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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01

处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精选12篇)

处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1篇

成都航天模塑南京有限公司废旧物资

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全面加强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增强对废旧物资回收、销售等主要环节的管理监督力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司所产生的各类废旧物资。第三条 职责与权限 管理部

(一)负责对各类废旧物资处置的管理、监督、考核。

(二)负责对各种废旧办公设备、车辆、办公家具及行政用品等废旧物资的申报、管理、处置;负责开具《持物证》。

(三)负责各种废旧设备、报废电脑及其配件等废旧物资的申报、管理、处置。

(四)负责破损包装箱等废旧物资的申报、处置。

(五)负责各类废旧物资变卖资金的收取,负责开具收据;并对处置结果进行跟踪、监督。

(六)各部门负责相关废旧物资的申报、管理、处置。第四条 废旧物资定义

废旧物资指公司内经一定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确认后,判定为无效用的报废塑胶原材料、塑胶产品、设备、工装、模具、办公设备、车辆、办公家具、工具以及铁屑、铜屑、废纸箱、废纸花等。公司废旧物资分为日常性废旧物资和临时性废旧物资。

(一)日常性废旧物资:指随着生产同时产生的废旧物资,长期存在的,如铁屑、废料、纸箱、纸花、纸屑等。

(二)临时性废旧物资:指临时出现的各种需处置的废旧物资,如设备、工装、模具、办公设备、车辆、办公家具、工具、报废塑胶产品等。

第五条 废旧物资处置程序

(一)日常性废旧物资的处置程序

1.日常性废旧物资处理由管理部会同相关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于每年年初对各项废旧物资以竞标方式确认价格及购买方,并签订合同。

2.各种废旧物资需要处理时,由各收集部门报告管理部,由管理部通知购买方到公司收购。管理部在处理各类费旧物资时由财务部负责监督处置。

3.各类废旧物资处理必须现场过秤确定重量,由管理部和收集部门共同监督,过秤后由管理部和整理部门共同在《废旧物资处理登记表》上签字认可。

4.收购方凭《废旧物资处理登记表》到公司管理部交费,管理部和收集部门的签字后,收取物资处理款,并开具收据交购买方。

5.收购方凭收据到各部门卫处开具《持物证》,各部门见财务收据方可开具《持物证》。

(二)临时性废旧物资的处置程序 除固定资产以外的临时性废旧物资处置

(1)临时性废旧物资处置要采取作价变卖方式处置时,部门须先填写《不合格评审单》,并提出建议处置方式,交主管副总审核确认。

(2)金额超过5000元的须报总经理审批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对金额巨大的废旧物资(10000元以上)则采用竞拍等方式确定价格和购买方。

(3)申报部门在处理物资时,必须将处置方式报告管理部,并与管理部一起根据市场行情确认价格,填报《不合格评审单》,经部门负责人确认,管理部审核,主管副总批准后处置。

第六条 管理规定

(一)各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私自处置公司各类废旧物资,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对部门或个人给予处理物资3—10倍的处罚。

(二)按规定程序处理废旧物资时,要认真负责,必须确保处理物资数量、款项准确,如有徇私舞弊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对部门或个人给予处理物资3—10倍的处罚。

(三)各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各类废旧物资,当收集一定数量时须及时告之管理部及时处理,管理部必须及时通知购买方收购。

(四)各类日常性废旧物资必须是已不能使用的,如有发现将可使用的物资进行变卖,一旦发现对收集部门及个人给予100—1000元的处罚。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管理部。

处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2篇

一、成立xxx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xxxxx xxxxx xxx xxx xx

成 员: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财务科、武保科、行政办企管等相关人员。

二、各部门职责

1、供应科负责全矿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种废旧物资要单独建帐、立卡、单独存放,收支手续要完备、齐全,帐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车间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对外出售。

2、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

3、行政办企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整个废旧物资的处理进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

4、财务科负责办理出售废旧物资的货款收缴手续。

5、武保科负责核对出矿废旧物资与出门证是否相符。

三、处理范围

1、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材料、配件及设备。

2、回收后不能复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帐外报废物资。

四、审批程序

处理价值不超过三千元,由供应科召集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物资,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处理价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六、其它规定

1、本矿职工由于特殊原因购买板皮,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矿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2、本矿职工家庭烧煤户购买劈材,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供应科科长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3、购买锯末子的人员,到供应科坑木场直接办理购买手续,坑木场负责人根据本矿实际需用情况,在保证矿使用有余量的情况下进行出售。

4、坑木场以外地点装板皮、劈材,一律不予办理出售手续。

5、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要全部点数,以重量为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一律检斤。

6、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在每周三进行,由供应科牵头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去进行鉴定,并在《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签字。

7、板皮、劈材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8、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参照集团公司物资经销中心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出售价格的通知》执行;板皮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10元,锯末子出售价格为每袋0.6元(袋子的规格为950x550).9、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xxx,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想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处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3篇

关键词:废旧物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计处理

废旧物资,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旧物品,如下脚料、边角余料、废旧的报刊、杂志、停止使用、报废的固定资产,也包括企业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根据不同废旧物资以及不同企业,其税务与会计处理不同,特别是近年来关于废旧物资销售的税收政策变动较多,所以很容易混淆。

一、废旧物资销售单位不包括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即旧货经营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按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且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自行或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处理

(一)废旧物资销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1.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如下特定固定资产(已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按简易办法依3%的征收率减按2%计缴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价格÷(1+3%)×2%:(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按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发生简易办法计缴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3)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注意: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因自身原因未能抵扣进项税额,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不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自己使用后以废旧物资出售的,不能适用“按简易征收,按征收率3%减按2%”计算增值税。因为财税[2009]9号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的仅限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另外,对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要区分时间。如果是“营改增”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如果是“营改增”之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且未抵扣的,可以适用简易方法征收;否则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废旧物资。一般纳税人销售除固定资产外的废旧物资,如下脚料、边角余料、原辅材料,如属于税率为13%农业初级产品的,销售时仍可按13%税率计缴税额。对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销售除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废旧物资,应当按照17%而不是6%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废旧物资销售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价格÷(1+3%)×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资,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税=销售价格÷(1+3%)×3%。

三、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的会计处理(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一)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如该项固定资产在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清理”,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如果企业销售的是增值税转型之前(即2008年12月31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其购入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其销售时按不含税销售额依简易方法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广东某企业,该设备2008年10月1购入机器设备一台,原价为468 000元(含增值税),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2011年出售时正好使用了3年,若2011年的售价为421 200元(含增值税),该设备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则相关增值税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清理时:

累计折旧=468 000÷10×3=140 400(元)

2011年出售时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应纳增值税=421 200÷(1+4%)×4%×50%=8 100(元)

假设该设备是2009年2月购入,2012年使用正好3年后出售,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则相关增值税计算如下:

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468 000÷(1+17%)=400 000(元)

累计折旧=400 000÷10×3=120 000(元)

出售时应纳增值税=421 200÷(1+17%)×17%=61 200(元)

假设该设备是2008年10月1日购入,2014年10月31日(使用正好6年后)出售,假设若2011年的售价为210 600元(含增值税),其他条件不变。则相关增值税计算及会计处理如下:

固定资产清理时:

累计折旧=468 000÷10×6=280 800(元)

出售时应纳增值税=210 600÷(1+3%)×2%=4 089(元)

收到销售价款时:

(二)企业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旧物资

企业销售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废旧物资,比如下脚料、边角余料、废旧的报刊杂志、报废的原辅材料等,销售时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等,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用”科目等。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等。J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S].财税[2009]9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S].财税[2014]57号.

论废旧物资处理的税务筹划 第4篇

什么是废旧物资

废旧物资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的总称。他们经过各种挑选后和处理后最终成为了废弃物品。根据我国的税法有关规定,销售废旧物资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加工废弃物品不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2001年5月1日起,公布了《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对于废旧物资的企业及销售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是根据纳税人购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金额的10%进行税额计算。

废旧物资的处理方式

在现在企业中,很多生产企业利用很多废物做为原材料。通常来源有两种,一种是自行收购,第二种是从公司收购,而自行收购的价格都会低于从公司收购的价格,但是,从公司收购的废旧物品的质量会好于自行收购的废弃物品的价格。但是他们的增值税又是有一定的差别的。所以,这就要求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和收购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的税务筹划的方法。

旧物资处理的税务筹划方法

由于很多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材料有一部分都是来自于自己收购的废旧塑料,所以,当财务会计在一段时间进行增值税统计的时候竟发现税负率是十分高的。这导致企业盈利空间小,难以得到很好地发展和生存,为了以后能够更好的使得企业发展,企业不得不开始了学习相关税收政策,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后,生产企业对经营业务进行了重新的调整,使增值税税负率有了大大的降低,企业的盈利开始明显增加。

(一)企业如何优化计算增值税

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时,企业应采取怎样的收购方式价格进行收购呢。首先,计算出自行收购的价格和税前利润。将采购公司价格和税前利润利润计算出,假设其他税额不存在,但是产品的销售价格算出来。所以公式就是,税前利润=销售价格(含税)一原料采购价格(含税)一应交增值税=销售价格(含税)一原料采购价格(含税)一(销项一进项)不考虑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通过以上结论得知,当自行采购的价格多于废旧物资工资时的价格时,就应该从废旧公司购买。

(二)企业申请增值税退税的要求

企业申请退税时,需要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某些部门备案,并且提供相关的手续。而主管部门审核后就会进行相关的等级。企业还要提供对于报关废品的仓库地址和加工场地的土地的相关手续等。通过审核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度和销售情况的所有资料都需要提供。对于报废船舶拆解企业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政策。

(三)免税废旧物资格审查的条件

对于免税废旧物的资格条件首先必须符合工商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地点和经营场所,而且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开具相关证明。而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提供完整的税务资料。开具的证明不能有涂改,内容必须真实。回收时单位对于废旧物资要按照几类分别核算,而且必须有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记录每一笔废旧物资购、销、存情况,并且在每笔的销售业务记账凭证上附有各种详细的凭证。

结论

本文通过对于废旧物资处理的研究和税务有关问题的研究,发现只要相关小企业认真学习有关政策,寻找自己适合的发展方向,有效的去运用增值税免税这一点,并减少负债率,就能为企业带来新的盈利机遇,使企业的利润增长明显,从而大大的降低了增值赋税,解决了从而解决了原来自行收购废旧物资不能抵扣税款的难题等。废旧物资处理企业在回收物品和出售物品的过程中,很难避免的会出现的很多问题,但是首先必须把遵循国家法律这点摆在第一位,只要遵守法律,并合理的去规划税务问题,企业就会很好的发展起来的。

(作者单位: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5篇

为规范工业园区闲置设备、部件、废旧材料处置程序,加强修旧利废和分类处理管理工作,提高物资利用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成立处置闲置机械设备、部件、废旧材料专项管理小组,根据公司设置单位部室的职能,管理小组由工业园仓储部、工业园供应部、工业园设备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工作有仓储部负责组织、协调

二、部门职责:

仓储部:负责闲置机械设备、部件、废旧材料的分类存放,提供储存量、明细、清单等工作。

供应部:负责组织联系有关单位进行招标定价、处理工作。设备部:负责闲置设备、部件、报废设备、电器设备、电子元件及电力相关的废旧材料处理鉴定工作,并拿出处理意见。

三、闲置机械设备、部件、废旧材料处置

闲置机械设备、部件废旧材料处置根据“集中控制,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根据存储量实际情况有材料库负责对存放的废旧材料进行核实、统计、列出明细、清单,上报仓储部。

1、对已确认无使用价值且积压多年的各类部件(包括电器元件)由材料库进行统计(列出明细)并分类存放。一类为不在帐物资:工艺改造、维修更换下来,由各单位交回材料库无利用价值的物资。二类为在帐物资:由于工艺或设备更新改造后,生产上已不适用积压多年的零部件、材料、毛坯件、元件或设备(经与两基地沟通,两基地也不适用)等物资。

2、一类物资各单位能自行修复的自行或交设备部或外协进行修复利用,不能修复的上交材料库并办理废料交库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如发现浪费、乱堆乱放现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

3、两类物资存放应分开存放,材料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存放地点并建立台账明细。

4、各单位交材料库的各类废旧材料,应按长白班上班时间进行交送(特殊情况除外)。

5、仓储部根据材料库上报的明细、清单、储存量,不定期有针对性的组织专项清理,成批量的有设备部进行鉴定并拿出处置意见,共同签字确认后,上报分管领导审批,废旧物资处理需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在帐的闲置机械设备、配件、物资处理需经董事长批准。

6、供应部根据批准的处置方案,联系有关单位进行公开招标定价,上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处理,原则上30天内处理完毕。在公开招标定价时,应有供应部、仓储部、设备部、督察部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

7、如因处置闲置机械设备、部件和废旧材料,涉及固定资产核销,成本费用核算,资金收付或账务结转,由仓储部和其它相关部门出具相应手续,通过仓储部传递到对应单位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四、处置程序

1、公开招标前,先由设备部区分好一类、二类物资。后由仓储部组织协调专项管理小组成员现场查看各类废旧材料,并详细解说各类废旧材料的数量、组成、型号、材质、范围情况。

2、根据沂州集团《招标程序管理规定》对废旧物资进行招标。

五、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园,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废旧和闲置物资处理暂行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成员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均属集团公司资产,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自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行拆卸、挪用、外借和擅自处理。

各单位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的管理工作,统一归口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督察部门全程参与并进行监督。

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处理要坚持严肃慎重、公开规范、修旧利废的原则,严格把好技术鉴定关、报废验审关、处置会审关、招标竞价关、财务验讫关。各单位在处理废旧物资和闲置物资过程中,应尽可能提高残值回收率;努力搞好修旧利废工作,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益。

申请报废物资的范围:

1.因超过保质期限和使用年限,且无任何使用和利用价值的; 2.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而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的; 3.因仪器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4.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5.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且无再利用价值的; 6.因安全和计量检验不合格,强制报废的;

7.因安全、环境污染、能耗等因素,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且无法改造的。闲置物资的范围:

1.两年内没有使用且完好的固定资产类物资;新添置的一年以上未安装使用的固定资产类物资;

2.可修复而未修复的且修复费用不高的固定资产类物资;

3.因经营管理任务、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或课程内容变化以后不再使用的固定资产类物资,或者使用未超过五年,性能下降,不能满足经营管理要求或教学科研要求又不属报废的固定资产类物资; 4.库存积压两年以上的各类低值易耗品和其它物资。

第二章 废旧物资报废的申请

第七条 凡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类物资,由各单位使用部门填写《废旧物资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报废申请表》,注明拟报废物资的统一编号、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等;逐项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设备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利用和改造价值等。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废处置意见。

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到《废旧物资报废申请表》后,就拟报废物资的购进原值和折旧提取情况进行说明,并提出处置意见。

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要就拟报废物资的购置日期进行核实;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三人以上的技术小组,对拟报废的物资逐项进行严格的技术鉴定。参与会审人员共同签署报废处置意见。

各单位拟报废的废旧物资原值在五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报请集团公司分管总经理批准。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回收

各单位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以及设施设备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废旧零部件和各种配件统一由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回收,填写《废旧物资回收表》。

各单位物资报废部门应积极协助办理移交手续,按照报废申请单所列的项目交回报废物资;不得自行处理和抵制拒交,不得擅自拆卸零部件。

经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完有关回收手续后,鼓励对废旧物资进行再生利用。物资报废部门可将多台报废设施设备拆卸后重新组装,修复调试并经技术检验合格后再生利用;再生设施设备应由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部门分别重新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和领用手续;财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对再生设施设备予以估价入账,纳入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废旧物资的处理

各单位废旧低值易耗类物资和废旧书刊、报纸、包装物等,由使用部门报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财务、督察部门参加,变现款交财务部门入账。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统一由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成立由督察、财务部门人员三人以上参加的工作小组。

第十六条 对于待处理的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应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充分了解回收市场情况和价格信息,联系多家回收单位,多方进行比价,然后由工作小组集体定价。在肥单位单件原值在一万元以上、批量原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由采购中心决定处理价格。

对于量大价高的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应进行公开竞价处理,制定竞价办法,并做好处理活动记录。

工作小组必须做好对回收单位的资格审定工作。量大价高的固定资产类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应具备回收资格,必须具有营业执照、有效回收证和公安部门许可证。凡属剧毒品、危险品、放射性物质、汽车和其他特种安全设施设备的销毁、报废处理必须通过公安、环保、特种安全设备管理等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按照政府部门指定的专营渠道出售,不允许把上述废旧物资出售给无经营资格的回收单位。

经比价确定处理价格和回收单位后,由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废旧物资处理会签表》,并组织会签,保留归档以备检查。

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要严格过磅、出门手续。对按照重量计算的废旧物资,尽可能采用电磅过磅,过磅时需有工作小组人员参加,需二人以上监磅。过磅后必须妥善保存过磅单据,以作为结算依据。

废旧物资处理款项一律进单位财务帐,严禁设立“小金库”。工作小组中的财务人员必须在收到该笔处理款后方可签署《废旧物资处理会签表》;如果需要出门过磅的,所收押金应大于预计应收款。

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废旧物资处理会签表》所列项目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办理销账手续。

第五章 闲置物资的处理

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对使用部门所保管和占用的物资,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定期清查。对可修复而未修复且修复费用不高的物资应积极组织维修和利用,不得将此类物资长期闲置或作为报废物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确属闲置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填写《闲置物资处理申请表》,注明闲置物资的统一编号、名称、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购置日期以及物资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状况和新旧程度等。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收到《闲置物资处理申请表》后,就闲置物资购进原值和折旧提取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行政后勤或资产管理部门对《闲置物资处理申请表》提出处置意见,先在本单位内部组织调剂,并办理有关资产调拨、销帐调帐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内部无法调剂的闲置物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上报集团采购中心组织调剂。采购中心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闲置物资信息,充分了解闲置物资情况或到现场察看,并与闲置物资调出调入单位会商确定调剂物资价格、运输费用和方式等。上述工作完成后,由采购中心分别向闲置物资调出调入单位下发《闲置物资调剂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各闲置物资调出调入单位根据《闲置物资调剂通知单》注明的事项进行调剂、付款和结算,并分别办理固定资产注销、财务销帐和固定资产入库、财务入帐手续。

第二十九条 半年内集团范围无法调剂的闲置物资,由采购中心向闲置物资调剂申报单位下发确认函。各单位对此类物资比照前述废旧物资报废处理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变价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采购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各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者,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废旧物资报废申请表

2、废旧物资回收表

3、废旧物资处理会签表

4、闲置物资处理申请表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处理管理标准 第7篇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再利用及废旧物资的回收管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外来人员。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本公司相关部门送往废旧物资存放点的垃圾、废旧物资,必须预先分检,不得混装.3.2 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分拣,送料人员声明混装物品的,回收中心人员应分开存放,以便于组织分拣。

3.3 各种废旧物资必须分类回收、分类存放,分级管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杜绝生产运送废旧物资时,垃圾与其他物资混放、不同物资混放、不同物资混装的现象。

3.4 积极做好回收废旧物资的分拣利用工作,运送废旧物资人员必须,按照不同类别、不同位置进行存放,保证各种物资能按类别进行集中处理。

3.5 公司对回收的废旧物资实行“集中处理”制度,在未公开进行处理前,任何外来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存放场地进行实地查看,更不得自行组织人员进行分拣处理。

3.6 察看时,必须由综合部的相关人员陪同方可进入。负责回收的管理人员不得私自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存放场地。

3.7 外来人员进入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心时,必须遵守公司规定,不得妨碍工作人员的正常办公。

3.8 公司内部叉车未经授权,不得进入回收中心为外来人员装卸垃圾场或货物。

3.9外来人员不得私自动用公司叉车,若有违反,一经发现或出现责任事故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10处理的物资转运时,由物资处理部门严格监装,确保处理物资与处理清单上一致,保证财产不受损失。废旧物资处理办法

4.1 由综合部、商务部、财务部组成废旧物资拍卖处理小组,三个部门各派出一名同志负责此项工作。

4.2 由小组成员每月进行一次市场调查制定价格报告,对每种废旧物资进行核价,报公司领

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处理。

4.3 小组派出两名成员,现场进行装车前和装车后的监督过秤,在过秤单上签字并计算,到财务部交款,开具出门证,方可运走。

4.4 物资装车过程中,必须有小组成员现场监督所装物品,方可装车。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中心必须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所有回收的废旧物资必须建立台账登记制度,做到“一物一帐,帐物相符,分类存放” 考核

5.1 参与物资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

5.2 负责回收的管理人员不得允许外来人员进入如废旧场地。若不遵守本规定,私自放外来人员进入场地的,一经发现,将视情况给予门卫、负责回收的管理相关人员500元以上的罚款处理。屡次违规,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岗位。

5.3 外来人员不遵守公司规定的或不听从公司人员安排,与工作人员争吵的,故意阻碍工作人员办公的,由安保人员将其带离现场,并给予1000-5000元的罚款处理,由公司财务部从保证金中扣除;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5.4 凡是出现5.3所述情景,情节所严重的,取消其单位或个人参与物资招标或对外处理的资格。安保部门应杜绝其进入厂区,若不遵守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调离原岗位。5.5 出现安保人员不制止,或不积极制止,导致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厂区或办公厂所,影响工作人员正常办公的,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安保部门负责人承担10%的责任罚款,影响极坏的给予撤职。

5.6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其责,确认账务相符,保证库存物品不受损失,出现管理不善,致使物资收到损失的给予100-500元罚款。分检人员必须履行其职,确保废旧物资价值最大化,若不积极履行其职,管理不力造成损失的给予100-500元罚款。5.7 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管理人员,存在故意受贿,协助外来人员混装,一经举报经查实,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1000-2000元的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

处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8篇

近日, 昆明最大的二手高档商品综合交易市场普吉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中心开工建设。

据了解, 普吉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中心是昆明市委、市政府规划建设的6个废旧物资回收处理中心之一。项目选址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 总占地87亩, 主要包括了综合办公楼、仓储配送区、二手高档商品交易、二手高档汽车交易及配套设施。项目建筑面积10.8万平方米, 绿化率达36%。

项目预计总投资人民币1.3亿元, 计划于2010年12月31日前建成竣工。项目建成后将成为集二手高档商品交易及再生资源博览、研发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场所, 并力争成为昆明市再生资源行业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的样板工程。据悉, 该回收处理中心预计年交易额可达6亿元。

浅谈国有企业废旧物资管理 第9篇

【关键词】废旧物资 管理 成本

废旧物资在我国称为第二资源,在国外称为二次原材料。在一些缺少原材料而工业却很发达的国家里,甚至把它当作国家经济展开的一项战略方针。如民主德国从全国各地所回收、运用的二次材料,在全国的原材料供应中已占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方位。在当前社会经济要求企业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大环境下,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水平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全,对于企业的增效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本文以某国有企业为例,就现有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指出,并提出了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

公司是集煤炭开采、坑口发电、粉煤灰提取氧化铝为一体的大型国有综合能源企业。其商品煤属低硫、低磷、高灰熔点、较高挥发份和中高发热量的长焰煤,是优质动力和气化及化工用煤。

公司原执行2008年《闲置废旧物资处置办法》,其中规定了闲置废旧物资的范围、监定、调剂和处置,由于没有回收率和考核的条款,造成废旧物资回收率一直不高。虽然后续调整了原有的废旧物资管理办法,二级单位回收力度有所加大,废旧物资回收量明显增加。但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对废旧物资的管理重视不够

企业管理层重视材料物资产生时的成本效益,而忽视废旧物资在资产管理的终端环节产生的经济效益。

(二)制度建设不完善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内容不够全面、精细且缺少实际操作性

(三)废旧物资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不够

单位的资产使用部门、财务、物资管理部门等没有进行很好的沟通。生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不了解废旧物资管理的程序,财务、物资管理部门不了解废旧物资产生的情况等。

(四)没有强制回收流程和材料配件“交旧领新”制度,造成回收率无法确定

“交旧领新”对于提高废旧物资的利用价值,防止物资流失具有重要作用。

(五)没有指定堆放场地和保管方式,造成各二级单位以车间为单位自行保管,造成生产现场凌乱不堪,影响文明生产,废旧物资二次流失严重

没有专业分拣过程,材料分类粗放,降低了出售价格。

(六)公司零小废旧物资通过公司委托各资产使用单位自行处置,大宗废旧配件通过中介进行公开拍卖

由数量、种类、时间、价格难以控制,存在安全风险。

(七)废旧物资回收的激励机制不完善,造成基层回收废旧物资的积极性较低,回收率低

即使有相关奖励在实际操作中流程复杂,存在经济安全风险。

(八)闲置、库存积压物资清理没有常态化

财务虽按规定计提了库存减值准备,也进行积压分析和定期盘点,但没有形成定期处置机制,造成实物积压越来越多。

二、改进建议

近几年,煤炭市场逐步走入严寒,全国煤炭企业正经受着前所未有的成本压力,在这一形势下,如何控制企业的成本费用,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就成为了刻不容缓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废旧物资管理与企业控制成本费用,创造经济效益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以公司来说,每年的材料配件达好几个亿,公司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等对公司每年消耗的成本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而对于废旧物资管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缺少必要的管理考核。

(二)完善制度建设,细化管理流程

制度建设是企业各项工作正常有效开展的基础,是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同时也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业务运作风险的重要管理手段。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目前关于废旧物资管理只有《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内容不够全面且缺少实际操作性,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制度中涉及的交旧领新、废旧物资回收标准、闲置废旧物资的调剂激励、废旧物资回收基金的使用等内容进行协商解决、补充完善。

(三)材料配件的“交旧领新”管理

材料配件的“交旧领新”是深度挖潜材料管理、提高生产材料使用周期、规范生产材料管理,降低生产成本,防止物资流失、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公司目前缺失此项管理制度。公司应该在此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建立相关管理机制,完善管理短板。

(四)废旧物资的收储管理

我公司废旧物资依靠各资产使用单位进行管理,由于管理分散,经常发生废旧物资丢失现象。建议设立专门的废旧物资收储单位,设立专门的回收场地统一管理。首先我公司露天矿区、维修、洗煤厂等主要生产单位地理位置比较集中,以露天矿排土场作为废旧物资收储地,具有集中管理的天然条件;其次废旧物资集中管理可以减少安全隐患,提高废旧物资处置效益。

(五)废旧物资的拍卖

我公司零小废旧物资通过公司委托各资产使用单位自行处置,大宗废旧配件通过社会拍卖进行处置,通过这几年我公司的拍卖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多次出现流拍现象。导致废旧物资长期积压,不仅占用场地,同时废旧物资自身损耗也加速贬值且带来许多社会问题。所以应该一是通过与国有废旧物资加工利用中心合作,选择多家国有钢铁企业作为买家,对废旧物资经行处置。二是依托电商应用平台,在网络进行公开拍卖。以此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六)废旧物资回收的激励机制

目前我公司缺少能够激励员工回收废旧物资积极性的具体可操作的管理细则。激励机制应该依据内容而设立不同的激励办法, 1.对于使用修旧利废后的材料配件的激励机制。由于修旧利废后的材料配件具有使用价值,还可以为公司创造效益,所以应该对此类资产的复用应加大奖励力度,可以通过复用件使用所创造出的效益按比例核减使用单位的成本的方式对使用单位进行奖励,同时必须建立健全修旧利废后的材料配件鉴定、监督、考核等机制。2.对于废旧物资回收的激励措施。由于不同单位生产废旧物资的数量差距非常大,奖金与回收收入直接挂钩造成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二次分配差距,也有失公允性。且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直接用回收收入奖励职工存在经济安全风险。所以应该设立独立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把给职工奖励变成考核,完成考核额度后兑现考核工资。同时引入目视化管理,从维修人员拆除下的废旧材料配件开始,就制定专门的存放地点,有专人负责看管,并进行拍照存档,检修完毕后由专人负责将废旧物资送到回收机构存放场地,同时引入内审机制对废旧物资流程监控。

(七)闲置、库存积压物资管理

由于配件长时间存放加之本身的损耗,会加速贬值。首先要对于闲置、积压物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次对于公司确定无法使用的材料配件及时通过集团层面、国资委公布的18家产权交易机构、电商平台进行调剂处置。达到报废程度的物资通过集团加工利用中心合作作为废旧物资销售给国有钢铁企业。以便减少库存压力,降低储备占用,提高库存物资的周转率及时回笼资金。

参考文献

[1]李华.企业废旧物料处理工作的监督與监察[J],河北企业,2013(09).

[2]眭运国.废旧物资管理机制的创新与实践[J],管理学家,2011,(9).

废旧物资回收及报废处理管理制度 第10篇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工业垃圾的判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3.职责

生产类废旧物质的回收及报废处置等相关工作由公司派专人统一集中管理。

3.1 废包装箱、纸张、生活垃圾、危废物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处理。3.2 闲置物资、工业余废材料由公司委派的专人进行处理。4.管理内容: 4.1 定义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产生的、无使用价值生产类原辅材料,包括废旧生产工具,废弃的劳保用品等。4.2 基本原则

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4.2.1 集中管理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可回收利用的物资由专人归口集中管理。4.2.2 定期处理原则

各相关部门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定期上报,组织相关人员作集

中处理。

4.2.3 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4.2.4 调剂优先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公司内部及项目生产调剂使用,当公司内部及生产项目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报废处理。4.3 回收及保管

4.3.1 外购件、可利用包装品由仓库负责回收及保管。

4.3.2 其他废旧、闲置物品的回收及保管由人事行政部统一安排堆放点,由生产部门按物品属性分类收集存放。4.4 报废、处置

4.4.1 适用本制度处理的废旧、闲置物品不包括任何具有公司及生产项目再利用价值和需求之物品,本制度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4.4.2 生产物品的报废、处理,由物资供应部会同售后及制造部技术人员等共同商讨决定,经研究可以报废处理的,由采购部提出报废产品清单报总经理审批,特殊物资报董事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作报废处理。其他行政物资报废处理由行政部负责办理。

4.4.3 废旧、闲置物品相关部门按批定价,报副总审批,财务审核,审计部监督,报总经理批准。

废旧物资处理制度 第11篇

为了规范*****废品处理程序,严格管理,杜绝漏洞,对废品处理特做如下规定: 本着公开、公正经招标确认承包商并签订服务合同

一、废品种类:

钢带PVC、铜线PVC、白PVC、废钢带、废塑料、料头、废纸盒、废铁、废漆桶、废木托盘、废塑料托盘、废塑料产品箱、废漆渣、废漆水

二、废品处理程序

1、处理时间:每周处理三次

2、处理地点:废品储存区

3、处理部门:以生产为派一名经办人,行政人事部派一人协助,财务监督,每次处理结束后必须三人签字确认

三、处理废品注意事项:

1、废品要分类区分,卖废品时要称重确认

2、废品处理完后,一定及时统计数据

3、必须保管好最初统计单(统计单须有买卖双方经办人签字,公司按照程序各级领导签字,并依据此单据结账)

4、原始单据经副总经理签字确认以后,由财务保管,行政人事部保管电子版

5、行政人事部负责统计每周、每月、每年的废品数据

四、特殊废品(废漆渣、废漆水)处理程序:

1、公司产生的废漆渣应该放到桶里,储存场所必须保持通风,废漆水两年清理一次

2、定期向环保局申请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

3、必须按照环保局要求处理

4、危险固体废物不要在公司储存时间过长,数量达到一吨处理一次

废旧物资处理协议 第12篇

处理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因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就乙方收购甲方的废旧物资(以下简称废品)及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约定处理物资及价格

1、约定处理物资:

2、价格按每吨人民币 元计价乙方同意并知悉:本合同所述的废品均为甲方废旧生产材料及生产废料,并不具有一般新商品的特性,本合同标的以实际存在量为准。

第二条:各方承诺及保证

1、甲乙方共同承诺在进行本合同交易全过程中不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或对方任何人员,也不向对方或对方人员索取或要求任何条件。

2、甲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将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全面地履行相应义务;

3、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具备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的合法主体资格,及合法进行再处理本协议约定废品的条件和能力;

4、乙方承诺及保证其在收购本协议约定废品后,确保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及工作流程进行处置,不造成环境危害及其他对社会公众的伤害;

5、乙方同意,如发生下述情形即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5.1、乙方因合并、收购、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乙方被解散、清算、歇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时;

5.2、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乙方因承担对外的借款、担保、赔偿、承诺或其他责任,被采取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等法律措施,以致对企业整体财产产生不良影响和威胁,且此种影响和威胁不能在发生后的30天内圆满消除的。

第三条:废品的处理

1、废品的处理的频率,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项履行:(1)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2小时内将甲方指定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

(2)乙方每日到甲方处进行废品的收购处置,乙方应将当日的废品在当日全部处置完毕。

2、乙方负责废品的现场收集、清理、装卸;

3、运输废品所需车辆,由乙方自行提供;

4、乙方应确保废品收购时和废品收购处理完毕后现场的安全及清洁工作,并确保不造成任何污染,如由于乙方过失造成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协议期限

1、开工日期:以甲方出具的书面通知书为准;

2、竣工日期:合同约定工期为 天。第五条:款项结算与支付

1、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一次性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并于实际外运量达85%时支付下一阶段预付款。协议结束3日内根据实际发生额度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乙方向甲方支付预付款及结算价款时,应采用现金转账的方式于规定期限内转入甲方指定账户;

3、乙方在对甲方的废品收购处置完毕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结算价款;

4、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向甲方缴纳保证金15万元(该款项包含在预付款中),甲乙双方合同期满后,若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则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乙方,若乙方存在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的,乙方应在10日内补足;

5、乙方出现如下任一情况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5.1.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给工厂造成损失的;

5.2.合同生效后,乙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频率处理废旧物资的;

5.3.乙方处理废旧物资造成环境污染,给工厂造成损失的; 5.4、乙方给甲方造成重大安全和环保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安全条款

1、乙方派往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了解甲方的入厂需知,遵守甲方有关的安全和环保要求。乙方有关办事人员或受雇于乙方的人员在甲方厂区内应遵守甲方有关的纪律规定;

2、乙方运输工具应注意安全、清洁卫生,运输车辆进场前,乙方应组织工作人员对运输车辆进行自检,并做好相关记录,运输过程中保证施工场地内外的卫生清洁;

3、因乙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对人员的人身伤害及财产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4、在甲方的废品处理现场,乙方工作人员在装卸、处置、收购废品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除非乙方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转让

1、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后即行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本协议及对外转让本协议的权利义务;

2、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履行本协议,且在甲方催告后的48小时内仍未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废品收购现场及在甲方的工作场所范围内因收购、处置废品造成甲方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工作拖延,致甲方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出现一次,处罚款2000元并出书面通知警告;

3、乙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价款的,应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延期付款部分的5%计算。

第九条:适用法律及争议的处理方式

1、本合同及其全部附件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与本合同有关或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请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补充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等效力(详附件)。

第十一条:协议份数及填写要求

1、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2、双方填写本协议时应字迹清楚、明确,凡有涂改处无效

处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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