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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01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精选12篇)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1篇

城市建设不断发展,如何保护带有文化基因的历史文化街区、代表特色与内涵的历史遗存,这是人们在城市文明发展过程中需要理清的重要问题。保护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部分。笔者对南京现存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了现状调查、分析、评价,希望能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1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及特点

历史文化街区(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1],《文保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四条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因此,历史文化街区属于法律规定的文物范畴。

南京具有2400年的城市建设史和450年的建都史,有独特的城市格局和丰富的建筑遗存。南京历史文化街区涉及到规划、文物保护、城市发展等诸多方面,通过调查和参考相关资料,笔者将南京历史文化街区整理如表1所示。

2 南京对历史文化街区所进行的保护规划及发展情况

1984年,南京市编制了《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1992年,南京市重新修订《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了门东、门西、南捕厅、金沙井、大百花巷五处历史文化保护区。到2002年南京市重新制定《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已有三处遭严重破坏,南京市重新划定南捕厅传统民居、城南传统民居等10片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保护整体风貌,保护构成历史风貌的各个因素”“采取逐步整治的做法,切忌大拆大建”。

2003年,南京市制定《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划出安品街、内秦淮、南捕厅等56片历史文化保护区,要求“根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整体保护街巷格局、尺度、绿化以及街巷两侧建筑界面”。

2007年,南京市制定了《南捕厅街区历史风貌保护与更新详细规划》,计划按照历史街区、历史风貌区和环境整治区三个层次开展。

2009年,南京市公布了《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年~2030年)》,将2003年划定的56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即“历史文化街区”)中的48片,予以降格或撤销。清代杨桂年故居、民国建筑王炳钧公馆、清代北货果业公所、蒋寿山故居都被拆迁改造。

所依据的标准是建设部2005年发布的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历史文化街区具备条件中建议性地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的用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建筑总用地的60%以上。

2010年3月,南京市制定《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

3 南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思考

目前,民国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效果较好。从梅园新村历史文化街区看,环境景观修复的较好,古树名木被保护。原有院落、街巷格局也保存完善,街区违章搭建已拆除,新建微型广场,环境清静、优美。颐和路历史文化街区夹在江苏路与宁海路合围的三角地带,通过修缮改造,整体风貌、街巷空间尺度基本保持民国当年的格局。在慧园里、桃源新村等民国街区的整治中,并没有迁走一户居民,而是通过采用政府出资、出方案维修房屋和整治整体环境的办法,将居民生活融入到街区整体风貌中,起到了整体保护的效果。

然而,南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整体现状是危急的,从1984年开始,城南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越来越少。现在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是与南京历史名城的地位远远不相称的[2]。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规划方案实施不到位,未处理好古城保护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政府对保护规划方案的落实力度不够以及缺乏稳定的经济支撑渠道等各方面。

国务院于2008年4月发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章保护措施第27,28条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现实中,“改善、改造、更新、再造”这样的词汇经常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中被提出,然而很多规划措施却把“改善、改造、更新、再造”和“保护”等同起来,这样就混淆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界限,以“改善、改造、更新、再造”为名,行“开发、拆迁”之实,导致大量历史街区消失,也导致大量仿古建筑的出现。这违背了“整体保护、活态保护”的公认原则。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工作,并不意味着不建设或是阻碍建设。历史街区作为文化遗产要在城市建设与城市历史保护之间寻找平衡,通过对文明的继承与发展,走可持续的特色发展之路。首先,对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古街、古宅等古建筑的拆迁应停止,对危房保持原样翻修,对旧房保护修缮。其次,对古建筑进行全面的普查,予以甄别,扩大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再者,依照国际和国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政策,制定南京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条例与规划,严格执行保护条例,建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长期机制。

摘要:通过对南京现存的历史文化街区进行调查,介绍了南京现存历史文化街区的特点和现状,分析了政府实施的保护措施,揭示了保护规划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设性的思考,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现状,特点,保护规划

参考文献

[1]GB 50357-200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S].

[2]陈平,姚远.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思考[J].城乡建设,2003(9):57-58.

关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的思考 第2篇

一、研究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定文化自信、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8次对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昌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注重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像对待‘老人’一样尊重和善待城市中的老建筑,保留城市历史文化记忆,让人们记得住历史、记得住乡愁,坚定文化自信,增强家国情怀。”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强调“在城乡建设中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历史文化遗产,对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坚定文化自信、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城市的魅力窗口,历史文化街区是承载和延续城市历史记忆、文化脉络和生活特色的重要场所,是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的重中之重。从理论意义上来说,目前缺乏对X省历史文化街区系统性梳理和研究;从实践意义上来说,历史文化街区是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核心内容,也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提升城镇品质上来说,历史文化街区是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集中区域,更是打造城市魅力街区的潜在对象。开展X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利用策略研究,对加强我省历史文化传承,延续城市文脉,彰显城市特色,健全我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提高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历史文化街区基本情况

(一)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程

1.国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程。二战后,西方国家经济复苏,越发重视对历史城区、街区的保护研究,从大规模粗暴的单一改造过渡到注重街区原态和本貌的保护。早期,西方国家只保护建筑单体,忽视周边环境,导致城市历史文脉切割。之后,西方一些国家和组织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宣言。如1962年,法国《马尔罗法》规定将有价值的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为“保护区”,1964年《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保护历史环境的重要性。

2.国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程。从1950年起,我国制定一系列关于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法规。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后,历史文化街区取代“历史文化保护区”等概念,标志着我国真正建立了保护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分层次历史文化保护制度。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明确,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定条件。

3.X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程。2006年,省政府公布X市中南门和X县老城区为X首批省级历史文化街区。2016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我省制定了《X省历史建筑确定和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工作方案》,明确从2016年起,用五年时间完成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工作。2017年,全省开展历史文化街区资源普查,在思南、普定、X、关岭等4个非名城县划定了6片历史文化街区。2018年,印发《X省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管理。2019年,公布7片街区。2020年,新增11片街区。

(二)国家历史文化街区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计,全国划定历史文化街区970片,确定历史建筑4.27万处。

1.我国历史文化街区分布情况。国家级历史文化街区(共计30片)分布最多的是江苏省(5片),其次是XX省(4片)、XX省(4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分布最多的省份为XX省(104片),其次为XX省(75)、XX省(74片)。XX约有44.23%集中于广州(26片)和佛山(20片);XX省约有44%集中于抚州(20片)和吉安(13片);而XX省内各城市分布更为平均,其中成都占比10.81%。城市一级中,XX与XX的历史文化街区数量最多,分别有44片、43片。XX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有12片,占比27%;而XX老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分布较多,共33片,占比77%。

2.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主要特征。一是街区呈现南多北少、东密西疏的空间分布特征。由于平原地区交通较为发达,生活生产资源丰富,人口聚集等因素街区分布较多。二是街区较多分布在重要和发达地区。这类街区大多位于古代城市的中心地段,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等综合优势。三是因宗教、文化、产业发展等特定领域兴起的街区较多。如,广州五仙观—怀圣寺—六榕寺、XX省长春市第一汽车制造厂历史文化街区。四是居住型街区分布较多。这类街区反映了特定时期的城市风貌特征、历史建筑特色、生活方式等,如XX东四三条至八条、南京颐和路等街区。

3.我国历史文化街区现存问题。(1)保护内容碎片化。一是保护系统性不强。重视局部、单体建筑的保护,忽视街区风貌、与城市格局的联系。二是“厚古薄今”。将历史文化保护简单理解为文物建筑保护,忽视建国以来的重要历史遗存保护、历史环境保护。三是完整性保护不足。搬离街区居民,割裂街区与居民、历史文化、城市发展的关联。(2)保护方法不科学。一是未应保尽保。未将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片区、建筑及时划定并保护。二是对街区真实性价值认识不足。拆旧建新、建假古董。三是一些历史建筑长期处于失管失修状态,存在安全隐患或坍塌毁坏的风险。四是街区利用不合理。过度商业化开发,破坏历史文化遗产价值。(3)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刚性管控不够。当前保护管理未对保护主体责任作出要求,保护规划对保护要求和建设管控等缺乏刚性规定,保护监督管理缺乏依据。作为管理依据的保护规划被严重忽视,长期不编、编而不批、批而不用,为追求土地出让等经济效益,随意修改规划、违反规划。二是对责任主体问责力度不够。没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有效问责问效机制。三是对违法主体处罚力度不够。按照现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处罚规定,违法成本过低,建设性破坏行为屡禁不止。(4)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健全。街区保护制度缺乏设计、程序不规范、保护机构和相关规章不健全等问题突出。目前只有《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标准》一项标准规范,保护修缮、活化利用、消防安全、测绘建档、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标准规范亟待制定。

(三)X历史文化街区基本情况

1.X历史文化街区发展概况

我省历史文化街区大多承载着X城镇明清时期发展至今的历史记忆。元朝形成的古驿道,尤其是湖广通往XX的南方大通道,使得处于水路交通枢纽的城镇成为货物流通聚散重地,以及明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赋税制度,刺激商品经济发展,如盐业、木材、朱砂、水银、手工业等,推动了X市中南门、X县温泉、思南县安化、小桥沟、李家寨、镇远县府城、卫城等街区的发展。明清两次大规模移民极大促进了街区发展。明朝“移民实边”,形成了军事移民城镇,如普定县十字街街区所在的定南所,是卫城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清朝“客民”到来,以“乡土之链”结为会馆,一批具有浓郁会馆文化特色的街区初具雏形,包括X县翘街、X县万寿、X县新华路和X县城老城区街区。府州县城镇大力发展的同时,人口聚集,孕育了X市古城、X县府试院和福泉市县府路街区,影响力和地位延续至今。近代以来,红色基因注入X市老城、X县翘街等街区;

“一五”计划时期,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形成了特有的粮仓文化和政治文化,催生了X县老粮仓、关岭县老县委街区等;“三线”建设背景下诞生了X市高桥街区。此外,X县奢香路等街区是展现X少数民族特色的重要窗口。

2.X历史文化街区现有成效

(1)X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情况。全省共计20片省级历史文化街区,占全国街区数量(970片)的2.06%。(2)保护规划编制及挂牌保护情况。截至2021年6月底,历史文化街区处于国家级或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内有12片,共确定了653处历史建筑(详见表1);8片街区完成保护规划编制,1片已经批复,其余12片仍处于编制过程中;13片街区完成了街区挂牌保护。

3.X历史文化街区主要类型

我省历史文化街区依据现状功能可分为四类。一是以商业或旅游功能为主的商业型街区,如X市老城、X市古城、思南县安化街、X县新华路、X县奢香路、镇远县府城、卫城和X县翘街街区。二是以居住功能为主的居住型街区,包括X县温泉、思南县小桥沟、李家寨、X县府试院街区。三是居住与商业功能复合的商住混合型街区,主要满足街区内居民需求,包括普定县十字街、X县万寿和福泉市县府路街区。四是存留办公、仓储、生产等功能的产业型街区,如X市高桥、关岭县老县委和X县老粮仓街区。

4.X历史文化街区SWOT分析

从X省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出发,对其内在优势和劣势因素,及外在机会和挑战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1)优势(S)。文化资源丰富多元。我省历史文化街区融汇了多种文化资源,如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屯堡文化。这些文化资源深刻地影响着街区的个性和发展,体现在街巷格局、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方面,也体现在民间技艺、民俗节庆和人文精神等非物质形态方面,如X的地戏、X的乌江船工号子。历史遗存保留较好。街区内寺庙宫观、会馆祠堂、故居民宅、商铺院落,以及古井、古树名木等基本保存完好,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主体建筑群建成时期从明清至今,历史延续性情况较好。历史风貌悠久独特。街区的空间肌理、建筑格局、历史风貌保存较为完整,展现了独特山水格局。如,思南县安化街留存明清时期“两街十巷”格局,功能主次分明,顺应起伏地形,十条传统巷道呈鱼骨状与主要道路相交,若干石阶梯步形成丰富的竖向空间结构;历史悠久的衙署、寺庙、盐行、商铺和民居建筑高低错落有致,疏密相间。又如,镇远县府城街区沿河地势平坦而狭长,主街沿河岸L形排开,通过众多码头与水面空间形成渗透。街区保护基础扎实。2018年,我省印发《X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明确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和保护范围内的禁建规定、建设活动要求等内容。部分市(州)出台了街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办法,如《X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全省各市(州)均已制定出台了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明确了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具体要求。2019年,我省印发《省级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工作方案》,选取X、X作为保护利用试点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探索工作。

(2)劣势(W)。历史建筑数量不足。历史建筑是街区整体质量的核心支撑,但我省街区内历史建筑总量不足、空间分布离散,造成整体意象不佳。经统计,平均每片街区仅有6.6处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的空间密度均值分别为3.6处/hm²和9.51处/hm²。全省目前有40个市县未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的认定10处以上历史建筑。街区物质环境衰败。一是历史建筑历经时代变迁,大部分已超过使用年限,建筑风貌亟待维护修缮。二是失管失修普遍,部分原住民外迁,导致大量历史建筑空置缺乏维护,破损较为严重,存在安全隐患或坍塌毁坏风险。三是传统建筑的内部户型和配套设施无法满足当代生活的需求,乱搭乱建现象严重;建筑之间拥挤,缺乏公共空间及休憩场所;街巷基础设施落后,线路外露,污水乱排,道路拥挤,街道混乱。街区产权关系复杂。公产建筑的修复和功能植入较为简单,如普定县十字街的农资公司综合楼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和修缮,老粮食局再利用为社区服务空间并引入新华书店;而私产房的情况就较为复杂,对将来的房屋产权认定、建筑改造、功能调整,空间的使用、租赁、转让等都存在着较大阻力。此外,居住型街区内居民自建房需求和街区保护管理存在一定的矛盾。街区活化利用不足。一是历史建筑利用不足。我省大部分街区基本进行了立面整治或修缮维护,但建筑闲置,空间利用率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缺乏针对活化利用的具体政策和鼓励机制。二是街区内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不足,逐渐消逝。三是街区吸引力不足。商业型和商住混合型街区业态单一,品质较低,缺乏中华老字号商铺,无特色产业带动,部分街区仅满足居民日常需求;街区人气积聚能力较弱,严重缺乏公共活动空间,夜间活力未能激活;缺乏统一规划管理,部分街区商铺分布混乱,底层商业对街区环境和交通造成干扰。

(3)机遇(O)。生态文明建设机遇。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要求在城乡发展过程中,将生态保护与文化传承和发展有机统一,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就是社会和自然的和谐发展,同时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把握生态文明建设机遇,在传承与创新中发展我国历史文化遗存。历史文化保护机遇。近年来,国家愈加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工作,不断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建筑的法定化保护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多次印发通知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2021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意见》,强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性,要求

“加强制度顶层设计,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既要保护单体建筑,也要保护街巷街区、城镇格局,还要保护好历史地段、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高质量发展的机遇。当前,我国城镇发展模式从以增量建设为主导转变为存量提质改造和增量结构调整并重,强调城市品质提升、功能完善,更加关注人居环境、历史文化保护与传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提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强调历史文化保护、塑造城市风貌,是实现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的关键任务之一。我省2021年4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实现提升城市品质、做强城市经济、完善城市功能等目标。

(4)挑战(T)。法规标准尚未健全。一是街区保护法规不完善。目前国家层面仅出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在省级层面,2018年印发《X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侧重于省级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管理;在市级层面,仅部分市(州)制定并施行相关保护与管理办法。二是相关街区保护管理规范标准待制定。部分街区存在拆旧建新、建假古董现象;实施主体缺乏专业技能,街区改造后呈现出

“格式化”形象,严重破坏街区真实性。我省尚未制定街区风貌管控、保护修缮、活化利用、消防安全、测绘建档、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标准规范来指导与约束相关行为。地方主体责任缺失。一是刚性管控不够。我省现有保护管理未对保护主体责任作出要求,保护监督管理缺乏依据。保护规划被严重忽视,长期不编、编而不批、批而不用。二是对责任主体问责力度不够。没有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有效问责问效机制。三是对违法主体处罚力度不够。根据相关法规,违法成本过低,建设性破坏行为屡禁不止。四是管理机构不健全。各部门的职责不清,执法不力,导致拆除已挂牌保护的历史建筑。资金投入缺口较大。一是无专项资金支持。目前国家和X省无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专项保护资金。在“十四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旅游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为“位于国家文化公园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街区”,我省无街区满足该项申报条件。二是严重依赖地方财政。目前我省地方政府筹资渠道单一,仅靠每年根据中央资金投向,如通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等申请国家资金支持。

三、政策与建议

(一)明确保护重点

一是加大普查力度。

重点加强对历史悠久但历史建筑数量偏少市县的普查认定力度,确保符合标准的建筑公布为历史建筑。二是延展年代区间。关注近现代、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以来的各时间段。三是扩大保护类型。文化遗产类型应包括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四是加强分类保护。将有代表性的老厂区、老校区、老居住区等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将符合标准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居住建筑和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确定为历史建筑,及时测绘建档,推进申报工作,分级、分类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五是保护真实完整。注重保护各方面真实历史信息,要修旧如旧,保留原貌,防止建设性破坏,加大对文化遗产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的保护力度。六是做好特

色保护。各市(州)因地制宜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强化组织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县三级党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省级层面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统筹协调和调度工作。市县层面落实保护传承工作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街长制”制度,由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街长。二是加强考核评价。把街区保护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推动将街区保护传承工作绩效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我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传承督查管理办法,加大对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的监督问责力度。将街区保护日常巡查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畴。

(三)健全法规标准

一是强化底线管控。

为防止在城市更新行动中出现大拆大建、过度开发、割裂历史文化传承等问题,严格贯彻落实2021年8月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中“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等要求。二是完善相关机制规范。结合我省文化特色、保护现状和实施条件,制定完善我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建筑保护修缮、测绘建档、消防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活化利用等相关机制和标准规范。三是健全街区管理制度。探索建立街区保护修缮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建立分类型、分地域活化利用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

(四)强化规划引领

一是高标准编制规划。

市县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X省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挖掘街区内各类文化资源,提炼历史文化核心价值,编制好街区保护规划。二是高要求执行规划。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规报批保护规划,将审批通过的保护规划严格作为街区保护与利用的管理依据。

(五)推进活化利用

一是以用促保。

让历史文化遗产融入社会经济发展,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发挥历史建筑、老房子的使用价值、社会教育和文化功能,尝试利用为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丰富业态,活化功能。加强保护对象集中地区统筹利用,串联成线、连线成网,融入绿道、绿廊,充分展示区域和城乡历史文化脉络。二是重视文化传承。梳理传统文化遗产,传承创新历史文化街区所承载的文化体系,引导非遗项目落户,促进非遗活态展示,通过举办文化讲座、节庆活动等丰富街区体验。注重文化资源的创意转化,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三是探索多元化活化路径。深入开展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试点。采用“微改造”的“绣花”功夫修复街区。结合城市更新,探索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多元化人居环境改善路径。

(六)保障资金投入

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研究设立省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测绘建档、保护修缮等工作,统筹争取国家文物保护、老旧小区改造、市政基础设施补短板等方面资金,按照《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若干意见》要求,地方政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街区保护资金投入力度。二是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对于具有一定营利性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在依法合规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捐资、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形成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发展工作。

(七)加大人才培训

一是加强管理人才培训。

适时举办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培训班,从工作实务和技术研究层面,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历史建筑测绘建档等方面,对全省从事历史文化街区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内容。省级层面建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家库”,遴选一批X省古建筑、传统文化方面的文史专家,开展技术宣讲和人才培训。教育部门在省内高校加大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相关专业与课程的力度。人社部门探索设立“历史建筑施工员”职业资格,允许符合条件的传统工匠、技艺传承人参与技术职称评定。三是加强技能人才培训。结合建筑工匠培训,有针对性地挖掘一批修建类、装饰类、造园类、烧造类等传统建造技术的优秀传承者和代表性人物,鼓励他们通过传帮带等方式,培训建筑工匠和古建特色工,化解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用工矛盾。建议设立“每年培训百名古建修缮工匠”等目标,通过在职业技术学院开设相关专业、“以老带新”等方式,培育一支既有数量又有质量的传统建筑工匠队伍,完善历史建筑修缮工匠库,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储备技能人才。

(八)强化公众参与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3篇

〔关键词〕 历史街区历史建筑 城市文化 城市规划 保护与发展

一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与杭州城市文化

1、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与杭州城市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城市是人类在历史文明发展进程中改造自然的基础上创造的聚居地。在这一改造和创造的过程中,正如著名的“文化景观学派”所认为的那样,任何文化景观的塑造过程,既离不开自然因素也必然体现人的思想和行为,反应出人类自身知识以及思想的演进。可见,“城市”与“文化”之间具有如影随形的亲密关联,既可以说城市是人类文化的产物,同时又是人类文化的载体。而人类文化则是城市得以发展的内在力量和品质,二者共同滋养和培育了“城市文化”。可以说,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就是在历史过程成长起来并保留至今的杭州城市文化遗产,他既是城市过去文化的结晶,也是城市当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是杭城历史的见证,是杭州城市特色的独特体现

城市如人,有其诞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记录了杭州城市发展的历史片段,是杭州城市历史过程不可或缺的部分,体现了杭城特定时段、地段的建设风貌,也保留下了不同时段、地段的杭城人们的生活足迹。这些历史风貌和足迹可以说是很普通的,但正是这具有普通风貌和足迹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却以其独特性、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性,往往成为杭州独一无二的发展见证,甚至成为杭州的重要形象。因而,保留至今的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就成为我们认识杭州城市发展的重要“文本”。

3、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是杭州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

文化被誉为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未来城市竞争将是以文化为主导的竞争。作为杭城文化独特见证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则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他在杭州城市形象的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杭州城市发展中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不是杭城发展的包袱,而是杭城发展的财富、资本和动力。

二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的基本状况及其面临的问题

1、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的基本状况

继2004年杭州市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以来,杭州市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05年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及《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标志着杭州市以历史风貌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形成。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认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等配套管理规定。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保护规划、保护修缮、保护利用、资金筹措、工作机制、搬迁安置等七个方面较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截止目前,杭州市共确定了26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11处历史街区、15处历史地段),总占地面积约416万平方米,共分五批公布了284处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约40余万平方米,且数量和类型都有较大的拓展,标志着杭州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力度的加强。由此可见,杭州市的歷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正处在上升阶段,“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词语,其保护和利用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面临诸多问题

杭州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难点和问题。

杭城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直接破坏总体来说来自两大方面。一为自然损害,包括暴风雨、火灾、白蚁等,这些自然因素是无所不在的,甚至是一种“日常状态”,我们只能加强预防和防范,而不可能完全地杜绝。其实自然破坏之外,最令人担忧的是人为破坏,包括非法盗窃、基础建设以及管理、决策、立法、规划等保护工作不到位。虽然有时候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不得不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有所让步,但是一些过于无知无畏的表现,则是非常令人痛心和遗憾的。

同时,当前杭城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正经受着快速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特色危机”以及“城市记忆的消失”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共性问题。杭州也不例外,像早期规划建设的清河坊历史街区,现在也是颇具争议,传统的老街区已被彻底地清理,“假古董”和外来商业文化充斥着整个街巷。

三几点建议

1、杭州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应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得到切实落实

现代城市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开拓创新,谋求现代文明;另一方面又不可能完全抹去和抛开城市的历史传统和历史遗产,创造一个所谓的全新的城市。如同个人的发展道路,也不可能断然与其成长历史分开一样。克拉孔就曾说过,“一个社会要想从它以往的文化中完全解放出来是根本不可想象的事。”离开文化传统的基础而求变革求创新,其结果必然招致悲剧,一个城市的发展其实也是如此。面对城市化和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之势,杭州的城市规划离不开城市的文化建设,而杭州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则是杭州城市文化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有理由相信“越是地方性的,就越是世界性的”,当前杭州正努力建设文化名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中心,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这个契机,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注重学术层面的深入评析和讨论,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做好对保护规划的落实、监督、管理等,不随意调整和改变保护规划,让保护规划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多做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精品工程。

2、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视野要开阔

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而且包含着物质、精神、行为和制度多层面的意义和特征,因此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绝不是单纯的建设行为和技术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综合的文化继承和创新工程。以杭州历史街区为例,既要加强街区内物质文化的保护,也要加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既要加强地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保护好地下遗产;既要重视可视性强的“上等”建筑,也要重视那些“貌不惊人”但代表广大民众生活的普通建筑。而在保护办法和管理层面,则要加强保护领域各个环节的保护力度和协调合作,并扩大保护和利用领域。既要加强政策、制度、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也要加强保护科研和技术的提高;既要加强政府层面的保护力度,也要引导广大公众的参与。凡此等等,都需要增加我们工作的广度、深度以及成效。

3、加强杭州城市文化建设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研究

杭城文化建设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只凭一腔热情还是不够的,“好心办坏事”所引发的建设性或保护性破坏屡有耳闻。尤其是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领域,一些短视、庸俗和过度的开发行为,不但不能揭示街区和建筑所具有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而且往往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破坏。因此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务必坚持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加大人力、资金的投入,探讨符合保护的原则及方法,一方面要善于学习国内外文化建设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领域已有的而且比较成熟的先进理念和保护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杭州本土建设和保护途径,构建具有杭城特色的文化建设和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体系。

四结语

杭州作为中国七大古都之一,是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利用好杭城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并传递给子孙后代,是我们杭城每一代人的责任和义务。正如盛唐时期著名诗人孟浩然所感怀的那样,“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不断演进的历史告诉我们,“现在”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瞬间,“我们”也只是历史过程中的匆匆过客,而文化的前延后续、生生不息才是最为重要的。做好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继承和创新杭州城市文化,是我们肩头所负的时代使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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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约翰·汤姆林森著,郭英剑译,全球化与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26

城市: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第4篇

作为一个南方边陲的首府, 南宁建城的历史已有1680多年。据记载, 东晋大兴元年 (318年) , 郁林郡分出晋兴郡市场遗址后, 郡治设在晋兴县城, 即现在的南宁, 这是南宁建制的开始;唐朝贞观八年 (634年) , 唐太宗定名为“邕州”, 南宁始简称为“邕”;元朝泰定元年 (1314年) , 中央政府为取南疆安宁之意而定名, 广西境内由“邕”改为“南宁”, 南宁由此而得名。作为一个沿江而建的城市, 南宁最早的城市形态主要围绕穿城而过的邕江布置, 水路作为当时一种主要的交通手段, 孕育了沿江而建的码头、街市、房屋和巷道, 形成了目前保护区所涉及的这一片历史悠久的区域。我曾在新东西酒吧以及其他场合和书籍中, 看到过南宁老城的照片, 比如水街与解放路一带, 它们连接着民生和水街码头, 人们通过码头, 到河边取水, 岸边的建筑、街市, 自有其热闹繁华的一面;而南来北往的货物, 往往通过码头抵达南宁, 再散发到各地, 这种由码头而兴建的城市, 也是珠江流域很多市镇最初的发展模式。商业的往来, 在带来物质交流的同时, 也带来了文化的交流。比如解放路上现在保存完好的新会书院, 位于南宁市解放路中段, 始建于清乾隆初年, 距今已有近300年历史, 会馆为当时旅邕的广东新会商人所建, 后来重建于清道光二十三年 (1843年) , 面积有800多平方米, 这个做工精美、硬山顶砖木结构的建筑, 是目前南宁市保存最完整、规模最大、最能体现出岭南建筑艺术特色的一处古建筑。这个建筑除了在平时对市民开放外, 最近几年在晚上, 还成为邕剧、粤剧的表演场所, 在传承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 也传承本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和国内其他一些历史悠久的城市相比, 南宁现存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数量并不算多, 最近10年由于缺乏明确严格的保护, 一些历史街区的老建筑, 已消失了不少;而一些现存的历史街区也由于缺乏保护的意识, 其风貌也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曾看到过一些民国时期解放路的老照片, 街道两边均为两三层的南洋风格的骑楼建筑, 路面则为沙砾路面, 三三两两的人们在其中行走, 这些极具特色的骑楼和街道, 展示了一种南方市井的生活特色。由于之前一直缺乏得力的保护和控制, 一些历史街区的新建筑, 兴建起来后往往和历史街区的建筑风格缺乏联系。比如解放路口靠人民路一侧的沿街建筑, 尽管也保留了骑楼的形式, 但无论层数、外形、建筑风格都和原来差别很大, 骑楼这种带有南洋风格的建筑, 沿街的柱子往往为砖砌的方柱, 立面细节也往往比较丰富。而那些新建筑, 在骑楼下使用圆柱, 建筑立面往往过于简单, 所用的立面材料也缺乏历史传承。有鉴于此, 新的保护条例明确了历史街区在规划上的审批程序, 并提出要对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历史建筑以及骑楼等岭南特色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同时还赋予保护规划以强制性效力, 要求历史街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保护规划, 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这些措施, 将有助于历史街区与历史建筑的保护与更新。

作为另一个历史街区, 南宁中山路的知名度和繁华程度, 由于美食街的存在, 其城市影响力远远超过解放路一带。中山路这一片区域, 同样是一个因靠近邕江、也因码头的存在而在历史发展中慢慢形成的居民聚落区, 这里分布有各式教堂、民居、菜市、街道和巷子, 也有不少民国时期的老建筑, 比如邕宁电报局、黄旭初的故居旭园等等。这个历史街区在上世纪90年代上期有过一次改造, 中山路的“外滩新城”就是那个时期兴建的建筑, 只是这种用大体量的高层建筑形式介入历史街区的方式, 以及规划中将街道拓宽的方式, 现在看来, 确实存在着值得商榷的一面。从历史街区保护的要求出发, 这个区域最好的保护方式, 其实就是保持这一区域的建筑风貌, 街道空间尺度、走向和肌理, 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 通过低层高密度的建筑和街道空间来保证这一传统历史街区的活力。如果用一种新城市营造的方式来更新老城区, 带来的可能只会是历史街区的破坏, 这一点, 从中山路“外滩新城”建成后, 在建筑形态、空间、风格以及商业业态上一直难以融入原有的历史街区, 就可以看出来。

现在, 中山路又面临着另一次更新。从中山路南门菜市到南环路一带, 目前已经拆迁了不少建筑, 据媒体报道, 这一区域将兴建大型的商业与住宅项目。只是这一区域的改建, 采取的可能也是类似中山路“外滩新城”的模式比如原有的道路被拓宽, 空间肌理被改变, 沿街的历史建筑全部拆除, 商业业态也可能不再有美食街的存在, 新的商业与高层住宅, 将很难再现以往中山路街区的历史风貌, 这种将土地交由开发商操作的旧城更新, 也反映出一种资本市场运作下的无奈。但反过来, 如果政府在城市规划中, 有意识地对这一地区的更新, 做出严格的指导和控制, 即使是资本和商业介入, 至少仍然可以在更新的过程中保持这一区域的建筑风貌和街道的空间肌理, 这点, 其实比什么都重要。

笔者几年前去新加坡, 新加坡也是一个高度城市化的国家,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有一段时间, 当地很多历史建筑比如排屋, 也因城市的更新而不断消失, 后来政府意识到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 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新加坡的历史街区, 无论是道路宽度还是空间肌理, 都得到了严格的保护和控制, 沿街的建筑, 在改建和改造中, 其外立面必须予以保留, 新的改造和更新只能在内部进行。这种保护历史建筑的方式, 也是很多欧美国家对待自己历史建筑的做法。具体到南宁市, 比如目前的中山路改造, 政府应该在规划中保持原来街道的宽度这种街道的宽度, 特别适合步行, 而不是将其纳入城市整体交通网络的一部分, 把道路拓得又大又宽;在此基础上, 沿街的老建筑立面, 具有历史价值的, 一律要求在改造中予以保留。在中山路一带, 我曾看到很多做工非常精细的骑楼建筑, 外立面的精细与历史沉淀, 绝非以后的新建筑可以代替。去年我在西班牙巴塞罗那考察, 曾看到其市中心一个老的菜市场的改造, 市场的外立面沿基地周边的建筑表皮, 在改造中全部予以保留, 新的市场只是在内部, 通过新的结构形式和屋顶, 形成新的内部空间。这种新旧混搭的建筑更新的思路, 在融合新的同时, 也延续和保留了自己的历史。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5篇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发布日期】2013-04-09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文化、国土资源、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历史建筑。经评估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停工损失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三)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五)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拆除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不得擅自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空间环境以及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整修、翻建,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环境、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日常维护、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抢救性修缮;可以按照保护整修计划的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组织统一整修;

(三)指导、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义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加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风貌特色;

(二)保护范围;

(三)使用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市区、县(市)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使用导则,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修缮维护、保护管理等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公布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格式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因保护历史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不得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中非国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实施保护整修。

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在征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历史建筑,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使用导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的,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送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相关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应当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或者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迁移保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建设单位在实施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因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需要,确需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第四十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和保护责任人加强保护措施。对达到保护管理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和列入保护整修计划的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二)修缮方案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修缮方案审查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6篇

1 浦江历史街区的概况及其人文价值

浦江县城现存的传统建筑多集中于解放东路、解放西路、民主路两侧及其周边区域,大部分是明、清时保留下来的,传统风貌保存尚好,基本保持了传统的空间格局,也是目前周边县市中唯一幸存的古街区。这一片街区街道两侧商铺林立,景象繁华,是浦江县城主要的休闲、购物的商业老街,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之为“后街”。街道蜿蜒曲折,民居尺度宜人,生活风味浓郁,保存着比较完整的传统城市格局;部分建筑做工考究,工艺精巧,木雕、石雕工艺生动优美,具有一定的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街区留存着许多城市的记忆,是物质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集中体现,鲜活地展现了浦江居民原生态生活方式和独特的地方文化传统,文化底蕴十分丰厚。保护和利用好历史街区,保持古城历史风貌的相对完整性,对本土民俗文化的传承意义深远,对浦江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资源挖掘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浦江历史街区存在问题

通过现状调查及分析,历史街区目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历史文化遗存保护情况差。由于自然与人为因素,一些古建筑随着岁月的侵蚀正在快速老化、朽烂、破损和塌毁,部分极具价值的古建筑亟待修缮。街区历史元素不断流失,历史构筑物散落无人管理,大片散落的传统民居破旧不堪。

(2)街区居住条件差。建筑以木结构为主,年久失修残损严重;大量搭建破坏了原有建筑格局,通风采光差;由于街区历史悠久,基础设施落后,生活环境恶化,居民生活不便;环境脏乱,街道地势低,遇大雨严重积涝;居住密度高带来生活私密性差、休闲空间等十分缺乏,居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和保护街区风貌的呼声十分强烈。

(3)安全隐患大。由于历史的原因,街道狭窄,平均只有4.2米左右,且障碍较多;建筑沿街巷紧密排列,都不符合现在的日照间距和防火间距要求。但作为商业区,平时人流拥挤,广告牌林立;很多建筑为木结构,年久失修,且电力线路陈旧老化,人居房屋安全系数低,居民的用电安全,甚至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很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3 对策与建议

3.1 历史街区古建筑的保护

3.1.1 古建筑保护的思路及原则

总体思路是“保留建筑风格,重现历史魅力;完善内部功能,融合现代需求;优化社区结构,展现时代风采”。通过保护、整治和改造,挖掘优秀历史建筑的文化内涵,使之成为中心城区的特色亮点和市场卖点,提升城市品味,打造文化品牌,繁荣浦江經济。古建筑保护的原则应遵循“保护历史的真实性、保持风貌的完整性、维护生活的延续性”的保护原则,根据建筑物的现状、历史信息与街区保护的实际需要,按照“重点保护、合理保留、局部改造、普遍改善”的要求,尊重历史、保存原貌、修旧如旧,保持整体的完整连贯。切忌重新包装改建,使古建筑、古街区“旧貌换新颜”,导致历史信息荡然无存。

3.1.2 古建筑保护的方法及措施

(1)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对建筑、设施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包括建筑的历史沿革,残损现状和建筑测绘。在广泛征求专家建议和原住民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确定保护重点,保持原有的建筑风格、整体造型和细部装饰,采用先进的工艺和材料,在外观上修旧如旧,有效保留和保护建筑物所蕴涵的历史沉淀、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甚至可以考虑将某些单体老建筑迁移至历史街区,以提高历史街区老建筑的数量。街区内新建筑遵照原有建筑基本轮廓,在尺度及屋顶形式上与原有建筑取得协调,从而达到地块形态肌理上的连续。这样不仅保护了城市建筑肌理,而且保留了原有的城市生活肌理,让老民居保留原有生活气息。保留了人气,保留了原生态,从而保留了老居民的历史传统和地域生活方式,使之成为反映浦江历史风貌的重要历史街区。

(2)继承和创新相结合。在保留原有风貌,继承文化的同时,结合浦江地域特点,修复部分重点文物和历史建筑,梳理原有的街巷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拆除违章和插建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根据房屋不同类型和保护整治要求,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对建筑物内部彻底改造,改造和完善自来水、通信、雨污水等工程管网及相关路网,提高建筑物的综合品质和使用功能。以满足当代生活多方面的需要。

(3)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结合优秀历史建筑的地域特点、周边环境、功能配置,制定高品位的规划方案;在保护建筑物外部历史风貌的同时,提供现代的设施和功能。拆除周边一般建筑、提供公共活动空间,增设休闲文化设施、提高绿化覆盖率,营造优雅的周边环境。结合规划,增设休憩庭院、停车场等城市设施,着力解决交通问题,为街区高品质改造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3.2 历史街区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总体设想

(1)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对该区域实施整体保护,制定详细、实际且有创意的规划和方案设计,能从整体上提升街区品质。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设定近、中和远期的改造目标,方案应严格反应现状,明确拆建、新建和保留的建筑并在该区域内的地块、街道的风貌保存、天际线和空间尺度等问题上有真实、客观的见解。同时设定区域规划的人口数量、日均人流量等问题。

(2)改变现有的传统街区改造模式。充分尊重住户的故土情节和历史文化街区原住民保护原则,推出原地段安置、外迁安置和货币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在此基础上,政府对产业形态、组织结构、人员、管理、文化等进行调整,古建筑的形态、产权关系、土地性质保持不变。政府投入资金对道路、绿化、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实现百姓满意、政府满意的双赢格局。

(3)改变现有利益分配模式。旧街改造通常借助于开发商的力量,其利益在开发商、政府和被改造街区居民之间实行按资分配,结果往往是开发商得大头,政府的非税收入是中头,居民丧失了一次“资产性收入”的机遇,社会更流失一份“沉淀的历史文化价值”。为此,如果抛开开发商,改变现有利益分配模式,只局限在政府与居民之间进行分配,就能使利益的获取走向稳定性和长期化。

(4)整合地域文化,开发旅游资源。逐步调整街区商业结构,恢复传统特色商业经营,鼓励开展特色餐饮、特色产品等经营活动。挖掘具有浦江地域特色的传统文化资源,并融合浦江非物质文化遗产,让历史街区成为展示浦江深厚的文化底蕴的窗口,形成一个集商贸、旅游、饮食娱乐休闲的老城区中心商务区。

(5)转变传统的改造模式。以政府规划为基础,在建设、文物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允许居民自己改造。这样做一是可以减少政府投入,加快街区改造;二是消除因规划控制,禁止居民翻建,但又迟迟不开发而引发的不满;三是促进少数拆迁户不合理要价,而导致街区改造迟缓的进程。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相关概念解析 第7篇

1 历史文化保护区 (街区) 保护规划概念混淆

国内各历史文化名城一直以来均非常重视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的编制, 通过规划研究与编制的过程, 对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的编制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 也编制了各层次、各种类型的保护规划, 不乏成功的范例。然而各地方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 甚至一个城市不同的编制单位编制的保护规划成果表达中所描述的概念存在一定的差异, 即使相同的概念其内涵也有所不同, 如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绝对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区、环境风貌区、环境协调区等等。这些概念在不同的保护规划中被运用, 势必给保护规划的解读以及规划管理者的实施执行带来诸多不便, 以致所编制的保护规划无法实施, 对整个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带来负面影响。

在广州, 自2000年12月, 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了第一批16片历史文化保护区, 21片内部控制历史文化保护区以来, 陆续开展了大量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由于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完善, 且对保护规划的概念描述存在不统一性, 因此, 不同时间段以及不同设计单位由于认识与理解的不同, 在所编制的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成果中所提出的规划概念也各不相同。因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 必须统一相关概念, 避免混淆。

2 新形势下对保护规划相关概念明晰的需求

2004年2月1日起《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开始施行, 2005年10月1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开始施行, 《办法》与《规范》的颁布施行为保护规划提供了重要的编制依据, 也提出了新的编制要求, 提出了新的挑战。

通过详细解读《办法》与《规范》, 对其中提到的相关保护规划的概念进行深入对照分析, 附以以往保护规划编制的经验, 发现《办法》与《规范》中对相关概念的界定尚存在一定的模糊区域, 在具体的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造成一定的不确定性, 带来了新的概念的模糊。

3 保护规划相关概念的明晰

3.1 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内涵应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两部分。

2005年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条文说明中明确规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内涵基本相同, 以后的保护规划中都采用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该条文将“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进行名称与内涵的统一, 将两个概念画上了等号。

但在广州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编制的过程中, 发现将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完全等同, 存在不妥之处, 如将以自然风貌和城郊村落为主要特点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不能恰当反映其特点, 名不副实。因此, 我们认为保留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并存的概念, 并将其内涵进行一定区别更为方便适用。

对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以城市街区为主要特点的历史保护地区建议称之为“历史文化街区”, 而对于城市外围散落的具有地方传统特色和历史保留价值的村、镇以及以自然历史遗迹为主要特点的地区则建议依然保留“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概念。

在广州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街区) 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 我们将广州市历史文化保护区分为四种类型:1) 以自然风貌为主要保护要素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如番禺区莲花山等) ;2) 以古村落为主要保护要素的历史文化保护区 (如海珠区小洲村, 番禺区大岭村、鳌山古庙, 花都区高溪村、头村等) ;3) 以近代低层花园式住宅区为主要保护要素的历史文化街区 (如华侨新村、新河浦、农林上路等) ;4) 以具有传统特色的城市历史街道为主要保护要素的历史文化街区 (如人民南路、光复南路等) 。

3.2 紫线、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对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控制线的划分是制定历史文化街区分级别保护的重点内容之一, 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中分别涉及了紫线、核心地区、建设控制地区以及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等一系列概念, 这些概念指代的范围在两个文件内的表述缺乏统一性, 下面分析一下各控制线之间的对应关系。

3.2.1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紫线, 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 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也就是说对历史文化街区城市紫线就是指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界线, 即城市紫线=保护范围。

《办法》第六条 (一) 规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 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以下简称建设控制地区) ”。也就是说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包括核心地段和建设控制地区, 即保护范围=核心地段+建设控制地区。

3.2.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规范》“3.2.1历史文化街区应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限, 也可根据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4.2.2历史文化街区的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就是说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街区外, 故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即是保护范围。环境协调区为建设控制地带外根据控制需要再向外延伸的区域。

3.2.3 比较分析

1) 《办法》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从规划编制、规划管理、操作实施、监督检查等方面都提出了刚性的控制要求;2) 城市紫线关注的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界线内的控制;3) 在规划编制上,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内应包含核心地段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 但《办法》并未要求明确划定, 也未提出不同的保护要求;4) 建设控制地带应在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划定, 它是保护区与非保护区的过渡区域, 建设控制地带不属于紫线;5) 从《办法》和《规范》的表述来看, 保护范围内的核心地段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并未要求划定, 且两者的控制要求没有明确界定。

如图1所示城市紫线范围即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 在其内部应包含核心地段和建设控制地区, 而在保护范围外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必要时还可进一步划定环境协调区。

4 结语

为了更好的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 使其真正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必须深入研究和领会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力求在所有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统一编制标准与要求, 编制出通读性的保护规划。本文主要通过解读《办法》和《规范》, 探讨统一的概念用语, 并在实际的规划编制过程中运用。

摘要:通过解读《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明确了两个文件中相关概念间存在的异同, 探讨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中统一的概念用语, 以使其真正适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关键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概念,城市紫线

参考文献

尊重地域文化的历史街区保护规划 第8篇

关键词:地域文化,历史街区,保护

0 引言

地域特征在维系城市和建筑的地方性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抛弃了本地区的文化传统, 丧失了自我的存在, 也失去了富于认同感的区域”[1]。因此在近年来的历史街区保护和规划中, 越发关注地域文化了。湘潭市城正街作为一条有着悠久历史和地域特色的街区, 在保护和规划中, 注重地域文化内涵的挖掘和整合重塑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1 城正街历史街区现状及特征

1.1 区位及概况

城正街历史街区位于湘潭市雨湖区, 西接雨湖路, 东至观湘门, 北延伸至熙春路, 南邻沿江东路, 老街长约705 m。街巷骨架保留了清朝初年的格局, 比较完整和真实的反映了清末民初的湘潭风貌。主要保存较完好的文物有文庙、刘烈士祠、唐氏义门和抗日阵亡将士纪念碑等。

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历史遗迹:三义井、陈家牌楼、陈孝子母墓、和化坛。由于历史的原因, 这些遗迹大多损毁严重。

1.2 历史街区空间结构及特征

随着新城区的建设, 昔日商贾云集的城正街失去了往日的繁华, 这里也成了“脏”“乱”“差”的代名词。街道狭窄、建筑破旧、市政设施严重滞后。但同时城正街也具有良好的区位和外部条件, 紧邻湘江、毗邻雨湖公园, 随着湘江风光带的建设及雨湖公园的提质改造, 再加上周围便利的交通, 经过改造后的城正街必将成为湘江沿岸的一颗明珠。

城正街的布局呈现出居住与商业混杂, 并有祭拜和宗教的特征。可概括为“一轴三空间”, 分别为老街交通轴、居住空间、商业空间和宗教祭拜空间。

1.3 历史街区存在的问题

1) 物质性老化与功能性衰退现象严重, 街区活力严重不足;2) 重点建筑亟待保护修缮;3) 传统城市风貌逐渐消退;过大的建筑密度致使街区环境质量差, 缺乏公共绿地及必要的城市开敞空间;4) 长期形成的社会、经济结构特别是稳定的社会网络和人文特质发生了改变[2]。由于自我造血功能的丧失, 原住居民流失造成老城空洞化, 成为老弱留守之地和流动人口的租居之地。上述问题的出现造成历史街区保护和发展缺乏原动力, 传统街区的自觉保护也无从谈起。

2 基于地域文化的城正街保护规划

2.1 街区聚落文化整合, 保护空间肌理特色

聚落是一种空间系统, 是一种复杂的经济、文化现象和发展过程, 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社会经济背景中人类活动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在长期的历史中, 积累和保存了大量的古代建筑和文物史迹, 体现了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

城正街在其长期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 形成了独特的聚落文化, 虽然很多优秀的历史遗存都遭到了破坏, 但城正街的空间格局保存情况还是大体不变的, 城正街经过长期的积淀, 形成了“一街多巷”的鱼骨格局形式, 在这种主体骨架的基础上派生出其独特的建筑空间。这是城正街街区中的精华部分, 在保护时应该特别注重保护现状的空间肌理。

2.2 街区建筑特色整合, 保护传统街区风貌

在对城正街的建筑现状及特点分析研究后, 规划设计根据有机更新的“细胞代谢原则”, 将街区的建筑按照“细胞的新旧和生命力状况”,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造方式分区规划”。并进一步提出新的宅院更新模式, 具体为“一”“U”“回”形。同时在保持传统街区风貌的基础上对沿街立面进行整治改造[2] (见图1) 。

2.3 街区宗教文化整合, 保持传统生活习惯

城正街历史上存在大量的牌楼与祠堂建筑, 现存比较完好的就有陈家牌楼、齐家牌楼、刘家牌楼和张家祠堂, 主要是用来祭祀祖先牌位的。宗教祭祀文化已经深深渗透到了城正街居民的生活当中, 很多在那生活的老居民都有定期祭祀祖先的习惯。

所以在保护规划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宗教祭拜文化的复兴。据称, 陈孝子母墓以前每年都会有很多人去祭拜, 后来因建房而被完全破坏, 这种文化活动当然也跟着消失了。因此, 在历史街区更新规划中应尊重当地居民的文化生活习惯。

2.4 邻里文化和街巷文化整合, 保护非物质文化载体

城正街有很浓厚的邻里文化和街巷文化, 经过长期的相处, 附近的居民基本都熟识, 生意之余会串门、聊天, 更有甚者, 几个人围坐一起开始棋牌娱乐, 踏着青石板路面, 走进古街古巷, 感受到那些古老的元素, 看看那些消闲中的人们, 会有一种怀旧的感觉。所以在保护这种文化活动时, 首先要注意保护的就是那些特色的街巷空间, 或是对有些被破坏了的街巷空间进行一些恢复。为居民提供这样的活动空间 (见图2) 。

2.5被湮没的遗址文化整合, 建立遗址标志体系

被湮没的遗址, 是历史街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遗址标志体系, 揭示蕴藏的历史文化信息, 对建设独具特色的湘潭城正街历史街区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进行保护规划时不一定要进行古迹的恢复, 但至少应该对湮没的历史文化遗址进行标示, 并简要介绍出被湮没的历史遗迹的基本情况, 本地的历史、典故、传说等都会激发居民的住地自豪感, 这对街区历史文化的保护也是至关重要的。如江苏省吴江县同里镇, 在各代名人故宅前一一挂牌介绍其历史, 达到在镇上行走时会产生置身于历史长廊中之感。

3循序渐进的保护策略

1) 先期必要的公益性投入。在几个领域首先进行具有启动性质的公益性投入, 吸引社会力量、市场力量对保护整治工作的关注。2) 社会、市场力量的控制和引导。对社会力量、市场力量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科学合理的引导, 发展文化经济, 保证保护整治工作的健康、持续进行。3) 规划实施。为保持历史街区原有风貌和肌理, 街区整治规模和速度十分重要, 不宜大规模一次性整治, 而应有步骤、有重点的进行连续性的小规模修缮[3]。

4结语

当前, 我国已经进入城市化发展的高速时期, 历史街区的保护不可避免地受到极大的冲击。我们应该吸取西方城市化的教训, 对体现城市特质的历史文化进行有效地保护。从实践的结果上来看, 除了贯彻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四项准则和采取“存古”“复古”“创古”[4]三项策略之外, 我国许多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中要运用有机更新的思想方法, 保护街区的人文社会网络, 尊重地域文化, 对地域文化进行整合和重塑, 使历史街区的保护和规划具有明显的地域特色, 这才是历史街区保护的灵魂。

参考文献

[1]曹力鲲.留住那些回忆:试论地域建筑文化的保护与更新[J].华中建筑, 2003 (6) :10-12.

[2]武联.历史街区的有机更新与活力复兴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 2007, 14 (2) :110-114.

[3]康新宇.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与复兴[J].城市规划通讯, 2006 (6) :15-16

历史街区的游憩开发与保护 第9篇

呼和浩特是国务院确定的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有两千年的文字记载、近千年的建城史、浓郁的民族文化特色。通顺街区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整个通顺街区是呼和浩特城市宗教旅游的重点范围, 辖区内建筑有历史悠久的大召寺、小召寺、五塔寺、席力图召等寺庙, 宗教气息浓厚, 特色鲜明, 是呼和浩特城市发展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之一。如何把历史街区融入现代经济生活之中, 使其不仅是孤立的旅游景点, 而是可以让广大市民和旅游者可以驻足、游览、休憩的, 有着完善的功能区划的现代游憩区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历史街区的价值

(一) 历史街区的理论价值

历史街区是指在某一地区 (主要是指城市) 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 代表这一地区发展脉络和集中反映地区特色的建筑群。历史街区的本质是城市的历史信息, 单体文物建筑所传承的历史信息是有限的, 更多的历史信息则承载于建筑形成的环境、城市的形态和结构以及城市的景观风貌之中。其中或许每一幢建筑都不是文物保护建筑, 但整体上具有非常完整而浓郁的传统风貌, 是这一地区历史的见证。

(二) 历史街区的实践价值

呼和浩特这一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基础, 对城市旅游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以其整体的历史环境风貌体现着城市的历史文化价值, 展示着呼和浩特的民族、宗教、历史、区位特色。为适应城市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应该在景观轴线上, “旧城”以突出明代“召城”特色为核心, 以金刚座舍利宝塔席力图召大召一线为主脉, 以通顺街兴盛小召街五塔寺后街为历史文化轴带作出统筹规划, 设计出既可以接待游客观光游览, 又可以为市民提供游憩场所的历史街区游憩区。

二、呼和浩特市通顺街开发现状与特点分析

(一) 开发现状

虽然呼和浩特政府大力宣传贯彻《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有利时机, 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进行完善, 但是仍然缺少可行的具体规划来规范街区的空间发展, 导致目前的状况堪忧。

随着岁月的流逝、历史的变迁, 其环境质量日益恶化, 亟待保护。除大召寺前面的路面是近期修缮过的外, 其他的路面坑坑洼洼, 而多数的建筑墙面破损, 违章广告泛滥, 共用设施乱占人行道;居住、商业、办公建筑混杂, 沿街建筑布局混乱;地下给排水设施年代久远, 排水不畅等, 落后的基础设施日益成为发展的障碍。因此, 在建设中既要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渊源和地方特色, 又要将历史建筑更新有机地联系在一起, 形成新的富有特色的城市风貌。

(二) 通顺街区特点分析

1.宗教气息。

通顺街区最显著的特点是宗教气息浓厚, 附近有五塔寺、小召寺、席力图召、大召寺, 属藏传佛教的黄教, 有别于中原地区的佛教寺庙, 有鲜明的宗教特色, 整个街区的环境可以给人以安详、宁静的舒适感觉。

2.历史氛围。

街区中的大召寺始建于1581年, 已经有四百多年的历史, 是呼和浩特城区中最古老的建筑, 也见证了呼和浩特的城市发展。其他的寺庙也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兴建的, 给整个街区空间带来了连续的历史见证, 在渲染历史氛围上有重要的作用。

3.区位特征。

通顺街区位于呼和浩特城区的旧城部分, 行政区划上属玉泉区, 与呼和浩特的回民区比邻。附近有城市最繁华的中山路商业地段和呼和浩特式的人民公园, 可以考虑将人民公园和通顺街区联合进行游憩开发, 作为附近商业地段的附属游憩区, 将城市游憩流引向该街区的休闲设施, 一方面为城市分流部分的游憩人群, 另一方面可以为城市增加新的旅游景点蒙古族民俗和宗教文化气息浓厚的城市游憩区。

三、通顺街游憩区的开发设计

历史街区的价值不仅在于每一幢单体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 而是更注重街区环境的历史风貌特色。总体来说, 历史街区的改造以及游憩功能的利用使原有的性质得以改变, 将居住、传统民间小商业区等转变为游憩商业区, 空间基本单元尺度变大, 建筑总体密度降低, 空间的通透性和联系性增强。具体的开发中应该首先将游憩客流引进通顺街区, 然后对整个通顺街区进行功能分区, 分为游憩空间功能区、文化教育功能区、饮食娱乐功能区、商务休闲功能区, 在功能区的内部进行具体的设施项目设计, 如图1。

1.作为游憩区的一部分, 可以利用设计线形空间来进行引导游憩流。线形开放空间可以形成线形的公园, 此类公园明显比传统固定式公园具有更大的周边范围和边界。在开发中注重通道的文化和教育功能, 可以在周边利用高科技手段设立各种标识和新颖的展板来进行文化引导。

2.在大南路的街角设立游憩空间的功能区, 作为接待游憩流的第一个功能区, 空间的开阔性是很重要的。街角的公园应该是城市环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作为街区的重点游憩区应该与建筑物与基础设施有同样重要的地位。街角公园的设计应有独特的主题, 空间利用上还要注重各个游憩功能区的可达性。

3.目前国内外的大部分游憩区都有文化教育的功能, 该区域可以用博物馆的形式来开发文化旅游资源, 这种资源凝聚式的开发模式也是静态旅游资源展示的重要方式。每一个城市都有自己的文化, 文化的展示可以集中一块区域来具体展现, 例如设立蒙古族民俗博物馆和藏传佛教文化博物馆的集群, 形成“艺术村庄”, 根据民俗和宗教文化的特征, 深度挖掘。

4.在通顺街地段的饮食娱乐功能区, 设立一个汇集各种蒙古族小吃和回族小吃的小吃巷。对老字号发掘、振兴应该与旧街区的改造联系起来。市民们对老字号有着难以割舍的感情, 利用这样的感情, 在现有的特色小吃基础上开发出有民族特色的新颖品种, 为市民和旅游者提供新的休闲区。现在的小吃品种主要有历史悠久的烧麦店和各种回族小吃, 但在卫生环境方面和食品的品种方面还有待提升。

5.在历史氛围和宗教气息浓厚的游憩休闲区设立商务休闲功能区, 建造有特色的高档会议中心和现代化的音乐厅, 不仅可增加游憩区的现代科技元素, 还为整个城市提供了新的基础设施。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要保持与街区建筑风格的统一性。

四、通顺历史街区的保护

(一) 有关经验的借鉴

国外的保护经验主要是在立法方面, 最早实施立法保护的是法国, 1962年颁布了《马尔罗法》。该法律规定将有价值的历史街区规划为“历史保护区”。制定保护和继续使用的规划, 纳入城市规划的严格管理, 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得任意拆除、维修, 改建要经过“国家建筑师”的指导。而在日本, 1975年修订了《文化财产保存法》增加了保护“传统建筑群”的内容。法律规定, “传统建筑集中, 与周围环境一体形成了历史风貌的地区”应定为“传统建筑群保护地区”加以保护。

国内的保护经验还是比较侧重于实际的功能和措施, 如对南京夫子庙地段的游憩利用上, 保存了原有的格局和风貌, 恢复其作为南京民俗旅游文化中心来发挥商业和文化作用。对上海老城街区的游憩开发的具体措施包括保护古典园林, 延伸历史风貌, 改善基础设施, 发展商业和旅游等。

(二) 具体的保护措施

上述国内外的经验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要通过法律来保护历史街区;同时可以对游客和旅游开发部门给予约束, 强化他们的保护意识。二是要沿袭整个街区的历史风格, 注重保持原样。

1.通过政府制定政策和规定, 对文物古迹、有保留价值的民宅商肆及其周边环境切实加以有效的保护, 对五塔寺小召席力图召大召通顺街一线历史街区及将军衙署、清真大寺、公主府、清代绥远城墙进行重点保护控制, 探索公益性改造的新路子。

2.更新基础设施, 改善环境整治街容, 在保持原有的街道布局和风格的基础上, 原样保留整个城区中所有的历史老建筑, 只在每块街坊的废弃空地上做修补建设, 要与原有的街道和广场的历史风貌相和谐。

3.用旅游路线把历史街区串起来供游客游览, 在线路的沿途要用标识提示游客和市民的游憩者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 强化他们的保护意识。也可以利用这些著名的历史建筑做大型文化活动的举办场所, 同时, 对公众进行公益教育, 提高市民的保护自觉性,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大召寺和其他寺庙在旅游业中的知名度, 增加古城的文化色彩和旅游内容, 还可以从主观上为历史街区的保护提供基础。

4.对老城区内的重点古文物建筑进行加固处理, 保持其原貌, 对部分古城墙遗址和现已濒临灭失的历史遗迹进行抢救和恢复, 同时要十分注重所使用的材料和手法, 尽量使其恢复全貌, 不留下任何建筑痕迹和画蛇添足的手法, 让传统的历史街区的特色历史文化发扬光大。

摘要:呼和浩特市通顺历史街区环境质量日益恶化, 亟待解决和保护。运用旅游开发规划中进行功能分区的方法进行历史街区开发的新尝试, 并在借鉴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的基础上, 探索出适合通顺历史街区的保护思路, 对历史街区政府要制定保护政策, 还要采取更新基础设施、融入旅游线路、对重点古文物建筑加固处理等措施。

关键词:历史街区,旅游开发,保护

参考文献

[1]阮宇翔, 彭旭.传统历史街区的环境更新与可持续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 (工学版) , 2002, 35 (5) :67-69.

[2]李志刚.历史街区规划设计方法研究[J].新建筑, 2003, 增刊:29-32.

[3]王紫雯.城市的景观规划与特色保护——历史街区特色保护的方法论研究[J].杭州科技, 1999 (6) :25-26.

城市设计与历史街区保护 第10篇

一、历史街区保护的意义

城市中历史建筑是以往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包含着诸多的信息,是传统历史的载体和生动写照,具有考古和历史研究等多重价值。历史建筑能使人们产生丰富的联想,是鲜活历史载体,在精神文化方面同样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历史建筑和名胜古迹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发展史的重要见证,重要的建筑古迹往往会起到国家或民族象征的作用,对产生具大的凝聚力和精神鼓舞作用。作为一种具有历史意义的历史奇观,历史街区对城市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重要的文化价值。街区是人民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载体,是国家、民族、人民生存发展的基础。2)重要的科学考察价值。保存完好的历史街区是先辈集体智慧的结晶,对于研究当时的经济、文化、社会历史有重要的参考价值。3)重要的教育价值。作为传统历史的见证,对后代的园林设计、城市规划设计有重要的启迪作用。4)重要的美学价值。

二、城市设计与历史街区保护

1、立法建设

城市规划设计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该从大局出发、立足长远,可以通过借鉴其他立法完善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城市规划与历史街区保护现状,建立起一套拥有中国特色且合乎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各个地区的具体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使城市规划设计及街区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城市的开发建设与传统历史建筑的利用提供法律依据。当下欧洲许多国家对传统文物、历史性建筑的保护已到达科学化、系统化、法制化,并且已形成一种良性的循环过程。为了加强在城市规划设计工作中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对历史性建筑元素的保护,尽快建立起与现行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历史街区保护法律体系显得十分必要。同时还要加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普法教育,对人们进行常态化的法规、法治教育,既要提高管理人员的意识,使管理人员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又要提升人民群众遵法、守法的自觉性,加强法制观念、违法必究。

2、详细的城市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时对于历史街区的保护主要依赖于详细的规划和科学的规划编制,其中最大的困难在于如何明确详细的保护内容。一般而言,规划设计时需要保护的具体内容以及保护措施都应当在深入、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以明文规定的方式明确表明,具体的街区空间布局、历史风貌、相关保护方法以及需要改善的地方都应当以条文、规章的形式注明。在城市规划设计中,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开发商和一些政企负责人往往追求更多的是经济效益,忽视了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历史街区的保护,这对历史文物保护、传统文化的传承都存在着极大的威胁。为此,在城市规划设计时必须先制定完备详细的保护方案,依次来指导和规范投资商、开发商的行为。对于城市规划与开发中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保护方案中必须要有详细反映历史性建筑的修复和利用措施。在微观方面上更要加强控制,必须按照规划要求贯彻落实。

3、建立健全精干的投资管理队伍

城市设计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技术性强、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工作强度大,在设计与保护过程中投资也与其他投资不同,需要投资者拥有更高的操作技巧、业务水平和敬业精神。因此培养一批专业素质过硬、综合素质过高的投资管理人才显得十分重要且必要。具体可以通过加强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培养专业人才、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水平和优秀人才、支持国内人员外出深造、邀请有资质的专家协助规划设计等方法,提高我国城市设计与历史街区保护的整体水平。

三、结束语

历史街区的保护是一个推陈出新的过程,更是一种动态规划设计的过程。保护,顾名思义就是“保留养护”,意味着继续的坚持,本身具有被动、消极的特点。规划设计则是一种有计划、主动性的筹谋活动,带有积极性和前瞻性。城市规划设计与历史街区的保护是一种动态、系统性的工作,其涉及的方面广泛,具体包括文物、环境、经济、社会等各个因素的影响。相关的政府部门的应该发挥其主导型控制作用,将科学的理念贯彻到城市设计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的具体实践之中。

参考文献

[1]周俭,陈亚斌.类型学思路在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中的运用——以上海老城厢方浜中路街区城市设计为例[J].城市规划刊,2007,(1).

[2]吴强.文化遗产历史空间保护与城市设计——以安徽东至尧渡老街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与城市设计研究为例[J].城市规划,2007,(5).

[3]潘怀俊,和钟,沈丽娜等.“拼贴城市”理论与历史街区保护更新——以陕西户县钟楼历史街区城市设计为例[J].宁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35(1):82-90.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11篇

工业遗址街区景观文化概述

随着科技的进步,工业智能化的普及,工厂逐渐废弃,毗邻的传统工业街区也将迎来自己的新生命。在国外许多地区,改变工业遗址周围环境是提升整个城市综合实力的重要依据,依靠传统工业场所的改革和振兴来实现生态居住空间的绿色性。现代工业在以前的生产活动中,忽视了周围环境污染对居民的生活影响。随着工业生产过程的结束,其周围环境留下了丰富可观的工业元素,这是工业文化在重工业时代的副产品,例如金属架构,闲置机器、机器配件、员工操作间和其他基础设施。这些工业副产品在当前景观设计中,具有非常独特的工业符号特性。就发展趋势来说,工业遗址街区景观文化符号是一种视觉冲击力,对于加强广州街道景观遗址的改造是非常重要的。

解析工业街区景观文化的空间构成关系

1.工业街区周围原有景观文化的空间构成

所谓景观文化空间构成是指在工业遗址中,选择保留工业遗址中的原有景观。以人文的思想在空间上调整景观与空间的关系,从而创造多有价值的原始工业遗产。在工业基地附近的空间构成关系中,有许多可以调节的再利用关系。其空间关系的重新组合,既是追求空间持续性和空间生活性的发展需求,同时也是延续城市工业文脉的独特象征。

探索工业遗址周围环境空间构成创新是景观工业化进程的途径,这种空间关系的内涵是记忆内存的塑造性,有利于识别未知的空间构成关系。现在的景观文化都是在原有的空间关系上重组使用的,重视时间的厚度感,通过空间构成关系展望未来,将传统的工业文化运用到景观空间尺度感中。通过记忆的丰富性,将工厂车间、工厂流水线与空间关系运用到创新的设计中,使这些空间构成关系交叉在一起,为工业街区景观遗址的文化创新提供客观、有延续性的发展内涵。

2.工业街区遗留资产肌理的空间构成

工业街区中原有的工业资产外在肌理是根据原来的外观特点和装饰构造,经过新的文化元素摄取,创新出丰富多彩的肌理模式。工业遗留资产保留了历史工业特有的记忆价值,在保留转型的建筑创新形式上,充分展示出工业景观的文化特性。这种资产肌理的空间构成创新被许多建筑和现代的景观元素所利用,使其成为工业改造中不可缺少的理念创新模式。在工业街区遗留资产肌理功能上,大部分的建筑肌理,失去了特有的功能或特效性。这些失去特性的建筑肌理不适应当代视觉唯美感的需求。所以他们需要在其外观转换肌理的情况下,运用外部形式的肌理文化,塑造其肌理特性。还有一些建筑肌理的外观是有损坏的,失去了原本的特性,我们需要融入工业遗址肌理特性的创新。例如:在工业外墙的创新中,增加现代创新材料,将新的设计元素与工业外墙结合,让自然肌理符号有新的视觉效果。通过这种结合方式,不仅使旧的工业文化符号保存起来,还能使当代设计理念达到完美的结合。

3.工业街区厂房延续性的空间构成

在工业遗址街区改造中存在很多构筑形式,如工业钢架、运货铁轨等,这些特殊的工业构筑形式是当时人们经历的工作感情见证者。凯文·林奇说:“在它的总的轮廓相对稳定时,小的局部的变化从未休止……这些只是过程的延续,并无最后的终结。”鉴于此,这些厂区的附属空间构成形式,如工厂厂房、设备构造等,都应该发挥其自身的空间优势,有选择地运用到工业遗址街区景观文化中去,成为新的工业厂区有效载体。工业厂房外观、剩下的机器组件、桁架、厂房可以当作工业文化资源的一部分进行改造再创新。创新的优势在于这部分工业文化符号象征了空间构筑形式,将其拆分、重组之后,能够形成特殊的空间构筑形式,发挥更好的效应来完成工业街道厂区的延续性。

广州工业遗址街区景观本土化创新生产模式的设想

对于广州工业街区景观的文化创新,应该在可持续的绿色环保的设计方式中转换,通过空间规划、肌理特征处理、厂区延续性发展的理解,让工业遗址继承和发展相结合,作为城市的遗产延续下去。工业景观文化街区本土化创新生产模式的设想是和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德国的鲁尔工业区,在环境的新型治理中,开始了新兴环保产业的探索,促使工业街区经济在城市中增长,并取得有效经济收益。

广州工业遗址街区本土化创新的主题是将工业街区文化与周围的环境相互融合,在发展中取得新的视觉和文化体验。工业已经成为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自身也有着丰富的延续性。在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时,可以把特殊的工业文化运用到餐厅、酒吧等多元化的主题的文化娱乐场所,更好的将街区本土化适应现代文明的发展。新兴产业通过使用工业遗址的开发来重新构筑人们生活的体验,增加与历史构筑空间的有效结合。厂区的外部空间可以成为景观文化艺术的固定场所,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取得人与自然生态的融合。工业街区文化本土化有利于工业街区的发展,更有利于发挥景观文化特性,使岭南空间构筑形式具备文化和谐统一的生命力。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12篇

1.1 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

1933年召开的雅典国际现代建筑学会, 通过了《雅典宪章》, 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 即:历史文化街区是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街区, 不可加以破坏, 应当妥为保存。1987召开的华盛顿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通过了《华盛顿宪章》, 再次提出历史文化城区的概念, 即: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城市、镇、历史中心区和居住区, 也包括自然和人造的环境, 不论大小, 它们不仅体现了城镇传统文化的价值, 而且也是历史的见证[1]。

1986年, 我国首次提出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 即:历史文化街区是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 能完整地或能较完整地体现某一历史时期的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 均应予以保护。并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公布为地方各级历史文化街区[2]。历史文化街区可以是一条街或几条街组成, 但是, 必须是具有历史文化价值, 而且, 保持一定原有风貌的街区[3]。

我国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 分三个阶段, 即: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体现了一个城市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悠远的历史, 它是城市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是基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对旧城改建新的高潮, 而提出的概念。

1.2 历史文化街区的特点

历史文化街区一般应具有以下特点:

1.2.1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有传统的历史风貌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有历史价值的传统建筑, 并能反映某个或某几个历史时期的社会和历史情况。例如:成都的宽窄巷子, 延续了成都的城脉, 也沉积了少城千年的城市文化和满城百年的城市格局与原真建筑。

1.2.2 历史文化街区应当具有淳朴的民风和民俗

历史文化街区应该有当地居民居住, 通过当地居民的生活, 可以展示当地的民间风俗、传统技艺、生产方式、饮食文化等, 且具有区别于其他地方的个性[3]。

2 成都的历史文化街区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 成都在建国之初就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在上世纪50年代的城市规划中就曾经提出保护老城的历史风貌。成都的宽窄巷子、大慈寺、文殊院等旧街坊在1984年的城市规划中就明确规定作为旧城建筑的保留区, 现已作为成都市的历史文化街区来保护和开发。

宽窄巷子片区、大慈寺片区、文殊院片区是成都市中心城区内已经开发的历史文化街区, 而水井坊片区是成都市中心城区内正在开发的历史文化街区[4]。

成都的历史文化街区, 是成都旧时代历史变迁的见证, 也是成都人将近一个世纪生活记忆的载体。四川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对于历史保护区一直高度的重视, 并对已经开发的三大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了功能的准确定位, 即:宽窄巷子历史文化街区定位为川西民居文化展示与现代时尚商业区;文殊院历史文化街区定位为展示宗教文化、茶道文化、特色饮食文化、地方曲艺并存的旅游休闲区。大慈寺历史文化街区定位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新都市商业中心, 集现代商业, 旅游、休闲娱乐与原生文化风貌展示于一体。

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旅游开发

3.1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的遗存, 它的建筑、民风民俗等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脉络, 展示着一个城市在某个历史时期的风貌, 体现了城市的文化和它的历史价值。既要传承历史文脉, 对历史文化街区进行保护, 又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开发历史文化街区, 这是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旅游开发中必须解决的问题[5]。

开发历史文化街区旅游资源的前提和基础, 是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因此, 必须遵循保护历史街区的原则。

首先, 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要区别于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应该是原有的住民继续生活和居住在此, 维持和传承着历史文化街区的使用功能;其次, 不要将仿古造假当成保护的手段, 应当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第三, 要对历史街区的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改善, 使原住民的生活质量能与现代城市的发展相适应[3]。

3.2 成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旅游开发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对历史建筑的原真性保存不够, 大量的仿古建筑的修建, 导致了历史文化街区原真性不可逆转的损失。以宽窄巷子为例, 钢筋、水泥、现代砖房的仿古建筑占地面积达14 735.2 m2, 占该历史文化街区总面积的四分之一, 而且, 仿古建筑的尺度和体量均大于传统民居, 仿传统的民居缺乏真实信息, 严重冲击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风貌。

(2) 历史文化街区开发过程中, 原有住民的大规模迁出, 外来经商人员的大量进入, 导致了原住民的民间风俗、传统技艺、生产方式、饮食文化等原真性的损失。

(3) 历史文化街区的过度商业化。随着旅游业快速发展, 保护区使用性质的改变比较突出。宽窄巷子两端的大量民居改为前店后宅等非原生模式。由于利益的驱使, 大量的原住民把住房改为店铺, 或自己经营, 或出租。这样原本集居住、商贸、旅游于一体的历史文化街区, 逐渐演变成为为商贸旅游区, 丧失了历史街区的真实性、居住生活性, 影响了历史街区的价值[4,6]。

3.3 成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对策

(1) 保护为主, 突出历史街区的文化特色。保护重要历史建筑形态和风貌特征;保护历史街区格局, 合理组织历史文化街区的功能;保护民俗文化、社会文化。

(2) 科学指导, 适度开发。对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开发, 应从整体的角度出发, 科学地对待历史建筑和人文环境。避免开发方式的单一和雷同;避免搞假古董, 破坏历史街区的原真性[7]。

(3) 可持续地保护与开发历史文化街区。在对历史文化街区的开发过程中应尊重各历史时期的历史遗存, 尽量以修复、修缮为主, 不要大规模地拆除或重建;后代的建筑也是历史的痕迹, 应当允许适量的后代建筑的建设, 以延续历史的文脉。当然, 后代的建筑要与历史的建筑等协调。除了对建筑的保护外, 历史文化街应该要有一定的原住民在其中生产、生活, 使民间风俗、传统技艺等得以延续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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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苏彦, 沙润, 魏向东.历史街区旅游开发初探[J].资源开发与市场, 2003, (19) .

[4]朱直君.成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广义原真性得失[J].城市规划, 2010, (7) .

[5]李欢.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街区保护与更新.山西建筑, 2009, (2) .

[6]佘龙.成都宽窄巷子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与利用研究.四川建筑科学研究, 2006, (8) .

[7]杨秀, 杨雁, 马开献.历史街区保护与开发研究.山西建筑, 2008, (1) .

[8]王景慧, 阮仪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模[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 1999:44-45.

创新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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