MANi+εi (i=1, 2, , 75)
其中βm (m=0, 1, , 5) 为回归系数, εi为随机干扰项。
选取深沪两市14家上市商业银行2000~2009年度全部可获得的财务报表数据, 运用Excel软件计算相关指标值, 导入Eviews统计软件, 对模型进行实证研究。
首先, 对各解释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分析, 得到如表2所示的结果:
从该表中可以看出, 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小, 因此模型中解释变量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然后, 对该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最小二乘法 (OLS) 估计, 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观测值的个数n=75, 查自由度k=6 (k为含常数项的解释变量的个数) 的DW分布表, 得出临界值d U=1.77和d L=1.49, 则d U
在表3回归结果的基础上, 进行怀特检验, 可得到如表4所示的检验结果。
由于p=0.051 817>0.05, 因此可以认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上该模型不存在异方差性。
由表2的回归结果可知, 可决系数R2=0.765 6, F=45.081 4, 并且p=0.000 0, 表明F统计量是显著的, 模型整体的拟合优度较好, 有较好的解释力。
对各解释变量, 通过t统计量可以看出, ROA、AROE和MAN对被解释变量均不显著, 从而得出, 对我国银行业来说, 不存在利用贷款损失准备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而指标GLLP和BLLP的t统计量却是显著的, 并且BLLP和GLLP与贷款损失准备显著正相关, 与假设相符, 表明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考虑审慎性, 与不良贷款率紧密相关。
四、对策建议
1. 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商业化进程, 国有和城市商业银行应加大股份制改革的力度, 提高市场约束机制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 以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进程。
2. 加强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能, 完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法律法规, 建立与国际惯例接轨, 与整体资产质量状况相配比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体系。
3. 加大对已有贷款项目的追踪力度, 密切关注可能带来贷款损失的因素, 使贷款损失准备从自身角度真正起到覆盖预期信用风险的目的。
由于客观原因的限制, 诸如我国上市商业银行数量少, 且大部分银行上市时间较短, 外加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在做统计分析时, 获取数据方面会有一定难度, 因而今后要加强数据的收集与整理。
参考文献
[1].任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4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8篇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9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 通知如下: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 贷款 (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
(二)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 (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 、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 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 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 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3号) 的规定执行的, 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贷款减值损失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第10篇
商业银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贷款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发生减值的, 应确认减值损失, 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资产负债表日, 商业银行通过减值测试估计出贷款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将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贷款账面价值 (摊余成本) 的差额, 确认为减值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贷款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应当按照该贷款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 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原实际利率是贷款初始确认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即使合同条款因债务方发生财务困难而重新商定或修改, 在确认减值损失时, 仍用条款修改前所计算的该贷款原实际利率计算。贷款确认减值损失后, 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贷款价值已恢复, 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 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 计入当期损益, 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贷款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因此, 与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转回不同, 贷款损失准备是允许转回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但企业在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 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因此, 商业银行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在提取年度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在贷款损失实际发生时, 经银行申报、税务部门批准, 可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
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会计处理上要求计入当期损益, 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间据以计提贷款减值的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损失准备, 也计入当期损益, 增加当前的利润总额。按照税法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计提的贷款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应作纳税调增处理。资产负债表日, 发生减值贷款的账面价值为“贷款已减值”科目期末余额与“贷款损失准备”科目期末余额之间的差额, 而贷款的计税基础为“贷款已减值”科目的期末余额, 反映将于未来期间收回的金额, 贷款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贷款损失准备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在有明确证据表明其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进而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 则应以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所得税会计处理解析
[例1]201年1月1日, ABC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一笔贷款1500万元。贷款合同年利率为10%, 期限6年, 借款人到期一次偿还本金。假定该贷款的实际利率为10%, 利息按年收取。ABC银行有关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转回的会计处理如下 (分录单位:万元) :
(1) 201年, 发放贷款、确认并收到贷款利息的分录略。
(2) 202年12月31日, 因甲公司经营出现异常, ABC银行预计难以及时收到利息。ABC银行根据当前掌握的资料, 对贷款合同现金流量重新作了估计, 具体如表1:
金额单位:万元
(3) 203年12月31日, ABC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 确认减值损失转回=976.6610%=97.666 (元) 。
(4) 204年12月31日, ABC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不会改变, 但204年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却为900万元, 确认减值损失转回=1074.32610%=107.4326 (万元) 。
注:204年12月31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 贷款的摊余成本=1074.326+107.4326-900=281.7586万元。由于ABC银行对205年及206年的现金流入预期不变, 因此, 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281.7586-181.82=99.9386万元。相关计算如表2所示。
金额单位:万元
(5) 205年12月31日, ABC银行预期原先的现金流量估计发生改变, 预计206年将收回现金150万元, 当年实际收到的现金为100万元。确认减值损失转回=181.8210%=18.182 (万元) 。
注:本年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前, 贷款的摊余成本=181.82+18.182-100=100.002万元。因此, 应调整的贷款损失准备=100.002-136.365=-36.363万元。其中136.365万元系206年将收回现金150万元按折现系数0.9091进行折现后的结果。
(6) 206年12月31日, ABC银行将贷款结算, 实际收到现金200万元。确认减值损失回转=136.36510%=13.6365 (万元) 。
至此, “贷款已减值”、“贷款损失准备”科目的余额已结平, “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为686.9171万元, 表示该项贷款累计实际发生的减值损失。
[例2]承例1, 假定201年至206年, ABC银行利润表中每年的会计利润总额为5000万元,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资产负债表中除贷款减值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外, 假定其他资产、负债不存在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ABC银行有关贷款减值损失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分录单位:万元) :
(1) 资产负债表中贷款项目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以及递延所得税的计算见表3 (单位:万元) :
注:资产负债表日, 计税基础b为“贷款已减值”科目年末余额。
(2) 各年度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201年12月31日:
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500025%=1250 (万元)
所得税费用=1250-0=1250 (万元)
本年度不存在任何差异, 所得税费用等于当年应交所得税。
本年度在利润表中扣除的贷款减值损失673.34万元, 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本年度因贷款减值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68.335万元, 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
本年度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4.4165万元, 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 (5000+99.9386) 25%=1274.9846 (万元)
所得税费用=1274.9846+1.8735=1276.8581 (万元)
本年度在利润表中扣除的贷款减值损失99.9386万元, 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处理。本年度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8735万元, 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 (5000-36.363) 25%=1240.9092 (万元)
所得税费用=1240.9092+13.6362=1254.5454 (万元)
本年度在利润表中确认转回的贷款减值损失99.9386万元, 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本年度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13.6362万元, 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206年12月31日, 当期所得税= (5000-49.9985-686.9171) 25%=1065.7711 (万元)
所得税费用=1065.7711+128.4087=1194.1798 (万元)
本年度利润表中确认转回的贷款减值损失49.9985万元, 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扣除的贷款损失686.9171万元, 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减处理。本年度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128.4087万元, 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
注:实际结算年度, 经ABC银行申请, 税务部门批准, 允许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为686.9171万元 (即“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最终余额) 。
例1分析了贷款减值损失确认、计量的会计处理;例2分析了贷款损失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所得税费用总额为7500万元, 应交所得税总额为7500万元, 两者相等。因此,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 贷款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与应交所得税在总额上是相等的, 递延所得税只是对不同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贷款损失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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