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平衡范文
冲突平衡范文(精选11篇)
冲突平衡 第1篇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 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存在着多元利益形态共存的现状, 国家的利益不能再凌驾于其他主体的利益之上, 也不可能完全代替其他主体的需要和愿望。承认市民个人、开发商、地方政府和社会都是独立的利益主体 , 他们的利益内容要得到相应的保障和约束。”[1]因此, 市场经济下旧城改造中的矛盾实质是各利益主体的冲突。要协调当中的利益冲突, 寻求利益平衡, 促进公共利益最大化, 首要任务是分析旧城改造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关系, 寻找冲突产生的源头。
政府:改造过程获取经济利益, 城市发展带来政治利益
地方政府主持旧城改造项目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拆迁后的土地、项目等为抵押通过银行融资贷款;二是引资拆迁。”[2]其中, 改造成本与土地出让金的差值往往为地方政府带来经济利益。可见, 旧城改造中资金平衡是政府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面。
开发商:土地开发获取经济利益
对房地产开发而言, 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唯一追求。在旧城改造项目中的地块往往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 , 尤其在城市房价大幅上涨的时期, 可以获取巨额经济利益。
居民:环境改善提升生活品质, 拆迁赔偿获得经济利益, 地区发展获取潜在利益
一般情况下, 居民最大化限度补偿的利益诉求与开发商获取最大利益的诉求相矛盾。开发商以其所占有较多社会资金及社会资源与无组织力的居民相比占据强势地位。因此居民的利益诉求较难被满足。
2 瓦窑堡会议旧址周边地段旧城改造的各方诉求
子长县作为中国革命起源地之一及中共中央所在地闻名遐迩。规划地段总用地面积25.8公顷, 位于子长县旧城区中心瓦窑堡镇, 目前该中心依然承担县城政治、经济中心的地位, 是子长县人流车流最为密集的区域。值得一提的是该区住宅保留有完整的陕北窑洞式民居的聚落空间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社会构成模式。民居中散落着抗日战争时期革命伟人故居及著名的瓦窑堡会议旧址, 目前均为省级文保单位。
2.1 政府:整体改善环境, 开发旅游产业, 力求经济平衡
地方政府作为城市这一有形资产的管理者, 最关注城市是否健康的运行。子长县地处陕北黄土高原, 夏季频发强降雨灾害, 加之黄土的堆积与侵蚀, 易导致砖窑倒塌。据县志记载, 在近10年强降雨冲击下, 少数砖窑倒塌, 部分窑洞墙体用钢柱勉强支撑。此处窑洞民居已成为一片危房, 亟待改造。此外, 纵向贯穿用地的中山街作为联通河流南北两个片区的主要干道, 同时街道两侧紧密的布置着商业设施。由于该片区建设较早, 街道宽度仅7米左右, 已无法满足城区居民基本通行, 拥堵频发。可见, 片区危旧房问题、交通问题已严重影响县城中心区乃至整个县城的正常运作, 为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作为陕北资源能源型城市, 子长县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子长县自2006年开始进行资源能源开发, 第二产业生产总值显著增加。至今, 能源资源的开发开采近10年, 即将面临资源枯竭、产业单一等问题。为保障子长县城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政府将大力开发旅游产业。本次规划用地内拥有子长县最远负盛名的旅游资源瓦窑堡会议旧址及伟人故居。因此, 可将此处作为子长旅游发展的第一步, 结合现有文化资源打造旅游服务中心。
此外, 政府明确表示本次旧城改造政府只作为主导者, 不进行投资, 需要通过土地出让的方式达到资金平衡。
2.2 居民:改善居住环境, 拒绝异地安置
在居民安置问题方面, 瓦窑堡会议旧址附近窑洞区居民大部分希望就地安置。由于此片区内住房靠近县城中心, 并临近三所学校, 户主将凭借其区位优势将房屋出租给外地商户或乡镇陪读家长, 以获得利益。如按照普通民用住房的标准在城市外围进行安置补偿, 房屋价值会大打折扣。因此在本次项目中安置方式的问题上, 大部分居民诉求达成一致就地安置。在拆迁补偿问题方面, 规划用地范围内一孔窑洞平均面积为30㎡, 均为一层建筑, 结合院子占地面积大, 所以在市场上等面积窑洞可以换的更大面积的普通民用住宅面积, 如果按照等面积调换, 将对居民的利益造成极大损害, 因此大部分居民同意采取等价值房屋或货币补偿方式。
1 丨 视线分析图
2 丨 就地安置前提下开发利润与户数的关系图
3 丨 利润率与户数关系图
4 丨 旧城改造总平面及结构图
3 探索利益平衡的旧城改造思路
在各利益主体的诉求之下, 最明显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拆迁安置上的矛盾、建设与保护上的矛盾以及众多利益诉求与规划整体性之间的矛盾。因此, 规划应当在矛盾之中秉持基本规划原则、运用科学手法, 建立客观标准基础上最大限度的满足各方诉求。
3.1 冲突一:保护与改造
解决方法:科学划定保护区范围
本次规划运用视线分析方法对文保单位周边建筑高度区域进行严格划分, 明确不同片区的高度区间, 避免突兀的高楼对文保建筑造成压迫感, 形成强烈对比。
根据人的视点关系可知, 视点与保护建筑的距离决定了背景建筑物的高度范围。本次规划中观测点的选择主要基于两个要素的考虑:远景控制, 即重要开敞空间看向文保建筑时, 背景不出现高度突兀建筑;全景控制, 即在文保单位院落内部看向四周时, 背景不出现高度突兀建筑。本次规划选取两处开敞空间, 分别为瓦窑堡会议旧址对面的纪念广场以及沿河小广场, 选取距离最近的文保建筑作为遮挡建筑, 保证站点与遮挡建筑视线通畅。同理, 进行全景控制时, 站点设在三个院落中心位置, 视点高度与遮挡建筑高度不变, 环视四周, 根据遮蔽关系得到建筑高度分区。将视线分析两个结果进行叠加, 并纳入规范条例相关规定, 得到最终的建筑高度分区图 (如图1) 。
3.2 冲突二:拆迁安置与经济平衡
解决方法:经济测算基础上满足诉求
城市规划需要以保证公共利益为前提。在旧城改造项目中, 开发商利益、居民利益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 规划有责任维护参与者的利益, 达到利益最大化, 完成旧城改造的目的。
在对规划范围内居民调研中得知大多数居民拒绝异地安置, 政府在本次旧城改造中充当主导者, 主要投资人为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追寻利益最大化的本质要求我们在规划时需要进行经济测算, 在满足就地安置的条件下, 政府所需要提供给开发商的容积率具体指标范围。让开发商在本次投资中有利可图。
本次规划主要考虑的就地安置居民为其余三个片区, 总户数为662户。按照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拆迁补偿机制, 一孔窑的院落基本可调换面积为90~100㎡的基本住宅。在以上条件基础上, 不考虑开发面积的增加对每平方米总投入的影响因素, 户数与开发利润之间可呈现如下线性关系 (如图2) :
其中P为利润, H为户数, K为常数。
662户时, 开发商最为亏损, 投资仅用于拆迁安置, 当户数大于2211时, 开发商开始盈利。随着户数逐渐增加, 利润值就随之增大。根据独立居住地块的公共利益因子, 即日照因子、停车位因子、公共绿地因子, 得到容积率上线指标为6.2。[3]同时, 按照视线分析, 操场摊、下河滩、育才路三个片区内近一半用地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不能作为基本住宅建筑。因此容积率等于6.2时, 极限户数约为3800户。
在确定的用地面积内, 其它指标一定的情况下, 户数与开发强度有直接相关性。根据投入产出分析, 总投入利润率=总产出-总投入, 其中开发总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安装成本、基本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费用、期间费用、税费, 旧城改造还包括动迁安置费用。总产出由销售价格而确定。根据与子长县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县城房地产建设费用调查得知, 总投入约3000元 / ㎡。而子长县房价约为4000~5000元 / ㎡。目前市场上房地产利润率约为15%~20%, 在此区间内开发商将会产生投资意愿。因此, 在投入产出公式基础上, 得到利润率 = 总利润 / 总投入, 进一步得到利润率与户数之间的关系 (如图3) :
可见, 户数在2852到3158之间时, 开发商利润率符合市场标准, 这样便可满足规划片区内大部分居民的就地安置问题。
3.3 冲突三:局部与整体
解决方法:全局观的规划
本次规划地段位于子长县的中心, 拥有著名的红色革命纪念地, 将成为子长县乃至陕北地区的重要红色旅游地之一, 同时子长县将以此为触点, 带动城市第三产业。
首先, 规划在现有路网基础上, 打通断头路, 连通西侧沿山路, 为中山路进行分流, 疏解压力。远期将拓宽中山路, 增加其交通承载力。其次, 由于片区内会议旧址及为人故居分居中山路两边, 通过规划的“瓦窑堡广场”及瓦窑堡会议纪念馆, 结合保留的传统街巷和新规划绿地, 在空间上将文保单位进行联系。以瓦窑堡广场为中心, 打造环形旅游线路, 将重要绿化节点与旅游服务中心串联。整体形成“一核、一片、一环”的规划结构。 (如图4) 最后, 在不限制高度的片区规划高层住宅, 将拆迁安置居民统一就地安置, 保持原有的社会结构, 规划总户数3797户, 重点就地安置地块内规划户数2900户, 符合上述经济测算的户数区间。
4 结语
市场化带来了对各个体利益的承认与重视, 各利益主体怀抱着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因此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利益主体间的冲突与矛盾。所谓平衡之“道”, 需要切实了解各利益主体最切身的诉求, 运用科学方法建立分配标准, 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使得城市公共管理实务在进行过程中有理可循、有依可据。
注释
1[1]赵春容, 赵万民, 谭少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利益分配矛盾解析——以旧城改造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 2008 (2) :123-126
2[2]吴靖.《中国城市化制度障碍与创新》,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 (79)
冲突平衡 第2篇
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其平衡
高校应该实行依法治校,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按照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开展各种管理活动.明确高校的义务,限制高校的权力,不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把确立学生权利主体地位作为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同时,大学生也应提高权利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这样才能平衡协调好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矛盾,促进高校健康稳定的发展.
作 者:作者单位:刊 名: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NHUA COLLEGE OF PROFESSION AND TECHNOLOGY年,卷(期):9(5)分类号:G647关键词:大学生权利 高校权力 冲突 法治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平衡 第3篇
关键词:媒体监督 司法公正 平衡
媒体监督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手段,也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媒体监督的必要性与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媒体监督的必要性
媒体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与便捷性,作为社会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其存在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首先,媒体通过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反映人民的诉求,对于违背社会公众根本利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对于违法违纪的腐败行为具有强大的震慑作用。任何社会权力的正当行使都离不开监督,而媒体监督就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通过对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进行揭露与批评来对权力滥用者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对社会消极腐败现象进行鞭挞,从而促使权利拥有者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其次,媒体监督有利于有效保护司法程序中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导致了社会主体在社会力量上有了强弱之分。当在司法活动中的弱势群体遭受不公或非法待遇时,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对冤假错案、暴力执法进行批判,使得司法机关有错必纠,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终维护,及时有效地稳定了社会中不良情绪,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安定。最后,媒体监督弥补了我国目前司法监督的不足,媒体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结合,促进了社会正义的体现。我国的司法监督体系主要有人大的监督、检察院的监督和法院内部的审级监督。但是人大监督可操作性差,检察院监督缺少权威性,而媒体监督对于公正司法进行监督,成本相对比较低,效率高,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需要。
(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首先,程序应当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其次,法官应当中立。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最后,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应当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
二、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现状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存在和谐关系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有:
(一)媒体监督缺乏规范,对司法造成过度侵犯
我国目前调整有关未决案件报道、评论的法律规定很少,除了三部诉讼程序法、法院组织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作出法律规定之外,其它的调整有关报道、评论的规范均属于缺乏普遍约束力的政策、伦理道德。由于没有新闻方面的法律,所以什么案件可以监督,可以从什么时间开始报道、评论都没有具体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新闻媒体法制建设落后,媒体监督起步晚、立法缺、约束少的特点促使媒体与司法公正之间不断地发生冲突,侵犯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主要体现在:第一,为追求轰动效应,背离了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性。在法治国家中,媒体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不能凭借主观臆想进行判断、推理甚至随意捏造,这是媒体报道的根本法则。正是因为媒体报道一般反映的都是民意,所以即使是虚假的报道也使得司法机关承受很大的工作压力,最终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从而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第二,媒体常常进行“媒体审判”,使得社会公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随着互联网这一新兴媒体的出现,新闻媒体的影响力在日益扩大,为了吸引观众和竞争的需要,各大媒体都会争先报道最新出现的案件。但是大部分记者都不是法律专业出身,往往用许多不合规范的用语去报道、评论案件,甚至会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字样,这些做法往往会影响广大群众的想法,这些现状又会给司法中的诉讼活动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司法体制存在弊端,使得司法对媒体形成排斥
从根本上讲,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产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司法体制自身存在弊端。目前,法官队伍职业化素质低、法官的选任制度不合理问题、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问题、司法权从属于地方的问题等一系列问题是解决该弊端的关键。第一从制度上看,西方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实行终身制,只有国会有资格通过严格的弹劾程序对法官进行罢免。虽然他们的新闻媒体也对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进行抨击,但是通常情况下,法官都是可以独立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在我国,大多数传媒具有中国特色,通常机关报、行业报,他们往往反映的是各个机关、部门和行业的意志,也就会引发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第二从司法理念上看,“疑罪从有”、“重口供,轻证据”等执法观念在我国执法者的脑海中根深蒂固。而媒体也由于其本身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约束的机制,甚至抓住执法活动的任何一点瑕疵肆意地对各种类型的案件评判是非,使得司法对媒体监督的能力和品格没有任何的信任感,不情愿去接受媒体对自身活动的监督。
三、我国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关系的构建
媒体监督与司法活动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力量,具有不同的运作模式,持有不同的价值理念,也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都有发挥各自正当作用的领域。媒体习惯于用自己的独到的立场去评论法律现象和司法过程,而司法确珍视自己的独立价值,排斥影响其独立运作的其他社会力量。从理论上看,当这两个领域发生交叉时,当双方各自认为自己的“领地”被对方侵入的时候,矛盾和冲突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从而形成了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冲突。只有独立的司法和自由的媒体才是识别真正的自由社会和所有其他社会的标准。我们生活的时代既是媒体渗透的活跃时代,又是司法作用越发强化的时代。媒体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两种并行的价值取向,那么如何让构建二者理想的关系状态呢,笔者有如下建议:
第一,重视社会媒体监督作用的发挥,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对于司法机构而言,首要要做的是转变观念,更多地从积极、正面的意义上来评价媒体对于司法的功效,因为观念是行动的先导。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和评说并不意味着司法独立性的丧失,媒体完全有可能起到肯定和强化司法行为、过程和结论的作用,由此而产生的新闻舆论监督也有可能延续和强化司法行为的社会效果,促成道德与法律的链接,为司法建立更为扎实的社会基础。司法对媒体的积极回应不能仅仅作为一种政治姿态,而应把自觉接受媒体监督视为司法实现公正性的必由之路。司法的价值和改革愿望的实现需要得到广泛的社会支持和公众的理解与认同。对媒体监督的接纳和倡导,可以使司法获得民意基础。
第二,完善媒体监督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媒体的监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来最大限度地落实有关审判公开制度,接纳与宽容媒体的监督。司法独立与媒体自由的结合点就在于司法公开。审判公开是我国审判制度的核心,是诉讼科学性、民主性的集中体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公开性,其他一切制约都无能为力。和公开性相比,其他各种制约是小巫见大巫。”凡是公开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均应准予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同时司法机关应该建立与媒体定期性的对话平台,例如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方式,建立司法机关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媒体查阅已经审结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与司法过程的发展阶段相对应,媒体对司法的监督在不同的司法阶段上应当开放不同的空间,发挥不同的社会功能。对法院立案之前和裁判之后的与司法相关的各种事实如行为、事件、文件等,均可既发挥媒体的公开化功能,也可发挥媒体的舆论评价功能,而对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事实则只能作公开化的客观处理,不可有明确的价值判断和倾向性的结论,以免误导公众而对司法人产生压力。在裁判作出之后,对作为历史事实的司法过程和相关的法律文件,任何主体都有权做出舆论上的评价,以评述事件为己任的媒体当然更有权来进行评头品足。
第三,媒体监督要把握好定位,提高法律的素养和思想道德水平。对于媒体来说,首先要解决的则是定位问题。在处理与司法的关系时,缺位和越位都是一种失职行为。笔者以为,媒体进行司法报道要有正确的态度和目的,在秉持媒体自由理念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把自由和责任完美有机地统一起来。媒体所传递的是社会中负责任的成员理性的批判性的声音,而不是非理性的和被操纵的意志。媒体监督司法要坚持客观性报道理念、使用客观性报道手法的原则。要坚持在尊重和不干扰司法独立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工作,将监督的方向和重点转向司法人员的腐败、专横以及启动司法机构的惩治程序方面;同时对行政、立法机关非法干预司法独立的现象进行监督,启动媒体的巨大影响力和认同力,进行司法独立制度的宣传,不遗余力地从外部帮助司法实现独立。
第四,媒体和司法应保持适度距离,达到合理的平衡。在媒体监督司法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两者之间保持适度的距离,在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以使冲突双方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程度,使二者追求的目标得到最佳实现。宽容是媒体与司法保持平衡的重要条件,自律是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的共同准则,而距离则是媒体与司法之间和谐共处的核心要求。近年来,司法机关越来越重视宣传工作,不少法院在媒体上开辟专栏,将本院审结的典型案例、优秀法官的感人事迹和各级法院司法为民的典型做法向全社会作了大量宣传,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也存在司法机关和媒体走得太近的情形,比如司法机关向媒体花钱买版面,司法机关买下了版面,自己就掌握了宣传的主动权,不再受媒体的制约;媒体得到了利益,也主动为司法机关着想,遇到对司法腐败的投诉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谈不上主动监督了。这种媒体和司法双方过于亲密的合作,将使媒体的监督功能极度弱化,从长远来看,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与司法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却是可以调和的,因为二者有合作的政治基础,有相似的价值认同,有为之共同奋斗的社会终极目标。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所以要正确认识媒体与司法的冲突关系,努力构建和完善二者沟通与协调的机制,平衡二者的利益,实现媒体和司法的良性互动和共存共荣,这将对我国的民主法治进程大有裨益。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第4篇
1 新闻自由的内涵与价值
1.1 新闻自由的内涵
笔者认为, 所谓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事业中的体现, 它是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某种意义上来说, 我们经常说的知情权就是新闻自由的体现方式。其实从字面的意思来讲, 新闻自由也就是自由的新闻, 自由报道, 自由发表, 不受任何时间与空间的限制, 任何新闻都是具有传播性和通透性的, 没有什么是可以阻止我们去了解这个世界的。而新闻的发表也应该是不受任何渠道所干涉的, 所以说, 新闻自由不仅是属于新闻传播者的, 更是属于广大受众的。
而所谓的自由总是要有一定的标准的, 新闻自由也不例外, 尤其是因为新闻事业的传播性, 其标准更是严格而有序。所以说, 新闻自由包涵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获知消息的权利, 即公民有权获得可能关乎切身利益或有助于其思考并做出决定的信息;二是新闻从业人员通过对事实的了解, 依法自由从事采访、写作、发表、出版新闻作品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新闻自由权利的主体是新闻媒体和一般公民, 以新闻媒体为主。
1.2 新闻自由的价值
说到新闻自由的价值, 我们首先应该有新闻这个词说起。新闻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无所不在的, 小到你的视觉信息, 感官信息, 达到国内国际的报道都可以称之为新闻, 可以说新闻是唯一不受任何时间空间限制的事物。而所谓新闻自由, 就是新闻这种不受限制的传播的基本条件。时至今日, 在民主化的社会进程中, 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使得我们随时随地都可以接受新闻并创造新闻, 所以说新闻自由不仅是新闻的必要方式, 也是其价值所在。新闻自由不仅会成就新闻传播, 也会成就传播者, 尤其是重大事件中。凤凰电视台记者闾丘露薇曾多次前往阿富汗以及伊拉克进行现场战地采访, 可以说这是一种为了新闻事业而甘愿奉献的精神, 当然, 这样的自我标准不但发扬了新闻自由的意义, 更使得闾丘露薇甚至凤凰电视台得到了新的升华。简单的说, 我们追求新闻的真实性或者时效性, 都是一种对于新闻自由的认知, 在大多数媒体人眼里, 只要是新闻就要新闻自由, 只要是新闻自由就一定要从全方位的发现其价值所在。当然, 并不是说只要像闾丘露薇那样深入战地冒着生命危险的采访与报道才能自我实现, 其实不管你是不是新闻工作者, 你都可以在新闻自由中得到自我的实现, 只要我们肯追逐新闻事件的真理。
2 名誉权的内涵与价值
2.1 名誉权的内涵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普遍的基本人权。名誉权的作用在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其价值在于维护个人的精神利益, 通过对个人利益的保护达到保障社会和谐与稳定目的。基于名誉权保护的特殊意义, 在世界各国, 无论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还是民法、刑法或诉讼法这样的部门法, 均对名誉权的行使和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法律之所以如此全面的保护名誉权, 就是因为保护名誉权体现了两个重要的价值维护个人尊严和促进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发展。
名誉权的保护旨在维护社会公正的评价规则以保护人的良好生存状态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社会调整器的法律会制裁那些对他人给予不公正的甚至恶意的评论的人。世界各国也都有完备的立法保障名誉权, 甚至把严重的诽谤和侮辱行为认定为犯罪。
2.2 名誉权的价值
(1) 人生价值:名誉之于人来说, 就是一块招牌, 没有人希望自己的招牌上全是污点。所以说, 一个人的名誉, 往往就是这个人的价值表现。 (2) 尊重价值:名誉可以使一个人备受唾弃, 相对的也可以使一个人名垂千史。良好的名誉可以受人尊重甚至使人敬仰。 (3) 肯定价值:人与人之间的第一印象有时并非是第一次面对面的印象, 而是从他人口中的话语或倾向来判断的对此人的印象。所以说好的名誉是具有传播性的。
3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
在社会生活领域,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关系错综复杂, 二者虽然是两种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 但是不可否认从本质上说, 他们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者都是在推进民主与法治进程中保持现代社会和谐与稳定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石。
一方面, 当今社会新闻自由己经不仅仅是言论自由的延伸, 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与意义并且在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通过媒体的新闻传播促进公众信息的流通提供形成民意和监督政府的渠道, 在整个民主社会的运行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的价值。如果重视和保护名誉权要以忽略对新闻自由的保护为代价, 那么必定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新闻工作者从事新闻活动的自由, 由此导致的一个畅所欲言的宽松社会环境的缺位必将使人们缄默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丑恶和违法现象, 这不仅会纵容侵害公民权利包括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而且会使个人的名誉权沦为一种与社会利益不相协调的绝对化的极端个人权利。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另一方面,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是实现和维护公民的自由、尊严的重要手段, 名誉权的保护有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以牺牲名誉权为代价来保护新闻自由, 那么就必须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予以容忍, 法律就会限制受害人的请求。人们的名誉权将不再受到他人的尊重, 社会的个体将由于无法捍卫自己的权利而失去安全感成为社会中不稳定的因素, 社会关系的失衡最终将会破坏民主与法治的实现基础。两种权利的利益基础基本相当, 那么主张两种权利的协调, 对各方都应有所限制以实现平衡, 某一利益是否重大, 取决于利益主体的重要性以及立法者的价值观。
4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是相冲突的, 这个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理解了。当然, 新闻的传播属性和人文的尊重都是我们生活中所必须顾及的, 所以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交锋也不足为奇。这种交锋多半是集中于社会人士的负面新闻上的, 从普遍的认知来说, 有焦点的事件都是新闻素材, 尤其是负面报道更容易点燃大众的兴趣, 而这显然是要侵犯到当事人的, 所以总会造成我想让你说你偏偏不说的情况, 这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的基本表象, 可以说是各有各的理可说, 水都认为自己没有错, 从而两者的矛盾加深。而在我们的社会中, 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所以逐渐的从个体人的矛盾转换成了阶级概念的矛盾也就不足为奇了。
新闻价值与名誉权的冲突其实是分很多方面的, 不同的目的, 不同的职业, 不同的操守或者不同的价值都有可能构成冲突。
4.1 价值原因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是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利, 新闻自由的价值取向侧重于通过对社会现象的分析和评述, 真实地表达社会现实, 满足大众知情权的实现,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名誉权的价值取向侧重于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利益和社会的正确认知, 实现个人在私生活中的自主权利。不同的权利之间的不可侵犯的界限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存在交叉和重叠, 权利的相互性特征导致保护某一种权利实际上就意味着抑制或侵害另一种权利。
4.2 社会原因
法律制度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并不可避免地受其他各种社会条件影响。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不能脱离其所在的社会而独立存在。因此我们分析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冲突时, 不能忽略其社会原因的存在。
4.3 法律原因
宪法所保障的利益与价值的多样化, 基本权利主张之间的相互对立是极为正常的现象。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通过设立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从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然而, 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 也由于立法者在认识能力或立法技术上存在相对缺陷, 由此可能造成法律的漏洞。最显著的表现就是当人们在充分行使一种权利时, 其充分自由活动的空间与另一个权利所允许的自由活动空间之间无法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 这就是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
5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概念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互制约的, 这也对新闻事业造成了影响。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发生冲突时, 如何厘定新闻自由和名誉权的边界以化解矛盾, 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也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所以首先我们要确立的就是新闻自由与名誉权分歧间的基本原则, 根据原则办事可以为我们规避很多潜在的冲突。
5.1 人权保护原则
近二十年来我国形成了“以人为本”私法精神的人格权保护制度。私权是维持身体完整、确保人格尊严的重要工具, 而公权则以保障私权的实现为终极目的。因此, 私权优先于公权应成为法律公理。在私法领域中, 一般公民名誉权与新闻自由之间发生冲突, 应当坚持人权保护原则。法律应该为公民保留最低限度的私生活空间, 新闻报道有侮辱、诽谤他人名誉时, 新闻媒体须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名誉权绝对优先于新闻自由权。
5.2 公益优先原则
新闻自由是人所享有的一项权利, 然而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 正如孟德斯鸡所言:“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 他就不再自由了, 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这早己成为国际上的共识。
5.3 利益平衡原则
由于权利的配置导致一方主体遭遇明显不公时, 执法者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形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大小, 来重新进行权益的配置。要按照“以当事人的具体利益为起点, 在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 联系群体利益和制度利益, 特别是对制度利益进行综合衡量, 从而得出妥当的结论, 即对当事人的利益是否需要加以保护”。
5.4 公正评论原则
该原则来源于美国宪法1789年第一修正案, 其基本含义是:任何个人和出版物有权利评论和批评政府官员、知名作家、知名演员等受公众注目者的工作, 但必须在不怀恶意的条件下进行。任何批评和评论都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禁止失实的批评。
5.5 司法倾向原则
冲突平衡 第5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教师;“工作—家庭”角色冲突;对策
社会学认为,角色是处于一定社会地位的个体,根据社会的客观期望,主观适应社会环境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模式。当一个人同时扮演多种角色时,由于不能同时符合多种角色的行为规范,就会引起角色冲突。教师扮演着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的双重身份,而由于两种不同角色规范的矛盾,会引发“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相对普通高校的教师,高职院校的教师工作时间虽然比较灵活,但其“工作—家庭”界面模糊,工作责任和家庭责任都要求其投入相当的精力。当高职院校教师不能很好地协调这些冲突,不能满足角色要求或期待时,就会造成心理矛盾。
一、高职院校教师“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的表现
1.角色冲突的双向性。
高职院校教师工作任务繁重,这使其难以尽到对家庭的责任,或者因为家庭负担而影响工作任务的完成,这种“工作—家庭”角色冲突具有双向性,一方面,工作干涉家庭,另一方面,家庭影响工作。但是,工作干涉家庭往往高于家庭影响工作。这种角色冲突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时间冲突,当“工作—家庭”角色对个人时间的需求发生矛盾时,时间冲突就会发生;二是压力冲突,当高职教师的工作压力使其产生生理或心理上的紧张,阻碍他完成家庭角色期望时,压力冲突就会发生;三是行为冲突,高职院校教师在工作和家庭中,合适的行为模式不尽相同,当这些行为模式产生矛盾,而行为调整无法完成时,行为冲突就会发生。
2.工作压力增大。
高职院校教师在工作中要谋求更好的发展机会,就得付出努力,因此工作压力会增大。从这层意义上讲,来自工作方面的要求使得高职院校教师难以充分参与到家庭生活中去。这种“工作—家庭”的角色冲突对高职院校教师的生活和工作都会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如工作倦怠、心理紧张等。同时,这种角色冲突也会影响高职院校教师对生活的满意度,影响高职院校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影响高职院校教师的职业稳定,从而诱发部分高职院校教师角色转变。
另外,“工作—家庭”角色冲突在男女性别上也存在差异,主要是因为社会对两性角色的传统分工和责任归属不同。一般而言,男教师的工作时间越长,工作干涉家庭的程度就越深,而女教师是通过超负荷的工作影响家庭的;男教师的工作负荷高于女性,女教师的家庭超负荷高于男性。总之,“工作—家庭”角色冲突并非静态的,而是一个持续进行的动态发展的过程。
二、高职院校教师“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的成因
1.社会期望过高。
社会对高职院校教师的期望是多方面的,有专业知识、道德情操和教学与科研能力等,种种过高的期望无形中使教师的职业理想化和完美化,而忽视了教师对家庭生活的需求和责任,从而造成高职院校教师“工作—家庭”角色冲突。
2.工作量激增。
高职院校由于扩招而使得高职学生人数激增,导致高职院校教师工作量加大。据了解,有近半数的高职院校教师平均周课时达到12节以上,高出普通高校教师1/3以上,而且课程科目有的多达四门,备课量大,高职院校教师的精力与体力负荷加重。高职院校教师担任班主任的比例达到93%以上,由于高职生录取分数线较低,他们自我管理能力较欠缺,从而使得高职院校教师在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上等环节都承受着较大压力。
3.职业压力增大。
这主要表现在高职院校教师自我发展的需要上。专业调整和创办新专业迫使高职院校教师要涉及新领域,而高职院校教师在某一专业领域要达到一定的造诣,需要投入大量精力进行学习和研究,才能转变教育观念,改善知识结构。但是由于高职院校教师进修深造的机会较少,教学任务繁重,职业发展和专业发展受限制,从而使得高职院校教师待岗、下岗的心理压力加大。
4.科研的压力。
科研成为高职院校教师职称提升的瓶颈。高职院校教师在自身科研素质、科研课题申报机会和科研工作条件等方面与本科院校教师存在着较大距离,因而在开展科研工作、取得科研业绩和发表科研论文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难度。而由于晋升职称的名额有限,致使高职院校教师晋升职称的难度增大。
三、平衡高职院校教师“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的对策
1.教育主管机构方面。
教育主管部门应该预测高职院校教师的需要,设计出与高职院校教师需求相匹配的政策。在制定政策时,充分协调高职院校教师的教学和科研,衡量高职院校教师的承受能力,对高职院校做出可行性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家庭支持和家庭友好的政策。
2.高职院校方面。
(1)实行假期津贴、精神健康项目和家属照管服务。
高职院校对教师实行假期津贴、精神健康项目和家属照管服务,不仅有利于高职院校竞争能力的提高,使教师工作积极性更高,也会增加高职院校对教师的吸引力,因为有家庭的教师会偏向于选择提供“工作—家庭”项目的学校。此外,高职院校应该给予女教师更多的工作协助或精神支持,帮助其平衡“工作—家庭”角色冲突。在合理的范围内帮助女教师解决家庭困难,尤其是家中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的女教师。制定一些女性友好的“工作—家庭”策略,如在女教师处于孕期、产期、幼小孩子抚养期和老人生病照看期的时候,给予补贴和职位的保留,或给予更大的工作自主权。
(2)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实行弹性工作制。
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科研要求教师既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或出版专著,还要承担科研课题。从统计的角度来讲,工作上可用的时间达到一定水平后,再有时间教师就会转投其他领域,如家庭。但现实中,很多高职教师离科研标准很远,他们只有把时间不断地投入到工作中。为了降低教师“工作—家庭”角色冲突,高职院校可尝试缩短学期、延长假期,将假期作为教师的科研时间。还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制定灵活的请休假制度。一是采取弹性的工作时间。例如,教师每月在工作日中可以自主安排一部分时间,用于处理家庭事务或集中使用休假日。二是采取弹性的工作安排。例如,允许员工临时请假,以便出席子女学校的家长会、毕业典礼等活动或者照顾生病的亲属;在家庭发生紧急状况时请假离开工作岗位而不影响薪酬。三是采取弹性的工作地点。例如,可以让教师在家里完成自己的工作。
(3)加强教师岗位技能培训,实行工作分享制度。
为了提高教师胜任工作的能力和技能,高职院校应该对教师进行心理和业务培训,以减少工作的不确定性和角色的模糊。此外,还可实行“工作分享”制度,如两位教师分享一份工作,每个人可以工作一半的时间,这样可以帮助有家庭事务需要处理的教师。
3.家庭方面。
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紧张焦虑成为现代人普遍的心理重负,而居住条件的改善使封闭型的住宅成为主流,家庭成员更多地期待和依赖家人的相互理解和关爱以减少生活压力。高职院校教师基于特定的生活周期,夫妻可以减少或者重构双方对于挣钱、工作养家等的承诺, 避免家庭生活受工作的进一步侵扰,多点时间与家人分享共处。具体可以尝试以下三种路径: 一是确定工作的底线;二是明确家庭中夫妻双方一个是事业、另一个只是工作;三是暂时牺牲一个方面换取另一个方面。通过灵活运用这三种策略, 夫妻一起努力来应对生活不同阶段中出现的压力。
4.教师本身方面。
(1)积极进行角色重构,学会时间管理。
角色重构是个体层面最重要的应对策略之一。如果我们无法改变外部环境对自身的角色期望,就要主动改变自身的角色期望,积极重构角色,从而更好地管理工作和家庭压力。除了积极的角色重构, 个体还可以选择时间管理、关注问题或者关注情绪等灵活的策略。“工作—家庭”角色冲突的潜在根源就是个体时间和精力的局限。 因此,有效的时间管理显然可以成为应对冲突的行之有效的一种手段。
(2)提高角色认识,转换角色身份。
一是缓解角色冲突关键在于思想上必须把家庭和工作分清楚,在工作场合不考虑家事,在家里少讨论工作问题,既不要将工作中的紧张压力和行为带回家,也不要让家庭压力蔓延到职业岗位上。高职院校教师应该适当调整自己在家庭内外的不同角色,应该根据不同情景,灵活转换角色身份;二是要客观评价、准确定位和提升自己,提高角色认知水平,合理调整角色行为,有效抵制非本质角色行为的诱惑,积极地进行自我角色心理调适,从根本上缓解角色心理冲突。
(3)寻求他人帮助。
高职院校教师可以通过寻求同事的帮助或家人的支持促进“工作—家庭”冲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改变视角,关注目标,通过乐观的思维和认知方式来控制自我知觉,或者通过漠视或忽略冲突的存在来减少冲突的影响。
(作者单位:天津职业大学)
参考文献:
[1]Hall, Douglas T.A Model of Coping with Role Conflict: The Role Behavior of Educated Women [J].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1972,(4).
[2]沈奕斐.被建构的女性:当代社会性别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3]陈俊.高职教师队伍建设的制度创新[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第6篇
一、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公权力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负责人在职务上的权力。基于此, 我们可以将公权力理解为国家权力, 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基于公共利益而享有或行使的职务上的权力。而私权利则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力, 具有私人性质。
洛克认为, 人类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缺陷, 捍卫自身的自然权利, 于是签订契约自愿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力, 交给人们一致同意的某个人或某些人, 从而出现国家。“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原因”。虽然洛克、卢梭的国家观点不是建立在历史考察而是形而上的观念之上, 但却发展出了现代正统的权利与权力的理论和宪政理念。正是由于公权力是由公民让渡给国家的, 因此, 权力来源于权利, 如果公权力没有对权利主体的利益进行巩固和保障, 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公权力是作为私权利的保障而存在的。所以, 被让渡出来的公权力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 公权力必须要保护公民的私权利, 不能随便侵犯私权利, 否则便是违背了公权力来源的宗旨。但在现实中, 公权力往往具有自我扩张的欲望, 不断地扩大自己的权力边界或被滥用, 作为其本源的私权利反而常常会受到公权力的侵犯;另一方面由于权力来源于权利, 而权利的总量是恒定的, 因此权利与权力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两者相互联系并可以互相转化。因此, 如果权力出于本能地无限膨胀, 必然造成对私权利的侵害。只有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 才能使权利得到很好的保障, 也必然会形成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力量, 抵御其肆意扩张。
二、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
正是由于这种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这种相依共生、此消彼长的关系, 使得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经常发生冲突, 主要表现为公权力常常会侵犯私权利。而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在出于转型时期的我国更为常见。这主要是由于公权力相较于私权利过于强大而造成的。首先, 公权力的干涉面极广, 无所不能、无所不包, 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中, 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必须要依托公权力。同时, 公权力由于一定的需要也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 但是自由裁量权常常又成为了公权力主体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 常常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干涉公民的私权利。而我国的法制尚不完善, 在公权力的行使上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 随意性很大。基于这些特点, 公权力极易被利用和被滥用, 从而具有了强烈的自我扩张性, 对私权利造成了威胁。另一方面, 相对于公权力, 私权利很弱小, 无力与公权力进行地位平等的正和博弈。而私权利被公权力侵害时有缺乏相应的制度保护, 没有畅通的权利表达机制和足够有效的救济途径。由此可见, 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终究还是国家法治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界限
笔者认为, 要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防止两者冲突, 就是要确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权力与其他国家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对于划定公权力的界限有重要意义。行政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 其具体要求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是依法设立, 依法获得权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享有、行使行政权力;行使行政权力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必须有合法依据;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得到法律的监督。简言之就是“法无授权不得行, 法有授权必须为,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的理念。可见, 依法行政原则的精神严格划定了公权力的界限。
首先, 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权力来源于权利, 但却常常会侵犯到私权利。所以相对于私权利的“法无明文规定皆可行”, 公权力应当要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没有做出明文规定的、涉及私权利的事项, 公权力不可以干涉, 否则就会构成对私权利的侵犯, 这样的行政行为是违法行政行为, 该行政行为就是不成立的, 相对人应当具有相对的反抗权。此外, 对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更不得行使。
其次, 法有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可以放弃。当私权利危害到了公共利益时, 公权力出面对私权利进行干涉才具有正当性。如果权力主体放弃这种干涉的权力就是没有履行公权力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亦是对私权利的侵害, 导致应当受到保护的公共利益没有被保护, 违背了公民授予权力主体以权力的宗旨。
最后,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法律具有滞后性, 制定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 没有人有绝对的理性制定出毫无漏洞的法律。因此, 任何一部法律都会存在漏洞和无法适应新现象、新案例的情况。而立法的目的和法治精神的原则却是亘古不变的。笔者认为, 现代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服务”的法, 是一部控制行政权的法, 是服务于民的法, 是为了确认和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法。因此, 所有公权力的行使、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必须要符合行政立法的本意, 控制公权力的自己运行, 注重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是必要的, 但这些介入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私权利, 因此公权力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为了维护私权利, 抑制公权力被滥用, 就必须要严格做到依法行政, 做到“法无授权不得行, 法有授权必须为, 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的权力行使无效”, 以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防止冲突的发生。
四、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在我国, 从立法方面来看, 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所占数量最多、影响最大, 因此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是依法行政。通过行政法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平衡还可以大大推进我国的法制进程, 巩固权力的合法性, 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利益。但是在我国的现实中依法行政原则常常并没有被贯彻, 公权力屡屡突破应有界限, 公权力向外扩张的空间依然很大, 部分权力主体利用权力为自己创造利益, 四处寻租。有资料显示, 我国“民告官”的胜诉率不到30%。这是由于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之时, 我国公民缺乏足够的维权意识和途径, 私权利得不到制度上强有力的保护, 因此公权力也就肆意膨胀、扩张, 大大压缩了私权利本应有的合法空间。
由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目前在我国要保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 扩大私权利的空间, 压缩日益膨胀的公权力, 维持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平衡, 以防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吞噬最终造成公权力合法性的基础崩塌而影响到政权的稳定。
首先, 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包括公民的维权意识。公民要有权利本位的思想, 要敢于和侵犯自己权利的任何人, 任何势力相抗衡。而权力主体更要有高度的法律意识, 依法行政, 不越过公权力的界限, 要清楚地知道对作为本源的私权利的侵犯最终将影响到权力的合法性。
其次, 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应在承认自由裁量权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的前提条件下, 限制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应当是十分有限的, 能不使用尽量不使用, 使用了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使公权力越过其应有界限的机会减少。
第三, 实施行政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公权力的行使者不能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人民负责, 不能只受上级监督而不受人民监督, 否则行政行为的做出必定不依法。应当落实信息公开机制, 对于行政主体做出的违法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 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加强对权利主体的救济。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还存在着诸多的漏洞, 也使得很多备受公权力侵害的私权利得不到伸张。完善行政诉讼制度, 降低公民的维权成本, 自然也就扩大了私权利的空间, 防止了公权力的扩张。
摘要: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必然会导致民与官之间的激烈冲突, 因此要维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使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达到平衡的状态。本文阐释了当下只有以依法行政原则为指导, 明晰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基本界限, 发挥行政法律法规的作用, 抑制公权力的自我膨胀和被滥用, 才能维持两者之间的平衡, 进而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大学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冲突与平衡 第7篇
现代大学自欧洲中世纪大学产生之日起, 就形成了学术自治的传统。传统的学术自治指的是学术机构 (大学) 的自治, 即大学是一个学者团体, 学者们自己管理自己, 不受外来的控制 (卢晓中, 2000) 。它在实践中具有两个基本方面, 即界定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和大学的内部实行学术自治。在外部, 学校和政府之间, 学校可以不受政府干涉, 具有管理和处理学校事务的自主权力;在内部, 学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之间, 学术人员具有管理和安排教学、科研等事务的权力[1] 。
学术自治的合法性在于高等教育研究高深学问。“既然高深学问需要超出一般的、复杂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识, 那么, 自然只有学者能够深刻地理解它的复杂性。因而, 在知识问题上, 应该让专家单独解决这一领域中的问题。”[2] 但是, 大学中的学术自治是有限度的, 不是绝对的自治。首先, 大学是一个学术行会, “由于行会自行其是, 因此很容易带有某种弊端, 如散漫、偏执保守、排斥改革” [2] ;其次, 完全的自治要求完全的经费独立。但现实是大学总是会由于经费问题而接受政府或企业等校外团体的拨款和资助, 绝对的、完全的自治就无从谈起。另外, 大学自治权力的过分集中, 不利于大学的健康发展。如果大学完全由校内学术人员管理, 那么他们可能会过分关注学术自身而忽视社会需求;而非学者集权则会导致决策过多牵涉政治或商业因素, 导致高校这片学术净土的政治化、商业化。
科层制是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在其 《社会组织与经济组织理论》一书中构建的一种基于法理的、以实现高效率和合理化为目标的、理想化的组织管理模式, 具有专业分工、权责明确、等级森严、纪律严明、法定资格、理性关系和固定工资等特征。罗伯特斯托普在《高等教育中的科层》一书中指出, 大学具有以下科层特性:技能是大学聘用的标准;校长和其他一些管理人员是任命的, 而不是选举产生的;教职员工的工资是固定的, 由所在的组织支付;级别得到认可和尊重;职业具有排他性;组织成员的生活方式以组织为中心;终身制是职业保障的措施之一;在个人财产和组织财产之间, 有严格的区分 (邹斌, 2004) 。
欧洲中世纪大学最初只是一种简单松散的行会组织, 坚持“教授治校”和“学术自由”的原则, 没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没有严密等级化的组织结构。随着大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功能的日益复杂, 这种治理模式在导致大学内部成员交易成本过高的同时, 阻碍了社会对大学的有效干预与制衡。二战后, 多元化巨型大学的出现, 使得大学规模日益增大, 学校事务日益复杂, 传统的“学术自治”、“教授治校”面临挑战, 大学逐渐走上了科层化管理的道路。
高等学校管理涉及五个基本要素: 理念、制度、队伍、资源、文化, 其中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要素[4] 。学术自治不仅是一种大学理念, 而且是一种大学制度。自治的理念是中世纪大学产生的原动力, 而行会的“自治制度”确保了大学的存在和发展。大学自治在大学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一种最初的纯外部规则 (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 到兼有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两个层面, 从而成为一种较为完善的大学的根本制度。大学自治作为一项根本的大学制度, 不仅是大学的制度效率的一种良好体现, 还突出地展现了大学的制度文明的水准。科层制具有规则理性、分工明确、运作高效、公正严肃、严密统一等优越性, 对大学的组织构成、管理方式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和规范, 保证大学组织有序的运作, 为大学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大学自治与科层制这两种制度共同保障了大学学术活动高效有序的开展。因此, 学术自治与科层制都是大学发展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二、大学中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冲突
学术自治要求大学在处理学术事务上, 不受政府和行政权力的干涉;而科层制的行政规范则要求大学把一切活动都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运作范围, 以提高效率。学术活动的自主倾向, 限制了管理者运用制度化的程序进行管理的效果;大学的规模扩大及其活动的复杂性要求大学组织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但这同时又削弱了教师学术自由和民主治校的权利。大学中的学术自治与科层制存在着现实的冲突,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价值冲突
作为大学制度的学术自治与科层制冲突首先体现在价值冲突上。学术自治追求平等与自由, 而科层制强调效率和约束。然而, 平等与效率、自由与约束是两组此消彼长的价值组合。当平等的价值充分体现时, 效率就会被削弱, 当效率充分体现时, 平等就会受到某种程度的影响;当自由充分体现的时候, 约束就难以实现, 反之, 当约束充分体现的时候, 自由就受到限制。只强调其中一组价值而不顾其他, 都会造成高等学校内部的权力失衡和混乱。在大学的实际发展过程中, 受功利主义和绩效主义的影响, 行政权力的泛化和学术权力的式微, 在大学发展中人们对效率和约束的要求大大超过了对自由和平等的要求, 导致大学中的学术活动缺乏自由的空间和氛围, 学术自由与科层制存在现实的冲突。
2.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权力冲突
大学中的学术自治与科层制存在着权力冲突。首先, 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权力基础不同。学术自治的权力来源于科学真理和专业知识, 来源于代表了大学最高学术水平的教授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威望;而科层制的权力来自于合理的法定的权力, 它主要依靠组织结构的等级化, 权力来自于人们对组织特定职位或担任的相应职务的服从。其次, 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权力结构不同。科层制中的权力分布一般呈金字塔状, 位居金字塔顶端的管理层具有绝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 组织内部成员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上级和组织的权威;而大学中学术自治的权力是一个矩阵结构。“学者们属于一门学科, 又属于更广泛的学术专业。他们归属一所特定的大学或学院, 同时也归属于全国整个高等教育系统。大学教师们被卷入各种各样的矩阵, 多种成员资格决定他们的工作, 号召他们的忠诚, 分配他们的权力。” [5] “权力一方面处于整个系统控制下, 另一方面又处于较小的教授群体之中”, 这两种权力在大学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又存在非常严重的冲突 (郑文, 2006) 。
3.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机制冲突
科层制则通过层级结构和刚性制度来实现对组织的管理。层级结构指一个组织中上级有权力命令下属, 并让其遵循指令, 但是上级也要对下属的行动和决定负责;刚性制度指科层组织设计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上级和下属的决定和行动以规章制度为依据, 以此保证一致性、可预料性和稳定性。科层制对于确定性和精确性的强调, 以及对人为因素的排斥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策执行过程的公正性, 但也易导致其僵化和呆板, 机械的程序化管理代替了人的主体能动性、灵活性与创造性, 学术自由赖以生存的土壤在大学里也日渐消失。
三、大学中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协调
目前, 学术自治在大学中尚未得到真正实现, 科层制饱受争议。协调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冲突, 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深刻认识大学的本质与功能, 对现代大学进行准确的定性与定位
关于大学最基本的认识和理解来自于布鲁贝克的两种高等教育哲学观。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观趋向于以“闲逸的好奇”精神去追求知识作为目的, 高等教育的价值体现为追求知识。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观强调高等教育应该关注社会的要求, 高校以服务社会、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价值。这两种高等教育哲学都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和历史合理性, 但也都具有不足之处。中国高等教育哲学明显是政治论的, 主张大学是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重要工具, 其功能主要是满足社会现实需求和国家发展需要, 大学成为附属于政府机构的行政组织, 从而忽略了大学学术组织的本质。因此, 应吸取两种高等教育哲学的合理性, 把大学作为学术组织来建设和管理, 促使大学以培养人才和发展学术的方式服务国家, 满足社会需要。“我们强调大学自治, 不是说政府不要影响大学, 而是说单纯用行政机制来管理和控制大学办学存在一种制度缺陷;也不是说大学要遗世而立, 而是说大学要按照自身的理念和逻辑, 自己处理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自己的内部事务, 自己对自己的办学行为负责, 以自己的方式去适应和应对社会和需要的变化, 为社会和大众服务, 即自我发展与自我约束机制的有机统一。” (郑应强, 2006)
2.准确把握学术自治和科层制的实质和精髓, 进行切合学术自治理念的科层制变革
科层制与大学学术自治理念之间的矛盾以及科层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显现出的弊端, 使得大学科层制一直饱受争议, 这其中既有科层制本身对大学组织发展的适切性问题, 更主要的是科层制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误用和异化现象。在一个更为合理的社会组织方式出现之前, 科层制显然不会在短期内消亡。在这一背景之下, 学术自治与科层化的平衡只能是在学术自治理念下实施科层制变革, 以适应大学的组织特性。首先, 减少大学组织的层级, 实现扁平化管理。在以信息为基础的后现代社会, 科层组织多层级的管理结构, 不仅会影响信息传递的速度, 还会导致信息的失真, 因此, 应尽可能减少管理层级, 实现扁平化管理。其次, 实现权力重心下移。从加快决策的速度和 “底部沉重”的大学组织特征考虑, 应实施分权管理。不同层级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大小应有所区别。由于教学、科研的重心在基层, 因而基层应享有充分的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则应相对有限。最后, 实现组织分工的柔性化。科层组织的刚性理性和明确分工会严重阻碍组织成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而柔性的组织分工一方面保证了科层组织对于组织成员的有效控制, 同时也有利于组织间各种力量的整合和协作。对于大学组织而言, 柔性分工有利于学科共生, 可以为新的专业学科知识的产生提供宽松的组织条件。
(三) 协调大学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 建立相互制衡的学校管理体制
高等学校基本活动方式的特性决定了高等学校中学术权力的合理性, 高等学校成为正式社会组织的特性又决定了其行政权力的合理性。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都是高等学校自身的客观要求[6] 。但是, 如果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介入过多, 就会排斥学术权力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如果学术权力对行政事务的干预过多, 也必然影响行政机构及其人员的办事效率。因此, 理想的大学管理体制既不应该是行政权力主导下的科层体制, 也不应该是学术权力主导下的管理体制, 而应该是二元权力适度分离的双重系统组织形态, 即行政组织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按科层体制运作, 让渡非学术事务;学术组织松散联结, 强化大学学术权力的实现途径。科层体制行使的是行政权力, 权力主体是大学校长和行政管理人员, 实施对象是行政事务, 如学校的办学方向、发展规划、政策的制定执行、行政事务性服务、经费筹措及管理、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松散结合系统行使的是学术权力, 权力主体是专家教授, 实施对象是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聘用等。校长是双重系统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他既是学者又是行政长官, 在解决组织内部的冲突、维护大学的学术声誉和与社会的联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邹斌, 2004) 。
目前, 我国大学权力体系呈现出行政权力处于强势、支配地位, 学术权力则处于弱势、被支配地位的局面。大学行政权力泛化导致大学组织成员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情感动机以及行为方式出现扭曲和变形, 科层式的管理理念和方式不仅运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中, 而且广泛运用于学术活动和学术事务管理中, 导致学术组织科层化。因此, 在大学管理中应加强学术组织建设, 增强学术权力的影响力, 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大学应成立教授会或评议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 并以行政权力的方式使之合法化和制度化,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和教授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规划和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确保学术组织权力的有效行使;同时, 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 对行政权力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总之, 学术自治与科层制都是现代大学发展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 但两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制约了大学的运行效率, 在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中, 应从具体、历史的条件出发, 在保持一定张力的条件下协调两者的冲突, 实现学术自治与科层制的动态平衡, 最大限度地推动大学和社会的双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郑红, 殷少芳.论大学学术自治的相对性[J].科技情况开发与经济, 2005,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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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献君.论高等学校制度建设[J].高等教育研究, 2010, (3) .
[5]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新论[M].王承绪, 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113.
冲突平衡 第8篇
关键词:新闻采访,目的和手段,冲突与平衡
随着新闻媒体行业的不断发展, 媒体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有的新闻工作者为了获得独家新闻内容, 达到轰动效果的新闻传播目的, 经常会采用一些不当的手段, 使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发生严重冲突, 有时甚至会出现违法或违反社会职业道德的行为, 严重阻碍了新闻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 在新闻采访工作中, 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的冲突现象越来越普遍, 且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要想改善这种情况, 就需要在正确了解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的基础上, 寻找一种有效的平衡策略, 促进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的和谐健康发展。
1 新闻采访中的目的和手段分析
1.1 新闻采访目的
首先, 新闻采访主要是反映事件的真实状况, 实现知识和信息的有效传播, 不断满足人们对各种信息的需求。其次, 新闻采访工作主要是对某一领域和行业所进行的讨论话题, 具有舆论监督作用[1]。最后, 从国家层面来讲, 新闻采访工作主要就是积极开展相关的教育工作和政治宣传活动。
1.2 新闻采访手段
为了获取相关的新闻信息, 实现新闻传播的目的和效果, 新闻媒体人员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获得信息资源。通常情况下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 显性采访, 是指新闻媒体人员在说明自己记者身份的前提下进行采访活动, 如公开拍摄、公开记录等;另一方面, 隐性采访, 指隐藏自己的记者身份、采访设备及采访目的的前提下进行采访活动, 如暗访。
2 新闻采访中的目的和手段冲突
2.1 为了达到眼球效益, 推动事件的发展
从理论的层面上讲, 新闻采访就是将事实作为基础依据, 这是开展采访报道、信息传播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但在实际新闻采访工作中, 一些记者为了新闻事件可以获得更多社会大众的关注, 经常参与到事件的发展中, 间接地成了事件的推动者和制造者[2]。这一过程中的行为不管是采访手段还是采访目的都不是正当的, 充分展现了它们二者的冲突性。
2.2 为了获得真实新闻信息, 侵犯他人的隐私
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明星等公众人物的好奇和关注需求, 一些记者不择手段地深入到他们的生活, 探寻公众人物的生活和隐私, 未经本人许可就随意曝光获取的信息, 来提高新闻传播效果和信息效应。但这一过程中, 记者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从本质的层面上讲, 这一行为就是顶着正当采访的帽子, 用非正常手段和途径来获取信息, 这也是新闻采访目的和方式冲突表现之一。
3 新闻采访中目的和手段的平衡策略
3.1 遵循新闻采访的基本原则, 保证采访目的的正当性
新闻采访是属于一种具有目的性的活动, 树立正确的目的思想, 是新闻采访活动有效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其主要有三个衡量标准:首先, 采访目的与社会价值中的“善”是否相吻合, 能否达到改正言行、表扬善念、端正思想以及惩治罪恶的效果;其次, 采访目的是否与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社会道德规范等相吻合, 能否达到良好声誉、新闻者形象树立的作用;最后, 采访目的与社会利益是否相吻合, 能否起到取利有道、独立生存的作用。
3.2 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 保证采访手段的正当性
首先, 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关的采访活动, 这是新闻采访工作开展的基本原则, 所以新闻媒体人员应不断学习与采访相关的法律法规, 做到懂法并能够守法。其次, 在遵守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的基础上, 建立媒体行业的自律准则, 让记者时刻牢记自身的角色, 规范自己的采访行为和手段, 促进新闻采访手段的合情化、合法化及合理化发展。最后, 建立完善的新闻采访监督机制, 对采访中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新闻信息的行为予以举报, 逐渐形成一定的制裁机制, 保证记者采访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3]。
4 结语
在新闻采访工作中, 新闻媒体人员应正确认识和了解新闻采访的手段和目的,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行为规范, 摆正自身的采访角色, 采取正当的采访手段获取信息资源, 进行正当目的的新闻报道, 有效平衡新闻采访目的和采访手段的关系, 保证新闻采访工作的正常有效进行。
参考文献
[1]胡锐.论新闻采访中目的和手段的冲突与平衡[J].新闻研究导刊, 2014 (7) .
[2]毅鸥.新闻采访中目的和手段的冲突及平衡[J].青年文学家, 2013 (27) .
冲突平衡 第9篇
一、职业女性职业-家庭双重角色冲突的表现
职业女性在扮演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过程中, 由于时间、空间、能力、精力、行为等方面的不同步、不协调, 导致职业女性在扮演过程中出现诸多角色冲突的现象。
(一) 外显性冲突。
1. 角色规范上的冲突。
职业女性承担双重角色 (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 和三重责任 (员工、妻子、母亲) 。职业角色是一种“工具性角色”, 它要求女性自我意识强, 以事业成就为中心, 按章办事, 重效率中实绩, 没有情面可说。而家庭角色是一种“情感性角色”, 它以感受性为主, 支配欲低, 以柔顺和情感的付出为中心, 人际互动频繁, 重感情投入, 无具体的行为规范。职业女性同时受两种不同行为规范约束, 每天在两种不同的角色间互换, 并不断地进行角色转化, 当角色转化失败就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2. 行为方式上的冲突。
女性在承担职业角色时, 要求稳重干练, 独立自主, 干净利索, 而在承担家庭角色时, 要求温柔可爱, 勤快细致, 小鸟依人。为了满足工作场所与家庭场所不同的角色期待, 职业女性必须在不同场所表现不同行为, 行为转换不及时或转换不彻底都可能引起角色冲突。
3. 时间和精力上的冲突。
每个人的时间和精力都是有限的, 职业女性既要兼顾工作又要兼顾家庭, 需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以致于她们角色任务更重, 无法兼顾两面。若家中有变故, 女性不得不请假来应付, 这种压力表现在:已婚女人常常因为家庭原因请假, 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或失去培训学习机会, 或减少休息娱乐时间, 女性常感觉到心理压力巨大, 疲惫不堪。英国科研人员发现, 女性终身都比男性承受的压力大。有压力的女性比例为63%, 而有压力的男性为51%;做为母亲的职业女性感到的压力更大, 高达67%;华坤女性调查中心完成的“女性与压力结果, 超过80%的人认为, 中年女性受到的压力最大。
(二) 内隐性冲突。
1. 女性自我能力和自我角色期待之间冲突。
在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中, 多数女性追求完美主义, 一方面尽力承担家庭角色, 努力扮演成“贤妻良母”, 尽到妻子和母亲的职责, 另一方面又尽力完成自己的工作, 做职场上的精英。追求职业角色体现自爱, 妻子角色体现情爱, 母亲角色体现母爱, 而在现实生活上, 又很难达到如此完美的结合。于是, 很多职业女性增强了角色冲突的主观感受, 职业女性大都感到竞争压力大, 生活很累, 对家庭和事业缺乏主动性, 被动妥协于某种现实状态, 职业角色和家庭角色很难协调发展。
2. 男性对女性角色期待和女性对自己角色期待之间的冲突。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 受“男尊女卑”思想影响, “男主外, 女主内”的家庭模式一直是中国家庭的主要模式, 然而, 随着新中国诞生, 妇女解放, 男女平等, 女性自主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越来越强烈, 在职业角色方面, 无论男女对女性的要求都是“一视同仁”的, 不会因为性别降低或拔高标准。尽管社会和男性都承认了女性在职业环境中的能力和地位, 但对女性双重角色期待要求更高, 在社会上要求女性和男性具有同样的职业胜任力, 跟上社会潮流, 做合格的职业女性, 而在家庭中又要求更好地履行相夫教子的传统职能, 加剧了职业女性双重角色冲突。
3. 女性角色需要与自身能力的冲突。
面对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环境, 女性在职场上不仅面临职业升迁、工资晋级的压力, 还要适应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 加快知识更新速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家庭模式也发生了变化, 核心家庭使许多女性成为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 人口老龄化使一对夫妇照顾四位老人情况日益增多, 同时, 家庭对独生子女期望提高, 教育责任大部分落在母亲肩上, 精神生活追求提高, 丈夫对妻子作为家庭角色的要求也在增加。
二、职业女性职业-家庭角色冲突的影响
(一) 角色冲突对职业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心理健康是一种积极有效的心理活动, 是一种平稳平常的心理状态, 是人们对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具有良好的适应能力。职业女性由于长期的工作压力, 心理障碍、亚健康发生率普遍提高, 由此导致的问题行为也表现的较为突出。职业女性长期在工作角色和家庭角色间不停的进行角色转化, 加重了职业女性的心理压力, 当心理压力超过一定限度时, 就会对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威胁。
(二) 角色冲突对家庭的和睦和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婚姻家庭表面上是个人私事, 其实是关系社会发展的大事, 如果说社会是个大工厂, 那么婚姻家庭就是大工厂里的一个螺丝钉。职业女性作为婚姻家庭中的主要成员, 她们角色承担的好坏, 直接关系家庭的稳定和幸福, 职业女性在角色转化失败, 必然引起家庭危机。工作是家庭的保障, 家庭是工作的动力。家庭角色和工作角色对职业女性来说是同一个体同时担负的两种角色, 二者密不可分, 相互牵扯, 相互制约, 但个人时间和精力又是有限的, 用于工作花的时间和精力多, 对家庭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必然会减少, 反之亦然。在家庭中, 职业女性若不能很好地扮演“贤妻良母”的角色, 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必然产生, 如婆媳矛盾, 夫妻矛盾, 亲子矛盾等, 这些矛盾的产生对家庭的和睦和稳定都是不利的。
(三) 角色冲突使得成功职业女性比例下降。
女性比起旧时代的“女强人”, 她们不再单纯, 不再盲目地追求事业上的成功, 女性更多的追求事业和生活的平衡, “女强人”已经成为过去了。2012年据智联招聘调查, 72.04%的女性想成为成功的职业女性, 这一数据与两年前相比下降了17.6%。更多女性在具体职务上的最高期望是成为高级管理者, 职场女性有近四成女性因为生育失去了工作, 很多职场女性在不知不觉中推迟了成家、生育的脚步。
三、职业女性工作-家庭双重角色冲突解决对策
(一) 社会方面, 社会要尽最大可能为职业女性发展提供外在因素的平衡。
1. 实行弹性工作制。
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 女性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 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作为职业女性, 时间和空间上的冲突是产生角色冲突的最显性表现, 实行弹性工作制, 只要员工能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允许员工在家里或在离家较近的其他办公室完成自己的工作, 再辅之以现代通讯手段与单位沟通交流, 保证了工作顺利进行。
2. 社会要为职业女性发展提供更多支持和帮助。
职业女性以多彩的颜色丰富着这个世界, 为了帮助职业女性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 减少工作———家庭冲突, 社会要为职业女性提供尽可能的多支持和帮助。一是信息提供方面的支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信息瞬息万变, 为了减少工作中的各种不确定性, 增加对信息的充分掌握, 社会可以提供包括政策信息、领导意图、角色职责以及满足家庭员工的社会信息, 减少由于角色信息模糊导致的压力对员工家庭生活的影响, 从而减少家庭因素对工作的影响。二是提供托管福利方面的支持。孩子生养、教育, 老人的赡养占据了职业女性很多时间和精力, 企业可以针对女性家庭里需要照顾的对象提供一定的帮扶措施。三是通过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女性提供休息娱乐和业务需求方面的帮助, 让女性放松心情, 以更大的激情投入到工作中。
3. 积极倡导家务劳动社会化。
家务劳动社会化是妇女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 已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从根本上大大减轻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强度, 使她们有更多的时间发展体力和智力, 有充沛的精力从事社会生产以至于完善自身, 从而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二) 个人方面, 职业女性积极寻求自身内在因素的平衡。
1. 形成明确的角色期待, 确立角色代偿意识。
职业女性受到实际生活不可避免的因素限制时, 需要在人生的某个阶段或某个场合为了某个角色不得不暂时放弃或降低对另一个角色的期望, 或者说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对承担的角色有所侧重。家庭事业双丰收固然是最好的一种状态, 但人的能力、精力不同, 不一定要达到这样一种必然境界。女性在结婚成家后, 必然要经历“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 , 在家庭生活中, 母亲的角色和责任是男性无法承载的, 女性要做到自身能力和自身价值相适应, 不必在贤妻良母和职场强者无法兼顾时求全责备。女性要对自己面临的人生问题及早进行合理规划, 安排好生活节奏, 在不同的人生阶段做好不同的事情, 避免在某些特定人生阶段失去把握, 遗留一些矛盾, 缓解女性内心的工作家庭冲突。
2. 调整心态, 增强自我意识。
现代社会竞争异常激烈, 工作强度增大, 很多职业女性为了生存、晋级、加薪或为了和男性得到同等的工作待遇时, 往往拼命的工作, 有的甚至达到废寝忘食、夜以继日的地步。工作在给职业女性带来富裕生活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据湖南普通高校女教师健康调查显示, 50%左右的女教师每天工作时间为17小时, 80%以上的女教师睡眠时间在7小时以下, 超过44%的女教师没有娱乐和身体锻炼时间, 这说明职业女性在勤奋、超负荷的工作。同时, 职业女性一般都事业心比较重, 对自身要求比较高, 而一旦由于自己能力或客观条件达不到预期目标时, 就会产生挫败感, 产生工作压力。因此, 职业女性要不断调整心态, 克服女性心理弱点,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争取在职业和家庭生活中都能实现人生价值。
3. 不断学习, 提高角色能力。
职业女性要不断承担工作中的职业角色和家庭中的母亲妻子角色, 对角色能力的要求比较高。没有人天生就是好员工、好女儿、好母亲、好妻子, 任何角色都是后天学习得来的。社会角色的压力来源于职业地位和职业素质的一致性, 同样家庭角色能否扮演好也与家政能力和家务技能联系在一起。现代女性要想在职业和家庭中找到平衡, 需要不断学习, 注重提高自身能力培养, 通过知识、文化、技能水平的丰富和提高, 来使得工作能力和家庭生活能力不断完善, 进而实现在工作家庭平衡中游刃有余, 顺利自如。
摘要:当今社会, 绝大多数女性都承担着家庭、社会双重角色, 职业女性长期奔波在家庭-职业之间, 承受很大的心理压力。有效地缓解职业女性双重角色的冲突, 成为必须关注的问题。本文在对职业女性角色冲突的成因及影响进行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应对之策, 以期为化解职业女性角色冲突提供可行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职业女性,角色冲突,角色平衡
参考文献
[1]罗亚莉.职业女性角色冲突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5, 7:27~29
[2]王操红等.处于工作、家庭边界的职业女性角色冲突研究[J].漳州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63:40~44
[3]周天枢.性别意识教育与女大学生培养[J].教育与职业, 2010, 7:188~189
冲突平衡 第10篇
【关键词】彩民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媒体监督权
2009年10月8日,河南一彩民独揽3.599亿元巨奖,犹如一枚重磅炸弹,引爆了公众的敏感神经,也引爆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争论。2011年7月26日,浙江绍兴中出双色球5.65亿巨奖;同年8月24日,湖北武汉彩民又中出超级大乐透2.48亿巨奖。彩票中奖越来越频繁且更加扑朔迷离,使得彩票中奖报道也变得引人关注。
一、彩民隐私权、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监督权的冲突
众所周知,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则。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人知”,这就构成了二者的冲突。公众对彩票兑奖应有知情权,当信息公开的知情权遭遇彩民隐私权时,冲突产生了,一方面是广大彩民要求最大限度的信息公开,增加透明度,另一方面是相关部门与中奖者高声呼吁的保护中奖者的隐私权。两者孰重孰轻,如何取舍成为一个棘手的难题。如何平衡中奖彩民的隐私权、公众的知情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之间的冲突?(1)中奖者隐私应该受到保护。长期以来,我国大奖得主都贴上了“神秘莫测”的标签,还常见有易容化妆去领奖的照片流传。然而放眼美、欧等国家和地区,却经常会在传媒上看到数千万甚至上亿美元大奖得主光明正大现身领奖的从容与淡然,其姓名、身份等并未“隐私”。在彩票业非常发达的美国,《记录公开法》明确规定中奖者必须公布姓名和所居住的城市等个人资料,公民则有权到政府部门查询相关资料。那么,中奖人的身份是否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呢?隐私权是指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人领域自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从隐私权的定义可以看出,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基于是否与公共利益有关。如果与公共利益无关,那么个体自然可以享有保护私生活的权利。反之,个体则对公众具有告知的义务。那么,在3.599亿元彩票事件中,彩民中奖实属个人行为,就其社会影响来看,确实是与公众生活无关的一件事。毕竟,买彩票是个人行为,中奖也是个人的收益。公众对彩民身份的过分打探,只能是对个体隐私权的侵犯。我国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也是从法律层面上对获奖人的隐私进行了规定。因此,中奖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肖像等均属个人隐私的范畴,中奖人享有禁止他人打听、公开、传播的权利。(2)公众知情权同样受保护。彩民的知情权和中奖者的隐私权同样都应受到保护。如果两者冲突,应当尽量协调两者的关系,有关部门应该在不伤害中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前提下,尝试选择性地公开中奖者的个人信息;对于那些可能会伤害中奖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可以进行分层次配置,从而避免信息公开产生的信息滥用。其实,公众对中奖人身份的关注只是一个表象,其最终还是对彩票公信力的怀疑。公众所要求的知情,更多的是对彩票大奖产生的公正性的关注,而不仅仅是想知道中奖人身份的好奇心理。媒体与公众也正是对中奖人的个人信息到底是不是属于公共利益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公众对彩票发行的情况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发行彩票是政府行为,因此,政府在发行彩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都是应该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既是“透明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隐私权的平衡
公众作为知情权的主体,有知悉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和社会信息的权利,公众可以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满足自己的知情权,也可以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去实现知情的愿望。在这种情况下,新闻媒体所实施的舆论监督权就代表了广大公众的意愿。拉斯韦尔曾经把大众传播的功能概括为:监视环境、联系社会、传递遗产。因此,监督社会事务,报道社会新闻、揭露明星趣事、揭露官员的非法活动,是媒体和记者应尽的职责。记者在采访、报道时难免会和公民的隐私权产生冲突。那么,舆论监督和隐私权二者的关系应如何平衡呢?(1)舆论监督必须受隐私权的限制。我们知道,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有条件的,不存在任意的权利,否则人人都没有自由和权利。我国宪法第38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舆论监督作为宪法权利,也必须受到法律限制。换言之,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监督权时,负有尊重他人隐私权、不侵害他人隐私权的法律义务,这是“权利和义务一致”原理的具体体现。如果新闻媒体实施新闻监督权所报道出来的个人秘密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联系,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2)舆论监督的重点。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是我国宪法关于舆论监督和批评报道的有关规定。由于我国彩票发行机构兼有“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缺乏有效的监管,彩票行业多次出现“中奖猫腻”,如:2002年扬州“彩世塔案”、2004年西安“宝马彩票案”、2009年深圳“木马骗奖案”,早就暴露出彩票行业管理的混乱。随着奖金额度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人和社会舆论对那些在所谓的“隐私权保护”背后的“大奖得主”的“真实性”表示了怀疑,更有人极端断言:“保护隐私权”就是一个“弄虚作假”的挡箭牌。人们担心彩票机构长期缺乏严谨、细致、配套的监管,容易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钻空子,损害国家这项以慈善、公益为目的的公共事业的健康发展,进而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因此,彩票机构的运作流程,包括出售、兑现奖金的过程是否公正、合法,中奖彩民在领取巨额奖后是否依照相关法律缴纳了个人所得税,都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理应成为媒体舆论监督的重点。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彩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对彩票发行、管理漏洞的批评,以及不公正的质疑,需要政府督促彩票发行部门按照条例中的要求,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增强彩票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及时、全面和详细地向公众公开必要的信息,比如彩票销售和公益金收入、管理、使用及去向等。
三、结语
冲突平衡 第11篇
工作与家庭是人生的两大支撑点,也是生活的主要组成部分。快乐的工作有助于家庭的幸福,幸福的家庭有助于快乐的工作。二者紧密联系,互不可分。然而,近年来却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工作与家庭之间的不和谐现象增多,甚至矛盾重重。员工工作家庭冲突平衡已经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的新课题。正如美国前劳工部部长Herman(1999)指出:“21世纪制度决策者与研究者所面临的三个中心问题是全球化对策、提高劳动者技能和工作家庭平衡。”员工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已经给员工个人身心健康、家庭幸福、组织绩效乃至社会和谐带来了很多危害。国内很多组织和管理者已经逐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且着眼于设计平衡策略来缓解这一冲突,以留住人才、维持和发展组织竞争力。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平衡员工工作家庭冲突的策略研究》成果
1 工作家庭冲突的影响因素
1.1 社会环境的影响
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员工工作家庭冲突的产生和发展,因此社会环境无疑是工作家庭冲突的大背景。改革开放30年来,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是相对应的社会福利并没有得到完善,很多人即使参加工作了,家庭基本经济条件依然得不到保障。其次,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人们受教育的程度越来越高,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均发生了转变,越来越多的个体期望有自己的工作或者事业。再者,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使得每个家庭需要抚养的孩子越来越少,这样的成本反而更高,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几乎是个“无底洞”;同时,人口老龄化的现象也是越来越严重,很多年轻人要面临着同时抚养小孩甚至四个老人的状况,可见他们所面临的压力有多大。最后,我国的社会文化普遍默认或者认为,一个人努力地工作、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事业中是为了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使家庭生活更幸福,因而分摊给家人的时间和精力相应地减少是可以理解甚至得到支持的。
1.2 组织特征的影响
组织特征主要包括组织结构、组织规模、组织关系、组织目标、组织支持和组织文化等方面,其在某些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员工工作家庭冲突的产生、发展和解决。组织结构是组织的全体成员为实现组织目标,在管理工作中进行分工协作,在职务范围、责任、权利方面所形成的结构体系。员工个体在组织结构中所扮演的角色,影响着员工的职责、工作时间和精力的投入。组织规模是指一个组织所拥有的人员数量以及这些人员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关系。组织规模的大小影响着组织在整个市场中的竞争力,相应地影响着员工的职业生涯。组织关系和谐程度、组织目标、明朗化程度、组织文化氛围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员工的工作态度、工作兴趣和热情等。组织支持是指组织为了帮助员工解决困难、留住人才而制定和执行的相关福利政策,主要的组织支持策略有:员工工作时间和地点的灵活性、提供涉及员工家庭的福利、鼓励上级支持员工家庭生活、在组织内部营造支持员工家庭生活的氛围等方面。支持型的组织文化氛围有利于塑造和谐的人际关系,加强员工的归属感,降低离职率,减少工作家庭冲突,使员工因为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支持而舍不得离开组织,并且愿意为了组织的利益和发展而努力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相反,组织如果没有意识并且重视员工的工作家庭矛盾,而是坚持“牺牲小我,成全大我”的思想,那么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组织绩效最终会受冲突带来的负面影响。所以,要平衡员工的工作家庭冲突,组织意识是第一步。
1.3 工作特征的影响
工作特征主要包括技能的多样性和任务的重要性和主动性。技能的多样性也就是完成一项工作涉及的范围,包括各种技能和能力。某项具体工作对员工相关技能和能力的要求决定了员工为谋求这个职位并且在获取职位后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例如晋升)所需的努力和付出。任务的重要性即自己的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影响自己或其他人的工作或生活。不论是在组织内还是在工作环境外,如果个体认为他从事的工作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家庭幸福甚至对他人、社会有着重要影响的话,那他就会在工作中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可能忽略了家庭责任的履行。主动性即工作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自由、独立,以及在具体工作中个人制订计划和执行计划时的自主范围。其主要是两个方面,即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过长、加班次数频繁,工作地点过远、工作负荷过重的员工,其工作家庭冲突往往比较严重,相反,员工工作自主性越高,其工作家庭冲突就越少。
1.4 家庭特征的影响
“家是幸福的源泉。”美满幸福的家庭能够增加个体在工作中的幸福感,但同时不和谐的家庭关系对工作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个体的家庭特征主要有:子女、老人的数量和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支出、配偶的工作情况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重要的改变。如今,很多家庭步入了“独生子女经济时代”,他们虽然只需要抚养一个孩子,但是孩子的成长成本反而提高了,他们可能还需同时赡养四个老人,经济压力繁重,不得不通过更努力的工作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婚姻美满的家庭和家人的支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工作家庭冲突的发生;如果员工的某个家庭成员患病或者身体健康状况堪忧,员工在工作中便很容易走神、不安并且由于要负担医疗费用而感到沉重的经济压力,工作家庭冲突自然就产生了;家庭经济支出大的员工由于承担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工作中,以期获得更多的薪酬或者更大的升职空间,个体一旦全身心地投身于工作中,他对家庭责任的履行自然就减少了,这样一来家人可能产生抱怨、不满的心理,工作家庭冲突便不可避免。
1.5 个体特征的影响
每个个体都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包括生理特征和心理特征两个方面。个体的生理特征有性别、年龄等。研究表明,男性遭受工作家庭矛盾较多,而女性则遭受家庭工作矛盾较多。其次,随着年龄的增长,个体的工作家庭冲突会减少。所谓个体心理特征,就是个体在社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比较稳定的成分,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个体能力的大小、气质和性格类型,直接决定了个体在工作中的态度、为人处世方式、承受压力的能力等,进而影响员工平衡工作家庭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例如,有些脾气不好的员工可能就很容易与同事、领导因为工作或者生活中的事起冲突,然后将不满的情绪带到工作或家庭生活中,造成工作家庭冲突的恶性循环;再如,处事冷静的员工在发现自己的工作与家庭发生冲突的时候就会静下心来寻找平衡点,努力做到工作家庭两不误。此外,个体的思维方式、思想观念、功利主义倾向也影响着工作家庭冲突的产生,主要是家庭归属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的冲突。将金钱、权力、个人价值的实现放在首位的员工必定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努力工作上,而将家庭放在首位的员工做什么事都先考虑家庭的利益,无论是哪种情况,个体都会偏向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如此一来,工作家庭的冲突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最后,个体的收入越高,工作家庭冲突就会越少;相反,个体收入水平较低的就很可能因为工作赚钱与兼顾家庭难以平衡而产生冲突。
2 工作家庭冲突造成的影响
2.1 工作家庭冲突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影响
无论是工作家庭冲突还是家庭工作冲突,都给员工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不断增加工作时间、不规律的工作计划安排、频繁的加班、不断增加的工作需求、工作资源的竞争、倒班等造成员工繁重的身体和心理负荷,员工身心健康状况堪忧。近年来,由于超负荷工作,“过劳死”的现象时有发生。多数员工或因为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或为追逐名利或为实现个人价值而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于工作中,从而使得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危机。员工很容易将在工作中承受的压力、不满、紧张、不安等情绪带到家庭生活中。例如,当员工工作一天带着满身疲惫回家的时候,他很可能没有多余的精力跟家人交流、沟通,由于长时间工作、压力大而无法好好地监督孩子的成长、陪伴侣去度假、陪老人话话家常。长期以往,家人的不满、抱怨、怀疑情绪肯定随之而来,员工在家里的生活不和谐、不幸福又会将这种负面的情绪带到工作中。如此恶性循环,员工长期徘徊于工作与家庭的矛盾中不能自拔,极易诱发生理和心理上的疾病。大多数中国员工都或多或少的身患身体疾病和心理疾病,例如身体乏力、食欲不振、腰酸背痛、睡眠质量下降、抑郁、暴躁、不安等。如果员工的工作家庭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平衡,那么这种身体和心理的警报将不会解除。
2.2 工作家庭冲突对员工家庭的影响
家是心灵的港湾,一家人的天伦之乐是最美好、最幸福的事情。然而,现如今的社会却由于工作与家庭二者之间的冲突打破了这种美好的格局,降低了员工的家庭幸福感。首先,如今很多人或是为了实现自我价值,或是迫于各种压力而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工作中,对孩子的关心和照顾就相对减少,从而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与交流。例如,双职家庭的员工可能白天要工作而无法接送孩子上下课或者指导孩子的学业,晚上回到家由于精力有限而无暇顾及等,这种情况长期以往是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的。其次,工作家庭冲突对夫妻的婚姻满意度、离婚率、女性结婚和生育年龄推迟等都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相关研究表明,工作家庭冲突越严重的家庭其夫妻的婚姻满意度越低、离婚率越高;现在,越来越多的女性步入职场,“女白领”、“女强人”如雨后春笋般迅速成长,许多女性也想在事业上有所成就从而没有时间和精力去找对象,这间接推迟了女性结婚和生育的年龄。再者,年轻人成天在外忙碌工作,回家陪父母的次数和时间就少,很多老年人因此觉得孤单。总之,工作家庭冲突给每位家庭成员都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这种影响不利于家庭的幸福生活。
2.3 工作家庭冲突对组织的影响
工作家庭冲突对组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组织绩效方面。组织绩效是指组织在某一时期内组织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及赢利情况,包括个人绩效和组织绩效。当员工对工作和家庭的责任发生冲突时,他的个人绩效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整体的组织绩效。例如,当员工疲于处理家庭矛盾时,他可能对工作不上心而导致任务的推迟完成,影响组织整个工作进度。另外,组织内部的员工如果因为经常发生工作家庭冲突,那么它的组织声誉也会受到负面影响。例如,员工家属因为抱怨其工作时间过长或者工作太累而怨声载道甚至闹事,个别员工因为承受不了来自工作或家庭的压力而抑郁甚至自杀等,这对组织的形象和声誉影响极其不好。
2.4 工作家庭冲突对工作的影响
工作家庭冲突直接就导致了员工工作满意度的下降。一般意义上的工作满意度,通常是指某个人在组织内进行工作的过程中,对工作本身及其有关方面有良性感受的心理状态。当员工在工作与家庭间的时间、精力分配不能达到平衡而面临角色冲突时,他在工作上很容易感到不满,比如对工作环境、工作方式、工作中的人际关系感到厌倦、无能为力等。员工此时就很难全身心的投入工作,致使工作质量下降,从而导致最终工作绩效的下降。由于对工作感到不满,员工很可能离职或者被裁员,造成职位的空缺。
2.5 工作家庭冲突对员工社交活动的影响
中国管理者和员工对“努力工作”的理解存在误区。中国的很多管理者界定员工努力工作的表现之一就是长时间工作或者经常加班。他们乐意看到员工这样工作,即使员工最后的绩效并不好,诸多管理者们甚至还会说“他们即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与此同时,中国很多员工亦认为只要自己长时间工作或者加班就是在努力的工作,上司一定会看到自己的“努力与辛苦”,然后予以重用。另外,“金钱是万能的”的社会之风愈刮愈烈,人们愿意或是被迫为工作所捆绑。因而,员工不愿意或者无暇顾及自己的社交活动而导致人际关系困难。例如,员工在上班时间可能只专注于自己的工作而忽视了与同事、上司的沟通、交流,平时与亲友的往来也减少,最终可能会使个体在短期内取得一定工作上的成绩,但是长期以往其社交活动也减少了,可能孤立无援。
2.6 工作家庭冲突对社会的影响
社会上,许多员工处于工作、家庭两难的困境中。“过劳死”现象时有发生,员工因为工作家庭冲突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员工因为承受不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压力而自杀等种种问题的产生都给社会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民心的安定。同时,这些矛盾、冲突的产生也给社会相关变革敲了一个警钟。
3 基于组织视角下的员工工作家庭冲突平衡策略
在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下,企业不得不想尽方法在激烈的竞争中追求利润以谋取一席之位,而这种追求与传统的家庭观念交织在一起,使员工的工作家庭冲突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员工的身心健康、家庭幸福以及组织绩效。组织制定有助于平衡员工工作家庭冲突的政策和措施,不仅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幸福感和家庭幸福感、提高组织绩效,同时也能提升组织的外部竞争力。工作家庭平衡被定义为个体对工作和家庭的满意、工作和家庭职能良好、角色冲突最小化的心理状态。组织在员工工作家庭平衡中扮演着重要的“平衡器”角色。那么,在我国目前的文化背景和经济形势下,组织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平衡普遍存在的工作家庭冲突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3.1 摒弃“利润高于一切”的观点,树立“人高于一切”的价值观
这是组织平衡工作家庭冲突的第一步。企业之间的竞争在不断加剧,无论是组织还是员工都承担了更大的压力,这时候组织更应该给予员工更多的人文关怀,形成和谐的组织氛围和良好的家文化,让员工有家的感觉。有关资料表明,家文化浓郁的组织其员工的归属感较强烈,其工作满意度和家庭满意度也较高,员工对组织比较真诚并且愿意留在组织继续努力工作。
3.2 招聘与安排和工作相匹配的员工
组织应该尽量根据个人特征、兴趣、需求以及家庭情况等各方面来综合考虑招聘和安排人员,避免日后由于招聘了不合适的员工而发生工作家庭冲突。例如,组织内部的一名男性员工其妻子怀孕了,那么在其妻子怀孕期间组织就该考虑给这名员工安排相对简单、工作时间较短的工作,以让他有更多的时间照顾其妻子。
3.3 EAP(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员工帮助计划
员工帮助计划是由企业为员工设置的一套系统的、长期的支持项目,通过专业人员对组织的诊断、建议和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帮助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绩效。它是近几年才开始在国内流行起来的,且受到了企业的高度关注。
3.4 实行弹性工作制
弹性工作制是指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员工可以灵活地、自主地选择工作时间或地点,以代替统一、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制度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例如,某位员工今天家里有急事要提前两个小时回家处理,那么他可以将少上的这两个小时的班挪到第二天。另外,组织还可以让部分员工实行家庭办公,这样员工便有更多的自由来安排其工作与家庭职责的履行了。
3.5 灵活实行休假制
目前,国内大多数企业实行固定休假制,并严格将员工的薪酬福利与假期挂钩,使得很多员工即使有私事要处理也要顾及休假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例如,员工因为家属生病获得批假三天,倘若他第四天临时有其他事要处理,则组织很可能会克扣他的工资。组织应当根据组织和个人的具体情况主动调整策略,在允许的前提下实行灵活的休假、请假制度,实行人性化管理,而不是硬性地执行既定的规章制度。
3.6 设立家庭日与走访日
设立家庭日的目的是让员工的家属认识其同事及领导,例如进行员工家庭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联谊活动,带领员工家属参观公司,了解其工作环境和组织的企业文化,让员工家属觉得其在这个组织工作是可以放心和支持的。设立走访日的目的是组织通过走访员工家庭了解真实情况或是生活上的困难等,这样组织好采取措施援助员工。每位员工生日的时候都邀请组织内部人员和员工家属为其庆祝,举办生日聚会,这样其乐融融的时刻有利于增进员工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深得员工及其家属的心。
3.7 增加员工福利,关心员工家属的照看问题
我国贫富差距悬殊,很多员工即使在岗其工作收入也远远不能满足家庭的日常支出,存在相当大的经济压力。组织在了解到存在这种困难的员工的情况后,应该为承担繁重养老和育幼责任的员工提供适当的经济帮助。例如,有条件的组织可以筹建儿童看护中心和老年护理中心,无条件的组织可以考虑“日托资助”的方式,提供部分津贴。其次,组织可以安排专门的接送人员负责员工子女的上下学。再者,安排专人定期探望和照顾员工家里的老人。另外,对于夫妻同在一个企业工作的可以为其提供经济住房,解决他们最重要的问题住,方便他们的工作与生活。这样一来便能很大程度上地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让员工安心工作。
3.8 给予员工家属奖励
在年终考评时对表现优异的员工提供奖励的同时,组织可以评选“年度最佳家庭奖”、“最佳配偶奖”、“最佳子女奖”等奖项,并邀请员工家属参与年终颁奖活动;另外,组织还可以给予员工家属一定的“酬金”,以感谢家人对员工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并加强员工家属的这种认同感,同时让员工及其家属在心理上有种归属感和满足感。
3.9 培训
在组织内部利用闲暇时间对男员工进行厨艺培训,当男员工可以烧得一手好菜时相信他的伴侣将很乐意看到;对女员工进行插花、化妆等技艺的培训,丰富她们的业余生活;培训专人对员工的小孩子进行补课、教他们做游戏等。这些活动都将有利于员工家庭生活的丰富化,增强家庭幸福感。
3.1 0 无息购房和购车贷款
很多年轻员工努力工作就是为了能购买到属于自己的房子,组织对于有购房需求的员工在资金支持的条件下可以为其提供部分无息购房贷款;另外,工作到一定年限的员工,他也可能产生购车的欲望,当组织了解到这一点的时候可根据员工工龄和绩效提供部分无息购车贷款,这两项专项贷款只要员工承诺在规定年限内偿还即可。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员工需求,留住人才。
3.1 1 工作分享计划
即多员工分担一个岗位的工作和分享一份人工成本,在组织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一份工作任务可以由多人来分担和完成。这样,由于有多人共同完成,单个员工可以分摊给家人的时间就会相应地增加。例如,陈某、李某等五人团队接到上级指令要求在一周内共同完成某个项目,由于是多人共同承担和完成,在时间和空间安排上就稍微自由些,在保证按时按期完成自己的份内工作时,陈某可以选择在家里完成工作并且同时多花时间照顾刚生产完的妻子。
3.1 2 健身娱乐代金券
发放给员工一定面额的健身娱乐代金券,员工一旦有闲余时间便可利用这些代金券去体育馆、健身房、美容美发店锻炼放松,还可在与公司签订协议的车行使用,享受租车服务,载上家人去旅行、兜风。谢某是某公司一名普通员工,平时忙于工作养家糊口的他很少有时间可以陪父母和妻子,心里觉得很愧疚。一个周末他利用公司发给他的代金券,在与公司签订协议的车行租了辆车子,载上家人去旅行了一回,家人玩得都很开心和满足。他暗自下决心一定要努力工作,争取在五年后能够买到一辆属于自己的小车。从此,他更加卖力地工作了,绩效不断得到提升,公司也表示相当的支持和鼓励。
3.1 3 组织支持
组织无论制订多少多好的工作家庭平衡策略,如果最后没有执行那也都只是纸上谈兵。所以,组织是这些策略的最后践行者。在组织中应该积极鼓励上级支持员工的家庭生活。平时上级应积极主动地关心员工的家庭生活,了解他们的困难并且提供辅助,最后还要及时反馈并改进,以真正做到这些策略的实行是满足员工需求的。这样,员工便会乐意留在组织为组织效力。
4 结束语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企业频频出现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如今的竞争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人才的竞争。怎样科学、合理地利用人力资源已经是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当今社会怎样平衡员工的工作家庭冲突又是一个重点。因此,组织着力于平衡员工工作家庭冲突是不断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当然,组织在设计工作家庭平衡策略的时候,要结合组织的具体情况和员工的个人需求,考虑策略的合理性、执行性和效益性。同时,组织还应当进行及时的反馈和总结工作,以期在以后的工作中取得更多、更大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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