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精选7篇)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第1篇
巢湖学院文件 校字〔2016〕12号
关于印发《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单位: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巢湖学院 2016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
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身体健康和医疗康复,进一步完善学校医疗补助和大病救助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长为副主任,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及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工作办公室”(下称医助办),负责教职工医疗补助、大病救助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医助办设在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二、对象和范围
(一)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
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对象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和退休教职工。
(二)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门诊医药费用;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经巢湖市医保中心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以内的自付部分医药费用。
2.教职工发生下列情况可以享受大病救助:(1)经二甲及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确诊患有下列各种疾病:各种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患者;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瘫痪、肢体缺失;双目失明;Ⅲ度烧烫伤;重度感染性疾病。(2)发生重大创伤,或患有不在上述病种之列但确属重大疾病,且自付和自费医药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
3.离休、退休副厅及以上干部按有关政策执行。4.经确认,凡属见义勇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5.经确认,因公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报核报后的剩余部分,实报实销。
6.经公安机关认定,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属于医保范围的自付部分,可按实际类别报销。
7.属国家乙类以上传染病严控病种的住院医药费经市医保中心核报后的剩余部分,以及后续门诊治疗复查费用,实报实销。
(三)下列情况不得享受医疗补助或大病救助 1.冒名顶替,伪造或篡改病史、单据,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2.因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自伤以及犯罪或拒捕造成伤残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违章驾驶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负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4.正常健康体检、疗养、特殊护理。义牙(镶牙)、义眼、假肢。以及与原发性疾病无关的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及其他康复医疗行为及用品。
5.整容、美容、健美等非疾病治疗行为。非功能性矫形整形手术、变性手术(但经公安机关认定,因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所致的矫形手术、外科整形〈功能恢复〉手术不在此限)。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预防和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单纯性的功能性检查),各种医疗咨询和医疗鉴定。
6.其他经学校认定不得享受补助的。
三、门诊医疗补助
(一)门诊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我校门诊定点医院或校医院发生的且符合职工医保诊疗、用药目录的医药费用,全年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8000元。补助情况实行校内公示制度。
(二)医保个人账户
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个人自购非处方药、社区医疗就诊等,其医药费用既不扣除也不能报销,但凭有-4-
效凭据可纳入门槛费基数核算。
(三)门诊定点医院
巢湖市:安医大巢湖附属医院(原巢湖市一院)、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原巢湖市二院)、合肥市骨科医院(原巢湖市骨科医院)。
合肥市:合肥市第一、二、四、六人民医院。安徽省:安徽医科大学第一、二附属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省胸科医院(原肺科医院)。
(四)门诊就诊与转诊
门诊检查超过600元的单项检查需经医助办批准(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需要在学校门诊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就医的,应凭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提出书面转诊意见并经医院门诊部签章确认后,经“医助办”签署意见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能办理报销。
(五)异地门诊
外出(包括出差、探亲、旅游等)、进修人员及未办理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异地发生紧急救治(急性病)或慢性疾病急性发作,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报销。慢性疾病未经转诊发生的异地医院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
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药费用,可予以报销。
(七)“特殊病”门诊
-5-经医保中心办理了特殊病申请手续的,在医保指定的“特殊病”门诊就诊时的医药费,在医保规定的限额内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按实报销,超出部分仍按门诊费用类别报销。
(八)药店购药
非特殊情况(危重疾病抢救除外),在药店自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
(九)门诊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定点医院门诊收款收据、有效完整病历、检查报告单以及异地就医转诊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办理报销手续,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
四、住院医疗补助
(一)住院医疗补助标准
教职工在医保定点医院(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医保中心确定的异地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在经过医保报销后,属于医保范围自付部分(包括门槛费)的医药费,按以下比例给予补助:
1.教授(正高)、在职厅级干部95%; 2.退休教职工90%; 3.其他教职工85%。
上述补助年最高限报额20000元。
(二)住院转诊
需转至异地(合肥、巢湖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并在“医助办”办理备案手续(急诊及危重病可先就医后补办)。
(三)住院医疗补助的报销
凭治疗医院提供的出院记录(小结)、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及医药费市医保结算清单等材料原件、复印件,并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办理报销手续。
五、大病医疗救助
教职工发生符合享受大病救助的情况,经市医保中心和学校报销后,个人自付的累计医疗费用达到本人年工资30%的,按1-20000元报75%;20001-100000元报80%;100001元以上报95%的比例,分类给予补助。大病医疗救助额度不设上限。
六、报销办理
报销手续原则上应由病人本人办理,特殊情况可由病人亲属代为办理,但需有病人本人的签名。
(一)报销时间
1.门诊医疗补助费报销:每年1月办理报销上一年度费用。
2.住院医疗补助费报销:经市医保中心报销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3.大病救助医疗费报销:视具体情况,实时报销。
(二)报销程序
1.本人填写《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报销单》并附相关材料;
2.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助办”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委员会审批;
3.各项审批结束后,赴财务处办理医药费结算与支付。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医助办”负责解释。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第2篇
为保障职工大病医疗,妥善解决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根据国发〔1998〕44号、〔2000〕42号和十政发〔1999〕7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因患疾病,当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按比例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统一参加职工大病医疗救助。
三、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由参保单位从参保人员的工资和退休(职)金中全年一次性代扣,在每年一季度前统一向医保中心缴纳。参保单位或参保职工未按时缴纳的,由医保中心先从参保职工个人帐户中扣缴。
四、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大病医疗救助金的参保职工,不能享受大病医疗救助待遇。
五、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分帐管理、单独核算,医保中心可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采取向商业保险再投保途径,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其收支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参保人员当年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0%,参保职工个人支付20%。患特大病,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按参加大病医疗救助每满一年,增加5万元的支付限额。救助标准为特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办法。属于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职工或用人单位垫付,出院后在10日内由参保职工或单位专管人员持参保患者本人的医保IC卡、专用病历、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一日清单、医疗费用结算单据、特检特治和转诊审批表等有关手续到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八、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第3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
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
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城镇职工医疗需求,努力减轻重大病患者医疗负担,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遵循的原则:
(一)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用人单位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参
保人相应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救助水平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筹资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救助基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保障参保人重大疾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二条 参保范围及基金筹集
已参加安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全体参保人员工资(包括退休费)总额的1%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参加安康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
第三条 大病医疗救助保险待遇
在一个参保内,对大病患者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1 万元以上的(以社保经办机构数据为准)按下表分段救助,救助封顶线为8 万元。个人总负担医疗费用 救助比例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不含3 万元)40%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50%万元以上7 万元以下(不含7 万元)60%万元以上 70%
不符合《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费用支付办法暂行规定》、《安康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诊疗项目和使用的医疗服务设施,不在救助范围。
第四条 结算程序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结算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将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病人结算单》、社保经办机构《医保基金拨付通知》交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人审核(见原件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发给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审核表,参保患者或家属填表签名,并经参保单位盖章确认后,由单位经办人将审核表、相关资料统一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后,将报销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参保单位账户,由单位发放给参保人或家属。参保人当年单次医疗费用在10 万元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核算后,可直接进入大病医疗救助结算程序。
第五条 基金管理与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业务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审计制度,严格依照规定实施大病医疗救助;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
财政供养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加强对基金专户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参保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和预审工作。
第六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0 年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工作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安康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中、省驻安各单位。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 年2 月8 日印发
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实施办法 第4篇
实施办法》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职工大病医疗互助?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是由工会组织实施,职工按照单位团体参加,互济互助性质的医疗保障方式。是对全市职工医疗保障进行的有效补充,参加的职工在互助期内缴纳少量互助金即可在患重大疾病时获得一定医疗费补助。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一般为本的10月1日至下的9月30日。
本办法共有六章二十条。
第一章
互助对象
第一条 凡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长治市总工会的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
参加方式为各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按团体参加,参加人数应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80%,职工人数少于100人的应全部参加。
本办法所述职工是指与本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与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的在职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职工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不是本单位职工,不得采用挂靠等方式假冒本单位职工参加;不在本单位实际工作,不领取工资或生活费,仅在该单位挂名或留存劳资档案的不得参加。
第二条 每个单位团体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能够准确反映本单位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参加单位,工会工作人员需和本单位分管人事工会人员,带本单位人事证明(比如行政事业单位带编制本,企业带工资表)。
2、《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
3、《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活动人员名册》(名册内容:序号、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除书面材料外同时应报送EXCEL格式的电脑文件)。
第二章
互助经费
第三条 互助活动经费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2、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四条 参加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单位行政或工会可以给予一定补助。
互助金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条 互助金每年缴纳一次,由各单位工会在接受职工参加互助时一次收取,收缴时间为每年9月30日前。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总工会成立“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各县(市、区)总工会、各局委工会工作委员会、大中型企业工会、直属基层工会,设立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代办处,以上工会的下属基层工会设立代办点,代办处、代办点要配备代办员。代办处、代办点、代办员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工会经费负担,按照互助金的2%从工会经费中提取。其中市总工会负担互助中心、市直单位代办处、代办点工作经费,各县(区、市)总工会及基层代办处工作经费由各县(区、市)总工会负担。
第八条 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由各单位工会(代办点)负责收取,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代办处,各代办处在规定时间内上缴中心。第九条 各单位工会在接到职工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随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代办处,代办处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上报中心。中心在接到代办处的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须在90天内审批办理终结。
第十条 中心对全市的互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审批、统一支付、统一核算。
第四章
补助申请与核算标准(这一章也是今天学习的重点)
第十一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用于补助职工大病住院治疗和慢性病治疗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补助时,应由单位工会负责统一到代办处办理,并提供以下资料:
1、加盖基层代办点、代办处公章的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出院证、诊断证明(出院证上如果能写清诊断证明也可以,例如北京安贞医院开出的就是出院诊断证明书)
4、山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院住院结算收据(也就是医保结算单)
5、住院费用清单(也就是费用明细)
以上资料一般收取原件,如果原件用于办理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等事宜,收取加盖留存原件单位公章的复印件(谁收取原件谁盖公章,出院证、诊断证明、医保结算单盖全章,费用清单盖骑缝章)。数次住院需逐次提供第三项到第五项的资料。
6、其他情况:
(1)有骨折等外伤的职工,排除工伤、交通事故等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情况,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及病例首页(首页有医生口述)。
(2)提供新农合、虚拟街道、灵活就业医保结算单的患病职工,县级工会应到该单位调查是否本单位人员,排除挂靠情况后,还需提供单位证明、至少三个月的工资表或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患病职工资料核算方法说明
1、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补助计算基数=治疗总费用—非补助计算范围费用
根据城镇职工、虚拟街道、灵活结业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费用合计—其中自费医疗费用=补助计算基数;根据新农合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费用合计—不予补助费用=补助计算基数(这个问题几乎每个来报销大病的职工都会问道)。
2、治疗总费用=医保支付金额+个人实际负担费用
根据城镇职工、虚拟街道、灵活就业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治疗总费用—医保支付额(医保支付额包括基本基金支付金额(这个就是医保单报销的金额)、大病基金支付金额(这个是花的钱多,医保中心封顶后会自动转到大病中心进行报销)、公务员补贴支付金额(这个一般市里才会有));根据新农合医保结算单中的数据进行核算: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治疗总费用—实际补助金额。特别注意的是,核算补助金额高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时,按个人实际负担费用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治疗,经医保部门(或互助中心)确定的医疗机构批准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并且一次性住院、数次住院费用或慢性病治疗费用分别达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助金。
1、一次性大病住院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住院总费用达到15000元。
补助标准为: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一次性住院费在15000元(含15000元)以上的,按补助金计算基数的13%进行补助;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为15%;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为10%。
2、数次大病住院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医疗总费用达到20000元。补助标准为: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数次性住院费在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按补助金计算基数的13%进行补助;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上述补助比例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为15%;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和门诊治疗的在上述基础上降低3个百分点为10%。
在这里我特别说明一下:属于三级医院的有: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市第二人民医院,长治市中医院,长治市中医研究所附属医院,长治市妇幼保健院,潞矿总医院为三级医院,核算比例为13%,既补助计算基数*13% 属于二级医院的有:长钢医院、城区医院等县区医院为二级医院,核算比例为15%。
外地医院核算比例为10%,既补助计算基数*10%
3、慢性病治疗费用(包括慢性病门诊费用和住院治疗费用),慢性病门诊费用互助补助金起付标准为医疗费用达到20000元。按计算基数的8%进行补助。慢性病门诊费用必须有慢性病鉴定表和门诊费用明细。慢性病住院费用达到住院起付标准的按住院核算比例进行核算,慢性病门诊费用不与住院费用交叉累加,达到起付标准后单独核算,但补助金额和住院补助金额累计不得超过30000元封顶线。
本办法所述慢性病是指《长治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17种慢性病,必须经过当地医保部门审批认定。
7、在一个互助期内,患病职工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00元
8、患病职工一次性住院期间跨两个互助期并且两期互助活动均参加的,按住院天数较多的一期的规定核算;只参加其中一期的,只对该互助期内的费用进行补助,按在该互助期内住院天数占总住院天数的比例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补助范围和补助金计算基数与长治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致,即医疗费项目在《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山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之内。补助金计算基数为医疗费总费用扣减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
第十五条 职工申请补助,必须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90日内提出,逾期中心不再受理。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六条 为了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带病挂靠参加,套取补助金的行为,从第九期开始设定补助免责期。新参加人员(就是上期未参加人员),本期前三个月以内发生医疗费用不予补助,三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互助金补助:
1、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意外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3、有欺诈、作弊行为;
4、非本单位人员假冒本单位人员参加的;
5、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八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有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指的行为及其他故意骗取医疗补助金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享受互助金补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补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有关工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治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负责解释。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第5篇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的医疗负担和基本生活需求,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意见》(即政发〔2003〕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和原则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是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制度的主要补充形式。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资金,对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的中低收入患病人群实施医疗救助,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救助办法,争取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在全市基本建立起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范、完善的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享受救助与履行义务相结合、控制总量与适度增量相结合、一般救助与重点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当参加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且病种在补助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民:
1、已被民政部门列入低保户(含五保户)的家庭,当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500元的。
2、家庭当住院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过12000元,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
3、因患重大疾病,当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4万元,仍需继续治疗,同时又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4、因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
(二)救助标准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实行内一次性救助,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0元。对于特殊困难人群,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三、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主要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1、市财政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总额10%的比例投入;
2、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捐赠;
3、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二)基金管理
1、建立基金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一定数额的基金储备,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最大增值。
2、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3、基金的管理接受市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四、救助程序
根据需要每年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中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大病医疗救助。具体程序: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可于当年12月中旬向村委会提出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填写《即墨市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即墨市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优惠证》及复印件、五保户证明,农村大病医疗统筹保障补助有关单据,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经村委会调查、村民代表会评议,并张榜公示(时间为5天)无异议后,报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救助标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状况等有关材料逐项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于12月31日前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审批。
(三)市红十字会会同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救助对象前3项条件的,确定救助数额并拨付救助金;对符合救助对象第4项条件的,提出救助意见报市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救助金由各镇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市红十字会办公室领取,并在领取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组织实施
职工困难救助补助办法 第6篇
职工困难救助补助办法
为弘扬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传统美德,促进XX事业的更好发展。根据国家和广西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救助办法如下:
一、生活困难补助的范围
生活困难救助对象限于本局职工。
二、生活困难补助的种类
生活困难救助种类,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一般生活困难救助(每年一次)和特殊生活困难救助。
三、职工在下列情况下之一可以申请生活困难救助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可以申请一般生活困难补助。
1、本年内职工家庭月收入生活费达不到广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本年内职工本人或直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造成生活困难。
3、本年内职工家庭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包括家庭物资被盗二次以上的,财产损失价值在职人员10000元以上,其他人员5000元以上),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4、本年内,职工本人遭突发性意外伤害(工伤或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除外)、天灾人祸住院治疗、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1
因患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医疗费较大(减除保险、医保以外10000元以上),给职工家庭造成生活困难的。
6、单亲家庭,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虽超十八周岁但以在校读书,无独立经济能力,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职工可以申请特殊生活困难救助
职工本人或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个人承担费用巨大(减除保险、医保以外在职人员25000元以上),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
四、困难补助的标准
一般生活困难补助,特难原则上每人每年1500元以下,特殊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3500元以下,具体标准视县局当的财力许可,经局领导研究讨论后决定。
五、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一)坚持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职工身上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体现组织的关心,启发其工作热情,更好做好本职工作。
(二)一视同仁的原则,防止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
(三)坚持公开原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六、生活困难补助程序
(一)职工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一般生活困难救助(每年一次),每的12月15日之前提出;特殊生活困难救助在具体发生时提出。
申请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如下:
1、生活困难补助申请书(注明理由及生活困难补助种类)。
2、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最低于生活保障困难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或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供)。
(2)申请本人或直系亲属病故生活困难补助的,由人教部门提供报备材料或职工请假处理丧事的请假单证明。
(3)申请职工家庭发生灾害或财物被盗困难补助的,提交:消防部门、公安报案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财产损失评估报告。
(4)申请职工或直系属患病住院治疗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医院疾病证明;临床病历;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
(5)申请职工意外伤害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发生意外伤害相关情况说明、医院疾病证明、住院结算清单、保险、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等。
(6)申请单亲抚养子女生活困难补助的,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子女超十八周岁但在校读书的提供学校证明。
(二)职工所在单位审核上报。职工所在XX接到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申请后,一周内召开职工大会进行研究,对所提交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局工会。
(三)县局工会对上报材料审核。县局工会接到基层单位、股室上报的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实地调查,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四)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决定,包括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及标准等。
(五)公示及发放。对局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在XX系统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结束后由县局工会及计财股列册发放。
七、其他
职工或家属利用虚假手续骗取生活困难补助的,由县局工会予以追回,取消困难补助发放的评先资格,是公务员的,取消评选优秀公务员资格,并在全XXXX范围内严以通报。
XXXXXXX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第7篇
【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07-15 【生效日期】2005-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南京市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原则上仍由职工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方式及基金的支付对象、最高限额、支付比例不变。
二、单独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巢湖学院教职工医疗补助及大病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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