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问题论文
出口退税问题论文(精选6篇)
出口退税问题论文 第1篇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论文
论文摘要:出口押汇是出口贸易中常见的短期融资方式之一,已经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得到比较普遍的开展。但是由于国内尚无专门规范出口押汇的法律制度,各银行对该项业务的理解和操作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办理此业务时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就出口押汇的含义、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问题及对问题的解决对策做作一系统探讨。
论文关键词:出口押汇,问题,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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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出口押汇业务已经在我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开展,一方面大大缓解了企业资金短缺的需求,使出口商能及时收回货款,避免了汇率的风险,也避免了从普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的繁琐;另一方面也是商业银行增加客户来源、提高国际业务经营收益、扩大利润规模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从银行的角度分析办理出口押汇业务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规范银行的管理和运作,提高银行的竞争力,同时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出口创汇,提高我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进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一、出口押汇的概述
(一)出口押汇的厘定
对于“出口押汇”的界定,我国各银行的理解不一。尽管金融监管当局在《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习细则》、《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等金融规章中都使用了“出口押汇”的概念,但是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1]。我国各银行对“出口押汇”的界定大致可以分两类,一是将出口押汇作为有担保的短期融资方式;二是将出口押汇与议付等同或基本等同对待。这里引用沈锦昶教授在《国际信贷概论》一书中对出口押汇的定义,“出口押汇指银行买入出口商开出的汇票及有关货运单据(有时也可以也没有汇票)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其后,如进口商或汇票付款人拒付货款,押汇银行可向出口商追索”[2]。
(二)出口押汇的法律特征
1、出口押汇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银行是融资方,而押汇申请人(出口企业)是借款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受我国《民法》的约束。
2、出口押汇是附有特殊担保机制的融资法律关系[3]
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押汇业务,需将其出口项下的单证作为抵押。在押汇申请人偿还押汇款项前,银行有权处分这些作为抵押品的单证。同时,如果进口商或汇票付款人拒付货款,押汇银行可以向出口商追索。
(三)有权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
出口押汇,作为一项业务品种基本在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均有提供[4]。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办理该项业务的银行为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主要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包括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因此,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这些商业银行均可办理出口押汇业务。
二、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
出口押汇是一项很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5],但是由于该项业务设计目标的内在复杂性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没有专门针对出口押汇的规范,使得银行业务人员和客户把握它具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银行在办理该项业务时会存在一些问题。具体问题概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绕规模发放贷款[6]
出口押汇的主要作用在于为我国出口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加速出口企业资金周转,鼓励我国企业出口创汇。为了充分体现出口押汇业务政策的优惠性,政策规定出口押汇不得占用银行的信贷规模指标。然而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却出于对信贷规模和其他因素的考虑,将一般外汇贷款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即扩大人民币的贷款规模。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分别规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因此,将外汇贷款业务当作出口押汇业务,如果贷款数额超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及政策性的规定,而且还绕了贷款规模控制的红灯,会变相的扩大人民币贷款的规模。
(二)将打包贷款当做出口押汇
打包贷款是指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信用证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发货前取得一定资金融通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实践中,在出口商仅仅提供信用证单据的情况下,银行就为其办理出口押汇。因此银行实际上是将打包贷款当成了出口押汇。由于打包贷款下出口商不提供货物出运的全套单据,因此对于办理出口押汇的银行而言,信用证只是还款来源的保证,而不是抵押。由于没有货物、没有担保,因此银行会面临回收贷款的风险。在出口企业无法按时提交信用证条款中要求的各种单证或全部信用证的`所有条款时,商业银行就无法用抵押的信用证向开证行提出付款要求,商业银行能否回收贷款只能依靠出口企业的信誉。
(三)审查不严,造成国家退税款流失
我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打包放款或者出口押汇,银行在结汇或者入帐的同时不得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须待出口货款收回后,才能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但是,在实践中,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完出口押汇手续,违规操作,无论货物是否出口,出口单位是否收回外汇,都给出口商结汇水单,到外汇管理局核销。因此,违规的出口押汇,便可以为企业套取国家退税款提供了方便。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出口押汇业务,不仅使国家退税不实,而且也使银行外汇资产带来巨大的风险。
(四)与现行法律规定要求不一致,引发法律风险
银行在实际办理出口押汇时有时会在押汇协议中约定,在押汇申请人不能如期偿还押汇款项时,则获得对相关单据及其所指向货物“所有权”。但是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势必会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具体到出口押汇协议,国内银行在出口押汇实践中采取与国内法不协调的做法,可能会帮助其赢得一些国外的诉讼。但是如果在涉外经济贸易纠纷中,如果确定我国的法律为其适用的准据法,则会因为与我国法律相违背随之会产生一些问题。
三、银行的对策分析
银行办理出口押汇存在的问题,既有内部因素,诸如银行自身利益驱使,如通过变换手法绕规模发放贷款,以增加银行的收益;也有外部的原因,如银行间为了竞争的需要,采取一些变通或违规的做法,以此来争取客户。而违规的业务行为,又违反了国家的宏观的金融政策,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提高出口押汇业务质量,进一步规范银行经营行为,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外汇业务的管理。
(一)强化宏观金融意识
银行在制定经营计划中,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货币信贷政策,在业务经营中严禁采取绕规模、变相发放押汇贷款的手段,使各项信贷业务做到真实、合法,确保银行的金融业务在宏观金融政策的指导下有效的开展。
(二)加大对人才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1、引进国际融资业务的高素质人才,提高银行融资业务水平;转变僵化的用人机制、指定合理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有效防止银行优秀融资结算人才的流失。
2、提高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质量。加强对银行结算人员和有关贸易业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督促业务人员学习银行法律相关知识,使业务人员知法守法、懂法执法,正确办理押汇业务和防范押汇风险。
3、重视员工和管理人员的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要经常分析员工思想动态,针对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案件发生。
(二)加强银行垫款资金的管理
由于出口押汇业务不同于其他外汇贷款业务,从押汇到实现出口货款的收回需要一段时间,且货款是否能按时足额收回具有不确定性,从出口方而言,一旦出口企业货款不能收回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殃及银行,因此而导致银行垫款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银行通过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加强对出口押汇垫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对押汇日期、金额、核销期限、未核销原因等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通过出口押汇的总账与明细账来反映押汇业务的管理、以及效益的情况。
(三)加强各种单据和申请人资格的审查[7]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中涉及的各种单据种类多、内容广,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出口押汇诈骗的风险。加强对各种的单据和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不但涉及业务收入的获得,而且还关系融资款项的回收。因此对单据审查不符条款、开证行或议付行资信和经营作风不佳、索汇路线曲折、申请人或开证行所在地区或国家政局不稳等影响到融资款项回收的情况,商业银行要认真、严格对待,不符合自身经营原则的,坚决不予办理。
(四)及时核销银行垫款
银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押汇业务时,在收到开征行或偿付行的付款凭证后,按照议付寄单时的有关业务编号、金额、受益人等项目进行核对,如收汇无误,即可冲销对原申请单位的垫款[8]。如果国外银行未能在正常的期限内偿付货款,银行必须主动以电报或电传的方式进行催收或进行必要的交涉。而在出口押汇业务遭到国外拒付且出口商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开证行索回全套正本提单以便控制货权,同时应及时同时货物的承运人,争取控制非权利人提货。如果经过努力,在货款难以在短期内收回的情况下,银行应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向押汇方索取货款,改出口押汇为受妥后结汇的方式,以化解押汇风险。
(五)避开纠纷,严格按法律要求操作
虽然出口押汇协议中的流质约定与我国担保法的条文不协调,但是这并不影响已经成立的单据质押本身的无效,因此不影响银行和押汇申请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银行实务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不一致问题,押汇银行在以信用证及其相关单据设定质(抵)押时,应严格按我国担保法上有关抵押、质押的规定,严格规范业务所需要的各种法律文书,落实有效担保的条件,包括:订立书面质(抵)押合同;完成权利凭证的交付以及票据的质押背书等,以此防止因为担保手续的疏漏引发押汇申请人或是善意第三人的抗辩[9]。
注释:
①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②沈锦昶.《国际信贷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42
③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④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⑤田慧宇.《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3
⑥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473
⑦任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27
⑧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7-478
⑨田慧宇.《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94
参考文献
1 李金泽.《国际贸易融资法律风险防范》[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90
2 沈锦昶.《国际信贷概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142
3 陈燕文,梁保祥.《金融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473-478
4 田慧宇.《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解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93-194
5 任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227
出口退税问题论文 第2篇
中国对外贸易教程论文
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完善措施
13国贸
20131003015
李贵
2015/12/29
[ 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及完善措施
摘要:通过对出口退税政策发展的研究,具体分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问题出现原因,从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步解决该政策存在的漏洞,完善我国的出口退税政策,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关键词:出口退税 困境 解决措施
一、我国出口退税现状
我国自一九八五年开始对出口产品实施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对支持外贸体制改革,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一九九四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四条已确定 ,出口退税是我国一项主要的促进贸易措施。此后,出口退税制度不断发展完善,通过以下两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了解出口退税。
我国外汇储备历年变化(1995-2011),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
从上图可以看出,1990-2015年我国出口退税总额不断上升,并早已突破10000亿元大关,并仍呈现缓慢上升态势,说明出口退税方兴未艾,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
数据来源:出口退税、2010年国内增值税数据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06~2010年出口额、财政收入、国内增值税数据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0》。
从上表得知,2006—2010年,我国出口退税额与出口额同步增长,占财政收入比重、占增值税比重不断上升,也正说明我国出口退税对经济有重大的影响。
二、我国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案例:全案价税金额达3.66亿元的广西柳州市“劳联”骗税大案。1994年〜1996年,身兼柳州市锦华经济发展公司(下称锦华公司)经理和广东汕头市斯可思经济发展公司经理的郑x x与锦华公司副经理吴x x、广东潮阳市无业人员周x x、伙同柳州市劳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劳联公司)原董事长左x x、原总经理何x x、原办公室主任冯x以及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柳州分公司原副总经理王x x和柳州市外贸公司原负责人朱x x、刘x等人,以代销代理为幌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31份,全案价税金额3.66亿元,其中税额5320多万元;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100多万元。劳联公司共参与作案12起,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共115份,价税2.5亿元,税款3600多万元,骗取出口退税1800多万元。案发后,执法机关 共追缴款、物折合人民币1270多万元。【2】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不少犯罪分子专钻出口退税的空子,虚开增值税发票,通过贿赂、欺诈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不仅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国内国际市场秩序,使我国国际贸易陷入泥潭。
三、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一)骗税严重,阻碍了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国自实行出口退税政策以来,出口骗税就屡有发生,一些国际国内不法分子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利用各种手段大肆骗取国家税款,他们不断从事“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代汇票、自行报关、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应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和 “买单”业务,使国家财政蒙受了巨大损失,形成了1990年以来的两次骗税高潮:即1990年在全国出现的以出口高税率产品为名,实为骗税的潮流和2000年广东潮阳普宁地区发生的以设立虚假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业分工,集团作案,涉嫌骗取出口退税42亿的惊天大案。两次大规模的骗税使国家财政资金在短时期内大量流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使1994年以来的税制改革面临困境。为此国家两次下调出口货物退税率,恢复使用税收专用缴款书,建立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增加海关电子信息和外汇核销单信息等等。虽然这些措施给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从税收管理方面给以沉重的打击,但还没有使骗税现象得到完全遏制,因此,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已是当务之急。(二)退税周期长,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增加了退税成本
出口企业在办理退税时,必须要求单证齐全(包括纸质单证和信息),否则不予退税。一般从货物出口到收到外汇核销单,需要1〜6个月的不等时间,因此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所预先支付的税金,最快也得一个月才能以出口退税的方式收到,如果企业收购货物所应付的税额较小,则影响还不会更大,如果应付税款额度较大,则企业资金周转就会受到很大影响;而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性企业,从货物出口到收到出口退税款最快也是一个月,如果加上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滞后,以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时间就会更长,有的甚至要超过半年;再则,由于近几年来出口退税指标严重不足,导致出口货物应退税款严重滞后,退税周期逐渐加长,增加了出口企业的退税成本,对出口创汇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三)地方政策与国家政策存在着差异性,使税收法规显得很不严肃 有的地方出于对本地区利益考虑,利用现行出口退税有些政策不明确、不规范、规定多等特点,擅自制定了一些同国家现行政策相违背的地方性政策,使税法显得很不严肃。如有的地方把国家没有规定实行“先征后退”的出口企业纳人“先征后退”办法管理;有的地方以减少进口抵扣税額,人为扩大“免抵”调库额的方法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这不仅给企业增加了额外负担,也使税法失去了刚性。
造成以上问题出现,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 1.出口退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造成以上问题的首要原因
(1)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使零税率难以实现 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从原理上讲,增值税具有商品整体税负与税率相一致的特征,即设计税率17%,说明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的应纳税负担率为17%,产品出口后按17%的税率予以退税,才能实现零税率,但实际上,增值税中存在着某些税收减免、返还、虚抵等优惠政策,如校办、福利企业的先征后返,初级农产品虚拟税额,有的地区还存在着诸如变相包税、核定征收率等变通执行税收政策的情况,因此,很难准确地计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的差异,在实际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征多退少与征少退多的问题,进而造成税负不公。
(2)小规模纳税人得不到退税,使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很不完备
由于我国对进出口经营权审批较为严格,许多私营、个体业 户出口商品往往依靠旅游购物和代理出口这种形式来实现,因此规模较小,无法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按照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货物不予退税,使得国民待遇无法实现,显现了出口退税制度的不尽完备。
2.出口退税管理手段落后,手续繁杂,是出现上述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1)出口退税手续繁杂
因为出口退税是在征税部门、出口企业、海关、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等多个环节的共同酝合和协作下完成的,一批货物从购进或生产到报关出口及收汇再办完退税,其中要经历对购进或生产出口货物抵扣凭证、货物出关査验、外汇结算各环节真实性的认定、企业退税额计算准确性的认定、税务部门对各类凭证信息真伪的综合认定等多个环节,且审批手续繁琐,这是出口退税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出具“三票、两单”,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海关报关单、收汇核销单,使得出口退税单证繁多程序复杂,一个企业从产品出口到收齐各种单证,需要1〜6 个月时间,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了利息支出。除此之外,申报时还有许多报表。填表时复杂的计算也使纳税人无所适从。(2)对出口货物的应退税税额审计监督不力
目前实行的审核办法主要是单单对应审核,这种审核是必要的,但对一些熟悉退税办法的骗税者来说不一定起作用。尤其是对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的计人是否准确,很难核实,加之单证又是非常软化的东西,这样产生的漏洞,会给骗税者以可乘之机。(3)征管手段落后
出口退税部门在审核各种报表和单证的真伪时,大部分依靠的是手工操作或人机结合方式来进行的。国家税务局虽然统一了进出口税收计算机管理程序,初步建立了与海关、外管局数据的联网,但还不完善,再加上少数地区由于观念落后及经济的不发达,根本就没有运用先进的税收管理模式,因此很难判断和发现退税凭证的真伪,极易发生出口骗税行为,工作效率也会受到影响。
3.出口退税制度变化过频过快,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
自从我国恢复出口退税制度以来,出口退税政策始终处于一种不断的调整变化过程中。出口退税制度的频繁变化,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未形成良性机制。近几年来,出口退税又和税收收入联系起来,使得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和税收工作人员更加无所适从,不仅加大了工作量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复杂化,而且大大增加了退税成本。4.中央和地方利益存在矛盾,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一是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退税金额多少与地方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从出口退税的管理上讲,难以得到地方政府的关注和全力支持。忽视对出口退税的监督,这是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根源。
二是“免、抵、退”税政策与当前财政体制不合拍,既影响了税收收人,也影响了地方财政分成收入,因而造成政策的贯彻执行面过窄,执行比例过低。
四、解决对策
我国在出口退税方面问题不断,出口退税办法本身的缺陷已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我们应尊重出口退税的国际惯例 ,从改革机制、创新机制入手,把出口退税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 ,做到征税、免税、抵扣税、退税一体化 ,实现出口退税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出口退税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弊端。建立健全新的出口货物零税率机制,是一个逐步积累、循序渐进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从我国现有的条件和实际情况出发 ,稳妥有效地推进这项改革 ,应当对各类出口企业都实行出口货物零税率这一同等待遇。当然 ,一下做到这一步是不可能的 ,根据各类出口企业的不同特点 ,在实施方式上应予区别 ,分步进行。
第一步 ,首先要解决好出口退税财力不足和制约机制乏力、出口骗税严重的问题。(一)尽快改变我国目前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与关税同步减免的做法 ,对进口产品按照本国的税收制度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这也是实现进口产品与国内产品公平税负 ,平等竞争的保证。同时 ,通过对进口产品普遍征收进口环节税 ,可以增加国家的税收收入 ,缓解出口退税财力不足的压力 ,实现以进养出 ,大体自求平衡 ,形成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循环。
(二)尽快完善现有的出口退税制约机制 ,防止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在计算机网络尚未建立之前 ,应花大力气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严格增值税发票的发行和检查 ,同时 ,对出口产品的海关报关检查和出口结汇管理也应进一步规范 ,海关对一定出口额以上的货物必须进行货物检查 ,在出口结汇管理方面 ,应明确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时必须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结汇凭证 ,并统一格式和管理 ,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出口报关单、虚假结汇单证来骗税。
第二步 ,在实现全国税务、海关等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行交叉稽核的基础上 ,使出口退税机制的创新从量变到质变 ,最终达到彻底的出口货物零税率。具体有两种做法:(1)全额免税的购买。即出口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就予彻底免税。对于以出口为主的流通企业可以实行这种办法。该类出口企业在年初 ,根据上一的出口实绩 ,向其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书面申请本的出口免税指标 ,经审批后 ,出口企业当年就可以批准额度内自主办理免税购进货物 ,不需到税务部门逐笔审批。出口企业与供货企业发生购销关系时 ,出口企业只需向供货企业提供一个有免税证明批准号码的购货函即可 ,供货企业凭此函就可以向出口企业提供免税货物 ,并相应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同时供货企业可凭此函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 ,是一个中性税种 ,它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定价以及成本和利润的核算不产生影响 ,因此在出口企业免税购进和供货企业免税销售这一交易行为发生过程中 ,不必担心谁借机涨价或压价 ,谁骗谁的问题。同时 ,如果出口企业免税购进的货物未能出口而转为内销 ,则由出口企业照章补交税款。自出口企业免税购进货物后 ,经税务部门检查发现的税务问题均与供货企业无关 ,一律由出口企业承担责任。
(2)先免后抵再退。即对出口货物免征最后一道环节的增值税 ,以前各道环节应退的税款与内销货物应纳的税款进行抵扣 ,不足抵扣部分再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按期办理退库。以内销为主的企业出口货物时宜实行这种免抵退的办法。例如企业某期内销货物应纳税金为 100万元人民币 ,当期收购出口货物的进项税为120万人民币 ,货物出口后这120万可以从应纳税金中抵扣 ,不足抵扣的20万元凭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再向税务部门申请退税 ,税务部门可先办理退税 ,后检查 ,这就避免了拖欠企业税款的问题 ,如经检查发现有利用出口货物偷税、骗税的企业 ,从重经济处罚和法律制裁。只要健全了一套科学、严密、简便、稳定的出口货物零税率机制 ,加上强大的法律震慑力量 ,出口退税的改革必将出现一个崭新局面。
出口货物零税率机制是由市场经济、分税制、增值税制的自身构架和内在要求所决定的 ,改革出口退税办法的条件已初步形成 ,出口退税所面临的诸多矛盾和弊端也迫切需要实现出口退税机制的创新 ,我国税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扩大 ,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都有赖于出口退税办法的日臻完善。【3】
另外,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调整。(1)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机制
中央在出口退税当中负担的比例较大,直接导致企业不能 及时得到退税款,因此尽快改革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机制至关重要。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制定的前提是保持分担比例在全国基本统一,并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的地区进行不同的处理。比如,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取消基数,出口退税金额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在中等发达的地区,适当提高基数,超过基数的部分有省级和中央财政共同负担,而在经济发达的地区,适当的降低基数,缓解中央财政的困难。
(2)优化调整出口退税率
提髙平均退税率是优化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有效措施。近几年我国出口道税政策的主要调整是对农产品进行免税,对一些新兴出口产业如电子商务等实行出口退税,但是出口退税率的 变动不太大。13%的退税率相对于17%的征税率来说显然是不够的,我国应当逐步提高退税率。但是提高退税率并不意味着所有出口商品的退税率都提高,而是对符合现阶段发展的产品提高出口退税率,比如近几年国家对高科技机电产品、纺织品 实行高出口退税率,增强了这些行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市场竞争力。因此,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产业 结构进行适当的改变。众所周知,国家对某些出口产品的鼓励或限制在政策制定时都会有所体现,对于限制出口的产品不仅不免税反而还要加收一道出口税,而对于鼓励出口的产品,鼓励出口的程度通过其退税额就可以体现出来。(3)完善出口退税的管理
首先,实行退税管理的网络化。在网络化日益盛行的今天,出口退税也应当进行网络化的申报、审核、批准以及退还,加强对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训,防止操作不当阻碍退税的速度。其次,加快出口退税的时间,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新颁发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于单证的审核更为严格,并且放宽了出口退税申报时间,但是,这就意味着出口退税的时间也会随 着相应的延长。因此,在审批等过程当中国家税务部门应当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充分利用网络办公,提高工作效率;在企业提交预审后,只要所有单证无误,即可正式申报成功;将企业的申报方式调整为信息齐全并且无误后再正式申报,虽然申报时间推迟,但实质不会影响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时间等等。最后,学习英国支付退税滞退金。大量退税欠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部分企业的流动资金,打击了它们出口贸易的积极性。为了保证企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学习英国的现金经验,对退税款延期支付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滞退金作为补偿,滞退金的支付也可以加快税务部门及时退还税款。
(4)加强退税检查与骗税惩罚力度
一方面,加强对出口退税的检查。为抑制骗税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应该釆取专项检查、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有机结合的办法,不仅要求国家、各省、各地市税收主管部门的参加,同时要求海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调查,分级监管,实现各部门之间的联合协作,共同打击骗税行为,加大检查力度,在萌芽中就爱将其抑制掉。另一方面,加强对骗税行为的惩罚力度。不断完善出口骗税的相关法律,加大惩罚力度。对于出口骗税的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其行追究政责任和刑事 责任,对于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共同骗税、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严厉打击,追究其相关的责任,堵住出口退税政策监管中的漏洞。【4】
五、出口退税的意义
所谓出口退税 ,即外贸商品出口后 ,税务部门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 ,使外贸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出口退税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主要在于:(一)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避免了国际贸易中的双重课税。从税法的原理进行分析 ,间接税属于转嫁税 ,虽然是对生产和流通企业征收,但实际上是由最终消费者负担。根据间接税的属地主义原则 ,各国消费者只负担本国的纳税 ,没有义务承担其他国家的税赋。由于出口货物并没有在国内消费 ,因此应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所缴纳的间接税退还;同时 ,出口国将货物出口以后 ,根据领域权原则 ,进口国为保护本国的工农业生产 ,增加财政收入 ,还要依据本国的税法规定对进口货物征收间接税。尽管进口货物是在国外生产的 ,但它在进口国境内消费 ,其间接税自然应由进口国的最终消费者承担。由此可见 ,出口国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 ,无疑是避免了双重课税。这样既不歧视为内销进行的生产 ,也不歧视为外销进行的生产;既不歧视国内贸易 ,也不歧视国际贸易 ,符合了当代税收的公平原则。
(二)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是进行公平竞争的必要手段。不同国家的货物要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 ,必然要求在税负上享有同等待遇。但是 ,由于各国的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较大 ,这样在国际市场上就无法进行公平竞争。从发展国际贸易的需要出发 ,要消除这种不利影响就必须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所以说 ,只有对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才能保证本国的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 ,从而达到公平竞争 ,促进出口的目的。如果不实行出口退税 ,实际上是限制出口 ,最终将影响出口国的经济发展 ,尤其是间接税所占比重较大的国家,实际出口退税将具有更重大的意义。
(三)实行出口退税可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良性循环。从进出口的对应关系来讲 ,出口退税表面上看使国家财政少收了出口货物的间接税,但出口收汇是为了进口用汇,在货物进口时,进口国同样要向进口者征收相应的间接税,这样一退一收,国家的财政收入并不会减少。如果出口货物含税 ,其国际竞争力势必大大下降,出口收汇将会因此减少,进口用汇也会相应减少,由此引起的进出口贸易的萎缩不仅影响税源,而且会产生诸多的严重问题。【5】
六、结论
改革出口退税办法的条件已初步形成,出口退税所面临的诸多矛盾和弊端也迫切需要实现出口退税机制的创新,我国税制改革成果的巩固和扩大,对外贸易的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都有赖于出口退税办法的日臻完善。出口退税利大于弊,在国家今后税制改革调整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以适应新时代的变化,为我国经济的发展添加动力。【1】参考孔凡民.推进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的思考[J].理财,2015 【2】摘自吕旭东建新赵氏集团有限公司刊名:会计师2015(10)【3】摘自景慧芬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总11期第 5期 【4】摘自刘志刚大方略第三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及完善对策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相关问题的探讨 第3篇
外贸企业在出口退税的实务操作中会遇到各种情况, 处理的不当不仅会影响企业在退税方面的诚实度和信誉度, 严重的会导致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停止, 遭受经济上的重大损失。因此企业办税人员在遇到不熟悉的情况时要勤于动手和动脑, 勤于动手就是要针对遇到的问题仔细查阅各种相关规定, 勤于动脑就是要把各种相关规定与现实情况结合起来, 增强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正确处理实务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企业退税率为零、换汇成本高以及转口贸易中的退税等相关问题。
退税率为零即企业报关出口的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相关货物国家明确规定退税率为零, 即不予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7月20日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 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 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 (免) 增值税的货物; (二)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 (免) 税的货物; (三) 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 (免) 税, 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 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退税率为零即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 (免) 税, 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并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计算销项税额的公式为: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1+法定增值税税率) 法定增值税税率, 外贸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 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出口企业出口的上述货物若为应税消费品, 除另有规定者外, 出口企业为生产企业的, 需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出口企业为外贸企业的, 不退还消费税。可见对于零退税率的商品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得很清楚:出口货物按照相关公式计算销项税额, 其中的外汇人民币牌价国税发[2006]102号并未明确规定采取何时的汇率, 笔者认为以货物出口当天的汇率计算较为合适, 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则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 若企业已经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转入成本科目, 则应将转入成本的金额及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 退税率为零时, 企业转入成本的金额即为进项税额, 此时需将转入成本的进项税额重新转入进项税额以抵扣销项税额。
换汇成本是指某出口商品换回一单位外汇需多少单位人民币成本, 用公式表示: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 (人民币) /出口外汇净收入 (外币) 其中, 出口外汇净收入为F O B净收入 (即扣除佣金、运保费等劳务费用后的外汇净收入) 。从公式看换汇成本可以作为判断企业出口商品经营成果的一项标准, 在出口退税业务中换汇成本的公式具体为:购进货物的除税价*[1+ (进项增值税率-退税率) ]/FOB价, 其中购进货物价格为人民币, FOB价为外币, 我们可以理解为企业收入一单位外汇需要花掉多少人民币来换取, 即一单位外币的收入花掉了多少人民币的成本, 如果外币为美元, 一般税务上认为合理的换汇成本在5到8之间, 笔者认为这与汇率密切相关, 即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 假设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6.8358, 则该汇率可作为判断企业是否盈利的重要标准, 在此我们可以把汇率相理解为盈亏平衡点, 换汇成本低于汇率, 表示企业赚取一美元花费的人民币低于汇率, 即在该项货物的出口上企业是盈利的, 反之企业以高于汇率的人民币换取一美元, 表示企业在该项货物的出口上是亏损的, 虽然有创汇但出口本身却无经济效益, 因此换汇成本越高亏损越大, 由此可见准确计算换汇成本对避免亏损的重要提示作用, 同时在出口退税时如果换汇成本高于合理水平企业仍然坚持出口, 则被视为非常规的行为, 存在着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换汇成本高于合理范围的商品退税机关是非常重视的, 除非有充足的理由, 否则会影响企业退税款的取得。排除恶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况, 一般换汇成本高可能是由于同一个合同下的货物分批出口, 对购货合同总价及运保费的分配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同一个合同下分批出口的货物换汇成本时高时低, 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计算整个合同的换汇成本, 排除人为的干扰因素。在总承包工程项目中, 如果不注意出口货物购进价格的合理的配比, 更有可能造成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造过程中, 前期换汇成本过低后期换汇成本过高或相反的情况, 这种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中换汇成本高低不均的情况其实是对情况考虑不周, 对出口价格和购进价格分配不均衡等人为因素造成的, 适度的关注换汇成本是否均衡在实践中是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就需要计算整个合同或工程的综合换汇成本, 增加税务局相关人员的审核成本和企业办税人员收集各种资料的成本, 因此出现换汇成本偏高的情况》时适度关注是否存在换汇成本不均衡的情况, 提高对换汇成本事前的控制能力, 掌握换汇成本正确核算的方法对节省税务审核成本和企业的办税成本都是重要的。
对于有条件的外贸企业来说在出口业务中可能会涉及转口贸易, 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 (intermediary trade) 、再输出贸易 (Re-Export Trade) , 即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 而是通过第三国中转进行的, 这种贸易形式对第三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 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先运往第三国, 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 (改换包装、分类、挑选、整理等不作为加工论) 再销往消费国, 也可以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 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直接发生交易关系, 而是通过中转国分别与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交易。
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 根据货物流通渠道的不同, 可分为再出口贸易和单据处理贸易两种方式:出口国通过第三国与进口国发生买卖关系, 货物从出口国通过第三国的中转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称为再出口贸易, 货物不通过第三国海关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称为单据处理贸易方式, 该方式下第三国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 这实质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转口贸易发展的初期由于经验、通讯设备等条件的限制以再出口贸易发生较多, 随着转口贸易的发展及相应环境的改善, 单据处理贸易的方式逐渐取代原来的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转口贸易的主要形式, 这种方式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海关进出口的复杂手续, 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 同时还可以减少风险、缩短交货时间, 有利于进口商抓住销售时机实现利润。根据货物是否在中转地加工, 可分为纯粹转口贸易和加工转口贸易两种。纯粹转口贸易指第三国的中间商对货物未经加工, 中间商货物在当地保税仓库进行分级、混装、加包装、贴标签等活动不会改变原货物的形态、性质、结构和效用, 故不属于加工的范围。加工转口贸易指货物输入到中转国, 经过加工增值后再运往进口国的贸易方式。中间商以这种贸易方式不仅可以获得转口利润, 还可获得加工利润。加工转口贸易可以对整批货物进行加工、装配等;也可以是从国外采购某些零部件, 与原有的设备配套装配成大型设备出口。除加工转口贸易外转口贸易的过程中不涉及境内税种, 因此在中国境内也就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 对于加工转口贸易, 由于该种贸易方式涉及到货物在中国境内的增值, 理论上存在增值税的问题, 但一般加工转口贸易为了减低产品的加工成本, 使产品更具有国际竞争力, 都会在设有保税区的中转地进行, 因此也不涉及退税的问题。
出口退税涉及到国家和企业的利益, 关系重大, 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也很多, 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 能对退税实务有所帮助, 更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对出口退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关注, 在讨论和实践中提高大家的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 (免)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02号)
出口退税问题论文 第4篇
随着金融危机的继续蔓延,怎么样通过刺激出口来拉动经济增长是一个大问题,出口退税的法律制度建设必将会引起又一轮讨论的高峰。
一、我国出口退税的制度缺陷
1出口贸易额的计税价格不统一
在相同的外贸出口额,相同抵扣进项税额,相同的征税率及退税率这些条件下,从征税的机关看,对自营出口的征税额要比外贸出口的征税额要大。这样多征的税额可以作为税收任务收入,显然企业自营出口有利于征税机关,相对来讲也有利于地方政府。但从退税机关看,由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会增大国家退税规模,增加退税压力。而且,从企业的角度上讲,自营出口实际得到的退税收益要少于通过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所得到的税收收益,换言之,通过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方式效益要高。
2出口退税动机单调,难以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税收作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为世界各国经常利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直遭到学者们的质疑。而出口退税作为国家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现实的国情是其制度的改革完全是从政府本位、政治利益的角度出发,出口退税距离《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出口零税率原则越来越远,逐渐背离了税收中性原则,完全成为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之一,沦为国家随国内外经济环境及政治环境等变化而随意加以运用的工具。最近两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萧条,出口退税变化的频率一直很高,主要通过出口退税的变动调节进出口的贸易额,以此来改善经济的发展运行,而对纳税人的适应调整能力和成本考虑不充分。如在出口欠退税日益严重的情况下,一方面法律上没有关于欠退的时间期限限制,从法律上来讲,国家可以无限期的欠下去,另一方面,由于该法律关系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称为抽象的出口退税法律关系。所以从法律存上找不到相应的补偿制度,国家因此而不必承受任何责任,不必给纳税人任何补偿。更为严重的是,所有关于出口退税的部门规章及文件虽然直接影响到纳税人权利,但作为抽象行政行为,却是不可诉的,纳税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
3税率变换频繁与税收法定主义背道而驰
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的重大影响,这种频繁变动首先不利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长期规划,特别是不利于企业的出口规划,出口退税的频繁变动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其次,对税务部门的出口退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给税务部门组织工作带来很多不便。最后,政府信用也同时面临很大挑战。从国际上看,根据透明度原则要求,WTO成员方对其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政策和裁决等,均应以文字公布:如果在实践中无公布的可能,则应以该国文字使公众能够获得,以使各成员方政府及权利人获知。透明度原则还强调成员方所公布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必须有相当的预测性。也就是说各成员方对其制定的有关贸易政策法规不应该变化无常,要有相对的稳定性。
4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缺陷导致寻租行为
出口退税的法律制度如果有漏洞,就会被钻空子,寻租行为就会出现。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规定,出口退税大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负责办理出口退税事宜而无需或只需负担少量的退税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中央和地方财政责权利的统一性,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款缴纳及税款的退还缺乏相应的激励进行监督,甚至为出口企业廉价的虚开专用的缴款书,为骗税分子办理各种退税单据。同样,我国并存的多种退税方式也为骗税分子提供诸多的方便。以出口“免、抵、退”办法为例,虽然采用“免抵退”办法能够从形式上解决征退税分离的问题,但却使增值税发票管理面临更大的压力。骗税现象转化为偷骗税。出口退税的相关各个部门之间协调与合作的欠缺,更为出口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完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的政策建议
1构建多层次的出口退税的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出口退税立法层次少,立法秩序混乱,出口退税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以及有关出口退税也是政出多门等问题。解决问题的首要问题是建立多层次的出口退税的法律体系。首先。把有关出口退税,尤其是出口退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等相关要素上升为法律,也就是说上升为《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是税法本身使然。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国家行使课税权,系典型之干预行政,故应受严格的法律保留原则之约束。其次,考虑到我国增值税制度本身的不完普的现实国情,这个前提性因素没有彻底解决前决定我国只能以《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为主体,多层次的出口退税的法律框架。将出口退税制度全面上升为法律的高度还需要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予以补充。总之,我国出口退税法律体系的建设。原则上应该根据税收法定主义及税收体系的特点,采用“一税一法律”的法律形式,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改变目前行政机关“白定法律自己执行”的状况,防止税法的误用和滥用。
2完善我国出口退税的征管体制
目前我国增值税征管体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脱节上,即征税和退税分离、征税地和退税地分离、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离、进口征税和出口退税分离。这种“四分离”不仅增大了出口企业的经营成本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不符合税收效率原则,而且容易造成“少征多退”或“多征少退”现象,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应该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捷。近几年我国不断改革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的实践也证明,脱离征退环节来改进出口退税管理体终究难以走出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困境。因此,在出口退税制度设计上应当贯彻“征退一体化”和“以进养出”的原则。实现征退一体化的税收管理体制与出口退税进口征税“谁征收、谁退税”的办法,彻底解决征退分离问题。这样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出口骗退税问题。而且也能提高国家出口退税的效率。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威慑力
出口退税一旦用法律来规范,那将代表国家的尊严不容侵犯。对出口退税引起的待违法乱纪行为应该严厉处罚,以提高法律制度的威慑力。一方面要加强对人(执法人员和纳税人)的教育,通过提高人员素质使人们能自觉遵纪守法;更重要的是要健全法制,制定明确的法律,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具体做法如下:首先,应加强税法、外贸形势等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从而获得实施政策需要的群众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执法体系,贯彻依法治税思想,强化岗位责任体系,加强出口退税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增强防范和打击骗税的意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秉公执法;其次,要健全法制,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在执行中涉嫌骗税的企业和责任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对策划、参与骗税的不法分子要绳之以法,有效遏制骗税犯罪活动,对利用出口货物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一经发现,立即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发挥法律惩罚、警戒和威慑的功能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书兰: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演变过程的探究及思考[M],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
[2]殷琳娜: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M],财税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出口贴息优化探究论文 第5篇
一、出口贴息问题的引出
由于出口补贴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国际贸易中的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容易引起贸易摩擦,因此在国际上通过协商建立了一些规则来规范这方面的操作,协调相关的争端。加入WTO后,我国政府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因此必须对一些有违WTO的政策进行调整,贴息问题在其中显得比较突出。出口贴息,一般体现在出口信贷方面,实际上这是目前国际通行的支持出口的一种方式,我国是通过成立进出口银行来完成这方面的职能,只是我国的出口信贷采用的信贷工具和侧重点跟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异,这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包括金融体系的机构、财政实力等,我们没有必要在此论证孰优孰劣,关键是必须作到既能加大对出口支持的力度,又不至于招致非议。
(一)国际上的有关规定
1.WTO关于出口补贴的规定。WTO是倡导自由贸易的,因此对出口补贴之类的做法采取的是一种排斥和反对的态度。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规定,一国政府仅仅可以对研究开发和对落后地区、环保等进行补贴,而在其他方面的补贴都是不允许或被禁止的。其中出口补贴是明文禁止的,属于“禁止使用的补贴”,即是任何成员方都不得使用或维持的补贴方式,否则如果被其他成员发现或有理由相信其正在实施或维持这种补贴,则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同时对出口补贴也进行了定义,即指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向出口行为使用的补贴,并列举了出口补贴的12种形式,其中就包括了出口信贷的利率优惠,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其成本则构成了出口补贴。介于允许的补贴和被禁止的补贴之间的是可申诉的补贴,这种补贴虽可被成员国所采用,但其他成员国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或救济方法,因为这种补贴行为也会刺激受补贴方某种产业或产品的发展,而直接或间接阻碍其他成员产品的生产或出口,导致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产生。
因此政府在出口补贴问题上必须十分策略,否则会出现贸易摩擦。根据上述的规定,如果对某个行业整体,而不是在出口阶段上进行补贴是WTO所允许的,同样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进行补贴也是可以的,这就为采用贴息手段间接支持出口提供了可能。2.OECD关于出口信贷的有关规定。不仅WTO对出口信贷有明确规定,经合组织OECD也为协调内部争端达成了关于出口信贷的“君子协定”。由于发达国家为支持本国出口,大量的使用出口信贷这一手段,竞相提供优惠的贷款,导致相关国家的财政难于承受负担,最后大家被迫坐在一起就有关的出口信贷条件进行了协调,达成了所谓的“君子协定”,其主要目的就是规范并约束各国在出口信贷方面的操作,它规定的出口信贷的主要条件包括:
A、贷款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B、贷款最高比例:一般不高于85%,这样就要求现汇或预付款比例不低于15%;
C、风险加息率;
D、贷款最低利率: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直接贷款、再融资和利率支持)的最低利率必须以商业参考利率CIRR为基础。
它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应该说“君子协定”的诞生,规范了各国政府的出口信贷政策,使出口信贷有了统一的标准,并增加了透明度,抑制了各国政府为鼓励出口竟相提供优惠贷款的行为,为国际贸易创造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但由于发达国家的出口信贷主要是买方信贷,而直接贷款给本国企业较少,这方面多是由商业银行提供商业贷款,而出口信贷机构提供担保,采用贷款担保的方式,因此“君子协定”对出口卖方信贷没有做相应规定,不过却给出口卖方信贷提供了较好的借鉴,即可以通过设定一个参考的利率,来衡量出口补贴的程度。
(二)我国出口贴息政策的现状
目前我国出口贴息主要体现在出口信贷上,而这项业务由进出口银行作为官方出口信贷机构来承担,并以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为主,以接受国家财政的利差补贴为主要特征,较商业贷款有较大的利率优惠,因此其补贴特征比较明显,容易授人于柄。加入WTO后,我国承诺要遵守其规则,并在有关的文件上对政策性银行,包括进出口银行的信贷业务做了相应的说明,即政策性银行贷款不接受国家的财政补贴,贷款基本上按商业贷款利率,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主要是以出口信贷担保为主,少部分采用直接贷款。目前对此种说法还没有见到任何权威的解释,但我们的出口信贷有较大的补贴成分以及业务方式有较浓的中国特色却是不争的事实,这说明我国以出口信贷为主的出口贴息政策在入世后面临着较大的调整压力。
二、出口贴息的产业政策依据
一国政府实行出口补贴政策,就是将国家的财政资金,即纳税人的钱补贴给出口企业,而最终受益的很可能仅仅是国外的消费者,这就涉及到了国家的福利损失问题,因此必须理清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给予扶持,才能将有限的资金投放在最需要的地方。该问题的实质已突破了贸易政策范畴,更关系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过去我们常将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完全割裂开来,贸易政策独立于产业政策,很难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问题国内化、国内问题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一国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更加密切相关,因此现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就显得更为迫切。
如果单纯地来谈论出口补贴问题,仅仅为了出口而给予补贴,那对出口的补贴很可能不仅不能真正起到刺激出口的目的,还会导致国家福利受到损失,其实质不过是把本国纳税人的钱捐给了进口国的消费者,而在后果上还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和贸易上的摩擦,福利经济学理论的追随者们很反对进行这样的补贴,更有学者认为,在一些条件下为维护国民的福利,对某些产业的产品出口不仅不应补贴,反而应加征出口税。
而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倡导“战略性贸易产业政策”的西方学者认为,政府实行补贴政策,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产业,才能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1.该产品出口所获得的额外收益必须超过补贴的总成本,出口增加带来的收益抵消了补贴成本后,才能增加国民的福利,达到补贴的目标。但不是每个产业都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企业要想进入出口补贴范围,必须越过一定的门槛,即由政府设立的进入壁垒,否则成了为出口而出口,造成一定的政策错位。
2.出口补贴不能对国内消费者造成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出口补贴只针对了部分的行业,受补贴行业的出口增加会导致该行业的利润率增加,促使生产要素向该行业的流动,并引起该行业劳动力要素价格的变化,引起社会财富的分配格局的改变。
3.出口补贴应使本国企业能增加产量,同时必须要造成国外竞争对手降低产量,使产品价格不至于降低太多,否则补贴的结果只是由国家承担了企业的一部分成本,促成企业降低出口价格,而这并不一定能达到增加市场份额的目标,带来额外的收益,反而可能导致贸易条件的恶化,这不是出口补贴的目的。
当然,这些观点是建立在目前西方世界不完全竞争即寡头垄断的假设基础上的,但却很值得我们思考。尤其目前我国的外汇储备已跃居世界第二,单纯鼓励出口赚取外汇的时代已过去了,赔本的买卖企业不愿意做,政府也不会鼓励,支持出口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扶持国内的产业,提高竞争力,而不仅仅是为了创汇。选择出口补贴,首先考虑的应该是选择行业,对出口的支持不应完全体现在出口的阶段,否则极易授人于柄,引起贸易纠纷,必须采用灵活的策略,关注企业的技术研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方面,这些不违反WTO的规则,从长远来讲更具意义。
三、贴息方式探索
由于我国的出口贴息政策,主要是体现在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上(对企业技术改造的贴息贷款不在本文讨论之列),这是目前我国出口信贷机构使用的主要支持方式,因此要更好地使用这一信贷工具,就必须解决好利率问题。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涉及到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但至少应该把商业贷款利率、国债利率和银行的筹资成本等几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考虑,确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信贷利率。
(一)商业贷款利率
跟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相比,出口信贷的贷款利率肯定有一定的优惠,否则无从体现政府对出口的支持,政策性银行的政策导向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但由于出口信贷利率确定机制的不健全,导致了其他负面影响产生,商业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出口信贷业务,更出现了不应有的信贷竞争。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出口信贷利率体系已变得十分迫切,尤其是加入WTO,更使这个问题显得重要,我们还不得不考虑以下因素的影响:
1.贷款利率放开的影响。加入WTO,我国承诺要开放金融领域,贷款利率市场化只是时间问题,如果到了这一天,政策性贷款的优惠如何体现将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2.如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了出口信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提供担保,那贷款利率上的优惠如何转化为担保费用的优惠将会产生新的问题。
(二)进出口银行筹资成本
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三条的规定,如果出口信贷利率低筹资成本则属于出口补贴,属被禁止范围。但进出口银行的资金成本是多少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因为单纯从成本来讲,它包括了筹资成本和运行成本,前者主要是发行金融债券利率及相应的发行成本,后者是日常经营活动的费用,由于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拨付,并享受国家主权信用等级,因此它的筹资和营运成本可以很低,相应地它的贷款利率可以很优惠,应该说这为确立符合WTO规则的贷款利率提供了很大的空间。
(三)跟国债利率挂钩问题
根据“君子协定”,出口信贷的利率应参照相应货币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但目前我国人民币还没有确立自身的商业参考利率,这是问题的关键。人民币贷款利率由央行确立,但主要考虑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赢利能力较弱和不良贷款率高的现实,而没有考虑到对出口支持的问题,这涉及到较深层次的问题,但随着加入WTO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们有理由期待人民币CIRR的诞生。目前国内有学者提出根据成本加成定价的原则,引入人民币商业参考利率,并与国债收益率挂钩,加成不同的基差,确定不同贷款期限的CIRR。这实际上是参照了美元的CIRR形成机制,应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因此,改革出口信贷利率机制,作到既符合国际惯例,不违反国际规则,又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尽可能降低出口信贷机构的资金成本
因为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但这有赖于:
1.扩大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这是降低资金成本的有效手段,也不在WTO关于出口补贴的定义范围内。在国际上很多国家的进出口银行的资本金来源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列入了国家的财政预算,国家每年给予一定的补充,甚至有的通过各种途径获得捐赠,资本金的充足率很高。
2.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降低营运费用,增加积累。
3.在呆坏帐的核销方面,以及有关费用、利差的补贴方面有新的优惠措施。
当然,这必须以国家的立法为保证,从法律的高度来确定国家财政对官方出口信贷机构的义务,确保官方出口信用机构与国家主权级信用等同,作到对内有法律依据,对外有相当的透明度。
(二)引入人民币CIRR体系
按照“君子协定”,出口信贷利率应与国内一流的信用机构筹资成本挂钩、与出口信用机构的信用等级挂钩,以各自货币的基准利率为基础确定商业参考利率,再在此基础上加成一定的基差形成出口信贷利率。如果确定了CIRR,就可以找到一个参照的标准,只要补贴后的出口信贷利率不低于OECD确定的商业参考利率,就可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这就从更高的层次上决定了出口信贷利率的规则性和针对性,避免了随意性,增加了透明度。当然,这有赖于金融体制的改革。
四、贴息与出口补贴程度问题
WTO关于出口补贴有一个规定,就是对一个出口产品进行补贴,其补贴的成分不得超过商品价格一定的比例,对这个比例目前国内说法不一,大概在1%-2%左右,这是什么概念呢?应该是所有采用的出口补贴方式加总不得超过2%。如果按这种理解,对一个出口产品的补贴,包括出口退税,包括可能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补贴,包括出口信贷的利率补贴等等,有的是明补,有的是暗补,如果加总起来,则极有可能突破2%的界限,因此我们必须综合各种因素全面考虑,采取策略的方式对出口进行支持,提高暗补的成分,尤其是对出口信贷的利率补贴更应如此。
出口退税问题论文 第6篇
1基层分局对该类企业管理的难点
由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特有的税收政策及其自身的特点,使基层分局在对其管理上存在诸多难点。下面我们就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
1.1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通畅
目前的税收运行模式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这种模式使得同在税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不同税种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相互间的信息不通畅,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相互不协调,具体职权划分不清,工作任务不明确。同时,不仅税务部门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税源信息管理平台,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工商等其他的经济部门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不仅本部门内部交流不够与外部门之间的交流更为不通畅,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规律,税源的动态情况以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所知不多,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xx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免抵退的范围包括其生产中所耗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过税的部分。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应当于发生进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在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但是,很多生产型免抵退企业往往利用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海关信息,即使发生了进料,也不及时申报,加工货物出口时也不及时核销,直接导致了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没有,从而使生产企业随意调节其应退税额,出现偷税漏税情况,造成税收损失。
1.2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管理难度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多,容易影响税收的收入。而且,一些“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真格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在国内购料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一些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财务上也不做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这种情况检查起来十分困难。
1.3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该类企业的管理脱节
现行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办法,字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征、退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而长期以来实行的由税务机关内专设的退税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出口退税的模式,使得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此类企业的管理互相脱节,削弱了作为一个税收管理整体对其实现有效的监控。在出口货物征、免税管理方面,包括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管理和出口业务免税管理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出口企业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单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审核不予退税、出口不退税等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纳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只要求企业自行申报,与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没有后续监控;二是对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等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由退税部门给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向征收部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在现行管理中还不是很规范。在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方面,由于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很容易造成在税款未清缴前予以办理退税,或企业已结清应纳税款后仍被限制退税。
1.4统一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建立对企业的完善的监控指标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按时对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考核更应该是必修课,但是在现实税收中这一体系并没有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目前正在积极倡导的“四位一体”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式在基层各个税务机构还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传统的税源监管机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是传统的监管与考核制度无法实现将众多税收环节的.税收经济分析、征管状况分析、政策执行分析、税种管理以及退税管理等各种业务有效地利用和整合,从而无法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督。生产型免抵退企业主要以加工型企业为主,其原料的采进、运输及加工都与其他行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监管不到位的话很容易造成个别企业钻漏洞,造成税收的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解决措施
针对目前税源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希望可以对税源的专业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2.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
针对现有机构设置存在的局限性,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对不同的税源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基层的税务机构应该科学调整其职责,形成以规模、行业和缴纳税种为主的税收模式。对于重点税源,应该成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对于区别于一般税源像出口退税等税源,应该有专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监管,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不同的行业,也要进行分别管理。同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上,要坚持精简,避免造成人浮于事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使工作效率低下。要优化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对税源的监管考核制度。在内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可以督促业务员尽职恪守,对业务员实行绩效工资,多劳者多得,对于业绩一直很差的业务员及时进行批评处理,以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税源的监管力度就要求基层的税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税源做好整理统计,对税源的数量、质量都要有详细的了解,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调查,以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要加强与海关等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不定期出口企业信息比对工作制度,相互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尤其对进料加工出口企业的管理,应在现有海关电子报关数据传送的基础上,增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信息数据传递,最大限度避免企业拖延、隐匿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登记与申报。
2.2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
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业务人员是税收的主力军,因此要建立科学的专业化管理模式,高素质、复合型的业务人员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税收涉及到出口退税,而这一税种的计算十分复杂,这就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管理这项业务,一减少不必要的错误所带来的麻烦。在以后的人员招聘中,要任人唯贤,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的人才;同时在机关内部也要不断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增强专业知识,从而逐渐提高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
2.3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3结论
出口退税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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